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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律師、司法官第一試 考古題與解析
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律師、司法官第一試考古題,共 300 題,全部附官方標準答案與逐選項解析。可直接閱讀,也可到練習頁依正式考試科目配比模擬作答。免費、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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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歷屆試題。律師與司法官第一試共用同一份試卷,全卷測驗題,共 300 題: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75 題 + 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75 題;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80 題 + 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70 題。第一試採相對標準——律師取全程到考人數前 33%,司法官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沒有固定及格分數,故本卷不設及格線,只回報得分。第二試為申論題,無法批改,本站不收錄。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75 題
1. 有關平等權與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憲法所保障之各種權利,均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私法自治原則亦應遵循,故依居住權利平等,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年紀因素而拒絕出租
(B) 當聲請釋憲之人民無法主張憲法上之平等權時,立法機關行使職權仍須遵循平等原則者,違憲審查機關亦應依平等原則審查系爭規定
(C) 憲法第7 條不僅為主觀權利,並為客觀價值規範,應適用於所有法領域,指導行政、立法與司法
(D)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縱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平等原則
解析
(A) 正確。平等權首要拘束的是國家,於私人間僅有間接的第三人效力;出租人依私法自治選擇締約相對人,除法律另設禁止歧視的明文外,不能逕以平等權課予其出租義務。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平等原則作為客觀法拘束立法者,違憲審查機關仍應據以審查。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平等權兼具主觀權利與客觀價值秩序的性質,指導行政、立法與司法。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國家以私法形式達成行政任務者,仍受平等原則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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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 題
2. 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有關修憲程序與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領土變更之程序與修憲程序相同
(B) 因修憲機關具有民意基礎,故修憲無任何限制
(C) 人民及立法院皆得直接提出憲法修正案
(D) 憲法修正案交付人民複決時,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之同意,始為通過
解析
(A) 正確。領土變更案與憲法修正案同須經立法院高門檻決議、公告半年,再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程序完全相同。
(B) 錯誤。修憲有實質界限:具本質重要性而為憲法規範秩序存立基礎的原則,不得以修憲加以變更。
(C) 錯誤。憲法修正案的提案權專屬立法院,人民並無直接提案權。
(D) 錯誤。複決的通過門檻是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並非投票數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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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 題
3. 有關扶持自耕農,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意旨與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法律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移轉時,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違憲
(B) 耕地租約期滿時,如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將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不得收回耕地,係保護農民之必要手段
(C) 耕地租約期滿後,法律如不問情狀如何,皆課予出租人按固定比例補償承租人之義務,應檢討修正
(D) 有關耕地租約最低租期之規定,並非必要且適當之手段,違反比例原則及契約自由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限制農地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是落實扶植自耕農的手段,經解釋認未違憲。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承租人將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不得收回耕地,屬保護農民的必要措施。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不問具體情狀一律按固定比例課予出租人補償義務,過度限制財產權而應檢討修正。
(D) 正確。最低租期的規定使承租人得以穩定經營、避免頻繁換約而喪失耕作依據,與扶植自耕農及維護農業生產的目的具實質關聯,屬必要且適當的手段,並未違憲。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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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 題
4.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航空公司機組人員防疫旅館隔離之相關規定,主要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之限制?
(A) 人身自由
(B) 居住自由
(C) 職業自由
(D) 人格發展自由
解析
(A) 正確。要求機組人員於指定的防疫旅館內隔離,使其於一定期間不得離開特定處所,是對身體行動自由的直接拘束,核心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
(B) 錯誤。居住自由保障的是設定住居所與住居安寧不受侵擾,與強制留置於特定處所不同。
(C) 錯誤。隔離措施雖影響工作安排,但其規制重心不在職業的選擇或執行。
(D) 錯誤。人格發展自由是概括性的補充保障,本件已有人身自由此一明文的特別規定可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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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 題
5. 關於講學自由或大學生權利,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憲法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其目的包括保障學術自由
(B) 講學自由,就大學教育而言,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
(C) 大學依法訂定章則,對品行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屬大學自治之範疇
(D) 大學生所受大學之處分或措施,限於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始得提起行政爭訟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講學自由的規範目的即在保障學術自由。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就大學教育而言,講學自由包含研究、教學與學習自由。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大學依章則對品行重大偏差的學生為退學處分,屬大學自治範疇。
(D) 正確。大學對學生所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只要侵害其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得於用盡校內途徑後提起行政爭訟,並不限於退學或類此的處分。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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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 題
6. 有關於妨害名譽之行為,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惟該適當處分並不包含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倘加害人為自然人,係因為將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下列何者並不包含在內?
(A) 言論自由
(B) 財產權
(C) 思想自由
(D) 人性尊嚴
解析
(A) 錯誤。強制公開道歉迫使加害人表達與其內心不符的意思,直接侵害其不表意的言論自由。
(B) 正確。強制道歉所侵害者是內心的意思形成與對外表達,並不涉及財產的剝奪或使用限制;財產權不在受侵害的基本權利之列。
(C) 錯誤。強令認錯與致歉涉及良心與價值判斷的形成,侵害思想自由。
(D) 錯誤。以公權力強迫他人自我否定並公開屈服,貶損其主體地位,侵害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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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 題
7.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種法律規定屬於違憲之事實上不平等?
(A) 夫妻非薪資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其稅額,而不得選擇分別申報
(B) 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人,除無謀生能力並確係其扶養者外,且須未滿20 歲或滿60 歲以上
(C)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筆試錄取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之人員,皆安排至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受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D) 受聘僱外國人其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區域外死亡者,不得請領保險給付
解析
(A) 錯誤。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稅,是以婚姻為分類而形成的法律上差別待遇,屬形式上的不平等。
(B) 錯誤。以年齡與謀生能力界定受扶養親屬,同為法律明定的分類標準。
(C) 正確。對三等考試錄取者一律安排至專科學校受訓,形式上雖為相同處理,卻使不同考試等別、不同教育背景者受同一內容的訓練,未按事物本質為合理區別,構成事實上的不平等。
(D) 錯誤。以死亡地是否在保險實施區域內為給付要件,屬明文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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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 題
8. 有關土地徵收,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基於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國家辦理徵收應踐行最嚴謹之程序
(B) 辦理徵收時,國家應踐行公告及書面通知之程序
(C) 徵收之補償應儘速發給,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效
(D) 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收回權雖係私法上請求權,亦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徵收是對財產權最嚴重的干預,應踐行最嚴謹的正當程序。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辦理徵收應踐行公告及書面通知的程序。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補償費未於法定期間內發給者,徵收核准案失其效力。
(D) 正確。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徵收目的不能達成時的收回權,是憲法財產權保障所導出的「公法上」請求權,並非私法上的請求權。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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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8 題
9.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工作權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不動產估價師法限制不動產估價師僅能設置單一事務所而無例外,使其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無法於其他處所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已牴觸比例原則而與憲法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違
(B)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實施要點關於街頭藝人技藝之審查部分,雖涉及對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但係為提供臺北市市民品質優良之娛樂之重要公共利益,且目的與手段間具實質關聯性而屬合憲
(C) 藥事法關於在全民健康保險實施滿2 年後,醫師除於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外,不得為藥品之調劑之規定,雖係對醫師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但係為保障民眾之用藥安全,符合比例原則而屬合憲
(D)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屬對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因按摩業之規範不甚明確,且未能形成多元競爭環境裨益消費者選擇,已牴觸比例原則而與憲法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違
解析
(A) 錯誤。要求專門職業人員設置單一事務所,目的在確保執業品質與責任歸屬,屬對執行職業自由的合理限制,尚未牴觸比例原則。
(B) 錯誤。以行政機關對技藝的審查作為街頭從事藝文活動的前提,對職業自由的限制欠缺充分正當理由,憲法法庭認其違憲。
(C) 正確。醫藥分業旨在使藥品的調劑由專業藥事人員為之,以確保用藥安全;該規定並設有偏遠地區及醫療急迫情形的例外,對醫師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未逾必要程度,屬合憲。
(D) 錯誤。該規定固經宣告違憲,但理由在於保障視障者就業的目的與全面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間欠缺實質關聯、對非視障者形成過度限制,並非因規範不明確或市場競爭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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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9 題
10.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定法官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不得設置非常法院
(B) 憲法第16 條訴訟權保障不包括法定法官原則
(C) 法定法官原則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
(D) 法院案件之分配涉及法官之獨立審判職責及工作之公平負荷,得依法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憲法明定不得設置非常法院,以確保人民由法定法院審判。
(B) 正確。法定法官原則要求案件的承辦法官依事先一般抽象的規範決定,以確保審判獨立與公正,屬訴訟權保障的內涵。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定法官原則為法治國所依循的憲法原則。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案件分配涉及審判獨立與工作負荷,得於合理必要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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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0 題
11. 依據司法院解釋,關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利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受憲法增修條文之明文肯認,國家有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之義務
(B) 屬原住民族之集體權,身為成員之個別原住民,並不享有依循傳統文化生活之獨立的憲法上權利
(C) 國家法律若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利有保護不足之處,國家應負有積極修法之義務
(D) 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利若與生態環境之保護產生衝突時,國家應為妥適調和,必要時非不得限制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之行使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增修條文明定國家應保障、扶助原住民族並促其發展。
(B) 正確。原住民族的文化權利固具集體面向,但個別原住民依其文化傳統從事狩獵等活動的權利,同為其個人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並非僅得由族群集體主張。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保護不足者,國家負有積極修法的義務。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與生態保護衝突時,國家應妥適調和,必要時得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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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1 題
12.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實施酒精濃度檢定者,主管機關若強制將其移由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檢測,與人民之下列何種基本權無涉?
(A) 人身自由
(B) 身體權
(C) 名譽權
(D) 資訊隱私權
解析
(A) 錯誤。強制移由檢驗機構抽血,須將人帶往特定處所並拘束其行動,涉及人身自由。
(B) 錯誤。抽血是對身體完整性的侵入性干預,涉及身體權。
(C) 正確。強制抽血檢測所干預者是人身自由、身體完整性與個人生理資訊的自主控制,並不涉及社會評價的減損,與名譽權無涉。
(D) 錯誤。血液所含的生理資訊屬高度敏感的個人資料,其強制採取與利用涉及資訊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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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2 題
13.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涉及基本權限制之法規,何者因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
(A)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關於「自製之獵槍」之規定
(B) 藥害救濟法關於「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之規定
(C) 教師法關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規定
(D) 懲治走私條例關於「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刑罰規定
解析
(A) 錯誤。該用語得依相關法規與社會通念理解其範圍,受規範者亦可預見,未違反明確性。
(B) 錯誤。該不確定法律概念得由醫藥專業判斷並經司法審查確認,符合明確性要求。
(C) 錯誤。該用語得依教師職務的性質與社會通念界定,尚未違反明確性。
(D) 正確。刑罰的構成要件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將處罰範圍所繫的管制物品品目及數額全然委由行政院公告而未於法律中設具體明確的標準,使可罰範圍不能自法律本身預見,違反明確性要求而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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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3 題
14. 依現行法制,關於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毋庸立法院同意
(B) 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開會審議預算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有應邀到會備詢之義務
(C) 行政院為執行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而訂定執行要點,仍應送立法院審議
(D)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行政院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覆議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增修條文已將行政院院長改為由總統直接任命。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獨立機關首長於立法院審議預算時仍有到會備詢的義務。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緊急命令的補充規定屬其內容的一部分,仍應送立法院。
(D) 正確。憲法本文所定立法院得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重要政策的規定,已因增修條文而停止適用;現行覆議的客體限於法律案、預算案與條約案。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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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4 題
15.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立法院調查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立法院之調查權為其固有之權能且為輔助性之權力
(B) 立法院調查權之對象與事項,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限制
(C) 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與影本
(D) 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對象,以與調查事項相關之政府人員為限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調查權是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固有權能。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調查的對象與事項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的限制。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的原本或影本。
(D) 正確。調查權於必要時亦得及於人民,僅其對人民所為的要求須符合比例原則並有法律依據;謂限於政府人員,過度限縮該權能。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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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5 題
16. 關於考試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考試委員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B) 憲法增修條文明定考試院設考試委員7 人
(C) 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保障事項
(D) 考試院得向立法院提出與其職權相關之法律案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考試委員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B) 正確。增修條文僅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及考試委員「若干人」,其人數由考試院組織法定之,並未入憲。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務人員的保障事項由考試院掌理。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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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6 題
17. 甲為常任文職公務員,國家基於甲公務員身分所為之行為,下列何者係屬於司法院之職權?
(A) 對於甲實施訓練
(B) 對甲之工作條件保障措施
(C) 對於甲提出彈劾
(D) 對於甲施以懲戒
解析
(A) 錯誤。公務人員的訓練進修由考試院所屬機關辦理。
(B) 錯誤。公務人員工作條件的保障事項屬考試院的職掌。
(C) 錯誤。對公務員提出彈劾是監察院的職權,並非司法院所掌。
(D) 正確。公務員的懲戒屬司法權的行使,由司法院所屬的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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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7 題
18.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在裁判上適用之必要性
(B) 聲請客體之法律位階法規範,應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
(C) 聲請主體為各級法院院長
(D) 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者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聲請書應敘明理由及該法規範於裁判上適用的必要性。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所聲請審查的法規範須對該案件的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
(C) 正確。聲請主體是審理該案件的各級法院(獨任法官或合議庭),而非法院院長;院長並不參與該具體案件的審判。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院須依其合理確信認所應適用的法律牴觸憲法,始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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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立法院以總統提名之監察委員人選不適任為由,拒絕行使同意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係總統提名行為違憲,應重新提名
(B) 立法院遲不行使同意權,若造成憲政機關無法運作,其不行使同意權之行為違憲
(C) 對於立法院遲不行使同意權之行為,係屬議事自律事項,司法院不得介入
(D) 因涉及總統與立法院互動過程中所引發的爭議,均屬政治問題,憲法法庭得不受理
解析
(A) 錯誤。爭議的核心在於立法院是否遲不行使同意權,而非總統的提名行為違憲。
(B) 正確。監察院為憲法機關,其實質存續與正常運作應由各憲法機關共同確保;立法院對總統的提名負有適時行使同意權的憲法義務,久不行使而致憲政機關無法運作者,該不作為即屬違憲。
(C) 錯誤。是否適時行使同意權涉及憲法機關的存續與運作,並非純粹的議事自律事項。
(D) 錯誤。憲法機關間的權限爭議正是憲法審查的核心事項,不得一概以政治問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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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9 題
20. 甲縣所制定之自治條例,得規定下列何種事項?
(A) 於甲縣境內簽訂私法契約之生效要件
(B) 甲縣政府管理之公園其利用方式
(C) 於甲縣境內重量之計量方式
(D) 於甲縣境內教育制度之採行
解析
(A) 錯誤。私法契約的生效要件屬民商事法,為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
(B) 正確。縣政府所管理公園的利用方式,屬地方公物的管理與公共造產事項,是縣自治事項,得以自治條例規定。
(C) 錯誤。度量衡制度須全國一致,屬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
(D) 錯誤。教育制度屬中央立法的事項,地方不得自行採行不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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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0 題
21. 關於行政的種類與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於給付行政,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於個案中得選擇採取公法或私法手段達成行政任務
(B)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公有財產,屬於私法上契約行為
(C) 行政機關登錄人民所有房屋為歷史建築,該登錄行為屬於公權力行政
(D) 行政機關依法審核人民申請社會住宅之資格,據以決定是否締結租賃契約,屬於行政營利行為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給付行政中,機關得選擇以公法或私法形式達成任務。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代表國庫出售公有財產屬私經濟行政的私法契約。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歷史建築的登錄對所有人課予保存維護的義務,屬公權力行政。
(D) 正確。社會住宅的承租資格審核與出租,目的在照顧經濟弱勢、實現居住正義,屬給付行政(行政私法),並非以營利為目的的行政營利行為。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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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1 題
22.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所為之公權力行為?
(A)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延長新冠肺炎防疫之三級警戒期間
(B)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宣布南部農田停止灌溉3 週
(C)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宣布疫情期間乘客於車廂內應配戴口罩
(D)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宣布今年取消夏日電價方案之實施
解析
(A) 錯誤。指揮中心宣布警戒等級並據以課予人民防疫義務,屬公權力行為。
(B) 錯誤。主管機關決定停灌並限制用水,是對水資源分配所為的公權力措施。
(C) 錯誤。鐵路管理局於車廂內課予乘客戴口罩的義務,屬公權力的一般處分。
(D) 正確。台電為私法組織形式的公營事業,其電價方案的訂定與調整屬經營上的私經濟活動,並非公權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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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2 題
23.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之法源?
(A)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B) 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之職權命令
(C) 鄉公所依其法定職權所訂定之自治規則
(D) 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與外國簽署之協定
解析
(A) 正確。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僅是法院內部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不具對外的一般拘束力(現制已改由大法庭裁定),並非行政法的法源。
(B) 錯誤。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的職權命令,在其效力所及範圍內屬行政法的法源。
(C) 錯誤。鄉公所依法定職權訂定的自治規則,屬地方法規而為法源。
(D) 錯誤。依法律授權與外國簽署的協定,於國內法秩序中具規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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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3 題
24.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政機關對法規命令之程序規定予以修正,原則上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B) 信賴保護原則乃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故行政機關相互間亦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C) 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僅須有信賴基礎即可,至於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則屬比例原則之問題,與信賴保護原則無關
(D) 違法負擔行政處分之撤銷,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解析
(A) 正確。行政法規(包括法規命令)的修正或廢止,均應兼顧規範對象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不因所修正者屬程序規定而當然排除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
(B) 錯誤。信賴保護保障的是人民對國家行為的信賴,行政機關相互間不得援以主張。
(C) 錯誤。信賴保護的成立須具備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且該信賴值得保護,三者缺一不可。
(D) 錯誤。撤銷違法的負擔處分對相對人有利,並無信賴利益受損的問題;信賴保護適用於授益處分的撤銷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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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4 題
25. 下列何種事項非屬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之類型?
(A) 公務員之考績核定
(B) 大學教師升等評量
(C) 汽車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
(D) 國家考試申論題型之成績評定
解析
(A) 錯誤。考績涉及對受評者長期工作表現的整體評價,屬判斷餘地。
(B) 錯誤。教師升等評量涉及學術專業的價值判斷,是典型的判斷餘地。
(C) 正確。呼氣酒精濃度是以檢定合格的儀器所測得的客觀數值,屬事實的認定而非行政機關的專業評價,法院得完全審查,不生判斷餘地。
(D) 錯誤。申論題的評分涉及閱卷者高度屬人性的專業判斷,屬判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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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5 題
26. 若法律規定,供應菸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下同)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今A 廠商販售菸品予少年甲,A 廠商所販售之菸品係由B 廠商供應,而B 廠商曾有違規作菸品廣告之紀錄,主管機關只考慮前揭事實,即逕行裁處A 廠商5 萬元罰鍰。關於此裁量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裁量適法
(B) 裁量逾越
(C) 裁量不當
(D) 裁量濫用
解析
(A) 錯誤。裁量固須在法定額度內行使,但同時不得摻入與立法目的無關的考量,本件顯有瑕疵。
(B) 錯誤。五萬元仍在一萬元至五萬元的法定範圍之內,並未逾越裁量的界限。
(C) 錯誤。裁量不當是指裁量雖合法但不合目的性;本件已摻入不相關因素而屬違法。
(D) 正確。應受裁處者是A廠商,主管機關卻僅以「B廠商」曾違規作廣告為據而逕處最高額,考量了與A廠商責任無關的因素,構成裁量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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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6 題
27. 甲依法向A 機關申請補助,A 機關認為本件申請案之管轄機關應為B 機關,然而B 機關則認為本件申請案之管轄機關應為A 機關。對於此一管轄權爭議,甲向A、B 兩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C 機關申請指定管轄,C 機關指定本件申請案應由B 機關管轄。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甲若對於C 機關之指定管轄決定不服,其救濟途徑為何?
(A) 得先提起訴願,再提起撤銷訴訟
(B) 得先提起訴願,再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 得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D) 不得聲明不服
解析
(A) 錯誤。指定管轄的決定並非對外發生規制效力的行政處分,不得單獨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
(B) 錯誤。同上,該決定不得單獨爭訟,亦無從據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 錯誤。一般給付訴訟的客體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給付,與管轄的指定無涉。
(D) 正確。指定管轄屬行政程序進行中所為的程序決定,當事人不服者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不得單獨對之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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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7 題
28. 監察院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委託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事項。擬參選人如不服該直轄市選舉委員會之處分,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A) 基於管轄權限層級劃分,應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起訴願
(B) 題示辦理事項屬權限委託,應向監察院提起訴願
(C) 題示辦理事項屬委辦事項,應向該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D) 選舉委員會為獨立機關,對其處分提起行政救濟,應不經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解析
(A) 錯誤。訴願管轄取決於處分的歸屬,而非一般的層級隸屬關係。
(B) 正確。監察院與直轄市選舉委員會間無隸屬關係,屬權限「委託」;受託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的處分視為委託機關的處分,訴願應向原委託機關即監察院提起。
(C) 錯誤。委辦是上級對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所為,本件兩機關並無隸屬關係。
(D) 錯誤。獨立機關的處分仍應經訴願程序,法律並未免除訴願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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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8 題
29. 有關地方制度法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與國民小學之距離,因已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明定,縣(市)政府不得於自治法規為不同規定
(B)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就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與國民小學之距離雖已有規定,但縣(市)政府仍得於自治規則另行規定更嚴格之距離
(C) 縣(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及審議,雖屬縣(市)自治事項,但仍應受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之拘束
(D) 縣(市)主管機關為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變更,不受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拘束,得於變更後,逕行發布實施
解析
(A) 錯誤。中央法規就距離所設者為最低標準,未禁止地方另為規定時,地方仍得因地制宜訂定更嚴格的規範。
(B) 錯誤。距離限制涉及人民營業自由的限制,須以自治「條例」規定,不得僅以自治規則為之。
(C) 正確。都市計畫的擬定與審議雖屬縣(市)自治事項,但中央就其程序與實體已以法律設有規範者,地方於行使該自治權時仍應受其拘束。
(D) 錯誤。主要計畫的變更須依法報經核定並依程序發布實施,不得逕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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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9 題
30. 關於公務人員之權利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務人員保障法是關於公務人員實體與程序權利保障之法律
(B) 司法院釋字第785 號解釋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再申訴制度違憲
(C) 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之間發生公法上爭議,均應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D) 公務人員保障法對公務人員健康權及超時服勤之上限,尚未定有合理必要之框架性規範
解析
(A) 正確。公務人員保障法就公務人員的身分、俸給、工作條件等實體權利,以及復審、申訴再申訴等程序救濟途徑均設有規範,是公務人員權利保障的基本法律。
(B) 錯誤。該號解釋並未宣告申訴、再申訴制度違憲,而是闡明公務人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所生的權益爭議,不得僅因非改變身分關係即一概不許提起行政訴訟。
(C) 錯誤。並非所有爭議均循復審;對於不改變身分而屬管理措施者,仍循申訴、再申訴程序。
(D) 錯誤。該號解釋所指摘者,是特定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人員服勤時間與休假的下位規範保護不足而應檢討,並非謂保障法就此全無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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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0 題
31. 甲為被付懲戒之政務人員,關於甲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之行為,雖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仍有受懲戒處分之可能
(B) 得對甲作成休職之懲戒處分
(C) 懲戒法庭審理甲之懲戒案件時,應先裁定停止甲之職務
(D) 甲不服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得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
解析
(A) 錯誤。懲戒責任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的可歸責性為前提,無可歸責事由者不受懲戒。
(B) 錯誤。休職、降級與記過的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
(C) 錯誤。審理期間是否停止職務由懲戒法庭裁量,並非應先裁定停職。
(D) 正確。公務員懲戒採一級二審制,被付懲戒人不服懲戒法庭第一審的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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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1 題
32. 有關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機關訂定行政規則依法無須舉行聽證
(B) 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C) 下級機關認為上級機關訂定之行政規則違法者,得拒絕適用
(D) 法院審理特定事件不受相關行政規則之拘束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行政規則的訂定不以舉行聽證為必要。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
(C) 正確。下級機關受上級機關的指揮監督,對上級所訂行政規則認有違法者,應陳述意見或報請上級處理,不得逕行拒絕適用。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行政規則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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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2 題
33. 主管機關對於不符合法定要件之外國人核發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許可處分,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主管機關應廢止許可處分
(B) 主管機關應撤銷許可處分,一律自撤銷之日起失效
(C) 主管機關應自民眾檢舉調查時起,2 年內行使撤銷權
(D) 主管機關於撤銷前如未給予受看護者陳述意見機會,並不違法
解析
(A) 錯誤。該許可自始不符法定要件而屬違法處分,應以「撤銷」而非廢止處理。
(B) 錯誤。違法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機關並得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損失而另定失效日期,並非一律自撤銷之日起失效。
(C) 錯誤。撤銷權的二年期間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算,而非自檢舉調查時起算。
(D) 正確。受看護者並非該許可處分的相對人,機關於撤銷前未給予其陳述意見的機會,並不構成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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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3 題
34. 某縣政府依法裁量後核發甲申請設置大型養雞場之興建許可時,以甲須獲得附近居民之同意為生效要件,下列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此附款之性質為停止條件
(B) 該縣政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得為附款
(C) 該許可處分於合法送達後,甲即得開始興建
(D) 甲不服該生效要件,得提起行政爭訟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以將來不確定事實的成就為處分生效要件者,屬停止條件。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裁量處分依法得為附款。
(C) 正確。附停止條件的處分,須待條件成就始生效力;甲在取得附近居民同意之前,該許可尚未生效,不得開始興建。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附款得與處分一併或單獨成為行政爭訟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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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4 題
35. 甲為社會工作師,合法執業半年後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依社會工作師法規定,應廢止其執業執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應自知有廢止原因時起2 年內為之
(B) 主管機關作成廢止處分前,依法原則上應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
(C) 主管機關廢止甲之執業執照後,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該執照應自廢止原因發生時起失其效力
(D) 主管機關為廢止之處分時,涉及對甲工作權之限制,應合理補償甲所受之損失
解析
(A) 錯誤。廢止授予利益的合法處分,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並非自知有廢止原因時起算。
(B) 正確。廢止執業執照剝奪甲既有的執業權利,屬限制或剝奪自由權利的處分,作成前原則上應依法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C) 錯誤。合法處分經廢止者,自廢止時或廢止機關指定的較後日時起失其效力,並非自廢止原因發生時。
(D) 錯誤。應給予信賴補償者,限於因情事變更或防止公益重大危害而廢止的情形;本件係因法規准許而廢止,不生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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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5 題
36. 甲公司係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其與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簽訂清運廢棄物行政契約書,約定甲公司應將垃圾送至市立焚化爐處理。嗣因A 市政府交通局修築焚化爐聯外道路,致使甲公司清運量大為降低而遭受不可預期損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公司得向A 市政府請求損失補償
(B) A 市政府交通局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
(C) 甲公司得基於公益向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請求調整契約
(D)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應補償甲公司不可預期損失
解析
(A) 錯誤。請求的對象是締約機關,即簽約的環境保護局,而非A市政府。
(B) 錯誤。調整或終止契約的權限屬締約機關,交通局並非契約當事人。
(C) 錯誤。基於防止或除去公益重大危害而調整、終止契約者,是締約機關的權限,人民一方不得據以請求。
(D) 正確。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的「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約時顯增費用或受不可預期的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本件應由締約的環境保護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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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6 題
37.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A) 依法律規定,犬貓飼主有為犬貓絕育之義務,縣(市)政府委託動物醫院行使犬貓絕育之權限而締結之契約
(B) 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締結之特約
(C) 擔保人為擔保義務人履行義務,而與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簽訂之擔保契約
(D) 臺灣電力公司與民間發電業者簽訂之購電契約
解析
(A) 錯誤。委託私人行使犬貓絕育的公權力所締結者,屬行政委託的行政契約。
(B) 錯誤。全民健保特約是為履行公法上健保給付任務所締結,實務認屬行政契約。
(C) 錯誤。依行政執行法所訂立的擔保契約,其標的是公法上義務的擔保,屬行政契約。
(D) 正確。台電與民間發電業者的購電契約,是基於商業考量所為的電力買賣,雙方立於對等的私法地位,屬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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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7 題
38.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契約約定給付違約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違約金涉及契約相對人自由權利,不得以行政契約約定之
(B) 違約金之約定為例外行為,應經上級行政機關事前同意
(C) 違約金之約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D) 違約金限於金錢給付義務之違反者,始得約定
解析
(A) 錯誤。行政契約得約定人民一方於未履行義務時給付違約金,並無禁止的明文。
(B) 錯誤。違約金的約定並非須經上級機關事前同意的事項。
(C) 正確。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的相關規定;違約金的性質、酌減與計算,即得準用民法關於違約金的規定。
(D) 錯誤。違約金所擔保的義務不以金錢給付為限,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違反同得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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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8 題
39. 關於行政罰,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針對按日連續處罰,主管機關得按日收集違法事證,其後一次將數日的裁罰處分書同時送達
(B) 納稅義務人填具一張申報單,於不同欄位申報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三種稅捐,應認為僅構成一行為,從一重裁罰
(C)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由於在刑事上並非毫無責任,不得再追究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責任
(D) 一位工讀生在10 分鐘內,在同一個街區所停放的20 台機車上,每台各夾放一張廣告單,僅構成一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
解析
(A) 錯誤。按日連續處罰以每次處罰後另定期間命其改善為前提,須逐次告誡並給予改善機會,不得事後一次併予送達。
(B) 錯誤。各稅捐的申報義務各自獨立,於同一申報單上分別申報者,仍屬數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
(C) 錯誤。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規定裁處。
(D) 正確。在十分鐘內於同一街區的機車上逐一夾放廣告單,時空密接且出於單一決意,依一般社會通念評價為一個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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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9 題
40. 甲公司設於A 直轄市,在B 縣境內刊登廣告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決定此違規案件裁罰機關之優先順序,下列何者正確?
(A) 由A 直轄市主管機關優先裁罰
(B) 由A 直轄市主管機關與B 縣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C) 由處理在先之機關優先裁罰
(D) 由A 直轄市主管機關與B 縣主管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機關
解析
(A) 錯誤。管轄的決定不以違規者的事務所所在地為準。
(B) 錯誤。協議是不能分別處理先後時的次順位方法,並非優先順序。
(C) 正確。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而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的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先後者才協議,仍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必要者,始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
(D) 錯誤。共同上級機關的指定是最後順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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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0 題
41. 下列何者為行政主體?
(A) 中央研究院
(B)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C) 國家教育研究院
(D)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
解析
(A) 錯誤。中央研究院是總統府所屬的學術研究機關,不具獨立的公法人格。
(B) 錯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是行政院所屬的獨立機關,並非獨立的公法人。
(C) 錯誤。國家教育研究院為教育部所屬機關,同不具法人格。
(D) 正確。該研究院依其設置條例設立為行政法人,具獨立的公法人格而得為權利義務的主體,屬行政主體;其餘三者均為不具獨立法人格的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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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1 題
42.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A) 行政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對於營業場所斷水、斷電之「直接強制」
(B)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布新聞稿,警告人民吸菸有害健康
(C) 金融監督管理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促請金融機構應遵循內部控制及委外作業管理
(D) 主管機關認定轄區內一特定土地為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解析
(A) 錯誤。斷水斷電是以實力實現義務內容的物理作用,屬事實行為。
(B) 錯誤。發布新聞稿警告吸菸有害健康,是提供資訊的行政指導,屬事實行為。
(C) 錯誤。促請業者遵循內控規範的呼籲不具強制力,屬行政指導。
(D) 正確。認定特定土地為具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直接使該土地所有人負有容忍公眾通行的義務,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而非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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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下列何種執行之概念範圍最廣?
(A) 下命處分之執行力
(B) 行政執行法中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C) 行政訴訟法上之停止執行
(D) 行政執行法中對於行為義務之執行
解析
(A) 錯誤。下命處分的執行力僅是處分得作為執行名義的效力,範圍最窄。
(B) 錯誤。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僅為行政執行的一種類型。
(C) 正確。停止執行所得停止者,及於行政處分的「效力、執行或程序」,涵蓋範圍最廣,不以已進入執行程序者為限。
(D) 錯誤。行為義務的執行同樣只是行政執行的類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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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3 題
44. 乙駕駛漁船出海作業,從事違法行為,經主管機關依法對其作成裁處罰鍰並沒入漁船之處分。行政處分確定後,主管機關以該處分為執行名義,實施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中甲主張其為該漁船之所有權人。如甲欲排除該執行名義,應如何提起救濟?
(A) 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B) 依行政執行法準用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C) 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執行機關主張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申請終止執行
(D) 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執行機關主張執行命令侵害其利益,聲明異議
解析
(A) 錯誤。債務人異議之訴由義務人提起,用以排除執行名義的執行力;甲是主張自己權利的第三人。
(B) 正確。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主張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者,得依行政執行法準用強制執行法的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由普通法院管轄。
(C) 錯誤。義務的履行是否不可能,與第三人主張自己就執行標的物有權利無關。
(D) 錯誤。聲明異議僅能救濟執行程序上的瑕疵,無從排除對特定標的物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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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4 題
45. 有關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政機關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始負舉行聽證之義務
(B) 有關設置重大公共設施行政計畫之確定,必須經聽證程序
(C)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舉行聽證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D) 當事人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解析
(A) 正確。除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者外,行政機關認有舉行聽證的必要時亦應舉行;謂僅於法律明文規定時始負義務,與規定不符。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重大公共設施設置的行政計畫確定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為訂定法規命令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經聽證程序作成的處分,其救濟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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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5 題
46.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及第129 條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決定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是否重新進行之准駁,第二階段為重新進行後所為之第二次裁決
(B) 申請人得以發現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新證據為由申請重新進行,但限於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C) 行政機關就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所為之決定,性質上均非行政處分,受不利影響之申請人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D) 行政處分確定後,因事實變更而受不利影響之人,如非原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得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重開程序的決定確可分為准否重開與重開後的第二次裁決兩階段。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以新證據申請者,須以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的處分為限。
(C) 正確。准否重開的決定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直接發生規制效力,性質上是行政處分;受不利決定者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得申請重開者以原處分的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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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6 題
47.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
(A) 經濟部對民間企業之補助金額
(B) 憲法法庭審議案件之表決經過
(C) 勞動部勞務採購案之書面契約
(D) 立法院法制局委託學者進行之研究報告
解析
(A) 錯誤。政府機關的補助對象與金額屬應主動公開的資訊。
(B) 正確。合議制機關審議案件的表決過程屬作成意思決定前的內部作業,公開將影響評議的自由與獨立,屬限制公開的資訊,不在應主動公開之列。
(C) 錯誤。政府機關的採購契約書屬應主動公開的資訊。
(D) 錯誤。政府機關委託研究所提出的報告,屬應主動公開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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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7 題
48.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程序或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A) 不服經濟部之處分,向行政院提起之訴願
(B) 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處分,向考試院提起之訴願
(C) 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之覆審
(D) 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之覆審
解析
(A) 錯誤。不服部會處分而向其上級機關行政院提起者,正是典型的訴願程序。
(B) 錯誤。不服保訓會處分而向考試院提起訴願,同為訴願程序。
(C) 正確。律師懲戒是由法官與檢察官、律師、學者組成的委員會依司法程序審理,其覆審委員會的決議即屬法院的終審裁判,性質上為司法救濟,並非訴願或相當於訴願的程序。
(D) 錯誤。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決議,實務認相當於最終的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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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8 題
49. 下列行政訴訟事件,何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A)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2 萬元罰鍰及公布公司負責人姓名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B)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 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8 小時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C)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輔導教育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D) 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
解析
(A) 正確。簡易程序以罰鍰在法定金額以下等財產關係事件及輕微處分為限;本件除二萬元罰鍰外,尚有公布負責人姓名的處分,該部分非屬財產關係亦非輕微處分之列,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B) 錯誤。四十萬元罰鍰未逾簡易事件的金額上限,環境講習亦屬輕微處分,應適用簡易程序。
(C) 錯誤。輔導教育屬法律所列的輕微處分,適用簡易程序。
(D) 錯誤。行政收容事件另有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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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9 題
50. 甲經營工廠,周轉困難,向主管機關申請紓困貸款遭拒;甲不服,擬提起行政爭訟,以謀救濟。如甲另又憂心爭訟過久,自己工廠勢必不支倒閉時,應聲請下列何種類型之暫時權利保護,請求法院命主管機關暫先提供紓困貸款?
(A) 假扣押
(B) 假處分
(C) 假執行
(D) 停止執行
解析
(A) 錯誤。假扣押是為保全金錢請求的將來執行,並非命機關先為給付。
(B) 正確。甲所欲請求者是在本案確定前,命機關暫先提供貸款以維持其營運,屬就爭執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應聲請假處分。
(C) 錯誤。假執行是使尚未確定的給付判決得先行執行,本件尚未取得任何勝訴判決。
(D) 錯誤。停止執行的對象是已作成的行政處分;本件是遭否准而無處分可停止,且停止執行也無從創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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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0 題
51. 依法律規定及司法院解釋意旨,有關行政訴訟審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甲以其所有之土地遭乙地方政府在其上鋪設柏油道路侵害其所有權為由,欲依結果除去請求權請求乙回復原狀,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B) 甲以其所有之土地遭乙地方政府在其上鋪設柏油道路侵害其所有權為由,欲依民法第767 條物上請求權請求乙除去柏油並返還土地,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C) 甲經經濟部依公司法第27 條規定指派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嗣因故遭撤換,甲如不服,應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D) 甲為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行為時「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遴用之人員,向公司請求發給資遣費遭拒,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結果除去請求權是排除違法行政行為所生事實狀態的公法上請求權,屬行政訴訟。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依民法物上請求權為請求者,其請求權基礎為私法,由普通法院審理。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依公司法由公股主管機關指派並撤換公股代表,屬公權力行使所生的公法爭議。
(D) 正確。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設立者,其與所屬人員間為私法上的僱傭關係;請求發給資遣費屬私法上的給付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而非行政訴訟。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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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1 題
52. 關於行政訴訟之確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得提起撤銷訴訟時,亦得同時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B)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應於行政處分達到後2 個月不變期間內,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C) 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逕行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D) 應提起撤銷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解析
(A) 錯誤。確認訴訟具補充性,於得提起撤銷訴訟時,不得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
(B) 錯誤。確認處分無效之訴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而未被允許,或機關逾期不為確答,始得提起,且法律並未設二個月的不變期間。
(C) 錯誤。訴訟標的的變更須由原告聲明,法院不得依職權逕行改為確認違法。
(D) 正確。應提起撤銷訴訟而誤提確認處分無效之訴,且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事件移送訴願管轄機關,並以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以保障當事人的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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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2 題
53. 甲赴主管機關申請工廠紓困補貼,因下列事件而起爭訟時,何者原則上應屬民事法院之審判權範圍?
(A) 主管機關以甲之資格不符,當場駁回其申請
(B) 甲因申請遭駁回,要求返還已繳納之申請費用而遭拒
(C) 甲於辦理申請時與機關承辦人員起口角,甲請求長官對該承辦人員予以懲處遭拒
(D) 甲離開機關時,於門口臺階不慎踩空而跌傷,因此向該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解析
(A) 錯誤。駁回補貼申請是公權力所為的行政處分,其爭訟屬行政法院審判權。
(B) 錯誤。申請規費的返還屬公法上不當得利,仍由行政法院審理。
(C) 錯誤。請求對公務員為懲處涉及公務員關係的內部監督,屬公法爭議。
(D) 正確。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而請求國家賠償者,其訴訟依國家賠償法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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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3 題
54. 甲在颱風天開車經過由A 機關管理之某橋時,因瞬間暴雨水流湍急沖垮該橋橋墩致該橋斷裂,甲隨車跌落溪底而死亡。事後經調查證實,以當時瞬間水量,任何堅固的橋墩皆會被沖垮。如甲之家屬主張A 機關因該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請求國家賠償。下列何者為A 機關得拒絕賠償且可成立之理由?
(A) 損害賠償只有被害人可以請求,而被害人甲已死亡
(B) 該橋非屬公共設施
(C) 該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並無欠缺
(D) 本案並無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
解析
(A) 錯誤。被害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或依法得請求之人仍得行使賠償請求權。
(B) 錯誤。橋樑供公眾通行且由機關管理,屬公有公共設施。
(C) 正確。公有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責任以「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為要件;既經證實以當時瞬間水量,任何堅固的橋墩皆會被沖垮,即難認該橋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機關得據以免責。
(D) 錯誤。公有公共設施的國賠責任不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此項不足以構成免責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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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4 題
55.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因當事人蒙受特別犧牲而依法予以補償的情形?
(A)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而導致羈押,嗣後無罪確定
(B) 當事人依藥事人員指示或藥物標示使用藥物而發生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
(C) 當事人之土地上蓋有他人所有之建物,該建物經主管機關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所有權權能受限制
(D) 當事人所有之土地因屬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無法為通常使用
解析
(A) 錯誤。人民因刑事程序而受羈押,其人身自由所受的損失屬為公益所受的特別犧牲,故設冤獄賠償。
(B) 正確。藥害救濟是就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無法預見的不良反應,由社會共同分擔風險的社會補償,並非人民因國家公權力行使而蒙受特別犧牲。
(C) 錯誤。土地上建物經登錄為歷史建築致所有權權能受限,屬為文化資產保存所受的特別犧牲。
(D) 錯誤。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致土地不能為通常使用,是典型的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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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5 題
56. 有關國際法上永久中立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國家得自行宣告為永久中立國而無須獲得他國承認
(B) 永久中立國必須承諾不參加軍事同盟
(C) 在遭受他國攻擊時,永久中立國不得使用武力加以自衛
(D) 永久中立國得提供其領土給他國作為軍事上的使用
解析
(A) 錯誤。永久中立地位須經其他國家(特別是主要國家)承認或以條約確認,始生國際法上的效力。
(B) 正確。永久中立的核心義務是不參與戰爭,並承諾不加入軍事同盟、不使其領土成為戰爭工具,以維持其平時即中立的地位。
(C) 錯誤。中立義務不排除自衛權;遭受攻擊時仍得使用武力自衛。
(D) 錯誤。提供領土供他國作軍事使用,直接違反中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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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6 題
57. 有關國際法上政府承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一國得以他國新政府應繼承舊政府之條約義務,作為加以承認之條件
(B) 國家有義務不得承認藉由武裝革命所成立之新政府
(C) 不被承認的政府,在事實上無法行使國家之權能
(D) 撤銷對他國政府之承認,即等同於撤銷對其國家之承認
解析
(A) 正確。承認與否及其條件,屬各國的裁量;以新政府承諾繼受舊政府的條約義務作為給予承認的條件,國際實踐上並非罕見。
(B) 錯誤。國際法並無禁止承認經革命而成立的新政府的一般義務,實踐上多以有效統治為判斷。
(C) 錯誤。承認具宣示性質;未受承認的政府在事實上仍可能有效行使國家權能。
(D) 錯誤。政府承認與國家承認分屬二事,撤銷對政府的承認不等於否認該國的國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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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7 題
58. 有關國際組織之地位與權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聯合國之總部位置,由聯合國秘書處選定
(B) 依1949 年國際法院之諮詢意見,聯合國對雇員所受職務上損害,有獨立求償之權能
(C) 國際組織違反國際法,會員國當然應負擔連帶責任
(D) 國際組織之權能,僅以章程所明定者為限
解析
(A) 錯誤。總部所在地由大會決定並與地主國締結總部協定,非由秘書處自行選定。
(B) 正確。該諮詢意見肯認聯合國具國際法人格,就其雇員因執行職務所受損害,得以自己名義向責任國提出國際求償。
(C) 錯誤。國際組織具獨立法人格,其違反國際法的責任原則上由組織自負,會員國不當然連帶。
(D) 錯誤。國際組織除章程明定的權能外,尚享有為達成其目的所必要的默示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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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8 題
59. 有關國際法上人民自決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人民自決權屬於國際法所明文承認之人權
(B) 人民自決權在規範性質上屬於國際強行法
(C) 人民自決權僅得由殖民地和非自治領土之人民行使
(D) 國家有義務避免採取干涉或限制人民自決權行使之行為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人民自決權明定於聯合國憲章及兩公約共同第一條。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人民自決權普遍被認為具強行法的性質。
(C) 正確。自決權的主體不以殖民地與非自治領土人民為限;一切人民均享有自決權,其行使於既存國家內部則多以內部自決(參與政治、維持文化)的形式呈現。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國家負有不干涉、不阻礙人民行使自決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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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9 題
60. 關於國際法對個人權利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依1951 年難民地位公約,除因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締約國不得驅逐合法在其領土內之難民
(B)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為保障個人權利之核心國際公約
(C) 條約與各國司法實務都已確立,從事普通犯罪之人不得主張為政治犯而不受引渡
(D) 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保障平民與戰俘,在武裝衝突中應受人道之待遇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除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理由外,締約國不得驅逐合法居留的難民。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兩公約是國際人權保障的核心公約。
(C) 正確。何謂政治犯,各國條約與司法實務的認定標準並不一致,尚未形成普遍確立的統一規則;謂「都已確立」與實際狀況不符。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保障平民與戰俘受人道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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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0 題
61. 依條約締結法,關於條約之締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具專門性、技術性之條約及協定,其簽訂應由各專司部會主辦,無須經外交部同意
(B) 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
(C) 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
(D) 條約或協定之約本,應同時以中文及締約對方之官方文字作成,各種文本同等作準為原則
解析
(A) 正確。條約及協定的締結涉及國家對外關係的一致性,縱屬專門性、技術性事項,主辦機關仍應會商外交部;謂無須經外交部同意,與規定不符。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主辦機關於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報告。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約本應同時以中文及締約對方官方文字作成,並以各文本同等作準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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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1 題
62. 關於沿海國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大陸礁層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即使事實延伸超過200 浬,沿海國仍僅得主張不超過200 浬之大陸礁層權利
(B) 所有締約國主張之大陸礁層,均須經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審查核定後始生拘束力
(C) 沿海國向國際海床管理局繳付開發大陸礁層之費用,得選擇以金錢或實物方式繳納
(D) 內陸國因事實上沒有大陸礁層,所以無權享有或分配大陸礁層開發所獲取之惠益
解析
(A) 錯誤。大陸礁層在符合地質與地形條件時,得延伸超過二百浬,並依公約所定的外部界限規則主張。
(B) 錯誤。須提交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並依其建議劃定者,限於主張超過二百浬的情形。
(C) 正確。沿海國就二百浬以外大陸礁層非生物資源的開發,應向國際海床管理局繳付費用或實物,得於二者中選擇其一。
(D) 錯誤。管理局應將所收的費用或實物在締約國間公平分配,並特別考慮內陸國與地理不利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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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2 題
63. 甲國占領乙國部分領土。甲國僅加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乙國則僅加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關於乙國被占領區內人民享有之兩公約權利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被占領區人民僅受ICCPR 保障
(B) 被占領區人民僅受ICESCR 保障
(C) 被占領區人民同受ICCPR 及ICESCR 保障
(D) 被占領區人民不受ICCPR 或ICESCR 保障
解析
(A) 錯誤。乙國既為經社文公約締約國,該公約對其領土內人民的保障不因遭占領而消滅。
(B) 錯誤。占領國對其有效控制的區域內居民,仍負有其所加入公約的義務。
(C) 正確。乙國作為經社文公約締約國,該公約對其領土人民的保障持續存在;甲國作為公政公約締約國,於其有效控制的被占領區內對居民同負該公約的義務。兩公約因而併存適用。
(D) 錯誤。占領狀態並不使被占領區人民淪為人權公約保障的真空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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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國際法院對國家間爭端之訴訟管轄權,須以當事國合意為基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國際法院對爭端利益相關第三方國家無管轄權,不影響其訴訟管轄權之行使
(B) 爭端當事國得於爭端發生後,藉由特別協議接受國際法院管轄
(C) 就爭端法律問題,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得隨時聲明承認國際法院強制管轄
(D) 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就其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之聲明,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院對第三國無管轄權,並不當然妨礙其就當事國間爭端行使管轄。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當事國得於爭端發生後以特別協議將爭端提交法院。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規約締約國得隨時聲明承認法院的強制管轄。
(D) 正確。接受強制管轄的聲明得無條件為之,亦得以特定國家間相互拘束為條件,或附加一定期間的限制。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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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4 題
65. 關於國際海洋法法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法庭管轄權不包括國家以外的實體
(B) 法庭管轄權不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外其他協定所生之爭端
(C) 法庭得為防止嚴重損害海洋環境,規定具有拘束力之臨時措施
(D) 法庭得依職權裁定締約國應迅速釋放被扣留之船舶與船員,無待爭端方之提出
解析
(A) 錯誤。法庭的管轄不以國家為限,於特定情形亦及於國際組織與自然人、法人等實體。
(B) 錯誤。與公約目的有關的其他協定所生爭端,經該協定當事方同意者,法庭亦得管轄。
(C) 正確。法庭於管轄權初步成立且情況緊急時,得為保全當事方各自權利或防止海洋環境遭受嚴重損害,規定具拘束力的臨時措施。
(D) 錯誤。迅速釋放船舶與船員的程序須由船旗國一方提出,法庭不得依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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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5 題
66. 我國人甲在英屬開曼群島設立A 公司,10 年後甲因病去世,其於A 公司之股份由甲之妻乙、子丙、女丁繼承。乙以丁損及其在英屬開曼群島遺產即A 公司股東權利為由,經英屬開曼群島法院裁定許可指定自己為限制性遺產管理人,並召開股東會解除丁之董事職位並指定丙為董事,丁則主張甲於A公司之股東權利乃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乙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推派為公同共有遺產之管理,竟單獨以甲遺產管理人身分自居,乙係侵害其繼承權而違法解任其在A 公司之董事職位,故繼續以A 公司董事自居。A 公司遂向我國法院提起確認A 公司與丁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我國法院應依我國法定性為法人內部事項,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14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B) 我國法院應依我國法定性為繼承,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C) 我國法院應依英屬開曼群島法定性為法人內部事項,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14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D) 我國法院應依英屬開曼群島法定性為繼承,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解析
(A) 正確。定性應依法庭地法即我國法;本件爭訟標的是董事委任關係的存否,屬法人的內部事項,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法人及其內部事項的規定,以其據以設立的法律為準。
(B) 錯誤。繼承只是股東地位取得的前提問題,訴訟標的並非遺產的分配或繼承權的確認。
(C) 錯誤。定性依法庭地法而非外國法,前段的方法有誤。
(D) 錯誤。定性方法與定性結果均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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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6 題
67. A 國人甲男與其妻乙定居於B 國,並育有丙子和丁女。甲男由於經商之故在我國銀行有鉅額存款,為避免身後子女爭產,故生前即以公證遺囑表示將其財產的二分之一留給丙子。數年後,甲男舉家遷居並設住所於C 國,不料丙在C 國誤交損友,甲在對丙失望之餘,遂在C 國以自書遺囑之方式撤回先前的遺囑,並於撤回遺囑不久後死亡。丙對於該遺囑撤回方式之有效性有所爭執,遂於我國提起訴訟。有關該遺囑撤回之方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得選擇適用A 國法或C 國法
(B) 得選擇適用B 國法或我國法
(C) 得選擇適用B 國法或C 國法
(D) 得選擇適用A 國法或我國法
解析
(A) 正確。遺囑的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的本國法,即A國法;其「方式」除依上開法律外,亦得依遺囑訂立地法或遺囑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本件二者均為C國法。故得選擇適用A國法或C國法。
(B) 錯誤。B國僅是先前的住所地,撤回時甲已設住所於C國;我國亦非任何連結因素所指向者。
(C) 錯誤。B國法並非撤回方式所得選擇適用的法律。
(D) 錯誤。我國法在本件並無適用的連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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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7 題
68. A 國人甲到B 國旅行時,因手機電池壞掉,即在當地向經銷商乙購買C 國之丙公司所生產之電池一顆,充電時卻因電池過熱而燃燒焚毀。甲在我國對丙提起訴訟,若不考慮國際管轄權之問題,我國法院原則應依何國法作為判決之準據法?
(A) 我國法
(B) A 國法
(C) B 國法
(D) C 國法
解析
(A) 錯誤。我國僅為訴訟繫屬地,並非商品製造人的本國。
(B) 錯誤。B國為買受地,僅在被害人選定且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於該地銷售時才適用。
(C) 錯誤。同上,B國法屬例外而非原則的準據法。
(D) 正確。因商品的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的法律關係,原則上依商品製造人的本國法;丙公司為C國公司,故依C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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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8 題
69. 甲、乙均具中華民國籍,結婚後即移居至美國加州舊金山市,並在當地工作,而後在美國生有一子丙。丙在舊金山長大,直至22 歲始赴紐約市工作,並在當地生活,鮮少回加州家中。設丙30 歲那年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死亡,在紐約市留下遺產。問關於丙之遺產繼承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適用中華民國法
(B) 適用加州法
(C) 適用紐約州法
(D) 適用安大略省法
解析
(A) 錯誤。丙於美國出生並在美國成長生活,其本國法為美國法,非我國法。
(B) 錯誤。加州僅是丙成年前的居住地,其後已長期在紐約生活工作。
(C) 正確。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丙的本國為採一國數法的美國,應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的規定,該規定不明者適用與當事人關係最切的法律。丙自二十二歲起於紐約生活工作至死亡,關係最切者為紐約州法。
(D) 錯誤。安大略省僅是偶然的死亡地,與繼承的準據法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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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9 題
70. 甲與乙皆為A 國人,在B 國偶然相遇,相談甚歡,甲向乙提起古董出售事宜,乙對古董頗有研究,甚感興趣,兩人便於B 國依照B 國法律所規定之方式締結X 古董之買賣契約,並相約回國後再履行契約義務。兩人於旅遊結束後各自回國,但於履行契約義務時,對於契約發生爭執。若甲與乙締約時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契約實質之準據法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關於契約行為之方式,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 條規定,原則上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則在具體適用上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此一結果可使契約之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之準據法一致
(B) 甲與乙既已依當事人意思決定契約之準據法,則不論是契約之實質要件、形式要件或效力等問題,皆僅能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C) 甲與乙締約時雖已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契約實質之準據法,然關於契約之方式,亦得依行為地法律,即B 國法所定之方式為之
(D) 關於古董所有權之移轉,涉及物權行為,是否已完成有效之權利移轉行為,應依物之所在地之法律為斷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律行為的方式原則上依該行為所應適用的法律,故亦得以我國法為準。
(B) 正確。當事人的合意選法及於契約的實質要件與效力,但「方式」另有規定:依行為地法所定的方式者亦為有效。謂一切問題均僅能適用我國法,過度擴張了意思自主原則。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契約的方式依行為地即B國法所定方式為之者,同屬有效。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古董所有權的移轉屬物權變動,依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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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0 題
71. 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在B 國之電腦展上磋商並簽訂契約,契約中明定以A 國法為準據法。之後,因乙遲延給付,甲遂解除契約,但因甲已經先付百分之三十貨款,故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訴請乙返還價金。我國法院應依何國法律判斷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A) 我國法,因為我國為乙不當得利之受領地
(B) A 國法,因為買賣契約以A 國法為準據法
(C) A 國法,因為A 國為損害發生地
(D) 由法院判定何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而後依該法為準據法
解析
(A) 錯誤。受領地法適用於非給付型的不當得利;本件是基於契約所為給付後因解除而生的返還請求。
(B) 正確。因給付而發生的不當得利,依該給付所由發生的法律關係所應適用的法律;本件給付源於買賣契約,當事人既合意以A國法為準據法,返還請求即依A國法判斷。
(C) 錯誤。損害發生地是侵權行為的連結因素,與不當得利無關。
(D) 錯誤。給付型不當得利有明確的連結規則,無須另尋關係最切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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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1 題
72. 我國人甲出口電腦零件一批至A 國,委由美國人乙運送,該批貨物因乙未盡保管注意義務遺失,致甲受有損失。丙為該批貨物之保險人,依保險契約給付甲保險金,並代位行使甲對於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此時丙對乙求償之權利,其準據法為何?
(A) 侵權行為的準據法
(B) 運送契約的準據法
(C) 保險契約的準據法
(D) 原債權債務關係的準據法
解析
(A) 錯誤。丙所行使者是代位取得的契約上損害賠償請求權,非基於侵權行為。
(B) 錯誤。運送契約的準據法決定甲對乙的原債權內容,但代位權本身的成立與範圍另有其準據法。
(C) 正確。第三人因特定法律關係而為債務人清償者,該第三人對債務人求償的權利,依該特定法律關係所應適用的法律;丙的代位源於其與甲間的保險契約,故依保險契約的準據法。
(D) 錯誤。原債權債務關係的準據法決定被代位權利的內容,並非代位權發生與否的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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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2 題
73. A 國人甲男被公司派駐至我國工作,結識B 國人乙女,兩人同居於我國新竹市。一年後,乙女懷有甲男之胎兒,但雙方並未結婚,甲男結束在臺的工作後返回A 國,每月甲男皆會透過銀行匯款支付乙女生活費用並代為支付房屋租金。關於甲男此些行為是否構成認領該胎兒,應適用何國法律?
(A) 應適用A 國法
(B) 應適用B 國法
(C) 得選擇適用A 國法或B 國法
(D) 應適用關係最切之我國法
解析
(A) 錯誤。認領的成立不以認領人一方的本國法為唯一標準,法律採選擇適用以利認領成立。
(B) 錯誤。同理,亦不限於被認領人的本國法。
(C) 正確。非婚生子女的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的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即為成立;甲為A國人、胎兒隨母為B國人,故得選擇適用A國法或B國法。
(D) 錯誤。我國僅為受理法院所在地,法律就認領並未採關係最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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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3 題
74.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設立住所於B 國並生下一子丙,嗣後因工作關係舉家遷居我國並設定住所於高雄。由於甲乙感情生變,乙遂在我國法院對甲提起離婚訴訟並合併請求由乙擔任未成年子丙之親權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非我國籍,故我國法院對此離婚訴訟並無國際管轄
(B) 關於是否具備離婚之原因應依起訴時之共同住所地法,即我國法
(C) 關於離婚之效力應依夫之本國法,即A 國法
(D) 關於丙之親權應依其出生時之住所地法,即B 國法
解析
(A) 錯誤。被告甲於我國設有住所,我國法院就本件離婚訴訟有國際管轄權。
(B) 正確。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的本國法;甲為A國人、乙為我國人而無共同本國法,次依共同的住所地法,兩造起訴時共同住所設於高雄,故適用我國法。
(C) 錯誤。離婚的效力與離婚原因適用同一連結順序,並非依夫的本國法。
(D) 錯誤。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係依子女的本國法,而非其出生時的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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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4 題
75. A 國人甲在韓國法院對住在該國之B 國人乙取得勝訴確定判決(以下稱「K 判決」),由於乙在韓國之財產不足以執行,故甲持該K 判決至我國欲就乙在我國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由於K 判決於我國不得自動執行,甲須先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
(B) 因債務人乙於我國並無住所,故我國法院對甲所提之請求許可執行之訴無管轄權
(C) 宣示許可執行判決時,法院不得就K 判決為實質的再審查,原則上應以形式審查之方式為之
(D) 有關間接管轄之判斷標準,通說認為應與直接管轄相同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外國確定判決須經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始得為強制執行。
(B) 正確。請求許可執行之訴原則上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債務人於我國無住所者,則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的法院管轄,我國法院並非無管轄權。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宣示許可執行時採形式審查,不得就外國判決為實質再審查。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通說採鏡像原則,間接管轄的判斷標準與直接管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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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5 題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75 題
1. 關於主刑加重減輕及限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有期徒刑減輕,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得減至三分之二
(B)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 年以下15 年以上有期徒刑
(C) 滿80 歲人犯罪者,不得處無期徒刑
(D) 有期徒刑與拘役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減輕其刑原則上減至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得減至三分之二。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D) 正確。有期徒刑與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但拘役加減者,法律明定「僅加減其最高度」。本項將兩者混為一談。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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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 題
2. 關於刑法第185 條之4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從本罪之規範目的以觀,僅限於保護他人之生命法益
(B) 駕駛者對於交通事故之發生雖無過失,但離開事故現場仍構成本罪
(C) 本罪之罪質為具體危險犯
(D) 發生交通事故後若被害人當場死亡,即無任何加以救護之必要,駕駛人離開事故現場亦不構成本罪
解析
(A) 錯誤。本罪兼在確保事故現場的釐清與被害人身體、生命的即時救護,並非僅保護生命法益。
(B) 正確。本罪的成立不以駕駛人對事故的發生有過失為要件;只要發生致人死傷的交通事故而逕自離去,即該當逃逸的構成要件。
(C) 錯誤。本罪為抽象危險犯,只要離去即成立,不待具體危險的發生。
(D) 錯誤。縱被害人當場死亡,駕駛人仍負有留在現場以確認身分、報警並協助事故處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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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 題
3. 關於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間罪數認定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 偽造通用貨幣罪吸收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僅論以偽造通用貨幣罪
(B) 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C) 偽造公文書罪吸收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僅論以偽造公文書罪
(D)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吸收偽造私文書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實務認偽造通用貨幣的犯行吸收其後的行使行為。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其後的行使行為。
(C) 正確。就公文書與私文書,實務採相反的吸收關係:以行使為高度行為而吸收偽造的低度行為,故應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吸收偽造私文書罪,僅論行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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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 題
4. 甲乙素有仇隙。今冤家路窄,甲在藥房門口遇到乙,上前毆打乙;乙被毆傷無力招架,乃逃往機車停放處。乙騎上機車,立刻駛離,甲遂未追趕。不料乙過於急躁,在十字路口轉彎時自摔,倒在路中間,對向卡車煞車不及,直接輾壓過去,乙一命嗚呼。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成立傷害罪,因得主張信賴原則,毋庸對乙的死亡結果負責
(B) 甲成立傷害罪,因客觀上,甲對乙的死亡結果,應無預見可能
(C) 甲成立傷害致死罪,因甲的故意傷害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D) 甲成立傷害致死罪,因甲的故意傷害行為是危險前行為,所以對於乙的死亡結果有保證人地位
解析
(A) 錯誤。信賴原則適用於交通或分工場合對他人遵守規則的信賴,與本件加重結果的預見可能性無關。
(B) 正確。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對加重結果「客觀上能預見」為要件;乙自行騎車離去後在路口自摔遭輾壓,已逾一般人依經驗所能預見的範圍,甲僅成立普通傷害罪。
(C) 錯誤。條件關係的存在並不足以成立加重結果犯,尚須客觀上有預見可能。
(D) 錯誤。保證人地位是不作為犯的要件,與加重結果犯的歸責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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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 題
5. 甲因鄰居乙時常隨便違規停車而有糾紛,欲刮傷乙車以教訓乙,但知道損壞他人財物是犯罪行為而不敢下手。某日,甲忽聞乙飼養的鸚鵡啼叫,心想乙平日愛鳥成痴,若將寵物鳥毒死,因動物非財物,非損壞乙財物的行為,於是趁乙不在家的時候,打開鳥籠,毒死鸚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毒死鸚鵡,並非毀損行為,故不成立毀損罪,僅有民事責任
(B) 甲毒死鸚鵡,雖是毀損行為,但甲因不知法律,法院必須免除其刑事責任
(C) 甲知道法律禁止毀損他人財物,但認為毒死乙的鸚鵡,並不該當毀損罪構成要件,故屬於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
(D) 甲知道法律禁止毀損他人財物,但誤以為毒死乙的鸚鵡,並非毀損罪構成要件包攝的範圍,故屬於包攝錯誤
解析
(A) 錯誤。動物在法律上為物,毒死他人飼養的鸚鵡即是毀損他人之物。
(B) 錯誤。不知法律不當然免除責任,須按其情節有正當理由而屬無法避免者始得免除。
(C) 錯誤。甲對「這是乙飼養的鸚鵡、我在毒死牠」的事實有完全的認識,並無構成要件事實的認識錯誤。
(D) 正確。甲知悉毀損他人之物為法所禁止,只是誤認鸚鵡不在「他人之物」的涵攝範圍內;此屬對構成要件涵攝範圍的誤判(包攝錯誤),依禁止錯誤處理,不阻卻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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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 題
6. 關於正當防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在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得為自己之權利主張正當防衛
(B) 在判斷正當防衛的要件時,原則上毋須考量利益衡量的問題
(C) 對於無責任能力人之不法侵害,仍然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D)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防衛意思,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解析
(A) 正確。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得為自己主張的,是「緊急避難」;正當防衛是對抗現在不法侵害,並無此種限制。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正當防衛不採嚴格的法益衡量,僅在權利濫用時受社會倫理限制。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不法侵害不以侵害人有責任能力為必要,對無責任能力人的侵害仍得防衛。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主觀上須具備防衛意思,始得主張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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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 題
7. 某甲有睡眠困擾,按醫師處方,服用安眠藥;未料,服用安眠藥後,竟然於昏睡時夢遊。夢遊中,甲毆打同居人乙,直到乙報警,警察趕到現場壓制甲,甲才從睡夢中醒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依原因自由行為,甲成立故意傷害罪
(B) 依原因自由行為,甲成立過失致傷罪
(C) 依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甲成立過失致傷罪
(D) 甲無罪
解析
(A) 錯誤。原因自由行為以行為人在自陷狀態時對犯罪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甲依醫囑服藥並無此種認識。
(B) 錯誤。依醫師處方服用安眠藥並無注意義務的違反,不能認其對夢遊傷人有過失。
(C) 錯誤。甲於夢遊中並無任何對防衛情狀的誤認,不生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問題。
(D) 正確。夢遊中的動作欠缺意思支配,並非刑法上的「行為」;甲又係依醫囑用藥而無過失,無從以原因自由行為歸責,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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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 題
8.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未遂犯?
(A) 陰莖無法勃起之甲男強抱乙女並用手拉扯欲褪去乙女所穿長褲且用手撫摸乙女陰部
(B) 陰莖無法勃起之甲男強行脫去乙女身上衣物後以陰莖摩擦乙女陰部
(C) 甲男至友人乙女家中以酒灌醉乙女後,褪去其身上衣物並撫摸乙女全身,但被乙女家人撞見報警逮捕
(D) 甲男與友人乙女飲酒聚餐後見乙女喝醉,褪去自己身上衣物並戴上保險套後,正欲撫摸乙陰部前被乙女家人撞見報警逮捕
解析
(A) 錯誤。強抱、拉扯褲子並撫摸下體,已是實現性交的密接行為,屬著手而成立未遂。
(B) 錯誤。以性器摩擦被害人下體,已著手於性交行為的實行。
(C) 錯誤。灌醉後褪去衣物並撫摸全身,已著手於性交的實行。
(D) 正確。甲僅褪去自己衣物並戴上保險套,尚未對被害人的身體為任何實現性交的密接行為,止於預備階段,不成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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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8 題
9.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成立中止未遂犯?
(A) 甲持刀接續刺乙腹部,因警察巡邏經過,甲乃作罷離開
(B) 甲持刀欲殺害自己之幼子乙後自殺,但砍殺乙之後因乙疼痛不堪哀嚎,乃將乙送醫急救而未生死亡結果
(C) 甲基於傷害之意思持刀割除乙之上下唇、雙耳後,因乙哀求而停手直接離開現場,乙雖經治療但容貌已經無法復原
(D) 甲男對乙女施以強暴並褪去乙女衣褲後因乙女奮力反抗而放棄性交離開
解析
(A) 錯誤。因警察巡邏經過而作罷,是外在障礙促成的放棄,屬障礙未遂。
(B) 正確。甲於行為後因己意(不忍幼子痛苦)而積極將乙送醫救治,有效防止死亡結果發生,符合中止未遂的要件。
(C) 錯誤。割除上下唇、雙耳致容貌無法復原,重傷結果已發生而屬既遂,無中止未遂可言。
(D) 錯誤。因被害人奮力反抗而放棄,屬非出於己意的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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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9 題
10. 甲因與乙有仇,遂自1 月1 日起至5 月31 日間在家中私行拘禁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為求脫身,故將價值10 萬元的手錶給甲,甲再於6 月1 日將該手錶轉送給明知此段犯罪行為的女友A,因犯罪已經結束,且A 不是共犯,故法院不得對A 諭知沒收該手錶
(B) 假設在3 月5 日有關私行拘禁的刑法條文變更並加重處罰,則法院可以直接適用修正後的刑法規定,無須為新舊法比較
(C) 甲在拘禁乙的期間,先請有共同參與甲犯罪意思的丙協助綑綁乙,過了3 天,再請有共同參與甲犯罪意思的丁協助看守乙(丙、丁2 人並不認識),則甲、丙、丁仍可成立共同正犯
(D) 乙在3 月1 日試圖逃跑,然仍為甲發現並抓回,甲於抓回乙後,一時氣憤,乃起意揍乙成傷,則就該傷害行為,仍應另外論罪,不能認是私行拘禁行為的當然結果
解析
(A) 正確。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明知他人的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犯罪所得者,法律明定亦得對之宣告沒收;A既屬明知,法院仍得對其沒收該手錶。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私行拘禁為繼續犯,行為終了於法律變更之後,逕行適用裁判時的新法,不生新舊法比較。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相續加入而有共同犯罪意思者,就其參與後的行為成立共同正犯,不以彼此相識為必要。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另行起意的傷害行為並非拘禁的當然結果,應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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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0 題
11. 假設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A 罪(法定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B 罪(法定刑為2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法官在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範圍內量刑
(B) 法官在5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範圍內量刑
(C) 法官在7 年以上1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範圍內量刑
(D) 法官在2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範圍內量刑
解析
(A) 錯誤。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下限應提高。
(B) 錯誤。輕罪的封鎖作用只提高「最輕本刑」的下限,並非以輕罪的最高刑為下限。
(C) 錯誤。想像競合不生刑度累加的問題,處斷刑不得超過重罪的法定最高刑。
(D) 正確。從一重的A罪(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處斷,但因輕罪B的最輕本刑為二年,具封鎖作用,故量刑範圍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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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1 題
12. 甲目睹乙、丙二人強盜丁,檢察官將乙、丙犯強盜罪案件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傳喚甲作證時,甲具結後虛偽陳述丁是自願贈與乙、丙二人財物而無強盜事實,本案上訴二審後,二審法院再度傳喚甲作證時,甲仍為相同之虛偽陳述。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偽證之對象各為乙、丙,故甲在第一審、第二審之偽證行為共成立四個偽證罪
(B) 甲在第一審、第二審之偽證行為各僅成立一個偽證罪,共成立兩個偽證罪
(C) 甲在第一審、第二審之偽證行為僅成立一個偽證罪
(D) 甲在第一審及第二審之偽證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同種想像競合
解析
(A) 錯誤。偽證罪保護的是國家審判權的正確行使,並非被告個人法益,不因被告人數而分別計算。
(B) 錯誤。同一案件不同審級的虛偽陳述,仍屬對同一訴訟事件的作證,不分別成罪。
(C) 正確。偽證罪的保護法益是國家的審判權;就同一案件於各審級為同一內容的虛偽陳述,侵害同一法益且基於同一決意,實務認僅成立一個偽證罪。
(D) 錯誤。第一審與第二審的作證是先後兩個舉動,並非「一行為」,不成立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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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2 題
13. 有關於緩刑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 甲因傷害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2 月,於109 年1 月1 日確定,並宣告緩刑2 年,於緩刑期滿而緩刑宣告未經撤銷,甲復於112 年1 月1 日再犯傷害罪,甲應認構成刑法第47 條第1 項之累犯
(B) 甲因犯竊盜罪,經法院於109 年12 月1 日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諭知緩刑2 年,於110 年1 月1日確定,甲另於109 年11 月1 日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於111 年6 月1 日確定,則檢察官於111 年11 月1 日聲請撤銷對甲上開竊盜罪所為緩刑之宣告,法院應將緩刑撤銷,無裁量餘地
(C) 甲因犯2 個加重詐欺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1 年6 月,法院定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法院得因甲無任何前科,一併宣告緩刑3 年,並命甲應依與被害人間之和解筆錄按期履行賠償
(D) 甲因犯背信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1 年,並依刑法第74 條第2 項第4 款、第8 款規定,宣告應於緩刑期間,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 萬元,暨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 場次之附條件緩刑時,如未一併諭知應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尚非違法
解析
(A) 錯誤。緩刑期滿而宣告未經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其後再犯不構成累犯。
(B) 正確。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屬應撤銷的法定事由,法院並無裁量餘地;本件強盜罪判處五年六月且於緩刑期內確定,檢察官亦在判決確定後六月內聲請,法院應予撤銷。
(C) 錯誤。緩刑以所受宣告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定應執行刑二年二月已逾此限,不得宣告緩刑。
(D) 錯誤。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為的附條件緩刑,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接受法治教育屬第八款,未一併諭知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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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3 題
14. 有關公務員賄賂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公務員甲於違法發包給乙工程後,向乙要求賄賂,乙知悉其係因甲前開發包而獲利,遂欣然應允而交付賄款。因甲、乙行為之前、當時並無對價關係之合致,故甲僅構成準受賄罪
(B) 公務員甲向乙提出收賄之要求,但經法院調查後,該項意思表示雖已達到乙,但乙尚未為肯否之表示,未成立對價關係,則甲不構成任何犯罪
(C) 民意代表之關說、請託或施壓,是否構成職務行為,應取決於其整體行為是否屬於職務密切關連行為,如其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如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屬之
(D) 公務員甲收受乙交付賄賂共新臺幣100 萬元後,嗣後認為不妥,遂將所收受賄賂返還予乙,此際不能對甲就上開100 萬元賄款加以沒收
解析
(A) 錯誤。事後始要求並收受賄賂,仍可能成立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受賄罪;準受賄罪處理的是取得公務員身分「前」的期約。
(B) 錯誤。受賄罪的行為態樣包括「要求」,一經要求即成立,不以相對人承諾或形成對價合致為必要。
(C) 正確。民意代表的關說、請託或施壓是否屬職務行為,應就其整體行為是否為與職務密切關連的行為判斷;實質上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促使承辦人員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性質者,即屬之。
(D) 錯誤。賄賂返還與否不影響沒收;犯罪所得已返還被害人者始不宣告沒收,行賄人並非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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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4 題
15. 甲某日在熱炒店用餐時,與鄰桌酒客互看不順眼,相互叫囂,甲遂電召同伴乙、丙、丁三人到場,三人遂分別騎乘機車前來熱炒店準備幫忙嗆聲。警方獲報前來現場,在詢問相關人等時,甲突然推擠員警。其他員警欲壓制甲時,乙以肉身阻擋其他員警,丙在旁大喊要甲快跑,丁則是迅速騎乘機車載甲離去。經警方逮捕乙、丙後,在丙所騎乘之機車置物箱內查獲螺絲起子一把。丙表示該螺絲起子係上班時使用,下班尚未返家就被甲召來。有關甲、乙、丙、丁四人行為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推擠員警之行為,應論以普通妨害公務罪
(B) 乙騎乘機車前來現場,並以肉身阻擋員警之行為,應論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強暴脅迫之加重妨害公務罪
(C) 丙機車置物箱內放有螺絲起子一把,並大喊要甲快跑之行為,應論以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施強暴脅迫之加重妨害公務罪
(D) 丁騎機車載甲離去,以便逃避員警壓制之行為,應論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強暴脅迫之加重妨害公務罪
解析
(A) 正確。甲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員警施以推擠,屬對公務員施強暴,成立普通妨害公務罪;其餘各人的行為均不該當加重要件。
(B) 錯誤。加重要件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乙係以肉身阻擋,並非駕車施強暴。
(C) 錯誤。螺絲起子是丙工作所用而非為犯罪攜帶,且丙僅在旁呼喊,並未施強暴脅迫。
(D) 錯誤。丁騎車搭載甲離去是協助脫免逮捕,並未對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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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5 題
16. 甲、乙均為市議員候選人,甲知乙日後有意問鼎市議會議長寶座,故於競選期間告訴乙只要同意免除甲的妻子所欠債務,一旦甲選上市議員必定投票支持乙擔任議長。有關甲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為候選人時,雖非本罪之有投票權人,但當選後犯罪構成要件亦屬成就
(B) 無論日後甲是否當選市議員,均不具本罪行為人適格
(C) 本罪成立之前提為,當選在前而行賄或收賄在後,故甲不成立本罪
(D) 甲之要求內容非為使自己獲利,故不屬賄賂
解析
(A) 正確。本罪的行為時點及於候選階段:候選人於選舉前要求或期約賄賂,於當選取得投票權時構成要件即告成就,實務肯認成立投票受賄罪。
(B) 錯誤。候選人並非自始不具行為人適格,其當選後即取得有投票權人的身分。
(C) 錯誤。本罪不以當選在前、收賄在後為必要,候選期間的期約同受規範。
(D) 錯誤。免除其妻的債務使甲間接獲得財產上利益,仍屬賄賂或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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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6 題
17. 甲缺錢花用,知悉乙是愛貓人士,飼養貓咪丁丁一隻,遂對乙佯稱,丁丁在其手中,如果乙不交付贖金,便會將丁丁撕票,乙極度恐慌下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至甲指定之帳戶內,乙付完款後發現丁丁仍好端端地在家中窩著。依實務見解,甲應成立何罪?
(A) 僅論詐欺取財罪
(B) 僅論強盜取財罪
(C) 僅論擄人勒贖罪
(D) 僅論恐嚇取財罪
解析
(A) 錯誤。甲是以撕票的惡害相通知使乙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其手段的核心為恐嚇而非施用詐術。
(B) 錯誤。強盜須以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本件乙尚有意思決定的空間而依指示匯款。
(C) 錯誤。擄人勒贖以實際擄走被害人(人)為前提,且丁丁始終在乙家中,並無擄人的事實。
(D) 正確。甲以加害寵物的惡害通知使乙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該當恐嚇取財罪;其中所含的欺罔成分為恐嚇取財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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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7 題
18. 有關刑法第165 條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甲將其跟乙共犯偽造文書罪的虛假文書燒毀,依實務見解,甲不會成立本罪
(B) 甲因案經檢察官偵查中,其無共犯關係的好友乙知悉該案證據藏匿處,故將該證據棄置他處。縱甲所涉殺人案尚未起訴,乙仍可能成立本罪
(C) 甲為使乙受有罪判決,故偽造某文書並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則甲只會成立刑法偽造文書罪及本罪,但不成立他罪
(D) 甲因擔心所犯偽造文書罪為偵查機關所查獲,遂教唆乙至甲家中,將所藏放的虛假文書取出並燒毀。則甲不會成立本罪之教唆犯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湮滅關係自己刑事案件的證據,屬防禦權行使,不成立本罪。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無共犯關係的第三人湮滅他人刑案證據,於偵查中即可能成立本罪。
(C) 正確。偽造證據並據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者,另該當誣告罪的規定;謂其不成立他罪,與法規定不符。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所湮滅者是關係自己案件的證據,教唆他人為之仍屬防禦行為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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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8 題
19. 15 歲的甲在啤酒屋打工,某晚目睹該啤酒屋股東乙與酒客丙發生口角,乙糾眾毆打丙,導致丙腦震盪及身上多處挫傷,丙提出告訴。承辦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訊甲,甲作證前,乙威脅甲:若膽敢作不利證詞,小命不保。甲心生畏懼,在檢察官詢問時證稱當晚並未看到乙,並為具結。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成立偽證罪,但屬限制責任能力人,得減輕其刑
(B) 甲因遭恐嚇有生命危難,可以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甲無罪
(C) 甲屬不得令其具結的證人,雖檢察官令其具結,亦不生效力,甲無罪
(D) 乙脅迫甲作偽證,成立偽證罪之間接正犯
解析
(A) 錯誤。甲未滿十六歲,依法不得令其具結,其陳述縱不實亦不該當偽證罪的構成要件。
(B) 錯誤。既不成立犯罪,即無討論阻卻違法的必要。
(C) 正確。偽證罪以證人「於供前或供後具結」為要件;未滿十六歲之人依法不得令其具結,檢察官縱令其具結亦不生效力,甲不成立偽證罪。
(D) 錯誤。甲的行為既不成立偽證罪,乙自無從成立該罪的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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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9 題
20. 依目前實務見解,關於醉態駕駛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為醉態之推定要件,行為人得以自己事實上具備安全駕駛能力推翻之
(B) 刑法第185 條之4 第1 項中之致人傷害或致人於死或重傷,僅限於駕駛人因過失導致之死傷結果
(C) 刑法第185 條之4 乃是參考遺棄罪之構成要件,故應受救護之被害人,以其無自救能力者為限
(D) 刑法第185 條之4 逃逸,係指逃離事故現場而逸走,故原則上行為人有在場之義務
解析
(A) 錯誤。該款所定的酒精濃度值是法律明定的構成要件,並非得以反證推翻的推定。
(B) 錯誤。本罪不以死傷結果係駕駛人過失所致為限,無過失者亦負在場義務。
(C) 錯誤。本罪並非以遺棄罪為藍本,被害人是否具自救能力在所不問。
(D) 正確。所謂逃逸指逃離事故現場而逸走;本罪課予駕駛人於事故現場停留、確認傷者狀況並提供必要協助與身分資訊的義務,故原則上有在場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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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0 題
21.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該當刑法第173 條或第174 條所定建築物之燒燬?
(A) 甲至仇人乙所經營之餐廳放火,對餐廳內之櫥櫃點火,火勢隨後延燒,導致餐廳之木門、桌椅、鐵皮、塑膠浪板均燒損
(B) 甲至乙所有獨棟一層樓平房住宅內,以點燃桶裝瓦斯之方式放火,瓦斯受點燃氣爆後火勢也迅速燃燒,使乙宅外牆水泥剝落、紅磚外露,屋頂瓦片受燃燒大量掉落,屋樑、屋脊也受火燒掉落
(C) 甲對有廟公乙在內之佛寺放火,火勢將佛寺外牆水泥燒至略有剝落露出部分鋼筋,又讓佛寺內木夾板隔間牆燒壞、佛寺天花板瓦片均因燃燒發白、佛寺內桌椅門窗均化為灰燼
(D) 甲至乙所住分租套房內放火,火勢沿乙房內床鋪、沙發延燒至天花板,使乙房內牆壁兩面水泥受燒剝落、積碳、燒白,又再往外燒至走廊,導致走廊部分地板與牆壁大量燻黑
解析
(A) 錯誤。僅木門、桌椅與鐵皮浪板等附屬設施燒損,建築物本身的主要效用未喪失。
(B) 正確。實務所稱「燒燬」指建築物的重要部分燒失而喪失其效用;本件外牆水泥剝落、屋頂瓦片大量掉落,屋樑、屋脊亦受燒掉落,主要結構已受破壞,該當燒燬。
(C) 錯誤。外牆僅略有剝落,燒損者主要為隔間、天花板瓦片與桌椅門窗等,建築物主要結構仍存。
(D) 錯誤。牆壁水泥剝落、積碳與走廊燻黑,尚未使該建築物喪失其作為建築物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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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1 題
22.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行為僅成立刑法第217 條之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A) 甲在警察依法製作之逮捕通知書之收受人簽章欄偽簽乙姓名
(B) 甲在警察依法製作之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的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簽乙姓名
(C) 甲辦理行動電話門號時,於業者所提供之業務服務申請書上申請人欄偽簽乙姓名
(D) 甲在調查局調查官依法製作之調查筆錄上偽簽乙之姓名
解析
(A) 錯誤。於逮捕通知書收受人欄簽名,具有表示「本人已收受」的意思,該當偽造私文書。
(B) 錯誤。於違規通知單收受聯簽章欄簽名,同樣表示收受的意思,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C) 錯誤。門號申請書上的申請人簽名,表示申請的意思表示,屬偽造私文書。
(D) 正確。調查筆錄是公務員依法製作的公文書,受詢問人於其上簽名僅在確認筆錄記載與己所述相符,並非另行製作一份表示自己意思的文書,故僅成立偽造署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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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2 題
23. 有關刑法第225 條乘機性交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為與A 性交,乃趁A 不注意,在A 的飲料中放入安眠藥,導致A 昏迷不醒,甲再與A 性交,則因性交時A 處於不知或不能抗拒的情形,故甲會成立本罪
(B) 甲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A 為性交行為,若A 仍瞭解性交行為之意義,而尚無不能或不知抗拒甲對其為性交行為之情形者,則甲並不成立本罪
(C) 甲、A 二人外出同遊,A 因失眠,乃未告知甲即自行服用安眠藥,甲半夜向A 求歡,未見A 抗拒,誤以為A 已同意,而與之性交,則甲因對A 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無所認識,並不會成立本罪
(D) 甲深夜在某夜店外面慢跑,見因酒醉在夜店外橫躺不醒的A,乃認有機可乘,將A 拖至暗巷性交,翌日A 醒來後始發現遭人性侵,則甲會成立本罪
解析
(A) 正確。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狀態係甲自行下藥所造成,該當「以藥劑」的強制方法,應論以強制性交罪;乘機性交罪以該狀態非行為人所造成為前提。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而仍瞭解性行為意義並有抗拒能力者,不該當本罪。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行為人對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狀無所認識者,欠缺故意而不成立本罪。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利用被害人因酒醉而不知抗拒的狀態為性交,正是本罪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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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3 題
24. 甲為紀念其與乙的愛情,央求專業導演丙之團隊拍攝記錄影片,甲、乙並在丙指導下共同入鏡演出性交行為,事後丙擅自將影片複製到光碟片留存紀念,並將原始影片之母帶交給甲。有關甲、乙、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演出性交行為屬「製造」猥褻物品
(B) 丙將影片母帶交給甲之行為屬「散布」猥褻物品
(C) 丙將影片複製成一份光碟片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35 條第2 項之罪
(D) 丙複製光碟片,成立刑法第319 條之3 第1 項重製性影像罪
解析
(A) 錯誤。甲乙是影片中的被拍攝者,實際從事拍攝製作者為丙的團隊。
(B) 錯誤。將母帶交還影片中的當事人甲,並非對不特定或多數人散布。
(C) 錯誤。複製一份留存並未對外流通,欠缺散布、播送或販賣的意圖。
(D) 正確。丙未經被攝者同意而擅自重製其性影像,該當未經同意重製他人性影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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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4 題
25. 關於侵害屍體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因細故在大街上槍殺陌生人乙後逕自離去,未對乙之屍體有任何處理,依實務見解,甲構成刑法第247 條第1 項遺棄屍體罪
(B) 甲殺害仇人乙後,為求洩憤以皮帶鞭屍,依實務見解,甲構成刑法第247 條第1 項污辱屍體罪
(C) 甲基於殺人之意朝乙開槍,乙中槍未死,甲誤以為乙已死,將其投入河中,導致乙溺死,依實務見解,甲構成刑法第247 條第1 項遺棄屍體罪
(D) 刑法第247 條侵害屍體罪,旨在保護被害人之生命法益
解析
(A) 錯誤。遺棄屍體須有移置、拋棄等處置屍體的行為;殺人後逕自離去而未為任何處理者,不成立本罪。
(B) 正確。以皮帶鞭屍是對屍體所為的侮蔑行為,侵害社會對死者的敬虔感情,成立污辱屍體罪。
(C) 錯誤。乙投入河中時尚未死亡,客體是「人」而非屍體,甲成立殺人既遂,不另成立遺棄屍體罪。
(D) 錯誤。本罪保護的是社會善良風俗與對死者的敬虔感情,並非被害人的生命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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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5 題
26. 關於刑法第268 條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甲將自己位於某住宅區5 樓的公寓出租給他人從事賭博,因為提供的是住宅而不是公共場所,所以不會成立本罪
(B) 聚眾賭博罪是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賭博行為,但不以現實上同時聚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為必要,故組頭以電話方式供人簽賭,仍構成本罪
(C) 甲邀集自己小學同學乙、丙、丁3 人到自家中打麻將,不會成立本罪
(D) 甲受男友乙之請求,無償提供自己住家讓乙邀集他人到場賭博,內心並期待乙可以藉賭博一事賺大錢。因甲對提供場所本身並無營利意圖,故甲不會成立本罪
解析
(A) 正確。本罪所稱的賭博場所不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限,供給自己的公寓供人賭博而有營利意圖者,仍成立本罪。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聚眾不以現實同時聚集於同一處所為必要,以電話供人簽賭仍屬之。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邀集特定的少數親友在家打牌,既非聚集不特定多數人,亦無營利意圖。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本罪以行為人自己具營利意圖為要件,甲僅期待男友獲利而自身無營利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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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6 題
27. 甲乙好友,二人喜飲酒。甲罹有心血管疾病,方接受治療出院,立刻約乙吃飯飲酒;乙明知甲罹有心血管疾病,但聽到有酒有肉,立刻答應赴約。席間,甲乙相互勸酒,好不快活。乙忽然有感而發,提到甲住院數日,未能飲酒,必然生不如死,應趁現在出院大口喝酒吃肉。甲深有同感,遂連續飲用烈酒數大杯,忽然倒地,送醫不治死亡。對於甲之猝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不成立犯罪
(B) 乙成立加工自殺罪
(C) 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D) 乙成立不作為傷害致死罪
解析
(A) 正確。甲是具完全責任能力的成年人,其飲酒係本於自主決定,屬自我負責的自我危害;乙的勸酒既未支配甲的決定,亦不因單純同席而生保證人地位,不成立犯罪。
(B) 錯誤。加工自殺以被害人有結束生命的決意為前提,甲飲酒並無自殺的意思。
(C) 錯誤。被害人自主決定的自我危害,阻卻對他人的過失歸責。
(D) 錯誤。單純的朋友聚會不生防止他人自我危害的保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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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7 題
28. 甲乙二人交惡,欲分出勝負,乃約定在市場互毆。丙是好事之徒,雖不認識甲乙,見此二人在市場大街上拳腳相向互打,興奮在一旁大聲喊叫「加油!出拳!踢腳!」爾後,乙被甲打倒在地,身體多處挫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不成立犯罪
(B) 丙成立聚眾鬥毆助勢罪
(C) 丙成立傷害罪之幫助犯
(D) 丙成立傷害罪之幫助犯,亦成立聚眾鬥毆助勢罪,二罪想像競合
解析
(A) 正確。聚眾鬥毆罪以發生死亡或重傷結果且無法查明何人下手為前提,本件乙僅受挫傷;而在旁呼喊助興並未強化或促成特定的傷害行為,亦不足以構成幫助。
(B) 錯誤。乙僅受挫傷,欠缺聚眾鬥毆罪所要求的死亡或重傷結果。
(C) 錯誤。甲乙係約定互毆,犯意早已確立,丙的呼喊對傷害行為並無實質的助力。
(D) 錯誤。兩罪均不成立,自無想像競合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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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8 題
29. 某甲重大侮辱其養父乙,乙十分氣憤,表示明日要前往法院請求宣告終止甲乙之收養關係;甲聞之大怒,持刀將乙殺死。甲殺死乙後,暗忖乙與丙有仇隙,乃趁黑夜將乙屍體移置丙宅後院,企圖嫁禍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殺乙,成立普通殺人罪;甲移置乙屍體,成立刑法第247 條第1 項之遺棄屍體罪
(B) 甲殺乙,成立普通殺人罪;但甲移置乙屍體,不成立刑法第247 條第1 項之遺棄屍體罪
(C) 甲殺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甲移置乙屍體,成立刑法第247 條第1 項之遺棄屍體罪
(D) 甲殺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但甲移置乙屍體,不成立刑法第247 條第1 項之遺棄屍體罪
解析
(A) 錯誤。收養成立擬制血親,養父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收養關係於殺害時尚未終止,應論以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B) 錯誤。罪名認定有誤,且移置屍體嫁禍已該當遺棄屍體。
(C) 正確。養父屬法定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甲殺之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其後將屍體移置他人住宅後院意圖嫁禍,是對屍體的移置遺棄行為,另成立遺棄屍體罪。
(D) 錯誤。將屍體自現場移置他處拋棄,已該當遺棄屍體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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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9 題
30. 有關刑法第302 條妨害自由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 開車中的甲心情不好,欲強拉路人至車上陪其講話,乃將路人A 強拉上車得逞,其後見A 貌美,乃另起強制性交之意,開車2 小時至無人山區對A 強制性交得逞,甲僅會成立強制性交罪,不另成立本罪
(B) 甲為剝奪A 之行動自由,乃強抓A 之手臂,欲將A 帶至他處,拉扯過程中,造成A 輕微擦傷,僅成立本罪,不另論傷害罪
(C) 甲見A 正在竊取好友B 的汽車,乃將A 抓住,並綑綁於地上,欲等B 回來教訓A,2 小時後,B返回,得知此情,乃與甲共同痛毆A,之後恰有警察巡邏經過,方知上情,則除傷害罪等外,甲仍應構成本罪,不因B 是現行犯而可解責
(D) 甲見12 歲的A 放學在外等候家人來接,乃基於略誘之意,將A 略誘至己家中多日,則甲應僅成立略誘罪,不另成立本罪
解析
(A) 正確。強拉上車時妨害自由罪已既遂,其後另行起意的強制性交是新的犯意與行為,兩罪應分別論處,不生後罪吸收前罪的問題。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拉扯所生的輕微擦傷是強制手段的當然結果,為妨害自由罪所吸收。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逮捕現行犯後長時間綑綁並毆打,已逾必要程度,仍成立妨害自由罪。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略誘罪本身即包含對被誘人行動自由的剝奪,妨害自由為其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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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0 題
31. 醫師甲與友人乙相約晚餐,用餐時乙向甲傾訴自己罹有怪病,甲聞之,安慰乙現在醫學進步,只要接受治療,可以保持健康。當晚返家後,甲將乙病情告訴配偶丙。翌日,甲巧遇另一醫師丁,丁知甲乙二人為好友,便告訴甲,自己現為乙怪病之醫療團隊成員,並將乙之病情告訴甲,同時詢問甲之意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將乙之病情告訴丙,成立業務洩密罪;丁將乙之病情告訴甲,成立業務洩密罪
(B) 甲將乙之病情告訴丙,成立業務洩密罪;丁將乙之病情告訴甲,不成立業務洩密罪
(C) 甲將乙之病情告訴丙,不成立業務洩密罪;丁將乙之病情告訴甲,成立業務洩密罪
(D) 甲將乙之病情告訴丙,不成立業務洩密罪;丁將乙之病情告訴甲,不成立業務洩密罪
解析
(A) 錯誤。甲是在私人聚餐中因朋友傾訴而得知,並非因執行醫療業務而知悉,不成立業務洩密罪。
(B) 錯誤。甲的知悉來源非基於業務,不該當本罪的行為主體要件。
(C) 正確。業務洩密罪以「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為要件:甲是因私交而得知,不成立本罪;丁則為乙醫療團隊的成員,因執行業務而知悉病情,向無關第三人洩漏即成立本罪。
(D) 錯誤。丁係因業務知悉並向他人洩漏,該當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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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1 題
32.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行為不成立竊佔罪?
(A) 甲未得乙同意,在乙之土地上架設鐵皮屋供己作餐飲店使用
(B) 甲為能讓自己所有車輛通行方便,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即擅自將共有土地對外聯絡之泥路修復平整,鋪設水泥,完工後除甲之外,其他用路人也仍於該路上繼續通行
(C) 甲未得乙同意,將貨櫃1 個以水泥固定於乙之土地上供作倉庫使用
(D) 甲佔用乙所有土地傾倒土石方,再架設圍籬,設置鐵門使他人無法進入
解析
(A) 錯誤。在他人土地上架設鐵皮屋供己營業使用,已建立排他的支配狀態,成立竊佔罪。
(B) 正確。竊佔須排除原權利人的支配而建立自己的實力支配;甲僅將共有土地上的既有通路整平鋪設水泥,完工後他人仍照常通行,並未排除他人使用,不成立竊佔罪。
(C) 錯誤。以水泥固定貨櫃於他人土地作倉庫,已形成排他的持續占有。
(D) 錯誤。傾倒土石並架設圍籬、鐵門使他人無法進入,是典型的竊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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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2 題
33. 甲得知乙家境富裕,遂與丙、丁、戊合謀,一同綁架乙,未料丙、丁下手時誤綁到乙的雙胞胎弟弟己,甲得知得手後,遂與戊向乙的父親庚要求贖金新臺幣一億元,同時因己身懷鉅款,丙、丁利慾薰心下,在甲、戊不知情之際,拿刀迫使己將該款項交出,己無奈下只能服從。嗣庚接獲勒贖威脅後,始得知其實是己遭綁架,心想己也是米蟲一個,乃拒絕甲、戊取贖要求,戊得知取贖無望,一氣之下遂下手將己殺害,然己事後送醫,始無大礙。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丙構成加重強盜取財罪及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
(B) 戊構成擄人勒贖罪及殺人未遂罪之結合犯
(C) 丙、丁誤己為乙而擄之,為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之認定
(D) 如取贖前己即被釋放,丙仍不適用刑法第347 條第5 項減輕其刑之規定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丙持刀強取被害人身上款項並涉擄人勒贖,該當強盜與擄人勒贖的結合犯。
(B) 正確。擄人勒贖與殺人的結合犯,以「故意殺被害人」而既遂為要件;己經送醫並無大礙,殺人僅止於未遂,不成立結合犯,應就擄人勒贖與殺人未遂分別論處。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誤認被害人身分屬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的成立。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丙所成立者為結合犯,並非單純的擄人勒贖罪,不適用該項減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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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3 題
34. 甲知乙資金周轉不靈,需款孔急,乃借乙300 萬元,不用計算利息;但約定手續費50 萬元,且5 日內還錢,若屆期無法還錢,另負擔300 萬元違約金。乙因求助無門,只好答應甲。此後,甲侵入乙宅催討債款,乙無力償還,甲見乙還錢誠意不足,一時氣憤,將乙打成重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僅成立加重重利既遂罪
(B) 甲成立加重重利未遂罪及重傷既遂罪,數罪併罰
(C) 甲成立加重重利未遂罪、侵入住居罪、重傷罪,三罪想像競合
(D) 甲成立加重重利未遂罪、侵入住居罪、恐嚇取財罪、重傷罪,數罪併罰
解析
(A) 錯誤。甲催討未果而未實際取得重利,重利部分僅止於未遂。
(B) 正確。以侵入住宅的方法乘他人急迫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該當加重重利罪,惟未實際取得而為未遂;其後另行起意的重傷行為,與重利的犯意與行為均相異,應數罪併罰。
(C) 錯誤。侵入住居是加重重利的方法行為,已為加重規定所吸收,不另論罪;重傷又係另行起意,不成立想像競合。
(D) 錯誤。侵入住居不另論罪,且本件並無另行成立恐嚇取財罪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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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4 題
35. 甲某日發現其妻乙與其他異性間有使用通訊軟體私訊往來,乃將網路下載側錄程式安裝於乙平日使用之筆記型電腦中,而側錄取得乙以該筆記型電腦開啟該通訊軟體之密碼,並利用電腦輸入乙之密碼,而成功入侵並取得乙與其他異性間之私訊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僅應論以刑法第315 條之1 第1 款之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之言論、談話罪
(B) 甲係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及同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C) 甲係犯刑法第315 條之妨害書信秘密罪
(D) 甲係犯刑法第362 條之植入專供犯妨害電腦使用罪之電腦程式罪
解析
(A) 錯誤。甲取得的是儲存於電腦中的私訊「電磁紀錄」,並非以工具窺視、竊聽正在進行的非公開言論。
(B) 正確。甲以側錄程式取得他人密碼後輸入而進入其電腦,該當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進而取得其中的私訊內容,另該當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
(C) 錯誤。妨害書信秘密罪的客體是封緘的信函、文書或圖畫,不及於電腦中的電磁紀錄。
(D) 錯誤。該罪處罰的是製作專供犯罪之用的電腦程式並提供他人使用,甲是自網路下載既有程式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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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5 題
36. 甲發現其菜園內的高麗菜100 顆被人盜採一空而報警,經警察調閱菜園旁道路的監視器,發現駕駛小貨車之乙涉有重嫌,關於警察請乙出面說明的文書,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 警察請乙出面說明的文書,稱為傳票,警察可直接以此文書強制乙到場說明
(B) 警察請乙出面說明的文書,稱為傳票,警察不可直接強制乙到場說明
(C) 警察請乙出面說明的文書,稱為通知書,警察不可直接強制乙到場說明
(D) 警察請乙出面說明的文書,稱為通知書,警察可以直接強制乙到場說明
解析
(A) 錯誤。傳票是檢察官或法院所簽發,司法警察無簽發傳票的權限。
(B) 錯誤。前段的名稱有誤,警察所用者為通知書而非傳票。
(C) 正確。司法警察(官)調查犯罪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該通知並無強制力,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不得逕行強制其到場。
(D) 錯誤。通知書不具強制力,警察不得據以直接強制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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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6 題
37. 甲警為查緝走私毒品裝置衛星定位追蹤器(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於A 使用貨車下方底盤,用以接收其行車於公有道路之所在位置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行蹤數據(下稱「GPS 偵查」)。依據我國最高法院實務判決,有關「GPS 偵查」之證據蒐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GPS 偵查」該當現行法之搜索處分
(B) 「GPS 偵查」該當現行法之勘驗處分
(C) 「GPS 偵查」違反強制處分法定原則
(D) 「GPS 偵查」符合偵查任意性原則
解析
(A) 錯誤。搜索的客體是特定的處所、身體或物件,持續蒐集行蹤資料的性質與之不同。
(B) 錯誤。勘驗是就現存的物或場所以五官作用加以查驗,與長時間持續紀錄行蹤不同。
(C) 正確。持續以衛星定位掌握他人行蹤,已對其隱私構成強制處分程度的干預;現行法就此並無授權的明文,違反強制處分法定原則。
(D) 錯誤。此種偵查已侵害受偵查人的隱私權而具強制性,不屬任意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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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7 題
38. 甲某夜因殺人罪之現行犯,為警方逮捕,翌日中午經檢察官偵辦後,認有逃亡之疑慮,向管轄法院聲請羈押,並經乙法官訊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 乙法官審核該羈押案件,日後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B) 乙法官審核該羈押案件,使用之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且經過法定程序調查
(C) 乙法官訊問後,認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即可裁定羈押
(D) 甲被警方逮捕至羈押前期間,得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
解析
(A) 錯誤。為確保審判的公正外觀與預斷排除,辦理羈押審查的法官不得再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事務。
(B) 錯誤。羈押審查是就是否具備羈押原因與必要性所為的判斷,採自由證明即可,不要求嚴格證明。
(C) 錯誤。除犯罪嫌疑重大與羈押原因外,尚須具備「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的羈押必要性。
(D) 正確。自逮捕時起至羈押前,被告的人身自由已受實際拘束,該期間得依法折抵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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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8 題
39. 某縣府之政風人員得知長官涉犯收受賄賂罪嫌,向法務部調查局舉發,經調查後,認為有搜索之必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該政風人員得逕自向該管法院聲請搜索票
(B) 該政風人員須得檢察官許可後,始得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C) 調查局調查站主任得逕自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D) 調查局調查站主任須得檢察官許可後,始得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解析
(A) 錯誤。得聲請搜索票者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司法警察官,一般政風人員並無此權限。
(B) 錯誤。政風人員本身不具聲請主體資格,縱得許可亦不得聲請。
(C) 錯誤。司法警察官聲請搜索票,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不得逕向法院聲請。
(D) 正確。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必要者,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始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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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9 題
40. 甲於某日上午9 時30 分因傷害案件,被警方以現行犯逮捕,告訴人乙向警方提出告訴,經警方移送檢察官偵辦。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因甲係逮捕之現行犯,原則上應即將甲解送該管檢察官
(B) 檢察官訊問後,如認甲有逃亡之虞,但無向法院聲請羈押之必要,可直接命甲具保
(C) 如乙於警方將甲解送該管檢察官之前,對甲撤回告訴,警方可直接釋放甲,僅將案件另行函送該管檢察官
(D) 甲經檢察官於同日夜間8 時向法院聲請羈押,甲未委任辯護人,法院於指定之辯護律師丙到場後,並付予甲及丙羈押聲請書之繕本後,在深夜之前,仍應即時訊問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逮捕現行犯後,原則上應即解送該管檢察官。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認犯罪嫌疑重大而無羈押必要者,檢察官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C) 正確。現行犯經逮捕後,警察負有即時解送的義務;是否因告訴撤回而不起訴或釋放,屬檢察官的權限,警察不得自行決定釋放並改以函送。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夜間聲請羈押者,於指定辯護人到場並付予聲請書繕本後,法院仍應即時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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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0 題
41. 甲涉嫌殺人未遂,在員警恫嚇之下坦承行兇,並交代兇刀藏匿處。當天警方前往該處搜出兇刀,並將甲移送至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偵訊,甲僅言「警詢時所述皆屬實在」,檢察官據以起訴。審判中,甲抗辯警方對其脅迫,前後兩次自白和兇刀皆無證據能力。依據現行法及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法院應優先調查甲之警詢自白是否出於脅迫
(B) 檢察官應提出警詢錄音或證人等,證明甲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否則甲之警詢自白無證據能力
(C) 因檢察官依法偵訊甲,其證據能力完全不受警詢脅迫甲之影響
(D) 法院若是確定警方取得自白和脅迫手段有因果關係,則甲之警詢自白無證據能力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自白的任意性有爭執者,法院應先於其他事項調查。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自白出於自由意志應由檢察官舉證,未能證明者該自白無證據能力。
(C) 正確。前次不正訊問的心理強制可能延續至其後的偵訊;甲於偵訊中僅表示「警詢所述屬實」,實質上是前一自白的重述,其證據能力不能謂全然不受影響。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脅迫與自白間有因果關係者,該自白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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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1 題
42. 我國實務認為,特定類型之證言虛偽可能性高,應有補強證據始得作為有罪判決的根據,被稱為超法規補強法則。依實務見解,此一法則不適用於下述何種證詞?
(A) 竊盜案件之被害人
(B) 強盜案件之被告配偶
(C) 組織犯罪案件之秘密證人
(D) 殺人案件之目擊幼童
解析
(A) 錯誤。被害人與被告處於對立地位,其指述有渲染或誇大的可能,實務要求補強。
(B) 正確。被告的配偶為證言時,因親屬關係通常傾向於維護被告,其虛偽的方向多不利於追訴而非不利於被告,欠缺該法則所欲防範的高度誣陷風險,不在超法規補強法則的適用之列。
(C) 錯誤。秘密證人的身分未公開,被告無從有效彈劾,虛偽風險高而須補強。
(D) 錯誤。幼童的記憶與陳述易受暗示影響,其證言須有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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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2 題
43. 某甲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檢察官合法聲請法院許可對甲進行通訊監察,意外於某甲電話談話中發現其另涉嫌詐欺。關於該監聽中詐欺談話內容之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 違法取得,絕對無證據能力
(B) 違法取得,應權衡排除
(C) 違法取得,原則無證據能力,例外有證據能力
(D) 應於發現後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才得作為證據
解析
(A) 錯誤。所謂另案監聽並非一律絕對排除,法律設有補行陳報並經審查認可的合法化途徑。
(B) 錯誤。此種情形有明文的處理程序,不適用一般違法取證的權衡法則。
(C) 錯誤。其能否作為證據取決於是否踐行法定的陳報與審查程序,並非以原則例外的方式判斷。
(D) 正確。執行通訊監察而取得其他案件內容者,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原監察案件具關連性或屬法定重罪者,始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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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3 題
44. 公務員甲承辦工程招標,涉嫌受廠商乙請託洩漏底價,乙因此得標。甲、乙在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甲矢口否認洩漏底價,乙則坦承不諱,檢察官遂以二人共犯主管職務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最輕法定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起訴。有關本案之辯護人選任或指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本案係偵查中強制辯護案件,檢察官未為甲、乙指定辯護人係屬違法
(B) 本案係審判中任意辯護案件,甲、乙得隨時決定是否選任辯護人
(C) 本案係審判中強制辯護案件,甲、乙因利害相反,審判長不得為其二人指定共同辯護人
(D) 本案係審判中任意辯護案件,甲、乙因利害相反,刑事訴訟法明定不得選任共同辯護人
解析
(A) 錯誤。偵查中的強制辯護限於被告為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其他法定情形,本件不在其列。
(B) 錯誤。本案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屬審判中的強制辯護案件。
(C) 正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於審判中應有辯護人;被告有數人時雖得指定一人為數被告辯護,但各被告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甲否認、乙坦承,利害顯然相反,不得指定共同辯護人。
(D) 錯誤。本案屬強制辯護,且法律所限制者是「指定」共同辯護人,並非一概禁止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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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4 題
45. 法院開庭之傳票經郵務人員於3 月5 日送達至被告甲之戶籍地址時,因無人在家,乃改送至該戶籍所在地之派出所,並依法製作通知書黏貼以為送達。嗣甲於同日返家後,發現黏貼門首之通知書,乃於翌(6)日至派出所領取。關於此種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A) 於3 月5 日留置派出所時,發生送達效力
(B) 於3 月6 日領取時,發生送達效力
(C) 自3 月5 日起,經10 日發生送達效力
(D) 自3 月6 日起,經10 日發生送達效力
解析
(A) 錯誤。寄存送達並非於寄存的當日即當然發生效力。
(B) 正確。寄存送達雖有自寄存之日起算的生效期間,但應受送達人於該期間內實際領取者,即以領取之日為送達生效日;甲於三月六日領取,該日發生送達效力。
(C) 錯誤。甲既已於期間內實際領取,即無再等待期間屆滿的必要。
(D) 錯誤。起算日與生效方式均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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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5 題
46. 關於法院於審判中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踐行變更起訴法條之情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 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強盜罪,法院認定係犯行賄罪
(B) 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強制猥褻罪,法院認定係搶奪罪
(C) 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普通竊盜罪,法院認定係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D) 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搶奪罪,法院認定係犯贓物罪
解析
(A) 錯誤。強盜與行賄的基本社會事實迥異,非同一案件,不得變更法條。
(B) 錯誤。強制猥褻與搶奪所侵害的法益及行為態樣均不同,欠缺事實同一性。
(C) 正確。變更起訴法條以起訴的犯罪事實同一為前提;普通竊盜與攜帶兇器竊盜的基本事實相同,僅加重要件的認定不同,法院得於審判中變更起訴法條。
(D) 錯誤。搶奪是取得財物的行為,贓物罪則以他人犯財產罪在先為前提,兩者事實不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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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6 題
47. 甲因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地方法院所定審判期日前,被告甲因地址遷移所在不明,經法院就該案審判期日之傳票為公示送達並發生效力,惟被告甲並未到庭,且並無敘明有何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逕為判處拘役30 日之判決,是否合法?
(A) 合法,被告甲已經法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其所犯為最高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即得為一造缺席判決
(B) 合法,被告甲已經法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法院係科處被告拘役
(C) 不合法,因被告甲未經拘提,法院逕為公示送達傳喚並不合法
(D) 不合法,被告甲雖經法院合法傳喚,但未於審判期日到庭,法院不得審判
解析
(A) 錯誤。得為一造缺席判決的判準,是法院認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無罪,並非以法定最高本刑是否逾五年為斷。
(B) 正確。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的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本件科處拘役三十日,符合該要件。
(C) 錯誤。公示送達的合法性不以先經拘提為前提。
(D) 錯誤。法律就此設有例外,並非一律不得於被告不到庭時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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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7 題
48. 被告以原審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得否就鑑定人之資格進行調查事實?
(A) 不可以。被告不得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自然不應為調查事實
(B) 不可以。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認定之事實為限,法院不得再依職權調查事實
(C) 可以。不論被告是否指摘鑑定人資格不備,第三審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事實
(D) 可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屬於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且本質上屬於訴訟程序之事項,第三審法院得調查事實
解析
(A) 錯誤。鑑定人是否具備資格屬訴訟程序事項,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
(B) 錯誤。第三審雖以第二審認定的事實為基礎,但就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的事項,仍得調查事實。
(C) 錯誤。此非第三審應一律依職權調查的事項,仍須以上訴意旨有所指摘為前提。
(D) 正確。第三審原則上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的事項得調查事實;鑑定人資格屬訴訟程序事項,且經上訴意旨指摘,第三審自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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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8 題
49. 關於聲請回復原狀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A)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20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B) 非因過失,遲誤抗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C) 非因過失,遲誤聲請撤銷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5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D) 非因過失,遲誤告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解析
(A) 錯誤。回復原狀的聲請期間為原因消滅後十日內,並非二十日。
(B) 正確。非因過失而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的期間,或聲請撤銷、變更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的期間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C) 錯誤。聲請撤銷檢察官命令的期間,其回復原狀的聲請期間同為十日,非十五日。
(D) 錯誤。告訴期間並非回復原狀制度所得回復的期間,所列日數亦與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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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9 題
50. 被告之住居所因不在法院所在地,乃向法院陳明以律師甲為送達代收人,法院嗣向甲送達判決書。被告提起上訴之期間,應自何時起算及是否應扣除在途期間?
(A) 自該判決書送達予甲後起算,不用扣除在途期間
(B) 自該判決書送達予甲後起算,應扣除在途期間
(C) 自甲實際轉交該判決書予被告之日起算,不用扣除在途期間
(D) 自甲實際轉交該判決書予被告之日起算,應扣除在途期間
解析
(A) 錯誤。是否扣除在途期間,取決於應為訴訟行為之人的住居所是否在法院所在地,不因指定送達代收人而免除。
(B) 正確。向陳明的送達代收人送達即生送達效力,上訴期間自該時起算;而被告住居所既不在法院所在地,計算期間時仍應扣除在途期間。
(C) 錯誤。送達的效力於文書送達代收人時即已發生,不待其實際轉交本人。
(D) 錯誤。起算時點有誤,送達效力不繫於代收人何時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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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0 題
51. 司法警察丙聲請得對甲人身實施搜索甲涉嫌販賣毒品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時,甲駕駛其所有之小客車停在某便利商店旁,甲下車倚著駕駛座旁車門,販賣海洛因毒品2 小包給有施用毒品的乙,丙當場逮捕甲,丙在搜索甲之身體時,發現甲另外持有偽造的警官證件(證物A)及10 張甲講不出來源、分屬不同人的提款卡及密碼條(證物B),丙能否以甲可能另外涉嫌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嫌而查扣證物A、B?
(A) 不可以查扣。因證物A、B 不屬於販毒搜索票記載之應扣押範圍
(B) 可以同時查扣證物A、B。因只要依法實施搜索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
(C) 不可以查扣證物A、B。因非同一案件
(D) 可以查扣證物A,因涉及假造警官、公權力證件,但不可查扣證物B,因非同一案件
解析
(A) 錯誤。另案應扣押之物的扣押並不受搜索票所載範圍的限制。
(B) 正確。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者,亦得扣押之,並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本件是在合法搜索甲身體的過程中一目瞭然地發現,證物A、B均得扣押。
(C) 錯誤。另案扣押的制度目的正是處理搜索中偶然發現他案證物的情形,不以同一案件為限。
(D) 錯誤。兩項證物同為執行合法搜索時所發現,處理上並無區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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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1 題
52. 下列鑑定報告,於審判中得作為證據之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①承辦員警自行將扣案毒品,送至檢察長事前概括選任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作成之鑑定報告②調查局調查人員自行將扣案珠寶,囑託寶石鑑定中心作成之鑑定報告③檢察官於偵查中採取涉嫌施毒被告尿液後,囑託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作成之鑑定報告④檢察官於法院審理中,自行將被告偽造之印文,囑託中華工商研究院作成之鑑定報告
(A) ②③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解析
(A) 錯誤。②由調查人員自行囑託未經概括選任的民間鑑定機構,欠缺法定的選任或囑託程序。
(B) 正確。①係送往檢察長「事前概括選任」的鑑定機關,實務肯認其鑑定報告有證據能力;③為檢察官於偵查中依法囑託機關鑑定,亦有證據能力。②欠缺合法的囑託程序;④審判中的鑑定應由法院選任或囑託,檢察官無此權限。
(C) 錯誤。②與④均欠缺合法的選任或囑託主體。
(D) 錯誤。④由檢察官於審判中自行囑託,程序上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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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2 題
53. 某直播主甲因涉嫌詐騙,經警局通知到場接受詢問。結束後,甲自認很冤枉,當晚遂將警察提問關於其自己涉案之內容透過臉書直播說出來,藉以澄清自己並未涉及不法。下列關於甲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第3 項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 違反。因案件既然進入偵查階段,任何人皆不得公開任何偵查相關資訊
(B) 不違反。因被告就其本身涉案部分並非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第3 項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規範對象
(C) 違反。因被告須事先取得偵查機關同意始得公開
(D) 不違反。因被告僅於個人臉書發表,尚未達公開之程度
解析
(A) 錯誤。偵查不公開的規範對象是特定的職務關係人,並非「任何人」。
(B) 正確。該規定所拘束者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及其他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被告本人就自己涉案部分對外說明,不在規範之列。
(C) 錯誤。被告既非規範對象,自無須事先取得偵查機關同意。
(D) 錯誤。臉書直播已屬對外公開,理由並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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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3 題
54. 甲遭鄰居乙毆打成傷,甲氣憤難平,在臉書貼出驗傷單揚言要「告」乙傷害罪,並發問請教臉友究竟應該用「自訴」或是「告訴」比較好。下列那一位臉友的建議最為正確?
(A) 「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只能提出告訴,自訴會被駁回!」
(B) 「先去提自訴吧!反正之後如果等不及,你可以撤回自訴,再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就可以。」
(C) 「建議提起告訴,讓檢察官幫你處理比較經濟。但要注意,如果撤回告訴,就不能再提自訴了喔!」
(D) 「如果證據齊全,就去提自訴,反正自訴如果判無罪,告訴期間也還沒過的話,就可以再提告訴。」
解析
(A) 錯誤。告訴乃論之罪同樣得提起自訴,並非只能告訴。
(B) 錯誤。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告訴或請求,無法改走告訴途徑。
(C) 正確。傷害罪得告訴亦得自訴;由檢察官偵查追訴對被害人較為省力。惟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且告訴乃論之罪已不得告訴者亦不得再行自訴,故撤回後兩條路都走不通。
(D) 錯誤。同一案件經自訴判決後,不得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違反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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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4 題
55. 關於檢察官的作法,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 被告涉犯殺人罪,但偵查期間自殺身亡,檢察官以被告死亡為不起訴處分,但因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應將本案送職權再議
(B) 檢察官因認被告僅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提起公訴,就警察移送之販賣毒品部分說明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就不另為不起訴部分毋庸送職權再議
(C) 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檢察官認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有刑法第59 條之適用,即得逕為緩起訴處分
(D) 檢察官為使被告甲可以指證乙販毒,當庭將甲轉成證人要求具結作證,並告知甲如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得由檢察官依法裁處罰鍰
解析
(A) 錯誤。被告死亡者訴訟關係已無從存續,該不起訴處分並無再議的實益,不生職權送再議的問題。
(B) 正確。「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只是起訴書理由中就未起訴部分所為的說明,並非獨立的不起訴處分書,自毋庸依職權送再議。
(C) 錯誤。得為緩起訴者以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限,該範圍依法定刑判斷,不因有酌量減輕的可能而改變。
(D) 錯誤。共同被告轉為證人須先分離其程序;且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的罰鍰,應由法院裁定,檢察官僅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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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5 題
56. 關於協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 檢察官起訴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透過辯護人表達僅願意就偽造署押認罪及受有期徒刑3 個月之刑罰,檢察官同意後向法院聲請判處被告偽造署押及科處有期徒刑3 個月之協商判決
(B) 檢察官起訴傷害罪,被告認罪並與檢察官協商表示願受有期徒刑2 個月之刑罰,如法院發現告訴人提告已逾6 個月告訴期間,即不得為協商判決
(C) 檢察官起訴誹謗罪,法院同意依檢察官與被告協商結果科處被告有期徒刑2 個月之協商判決,檢察官以未經告訴人同意且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法院即應認其上訴為有理由
(D) 檢察官起訴被告殺人罪並求處死刑,被告透過辯護人表明願認罪且只要不要被判死刑之刑罰都可接受,檢察官遂同意與被告進行協商
解析
(A) 錯誤。協商的標的是刑度、賠償等事項,不包括變更起訴的罪名;就未起訴或經變更的罪名為協商判決並不合法。
(B) 正確。告訴逾法定期間者,訴訟條件欠缺,法院應為不受理的程序判決;此時法院即不得為協商的科刑判決。
(C) 錯誤。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僅於法定事由存在時例外得上訴;量刑過輕與未經告訴人同意均非該等事由。
(D) 錯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不得進行協商,殺人罪不在協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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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6 題
57. 檢察官以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罪嫌提起公訴,經法院調查審理後,認為甲不具公務員身分,且不能證明甲涉犯普通詐欺罪。下述方式何為適法?
(A) 法院毋庸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逕為甲無罪之判決
(B) 法院應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為普通詐欺罪,再為甲無罪之判決
(C) 法院應先曉諭檢察官對甲追加起訴普通詐欺罪,方由法院為甲無罪之判決
(D) 法院應以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解析
(A) 正確。變更起訴法條以法院認定的事實與起訴事實同一而僅罪名不同為前提;本件法院既認甲不具公務員身分,亦不能證明其涉犯普通詐欺,即無罪名可變更,應逕為無罪判決。
(B) 錯誤。既然不能證明成立普通詐欺,變更為該罪名再判無罪並無意義且於法不合。
(C) 錯誤。追加起訴是檢察官的權限,法院不得曉諭其追加以製造判決對象。
(D) 錯誤。起訴程序本身並無違背規定,應為實體的無罪判決而非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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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7 題
58. 被告A 犯私行拘禁罪且認罪,法院同意由檢察官與A 進行審判外協商,A 之辯護人向A 說明協商判決之上訴制度。關於協商判決之上訴救濟,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協商之科刑判決,原則上一審終結,即告確定,不得上訴
(B) 協商判決例外得上訴第二審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C) 協商判決,如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得上訴於第三審
(D) 被告若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如法院誤為協商判決,則得上訴二審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協商的科刑判決原則上一審終結即告確定,不得上訴。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例外得上訴而二審認上訴有理由者,應撤銷原判決並發回第一審依判決前的程序更為審判。
(C) 正確。協商判決經第二審法院判決後,法律明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縱有判決違背法令,亦不得為第三審上訴。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被告有其他較重的裁判上一罪事實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誤為判決者得上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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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8 題
59. 甲涉嫌竊盜乙所有之貴重手錶1 只,審判長於調查證據時,僅向當事人提示手錶之扣押筆錄及照片,而未提示手錶使當事人辨認。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法院踐行調查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手錶之同一性雖無爭議,法院亦得提示手錶
(B) 手錶之同一性無爭議時,審判長得僅向當事人提示手錶之扣押筆錄及照片
(C) 手錶之同一性有爭議時,法院應僅就扣押筆錄及照片,以書證調查程序行之
(D) 手錶之同一性有爭議時,法院應提示手錶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縱同一性無爭議,法院仍得提示原物,並無不可。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同一性無爭議時,以扣押筆錄及照片提示即可,兼顧程序經濟。
(C) 正確。同一性既有爭執,該扣案物本身即為待證事實的核心,應依物證的調查方法提示原物使當事人辨認,不得僅以書證程序代替。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同一性有爭議時,法院應提示手錶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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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9 題
60. 下列關於第一審訴訟程序瑕疵,得否於第二審補正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
(A) 第一審未告以有關書證之要旨使上訴人有申辯之機會,此項瑕疵得因第二審補行提示而獲治癒
(B) 第一審漏未提示物證,此項瑕疵不得因第二審補行提示而獲治癒
(C) 應行合議審判案件,第一審雖誤由受命法官獨任判決,但得因第二審已行合議審判而獲治癒
(D) 法院就檢察官起訴之本案並無管轄權,得因檢察官於第二審追加起訴有管轄權之相牽連案件而獲補正
解析
(A) 正確。第一審未告以書證要旨的程序瑕疵,屬得補正的調查證據瑕疵;第二審既已補行提示並使當事人有辯論的機會,該瑕疵即獲治癒。
(B) 錯誤。漏未提示物證與漏未告以書證要旨同其性質,均得由第二審補行提示而治癒。
(C) 錯誤。應行合議而由受命法官獨任判決,屬法院組織不合法的重大瑕疵,不因第二審行合議審判而治癒。
(D) 錯誤。管轄權的欠缺不因檢察官於第二審追加起訴相牽連案件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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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0 題
61. 關於律師專業倫理與一般倫理間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律師違反專業倫理規範,與一般人違反一般倫理規範一樣,並不需要由特定機構經特定程序來認定
(B) 因為律師倫理規範的要求較高,因此律師只要遵守專業倫理規範即可,不需要遵守一般倫理規範
(C) 違反律師專業倫理,律師有可能因此喪失執業資格;只違反一般倫理而未違法,基本上不會讓律師喪失執業資格
(D) 律師須尊重其他律師,這是基於人與人相互尊重的道理,僅屬於一般倫理,不屬於律師專業倫理規範的內容
解析
(A) 錯誤。律師違反專業倫理,須經律師懲戒委員會等特定機構依法定程序認定,與一般倫理的社會評價不同。
(B) 錯誤。專業倫理是在一般倫理之上另加的要求,並非取代一般倫理。
(C) 正確。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者,得依懲戒程序受除名、停止執行職務等處分而喪失執業資格;僅違反一般倫理而未違法違紀者,原則上不生此種效果。
(D) 錯誤。律師相互間應保持尊重與同業節制,明定於律師倫理規範,屬專業倫理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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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1 題
62. A 因車禍過失傷害案件,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由甲擔任受命法官、乙擔任審判長,丙擔任陪席法官。評議期間甲主張一審判決無誤,應駁回上訴;乙主張應改判無罪,並稱A 之父親為法界同僚,審理期間曾來拜訪關心,告知業經和解,希望改判無罪。甲、乙各自堅持己見未達共識,因丙支持乙之見解,該案改判無罪。關於上述爭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之意見與審判長乙不同,甲應得請求迴避
(B) 乙因受同僚請託,且自認對系爭案件掌握完全,基於審判長職責,得要求甲及丙均配合同意改判無罪
(C) 丙既知悉確有法界同僚向乙請託關心,自應通知相關職務監督權人
(D) 甲、乙、丙各自堅持法律確信,評議之後,甲得因評議結果與其見解不同,拒絕書寫判決書
解析
(A) 錯誤。評議意見與審判長不同並非法定的迴避事由。
(B) 錯誤。合議庭採多數決,審判長不得以職務地位要求其他法官附和其見解,受請託更不得作為心證的基礎。
(C) 正確。法官知悉他人有請託關說情事者,負有通報的義務;丙既知確有法界同僚向審判長請託關心,即應通知相關職務監督權人處理。
(D) 錯誤。評議結果縱與己見不同,受命法官仍應依評議結果製作判決書,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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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2 題
63. 關於法官與檢察官公開評論法院審理中的刑事個案之言論自由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既然已經偵查終結並對被告予以起訴,檢察官就可以公開評論該被告實屬罪大惡極,利用輿論要求法官對之判處重刑
(B) 只要不是該案承審法官,其他法官都可以自由公開評論該案應該如何審理與量刑,不受限制
(C) 該案承審法官可以在僅限司法官可登入的網路法官論壇上面,預先說明自己心證並請司法官學長姐幫忙集思廣益
(D) 不僅承審法官對於繫屬中的案件對外發表評論的言論自由受一定之限制,即使承審法官配屬之書記官亦受限制
解析
(A) 錯誤。檢察官不得以輿論壓力影響審判,公開評論被告罪責並要求重判,違反其客觀性義務。
(B) 錯誤。非承審法官同樣受節制,不得公開評論繫屬中案件應如何審理量刑。
(C) 錯誤。縱使論壇僅限司法官登入,仍屬向外揭露未定的心證,且可能形成外部影響。
(D) 正確。對繫屬中案件發表評論的限制不限於承審法官,其配屬的書記官等司法人員亦同受規範,以維護審判的公正與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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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3 題
64. 法官參與下列之活動,何者不違反法官倫理?
(A) 至公職候選人之政見發表會聆聽候選人發表政見
(B) 於罷免某立法委員之罷免案徵求連署期間,在辦公室內徵求其他法官同事參與連署
(C) 某政治人物徵求連署以登記為總統候選人時,參與其連署並公開表示支持
(D) 利用公餘之時間為支持之公職候選人募款
解析
(A) 正確。單純前往聆聽政見發表屬公民瞭解公共事務的行為,未參與競選活動亦未公開表態,不違反法官倫理。
(B) 錯誤。在辦公室內為罷免案徵求同事連署,已屬參與政治活動並利用職務場所,為法官倫理所禁止。
(C) 錯誤。參與連署並公開表示支持特定候選人,違反法官政治中立的要求。
(D) 錯誤。為候選人募款是典型的政治活動,法官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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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4 題
65. 某法官於審理甲訴請乙損害賠償之第二審程序中,在準備程序中對上訴人乙表示:「我看你分明是在浪費司法資源,胡亂上訴,你最好趕快和解,否則,我一定判你賠更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如法官是為避免訟累而告知乙時,並未違反法官倫理
(B) 如僅乙提起上訴時,法官為訴訟經濟得為上開表示,並未違反法官倫理
(C) 如甲、乙均提起上訴時,法官為上開表示,仍屬其心證公開權限範圍,並未違反法官倫理
(D) 法官以不當方式要求當事人和解,其行為違反法官倫理
解析
(A) 錯誤。避免訟累的目的不能正當化以裁判結果相脅的方式。
(B) 錯誤。上訴人為何人不影響該言詞已逾越適當界限的評價。
(C) 錯誤。心證公開應以說明法律上的評價為限,不得以「判你賠更多」相脅。
(D) 正確。法官固得曉諭當事人和解,但不得以威嚇、貶抑或預示不利裁判等不當方式為之;本件言詞既損及當事人尊嚴,亦動搖裁判的中立外觀,違反法官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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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5 題
66. 甲於102 年擔任A 地檢署檢察官職務,於108 年1 月因生涯規劃而辭任檢察官並轉任律師,下列甲之行為,何者不違反法律倫理規範?
(A) 甲於104 年出席其大學同學乙開設律師事務所舉辦之尾牙餐會,抽中價值新臺幣3 萬元之禮券,甲未申報其主管單位
(B) 甲於110 年3 月接受當事人委任並於A 地檢署執行律師業務
(C) 甲於103 年間辦理久未聯絡之高中同學因車禍案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未經告訴人同意下,依職權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送請覆議,以釐清告訴人是否超速之待證事實
(D) 甲於105 年間,經常自行無償參加新聞媒體談話性節目,對於非其偵辦之現在繫屬案件,就證據調查及檢察官可能之處分提出評論及預測
解析
(A) 錯誤。於同學律師事務所餐會抽中價值不斐的禮券而未依規定申報,違反受贈財物的申報義務。
(B) 錯誤。曾任檢察官者於離職後一定年限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任職的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甲於一〇八年一月辭任,一一〇年三月即在原任職的A地檢署執業,尚未逾該期間。
(C) 正確。久未聯絡的高中同學並非法定應迴避的關係;就鑑定意見依職權送請覆議以釐清待證事實,是檢察官客觀性義務的正當行使,並不違反倫理規範。
(D) 錯誤。就非其承辦而現正繫屬的案件公開評論證據調查與可能處分,違反檢察官不得評論他案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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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6 題
67. 檢察官甲正偵辦某市政府公務人員涉嫌貪瀆弊案,甲於貪瀆弊案爆發前即受所屬檢察署指派擔任該市政府主辦之廉政研討會中擔任主講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為求程序公正,無論如何甲都不可參加該研討會
(B) 甲經機關指派主講,如不涉及偵辦之個案,並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C) 甲經機關指派主講,如不涉及偵辦個案,甲前往主講,可依規定領取車馬費
(D) 甲認為講題內容可能涉及其所偵辦的個案時,應主動簽請機關改派其他檢察官前往主講
解析
(A) 正確。經機關指派而講題與其偵辦個案無涉者,並無不得參加的理由;謂「無論如何都不可參加」逾越倫理規範的要求。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經指派主講且不涉個案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依規定支領車馬費並無不可。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講題可能涉及所偵辦個案時,應主動簽請改派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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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7 題
68. 下列何者非屬檢察官應交付個案評鑑之情形?
(A) 檢察官甲在任職期間,辦理留職停薪並交接職務後,登記參與立法委員選舉
(B) 被告B 涉嫌以斧頭砍斷被害人A 之手臂,A 大量失血經急救後幸免於難,檢察官甲起訴被告B 涉嫌殺人未遂,法院審理後,經判決確定,認定被告B 所為係犯重傷害罪
(C) 檢察官甲應其畢業之私立大學母校邀請,兼任學校董事,並經常在學校董事會提出法律意見,要求學校配合辦理
(D) 檢察官甲於餐廳用餐飲酒後酒後失控,認餐廳服務員C 服務不周,對C 咒罵髒話,並企圖毆打C,經友人勸阻後方作罷,C 亦不追究,但現場情狀,經在現場用餐之某電視台記者D 目擊,以手機拍下並於電視新聞報導
解析
(A) 錯誤。辦理留職停薪參選公職,涉及檢察官政治中立與身分規範,屬應付個案評鑑的情形。
(B) 正確。起訴罪名與法院認定的罪名不同,屬法律見解與證據評價的歧異,本應循審級救濟解決,不得據以請求個案評鑑,否則將干預檢察官的獨立判斷。
(C) 錯誤。兼任學校董事並利用身分對校務提出要求,涉及兼職限制與職務影響力的不當運用。
(D) 錯誤。酒後咒罵並企圖毆打服務生,嚴重損及司法形象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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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8 題
69. A 當事人想要委請甲律師幫他打官司,甲律師研究案情後,發覺所有的裁判及學說都對A 有利,甲應該如何對A 提出法律分析?
(A) 既然裁判及學說都對A 有利,甲應該據實說明並打包票說官司百分百一定會勝訴,以增加A 打官司的信心
(B) 不要向A 說明學說及裁判都有利,不然A 會覺得不必委請律師還是會贏,甲就會失去A 這個客戶
(C) 雖然裁判及學說都對A 有利,甲除了說明有利點之外,還要說明訴訟輸贏的因素很多,打官司要謹慎為之
(D) 甲除了說明裁判及學說之外,還要補充說明甲律師自己過去打官司的勝訴比率,讓A 能夠全盤瞭解甲律師的能力
解析
(A) 錯誤。律師不得對訴訟結果作出必然勝訴的保證,訴訟本有不確定性。
(B) 錯誤。隱匿對當事人有利的資訊以留住客戶,違反忠實與誠信義務。
(C) 正確。律師應據實說明有利與不利的因素;縱裁判與學說均有利,仍應告知證據調查、事實認定等變數,使當事人得以充分評估後自行決定。
(D) 錯誤。以自身勝訴比率作為招徠,屬不當的業務推展,且與本案的法律分析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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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9 題
70. 甲律師承辦當事人A 所涉的傷害刑事案件,A 的好友B 被對造傳喚出庭作證,因B 所看到的事實對A 不利,A 要求甲律師勸B 不要出庭,甲律師可不可以勸B 不要出庭作證?
(A) 可以,因為律師負忠實義務,任何律師都應該這麼做
(B) 不可以,但是如果A 和B 都寫下切結同意書就可以
(C) 不可以,因為律師不可以為幫助當事人,促使已受傳喚的證人不出庭作證
(D) 可以,因為律師應聽從當事人指示,謀求當事人最大利益
解析
(A) 錯誤。忠實義務不得逾越法律與倫理的界限,妨害真實發現非其內涵。
(B) 錯誤。當事人與證人的同意,不能使妨害司法程序的行為合法化。
(C) 正確。律師不得以任何方式促使已受合法傳喚的證人不到庭作證;此舉妨害真實的發現,違反律師對司法制度所負的義務。
(D) 錯誤。律師固應維護當事人利益,但不得依從當事人違法或違反倫理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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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0 題
71. 甲律師承辦的案件開庭時,審判長辱罵甲律師是人渣,甲律師當場異議,但是審判長不予理會。開完庭後,甲律師即將開庭受侮辱的情節透露給媒體。甲律師透露給媒體的行為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A) 有違反,法院開庭的實質內容是不公開的,所以未經准許不得錄影、錄音,更不得將開庭情況透露給媒體
(B) 審判長之態度確有違法官應有之行為規範,甲律師對此情事揭發,並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C) 在訴訟程序進行當中,甲律師不得做此行為,要等到全案終結確定後,甲律師才能揭發
(D) 甲律師只能夠秘密向法院院長或向所屬律師公會舉發,但絕不能透露給媒體
解析
(A) 錯誤。所揭露者是審判長對律師的不當言行,並非案件的實質內容,不涉及不公開審理的問題。
(B) 正確。審判長於法庭上辱罵律師,已違反法官應有的行為規範;律師就此對外揭發,屬對司法不當行為的正當指摘,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C) 錯誤。此類職務行為的違失並無須待全案確定後始得揭露。
(D) 錯誤。向院長或公會反映固為途徑之一,但並不因此禁止其對外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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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1 題
72. A 女B 男、C 男D 女為兩對夫妻,A 女與C 男發生性關係。因此B 男委任甲律師對C 男起訴請求通姦之民事賠償。此外,D 女亦委任乙律師對A 女起訴請求通姦之民事賠償,A 女則委任甲律師應訴。關於律師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甲違反律師倫理,因為夫妻絕對不可共用同一律師
(B) 甲違反律師倫理,因為兩事件有實質關聯,且利害關係及律師角色可能衝突
(C) 只要甲曾經對B 說明可能的利害關係衝突,且取得B 的口頭同意,就可以同時代理A 及B
(D) 只要甲實際開庭時將其中一件複委任給其受僱律師丙來代理,就不會違反律師倫理
解析
(A) 錯誤。夫妻並非絕對不得共用律師,關鍵在於具體事件間有無利害衝突。
(B) 正確。甲既代理B男對C男求償,又代理A女對D女的請求應訴,兩事件源於同一組通姦事實而具實質關聯;甲在其中同時扮演指控通姦與抗辯通姦的角色,立場與所應主張的事實可能相互矛盾,構成利益衝突。
(C) 錯誤。利益衝突的解免須經受影響當事人「書面」同意,且此種角色矛盾亦非同意所能治癒。
(D) 錯誤。將其一複委任予受僱律師,事務所與律師的立場衝突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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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2 題
73. A 的年邁母親B 因為與他人的債務糾紛需要打官司,A 因此和B 一起到甲律師事務所共同商談,B 表示要委任甲律師代理,A 和B 共同向甲律師表明律師費用由A 支付。甲律師可不可以向A 收取該律師費用?
(A) 不可以,律師只能向委任人收取酬勞,酬勞絕對不能由第三人代付
(B) 如甲律師依具體狀況判斷向A 收取費用不會影響律師的獨立專業判斷,即可由A 代付律師費用
(C) A 可以經由B 的帳戶匯款,但無論在任何情況,絕對不可以由A 直接付款
(D) 如果A 要求甲律師開發票就不可以由A 代付律師費,如果A 不要求開發票就可以
解析
(A) 錯誤。律師費由第三人代付並非一概禁止,法律另設有條件。
(B) 正確。委任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付酬金,須不影響律師的獨立性與對委任人的忠實義務,且經委任人同意;本件B親自到場委任並與A共同表明由A支付,甲依具體情形判斷不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者,即得收取。
(C) 錯誤。付款途徑並非判斷標準,重點在於是否影響律師的獨立性。
(D) 錯誤。是否開立發票與律師倫理的判斷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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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3 題
74. 甲律師擔任A 公司的顧問,因而得知A 公司計畫在某個區域申請核准進行大型土地開發案,想趁地主都不知道有開發案時低價收購土地。剛好其中有一個地主乙是甲律師的小學同學,在同學會上和甲同桌,甲律師能不能夠告知乙有關開發案計畫並勸乙不要現在賣土地?
(A) 可以,基於同學的情誼,甲律師本來就有義務告知
(B) 可以,A 公司的開發案會讓現在賣地的地主損失很大,甲律師基於律師的良心本來就應該揭露
(C) 律師應該為當事人保守秘密,所以甲律師不可以將開發案的計畫洩露
(D) 如地主乙委託甲律師處理土地買賣事宜,就可以。否則就不可以
解析
(A) 錯誤。同學情誼不足以免除律師對委任人的保密義務。
(B) 錯誤。收購土地本身並不違法,尚未達為維護重大公益而例外得揭露的程度。
(C) 正確。甲因擔任顧問而知悉A公司的開發計畫,屬因執行職務所知悉的當事人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洩漏,縱洩漏對象為友人亦然。
(D) 錯誤。受乙委任反而使甲同時對雙方負義務而生利益衝突,更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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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4 題
75. 關於甲受僱律師離開原任職的X 法律事務所自行執業時,其下列行為何者較符合律師倫理?
(A) 甲電話通知過去自己承辦案件的當事人「日後毋需再委任X 法律事務所,請改為直接聯絡我處理案件」
(B) 甲離職前主動聯絡其當事人說明自己無法繼續承辦其案件,並告知會將案件資料及準備進度交接給該事務所的乙律師
(C) 甲原本承辦的案件於其離職之後尚未訴訟終結,當事人聯絡詢問相關訴訟進度,甲表示「我已離職,這件訴訟完全不關我的事」
(D) 甲離職時將X 法律事務所所有客戶名單造冊,將甲開幕邀請函寄發該等客戶,函中並註記歡迎轉委任甲律師
解析
(A) 錯誤。以主動招攬方式勸使當事人改為委任自己,違反律師相互間及對原事務所的忠實與同業節制。
(B) 正確。受僱律師離職前應主動向當事人說明其無法繼續承辦,並將卷證與進度妥善交接予事務所指定的律師,以確保當事人的權益不因人事異動而受損。
(C) 錯誤。縱已離職,仍應協助必要的交接與說明,不得以「不關我的事」推卸。
(D) 錯誤。攜出事務所客戶名單並寄發招攬函件,同時侵害原事務所的營業秘密並構成不當招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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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5 題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80 題
1. 甲為法律系大四學生,清明掃墓時遇到伯父乙,乙聽聞甲正努力準備國家考試,為鼓勵甲,便向甲表示:「如果你今年通過司法官、律師考試,金榜題名、為家族爭光的話,我就送你一台A 牌汽車。」乙之表示為何種性質之附款?
(A) 附停止條件
(B) 附解除條件
(C) 附始期
(D) 附終期
解析
(A) 正確。乙以「今年通過司法官、律師考試」這項將來成否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贈與發生效力的前提,屬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
(B) 錯誤。解除條件是使已生效的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效,與本件效力尚未發生的情形相反。
(C) 錯誤。始期是將來確定會到來的期日;能否考取並不確定,非期限。
(D) 錯誤。終期同以確定到來的時點為內容,本件並無此種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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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 題
2. 下列關於住所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B) 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選定住所
(C)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
(D)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以久住的意思住於一定地域者,即為設定住所於該地。
(B) 正確。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的住所為住所,並無由本人經同意而自行選定住所的規定。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夫妻的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未協議或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定之。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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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 題
3. 14 歲之甲因女友遭乙言語騷擾,心生不滿,乃於民國(下同)109 年12 月25 日毆打乙,致乙胸骨斷裂合併肺部挫傷、氣血胸及脊椎斷裂,呈現植物人狀態,因而受監護宣告,並由丙、丁自110 年6 月1 日起擔任監護人。丙、丁於111 年12 月30 日始知甲行為時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戊、己。嗣後丙、丁乃於112 年2 月1 日,以乙之監護人身分代理乙,訴請甲及戊、己賠償損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行為時具有識別能力,故甲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B) 戊、己兩人為甲之法定代理人,因對甲之監督有疏懈,故戊、己應依民法第187 條第1 項規定,與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C) 因乙已呈現植物人狀態,故為保護乙之利益,民法第197 條第1 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消滅時效起算,應就法定代理人丙、丁決之,即應自丙、丁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D) 乙對甲及戊、己之侵權行為賠償損害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故丙、丁代理起訴請求甲及戊、己賠償為無理由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者,仍負侵權行為責任。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定代理人未盡監督義務者,與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時,二年時效的起算應就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悉決之。
(D) 正確。丙、丁遲至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始知賠償義務人為誰,時效自該時起算;一一二年二月一日起訴顯未逾二年,請求權並未罹於時效。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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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 題
4. 17 歲之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受監護宣告。乙與甲訂立贈與契約,將其所有之A 地贈與於甲。關於贈與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故有效
(B) 甲是無行為能力人,故得撤銷
(C) 甲是無行為能力人,故無效
(D) 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故效力未定
解析
(A) 錯誤。純獲法律上利益的例外,適用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甲已受監護宣告而為無行為能力人。
(B) 錯誤。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是自始無效,不生撤銷的問題。
(C) 正確。受監護宣告之人不論實際年齡,一律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為的意思表示無效,該贈與契約亦不因純獲利益而例外有效。
(D) 錯誤。甲一經監護宣告即為無行為能力人,不再以年齡定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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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 題
5.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法人如有數名董事時,法人內部事務之執行,原則上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B) 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損害於他人時,法人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C) 法人應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
(D) 監察人有數人時,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的執行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的同意。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董事因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者,法人與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C) 正確。民法規定法人「得」設監察人,並非應設;是否設置由章程或捐助章程定之。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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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 題
6. 甲有A 地,欲以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賣出;乙欲以4,000 萬元買進。雙方討價還價之過程中,甲突然寫信給乙,同意以400 萬元成交。乙明知這是甲之筆誤,並理解甲之真意是同意以4,000 萬元成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之筆誤是表示行為錯誤,得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B) 乙理解甲之真意,誤載無傷真意,以4,000 萬元成交
(C) 甲與乙二人並未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故契約不成立
(D) 甲與乙意思不一致時,應由法院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解析
(A) 錯誤。乙既已正確理解甲的真意,甲的表示並未造成任何誤解,欠缺撤銷的實益與必要。
(B) 正確。表示的解釋應探求當事人的真意;相對人既已認識表意人的真意,即依真意成立契約(誤載無害真意),故以四千萬元成交。
(C) 錯誤。雙方對四千萬元的真意實際上一致,契約成立。
(D) 錯誤。法律並無由法院依事件性質決定價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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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 題
7. 甲使用詐術欺騙乙,讓乙陷於錯誤後,乙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明知乙被詐欺或可得而知時,乙始得撤銷意思表示
(B) 不論丙是否明知被詐欺事實或可得而知,乙均得向丙撤銷意思表示
(C) 乙因被甲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故應向甲撤銷意思表示
(D) 乙因被甲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不得向丙撤銷意思表示
解析
(A) 正確。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表意人始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以保護善意相對人的交易安全。
(B) 錯誤。若不問相對人是否知情一律許可撤銷,將使善意的丙承受不測損害。
(C) 錯誤。撤銷的對象是意思表示,應向該意思表示的相對人丙為之。
(D) 錯誤。於丙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形,乙仍得對丙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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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 題
8.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A 地出賣於乙,雙方約定實際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然為逃漏稅捐,在買賣契約書上記載為7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整個買賣契約無效
(B) 依買賣契約書記載,在700 萬元範圍契約有效
(C) 買賣價金以實際交易價格為準,甲得向乙請求1,000 萬元
(D) 甲得依意思表示錯誤之規定,決定是否要撤銷
解析
(A) 錯誤。通謀虛偽的是七百萬元的價金表示,隱藏其後的真意仍為有效,並非整個契約無效。
(B) 錯誤。七百萬元的記載係雙方通謀虛偽而無效,不得據以認定契約的內容。
(C) 正確。虛偽意思表示所隱藏的他項法律行為,適用關於該項行為的規定;雙方真意既為一千萬元的買賣,該買賣有效,甲得請求一千萬元。
(D) 錯誤。雙方均明知記載與真意不符,屬通謀虛偽而非意思表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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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8 題
9. 甲與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將其所有之A 地登記在乙之名下;詎料乙未經甲之同意,竟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A 地出賣於丙,並將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在丙之名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無權處分,丙善意時,始得善意取得A 地之所有權
(B) 乙有權處分,縱使丙是惡意,亦得取得A 地之所有權
(C) 甲是A 地之真正權利人,乙與丙訂立之買賣契約無效
(D) 基於惡意不受保護原則,如丙係惡意,買賣契約無效
解析
(A) 錯誤。A地既登記於乙名下,乙在法律上即為所有人,其處分屬有權處分,不生善意取得的問題。
(B) 正確。借名登記僅於內部發生債之關係;對外而言登記名義人即為所有人,其處分為有權處分,丙不論善意惡意均取得所有權,甲僅得對乙依借名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C) 錯誤。乙為登記名義人,其與丙的買賣契約有效。
(D) 錯誤。丙縱屬惡意,買賣契約仍然有效,且其取得所有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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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9 題
10. 甲將A 屋出租於乙,乙與其配偶丙居住於A 屋。若A 屋失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如因乙之重大過失導致失火,乙對甲應負擔失火之賠償責任
(B) 若甲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乙負擔失火之損害賠償責任時,於乙有重大過失者,始得成立
(C) 關於承租人因重大過失導致失火而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當事人不得透過合意加重承租人之責任
(D) 因丙之重大過失導致失火時,承租人乙應依民法第433 條規定,對出租人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租賃物因承租人的重大過失致失火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依侵權行為請求時,就失火所致的損害同以重大過失為限。
(C) 正確。該規定是為減輕承租人責任而設的任意規定,當事人非不得以特約約定承租人就輕過失亦負責,即加重其責任。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承租人就其同居人的過失,應與自己的過失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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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0 題
11. 甲以每月新臺幣8,000 元將一層公寓租給乙,雙方未簽書面契約也無收受押租金。乙因想減輕房租負擔,將其中一間房間轉租於同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間約定租期為5 年卻未以字據訂立之,違反民法規定。故租期應視為縮短為1 年,只是屆期可以更新之
(B) 甲得知乙將一間房間轉租於丙,雖不同意,但無法僅以此為理由向乙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C) 甲乙間約定每個月第一天繳交房租。乙上個月沒有繳交房租,本月初一又未繳租金。因為已達連續兩個月未繳租金,故甲得在隔天向乙催告請求5 日內給付租金,否則即得終止租賃契約
(D) 租賃物之地板,因年久失修而影響通行,乙得逕行終止租賃契約
解析
(A) 錯誤。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一年而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的租賃,並非縮短為一年。
(B) 正確。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的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乙僅將其中一間房間轉租,屬合法轉租,出租人不得僅以此終止契約。
(C) 錯誤。房屋租賃須遲付租金總額「達」二個月的租額,且應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件甫達該額即於翌日催告五日,難認已踐行合法的催告程序。
(D) 錯誤。租賃物有修繕必要而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應先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逾期不修繕始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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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1 題
12. 甲向乙租屋,雙方口頭約定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押租金4 萬元,為期6 個月。未料甲搬入居住3 個月後,乙將房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丙,且登記在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不動產租賃契約為要式契約,甲乙契約無效
(B) 甲丙間無租賃契約關係,丙得向甲主張無權占有,請求搬遷,返還占有物
(C) 甲乙之租賃契約雖未以書面訂定,但甲仍得向丙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
(D) 縱使乙未將押租金轉交於丙,甲返還房屋後,仍得向丙請求返還押租金
解析
(A) 錯誤。不動產租賃並非要式契約;期限逾一年未以字據訂立者,僅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B) 錯誤。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賃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甲非無權占有。
(C) 正確。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限於未經公證且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本件租期六個月,甲已受交付並占有中,故得對受讓人丙主張租賃關係繼續存在。
(D) 錯誤。押租金契約具要物性,出租人未將押租金交付受讓人者,承租人不得向受讓人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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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2 題
13. 甲為電腦經銷商,出售一台電腦於乙,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物之瑕疵,原則上應於危險移轉時存在,若於危險移轉後始發生,出賣人不負責任
(B) 若甲故意不告知瑕疵,乙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物之瑕疵時,甲仍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C) 甲非故意不告知瑕疵時,乙受領電腦後,即時檢查後發現物之瑕疵,卻未通知甲,甲仍應對乙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D) 價值或效用之減少非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物之瑕疵原則上須於危險移轉時存在。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買受人縱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仍得主張擔保責任。
(C) 正確。買受人受領後應從速檢查,發見瑕疵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通知者,除依通常檢查不能發見的瑕疵外,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出賣人不再負擔保責任。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價值或效用的減少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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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3 題
14. 住在臺北之甲將其使用半年之筆電出賣於乙,約定價金新臺幣15,000 元。雙方約定3 日後由甲將該筆電運送至乙在桃園之工作室。3 日後,甲指示員工丙將該筆電送至乙處,路途中因丙超速駕駛,發生車禍導致該筆電滅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仍得請求甲交付該筆電
(B) 甲得向丙請求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
(C) 乙得對甲依民法第226 條規定請求因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D) 丙為甲之債務履行輔助人
解析
(A) 正確。該筆電為特定物且已滅失,給付已屬不能;乙不得再請求交付,僅得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滅失時筆電所有權仍屬甲,甲得對丙主張侵害所有權的損害賠償。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丙的過失視同甲的過失,屬可歸責於債務人的給付不能,乙得請求損害賠償。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丙是甲為履行債務而使用之人,屬債務履行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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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4 題
15. 甲乙為好友,甲因公調職出國工作2 年,乙剛好正在找屋承租,於是甲將其所有之A 屋,借給好友乙住,約定甲在國外期間無償借乙住,乙幫忙保管整理A 屋。後來甲於國外需錢孔急,將A 屋賣給丙,丙取得A 屋所有權後,以存證信函要求乙於10 日內,馬上搬出,10 日後丙馬上訴請乙返還A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間之使用借貸契約為期2 年,對於A 屋受讓人丙仍繼續存在,丙不得要求乙搬出
(B) 乙之占有並非無權占有,丙不得請求乙返還A 屋占有
(C) 丙得對乙主張A 屋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D) 甲乙間之使用借貸雖訂有期限,但期限屆滿前,甲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解析
(A) 錯誤。使用借貸僅生債權效力,不因定有期限而對受讓人繼續存在。
(B) 錯誤。乙的占有僅能對抗貸與人甲,對於受讓人丙而言即為無權占有。
(C) 正確。丙取得A屋所有權後,乙對丙並無占有的正當權源,丙得依所有權請求返還該屋。
(D) 錯誤。使用借貸定有期限者,貸與人原則上應於期限屆滿時始得請求返還,不得隨時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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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5 題
16. 若當事人約定買賣價金逾期未清償,應按「每千元每日壹元計算」支付違約金。關於該違約金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15 年
(B) 5 年
(C) 2 年
(D) 6 個月
解析
(A) 正確。違約金請求權法律未設短期時效,其性質亦非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縱約定按日計算,仍適用十五年的一般時效。
(B) 錯誤。五年時效適用於利息、紅利、租金等定期給付債權,違約金不與焉。
(C) 錯誤。二年時效適用於旅店住宿費、運費等特定的短期請求權。
(D) 錯誤。民法並無六個月的一般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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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6 題
17. 甲於乙大賣場看中A 型液晶電視展示品,向乙購買一部同型商品,乙則允諾於次日免費運送A 型商品至甲之住所地。當晚,乙之倉庫管理員丙依賣場之聯絡,備妥A 型商品一部,並完整包裝置放於倉庫內,等待次日一早即可將其交付運送人員運送於甲。詎料,當晚因倉管人員丁之過失致倉庫及其內之商品(含A 型商品)燒燬殆盡。就受此影響之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應催告乙再次交付A 型商品,並於催告未果後,始得解除契約
(B) 甲不得再向乙請求交付A 型商品,乙亦不得請求甲支付價金
(C) 甲不得再向乙請求交付A 型商品,僅得向乙請求賠償因此所受損害
(D) 甲得逕行解除與乙就A 型商品之買賣契約,並不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損害
解析
(A) 正確。本件為種類之債,乙僅在倉庫內備妥並包裝,尚未交付運送人而完成交付的必要行為,給付標的未特定;乙仍負交付同型商品的義務,甲須定相當期限催告而乙不履行後,始得解除契約。
(B) 錯誤。種類之債未特定前不因該批商品滅失而給付不能,雙方的債之關係並未消滅。
(C) 錯誤。乙的交付義務仍然存在,甲並非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D) 錯誤。給付遲延的解除須先經催告,且解除後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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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7 題
18. 民法第191 條之1 規定,對於商品製造人責任之成立要件有三項推定。不包括下列何項推定?
(A) 推定商品有欠缺
(B) 推定商品製造人之過失
(C) 推定商品使用人有損害
(D) 推定商品之欠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解析
(A) 錯誤。商品的生產、製造、加工或設計有欠缺,是法律所推定的事項之一。
(B) 錯誤。製造人是否已盡防止損害發生的相當注意,由製造人負舉證責任,即推定其有過失。
(C) 正確。損害的發生及其範圍屬被害人請求賠償的基礎事實,仍應由被害人舉證,法律並未推定;受推定者是欠缺、過失與因果關係三項。
(D) 錯誤。損害是否因該項欠缺所致,亦由製造人負反證責任,屬推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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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8 題
19. 下列關於承攬契約與委任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承攬人、受任人原則上均應自己完成工作或處理委任事務,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B) 承攬契約,於工作未完成前,僅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C) 承攬契約及委任契約均因定作人或委任人破產而消滅
(D) 承攬契約必為有償之契約,委任契約必為無償之契約
解析
(A) 錯誤。承攬重在完成一定工作,除性質或約定外,承攬人得使第三人完成。
(B) 正確。承攬於工作未完成前,僅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並應賠償承攬人的損害);委任則因高度信賴關係,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得隨時終止。
(C) 錯誤。委任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承攬則不因定作人破產而當然消滅。
(D) 錯誤。委任得為有償,亦得為無償,並非必為無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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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9 題
20. 甲乙丙丁戊共同對A 負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連帶債務,未約定分擔部分,已屆清償期。在5人當中,A 對於丙表示免除其債務,甲則是對A 有40 萬元已屆期之債權,而戊則是負債累累逃亡海外不知去向,A 選擇向乙請求清償所有連帶債務。乙則是得知丙已被免除債務,並對A 以甲之債權主張抵銷後,清償全部剩下債務。乙在清償全部債務後,對於其他四人行使求償權。其中,對於戊不知去向無法求償之部分,則是以擴張求償權之方式,請求共同承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對A 應負有共同清償40 萬元之義務
(B) A 已免除丙之債務,故乙不得對丙求償5 萬元
(C) 乙得向甲請求5 萬元
(D) 乙得向丁行使求償權,僅得請求20 萬元
解析
(A) 錯誤。乙係以甲對債權人的債權主張抵銷,此為連帶債務人得援用他人債權的特別規定,並非乙自己對債權人負有共同清償義務。
(B) 錯誤。免除只使丙就自己應分擔的部分免責;於他債務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時,丙仍應與其他人按比例分擔該不足額。
(C) 正確。五人各分擔二十萬元。戊無資力而不能償還其二十萬元者,該不足額應由求償權人乙與其他債務人甲、丙、丁按比例分擔,每人五萬元;故乙得向甲請求五萬元。
(D) 錯誤。丁除自己應分擔的二十萬元外,尚須就戊不能償還的部分分擔五萬元,乙得向丁請求二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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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0 題
21. 甲因為平日相當繁忙,故與乙之間訂立概括委任契約協助處理事務,以減輕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間既然訂立委任契約,所以必然同時發生事務處理權之授與,否則乙無法處理事務
(B) 委任契約可為有償契約,亦可為無償契約。故乙若受有報酬,處理委任事務時,除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應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
(C) 雖然是概括委任,若乙要幫甲所有而空著未使用之房屋出租於丙,打算訂定為期3 年之租賃契約,應得到甲之特別授權
(D) 甲乙於委任契約中,未特別約定應由乙親自處理事務時,乙得隨時委任丁代為處理事務
解析
(A) 錯誤。委任是處理事務的內部關係,代理權的授與則是另一獨立的單獨行為,二者未必同時發生。
(B) 錯誤。受任人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處理委任事務,而非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注意。
(C) 正確。受概括委任者雖得為一切行為,但不動產的出賣、設定負擔,以及期限逾二年的不動產租賃等重大行為,仍須有特別授權;本件租期三年即屬之。
(D) 錯誤。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除經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事由外,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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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1 題
22. 下列關於民法上合夥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合夥是雙務契約、有償契約
(B) 合夥具法人資格,有權利能力
(C) 對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因其對任何合夥人有債權而主張抵銷
(D) 合夥財產若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應負連帶責任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合夥人互負出資義務而共享損益,屬雙務、有償契約。
(B) 正確。民法上的合夥並無法人資格,其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合夥本身不具獨立的權利能力。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對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以其對任何合夥人的債權主張抵銷。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各合夥人對不足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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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2 題
23. 甲缺錢,向乙表示想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乙回答沒問題,10 日後可匯款至甲銀行帳戶。雙方約定借款利息之利率為週年22%,分10 年攤還,並於第5 年開始才可返還原本。而且,乙為了收取更多利息,以預扣利息為由,實際上僅交付甲400 萬元。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合意借貸金錢時,消費借貸契約已成立
(B) 該利息約定過高,超過部分雖非無效,但乙無請求權
(C) 甲欲提前攤還原本以降低負擔,於借款經過1 年後,即得隨時為之
(D) 預扣之100 萬元既未實際交付甲,並非貸與本金之一部分
解析
(A) 錯誤。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須實際移轉金錢的所有權始告成立,僅有合意尚不成立。
(B) 錯誤。約定利率超過法定上限者,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並非僅無請求權。
(C) 錯誤。雙方既已約定自第五年起始得返還原本,該期限利益兼為貸與人所有,借用人不得於一年後任意提前攤還。
(D) 正確。債權人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預扣的一百萬元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即非貸與本金的一部分,本金應以實際交付的四百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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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3 題
24. 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債權並已屆清償期,乙卻遲遲未為清償。因為乙近兩年來生意與股票投資失敗,負債累累。甲經過詳查後,發現乙之財產僅剩對丙有400 萬元之債權。雖然對丙之債權已過清償期甚久,但乙覺得反正要回錢,只會被眾債權人瓜分,所以怠於討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若要行使代位權,應以自己名義行使乙之權利,且自己並無優先其他債權人受償之權利
(B) 甲原則上必須在乙已負給付遲延責任,始得對丙行使代位權。但如有中斷時效等保存乙債權所必要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C) 乙對於丙之債權,必須比甲對乙之債權更早發生,否則甲無權行使代位權
(D) 此項代位權之行使,未必以訴為之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代位權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行使的結果歸屬全體債權人,無優先受償權。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原則上須債務人已負遲延責任,但為保存債權的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C) 正確。代位權的行使只要求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並不以被代位的債權先於債權人的債權發生為要件。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代位權的行使不以起訴為必要,得以其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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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4 題
25. 甲將其對乙之貨款債權讓與於丙,並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受通知時,乙原得對甲主張之同時履行抗辯權,仍得對丙主張
(B) 乙受通知時,乙原得對甲主張之消滅時效抗辯權,仍得對丙主張
(C) 乙受通知後,乙始具備得對甲主張抵銷之要件者,亦得對丙主張
(D) 乙受通知後,乙基於法定事由解除與甲之原契約時,乙得對丙拒絕給付系爭貨款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的事由,均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消滅時效的抗辯同屬受通知時已存在的對抗事由。
(C) 正確。得對受讓人主張抵銷者,限於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讓與人已有債權,且其清償期先於或同時屆至者;受通知後才具備抵銷要件者,不得對受讓人主張。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債務人依法定事由解除原契約者,得以該事由對抗受讓人而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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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5 題
26. 下列關於擔保物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以著作財產權為質權之標的,除另有約定外,著作財產權人仍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
(B) 質權以記名股票為標的,依背書方法及交付證券於質權人者,即生設定質權之效力,無須於背書處記載表示設質或其他同義文字
(C) 若銀行預先授予客戶未來兩年內商業信用貸款額度,並由客戶提供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縱客戶從未向銀行借款,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仍屬有效
(D) 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原債權確定前,若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隨同移轉於第三人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以著作財產權設質者,除另有約定外,著作財產權人仍得行使其權利。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記名股票設質,依背書方法並交付證券於質權人即生效力,不以記載設質字樣為必要。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定範圍內將來可能發生的債權,縱現實上尚未發生任何債權,該抵押權仍屬有效。
(D) 正確。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原債權確定前具獨立性與不從屬性:所擔保的債權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者亦同。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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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6 題
27. 甲為A 地所有人,A 地係空地,為擔保借款而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於抵押權人乙聲請法院拍賣A地時,因A 地上有B 屋存在而致拍賣價格低落。下列有關抵押權存續中發生之情事,何者乙不得聲請就該B 屋併付拍賣?
(A) 甲在A 地上建築B 屋,隨即將A 地與B 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
(B) 甲將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丙則在A 地上建築B 屋,且乙依民法第866 條規定已由法院除去該地上權者
(C) 無權占有人丙在A 地建築B 屋
(D) 甲將A 地轉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丙在A 地上建築B 屋
解析
(A) 錯誤。建築物係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所營造,縱其後連同土地一併讓與第三人,抵押權人仍得聲請併付拍賣。
(B) 錯誤。抵押權人已依法除去該地上權者,就該權利人所建的建築物,準用併付拍賣的規定。
(C) 正確。得併付拍賣者,限於土地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於設定抵押權後所營造的建築物;無權占有人擅自興建者不在其列,抵押權人不得聲請併付拍賣。
(D) 錯誤。土地受讓人於受讓後所建的建築物,實務認亦有併付拍賣規定的適用,以免拍賣價格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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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7 題
28. 甲為A 屋之所有人。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乙承攬A 屋全部管線更新與重新裝潢,並提供承攬工作所需之全部材料;甲應給付乙報酬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乙已完成承攬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取得乙為完成承攬之工作,而施作於A 屋之全部材料之所有權
(B) 乙施作材料於A 屋之行為,乃加工
(C) 乙得請求甲給付1,000 萬元報酬
(D) 乙所供給材料之價額,推定為承攬報酬之一部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材料附合於A屋後成為房屋的重要成分,由房屋所有人甲取得其所有權。
(B) 正確。乙將材料施作於既存的A屋,是動產附合於不動產,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加工是就他人之動產施以工作而製成新物,兩者不同。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乙既已完成承攬工作,得請求約定的報酬。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承攬人所供給材料的價額,推定為報酬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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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8 題
29. 甲乃A 地所有人。A 地市價新臺幣(下同)2 億元。甲將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用以擔保對乙所負1 億元借款債務,借款期間一年。甲與乙並約定:甲若屆期後一年內,未全部清償1 億元借款債務,則由乙取得A 地所有權。這項約定並經登記在案。甲其後出賣A 地,並移轉A 地所有權登記於丙。甲於屆期後之一年間僅返還借款5 千萬元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得請求丙移轉抵押之A 地所有權於自己
(B) 乙得請求甲移轉抵押之A 地所有權於自己
(C) 乙得請求塗銷丙為A 地所有人之登記
(D) 乙得主張甲與丙間之A 地買賣無效
解析
(A) 正確。流抵約定經登記者得對抗第三人;甲屆期後一年仍未全部清償,乙自得依該約定請求現登記為所有人的丙移轉A地所有權,並就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的部分返還抵押人。
(B) 錯誤。甲已非A地所有人,無從移轉該地所有權。
(C) 錯誤。丙的所有權登記本於有效的買賣與移轉,並無塗銷的原因。
(D) 錯誤。抵押權的存在不影響抵押人處分抵押物,甲丙間的買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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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9 題
30. 甲、乙、丙三人共有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未經丙同意而將A 地贈與丁,丁明知A地係三人共有且僅甲、乙表示贈與意思,卻仍表欣然接受,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丙嗣後得知後表示不同意此贈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乙與丁間關於A 地贈與契約有效成立
(B) 甲、乙移轉A 地所有權於丁之物權行為有效,丙不得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丁返還A 地
(C) 甲、乙移轉A 地所有權於丁之物權行為,因丙不同意而不生效力,丙得請求丁塗銷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之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D) 丙於甲、乙贈與A 地於丁時,丙不得就甲、乙應有部分讓與主張優先承買權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贈與契約僅生債之效力,縱標的物為他人共有,契約仍有效成立。
(B) 正確。共有物的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甲乙未經丙同意而移轉全部所有權,屬無權處分而效力未定,經丙拒絕承認即確定不生效力,丙得請求塗銷登記並返還於全體共有人。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丙不同意者,該物權行為不生效力,丙得請求塗銷並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他共有人的優先承買權以應有部分「出賣」為前提,贈與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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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0 題
31. 甲女於民國112 年死亡,其夫乙、女兒丙、養子丁繼承A 地,乙與丙不顧丁反對,將A 地出賣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之公同共有比例為二分之一,丙與丁之公同共有比例各為四分之一
(B) A 地為公同共有,故有償處分A 地應得乙、丙、丁全體同意
(C) 乙、丙與戊間移轉A 地所有權之行為有效
(D) 丁不得主張優先承購
解析
(A) 錯誤。公同共有無應有部分可言;三人的應繼分為各三分之一。
(B) 錯誤。依土地法就共有土地處分所設的多數決規定並準用於公同共有,無須全體同意。
(C) 正確。乙、丙為三人中的二人(過半數),其應繼分合計三分之二亦逾半數,依土地法關於共有土地處分的規定,其所為的出賣與移轉登記有效。
(D) 錯誤。他共有人於此種處分中得依同一價格主張優先承購,丁自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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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1 題
32. 下列何者不屬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
(A) 典權人因出典人回贖之除斥期間屆滿,而取得典物所有權
(B) 自己出資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物
(C) 債權受讓人於受讓債權時,隨同取得擔保該債權之普通抵押權
(D) 買受人取得法院命出賣人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
解析
(A) 錯誤。回贖除斥期間屆滿而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法律行為。
(B) 錯誤。自己出資興建建築物者於建築完成時原始取得所有權,非因法律行為。
(C) 錯誤。抵押權隨同所擔保的債權移轉於受讓人,是基於法律規定的移轉。
(D) 正確。所謂「法院之判決」限於具形成力的判決;命出賣人辦理移轉登記者是給付判決,須經登記始生物權變動,並非於登記前已取得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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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2 題
33. 乙於盜取甲之A 車後,拆換車牌,將之置於販售二手車之丙商行寄賣。丙旋以自己之名義,出賣於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事之丁,丁並受讓A 車之所有權。經過一年,甲發現A 車現為丁占有,遂訴請丁回復交還A 車。對此,丁主張其已善意取得A 車所有權,又提出甲非償還其已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之抗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如甲償還丁所支出之價金,則甲自訴請丁回復A 車時起,其所有權之回復向將來發生效力
(B) 乙將甲之A 車置於丙商行寄賣,丙為A 車之直接占有人
(C) 雖丁得善意取得A 車所有權,但甲所行使之回復請求權,乃善意取得之例外規定
(D) 丁提出甲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之抗辯,係屬有理
解析
(A) 正確。依盜贓物回復請求權而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的權利,效力溯及既往,並非自訴請回復時向將來發生。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乙將車置於丙商行寄賣並交付,丙為直接占有人。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盜贓、遺失物的回復請求權,是善意取得的例外規定。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丁係由販賣同種之物的商人善意買得,非償還其支出的價金,原所有人不得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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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3 題
34. 甲將其所有某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交付於乙,甲並於股票過戶申請書上之出讓人欄用印,交由乙對外洽談讓售事宜。惟乙嗣後持該股票作為其向丙借款之擔保,乙、丙為設定讓與擔保之約定。丙基於上開約定信賴乙有讓與該股票以供擔保之權利,而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受讓該股票之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將其股票交由乙對外洽談讓與事宜,乙係間接占有該股票
(B) 丙得善意取得該股票
(C) 乙、丙間關於讓與擔保之約定,因違反物權法定原則而無效
(D) 甲訴請丙返還該股票,係屬有理
解析
(A) 錯誤。甲已將股票交付於乙,乙為直接占有人,甲則為間接占有人。
(B) 正確。乙為直接占有人並持有蓋妥出讓人印鑑的過戶申請書,具備權利外觀;丙善意且無重大過失而受讓占有,得善意取得該股票上的擔保權利。
(C) 錯誤。讓與擔保是以移轉權利的方式達成擔保目的,屬實務承認的非典型擔保,不生違反物權法定而無效的問題。
(D) 錯誤。丙既已善意取得,甲不得請求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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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4 題
35. 甲乃A 帆船所有人。甲平日將A 帆船停放在港口。乙未經甲同意,將A 帆船駛離港口,並在近海遊玩。乙出發駛離港口前,為保養A 帆船花費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乙駕駛A 帆船駛離港口之際,駕駛粗心大意,A 帆船因此擦撞若干消波塊,船身受有若干擦痕,維修費用達1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請求乙償還使用A 帆船之利益,有理由
(B) 乙依民法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甲償還保養A 帆船之費用1 萬元,有理由
(C) 以乙因A 帆船受損而受有利益為限,甲請求乙賠償10 萬元,方有理由
(D) 甲得請求乙返還A 帆船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乙無權使用他人之物而受有使用利益,甲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乙明知為他人事務而為自己利益管理,本人仍得享有管理所得的利益,並於所得利益範圍內償還管理人支出的費用。
(C) 正確。船身受損是乙駕駛過失所致,屬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應就所生損害全額負責,並不以乙因此受有利益為限。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甲為所有人,得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帆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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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5 題
36. 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1 年1 月10 日為書面之結婚約定,且有兩名證人簽名,並於次日至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然而,該結婚書約之兩名證人之一,僅聽聞甲單方轉述其與乙之結婚合意,並未親自見聞乙結婚之真意。111 年3 月1 日乙發現自己懷孕,但甲早已離家出走、對乙不聞不問。乙於111 年12 月20 日生下丙,甲完全不知情,且甲於111 年12 月31 日不幸車禍死亡。下列關於甲、乙、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丙依法為甲之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B) 丙依法視為乙之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C) 甲乙之婚姻自始無效
(D) 甲死亡後,乙並非甲之法定繼承人
解析
(A) 正確。結婚的證人須親見親聞當事人雙方確有結婚的真意;其中一人僅聽聞甲單方轉述,該結婚不具法定方式而自始無效,丙因而是非婚生子女,須經認領或準正始與甲發生父子關係。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視為婚生,無須認領。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欠缺法定方式的結婚自始、當然無效。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婚姻既屬無效,乙非甲的配偶,不具法定繼承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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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6 題
37. 下列關於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民法並未明文承認離婚後,父母得對於未成年子女共同行使權利、負擔義務
(B) 離婚後未行使子女親權之一方,原則上不負子女扶養義務
(C)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選定第三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
(D) 依協議或裁判決定由一方行使親權後,他方若能證明由自己行使將對子女更為有利,得請求法院改定親權人
解析
(A) 錯誤。民法明定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得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B) 錯誤。扶養義務源於父母子女關係,不因未任親權而免除。
(C) 正確。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者,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並審酌相關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的監護人,並指定監護的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方式。
(D) 錯誤。改定親權以原行使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不利於子女的情事為要件,並非僅證明自己較為有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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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7 題
38. 關於非婚生子女之稱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但經生父認領者應改從父姓
(B)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始為出生登記,登記為父姓。於其未成年前,父母仍有機會以書面約定變更為母姓
(C) 非婚生子女原本從母姓,於成年後始被生父認領。該成年子女得自行決定變更為父姓
(D) 非婚生子女於未成年時,經生父認領,父母已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該子女成年後,仍得自行決定再次變更為母姓
解析
(A) 正確。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回歸由父母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並非「應」改從父姓。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子女未成年前,父母仍得以書面約定變更為母姓。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成年子女得於法定次數內自行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子女成年後仍得於法定次數內自行變更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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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8 題
39. 下列何者為無效婚姻?
(A) 甲乙離婚後,乙與甲之叔父丙結婚
(B) 甲之婚生子乙與甲之養女丙結婚
(C) 甲乙為夫妻,甲丙為兄弟。甲死亡後,乙與丙結婚
(D) 甲乙為兄弟,乙丙為夫妻,甲戊為養父子。甲於乙死亡後,終止與戊之收養關係。丙與戊結婚
解析
(A) 錯誤。乙與丙為旁系姻親;旁系姻親的結婚限制於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後即不再適用,兩人得結婚。
(B) 正確。乙為甲的婚生子、丙為甲的養女,二人因收養而成為二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法律就收養所生旁系血親設有的例外僅及於四親等與六親等,二親等仍在禁止之列,其婚姻無效。
(C) 錯誤。乙與丙為二親等旁系姻親且輩分相同,不在旁系姻親的禁婚範圍內。
(D) 錯誤。收養關係終止後,丙與戊間已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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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9 題
40.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經過五年,乙女生下丙女。惟丙在血緣上並非甲之女,而是乙女與其婚外情對象丁男所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丁不待婚生否認之結果,即得認領丙為女兒,使其認祖歸宗,並得與乙商議丙之親權行使
(B) 甲得知乙出軌,遂憤而離家出走,行蹤不明十餘年,導致無人可否認丙為甲之女
(C) 丙於未成年時知悉其生父為丁,成年後二年內,得對甲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D) 乙於丙出生時即明知丙為丁之骨肉,但擔心與甲婚姻破裂,不敢張揚。甲在丙三歲時死亡,乙得提起訴訟,否認甲、丙之親子關係
解析
(A) 錯誤。婚生推定未經否認之訴推翻前,丙在法律上仍為甲的婚生女,丁不得認領。
(B) 錯誤。甲行蹤不明並不影響乙或丙依法提起否認之訴,並非無人得否認。
(C) 正確。否認之訴應自知悉之時起二年內提起;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丙即屬此種情形。
(D) 錯誤。乙於丙出生時即已知悉,其否認權早已因逾二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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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0 題
41. 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0 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於結婚前有一子丙。甲有婚前財產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乙有婚前財產500 萬元。112 年初,乙女因病死亡。乙死亡時,甲有財產1,200萬元,乙有財產1,0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得對甲請求10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B) 丙得對甲請求20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C) 丙得對甲請求25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D) 丙無權利對甲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解析
(A) 錯誤。丙並非甲的繼承人,亦非該請求權的權利人。
(B) 錯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專屬於配偶一身,丙無從主張。
(C) 錯誤。金額的計算縱使正確,權利人仍不是丙。
(D) 正確。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除外);丙是乙婚前所生之子,既非甲的繼承人,亦不得繼承乙的該項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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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1 題
42. 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乙自甲懷胎生下丙子,乙單身未婚。但甲已有配偶丁,故甲、乙始終未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知悉丙為自己骨肉,每月給付乙新臺幣6,000 元作為丙之扶養費用,但礙於丁之反對,並未至戶政機關將丙認領登記為子女。甲死亡時,丙、丁均為甲之法定繼承人
(B) 甲從未給付丙之扶養費用,亦未曾為丙辦理認領登記。丙在乙單獨扶養下長大成人。甲眼見丙頗有資產,欲認領丙,此際應得丙之同意
(C) 甲如未有撫育事實,且尚未辦理認領登記即死亡者,乙得向甲之繼承人丁提起認領子女之訴,請求判決丙為甲之子女
(D) 甲不願認領丙,但在乙之脅迫下不得不辦理認領登記。甲事後不得主張被脅迫而撤銷認領之意思表示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生父撫育非婚生子女者視為認領,丙因而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
(B) 正確。認領是生父單方的意思表示即生效力的單獨行為,不以被認領人同意為要件;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僅得於認領非真實時「否認」之。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生父死亡後,得向其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生父認領後不得撤銷其認領,僅於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時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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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2 題
43.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丙女。丙女8 歲時,自祖母獲贈A 房地。丙16 歲起就讀私立雙語高中,學費昂貴,甲遂代理丙,向銀行辦理就學貸款,並將A 房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銀行。甲之行為效力如何?
(A) 因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故甲得單獨代理丙借款及設定抵押權,甲之行為有效
(B) 因丙滿16 歲,甲僅得同意丙之法律行為,不得直接代理丙為法律行為,故甲之行為不生效力
(C) 因父母須共同行使親權,乙並未與甲共同為之,甲為無權代理,其行為效力未定
(D) 因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須為子女之利益,甲之行為違反丙之利益,故為無效
解析
(A) 錯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原則上應共同行使,一方不得單獨代理。
(B) 錯誤。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並非年滿十六歲即不得代理。
(C) 正確。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甲未與乙共同為之而單獨代理丙借款並設定抵押,屬無權代理,其行為效力未定,須經有權代理之人承認始生效力。
(D) 錯誤。就學貸款是為子女的教育利益而為,難謂違反子女利益,且效力上的瑕疵在於代理權的欠缺而非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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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3 題
44. 甲男與乙女結婚,甲尚有與前婚配偶所生之丙子共同生活。乙於懷胎丁子8 個月時,甲男意外去世,丙此時已成年。甲死亡時,留下財產及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為丁之法定代理人,乙於丁出生後為遺產分割協議時,法院得依職權為丁選任特別代理人
(B) 丁因民法第7 條規定,關於個人利益視為既已出生,故不適用概括繼承之規定,僅繼承財產,無須繼承債務
(C) 乙於丁出生後未開具財產清冊,而違法清償致生損害賠償責任,丙、丁為共同繼承人,亦應併同承擔該清償責任
(D) 丙就甲之遺產清償其債務完畢後,請求分割遺產,但並未保留丁之應繼分,丁出生後,其分割雖有效,但丙應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
(A) 正確。遺產分割協議中,母親乙與胎兒丁同為繼承人而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丁選任特別代理人。
(B) 錯誤。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其繼承仍適用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的規定,並非只繼承財產而不承受債務。
(C) 錯誤。繼承人違反清償規定致生損害者,由該行為人自負賠償責任,不及於其他繼承人。
(D) 錯誤。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未保留而為分割者,該分割對胎兒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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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4 題
45. 甲之父母早逝,有成年之子乙。乙有5 歲之子丁。戊喪妻有子庚。戊收養甲。經法院認可時,乙不同意與戊發生祖孫關係。甲因車禍先於戊死亡。戊死亡時,何者為戊之遺產繼承人?
(A) 乙
(B) 庚
(C) 乙、庚
(D) 丁、庚
解析
(A) 錯誤。乙於收養認可時已成年並表示反對,其與戊間不發生親屬關係,自無繼承權。
(B) 錯誤。庚固為繼承人,但丁亦得代位繼承,答案並非僅庚一人。
(C) 錯誤。乙既已反對而不與戊發生親屬關係,不在繼承人之列。
(D) 正確。收養的效力及於養子女未成年且未結婚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故丁與戊發生親屬關係;甲先於戊死亡,由丁代位繼承甲的應繼分,並與戊之子庚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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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5 題
46. 單親母親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其中乙育有一女戊,甲之老父己尚健在。甲死亡時,留下遺產新臺幣120 萬元,並未留有遺囑。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若無喪失繼承權事由發生,則甲之遺產,乙、丙、丁各有三分之一之應繼分
(B) 若甲生前受乙之重大虐待侮辱者,乙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C) 若甲生前乙故意殺丙未遂但被判刑確定者,乙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D) 若甲生前原本擬撰寫遺囑,但乙以強暴脅迫手段不許甲為之,乙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者,應繼分按人數平均。
(B) 正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者,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始喪失繼承權,屬表示失權而非當然失權。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者,當然喪失繼承權。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以強暴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的遺囑者,當然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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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6 題
47. 附解除條件之遺囑,於遺囑人死亡前,該條件已成就者,該遺囑之效力為何?
(A) 遺囑效力未定
(B) 遺囑失效
(C) 遺囑撤回
(D) 遺囑意思表示之撤銷
解析
(A) 錯誤。條件既已確定成就,效力狀態並非未定。
(B) 正確。遺囑於遺囑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的遺囑,若該條件於遺囑人死亡前已成就,該遺囑即確定不生效力而失其效力。
(C) 錯誤。撤回是遺囑人以行為或後遺囑推翻前遺囑,與條件成就不同。
(D) 錯誤。撤銷須有意思表示瑕疵等法定原因,本件並非撤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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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7 題
48. 甲乙為夫妻,並育有丙丁兩子,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依據甲之遺囑內容,遺產中900 萬元已遺贈給好友戊,乙丙丁則各得100 萬元。乙丙丁以甲之繼承人身分,各得向戊請求多少錢?
(A) 乙100 萬元,丙100 萬元,丁100 萬元
(B) 乙150 萬元,丙150 萬元,丁150 萬元
(C) 乙200 萬元,丙200 萬元,丁200 萬元
(D) 乙250 萬元,丙250 萬元,丁250 萬元
解析
(A) 正確。遺產一千二百萬元,繼承人乙丙丁應繼分各四百萬元,特留分各為其二分之一即二百萬元;三人實得各一百萬元,各短少一百萬元,得各向受遺贈人戊扣減一百萬元。
(B) 錯誤。一百五十萬元並非特留分與實得數額的差額。
(C) 錯誤。二百萬元是特留分的全額,並非應扣減的不足額。
(D) 錯誤。二百五十萬元既非特留分亦非差額,計算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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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8 題
49. 下列關於共同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全體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為分別共有
(B) 共同繼承人僅以人數之過半數,即得處分其遺產
(C) 全體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不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D) 全體繼承人之遺產分割,自分割時,始發生效力,而不溯及於繼承開始時
解析
(A) 錯誤。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非分別共有。
(B) 錯誤。公同共有物的處分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以人數過半數為之。
(C) 錯誤。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D) 正確。我國遺產分割採移轉主義,分割的效力自分割時發生,不溯及於繼承開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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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9 題
50.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為繼承之標的?
(A) 扶養費請求權
(B) 作曲義務
(C) 占有
(D) 回復名譽請求權
解析
(A) 錯誤。扶養費請求權以身分關係為基礎,屬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
(B) 錯誤。作曲是以特定人的技藝為內容的債務,具一身專屬性而不得繼承。
(C) 正確。占有是對物的事實上管領力,具財產價值且法律明定占有的繼承人得就自己的占有或合併前占有人的占有而為主張,得為繼承的標的。
(D) 錯誤。回復名譽的請求權專屬於被害人本身,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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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0 題
51. 關於民事訴訟上事實、證據之蒐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法院一概不得加以斟酌
(B) 經當事人自認之事實,如法院認為違背真實,得不受其拘束
(C) 法院調查當事人所未聲明之證據,均屬違背法令
(D) 當事人所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縱未經他造援用,法院亦得採為裁判基礎
解析
(A) 錯誤。辯論主義固限制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未主張的事實,但職權調查事項不在此限,不能謂「一概」不得斟酌。
(B) 錯誤。自認對法院有拘束力,法院應以之為判決基礎,不得以違背真實為由不受拘束。
(C) 錯誤。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的證據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D) 正確。依主張共通原則,事實一經任一造提出即進入訴訟資料,法院得予斟酌;當事人所主張不利於己的事實,縱他造未加援用,仍得採為裁判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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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1 題
52. 關於民事訴訟之公開審理主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小額程序之言詞辯論,原則上不公開審判
(B) 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法院即使認為不適當,仍不得行公開審判
(C) 當事人以涉及業務上秘密為由,聲請法院不公開審判者,法院即使認為聲請不適當,仍不得公開審判
(D) 若法院認為有妨害善良風俗情形,得職權決定不公開審判
解析
(A) 錯誤。小額程序的言詞辯論並無不公開的特別規定,仍適用公開審理原則。
(B) 錯誤。兩造合意不公開者,仍須法院認為適當,法院並非一律受其拘束。
(C) 錯誤。當事人以涉及業務秘密聲請不公開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始得不公開,非一經聲請即應准許。
(D) 正確。辯論及裁判的宣示原則上公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法院得依職權決定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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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2 題
53. 關於訴訟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原告之住所如不在法院轄區內,得扣除在途期間
(B) 法院以原告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如遲誤法定期間,其抗告不合法
(C) 法定期間與裁定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D) 不可歸責於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應透過回復原狀制度加以救濟
解析
(A) 正確。扣除在途期間的規定,適用於「法定期間」;審判長所定的補繳裁判費期間屬裁定期間,其長短已由審判長斟酌個案定之,不生扣除在途期間的問題。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抗告期間為不變期間,遲誤者其抗告不合法。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惟不變期間除外。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非因可歸責於己的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應循回復原狀制度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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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3 題
54. 甲(住高雄市)與乙(住新竹市)訂立買賣契約,購買乙所有坐落在臺北市中正區的A 屋,並約定於臺南市交付買賣價金。嗣甲並未依約交付價金,但已遷入A 屋居住使用,乙依買賣契約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給付買賣價金。關於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之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B) 若乙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給付買賣價金,甲抗辯該法院無管轄權,並無理由
(C) 於訴訟審理中,乙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變更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返還A 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D) 於訴訟審理中,甲依買賣契約反訴請求乙移轉A 屋所有權,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以被告住所地定管轄,高雄地院有管轄權。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因契約涉訟而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者,得由履行地(臺南)法院管轄。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變更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後即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應移送臺北地院。
(D) 正確。依買賣契約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性質上是債權請求而非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不動產所在地法院並非專屬管轄;受理本訴的高雄地院就該反訴亦有管轄權。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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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4 題
55. 關於濫訴禁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法院認定屬於濫訴者,僅得以判決駁回之
(B) 當事人起訴屬於濫訴時,法院亦得斟酌情形處訴訟代理人罰鍰
(C) 濫訴禁止是基於維護司法公益之目的,被告支付之律師酬金,不得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D) 濫訴之處罰,僅限於第一審,不適用上訴審程序
解析
(A) 錯誤。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並非僅得以判決為之。
(B) 正確。法院除駁回其訴外,並得斟酌情形對原告、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各處法定額度以下的罰鍰,以遏止濫訴。
(C) 錯誤。被告的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的酬金,於濫訴情形明定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D) 錯誤。濫訴的處置及處罰於上訴審程序準用之,不以第一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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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5 題
56. 16 歲且未婚之甲懷胎6 月,服用未經我國認許成立之某外商A 公司所生產之藥品後身體不適,經就醫後發現腹中胎兒乙的生長有遲滯現象,甲認為係因服用A 公司生產藥品所導致,以自己及乙為原告,起訴主張自己及乙之身體健康均受損害為由,向A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不具有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乙部分之訴
(B) A 公司未經我國認許成立,雖在臺灣設有代表人及營業所,就此訴訟仍不具當事人能力
(C) 甲就此損害賠償訴訟有訴訟能力
(D) 甲於訴訟審理中產下乙,但為死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乙部分之訴
解析
(A) 錯誤。胎兒關於其可享受的利益有當事人能力,法院不得以無當事人能力駁回。
(B) 錯誤。未經認許的外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具非法人團體的地位而有當事人能力。
(C) 錯誤。甲為十六歲且未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無訴訟能力,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D) 正確。胎兒的當事人能力以「將來非死產」為條件;既為死產,其當事人能力溯及不存在,該部分之訴欠缺合法要件,應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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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6 題
57. 關於訴訟程序停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經原告聲明續行訴訟程序,得再一次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於停止期間復聲明續行訴訟程序後,即不得再合意停止,若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效力
(B) 原告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兩造於第二審法院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兩造於4 個月內均不續行訴訟者,即視為撤回上訴
(C) 原告無正當理由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被告到場陳明拒絕辯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第一審法院認為必要乃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原告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被告雖到場仍拒絕辯論者,即再次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4 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即視為撤回其訴
(D) 第一審法院之審判長命當事人預納支出必要訴訟行為之費用,因當事人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當事人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合意停止以一次為限,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者不生效力。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第二審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四個月內不續行者視為撤回上訴。
(C) 正確。法院依職權續行訴訟後,當事人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即「視為撤回其訴」,不再發生一次視為合意停止的效果。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當事人不預納必要費用且他造亦不墊支者,視為合意停止,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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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7 題
58.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由被告移轉至第三人時,關於法院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於第三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B) 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被告承當訴訟
(C) 如原告不同意第三人承當訴訟,被告或第三人均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可之
(D) 在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及當事人未對其為訴訟告知時,法院知悉該項移轉,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解析
(A) 正確。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者,於訴訟無影響,程序繼續進行,並不因此當然停止。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的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可承當訴訟。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院知悉該項移轉者,應以書面將訴訟繫屬的事實通知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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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8 題
59. 關於爭點整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在準備程序要否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可由合議庭裁量定之
(B) 在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不可在言詞辯論程序期日進行爭點整理
(C) 兩造當事人在起訴以前或訴訟外亦得成立簡化爭點之協議
(D) 受訴法院須先使兩造交換準備書狀,始得開始整理爭點
解析
(A) 錯誤。準備程序中受命法官得調查證據的情形,法律設有列舉的限制,並非由合議庭任意裁量。
(B) 錯誤。合議事件於言詞辯論期日仍得進行爭點的整理與協議。
(C) 正確。爭點簡化協議重在當事人的自主處分,實務肯認兩造於起訴前或訴訟外亦得成立,其後於訴訟中應受該協議的拘束。
(D) 錯誤。交換準備書狀是整理爭點的常見方式,但非開始整理爭點的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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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9 題
60. 關於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該訴訟代理人在有繼承人承受訴訟前,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B) 訴訟委任書若已記載「全權委任」字樣,該訴訟代理人即有和解、提起上訴及選任代理人之權限
(C) 由訴訟代理人終止訴訟委任,以書狀向法院陳報時即生效力,訴訟代理人嗣後再為之訴訟行為,均不生效力
(D) 當事人雖不在法院之轄區內住居,但只要其受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且住居法院所在地者,於計算法定期間時,即不得扣除在途期間
解析
(A) 錯誤。當事人死亡而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代理人仍得為本案的訴訟行為。
(B) 錯誤。和解、上訴、選任代理人等處分性行為須有「特別委任」;僅記載全權委任而未具體列明者,實務認尚不足以取得該等權限。
(C) 錯誤。訴訟委任的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並非向法院陳報時即生效。
(D) 正確。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固應扣除在途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且得為期間內應為的訴訟行為者,即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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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0 題
61. 下列訴訟,何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A) 甲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訴請乙移轉A 地所有權
(B) 甲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乙返還無權占有之A 地
(C) 甲將A 地所有權移轉予乙後,以該物權移轉行為無效為由,依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訴請乙塗銷甲、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
(D) 甲以借名登記契約業經終止為由,訴請A 地登記名義人乙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
解析
(A) 錯誤。依買賣契約請求移轉所有權,訴訟標的為債權關係,不得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的登記。
(B) 錯誤。請求返還占有並不生登記的變動,無從為訴訟繫屬事實的登記。
(C) 正確。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涉及登記的變動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的登記;依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訴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正屬此種情形。
(D) 錯誤。基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而請求移轉登記,訴訟標的仍為債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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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1 題
62. 甲向乙公司購買之汽車有諸多瑕疵,在乙開設於A 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保養廠維修多次未見改善,甲擬向合意管轄之B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減少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於起訴前向本案訴訟管轄法院B 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留置前述保養廠維修紀錄
(B) 法院駁回甲保全證據之聲請時,甲不得聲明不服
(C) 法院准許甲保全證據之聲請時,相對人乙得聲明不服
(D) 甲如於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30 日未對乙起訴,乙得向法院聲請裁定解除維修紀錄之留置
解析
(A) 錯誤。保全證據的聲請於起訴前應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為之,不得逕向本案管轄法院聲請。
(B) 錯誤。駁回保全證據聲請的裁定,得為抗告。
(C) 錯誤。准許保全證據的裁定,相對人不得聲明不服。
(D) 正確。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三十日而本案尚未繫屬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以裁定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文書、物件的留置或為其他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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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2 題
63. 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陳稱:某日,甲向乙購買A 地,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已付其中400 萬元,乙卻拒不辦理過戶,為此起訴等語。對此,乙請求判決駁回甲之訴,抗辯稱:乙雖有出賣A 地之事,但甲尚未付清積欠之價金100 萬元云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在本訴訟,受訴法院在認為兩造之主張均屬可採時,應在判決主文寫明:乙應於甲給付其100 萬元之同時,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等旨,而不得判決甲之請求為全部無理由
(B) 在受訴法院採用上述(A)選項所示判決主文為判決並經確定時,乙得據此判決為執行名義對甲強制執行
(C) 在本訴訟中,乙就其對甲之100 萬元價金債權,如不知其得提起反訴時,受訴法院應加以闡明
(D) 在訴訟中,乙抗辯系爭買賣契約已經解除,就甲所積欠之價金,得併為訴之聲明:如法院認為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為有理由時,甲應給付乙100 萬元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被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而有理由者,法院應為對待給付判決,不得逕駁回原告之訴。
(B) 正確。對待給付判決所命為給付者僅被告一方,原告的對待給付只是被告開始執行的條件;被告並未取得命原告給付的執行名義,不得據以對原告強制執行。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被告的主張究為抗辯或應提起反訴有疑義時,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以本訴請求有理由為停止條件的反訴聲明,屬預備反訴,法所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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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3 題
64. 甲訴請乙返還A 車,主張該車為甲所有,被乙無權占有,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本件訴訟之原告已經表明訴訟標的為甲對乙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 如乙否認甲就A 車之所有權存在,則甲就其有A 車所有權之該當要件事實,應先具體陳述,然後就乙所否認之具體事實,甲應負證據提出責任
(C) 在乙承認甲就A 車之所有權存在時,受訴法院不得據以認定甲有A 車所有權,而須再闡明甲就該權利發生之要件事實為具體陳述並提出證據
(D) 在乙抗辯其就A 車對甲有租賃權,而甲否認乙有租賃權時,則乙就該租賃權發生之要件事實應為具體陳述,然後就甲所否認之事實負證據提出責任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原告已表明其訴訟標的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權利發生的要件事實應由主張者具體陳述,遭否認者並負舉證責任。
(C) 正確。被告承認原告主張的事實即為自認,該事實無庸舉證,法院應以之為裁判基礎,不得再命原告陳述並舉證。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被告主張租賃權者,就其發生的要件事實負主張與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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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4 題
65. 甲以其所有之A 地遭乙無權占有為由,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起訴請求乙返還A 地(下稱前訴訟),經法院於民國110 年12 月1 日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甲勝訴,乙未上訴而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於111 年2 月15 日,以乙於系爭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無權占有A 地3 年為由,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乙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已為系爭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
(B) 乙於系爭判決確定後,起訴請求確認甲非A 地之所有權人,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駁回該訴
(C) 乙以其於前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與甲訂立租約,對甲起訴請求確認其就A 地之租賃權存在,法院不受前訴訟系爭判決所認定乙乃無權占有A 地之拘束,得另為認定乙有租賃權
(D) 甲於111 年1 月2 日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丙不得持系爭判決對乙強制執行返還A 地
解析
(A) 錯誤。前訴的訴訟標的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後訴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訴訟標的不同,不為既判力所及。
(B) 錯誤。前訴既判力的客觀範圍限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存否,所有權歸屬僅是先決問題,後訴的確認請求並非重複起訴。
(C) 正確。既判力的時間範圍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準;乙所主張的租約成立於其後,屬新發生的事實,法院不受前訴認定的拘束,得另為認定。
(D) 錯誤。丙為訴訟繫屬後的繼受人,既判力及於丙,其得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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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5 題
66. 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法院之調解與訴訟上和解由於都是在法院進行,所以均僅由法官居中促成
(B)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
(C) 於第二審時,僅能為訴訟上和解,不能試行法院之調解
(D) 醫療糾紛因當事人間並無一定情誼,且爭議很大,通常難能成立和解,故非為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
解析
(A) 錯誤。法院的調解原則上先由調解委員行之,法官並非唯一的促成者。
(B) 正確。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並得主動洽請其參加,以利紛爭一次解決。
(C) 錯誤。第二審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亦得將事件移付調解。
(D) 錯誤。因醫療行為所生的爭執,法律明定為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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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6 題
67. 關於簡化判決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簡易程序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
(B) 簡易程序中,本於當事人對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C) 簡易庭法官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D) 小額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均無加記理由要領之必要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簡易程序判決書的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要領或引用書狀、筆錄。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本於捨棄或認諾所為的判決,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得於宣示判決時將主文及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D) 正確。小額程序的判決書,事實及理由得不分項而僅記載其「要領」,並非一律得僅記載主文;僅於當事人捨棄上訴權等特定情形才得僅載主文。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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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7 題
68. 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何者,不屬法院得逕依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判決而不調查證據之情形?
(A) 經兩造同意者
(B) 該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被告經於調解期日5 日前受合法通知未到場,法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者
(C) 原告聲請調查之證據方法僅有詢問住在智利之證人1 名,因該證人臥病行動不便,需支出日費、旅費新臺幣(下同)23 萬元
(D) 原告主張被告應支付房屋鄰損修繕費7 萬元,原告除聲請鑑定外,陳明無其他證據方法,經法院選任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該公會覆知鑑定需費時10 個月始能完成,鑑定費用為35 萬元
解析
(A) 錯誤。經兩造同意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為公平裁判。
(B) 正確。被告未到場而由原告一造辯論判決,是關於言詞辯論如何進行的規定,與法院得否免除調查證據無關,不在該條所列的情形之內。
(C) 錯誤。訊問遠在國外的證人須支出高額日費旅費,與請求的金額顯不相當,屬得免除調查的情形。
(D) 錯誤。鑑定須時十個月且費用高於請求金額數倍,與請求顯不相當,同屬得免除調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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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8 題
69. 第一審法院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原告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關於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上訴合法者,被上訴人縱曾捨棄上訴權,仍可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
(B) 經第三審法院發回第二審法院,被上訴人在更審期間,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C) 上訴因不合法經駁回,如附帶上訴已具備上訴之要件,不失其效力
(D) 附帶上訴如已具備上訴之要件,不因原告合法撤回起訴而失其效力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被上訴人縱已捨棄上訴權或逾上訴期間,仍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實務認經第三審發回後的更審程序中,被上訴人不得再提起附帶上訴。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上訴不合法經駁回者,附帶上訴如具備上訴要件,視為獨立的上訴而不失其效力。
(D) 正確。原告合法撤回起訴者,訴訟繫屬溯及消滅,附帶上訴失所附麗而當然失其效力;法律所定「視為獨立上訴」的例外,處理的是「上訴」被撤回或駁回的情形。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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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9 題
70. 甲以乙為被告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訟,乙自認有收受甲交付之款項,但抗辯該款項並非基於消費借貸關係,甲無借款返還請求權,若前開抗辯無理由,則以對甲之同額債權予以抵銷。第一審判決認甲對乙有借款返還請求權,但乙所為抵銷抗辯可採,而駁回甲之訴。甲、乙均不服,各自提起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於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原判決,但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原第一審法院無須命補正,應逕認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上訴
(B) 甲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命甲補正,甲未補正,卷宗送至第二審法院後,審判長仍應再定期命補正,於甲逾期未補正時,法院始得裁定駁回甲之上訴
(C) 乙因債權經抵銷始獲勝訴判決,仍屬受不利判決,有上訴利益
(D) 乙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乙提出理由書,如乙逾期未提出,審判長得命乙以書狀說明理由,逾期未說明者,第二審法院應裁定駁回乙之上訴
解析
(A) 錯誤。上訴狀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的聲明者,屬得補正的事項,原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
(B) 錯誤。原第一審法院既已定期命補正而上訴人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無須再命補正。
(C) 正確。抵銷抗辯經裁判者,就主張抵銷的對待請求成立與否有既判力;乙雖獲勝訴,其對甲的同額債權卻因而消滅,仍屬受有不利益,具上訴利益。
(D) 錯誤。第二審上訴並無強制提出上訴理由書的義務,逾期未提出者,法院應逕行裁判,不得以此裁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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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0 題
71. 關於上訴第三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對第一審判決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於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時,不得上訴
(B) 不服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不論金額為何,均不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C) 當事人委任律師對第二審判決聲明上訴後20 日內,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原第二審法院無庸命其補正,以裁定駁回之
(D) 上訴第三審,不得再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未於第一審判決後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者,對駁回上訴的第二審判決無上訴利益。
(B) 正確。對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三審上訴所定額數者,當事人仍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上訴第三審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無庸命補正。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第三審為法律審,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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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1 題
72. 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採嚴格續審制,故上訴後除第一審判決違反法令外,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B) 當事人僅能於言詞辯論期日撤回上訴
(C) 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為維持審級利益之必要,第二審法院得廢棄發回原法院
(D) 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時,經第二審法院通知補正仍未補正,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解析
(A) 錯誤。第二審雖採續審制,但新攻擊防禦方法的提出另有法定的例外事由,並非以第一審違法為唯一前提。
(B) 錯誤。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均得撤回上訴,不以於言詞辯論期日為限。
(C) 正確。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者,為維持當事人的審級利益,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並將事件發回原法院。
(D) 錯誤。上訴狀是否表明上訴理由,並非第二審上訴的合法要件,不得因未補正而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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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2 題
73. 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何者作為上訴理由,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A) 判決斟酌A 書證之事實認定,違背證據法則
(B) 判決理由先認上訴人占有B 地是基於租賃關係為有權占有,復謂被上訴人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上訴人返還B 地有理由,前後矛盾
(C) 參與辯論之法官為甲、乙、丙,參與判決之法官為甲、乙、丁
(D) 上訴人係未成年人,在未經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下,第二審法院逕為本案判決
解析
(A) 正確。認定事實違背證據法則屬一般的違背法令,並非法律所列的當然違背法令事由,以之為上訴理由者,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
(B) 錯誤。判決理由前後矛盾屬當然違背法令,無須經許可。
(C) 錯誤。參與辯論與參與判決的法官不一致,屬判決法院組織不合法,為當然違背法令。
(D) 錯誤。當事人未經合法代理,屬當然違背法令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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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3 題
74. 關於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當事人於再審書狀中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提起再審之訴,應認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B) 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第10 日,發現當日出刊之雜誌所載內容,恰可援為證據,不得據以為再審事由
(C) 當事人於民國110 年1 月20 日收受第三審法院判決,經請教律師後,於110 年3 月1 日知悉該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錯誤,其旋於翌日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最高法院裁判見解,並未逾不變期間
(D) 當事人就確定判決於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所定之再審不變期間末日,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 款提起再審之訴,即已合法提起再審,為求訴訟經濟、紛爭一次解決,依最高法院裁判見解,可於訴訟進行中,併主張同條項第1 款之再審事由
解析
(A) 錯誤。再審書狀應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及其證據,僅援引條款而未敘明具體情事者,尚難認已合法表明。
(B) 正確。得為再審事由的「未經斟酌之證物」,須於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業已存在;判決確定後始出刊的雜誌並非既存證物,不得據以再審。
(C) 錯誤。判決適用法規是否錯誤,於收受判決時即得知悉,不生知悉在後而另行起算不變期間的問題。
(D) 錯誤。各該再審事由的三十日不變期間各自起算;於期間末日僅就其一提起者,不得於訴訟進行中再行追加已逾期的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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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4 題
75. 關於民事訴訟之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原裁定法院接獲當事人之抗告狀後,認抗告為有理由,可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B) 原裁定法院誤認抗告未逾期,將該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抗告法院應將該抗告事件退由原裁定法院處理,不得逕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C) 當事人聲請保全證據,經原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於收受該裁定10 日內未對之提起抗告,僅聲明異議,應由原裁定法院以不合法裁定駁回該異議而結案
(D) 合法之抗告得停止原裁定之效力
解析
(A) 正確。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此即所謂的再度考慮權,可迅速除去違誤而節省程序。
(B) 錯誤。抗告逾期而不合法者,抗告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無須退回原法院處理。
(C) 錯誤。該裁定本得抗告,當事人雖以聲明異議為之,法院仍應探求其真意而依抗告處理,不得逕以不合法駁回。
(D) 錯誤。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原裁定執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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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5 題
76. 下列何者,不得單獨聲請?
(A) 假執行
(B) 假處分
(C) 定暫時狀態處分
(D) 假扣押
解析
(A) 正確。假執行的宣告附隨於本案的終局判決而為,須於本案訴訟中聲請並由法院於判決中宣告,不能脫離本案而單獨聲請。
(B) 錯誤。假處分是獨立的保全程序,得單獨聲請。
(C) 錯誤。定暫時狀態處分同為獨立的保全程序,得單獨聲請。
(D) 錯誤。假扣押亦得於本案起訴前單獨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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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6 題
77. 丁在某銀行之帳戶內有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存款,於其死亡後,繼承人甲列乙及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並主張乙帳戶內有300 萬元存款亦屬丁所有,應併列入遺產分割範圍,由繼承人甲、乙及丙繼承等語(下稱本案請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關於如何分割遺產,雖法院裁判時不受甲主張之分割方法所拘束,乙或丙仍得提出遺產分割方案供法院斟酌
(B) 在兩造就「乙帳戶內300 萬元存款為遺產」之事實有爭執時,甲應提出證據予以證明
(C) 乙、丙對甲之繼承權有爭執時,法院應曉諭原告或被告得併就繼承權存否請求裁判
(D) 受訴法院不得依職權將本案請求移付調解,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亦不得合意聲請法院就本案請求為裁定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分割方法由法院裁量,但當事人仍得提出方案供法院斟酌。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主張特定存款屬遺產者,就該有利於己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繼承權存否有爭執時,法院應曉諭當事人得併予請求裁判,以求紛爭一次解決。
(D) 正確。遺產分割屬得處分的事項,法院得將事件移付調解;當事人於調解程序中解決事件的意思已甚接近者,亦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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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7 題
78. 甲夫、乙妻結婚後1 年,乙與丙男發生性關係,嗣產下一子丁。未成年之丁知悉此事後,欲否認其與甲之父子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丁得向自己住所地之法院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B) 丁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僅列甲為被告即足,無庸以乙為共同被告
(C) 於丁所提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法院不應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丙
(D) 於丁所提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就甲及丁間血緣關係存否之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雙方接受醫學上之檢驗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子女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得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轄。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由子女提起者,以法律上之父為被告即可。
(C) 正確。丙為可能的血緣上生父,就該身分關係的存否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法院應將訴訟事件及其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使其得考慮是否參加訴訟。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就血緣關係存否的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當事人接受醫學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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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8 題
79. 甲、乙係夫妻,曾以書面約定將坐落臺南市之A 屋登記為甲之名義所有,如將來因該財產涉訟,同意由起訴時甲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嗣甲、乙因感情破裂分居,甲住高雄市,乙住臺南市,但甲、乙二人平日均在彰化市上班、生活。甲列乙為被告,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民事庭起訴請求確認甲就A 屋之所有權存在(前訴訟)。又,乙列甲為被告另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准兩造離婚,並將夫妻財產酌予分配(後訴訟)。關於有無審判權或管轄權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臺南地院就前訴訟有專屬管轄權,所以兩造一律不得合意聲請法院將前訴訟移送高雄少家法院為合併審判
(B) 在高雄少家法院審理後訴訟之程序上,兩造爭執A 屋是否為兩造婚後所取得之財產,此時兩造得合意聲請臺南地院將前訴訟移送於高雄少家法院為合併審判
(C) 在當事人尚未提起前訴訟及後訴訟以前,就該二訴訟,兩造不得以書面合意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審判
(D) 臺南地院應依職權將前訴訟移送於受理後訴訟之高雄少家法院
解析
(A) 錯誤。專屬管轄並不排除為合併審判而由當事人合意聲請移送的可能。
(B) 正確。後訴的夫妻財產分配與前訴A屋的所有權歸屬互為前提而具牽連關係;為統一解決紛爭並避免裁判歧異,兩造得合意聲請受理前訴的法院將該事件移送於受理後訴的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審理。
(C) 錯誤。家事事件於一定範圍內容許當事人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並非一概不得。
(D) 錯誤。是否移送合併審判以當事人的合意聲請為前提,法院不得逕依職權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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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9 題
80. 關於婚姻事件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夫妻持續1 年以上在中華民國有共同之居所,縱其二人均非中華民國國民,由夫或妻所提離婚事件,中華民國法院仍有審判管轄權
(B) 婚姻事件之夫或妻受監護宣告者,除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外,應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
(C) 離婚之訴,夫或妻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者,因已無對立當事人,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D) 撤銷婚姻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3 個月內聲明承受訴訟,但原告死亡後已逾1 年者,即不得再承受訴訟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夫妻持續一年以上於我國有共同居所者,我國法院對其離婚事件有審判管轄權。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夫或妻受監護宣告者,除能證明有意思能力外,應由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
(C) 正確。離婚之訴於判決確定前夫或妻死亡者,婚姻關係已因死亡而消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而非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撤銷婚姻之訴原告死亡者,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時起三個月內、且原告死亡後一年內聲明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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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80 題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70 題
1. A 有限公司有甲、乙及丙3 位股東,各出資新臺幣100 萬元,由甲擔任董事,下列關於乙、丙監督甲業務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乙、丙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但應共同為之
(B) 乙、丙得隨時查閱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但應共同為之
(C) 若甲違反競業禁止規定,自其所得產生後未逾1 年者,乙、丙得以經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甲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
(D) 若甲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乙或丙得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之
解析
(A) 錯誤。不執行業務的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股東質詢營業情形,此監察權由各股東單獨行使,不以共同為之為必要。
(B) 錯誤。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同屬單獨的監察權,無須共同行使。
(C) 正確。董事違反競業禁止者,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的決議行使歸入權,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的所得作為公司的所得;該權利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即消滅。
(D) 錯誤。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有限公司並無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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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 題
2. 從事科技業之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持有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B 公司因融資需要,債權人要求其須提供一定擔保。A 公司董事長甲考量B 公司為A 公司全資子公司,故以A 公司所有土地為B 公司設定抵押。查A 公司章程並未有得對外保證條款。則依司法實務見解,前開設定抵押行為是否合法?
(A) 合法,因B 公司為A 公司全資之子公司,經濟上本為一整體
(B) 不合法,因A 公司所有土地依法不得設定抵押予他人
(C) 合法,因A 公司並非為保證人,不違反公司法規定
(D) 不合法,因A 公司章程未有得對外保證條款
解析
(A) 錯誤。母子公司在法律上仍為各別的權利主體,經濟上的一體性不能免除公司法對保證的限制。
(B) 錯誤。公司所有的土地本得設定抵押,問題不在標的物而在為他人擔保的權限。
(C) 錯誤。以公司財產為他人債務設定擔保物權,其風險與為他人保證無異,實務認同受限制。
(D) 正確。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章程規定得為保證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實務認以公司財產為他人設定抵押與保證的效果相同,A公司章程既無得對外保證的條款,該設定抵押即屬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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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 題
3. 甲為專門處理商事案件的律師,近來其客戶業績蓬勃發展,紛紛想轉換組織型態以因應公司資本與組織之需求,甲身為A、B、C、D 四間公司之律師,就客戶需求之建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公司為有限公司,想轉換公司型態,甲建議A 公司必須取得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後可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並應向公司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B) B 公司為兩合公司,想轉換公司型態,甲建議B 公司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變更章程,將該公司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C) C 公司為家族經營的股份有限公司,想轉換公司型態,甲建議該公司得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D) D 公司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想轉換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甲建議D 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即可為之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後,應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兩合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變更章程,將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C) 正確。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全體股東同意」,而非三分之二出席、出席過半數的特別決議。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閉鎖性公司變更為非閉鎖性公司,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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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 題
4. 下列何者非屬公司負責人?
(A) 依公司法第173 條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之少數股東
(B) 依公司法第245 條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C) 有限公司之經理人但未兼任該公司董事
(D) 法院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1 選任之臨時管理人
解析
(A) 正確。法律所列在執行職務範圍內視為公司負責人者,並不包括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而自行召集股東會的少數股東;該股東只是行使其股東權,並非為公司執行職務。
(B) 錯誤。檢查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C) 錯誤。經理人不論是否兼任董事,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均為公司負責人。
(D) 錯誤。臨時管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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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 題
5. A 有限公司於民國110 年初設立,原本無設立分公司之規劃,未於章程中記載分公司設立之相關事項。於同年底,未先變更章程便於嘉義設立分公司,則設立分公司之效力如何?
(A) 無效
(B) 效力未定,須俟章程變更後始生效力
(C) 無對抗效力
(D) 有效
解析
(A) 錯誤。分公司的設立並非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先變更章程不影響其效力。
(B) 錯誤。此非效力未定的情形,不待章程變更即已生效。
(C) 錯誤。分公司的設立應辦理登記,未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但本件問題是未變更章程,與登記對抗力無涉。
(D) 正確。設立分公司屬業務執行的範疇,未於章程中記載並不使其設立無效;公司仍應依法辦理分公司登記,該設立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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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 題
6. 甲支持自己的一雙子女乙、丙創業,乙成立了非公開發行之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丙成立了B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甲對A、B 公司各出資一千萬元而取得A、B 公司的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但為了避免子女缺乏商場經驗、輕率魯莽導致公司經營不善虧損連連,甲要求擔任A、B 公司的監察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關於公司的董事選舉,A 公司之選舉只能採取累積投票制,B 公司得以章程排除累積投票制
(B) 關於公司監察人選舉,甲在B 公司之特別股擁有複數表決權,但在A 公司之特別股,其表決權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
(C) 為了保障公司經營與股權穩定,A、B 公司均可發行限制轉讓之特別股予甲
(D) 為了節省公司經營成本,A、B 公司均得以章程允許股東會與董事會透過視訊或書面開會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董事採強制累積投票制;閉鎖性公司則得以章程另定選任方式。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就監察人的選舉,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其表決權與普通股股東相同。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非公開發行公司得於章程中訂明特別股轉讓的限制。
(D) 正確。以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的股東會,法律僅容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為之;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會不得以書面方式代替開會。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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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 題
7.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欲請求公司監察人為公司對違法之董事提起訴訟,至少應具備下列何種資格?
(A) 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
(B) 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
(C) 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
(D) 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
解析
(A) 正確。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B) 錯誤。百分之三是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的持股門檻,非本條所定。
(C) 錯誤。持股期間為六個月而非一年。
(D) 錯誤。期間與持股比例均與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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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7 題
8. 關於公司法第172 條之1 的股東提案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股東提案權非股東之固有權,得以章程限制或免除
(B) 股東提案權為少數股東權,限持股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方可提案
(C) 只限股東常會,股東才享有提案權
(D) 董事會對於股東之提案,如不列入議案時,應於股東會後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解析
(A) 錯誤。股東提案權是法律賦予少數股東的權利,不得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免除。
(B) 錯誤。提案的持股門檻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並非百分之三。
(C) 正確。法律明定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股東臨時會因係為特定事由而召集,股東並無提案權。
(D) 錯誤。董事會對於未列入議案的股東提案,應於「股東會」上說明未列入的理由,而非股東會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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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8 題
9. A 公司持有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六十,A 公司及B 公司分別持有C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十。甲雖持有C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但全部皆為無表決權股份。若A 公司基於對C 公司之控制力,促使C 公司以市價五成之價格賤賣其不動產給B 公司,且未於該會計年度終了時對C 公司為適當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公司及其負責人應就C 公司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B) B 公司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就A 公司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應連帶負責
(C) C 公司之債權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C 公司對A 公司及其負責人之求償權,請求對C 公司為給付
(D) 甲得以自己名義行使C 公司對A 公司及其負責人之求償權,請求對C 公司為給付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的經營而未為補償者,控制公司及其負責人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受有利益的他從屬公司於所受利益限度內,應連帶負責。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從屬公司的債權人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該權利,請求對從屬公司為給付。
(D) 正確。得代位行使該權利的股東,須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甲雖持股百分之三,但全部為無表決權股份,不符要件。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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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9 題
10.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從屬公司。B 公司擬以A 公司為存續公司,吸收合併C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C 公司),但此宗合併案受到B 公司股東甲、C 公司股東乙反對。若此宗合併案通過後,甲、乙何人能主張股份收買請求權?
(A) 甲
(B) 乙
(C) 甲與乙皆可
(D) 甲與乙皆不可
解析
(A) 錯誤。B公司並非本件合併的當事公司,甲無從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B) 正確。本件合併的當事人是存續公司A與消滅公司C;乙為消滅公司C的股東,於股東會集會前以書面表示異議或於會中口頭異議並放棄表決權者,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股份。
(C) 錯誤。甲並非合併當事公司的股東,不生股份收買請求權。
(D) 錯誤。乙為消滅公司股東,依法得行使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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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0 題
11.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上市公司,欲召開股東常會,下列何事項A 公司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A) 董事甲欲擔任與A 公司營業範圍相同之競爭B 公司之董事長
(B) A 公司欲增加其章程所定之股份總數
(C) A 公司欲將年度應分派之股息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D) A 公司欲以股東會決議之方式同意本次轉投資後,公司轉投資總額為實收股本百分之五十
解析
(A) 錯誤。許可董事為競業行為,屬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的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B) 錯誤。增加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即變更章程,應列舉於召集事由。
(C) 錯誤。以發行新股方式分派股息(盈餘轉增資),應列舉於召集事由。
(D) 正確。轉投資總額超過實收股本一定比例而由股東會決議同意者,不在法律所列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的事項之內,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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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1 題
12.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雖握有公司產品科技之重要專利,但是隨著科技推陳出新,舊有的技術無法趕上時代,A 公司逐漸失去市場上的優勢,股價一落千丈。上個月A 公司突然發生債務無法清償的財務危機,致公司岌岌可危而欲重整,關於重整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為了保障員工的權益,A 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可以為公司聲請重整
(B) 公司負債過於龐大,繼續6 個月以上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達百分之五之公司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重整
(C) 一旦法院裁定重整,A 公司原有的股東會、董事、監察人所有職權都必須停止
(D) 法院裁定重整後,重整人應擬訂重整計畫,連同公司業務及財務報表,提請由股東與債權人組成的重整關係人會議審查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受僱員工得為公司聲請重整。
(B) 正確。得聲請重整的債權人,須為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且法律並未就債權人設「繼續六個月以上」的要件。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重整裁定送達後,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的職權應予停止。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重整人應擬訂重整計畫,提請關係人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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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2 題
13.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A 公司,董事均由股東親自擔任,公司主要營運地點於海外,日常業務之經營則均委由總經理決定。董事均事務繁忙,為求簡便,已修改章程允許公司董事會得採取書面會議。本次對於法務經理之聘任案,公司欲採用書面會議決定,5 名董事中有3 名贊成採書面會議方式並表示同意此一聘任案。其餘2 名董事不贊成書面會議方式並表示反對此一聘任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本次會議合法,因章程已規定得採取書面會議
(B) 本次會議不合法,贊成採書面會議之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成數
(C) 本次會議不合法,因未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贊成此一聘任案
(D) 本次會議合法,因已有過半數董事贊成此一聘任案
解析
(A) 錯誤。章程訂明僅是前提,尚須就當次議案取得全體董事的同意。
(B) 正確。以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須章程訂明並「經全體董事同意」;本件五名董事中僅三名贊成採書面方式,其餘二名反對,未達全體同意的要求,該次會議不合法。
(C) 錯誤。問題不在贊成聘任案的董事人數,而在採用書面方式未經全體董事同意。
(D) 錯誤。縱贊成聘任案者已過半數,程序上的瑕疵並不因此治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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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3 題
14.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董事甲,違法執行職務導致公司受損,股東會擬決議解任之。公司法有關解任董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公司股東會如欲通過解任董事甲之議案,其股東會應以特別決議為之
(B) A 公司股東會如未通過解任董事甲之議案,股東乙欲提起解任董事之訴,至少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份
(C) A 公司股東會如未通過解任董事甲之議案,符合持股條件之股東如欲訴請法院裁判解任甲,應於股東會後30 日內為之
(D) A 公司股東會如未通過解任董事甲之議案,監察人得隨時提起解任董事之訴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股東會決議解任董事,應以特別決議為之。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訴請裁判解任的股東,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應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解任。
(D) 正確。裁判解任之訴的原告限於符合持股條件的股東,且須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提起;監察人並非該訴的適格原告,更無「隨時」提起可言。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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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4 題
15. A 公司與B 公司均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雙方均知悉有相互投資之事實。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共3,000 萬股,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共1,500 萬股,均為有表決權股份。若A 公司持有B 公司600 萬股,B 公司持有A 公司1,000 萬股,均非因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則A 公司於B 公司股東會最多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為多少?
(A) 500 萬股
(B) 300 萬股
(C) 200 萬股
(D) 0 股
解析
(A) 正確。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的事實者,其得行使的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一;B公司已發行一千五百萬股,三分之一為五百萬股,故A公司最多得就五百萬股行使表決權。
(B) 錯誤。三百萬股並非三分之一的計算結果。
(C) 錯誤。二百萬股與法定上限不符。
(D) 錯誤。相互投資僅生表決權上限的限制,並非完全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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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5 題
16. 甲以其房屋向A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其後甲屋發生火災以致房屋部分毀損,損失900 萬元,甲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支出必要費用720 萬元,該屋並經A 公司鑑價,其保險標的價值為1,5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公司就甲所支出之必要費用720 萬元,應全額償還
(B) A 公司就甲屋之損失應依其責任比例賠償600 萬元,但就甲為減輕損害所支出之必要費用720 萬元應全額償還,共計1,320 萬元
(C) A 公司就甲屋之損失應依其責任比例賠償600 萬元,就甲為減輕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其比例償還480 萬元,然其給付金額以保險金額為上限,共計1,000 萬元
(D) A 公司就甲屋之損失應依其責任比例賠償600 萬元,就甲為減輕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其比例償還480 萬元,共計支付1,080 萬元
解析
(A) 錯誤。減輕損害的必要費用,於不足額保險時同應按比例償還,並非全額。
(B) 錯誤。標的物的損失既已按比例計算,防止損失擴大的費用亦應按同一比例分擔。
(C) 錯誤。該必要費用的償還是獨立於保險金額之外的給付,不受保險金額上限的限制。
(D) 正確。保險金額一千萬元、保險價額一千五百萬元,屬不足額保險,比例為三分之二。房屋損失九百萬元按比例賠六百萬元;為避免損失擴大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七百二十萬元亦按同一比例償還四百八十萬元,合計一千零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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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6 題
17. 甲父以其未出嫁而同居一家之女兒乙為被保險人投保終身人壽保險,並指定甲為受益人。於保險有效期間,乙結婚並與其配偶丙搬離娘家。數年後,乙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不得請求保險給付,因乙出嫁與其配偶丙成家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B) 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乙之出嫁並與配偶丙成家並不影響保險契約之效力,因人身保險僅在締結保險契約時具有保險利益即可
(C) 甲不得請求保險給付,因乙出嫁與其配偶丙成家後,甲即喪失受益人資格,此時保險金為乙之遺產
(D) 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乙雖出嫁與其配偶丙成家,但對甲仍負有扶養義務,故保險人應在乙之扶養義務範圍內給付甲保險金
解析
(A) 錯誤。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只須於訂約時存在,其後親屬關係或同居狀態的變動不影響契約效力。
(B) 正確。父母對其子女有保險利益;該保險利益於訂約時具備即可,乙其後出嫁另組家庭並不使契約失效,甲仍得依約請求保險給付。
(C) 錯誤。受益人的地位由要保人指定而定,不因被保險人身分狀態變動而喪失,保險金亦非乙的遺產。
(D) 錯誤。人身保險的給付不以受益人所受扶養的範圍為限,其結論的理由並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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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7 題
18. 甲展售高價鑽錶一批,與乙簽訂保全服務契約,並向A 保險公司投保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因乙之過失,保全系統失效,致鑽錶失竊。A 保險公司於賠付保險金後,得否向乙主張代位權?
(A) 可,因甲對乙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B) 可,但僅以甲對乙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限
(C) 不可,因甲對乙的請求權基礎係基於契約關係
(D) 不可,因甲對乙的請求權係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解析
(A) 正確。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該請求權不以侵權行為為限,基於契約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同得代位。
(B) 錯誤。代位的客體不限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C) 錯誤。請求權基礎為契約關係並不排除代位。
(D) 錯誤。此項理由與代位制度的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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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8 題
19. A 保險公司欲投資不動產,依目前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B) 購買之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C)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能即時利用為限,但不以立即有收益為必要
(D) 對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除自用不動產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的總額。
(C) 正確。保險業對不動產的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謂不以立即有收益為必要,與規定不符。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不動產的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的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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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9 題
20. A 公司以其所有甲畫家之畫作向B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投保藝術品保險,雙方約定採定值方式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保險期間因乙縱火導致該畫作焚毀無法修復,B 公司於給付保險金100 萬元後,即向乙代位求償,經鑑定後該畫作僅值90 萬元。試問:B 公司得向乙代位求償之金額為何?
(A) 10 萬元
(B) 90 萬元
(C) 100 萬元
(D) B 公司不得代位,因B 公司已從A 公司收取保險費
解析
(A) 錯誤。十萬元是保險金與實際價值的差額,並非代位求償的範圍。
(B) 正確。保險人所代位者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範圍以被保險人實際所受的損害為限;畫作實值九十萬元,故B公司僅得向乙求償九十萬元。
(C) 錯誤。定值保險的保險金額縱高於實際價值,代位求償仍不得逾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實際得請求的數額。
(D) 錯誤。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對價,與代位權的行使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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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0 題
21. 甲經體檢發現自身甲狀腺腫大,乃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指定其妻乙為受益人,投保死亡保險,但對要保書之詢問隱匿此項檢查異常情況。然一年後甲發生重大車禍,不治死亡。乙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保險人發現甲於投保時不實說明,得否拒絕理賠?
(A) 保險人得拒絕理賠,但乙可主張自己善意不知情
(B) 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 條規定解除契約後即無須理賠
(C) 因甲之死亡與其違反據實說明義務間並無因果關係,保險人不得拒絕理賠,但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D) 乙得證明甲之死亡並非基於其所隱匿之體況,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
解析
(A) 錯誤。據實說明義務由要保人負擔,受益人是否善意不影響該義務的違反。
(B) 錯誤。解除權的行使仍受因果關係抗辯的限制,並非一經解除即當然免責。
(C) 錯誤。因果關係不存在時,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亦不得拒絕理賠,更無請求損害賠償的餘地。
(D) 正確。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者,保險人固得解除契約;但要保人一方能證明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未說明或說明不實的事實時,不在此限,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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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1 題
22. A 醫院向B 保險公司投保醫院綜合責任險,保險金額每一事故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甲女就診期間因施打麻醉劑休克死亡,A 醫院在B 保險公司人員參與下與甲女家屬達成600 萬元和解。嗣後,B保險公司以參與和解當時其並未明示或默示同意和解金額為由,拒絕A 醫院之理賠申請。下列關於本責任保險人和解參與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參與權包括保險人之和解參加權及和解同意權二權利,亦即保險人未同意和解,保險人不受該和解之拘束
(B) 參與權包括保險人之和解參加權及和解同意權二權利,亦即保險人未同意和解,保險人免除其理賠責任
(C) 參與權僅包括和解參加權,不包括和解同意權,保險人一旦參與和解,保險人即應受和解效力之拘束
(D) 參與權僅包括和解參加權,不包括和解同意權,保險人參與和解,除有正當理由得拒絕和解條件或其他除外不保理由外,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應受和解之拘束
解析
(A) 錯誤。保險人未同意即不受拘束,將使被保險人為求賠付而無從與被害人成立和解,與責任保險的目的不符。
(B) 錯誤。未經同意即全免理賠責任,同樣過度傾向保險人。
(C) 錯誤。一經參與即無條件受拘束,將使保險人喪失就顯不相當的和解條件提出異議的空間。
(D) 正確。責任保險人的參與權在於使其得參加和解程序表達意見;保險人既已參與,除有正當理由拒絕該和解條件或另有除外不保事由外,於保險金額範圍內應受該和解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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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2 題
23. 甲以其14 歲女兒乙為被保險人,向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該契約效力為何?
(A) 效力未定,須待乙滿15 歲時契約方生效
(B) 契約無效
(C) 乙未滿15 歲,死亡險部分無效,其他部分若能單獨成立,則仍然有效
(D) 契約有效,但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乙滿15 歲時始生效力
解析
(A) 錯誤。契約本身有效成立,並非全部效力未定。
(B) 錯誤。契約並非無效,僅死亡給付的生效時點受限制。
(C) 錯誤。現行法採「延後生效」而非「無效」的立法,且不生其他部分能否單獨成立的問題。
(D) 正確。以未滿十五歲的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喪葬費用的給付則不受此限,契約本身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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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3 題
24.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其配偶乙為受益人,保險契約中有條款約定,變更受益人須以書面申請並經保險公司同意且批註後始生效力。於保險期間,甲以書面申請變更受益人為其母校A 大學,但在保險公司未批註後即死亡。依目前保險法令及通說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已變更為A 大學,故A 大學有保險給付請求權
(B) 因保險公司未完成批註,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仍為乙,故乙有保險給付請求權
(C) 因A 大學與甲之間並無保險利益,故此變更受益人不生效力,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仍為乙,故乙有保險給付請求權
(D) 保險公司雖收受受益人變更申請書,但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尚須保險人同意始生效力,故乙有保險給付請求權
解析
(A) 正確。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是要保人的處分權,屬單獨行為;要保人行使該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但通知即生效力,不以保險人同意或批註為要件。
(B) 錯誤。批註僅是保險人內部作業,不影響變更的效力。
(C) 錯誤。受益人不以與被保險人間有保險利益為必要。
(D) 錯誤。變更受益人不須保險人同意,該契約條款不得排除法律所定的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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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4 題
25. 下列關於再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再保險依其性質應為責任保險
(B) 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得以條款約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於保險人無法履行保險責任時,得向再保險人請求
(C)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D) 原保險契約得以條款約定,再保險不履行其給付義務時,保險人得拒絕或延遲其保險金給付義務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再保險是原保險人以其對被保險人所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性質上屬責任保險。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原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原則上無賠償請求權,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的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D) 正確。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給付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被保險人的義務;該規定旨在保護被保險人,不得以契約條款排除。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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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5 題
26. 甲簽發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A 為付款人,一個月後到期之匯票予乙作為購買其二手車之部分價金。後因家人反對購買二手車而解除契約,並賠償乙現金8 千元以彌補其損失。乙告知甲已將該票銷毀,然事實上卻將該票空白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丙,以償還其所積欠款項。丙隨後得知丁近日與朋友共同創立公司,隨即又再將該票直接交付並贈與善意之丁,表示鼓勵年輕人創業。若該票到期不獲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丁得對甲及乙行使追索權
(B) 丁僅得對甲行使追索權,不得對乙行使追索權
(C) 丁僅得對乙行使追索權,不得對甲行使追索權
(D) 因丁為無償取得,故丁對甲及乙均不得行使追索權
解析
(A) 正確。丙為善意受讓人,甲對乙的原因關係抗辯已因轉讓而切斷;丁雖係無償取得而不得享有優於前手的權利,但丙的權利本已完整無瑕,故丁對發票人甲及背書人乙均得行使追索權。
(B) 錯誤。乙已於票上背書,為票據債務人,丁得對其追索。
(C) 錯誤。甲為發票人,負最終的付款擔保責任,丁自得對其追索。
(D) 錯誤。無償取得者僅「不得享有優於前手的權利」,其前手丙的權利既無瑕疵,丁的權利亦無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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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6 題
27. 依票據法第22 條規定,關於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利益償還請求權人以最後之被背書人為限
(B) 匯票、本票之發票人及其保證人,支票之發票人、匯票之承兌人均為利益償還請求權之償還義務人
(C) 執票人得就其所受損害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
(D) 票據上之權利,係依票據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時,執票人始得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
解析
(A) 錯誤。權利人是票據權利消滅時的執票人,不以最後的被背書人為限。
(B) 錯誤。償還義務人限於發票人與承兌人;保證人並非利益償還請求權的義務人。
(C) 錯誤。請求的範圍以義務人「所受之利益」為限,而非執票人所受的損害。
(D) 正確。利益償還請求權以票據上的權利因時效完成或保全手續欠缺而消滅為前提,執票人始得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所受利益的限度內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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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7 題
28. 甲簽發一紙以A 為付款人之匯票予受款人乙,乙背書讓與丙,丙再背書讓與丁,丁則委任取款背書予戊。當戊向A 付款提示而被拒付時,戊不得向下列何人主張票據責任?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解析
(A) 錯誤。甲為發票人,仍應負擔保付款的責任。
(B) 錯誤。乙為背書人,於不獲付款時負償還責任。
(C) 錯誤。丙為背書人,同負償還責任。
(D) 正確。委任取款背書的被背書人並未取得票據權利,僅係代理丁行使權利;戊所行使者即丁的權利,自不得反過來向丁主張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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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8 題
29. 甲簽發匯票一紙交付給乙,依序由乙、丙、丁記名背書,執票人戊之子己趁戊不注意時,將其好友丙之簽名塗銷,若匯票於到期日不獲付款,戊可向下列何人行使追索權?
(A) 僅甲、乙
(B) 僅甲、乙、丁
(C) 僅甲、乙、丙、丁
(D) 僅甲、乙、己
解析
(A) 錯誤。丁為真正簽名的背書人,仍應負責。
(B) 錯誤。丙的簽名雖遭塗銷,但塗銷非由票據權利人故意為之,不影響其票據上的效力。
(C) 正確。因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而免責者,限於「票據權利人故意」所為;本件係執票人之子擅自塗銷,非權利人故意,不影響票據效力,丙仍應負背書人責任。
(D) 錯誤。己未在票據上簽名,不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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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9 題
30. 甲簽發一張以A 為付款人之匯票交付予乙,乙除背書外並請求B 在票據上簽名為其保證,然後將票據轉讓予丙,丙除背書外於該票記載在付款地的C 為預備付款人,然後將該票據轉讓予丁,丁於到期日前向A 請求承兌遭拒,丁得對何人行使期前追索權?
(A) 甲、乙、丙、A、B
(B) 甲、乙、丙、B、C
(C) 甲、乙、丙、B
(D) 甲、乙、丙、C
解析
(A) 錯誤。A雖為付款人,但既未承兌即非票據債務人,不負任何票據責任。
(B) 錯誤。C為預備付款人,於不獲承兌時應先請求其參加承兌,並非追索的對象。
(C) 正確。期前追索的對象為發票人甲、背書人乙與丙,以及為乙所為保證的B;A未承兌不負責任,C為預備付款人亦非追索對象。
(D) 錯誤。遺漏保證人B,且誤將預備付款人C列為追索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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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0 題
31. 房客甲所承租之房屋,大門門鎖損壞,向房東乙請求支付更換費用新臺幣1 萬元,乙不願支付。爭議經調解後,乙勉為同意支付半價,惟刻意不肯支付現金,而開立3 個月期本票予甲,意圖刁難;甲以乙之配偶丙須擔任票據保證人為條件,而答應接受本票。本票到期後,乙仍不願支付,甲依票據法及司法實務,可如何救濟?
(A) 甲得向乙丙追索,並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乙丙財產
(B) 甲得逕向丙追索,並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丙財產
(C) 甲於向乙追索無效後,得向丙追索,並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丙財產
(D) 甲得向乙丙追索,追索無效後,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乙財產
解析
(A) 錯誤。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者,限於對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的情形。
(B) 錯誤。保證人不在得聲請本票裁定的範圍內,且追索亦不以先向保證人為之為當。
(C) 錯誤。本票保證人與發票人負同一責任,執票人得逕向其請求,不以先向發票人追索無效為前提;且對保證人不得聲請本票裁定。
(D) 正確。甲得向發票人乙及保證人丙追索;惟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的便利程序,依實務見解僅適用於本票「發票人」,故僅得據以執行乙的財產,對丙則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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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1 題
32. 臺北市A 公司董事長甲簽發該公司以桃園市B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作為買賣價金,票載發票日為105 年4 月1 日,其後乙再將該支票背書轉讓予丙,甲於105 年4 月10 日發現貨物有顯著瑕疵,即通知乙解除買賣契約,並同時通知B 銀行撤銷付款之委託,丙於105 年4 月18 日向B 銀行提示未獲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之付款提示未逾法定提示期間
(B) 如付款銀行B 拒絕付款,丙得對乙行使追索權
(C) 如付款銀行B 拒絕付款,丙喪失對甲的追索權
(D) 付款銀行B 不得付款
解析
(A) 錯誤。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縣市者,提示期限為發票日後十五日;四月十八日提示已逾期。
(B) 錯誤。執票人不於法定期限內為付款的提示者,對於背書人喪失追索權。
(C) 錯誤。發票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執票人仍負責任,丙對甲的追索權並未喪失。
(D) 正確。發票人於提示期限內固不得撤銷付款委託,但於期限經過後該撤銷即生效力;丙遲至四月十八日始提示,付款人於發票人已撤銷付款委託的情形下不得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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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2 題
33. 甲簽發劃有平行線支票一張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丙再背書轉讓予丁時,丁要求丙將平行線撤銷,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該支票不得撤銷平行線
(B) 甲在平行線內簽章即可撤銷
(C) 乙在平行線內簽章即可撤銷
(D) 丙在平行線內簽章即可撤銷
解析
(A) 正確。平行線的撤銷須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等字樣並簽章;且支票一經背書轉讓,即不得再撤銷平行線。本件已輾轉背書,自不得撤銷。
(B) 錯誤。縱由發票人為之,於支票已背書轉讓後亦不得撤銷。
(C) 錯誤。撤銷權專屬發票人,背書人乙無此權限。
(D) 錯誤。丙同為背書人,並無撤銷平行線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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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3 題
34. 甲簽發記名匯票一紙予乙,票面金額新臺幣100 萬元整,乙背書轉讓予丙,若丙背書轉讓予丁時,丙於背書時所為之下列何項行為,將使丙之背書不生效力?
(A) 將乙之背書塗銷
(B) 記載戊為預備付款人
(C) 丙背書旁附記「丁應依契約履約,否則本背書無效」
(D) 丙背書旁註記「轉讓金額新臺幣80 萬元」
解析
(A) 錯誤。塗銷他人的背書涉及被塗銷人及其後手的責任,但不影響丙自己背書的效力。
(B) 錯誤。背書人得記載在付款地的一人為預備付款人,該記載合法有效。
(C) 錯誤。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背書本身仍屬有效。
(D) 正確。就票據金額一部分所為的背書,或將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的背書,均不生效力;丙註記僅轉讓八十萬元,即屬一部背書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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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4 題
35. 甲簽發一紙以民國105 年10 月1 日為到期日,並記載乙為受款人之本票,交付給乙後,乙又將該本票交付轉讓給丙,丙擅自偽造乙之背書,並將到期日更改為同年9 月1 日後背書轉讓給善意的丁,丁於同年9 月1 日向甲提示付款被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依該票據外觀,其背書連續,且因屆期未獲付款,故丁得持該票據對甲、乙及丙行使追索權
(B) 依該票據外觀,其背書連續,但乙得以背書被偽造為由對抗丁,不用負票據責任
(C) 因乙之背書是被偽造,該票據之背書不連續,故丁無法行使任何票據權利
(D) 因乙之背書是被偽造,該票據之背書不連續,但乙背書之偽造不影響其他真正簽名者之效力,故丁僅得對丙行使追索權
解析
(A) 錯誤。乙的簽名係遭偽造,乙未為背書行為,不負票據責任。
(B) 正確。偽造的背書在形式上仍使背書外觀連續,丁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惟票據上簽名的偽造不影響真正簽名的效力,被偽造的乙並未為票據行為,得以此對抗丁而不負責任。
(C) 錯誤。背書是否連續依票據的形式外觀判斷,偽造的背書外觀上仍屬連續,丁並非不能行使任何權利。
(D) 錯誤。背書外觀連續,丁除對丙外,對發票人甲亦得依原有文義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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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5 題
36. 股票上市之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董事長甲,知悉足以影響該公司股價之消息,於該消息公開前,以新臺幣(下同)100 元買進該公司股份10,000 股,迄今尚未賣出,該消息公開後翌日,A 公司股票收盤價為115 元,消息公開後10 個營業日A 公司股票平均收盤價為140 元,若甲之行為被法院認定構成內線交易,依最高法院大法庭之見解,計算甲之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甲未賣出,故無犯罪所得
(B) 計算犯罪所得時,不應扣除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C) 甲之犯罪所得採擬制所得法計算
(D) 若有該內線消息以外因素影響A 公司股價,應將該因素影響之股價自犯罪所得中扣除
解析
(A) 錯誤。內線交易的犯罪所得不以實際賣出為必要,未賣出部分依擬制方式計算。
(B) 錯誤。計算犯罪所得時,應扣除證券交易稅、證券商手續費等交易成本。
(C) 正確。行為人買入後尚未賣出者,依大法庭見解採擬制所得法,以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的收盤平均價與買入價的差額計算其犯罪所得。
(D) 錯誤。擬制所得法以法定的計算方式一體適用,不再就其他影響股價的因素逐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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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6 題
37. A 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為激勵優秀員工,擬採行庫藏股制度,使員工經由取得股份,對公司產生向心力,下列敘述何者合法?
(A) 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向A 公司之大股東買回股份
(B) A 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C) A 公司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法定盈餘公積
(D) A 公司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時,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 年
解析
(A) 錯誤。買回股份應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公開收購的方式為之,不得向特定大股東議價買回。
(B) 錯誤。買回數量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而非百分之一。
(C) 錯誤。收買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的資本公積之金額,並非以法定盈餘公積為限。
(D) 正確。公司買回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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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7 題
38. A 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近期以私募股份之方式,籌措公司投資所需之資金。甲為此次A 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之購買人。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此次有價證券私募應經股東會通過,且公司得於該股東會決議之日起2 年內,分次辦理
(B) 此次有價證券私募,該公司之員工及原股東並無優先認購權
(C) A 公司只要在私募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完成日起15 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即可,無須事先向主管機關申報
(D) 若甲持有該私募有價證券尚未滿3 年,得以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交易單位,前後2 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3 個月之方式賣出
解析
(A) 正確。經股東會決議私募有價證券者,得於該次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並非二年。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私募排除員工承購與原股東儘先分認的規定。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私募採事後報備制,於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備查即可。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私人間直接讓受且數量不逾一個交易單位、前後二次相隔三個月以上者,為法所許的轉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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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8 題
39. 關於證券交易法規範之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募集設立之公司在設立登記前,發起人不負發行人責任
(B) 外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C)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D) 除兼營之金融機構外,證券商須為股份有限公司
解析
(A) 正確。所稱發行人包括「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募集設立的公司於設立登記前,發起人即負發行人的責任。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外國公司指以營利為目的,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的公司。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除兼營的金融機構外,證券商應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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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9 題
40. A 公司為一家從事汽車輪胎生產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甲、乙、丙、丁、戊5 名董事。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5 人,故A 公司不得以章程降低董事人數
(B)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甲、乙、丙、丁、戊5 名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C) 法人為A 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D) 若甲、乙、丙、丁、戊5 人中有2 人解任,則A 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
(B) 正確。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的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關係,並非三親等。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人股東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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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0 題
41. A 上市公司今年第一季財務報告,因隱匿重要內容而有不實。關於財報不實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總經理甲故意違法,其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B) 董事長乙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隱匿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
(C) 財務報告之核閱會計師丙若不能證明自己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核閱意見為真實者,即應負賠償責任
(D) 請求賠償之原告須能證明在本財務報告簽章之職員丁有不正當或過失行為,方可要求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
(A) 錯誤。依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者,限於「因過失」致損害發生的特定人;總經理故意違法者,應負全部的賠償責任。
(B) 正確。發行人以外之人(含董事長)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
(C) 錯誤。會計師的責任以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廢弛業務上應盡義務為要件,並由請求權人負舉證責任,並非由會計師自證免責。
(D) 錯誤。曾在財務報告上簽章的職員,須自行證明已盡相當注意始得免責,並非由原告證明其有不正當行為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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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1 題
42. A 上市公司之某次審計委員會中,下列議案均未獲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下列何項議案不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A) 經董事長、經理人、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案
(B) 財務主管甲之任命案
(C) 簽證會計師乙之委任案
(D)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案
解析
(A) 正確。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的事項中,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經明文排除,不得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式取代審計委員會的同意。
(B) 錯誤。財務主管的任免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C) 錯誤。簽證會計師的委任、解任或報酬,同得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D) 錯誤。重大的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亦屬得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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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2 題
43. 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日益興盛,營運多樣之證券商居功不少,而各種類型證券商所面對的管制亦有不同,依照證券交易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證券承銷商辦理有價證券之承銷
(B) 證券經紀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承銷
(C) 證券自營商辦理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
(D) 證券交易法下證券商可以區分為證券承銷商、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等三種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承銷業務由證券承銷商辦理。
(B) 正確。證券經紀商經營的是有價證券買賣的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核准的相關業務,並不包括承銷。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自行買賣有價證券由證券自營商辦理。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證券商分為承銷商、自營商與經紀商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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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3 題
44. A 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為了擴大公司競爭力、發展垂直經濟,而B 上市公司(下稱B 公司),具有良好體質與市場潛力,因此A 公司擬針對B 公司進行公開收購,但在過程中,因為發生一些情況,需要改變公開收購條件,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改變條件原則上屬於合法?
(A) 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B) 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
(C) 延長公開收購期間
(D) 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解析
(A) 錯誤。調降收購價格對應賣人不利,屬原則上不得變更的事項。
(B) 錯誤。降低預定收購數量同樣不利於應賣人,不得為之。
(C) 正確。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使應賣人有更充裕的考慮時間,屬法規明定得變更的事項;調高收購價格、增加預定收購數量亦同。
(D) 錯誤。縮短收購期間壓縮應賣人的決定時間,不在得變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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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4 題
45. A 公司為一家從事乳品販售之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9 名董事,其中甲、乙、丙、丁、戊5 人為獨立董事。A 公司並設有審計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公司得由甲、乙、丙3 名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
(B) A 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中至少1 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C) A 公司董事會不得變更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D) A 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對其職權所有事項,均得各自獨立行使
解析
(A) 錯誤。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A公司有五名獨立董事,不得僅由其中三人組成。
(B) 正確。審計委員會的成員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C) 錯誤。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的事項未獲同意者,除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外,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D) 錯誤。審計委員會的決議應經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僅部分準用監察人規定的事項,其獨立董事成員始得單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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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5 題
46. 已經假扣押執行之財產,受政府機關依法強制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假扣押之執行效力,繼續存在於該財產因政府機關強制徵收後之代替利益
(B) 執行法院應將其補償金額提存
(C) 假扣押債權人之債權,不因強制徵收而受影響
(D) 假扣押債權人以其債權對於政府機關強制徵收後之代替利益為終局執行時,毋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假扣押的效力及於徵收後的補償金等代替利益。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補償金額提存,以保全債權人的地位。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強制徵收不影響假扣押債權人的債權。
(D) 正確。假扣押僅為保全程序,其效力止於保全;債權人欲就該代替利益為終局執行,仍須另行取得本案的執行名義。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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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6 題
47. 債權人甲持對債務人乙之執行名義,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彰化地院)聲請查封拍賣乙所有A 地,於民國112 年6 月6 日進行第一次拍賣,丙出價最高,但未於記載受款人為丙之保證金記名支票背書。彰化地院諭知丙之投標為廢標,由次高標之丁得標,丙當場聲明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彰化地院應以拍賣程序業已終結,丙聲明異議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
(B) 彰化地院應詢問丙是否同意於保證金支票補正背書,經其補正背書後,諭知由丙得標
(C) 彰化地院應不詢問丙之意見,逕認其投標為有效,依強制執行法第13 條第1 項規定更正處分,由丙得標
(D) 彰化地院應以丙之保證金支票背書不連續,於開標後不能補正,其投標為廢標為由,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
解析
(A) 錯誤。拍賣程序尚未終結,丙的聲明異議並非不合法。
(B) 錯誤。投標保證金支票的背書欠缺,屬投標時即應具備的要件,於開標後不得補正。
(C) 錯誤。該投標既有形式上的瑕疵,法院不得逕認為有效並更正處分。
(D) 正確。以記名支票繳納保證金者,其背書須連續以確保法院得以兌領;該瑕疵於開標後已無從補正,法院認定為廢標並駁回其聲明異議,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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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7 題
48. 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之A 屋為強制執行,該屋拍賣由丙拍定繳清價款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如點交時發現A 屋係海砂屋,丙得請求法院撤銷拍賣
(B) 如點交時發現A 屋係海砂屋,丙得請求法院減少拍賣價金
(C) 如點交時發現A 屋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已滅失,丙得請求法院撤銷拍賣
(D) 如點交時發現A 屋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滅失,丙得請求法院解除拍賣
解析
(A) 錯誤。拍賣物的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以海砂屋為由請求撤銷拍賣。
(B) 錯誤。同理,亦不得請求減少價金。
(C) 正確。拍賣標的於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前即已滅失者,拍賣的客體自始不存在,買受人並未取得任何權利,得請求撤銷拍賣並返還價金。
(D) 錯誤。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後所有權已移轉於買受人,其後的滅失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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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8 題
49. 甲於民國112 年5 月5 日以其所有A 地,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予乙,供其向乙借款500 萬元之擔保。嗣丙持法院對甲核發之確定支付命令,聲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彰化地院)強制執行A 地後,復由甲之另一債權人丁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彰化地院對該地為強制執行。彰化地院合併其執行程序,嗣由戊拍定並繳清價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倘彰化地院已知乙之借款500 萬元未受清償,應將其金額列入分配,應徵收之執行費,於執行所得金額扣繳之
(B) 丙繳交之執行費,得就A 地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清償
(C) 丙取得支付命令之費用,得就A 地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清償
(D) 丁屬再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其繳交之執行費,得就A 地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清償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執行法院知有抵押債權者,應將其金額列入分配,應徵收的執行費於執行所得金額中扣繳。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債權人因強制執行支出的執行費,得就執行所得優先受償。
(C) 正確。取得執行名義(如聲請支付命令)所支出的費用,屬訴訟費用而非強制執行的費用,須另取得確定訴訟費用額的執行名義,不得逕就拍賣所得優先受償。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再聲請執行的債權人所繳執行費,同得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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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9 題
50. 甲訴請乙應容忍其通行乙所有之A 地,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在該地上設置路障,阻礙甲之通行,甲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執行法院得處乙怠金
(B) 乙經執行法院處怠金後,仍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C) 甲得聲請法院拆除乙在A 地上所設置之該路障
(D) 執行法院得定期命乙拆除路障,於不履行時,逕予管收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債務人不履行不作為或容忍義務者,執行法院得處以怠金。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經處怠金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拆除路障是他人可代為履行的行為,債權人得聲請由第三人代為拆除,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D) 正確。管收是最後手段,須先定期履行並處以怠金,經續定期間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始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不得於首次不履行時逕予管收。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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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0 題
51. 有關假處分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B) 債權人收受假處分裁定後,應於30 日內聲請強制執行
(C) 假處分之裁定一經廢棄,執行法院不待債務人聲請,即應撤銷其已實行之執行處分
(D) 假處分裁定為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假處分的執行應於裁定送達債務人的同時或送達前為之,以免脫產。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債權人收受裁定後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C) 正確。假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確定者,執行法院是「依聲請」於廢棄變更的範圍內撤銷已實施的執行處分,並非不待聲請即應依職權撤銷。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假處分裁定,應送達於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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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1 題
52. 甲分別向乙、丙、丁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屆期均未清償。乙持假扣押裁定向法院聲請查封甲所有之A 地,丙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後執以向法院聲請對A 地為強制執行。A 地經法院拍賣得價金2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就該拍賣價金得受分配,惟其分配之金額應予提存
(B) 丁於A 地拍定前即已取得執行名義,惟於A 地拍定後始聲明參與分配,就該地拍賣價金仍得受分配
(C) 執行法院就丙所聲請之強制執行,無庸重覆進行查封程序,得逕行換價程序
(D) 乙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並不妨礙丙之終局執行程序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假扣押債權人得列入分配,惟其分配金額應予提存以待本案確定。
(B) 正確。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應於拍賣終結之日一日前為之;逾期聲明者,僅得就其他債權人受償後的「餘額」受清償,而非與之平均受償。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標的物既已查封,再聲請執行者合併其程序,無庸重複查封。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假扣押的保全執行不妨礙他債權人的終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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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2 題
53. 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主文為:「甲應於乙給付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同時,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下列何項時點,視為甲已為移轉A 地所有權登記之意思表示,而無開始強制執行之必要?
(A) 判決確定時
(B) 乙已將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向提存所提存時
(C) 強制執行聲請時
(D) 銀行核發乙已給付2,000 萬元之證明書時
解析
(A) 錯誤。判決所命的意思表示附有對待給付者,不因判決確定即視為已為意思表示。
(B) 正確。命為意思表示的判決附有對待給付者,須債權人已為提存,或執行法院就其已為對待給付給予證明書時,始視為債務人已為該意思表示。
(C) 錯誤。聲請強制執行本身不生視為已為意思表示的效果。
(D) 錯誤。所需的證明書應由「執行法院」給予,銀行出具的付款證明不生該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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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3 題
54. 債權人甲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對債務人乙所有A 地為假扣押執行後,乙之另一債權人丙復持假扣押裁定,聲請臺北地院對A 地為假扣押執行,臺北地院即將丙聲請假扣押執行事件,合併於甲聲請假扣押執行程序。其後,甲撤回對A 地之假扣押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臺北地院應將A 地之查封登記或揭示除去,另為丙進行假扣押執行之查封程序
(B) 甲聲請假扣押執行之查封效力及於丙,臺北地院不得將A 地之查封登記或揭示除去
(C) 臺北地院應詢問丙之意見,得其同意後,對A 地再為假扣押執行之查封程序
(D) 臺北地院應得乙之同意後,對A 地再為假扣押執行之查封程序
解析
(A) 錯誤。原查封的效力於丙聲請時即及於丙,不得除去查封後另行查封。
(B) 正確。對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的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的效力於其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甲雖撤回,該查封對丙仍屬有效,法院不得除去。
(C) 錯誤。查封效力及於丙係法律所定,不待其同意。
(D) 錯誤。查封的存續與否不取決於債務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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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4 題
55. 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有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執行債權,聲請法院就乙對雇主丙之每月薪資債權額三分之一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對丙發扣押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於扣押3 個月後離職,對丙無薪資債權,該扣押命令一律失其效力
(B) 該扣押命令之效力僅及於執行債權額50 萬元及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超過部分不生扣押之效力
(C) 該扣押命令之效力及於扣押後每月薪資,並包括嗣後調薪而增加之部分
(D)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仍得與乙合意終止僱傭契約
解析
(A) 正確。對薪資債權所發的扣押命令,於債務人離職時,其效力及於退休金、退職金、資遣費等離職給與,並非一律失其效力。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扣押的效力以執行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超過部分不生扣押效力。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扣押效力及於其後各期薪資,包括嗣後調薪增加的部分。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扣押命令不限制僱傭契約當事人終止契約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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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5 題
56. Under Article 191-3 of R.O.C. Civil Code, a person who engages inactivities is liable for damagecharacteristic to nature of the activity and resulting from it.
(A) innocuous
(B) ultra-hazardous
(C) anodyne
(D) nuisance
解析
(A) 錯誤。innocuous 指無害的,與危險活動的責任無關。
(B) 正確。民法就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因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所設的特殊侵權責任,英文即以 ultra-hazardous activities(高度危險活動)表達。
(C) 錯誤。anodyne 指緩和的、無刺激性的。
(D) 錯誤。nuisance 指妨害鄰地使用的侵擾,屬另一種侵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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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6 題
57. In tort law, ais a hypothetical person used as a legal standard, especially to determine whethersomeone acted with negligence.
(A) artificial person
(B) control person
(C) legal person
(D) reasonable person
解析
(A) 錯誤。artificial person 指法人,是權利義務的主體而非判斷標準。
(B) 錯誤。control person 指證券法上的控制人。
(C) 錯誤。legal person 同指法人。
(D) 正確。reasonable person 是侵權法上假設的「合理人」,用以客觀衡量行為人是否已盡通常的注意義務、有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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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7 題
58. Acourt-appointed guardian persuades his twelve-year-old charge to lend him NTD100,000 from his trust fund,free of interest. The loan contract would be unenforceable because of.
(A) unilateral mistake
(B) lack of capacity to make loan contract by a teenager
(C) material misrepresentation
(D) impossibility to perform
解析
(A) 錯誤。單方錯誤是意思表示瑕疵的問題,與本件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無涉。
(B) 正確。十二歲的受監護人並無締結消費借貸契約的行為能力,且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利益相反而不得代理;該借款契約因欠缺行為能力而不能執行。
(C) 錯誤。重大不實陳述固為契約瑕疵事由,但本題所突顯者是締約能力的欠缺。
(D) 錯誤。給付並非不能,借款在事實上完全可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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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8 題
59. Read the following clause from an agreement. What kind of agreement is it?“Employee agrees that he will not (i) disclose to any person, ei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ny ConfidentialInformation, unless and solely to the extent that such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is required to be disclosed bylaw or pursuant to a final judicial order or decree, (ii) use for his own account or use, cause, facilitate or allowany third party to us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in any way, or (iii) remove any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orany copy, summary or compilation of any kind of any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from the premises of theCompany or the premises of any Company’s customers.”
(A) An employment agreement
(B) An informed consent agreement
(C) A non-competition agreement
(D) A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解析
(A) 錯誤。僱傭契約規範的是勞務與報酬等權利義務的全部內容,本條款僅涉保密。
(B) 錯誤。告知後同意書用於醫療或研究,與本條款無關。
(C) 錯誤。競業禁止契約限制的是離職後從事競爭業務,本條款並未涉及。
(D) 正確。該條款專就受僱人不得揭露、使用或攜出公司機密資訊而為規範,屬典型的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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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9 題
60. Danny bought a calf from Happy Farm. After Danny paid, Happy Farm delivered the calf to him. Suddenly, acar rushed out of nowhere and hit the calf. Under Article 373 of R.O.C. Civil Code, Happy Farm is not liablefor Danny's loss because Danny has to undertake thewhen it delivered the calf to Danny.
(A) crisis
(B) hazaed
(C) risk of loss
(D) risk of lost
解析
(A) 錯誤。crisis 指危機,並非買賣法上的用語。
(B) 錯誤。該拼寫並非標準英文字,正確的搭配亦非用於買賣的危險負擔。
(C) 正確。買賣標的物的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標的物交付後滅失的危險(risk of loss)即歸買受人。
(D) 錯誤。risk of lost 並非正確的英文搭配,應為 risk of l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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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0 題
61. Taiwan’s Company Law concerning “Short-Form” merger (parent merges with 90 percent owned subsidiary)relies onto assure dissenting shareholders have the right to opt-out.
(A) proposal rights
(B) appraisal rights
(C) voting rights
(D) information rights
解析
(A) 錯誤。提案權是股東就議案提出建議的權利,與退場保障無關。
(B) 正確。簡易合併免除從屬公司股東會的決議,異議股東的保障即繫於股份收買請求權(appraisal rights),使其得請求公司按公平價格收買其股份而退出。
(C) 錯誤。簡易合併正是免除股東會表決的情形,表決權無從發揮保障作用。
(D) 錯誤。資訊請求權僅使股東得知悉相關訊息,不足以提供退場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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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1 題
62. A director of a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may beat will by a special resolution of a shareholders'meeting.
(A) discontinued
(B) discharged
(C) disqualified
(D) waived
解析
(A) 錯誤。discontinue 用於中止業務或程序,不用於解任董事。
(B) 正確。董事得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隨時解任」,英文以 discharge 表達解除其職務。
(C) 錯誤。disqualify 指因欠缺法定資格而不得擔任,與股東會的解任決議不同。
(D) 錯誤。waive 指拋棄權利,並非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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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2 題
63.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 about cross examination is INCORRECT under Taiwan Criminal ProcedureCode?
(A) Leading questions are not permitted on cross examination.
(B) The scope of cross examination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matters or its related matter revealed in directexamination.
(C) Leading questions may be asked in cross examination if necessary.
(D) Matters in supporting of new allegation by the cross-examiner may be brought out in cross examinationwith the court’s permission.
解析
(A) 正確。反詰問旨在彈劾證言的憑信性,法律明文容許於必要時為誘導詰問;謂反詰問不得為誘導詰問,與規定相反。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反詰問的範圍以主詰問所顯現的事項及其相關事項為限。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行反詰問之人如就支持自己主張的新事項為詰問,須經審判長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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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3 題
64. John, a trader, imports a cargo of cigarettes without declaring to the customs and import duties chargeableupon them. He is said to have committed.
(A) slander
(B) smuggling
(C) slavery
(D) sojourning
解析
(A) 錯誤。slander 指口頭誹謗。
(B) 正確。未向海關申報並逃避應課進口稅捐而運入貨物,即為 smuggling(走私)。
(C) 錯誤。slavery 指奴役。
(D) 錯誤。sojourning 指暫時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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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4 題
65. According to Article 17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people shall have the right of election,, initiative andreferendum.
(A) reelection
(B) recall
(C) revocation
(D) replacement
解析
(A) 錯誤。reelection 指再度當選,並非憲法所列的參政權。
(B) 正確。憲法所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與 election 並列的即 recall(罷免)。
(C) 錯誤。revocation 指撤銷處分或許可。
(D) 錯誤。replacement 指替換,非憲法上的權利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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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5 題
66. Judicial Yuan Interpretation No. 748 indicates that different treatment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should besubject to heightened.
(A) criterion
(B) certiorari
(C) screen
(D) scrutiny
解析
(A) 錯誤。criterion 指判準本身,不與 heightened 搭配表示審查基準的提高。
(B) 錯誤。certiorari 指上級法院調卷審理的令狀。
(C) 錯誤。screen 作名詞指屏幕或篩選,非違憲審查的術語。
(D) 正確。heightened scrutiny 指提高的審查標準;該號解釋認以性傾向為分類的差別待遇,應受較嚴格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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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6 題
67. The Commerce Clause refers to Article 1, Section 8, Clause 3 of the U.S. Constitution, which gives Congressthe power “to regulate commerce with foreign nations, and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and with the Indian tribes.”Our case law firmly establishes Congress’ Commerce Clause power to regulate purely local activities that arepart of an economic “class of activities” that have a substantial effect on.
(A) state affairs
(B) intrastate commerce
(C) foreign affairs
(D) interstate commerce
解析
(A) 錯誤。state affairs 指州政事務,非商業條款的規範對象。
(B) 錯誤。州內商業(intrastate commerce)正是被規範的地方性活動本身,而非其所影響的對象。
(C) 錯誤。外交事務不在商業條款的射程之內。
(D) 正確。國會依商業條款得規範純屬地方的活動,前提是該活動所屬的經濟活動類別對「州際商業」有實質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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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7 題
68. In the event that any director, supervisor, managerial officer or shareholder holding more than 10% shares ofa company sells the listed shares within six months after its acquisition, the company shall recover from suchpersons any profits made in thetransactions.
(A) short selling
(B) short swing
(C) false trading
(D) insider trading
解析
(A) 錯誤。short selling 指放空,是先賣後買的交易策略。
(B) 正確。內部人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所獲的利益,公司得請求歸入,此即短線交易(short-swing)的歸入權。
(C) 錯誤。false trading 指沖洗買賣等不實交易。
(D) 錯誤。內線交易以利用未公開重大消息為要件,與本條不問有無消息的形式主義規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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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8 題
69. John, an electronic engineer, was fired by his company. To express his anguish, John maliciously started a fireto destroy his boss’s house. He is said to have committed.
(A) arraign
(B) arrest
(C) arson
(D) article
解析
(A) 錯誤。arraign 指法院對被告進行認罪答辯的程序。
(B) 錯誤。arrest 指逮捕。
(C) 正確。惡意放火焚燒他人建築物,即 arson(放火罪)。
(D) 錯誤。article 指條文或物品,並非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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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9 題
70. A Justice who agrees with the holding of the decision but is not fully satisfied with its reasoning may issueaopinion.
(A) dissenting
(B) minority
(C) concurring
(D) differential
解析
(A) 錯誤。dissenting opinion 是不同意判決結論者所提出的不同意見書。
(B) 錯誤。minority opinion 泛指少數意見,通常即不同意見。
(C) 正確。同意判決結論但不完全贊同其理由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concurring opinion)。
(D) 錯誤。differential opinion 並非法律上使用的意見書類型。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7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