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司法官第一試 考古題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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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回試卷的科目配比
| 科目 | 每回題數 | 題庫題數 |
|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75 | 375 |
|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75 | 375 |
|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80 | 400 |
|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70 | 350 |
考選部歷屆試題。律師與司法官第一試共用同一份試卷,全卷測驗題,共 300 題: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75 題 + 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75 題;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80 題 + 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70 題。第一試採相對標準——律師取全程到考人數前 33%,司法官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沒有固定及格分數,故本卷不設及格線,只回報得分。第二試為申論題,無法批改,本站不收錄。
範例題目與解析(20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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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A 部會所屬B 訓練機關與學員甲簽訂教育訓練行政契約,約定甲如擅自退訓,應賠償相關之訓練費用,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該自願接受執行之約款,非經行政院之認可,不生效力
- (B)甲如擅自退訓,且拒不償還訓練費用,B 機關得將案件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該管分署強制執行
- (C)甲如擅自退訓,且拒不償還訓練費用,B 機關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 (D)強制執行過程,甲如有不服,得向A 部會聲明異議
解析
(A)錯誤。締約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者,自願接受執行的約款應經其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認可;本件應經A部會認可,而非行政院。
(B)錯誤。行政契約的自願執行約款準用行政訴訟法的強制執行規定,不移送行政執行分署。
(C)正確。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者,該契約即為執行名義;其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應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
(D)錯誤。執行程序中的不服,應循行政訴訟法所定的救濟途徑,非向A部會聲明異議。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8 題
2.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契約約定給付違約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違約金涉及契約相對人自由權利,不得以行政契約約定之
- (B)違約金之約定為例外行為,應經上級行政機關事前同意
- (C)違約金之約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 (D)違約金限於金錢給付義務之違反者,始得約定
解析
(A)錯誤。行政契約得約定人民一方於未履行義務時給付違約金,並無禁止的明文。
(B)錯誤。違約金的約定並非須經上級機關事前同意的事項。
(C)正確。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的相關規定;違約金的性質、酌減與計算,即得準用民法關於違約金的規定。
(D)錯誤。違約金所擔保的義務不以金錢給付為限,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違反同得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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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8 題
3. 關於行政罰法第14 條所定之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之情況包含共同行為人之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及過失參與之情況
- (B)對於共同行為人分別處罰之,並依個別行為情節之輕重審酌其罰鍰之金額
- (C)因身分關係成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時,共同行為人中無該身分者,減輕或免除處罰
- (D)對於共同行為人之處罰,罰鍰合計之總額不得逾法定罰鍰額之上限
解析
(A)錯誤。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以「故意」共同實施為限,過失參與者不適用該規定。
(B)正確。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的輕重分別處罰之,各人的罰鍰金額按其個別情節審酌。
(C)錯誤。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的違反行為,無此身分或關係者仍處以通常的處罰,而非一律減免。
(D)錯誤。共同行為人係分別處罰,法律並未就罰鍰合計總額設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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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8 題
4. 甲使用特定建築物經營商業,違反建築法中建築物不得變更使用之法定義務,同時甲所經營之商業項目,未向主管機關申領營利事業登記證,也違反商業登記法中商業登記之作為義務。就甲於本案所應受之行政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本案共存在兩項違法行為,應依建築法與商業登記法分別裁處行政罰
- (B)本案僅存在單一違法行為,屬於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故應以建築法裁處行政罰
- (C)本案僅存在單一違法行為,不作為義務應優先於作為義務,故應以建築法裁處行政罰
- (D)本案僅存在單一違法行為,主要違法目的在於違規經營商業,故應以商業登記法裁處行政罰
解析
(A)正確。違法變更建築物使用與未辦理商業登記,係違反兩個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兩個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應分別裁處。
(B)錯誤。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係行政罰法第24條就「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所設之規定,本件為數行為,不適用之。
(C)錯誤。行政罰法並無所謂不作為義務優先於作為義務之競合規則,本項推論欠缺法律依據。
(D)錯誤。行政罰之競合不以行為人之主要違法目的為判斷標準;本件既屬數行為,即應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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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8 題
5.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一律皆為5 年
- (B)公法上請求權,若因時效完成,則生抗辯事由
- (C)公法上請求權,並無時效中斷之適用
- (D)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解析
(A)錯誤。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就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者定為5年、為人民者定為10年,並非一律5年。
(B)錯誤。同條第2項明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與民法採抗辯權發生主義者不同。
(C)錯誤。同條第3項規定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並非無中斷之適用。
(D)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32條規定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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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8 題
6. 甲涉嫌竊車,警方通知甲到案接受詢問,於詢問甲涉案情況時,警員因疏忽未告知甲有權保持緘默,甲在不知有此權利的情況下自白犯罪。依實務見解,該自白證據能力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警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未依法告知享有緘默權,為重大之程序違法,甲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
- (B)該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如經證明警員違背程序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仍得作為證據
- (C)如檢察官可證明甲之自白係出於任意,仍具有證據能力
- (D)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以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後,決定該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解析
(A)錯誤。違反告知義務並非一律絕對排除,法律另設有審酌的空間。
(B)錯誤。此一「非出於惡意且出於自由意志」的例外,適用於警詢受拘提、逮捕之人的情形;甲是經通知自行到案,不在其列。
(C)錯誤。任意性只是自白得為證據的前提,並不當然使程序瑕疵所取得的自白具備證據能力。
(D)正確。甲並非受拘提或逮捕之人,其自白的證據能力回歸權衡法則,由法院審酌違背法定程序的情節、對被告權益的侵害與犯罪所生危害等,於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間權衡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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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8 題
7. 甲某夜因殺人罪之現行犯,為警方逮捕,翌日中午經檢察官偵辦後,認有逃亡之疑慮,向管轄法院聲請羈押,並經乙法官訊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乙法官審核該羈押案件,日後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 (B)乙法官審核該羈押案件,使用之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且經過法定程序調查
- (C)乙法官訊問後,認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即可裁定羈押
- (D)甲被警方逮捕至羈押前期間,得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
解析
(A)錯誤。為確保審判的公正外觀與預斷排除,辦理羈押審查的法官不得再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事務。
(B)錯誤。羈押審查是就是否具備羈押原因與必要性所為的判斷,採自由證明即可,不要求嚴格證明。
(C)錯誤。除犯罪嫌疑重大與羈押原因外,尚須具備「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的羈押必要性。
(D)正確。自逮捕時起至羈押前,被告的人身自由已受實際拘束,該期間得依法折抵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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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8 題
8.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通知書之記載,如同拘票應記載事項,包含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 (B)若司法警察(官),因情況急迫而有必要時,臨時以電話、親自登門或其他方式,告知案由後請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亦屬合法
- (C)司法警察(官)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不具直接強制效果,犯罪嫌疑人得依其自由意思決定是否到場接受詢問,或到場後隨時均可自由離去
- (D)犯罪嫌疑人收到通知書到場接受詢問後,縱其身心未受拘束,司法警察(官)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1 項踐行告知義務
解析
(A)正確。司法警察並無逕行拘提的權限,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通知書不生如傳票般記載「得命拘提」的效果。此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情況急迫而有必要時,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告知案由後請其到場。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通知不具強制力,受通知人得自由決定是否到場及何時離去。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開始詢問前仍應踐行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等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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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8 題
9. 關於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不適用交互詰問規定
- (B)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亦適用於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
- (C)檢察官須於起訴時一併主張有無應沒收第三人財產之事實,若於審理中始認為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不得再為主張或聲請
- (D)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不得逕行判決
解析
(A)正確。參與人所爭執者為其財產應否沒收而非被告之罪責,故刑事訴訟法就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明文排除交互詰問相關規定之適用。
(B)錯誤。簡易程序不經通常審判之言詞辯論,協商程序則以當事人之合意為基礎,二者均與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設計不相容,本項敘述與現行規定不符。
(C)錯誤。檢察官於審理中始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仍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並非以起訴時一併主張者為限。
(D)錯誤。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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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8 題
10. 甲涉犯刑法第266 條普通賭博罪(處五萬元以下罰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認罪,法院遂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當庭告知甲下次審理期日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等事項,並記明於筆錄,嗣法院未再對甲送達審理期日之傳票,如甲於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法院僅能再踐行傳喚程序,不可逕發拘票拘提甲
- (B)法院應另訂審理期日,合法送達傳票後,才能審結本案
- (C)法院可不待甲之陳述,一造辯論判決
- (D)法院若欲諭知甲無罪判決,可一造辯論判決;若欲諭知甲有罪,需再行傳喚
解析
(A)錯誤。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面告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甲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依法拘提。
(B)錯誤。當庭面告並記明筆錄已生合法傳喚之效力,無庸另行送達傳票。
(C)正確。本案為應科罰金之案件,甲既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6條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D)錯誤。刑事訴訟法第306條之適用不因判決結果為有罪或無罪而異,應科罰金之案件均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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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8 題
11.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為在A 銀行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此外對丙有債務60 萬元,對丁有債務60 萬元,其繼承人為子女乙。乙並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亦不知繼承債務之存在。丙在甲死後2 個月向乙請求清償,乙至A 銀行辦理存款之繼承及提領手續,將100 萬元全數領出後,其中60 萬元用於清償丙,剩餘之40 萬元則存入自己在B 銀行之帳戶。丁則遲至甲死後一年,始向乙請求清償60 萬元,此時乙之B 銀行帳戶僅有1 萬元。乙尚有在C 銀行之帳戶存款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乙提領甲存款存入自己帳戶之行為,屬於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喪失限定責任之利益,故乙應清償丁60 萬元
- (B)乙並未依法對繼承債權人之全部債權,就其數額,按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乙應對丁償還,丁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即50 萬元
- (C)乙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無從在公示催告期限前,報明債權,乙僅須以現存賸餘之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即可,亦即乙僅須清償丁1 萬元
- (D)乙得辦理拋棄繼承,如此乙便不是繼承人,即無庸清償丁任何金額
解析
(A)錯誤。乙提領存款用於清償繼承債務並保管餘額,並非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隱匿遺產,尚不生喪失限定責任利益的效果。
(B)正確。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者,仍應按各債權人的債權數額比例,以遺產分別償還。遺產一百萬、債權合計一百二十萬,丙丁各應受償五十萬;乙逾比例給付丙六十萬,丁應受償而未受償的五十萬,乙應以自己財產負清償責任。
(C)錯誤。未陳報法院並不使繼承人得僅按剩餘遺產清償;其未依比例償還所生的不足額,仍應負責。
(D)錯誤。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得繼承後的法定期間內為之,且乙已為繼承行為,此時不得再行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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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1 題
12. 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0 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於結婚前有一子丙。甲有婚前財產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乙有婚前財產500 萬元。112 年初,乙女因病死亡。乙死亡時,甲有財產1,200萬元,乙有財產1,0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丙得對甲請求10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 (B)丙得對甲請求20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 (C)丙得對甲請求25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 (D)丙無權利對甲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解析
(A)錯誤。丙並非甲的繼承人,亦非該請求權的權利人。
(B)錯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專屬於配偶一身,丙無從主張。
(C)錯誤。金額的計算縱使正確,權利人仍不是丙。
(D)正確。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除外);丙是乙婚前所生之子,既非甲的繼承人,亦不得繼承乙的該項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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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1 題
13.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與甲之寡母同住並生有二女。乙自懷孕生子後即辭職在家照顧女兒,操持家務,孝敬婆婆。婚後十年,甲有外遇,與丙女同居長達五年而不返家,丙為甲生下一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乙得向甲請求分居五年期間之家庭生活費用
- (B)甲為唯一有責者,但依其情形,仍有可能得向乙女提起裁判離婚之訴訟
- (C)乙女得依民法第1052 條第1 項規定,以絕對裁判離婚事由向法院請求離婚
- (D)甲乙依法為兩願離婚登記後,乙因無過失尚得向甲請求給付贍養費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依其經濟能力分擔,乙得請求分居期間的費用。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憲法法庭已認唯一有責配偶一律不得請求離婚的限制違憲,甲仍有請求的可能。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屬法定的絕對裁判離婚事由。
(D)正確。贍養費的請求以「判決離婚」而無過失之一方陷於生活困難為要件;兩願離婚者不適用該規定。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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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1 題
14. 甲女單身收養乙男,經過5 年,甲女與丙男結婚。乙男成年後,與丁女結婚。又經過多年,甲女死亡,法院許可乙男聲請終止甲、乙之收養關係。若乙男死亡,丁女與丙男結婚時,其效力如何?
- (A)有效
- (B)無效
- (C)效力未定
- (D)得撤銷
解析
(A)錯誤。丙為乙之繼父而屬丁之直系姻親,依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1款不得結婚,該婚姻並非有效。
(B)正確。甲收養乙後與丙結婚,丙即為乙之直系姻親;丁為乙之配偶,與丙間亦成立直系姻親關係。依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3項,該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及收養關係終止後仍適用,故丁與丙之結婚依民法第988條第2款為無效。
(C)錯誤。違反近親結婚限制者依民法第988條第2款為無效,並非效力未定。
(D)錯誤。違反民法第983條之結婚係無效而非得撤銷;得撤銷者為未達法定年齡、不能人道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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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1 題
15. 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乙離婚時,甲有財產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其中繼承200萬元,婚前財產100 萬元,曾向妻乙借款100 萬元,尚未償還。乙現存之婚後有償取得財產為200 萬元。離婚時,乙得向甲主張多少金額之剩餘財產分配?
- (A)50 萬元
- (B)75 萬元
- (C)100 萬元
- (D)150 萬元
解析
(A)正確。甲之婚後財產為800萬元扣除繼承所得200萬元及婚前財產100萬元後之500萬元,再扣除對乙所負債務100萬元為400萬元;乙之婚後財產為現存200萬元加對甲之100萬元債權共300萬元,差額100萬元平均分配,乙得請求50萬元。
(B)錯誤。75萬元係未將乙對甲之100萬元債權列入乙之婚後財產所致之誤算。
(C)錯誤。100萬元為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尚須平均分配,非乙所得請求之全額。
(D)錯誤。150萬元係漏未扣除甲所負債務或誤算乙之婚後財產所得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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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1 題
16. 具股權性質之虛擬通貨(Securities Token Offering)業經主管機關核定為有價證券,下列何者非認定該通貨之認定標準?
- (A)出資於一共同事業
- (B)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
- (C)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 (D)發行人出具書面獲利保證
解析
(A)錯誤。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是投資契約的核心要素之一。
(B)錯誤。出資人具有獲取利潤的期待,是判斷是否屬有價證券的要素之一。
(C)錯誤。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的努力,是核心的判斷標準。
(D)正確。認定標準著眼於投資的經濟實質(共同事業、獲利期待、依他人努力獲利),發行人是否另出具書面獲利保證並非判斷要件;若有保證反而不具投資風險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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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6 題
17. 股票上市之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董事長甲,知悉足以影響該公司股價之消息,於該消息公開前,以新臺幣(下同)100 元買進該公司股份10,000 股,迄今尚未賣出,該消息公開後翌日,A 公司股票收盤價為115 元,消息公開後10 個營業日A 公司股票平均收盤價為140 元,若甲之行為被法院認定構成內線交易,依最高法院大法庭之見解,計算甲之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甲未賣出,故無犯罪所得
- (B)計算犯罪所得時,不應扣除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 (C)甲之犯罪所得採擬制所得法計算
- (D)若有該內線消息以外因素影響A 公司股價,應將該因素影響之股價自犯罪所得中扣除
解析
(A)錯誤。內線交易的犯罪所得不以實際賣出為必要,未賣出部分依擬制方式計算。
(B)錯誤。計算犯罪所得時,應扣除證券交易稅、證券商手續費等交易成本。
(C)正確。行為人買入後尚未賣出者,依大法庭見解採擬制所得法,以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的收盤平均價與買入價的差額計算其犯罪所得。
(D)錯誤。擬制所得法以法定的計算方式一體適用,不再就其他影響股價的因素逐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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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6 題
18.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一家從事食品加工之上市公司,並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最近,A公司擬召開審計委員會,討論年度財務報告等事宜。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A 公司因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所以無須再設置監察人
- (B)A 公司審計委員會得決議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及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 (C)審計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三日前通知委員會各獨立董事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 (D)A 公司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年度財務報告等事項應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但年度財務報告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意見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即不適用有關監察人之規定,無須再設監察人。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審計委員會得決議請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並提供必要資訊,惟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審計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獨立董事成員,僅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並非三日前。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規定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應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但年度財務報告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與否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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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6 題
19. 下列何者不是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發行人?
- (A)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持有A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持股人甲
- (B)作為募集設立B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的自然人乙
- (C)作為募集設立C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的D 股份有限公司
- (D)辦理現金增資而募集發行股票之E 股份有限公司
解析
(A)正確。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其所持有股票者,係有價證券之「持有人」,而非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非證券交易法第5條之發行人。
(B)錯誤。募集設立之發起人為證券交易法第5條所明列之發行人,不問其為自然人或法人。
(C)錯誤。法人擔任募集設立之發起人者,同屬證券交易法第5條所稱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
(D)錯誤。辦理現金增資而募集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正是證券交易法第5條所稱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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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6 題
20. 甲為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的股東。A 公司近期依公司法第267 條規定發行新股,甲取得該公司所印發之新股認購權利證書。同時,甲亦參與A 公司發行新股之公開申購,並幸運抽中而於近日收到中籤通知書。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中籤通知書被視為證券交易法所稱的有價證券
- (B)新股認購權利證書之轉讓,應於原股東認購新股限期後為之
- (C)新股認購權利證書被視為證券交易法所稱的有價證券
- (D)A 公司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發起人
解析
(A)錯誤。中籤通知書僅係公司通知申購人得認購之意思表示,非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所定之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或價款繳納憑證,不視為有價證券。
(B)錯誤。公司法第267條規定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並無須俟原股東認購限期屆滿後始得轉讓之限制。
(C)正確。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明定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D)錯誤。證券交易法第5條所稱發行人為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A公司為發行新股之公司即發行人,並非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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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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