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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律師、司法官第一試 考古題與解析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律師、司法官第一試考古題,共 300 題,全部附官方標準答案與逐選項解析。可直接閱讀,也可到練習頁依正式考試科目配比模擬作答。免費、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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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歷屆試題。律師與司法官第一試共用同一份試卷,全卷測驗題,共 300 題: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75 題 + 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75 題;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80 題 + 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70 題。第一試採相對標準——律師取全程到考人數前 33%,司法官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沒有固定及格分數,故本卷不設及格線,只回報得分。第二試為申論題,無法批改,本站不收錄。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75 題

1. 有關憲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人民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等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2. (B)增加立法委員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概應自次屆起實施
  3. (C)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4. (D)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憲法第23條正是以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等四項事由為限制基本權的前提。

(B)正確。增修條文所定的是「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隨物價或通案調薪而為的調整不受此限,並非一概自次屆施行。此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立法委員於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 題
2. 有關憲法基本國策「國民經濟」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2. (B)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
  3. (C)附著於土地之鑛,屬於國家所有,但屬於私有土地者不在此限
  4. (D)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人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的保障與限制。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是憲法明文。

(C)正確。憲法規定附著於土地之鑛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且明定「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並無私有土地的例外。此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土地的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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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 題
3. 對於下列何者之政治參與,憲法要求給予特別之保障?
  1. (A)客家民族
  2. (B)身心障礙者
  3. (C)澎湖地區人民
  4. (D)新住民
解析

(A)錯誤。憲法增修條文以「肯定多元文化」概括保障各族群文化,並未就客家族群的政治參與另設特別保障。

(B)錯誤。憲法對身心障礙者所要求的是保險、就醫、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等扶助,並非政治參與。

(C)正確。增修條文於保障原住民族地位與政治參與之後明定,對於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人民亦同,此即對離島地區人民政治參與的特別保障。

(D)錯誤。憲法增修條文並未就新住民的政治參與設特別保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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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 題
4. 有關軍事審判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現役軍人戰時及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仍均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
  2. (B)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3. (C)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之性質,其審判權之發動與運作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4. (D)如同法官身分之保障與一般公務員不同,戰時軍事審判官身分之保障有別於一般軍官
解析

(A)正確。軍事審判法修正後,現役軍人於「非戰時」犯罪已回歸普通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僅戰時才依軍事審判程序;本項謂戰時非戰時均依軍事審判法,與現制不符。此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是憲法明文。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軍事審判所行使者為國家刑罰權,具司法權性質,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戰時軍事審判官的身分保障有別於一般軍官,以確保其審判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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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 題
5.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居住及遷徙自由之保障範圍?
  1. (A)人民有設定住、居所之自由
  2. (B)國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包括入出國境之自由
  3. (C)人民有於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
  4. (D)外國人進入國境之自由
解析

(A)錯誤。設定住居所是居住自由最核心的內容。

(B)錯誤。國民任意移居、旅行各地並入出國境的自由,屬遷徙自由的範圍。

(C)錯誤。於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是居住自由所保障的私密領域。

(D)正確。入境的自由專屬於國民;外國人並無憲法上請求進入我國國境的權利,其入境與否屬國家主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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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 題
6. 宗教社團甲為籌措宗教活動之經費而銷售開運商品,依現行稅法仍必須被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此一課稅處分並未限制人民內在信仰之自由
  2. (B)此一課稅處分並未限制人民宗教行為之自由
  3. (C)此一課稅處分違反國家對於各宗教應維持中立之原則
  4. (D)此一課稅處分不違反平等原則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課稅只涉及財產負擔,不觸及內心信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課稅並未禁止或干預其舉辦宗教活動。

(C)正確。宗教中立所要求的正是國家不因宗教而為優待或歧視;對宗教團體的營利行為與其他營利事業一體課稅,恰是中立原則的實踐,而非違反。此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相同的營利行為為相同的課稅處理,並未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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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 題
7. 有關眷村改建規定之敘述,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錯誤?
  1. (A)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平等原則
  2. (B)軍人之眷舍配住,為使用借貸性質之福利措施,其終止不以配住眷戶之同意為必要
  3. (C)對於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以加速老舊眷村改建,不違平等原則
  4. (D)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喪失承購住宅權益,並喪失搬遷補助費及拆遷補償費,其與同意改建者間之差別待遇,尚屬妥適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國家以私法形式達成公行政任務者,仍受平等原則等基本權的拘束。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眷舍配住屬使用借貸性質的福利措施,其終止不以配住人同意為必要。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為加速老舊眷村改建而註銷不同意戶的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尚在立法形成的範圍內。

(D)正確。搬遷補助費與拆遷補償費是填補既有居住利益所受損失的給付,與是否同意改建無涉;一併剝奪已逾達成改建目的所必要的程度,該差別待遇並不妥適。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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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 題
8. 有關財產平等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自然人享有財產平等權
  2. (B)私法人享有財產平等權
  3. (C)未成年人享有財產平等權
  4. (D)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財產平等權
解析

(A)錯誤。自然人是基本權最典型的主體,自享有財產上的平等保障。

(B)錯誤。私法人在性質許可的範圍內享有財產權與平等權。

(C)錯誤。基本權的享有不以成年為要件,未成年人同為權利主體。

(D)正確。地方自治團體是行使公權力的公法人,屬基本權的拘束對象而非享有者;其與中央間的爭議循權限爭議途徑解決,並非主張財產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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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8 題
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與生命權有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以死刑作為法定刑,因有刑法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並不違憲
  2. (B)立法者關於死刑之法定刑規定,若本於特別法之特別目的而為之處罰,並非必然違反比例原則
  3. (C)生命並非無價,故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
  4. (D)生命權導因於憲法第15 條之保障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死刑的法定刑因有酌減規定可資調節,大法官認未違憲。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基於特別法的特別目的而設較重刑度,並非必然違反比例原則。

(C)正確。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無從以金錢估定,生命並非可用價額衡量的損害;大法官因此認複保險的通知義務規定於人身保險並無適用餘地。此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生存權的保障見於憲法第15條,生命權即由此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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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9 題
10. 關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權依法請求法院救濟
  2. (B)訴訟權包括要求立法者依訴訟程序之目的制定法律之請求權
  3. (C)訴訟權包括法院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公平審判
  4. (D)訴訟權包括提供犯罪被害人於法院程序進行中享有一定程序參與權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訴訟權的核心即在確保人民得依法請求法院救濟。

(B)正確。訴訟權保障的是既有訴訟制度下受法院公平審判的地位;至於採取何種訴訟程序與制度,屬立法形成的範圍,人民並無請求立法者制定特定法律的權利。此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依正當法律程序受公平審判,是訴訟權的重要內涵。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犯罪被害人於法院程序中的一定參與權,亦為訴訟權保障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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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0 題
11. 關於服公職的差別對待標準,我國釋憲實務曾認為下列何者違憲?
  1. (A)以有無色盲作為報考警察之標準
  2. (B)以個人品德作為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應考資格之標準
  3. (C)以年齡作為報考國家考試之標準
  4. (D)以學歷資格作為軍法官應考資格之標準
解析

(A)錯誤。色盲與辨識能力攸關警察執勤的安全與效能,大法官認該限制未違憲。

(B)正確。以「曾受刑之宣告」等品德事由一概排除報考資格,未區分犯罪情節、罪名與時間遠近,對服公職權的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經大法官宣告違憲。

(C)錯誤。以年齡作為應考資格的區分,考量體能與任職年限,尚屬合理的差別待遇。

(D)錯誤。軍法官職務需要法律專業,以學歷資格為應考條件與職務性質具實質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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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1 題
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吊銷駕照規定,係限制何種基本權利?
  1. (A)遊行自由
  2. (B)一般行為自由
  3. (C)遷徙自由
  4. (D)人身自由
解析

(A)錯誤。吊銷駕照與集會遊行的自由無關。

(B)正確。駕駛汽車在道路上通行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一般行為自由;吊銷駕照使人民不得駕車,即為對該自由的限制。

(C)錯誤。遷徙自由保障的是選擇居所與移居各地,不因不能自行駕車而受剝奪。

(D)錯誤。吊銷駕照並未拘束身體行動,不涉及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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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2 題
13. 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關於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原住民身分原則上係依自我認同原則
  2. (B)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受憲法第22 條保障
  3. (C)原住民之身分認同乃人格權保護特定人身分之範疇
  4. (D)原住民之身分認同繫於原住民族之姓氏
解析

(A)錯誤。原住民身分的認定以自我認同為原則,兼顧客觀的血緣或族群連結。

(B)錯誤。身分認同權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非明文基本權。

(C)錯誤。身分認同涉及個人自我認同與人格發展,屬人格權保護的範疇。

(D)正確。憲法法庭認為是否從具原住民族文化特徵的姓氏,只是身分的外在表徵之一;以從姓與否作為取得原住民身分的必要條件,已逾越必要程度。身分認同並不繫於姓氏。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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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3 題
14. 下列何者非屬基本權利主體?
  1. (A)國家
  2. (B)自然人
  3. (C)社團法人
  4. (D)財團法人
解析

(A)正確。基本權是人民用以對抗國家的權利,國家是受拘束的一方,不能同時成為權利主體。

(B)錯誤。自然人是最典型的基本權主體。

(C)錯誤。社團法人於性質許可的範圍內享有基本權。

(D)錯誤。財團法人同樣在性質許可的範圍內為基本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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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4 題
15.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無法律提案權?
  1. (A)司法院
  2. (B)總統
  3. (C)監察院
  4. (D)考試院
解析

(A)錯誤。司法院就其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B)正確。憲法及大法官解釋所肯認具有法律提案權者為行政院、考試院、司法院與監察院;總統並非法律案的提案機關。

(C)錯誤。監察院就其所掌事項的法律提案權,經大法官解釋肯認。

(D)錯誤。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是憲法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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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5 題
16.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院之職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係專屬行政院之職權
  2. (B)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依法定程序移請立法院覆議
  3. (C)行政院院長對所屬部會之首長及委員享有人事提名權,不容立法院以立法方式實質剝奪或架空
  4. (D)行政院得依緊急命令之授權訂定補充規定,無須提交立法院追認,即得逕予執行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預算案的提出專屬行政院,立法院不得自行提出。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認窒礙難行時,行政院得移請覆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行政院院長對所屬部會首長的人事提名權,不容立法以他法實質剝奪或架空。

(D)正確。緊急命令的補充規定是緊急命令內容的一部分,仍應與緊急命令一併送請立法院追認,未經追認不得逕予執行。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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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6 題
17. 憲法第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下列何者非屬上述規範之內涵?
  1. (A)不受刑事訴追
  2. (B)不負民事賠償責任
  3. (C)不負行政罰責任
  4. (D)不因違反紀律而受懲戒
解析

(A)錯誤。院內言論免責的核心效果之一,就是不因該言論受刑事訴追。

(B)錯誤。對院外不負責任,包含不因該言論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C)錯誤。同一言論亦不受行政罰的追究。

(D)正確。免責的範圍是「對院外」不負責任;立法院對違反議事規則或紀律的委員仍得依內部自律機制予以懲戒,此不在免責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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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7 題
18. 關於司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司法院之年度預算由司法院逕送立法院審議
  2. (B)立法院開會時,司法院院長應列席陳述意見
  3. (C)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
  4. (D)司法院大法官皆受終身職待遇之保障
解析

(A)錯誤。司法院所提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並非逕送立法院。

(B)錯誤。憲法所定的是關係院院長「得」列席陳述意見,並非負有列席義務。

(C)正確。憲法明定法官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此為法官身分與職務保障的核心,用以確保審判獨立。

(D)錯誤。大法官有八年任期且不得連任,不適用終身職待遇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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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8 題
19. 關於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下列何者為憲法訴訟法制定前,舊制法有明文規定之事項?
  1. (A)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方受理之
  2. (B)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
  3. (C)所為之解釋得諭知執行種類及方法
  4. (D)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
解析

(A)錯誤。以案件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作為受理門檻,是憲法訴訟法新增的規定。

(B)錯誤。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的不變期間,是憲法訴訟法所新設,舊制並無聲請期間的限制。

(C)正確。舊制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明定大法官所為的解釋得諭知有關機關執行,並得訂定執行的種類與方法。

(D)錯誤。審查庭以一致決為不受理裁定並附理由,是憲法訴訟法新設的分庭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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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9 題
20.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自治規則,規定選物販賣機店應與特定文教及醫療社福機構保持最低設置距離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授權地方自治團體訂定自治規則
  2. (B)得由上級監督機關以命令授權地方自治團體訂定自治規則
  3. (C)地方議會得依法律以自治條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自治規則
  4. (D)地方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訂定相關自治規則,不需立法授權
解析

(A)錯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授權地方訂定自治規則;自治規則的授權來源是法律或自治條例。

(B)錯誤。上級監督機關以命令授權地方訂定自治法規,同樣欠缺依據。

(C)正確。設置距離的限制涉及人民營業自由的限制,須有自治條例的明確授權;地方立法機關依法律以自治條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自治規則,是合法的規範途徑。

(D)錯誤。創設對人民權利的限制不得僅憑職權訂定自治規則,須有法律或自治條例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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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機關所訂定之規範?
  1. (A)桃園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
  2. (B)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3. (C)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法作業準則
  4. (D)南投縣宗教場所低碳認證要點
解析

(A)正確。自治條例是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會)議決通過的地方法規,並非行政機關所訂定;其餘各項的辦法、準則、要點均為行政機關訂定的命令或行政規則。

(B)錯誤。獎勵辦法由中央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屬法規命令。

(C)錯誤。作業準則由主管行政機關訂定,屬行政機關的規範。

(D)錯誤。要點是地方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訂定的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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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1 題
22. 如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規定,男性身高不及165 公分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得參加考試或分配訓練。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如國人平均身高男性已達165 公分以上,對於警察之身高限制,以165 公分為標準,並不違反平等原則
  2. (B)如國人平均身高男性已達170 公分以上,對於警察之身高限制,應調高為170 公分,始符合平等原則
  3. (C)警察身高限制應以國際上先進國家之平均身高為標準,否則即屬恣意之決定,違反平等原則
  4. (D)考量警察從事治安工作之特殊性,與一般公務人員有別,關於其身高之條件,可容許合理之差別待遇
解析

(A)錯誤。是否違反平等原則的關鍵在於分類與職務需求有無實質關聯,並非以國人平均身高是否已達該標準為斷。

(B)錯誤。平均身高提高不生「應同步調高門檻」的憲法要求。

(C)錯誤。以外國平均身高為標準欠缺正當理由,也與我國警察勤務的實際需求無關。

(D)正確。警察執行治安勤務有其職務上的特殊需求,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就體格條件所為的區別,只要與職務執行具實質關聯,即屬容許的合理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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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2 題
23. 行政機關作成裁罰處分時,過度擴張解釋法定義務構成要件之範圍,違反下列何種法律原則?
  1. (A)比例原則
  2. (B)平等原則
  3. (C)法律明確性原則
  4. (D)處罰法定原則
解析

(A)錯誤。比例原則審查的是手段與目的間的相當性,不涉及構成要件範圍的認定。

(B)錯誤。平等原則處理的是相同事物有無為不同處理。

(C)錯誤。法律明確性是對立法者的要求,本件問題出在行政機關的解釋適用。

(D)正確。處罰須以法律明定的構成要件為限;行政機關以過度擴張的解釋將法所未定的行為納入處罰,等於自行創設處罰要件,違反處罰法定原則。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3 題
24. 某專業技術證照的發給,依相關法規規定,係由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就各項實作考試予以評分,後續再組成委員會決定及格分數與及格人數後,主管機關據以核發證照。經主管機關通知某甲,其為不及格而未發證照。甲不服而提起行政爭訟,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得據以撤銷該處分之事由?
  1. (A)委員會為決定時,實際出席之委員人數低於法定應出席人數
  2. (B)學者專家於實作考試評分過程中未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
  3. (C)為實作考試評分之專家有應迴避事由而未迴避
  4. (D)委員會就有關及格分數與人數的重要事項漏未斟酌
解析

(A)錯誤。出席人數未達法定門檻,委員會的決議不合法,構成得撤銷的程序瑕疵。

(B)正確。考試的命題與評分屬高度專屬的專業判斷,相關程序不適用一般行政程序有關陳述意見的規定;未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並非得據以撤銷的瑕疵。

(C)錯誤。應迴避而未迴避,動搖評分的公正性,屬得撤銷的事由。

(D)錯誤。就重要事項漏未斟酌,屬判斷餘地的瑕疵,法院得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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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4 題
2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憲法第8 條規定之人身自由保障事項,屬憲法保留事項,法律不得為任何規範
  2. (B)限制人民財產權之構成要件,法律得概括授權行政機關以施行細則為補充規範
  3. (C)限制人民之言論自由,除以法律規定外,得由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規範
  4. (D)給付行政並未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故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解析

(A)錯誤。憲法第8條所定的程序固屬憲法保留,但其細節仍須由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具體規定,並非法律不得為任何規範。

(B)錯誤。限制財產權的構成要件須以法律或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定之,不得概括授權由施行細則補充。

(C)正確。依層級化的法律保留體系,限制言論自由等自由權利者,除法律直接規定外,尚得由法律就其內容、目的及範圍為具體明確的授權,再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

(D)錯誤。給付行政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者,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命令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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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5 題
26. 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人民得提起行政爭訟?
  1. (A)居民甲請求A 市政府工務局闢建公園,工務局表示經費不足礙難辦理
  2. (B)乙文史團體請求B 市政府文化局將某老屋登錄為歷史建築,遭文化局拒絕
  3. (C)丙人權團體請求C 市政府勞工局加強工地安全衛生檢查,勞工局並無作為
  4. (D)丁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案件投標,經D 市政府建設局認定不符投標資格
解析

(A)錯誤。公園的闢建屬機關的施政規劃,居民對此僅有反射利益,並無公法上的請求權。

(B)錯誤。是否登錄歷史建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第三人團體並無請求作成該處分的公法上權利。

(C)錯誤。加強勞動檢查屬行政機關的裁量事項,人權團體無從主張其怠於執行職務而侵害自己權利。

(D)正確。政府採購中招標、審標、決標的爭議,法律明定視同行政處分;廠商經認定不符投標資格,其權利直接受影響,得依異議、申訴及行政訴訟途徑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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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6 題
27. 甲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不服勞工保險局關於其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核定,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受立法委託之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其上級機關勞動部為訴願機關
  2. (B)受立法委託之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訴願機關
  3. (C)受立法委託之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為訴願機關
  4. (D)原委託機關衛生福利部為原處分機關,並以其上級機關行政院為訴願機關
解析

(A)錯誤。勞動部並非國民年金保險的中央主管機關,不是本件的訴願管轄機關。

(B)錯誤。國民年金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已改隸,內政部並非現行的主管機關。

(C)正確。勞保局係依法受委託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以自己名義所為的核定即為行政處分;受託行使公權力者所為處分的訴願,向原委託機關即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提起。

(D)錯誤。實際作成核定的是受託的勞保局,衛福部並非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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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7 題
28. 主管機關A 委託民間團體B 辦理貨物進口檢驗與許可業務,若甲申請貨物進口而遭B 駁回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B 為A 之行政助手,對於甲之申請並無准駁之權限
  2. (B)甲對駁回申請不服,提起訴願時,訴願管轄機關為A 之直接上級機關
  3. (C)甲對駁回申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A 為被告
  4. (D)甲因駁回申請而遭受損害,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時,應以A 為被告
解析

(A)錯誤。B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行政受託人),得以自己名義作成准駁的行政處分,並非僅供差遣的行政助手。

(B)錯誤。受託團體所為處分的訴願,應向原委託機關A提起,而非A的上級機關。

(C)錯誤。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該受託團體為被告。

(D)正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因而是委託機關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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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8 題
29. 關於地方法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鄉(鎮、市)之自治條例,不得規定罰鍰之處罰
  2. (B)未訂有罰則之自治條例,應報監督機關備查
  3. (C)未訂有罰則之委辦規則,應報委辦機關備查
  4. (D)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均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得於自治條例中規定罰鍰的,限於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鄉(鎮、市)不與焉。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未定有罰則的自治條例,函報各該監督機關備查即可。

(C)正確。委辦事項本屬上級機關的權限,委辦規則不論有無罰則,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而非備查。此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均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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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9 題
30. 下列何者得作為裁處居民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罰鍰依據?
  1. (A)臺東市自治條例
  2. (B)嘉義市自治條例
  3. (C)彰化市自治條例
  4. (D)屏東市自治條例
解析

(A)錯誤。臺東市是縣轄市,屬鄉(鎮、市)層級,其自治條例不得規定罰鍰。

(B)正確。嘉義市為直轄市以外的「市」,屬縣(市)層級的地方自治團體,其自治條例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義務規定罰鍰。

(C)錯誤。彰化市是彰化縣所轄的縣轄市,不得於自治條例中定罰則。

(D)錯誤。屏東市同為縣轄市,其自治條例不得規定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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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0 題
31. 關於無效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無效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無須經有權機關宣告或撤銷
  2. (B)無效行政處分,不因事後之追認或時間之經過而治癒變為有效
  3. (C)行政處分是否無效,發生爭議時,得透過課予義務訴訟以求解決
  4. (D)如下命處分無效,而行政機關據以執行,將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無效的行政處分自始、當然不生效力,無待有權機關宣告或撤銷。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無效是確定的自始無效,不因追認或時間經過而治癒。

(C)正確。爭執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課予義務訴訟是請求作成處分,用以解決無效爭議並不適當。此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據無效處分而為執行,屬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不法行為,可生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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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1 題
32. 有關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解釋性行政規則自登載於政府公報之次日起生效,不適用於之前的事件
  2. (B)關於機關內部組織之行政規則,自下達之日起生效
  3. (C)解釋性行政規則有間接對外效力
  4. (D)關於機關內部組織之行政規則無須登載於政府公報
解析

(A)正確。解釋性行政規則是對既存法令原意的闡明,並非創設新的規範,其效力應溯及至所解釋法令生效之日,對發布前尚未確定的事件同有適用。此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關於機關內部組織的行政規則,自下達之日起生效。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解釋性行政規則透過機關的一體適用與行政自我拘束,發生間接的對外效力。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內部組織性的行政規則僅須下達,無須登載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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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2 題
33.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所核發之事業結合許可中附記:「A 股份有限公司取得B、C 等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仍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法第9 條第4 項規定所定外國人持有股份之限制,如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該法第58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廢止其經營許可。」該段文字之性質為何?
  1. (A)負擔之附款
  2. (B)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之附款
  3. (C)保留負擔事後附加之附款
  4. (D)法定義務之註記
解析

(A)錯誤。負擔是行政機關另外課予相對人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本段文字並未創設新義務。

(B)錯誤。廢止權的保留須由作成處分的機關就自己所為的處分保留,本段所述是他機關依他法所享有的廢止權。

(C)錯誤。保留事後附加負擔是預留日後補充的權限,本段文字並無此意。

(D)正確。該段文字僅是提醒相對人另有廣電法規所定的外資持股限制及其違反效果,屬對既存法定義務的重申與註記,不生獨立的規制效力,並非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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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3 題
34.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立法院亦有可能作成行政處分
  2. (B)限制人民之權利乃行政處分之概念要素
  3. (C)行政處分既可以用書面或言詞作成,甚至也可以用手勢作成
  4. (D)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行政處分,該撤銷本身亦為行政處分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立法院就其內部事務對外作成具規制效力的決定時,亦可能是行政處分。

(B)正確。行政處分的概念要素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授益處分同為行政處分,限制權利並非其概念要素。此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行政處分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含手勢)為之。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撤銷行政處分的行為本身,亦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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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4 題
35. 市政府公告周末將利用河濱公有停車場舉辦端午節聯歡活動,要求停放於停車場的車主在周五前將愛車駛離。甲為車主之一,公告前即已出國,回國後得知其愛車遭移置保管,乃不服該公告內容,欲尋求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依市政府公告內容及效力範圍,其性質屬於一般處分
  2. (B)市政府公告自公告日起即發生效力,甲不得主張其不知悉而對其不生效
  3. (C)甲欲主張該公告內容違法不當,其訴願期間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
  4. (D)甲對該公告不服,於公告後3 年內皆得提起訴願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該公告針對特定停車場內可得確定的多數車主而發,屬一般處分。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一般處分以公告方式送達者,自公告日或刊登日起發生效力,相對人不得以不知悉為由主張不生效力。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以公告方式送達者,訴願期間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

(D)正確。訴願應於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三年並非法定期間(未告知救濟期間者,最長亦僅一年)。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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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5 題
36. A 機關核准補助B 協會新臺幣50 萬元,並已全額匯入B 帳戶。嗣A 機關因故廢止該補助處分,效力溯及既往。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A 機關得請求B 返還補助款之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自核准補助B 時起10 年
  2. (B)自補助款匯入B 帳戶時起5 年
  3. (C)自通知B 廢止補助時起5 年
  4. (D)自補助款匯入B 帳戶時起10 年
解析

(A)錯誤。行政機關為請求權人時,公法上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五年而非十年。

(B)錯誤。撥款當時處分仍屬有效,機關尚無返還請求權可資行使,不能自此起算。

(C)正確。補助處分經廢止並溯及失效後,機關的返還請求權始告發生而得行使;行政機關為請求權人者時效為五年,故自通知廢止時起算五年。

(D)錯誤。起算時點與期間均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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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6 題
37. 甲縣政府發現其所屬薦任六職等公務人員乙之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記一大過懲處。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乙應如何救濟?
  1. (A)向甲縣政府提起申訴,未獲救濟時,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2. (B)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申訴,未獲救濟時,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3. (C)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未獲救濟時,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4. (D)向甲縣政府提起訴願,未獲救濟時,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解析

(A)錯誤。申訴、再申訴的救濟途徑適用於不影響權益的管理措施,且再申訴決定不得續行行政訴訟。

(B)錯誤。保訓會受理的是復審與再申訴,並無「申訴」的管轄。

(C)正確。記一大過的懲處對公務人員的考績、陞遷與服公職權有直接不利影響,性質上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救濟,不服復審決定者得提起行政訴訟。

(D)錯誤。公務人員因身分關係所生的爭議循復審途徑,不適用一般人民的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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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7 題
38. 行政院A 部會所屬B 訓練機關與學員甲簽訂教育訓練行政契約,約定甲如擅自退訓,應賠償相關之訓練費用,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該自願接受執行之約款,非經行政院之認可,不生效力
  2. (B)甲如擅自退訓,且拒不償還訓練費用,B 機關得將案件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該管分署強制執行
  3. (C)甲如擅自退訓,且拒不償還訓練費用,B 機關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4. (D)強制執行過程,甲如有不服,得向A 部會聲明異議
解析

(A)錯誤。締約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者,自願接受執行的約款應經其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認可;本件應經A部會認可,而非行政院。

(B)錯誤。行政契約的自願執行約款準用行政訴訟法的強制執行規定,不移送行政執行分署。

(C)正確。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者,該契約即為執行名義;其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應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

(D)錯誤。執行程序中的不服,應循行政訴訟法所定的救濟途徑,非向A部會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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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8 題
3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 條前段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依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應以何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已逾2 個月之依據?
  1. (A)以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予受舉發人之時點
  2. (B)以舉發通知單作成之時點
  3. (C)以舉發通知單付郵發出之時點
  4. (D)以處罰機關受理舉發機關移送舉發事件之時點
解析

(A)錯誤。送達是舉發完成後對受處罰人所為的通知,其到達與否受郵務因素影響,不宜作為期間的認定基準。

(B)錯誤。製作通知單只是舉發機關內部的作業,尚未對外發生舉發的效果。

(C)錯誤。付郵發出同屬舉發機關單方的行為,仍未完成舉發程序。

(D)正確。大法庭認為舉發是舉發機關將違規事件移送處罰機關以發動裁罰程序的行為,須至處罰機關受理該移送時,舉發程序始告完成,故應以此時點認定有無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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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9 題
40. 甲於民國111 年(下同)3 月初為違法行為,依當時法規規定應處以新臺幣(下同)3,000 元至7,000元之罰鍰,該規定於同年5 月時修訂罰鍰額度為3,500 元至6,000 元,7 月時罰鍰額度再度修訂為4,000 元至8,000 元。主管機關於8 月作成裁罰處分時,關於裁罰額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應依3 月初為違法行為時之規定
  2. (B)應依5 月第一次修訂罰則後之規定
  3. (C)應依7 月第二次修訂罰則後之規定
  4. (D)罰鍰額度應為最低3,000 元,最高6,000 元
解析

(A)錯誤。行為後法規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裁處時的規定,僅在裁處前的規定較有利時才例外適用。

(B)正確。裁處時(八月)為四千至八千元,行為後至裁處前另有三月版的三千至七千元與五月版的三千五百至六千元;就法定額度整體比較,五月版的上限最低而對受處罰者最為有利,應適用之。

(C)錯誤。七月版即裁處時的規定,其額度並非最有利於受處罰者。

(D)錯誤。有利與否應就各該版本的規定整體比較,不得割裂適用不同版本的下限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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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0 題
41. 有關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公有公共用物不適用民法取得時效之規定
  2. (B)未開放一般人民利用之管制山區,不屬於公共用物
  3. (C)准許民眾在公用道路搭建戲台酬神演戲,為公物之特別使用
  4. (D)為防止疫情擴散,市立國民小學禁止該校師生以外之人進入,為公物警察權之行使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有公共用物具公用目的,不適用民法時效取得的規定。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未開放一般人民利用者欠缺供公眾使用的公用目的,不屬公共用物。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在道路上搭台演戲逾越通行的一般使用,屬須經許可的特別使用。

(D)正確。國小校舍屬供機關自身任務使用的行政用物,本非供公眾利用;禁止外人進入是設施管理權(家宅權)的行使,並非以維持公物公用秩序為目的的公物警察權。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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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1 題
42. 下列公路上標誌或警員舉牌的內容,何者不是行政事實行為?
  1. (A)標誌內容「小心行人」
  2. (B)標誌內容「連續彎路」
  3. (C)警員在路口舉牌,內容「山上停車場已滿」
  4. (D)標誌內容「速限時速60 公里」
解析

(A)錯誤。提醒注意行人的標誌僅提供資訊、促請注意,未課予具體義務,屬事實行為。

(B)錯誤。連續彎路的警告標誌同為資訊提供,不生規制效力。

(C)錯誤。告知停車場已滿是現況的通知,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

(D)正確。速限標誌就該路段對不特定用路人課予不得超速的義務,屬對物的一般處分,具規制效力,並非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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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2 題
43.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第2 條所稱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1. (A)主管機關通知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新臺幣10 萬元
  2. (B)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通知健保特約醫院返還虛報之醫療費用新臺幣50 萬元
  3. (C)主管機關委託第三人代義務人拆除違章建築之費用新臺幣24 萬元
  4. (D)主管機關通知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新臺幣10 萬元
解析

(A)錯誤。工程受益費是依法課徵的公法上負擔,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B)正確。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與健保署間為行政契約關係,返還虛報醫療費用是基於契約所生的請求,須另取得執行名義,並非得逕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執行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C)錯誤。代履行費用由主管機關依法命義務人繳納,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D)錯誤。空氣污染防制費是依法課徵的公法上金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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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3 題
44. 依行政執行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機關?
  1. (A)稅捐稽徵機關
  2. (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分署
  3. (C)受囑託執行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4. (D)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解析

(A)正確。稅捐稽徵機關是義務人逾期不繳時的「移送」機關,本身並無強制執行的權限,執行由行政執行分署為之。

(B)錯誤。行政執行分署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的主要機關。

(C)錯誤。受囑託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得代為執行。

(D)錯誤。行政訴訟的給付判決,得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執行或囑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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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4 題
45. 有關行政契約與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間之差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在行政契約中,人民之要約或承諾構成契約內容的一部分;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人民之申請係發動行政程序之行為
  2. (B)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原則上不須以書面為之
  3. (C)行政契約得依約定而撤銷;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始得撤銷
  4. (D)行政契約之無效,得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限於有重大明顯瑕疵始為無效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契約中人民的意思表示構成契約內容,申請則僅在發動行政程序。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締結,行政處分則不以書面為必要。

(C)正確。行政契約並無「依約定撤銷」的一般制度,其消滅循調整、終止或無效的規定處理;而行政處分的撤銷有行政程序法的一般規定,並非僅於法律明文時始得為之。此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行政契約的無效得準用民法規定,行政處分則以瑕疵重大明顯者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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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5 題
46. 依行政法院裁判見解,下列何種情形,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1. (A)甲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球場而遭否准
  2. (B)主管機關於調查事實時,曾以書面通知甲陳述意見,之後廢止甲之聘僱許可
  3. (C)主管機關作成處分前已舉行聽證,之後命令甲公司歇業
  4. (D)對公務人員甲作成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處分
解析

(A)錯誤。單純否准申請並未限制或剝奪相對人既有的權益,且申請人於申請時本有陳述的機會。

(B)錯誤。機關於調查事實時已以書面通知並給予陳述意見,程序上的要求業經踐行。

(C)錯誤。作成處分前已依法舉行聽證者,得不再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D)正確。專案考績免職剝奪公務人員的既有身分與服公職權,影響重大;大法官明白要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始符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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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6 題
47. 現行法關於人民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行政程序法屬於一般性的資訊公開;檔案法屬於特定個案的資訊公開
  2. (B)為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任何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程序,無償申請資訊公開
  3. (C)對於法定限制公開之資訊,仍應依資訊分離原則,就可公開之部分提供申請人
  4. (D)機關所為之准駁決定,申請人不服,得逕提起行政訴訟
解析

(A)錯誤。兩者恰好相反:行政程序法的閱覽卷宗是當事人於特定個案中的權利,檔案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才是一般性的資訊公開。

(B)錯誤。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得依規定收取費用,並非一律無償。

(C)正確。政府資訊含有限制公開事項者,若該部分得予區分,仍應就其餘可公開的部分提供之,此即資訊分離原則。

(D)錯誤。對機關的准駁決定不服者,仍應先經訴願程序,不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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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7 題
48. 對依法裁處行政罰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於訴願程序中因所依據之行政法規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自裁判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關於訴願機關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撤銷原處分
  2. (B)認定原處分無效
  3. (C)廢止原處分
  4. (D)因法律不溯及既往,故維持原處分
解析

(A)正確。系爭法規範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且自公布日起不予適用,原處分即失所依據而成為違法;訴願程序尚未終結,訴願機關應撤銷原處分。

(B)錯誤。原處分作成時法規尚屬有效,其瑕疵並非重大明顯,不生無效的效果。

(C)錯誤。廢止是針對合法處分向將來失效,與本件處分因失所附麗而違法的情形不符。

(D)錯誤。案件尚未確定而仍在救濟程序中,違憲宣告的效力及於本案,並無不溯及既往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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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8 題
49. 甲、乙等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標案之履約期間為2 年,開標結果由乙得標,甲未得標並認開標結果(即原處分)為違法,乃提起行政救濟,經異議、申訴,均未獲救濟,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嗣因訴訟費時,拖延近2 年,法院定期進行言詞辯論時,乙因得標而與採購機關訂立之契約僅剩半個月即履約完畢,預計判決時已履約完畢。下列法院進行之程序,何者最為適當合法?
  1. (A)依甲之聲明進行辯論、裁判,如認甲為有理由,仍判決撤銷原處分
  2. (B)進行闡明,向甲曉諭,是否變更訴訟類型,改以確認違法之訴代之
  3. (C)依甲之聲明進行辯論、裁判,如認甲為有理由,作成情況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於主文中諭知原處分違法
  4. (D)進行闡明,向甲曉諭,如有情況判決發生,是否追加賠償之聲明
解析

(A)錯誤。契約即將履行完畢,撤銷原處分已無從回復甲的權利,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B)正確。原處分的違法狀態已因契約即將履行完畢而無從以撤銷回復,但甲就確認其違法仍有法律上利益(例如作為後續國家賠償的前提);法院應行使闡明權,曉諭其考慮轉換為確認違法之訴。

(C)錯誤。情況判決適用於撤銷將對公益有重大損害的情形,本件是撤銷已無實益,兩者不同。

(D)錯誤。既非情況判決的情形,自無就此追加賠償聲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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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9 題
50. A 市政府公告委任所屬環境保護局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為裁罰。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遭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科處罰鍰新臺幣100 萬元。甲依法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認為該處分有違比例原則,訴願決定將罰鍰額度變更為新臺幣50 萬元。甲收受訴願決定書後仍表不服,如欲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
  1. (A)A 市政府
  2. (B)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3. (C)以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A 市政府為共同被告
  4. (D)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解析

(A)正確。訴願決定已將罰鍰額度變更為五十萬元,原處分的內容因而由訴願機關所變更;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的機關即A市政府為被告。

(B)錯誤。原處分的內容既經訴願機關變更,即不再以受委任的環保局為被告。

(C)錯誤。行政訴訟被告的認定有明文標準,並無以兩機關為共同被告的規定。

(D)錯誤。中央主管機關並未參與本件處分或訴願決定的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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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0 題
51. 有關行政訴訟法上訴訟類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課予義務訴訟為請求財產上給付或行政處分以外之非財產上給付之訴訟
  2. (B)行政機關之財產上給付,應以行政處分為決定者,原告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3. (C)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亦須經訴願程序
  4. (D)撤銷訴訟之判決,得作為行政法院強制執行名義
解析

(A)錯誤。此為一般給付訴訟的定義;課予義務訴訟是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B)正確。給付本身雖屬財產上給付,但須先由機關以行政處分決定其准否者,人民應請求作成該處分,故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而非一般給付訴訟。

(C)錯誤。一般給付訴訟不以經訴願程序為前提。

(D)錯誤。撤銷判決屬形成判決,其效力隨判決確定即生,無須也不能據以強制執行;得為執行名義者是給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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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1 題
52. 甲有房屋一棟,主管機關乙縣政府於3 月1 日去函甲(A 函),認定該屋為違建,限期命甲自行拆除該房屋。甲於3 月2 日接獲該公函,其雖然認為主管機關之認定錯誤,但甲既未對之提起行政爭訟,且逾期未履行。5 月2 日主管機關再度來函(B 函),通知甲將於5 月10 日強制拆除該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得於5 月3 日對A 函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以尋求救濟
  2. (B)甲得於5 月3 日對B 函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以尋求救濟
  3. (C)甲得於5 月3 日對A 函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4. (D)甲得於5 月3 日對B 函依據行政執行法第9 條之規定向乙縣政府聲明異議
解析

(A)錯誤。A函於三月二日送達,訴願期間三十日早已屆滿,五月三日提起顯已逾期。

(B)錯誤。B函僅是就已確定的義務通知執行的時間與方法,屬執行程序中的行為,並非新的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訴願。

(C)錯誤。A函既未於法定期間內爭訟而已具形式存續力,不得再以確認訴訟迂迴爭執其違法。

(D)正確。B函屬執行程序中關於執行方法與時間的措施,義務人如有不服,應依行政執行法的規定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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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2 題
53. 某專辦國外某特定地區旅遊之旅行社,獲知主管機關即將發布全國性警告,指出某嚴重傳染病疫情於該地區已日益升高。試問,該旅行社應聲請下列何種類型之暫時權利保護,始能及時阻止主管機關發布該警告,以避免造成消費者恐慌而打消前往該地區旅行之計畫?
  1. (A)假扣押
  2. (B)假處分
  3. (C)假執行
  4. (D)停止執行
解析

(A)錯誤。假扣押是為保全金錢請求的將來執行,與阻止機關發布警告無關。

(B)正確。旅行社所欲阻止的是尚未作成的事實行為(發布警告),非屬對行政處分停止執行的範疇,應聲請假處分以定暫時狀態。

(C)錯誤。假執行是使未確定的給付判決得先為執行,與本件情形無關。

(D)錯誤。停止執行的對象限於已作成的行政處分;發布疫情警告是事實行為,且尚未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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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3 題
54. 下列情形,何者不會發生國家賠償責任?
  1. (A)如將協助執勤人員拖吊違規停車之業者,定性為行政助手,執勤人員會同業者在完成拖吊任務的過程中,因過失造成被拖吊車輛之損害
  2. (B)法官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書記官製作拍賣所得價金分配表時,將第一順位債權人甲誤列為第三順位,致使甲因而未能完全獲償
  3. (C)某機關將閒置之空間無償出借私人甲,約定由甲全權管理,經營餐飲小吃,嗣有洽公民眾乙前來食用,因該空間地板突起而摔倒骨折
  4. (D)某機關公務人員甲搭乘同機關司機乙所駕駛之公務車外出洽公,於甲下車而尚未完全離開汽車時,乙即啟動汽車,致甲摔落車外而骨折
解析

(A)錯誤。拖吊業者既定性為行政助手,其行為即歸屬於執勤機關,過失致損害仍生國家賠償責任。

(B)錯誤。書記官製作分配表並非審判或追訴職務,其過失致債權人受償不足,仍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C)正確。該空間既已無償出借並約定由私人全權管理,其設置或管理已非機關所掌;乙的受傷不能歸責於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的欠缺,不生國家賠償責任。

(D)錯誤。司機駕駛公務車搭載同仁洽公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其過失致人受傷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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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4 題
5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國家為達成給付行政之功能,公用事業因經營而對人民所生之損失補償責任,不得加以限制
  2. (B)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之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應予合理補償
  3. (C)人民財產因公權力之行使而遭受損失,若係為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犧牲,應予合理補償
  4. (D)對權利人所受損失,應給予何種程度之補償,得採給與相當之補償方式,以保護其財產上之利益
解析

(A)正確。補償的範圍、方式與程度屬立法形成的事項,立法者得斟酌國家財力與公用事業的經營需要而為合理的限制,並非一概不得限制。此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損失逾越人民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的範圍者,應予合理補償。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為公共利益而受特別犧牲者,應予合理補償,此即特別犧牲理論。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補償未必須全額填補,給與相當的補償亦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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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5 題
56. 關於引渡之國際法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均可被引渡,但國際法允許各國立法規定拒絕引渡本國人
  2. (B)政治犯原則上不引渡,但對政治犯之認定,受引渡請求國有片面與終局決定權
  3. (C)甲國派遣特工至乙國領土內將人犯綁架秘送回甲國,甲國法院對該人犯即無權審理
  4. (D)除有雙邊條約外,國家之間並無引渡罪犯之義務,惟亦有可能透過多邊條約規定締約國間有引渡義務者,如1948 年之危害種族罪公約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國際法不禁止各國以國內法規定不引渡本國人。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政治犯不引渡是原則,而是否為政治犯,由受請求國自行判斷並為終局決定。

(C)正確。依「非法擄獲、合法拘禁」的原則,人犯縱因違反他國主權的方式被帶回,本國法院對其仍有審判權;此舉所生的是對乙國的國家責任問題,而非甲國法院管轄權的欠缺。此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除條約另有規定外,國家並無引渡的一般義務,但多邊條約得課予締約國引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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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6 題
57. 國際法院規約第38 條規範國際法院審判時得適用之法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國際法院得適用對爭端國有拘束力之條約
  2. (B)在法源順位上,條約應優先於習慣國際法適用
  3. (C)國際法院之判決除對於當事國及本案外,並無拘束力
  4. (D)國際法院亦得引用各國最高權威之公法學說,作為裁判法源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對爭端當事國有拘束力的條約,是法院首要適用的法源。

(B)正確。該條僅列舉法院所應適用的各種法源,並未就條約與習慣國際法定其優先順序;兩者位階相同,衝突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等原則處理。此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判決的拘束力僅及於當事國及該具體案件。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各國最權威公法學家的學說得作為確定法律原則的輔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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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7 題
58. 國際法院在1962 年柏威夏古寺案(Cambodia v. Thailand)判決中,認為泰國不得再主張系爭古寺附近領土主權之理由為何?
  1. (A)領土不在國家繼承涵蓋之範圍
  2. (B)已依條約割讓該領土
  3. (C)已依禁反言原則喪失該領土
  4. (D)對該領土之占領不符合時效取得要件
解析

(A)錯誤。本案的爭點不在國家繼承的範圍。

(B)錯誤。泰國並未以條約將該地割讓予柬埔寨。

(C)正確。法院認為泰國長期收受並未異議地接受標示該古寺位於柬埔寨一側的地圖,其嗣後的默認與行為已使其不得再為相反主張,即禁反言。

(D)錯誤。本案並非以時效取得的要件是否具備為判斷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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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8 題
59. 關於條約締結法之國際書面協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為條約
  2. (B)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無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3. (C)內容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重要事項者,為條約
  4. (D)雖不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但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拘束力者,仍為協定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的國際書面協定,屬條約。

(B)正確。是否須送立法院審議,取決於內容是否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而非僅以有無批准條款為斷;未定批准條款者仍可能構成條約而須送審議。此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內容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重要事項者,屬條約。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不涉及國內法律變更但對締約各方具拘束力者,屬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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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9 題
60. 關於條約之批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批准表示國家願意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
  2. (B)條約是否要批准,完全由締約國自行決定,國家並無批准條約之義務
  3. (C)批准是締約國表達同意受條約拘束之唯一方式
  4. (D)設有生效要件之多邊條約,仍須待該條約生效要件滿足後,始對批准國生拘束力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批准正是國家表示願受條約拘束的意思表示。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簽署不當然產生批准義務,是否批准由各國自行決定。

(C)正確。表示同意受條約拘束的方式除批准外,尚有簽署、接受、贊同、加入或條約所約定的其他方式,批准並非唯一途徑。此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設有生效要件的多邊條約,須於要件成就後才對已批准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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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0 題
61. 關於國家「中立化(neutralization)」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一國須經過聯合國大會決議同意,其「中立化」之宣告始生拘束力
  2. (B)「中立化」之國家不得任意宣告終止中立地位
  3. (C)「中立化」之國家應避免提供交戰國軍事基地,或以其領土作為軍事目的使用
  4. (D)「中立化」之國家不得對交戰國之違反人類犯罪發表譴責聲明
解析

(A)錯誤。中立化地位得由國家自行宣告並經他國承認,並不以聯合國大會決議為生效要件。

(B)錯誤。中立化地位若係基於條約承擔,其變更受條約拘束;但單純的宣告中立並非絕對不得終止。

(C)正確。中立化的核心義務在於不參與戰爭並不使其領土成為戰爭工具,故不得提供交戰國軍事基地或容許其領土供軍事目的使用。

(D)錯誤。中立是軍事上的不參與,並不禁止就違反人道的犯罪表達譴責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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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1 題
62. 關於聯合國之經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踰越聯合國憲章規定權限之行為,即使符合憲章之目的,其支出仍不屬聯合國之經費
  2. (B)聯合國憲章並未規定所屬各機關行為有效性之認定基準,各機關得自行認定其支出經費之合法性
  3. (C)若支出經費與聯合國之經常性支出根本不同,即不得被認定為聯合國之經費
  4. (D)由於聯合國是政治性組織,支出經費限於符合政治性目的者,始屬合法
解析

(A)錯誤。國際法院認為支出只要係為達成聯合國憲章所定目的而為,即推定屬本組織的經費。

(B)正確。憲章並未設置審查各機關行為有效性的統一機制,各機關就其職權範圍內的支出是否合法,得於行使職權時自行認定。

(C)錯誤。是否為經常性支出並非判斷標準,非經常性的維和行動費用同屬聯合國經費。

(D)錯誤。聯合國的目的不限於政治性,將合法支出限於政治性目的欠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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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2 題
63. 關於國家繼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國家繼承是指因國家之解消、分裂、兼併、割讓等原因永久一部或全部消滅,對其權利義務加以繼受之程序
  2. (B)國家繼承可能因繼受國之選擇而造成不完全繼承
  3. (C)即使是無關主權功能之財產如元首之受贈物,仍當然屬於國家繼承之標的
  4. (D)國家檔案屬於與主權功能有關之財產,當然屬於國家繼承之標的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國家繼承正是因解消、分裂、兼併、割讓等致一部或全部消滅時,對其權利義務的繼受程序。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繼受國得選擇承繼的範圍,因而可能形成不完全繼承。

(C)正確。與主權功能無關的財產(如元首個人所受贈與)具私人性質,並非當然屬於國家繼承的標的。此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國家檔案與主權的行使密切相關,當然屬繼承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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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3 題
64. 關於國際法對引渡所建立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種族滅絕罪嫌重大者,得視為政治犯而拒絕引渡
  2. (B)引渡後有遭受酷刑之具體風險者,應拒絕引渡
  3. (C)非法劫持航空器者,應視其政治動機判斷是否引渡
  4. (D)被引渡人受追訴之罪名,不限於引渡請求書所載之罪
解析

(A)錯誤。滅絕種族等國際核心犯罪明文排除於政治犯之外,不得據以拒絕引渡。

(B)正確。禁止酷刑屬國際法上的強行規範,被請求國如有具體理由相信被引渡人將遭受酷刑,負有不遣返、不引渡的義務。

(C)錯誤。非法劫持航空器依相關公約屬應引渡或起訴之罪,不因政治動機而免除。

(D)錯誤。依特定性原則,被引渡人僅得就引渡請求書所載的罪名受追訴或處罰。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4 題
65. 關於國際法院得受理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安全理事會有權向國際法院提出諮詢意見案
  2. (B)個人亦得以規約締約國違反條約為由,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
  3. (C)提起訴訟之國家,必須對爭端在法律上有權利或利益
  4. (D)爭端當事國皆同意接受管轄時,國際法院得受理該訴訟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安全理事會與大會均有權請求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

(B)正確。在法院得為訴訟當事者,限於國家;個人與國際組織均無訴訟當事人能力。此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起訴國須就爭端具有法律上的權利或利益,否則欠缺訴訟利益。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國際法院的管轄以當事國同意為基礎,當事國均同意時即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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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5 題
66. 我國籍甲公司收購依A 國法設立之乙公司之股份,乙公司為依B 國法設立之丙公司在A 國之子公司。丙公司為保衛乙公司之經營權,於乙公司在C 國召開之股東會選舉董事時,聯合其他股東排擠甲公司代表。如甲公司認為股東會決議程序有瑕疵,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1. (A)應適用A 國法
  2. (B)應適用B 國法
  3. (C)應適用我國法
  4. (D)應適用C 國法
解析

(A)正確。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屬法人內部事項,應依該法人的本國法;乙公司既依A國法設立,其本國法即為A國法。

(B)錯誤。丙公司雖為母公司,但爭議標的是乙公司的股東會決議,與丙公司的本國法無涉。

(C)錯誤。我國僅為法院地,法院地法並非法人內部事項的準據法。

(D)錯誤。股東會的召開地只是事實上的地點,不是法人本國法的決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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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6 題
67. 年滿22 歲之我國人甲,擬在A 國與年滿18 歲之A 國人乙結婚,並於婚後同返臺灣居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為我國人,婚姻住所設在我國境內,故甲、乙須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後,婚姻始有效成立
  2. (B)乙結婚是否須取得其父母之同意,屬結婚之實質要件,應適用A 國法
  3. (C)關於甲、乙婚姻之成立,應合併適用我國法與A 國法
  4. (D)關於甲、乙結婚之方式,僅得依A 國法
解析

(A)錯誤。婚姻的方式依當事人一方的本國法或舉行地法,並非以在我國辦理登記為生效要件。

(B)正確。父母同意與否屬結婚的實質要件,依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分別判斷;乙為A國人,故就其應否得父母同意,適用A國法。

(C)錯誤。實質要件是就各該當事人分別適用其本國法,並非兩國法合併適用。

(D)錯誤。結婚的方式依當事人一方的本國法或舉行地法,並不限於舉行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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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7 題
68. 香港籍甲20 歲來臺就學。某日深夜甲騎摩托車從學校返家,途中遭到我國籍的乙酒駕汽車追撞,甲當場死亡。甲之父母丙、丁(均香港籍)來臺對乙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香港法律規定子女對於父母無扶養之義務,則關於丙、丁之損害賠償請求,我國實務上法院將如何適用法律?
  1. (A)適用我國法
  2. (B)適用香港法
  3. (C)就法定扶養權受侵害之賠償範圍適用香港法,其餘賠償範圍部分適用我國法
  4. (D)依丙、丁之意願適用香港法或我國法
解析

(A)錯誤。扶養義務的有無是損害賠償範圍的先決問題,不能一律適用侵權行為地法。

(B)錯誤。侵權行為發生於我國,其成立與效力原則上仍應適用我國法。

(C)正確。侵權行為依侵權行為地法即我國法;但丙丁得否請求「法定扶養權受侵害」的損害,須先確定其對甲有無扶養請求權,此一先決問題依扶養的準據法即香港法判斷,其餘賠償項目仍依我國法。

(D)錯誤。侵權行為的準據法不容當事人任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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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8 題
69.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 條關於物權準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依物之所在地法決定物權之種類及內容
  2. (B)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
  3. (C)物權依所有人之住所地法
  4. (D)物之所在地法亦適用於暫時存置於一地之物
解析

(A)正確。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其種類、內容、取得與消滅均由所在地法決定,此即物權法定與所在地法原則的結合。

(B)錯誤。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該權利的成立地法,而非物之所在地法。

(C)錯誤。物權的準據法是物之所在地法,與所有人的住所無關。

(D)錯誤。運送途中或僅暫時存置一地之物,其所在地具偶然性,另依目的地法決定,不適用一般的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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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9 題
70. 關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住所於我國的美國人甲,在我國人乙位於臺北市之A 屋的牆壁張貼巨幅廣告,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決定乙對甲是否有利益返還請求權
  2. (B)住所於我國的美國人甲,誤將金額匯入我國人乙在我國之帳戶,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決定甲對乙是否有利益返還請求權
  3. (C)住所於我國的美國人甲,將其所有之手機以新臺幣2 萬元出賣予我國人乙,雙方讓與合意並交付手機後,甲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撤銷其在買賣契約中之意思表示,我國法院應適用手機買賣契約之準據法決定甲對乙得否請求返還該手機
  4. (D)住所於我國的美國人甲,以新臺幣30 萬元向我國人乙購買珠寶,雙方讓與合意並支付價金後,嗣因契約無效,甲請求返還價金。我國法院應適用美國法決定甲對乙得否請求返還新臺幣30 萬元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此為非給付型(侵害型)不當得利,依利益的受領地法即我國法。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誤匯所生的返還請求,利益受領地在我國,適用我國法。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因給付而生的不當得利,依該給付所由發生的法律關係所應適用的法律,即買賣契約的準據法。

(D)正確。契約無效後請求返還價金,同屬因給付而生的不當得利,應依該買賣契約的準據法;本件買賣的相關要素均在我國,其準據法為我國法而非美國法。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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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0 題
71. 我國人甲與A 國人乙為夫妻,婚後設立住所於B 國,由於工作關係甲、乙經常返回臺灣,並在我國置有財產。數年後,雙方感情不睦,進而協議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結婚時,雙方曾口頭合意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該約定應為有效
  2. (B)甲、乙就其在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第三人之效力,應依中華民國法律
  3. (C)甲、乙協議離婚時,雙方得合意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離婚之準據法
  4. (D)對於甲、乙離婚後雙方剩餘財產之分配,應依離婚效力之準據法
解析

(A)錯誤。夫妻財產制準據法的合意須以書面為之,口頭約定不生效力。

(B)正確。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而夫妻之一方於我國境內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該財產制對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以保護內國交易安全。

(C)錯誤。離婚及其效力的準據法依法定的階梯適用,當事人無合意選法的餘地。

(D)錯誤。剩餘財產分配是夫妻財產制消滅時的清算,依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而非離婚效力的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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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1 題
72. 我國人甲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取得A 國國籍,常住於A 國。甲於民國95 年死亡後,丙否認丁有繼承權,並在我國單獨辦理繼承登記。丁於民國110 年提起繼承回復訴訟,合併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丙抗辯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且依A 國法,A 國國民不得繼承其他國家國民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丁之繼承權是否存在,以被繼承人甲死亡時之本國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2. (B)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屬於程序法事項,應適用法院地法即我國法
  3. (C)丁為A 國人且常住A 國,應適用A 國法,丁不得為甲之遺產繼承人
  4. (D)丁之請求具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性質,應適用物權之準據法
解析

(A)正確。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甲為我國人,故丁有無繼承權應依我國法判斷。

(B)錯誤。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屬實體事項,仍依繼承的準據法,不因時效而改依法院地法。

(C)錯誤。繼承的準據法取決於被繼承人而非繼承人的本國法,A國法就此無適用餘地。

(D)錯誤。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基於繼承人地位而生的請求,性質上屬繼承事項,非物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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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2 題
73. 日本人甲基於某民事糾紛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對我國人乙提起訴訟(以下稱「A 訴訟」)。A 訴訟繫屬後,甲又於乙之住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同一事件對乙提起訴訟(以下稱「B 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B 訴訟
  2. (B)若日本法院就A 訴訟先行判決且已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B 訴訟
  3. (C)我國法院對後繫屬之B 訴訟應無國際管轄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B 訴訟
  4. (D)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以此為國際訴訟競合為由,裁定駁回B 訴訟
解析

(A)錯誤。重複起訴的禁止以繫屬於我國法院者為限,外國法院的繫屬並不當然發生該效果。

(B)正確。外國法院的確定判決如具備我國法所定的承認要件,即在我國發生既判力;同一事件再行起訴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C)錯誤。被告住所在臺中,我國法院就本件有國際管轄權。

(D)錯誤。國際訴訟競合的效果是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以待外國判決,並非逕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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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3 題
74. 我國人甲與A 國人乙結婚後,住在我國臺中市。婚後產下子女丙,丙同時有我國以及A 國國籍,丙與乙住在A 國。就父母甲、乙與丙之法律關係,應如何決定其屬人法之連繫因素?
  1. (A)優先以我國為屬人法之連繫因素
  2. (B)應適用與丙關係最切之國籍為連繫因素
  3. (C)應完全尊重丙之意願表達權
  4. (D)應直接以丙之住所地為連繫因素
解析

(A)錯誤。我國並未就多重國籍一律優先適用內國法。

(B)正確。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丙兼有我國與A國國籍,應就其生活重心、居住地等具體情形認定何者關係最切。

(C)錯誤。連繫因素的認定屬法律問題,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表達。

(D)錯誤。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係以本國法為連繫因素,住所地並非首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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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4 題
75. 向我國法院起訴之涉外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
  2. (B)確認婚姻無效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
  3. (C)不當得利利益返還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
  4. (D)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
解析

(A)錯誤。物權事項依物之所在地法,不容當事人合意選法。

(B)錯誤。婚姻的成立與效力涉及身分關係與公益,無合意選法的餘地。

(C)正確。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含不當得利),當事人於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即適用我國法。

(D)錯誤。親子關係的存否屬身分事項,其準據法為法定而不得由當事人合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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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5 題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75 題

1. 刑法第151 條恐嚇公眾安全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為了保護公眾安全,本罪的行為只能對不特定人或是多數人為之
  2. (B)行為人對於恐嚇的內容要有支配可能性,而恐嚇之內容是否實現,則非所問
  3. (C)恐嚇的結果,已使公眾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即足成立,不以果生實害為必要
  4. (D)以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公眾,造成公安上的危害,始可成立本罪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本罪保護的是公眾安全,恐嚇對象須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行為人須對恐嚇內容有支配可能性,至於是否真的實現則非所問。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本罪為具體危險犯,公眾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即足,不以實害發生為必要。

(D)正確。本罪所定的恐嚇內容限於「生命、身體、財產」之事,並不包括自由與名譽;本項擴張了法定的恐嚇客體。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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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 題
2. 甲以玻璃瓶裝滿汽油,在瓶口塞入布條,於布條上點火後,丟入乙家的院子中,玻璃瓶碎裂後著火燃燒,因而將乙家燒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裝滿汽油之玻璃瓶為爆裂物,故甲應構成刑法第176 條準放火罪
  2. (B)甲未直接於乙家縱火,故未構成任何一種放火罪
  3. (C)甲僅針對某乙實施攻擊,故未構成任何公共危險罪章之罪
  4. (D)甲構成刑法第173 條第1 項放火罪
解析

(A)錯誤。汽油瓶是引火燃燒之物而非爆裂物,且既已直接以火燒燬住宅,即應論以放火罪本身。

(B)錯誤。將點燃的汽油瓶投入院內致房屋燒燬,與親自在屋內縱火在評價上並無不同。

(C)錯誤。放火罪保護的是公共安全,火勢一旦及於住宅即有延燒他人的抽象危險,不因行為人只想針對乙而排除。

(D)正確。乙家為現供人使用的住宅,甲以引火之物將之燒燬,該當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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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 題
3. 關於故意與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舉槍射擊眼前之人,認為該人係仇人乙,殊不知該人乃路人丙,甲成立打擊錯誤,對丙構成過失致死罪
  2. (B)甲計畫殺害仇人乙,開車至乙住處途中不慎撞死人,甲下車察看後,發現係仇人乙,內心十分高興,甲不成立殺人罪
  3. (C)甲欲開槍射死乙,但打死旁邊之丙,屬於打擊錯誤,依通說見解得阻卻或減免罪責
  4. (D)甲舉槍射擊仇人乙,想像乙心臟中彈立即死亡,然而乙心臟先天偏右,並未立即死亡,而係死於失血過多無人救援,甲對乙構成過失致死罪
解析

(A)錯誤。誤認被害人身分屬等價的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甲對丙仍成立殺人既遂。

(B)正確。故意須存在於行為之時。甲撞死人時並無殺人的認識與意欲,僅成立過失致死;事後發現死者正是仇人而感到高興,是行為後的心理狀態,無從補足故意。

(C)錯誤。打擊錯誤依通說是對原目標成立未遂、對實際被害人成立過失,並非阻卻或減免罪責。

(D)錯誤。死亡結果仍在甲行為所製造的風險範圍內,屬不重要的因果歷程偏離,甲成立殺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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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 題
4. 甲誤以為乙在追殺丙,立即拾起地上的石塊朝乙丟去,欲砸傷乙以阻止其行兇,結果致乙受輕傷。事後發現乙、丙是在拍攝兇殺片電影的演員。關於甲的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若依照嚴格罪責理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應為相同處理,故甲不具備傷害故意,僅能成立過失傷害罪,除非其誤認係不可避免,始可免責
  2. (B)若依照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誤認阻卻違法事由情狀的存在,即屬欠缺對整體不法構成要件的認識,故甲不具備傷害罪之主觀不法,若有過失則另行成立過失傷害罪
  3. (C)若依照限制罪責理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構成要件錯誤有相似性,應為相同處理,故甲不具備傷害故意,最多僅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4. (D)若依照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構成要件錯誤不同,不應相同處理。甲仍具備傷害故意,但得以阻卻故意罪責,最多僅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解析

(A)正確。嚴格罪責理論既然把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同等處理,其效果就是「故意不受影響」,僅依禁止錯誤的規定減輕或免除罪責;說甲因此不具傷害故意,正與該理論的結論相反。此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把阻卻違法事由納入整體不法構成要件,誤認其存在即欠缺構成要件故意。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限制罪責理論認兩種錯誤相似而為相同處理,結論是排除故意不法。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保留故意不法,但阻卻故意罪責,最終仍只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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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 題
5. 甲乙相約在廢棄倉庫裡談判,當天,習武多年的乙一人前往,但甲卻帶了幾名手持棍棒及刀具的同夥赴約。甲一到場就叫同夥把倉庫鐵門關上,讓乙無法離開,也讓聲援乙的兄弟無法進來。結果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乙幾個回合就輕鬆解決甲及甲的同夥,造成甲身受重傷,同夥丙丁戊三人輕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連同同夥與乙互毆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83 條之聚眾鬥毆罪
  2. (B)甲叫同夥把鐵門關上,讓乙無法離開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02 條私行拘禁罪
  3. (C)乙將丙丁戊打成輕傷的行為,僅得依緊急避難而阻卻傷害罪之違法性
  4. (D)乙將甲打成重傷的行為,可主張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重傷罪之違法性
解析

(A)正確。聚眾鬥毆罪處罰的是在場助勢之人,且以無法查明何人造成死傷為前提;本案傷害均由乙一人所為、來源明確,甲方自無成立該罪的餘地。

(B)錯誤。命人關上鐵門使乙無法離去,已剝奪其行動自由,成立私行拘禁罪。

(C)錯誤。丙丁戊是持械共同攻擊的一方,乙係對現在不法侵害為反擊,屬正當防衛而非緊急避難。

(D)錯誤。甲並未承諾受傷,且重傷結果縱有承諾亦非個人得任意處分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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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 題
6. 甲經營資源回收事業數十年,被同業檢舉無照經營。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罪將甲起訴;甲辯稱,自己中學畢業後,就從事資源回收事業,完全不知道有許可文件方得經營之。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有罪,因甲從事廢棄物清理數十年,有保證人地位
  2. (B)甲有罪,難謂甲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不知法律
  3. (C)甲無罪,因甲從事廢棄物清理數十年,得主張信賴原則
  4. (D)甲無罪,因甲僅中學畢業,故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責
解析

(A)錯誤。保證人地位是不作為犯的成立要件,本案甲是積極經營的作為犯,與保證人地位無關。

(B)正確。不知法律原則上不免除刑責,僅在按其情節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時才得免除。甲從事該行業數十年,稍加查詢即可知悉須領有許可文件,難謂其不知係不可避免。

(C)錯誤。信賴原則適用於分工場合對他人遵守規則的信賴,與是否知悉法律無關。

(D)錯誤。學歷高低不是判斷不知法律可否避免的決定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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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 題
7. 甲駕駛自用小客車,途經某個路口時,確認燈號為綠燈而向前行駛,車速亦保持在路口合法速限之下,未料行經路口中間時,乙闖紅燈駕車衝向甲,撞上甲車後,乙因安全氣囊爆開,臉部挫傷且暫時昏迷,但不久即醒來,甲看到乙醒來之後,自認沒有任何駕車疏忽,隨即未發一語即離開現場。乙自行就醫後並無大礙。有關本案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甲通過路口當時已經遵守相關行車交通規則,不成立過失致傷罪
  2. (B)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甲離開現場前,已確認乙已醒來且沒事
  3. (C)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為甲對事故的發生並無過失
  4. (D)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為乙並未受重傷
解析

(A)正確。甲行經路口時遵守號誌並未超速,對乙闖紅燈的違規行為無預見可能,欠缺注意義務的違反,不成立過失致傷罪。

(B)錯誤。肇事逃逸罪要求駕駛人留在現場採取救護、報警並留下身分資料;僅目視傷者清醒即離去,仍屬逃逸。

(C)錯誤。該罪的成立不以行為人對事故的發生有過失為要件,無過失的一方同負留置義務。

(D)錯誤。該罪以發生「死傷」為要件,並不限於重傷。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 題
8.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成立犯罪?
  1. (A)甲意圖竊取乙口袋內之現金,趁人潮擁擠時伸手到乙之口袋,得手之後才發現該鈔票為玩具鈔票
  2. (B)甲意圖竊取高級檜木,以所帶電鋸鋸檜木樹幹,鋸到一半即被趕到現場之警方查獲
  3. (C)甲持小石頭丟擲火車車窗,對火車未造成任何損害,且無傾覆危險
  4. (D)甲違反乙女之意願,以尚未勃起之陰莖,撞擊乙女之陰部,欲插入乙女之陰道,即遭攔阻,而未能插入得逞
解析

(A)錯誤。伸手入他人口袋行竊,一般人立於行為人的認識都會認為有危險,成立竊盜未遂。

(B)錯誤。已著手鋸斷樹幹而未及搬離,成立竊盜未遂。

(C)正確。以小石頭丟擲火車車窗,客觀上既未造成損害,也不足以使火車有傾覆或破壞的危險,屬無危險的不能未遂,依法不罰。

(D)錯誤。已違反意願而以性器撞擊被害人下體,屬強制性交的著手,成立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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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8 題
9. 甲與A 均為流氓,因搶奪地盤發生糾紛,甲遂決意持刀砍斷A 腳筋、讓其殘廢。乙對此並不知情,但乙因與A 也有黑道糾紛,為教訓A,乃以新臺幣20 萬元唆使甲傷害A 讓其殘廢。甲心想多賺20萬元,便一口答應。當晚,甲持水果刀前往A 家門前埋伏,計畫等A 回來就動手。此時,碰巧巡邏員警經過,見甲鬼鬼祟祟,便上前盤查,甲心虛逃跑而遭警察追上逮捕,甲之後接受偵訊時坦承上述情事。依實務見解,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1. (A)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2. (B)甲成立重傷未遂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之教唆犯
  3. (C)甲成立重傷未遂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之幫助犯
  4. (D)甲成立重傷罪之預備犯、乙無罪
解析

(A)正確。甲僅到門前埋伏,尚未著手實行,止於預備階段;而重傷罪並無處罰預備犯的規定,故甲不成立犯罪。乙的教唆依共犯從屬性,正犯既未達未遂,教唆亦不罰。

(B)錯誤。甲根本未著手於重傷行為的實行,不成立未遂。

(C)錯誤。乙是唆使甲產生犯意,性質上屬教唆而非幫助,且正犯未著手時同樣不罰。

(D)錯誤。重傷罪並無處罰預備犯的規定,無從論以預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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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9 題
10. 甲、乙、丙三人計畫共同殺害A,甲之分工為取得A 家鑰匙並在現場把風,乙、丙則於犯罪當日進入A 家持刀殺害A。犯案前一日,甲將A 家鑰匙先行交給乙。當日三人依約前往集合地點,但甲竟先喝酒壯膽後而開車出門,未料在路上遇警察隨機臨檢,因酒駕而被逮捕。乙、丙當日見甲遲未出現,乃直接翻牆進入A 家殺人,乙覬覦A 之名錶已久,在兩人共同殺死A 後,乙趁丙不注意時,將A 身上之名錶帶走。有關甲、乙、丙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甲因未能出現於犯案現場,故已成功脫離於本案之共同正犯
  2. (B)乙、丙兩人構成侵入住居罪共同正犯
  3. (C)乙另外構成強盜殺人罪
  4. (D)甲不適用刑法第27 條第2 項之共同正犯中止未遂規定
解析

(A)正確。共同正犯的脫離須切斷自己先前貢獻對犯罪的影響。甲已於前一日交付鑰匙,其分工的效果仍持續作用(乙丙雖改為翻牆,仍係依原計畫實行),甲並未有效脫離。此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乙丙共同翻牆進入A宅,成立侵入住居罪的共同正犯。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乙於殺害A後取走其名錶,該當強盜殺人的加重結果評價。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甲因酒駕被捕而未到場,並非出於己意中止,不適用中止未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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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0 題
11. 小華欲前往殺害仇人A,向小明借手槍一把,小華取得手槍後,因此提振殺人之勇氣,但小華到現場,卻搶過A 手中的木棍,而將A 打死。小明所成立犯罪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小明的行為是給予小華精神助力,成立殺人罪的幫助犯
  2. (B)小明的行為乃引發犯意之行為,應成立殺人罪的教唆犯
  3. (C)小明的行為不是給小華有效之幫助行為,故不成立犯罪
  4. (D)小明的行為與小華的行為欠缺物理性關聯,不成立犯罪
解析

(A)正確。小明交付手槍雖未被實際使用,但已使小華提振殺人的勇氣,構成精神上的助力(心理幫助),成立殺人罪的幫助犯。

(B)錯誤。小華早已決意殺害A,犯意並非小明所引發,不構成教唆。

(C)錯誤。幫助不以對結果具物理上的因果貢獻為必要,強化正犯犯意的精神幫助同屬幫助行為。

(D)錯誤。欠缺物理性關聯不影響心理幫助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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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1 題
12. 關於主刑與從刑之量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均得易科罰金,經法院分別宣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為超過有期徒刑六月,此即排除易科罰金之適用
  2. (B)甲因故買贓物被判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易服社會勞動後,其所受宣告之刑,不得認為已執行完畢
  3. (C)對於精神或智能障礙者判處死刑,依據目前實務見解,毋庸審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
  4. (D)罰金刑之審酌,仍應先審酌刑法第57 條之量刑事由後,再依第58 條之規定,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若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解析

(A)錯誤。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縱定應執行刑逾六月,仍不排除易科罰金的適用。

(B)錯誤。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C)錯誤。對精神或智能障礙者是否量處死刑,實務要求應審酌兩公約的相關規定。

(D)正確。罰金的量定應先依一般量刑事由審酌,再斟酌行為人的資力與犯罪所得;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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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2 題
13. 下列敘述何者非屬義務沒收之情形?
  1. (A)偵查機關查扣甲持有之土製炸藥一個
  2. (B)甲殺死被害人A 時使用的自己所有之兇刀一把
  3. (C)殺手甲殺害A 後所取得的酬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4. (D)法官甲收受被告A 為自己有利判決結果所提供之新臺幣三百萬元
解析

(A)錯誤。土製炸藥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

(B)正確。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法律規定「得」沒收,由法院裁量,並非義務沒收。

(C)錯誤。殺人所得的酬金是犯罪所得,法律規定應沒收。

(D)錯誤。收受的賄賂屬犯罪所得,應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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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3 題
14. 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得單獨宣告褫奪公權
  2. (B)緩刑之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
  3. (C)褫奪公權之最長期限為15 年
  4. (D)宣告死刑者,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解析

(A)錯誤。褫奪公權為從刑,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不得單獨宣告。

(B)正確。緩刑的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的宣告;褫奪公權既為從刑,自不因緩刑而暫不執行。

(C)錯誤。有期褫奪公權的期間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並無十五年的規定。

(D)錯誤。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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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4 題
15. 依實務見解,有關想像競合之成立與否,下列何者錯誤?
  1. (A)甲為殺害乙,拿石頭丟向騎機車的乙之頭部,未料乙突然摔倒,石頭竟打到騎機車路過的丙之頭部,造成丙流血不止。則甲殺害乙未遂與過失致丙受傷之行為,論以想像競合
  2. (B)甲因與乙結仇而欲致乙於死地,遂尾隨乙。見乙進入家中後,即侵入乙家中,並持刀殺死乙。則甲侵入住宅之行為與殺人,論以想像競合
  3. (C)甲因積欠他人債務,遂同時於兩張支票上分別偽造乙、丙之簽名於發票人處。則其偽造乙、丙支票此二有價證券之行為,可論以想像競合
  4. (D)甲退伍後繼續持有具殺傷力之軍用槍枝3 年後,因偶與乙發生行車糾紛,遂開該槍傷害乙。則甲自3 年前起繼續持有槍彈之行為,可與傷害乙之行為,論以想像競合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一個丟擲行為同時該當對乙的殺人未遂與對丙的過失傷害,論以想像競合。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侵入住宅與其後的殺人在行為上有局部同一性,實務論以想像競合。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同時於兩張支票上偽造不同名義人的簽名,一行為觸犯二偽造有價證券罪,論以想像競合。

(D)正確。持有槍彈是繼續犯,其持有行為與三年後另行起意的傷害行為,在時間與意思決定上都是各別的,應數罪併罰而非想像競合。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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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5 題
16. 有關緩刑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1. (A)被告曾於2 年前因犯過失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無其他前科),並於該年執行完畢。則其現在另因犯故意傷害罪經判處有罪時,法院仍得宣告緩刑
  2. (B)法院對被告宣告緩刑時,得斟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益基金會支付一定之金額
  3. (C)被告曾於7 年前因犯故意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該年執行完畢(無其他前科)。則其現在另因犯故意傷害罪經判處有罪時,法院仍得宣告緩刑
  4. (D)法院對被告依刑法第74 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宣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 萬元之附條件緩刑時,可以不於緩刑期間內,對被告付保護管束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二年前所犯是「過失」傷害罪,並非故意犯罪,不構成緩刑的消極要件。

(B)正確。緩刑所得附加的負擔中,支付金錢的對象是被害人或「公庫」;至於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法律所定的是提供義務勞務而非支付金額。此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七年前的故意傷害執行完畢後已逾五年未再犯,仍得宣告緩刑。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應付保護管束的是特定款次的附條件緩刑,向公庫支付金額者不在其列,法院得付亦得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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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6 題
17. 有關刑法第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公務員只要一有洩漏或交付行為,犯罪即已成立
  2. (B)公務員縱使因過失而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亦成立本罪
  3. (C)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獲得秘密之相對人應與洩漏秘密之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
  4. (D)非公務員如非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縱為洩漏或交付,亦不成立本罪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本罪為行為犯,一有洩漏或交付行為即為既遂。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本條設有處罰過失洩漏的規定。

(C)正確。本罪雖具對向性,但立法者僅處罰洩漏、交付的一方,未處罰單純獲知秘密的相對人;依對向犯的法理,不得將未受處罰的一方論以共同正犯。此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非公務員須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者始受處罰,非因職務業務而知悉者縱有洩漏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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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7 題
18. 關於刑法第123 條準受賄罪要件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本條所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不包括違背職務之行為,僅得準用第121 條規定處罰之
  2. (B)本條適用範圍,除第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外,亦包括第122 條第1 項違背職務受賄罪
  3. (C)本條所述行為人,於成為公務員後反悔而拒不履行期約內容,依然成立犯罪,但僅負未遂犯刑責
  4. (D)本條僅預設受賄賂人之準用罰則,至於行賄之人則不在處罰之列
解析

(A)錯誤。條文所稱職務上之行為,解釋上並非僅限於不違背職務者,不能謂只得準用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B)錯誤。本條係就尚未取得身分者所為的期約設擬制規定,其得對應的罰則仍須視所預期的職務行為性質分別判斷,不能一概謂涵蓋違背職務受賄罪第1項。

(C)錯誤。本罪以「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為要件;成為公務員後拒不履行者,構成要件根本未該當,並非成立未遂。

(D)正確。本條規範的是尚未取得身分者事前收賄、事後履行的情形,僅就受賄一方設準用的罰則,對行賄者並未一併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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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8 題
19. 經營色情按摩院之甲,給予管區員警乙性招待,希望乙在有臨檢勤務時,提前通知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性招待雖非金錢,甲仍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
  2. (B)乙收到甲之表示而拒絕甲時,甲不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
  3. (C)乙洩漏臨檢勤務係職務上行為,故乙接受性招待應成立職務行為受賄罪
  4. (D)甲應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教唆犯
解析

(A)正確。賄賂以外的「不正利益」包括性招待等一切足以滿足需慾的有形無形利益;洩漏臨檢勤務屬違背職務的行為,甲對之行求即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

(B)錯誤。行賄罪以行求、期約或交付為已足,對方是否收受在所不問。

(C)錯誤。事先洩漏臨檢勤務使業者規避取締,係違背職務的行為,應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

(D)錯誤。甲自己就是行賄行為的實行者,成立行賄罪的正犯,並非受賄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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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9 題
20. 有關刑法第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1. (A)A 因與他人發生事故,遂有三身著制服之員警到場處理。A 見狀,心生不滿,遂同時辱罵該三員警。則依實務見解,僅構成單純一罪而非一行為觸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
  2. (B)A 因於家中酒後喧譁,經鄰居報警,身著制服之員警到A 家中後,意識仍十分清楚之A 見狀當場辱罵該員警。然因A 家中只有員警及A 二人,並非公然,故A 不成立本罪
  3. (C)員警在路邊對B 執行取締酒駕任務,此時恰巧路過之路人A,想起自己不久前因酒駕遭取締而被判刑,心生不滿,遂出言辱罵該員警。因員警並非在對A 執行職務,故A 不成立本罪
  4. (D)A 知悉B 為員警,二人素有不合。一日A 於快炒店巧遇已下班之B 亦在該處用餐,一時不滿,遂出言辱罵B。則因A 既知B 為員警,仍會成立本罪
解析

(A)正確。本罪保護的是國家公務的執行,屬國家法益;同一辱罵行為所侵害的公務執行只有一個,實務論以單純一罪,不因在場員警人數而成立想像競合。

(B)錯誤。本罪並不以「公然」為要件,於私人住宅內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的員警仍成立。

(C)錯誤。只要員警正依法執行職務而遭當場侮辱即足,不以該職務係對辱罵者執行為必要。

(D)錯誤。B已下班而非執行職務中,欠缺本罪「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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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0 題
21. 甲唆使乙殺丙,又出重金請託知情之丁幫忙毀屍滅跡。乙殺死丙後將兇刀丟棄,丙之家屬發現丙失蹤後,立即報案。甲因此囑咐丁趕緊將丙屍體掩埋於荒山,甲並安排乙順利偷渡出境。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丟棄兇刀,成立刑法第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2. (B)丁掩埋屍體,成立刑法第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幫助犯
  3. (C)甲請託丁毀屍滅跡,成立刑法第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4. (D)甲安排乙偷渡出境,成立刑法第164 條隱避犯人罪
解析

(A)錯誤。乙丟棄的是關係「自己」刑事案件的證據,屬防禦權的行使,不成立湮滅證據罪。

(B)錯誤。丁親自掩埋屍體,是自己實行湮滅他人刑事案件證據的行為,應論以正犯而非幫助犯。

(C)錯誤。丙的屍體同時也是關係甲自己(教唆殺人)刑事案件的證據,甲請託掩埋屬其防禦行為的延伸,不另論以該罪的教唆犯。

(D)正確。乙是殺人案的犯人,甲安排其偷渡出境使其脫免刑事追訴,該當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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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1 題
22. 有關刑法第169 條誣告罪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1. (A)A 因為覺得警員態度不佳,遂打電話到警察局申訴,希望警察局對該警察調查並予行政懲處。則縱使調查結果該警員並無態度不佳之情,A 也不會構成誣告罪
  2. (B)A 於法院開庭時跟甲法官吵架,下庭後即至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內容為「法官違法亂紀」。之後,地方檢察署因A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未對甲發動偵查,則A 不會構成誣告罪
  3. (C)A 因目擊車禍事故,經警察通知製作詢問筆錄。其經警察問及是否目擊甲開車撞傷乙時,雖因記憶淡忘不太確定,亦不認識甲或乙,但仍跟警察表示「我有看到甲開車撞傷乙」,則A 會構成誣告罪
  4. (D)A 遭人蒙面毆打,因其之前與甲有仇,誤以為是甲遣人而為,遂至地方檢察署處申告甲涉嫌傷害。經檢察官調查後,A 是另因車禍,與乙結仇,而經乙遣人毆打。則A 雖未予查證,即對甲提告,但因出於誤會而為,並不構成誣告罪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誣告罪須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申訴請求行政懲處不在其列。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僅泛稱「違法亂紀」而未指出具體犯罪事實,不足以構成誣告。

(C)正確。誣告罪須明知所述為虛偽而故意捏造;A因記憶淡忘而不確定,欠缺誣告的故意,且係被動應訊而非主動向該管公務員申告,不成立誣告罪。此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出於誤信而申告者欠缺明知虛偽的故意,縱未詳加查證亦不成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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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2 題
23. 甲某日見乙手邊有一張支票,趁乙不注意而竊取之,竊取後發現是可得背書轉讓之支票新臺幣10 萬元,發票人為乙,甲未得任何人之同意,即在支票之背書欄位填入自己名字,並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甲自己,並持之向銀行兌現10 萬元現金。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本案事實中甲構成之罪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構成詐欺取財罪
  2. (B)甲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
  3. (C)甲不構成偽造署押罪
  4. (D)甲不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持竊得的支票向銀行行使並取得款項,該當詐欺取財罪。

(B)正確。甲在背書欄填寫的是自己的真實姓名,並非冒用他人名義;背書也不是創設有價證券的發票行為,不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此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簽自己的名字不生偽造署押的問題。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甲並非從事業務而製作文書,不成立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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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3 題
24. 依實務見解,有關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公務員基於私經濟地位與民眾所簽訂的契約為公文書
  2. (B)公務員對「不實之事項」必須不知情始可
  3. (C)對於登載,公務員若有實質審查之權限,不能成立本罪
  4. (D)「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僅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
解析

(A)正確。公務員基於私經濟地位與人民締結的契約,是立於對等地位所為的私法行為,其文書並非本於職務所製作的公文書。此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本罪是利用不知情的公務員為工具,公務員若知情即非本罪。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務員有實質審查權時,登載與否取決於其自身的判斷,不成立本罪。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本罪為危險犯,有生損害之虞即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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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4 題
25. 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文書之影本得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
  2. (B)文書之製作名義人縱然為虛擬人物,並不妨礙偽造文書罪之成立
  3. (C)文書之製作名義人如已死亡,即無成立偽造文書罪之餘地
  4. (D)稅務機關用以證明繳納稅款之稅戳,應以文書論之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實務認影本與原本有相同的社會功能,得為偽造文書罪的客體。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名義人縱為虛擬人物,仍足以使人誤信而生損害,不妨礙本罪的成立。

(C)正確。冒用已死亡之人的名義製作文書,仍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例如影響繼承、債權關係),實務肯認成立偽造文書罪。此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稅戳用以證明繳納稅款,具文書的證明作用,應以文書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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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5 題
26. 關於強制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依實務見解,刑法第221 條第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限
  2. (B)依實務見解,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1 款「2 人以上共同犯之者」,無責任能力人亦計算在內
  3. (C)依實務見解,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8 款之「兇器」,以行為人攜帶之初有行兇意圖為必要
  4. (D)依實務見解,取得5 歲幼童之同意而與之性交,不依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處斷
解析

(A)正確。實務採廣義說: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泛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不以與所列舉者具同等強制程度為限。

(B)錯誤。加重要件所稱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係以具備共同正犯關係為前提,無責任能力人不計入。

(C)錯誤。兇器只須客觀上足以危害人身安全即可,不以攜帶之初即具行兇意圖為必要。

(D)錯誤。未滿十四歲之人不具有效的性自主同意能力,縱取得其同意,仍應依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的加重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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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6 題
27. 甲男、乙女均已22 歲,兩人交往期間某日,經乙同意甲拍下全裸合意性交之影片檔,後來乙提出分手,甲乃以散布其影片檔為由而威脅乙不得分手,並以之要求與乙再次發生性行為,待完事之後,乙仍要求與甲分手,甲乃負氣離去。當晚甲將該影片檔上傳至公眾均得連線之色情討論區。甲之行為不構成下列何罪?
  1. (A)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
  2. (B)刑法第315 條之2 第3 項散布竊錄內容物罪
  3. (C)刑法第235 條第1 項散布猥褻物品罪
  4. (D)刑法第221 條第1 項強制性交罪
解析

(A)錯誤。將他人性影片散布於公眾得連線的討論區,是指摘足以毀損名譽之事,該當散布文字圖畫的加重誹謗罪。

(B)正確。本案影片是經乙同意所拍攝,並非未經同意的「竊錄」內容;欠缺竊錄這項前提,散布竊錄內容物罪即無從成立。

(C)錯誤。將全裸性交影片上傳公開的色情討論區,該當散布猥褻物品罪。

(D)錯誤。以散布性影片相脅而使乙再次與其性交,屬以脅迫的其他違反意願方法為性交,成立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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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7 題
28. 依照學說、實務見解,關於妨害風化罪章,下列何者錯誤?
  1. (A)公然猥褻罪之「公然」係指不特定且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2. (B)公然猥褻罪之「猥褻行為」係指以刺激或滿足其他人性慾之動作,而引起一般人之羞恥感之行為
  3. (C)引誘容留媒介性交或猥褻以營利罪之引誘行為,係指以勾引、勸誘等方式,使本無與他人為性交猥褻意思之男女,因受誘惑始與他人性交猥褻之行為
  4. (D)詐術結婚罪之「因而致無效或得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依照通說見解為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不須對此要件有認識
解析

(A)正確。所謂公然,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況,兩者具備其一即足,並非須同時滿足不特定「且」多數。此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猥褻行為指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厭惡感的動作。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引誘是使本無意思之人因勸誘而萌生與他人性交或猥褻的意思。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婚姻經裁判無效或撤銷確定屬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無須對之有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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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8 題
29. 年僅17 歲的甲在未得父母同意下,私自簽約擔任游泳池救生員,工作期間看見游泳好手乙因抽筋而溺水時,因擔心自己救乙之行為,可能使自己陷於溺斃的危險,遂逃離現場,造成乙性命垂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之行為屬積極的遺棄行為
  2. (B)甲所簽訂之契約雖效力未定,甲仍可成為刑法第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行為主體
  3. (C)乙為游泳好手,故不屬無自救力之人
  4. (D)乙尚未死亡,故甲不成立刑法第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既遂犯
解析

(A)錯誤。甲是逃離現場而未施以救助,屬消極的不為其生存所必要的扶助,是不作為的遺棄。

(B)正確。違背義務遺棄罪的保護義務來源,重在行為人事實上已承擔保護的地位;甲既已實際擔任救生員並執勤,縱其僱傭契約因限制行為能力而效力未定,仍為依契約應扶助之人。

(C)錯誤。無自救力係就事發當時的具體狀態判斷;乙因抽筋而溺水,已無自行維持生存的能力。

(D)錯誤。本罪為抽象危險犯,遺棄行為一經完成即屬既遂,不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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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9 題
30. 某甲攜帶萬能鑰匙及螺絲起子,前往乙家竊盜,使用萬能鑰匙打開乙家大門,取得乙家櫃子中的鑽錶,於離去之際遇到正好回家的屋主乙,乙隨即將甲扭送法辦。有關本案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竊盜罪既、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是否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持有,甲成立竊盜既遂罪
  2. (B)乙將甲扭送法辦,得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3. (C)攜帶凶器加重竊盜罪,實務見解認為只須行竊時攜帶客觀上具有對於人身安全之危險凶器為已足,甲成立本罪
  4. (D)甲成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及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之想像競合犯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竊盜既未遂以財物是否移入行為人實力支配為準,甲已取得鑽錶即為既遂。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乙對現行犯實施逮捕並送交法辦,屬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攜帶兇器只須所帶之物客觀上足以危害人身安全,不以有行兇意圖為必要。

(D)正確。攜帶兇器與侵入住宅是同一加重竊盜罪的不同加重事由,數款並存時仍僅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不生想像競合的問題。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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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0 題
31. 某甲闖入民宅,持槍喝令民宅主人交出錢財。民宅主人十分懼怕,將身上財物悉數交出,甲收下財物後,另行起意以槍托將民宅主人打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成立刑法第328 條強盜罪、第277 條傷害罪,數罪併罰
  2. (B)甲成立刑法第329 條準強盜罪、第277 條傷害罪,數罪併罰
  3. (C)甲成立刑法第330 條加重強盜罪、第277 條傷害罪,數罪併罰
  4. (D)甲成立刑法第346 條恐嚇取財罪、第277 條傷害罪,數罪併罰
解析

(A)錯誤。甲持槍且侵入住宅行強盜,已該當加重事由,不止於普通強盜罪。

(B)錯誤。準強盜罪處理的是竊盜或搶奪後為防護贓物等而當場施強暴脅迫,本案自始即以強暴脅迫取財。

(C)正確。甲侵入住宅並攜帶兇器(槍)強取財物,成立加重強盜罪;取得財物後另行起意以槍托打昏被害人,是新的犯意與行為,另成立傷害罪,兩罪數罪併罰。

(D)錯誤。持槍當場喝令交付財物已壓制被害人的意思自由,屬強盜而非恐嚇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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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1 題
32. 下列何種情形中,甲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之加重詐欺罪?
  1. (A)甲、乙、丙三人共謀電話詐欺,由甲負責架設打電話機房、乙負責撥打電話詐騙被害人,丙則與被害人見面取得騙款
  2. (B)甲不認識乙、丙,由乙提供新臺幣5000 元價金予甲後,甲將個人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及密碼交付予乙,嗣後乙、丙為詐騙丁,而將仿真古董謊稱真品賣給丁,請丁將價金匯至甲帳戶,乙、丙再從提款機取得現鈔
  3. (C)甲、乙、丙、丁四人共同經營網路人氣食品商店,為了減少庫存,甲、乙決定更改庫存品之食用有效期限,並指示丙、丁二人負責塗改有效期限,嗣後再以原價販賣予下盤商,藉此取得貨款
  4. (D)甲出於詐騙乙之犯意,撥打電話予乙,謊稱其銀行帳戶已遭法院凍結,須另繳保證金以解凍,甲再偽冒為法院內部監管科人員,與上當之乙見面,並收取乙交付之「保證金」
解析

(A)錯誤。甲乙丙三人以上共同實施電話詐欺,該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的加重事由。

(B)正確。甲只是有償提供帳戶,未參與詐術的實施,難認與乙丙有加重詐欺的犯意聯絡;而實際行騙者僅乙丙二人,未達三人以上,也不符合對公眾散布或冒用公務員名義等加重事由。

(C)錯誤。四人共同透過網路商店對公眾販售並竄改有效期限,該當以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的加重事由。

(D)錯誤。甲冒充法院內部人員行騙,該當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的加重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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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2 題
33. 有關恐嚇取財罪與強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強盜罪施用強暴、脅迫之手段,只須壓抑被害人之抗拒,使其喪失意思自由為已足
  2. (B)恐嚇取財罪,其恐嚇行為不以將來之惡害通知為限,即以目前之惡害相加,亦屬之,但其強暴、脅迫手段,尚未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始可
  3. (C)行為人攜帶兇器犯恐嚇取財罪,成立加重恐嚇取財罪
  4. (D)恐嚇之內容,應為行為人之人力所能支配的惡害為限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強盜的強暴脅迫須至壓抑被害人抗拒、使其喪失意思自由的程度。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恐嚇不限於將來的惡害通知,但其強制程度須尚未達使人不能抗拒,否則即應論以強盜。

(C)正確。刑法就恐嚇取財罪並未設攜帶兇器的加重規定,不生加重恐嚇取財罪。此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惡害須為行為人所能支配者,否則不足以使人心生畏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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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3 題
34. 下列敘述甲之行為,何者不該當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1. (A)討債集團成員甲因討債而對A 所有的紅磚圍牆噴上白色油漆
  2. (B)甲將一大盆狗糞潑灑於豬肉攤老闆A 所賣的豬肉,使攤上豬肉受大面積糞便污染
  3. (C)甲將室友A 所有之鬧鐘丟入魚缸,使無防水功能的鬧鐘浸水而不再作響
  4. (D)甲打開鳥籠,使室友A 養於鳥籠中的金絲雀振翅高飛離去
解析

(A)正確。紅磚圍牆經噴漆後外觀雖受污損,其區隔、防護的功能並未喪失,既未「損壞」也未達「致令不堪用」的程度,不該當毀損罪。

(B)錯誤。豬肉遭大面積糞便污染已不能販售食用,屬致令不堪用。

(C)錯誤。無防水功能的鬧鐘浸水而不再作響,是物之效用的破壞,屬損壞。

(D)錯誤。開籠使金絲雀飛離,使所有人對該物的支配全然喪失,實務認屬致令不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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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4 題
35. 甲為已婚之人,因有犯罪嫌疑,受到偵查機關的調查。警察乙將GPS追蹤器裝設在甲車的底盤,竊錄、掌握其行蹤。警察丙則竊取甲之信件,以蒸氣開拆信件,但因信函以外文撰寫,丙無法理解其內容,遂重新彌封放回甲之信箱。復因甲經常鬼鬼祟祟講電話,其配偶丁懷疑甲有外遇,因而竊錄甲之電話。依近來的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裝設GPS追蹤器竊錄甲行蹤之行為雖係國家偵查犯罪行為,但不得主張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應成立刑法第315 條之1 窺視竊聽竊錄罪
  2. (B)丙雖開拆甲之信函,但因無法了解其內容,因而僅成立刑法第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之未遂
  3. (C)丙開拆甲之信函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33 條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
  4. (D)丁雖竊錄甲之電話的行為,但因配偶互負保障婚姻純潔之義務,應認為丁之行為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因而不成立刑法第315 條之1 窺視竊聽竊錄罪
解析

(A)正確。實務認裝設衛星定位器持續掌握他人行蹤,屬對非公開活動的竊錄;現行法就此並無授權偵查機關為之的明文,不得主張依法令之行為,警察乙仍成立妨害秘密罪。

(B)錯誤。妨害書信秘密罪以「開拆」或隱匿即為既遂,不以知悉內容為必要,且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的規定。

(C)錯誤。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的行為主體限於郵務或電信機關的公務員,丙是承辦案件的警察,不具該身分。

(D)錯誤。婚姻關係並不使配偶取得竊錄他方非公開通訊的權限,丁無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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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5 題
36. 甲涉嫌殺人未遂,經法院以有逃亡及串供之虞裁定羈押,茲因所有共犯及證人均已傳喚訊問完畢,甲之辯護人乙律師聲請法院撤銷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甲之所有共犯及證人均已傳訊完畢無勾串之虞,羈押原因已消滅,法院應撤銷羈押
  2. (B)所有共犯及證人雖已傳訊完畢,但仍有可能再行勾串,法院不應撤銷羈押
  3. (C)甲羈押之原因有二,縱已無勾串之虞,仍需依事實認定是否無逃亡之虞,然後才審酌是否撤銷羈押
  4. (D)甲僅係未遂犯應無逃亡之虞,應撤銷羈押
解析

(A)錯誤。串證之虞消滅只是消滅其中一項羈押原因,不當然使羈押失所附麗。

(B)錯誤。以「仍有可能再行勾串」的抽象臆測維持羈押,欠缺具體事實依據。

(C)正確。本件羈押原因有逃亡及串證二者;串證之虞縱已消滅,法院仍須就有無逃亡之虞依具體事實認定,二者均不存在時才撤銷羈押。

(D)錯誤。既遂或未遂與有無逃亡之虞並無必然關聯,不能據以認定應撤銷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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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6 題
37. 檢察官受理告訴人告訴被告甲涉嫌詐欺,檢察官依法發動偵查。下列作為何者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1. (A)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甲到檢察署接受訊問,甲無正當理由不到,檢察官簽發拘票,拘提甲
  2. (B)檢察官將案件發交轄區之司法警察官先行調查蒐證,受發交之司法警察官遂對甲發出傳票,傳喚甲至警察局接受調查
  3. (C)檢察官傳喚被告甲到檢察署接受訊問後,認甲涉嫌詐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但無聲請羈押之必要,檢察官可逕命具保
  4. (D)被告甲自行到檢察署說明案情,檢察官訊問後,如認甲涉嫌詐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需先踐行逮捕程序,才能向法院聲請羈押
解析

(A)錯誤。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簽發拘票拘提之。

(B)正確。司法警察官對犯罪嫌疑人只有「通知」到場的權限,並無簽發傳票傳喚的權力;傳票的簽發專屬檢察官或法院。

(C)錯誤。被告經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無羈押必要者,檢察官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D)錯誤。被告經自行到場而檢察官認有羈押必要者,須先踐行逮捕程序,始得向法院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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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7 題
38. 甲涉嫌竊車,警方通知甲到案接受詢問,於詢問甲涉案情況時,警員因疏忽未告知甲有權保持緘默,甲在不知有此權利的情況下自白犯罪。依實務見解,該自白證據能力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警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未依法告知享有緘默權,為重大之程序違法,甲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
  2. (B)該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如經證明警員違背程序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仍得作為證據
  3. (C)如檢察官可證明甲之自白係出於任意,仍具有證據能力
  4. (D)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以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後,決定該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解析

(A)錯誤。違反告知義務並非一律絕對排除,法律另設有審酌的空間。

(B)錯誤。此一「非出於惡意且出於自由意志」的例外,適用於警詢受拘提、逮捕之人的情形;甲是經通知自行到案,不在其列。

(C)錯誤。任意性只是自白得為證據的前提,並不當然使程序瑕疵所取得的自白具備證據能力。

(D)正確。甲並非受拘提或逮捕之人,其自白的證據能力回歸權衡法則,由法院審酌違背法定程序的情節、對被告權益的侵害與犯罪所生危害等,於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間權衡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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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8 題
39. 就告訴人之陳述作為論罪之依據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經以證人身分具結之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2. (B)告訴人如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將私人訪查目擊者之見聞,於審判中到庭具結,經交互詰問之後,法院原則上仍不得將該見聞之陳述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3. (C)告訴人仍屬被告以外之人,其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陳明被害事實經過,該偵查筆錄與告訴人在審判中具結證述之內容不符,只要該偵查筆錄未於審判中經提示、朗讀或告以要旨,法院即不得將偵查筆錄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4. (D)告訴人如未滿十六歲,其於審判中經傳喚到庭為證人,法院誤命其具結,行交互詰問,其證詞即不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告訴人具有追訴被告的目的,其證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須調查其他證據佐證。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轉述他人見聞屬傳聞,縱經具結詰問,原則上仍不得逕採為認定犯罪的依據。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未經提示、朗讀或告以要旨的筆錄,未踐行合法調查程序,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D)正確。未滿十六歲之人本不得令其具結,法院誤命具結者,僅該具結不生效力,其證言本身並不因此喪失證據能力,仍得經合法調查後採為證據。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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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9 題
40. 甲為未成年人,騎機車遭乙追撞,車禍後接受警察詢問時,表達要對乙提起告訴。嗣後,甲之父親丙亦對乙獨立告訴。關於告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甲提出告訴後,丙不得再獨立告訴,檢察官應駁回丙之告訴
  2. (B)甲提出告訴後,丙得獨立告訴,但應先撤回甲之告訴
  3. (C)甲提出告訴後,得自行撤回告訴,無須徵得丙之同意
  4. (D)甲提出告訴之一星期後成年,於成年後撤回告訴,丙得知甲撤回告訴,得再獨立告訴
解析

(A)錯誤。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獨立告訴權,不因被害人已告訴而消滅。

(B)錯誤。獨立告訴與被害人的告訴各自獨立,無須先撤回被害人的告訴。

(C)正確。甲是被害人本人,其告訴權由自己行使;撤回自己的告訴同屬其權限,不以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為必要。

(D)錯誤。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且丙的獨立告訴權亦不因甲撤回而重新取得行使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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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0 題
41. 甲懷疑其子乙偷竊家中個人金飾,乃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受理並製作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本件因已開始偵查,故甲不得再行委任律師提起自訴
  2. (B)該告訴筆錄依法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3. (C)告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且在偵查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
  4. (D)經偵查後,發覺除乙外,鄰居丙為共同正犯,若甲撤回對乙之告訴,檢察官仍得起訴丙竊盜
解析

(A)錯誤。告訴乃論之罪經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受「已開始偵查不得自訴」的限制,甲仍得委任律師自訴。

(B)錯誤。告訴是訴追意思的表示,並非證人的證述,本無具結的問題,不生因未具結而無證據能力的效果。

(C)錯誤。告訴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且偵查不公開,偵查中不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影本。

(D)正確。甲對其子乙的竊盜屬親屬相盜,須告訴乃論;鄰居丙與甲無此親屬關係,其竊盜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受甲撤回告訴的影響,檢察官仍得起訴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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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1 題
42. 甲因竊盜案經法院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宣判後,甲因另案於3 月1 日入獄服刑,法院知悉後將判決書分別於:3 月5 日送達甲之住所,由甲之同居父親簽收;3 月6 日囑託甲服刑之監獄長官送達甲簽收;3 月7 日送達甲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律師乙簽收。如甲不服判決,至遲須在何日前提起上訴?
  1. (A)3 月25 日
  2. (B)3 月26 日
  3. (C)3 月27 日
  4. (D)3 月29 日
解析

(A)錯誤。三月二十五日係自三月六日當日起算所得的結果,期間應自送達之次日起算。

(B)正確。被告在監所者,送達應囑託監所長官為之,故三月六日的送達才是合法送達;上訴期間二十日自次日(三月七日)起算,末日為三月二十六日。

(C)錯誤。三月二十七日已逾自三月七日起算的二十日期間。

(D)錯誤。三月二十九日係以三月九日為起算日所得,與合法送達日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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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2 題
43. 無一定住居所之甲涉犯詐欺罪嫌,經司法警察調查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使用拘票予以拘提
  2. (B)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且不持拘票予以逮捕
  3. (C)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但仍應經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且須持拘票始得予以拘提
  4. (D)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但仍應持拘票予以拘提
解析

(A)錯誤。不用拘票的逕行拘提屬另設要件的例外,不因無一定住居所即可免用拘票。

(B)錯誤。逮捕的對象是現行犯或通緝犯,本案甲二者皆非。

(C)錯誤。無一定住居所而犯罪嫌疑重大者,正是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的法定事由,不須先經傳喚不到。

(D)正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無一定住居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但拘提仍屬強制處分,應用拘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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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3 題
44. 關於羈押被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甲因涉犯最輕本刑為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嫌疑重大,又因另案通緝中,有逃亡之虞,經檢察官訊問後,檢察官得命令將甲羈押
  2. (B)乙涉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檢察官不得向法院聲請羈押乙,若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3. (C)丙女涉嫌販賣毒品,經法院裁定羈押,嗣丙女向法院提出其懷孕6 月之醫院診斷證明書,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若法院調查屬實,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4. (D)法院於審判中裁定羈押丁,不得逾3 月,如認需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3 月,且最多以延長3 次為限
解析

(A)錯誤。羈押屬法官保留事項,檢察官僅得向法院聲請,不得自行命令羈押。

(B)錯誤。所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並非不得羈押的事由,而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時法院不得駁回的事由。

(C)正確。被告現懷胎五月以上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丙女懷孕六月且經查證屬實,自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D)錯誤。審判中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二月,並非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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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4 題
45. 刑事訴訟法第197 條規定,鑑定另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有關鑑定人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到場義務
  2. (B)具結義務
  3. (C)應受選任之義務
  4. (D)公正誠實義務
解析

(A)錯誤。鑑定人經選任後負有到場的義務。

(B)錯誤。鑑定人於鑑定前應具結,並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

(C)正確。鑑定重在專業與意願,法律明定鑑定人不得拘提,是否接受選任由其自行決定,並無應受選任的義務。

(D)錯誤。公正誠實地履行鑑定職務,正是具結所擔保的義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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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5 題
46. 法官承辦某貪污案件,於某日帶同書記官在其辦公室內,對該案的關鍵錄音光碟實施勘驗,並於審判時提示該錄音對話內容譯文供當事人及辯護人知悉,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沒有實際聽到關鍵錄音光碟之對話內容,無法表示意見,檢察官表示相信法官的勘驗內容。關於勘驗程序及所得勘驗內容之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法院的勘驗是法所明定之調查犯罪情形,且為調查、取得證據資料的方法之一,自得採為裁判之依據
  2. (B)檢察官已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被告及辯護人雖謂無法表示意見,但等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故視為同意有證據能力
  3. (C)勘驗程序並未規定要在法庭上為之,法官既已在辦公室內勘驗光碟,製作成逐字筆錄,並於審判時提示當事人及辯護人知悉,已足以保障其訴訟防禦權,故得採為裁判之依據
  4. (D)法院於審判中實施勘驗,當事人及辯護人原則上均有在場權,此為法院實施勘驗所應踐行之法定程序。倘有違背,其勘驗筆錄即屬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證據,故不得採為裁判之依據
解析

(A)錯誤。勘驗雖為法定的證據調查方法,仍須依法定程序實施,程序違法者不當然得採為裁判依據。

(B)錯誤。當事人表示無法表示意見,並非默示同意;擬制同意的規定不能如此適用。

(C)錯誤。事後提示譯文並不能取代當事人與辯護人在勘驗時的在場權,其防禦權並未獲得保障。

(D)正確。法院於審判中實施勘驗,應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到場,此為法定程序;未予到場機會而逕在辦公室勘驗,所得筆錄係違背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裁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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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6 題
47. 警察發現犯罪嫌疑人甲正強盜他人財物,於追捕過程中,甲逃至乙房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警察為逮捕甲,得進入到乙的房屋內
  2. (B)警察應得檢察官之許可後,始得進入到乙的房屋內
  3. (C)警察不得進入乙的屋內,因其為乙享有隱私權的處所
  4. (D)警察進入乙的房屋後三日內,應報告檢察官,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解析

(A)正確。有事實足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司法警察為逮捕而得逕行搜索住宅,不以該處所屬於被告為限。

(B)錯誤。此種情形屬法律明定的逕行搜索,性質上須即時為之,不待檢察官事前許可。

(C)錯誤。第三人的隱私利益固應保護,但在追捕現行犯的急迫情形下,法律已作成容許進入的權衡。

(D)錯誤。逕行搜索後應於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認不應准許而得於五日內撤銷者是法院,不是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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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7 題
48. 準備程序中辯護人主張檢察官偵查中所送鑑定不具證據能力,請求傳喚某大學教授出庭作證,說明該鑑定技術之原理以及為何已為先進國家所淘汰。受命法官當庭諭知於下次準備期日傳喚該大學教授出庭。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調查證據之作為是否合法?
  1. (A)不合法。鑑定人所使用技術是否可信,是法院自由心證的範圍,不應於準備程序中進行調查
  2. (B)不合法。本於直接審理原則,應讓合議庭於審判中有直接觀察鑑定人之機會,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不得為有關證據能力之證據調查
  3. (C)合法。準備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審判期日的迅速集中審理,受命法官應做廣泛的實質與程序之證據調查,釐清爭點,促進訴訟經濟
  4. (D)合法。準備程序本就有篩選證據之功能,故受命法官得就證據能力之有無進行證據調查
解析

(A)錯誤。鑑定方法是否可信涉及證據能力的前提判斷,並非全然委諸自由心證而不容調查。

(B)錯誤。準備程序本即包含證據能力有無的處理,受命法官非不得就此調查。

(C)錯誤。準備程序不得取代審判期日的實質調查,受命法官不應為廣泛的實體證據調查。

(D)正確。準備程序的功能之一在於篩選證據、確定證據能力的爭點,受命法官就證據能力的有無進行必要的調查,並不逾越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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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8 題
49.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搶奪罪,經法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最終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檢察官不服,上訴至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依實務見解,檢察官此時得否再對第二審判決上訴?
  1. (A)可以。搶奪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之案件,檢察官自得針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此時應向高等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2. (B)可以。搶奪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之案件,檢察官自得針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此時應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3. (C)不可以。簡易處刑判決,僅被告得上訴第三審,不容許檢察官上訴第三審
  4. (D)不可以。簡易程序僅有一次救濟機會,此時檢察官不得上訴第三審
解析

(A)錯誤。簡易判決處刑的上訴由地方法院合議庭以第二審審理,其判決不得再上訴第三審。

(B)錯誤。同上,此種案件並無再向最高法院上訴的救濟途徑。

(C)錯誤。並非僅限制檢察官,而是當事人雙方對該第二審判決均不得上訴第三審。

(D)正確。案件既以簡易判決處刑,其救濟途徑即以地方法院合議庭的第二審為終審;該第二審判決不得再上訴第三審,檢察官自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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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9 題
50. 原審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與被告討論後,經被告授意提起上訴。該辯護人應以何人之名義提起上訴,始為合法?
  1. (A)以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辯護人之上訴,性質上為代理上訴
  2. (B)以辯護人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3. (C)以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獨立上訴
  4. (D)以辯護人或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均可。因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被告則為有上訴權之當事人
解析

(A)正確。原審辯護人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性質上屬代理被告行使上訴權,故應以被告名義為之,且不得與被告明示的意思相反。

(B)錯誤。辯護人並非當事人,不得以自己名義提起上訴。

(C)錯誤。原審辯護人的上訴是代理而非獨立上訴,結論雖同,理由並不正確。

(D)錯誤。以辯護人名義提起上訴並不合法,兩者不能任擇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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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0 題
51. 檢察官以被告犯過失重傷害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以告訴人告訴逾越告訴期間為由,諭知公訴不受理,在上訴期間,被害人因同一原因事由死亡。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自為判決。過失重傷害與過失致死係同一案件,第二審法院係事實審,自得變更罪名而為判決
  2. (B)自為判決。過失重傷害雖屬告訴乃論之罪,但過失致死係非告訴乃論之罪,無告訴逾期之問題
  3. (C)撤銷發回原審。過失重傷害與過失致死事實不同,非同一案件,第二審法院顯就未受請求事項而予判決
  4. (D)撤銷發回原審。因係同一案件,得撤銷第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以維被告審級利益
解析

(A)錯誤。第一審是程序判決,第二審若逕自為實體判決,等於剝奪被告在事實審的一個審級。

(B)錯誤。理由雖點出致死部分非告訴乃論,但第二審仍不得就未經第一審實體審理的事項逕行判決。

(C)錯誤。過失重傷與其後因同一原因事由致死,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屬同一案件。

(D)正確。被害人因同一原因死亡,與原起訴事實為同一案件,第一審所為的不受理判決已無可維持;但實體事項尚未經第一審審理,應撤銷並發回,以保障被告的審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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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1 題
52. 檢察官起訴甲想像競合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嫌,第一審法院認為竊盜不成立,另兩罪成立,故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竊盜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不服上訴,第二審法院認三罪均成立,撤銷改判,仍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述三罪,何者為得上訴第三審之罪名?
  1. (A)僅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2. (B)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二罪
  3. (C)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二罪
  4. (D)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竊盜三罪
解析

(A)錯誤。想像競合中的輕罪,若在第二審才首次受有罪認定,仍有救濟的必要。

(B)錯誤。詐欺取財部分第一審已認成立、第二審維持,並非初次的不利益判決。

(C)正確。行使偽造私文書本得上訴第三審;竊盜雖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但第一審不另為無罪諭知、第二審始改認成立,是初次的不利益判決,基於救濟的必要應許其上訴。

(D)錯誤。詐欺取財經兩審一致認定有罪,不在得例外上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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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2 題
53. 甲因公然賭博財物,為警查獲時為脫免刑責而謊報乙之姓名年籍資料,檢察官依甲謊報之址傳喚無著後,向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受理後,因認事證明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該判決正本送達乙後,乙不服提起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始發覺甲係冒乙之姓名。依實務見解,法院應如何處理最為正確?
  1. (A)法院應將判決中乙之姓名年籍資料裁定更正為甲
  2. (B)法院應重新製作記載甲之姓名年籍資料之判決正本,並重為送達
  3. (C)法院應撤銷第一審簡易判決,改判甲有罪
  4. (D)法院應撤銷第一審簡易判決,改判乙無罪
解析

(A)錯誤。判決的效力已及於被冒名的乙,僅以裁定更正姓名無從除去該判決對乙的效力。

(B)錯誤。重新製作正本並不能改變原判決以乙為被告的形式效力。

(C)錯誤。甲未經起訴而列為被告,第二審不得逕對其為有罪判決。

(D)正確。判決既以乙為被告而對乙生效,乙又非行為人,合議庭應撤銷原簡易判決,並對乙為無罪的諭知,以除去該判決對乙的不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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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3 題
54. 下列何者並非審判中輔佐人在法律上之權限?
  1. (A)詰問證人
  2. (B)聲請撤銷被告之羈押
  3. (C)辯論證據之證明力
  4. (D)聲請調查證據
解析

(A)正確。詰問證人是當事人、代理人及辯護人的權限;輔佐人得為本人利益陳述意見,但不包括行使詰問權。

(B)錯誤。輔佐人得為被告的利益聲請撤銷羈押。

(C)錯誤。輔佐人得就證據的證明力陳述意見、參與辯論。

(D)錯誤。輔佐人得為本人的利益聲請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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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4 題
55. 通緝犯甲於KTV 包廂內遇警察臨檢而遭逮捕,員警當場對甲之身體及隨身包實施搜索,發現有疑似海洛因粉末,隨即帶回警局。甲到警局後表示其機車停在KTV 地下室停車場,員警通知巡邏警網前往搜索該機車,經撬開置物箱,發現1 把改造手槍。下列關於警察所為附帶搜索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合法。因附帶搜索之範圍及於「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故得對甲之機車實施附帶搜索
  2. (B)不合法。因附帶搜索之範圍須限縮於「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該機車顯然已逾越此一範圍
  3. (C)合法。因附帶搜索具有保全證據之作用,若非立即對該機車實施附帶搜索,證據有滅失之虞
  4. (D)不合法。因附帶搜索限於原實施逮捕之執法人員,其他人員不得實施附帶搜索
解析

(A)錯誤。附帶搜索所及的交通工具,指被逮捕人於逮捕當時所在或伸手可及者;停放在地下停車場的機車並非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B)正確。附帶搜索的正當性在於防止被逮捕人取得武器或毀滅證據,範圍限於其身體及立即可觸及的處所;停放於地下停車場的機車置物箱顯已逾越此一界限,該搜索不合法。

(C)錯誤。證據有滅失之虞屬另設要件的緊急搜索問題,不能據以擴張附帶搜索的空間範圍。

(D)錯誤。附帶搜索並不以由實施逮捕的同一人為之為必要,本案不合法的理由在於範圍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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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5 題
56. 有關偵查階段之身體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身體檢查的對象僅限於犯罪嫌疑人
  2. (B)身體檢查對象可適用警察臨檢盤查帶回者
  3. (C)司法警察實施身體檢查時,對於拒絕之人得直接採取血液
  4. (D)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解析

(A)錯誤。身體檢查的對象不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為限,於必要時亦得對第三人為之。

(B)錯誤。警察職權行使法上的臨檢盤查與刑事訴訟法的身體檢查,要件與目的均不相同,不能逕予援用。

(C)錯誤。採取血液屬侵入性的鑑定處分,須經檢察官的鑑定許可書或法官核發的許可,司法警察不得逕行為之。

(D)正確。為兼顧受檢查人的身體隱私與人格尊嚴,法律明定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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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6 題
57. 所謂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而已,然仍必須為適法之證據始足當之。下列事項之調查,依近期實務見解,何者不適用自由證明?
  1. (A)被告科刑資料中,與犯罪事實有密切關連之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違反義務程度之調查
  2. (B)共同正犯各人,就與構成要件事實無涉之犯罪利得若干、對犯罪利得有無處分權之認定
  3. (C)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是否具備、有無限制必要性之審酌
  4. (D)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是否符合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之要件
解析

(A)正確。與犯罪事實具密切關連的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與違反義務程度,同時也是構成要件或不法內涵的判斷基礎,實務要求以嚴格證明法則調查,不適用自由證明。

(B)錯誤。犯罪利得的數額與處分權歸屬與構成要件事實無涉,得以自由證明認定。

(C)錯誤。限制出境、出海屬程序上的強制處分,其事由與必要性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D)錯誤。傳聞例外的前提要件(滯留國外、所在不明)屬訴訟法上的事實,適用自由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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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7 題
58. 檢察官有客觀注意義務,不僅指通常審判程序中有之,即便在開始再審後之審判程序亦然,故當二審檢察官為在監的死刑犯受刑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檢察官將聲請書遞交法院後,就可以直接釋放在監受刑人
  2. (B)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檢察官為節省訴訟程序可以直接撤回本件之起訴
  3. (C)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檢察官不得請求法院為無罪判決,只能請求從輕判決
  4. (D)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解析

(A)錯誤。聲請再審本身不生停止執行的效力,更不能由檢察官逕行釋放受刑人。

(B)錯誤。判決確定後起訴的效力已由確定判決取代,檢察官無從再撤回起訴。

(C)錯誤。檢察官負客觀性義務,認被告無罪時本應請求為無罪判決。

(D)正確。法院為開始再審的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的執行;死刑犯的情形尤有此必要,以免再審終結前已生無可回復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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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8 題
59. A 涉犯背信罪,獲不法利益100 萬元。一審法院判決A 有罪,惟漏未就A 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檢察官與A 均上訴二審,雙方未指摘漏未沒收部分,但二審法院調查後,認為一審漏未沒收部分違法,無可維持,予以撤銷改判,判決A 有罪,並諭知沒收100 萬元。背信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項第5 款罪名,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二審沒收判決是初次不利益判決,A 得就二審沒收部分上訴第三審法院
  2. (B)A 不得對二審判決有罪部分上訴第三審法院
  3. (C)檢察官不得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法院
  4. (D)如果一審諭知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檢察官得為A 上訴第三審法院
解析

(A)正確。沒收是附隨於本案的法律效果,其得否上訴第三審依附於本案罪名;背信罪既列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沒收部分自不得單獨上訴。此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背信罪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A不得就有罪部分上訴。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同一理由,檢察官亦不得上訴第三審。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第一審無罪而第二審初次改判有罪者,屬初次的不利益判決,得例外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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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9 題
60. 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第一審法院先為審查。第一審法院如認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應以判決駁回
  2. (B)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第一審法院先為審查。第一審法院如認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應逕以裁定駁回
  3. (C)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故上訴狀得以辯護人自己之名義提起上訴
  4. (D)被告於第一審判決後死亡,配偶已失其獨立上訴權,不得再以自己之名義提起上訴
解析

(A)錯誤。上訴逾期是程序不合法,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而非判決。

(B)錯誤。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原審法院應先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才得以裁定駁回,不得逕予駁回。

(C)錯誤。原審辯護人的上訴屬代理性質,應以被告名義為之。

(D)正確。獨立上訴權是為被告的利益而設,須以被告的訴訟關係存在為前提;被告於第一審判決後死亡,訴訟關係即歸消滅,配偶自無從再以自己名義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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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0 題
61. 關於法律專業倫理受規範者之職業特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
  2. (B)律師業具有自由獨立性
  3. (C)基於裁判安定性,法官應受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之拘束
  4. (D)檢察官職務包括公益代表人之性質
解析

(A)錯誤。律師受有在野法曹的地位,其職務具有維護司法正義的公共性。

(B)錯誤。律師執行職務具自由與獨立的特性,不受不當干涉。

(C)正確。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法律座談會的研究結論僅供參考,並無拘束個案審判的效力;以之拘束法官將牴觸審判獨立。此為錯誤敘述。

(D)錯誤。檢察官負客觀性義務並代表公益,其職務具公益代表人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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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1 題
62. 甲法官承審男性主管與女性助理間性騷擾爭議,依法不公開審理,宣判結果因與社會預期落差而遭批評。甲認為輿論抨擊與事實不符,同意接受媒體邀訪澄清誤解。甲於訪談中表示卷證顯示雙方互動細節(牽手散步、閉眼親吻),足認「並非性騷擾,而係相互試探之職場戀情,婚外情未遂」等語,然上述言論並未記載於判決書。甲之行為是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1. (A)違反。因為甲未考慮職場權力不對等,認定不構成性騷擾,見解錯誤
  2. (B)違反。因為甲不應揭露其因職務機會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
  3. (C)不違反。因為甲亦享有言論自由,且其接受訪談係為促進司法公信
  4. (D)不違反。因為甲依法獨立審判,且其未將訪談言論記載於判決書
解析

(A)錯誤。裁判見解是否妥當屬審判核心,本身並非倫理規範的評價對象,救濟途徑是上訴而非懲戒。

(B)正確。案件既依法不公開審理,卷內雙方互動的細節即屬法官因職務機會所知悉的非公開資訊;於媒體訪談中對外揭露,且該等認定並未見於判決書,已違反法官不得揭露職務上非公開訊息的規範。

(C)錯誤。法官的言論自由因其職務而受較高的節制,澄清輿論不能作為揭露不公開卷證的正當理由。

(D)錯誤。未記載於判決書反而凸顯該等內容是判決以外的職務資訊,更不應對外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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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2 題
63. 甲、乙、丙、丁四人是大學法律系同學,甲於102 年開始擔任法官職務,乙和丙則於同年開始擔任執業律師,丁則於乙、丙共同經營之A 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務助理。110 年2 月甲和丁結婚,並於同年買房、生子,下列甲法官所為,何者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1. (A)甲和丁結婚時,乙和丙出席婚宴並各自包紅包3 千元,並於甲、丁買房入厝各自致贈甲賀禮3 千元,生子時又各自贈與甲賀禮3 千元。上述禮金甲均未申報其長官或主管單位
  2. (B)丁於110 年3 月間因車禍事故被訴過失傷害和損害賠償,甲無償為丁提供法律意見並撰寫答辯狀
  3. (C)甲執行法官職務時,雖知悉乙律師確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但認此屬律師倫理規範範疇,並未通知乙所屬之律師公會
  4. (D)甲和乙、丙同是法律系籃球隊隊員,畢業後,乙、丙在A 事務所無案件繫屬於甲法官時,每月固定邀約甲一起在某大學籃球場打籃球
解析

(A)錯誤。婚喪喜慶等正常社交禮俗範圍內、金額不高的相互餽贈,尚未逾越一般社交往來的分際。

(B)錯誤。法官雖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但無償為配偶等家庭成員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文書,屬明文的例外。

(C)正確。法官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律師有違反其倫理規範的行為者,應向該律師所屬的律師公會反映;明知而不通知,即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D)錯誤。事務所在該法官處無案件繫屬期間的一般運動社交,並未影響審判的公正性與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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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3 題
64. 甲法官受邀前往某私立中學,就「法律與生活」發表演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法官絕不得受邀發表演講
  2. (B)甲法官如受邀發表演講,不得受領任何報酬
  3. (C)甲法官受邀發表演講,須與職務直接相關事項始屬合法
  4. (D)甲法官得收受演講費,但逾一定金額者,應依司法院之規定申報
解析

(A)錯誤。法官並非不得受邀演講,法律與生活的公益性演講有助於法治教育。

(B)錯誤。法官得收受合理的演講報酬,並非一律不得受領。

(C)錯誤。演講主題不以與職務直接相關者為限。

(D)正確。法官得從事教學或演講並收受合理報酬,但所得逾一定金額者,應依司法院所定的規定申報,以確保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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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4 題
65. 關於法官職務監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法官所受職務監督包括確保法官裁判正確、判決前及時糾正裁判違誤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審判
  2. (B)為發揮法官自治之精神,法官會議對於對法官為職務監督之處分有建議權
  3. (C)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與所轄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
  4. (D)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時,得請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之
解析

(A)錯誤。職務監督不得及於裁判內容;確保裁判正確、事前糾正裁判違誤,將侵害審判獨立。

(B)正確。法官法設有法官會議制度以落實法官自治,其職權包括就對法官所為職務監督處分提出建議。

(C)錯誤。最高法院院長監督的是該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則各由其院長依層級監督。

(D)錯誤。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者,應向職務法庭請求救濟,而非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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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5 題
66. 關於檢察官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符合檢察官倫理?
  1. (A)檢察官為求公正客觀,並受國民之信賴,除工作上之同事外,不宜與其他人士往來交友,如大學同學擔任律師者,為避免利益衝突及民眾不當聯想,任職檢察官期間,應斷絕往來,不可聯絡
  2. (B)檢察官仍有正常的社交生活,可結交朋友,只要非其承辦案件之當事人,與友人一同餐敘、或友人涉訟提供友人法律諮詢撰擬意見或陪同友人拜訪熟識之律師事務所介紹委任律師,並無不當
  3. (C)檢察官、律師、法官,在法庭上各司其職,相互制衡也相互尊重,均屬司法人員,下庭後,受同樣的倫理規範要求,性質並無不同
  4. (D)未婚的檢察官與律師,雖各有其職,但仍可自由交往談戀愛、結婚,並無不可
解析

(A)錯誤。檢察官仍有正常的社交生活,要求斷絕與律師同學的一切往來,逾越倫理規範的要求。

(B)錯誤。為友人撰擬法律意見或介紹委任律師,已近似執行律師職務並可能引發不當聯想,非屬允許的範圍。

(C)錯誤。法官、檢察官與律師的地位與職務不同,所適用的倫理規範內容並不相同。

(D)正確。檢察官與律師的婚姻與感情生活屬私人領域,倫理規範所規制的是職務上的利益衝突與外觀,並不禁止兩者交往或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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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6 題
67. 檢察官執行職務,應不畏權勢,公正行使職權,是社會大眾的期待,此為檢察官在職權行使上應有之認知。下列何者符合檢察官倫理之要求?
  1. (A)檢察官執行職務,除受法務部部長個案指揮外,應摒除一切外力干涉
  2. (B)檢察官執行職務,不管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3. (C)檢察官執行職務,除受檢察一體之拘束外,對外獨立行使職權
  4. (D)檢察官執行職務,除受法院指揮不得獨立行使職權外,其餘均應獨立行使職權
解析

(A)錯誤。法務部部長就具體個案並無指揮檢察官的權限,檢察總長才是檢察一體的最高指揮者。

(B)錯誤。檢察官在檢察一體之下仍受檢察長的指揮監督,並非任何人皆不得干涉。

(C)正確。檢察官對外獨立行使職權,對內則受檢察一體的拘束,即上級檢察長得行使指揮監督與職務收取、移轉權。

(D)錯誤。檢察官並不受法院指揮,此項對檢察官與法院的關係有根本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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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7 題
68. 有關檢察官之懲戒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檢察官於偵查中對被告辯護律師X 當庭冷嘲熱諷,致使X 相當難堪且影響被告對X 之觀感,X可以書面具狀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對甲進行個案評鑑,以進行懲戒程序之發動
  2. (B)若甲檢察官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並無法定應付個案評鑑情事,仍得移請甲之職務監督權人為命令促其注意
  3. (C)檢察官之懲戒種類包括撤職、免除檢察官職務及申誡等
  4. (D)若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認定甲檢察官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而應受懲戒,雖甲當時已經退休,仍得為減少其退休金之懲戒處分
解析

(A)正確。得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者,法律設有列舉,個別律師並不在其列,須由律師公會提出;X不得逕以書面具狀請求。此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評鑑委員會認無應付評鑑情事者,仍得移請職務監督權人為促其注意的命令。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懲戒種類包括免除檢察官職務、撤職、申誡等。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受懲戒人已退休者,仍得為減少退休金的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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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8 題
69. 律師執行職務之行為,下列何者違反律師倫理?
  1. (A)代委任人召開記者會表示某判決認事用法不當,將提出上訴
  2. (B)向委任人表示:「我與承審法官是30 年好友,經常餐聚,感情很好」
  3. (C)因合理判斷當事人提供之本票係偽造,故拒絕依當事人指示提交予民事法院
  4. (D)因為證人A 之證言可能對律師之委任人不利,告知證人A 其得拒絕證言之相關法律規定
解析

(A)錯誤。代委任人說明對判決的不服並表明將提起上訴,屬正當的職務行為。

(B)正確。向委任人暗示自己與承審法官有特殊私誼,足使人誤信可藉關係影響裁判,損害司法公正的外觀,為律師倫理規範所禁止。

(C)錯誤。合理判斷證物係偽造而拒絕提出,正是律師真實義務的履行。

(D)錯誤。告知證人依法享有拒絕證言權,是使其知悉法定權利,並非不正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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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9 題
70. 關於律師於刑事案件執行職務時之真實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於案件進行中,被告之律師既然合理懷疑被告之陳述可能不實,就應該拒絕向法院提出之
  2. (B)律師得協助被告與證人做開庭準備,要求原本說法與被告不一致的證人統一口徑,改依據律師準備的腳本作陳述
  3. (C)對於其陳述可能對自己當事人不利的證人,只要沒有威脅利誘,律師得動之以情,要求其受傳喚時不要出庭作證
  4. (D)於案件偵查中,被告律師即使推測檢調人員即將發動偵查,仍不得教唆被告儘速湮滅證據
解析

(A)錯誤。真實義務是消極的不得積極為虛偽陳述;僅有合理懷疑即一律拒絕提出,將過度侵害被告的防禦權。

(B)錯誤。要求證人依律師擬定的腳本統一口徑,已屬教唆偽證。

(C)錯誤。勸使證人不出庭作證,妨害真實發現,縱無威脅利誘亦不被允許。

(D)正確。教唆當事人湮滅證據是對司法的積極妨害,無論偵查是否已經發動,均為律師真實義務所絕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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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0 題
71. 下列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1. (A)律師為維護司法尊嚴,在掌握司法人員貪污證據時不得揭露,以免大眾不信任司法
  2. (B)律師就自己承辦的案件,在報章上發表評論,不附理由攻擊檢察官迎合政治人物而濫行起訴,法官貪贓枉法裁判
  3. (C)律師將自己受委任之案件,未得到當事人同意,即轉包給其他事務所,只收取些許微薄的介紹費
  4. (D)律師在承辦行政訴訟案件中,發覺委任人所提出之證據明顯不實而拒絕向法院提出
解析

(A)錯誤。掩蓋司法人員的貪污事證無助於司法尊嚴,反而違反律師維護司法正義的職責。

(B)錯誤。不附理由而在媒體上指摘檢察官濫行起訴、法官貪贓枉法,屬無據的公然攻擊。

(C)錯誤。未經當事人同意即將案件轉由他人承辦並收取介紹費,違反委任的信賴關係與分酬的限制。

(D)正確。發覺委任人所提證據明顯不實而拒絕向法院提出,正是律師真實義務的具體實踐,並不違反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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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1 題
72. A 女想與其夫B 離婚而向甲律師諮詢,甲律師建議A 女可以委請甲律師代擬存證信函請B 男出面。A 女稱其回家考慮是否進行,未支付律師費;A 女事後未委託甲律師辦理。2 年後,A 女委請乙律師對B 男提起離婚之訴。B 男委請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關於甲律師接受B 男委任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因A 女未支付甲律師費用亦未委託甲律師寫存證信函,甲律師代理B 男無利害衝突
  2. (B)甲律師代理B 男有利害衝突,若A 女及乙律師在開庭時均未反對,可推定A 女已同意甲律師代理B 男,A 女嗣後不得主張甲律師違反利害衝突相關規定
  3. (C)如法官未反對甲律師可以代理B 男,縱甲律師有利害衝突也可代理B 男
  4. (D)除非告知A 女並得其書面同意,否則甲律師不得代理B 男
解析

(A)錯誤。是否支付報酬或正式委任並非重點;A女在諮詢中已揭露離婚事件的實質資訊,甲即負有保密與忠實義務。

(B)錯誤。利益衝突的同意須由當事人明示為之,不得由開庭時未表示反對推定同意。

(C)錯誤。利益衝突的解免取決於當事人的同意,法官是否反對並非判斷標準。

(D)正確。甲曾就同一離婚事件受A女諮詢並提供具體建議,其後再代理相對人B男,屬同一事件的利益衝突;除非告知A女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否則不得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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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2 題
73. 甲律師曾為A 規劃不動產買賣契約,該案件法律程序已終結。甲律師目前代理B 公司向C 提起營業祕密訴訟。甲律師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1. (A)代理B 公司,向A 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2. (B)代理A 向B 公司提起請求返還貨款訴訟
  3. (C)代理A 的離婚訴訟,約定若勝訴得收取贍養費總金額四分之一作為律師費
  4. (D)代理C 向B 公司提起勞資給付之訴
解析

(A)正確。A是前客戶且該不動產買賣案件已終結,商標侵權訴訟與前案並無實質關連,也未使用前案所獲知的機密資訊,不生利益衝突。

(B)錯誤。B公司是現在受任中的客戶,代理他人向現任客戶起訴,直接構成利益衝突。

(C)錯誤。家事事件不得就其結果或成效約定收取後酬,以贍養費比例計酬並不允許。

(D)錯誤。C是甲律師現正代理B公司對之提起訴訟的相對人,轉而代理C對B公司起訴,兩面代理而衝突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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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3 題
74. 律師執行業務,下列何者不違反利益衝突?
  1. (A)甲律師受A 之委任,對B 提起傷害罪之告訴,與其合署律師事務所之乙律師受B 之委任擔任其辯護人
  2. (B)甲律師受A 之委任,對B 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與其合夥事務所之乙律師受B 委任,在該侵權行為所涉刑事案件中擔任B 之辯護人
  3. (C)甲律師擔任A 與B 間仲裁事件之仲裁人,仲裁判斷作成後,受A 之委任提起撤銷該仲裁判斷之訴,並已得A 與B 之同意
  4. (D)甲律師之配偶擔任社區管委會之主委,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A 違反社區規約,管委會欲對A 起訴,甲律師接受該管委會之委任對A 提起訴訟
解析

(A)錯誤。合署事務所的律師分別為互相對立的兩造提供服務,仍構成利益衝突。

(B)錯誤。合夥事務所律師分別代理民刑事上對立的雙方,利益衝突更為明顯。

(C)錯誤。曾任該事件仲裁人者,不得再就同一事件受任,此種衝突不因當事人同意而解免。

(D)正確。委任人是社區管理委員會,甲律師本人與相對人A之間並無委任或代理的對立關係;配偶擔任管委會主委只是與委任人一方有身分關係,不生兩面代理的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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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4 題
75. 關於律師與事件相對人之行為,下列情形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1. (A)A 與B 之離婚調解事件,代理A 之甲律師認為代理B 之乙律師難以溝通,故私下自行聯絡B 進行協商
  2. (B)A 與B 之民事訴訟,代理A 之甲律師認為和解對A 較為有利,雖然A 明白反對和解,甲仍然未經A 授權便自行與B 洽談和解
  3. (C)A 與B 之離婚後子女監護事件,代理A 之甲律師於開庭時提出B 有不適任照顧子女之事證,令B覺得受到詆譭中傷
  4. (D)A 與B 之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代理A 之甲律師明知刑事告訴之部分B 已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卻仍發信通知B 之客戶表示B 觸犯刑責
解析

(A)錯誤。相對人已委任律師者,不得未經其律師同意而逕與相對人本人接觸協商。

(B)錯誤。和解須經當事人授權,且不得違反當事人明示的意思。

(C)正確。於監護事件中提出相對人不適任照顧子女的具體事證,是就爭點所為的正當舉證與攻擊防禦;相對人主觀上感到不快,並不因此構成詆譭中傷。

(D)錯誤。明知刑事部分已獲不起訴處分確定,仍向相對人的客戶表示其觸犯刑責,屬散布不實而不正當地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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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5 題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80 題

1. 關於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所得支配範圍,原則上及於共有物之全部
  2. (B)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享有之特定權能
  3. (C)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所享有之各種權能
  4. (D)土地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解析

(A)正確。應有部分是抽象的權利比例,不是共有物的特定部分;各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的「全部」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B)錯誤。應有部分表彰的是所有權的成數,而非特定的個別權能。

(C)錯誤。若限於特定部分,即成為分別所有而非共有。

(D)錯誤。土地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依土地法得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 題
2. 乙、丙共同貸與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予甲,甲並以自有之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該200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乙、丙分割債權後,乙、丙之債權均不受抵押權之擔保
  2. (B)乙、丙讓與債權之一部予丁後,丁取得之債權不受抵押權之擔保
  3. (C)甲之土地如有部分被徵收,乙、丙就未被徵收之部分,亦無抵押權
  4. (D)乙、丙之抵押權不適用共同抵押權規定
解析

(A)錯誤。以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經分割者,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分割後各該部分仍受擔保。

(B)錯誤。債權讓與一部者,抵押權同樣不受影響,受讓人所取得的部分仍在擔保範圍內。

(C)錯誤。抵押物一部滅失或被徵收者,抵押權於殘餘部分仍然存在,僅擔保範圍隨之減縮。

(D)正確。共同抵押是就「同一債權」以數不動產設定抵押;本件僅以一筆土地擔保一筆債權,債權人有二人並不使其成為共同抵押,自無共同抵押權規定的適用。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 題
3. 下列關於一身專屬給付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2. (B)受僱人原則上未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3. (C)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轉包工作
  4. (D)受任人非經委任人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事由,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使用借貸重在對借用人個人的信賴,非經貸與人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勞務給付具專屬性,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C)正確。承攬重在「完成一定之工作」,除依工作性質或契約約定須由承攬人親自完成者外,承攬人得使第三人代為完成,並非一律須經定作人同意。此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委任具高度信賴性,複委任須經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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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 題
4. 甲將自己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A 車出租於乙,尚未交付前,因急需用錢又將A 車設質於丙,並移轉占有,借得20 萬元。其後甲與知情之丁訂立買賣契約,雙方約定A 車價金1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對A 車,向乙、丙、丁所為之各法律行為,皆完全有效
  2. (B)甲將A 車為丙設定質權,應屬無效
  3. (C)乙得對丙主張丙自甲取得A 車之質權不得對抗自己
  4. (D)丁自甲買得A 車後,得請求乙將A 車返還自己
解析

(A)正確。租賃與買賣僅生債權效力,不以出租人或出賣人為所有人為必要;設質時甲仍是所有人並占有該車,得移轉占有為丙設定質權。三個法律行為各自成立生效。

(B)錯誤。甲是A車的所有人且尚未交付於乙,仍得處分並移轉占有,質權設定有效。

(C)錯誤。買賣不破租賃保護的是租賃物已交付後的承租人,且對象是取得所有權之人;乙尚未受交付,亦不生對抗質權人的問題。

(D)錯誤。丁僅取得買賣契約上的債權,尚未取得所有權,無從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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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 題
5. 甲16 歲,因求學關係,長年居住於其父之友人乙(40 歲)家,甲乙兩人感情深厚,情同父子,對外以父子相稱。甲經乙之同意,向丙購買價值新臺幣10 萬元之電腦一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丙之電腦買賣契約,有效
  2. (B)甲丙之電腦買賣契約,無效
  3. (C)甲丙之電腦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4. (D)丙得主張表見代理,甲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解析

(A)錯誤。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單獨所為的買賣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

(B)錯誤。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契約未經允許者是效力未定,而非無效。

(C)正確。乙只是甲父親的友人,縱情同父子亦非甲的法定代理人,其同意不生允許的效力;該買賣契約須待甲的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在此之前效力未定。

(D)錯誤。表見代理處理的是代理權外觀的問題,與行為能力的欠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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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 題
6. 下列關於貨幣之債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為貨幣收藏家,向乙集郵社購買編號為「AB1234567C」之千元鈔票,該契約性質屬特定之債
  2. (B)甲為貨幣收藏家,向乙集郵社購買乙所有已失流通效力之多張舊版百元紙鈔中之一張,該契約性質屬種類之債
  3. (C)債務人乙積欠債權人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因不滿甲對其催收債務之態度,於清償時,未經通知,即以20 萬枚10 元硬幣為之,此時甲得以不適當方法給付為由,而拒絕受領
  4. (D)當事人雖約定於臺北,以美金支付買賣價金。買受人給付時,仍得按市價,以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指定特定編號的鈔票,標的已特定,屬特定之債。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就多張同版舊鈔中之一張,以種類、品質、數量指示,屬種類之債。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以二十萬枚硬幣清償二百萬元的債務,顯非依債務本旨的提出,債權人得拒絕受領。

(D)正確。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的市價以我國通用貨幣給付;但當事人已訂明「以美金支付」者,即屬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落入但書而不得逕以新臺幣給付。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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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 題
7. 下列何者,性質上屬於債權請求權?
  1. (A)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2. (B)所有人對惡意無權占有人滅失或毀損所有物之賠償請求權
  3. (C)鄰地上之工作物有傾倒之危險,土地所有人對鄰地所有人之損害預防請求權
  4. (D)土地所有人對鄰地所有人之移去或變更越界建築請求權
解析

(A)錯誤。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所有權的作用,屬物上請求權。

(B)正確。惡意占有人因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致占有物滅失毀損時,對回復請求人所負的是損害賠償責任;該請求權以填補損害為內容,性質上屬債權請求權。

(C)錯誤。損害預防請求權係相鄰關係下所有權的延伸,屬物上請求權。

(D)錯誤。越界建築的移去或變更請求權,同屬基於所有權而生的物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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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 題
8. 甲乙為朋友,基於互信,乙將其所有A 屋出租予甲,雙方以口頭訂立二年租賃契約,且僅口頭約定每個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1,000 元,除此之外並無任何特殊限制約定。甲之同事丙找不到合適房子,於是甲將其所承租之A 屋分租於丙,丙給付甲租金10,000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間之租賃契約無效
  2. (B)甲分租給丙之房間之衛浴設備故障,雖然分租給丙使用,但甲仍得請求乙修繕,乙不得拒絕
  3. (C)乙得逕向丙請求給付10,000 元之租金
  4. (D)乙與丙向來不和,乙對於甲分租給丙一事,不甚滿意,乙得以甲違法分租為由,終止租賃契約
解析

(A)錯誤。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一年而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的租賃,並非無效。

(B)正確。修繕義務是出租人對承租人所負的契約義務,不因承租人合法轉租其一部而免除;甲仍得請求乙修繕,乙不得以已分租為由拒絕。

(C)錯誤。乙與丙間並無租賃關係,租金請求權存在於乙與甲之間。

(D)錯誤。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的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本件並無反對約定,甲的分租合法,乙不得據以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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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8 題
9. 甲育有乙丙丁二男一女三人。乙自幼出養他人,丙與己婚後育有一子戊,丁結婚後搬離甲之住所。甲與丙己同住,丙去世後,己不堪與甲共同生活,遂與戊搬離。嗣後,乙接甲到住處照顧。數年後甲死亡,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1. (A)由乙單獨繼承
  2. (B)由丁單獨繼承
  3. (C)由丁、戊共同繼承
  4. (D)由乙、丁、戊共同繼承
解析

(A)錯誤。乙自幼出養,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停止,對甲並無繼承權。

(B)錯誤。丙雖先於甲死亡,其子戊仍得代位繼承,並非由丁單獨繼承。

(C)正確。乙已出養而無繼承權;丙先死亡由其子戊代位繼承;己為媳婦,非法定繼承人。故由丁與戊共同繼承。

(D)錯誤。乙已出養,不在繼承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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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9 題
10. 甲之自行車A 被乙竊取後,丙復從乙處竊取A 車騎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得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丙連帶返還A 車
  2. (B)乙得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A 車
  3. (C)甲對乙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五年
  4. (D)乙對丙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二年
解析

(A)錯誤。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應向現在的占有人丙行使;乙已喪失占有,且法律亦無使二人連帶返還的規定。

(B)正確。占有被侵奪者,占有人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乙縱為惡意占有人,其占有仍受占有訴權的保護,得對侵奪人丙行使返還請求權。

(C)錯誤。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十五年,並非五年。

(D)錯誤。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自侵奪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即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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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0 題
11. 甲以行使普通地上權之意思,於A 地興建B 屋居住逾20 年。A 地為下列何種土地,甲得依取得時效規定,請求登記為A 地之地上權人?
  1. (A)未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之林地
  2. (B)水利地
  3. (C)市立公園地
  4. (D)甲乙共有之土地
解析

(A)錯誤。未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的林地依法推定為國有,屬公有土地,不得為時效取得的客體。

(B)錯誤。水利地供公眾使用而具公物性質,不融通,不得時效取得。

(C)錯誤。市立公園地屬公用財產,同樣不得為時效取得的標的。

(D)正確。共有土地仍屬私有的融通物;甲既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和平公然占有並建屋逾二十年,得依時效取得的規定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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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1 題
12. 甲借款於乙,未約定返還期限,今甲欲請求乙返還該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應定至少2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2. (B)乙一經甲催告,即負遲延責任
  3. (C)甲之返還請求權時效,自催告時,開始進行
  4. (D)甲向乙定期1 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後,其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
解析

(A)錯誤。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所應定的是「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而非二個月。

(B)錯誤。須待所定的催告期限屆滿而借用人仍不返還,才發生給付遲延。

(C)錯誤。返還請求權的時效自催告所定期限屆滿時起算,而非自催告時起算。

(D)正確。未定返還期限的消費借貸,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返還;該期限屆至時,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而生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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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2 題
13. 甲幼年時期家境清寒,國小老師乙對甲一再鼓勵與照顧,甚至幫甲籌措學費,讓甲得以完成學業。甲工作賺錢後,因感謝教師乙過去多年照顧,期待乙之子丙可以開車載老師出遊或方便就醫,贈與丙一部汽車,尚未交付。惟嗣後發現丙遊手好閒,經常向乙要錢,若乙不給錢,則對乙施暴力。甲欲撤銷對丙之贈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對丙所贈與之汽車,為無償之贈與。甲尚未移轉贈與物之權利,原則上甲得隨時撤銷其贈與
  2. (B)由於丙對乙有暴力傷害行為,故甲得依民法第416 條規定,撤銷其贈與
  3. (C)若丙對甲欲撤銷贈與之行為不滿,而開車故意撞傷甲,甲受傷住院,不治死亡。甲之繼承人得撤銷贈與人甲對丙之贈與
  4. (D)贈與之撤銷為單方意思表示,故撤銷權人單方向受贈人為撤銷意思表示即可,不須受贈人同意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贈與物的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原則上得撤銷其贈與。

(B)正確。受贈人須對「贈與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贈與人始得撤銷;乙是甲的老師而非上開親屬,丙對乙施暴不該當該款要件。此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受贈人因故意不法行為致贈與人死亡者,贈與人的繼承人得撤銷贈與。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贈與的撤銷是單獨行為,向受贈人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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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3 題
14. 甲、乙、丙三人區分所有A 建物,依序各專有A1、A2 與A3 部分。甲、乙、丙三人約定:甲單獨使用A 建物屋頂平台,尚未登記,且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乙將A2 部分讓與丁,並完成登記。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關於甲單獨使用A 建物屋頂平台之約定,純屬債權契約,其效力絕對不及於第三人丁
  2. (B)基於甲單獨使用A 建物屋頂平台之約定,丁因此應容忍甲使用A 建物屋頂平台
  3. (C)若關於甲單獨使用A 建物屋頂平台之約定,不論明知或有無過失,因未登記在土地登記簿,則丁仍得請求甲返還A 建物屋頂平台於全體區分所有人
  4. (D)若丁受讓時不知關於甲單獨使用A 建物屋頂平台之約定,且就其不知無過失,則得請求甲返還A建物屋頂平台於全體區分所有人
解析

(A)錯誤。區分所有人間的約定,其特定繼受人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即應受拘束,並非絕對不及於第三人。

(B)錯誤。丁是否受拘束,取決於其受讓時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該約定,不能一概認其應予容忍。

(C)錯誤。未登記並不當然使繼受人免受拘束;判斷標準是繼受人的主觀認知,而非有無登記。

(D)正確。該分管約定既未登記,丁受讓時若非明知、亦非可得而知(不知且無過失),即不受該約定拘束,自得請求甲將屋頂平台返還全體區分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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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4 題
15. 下列關於鄰地通行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土地之一部分因受法院之強制執行,致使甲不能與公路為適宜之聯絡,故甲得通行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
  2. (B)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因乙無權占用甲之部分土地,致使甲不能與公路為適宜之聯絡,故甲得通行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
  3. (C)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因將土地之一部分讓與乙,致使甲不能與公路為適宜之聯絡,故甲得通行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
  4. (D)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因甲自行拆除橋樑,致使甲之土地不能與公路為適宜之聯絡,得通行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
解析

(A)正確。因法院強制執行而生的袋地,並非土地所有人任意的一部讓與或分割,不受僅得通行讓與人或他分割人土地的限制,仍得依一般規定通行周圍地。

(B)錯誤。第三人無權占用所生的通行障礙,得以排除侵害請求權除去,並非法律所稱的袋地。

(C)錯誤。因土地一部讓與而生的袋地,僅得通行受讓人、讓與人或他分割人的土地,不得通行其他周圍地。

(D)錯誤。因土地所有人自己的任意行為(自行拆除橋樑)所生者,不得請求通行周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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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5 題
16. 乙於民國111 年元旦租用甲所有A 地建築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請求甲為普通地上權之登記,依民法規定,應於契約成立後2 個月內為之
  2. (B)地上權人乙連續2 個月未支付地租,甲得終止其地上權
  3. (C)甲以地上權人乙欠租為由終止地上權時,無庸定相當期限催告乙
  4. (D)甲未將買賣條件通知地上權人乙,而就A 地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移轉登記於丙時,甲、丙契約不得對抗乙
解析

(A)錯誤。租地建屋者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的登記,法律並未設二個月的期限。

(B)錯誤。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的前提,是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而非二個月。

(C)錯誤。縱已積欠達二年總額,仍應定相當期限催告支付,逾期不付才得終止。

(D)正確。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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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6 題
17. 依民法第8 條規定,下列關於得聲請死亡宣告之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檢察官為維護公益,得獨立聲請死亡宣告,不受利害關係人意見之拘束
  2. (B)與失蹤人共有不動產之人,為該條之利害關係人
  3. (C)失蹤人之債權人為該條之利害關係人
  4. (D)失蹤人配偶之同居人,因有事實上利害關係,為利害關係人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檢察官基於公益得獨立聲請,不受利害關係人意見拘束。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與失蹤人共有不動產者,其權利狀態因宣告而受影響,屬利害關係人。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債權人的受償地位因死亡宣告而受影響,屬利害關係人。

(D)正確。該條所稱利害關係人,限於因死亡宣告而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受影響之人;配偶的同居人僅有事實上或情感上的利害,不具聲請權。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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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7 題
18.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規約時,其效力為何?
  1. (A)有效
  2. (B)無效
  3. (C)效力未定
  4. (D)當場表示異議之區分所有權人得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
解析

(A)錯誤。程序或方法違反規約的決議並非當然有效,法律另設撤銷的救濟。

(B)錯誤。此種瑕疵屬得撤銷而非當然無效,以兼顧團體法律關係的安定。

(C)錯誤。效力未定是待他人承認始定其效力,與本件情形不符。

(D)正確。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規約者,得於法定期間內訴請法院撤銷;惟出席而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再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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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8 題
19. 依民法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下列關於主物與從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主物與從物,是兩個獨立之物
  2. (B)就主物設定普通抵押權,效力及於其從物
  3. (C)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
  4. (D)從物有瑕疵時,買受人不得僅就從物之部分解除契約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主物與從物各為獨立之物,僅在經濟上有輔助關係。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

(D)正確。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解除契約,不得因此解除主物部分;本項的敘述恰與法律規定相反。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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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9 題
20. 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原則上由董事為之
  2. (B)法人對於董事代表權之限制,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3. (C)社團總會與董事為社團法人之必備機關
  4. (D)設立中法人有受遺贈能力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人解散後的清算,除章程或總會另有規定外,原則上由董事為之。

(B)正確。對董事代表權所加的限制,屬「定有者始須記載」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且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並非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此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社團法人須設總會與董事,二者為必備機關。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設立中的法人就遺贈有受領能力,以保護遺贈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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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關於物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分離後之果實,原則上歸屬於果樹之所有人
  2. (B)從物為主物之構成部分,因此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3. (C)物之法定孳息,原則上歸屬於原物所有人
  4. (D)引擎為轎車之從物
解析

(A)正確。物的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原物的所有人;果實分離後原則上歸果樹所有人取得。

(B)錯誤。從物是獨立之物而非主物的構成部分;主物的處分及於從物,是法律另設的效力規定。

(C)錯誤。法定孳息歸屬於有收取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的日數取得,並非當然歸原物所有人。

(D)錯誤。引擎是轎車的重要成分,非獨立之物,不成立從物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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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1 題
22. 甲無過失卻誤以為乙所有之A 畫為B 畫,乃委託丙依甲指示之意思向乙購買A 畫,並授與代理權,乙允諾出賣A 畫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有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
  2. (B)丙有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
  3. (C)甲及丙均有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
  4. (D)因丙無意思表示之錯誤,故甲無撤銷權
解析

(A)正確。意定代理人若依照本人所指示的意思而為意思表示,其意思欠缺的有無應就本人決之;丙既依甲的指示行事,錯誤存在於甲,撤銷權歸甲。

(B)錯誤。丙只是照甲的指示表達,本身並無認識與事實不符的情形。

(C)錯誤。錯誤既只存在於本人,撤銷權不由二人共同享有。

(D)錯誤。正因代理人是依本人指示而為,才須就本人決定意思欠缺的有無,甲自有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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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下列關於狹義無權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無權代理人對於惡意相對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B)無權代理人若無故意或過失,對於善意之相對人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3. (C)本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時,該代理行為始對於本人發生效力
  4. (D)本人對無權代理未為承認前,相對人得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推定拒絕承認
解析

(A)錯誤。無權代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只對「善意」相對人負之,惡意相對人不受保護。

(B)錯誤。該責任屬法定的無過失責任,不以無權代理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C)正確。狹義無權代理的行為效力未定,須經本人承認始對本人發生效力。

(D)錯誤。相對人催告後本人逾期未確答者,法律規定「視為」拒絕承認,並非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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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3 題
24. 關於代理權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為法定代理權之消滅原因
  2. (B)代理權之撤回,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3. (C)代理權之撤回,應經相對人之同意,始生效力
  4. (D)代理權不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
解析

(A)錯誤。撤回是意定代理權的消滅原因;法定代理權基於法律規定而生,不生撤回問題。

(B)正確。代理權的撤回是本人向代理人(或第三人)所為、無須他方同意即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屬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

(C)錯誤。單獨行為依撤回人一方的意思即生效力,不待相對人同意。

(D)錯誤。代理權原則上得於其所由授與的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僅依該關係的性質不得撤回者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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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4 題
25. 經商失敗且妻離子散之甲於家中引火自焚,鄰居乙見狀乃打破甲家中門窗衝入火場救甲。甲死意堅決,不肯離開火場。於火勢兇猛千鈞一髮之際,乙拉甲離開火場時,不得已致甲受傷。就此事件,甲乙互相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得向乙請求受傷之損害賠償
  2. (B)甲得向乙請求甲家中門窗損害之賠償
  3. (C)乙得向甲請求為救甲被燒傷住院治療所生之醫療費用
  4. (D)乙得向甲請求燒傷住院致無法工作之損害賠償
解析

(A)錯誤。乙為免除甲生命上的急迫危險而為管理,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外,對因管理所生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B)錯誤。破門窗入內同屬為排除急迫危險所必要的管理行為,乙同樣不負賠償責任。

(C)正確。甲自焚的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乙雖違反其明示意思仍得為適法的無因管理;乙因管理所支出的醫療費用,得請求甲償還。

(D)錯誤。得請求償還者以因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所受的直接損害為限;住院期間不能工作的所失利益屬間接損失,不在償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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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5 題
26. 甲於地下賭場積欠乙賭債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變賣土地一筆所得價金清償賭債。又甲於約定貨款清償期前一個月,提前付清貨款予出賣人丙。此外,甲因酒醉跌落溝渠,路人丁將其救起送醫,數日後,甲給付10 萬元給丁作為報酬。甲誤以為對戊仍有債務存在而為給付,惟實際上甲與戊間之債務業已因清償而消滅。甲得對何人請求返還已為之給付?
  1. (A)
  2. (B)
  3. (C)
  4. (D)
解析

(A)錯誤。清償賭債是基於不法原因所為的給付,且不法原因僅存於給付人一方以外的情形不存在,甲不得請求返還。

(B)錯誤。對於未到期的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僅得請求返還期前利益。

(C)錯誤。對救助者所為的報酬給付屬履行道德上義務的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D)正確。甲誤以為對戊仍有債務而為給付,屬非債清償且不知無給付義務,該給付欠缺法律上原因,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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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6 題
27. 下列關於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分期付價買賣往往同時附所有權保留約款,以為價金債權之擔保,出賣人於全部價金受償前,保留標的物之所有權
  2. (B)分期付價之買賣,依民法規定,買受人一旦有遲延給付時,出賣人得即請求給付全部價金
  3. (C)分期付價買賣之標的物,僅限於動產
  4. (D)分期付價買賣,應訂立書面契約,始得成立
解析

(A)正確。分期付價買賣的價金分次受償,出賣人風險較高,實務上多同時約定所有權保留,於價金全部清償前保留標的物所有權作為擔保。

(B)錯誤。須買受人遲付的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出賣人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C)錯誤。分期付價買賣的標的不限於動產,不動產亦得為之。

(D)錯誤。買賣為不要式契約,分期付價的約定亦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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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7 題
28. 下列何者非屬直接強制締約?
  1. (A)自來水公司供水契約
  2. (B)台電公司電力供給契約
  3. (C)中華郵政公司郵件遞送契約
  4. (D)航空公司旅客運送契約
解析

(A)錯誤。自來水事業具獨占性且攸關民生,依法負有不得拒絕供水的締約義務。

(B)錯誤。電力供給同屬公用事業,負有強制締約義務。

(C)錯誤。郵政為普及服務,郵件遞送依法不得任意拒絕。

(D)正確。航空客運屬競爭性市場,旅客得選擇不同業者,航空公司並無法定的締約義務,非直接強制締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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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8 題
29. 下列關於債務承擔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2. (B)併存之債務承擔,承擔人係為原債務人提供履約保證之第三人,自不負同一保證責任
  3. (C)免責之債務承擔,從屬於債權之權利,原則上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
  4. (D)併存之債務承擔,原債務人不脫離債之關係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承擔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其不生效力。

(B)正確。併存的債務承擔,承擔人是與原債務人「並存」而負同一債務,性質上屬連帶或不真正連帶,而非為原債務人擔保的保證人;說其不負同一責任,與併存承擔的本質相反。此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免責的債務承擔,債權的從屬權利原則上隨同移轉而繼續存在。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併存承擔的特徵正在於原債務人不脫離債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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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9 題
30. 富商甲欲購買丙建設公司所蓋之A 豪宅,但為避人耳目,委託好友乙以乙之名義向丙購買,並登記在乙名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因甲未授與乙代理權,故甲無法對丙主張A 宅為其所有
  2. (B)甲未授與乙代理權,但甲乙間有委任關係存在,故甲得向乙請求移轉A 宅之所有權於甲
  3. (C)甲未授與代理權於乙,但該A 宅交易之委任契約,應以書面委任,始為有效,故甲不得向乙請求移轉A 宅之所有權
  4. (D)甲乙間成立間接代理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乙以自己名義締約並登記,甲非契約當事人,不得對丙主張所有權。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甲乙間的委任關係使甲得請求乙將因處理委任事務所取得的權利移轉於己。

(C)正確。委任為不要式契約,不以書面為成立或生效要件;甲仍得依委任關係請求乙移轉A宅所有權。此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而為法律行為,學理上稱為間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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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0 題
31. 甲開刀住院,家屬因工作關係,無法術後在醫院照顧甲,於是跟看護乙公司簽約,由該公司之看護員丙到醫院照護病人甲。其看護費用以日計價。丙照護三日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之家屬與乙看護公司成立看護契約,為勞務給付契約之一種
  2. (B)若甲之家屬發現丙並未具有看護經驗,甲之家屬得解除契約,毋庸給付三日看護之費用
  3. (C)甲之家屬雖以丙不具看護經驗而終止契約,仍應給付三日看護之費用
  4. (D)在該三日期間中,若甲情緒不穩,要求家屬親自過夜共同陪伴照顧,甲之家屬仍應給付該三日之看護費用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看護契約以提供勞務為內容,屬勞務給付契約。

(B)正確。看護契約為繼續性契約,僅得向將來終止而不得解除使其溯及消滅;丙既已實際提供三日勞務,該部分的報酬仍應給付。此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終止僅向將來生效,已受領的三日勞務仍應給付報酬。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受領遲延或本人另有安排,不影響已提供勞務的報酬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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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1 題
32. 甲乙丙丁4 人共同約定成立「滿分家教中心」,各出資新臺幣(下同)80 萬元,總額320 萬元,並約定「未來家教課程各自依其專業領域負責開授,亦同時負責該課程之事務處理,家教中心前置準備期間,由甲乙負責執行準備事務,甲乙得自行從合夥財產中提領2 萬元當作準備工作之勞務報酬」。從家教中心地點之尋找、租賃契約之訂立,至裝潢等工作,甲乙合作無間。下列關於事務執行之敘述,何者符合合夥之規定?
  1. (A)甲乙應以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處理家教中心營運之前置工作
  2. (B)若出資額不足負擔後續之裝潢費用,為使家教中心如期開班授課,甲雖未得其他合夥人同意,得直接向A 銀行貸款
  3. (C)因為前置準備工作即花掉當初共同之出資額,為合夥事業之繼續營運,甲乙丙丁有增資之義務
  4. (D)甲得將其對合夥所積欠之出資額,與其應受之報酬額互為抵銷
解析

(A)錯誤。甲乙就前置準備事務受有報酬,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處理,而非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

(B)錯誤。向銀行貸款非合夥的通常事務,須經全體合夥人或依約定的多數決同意,不得由一人逕行為之。

(C)錯誤。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外增加出資的義務;因損失致資本減少者,亦無補充義務。

(D)正確。甲對合夥所負的出資債務,與其因執行事務對合夥所生的報酬債權,當事人相同且均屬金錢給付,得互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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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2 題
33.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丙、丁願意共同擔保甲之借款債務,共同與乙訂立連帶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保證契約為可分之債,丙、丁各對乙負擔50 萬元
  2. (B)丙、丁為甲之連帶保證人,三人對甲之借款債務負同一責任,甲、丙、丁三人平均分擔借款債務
  3. (C)若丙對乙另有30 萬債權,乙向丁請求清償時,丁不得以丙對乙之30 萬債權主張抵銷
  4. (D)丙、丁對乙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解析

(A)錯誤。丙丁共同訂立連帶保證,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的責任,並非可分之債。

(B)錯誤。連帶保證人對外負全部責任;平均分擔只是內部求償關係,不能對抗債權人。

(C)錯誤。丙丁對乙互負連帶債務,丁得就丙應分擔的部分主張以丙對乙的債權抵銷。

(D)正確。連帶保證人拋棄了保證的補充性,債權人得逕向其請求,保證人不得主張先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的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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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3 題
34. 甲為A 地所有人,與乙就A 地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交付A 地於乙,乙因此有權占有A 地
  2. (B)甲交付A 地於乙,乙將A 地出租且交付於丙使用。對甲而言,丙無權占有A 地
  3. (C)甲交付A 地於乙,乙出賣A 地且交付於丁。對甲而言,丁無權占有A 地
  4. (D)甲交付A 地於乙,甲其後移轉A 地所有權於戊。對戊而言,乙有權占有A 地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乙基於使用借貸契約而占有A地,對貸與人甲為有權占有。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借用人非經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丙對甲為無權占有。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乙無權處分並交付於丁,丁對所有人甲同為無權占有。

(D)正確。使用借貸僅生債權效力,不得對抗嗣後取得所有權的第三人;甲將A地讓與戊後,乙對戊即為無權占有。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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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4 題
35. 甲男有一女乙,丙女有一女丁。甲、丙皆喪偶,經朋友介紹後,決定結婚,婚後丙女生一女戊。丁、戊及丁、乙之親屬關係分別為何?
  1. (A)丁、戊為二親等旁系血親,丁、乙無親屬關係
  2. (B)丁、戊為二親等旁系血親,丁、乙亦為二親等旁系血親
  3. (C)丁、戊為三親等旁系血親,丁、乙無親屬關係
  4. (D)丁、戊為三親等旁系血親,丁、乙三親等旁系姻親
解析

(A)正確。丁與戊同母(丙)而異父,為二親等旁系血親;乙與丁分別是甲與丙各自的女兒,彼此既無血緣,也不在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或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三類姻親之列,故無親屬關係。

(B)錯誤。乙與丁之間並無血緣關係,不成立旁系血親。

(C)錯誤。丁與戊為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親等為二親等而非三親等。

(D)錯誤。丁與戊的親等有誤,且乙與丁亦不成立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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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5 題
36. 甲於民國111 年自己出資興建A 屋,但未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就A 屋僅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2. (B)甲之債權人乙取得執行名義後,不得聲請法院拍賣A 屋
  3. (C)甲之債權人乙取得執行名義後,得聲請法院拍賣A 屋,拍定人僅取得A 屋之事實上處分權
  4. (D)甲為A 屋所有人
解析

(A)錯誤。事實上處分權是就他人原始建築的違章建築受讓時所取得的地位;自己出資興建者取得的是所有權。

(B)錯誤。違章建築仍具財產價值,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得聲請查封拍賣。

(C)錯誤。拍定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並非僅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D)正確。自己出資興建房屋者,於建築完成時原始取得其所有權;是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或辦理保存登記,不影響所有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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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6 題
37. 下列關於認領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非婚生子女於生父死亡後,如生父無繼承人,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被告提起認領之訴
  2. (B)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其出生時
  3. (C)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死亡後,檢察官得基於公益之理由提起認領之訴
  4. (D)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親子關係,無須認領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生父死亡而無繼承人時,認領之訴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被告。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認領的效力溯及於子女出生時。

(C)正確。認領之訴的原告限於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法定代理人;檢察官並非法律所定得提起認領之訴之人。此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視為婚生,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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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7 題
38. 下列關於繼承債務之清償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或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全部自其死亡時起,由繼承人承受
  2. (B)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應全部算入限定責任之責任財產範圍內
  3. (C)繼承人所繼承之債務,得僅就因繼承所得遺產之限度內,予以清償
  4. (D)繼承人無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亦就繼承債務之清償,負有限責任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被繼承人的債務除專屬性者外,自死亡時起由繼承人承受。

(B)正確。視為所得遺產而應算入責任財產者,是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的贈與,並非三年。此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現行法採當然限定責任,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限定責任是法定效果,不以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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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拋棄繼承,性質上屬單獨行為
  2. (B)拋棄繼承之3 個月期間,無論繼承人是否知悉自己得繼承,皆從其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起算
  3. (C)於辦理拋棄繼承時,應書面通知次順序繼承人,並提出證明
  4. (D)提出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係以辦理拋棄繼承為其法定要件
解析

(A)正確。拋棄繼承是繼承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生效力,無須他人同意,性質上屬單獨行為(並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B)錯誤。三個月的期間自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並非一律自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

(C)錯誤。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固為拋棄人的義務,但非拋棄的生效要件,亦無提出證明的規定。

(D)錯誤。繼承系統表是辦理繼承登記的文件,並非拋棄繼承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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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9 題
40. 甲於生前作成遺囑,將自己所有之1 克拉鑽戒遺贈友人乙。但不久後,甲另結新歡丙,將該鑽戒贈與丙並交付之。甲死亡時,遺產僅有新臺幣(下同)5,000 元現金。乙得否對甲之子女丁(唯一繼承人)請求給付5,000 元?
  1. (A)可。因乙對丁有履行遺贈請求權,此為債權之性質,丁應以所得遺產5,000 元為限,對乙負清償責任
  2. (B)不可。因甲對乙之遺贈侵害丁之特留分,丁主張扣減後,僅給付2,500 元予乙即足
  3. (C)不可。因遺贈標的物即鑽戒,在繼承開始時不屬於遺產;但乙得主張甲丙之無償行為害及乙對甲之債權,而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4. (D)不可。因甲在作成遺囑後,將遺贈標的物贈與丙,視為撤回遺囑
解析

(A)錯誤。遺贈標的於繼承開始時已不在遺產之內,遺贈本身已因撤回而失效,乙並無履行遺贈請求權。

(B)錯誤。遺贈既已視為撤回,即無侵害特留分或扣減的問題。

(C)錯誤。乙對甲並無既存的債權可資保全,無從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D)正確。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的行為與遺囑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視為撤回;甲將遺贈標的贈與並交付丙,該遺贈即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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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0 題
41.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為在A 銀行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此外對丙有債務60 萬元,對丁有債務60 萬元,其繼承人為子女乙。乙並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亦不知繼承債務之存在。丙在甲死後2 個月向乙請求清償,乙至A 銀行辦理存款之繼承及提領手續,將100 萬元全數領出後,其中60 萬元用於清償丙,剩餘之40 萬元則存入自己在B 銀行之帳戶。丁則遲至甲死後一年,始向乙請求清償60 萬元,此時乙之B 銀行帳戶僅有1 萬元。乙尚有在C 銀行之帳戶存款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提領甲存款存入自己帳戶之行為,屬於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喪失限定責任之利益,故乙應清償丁60 萬元
  2. (B)乙並未依法對繼承債權人之全部債權,就其數額,按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乙應對丁償還,丁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即50 萬元
  3. (C)乙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無從在公示催告期限前,報明債權,乙僅須以現存賸餘之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即可,亦即乙僅須清償丁1 萬元
  4. (D)乙得辦理拋棄繼承,如此乙便不是繼承人,即無庸清償丁任何金額
解析

(A)錯誤。乙提領存款用於清償繼承債務並保管餘額,並非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隱匿遺產,尚不生喪失限定責任利益的效果。

(B)正確。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者,仍應按各債權人的債權數額比例,以遺產分別償還。遺產一百萬、債權合計一百二十萬,丙丁各應受償五十萬;乙逾比例給付丙六十萬,丁應受償而未受償的五十萬,乙應以自己財產負清償責任。

(C)錯誤。未陳報法院並不使繼承人得僅按剩餘遺產清償;其未依比例償還所生的不足額,仍應負責。

(D)錯誤。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得繼承後的法定期間內為之,且乙已為繼承行為,此時不得再行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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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1 題
42. 下列選項中,乙之行為對甲不生效力者為何?
  1. (A)甲為受輔助宣告人,乙為輔助人,乙未經甲授權而以甲之名義,訂立安養中心入住契約
  2. (B)甲為17 歲之未成年人,乙為甲之母,甲之父早年意外死亡,乙為籌措甲之大學學費,而以甲之名義,向丙銀行貸款20 萬元
  3. (C)甲為1 歲嬰兒,乙為甲之母,甲之父意外死亡,丙否認甲之繼承權並排除其對遺產之占有,乙代理甲向丙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
  4. (D)甲為繼承人,乙為遺囑執行人,乙為履行遺贈,將遺產中之A 車交付於受遺贈人丙
解析

(A)正確。輔助人並非法定代理人,其職務在於對受輔助宣告人特定行為的同意,並無代理權;未經授權而以本人名義締約,屬無權代理,非經承認對甲不生效力。

(B)錯誤。乙為甲唯一的法定代理人,於代理權範圍內以甲名義所為的行為對甲生效。

(C)錯誤。乙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對甲生效。

(D)錯誤。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執行必要行為的職務,其交付遺贈物的行為對繼承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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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一子丙,丁男與戊女結婚生有一女己。丙己相戀結婚。下列關於當事人間婚姻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若甲與丁為旁系血親四親等之表兄弟,則丙己之婚姻無效
  2. (B)若丙與丁為旁系血親六親等之表兄弟,則丙己之婚姻無效
  3. (C)若丙己結婚後,甲與戊相繼過世,乙丁若相戀結婚,並未違反民法近親結婚限制之規定
  4. (D)若丙己後來離婚,不久後乙過世,甲己若相戀結婚,其婚姻無效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甲丁為四親等旁系血親,其子女丙與己即為六親等旁系血親,在禁婚範圍內,婚姻無效。

(B)正確。丙與丁為六親等,己是丁之女,丙與己因而為七親等旁系血親,已逾禁止結婚的六親等範圍,婚姻有效。此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乙與丁僅為兒女親家,彼此既非血親亦非姻親,得為結婚。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己曾為甲之子的配偶,對甲為直系姻親;該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仍適用,故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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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3 題
44. 下列敘述,甲與乙對丙「不」負連帶責任者為何?
  1. (A)甲為受監護宣告人,乙為甲之監護人,某日甲在有識別能力之情形下騎機車出門,闖紅燈而撞傷行人丙
  2. (B)甲乙為夫妻,甲開設公司,為拓展公司生產線,該公司向丙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甲就該借款與丙訂立保證契約
  3. (C)甲乙為共同繼承人,遺產有30 萬元現金及對丙之債務10 萬元,甲乙協議遺產分割之結果,由甲取得所有遺產包含債務,丙對此協議不知情
  4. (D)甲公司之董事長乙,為償還公司債務,以詐欺方式低價收購甲公司之股票,致生損害於丙
解析

(A)錯誤。受監護宣告人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而不法侵害他人者,與其監護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正確。與丙訂立保證契約的只有甲一人,乙既非契約當事人,也未因婚姻關係而當然承擔他方的債務,對丙不負任何責任,更無連帶可言。

(C)錯誤。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分割協議屬內部約定,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債權人丙。

(D)錯誤。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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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4 題
45. 下列行為,何者無庸向法院為之,即生效力?
  1. (A)甲被乙詐欺結婚,甲於發現詐欺後,擬撤銷婚姻
  2. (B)甲夫乙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協議由乙妻任之
  3. (C)四十歲之甲,擬收養十歲之乙
  4. (D)甲之母死亡,留下巨額債務,甲擬拋棄繼承
解析

(A)錯誤。因被詐欺而結婚者,撤銷婚姻須向法院請求,不得僅以意思表示為之。

(B)正確。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得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協議即生效力,無須法院介入。

(C)錯誤。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未經認可不生效力。

(D)錯誤。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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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5 題
46. 關於法院許可或裁判終止收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2. (B)養子女浪費財產,養父母得聲請法院裁判終止收養
  3. (C)養父母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裁判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者,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裁判終止收養
  4. (D)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而對養父母為重大侮辱者,即使養父母請求法院裁判終止收養,法院仍得審酌養子女最佳利益決定是否終止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B)正確。裁判終止收養的法定事由為虐待或重大侮辱、遺棄、因故意犯罪受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未受緩刑宣告,以及其他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重大事由;單純浪費財產並非法定事由。此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養父母有該款情事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裁判終止收養。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仍應依其最佳利益決定是否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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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6 題
47. 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財產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婚後繼承其父房產價值1,000 萬元,婚姻關係存續中尚負債300 萬元未清償。乙婚前財產300 萬元,婚後亦繼承500 萬元。甲提起離婚訴訟,乙反訴婚姻無效。起訴時,甲有財產2,000 萬元,乙有財產1,000 萬元。法院判決之結果,甲乙婚姻無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得向甲主張15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2. (B)乙得向甲主張20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 (C)乙得向甲主張30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4. (D)因法院判決甲乙婚姻無效,故乙不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解析

(A)正確。甲的婚後財產為二千萬扣除婚前二百萬、繼承所得一千萬及債務三百萬,計五百萬;乙為一千萬扣除婚前三百萬與繼承所得五百萬,計二百萬。差額三百萬平均分配,乙得請求一百五十萬元。

(B)錯誤。二百萬是乙自己的婚後財產數額,不是雙方差額的一半。

(C)錯誤。三百萬是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而非全額請求。

(D)錯誤。婚姻無效並不使已形成的財產關係無從清算,剩餘財產仍應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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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7 題
48. 甲男、乙女未婚生下丙子。關於丙之稱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在甲尚未認領丙時,丙應從乙之姓
  2. (B)在甲認領丙後,丙應從甲之姓
  3. (C)在甲認領丙後,乙死亡,法院得依丙之請求,為丙之利益,宣告變更丙之姓氏為甲之姓
  4. (D)在丙成年經甲認領後,丙得自行變更姓氏為甲之姓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未經認領前,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B)正確。經生父認領後,子女的稱姓回歸由父母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並非當然改從父姓。此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有事實足認為子女的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宣告變更姓氏。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成年後得於法定次數內自行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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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8 題
49. 甲乙結婚後,生有一女丙,共同收養一子丁。二十年後,甲乙離婚,乙與丁訂立合意終止收養契約。嗣後,甲乙參加丙於美國研究所之畢業典禮時,因飛機失事同時罹難,甲留下財產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乙留下財產1200 萬元。下列關於遺產分配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丙取得1500 萬元,丁取得300 萬元
  2. (B)丙取得1200 萬元,丁取得600 萬元
  3. (C)丙取得1000 萬元,丁取得800 萬元
  4. (D)丙丁各取得900 萬元
解析

(A)正確。甲乙離婚後,乙得單獨與丁合意終止收養,該終止僅使乙丁間的收養關係消滅,甲丁的養親子關係仍存續。甲的六百萬由丙丁均分各得三百萬;乙的一千二百萬由丙單獨繼承。故丙一千五百萬、丁三百萬。

(B)錯誤。丁對乙已無繼承權,不可能自乙的遺產取得分配。

(C)錯誤。此一分配未反映丁已與乙終止收養的事實。

(D)錯誤。丙丁平均分配的前提是兩人對甲乙的遺產均有繼承權,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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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9 題
50. 甲與乙、丙、丁訂立意定監護契約。甲指定乙與丙執行有關護養療治事項。甲指定丁執行財務管理事項。甲受監護宣告後,乙經法院許可辭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法院許可辭任時,應另行選定執行護養療治事務之監護人
  2. (B)由丙繼續執行護養療治之事務
  3. (C)由丙、丁共同執行一切監護事務
  4. (D)乙與丙為一體,乙一人辭任,效力及於丙。由丁單獨任監護人
解析

(A)錯誤。本人已就同一事務指定二人,其中一人辭任後仍有受任人可資執行,法院無須另行選定。

(B)正確。意定監護重在尊重本人的意思自主;甲既指定乙丙共同執行護養療治事務,乙經許可辭任後,該事務由丙繼續執行。

(C)錯誤。甲已將護養療治與財務管理分由不同之人執行,丁不因乙辭任而取得護養療治的權限。

(D)錯誤。共同受任人各有其地位,乙的辭任效力不及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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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0 題
51. 關於法庭公開審理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於婚姻無效確認訴訟,經當事人兩造同意始得不在公開法庭審判
  2. (B)為整理本案之爭點,受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兩造律師,在訴訟程序外,一律不得於受訴法官不在場之適當場所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3. (C)法院為判斷公務員所掌之文書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而命其提出時,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4. (D)第三審行言詞辯論時,一律應採法庭公開之形式
解析

(A)錯誤。家事事件的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為原則,並非須經兩造同意始得不公開。

(B)錯誤。法律明定兩造得經法院同意,於期日外就事實與證據為必要的協議並簡化爭點,並非一律禁止。

(C)正確。法院為判斷公務員所掌文書有無拒絕提出的正當理由而命其提出時,因所涉可能是應保密的內容,法律明定以不公開的方式行之。

(D)錯誤。訴訟的辯論及裁判宣示原則上公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得不公開,並非「一律」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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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1 題
52.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返還A 地,陳稱:乙向甲承租其所有之A 地,租期屆滿後仍拒不返還云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基於法官知法原則,法院不得以甲未自行表明請求權基礎為由,駁回甲之訴
  2. (B)法院應曉諭甲得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以便甲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徹底解決紛爭
  3. (C)如甲明確表示僅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法院應受其拘束,以尊重甲之程序處分權
  4. (D)在乙辯稱兩造間A 地租賃契約因默示更新而繼續存在時,法院不得闡明乙提起反訴,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以謀求訴訟經濟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律的適用是法院的職責,不得因原告未表明請求權基礎而駁回其訴。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使當事人得就同一事實主張各該請求權,以一次解決紛爭。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原告明示僅主張其一者,基於處分權主義,法院應受其拘束。

(D)正確。被告所主張者究為防禦方法或應提起反訴有疑義時,審判長本即應行使闡明權;謂法院「不得」闡明,與闡明義務的規定相反。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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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2 題
53. 關於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未委任律師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即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不必經過第三審
  2. (B)在民事及家事訴訟程序,事實審受訴法院之審判長得准許不具律師資格之專家為訴訟代理人
  3. (C)法律並無容許受訴法院得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規定
  4. (D)在第三審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兩造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行之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者,由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由第二審法院裁定駁回。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經審判長許可者,得委任非律師之人為訴訟代理人。

(C)正確。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的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其選任律師;法律就此設有明文。此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第三審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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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3 題
54.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陳稱:乙某日向甲借貸20 萬元,屆期未返還云云。經審理後,法院認丙係該筆款項之貸與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法院應命甲補正當事人適格
  2. (B)法院應以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甲之請求
  3. (C)法院應依職權將丙列為當事人
  4. (D)法院應曉諭甲變更原告為丙
解析

(A)錯誤。當事人適格係以原告所主張的法律關係為準;甲既主張自己為貸與人,形式上即為適格的原告。

(B)正確。經審理認貸與人另有其人,即是甲所主張的實體法律關係不存在;此屬本案請求無理由的問題,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其請求。

(C)錯誤。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法院不得依職權將第三人列為當事人。

(D)錯誤。原告的更換須經合法的當事人變更程序,法院不得逕行曉諭「變更原告」以取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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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4 題
55.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以租賃關係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屬因租賃權涉訟,故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
  2. (B)因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
  3. (C)債務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者,以其所主張執行名義消滅或妨礙其請求權之範圍,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4. (D)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但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解析

(A)正確。以租賃關係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所爭執者是租賃物的返還而非租賃權本身,其價額應以租賃物的價額為準,不適用以租金總額計算的規定。此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的價額為準。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債務人異議之訴,以其所主張執行名義消滅或妨礙請求權的範圍定其價額。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因債權擔保涉訟者以所擔保的債權額為準,擔保物價額較低時以該物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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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5 題
56. 甲列乙為被告,於105 年11 月1 日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A 屋返還予原告,並應自105 年6 月1 日起至A 屋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主張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103 年10 月1 日承租甲所有之A 屋,約定租期為2 年、租金額為每月10 萬元應按月付清,不料乙自105 年6 月份起積欠租金至今未付,現在租期已經屆滿,又拒不還屋,所以除應返還該屋外,並應照租金額計付損害金於甲,為此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等語,此訴訟經受訴法院為本案審理後,於105 年12 月30 日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1 月7 日宣示判決主文如原告訴之聲明所示。關於給付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原告訴之聲明全部係請求法院為現在即時之給付判決
  2. (B)判決主文內所含「被告應自105 年12 月31 日起至返還A 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0 萬元」部分,屬於將來給付之判決
  3. (C)判決主文內所含「被告應自105 年12 月31 日起至106 年1 月7 日按月給付原告10 萬元」部分,不屬於將來給付之判決
  4. (D)判決主文內所含「被告應自105 年10 月1 日起至返還A 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0 萬元」部分,全屬將來給付之判決
解析

(A)錯誤。訴之聲明中「至返還A屋之日止」的部分,涵蓋言詞辯論終結後尚未到期的給付,屬將來給付之訴。

(B)正確。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日為105年12月30日;自12月31日起至返還之日止的按月給付,於辯論終結時尚未屆期,屬將來給付的判決。

(C)錯誤。該期間同樣落在言詞辯論終結之後,仍屬將來給付。

(D)錯誤。105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的給付於辯論終結前已屆期,屬現在給付,並非「全屬」將來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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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6 題
57. 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返還A 車,陳述:甲所有之A 車被乙竊走,為此請求返還所有物等語(本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在本訴訟之爭點整理程序,甲可再聲明:如A 車返還之執行無效果時,乙應賠償甲若干元
  2. (B)在本訴訟之爭點整理程序,乙辯稱:其已於甲起訴前將A 車出售並交付予丙云云,此時甲可再聲明:如本訴訟之請求為無理由時,請求判決命乙賠償甲若干元
  3. (C)甲起訴時可於本訴訟合併聲明:如A 車返還之執行無效果時,乙應賠償甲若干元,以及如本訴訟之請求為無理由時,請求判決命乙賠償甲若干元
  4. (D)在本訴訟之爭點整理程序,乙辯稱:其已於甲起訴前將A 車出售並交付予丙云云,此時甲不可將本訴訟之請求,變更為請求判決命乙賠償甲若干元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以返還之執行無效果為條件而請求賠償,屬合法的預備(代償)合併聲明。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以本訴請求無理由為停止條件的賠償聲明,屬預備合併,於此情形得為之。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二者性質不同,得於同一訴訟中一併聲明。

(D)正確。標的物已出賣交付而不能返還,屬情事變更;原告得以他項聲明代最初的聲明,將返還之訴變更為損害賠償之訴,無須他造同意。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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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7 題
58.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0 萬元,陳述:乙於某日向甲借貸100萬元,已屆清償期全未返還云云(本訴訟、前訴訟)。就該借款100 萬元是否交付之事實,兩造有所爭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未併聲明請求判決60 萬元,而僅為上開聲明,其起訴之合法性不因此而有欠缺
  2. (B)在本訴訟繫屬之程序上,甲又增加請求判決命乙給付其餘借款60 萬元時,不必徵得乙之同意
  3. (C)在本訴訟經法院判決認定當事人間並未成立上開借貸契約,所以甲對乙之100 萬元借款債權全不存在,乃駁回甲之訴確定後,如甲又對乙提起後訴訟請求返還前訴訟未經聲明之借款餘額60 萬元,並未提出新事證,則法院應駁回後訴訟之請求
  4. (D)在前訴訟經法院以上開借貸100 萬元債務存在為由判決甲勝訴確定後,如甲又對乙提起後訴訟請求返還前訴訟未經聲明之借款餘額60 萬元,則在後訴訟程序上,乙不論有無提出新事證,均得再爭執該借款交付之事實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可分債權的一部請求為法所許,不影響起訴的合法性。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擴張應受判決事項的聲明,不視為訴之變更或追加,無須他造同意。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前訴既認借貸關係全不存在,該判斷對後訴有拘束力,未提出新事證者應予駁回。

(D)正確。前訴判決理由中關於借款已交付的判斷,經兩造以主要爭點激烈攻防並經法院實質審理,發生爭點效;後訴中乙非提出新事證,不得任意再為相反的爭執。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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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8 題
59. 甲依買賣契約訴請乙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及懲罰性違約金200 萬元。甲於訴訟中主張其與乙訂有違約金之約定,且有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交付貨物遲延,乙應賠償其所受損害800 萬元,並給付懲罰性違約金200 萬元。乙於訴訟中主張其確曾與甲訂立買賣契約,但無遲延交付貨物,且所訂立之違約金約定為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而非懲罰性違約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是否有締結買賣契約為本件訴訟之事實上爭點
  2. (B)違約金之性質為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或懲罰性違約金為本件訴訟之事實上爭點
  3. (C)乙是否有交貨遲延為本件訴訟之事實上爭點
  4. (D)甲、乙是否有違約金之合意為本件訴訟之法律上爭點
解析

(A)錯誤。兩造均承認曾訂立買賣契約,該事實不生爭執,非本件爭點。

(B)錯誤。違約金屬懲罰性或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是對契約條款的定性,屬法律上爭點。

(C)正確。甲主張乙可歸責而遲延交貨,乙則否認有遲延;此為兩造就客觀事實存否所生的歧異,屬事實上爭點。

(D)錯誤。兩造對於訂有違約金約定並無爭執,且其有無屬事實問題,本項的定性亦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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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9 題
60. 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命乙最少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主張:甲於110 年2 月1 日遭乙駕車撞傷,導致嚴重之骨折,為此花用醫療費用數十萬元,受害之身體部位仍續加劇中,為此起訴等語。對此,乙請求駁回甲之訴,抗辯:乙駕車並無過失,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請求之賠償金額雖不盡明確,但受訴法院不得認為其訴之聲明不備起訴之程式要件而予以駁回
  2. (B)本件訴訟於110 年5 月30 日辯論終結後,經判決乙應賠償甲30 萬元終告確定,在乙尚未依此判決為給付賠償金以前,甲發現其因110 年2 月1 日乙駕車衝撞受傷之程度自110 年7 月1 日起又更嚴重,以致再增加支出前判決所未曾斟酌之醫療費用15 萬元,就此增加支出之醫療費用,甲得另起訴請求變更前判決所宣示之賠償金額
  3. (C)在受訴法院調查兩造所聲明之證據後,形成心證認為甲所受損害金額為50 萬元時,得逕判決:乙應賠償甲50 萬元
  4. (D)法院在調查、斟酌鑑定報告之內容後,形成心證認為甲所受損害亦因其自己未遵守交通規則所造成時,應將此事實曉諭兩造為辯論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先僅表明最低金額,起訴程式並無欠缺。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確定判決後因情事變更而顯失公平者,得提起變更判決之訴。

(C)正確。原告僅表明最低金額者,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未補充時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法院不得逕行超出其聲明而為五十萬元的判決。此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與有過失屬法院應斟酌的事項,仍應曉諭兩造就此辯論以免生突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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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0 題
61. 甲列乙為被告,於110 年3 月1 日起訴請求判決命乙返還A 地,主張:A 地為甲所有,被乙擅自占用,拒不返還予甲,為此甲起訴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語(本訴訟)。對此,乙於同年月25 日言詞辯論期日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陳述:乙未占有A 地,不負返還義務云云。假使於同年月10 日甲將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丙之名義所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因甲已非該地所有權人,所以受訴法院應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理由,將甲之請求駁回
  2. (B)法院在已查明上開移轉予丙之事實時,不必依職權將本訴訟案情及關涉丙利害之爭點通知丙
  3. (C)丙受本訴訟繫屬之通知後,認為其就A 地所有權有法律上應受保護之利益可主張時,不得在本訴訟程序上將甲及乙列為共同被告,訴請就丙可主張之權利為判決
  4. (D)如受訴法院以乙雖占有A 地但甲於本訴訟繫屬中已將該地所有權移轉予丙,故甲對乙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旨為理由,判決甲敗訴確定後,丙得再基於其自己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判決命乙將A 地返還予丙
解析

(A)錯誤。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者,於訴訟無影響,甲仍為適格當事人。

(B)錯誤。法院知悉訴訟標的已移轉時,宜將訴訟繫屬的事實通知該第三人,使其得決定是否參與。

(C)錯誤。第三人如就兩造訴訟的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提起主參加訴訟。

(D)正確。前訴敗訴的理由是甲已非所有人,該判決並未認定丙無所有權;丙既未承當訴訟,其本於自己所有權的返還請求權不受該判決拘束,得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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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1 題
62. 甲對乙訴請返還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在訴訟繫屬中,甲將該借款債權讓與丙,並將讓與之事實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喪失原告適格
  2. (B)乙如抗辯甲已將債權讓與丙,故在訴訟上不得主張該債權,法院應駁回其訴
  3. (C)甲如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丙得以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
  4. (D)在甲受敗訴判決確定之情形,如丙未獲參與訴訟之機會,縱未循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請求救濟,亦不受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
解析

(A)錯誤。債權於訴訟繫屬中讓與者,於訴訟無影響,甲並不因此喪失原告適格。

(B)錯誤。甲得以自己名義續行訴訟,法院不得以此駁回其訴。

(C)正確。確定判決的效力及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的繼受人;丙為債權受讓人,得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強制執行。

(D)錯誤。丙為繫屬後的繼受人,既判力及於丙;其救濟途徑是第三人撤銷訴訟,並非當然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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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2 題
63. 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返還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乙於110 年2 月1 日向甲借用50 萬元,約定應於同年5 月30 日以前償還,當場收受甲交付該款後,卻不於履行期屆至後還錢等語。對此,乙在言詞辯論時請求駁回甲之訴,否認甲有交款之事實,並抗辯縱使甲已交款,乙已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在乙經法院闡明,猶未敘明其有何已清償借款之具體事實及相關證據時,則法院得不以乙所抗辯之清償事實為判決基礎
  2. (B)在乙就其與甲有約定應在110 年5 月30 日以前償還借款之事實不為爭執時,受訴法院不得以此事實為判決之基礎,而須就此事實存否再行調查證據
  3. (C)就甲未受清償之事實,甲不負舉證責任
  4. (D)甲如經法院闡明後,猶未提出有關其已交付借款予乙之證據,則法院可逕判決駁回甲之本案請求,無須審酌有無約定償還借款之事實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經闡明後仍未具體敘明清償的事實與證據者,法院得不以該抗辯為判決基礎。

(B)正確。當事人對他造主張的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而無庸舉證;法院自得逕以該事實為判決基礎,無須再行調查。此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清償為債務消滅的事由,應由主張清償的被告負舉證責任。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交付借款的事實未獲證明時,請求即無理由,無須再審酌清償期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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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3 題
64. 關於證據保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證據保全之管轄法院,應係提起本案訴訟或證物所在地之法院
  2. (B)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及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3. (C)關於法院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
  4. (D)對於法院准許與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受不利裁定之當事人得提起抗告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保全證據由本案管轄法院或證物所在地、受訊問人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聲請時應表明保全的證據、應證的事實及應保全的理由。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准許的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的事實。

(D)正確。准許保全證據的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僅駁回聲請的裁定得為抗告;謂兩者均得抗告,與規定不符。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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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4 題
65. 甲訴請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其借貸100 萬元,並簽發同額支票以資清償,屆期經提示未獲兌現,依票款請求權為請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法院應闡明甲是否要主張借款返還請求權
  2. (B)甲得追加借款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
  3. (C)在乙抗辯甲之票款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甲向受訴法院表明其不請求併就借款返還請求權為判決時,法院應闡明乙是否要對甲提起確認該借款債權不存在之反訴
  4. (D)甲雖未併請求就借款返還請求權為判決,但乙抗辯其不負有該借款債務時,乙得對甲提起請求確認該借款債權不存在之反訴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票款與原因關係併存時,審判長應闡明原告是否一併主張借款返還請求權。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原告得追加借款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

(C)正確。是否提起反訴屬被告的訴訟處分權,法院並無闡明被告提起反訴的義務;此與闡明原告整理其請求的情形不同。此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被告就該借款債權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之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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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5 題
66. 關於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在承攬人對定作人訴請給付報酬金事件,為了整理工程有無瑕疵之爭點,得由法院依職權將事件移付調解
  2. (B)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之訴訟事件,法院亦得依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3. (C)訴訟事件經法院移付調解者,於調解成立後,當事人主張其有無效之原因時得請求繼續審判
  4. (D)在離婚協議無效確認訴訟事件,如經兩造同意得為兩次以上之移付調解
解析

(A)正確。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須經兩造合意;法院不得僅為整理爭點而依職權將事件移付調解。此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發回更審的事件,亦得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移付調解成立後,當事人主張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者,得請求繼續審判。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移付調解的次數,法律並未限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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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6 題
67. 在甲有意基於新臺幣(下同)40 萬元之借款償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償還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於起訴時得表明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最少應給付原告8 萬元」
  2. (B)如甲起訴時為未成年人卻未經合法代理,其訴經本案審理之結果,乙遭受敗訴判決確定時,乙亦得主張甲有該項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而提起再審之訴
  3. (C)甲及乙有意利用訴訟程序解決紛爭時,不得合意請求受訴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審理
  4. (D)甲起訴後,於法院試行和解時,得與乙合意請求受命法官在10 萬元至15 萬元之間酌定應返還之借款額
解析

(A)錯誤。僅表明最低金額的聲明,限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借款返還請求不在其列。

(B)錯誤。未經合法代理的再審事由是為保護該受不利益的當事人而設,勝敗相反的他造不得援以提起再審。

(C)錯誤。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小額程序,法律設有明文。

(D)正確。當事人和解的意思已甚接近者,得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於其表明的範圍內定和解方案;請求在十萬至十五萬元間酌定,正屬此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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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7 題
68. 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被告乙應給付其新臺幣5 萬元,法院依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審理後,認甲之請求全部有理由,乃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臺北地院所為甲勝訴之判決書僅記載主文,不記載判決理由,並無不合法
  2. (B)臺北地院就訴訟費用所為判決,除了命負擔之對象及比例外,必須確定其費用額
  3. (C)本件判決不論原告甲有無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臺北地院均應依職權宣告原告得假執行
  4. (D)若乙對本件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書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小額程序中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捨棄上訴權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小額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的裁判時,應一併確定其費用額。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小額程序法院為被告敗訴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D)正確。小額事件的上訴,管轄法院是原地方法院的合議庭,而非臺灣高等法院。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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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8 題
69. 當事人在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所為之訴訟行為,關於其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第一審法院以被告就原告主張已交付借款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視同自認,認原告就其已交付借款予被告之事實無庸舉證,並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若其欲在第二審程序否認前開視同自認之事實,須舉證證明視同自認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並經撤銷自認後,始得為之
  2. (B)因車禍事故所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在第二審程序主張依兩造所提事證資料,可看出原告與有過失之事實,乃在第二審程序提出原告與有過失之防禦方法,第二審法院不得以其在第一審程序未提出而駁回其抗辯
  3. (C)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第一審判決原告勝訴,被告提起上訴,並在第二審程序進行中向原告為清償。此項清償之事實是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未提出之新防禦方法,依法不得提出,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以免被告利用上訴後清償而獲取勝訴判決,對原告不公
  4. (D)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違反規定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但如他造就此項程序上瑕疵表示無異議,則因責問權喪失而補正
解析

(A)錯誤。視同自認與自認不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隨時爭執,無須具備撤銷自認的要件。

(B)正確。與有過失是法院應依職權斟酌以定賠償金額的事項,且被告所憑者是兩造已提出的事證資料,並非第二審始生的新證據,第二審法院不得以未於第一審提出而駁回。

(C)錯誤。清償發生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後,屬事實發生於其後的新防禦方法,依法得於第二審提出。

(D)錯誤。第二審對新攻擊防禦方法的限制,旨在維護集中審理與審級利益,屬法院應依職權審酌的事項,不因他造未異議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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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9 題
70. 關於第二審法院得否將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在原告甲妻列乙夫為被告,請求家事法院判決准兩造離婚並移轉A 屋所有權登記之事件,兩造於第一審訴訟程序均未抗辯受訴法院不得為審判,經本案判決而提起合法上訴後,受理上訴之第二審法院得依職權以原法院不得為審判為理由,逕將該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
  2. (B)原告依第一審法院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繳足裁判費,而兩造均未對該裁定為抗告,於原告受本案判決全部勝訴,經被告提起上訴後,受理上訴之第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所命繳納之裁判費有不足時,須將原判決廢棄並將該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由第一審法院定期命原告補正
  3. (C)地方法院獨任法官誤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簡易訴訟事件而作成本案判決後,經當事人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時,第二審法院應將該事件發回地方法院簡易庭重新適用簡易程序為本案審理
  4. (D)地方法院獨任法官誤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通常訴訟事件,兩造就本案請求有無理由為攻擊防禦而作成本案判決後,經當事人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時,第二審法院不得以原審法院適用程序錯誤為由,將該事件發回地方法院重新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審理
解析

(A)錯誤。第一審就該事件有無審判權的瑕疵,兩造既未於第一審抗辯而為本案辯論,第二審不得逕以此發回。

(B)錯誤。裁判費核定的裁定既未經抗告而確定,第二審不得因此廢棄原判決並發回命補正。

(C)錯誤。應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而誤行通常程序者,法律明定第二審法院不得以此廢棄原判決。

(D)正確。誤用簡易程序審理通常事件,兩造既已就本案為攻擊防禦而未異議,其程序瑕疵已因責問權喪失而補正,第二審不得以適用程序錯誤為由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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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0 題
71. 原告甲基於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權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某名畫一幅,經第一審判決甲勝訴後,乙提起上訴;在第二審法院審理中,該名畫遭火燒毀,甲乃以情事變更為由,改為請求乙返還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非屬訴之變更,應屬合法
  2. (B)倘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為無理由時,其判決主文應撰寫為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3. (C)倘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為有理由時,應將原判決廢棄
  4. (D)甲如徵得丙及乙之同意,得在第二審主張系爭名畫係遭丙放火燒毀,而追加丙為被告請求其賠償損害
解析

(A)錯誤。由請求交付標的物改為請求返還價金,是以他項聲明代最初的聲明,屬訴之變更。

(B)錯誤。訴既已合法變更,原訴即視為撤回,主文不應再就第一審之訴為裁判。

(C)錯誤。變更之訴為有理由者,第一審判決因原訴撤回而失其效力,無須廢棄,法院僅就新訴為判決。

(D)正確。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原則上須經他造同意;追加丙為被告並經丙與乙均同意者,該追加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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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1 題
72. 被告於第一、二審均受敗訴判決,乃委請甲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告為防禦權利,亦委託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第三審為駁回被告上訴之判決後,被告得聲請法院核定甲之第三審律師酬金,以作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依據
  2. (B)原告於第三審雖獲勝訴確定判決,但因其為被上訴人,依法非必委託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不可,其支出之乙律師酬金,非為訴訟費用,自不得聲請法院核定
  3. (C)當事人聲請法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法院縱認委任契約書為真,亦不受其上所載報酬數額之拘束,但不可核定更多
  4. (D)第三審律師酬金之核定,關涉訴訟費用之計算,故應由第一審法院於確定訴訟費用額時一併核定
解析

(A)錯誤。敗訴當事人所支出的律師酬金由其自行負擔,聲請核定對其並無實益,亦非確定訴訟費用額所應計入他造負擔的項目。

(B)錯誤。第三審被上訴人所委任律師的酬金,同為訴訟費用的一部。

(C)正確。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的一部並應限定最高額;法院核定時不受委任契約所載數額的拘束,但以該數額為上限,不得超過。

(D)錯誤。第三審律師酬金由第三審法院核定,非由第一審法院於確定費用額時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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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2 題
73. 就下列情形,經當事人提起第三審合法上訴後,第三審法院所為下列判決,何者正確?
  1. (A)第二審法院誤甲之上訴為合法,廢棄第一審所為甲敗訴之判決,改判對造乙應返還A 地,乙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原第二審法院
  2. (B)第二審法院逾甲請求之範圍所為之訴外裁判,經乙據以為上訴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原第二審法院
  3. (C)乙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就訴訟標的為認諾,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法院所為甲敗訴之判決,駁回上訴,甲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自為甲勝訴之判決
  4. (D)第二審判決維持第一審所為甲敗訴之判決,駁回甲上訴,甲以該第二審判決不備理由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雖認甲請求為無理由,然原判決確有不備理由之情,故廢棄原判決,發回原第二審法院
解析

(A)錯誤。第二審誤認不合法的上訴為合法而為實體判決者,第三審應廢棄原判決並自為駁回上訴的判決,無庸發回。

(B)錯誤。訴外裁判部分,第三審廢棄該部分即可,不生發回更審的必要。

(C)正確。當事人於訴訟標的為認諾者,法院應本於認諾為其敗訴的判決;第二審違背此一規定,事件依既存事實已可裁判,第三審應廢棄原判決並自為甲勝訴的判決。

(D)錯誤。原判決雖不備理由,但違背法令不影響裁判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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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3 題
74. 關於再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在民事訴訟法上通常訴訟事件,對於第二、三審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確定判決,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各該判決之原第二、三審法院分別管轄
  2. (B)對於家事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本案確定裁定,不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
  3. (C)在有關認領子女事件之家事調解程序,當事人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且對於事實並無爭執,乃合意聲請家事法院為本案裁定,此項裁定經確定者,不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
  4. (D)在民事訴訟法上通常訴訟事件,對於第二、三審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確定判決,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合併管轄
解析

(A)錯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對審級不同的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者,由最高法院合併管轄。

(B)錯誤。家事非訟事件的本案確定裁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的規定聲請再審。

(C)錯誤。合意聲請法院為本案裁定而確定者,同得準用再審的規定救濟。

(D)正確。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為由聲明不服者,法律明定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不由最高法院合併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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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4 題
75. 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下列何者得提起再抗告?
  1. (A)本案訴訟為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通常訴訟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准予假扣押裁定之抗告,所為抗告有理由之裁定
  2. (B)原告請求判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之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法官迴避聲請之抗告,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
  3. (C)抗告法院因抗告人未依法預納抗告裁判費,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4. (D)本案訴訟為請求給付票款10 萬元之小額訴訟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之抗告,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
解析

(A)錯誤。抗告法院以抗告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該裁定相當於第一審所為,應循抗告而非再抗告救濟。

(B)正確。離婚事件屬得上訴第三審的事件,抗告法院以抗告無理由而駁回的裁定,當事人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再為抗告。

(C)錯誤。抗告法院以抗告不合法(未繳裁判費)而駁回者,依法不得再為抗告。

(D)錯誤。小額訴訟事件不得上訴第三審,其第一審裁定的抗告法院裁定亦不得再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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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5 題
76. 關於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定暫時狀態處分以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限,且應能證明該關係存在
  2. (B)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如已為釋明但仍有不足,法院得命當事人供擔保後為假處分
  3. (C)定暫時狀態處分除別有規定外,準用假執行之規定
  4. (D)當事人不得向本案訴訟繫屬之第二審法院聲請假扣押
解析

(A)錯誤。定暫時狀態處分以爭執的法律關係得以本案訴訟確定為前提,惟該關係的存在僅須釋明,不以證明為必要。

(B)正確。假處分的原因應由聲請人釋明;釋明雖有不足,法院仍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為假處分,以兼顧債務人的保障。

(C)錯誤。定暫時狀態處分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假處分的規定,而非假執行。

(D)錯誤。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而向其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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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6 題
77. 甲60 歲與其女乙同住,另有子丙在外生活,甲可以自理生活,但常出門會走失,找不到回家的路,也曾被詐騙辦理手機門號,乙不堪其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法院認甲應受監護宣告,選定乙為監護人,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之裁定僅需送達乙、丙即可
  2. (B)乙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法院審理後,認甲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但有輔助宣告之原因,未經聲請,不得裁定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3. (C)甲受輔助宣告後,經過3 年,身心情況惡化,不認得乙、丙,且無法自理生活,法院得依職權將甲之輔助宣告,變更為監護宣告
  4. (D)乙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法院選任丙為監護人,丙得以其罹患癌症,不能執行監護為由,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解析

(A)錯誤。監護宣告的裁定除送達聲請人、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外,尚應送達受監護宣告之人本人。

(B)錯誤。法院受理監護宣告的聲請,認未達監護程度而有輔助宣告原因者,得依職權為輔助之宣告。

(C)錯誤。將輔助宣告變更為監護宣告,須依聲請為之,法院不得逕依職權變更。

(D)正確。監護人有正當理由者,經法院許可得辭任其職務;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監護職務,即屬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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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7 題
78. 甲、乙於98 年1 月1 日結婚,甲曾於108 年間,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下稱前訴訟),然於法院調解程序成立調解,調解筆錄載明:「甲、乙同意自108 年10 月1 日起分居,甲之其餘請求拋棄」。嗣甲於110 年間,再對乙起訴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下稱後訴訟),主張甲、乙結婚不具備公開儀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於108 年10 月1 日成立調解時,甲已拋棄其餘請求,該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甲提起後訴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顯不合法,法院應予駁回
  2. (B)若乙於後訴訟認諾婚姻關係不存在,法院應為甲勝訴之判決
  3. (C)甲、乙於後訴訟均由本人到場,可以成立訴訟上和解:「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
  4. (D)乙於後訴訟雖承認「甲、乙結婚無公開儀式」之事實,但不生自認之效力
解析

(A)錯誤。前訴調解的內容僅及於分居,並未就婚姻是否存在為處分;且婚姻關係存否本非當事人得任意處分的事項。

(B)錯誤。婚姻無效或不存在的事件不許當事人處分,被告的認諾不生效力,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

(C)錯誤。就不得處分的事項不得成立訴訟上和解,兩造無從以和解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D)正確。婚姻關係存否事件涉及身分關係與公益,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適用辯論主義;當事人就事實所為的承認不生自認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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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8 題
79. 甲夫、乙妻育有未成年子丁,甲、乙分居多年並曾於110 年3 月1 日簽訂扶養費協議,甲同意按月給付乙新臺幣(下同)2 萬元做為丁之扶養費,惟甲自110 年10 月1 日起即未依協議履行,乙依上開協議向法院請求甲給付扶養費或聲請法院酌定丁之扶養費用,甲則抗辯受脅迫而簽訂協議,並撤銷該受脅迫之意思表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乙依扶養費協議請求甲給付扶養費,屬民事訴訟事件,不得由家事法院審理
  2. (B)乙依扶養費協議請求甲給付扶養費事件,就「甲是否受脅迫而簽訂扶養費協議」之爭點,應適用辯論主義
  3. (C)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處分,命甲先按月給付丁扶養費1 萬元,並由乙受領之
  4. (D)法院受理乙聲請酌定丁扶養費事件,不受乙聲明金額之拘束
解析

(A)正確。依協議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屬家事事件法所列的家事訴訟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庭)審理。此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給付扶養費事件屬得處分的事項,其爭點適用辯論主義。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院於本案裁判確定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必要的暫時處分。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酌定扶養費屬非訟性質,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裁量,不受聲明金額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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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9 題
80. 甲夫、乙妻育有受婚生推定之丙、丁、戊等3 名子女。乙妻主張丙實際上是其與庚所生,非受胎自甲之婚生子女。關於否認子女之訴當事人適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由甲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者,應以乙及丙為被告,若乙於甲起訴前死亡者,得僅以丙為被告
  2. (B)甲於知悉丙非婚生子女10 個月後死亡,丁得自甲死亡日起1 年內,以乙及丙為共同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3. (C)甲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於程序進行中死亡,繼承人丁、戊當日知悉後,得於知悉時起10 日內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
  4. (D)甲知悉丙非婚生子女6 個月後,於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前,乙及丙均死亡者,因欠缺對造當事人,甲不得再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由夫起訴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應為被告之人中有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夫於法定期間內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自其死亡時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當事人死亡者,承受訴訟人應於知悉時起十日內為承受訴訟的聲明。

(D)正確。應為被告之人於起訴時均已死亡者,法律明定以檢察官為被告;並非因欠缺對造而不得起訴。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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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80 題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70 題

1. A 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股東有甲、乙二人,但僅甲擔任董事。A 公司從事食品加工事業,因違法添加有毒物質造成消費者損害,但A 公司已無資力,故擬依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向甲、乙求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揭穿公司面紗原則雖僅明文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但得類推適用於有限公司,故有可能向甲、乙求償
  2. (B)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僅明文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僅負有限責任
  3. (C)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亦明文適用於有限公司,故有可能向甲、乙求償
  4. (D)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亦明文適用於有限公司,但僅適用於擔任董事之股東,故有可能向甲求償
解析

(A)錯誤。公司法就有限公司設有相同的規定,無須以類推適用填補。

(B)錯誤。揭穿公司面紗並非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亦非在任何情形都只負有限責任。

(C)正確。公司法於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均設有明文:股東濫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故對甲、乙均有求償的可能。

(D)錯誤。責任的成立取決於股東有無濫用法人地位,與其是否兼任董事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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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 題
2. 公司法有關公司負責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公司債受託人在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2. (B)臨時管理人在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3. (C)檢查人在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4. (D)有限公司董事為當然負責人
解析

(A)正確。公司法所列在執行職務範圍內視為公司負責人者,包括經理人、清算人、臨時管理人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與重整監督人;公司債受託人不在其列。此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臨時管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檢查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有限公司的董事為當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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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 題
3. A 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法人股東,指派甲為其代表人當選為B 公司董事,再被推選為董事長。某日,A 公司改派乙取代甲為其代表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因法人股東具有隨時改派權,乙自可承受B 公司董事長之職位
  2. (B)乙並非B 公司股東會所推選,應再得B 公司股東會同意始可擔任董事
  3. (C)乙可承受B 公司董事職位,但不包括董事長職位
  4. (D)公司行使改派權時應得B 公司同意後,改派始生效
解析

(A)錯誤。法人股東的改派權僅及於其代表人所擔任的董事職務,董事長並非由法人股東指派。

(B)錯誤。董事係由股東會選任,代表人的改派得依其職務關係補足原任期,無須再經股東會同意。

(C)正確。法人股東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代表人補足原任期,故乙承受甲的董事職位;但董事長是由董事會就董事中選任,並非隨代表人的改派而當然移轉。

(D)錯誤。改派權屬法人股東的權限,不以被投資公司同意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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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 題
4.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X 公司)董事會決議委任甲為經理人,依公司章程規定,經理人僅得就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以下之交易行為代表公司。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代表X 公司向Y 公司採購價值300 萬元之原料,如Y 公司不知甲之職權範圍受有限制,X 公司不得拒絕履約
  2. (B)甲未經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下,逕自代表X 公司出售全部財產給Y 公司,X 公司得拒絕履約
  3. (C)甲擔任經理人不適任時,董事會得隨時決議解任之
  4. (D)X 公司章程得將董事會委任及解任經理人之權限,改由股東會決議行之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經理人職權的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讓與全部營業或財產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經理人無此權限。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經理人的委任與解任屬董事會權限,得隨時決議解任。

(D)正確。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的委任、解任與報酬,公司法明定應由董事會以特別決議行之,屬董事會的法定專屬權限,不得以章程移由股東會決議。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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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 題
5. 甲、乙、丙、丁、戊、己及庚等七人為大學同學,畢業後對當Youtuber 有濃厚興趣,欲共同成立A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從事Youtuber 業務,章程對股東表決權之分配無特別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若因A 公司資金短缺、亟需資金援助,然僅甲、乙、丙同意增資,則A 公司仍可為增資行為
  2. (B)若A 公司七人股東均同意為增資行為,但丁、己二人不願按原比例出資,則可經甲、丁、己同意由辛加入成為A 公司新股東
  3. (C)若因疫情肆虐,A 公司有感於經營困難,欲縮減規模、進行減資,則經甲、乙、丙、丁同意即得進行
  4. (D)若因疫情肆虐,A 公司有感於經營困難欲進行減資決議,不同意之股東戊,仍得於章程修正之決議進行否決
解析

(A)錯誤。有限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七人中僅三人同意,未達過半。

(B)錯誤。由新股東參加增資同須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甲、丁、己三人並未過半。

(C)正確。有限公司減資準用增資的規定,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章程未特別約定表決權分配時每人一表決權,七人中甲乙丙丁四人同意即已過半。

(D)錯誤。不同意的股東對因減資而修正章程的部分視為同意,戊無從據以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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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 題
6. 有關公司設立出資種類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無限公司股東得以勞務為出資
  2. (B)有限公司股東得以勞務為出資
  3. (C)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以勞務為出資
  4. (D)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惟不得以勞務為出資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無限公司股東負無限責任,法律容許以勞務或其他權利出資。

(B)正確。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除現金外限於對公司所有的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或技術,並不包括勞務。此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得以勞務抵充出資。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得以財產或技術抵充,不得以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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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 題
7. 公司法有關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以下何者錯誤?
  1. (A)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時,員工與原有股東享有新股認購權
  2. (B)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得以勞務出資
  3. (C)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之同意,始得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4. (D)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須取得全體股東同意,始得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解析

(A)正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時,排除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員工承購與原股東儘先分認的規定,以維持其股東封閉的特性。此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閉鎖性公司的發起人得以勞務抵充出資。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變更為非閉鎖性公司,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非公開發行公司變更為閉鎖性公司,須經全體股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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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7 題
8. A 股份有限公司去年度雖無盈餘,但擬使用法定盈餘公積與資本公積以現金方式發放股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不論公司有無累積虧損,皆可發放
  2. (B)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有股東會決議通過
  3. (C)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得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方式通過分派案
  4. (D)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者,以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解析

(A)正確。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以公司「無虧損」為前提;有累積虧損者應先予彌補,不得逕行發放。此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非公開發行公司應經股東會決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開發行公司得依章程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為現金分派並報告股東會。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者,以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的部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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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8 題
9. 股票未公開發行之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節能減碳,擬以電子方式發送已依法載明召集事由之股東會召集通知,於下列情況,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
  1. (A)經董事會決議,可以電子方式通知
  2. (B)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電子方式通知
  3. (C)發函全體股東徵詢意願後,對回函同意者,可以電子方式通知
  4. (D)公司法不允許以電子方式通知
解析

(A)錯誤。是否以電子方式受通知涉及股東個人的受通知權益,非董事會所得單方決定。

(B)錯誤。股東會決議亦不能取代個別股東的同意。

(C)正確。股東會召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公司徵詢全體股東意願後,對回函同意者以電子方式通知,符合規定。

(D)錯誤。公司法明定經相對人同意即得以電子方式通知,並非一概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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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9 題
10. 自然人甲與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原擬共同設立研發電動車電池之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後因條件無法合意,甲因而退出,下列關於B 公司設立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A 公司仍得獨自以股東身分合法設立B 公司
  2. (B)A 公司必須另尋其他法人為共同發起人,始得合法設立B 公司
  3. (C)A 公司必須另尋其他自然人為共同發起人,始得合法設立B 公司
  4. (D)A 公司必須再尋得任一自然人或法人為共同發起人,始得合法設立B 公司
解析

(A)正確。股份有限公司得由「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A公司為法人,自得獨自設立B公司。

(B)錯誤。法人股東一人即得設立,不以另覓法人共同發起為必要。

(C)錯誤。同理,亦無另尋自然人共同發起的必要。

(D)錯誤。一人法人股東設立為法所明許,不須再有其他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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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0 題
11. 股票未公開發行之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設五席董事,因傳染病疫情嚴峻,該公司擬以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體召開董事會,請問:應符合以下何項要件?
  1. (A)章程明訂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即得不召開實體董事會
  2. (B)章程明訂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會議議案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
  3. (C)章程明訂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且經董事會普通決議後,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
  4. (D)章程明訂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且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後,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
解析

(A)錯誤。僅於章程訂明尚有不足,仍須就當次會議取得全體董事的同意。

(B)正確。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此時視為已召開董事會。

(C)錯誤。法律所要求者是全體董事同意,而非董事會的普通決議。

(D)錯誤。同理,亦非以董事會的特別決議代替全體董事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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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1 題
12. 股票未公開發行之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設監察人二人,由甲、乙擔任,某日甲因病辭世,該公司如何應對始符公司法規定?
  1. (A)缺額達二分之一,應於60 日內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
  2. (B)缺額達二分之一,應於下次股東常會補選
  3. (C)由監察人乙決定何時補選
  4. (D)毋須辦理補選
解析

(A)錯誤。六十日內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是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的規定,不適用於本件。

(B)錯誤。監察人並無「缺額達二分之一應於下次股東常會補選」的規定。

(C)錯誤。是否補選並非由存續的監察人裁量決定。

(D)正確。未公開發行公司的監察人並無最低人數的限制,法律僅於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本件尚有監察人乙在任,毋須辦理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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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2 題
13. A 公司及B 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之董事長為忘年之交。A 公司轉投資B 公司超過相互投資公司之法定門檻後,依法通知B 公司。B 公司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也加碼投資A 公司超過相互投資公司之法定門檻。嗣後B 公司開始籌備當年度之股東常會召集程序,而未將相互投資之事實通知A 公司,且A 公司亦未知B 公司有加碼投資事宜。B 公司股東常會恰巧必須改選全體董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A 公司不得於B 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2. (B)A 公司得行使表決權,惟不得超過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
  3. (C)A 公司得行使表決權,惟不得超過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二分之一
  4. (D)A 公司得行使表決權,且無上限之限制
解析

(A)錯誤。相互投資公司的表決權限制並非全面禁止行使。

(B)錯誤。該三分之一的限制以「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為前提,本件A公司並不知情。

(C)錯誤。法律所定的上限是三分之一,且本件根本不生上限問題。

(D)正確。公司依規定通知他公司後,於未獲他公司相同的通知,亦不知有相互投資的事實者,其股權的行使不受三分之一上限的限制;A公司正屬此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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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3 題
14. 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有關關係企業之敘述何者正確?①A 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0 股,B 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6,000 股,股東甲分別持有A 公司及B 公司5,001 股,則推定A公司與B 公司有控制從屬關係 ②A 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0 股,B 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6,000 股,股東甲分別持有A 公司及B 公司3,001 股,則推定A 公司與B 公司為相互投資公司 ③C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甲、乙、丙、丁、戊共5 名,D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甲、乙、己共3 名,則推定C 公司與D 公司為控制從屬關係 ④C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甲、乙、丙、丁、戊共5 名,D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甲、乙、丁共3 名,則推定C 公司與D 公司為控制從屬關係
  1. (A)②③
  2. (B)②④
  3. (C)①④
  4. (D)①③④
解析

(A)錯誤。②所述是同一股東分別持股的情形,與公司間相互投資的定義不符。

(B)錯誤。②的敘述有誤,不能與④併為正確組合。

(C)正確。①中甲持有兩家公司均逾半數,符合「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而推定為控制從屬;④中相同董事三人,已達C公司董事五人的半數以上,亦達D公司三人的半數以上,同受推定。②誤將股東持股當作相互投資;③相同董事僅二人,未達C公司五席的半數以上。

(D)錯誤。③的相同董事人數未達C公司董事的半數以上,不受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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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4 題
15. 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者,須先取得董事會及股東會特別決議之同意
  2. (B)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如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者,得向法院聲請重整
  3. (C)法院為公司重整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裁定限制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
  4. (D)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監督人
解析

(A)錯誤。公司聲請重整須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的決議,不須股東會決議。

(B)錯誤。得聲請重整的股東,須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而非百分之三。

(C)正確。法院為重整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為公司財產的保全處分,包括限制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

(D)錯誤。重整裁定送達後,公司業務的經營及財產的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重整監督人的職責在於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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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5 題
16. 甲以其所有位於海邊之住宅投保住宅火災保險並附加地震保險,保險期間為1 年。於保險契約生效後3 個月時,因颱風導致甲之住宅部分毀損。依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該保險契約在發生事故之時即為終止
  2. (B)僅保險人取得契約終止權,得將剩餘未發生損失之部分為終止
  3. (C)除要保人終止契約外,保險契約就殘餘部分仍有效
  4. (D)甲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解析

(A)錯誤。契約當然終止的情形,限於保險標的物因非承保事故而「完全滅失」,本件僅部分毀損。

(B)錯誤。因承保事故受部分損失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權;本件颱風非承保事故,亦無僅保險人得終止的道理。

(C)正確。颱風並非住宅火險及地震險所承保的事故,標的物又僅部分毀損而未完全滅失,契約不因此當然終止;除要保人自行終止外,就殘餘部分仍繼續有效。

(D)錯誤。證明及估計損失的必要費用由保險人負擔,以該損失係承保事故所致者為限;本件颱風損失不在承保範圍,自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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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6 題
17. 甲向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投保十年期家族個人壽險,以甲個人、其妻乙、受監護宣告之父丙及14 足歲之子丁為被保險人,統以甲為受益人,約定死亡給付(含喪葬費用)為每人新臺幣500 萬元。於保險期間第三年,家族共同乘坐汽車旅遊時,遭遇嚴重事故,丙及丁不幸身亡,假設本保險契約無其他無效事由且事故發生時丙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試問A 公司應如何賠付?
  1. (A)丙部分賠新臺幣500 萬元;丁部分賠新臺幣500 萬元
  2. (B)丙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丁部分賠新臺幣500 萬元
  3. (C)丙部分賠新臺幣500 萬元;丁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
  4. (D)丙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丁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
解析

(A)錯誤。丙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人,其死亡給付除喪葬費用外的部分無效,不得按約定的五百萬元給付。

(B)正確。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者,除喪葬費用的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且該喪葬費用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定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半數,故丙僅得受領該半額;丁非該等被保險人,依契約約定給付五百萬元。

(C)錯誤。受喪葬費用半額限制者是受監護宣告的丙,而非丁,兩者位置顛倒。

(D)錯誤。丁並非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受喪葬費用半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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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7 題
18. 下列有關保險金信託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信託契約之受益人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2. (B)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3. (C)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保險法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4. (D)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信託受託人得依委託人於信託契約之指示,為該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信託契約的受益人應與保險契約受益人相同,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得於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受益人的處分權。

(D)正確。受託人的職責在於依信託本旨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為給付,並不因受託而取得該保險契約要保人的地位;要保人為何人由保險契約定之,不得以信託契約的指示變更。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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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8 題
19. 甲以所有之A 房屋向乙投保火災保險,某日因火災導致A 房屋受損30%。保險人理賠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2. (B)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3. (C)保險契約之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二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4. (D)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保險人終止契約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C)正確。該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即告消滅,並非二個月。此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雙方均不終止時,保險人對以後事故所致損失的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的餘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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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9 題
20.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新臺幣1,000 萬元。某日甲騎乘機車不慎誤闖由交流道上高速公路,隨即遭高速行駛之貨車撞擊死亡。下列關於A 保險公司給付義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之行為係屬自殺行為,A 保險公司不負給付義務
  2. (B)甲之行為違反交通規則,因違法行為致死,A 保險公司不負給付義務
  3. (C)甲之行為增加自身風險,A 保險公司可依危險增加未通知規定,主張解除契約,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4. (D)A 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
解析

(A)錯誤。誤闖高速公路是過失的違規行為,並無結束生命的意欲,與自殺有別。

(B)錯誤。保險人的免責事由限於法律或契約所定者;單純違反交通規則並非法定免責事由。

(C)錯誤。危險增加指足以影響危險估計的持續狀態,一時的違規駕駛行為不該當,且危險增加的效果亦非解除契約。

(D)正確。甲的死亡屬保險期間內發生的意外死亡事故,不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之列,A公司仍應負保險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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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0 題
21. 甲以其屋舍向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1,200 萬元。保險期間,因房屋建築成本上漲之故,保險標的重置成本暴漲至新臺幣2,000 萬元,甲便另外向B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但未通知B 保險公司已有向A 保險公司投保情事,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600 萬元。於上開二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內,火災發生致房屋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A 保險公司、B 保險公司均應負責
  2. (B)A 保險公司、B 保險公司均無須負責,因甲為惡意複保險,契約無效
  3. (C)僅A 保險公司應負責,因向A 保險公司訂定契約時,尚未構成複保險
  4. (D)A 保險公司無須負責,因甲向B 保險公司訂立契約後,A 保險公司保單即行終止
解析

(A)正確。複保險因未通知而契約無效,以要保人「故意不為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為要件;本件兩契約保險金額合計一千八百萬元,尚低於保險標的的重置成本二千萬元,甲並無藉此獲取不當得利的意圖,兩契約均為有效,二保險人應依比例負責。

(B)錯誤。甲並無不當得利的意圖,不生惡意複保險而契約無效的效果。

(C)錯誤。複保險的效力應就整體判斷,不因訂約先後而使先訂立者獨負其責。

(D)錯誤。後訂立複保險並不使先前的保單當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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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1 題
22. 一般住家火災保單記載:「保險標的為任何商業用途使用一個月前,被保險人應通知保險人。」因經濟收入問題,被保險人將住家改為民宿使用,後因承租旅客吸菸不慎導致房屋火損,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後一個月才將變更民宿及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火災保險人得為那些權利之主張?
  1. (A)變更民宿未依約通知,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2. (B)變更民宿未依約通知,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3. (C)未依約通知變更民宿,以及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均得解除契約
  4. (D)未依約通知變更民宿,以及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均僅得請求損害賠償
解析

(A)正確。變更為民宿屬應通知的危險增加事項,怠於通知者,不問故意過失,他方得據以解除契約;至於火災事故未於法定期限內通知,其效果則是對保險人因此所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B)錯誤。兩者的法律效果恰好顛倒。

(C)錯誤。遲延為事故通知的效果是損害賠償,並非解除契約。

(D)錯誤。危險增加未通知的效果是得解除契約,不僅止於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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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2 題
23. 有關健康保險準用人壽保險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健康保險之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2. (B)約定死亡保險金額時,無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3. (C)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支付保險費
  4. (D)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其契約仍為有效
解析

(A)錯誤。健康保險準用人壽保險關於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請求權的規定。

(B)錯誤。健康保險準用由第三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規定。

(C)正確。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該規定並未列入健康保險的準用範圍,故健康保險的保險費得以訴訟請求給付。

(D)錯誤。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的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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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3 題
24. 關於人壽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2. (B)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經催告到達後屆二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3. (C)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4. (D)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於停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利息及其他費用者,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B)正確。人壽保險的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契約效力始行停止,並非二十日。此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停效逾六個月後申請復效者,保險人得於五日內要求提供可保證明,非達拒絕承保程度不得拒絕復效。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契約終止時保險人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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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4 題
25.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在完成扣款授權書後,於填寫要保書時,因接到緊急電話,未於要保書上簽名即離去,並交代由A 公司之業務員乙代其完成投保手續。乙遂代甲簽名於要保書後送件,A 公司即核保通過。惟在A 公司簽發保險單且未就甲之帳戶為保險費之扣款前,甲即發生意外事故而向A 公司請求保險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A 公司應理賠,因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不因甲未簽名或保單尚未簽發而影響其效力
  2. (B)A 公司應理賠,雖然保險契約為要物契約,但已填寫扣款授權書即屬已繳費
  3. (C)A 公司得拒絕理賠,因保險契約為要式契約,未簽發保險單前,投保程序未完成,契約並未生效
  4. (D)A 公司得拒絕理賠,因保險契約為要物契約,未實際扣款前,保險費屬尚未繳納,契約並未生效
解析

(A)正確。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於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時即成立;保險單僅為證明文件,故甲未親自簽名、保單尚未簽發、保險費尚未實際扣款,均不影響契約的效力,A公司應予理賠。

(B)錯誤。結論雖同,但保險契約並非要物契約,理由有誤。

(C)錯誤。保險契約不以簽發保險單為生效要件,並非要式契約。

(D)錯誤。保險費的交付並非契約成立生效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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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5 題
26. 甲簽發記名本票予乙,經乙記名背書予丙,丙遺失後為丁拾得,丁乃於偽造丙之背書後轉讓予戊,戊再背書讓與己。經執票人己提示退票,己乃起訴請求票款,下列何人應負給付票款之責任?
  1. (A)僅甲、乙兩人要連帶給付票款
  2. (B)甲、乙、戊要連帶給付票款
  3. (C)甲、乙、丙、丁、戊均不需負票據責任
  4. (D)甲、乙、丙、丁、戊均需負連帶給付票款責任
解析

(A)錯誤。戊已於票據上為真正的背書,同須負背書人的責任。

(B)正確。票據上簽名的偽造不影響真正簽名的效力:丙的背書係偽造,丙不負責;丁以丙的名義偽造而自己未簽名,亦不負票據責任。負責者為發票人甲、背書人乙與背書人戊。

(C)錯誤。簽名真正者的票據責任不因他人簽名被偽造而受影響。

(D)錯誤。丙未簽名(其背書係偽造),丁亦未在票上簽名,二人均不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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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6 題
27. 甲為支付手機價款,簽發本票給賣方乙,乙再將該本票背書予丙作為清償貨款之用。其後甲發現手機根本無法使用,本票到期後,丙向甲請求付款。若丙不知甲、乙間之交易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應可拒絕付款,因甲具有物的抗辯權,可對抗一切執票人
  2. (B)甲不可拒絕付款,因甲之抗辯權已因本票轉讓而中斷
  3. (C)甲應可拒絕付款,因丙並非甲之交易相對人
  4. (D)甲不可拒絕付款,因甲對乙亦不具有抗辯權
解析

(A)錯誤。手機無法使用是甲與乙間原因關係的瑕疵,屬人的抗辯,並非得對抗一切執票人的物的抗辯。

(B)正確。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間所存的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丙既不知情而屬善意,甲的原因關係抗辯因票據轉讓而被切斷,不得拒絕付款。

(C)錯誤。丙非交易相對人正是抗辯被切斷的理由,不能反過來作為拒絕付款的依據。

(D)錯誤。甲對乙本有原因關係的抗辯,只是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的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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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7 題
28. 執票人甲持有經付款人乙承兌、背書人丙背書之匯票,該匯票並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後因甲之過失致匯票已逾到期日4 年仍未提示請求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對於丙之票據權利不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2. (B)甲對於乙之票據權利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3. (C)甲對於乙另有利益償還請求權,權利時效期間為3 年
  4. (D)甲對於乙另有利益償還請求權,權利時效期間為1 年
解析

(A)錯誤。對背書人的追索權時效更短,逾四年早已消滅。

(B)正確。票據上的權利對匯票承兌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即因時效消滅;甲逾到期日四年始未提示,對承兌人乙的票據權利已罹於時效。

(C)錯誤。利益償還請求權票據法未設短期時效,應適用一般請求權的十五年時效,並非三年。

(D)錯誤。利益償還請求權的時效同樣不是一年,票據法所定的短期時效不及於該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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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8 題
29. 下列關於票據喪失救濟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票據權利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5 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2. (B)未於期限內聲請公示催告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3. (C)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就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4. (D)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不可向付款人提出止付通知,但得聲請公示催告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票據權利人應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未於期限內聲請公示催告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示催告開始後,尚未到期的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D)正確。兩者恰好相反:已簽名而未記載完成的空白票據仍得為止付通知;但因其尚未具備法定應記載事項而非完全的票據,不得聲請公示催告。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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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甲簽發以A 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之匯票一紙交付予乙,乙再以空白背書方式轉讓予丙,丙未背書將票據交付予丁,丁則將乙之空白背書欄位中被背書人處填載戊之名而將票據交付予戊,戊再將票據以記名背書方式交付予己,己於到期日前向A 為承兌之提示,遭A 拒絕,己得對下列何人行使追索權?
  1. (A)僅甲、乙、丙
  2. (B)僅甲、乙、丁
  3. (C)僅甲、乙、戊
  4. (D)甲、乙、丙、丁、戊
解析

(A)錯誤。丙係未經背書而單純交付轉讓,未在票上簽名,不負背書人責任。

(B)錯誤。丁僅在乙的空白背書欄填載被背書人姓名,自己並未簽名,不負票據責任。

(C)正確。負票據責任者以在票上簽名者為限:發票人甲、背書人乙與記名背書的戊;丙為單純交付、丁僅填載被背書人,均未簽名而不負責。

(D)錯誤。丙與丁均未於票據上簽名,不在追索的對象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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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0 題
31. 甲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付款人為丙,當事人並請丙簽名於票據正面以為憑證。乙將票據背書轉讓予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票據責任未定
  2. (B)若丁到期不獲付款,僅得向乙行使追索權
  3. (C)因甲為發票人,故丙之簽名無意義,無須負票據責任
  4. (D)丙應負承兌人責任
解析

(A)錯誤。甲為發票人,於票據作成時即負發票人的擔保責任,並非未定。

(B)錯誤。丁於不獲付款時,得向發票人、承兌人及背書人等票據債務人行使權利,不以乙為限。

(C)錯誤。付款人於票上簽名有其獨立的意義,不因票上另有發票人簽名而失其效力。

(D)正確。承兌應在匯票正面簽名並記載承兌字樣,但「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丙既為付款人而簽名於正面,即視為承兌而負承兌人責任。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1 題
32. A 簽發匯票予B,票據依序背書轉讓予C、D、E,最後由E 背書轉讓予F。F 得行使追索權時,甲、乙、丙、丁依序願分別為A、B、C、D 參加付款。依票據法,應由何人參加付款?
  1. (A)
  2. (B)
  3. (C)
  4. (D)
解析

(A)正確。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以能免除最多數債務人責任者有優先權;為發票人A參加付款,可同時免除A及其後手B、C、D、E的責任,免除的人數最多。

(B)錯誤。為B參加付款僅能免除B以後之人的責任,免除人數較少。

(C)錯誤。為C參加付款所能免除的債務人更少。

(D)錯誤。為D參加付款所免除者最少,優先權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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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2 題
33. 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10 月1 日簽發本票一紙給乙,並記載見票後1 個月付款,乙於105 年11 月1 日再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丙,丙於106 年4 月30 日持票向甲提示見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丙逾越見票之提示期限,故丙對甲喪失票據權利
  2. (B)丙未逾越見票之提示期限,故丙可以直接向甲、乙行使追索權
  3. (C)丙逾越見票之提示期限,故丙對甲、乙喪失票據權利
  4. (D)丙逾越見票之提示期限,故丙對乙喪失票據權利,但仍可對甲行使票據權利
解析

(A)錯誤。逾期提示所喪失者是對發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權,對發票人的票據權利並不因此消滅。

(B)錯誤。丙已逾越見票提示期限,不得對背書人乙行使追索權。

(C)錯誤。對發票人甲的權利不因逾期提示而喪失。

(D)正確。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本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見票的提示;本件期限至106年4月1日屆滿,丙遲至4月30日始提示,依法對發票人以外的前手(乙)喪失追索權,但對發票人甲仍得行使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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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3 題
34. 甲簽發匯票一紙,記載文字金額「新臺幣伍萬元整」及號碼「$60,000 元」,該匯票之票據金額應為下列何者?
  1. (A)票據無效
  2. (B)$60,000 元
  3. (C)新臺幣伍萬元整
  4. (D)新臺幣伍萬元或$60,000 元均為有效
解析

(A)錯誤。文字與號碼不符並非票據無效的事由,法律另設有解決規則。

(B)錯誤。號碼記載與文字不符時,應以文字為準,不以號碼為準。

(C)正確。票據上記載的金額,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故本件票據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整。

(D)錯誤。票據金額須單一確定,不得同時認二者均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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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4 題
35. 甲授權乙簽發一紙面額新臺幣50 萬元之本票,然乙代理簽發時卻僅於票據上簽自己之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只要甲承認乙為其代理人,乙即不負票據責任
  2. (B)乙須自負發票人之責任
  3. (C)甲與乙須連帶負發票人責任
  4. (D)甲因並未簽名,乙並非發票人,故兩人均不負責
解析

(A)錯誤。乙未載明代理的意旨,其責任不因本人事後承認而免除。

(B)正確。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的意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的責任;乙僅簽自己之名,即以自己為發票人而須自負發票人責任。

(C)錯誤。甲並未在票據上簽名,依票據行為的形式性,不負票據責任。

(D)錯誤。乙既已簽名於票上,即應依票據文義自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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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5 題
36. 具股權性質之虛擬通貨(Securities Token Offering)業經主管機關核定為有價證券,下列何者非認定該通貨之認定標準?
  1. (A)出資於一共同事業
  2. (B)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
  3. (C)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4. (D)發行人出具書面獲利保證
解析

(A)錯誤。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是投資契約的核心要素之一。

(B)錯誤。出資人具有獲取利潤的期待,是判斷是否屬有價證券的要素之一。

(C)錯誤。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的努力,是核心的判斷標準。

(D)正確。認定標準著眼於投資的經濟實質(共同事業、獲利期待、依他人努力獲利),發行人是否另出具書面獲利保證並非判斷要件;若有保證反而不具投資風險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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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6 題
37. A 公司為一家從事航運的上櫃公司,今該公司擬現金發行新股,依證券交易法第28 條之1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A 公司若有主管機關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得不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
  2. (B)主管機關得規定A 公司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以時價向外公開發行
  3. (C)A 公司股東會得決議就此次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二,對外公開發行
  4. (D)A 公司依規定提撥向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之價格,應與向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
解析

(A)正確。股票已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其現金發行新股應提撥的比率由法律直接定為發行新股總額的百分之十(股東會得決議提高),並非未上市上櫃公司所適用、另由主管機關核定的「一定比率」;本項將兩種情形的規定混用。此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主管機關得規定提撥一定比率並以時價向外公開發行。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股東會決議較高比率者從其決議,百分之十二高於法定比率,自屬合法。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依規定提撥向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員工承購的價格應與對外公開發行的價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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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7 題
38. A 上市公司依法設有審計委員會。近期,A 公司擬召開審計委員會,討論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修正案。若A 公司審計委員會欲通過此內部控制制度修正案,應經下列何者之決議通過?
  1. (A)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2. (B)應由三分之二以上審計委員會成員之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
  3. (C)應有過半數審計委員會成員之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
  4. (D)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解析

(A)正確。設置審計委員會的公司,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等法定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B)錯誤。法律所定者是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非以出席人數計算的決議門檻。

(C)錯誤。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是一般會議的決議方式,非本條所定。

(D)錯誤。三分之二高於法定門檻,並非本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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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8 題
39. 從事工具機製造之A 股份有限公司已登錄興櫃,資本額新臺幣3 億元,最近一次全面改選董事為民國109 年,有關該公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應設置獨立董事
  2. (B)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3. (C)若已設薪資報酬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擔任委員
  4. (D)若已設薪資報酬委員會,其職掌包括審議給付經理人之股票選擇權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依主管機關規定,該類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該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C)正確。薪資報酬委員會的成員資格由主管機關所定辦法規範,得由董事或具備專業資格的其他人士擔任,並非須由全體獨立董事出任。此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薪資報酬委員會的職掌包括審議董事與經理人的薪資報酬及股票選擇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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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9 題
40. A 公司已持有B 公開發行公司百分之六十一的股權。今A 公司擬以公開收購方式,再取得B 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股權。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A 公司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後,始得對B 公司進行公開收購
  2. (B)A 公司於公開收購期間不得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其他任何場所或以其他方式,購買同種類之B 公司有價證券
  3. (C)A 公司進行公開收購後,原則上不得任意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
  4. (D)若A 公司未於收購期間完成預定收購數量,除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A 公司於1 年內不得再對B 公司進行公開收購
解析

(A)正確。公開收購人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的有價證券者,屬免向主管機關申報的情形;A公司已持有B公司百分之六十一,無須先行申報。此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開收購期間不得於其他場所或以其他方式購買同種類有價證券。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開收購一經進行,原則上不得任意停止。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未於期間內完成預定收購數量者,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核准外,一年內不得再對同一公司公開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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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0 題
41. A 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董事長因為股市連日不正常下跌,為了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擬經A 公司之董事會特別決議,進行買回庫藏股,來維護A 公司之信用及股東權益。依照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A 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且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2. (B)A 公司所進行庫藏股買回,最長可於買回之日起5 年內將其轉讓
  3. (C)A 公司依照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4. (D)A 公司進行庫藏股買回,A 公司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買回數量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資本公積的金額。

(B)正確。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者,應辦理銷除股份並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得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轉讓者,是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或供認股權憑證行使的情形。此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買回的股份不得質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買回期間內,關係企業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與持股逾一成的股東所持股份不得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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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1 題
42. A 上市公司為避免股本膨脹,原股東股權被稀釋,擬私募普通公司債,以快速取得資金並降低籌資成本,關於普通公司債之私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A 公司須經公司股東會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
  2. (B)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A 公司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400%
  3. (C)A 公司得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4. (D)A 公司應於公司債價款繳納完成日起15 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解析

(A)正確。普通公司債的私募不受股東會特別決議的限制,僅須經董事會決議即得辦理;本項誤援用一般有價證券私募的股東會決議要件。此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普通公司債私募的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的四倍。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得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應於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檢附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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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2 題
43. 甲請教乙律師,因為在證券市場之運作,證券交易所扮演不可或缺之角色,而證券交易所之組織,通常分為會員制及公司制,各依照不同制度,有所相應的規範。依照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股東或受僱人不得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
  2. (B)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為限
  3. (C)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發行之股票,不得於自己或他人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交易
  4. (D)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為避免利益衝突,證券商的董事、監察人、股東或受僱人不得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經理人。

(B)正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並不包括有限公司。此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所發行的股票,不得於自己或他人開設的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交易。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3 題
44. A 公司為一家從事食品加工的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之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掛牌交易。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A 公司第三季的財務報告,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至遲應於每會計年度第三季終了後幾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1. (A)10 日
  2. (B)15 日
  3. (C)30 日
  4. (D)45 日
解析

(A)錯誤。十日並非季報公告申報的法定期限。

(B)錯誤。十五日亦非法定期限。

(C)錯誤。三十日仍短於法律所定的期限。

(D)正確。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並提報董事會的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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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4 題
45. 股票上櫃之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董事甲,知悉足以影響B 公司股價之消息,於該消息公開前,以每股50 元買進該公司股票10,000 股,於消息公開後翌日,以每股65 元賣出5,000 股,其餘5,000 股迄今持有,該消息公開後10 個營業日,B 公司股價平均收盤價為80 元。若甲買賣B 公司股票之行為遭法院認定為內線交易,若不計算稅與交易手續費,依最高法院大法庭之見解,甲從事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為何?
  1. (A)75,000 元
  2. (B)150,000 元
  3. (C)225,000 元
  4. (D)300,000 元
解析

(A)錯誤。七萬五千元僅計入已實際賣出部分的差價,漏未計算仍持有部分。

(B)錯誤。十五萬元僅計入尚未賣出部分,漏未計算已實現的差價。

(C)正確。依大法庭見解,已實現部分以實際賣價與買價的差額計算:(65−50)×5,000=75,000;未實現部分以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與買價的差額計算:(80−50)×5,000=150,000,合計二十二萬五千元。

(D)錯誤。三十萬元是全部一萬股均以平均收盤價計算的結果,未區分已實現與未實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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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5 題
46. 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取得清償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之確定判決後,免除乙之債務,嗣甲復持該確定判決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中地院)對乙為強制執行。臺中地院以甲之執行名義所表彰之實體上請求權,已因免除債務而不存在,乃裁定駁回甲強制執行之聲請。甲於法定期間內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提起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臺中高分院應以臺中地院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為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
  2. (B)臺中高分院應以臺中地院之裁定並無不當為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
  3. (C)臺中高分院應以甲之抗告為有理由,廢棄臺中地院之裁定,另為諭知准許甲強制執行之聲請
  4. (D)臺中高分院應以甲之抗告為有理由,廢棄臺中地院之裁定,發回臺中地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解析

(A)錯誤。駁回強制執行聲請的裁定並非不得聲明不服,債權人得依法抗告。

(B)錯誤。原裁定以實體事由駁回,於法有違,不能謂並無不當。

(C)錯誤。抗告法院不得代執行法院為准予執行的實體處理,應由執行法院依法定程序辦理。

(D)正確。執行法院僅就執行名義的形式為審查,不得審究其所表彰實體請求權的存否;債務人主張債務已免除者,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原裁定於法有違,抗告法院應廢棄並發回更為適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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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6 題
47. 債權人甲持假扣押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乙之財產,發現財產不足抵償假扣押債權,甲乃以乙顯有隱匿財產之情,聲請執行法院定期間命乙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1 年間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1. (A)因甲應就其聲請繳納執行費新臺幣1,000 元,執行法院應定期命其繳納,逾期駁回甲之聲請
  2. (B)因執行債權人有查報債務人財產之義務,甲不得藉此脫免自身義務,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聲請
  3. (C)因財產不足抵償之債權,係指執行名義命債務人為清償而得終局執行者,假扣押裁定之債權尚未確定,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聲請
  4. (D)執行債權無論是否為終局執行之確定債權,執行債權人均得依債務人財產開示之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命債務人報告其財產狀況,執行法院應准許甲之聲請
解析

(A)錯誤。本件應駁回的理由是要件不備,而非未繳納執行費。

(B)錯誤。債權人固有查報財產的義務,但財產開示制度的目的正在於補其不足,不得以此為駁回的理由。

(C)正確。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以「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為要件,該債權須為執行名義命債務人清償而得為終局執行者;假扣押僅屬保全程序,其債權尚未確定,不得據以聲請。

(D)錯誤。財產開示並非任何執行債權人均得聲請,仍以終局執行的債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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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7 題
48. 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之A 地為強制執行,法院於110 年3 月1 日執行查封時,發現乙已於109 年10 月1 日將A 地出租予丙,由丙在該地種植鳳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法院查封A 地之效力,並不及於丙在該土地上所種植之鳳梨
  2. (B)丙就A 地上之鳳梨有收取權,得據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法院就鳳梨部分之強制執行
  3. (C)法院查封A 地之效力,應及於查封後乙得向丙收取租金之債權
  4. (D)甲不得併聲請法院就乙所得向丙收取租金之債權,發扣押命令、收取命令而為執行
解析

(A)錯誤。查封的效力原則上及於查封物的天然孳息,僅第三人有收取權者為例外。

(B)正確。丙基於租賃契約就土地上的鳳梨有收取權,該權利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丙得於程序終結前對債權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排除就鳳梨部分的執行。

(C)錯誤。租金為法定孳息而屬債權,不在土地查封效力所及的範圍,須另為扣押。

(D)錯誤。甲得就債務人對承租人的租金債權,另聲請發扣押命令與收取命令而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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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8 題
49. 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借款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並將甲所有之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以為該借款債務之擔保,屆期甲未清償,乙取得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於109 年9月10 日執行查封時,發現甲已於抵押權設定後之108 年10 月1 日,將A 地出租予丙使用,租期4年。A 地經法院公告拍賣三次始終無人應買,法院乃於110 年7 月14 日公告願買受該地者,得於公告之日起3 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A 地拍賣之底價為500 萬元)為應買之表示,於尚未有人表示應買之際,乙於110 年7 月25 日向法院聲請停止公告應買,並聲請法院裁定除去甲丙間之租賃關係再為減價拍賣,經法院裁定除去該租賃關係後,於110 年8 月30 日進行第四次拍賣程序,該次拍賣由出價最高之丁以550 萬元得標,出價次高之戊(以500 萬元投標)並未得標,然丁除於投標時繳納保證金100 萬元外,並未繳清尾款,法院遂於110 年11 月5 日再次進行第四次拍賣程序,惟此次拍賣並無任何人前來投標應買,乙亦不願承受該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法院進行第四次拍賣時,就拍賣條件應為拍定後不點交
  2. (B)丁於得標後不願繳清尾款時,法院得依職權宣告改由戊以500 萬元得標
  3. (C)於110 年11 月5 日拍賣期日終結後,應視為乙撤回對於A 地之執行
  4. (D)甲丙間之租賃關係既經法院裁定除去,乙嗣於110 年12 月15 日再次聲請對A 地為強制執行,法院於第一次拍賣時,拍賣條件應為拍定後點交
解析

(A)錯誤。抵押權設定在後的租賃關係既經法院裁定除去,拍賣條件應為拍定後點交。

(B)錯誤。拍定人不繳足價金者,應再行拍賣,法院不得逕行改由次高標得標。

(C)正確。經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債權人又不願承受者,於該次拍賣期日終結後,視為撤回該不動產的執行。

(D)錯誤。前次執行既已視為撤回,重新聲請執行時,先前除去租賃關係的裁定效力不當然延續至新程序的第一次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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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9 題
50. 甲分別向乙、丙、丁、戊借貸,並分別簽發及交付本票,作為清償方法,另將其所有之A 地設定抵押權登記予乙,以擔保乙之債權。上述本票均已到期而經提示未獲兌現,丙及丁各取得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丙持以聲請法院查封拍賣A 地。在上述情形,得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丁、戊均可
  2. (B)乙、丁可,戊不可
  3. (C)丁可,乙、戊不可
  4. (D)乙、丁、戊均不可
解析

(A)錯誤。戊既無執行名義,對執行標的物亦無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B)正確。乙就A地有抵押權,屬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不問債權是否屆清償期,均應提出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丁已取得本票裁定的執行名義,亦得聲明參與分配;戊二者皆無,不得為之。

(C)錯誤。抵押權人乙正是法律明定應聲明參與分配之人。

(D)錯誤。乙與丁均具備聲明參與分配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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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0 題
51. 甲簽發本票向乙借款。乙執該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後,持之聲請執行法院對甲為強制執行,查封甲之船舶及建造中船舶多艘。有關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皆準用對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
  2. (B)建造完成部分,準用對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建造中部分,依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
  3. (C)跨洲航行之20 萬噸郵輪,準用對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日月潭之15 噸觀光船,依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
  4. (D)皆依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
解析

(A)錯誤。準用不動產執行規定者限於海商法所定的船舶及建造中的船舶,不包括小船。

(B)錯誤。區別的標準是船舶是否為海商法所稱的船舶,而不在於是否建造完成;建造中的船舶同樣準用不動產執行。

(C)正確。海商法所定的船舶(及建造中的船舶)準用不動產執行的規定;而總噸位未達法定標準的小船不適用海商法,其執行依動產執行的規定。二十萬噸郵輪屬前者,十五噸觀光船屬後者。

(D)錯誤。海商法所定的船舶價值高、公示方法近似不動產,不得一律依動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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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1 題
52. 甲主張其向乙購買A 屋後,乙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將該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並獲勝訴判決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為執行該確定判決,得聲請執行法院函該管地政機關辦理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2. (B)甲得單獨持該確定判決,申請該管地政機關辦理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必對乙聲請強制執行
  3. (C)乙於甲向地政機關辦理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仍得聲請停止執行
  4. (D)如確定判決命乙於甲給付全部價金之同時應將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乙就該價金得持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甲為強制執行
解析

(A)錯誤。此類判決無須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法院不生函請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的問題。

(B)正確。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的判決確定時,視為債務人於判決確定時已為該意思表示;甲得單獨持該確定判決向地政機關申請移轉登記,無須聲請強制執行。

(C)錯誤。既無執行程序可言,自無停止執行的餘地。

(D)錯誤。該判決所命者是乙的移轉登記義務,並未對甲為給付價金的諭知,乙不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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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2 題
53. 甲、乙、丙分別共有A、B 二筆土地,甲列乙、丙為被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A、B 土地,法院以判決諭知A 土地應變賣分割,B 土地應原物分割為B1、B2、B3 三部分,依序分歸甲、乙、丙單獨取得,並告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丙為該判決之被告,不得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
  2. (B)甲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A 土地經二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甲、乙、丙不願承受,甲未撤回A 土地之執行,執行法院得繼續拍賣A 土地至拍定為止
  3. (C)甲、乙、丙不必經強制執行,已分別取得B1、B2、B3 土地之所有權
  4. (D)甲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得依甲之聲請點交B1 土地
解析

(A)正確。分割共有物的判決兼具形成與給付的性質,各共有人相互間均得為執行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雖列為被告,仍得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此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變價分割的執行,於無人應買且共有人不願承受而債權人未撤回時,得繼續拍賣。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分割判決確定時即發生形成力,各共有人當然取得所分得部分的所有權。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所有權雖已取得,占有的移轉仍須執行,得聲請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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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3 題
54. 甲向乙購買乙所有之A 地後,發現乙一地二賣,乃向法院聲請禁止乙移轉A 地所有權之假處分,並經法院裁定准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如甲未對乙提起請求移轉A 地所有權之訴,為假處分裁定之法院,應依乙之聲請,命甲於一定期間起訴
  2. (B)法院應於假處分裁定執行後,始將該裁定送達乙
  3. (C)甲收受假處分裁定後,逾30 日時,不得聲請假處分之執行
  4. (D)如丙已基於其對A 地之地上權,起訴請求乙交付A 地,並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執以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應駁回甲對乙就A 地所為禁止移轉之假處分執行聲請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本案尚未繫屬者,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假處分的執行應於裁定送達債務人之同時或送達前為之,以免脫產。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債權人收受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D)正確。甲的假處分僅禁止乙移轉A地所有權,與丙基於地上權請求交付土地的執行標的並不相同,兩者不生排斥;法院不因丙的執行而駁回甲的假處分執行聲請。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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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4 題
55. 債權人甲持和解筆錄,聲請執行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請求拍賣乙之A 土地,償還乙積欠甲之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債權人丙持假扣押裁定,於A 土地遭查封之翌日聲請執行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亦請求查封A 土地,保全丙對乙之1,200 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終局執行優先於保全執行,執行法院應裁定駁回丙之強制執行聲請
  2. (B)保全執行優先於終局執行,執行法院應裁定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
  3. (C)執行法院應立即囑託地政機關就A 土地再為假扣押查封登記,防免甲撤回強制執行聲請時,乙趁機脫產
  4. (D)丙之強制執行聲請,為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所及,執行法院不須再查封A 土地
解析

(A)錯誤。他債權人就同一財產再聲請執行者,應合併程序,並非駁回其聲請。

(B)錯誤。先繫屬的終局執行不因後來的保全執行而受駁回。

(C)錯誤。同一標的物已查封者,不再重複為查封登記。

(D)正確。對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的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的效力於其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執行程序,故無須重複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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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5 題
56. Eric was next door to Ben. Eric decided to build a new swimming pool in his backyard. After the constructionwas done, Ben found the pool was partly built on his land. It is aif Eric intentionally built his poolon other’s land.
  1. (A)trespass
  2. (B)battery
  3. (C)assault
  4. (D)misrepresentation
解析

(A)正確。未經同意而侵入他人土地或使物體留置於他人土地上,構成 trespass to land(侵入土地);艾瑞克的泳池有一部分建在班的土地上,正屬此種侵權。

(B)錯誤。battery 指對他人身體的不法接觸,本件並未涉及人身。

(C)錯誤。assault 指使他人產生立即遭受身體侵害的恐懼,與本件無關。

(D)錯誤。misrepresentation 指不實陳述,本件並無陳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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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6 題
57.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a sub-field of the law of torts in American common law?
  1. (A)medical malpractice
  2. (B)products liability
  3. (C)auto accidents
  4. (D)devolution of property
解析

(A)錯誤。醫療過失是侵權行為法下的重要類型。

(B)錯誤。產品責任是侵權行為法的核心領域之一。

(C)錯誤。車禍事故是過失侵權最典型的適用場域。

(D)正確。devolution of property 指財產的繼受移轉,屬繼承與財產法的範疇,並非侵權行為法的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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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7 題
58. When the director and the corporation are both parties to a transaction which involves a director's conflictinginterests. The director cannot participate in the corporat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that approves thetransaction in order to avoid violating theto the corporation.
  1. (A)duty of care
  2. (B)duty of loyalty
  3. (C)duty of reliance
  4. (D)duty of good deed
解析

(A)錯誤。duty of care 要求董事以合理的注意與勤勉執行職務,與自我交易的利益衝突無涉。

(B)正確。董事與公司為交易而涉及自身利益衝突時,應迴避該決策程序,否則即違反其對公司所負的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

(C)錯誤。英美公司法上並無所謂 duty of reliance 的董事義務。

(D)錯誤。duty of good deed 並非法律上的董事義務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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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8 題
59. If a Supreme Court Justice agrees with the outcome of the case, but not the majority’s rationale for it, thatJustice may write aopinion.
  1. (A)dissenting
  2. (B)majority
  3. (C)plurality
  4. (D)concurring
解析

(A)錯誤。dissenting opinion 是不同意判決結論者所撰寫的不同意見書。

(B)錯誤。majority opinion 即多數意見本身,並非另行撰寫者。

(C)錯誤。plurality opinion 指未過半但獲最多支持的意見。

(D)正確。同意判決結論但不同意多數意見理由者,得撰寫 concurring opinion(協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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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9 題
60. Mary tried to collect on an airline trip insurance policy she had purchased, but was refused by the insurancecompany on the ground that the policy applied only to a trip on “scheduled airline” and that “technically”under some obscure regulations Mary’s flight was not “scheduled,” even though she had every reason tobelieve that it was. The court held in favor of Mary on the ground that ordinary insurance buyer’sunderstanding should apply, since this was a contract.
  1. (A)of beneficence
  2. (B)of adhesion
  3. (C)for deed
  4. (D)under seal
解析

(A)錯誤。beneficence 指行善,並非契約的類型。

(B)正確。保險單是保險公司單方擬定、要保人僅能全部接受或拒絕的附合契約(contract of adhesion);此類契約的疑義應作有利於未擬約一方的解釋,故以一般投保人的通常理解為準。

(C)錯誤。contract for deed 是不動產分期付款買賣的一種形式。

(D)錯誤。contract under seal 指蓋印契約,是普通法上的古典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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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0 題
61. Sean submitted and Rene accepted a bid to supply approximately 4,000 tons of trap rock for an airport at aunit price. The parties executed a standard form of “Invitation, Bid, and Acceptance (Short From Contract)”supplied by Rene, including typed terms “to be delivered to project as required,” “delivery to startimmediately,” and “cancellation by Rene may be effected at any time.” However,requires that Reneorders and accepts the rock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unless Rene has given Sean a notice of intent to cancel.
  1. (A)good faith
  2. (B)good feeling
  3. (C)good intent
  4. (D)good will
解析

(A)正確。契約當事人負有依誠信履約的義務(good faith);縱使約款允許雷內隨時取消,仍須在合理期間內下單並受領,或先為取消的意思通知,不得以取消權架空對方的契約利益。

(B)錯誤。good feeling 並非契約法上的概念。

(C)錯誤。good intent 不是英美契約法所使用的法律術語。

(D)錯誤。good will 指商譽,與履約義務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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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1 題
62. Securities law intervene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several ways. From the example of Taiwan’s securitieslaw, which of the following does not reflect this intervention?
  1. (A)Companies cannot solicit and receive proxy from shareholders freely.
  2. (B)Companies need to make a public financial disclosure every season or year.
  3. (C)A certain number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are required for newly listed companies.
  4. (D)When issuing new stock, participating underwriters need to have licenses, meet strict qualifications, andcannot be bypassed.
解析

(A)錯誤。限制委託書的徵求與收受,直接介入股東會的表決權行使,屬對公司治理的介入。

(B)錯誤。定期財務資訊的公開揭露,是證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核心手段。

(C)錯誤。要求一定人數的獨立董事,直接形塑董事會的組成。

(D)正確。承銷商的執照與資格要求規範的是證券服務業者的進入門檻與市場秩序,屬對中介機構的管理,並非介入發行公司內部的治理結構。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2 題
63. is a public offer to stockholders of a listed company to exchange their shares for cash or securitiesbypassing the centralized securities exchange market or the over-the-counter market.
  1. (A)Public issuing
  2. (B)Treasury stock
  3. (C)Tender offer
  4. (D)Proxy solicitation
解析

(A)錯誤。public issuing 指公開發行,是公司對外募集資金的程序。

(B)錯誤。treasury stock 指公司買回自己股份而持有的庫藏股。

(C)正確。不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公開要約以現金或有價證券換取上市公司股份者,即公開收購(tender offer)。

(D)錯誤。proxy solicitation 指徵求委託書,目的在取得表決權而非取得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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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3 題
64. Adoption of criminal statutes requiring consideration ofimpact statements during the sentencingstage aims to provide various information about the crime with the court.
  1. (A)victory
  2. (B)victim
  3. (C)vicarious
  4. (D)vice
解析

(A)錯誤。victory 指勝利,與量刑程序無關。

(B)正確。victim impact statement(被害人影響陳述)於量刑階段提出,使法院得知犯罪對被害人所造成的實際影響。

(C)錯誤。vicarious 指代位的、替代的,如代位責任。

(D)錯誤。vice 指惡習或副職,不與 impact statement 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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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4 題
65. could be awarded in addition to actual damages when the defendant acted with recklessness, malice,or deceit.
  1. (A)Compensatory damages
  2. (B)Nominal damages
  3. (C)Punitive damages
  4. (D)Consequential damages
解析

(A)錯誤。compensatory damages 即填補實際損害的賠償,本身就是題幹所稱的 actual damages。

(B)錯誤。nominal damages 是權利受侵害但無實際損害時所判給的象徵性金額。

(C)正確。被告出於重大輕率、惡意或詐欺者,法院得於實際損害賠償之外,另行判給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以懲罰並嚇阻。

(D)錯誤。consequential damages 指因違約而生的間接損害,仍屬填補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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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5 題
66. The 1943 decision, 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a law compelling publicschool students to salute the flag. Justice Jackson wrote that“[I]f there is any fixed star in our constitutionalconstellation, it is that no official, high or petty, can prescribe what shall be orthodox in politics, nationalism,religion or other matters of opinion, or force citizens to confess by word or act their faith therein.”
  1. (A)upheld
  2. (B)struck down
  3. (C)sustained
  4. (D)overhauled
解析

(A)錯誤。upheld 指維持該法律的效力,與傑克森大法官所述的意旨相反。

(B)正確。該判決宣告強制公立學校學生向國旗敬禮的法律違憲而無效(struck down);引文強調任何官員均不得規定何謂政治或信仰上的正統,正是違憲宣告的理由。

(C)錯誤。sustained 同樣是維持之意,與判決結果不符。

(D)錯誤。overhauled 指全面翻修,並非法院對法律違憲所使用的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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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6 題
67.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a constitutional limit on government power?
  1. (A)Check and balance
  2. (B)Judicial review
  3. (C)Ban on ex post facto laws
  4. (D)Presidential immunity
解析

(A)錯誤。權力分立與制衡是限制政府權力的基本設計。

(B)錯誤。司法審查使法院得宣告違憲的法律無效,是對立法與行政的限制。

(C)錯誤。禁止溯及既往的刑事立法,直接限制國家的刑罰權。

(D)正確。總統豁免是對總統的保護與權力行使的保障,作用在於免除其責任,並非對政府權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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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7 題
68. In this case we are asked to reconsider Austin v. Michigan Chamber of Commerce, 494 U.S. 652 (1990). Ithas been noted that “Austin was a significant departure from ancient First Amendment principles.” We agreewith that conclusion and hold that stare decisis does not compel the continuedof Austin.
  1. (A)resistance
  2. (B)forbearance
  3. (C)disapproval
  4. (D)acceptance
解析

(A)錯誤。resistance 指抵抗,與 stare decisis 所要求維持先例的語意不合。

(B)錯誤。forbearance 指容忍、不行使權利。

(C)錯誤。disapproval 指不贊同;法院既認先例背離原則,遵循先例自不可能「強令繼續不贊同」。

(D)正確。法院認 Austin 案背離第一修正案的傳統原則,遂表示遵循先例原則並不強令繼續「接受」(continued acceptance)該判決,因而予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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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8 題
69. In a civil case,are a trivial sum of money awarded to a plaintiff whose legal right has been technicallyviolated but who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y are entitled to compensatory damages because there was noaccompanying loss or harm.
  1. (A)nominal damages
  2. (B)trivial awards
  3. (C)declaratory compensations
  4. (D)punitive damages
解析

(A)正確。權利在法律上雖受侵害,但未能證明有實際損失或損害因而無從請求填補性賠償者,法院判給象徵性的微額金錢,即 nominal damages。

(B)錯誤。trivial awards 並非法律術語。

(C)錯誤。declaratory compensations 並非既有的救濟類型;確認判決本身不含金錢給付。

(D)錯誤。punitive damages 以被告有惡意或重大輕率為前提,目的在懲罰而非象徵性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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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9 題
70. Ais a ruling entered by a trial judge after determining that there is no legally sufficient evidentiarybasis for a reasonable jury to reach a different conclusion.
  1. (A)summary judgement
  2. (B)directed verdict
  3. (C)judgement of dismissal
  4. (D)judgement notwithstanding the verdict
解析

(A)錯誤。summary judgment 是在審判開始前,依書面資料認無真正的事實爭執而逕為判決。

(B)正確。directed verdict 是審判進行中,法官認依現有證據不足以使合理的陪審團得出不同結論時,直接就該爭點作成的裁決。

(C)錯誤。judgment of dismissal 是以程序事由駁回訴訟,不涉及證據是否充分的判斷。

(D)錯誤。judgment notwithstanding the verdict 是在陪審團作成評決「之後」,法官推翻該評決所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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