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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律師、司法官第一試 考古題與解析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律師、司法官第一試考古題,共 300 題,全部附官方標準答案與逐選項解析。可直接閱讀,也可到練習頁依正式考試科目配比模擬作答。免費、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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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歷屆試題。律師與司法官第一試共用同一份試卷,全卷測驗題,共 300 題: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75 題 + 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75 題;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80 題 + 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70 題。第一試採相對標準——律師取全程到考人數前 33%,司法官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沒有固定及格分數,故本卷不設及格線,只回報得分。第二試為申論題,無法批改,本站不收錄。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75 題
1. 關於貨物應許自由流通之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體系上屬基本國策章之規定,並非全無規範效力
(B) 為確保該規定目標得以實現,國家公權力之行使至少不應與其背道而馳
(C) 本條規定係以全國為空間範圍,故跨地方轄區間之貨物自由流通應受到保障
(D) 地方自治立法禁止特定之合法商品於轄內進行交易,屬地方自治權之行使,應優先於本條適用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該規定雖列於基本國策章,仍具一定的規範效力。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至少不得與該目標背道而馳。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該規定以全國領域為範圍,跨地方轄區的貨物流通同受保障。
(D) 正確。憲法明定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地方自治法規不得牴觸憲法,逕以自治立法禁止合法商品於轄內交易,已違反該憲法要求。此為錯誤敘述。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 題
2. 關於憲法人身自由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憲法第8 條第1 項所稱之法院,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
(B) 憲法第8 條第1 項所稱之司法機關,並不包括檢察機關
(C) 憲法第8 條有關提審之規定,以非法逮捕拘禁為要件
(D) 憲法第8 條第1 項所稱之審問機關,包含法院以外之機關
解析
(A) 正確。該條所稱的法院,指有審判權的法官所構成的獨任或合議制法院;唯有此種法院始得對人民為審問處罰。
(B) 錯誤。該條所稱的司法機關,於偵查階段包括檢察機關,故檢察官依法得為拘提等處分。
(C) 錯誤。提審的聲請不以「非法」逮捕拘禁為要件,凡受逮捕拘禁者均得聲請。
(D) 錯誤。審問處罰專屬於法院,法院以外的機關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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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 題
3. 有關遷徙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我國,無待許可
(B) 僑居國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若非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仍應適用相關法律之規定,始得返國
(C)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設有限制,係法律特別規定,應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11 條之意旨
(D) 香港澳門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限制,係比照外國人,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在臺設有住所而有戶籍的國民,得隨時返國而無待許可。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無戶籍國民入境仍應依相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的限制,係依增修條文授權所為的特別規定。
(D) 正確。港澳居民的入出境另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範,並非比照外國人一律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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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 題
4.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政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政黨為人民之政治性結社團體,受憲法結社自由之保障
(B) 政黨之目的,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得由憲法法庭宣告解散之
(C) 政黨在民主競爭下,享有公平參與選舉及平等接近使用各種公共資源之機會
(D) 政黨經營營利事業,受憲法保障,法律不得限制之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政黨為政治性的結社團體,受結社自由保障。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政黨目的或行為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得由憲法法庭宣告解散。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政黨享有公平參選及平等接近使用公共資源的機會。
(D) 正確。為維護政黨作為政治意志形成媒介的性質、避免政商不當結合並確保政黨競爭的公平,法律得禁止政黨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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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 題
5.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法規範差別待遇之合憲性審查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法規範採取性別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者,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應採嚴格審查
(B) 法規範就僅父或母為原住民者,附加「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之要求,因未涉及原住民身分認同之重要基本權利,應採中度審查
(C) 法規範以媒合是否涉及跨國(境)婚姻為分類,而對跨國(境)婚姻媒合給予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未涉及可疑分類,亦未涉及攸關個人人格發展及人性尊嚴之重要基本權利,應採中度審查
(D) 法規範將特定犯罪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係屬刑事立法政策之選擇,其因此與其他非告訴乃論之罪形成之差別待遇,應採寬鬆審查
解析
(A) 錯誤。以性別為分類的差別待遇,實務採中度審查,要求目的為重要公益且手段與目的間具實質關聯,而非嚴格審查。
(B) 錯誤。從姓的附加要求牽動原住民的身分認同,涉及攸關人格發展與人性尊嚴的重要基本權利,應採較嚴格的審查。
(C) 錯誤。憲法法庭認該分類既非可疑分類,亦不涉及攸關人格發展與人性尊嚴的重要基本權利,應採寬鬆而非中度審查。
(D) 正確。將特定犯罪定為告訴乃論,屬立法者衡量法益性質、被害人意願與訴訟經濟所為的刑事政策選擇;其所形成的差別待遇既不涉可疑分類亦不觸及重要基本權利,採寬鬆審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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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 題
6.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財產權之社會義務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使財產權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時,既係因社會責任所生,當無補償之必要
(B) 法律限制對土地之利用至為輕微,則屬人民享受財產權同時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騎樓即為適例
(C) 財產權人之財產已由過去不受限制支配之絕對性,轉變成並非聽由財產權人任意為之,而須注意到公共利益
(D)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
解析
(A) 正確。財產權雖負有社會義務,但限制若逾越所有人所應忍受的範圍而形成特別犧牲者,國家仍應予以合理補償。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對土地利用的輕微限制屬財產權的社會義務,騎樓的留設即為適例。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現代財產權觀念已由絕對支配轉為須兼顧公共利益。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基於增進公共利益的必要,得以法律對土地所有權為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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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 題
7.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及其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職業自由為人民充實生活內涵及自由發展人格所必要,不因職業之性質為公益或私益、營利或非營利而有異
(B) 人民之工作權保障,包括選擇職業之自由
(C) 憲法工作權保障人民有開業、停業與否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
(D) 營業場所之選定亦受營業自由保障,僅得以法律為必要之限制,不得授權主管機關發布法規命令為規範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職業自由的保障不因職業屬公益或私益、營利或非營利而有別。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工作權的保障包括職業選擇的自由。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開業停業與營業的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均在工作權保障範圍。
(D) 正確。營業自由的限制除以法律直接規定外,尚得由法律就其內容、目的及範圍為具體明確的授權,再由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規範。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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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 題
8. 憲法上人民權利救濟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訴願作為行政訴訟之先行程序,係對人民訴訟權施予不必要之限制
(B) 訴願審理之範圍必須與法院審理之範圍相同
(C) 人民請願未獲得行政機關積極處理時,得提起訴願
(D) 憲法並未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具體組成方式
解析
(A) 錯誤。訴願先行程序使行政機關有自我省察的機會,並非對訴訟權的不必要限制。
(B) 錯誤。訴願得審查合法性與合目的性,其範圍較行政法院僅審查適法性者為廣。
(C) 錯誤。請願的答覆並非行政處分,人民不得對之提起訴願。
(D) 正確。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成、開會與決議方式,係由訴願法及相關規則規範,憲法並未就其具體組成方式設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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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8 題
9.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人民之受教育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之教育,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應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
(B)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有受補習教育之權利
(C) 憲法所稱6 歲至12 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係屬最低標準
(D)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者,尚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受教育機會一律平等,並對原住民族與身心障礙者的教育予以特別保障。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的國民,有受補習教育的權利。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六歲至十二歲受基本教育是憲法所定的最低標準。
(D) 正確。受國民教育權所賦予的給付請求,限於國民教育的範圍;於國民教育以外,憲法並未賦予人民請求入學許可或特定教育給付的權利。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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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9 題
10.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凡是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事項,概應由立法者以法律直接規定之
(B) 屬於執行法律之技術性或細節性之事項,法律得交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C)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規定者,母法之授權必須明確
(D) 基於法律授權而訂定法規命令,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解析
(A) 正確。依層級化的法律保留體系,除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須由法律直接規定外,其餘自由權利的限制得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命令為之。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規範。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授權命令的母法授權須就內容、目的及範圍明確。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規命令不得逾越母法的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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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0 題
11.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未成年人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受概括基本權之保障,屬具憲法位階之權利
(B) 公權力措施涉及未成年人之人格權時,應以維護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為依歸
(C) 家事非訟程序中,為尊重未成年人之人格獨立與主體性,法院應踐行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正當法律程序
(D) 公權力措施涉及未成年人與父母意見不一致時,本於人格權之保障,概以未成年人意願為優先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人格權受憲法第22條概括保障,屬憲法位階的權利。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涉及未成年人人格權的公權力措施,應以其最佳利益為依歸。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家事非訟程序中應給予未成年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D) 正確。未成年人的意願固應充分尊重並列為重要考量,但終究應以「最佳利益」為判斷依歸,並斟酌其年齡、識別能力與具體情狀,不得一概以其意願為優先。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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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1 題
12.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基本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立大學就各科系學生畢業條件之規定,受憲法大學自治之保障
(B) 中央與地方合資經營之公營公司,概不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
(C) 少年若涉及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其到庭陳述意見,應受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D) 街頭藝人之藝文活動受憲法藝術表現自由之保障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立大學訂定畢業條件屬大學自治的範疇。
(B) 正確。公營公司具獨立的私法人格,於性質許可的範圍內仍得主張財產權等基本權;謂其「概不受」保障,過於絕對。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少年於保護事件程序中到庭陳述意見,受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街頭藝人的藝文活動屬藝術表現自由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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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2 題
13.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總統之權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總統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
(B) 總統得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變更先前存在,與其政見未洽之施政方針或政策
(C)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得事前、概括拋棄,但於個案中仍得拋棄,而使檢察官以總統為被告提起公訴
(D) 總統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資訊之公開與否,享有國家機密特權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總統於憲法所賦予的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總統得經由其任命的行政院院長變更與其政見未洽的施政方針。
(C) 正確。刑事豁免權是為維護總統職位的尊嚴與國政運作而設,並非為保障總統個人,因此不得由總統拋棄,不論事前概括或個案為之皆然。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總統就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資訊享有國家機密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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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3 題
14. 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意旨與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有至立法院委員會,就相關法律案及預算案備詢之義務?
(A) 司法院秘書長
(B) 監察院院長
(C) 臺北市市長
(D) 考試委員
解析
(A) 正確。依憲法規定不受質詢者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者以外的人員,受立法院邀請時有應邀說明的義務;司法院秘書長並非獨立行使審判職權之人,就法律案與預算案負有備詢義務。
(B) 錯誤。監察院院長與司法、考試兩院院長同,不受邀請至立法院備詢。
(C) 錯誤。直轄市市長屬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首長,不對立法院負責。
(D) 錯誤。考試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邀請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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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4 題
15. 依憲法、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非屬監察院之職權?
(A) 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B) 為行使職權,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
(C) 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為憲法明定之職權
(D) 對於所有中央民選公職人員提出彈劾案
解析
(A) 錯誤。監察院為行使職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所發布的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B) 錯誤。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的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以調查其設施。
(C) 錯誤。彈劾、糾舉及審計權均為憲法明定的監察院職權。
(D) 正確。總統、副總統的彈劾已改由立法院提出並由憲法法庭審理;而立法委員為民意代表,不在監察院彈劾的對象之列,故非「所有」中央民選公職人員均得由監察院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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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5 題
16.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就法官審理程序有關之技術性事項有規則制定權?
(A) 司法院
(B) 法務部
(C) 立法院
(D) 審判長
解析
(A) 正確。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所需的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得依其司法自主權訂定規則,以維護審判的順暢與獨立。
(B) 錯誤。法務部屬行政機關,無權就法院的審理程序訂定規則。
(C) 錯誤。立法院制定的是法律,並非此處所稱的審理程序規則。
(D) 錯誤。審判長僅得就個案的訴訟指揮為處置,並無一般性的規則制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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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6 題
17.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關立法委員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若緊急命令有違憲之疑慮,符合法定人數之立法委員得提出聲請
(B) 須由現有總額至少五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員提出聲請
(C) 若少數立法委員認為多數立法委員於法律議案表決時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權力,即得提出聲請
(D) 須於違憲爭議事件發生後6 個月內提出聲請
解析
(A) 正確。緊急命令具法律的位階;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該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
(B) 錯誤。法定人數為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並非五分之一。
(C) 錯誤。少數立委不得僅因表決結果不如己意即聲請審查,該爭議不屬得聲請的類型。
(D) 錯誤。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律並未設六個月的聲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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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7 題
18. 關於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機關爭議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此一訴訟種類為憲法訴訟法新增,以往並無類此之案件類型
(B) 限於國家最高機關之間憲法上權限之爭議
(C) 應先由爭議之機關進行協商
(D) 應於法定之6 個月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
解析
(A) 正確。機關爭議並非新增的案件類型;舊制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容許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與他機關發生權限爭議時聲請解釋。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機關爭議案件限於國家最高機關間的憲法上權限爭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聲請前應先由爭議機關進行協商。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應於爭議發生後六個月的不變期間內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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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8 題
19. 甲縣主管機關所為之下列行為,何者中央主管機關僅得為合法性監督,而不得為合目的性監督?
(A)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行為
(B)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辦理立法委員之選舉
(C) 依該縣自治條例所為之行為
(D) 依該縣委辦規則所為之行為
解析
(A) 錯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事項多屬委辦,中央得為合法性與合目的性的監督。
(B) 錯誤。辦理立法委員選舉屬委辦事項,同受合目的性監督。
(C) 正確。依自治條例所為者屬自治事項;為維護地方自治的核心,中央對自治事項僅得為適法性(合法性)監督,不得就其妥當與否加以指揮。
(D) 錯誤。委辦規則所規範者為委辦事項,委辦機關得為合法性與合目的性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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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9 題
20. 有關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基本權利之限制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B) 法人作為基本權利主體,僅限於私法人
(C) 保障基本權利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基礎
(D) 基本權利之保障規定,其拘束對象,原則上為公權力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基本權利的限制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B) 正確。私法人固為基本權主體;公法人於性質許可且處於類似人民地位時(如公立大學就學術自由),例外亦得主張基本權,並不以私法人為限。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基本權利的保障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基礎。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基本權原則上拘束公權力,於私人間僅有間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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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依我國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非屬私法性質之爭議?
(A) 台灣電力公司關於發電機組採購案之決標爭議
(B) 台灣自來水公司與用戶間關於水費之爭議
(C)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退休公務人員間關於優惠存款契約之爭議
(D) 既成道路之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物上請求權請求市政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
解析
(A) 正確。政府採購中招標、審標、決標的爭議,法律明定視同行政處分,屬公法爭議,循異議、申訴及行政訴訟途徑救濟。
(B) 錯誤。自來水供水與水費屬私法上的供給契約關係。
(C) 錯誤。優惠存款契約是銀行與退休人員間的私法契約。
(D) 錯誤。依民法物上請求權所為的請求,其請求權基礎為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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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1 題
22.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權利救濟途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耕地所有權人得以權利受損為理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
(B) 政府機關與承租人就國民住宅租賃契約所生之爭議,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之
(C) 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 條之2 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所生之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之
(D) 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遭否准時,可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
解析
(A) 錯誤。耕地徵收是公權力的處分,其爭議應循行政爭訟途徑,不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
(B) 錯誤。國民住宅的租賃契約屬私法關係,其爭議循民事訴訟解決。
(C) 錯誤。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遭否准,屬對公法上申請的否准,應循行政爭訟。
(D) 正確。依該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涉及主管機關就國有林地所為的公權力決定;申請遭否准者,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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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2 題
23. 有關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不同於司法,具有主動性,行政機關得本於職權依法排除並裁罰人民之違章行為
(B) 行政具有手段多樣性,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享有法律形式與行為形式之選擇自由
(C) 行政首重層級指揮體系,任何下級機關事務之執行,皆應受上級機關之合法性及合目的性監督
(D) 行政雖具有個案性,但並不排除得依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及本於職權訂定行政規則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行政具主動性,得依職權排除並裁罰違章行為。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行政具手段多樣性,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選擇行為形式。
(C) 正確。獨立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而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亦僅受適法性監督;謂「任何下級機關」的執行均受合法性及合目的性監督,過於絕對。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行政機關得依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亦得本於職權訂定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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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3 題
24.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政機關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單有組織法上之依據,並不足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B) 地方自治團體在自治事項範圍內,原則上得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利
(C) 行政機關訂定行政規則,須有法律之授權
(D)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若無轉委任之授權,行政機關不得再委由其所屬機關訂定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限制人民基本權利須有作用法上的依據,僅有組織法依據並不足夠。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原則上得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的基本權利。
(C) 正確。行政規則是機關本於職權對內所為的一般性規定,不生對外拘束人民的效力,無須法律授權。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無再授權的明文者,受授權機關不得將該權限轉委由所屬機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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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4 題
25. 行政機關依其自行訂定的裁量基準作成裁罰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對於該裁罰處分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基於行政規則之間接對外效力,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受裁罰基準之拘束
(B) 裁量基準為行政規則,具內部拘束力,原處分符合裁量基準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C) 原處分機關依裁量基準作成之裁罰處分,如違反比例原則,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仍得予以撤銷
(D) 裁量基準為法規命令,如侵害人民權利,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解析
(A) 錯誤。裁量基準的間接對外效力來自行政自我拘束,拘束的是行政機關,並不拘束訴願機關與法院。
(B) 錯誤。符合裁量基準只是初步的合法推定,個案適用結果仍可能違反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
(C) 正確。裁量基準不能免除行政機關就個案為適切裁量的義務;依基準作成的處分如於具體個案顯失均衡而違反比例原則,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仍得予以撤銷。
(D) 錯誤。裁量基準屬行政規則而非法規命令,且法院對之得逕行不予適用,不生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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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5 題
26. 有關設置中央行政機關之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決議,得增設、裁併各部各委員會,或其他所屬機關
(B) 四級機關之組織得以行政命令定之
(C) 行政院為因應突發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之機關
(D) 行政機關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得以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定之
解析
(A) 正確。一級至三級機關的組織應以「法律」定之;各部會的增設、裁併涉及國家組織的基本架構,須經立法程序制定或修正組織法律,不得僅憑行政院會議與立法院的決議為之。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四級機關的組織得以命令定之。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為因應突發或新興的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機關。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機關內部單位的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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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6 題
27.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依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 管轄權非依法律或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不得設定或變更
(B) 管轄權移轉未為公告,並不影響其效力
(C) 地方政府於必要之情形下,不排除得依法規將自治事項委託由中央行政機關執行之
(D) 授權行政機關得為管轄權移轉之法規,原則上應與設定該機關管轄權之法規相同位階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管轄權法定,非依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不得設定或變更。
(B) 正確。權限的委任或委託應將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該公告是使管轄變動對外生效的要件,未踐行者不生移轉的效力。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地方於必要時得依法規將自治事項委託中央機關執行。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授權移轉管轄的法規,原則上應與設定該管轄的法規同其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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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7 題
28. 依現行規定,關於鄉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最高新臺幣20 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B) 規定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之鄉自治條例,不以於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為限
(C) 規定有罰則之鄉自治條例,經鄉民代表會議決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D) 鄉自治條例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時,鄉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之判決
解析
(A) 錯誤。得於自治條例中規定罰鍰者,限於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鄉(鎮、市)自治條例不得訂定罰則。
(B) 錯誤。其他種類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
(C) 錯誤。鄉自治條例本不得訂罰則;且核定與備查的區別在於是否定有罰則,本項的敘述前提即有誤。
(D) 正確。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權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其自治條例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於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後,得依憲法訴訟法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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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8 題
29. 依現行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公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現行與公務員有關之法規,凡使用公務人員名稱者,除常任文官外,亦可適用於武職人員
(B) 凡依法令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而受其規範
(C) 公務員之任命程序與其職務有必然之關聯性,凡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者,其職務性質即為相同
(D)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解析
(A) 錯誤。現行法規使用「公務人員」一語者,多指常任文官,武職人員另有其專屬法制。
(B) 錯誤。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對象限於法定機關依法任用的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的職員,並非所有受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
(C) 錯誤。任命程序相同者其職務性質未必相同;同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者,尚有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等職務性質互異之例。
(D) 正確。公務員服務法以受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為適用對象;直轄市長、縣(市)長與鄉(鎮、市)長雖係民選,仍受有俸給而執行公務,同受該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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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9 題
30. 關於公務員懲戒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務員有懲戒事由,得逕由其服務機關之首長移送懲戒法庭審理
(B) 公務員懲戒程序以書面審理為原則
(C) 公務員懲戒事件採一審終結,並無上訴制度
(D) 政務人員與地方民選首長得受懲戒處分之種類相同
解析
(A) 錯誤。原則上應由機關備文送請監察院審查,僅對一定職等以下的所屬公務員,機關首長始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B) 錯誤。懲戒法庭第一審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並非以書面審理為原則。
(C) 錯誤。公務員懲戒採一級二審,不服第一審判決者得上訴。
(D) 正確。休職、降級與記過的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地方民選行政首長的地位與政務人員相當,其得受的懲戒處分種類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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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0 題
31. 下列何種爭議事件,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程序?
(A) 行政機關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之工友遭檢察官起訴而被停職,於無罪判決確定後,請求補發薪資遭拒絕
(B)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請求增加主管加給金額遭拒絕
(C) 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申請受傷慰問金遭拒絕
(D)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向服務機關申請為其延聘律師遭拒絕
解析
(A) 正確。工友係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屬勞動契約關係下的人員,非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稱的公務人員,其薪資爭議不循該法的復審、申訴程序救濟。
(B) 錯誤。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的教師就其加給爭議,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程序救濟。
(C) 錯誤。因公受傷慰問金的申請遭拒,屬保障法所定的權益爭議。
(D) 錯誤。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而申請延聘律師遭拒,同屬保障法所定的救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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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1 題
32.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
(A) 職權命令
(B) 委辦規則
(C) 職務命令
(D) 行政規則
解析
(A) 錯誤。職權命令是行政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訂定、對外發生效力的一般抽象規範。
(B) 錯誤。委辦規則是地方行政機關就委辦事項所訂定的法規。
(C) 正確。職務命令是上級公務員對下級公務員就特定職務所為的個別指令,屬機關內部的指揮監督措施,並非一般抽象的法規範。
(D) 錯誤。行政規則是機關對內所訂定的一般抽象規定,屬廣義的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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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2 題
33. A 公司獲B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核定補助新臺幣200 萬元,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但附加僅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之附款)。A 公司獲補助後將補助款挪作他用,經發局欲命A 公司返還補助款。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經發局未廢棄該補助處分前,該補助處分仍有存續力,該金錢給與仍有法律上原因
(B) 為使該補助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經發局應撤銷該補助處分
(C) A 公司受領補助逾5 年,經發局即不得再為請求
(D) 經發局廢棄該補助處分後得作成行政處分限期命A 公司返還補助款,縱使A 公司提起訴願,仍得移送行政執行
解析
(A) 正確。行政處分於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失效前具存續力;補助處分既未廢棄,該給付即仍有法律上原因,機關不得逕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B) 錯誤。該補助處分作成時並無違法,受益人事後違反負擔者應予「廢止」,而非撤銷。
(C) 錯誤。公法上請求權的五年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即自處分廢止而返還請求權發生時,非自受領補助時起算。
(D) 錯誤。移送行政執行以該命返還的處分已合法送達且逾其所定履行期間為前提,並非一經作成即得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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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3 題
34.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
(A) 主管機關核准甲於人行道上擺攤,但要求甲於收攤時應清理周邊垃圾
(B) 主管機關核定甲留學獎金資格時,一併要求甲應於1 年內出國,否則喪失資格
(C) 主管機關核給公務員甲出國進修津貼,要求甲回國後應繳交特定領域相關之研究報告
(D) 主管機關核准甲之遊行申請,但於其申請範圍內限制遊行路線
解析
(A) 錯誤。要求收攤時清理周邊垃圾,是於主要處分外另課予作為義務,屬負擔。
(B) 錯誤。以一年內出國為條件而逾期喪失資格,屬解除條件的附款。
(C) 錯誤。要求回國後繳交研究報告,是另課予的作為義務,屬負擔。
(D) 正確。於申請範圍內就路線加以限制,是機關就申請事項為部分准許、部分駁回,屬處分內容本身的形成,並非於處分之外另附加的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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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4 題
35. 依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所謂書面係指雙方的意思須共同記載於同一份文書
(B) 限制人民權利之契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C) 甲與機關A 締結行政契約後,若該行政契約之內容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A 得不經甲之同意,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
(D) 機關A 作成行政處分,依法應經機關B 同意,若A 欲締結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之作成,則此時A 無須經B 之同意
解析
(A) 錯誤。行政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但雙方的意思表示不以記載於同一份文書為必要。
(B) 錯誤。行政契約以雙方合意為基礎,人民所承擔的義務並非國家片面課予,法律保留原則於此緩和適用。
(C) 正確。行政契約當事人的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的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單方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並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的財產上損失。
(D) 錯誤。行政處分的作成依法規應經他機關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處分而締結的行政契約,亦應經該機關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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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5 題
36.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A)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特約醫院約定提供被保險人醫療服務之契約
(B) 某國立醫學院學生與主管機關協議,學生領取公費補助,畢業後則願接受分發至公立衛生醫療機構服務
(C) 地方政府將其所設立之實驗小學委託民間經營所簽訂之委託經營契約
(D) 台灣電力公司與民間水力發電業者所簽訂之購售電契約
解析
(A) 錯誤。健保特約是為履行公法上的健保給付任務所締結,實務認屬行政契約。
(B) 錯誤。領取公費並負服務義務的協議,涉及公法上的權利義務,屬行政契約。
(C) 錯誤。將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是公權力任務的委託,屬行政契約。
(D) 正確。台電與民間發電業者的購售電契約,是基於商業考量所為的電力買賣,雙方立於對等的私法地位,屬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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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6 題
37.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有行政罰法之適用?
(A) 主管機關命違法採取土石之甲回復土地原狀
(B) 主管機關限制欠稅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乙出境
(C) 主管機關命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築之丙繳納新臺幣100 萬元代履行費用
(D) 主管機關通知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廠商丁,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3 年
解析
(A) 錯誤。命回復原狀是為除去違法狀態所為的下命處分,目的在回復合法秩序而非制裁。
(B) 錯誤。限制欠稅人出境屬保全租稅債權的措施,不具裁罰性。
(C) 錯誤。代履行費用的繳納是行政執行費用的償還,並非處罰。
(D) 正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停權,使廠商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與投標,兼具影響名譽與限制行為的不利處分性質,屬行政罰法所稱的其他種類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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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7 題
38. 關於行政罰法第14 條所定之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之情況包含共同行為人之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及過失參與之情況
(B) 對於共同行為人分別處罰之,並依個別行為情節之輕重審酌其罰鍰之金額
(C) 因身分關係成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時,共同行為人中無該身分者,減輕或免除處罰
(D) 對於共同行為人之處罰,罰鍰合計之總額不得逾法定罰鍰額之上限
解析
(A) 錯誤。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以「故意」共同實施為限,過失參與者不適用該規定。
(B) 正確。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的輕重分別處罰之,各人的罰鍰金額按其個別情節審酌。
(C) 錯誤。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的違反行為,無此身分或關係者仍處以通常的處罰,而非一律減免。
(D) 錯誤。共同行為人係分別處罰,法律並未就罰鍰合計總額設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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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8 題
39. 甲公司僱用乙負責機器設備檢查及維護工作,因乙施作不慎引發火警,造成空氣污染,主管機關乃對甲公司裁處新臺幣6 萬元罰鍰。甲公司主張係乙施作不慎引發火警,非其故意過失導致空氣污染,提起訴願。訴願機關應為下列何項判定?
(A) 行政罰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甲公司仍應受罰
(B) 行政罰以故意過失為要件,甲公司並無故意過失,不得對之裁處罰鍰
(C) 行政罰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乙之故意過失,視為甲公司之故意過失,甲公司仍應受罰
(D) 行政罰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乙之故意過失,推定甲公司有故意過失,甲公司仍應受罰
解析
(A) 錯誤。現行行政罰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責任要件,並非不問故意過失。
(B) 錯誤。法人的責任並非以其自身另有故意過失為必要,法律另設有推定的規定。
(C) 錯誤。法律所定者是「推定」而非「視為」,法人得舉證推翻。
(D) 正確。法人的代表人或其實際行為的職員、受僱人的故意、過失,推定為該法人的故意、過失;甲公司未能推翻該推定者,仍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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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9 題
40. 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未經徵收之既成道路雖為私有,但仍屬公物
(B) 公物一律不得為設定目的外之使用
(C) 行政機關設定某物為公物的行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
(D) 除了由行政機關主動設定,公物亦得於符合事實上一定要件而成立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既成道路雖為私有,因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屬公物。
(B) 正確。公物於不妨礙其公用目的的範圍內,得經許可為目的外的特別使用(如道路上舉辦活動、設置攤位);謂「一律不得」過於絕對。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將特定之物設定為公物(提供公用)的行為,性質上為對物的一般處分。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物亦得因長期供公眾使用等事實狀態而成立,如既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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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0 題
4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A) 行政機關以暴雨即將來襲為由,依法要求在河邊露營之民眾立即撤離
(B) 行政機關依法對某批已核定之低收入戶實際發放補貼金
(C) 行政機關出於錯誤認知,向某尋求諮商之市民提供不正確資訊
(D) 行政機關依法對某鼓吹極端言論之遊行錄影蒐證
解析
(A) 正確。要求民眾立即撤離,是就具體事件對外課予作為義務並發生法律效果的決定,屬行政處分而非事實行為。
(B) 錯誤。發放已核定的補貼金,是實現既有處分內容的執行行為,屬事實行為。
(C) 錯誤。提供資訊或諮詢意見不生規制效力,屬事實行為(縱內容錯誤亦然)。
(D) 錯誤。對集會遊行錄影蒐證是資料的物理性蒐集,屬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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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1 題
42.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上之直接強制措施?
(A) 命廠商停止營業未果後,主管機關之執法公務員逕自斷絕營業場所之水電
(B) 命建築物所有人自行拆除違章建築未果後,市政府拆除大隊強制拆除違章建築
(C) 消防隊基於救火需要,緊急將合法停放於路邊停車格之汽車拖離現場
(D) 主管機關裁處沒入乙之汽車,乙拒絕交付該車,經主管機關查獲該車停放路邊,強制將該車移至保管處所
解析
(A) 錯誤。斷絕營業場所所必須的水電,是法律明定的直接強制方法。
(B) 錯誤。強制拆除違章建築,屬直接強制中的拆除工作物。
(C) 正確。為救火而緊急拖離合法停放的車輛,並非為實現既存義務所為的強制,而是為排除目前急迫危害所為的即時強制(對物的處置)。
(D) 錯誤。以實力強制移置應沒入的汽車,屬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的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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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2 題
43. 甲市政府工務局以A 函通知乙所有之某房屋為違建,請乙於文到後1 個月內補辦執照,逾期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辦理。乙逾期未補辦執照,工務局以B 函通知乙應限期自行執行拆除,逾期將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乙逾期未自行拆除,工務局遂以C 函通知乙,拆除大隊「將於X 年X 月X 日前往拆除,事先請自行遷移室內一切存放物品,未遷移者,視同廢棄物」。執行完畢後,工務局以D 函通知乙繳納新臺幣200 萬元拆除費用。依司法實務見解及相關法理,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A) A 函
(B) B 函
(C) C 函
(D) D 函
解析
(A) 錯誤。認定房屋為違建並命限期補辦執照,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
(B) 錯誤。命限期自行拆除是課予作為義務的下命處分。
(C) 正確。該函僅告知拆除大隊將於何時前往執行並提醒自行遷移物品,是就已確定義務的執行所為的事實通知(觀念通知),未另創設或變更權利義務,非行政處分。
(D) 錯誤。命繳納代履行費用,是課予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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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3 題
44. 下列何者非屬適用或準用行政執行法之執行行為?
(A) 甲公務員受懲戒法庭判決新臺幣90 萬元罰款確定後,因逾期未繳納,而遭到拘提
(B) 乙喝酒駕車,經員警酒測,其酒測值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遭主管機關當場吊扣駕照
(C) 丙因滯欠稅款,經查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卻生活奢華,被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D) 丁消防人員強行破壞並進入火災處所周邊之建築物,以有效撲滅火源,搶救受困民眾
解析
(A) 錯誤。懲戒判決所命的罰款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繳者依行政執行法的程序處理。
(B) 正確。當場吊扣駕照是對違規行為所為的裁罰處分,屬行政罰的執行對象而非行政執行法上的執行行為。
(C) 錯誤。對滯欠且生活奢華的義務人限制其高消費,屬行政執行法所定的間接強制措施。
(D) 錯誤。為搶救人命而強行破壞並進入建築物,屬即時強制,準用行政執行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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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4 題
4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應自行迴避之人?
(A) 公務員處理其配偶申請之建築案件
(B) 公務員處理其前配偶申請之補助案件
(C) 公務員處理其任職大學教授時指導之博士生所提出之申請案件
(D) 公務員處理其擔任律師時曾代理之案件
解析
(A) 錯誤。配偶為事件當事人者,公務員應自行迴避。
(B) 錯誤。前配偶為事件當事人者,同屬應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
(C) 正確。應自行迴避的事由以法律列舉者為限,師生關係不在其內;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得另行申請迴避,但不生自行迴避的義務。
(D) 錯誤。曾為該事件當事人的代理人者,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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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5 題
46. 主管機關A 對甲公司為停止營業1 年之處分(下稱原處分),6 個月後甲公司以事實或法律有變更為由,依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向A 申請廢棄原處分,A 函覆甲。該函覆依其記載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若僅重申原處分內容,其法律性質為重覆處置,甲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B) 若表示甲之申請不合法而駁回之,甲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C) 若表示甲之申請符合法定要件,惟原處分為正當而駁回之,甲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D) 若表示甲之申請有理由而廢止原處分,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乙若不服,得提起行政爭訟
解析
(A) 正確。就重開程序的申請所為的函覆,不論准駁均是對該申請的決定而具規制效力,屬第二次裁決而非單純的重覆處置;申請人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以申請不合法而駁回者,是對申請的准駁決定,得提起爭訟。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認申請合法但實體上維持原處分者,屬第二次裁決,得提起爭訟。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廢止原處分將影響法律上利害關係人的權益,該第三人得提起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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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6 題
47.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刑事判決確定且再審期間經過後,申請閱覽訴訟卷宗,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
(B) 人民申請閱覽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行政機關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拒絕其申請
(C)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若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時,政府機關應一律主動公開
(D) 政府資訊中如部分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就該其他部分之資訊,仍不得公開或提供之
解析
(A) 正確。訴訟程序終結且救濟途徑已無從進行後,卷宗的閱覽不再受訴訟法上閱卷規定的規範,回歸政府資訊公開法處理。
(B) 錯誤。檔案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並行適用,機關不得僅以資訊已歸檔為由拒絕申請。
(C) 錯誤。限制原因消滅者,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並非一律轉為主動公開。
(D) 錯誤。依資訊分離原則,含有限制公開事項者,仍應就其他可公開的部分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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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7 題
48. 下列何種行為不相當於訴願之決定?
(A)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復審決定
(B) 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
(C) 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之覆議決定
(D)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定
解析
(A) 錯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的復審決定,相當於訴願決定。
(B) 錯誤。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C) 錯誤。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的覆議決定,相當於訴願決定。
(D) 正確。律師懲戒程序由具法官身分者參與並依司法程序進行,其覆審委員會的決議相當於法院的終審裁判,性質上為司法救濟而非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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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8 題
49. 關於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當事人不服罰鍰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應適用停止執行程序
(B) 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機關許可遭否准,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應適用假處分程序
(C) 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返還已繳納之罰鍰,提起給付訴訟,應適用假處分程序
(D) 當事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應適用假處分程序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不服罰鍰處分而提起撤銷訴訟者,應循停止執行的程序。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申請遭否准者並無處分可資停止執行,應循假處分程序。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就一般給付訴訟所請求的內容,於本案確定前有保全必要者,得循保全程序為之。
(D) 正確。凡涉及行政處分而得依法聲請停止執行者,即不得聲請假處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既以行政處分為對象,其暫時權利保護應循停止執行的途徑。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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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9 題
50. 甲與A 市政府簽訂契約,因履約紛爭以A 市政府為被告,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但臺北地院認為本案涉及行政契約之履約爭議,性質上為公法事件,應由行政法院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臺北地院應將本案以裁定移送管轄之行政法院審理
(B) 若受移送之行政法院亦認為對本案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司法院解釋
(C) 若當事人對移送裁定不服提起救濟,最高法院認民事法院就本案無審判權,受移送之行政法院即應受理本案
(D) 若受移送之行政法院對該移送裁定不爭執而為本案審理並為裁判,上級審之行政法院不得以行政法院無審判權為由而撤銷或廢棄裁判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
(B) 正確。受移送的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的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而非聲請司法院解釋。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移送裁定確定者,受移送法院受其羈束,應即受理本案。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當事人未爭執而受移送法院已為本案裁判者,上級審不得僅以無審判權為由撤銷或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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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0 題
51.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收容聲請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提起之收容異議事件,屬收容聲請事件
(B) 收容聲請事件,以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C) 行政法院得以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審理收容聲請事件
(D) 對於收容處分不服者,除得依收容異議程序救濟,亦得提起撤銷訴訟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提起的收容異議,屬收容聲請事件。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收容聲請事件以受收容人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為兼顧時效與戒護安全,行政法院得以遠距視訊設備審理。
(D) 正確。收容聲請事件設有專屬的異議、續予收容與延長收容程序,屬特別的救濟途徑;受收容人不得就同一收容處分另行提起撤銷訴訟。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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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1 題
52. 甲有土地一筆遭到徵收,惟土地徵收機關違反土地法規定,未於公告期滿15 日內給付徵收補償款。甲若欲主張徵收處分失其效力而提起行政訴訟時,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應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撤銷訴訟
(B) 甲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C) 甲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D) 甲應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解析
(A) 錯誤。徵收處分因補償費未依限發給而失效者,該處分已不存在,並無可撤銷的標的。
(B) 錯誤。爭執的重點在於徵收的法律關係是否仍存在,而非確認處分違法。
(C) 錯誤。徵收處分作成時並無重大明顯的瑕疵,並非自始無效。
(D) 正確。需用土地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發給補償費者,徵收處分依實務見解失其效力;土地所有權人應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以確認該徵收已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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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2 題
53. 下列何種起訴不合法之情形,行政法院於裁定駁回前應先定期命補正?
(A) 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
(B) 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
(C) 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
(D) 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解析
(A) 錯誤。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限的事件,性質上無從補正,應逕予處理。
(B) 錯誤。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其情形不能補正。
(C) 錯誤。既不能指定管轄亦不能移送者,該管轄的欠缺無從補正。
(D) 正確。訴訟代理權的欠缺屬得補正的程序瑕疵;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才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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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3 題
54. 關於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欲成立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請求權,須法律明文規定,人民對於該項職務之執行擁有請求權
(B) 若行政機關對於是否執行職務有裁量權時,原則上不因該職務之未執行而成立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責任,除非裁量空間已收縮至零
(C) 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導致人民死亡時,由受託之私人負民法上的賠償責任,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D) 公共設施瑕疵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需主管機關在設置上或管理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方可
解析
(A) 錯誤。不以法律明文賦予人民請求權為必要;只要法律規定的目的在保障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法益,且對主管機關的作為義務規定明確,人民即得主張。
(B) 正確。機關對是否執行職務享有裁量權者,原則上難認有作為義務;惟於危害重大、急迫而別無其他有效手段,裁量已收縮至零時,不作為即構成怠於執行職務。
(C) 錯誤。公共設施委託民間管理者,因管理欠缺致人民受損害時,國家仍應負賠償責任。
(D) 錯誤。公有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責任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屬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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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4 題
55. 有關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委託事件中,受託之私人團體執行職務侵害人民權利,由委託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
(B) 公共設施瑕疵所引起之國家賠償責任,一律由該設施管理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C) 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當事人得請求上級機關確定之。該上級機關逾20 日不為確定時,得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D) 賠償義務機關被裁撤,且引發國家賠償責任之職務領域並未安排承接機關,則以賠償義務機關裁撤前之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受託行使公權力者執行職務侵害人民權利,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B) 正確。設置機關與管理機關未必同一;因「設置」有欠缺者,應由設置機關負賠償責任,並非一律由管理機關承擔。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上級機關確定,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機關裁撤而無承受機關者,以其裁撤前的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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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5 題
56. 關於習慣國際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習慣國際法必須經多國普遍且重複實踐,不能僅存於兩國之間
(B) 一國自始持續反對他國之慣行,可以阻止習慣國際法之形成
(C) 一國對他國行為的聲明、抗議、發布的新聞稿,都可能被當成是否對習慣國際法具有法之確信的證據
(D) 習慣國際法也可能被成文化為條約之內容
解析
(A) 正確。習慣國際法固以普遍實踐為常態,但國際法院亦承認區域性甚至僅存於兩國之間的地方習慣;謂不能僅存於兩國之間,與國際實踐不符。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自始並持續反對者,得阻卻該習慣對其發生拘束力。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聲明、抗議與新聞稿等均可作為認定法之確信的證據。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習慣國際法得經編纂而成文化為條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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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6 題
57. 日內瓦公約規定對非國際戰爭戰俘亦應提供最低程度待遇,在國際法上被認為具有習慣國際法之性質。若甲國為日內瓦公約之締約國,乙國不是締約國,丙國曾是締約國但之後退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國對於非國際戰爭戰俘,有義務提供最低程度待遇
(B) 丙國主張退出日內瓦公約後即欠缺法之確信,毋須對非國際戰爭戰俘提供最低程度待遇
(C) 丙國退出日內瓦公約後,該公約對丙國無條約之拘束力
(D) 日內瓦公約對乙國無條約之拘束力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該項待遇既具習慣國際法性質,非締約國亦受拘束。
(B) 正確。條約與習慣國際法是各自獨立的法源;丙國退出條約僅解除其條約上的義務,該規則既已成為習慣國際法,仍持續拘束丙國。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退出後該公約對丙國不再具條約上的拘束力。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乙國非締約國,該公約對其無條約上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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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7 題
58. 關於國際法上非國家政治實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二戰後之託管地在完成獨立或與他國結合之前,得被歸類為非國家政治實體
(B) 有效控制特定領土而被承認之交戰團體,得被歸類為非國家政治實體
(C) 非國家政治實體之流亡政府,指對其領土喪失有效統治而迫遷他國的政府
(D) 非國家政治實體之民族解放團體,在未完成獨立並獲承認前,不得參與聯合國或其專門機構舉行之會議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託管地於完成獨立或與他國結合前,屬非國家政治實體。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經承認且有效控制特定領土的交戰團體,屬非國家政治實體。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流亡政府指喪失對其領土的有效統治而遷至他國的政府。
(D) 正確。民族解放運動組織在完成獨立前,實踐上仍得以觀察員身分參與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的會議。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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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8 題
59. 關於國際法中之國家承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對於交戰團體之承認,可能違反不干涉(預)原則
(B) 國家承認亦得藉由默示方式為之
(C) 對一國家之承認,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D) 既存國家無國際法上之義務承認新國家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過早承認交戰團體可能構成對他國內政的干涉。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承認得以默示方式為之,如建立正式外交關係。
(C) 正確。承認屬各國的裁量行為,國際實踐上不乏附條件的承認(如要求尊重人權、遵守邊界或繼受條約義務)。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既存國家並無承認新國家的國際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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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9 題
60. 關於國際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國際組織之權能,必須受其所由創設之法律文件規定之限制
(B) 為了實現其設立之目的與宗旨,即使章程未明文規定,國際組織也可能擁有某些隱有的權能
(C) 因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除外規定,國際組織無法成為締結條約之主體
(D) 國際組織得自設行政法庭處理其與雇員間之勞資爭議,並依條約豁免駐在地法院之管轄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國際組織的權能受其創設文件的規範所限。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為達成宗旨所必要者,尚有默示權能。
(C) 正確。國際組織具締約能力,並另有規範國家與國際組織間及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的公約可資適用;謂其無法成為締約主體,與國際法現況不符。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國際組織得設行政法庭處理其與雇員間的爭議,並依條約享有管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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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0 題
61. 依二次大戰後之國際法原則,關於國家取得領土主權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國家得以合意交換方式取得領土主權
(B) 對於公海上因自然力形成之島嶼,國家得先占取得其領土主權
(C) 國家得藉由人工方式改造領海外之專屬經濟海域中低潮高地為島嶼,從而取得其領土主權
(D) 國家不得以合法行使武力之方式取得他國領土主權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國家間得以合意交換領土的方式取得主權。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海上因自然力形成的新島嶼屬無主地,得先占取得。
(C) 正確。人工島嶼、設施與結構不具島嶼地位,不能產生領海或其他海域權利,更無從據以取得領土主權;以人工改造低潮高地亦同。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二戰後的國際法禁止以武力取得他國領土,縱該武力的行使屬合法自衛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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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1 題
62. 關於海域執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除非條約另有約定,否則一國海巡船舶不得於公海對他國船舶之毒品運送行為進行登檢
(B) B 國籍船舶與C 國籍船舶在A 國鄰接區內準備共同走私毒品至D 國,A 國對該二船不得行使管轄權
(C) 發動緊追之政府船舶,如不在被緊追之外國船舶目視範圍內,即不得發動緊追
(D) 用於航行之國際海峽沿海國,有權制定與執行該海峽分道航行之規則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海上船舶原則上受船旗國專屬管轄,非有條約依據不得登檢他國船舶。
(B) 正確。沿海國於鄰接區內得行使必要的管制,以防止並處罰違反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規的行為;對於在其鄰接區內預備走私毒品的船舶,A國並非不得行使管轄權。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緊追須先於被追逐船舶視聽所及的距離內發出停止信號,始得開始。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用於國際航行海峽的沿岸國,得制定並執行分道通航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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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關於國家管轄之豁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一國元首於他國出訪時為子女購物所生之消費糾紛,得主張豁免該國法院之管轄
(B) 一國之國營銀行就出具之信用狀於他國所生之爭執,得主張豁免該國法院之管轄
(C) 一國依科學合作條約於他國領海探勘之公務船舶所致之損害,得主張豁免該國法院之管轄
(D) 一國卸任元首對其在任期間之職務行為,得主張豁免他國法院之管轄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在任元首享有廣泛的人身豁免,於出訪期間就其私人行為亦得主張。
(B) 正確。依限制豁免主義,國家或其所屬機構從事商業性質的交易時不得主張豁免;國營銀行開立信用狀屬典型的商業行為。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依條約執行公務的政府船舶屬非商業性的公務行為,得主張豁免。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卸任元首就其任內的職務行為仍享有事項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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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3 題
64. 個人向國際人權條約監督機構提起訴訟或申訴前,應「窮盡當地救濟」。設定該尋求國際人權機構救濟條件之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尊重國際人權條約所載不干涉(預)原則條款
(B) 允許被告國有機會修正錯誤或賠償損失
(C) 內國程序訴訟效率較高且有利判決執行
(D) 推定國家法體系正常運作以尊重管轄權
解析
(A) 正確。窮盡當地救濟的理由在於尊重國家主權、給予被告國自我糾正的機會並確保國內司法的優先性;人權條約本身並未以不干涉原則條款作為該要件的依據。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使被告國有機會自行修正錯誤或賠償損失,是該要件的核心理由。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內國程序較為便捷且判決執行較為容易。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該要件推定國家法體系正常運作,以示對其管轄權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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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4 題
65. 依羅馬規約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國際刑事法院行使管轄權之條件?
(A) 聯合國認證之人道組織向檢察官提交情勢
(B) 締約國向檢察官提交本國情勢
(C)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憲章第七章決議向檢察官提交情勢
(D) 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依職權主動發動偵查
解析
(A) 正確。得啟動法院管轄的途徑限於締約國提交情勢、安全理事會依憲章第七章提交情勢,以及檢察官依職權自行開啟調查;人道組織並非提交情勢的適格主體。
(B) 錯誤。締約國向檢察官提交情勢,是法定的啟動方式之一。
(C) 錯誤。安全理事會依憲章第七章決議提交情勢,是法定的啟動方式之一。
(D) 錯誤。檢察官依職權主動發動偵查(經預審分庭授權),亦為法定的啟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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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5 題
66. A 國為一複數法域國家,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締結貨物買賣契約,約定關於契約之爭議適用A 國之B州法,貨物交付地點為A 國之C 州。設甲在A 國之主要營業地為C 州,對於甲、乙之契約爭議,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適用我國法
(B) 適用B 州法
(C) 適用C 州法
(D) 我國法、B 州法、C 州法任擇其一
解析
(A) 錯誤。當事人既已合意選定準據法,即無適用法院地法的餘地。
(B) 正確。當事人已合意選定「A國B州法」,該指定已具體及於特定法域,直接適用B州法即可,不生一國數法而須另定其內部法域的問題。
(C) 錯誤。營業地與交付地僅是關係最切的判斷因素,於當事人已合意選法時無適用餘地。
(D) 錯誤。準據法應唯一確定,不容任擇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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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6 題
67. 甲、乙二人均具有我國之國籍。甲因在美國出生,亦具有美國籍,且定居在美國。乙因其母為德國人,雖亦具有德國籍,然自幼與父母定居在我國。甲、乙二人成年後在臺北一見鍾情,在臺北登記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均有國籍積極衝突,故應以其各自之住所地法決定其本國法
(B) 甲、乙之國籍積極衝突為內外國籍之衝突,故應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
(C) 關於結婚成立之實質要件,甲應依美國法,乙應依我國法
(D) 甲、乙婚後,關於婚姻之效力應依其共同之本國法,亦即應依我國法
解析
(A) 錯誤。現行法就多數國籍者是依「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而非一律改依住所地法。
(B) 錯誤。現行法已刪除內國國籍優先的規定,不得逕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
(C) 正確。多數國籍者依關係最切的國籍定其本國法:甲在美國出生並定居美國,關係最切者為美國;乙自幼與父母定居我國,關係最切者為我國。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依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故甲依美國法、乙依我國法。
(D) 錯誤。甲、乙既無共同本國法,婚姻的效力應依共同住所地法,而非逕以我國法為共同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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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7 題
68. 甲為A 國人,住所設在B 國。甲死亡時,在我國遺有不動產,在B 國遺有動產。甲之繼承人就遺產繼承涉訟於我國法院。依A 國國際私法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依B 國國際私法規定,動產之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不動產之繼承,依不動產所在地法。我國法院應以何國法為準據法?
(A) 全部遺產之繼承,應以A 國法為準據法
(B) 全部遺產之繼承,應以B 國法為準據法
(C) 動產之繼承應以A 國法為準據法,不動產之繼承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D) 動產之繼承應以B 國法為準據法,不動產之繼承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解析
(A) 錯誤。A國國際私法既指向死亡時的住所地法,即不再回歸A國自己的實體法。
(B) 錯誤。B國國際私法就不動產另指向所在地法,故不動產部分不適用B國法。
(C) 錯誤。動產部分經轉據後指向B國法,而非A國法。
(D) 正確。繼承原依被繼承人的本國法即A國法;A國國際私法指向住所地的B國法(轉據反致),B國國際私法就動產仍適用住所地的B國法,就不動產則指向所在地法即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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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8 題
69.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 條第3 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下列何種涉外債權契約,難以用此項規定推定關係最切之法律?
(A) 贈與契約
(B) 保證契約
(C) 承攬契約
(D) 互易契約
解析
(A) 錯誤。贈與契約的特徵性給付是贈與人的無償給與,得據以推定。
(B) 錯誤。保證契約的特徵性給付是保證人的擔保給付,得據以推定。
(C) 錯誤。承攬契約的特徵性給付是承攬人完成工作,得據以推定。
(D) 正確。互易契約雙方互負移轉財產權的義務,給付內容同質而互為對價,無從辨別何者為特徵性給付,難以依該項規定推定關係最切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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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9 題
70. A 國人甲欲收養我國人乙,關於收養之成立要件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選擇適用A 國法或我國法
(B) 累積適用A 國法和我國法
(C) 並行適用A 國法和我國法
(D) 適用關係最切之我國法
解析
(A) 錯誤。選擇適用是指依其中之一成立即為已足,收養的成立要件並非如此。
(B) 錯誤。累積適用是同一要件須同時滿足二國法律,與本條的規範方式不同。
(C) 正確。收養的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的本國法;即收養者的要件依其本國法、被收養者的要件依其本國法,各自並行適用。
(D) 錯誤。法律就此設有明確的連結因素,不適用關係最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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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0 題
71. A 國人甲將美金100 萬元貸予B 國人乙,約定借貸契約之準據法為A 國法,並以住於B 國之B 國人丙為保證人。其後甲將其對乙所有之借款債權賣給C 國人丁,約定此買賣契約之準據法為C 國法,並為債權移轉。關於此債權讓與相關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乙之效力,依A 國法
(B) 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乙之效力,依B 國法
(C) 債權讓與對於保證人丙之效力,依C 國法
(D) 債權讓與對於保證人丙之效力,依關係最切國之法
解析
(A) 正確。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的效力,依原債權的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的法律;本件原借貸債權的準據法為A國法,故對乙的效力依A國法。
(B) 錯誤。債務人的住所地法並非該效力的連結因素。
(C) 錯誤。讓與對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效力,依該擔保權的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的法律,而非債權買賣契約所選定的C國法。
(D) 錯誤。就此設有明確的連結規則,不另依關係最切原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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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1 題
72. 關於涉外物權事件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
(B) 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
(C) 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目的地法
(D) 自外國輸入我國領域之動產,於輸入前依其所在地法成立之物權,其效力依我國法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物之所在地變更者,物權的得喪變更依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
(B) 正確。物權「法律行為」的方式,專依該物權所應適用的法律(即物之所在地法),並無得依行為地法所定方式即為有效的例外;本項誤將一般法律行為方式的規定套用於物權行為。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變動依目的地法。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自外國輸入的動產,其於輸入前成立的物權,其效力依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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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2 題
73. 我國女子甲到美國工作,結識日本男子乙,二人於加拿大結婚,於美國生下一子丙。關於丙之身分可得適用之法律,不包括下列何者?
(A) 我國法
(B) 日本法
(C) 加拿大法
(D) 美國法
解析
(A) 錯誤。母甲為我國人,子女身分的認定得適用其母的本國法即我國法。
(B) 錯誤。母之夫乙為日本人,得適用其本國法即日本法。
(C) 正確。加拿大僅是婚姻舉行地,與子女身分的認定並無連結;子女身分依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的本國法定之,加拿大法不在其列。
(D) 錯誤。丙於美國出生而可能具美國籍,其本國法即美國法得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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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3 題
74. 我國人甲男與A 國人乙女,生有一子丙。甲死亡時遺有在我國之不動產B 屋及在A 國之不動產C 屋。關於甲之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關於B 屋之繼承,應適用我國法;關於C 屋之繼承,應適用A 國法
(B) 關於C 屋之繼承,依A 國國際私法應適用A 國法時,我國法院應適用A 國法
(C) 乙對甲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應先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甲、乙婚姻是否有效
(D) 丙對甲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應定性為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我國法而定
解析
(A) 錯誤。我國就繼承採同一制,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統一決定,不因遺產所在地而分割適用。
(B) 錯誤。反致的前提是「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該本國法另有指定;甲為我國人,其本國法即我國法,不生反致。
(C) 正確。乙有無繼承權,取決於其是否為甲的配偶;該婚姻是否有效成立屬先決問題,應先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其準據法後加以判斷。
(D) 錯誤。子女有無繼承權屬繼承事項,依繼承的準據法決定,而非依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的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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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4 題
75. 已經訴訟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若該事件之原告又於我國法院就同一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足認該外國判決有被承認之可能,且無重大應訴不便,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B) 我國法院對後繫屬之訴訟無國際管轄權,應裁定駁回之
(C) 因不得重複審理,我國法院應裁定駁回於我國重複起訴之事件
(D) 此為國際訴訟競合,我國法院訴訟繫屬因外國法院判決而自動消滅
解析
(A) 正確。就已繫屬外國法院的事件於我國更行起訴者,如足認該外國判決在我國有被承認的可能,且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法院得在外國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B) 錯誤。外國法院的繫屬不影響我國法院依其管轄規則所具有的國際管轄權。
(C) 錯誤。重複起訴的禁止以繫屬於我國法院者為限,不及於外國法院的繫屬。
(D) 錯誤。我國的訴訟繫屬不因外國判決而自動消滅,仍須依承認要件個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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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5 題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75 題
1.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之實行行為?
(A) 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刑事訴訟案件
(B) 意圖取得供述而對被告施強暴脅迫
(C) 濫用公務員之職權而為逮捕或羈押
(D) 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解析
(A) 正確。本罪的行為態樣為濫用職權逮捕羈押、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以及明知無罪而追訴處罰或明知有罪而無故不追訴處罰三者;「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不在其列。
(B) 錯誤。意圖取得供述而施強暴脅迫,是本罪明定的行為態樣之一。
(C) 錯誤。濫用職權而為逮捕或羈押,是本罪的典型行為。
(D) 錯誤。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屬本罪的行為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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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 題
2. 有關公務員之解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國立大學教授接受民間委託或補助執行研究計畫,並參與相關採購事務,就所參與之採購事務,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B)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為「授權公務員」
(C) 委託公務員,必須以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為其要件
(D) 身分公務員,不限制其任用方式係出於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僱用或政治任命,或其任用身分及時間久暫,凡有法令依據而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均屬之
解析
(A) 正確。公立大學教師接受「民間」委託或補助執行研究計畫,其採購事務欠缺公共事務的性質;實務認此種情形不成立刑法上的公務員(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者則不同)。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承辦、監辦採購的人員,屬授權公務員。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委託公務員須受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身分公務員重在有法令依據而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並具法定職務權限,不問其任用方式與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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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 題
3. 甲對乙居住之透天厝的木門潑灑汽油並點火,木門被燒壞之後火勢隨即熄滅,並未繼續延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木門雖係附連於透天厝之物,然僅燒壞木門仍構成毀損建築物罪
(B) 燒壞之木門為透天厝之重要部分,甲構成刑法第173 條第1 項放火既遂罪
(C) 甲所為僅為放火燒燬透天厝之預備行為,成立刑法第173 條第4 項放火預備罪
(D) 甲並未使透天厝喪失其效用,因此成立刑法第173 條第3 項放火未遂罪
解析
(A) 錯誤。木門雖附連於建築物,但放火罪與毀損罪的保護法益不同,且燒燬與否應就建築物整體判斷。
(B) 錯誤。木門並非建築物的重要部分,其燒燬不使該建築物喪失效用,未達既遂。
(C) 錯誤。甲已對建築物點火,客觀上已著手於放火行為的實行,超出預備階段。
(D) 正確。放火燒燬建築物的既遂,以建築物的重要部分燒失而喪失其效用為要件;本件僅木門燒壞而火勢隨即熄滅,透天厝仍可供使用,成立放火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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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 題
4. 甲懷疑配偶乙有外遇,於是在乙的車上裝設衛星定位系統(GPS)追蹤器,錄下並分析比對其車輛移動的位置訊息,以掌握乙的行蹤,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 衛星定位系統追蹤器屬於刑法第315 條之1 第1 款之工具與設備
(B) 由於車輛在公開環境中行走,故車輛移動位置之資訊屬於公開活動
(C) 甲以追蹤器錄下乙所在位置資訊之行為屬於竊錄行為
(D) 依近期實務判決,甲懷疑配偶有外遇而竊錄其行蹤之行為,不是正當理由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衛星定位追蹤器屬本條所稱的工具或設備。
(B) 正確。個別的行車片段固屬公開,但長期、持續蒐集位置訊息並加以比對分析,足以拼湊個人的生活軌跡與人格圖像,實務認該整體行蹤屬「非公開活動」。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以追蹤器持續記錄他人位置訊息,屬竊錄行為。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懷疑配偶外遇並非竊錄他人行蹤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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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 題
5. 甲與乙素有嫌隙,一日見乙在路上閒晃,遂出手毆打乙,乙遭毆後大驚,即轉身要逃,卻不小心掉落路邊施工坑洞,導致乙身上除了被甲所毆之身體挫傷之外,右腳小腿還因此粉碎性骨折而截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轉身要逃,自己不小心掉落路邊施工坑洞,應屬被害人乙自我負責之行為,甲僅就毆打乙頭部之挫傷負刑法第277 條第1 項普通傷害罪之責
(B) 乙右腳僅小腿骨折而截肢,不符合刑法第10 條第4 項第4 款規定「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之重傷
(C) 甲對於乙受毆逃跑掉落坑洞而右腳截肢之結果,應具有客觀預見可能性,甲應負刑法第277 條第2項後段傷害致重傷罪之責
(D) 乙之截肢結果並非源自頭部挫傷之加重後果,故不成立刑法第277 條第2 項後段傷害致重傷罪之責
解析
(A) 錯誤。逃離現場是遭毆打後的自然反應,並非被害人自陷風險的自我負責行為。
(B) 錯誤。小腿截肢已使一肢的機能毀敗,該當重傷的定義。
(C) 正確。被毆者驚慌逃跑而跌倒受傷,是一般經驗上可以預見的發展;甲對該重傷結果具客觀預見可能性,成立傷害致重傷罪。
(D) 錯誤。加重結果的歸責看的是基礎傷害行為所創造的風險是否實現,不以加重結果係由原傷害部位直接惡化而生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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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 題
6. 有關過失犯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 在判斷醫療過失時,不得一律以醫學中心之醫療水準為判斷標準
(B) 他人之交通違規事實已極為明顯,且行為人有充足時間可避免發生交通事故時,行為人即不能主張信賴原則免責
(C) 由於醫師在進行手術前,可信賴護理師已先正確確認患者人別,故即使主刀醫師開刀前未再核對患者之身分,而對錯誤之患者開刀時,醫師也不用負過失傷害之責任
(D) 在過失不作為犯的情形,依實務見解,過失犯的注意義務和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屬於不同層次問題,不得混為一談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醫療過失的注意義務標準應斟酌醫療機構的層級與設備條件,不得一律以醫學中心為準。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他人違規已極為明顯且有充足時間避免時,不得主張信賴原則。
(C) 正確。核對病患身分是主刀醫師本身不可委由他人替代的核心注意義務,信賴原則不得作為免責依據;未核對而對錯誤病患施術者,仍負過失傷害責任。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過失犯的注意義務與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屬不同層次,不得混為一談。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 題
7. 關於「得被害人之承諾」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被害人之承諾能力,不以民法上之行為能力為標準,而是依個案之認識與判斷能力而定
(B) 被害人因受行為人詐欺而為承諾者,承諾之效力未定,被害人得事後選擇撤銷或不撤銷其承諾
(C) 被害人得承諾放棄的法益,除個人法益之外,尚可包含社會法益
(D) 基於個人自主權之尊重,得被害人承諾之範圍可包括生命法益
解析
(A) 正確。承諾能力著眼於被害人對所處分法益的意義與後果是否具備認識及判斷的能力,應依個案認定,不以民法上的行為能力為標準。
(B) 錯誤。因受詐欺或脅迫而為的承諾,其意思形成已受不當干預,自始不生阻卻違法的效力,不生事後撤銷的問題。
(C) 錯誤。得由被害人承諾放棄者,限於其得自由處分的個人法益;社會法益非個人所得處分。
(D) 錯誤。生命法益不得由本人承諾而放棄,得承諾殺人者仍成立加工自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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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 題
8. 某行政機關科長甲,因涉嫌偽造文書,經檢察官偵查。對此,甲供稱,當時直屬長官乙命令自己實行該行為,甲雖明知自己偽造文書,但無奈乙宣稱會負責一切責任,甲不得已只好照辦。經查,甲所述屬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主張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B) 甲得主張無期待可能性,阻卻責任
(C) 乙是偽造文書罪的間接正犯
(D) 乙是偽造文書罪的教唆犯
解析
(A) 錯誤。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的職務上行為固得阻卻違法,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B) 錯誤。上級承諾負責並不使甲喪失合法行為的期待可能性。
(C) 錯誤。甲明知違法而仍決意實行,並非欠缺故意或責任的工具,乙不成立間接正犯。
(D) 正確。甲具備故意與違法性認識而為正犯;乙以命令引起甲的犯意,成立偽造文書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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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8 題
9. 有關刑法第16 條規定,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第16 條之規定係專指行為人自認其行為存在與阻卻違法事由相關之事實,故其行為合法而言
(B) 若行為人對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所懷疑,必要時有向具有專業能力之人或機構等查詢之義務
(C) 第16 條之規定,是對於行為人不知法律之情形,區分不同法律效果,僅有行為人對於違法性錯誤無正當理由而屬可避免者,始應免除其刑事責任
(D) 誤想犯有第16 條規定之適用
解析
(A) 錯誤。行為人誤認阻卻違法事由的「事實」存在者,屬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本條所規範的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同。
(B) 正確。行為人對其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所懷疑者,即負有查詢的義務;必要時應向具專業能力之人或主管機關查詢,未查詢即難認其不知法律屬無法避免。
(C) 錯誤。恰好相反:無正當理由而屬可避免者「不得免除」刑事責任(僅得按情節減輕),有正當理由而屬無法避免者才免除其刑事責任。
(D) 錯誤。誤想犯是行為人誤認自己的合法行為為違法,其行為本不成罪,不生適用本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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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9 題
10. 有關自首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 甲開車不慎撞傷某乙,於犯罪尚未被偵查機關發覺前,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表明確係其開車撞傷乙,但辯稱自己完全無過失,事故發生均是乙的過失。則甲因未承認犯罪,不能認有自首之適用
(B) 甲犯具有想像競合關係之A、B 二罪(B 罪法定刑較重),其於偵查機關已發覺A 罪後,另向偵查機關申告尚未被發覺的B 罪亦係其所為,則B 罪部分仍有自首之適用
(C) 甲向偵查機關申告尚未被發覺之犯罪後,隨即逃匿無蹤,經發布通緝後始到案,則甲並無自首之適用
(D) 甲就未發覺之罪,原想親自至地方檢察署自首,但因恐即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遂先委由友人乙至地方檢察署聲明該案為甲所為,以及其欲自首之意,甲雖委託乙代行自首之意,仍有自首之適用
解析
(A) 正確。自首只須在犯罪未被發覺前向該管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表明接受裁判,不以承認全部犯罪或自認有過失為必要;甲既已表明係其撞傷乙,仍有自首的適用。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想像競合中未被發覺的部分另行申告者,該部分仍得適用自首。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申告後隨即逃匿而經通緝到案者,欠缺接受裁判的意思,不生自首的效果。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自首得委由他人代行,本人隨後到案接受裁判者仍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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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0 題
11. 有關現行實務採「相對總額原則」之利得沒收,下列何者屬司法院憲法法庭111 年憲判字第18 號判決之內容?
(A) 不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
(B) 沒收之目的除欲制裁個人犯罪行為外,亦欲回復犯罪前之合法財產秩序
(C) 對違法交易所生犯罪所得之沒收須先扣除所有犯罪成本
(D) 非善意第三人得對沒收新制實施前之應沒收之物主張信賴保護
解析
(A) 正確。憲法法庭認沒收犯罪所得並非刑罰,而是剝奪不法利得、回復合法財產秩序的獨立法律效果,因而不受罪刑法定原則的拘束。
(B) 錯誤。該判決強調沒收不具制裁性,其目的在回復合法財產秩序,並非制裁個人的犯罪行為。
(C) 錯誤。相對總額原則僅扣除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必要支出,並非扣除所有犯罪成本。
(D) 錯誤。非善意第三人對其取得的不法利得並無值得保護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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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1 題
12. 關於刑法第195 條偽造貨幣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外國貨幣雖然在國內具有流通力,但不具有強制流通力,因此不屬於本罪之通用貨幣
(B) 偽造幣券需以摹擬真正幣券以為製造,若偽造出事實上不存在的通貨,則非偽造行為
(C) 偽造係指無通用貨幣發行權者製作假幣券之行為,縱偽造技術拙劣,不足以使一般人誤信為真幣,仍屬偽造行為
(D) 本罪所謂「意圖供行使之用」係指意圖將偽造變造之貨幣充作真正加以流通者而言,若僅將之作為拍戲道具使用者,非屬之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本罪的通用貨幣以在我國具強制通用力者為限,外國貨幣不與焉。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偽造須摹擬真正幣券,憑空製造事實上不存在的通貨不屬之。
(C) 正確。偽造須所製作者在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信為真幣,始有侵害貨幣公共信用的危險;技術拙劣而顯不足以使人誤信者,不成立本罪的偽造。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行使的意圖須以充作真幣流通為內容,僅作道具使用者不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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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2 題
13. 有關易科罰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易科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 個月內完納,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2 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1 年內分期繳納
(B) 易科罰金應依行為人個人平均每日所得之數額,折算1 日
(C) 甲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侵占罪,受2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得易科罰金
(D) 甲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受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得易科罰金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易科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不能如期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
(B) 正確。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由法律明定為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並非依行為人個人的平均每日所得計算。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侵占罪最重本刑五年以下,宣告二月有期徒刑者得易科罰金。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五年以下,宣告六月有期徒刑者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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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3 題
14. 甲為立法委員,在承諾民間廠商幫助其取得和國營企業的契約後,利用其身分的影響力對國營企業關說,國營企業迫於壓力,於是和該民間廠商訂約,甲因此接受廠商提供的性招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屬於刑法第10 條第2 項之公務員
(B) 性招待屬於賄賂罪之不正利益
(C) 甲利用身分影響力的行為不該當賄賂罪的職務上行為
(D) 性招待與關說行為之間具有對價關係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立法委員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法定職務權限,屬身分公務員。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賄賂以外足以滿足需慾的一切有形無形利益均屬不正利益,性招待亦然。
(C) 正確。民意代表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對他機關關說施壓,實務認屬與其職務具密切關連的行為,該當賄賂罪所稱的職務上行為。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性招待與關說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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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4 題
15. 甲遭起訴犯殺人罪,其辯護人乙向甲陳稱,甲之案件受命法官丙是大學同窗,可代為行賄關說,為甲爭取無罪判決。甲聽信於乙,遂交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現金給乙。乙則私下拜訪丙,並交付給丙50 萬元現金,請託丙判甲無罪。丙收取50 萬元現金後,當場承諾會判甲無罪。然在經審理程序後,丙認為甲的案件完全沒有判決無罪的可能性,遂又請人將50 萬元現金返還給乙。乙收回此50 萬元現金後,並未告知甲此一情事。甲隨後遭依法判處有罪,始檢舉乙與丙二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實行之行為為交付乙現金,實際實行行賄行為之人為乙,故甲之行為並不構成行賄罪
(B) 丙收取50 萬元現金後又返還給乙,難認賄款業已收受,故不構成公務員受賄罪
(C) 乙雖非為自己行賄,而係代甲向丙交付賄款,以求對甲為無罪判決,其行為仍構成行賄罪
(D) 丙於收受50 萬元現金作為判決甲無罪之對價、承諾判決無罪時,即已構成濫權不追訴罪,後續丙又依法對甲判處有罪,僅影響該罪之量刑
解析
(A) 錯誤。甲提供賄款並委由乙轉交以求無罪判決,就行賄的犯行仍居於支配地位,不因未親自交付而免責。
(B) 錯誤。受賄於收受賄賂時即已既遂,其後返還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C) 正確。行賄罪不以為自己的利益而行賄為必要;乙受託代甲向承審法官交付賄款以求為無罪判決,其交付賄賂與職務上行為間具對價關係,成立行賄罪。
(D) 錯誤。丙終究依法判處有罪,並未為枉法的裁判;且濫權不追訴處罰罪的主體是有追訴或處罰職務的公務員,與審判職務者所適用的規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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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5 題
16.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5 款之公務員圖利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關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之主管或監督事務,應依各機關的組織法規或相關法令予以認定
(B) 公務員與圖利之對象仍有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的可能
(C) 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和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之違背法令應做相同解釋
(D) 不管是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和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均以獲得利益為必要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主管或監督的事務範圍,應依機關組織法規及相關法令認定。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圖利的對象若與公務員有犯意聯絡並參與實行,得成立共同正犯。
(C) 正確。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與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的行為態樣與職務關聯性不同,其「違背法令」的射程應依各該職務關係分別認定,不能一律作相同解釋。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兩款均以「因而獲得利益」為要件,屬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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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6 題
17. 關於侵害國家權力運作法益的犯罪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 刑法第161 條第2 項以強暴脅迫脫逃之罪為第135 條妨害公務罪之特別規定,於該當二者之構成要件時,應直接適用前者
(B) 妨害公務罪,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加以妨害為要件,若超越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即不得謂為依法執行職務
(C) 刑法第143 條所謂有投票權之人,包括收賄時尚不具投票資格,但收賄後獲得投票權而得履行期約事項之人
(D) 刑法第131 條圖利罪所謂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僅指一切有形增加之財產數額,不包括法律上應減少而未減少之利益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以強暴脅迫脫逃罪為妨害公務罪的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務員超越職務範圍的行為,非依法執行職務。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收賄時尚未取得投票權而其後取得並得履行期約者,仍屬有投票權之人。
(D) 正確。所稱不法利益兼含積極增加的財產與消極應減少而未減少的利益(如免除債務、規避負擔),不以有形增加的財產數額為限。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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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7 題
18. 犯人甲為逃避刑罰,躲藏數日後,去找其兄乙哭訴;乙自幼愛護甲,知悉情形後,安排甲躲藏於住家密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為了逃避刑罰而自行藏匿,屬於自我庇護行為,不成立藏匿人犯罪;乙為甲的近親,藏匿甲為人之常情,法律不強人所難,故不成立犯罪
(B) 甲為了逃避刑罰而自行藏匿,雖屬於自我庇護行為,但仍成立藏匿人犯罪;乙為甲的近親,藏匿甲為人之常情,法律不強人所難,故不成立犯罪
(C) 甲為了逃避刑罰而自行藏匿,屬於自我庇護行為,不成立藏匿人犯罪;乙為甲的近親,藏匿甲為人之常情,雖成立藏匿人犯罪,但依法減免處罰
(D) 甲為了逃避刑罰而自行藏匿,雖屬自我庇護行為,但仍成立藏匿人犯罪;乙為甲的近親,藏匿甲為人之常情,雖成立藏匿人犯罪,但依法減免處罰
解析
(A) 錯誤。乙為甲的兄長,屬近親而得減免其刑,但仍成立藏匿人犯罪,並非不成立犯罪。
(B) 錯誤。犯人自行藏匿屬防禦權的行使,不成立藏匿人犯罪。
(C) 正確。犯人自我庇護不罰;乙為甲的五親等內血親,圖利犯人而藏匿之,仍成立藏匿人犯罪,惟基於親情的期待可能性降低,依法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D) 錯誤。甲自行藏匿並不成立藏匿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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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8 題
19. 甲、乙、丙三人因夜市擺攤糾紛,毆打隔壁攤位的丁,使丁受到輕傷,但並未波及其他攤位或周邊居民,正在巡邏的警察戊剛好在夜市裡購買晚餐,聽到有吵鬧聲及警網通報前往處理時,甲、乙、丙因害怕被逮捕,一起將圓凳砸向戊之後,拔腿就跑。依實務見解,甲、乙、丙可能構成下列何罪?
(A) 刑法第135 條第1 項妨害公務罪
(B) 刑法第150 條第1 項妨害秩序罪
(C) 刑法第161 條第1 項脫逃罪
(D) 刑法第283 條聚眾鬥毆罪
解析
(A) 正確。甲乙丙為脫免逮捕而將圓凳砸向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員警戊,屬對公務員施強暴,成立妨害公務罪。
(B) 錯誤。妨害秩序罪重在對公眾安寧秩序的破壞;本件僅針對員警一人且未波及其他攤位或周邊居民,尚未達妨害公眾秩序的程度。
(C) 錯誤。脫逃罪的主體限於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三人當時尚未受逮捕。
(D) 錯誤。聚眾鬥毆罪以發生死亡或重傷結果為前提,本件丁僅受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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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9 題
20. 下列公共危險行為與可能成立之刑法罪名間的對應,何者錯誤?
(A) 通勤時間在公路上競速飆車:第185 條第1 項損壞壅塞道路罪
(B) 在行進中之火車上引爆炸彈致火車損壞脫軌:第184 條第1 項損壞軌道罪
(C) 放火燒燬路旁停放之情敵機車,且波及兩旁的車:第175 條第1 項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
(D) 因過失致自己持有區分所有權且使用中的住家大樓被燒燬:第173 條第2 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在公路上競速飆車妨害交通往來安全,該當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危險罪。
(B) 正確。在行進中的火車上引爆炸彈致其損壞脫軌,是直接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的交通工具,應論以第183條之罪,而非以損壞軌道等他法致生往來危險的第184條。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的機車並延燒他車,該當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過失燒燬自己所有但現供人使用的住宅,仍成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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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0 題
21. 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變更真正文書之製作人為自己,係屬偽造
(B) 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係屬偽造
(C) 以他人名義製作文書,如行為人基於名義人之授權而有製作之權,即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D) 會議記錄人員以自己之名義作成會議紀錄,如內容涉及不實,除構成刑法第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亦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擅自變更真正文書的製作名義人,屬有形偽造。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即為偽造。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經名義人授權而以其名義製作者,非無製作權,不成立偽造。
(D) 正確。以「自己」名義製作的文書,縱內容不實,僅屬無形偽造而可能成立業務登載不實罪;既無冒用他人名義,即不另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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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1 題
22. 小學教師甲利用自己的身分,告訴其13 歲的學生乙如果想要考試加分,就與其性交,乙受到引誘,所以同意了甲的要求。依照實務見解,在討論各種競合可能性之後,甲應論以何罪?
(A) 強制性交罪
(B) 乘機性交罪
(C) 利用權勢性交罪
(D) 對於未滿14 歲之男女為性交罪
解析
(A) 錯誤。乙係受引誘而同意,甲並未使用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
(B) 錯誤。乘機性交以被害人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為要件,乙的意識清楚。
(C) 錯誤。利用權勢性交罪固可能該當,但與未滿十四歲之人性交的規定屬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D) 正確。乙年僅十三歲,法律不承認其對性行為的有效同意;在未違反其意願的情形下與未滿十四歲之人性交,應論以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2 題
23.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中,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
(A) 醫師甲為女病患乙手術時,趁乙麻醉後昏迷時,當場見色心喜,以其手指插入乙之陰道滿足自己性慾
(B) 神棍甲告知前來問卦之乙女,若不與其性交,將被小鬼纏身,乙信以為真,任由甲以陰莖插入乙之陰道
(C) 甲以手指沾上自己之精液,強行插入乙女之口腔內
(D) 甲女強行以其舌頭插入乙男之口腔,欲與乙男舌吻
解析
(A) 錯誤。被害人係因麻醉而處於不知抗拒的狀態,且該狀態非甲所造成,應論以乘機性交罪。
(B) 正確。以將遭鬼神加害的說詞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屈從,屬強暴脅迫以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甲以性器進入被害人性器,成立強制性交罪。
(C) 錯誤。以性器以外的身體部位進入他人「口腔」不在性交的定義之內,該行為應論以強制猥褻罪。
(D) 錯誤。舌頭並非性器,強行舌吻不該當性交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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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3 題
24. 有關妨害風化罪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然為猥褻行為,如非出於供人觀覽之意圖,即不成立公然猥褻罪
(B) 於賓館性交易時為嫖客脫衣陪酒,不構成公然猥褻罪
(C) 意圖營利而公然為猥褻行為者,成立加重公然猥褻罪
(D) 公然陳列或播放猥褻影像者,成立公然猥褻罪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然猥褻須有供人觀覽的意思,否則不成立。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於賓館房間內為特定嫖客服務,欠缺公然性。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意圖營利而公然為猥褻行為者,加重其刑。
(D) 正確。公然陳列或播放猥褻影像,處罰依據是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猥褻物品的規定,並非以身體動作為內容的公然猥褻罪。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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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4 題
25. 有關刑法第240 條、第241 條和誘、略誘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 甲欲與A 性交,乃將A 略誘帶至某旅館,甲隨即請知情的B 代為看管A,B 乃依甲的指示看管A,因略誘行為已結束,B 不會與甲成立略誘罪之共同正犯
(B) 母親意圖使未滿7 歲之子女脫離父親親權之行使,而未經父親同意,將該子女帶往他地以阻隔父親行使親權者,仍可能成罪,不因母親同有親權而受影響
(C) 甲在略誘A 的期間中,因A 想要逃跑,甲遂出言恐嚇:「如果你敢跑走,我會揍你」,甲不會另外成立恐嚇罪
(D) 所謂和誘,係指被誘人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者而言;如果違反被誘人之意思,而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則為略誘
解析
(A) 正確。略誘罪是繼續犯,於被誘人仍處於行為人實力支配的期間,犯罪行為尚未終了;B知情而依指示看管,屬中途加入而成立共同正犯。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父母之一方使子女脫離他方親權的行使者,仍可能成罪,不因其同有親權而免責。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略誘期間為維持支配狀態所為的恐嚇,為略誘罪所吸收。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和誘指被誘人知悉目的而同意;違反其意思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者為略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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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5 題
26. 有關賭博罪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於自家住宅等非公眾得出入之處所賭博,不成立刑法第266 條之犯罪
(B) 年節時與家人小賭怡情,即使公然為之,亦不成立犯罪
(C) 以網際網路方式賭博財物,不成立犯罪
(D) 提供自家住宅供人賭博,意圖借抽頭賺取利益者,成立犯罪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賭博罪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自家住宅不該當。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罰。
(C) 正確。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方法賭博財物者,法律明定與在公共場所賭博同其處罰。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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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6 題
27. 關於傷害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刑法第278 條「重傷」之標準,乃是以傷害初始之檢驗狀況為準
(B) 若聚眾鬥毆時,在場助勢之人與實行傷害行為之行為人間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時,才能成立聚眾鬥毆罪
(C) 刑法第286 條之凌虐行為不以長期性、持續性、多次性為必要
(D) 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罪之間,以受傷處是否為致命部位為其區別基準
解析
(A) 錯誤。是否構成重傷,應以治療終結後所回復的狀態為判斷基準,而非受傷初始的檢驗結果。
(B) 錯誤。在場助勢之人正因與下手者無犯意聯絡才另設處罰;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即應論以傷害罪的共同正犯。
(C) 正確。凌虐重在以違反人道的方式使他人身心遭受痛苦,其認定著眼於行為的性質與強度,不以長期、持續或多次為必要。
(D) 錯誤。殺人與傷害致死的區別在於行為人有無殺人的故意,受傷部位是否致命僅為認定故意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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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7 題
28. 有關妨害自由罪章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甲因乙擋其財路,遂郵寄含有子彈之郵包予乙,成立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安罪
(B) 甲乙鄰居發生爭執,甲氣不過,遂大罵乙「我詛咒你不得好死」,成立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安罪
(C) 警員甲持偽造公文書向檢察官乙騙取拘票,拘提丙,導致丙因受訊問,歷經一日始獲諭知請回,就自由法益之保護,甲成立刑法第134 條、第302 條第1 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D) 甲趁乙洗澡時,將其衣物取走,使乙無法離開澡堂,成立刑法第302 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寄送子彈是以加害生命身體的事恐嚇他人,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B) 正確。「詛咒不得好死」訴諸的是鬼神或命運,並非行為人所能支配實現的惡害,不足以構成本罪的恐嚇。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應依加重規定論處。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取走衣物使人無法離開澡堂,是以間接方式剝奪行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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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8 題
29. 有關刑法誹謗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 依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B) 刑法上的誹謗罪跟公然侮辱罪雖均足以使他人之社會評價受到損害,但「誹謗」乃是針對具體事實為指摘或傳述;而「侮辱」則是抽象謾罵或嘲弄
(C) 本於憲法平等原則,行為人就其所指摘之事,不論是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或利用記者會傳播,查證義務均應相同,而無高低之分
(D) 甲於1 月1 日在A 所居住的大樓大廳張貼誹謗A 之大字報,且一直到該年底均未撕下,A 在甲張貼當日即見聞此事,但遲至同年10 月1 日始提告訴,雖然誹謗的文字圖畫繼續存在,A 之提告已逾告訴期間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不能以誹謗罪相繩。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誹謗須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公然侮辱則為抽象的謾罵嘲弄。
(C) 正確。查證義務的高低應視言論的散布方式、影響範圍與被指述者的身分而定;透過記者會向不特定多數人傳播者,所應盡的查證義務顯高於私下閒談。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之時起算,張貼行為既已完成,文字繼續存在不使期間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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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9 題
30. 有關妨害性自主罪章,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對未滿7 歲之人為性交,一律成立刑法第222 條第1 項加重強制性交罪
(B) 對7 歲以上未滿14 歲之人為合意性交,成立刑法第227 條第1 項與幼年人性交罪
(C) 行為人明知被害人酒量不佳,故意對被害人灌酒,使其泥醉而陷入意識模糊狀態,進而與之性交,成立刑法第225 條第1 項乘機性交罪
(D) 甲、乙共謀對丙為強制性交,約定由甲壓制丙,由乙對丙為性交行為,甲、乙皆成立刑法第222 條第1 項加重強制性交罪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對未滿七歲之人為性交,因其全然欠缺同意能力,實務論以加重強制性交罪。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人為合意性交,論以與幼年人性交罪。
(C) 正確。乘機性交以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非行為人所造成」為前提;行為人故意灌酒使被害人泥醉,該狀態即為其所製造,應論以強制性交罪。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二人以上共同實施者,均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不因分工不同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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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0 題
31. 成年人甲、乙、丙與13 歲的丁共同謀議進入某豪宅行竊,其中甲負責竊盜的謀議與計畫,而僅由乙、丙、丁前往現場行竊。犯罪當日,甲在家中等待,乙、丙、丁前往目標現場,由乙負責在豪宅門口把風,丙、丁則入內行竊,於竊得大筆財物後,坐上乙接應的車輛離去,並回到甲家中由四人均分所得贓款。本案關於是否符合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結夥三人以上」加重竊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應計入結夥人數
(B) 乙應計入結夥人數
(C) 丙應計入結夥人數
(D) 丁應不計入結夥人數
解析
(A) 正確。結夥三人以上以「在場共同實行」之人為計算基礎;甲僅在家等待而未到場,雖為共同正犯,仍不計入結夥人數。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乙在門口把風並駕車接應,屬在場參與,應計入。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丙入內行竊,自應計入。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丁年僅十三歲而無責任能力,不計入結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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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1 題
32. 有關甲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構成刑法第332 條強盜結合罪?
(A) 甲為避免其所竊得之物遭被害人乙奪回,在行竊當場將乙殺死
(B) 甲壓制乙,欲對乙為性交卻未果,憤而起意拔取乙配戴的鑽石戒指,據為己有
(C) 甲在強盜乙的財物後,立即縱火燒燬乙的鄰居丙所有房屋以轉移眾人焦點,而得以順利逃離現場
(D) 甲強押乙至山區後,壓制乙並從乙身上奪取皮夾與金項鍊,其後又為避免遭乙指認而持刀刺瞎乙雙眼
解析
(A) 錯誤。竊盜後為防護贓物而當場施強暴,以強盜論;其後故意殺人,成立強盜結合犯。
(B) 正確。結合犯的結構是「犯強盜罪『而』故意犯特定重罪」,須以強盜為基礎行為;本件是強制性交未遂在先、另行起意強取財物在後,順序顛倒且性交並未既遂,不成立強盜結合罪。
(C) 錯誤。強盜後為脫免逮捕而放火燒燬他人住宅,該當強盜結合放火的類型。
(D) 錯誤。強盜後為避免指認而刺瞎被害人雙眼,該當強盜使人受重傷的結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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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2 題
33. 甲至市集購買蔬果,見乙蕃茄攤販正進行蕃茄裝箱促銷活動,分別有裝滿新臺幣(以下同)360 元與600 元兩種蕃茄價格,甲見乙忙碌,遂偷將高價蕃茄先裝進箱子,最後將低價蕃茄鋪於表面,乙結帳時並未察覺,即以360 元計價。依實務見解,甲應論以何罪?
(A) 竊盜罪
(B) 搶奪罪
(C) 強盜罪
(D) 詐欺罪
解析
(A) 錯誤。蕃茄是甲自行裝箱並經攤販結帳交付,非乘人不知而竊取。
(B) 錯誤。搶奪須乘人不備公然掠取,本件並無此情形。
(C) 錯誤。強盜須施以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本件全無強制手段。
(D) 正確。甲以低價蕃茄鋪面掩蓋高價蕃茄,使攤販陷於錯誤而以低價結帳並交付,屬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成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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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3 題
34. 下列敘述甲透過犯罪所取得者,何者無法成為刑法第349 條第1 項贓物罪的行為客體?
(A) 甲順手從路邊牽走未上鎖之A 所有腳踏車
(B) 甲持槍至銀樓壓制老闆A 後取得的金項鍊
(C) 甲綑綁並毆打遲不還款的債務人A,A 因而轉帳返還所欠款項
(D) 甲謊稱A 所持有的真正古董花瓶為贗品,並要求A 贈與該花瓶給自己,A 信以為真,乃將該花瓶贈與甲
解析
(A) 錯誤。竊得的腳踏車是財產犯罪所得之物,屬贓物。
(B) 錯誤。強盜所得的金項鍊為贓物。
(C) 正確。A所轉帳者本即其應清償的欠款,甲並未因此取得不法所有的財物;且轉帳所生者為存款債權而非有體物,均不該當贓物罪的客體。
(D) 錯誤。以詐術使人贈與而取得的花瓶,是詐欺所得之物,屬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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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4 題
35. 甲教唆友人乙,趁鄰居丙上班時前往丙家偷竊財物,乙乃聽從其建議,於某日侵入住宅竊取相機、電腦,乙於得手後,將相機贈送甲以表達感謝,甲決定收下該相機。依實務見解,甲之刑責為何?
(A) 甲僅成立刑法第349 條第1 項收受贓物罪
(B) 甲成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C) 甲成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與收受贓物罪,二罪數罪併罰
(D) 甲成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與收受贓物罪,二罪想像競合
解析
(A) 錯誤。甲教唆他人竊盜,其教唆行為本身即應論罪,不能僅論收受贓物。
(B) 正確。甲教唆乙侵入住宅竊盜,成立加重竊盜罪的教唆犯;其後收受該竊得的相機,屬對同一法益侵害的利用行為,為前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
(C) 錯誤。收受贓物是不罰(共罰)的後行為,不生數罪併罰。
(D) 錯誤。兩者為前後兩個行為,本非一行為,亦不成立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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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5 題
36. 關於卷證獲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被告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B) 被告之代理人於審判中不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亦不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C) 告訴人之代理人於審判中不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亦不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D) 自訴人之代理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解析
(A) 錯誤。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的影本,並非得逕行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
(B) 錯誤。被告的代理人準用辯護人的規定,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重製或攝影。
(C) 錯誤。告訴代理人為律師者,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或攝影。
(D) 正確。關於辯護人閱卷權的規定,於自訴人的代理人準用之;故自訴代理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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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6 題
37. 甲涉嫌投票受賄罪,收受1,000 元賄賂,承諾會支持特定候選人。甲因家境清寒,在檢察官偵查階段並未選任辯護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若甲為低收入戶,當其向檢察官聲請指定辯護時,檢察官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辯護
(B) 若甲為原住民時,檢察官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辯護
(C) 若甲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檢察官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辯護
(D) 若檢察官聲請羈押甲,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甲辯護
解析
(A) 正確。偵查中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的情形,限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等法定事由;低收入戶是「審判中」得聲請指定辯護的事由,不在偵查中應通知之列。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應通知法扶指派律師。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因身心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者,同應通知法扶指派律師。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採強制辯護,未選任者審判長應為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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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7 題
38.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通知書之記載,如同拘票應記載事項,包含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B) 若司法警察(官),因情況急迫而有必要時,臨時以電話、親自登門或其他方式,告知案由後請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亦屬合法
(C) 司法警察(官)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不具直接強制效果,犯罪嫌疑人得依其自由意思決定是否到場接受詢問,或到場後隨時均可自由離去
(D) 犯罪嫌疑人收到通知書到場接受詢問後,縱其身心未受拘束,司法警察(官)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1 項踐行告知義務
解析
(A) 正確。司法警察並無逕行拘提的權限,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通知書不生如傳票般記載「得命拘提」的效果。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情況急迫而有必要時,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告知案由後請其到場。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通知不具強制力,受通知人得自由決定是否到場及何時離去。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開始詢問前仍應踐行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等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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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8 題
39. 關於拘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
(B)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如非必要,不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拘提
(C)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時,因線民供述,認為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即得逕行拘提之
(D) 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司法警察(官)如非必要,不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拘提。
(C) 正確。逕行拘提以「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等法定情形並具情況急迫為要件;僅憑線民供述即拘提,欠缺法定依據。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拘提由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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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9 題
40. 甲毆打乙之配偶丙,經警當場以現行犯逕行逮捕,甲供出受乙教唆,警方通知後乙拒絕到場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係教唆甲實施傷害罪之現行犯,警方得逕行逮捕之
(B) 乙被甲指為教唆犯罪者,係準現行犯,警方得逕行逮捕之
(C) 乙教唆甲犯告訴乃論之罪,犯告訴乃論之罪之人,不得以現行犯逕行逮捕
(D) 乙不得依現行犯或準現行犯逕行逮捕
解析
(A) 錯誤。現行犯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乙並未於現場被發覺犯罪。
(B) 錯誤。準現行犯限於被追呼為犯罪人,或持有兇器贓物、身上露有犯罪痕跡而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共犯的指述不使其成為準現行犯。
(C) 錯誤。是否告訴乃論之罪與得否以現行犯逮捕無關。
(D) 正確。乙既非現行犯亦不符準現行犯的法定情形,警方不得逕行逮捕,僅得依法通知或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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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0 題
41. 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殺人案件之被告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法院訊問甲後,僅因認其涉犯殺人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即裁定羈押
(B) 檢察官請求法院限制或禁止甲及其辯護人獲知卷證時,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以維護甲在訴訟上的防禦權
(C) 法官訊問甲時,檢察官應到場陳述聲請羈押理由及提出必要證據
(D) 法官訊問甲時,原則上毋庸辯護人在場
解析
(A) 錯誤。縱為重罪,仍須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不得僅以犯重罪為由羈押。
(B) 正確。檢察官請求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卷證者,應到場敘明理由並具體指明限制或禁止的範圍,使法院得以審查,並兼顧被告的防禦權。
(C) 錯誤。法官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理由並提出證據,並非一律應到場。
(D) 錯誤。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採強制辯護,辯護人原則上應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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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1 題
42. 甲因販賣毒品案件遭到通緝,被警員乙於實施臨檢時緝獲,於逮捕之際,乙對甲之身體、衣物等處進行搜索。在此過程中,乙聽聞甲自稱其小客車停在約五百公尺外的停車場,乙遂將甲上銬並搭上警車,帶往該停車場欲搜索甲之小客車。關於甲可否拒絕乙搜索其小客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不得拒絕。此為甲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依法乙得實施附帶搜索
(B) 不得拒絕。甲仍有可能將犯罪相關物證藏匿於車上,有附帶搜索之必要
(C) 可以拒絕。因為該小客車不在逮捕之現場,且非甲可立即觸及之處所,不符合附帶搜索之要件
(D) 可以拒絕。因為甲並非因現行犯逮捕,不得為附帶搜索
解析
(A) 錯誤。附帶搜索所及的交通工具,限於被逮捕人於逮捕當時所在或可立即觸及者。
(B) 錯誤。可能藏有證物並非擴張附帶搜索空間範圍的理由,該情形應循搜索票或其他法定途徑。
(C) 正確。附帶搜索的目的在防止被逮捕人取用武器或毀滅證據,範圍限於其身體及立即可觸及的處所;停放在五百公尺外停車場的車輛顯已逾越,甲得拒絕。
(D) 錯誤。逮捕通緝犯同得為附帶搜索,本件不合法的理由在於範圍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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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2 題
43. 司法警察官乙因接獲線報指稱甲於自宅內經營賭場,遂帶隊前往一探究竟。抵達甲宅後,按門鈴並出示證件、告知來意,取得甲之同意後,乙帶隊進入其住宅內搜索。雖查無經營賭場之相關事證,惟在離去前,乙瞥見甲之窗戶花檯上種有多株大麻,遂將該批植物予以扣押。關於搜索、扣押等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扣押大麻植栽之作為,係屬「另案扣押」
(B) 先前經同意之搜索既已結束,則不得再為任何搜索或扣押,此舉為違法搜索、違法扣押
(C) 司法警察官未持搜索票,屬無令狀之搜索,故不得為另案扣押
(D) 種植大麻之部分,既未發動偵查也未經起訴,則無扣押之必要性
解析
(A) 正確。乙係經同意而合法進入搜索,於過程中一目瞭然地發現屬違禁物的大麻植栽;此為實施搜索時發現的另案應扣押之物,得予扣押。
(B) 錯誤。在合法搜索的過程中偶然發現他案證物,法律明定得予扣押,並非違法。
(C) 錯誤。另案扣押不以持有搜索票為前提,經同意搜索同有適用。
(D) 錯誤。大麻為違禁物,不問是否已發動偵查,均有扣押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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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3 題
44.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下取得之證據,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權衡法則?
(A) 審判長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86 條第2 項之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
(B) 犯罪嫌疑人身心未受拘束之情形下,司法警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5 條之告知義務
(C) 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司法警察未立即停止詢問
(D) 法院違法未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於勘驗時到場
解析
(A) 錯誤。違反拒絕證言權的告知義務,法律未設專門的排除規定,其證據能力依權衡法則判斷。
(B) 錯誤。犯罪嫌疑人身心未受拘束時的告知義務違反,同適用權衡法則。
(C) 正確。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而違反選任辯護人等告知規定者,法律設有專門的證據排除規定,並僅於「違背非出於惡意且陳述出於自由意志」時例外容許,屬獨立的規範,不再適用權衡法則。
(D) 錯誤。未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到場的勘驗筆錄,其證據能力依權衡法則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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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4 題
45. 甲、乙兩人共同闖入便利商店行搶,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審理過程中,店員證稱:「案發當時,聽到共犯一人高喊甲的名字,催促離開」。若以店員供述證明當時呼叫之對象為甲,乃屬傳聞證據
(B) 審理過程中,甲之友人證稱:「甲曾請託其作偽證稱:案發時甲在其住處睡覺」。若以甲之友人之供述作為甲不在場係屬虛偽之證明,乃屬傳聞證據
(C) 審理過程中,乙之友人證稱:「乙曾邀約:一起到該便利商店行搶」。若以乙之友人供述證明乙曾邀約共同犯案,乃屬傳聞證據
(D) 審理過程中,乙證稱:「案發當時,甲曾向店員喊:拿錢來,不然砍下去喔」。若以乙之供述證明甲脅迫店員,非屬傳聞證據
解析
(A) 錯誤。店員就其親自聽聞的現場情狀作證,屬原始證據;該呼喊能否據以認定在場者為甲,是證明力的問題。
(B) 錯誤。甲的請託本身即為待證的言語行為,證人就其親自聽聞者作證,非傳聞。
(C) 錯誤。乙的邀約同為待證的言語行為,用以證明邀約曾經發生而非其內容真實,非傳聞。
(D) 正確。甲的喊話本身即構成脅迫的實行行為,該供述用以證明「甲曾說出此語」這項言語行為的存在,而非借用其內容的真實性,不屬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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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5 題
46. 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就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被告甲之警詢自白,未訊問甲有關該份筆錄的證據能力之意見,甲也未主動表示意見。甲於審判程序才抗辯該份警詢自白係出於刑求所致,並提出驗傷單為證。依實務見解,法院對甲之抗辯是否應依職權調查?
(A) 否。當事人關於證據能力之意見,應於準備程序表示;甲遲至於審判程序才提出抗辯,發生失權效,法院毋庸依職權調查
(B) 是。甲主張警詢自白係出於刑求,並已提出驗傷單為證,依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第2 項但書,法院為發現真實並維護被告之利益,自應依職權調查
(C) 否。有關刑求抗辯之調查,屬於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事項,而非法院職權調查事項
(D) 是。但法院得於調查其他犯罪事實之證據後再行調查
解析
(A) 錯誤。自白的任意性攸關被告的基本權保障,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事項,不生失權效。
(B) 正確。被告主張自白係出於刑求並提出驗傷單等具體證據者,法院為發現真實並維護被告的利益,應依職權調查其自白是否具任意性。
(C) 錯誤。任意性的證明固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但不因此免除法院依職權調查的義務。
(D) 錯誤。自白任意性的有無應優先於其他證據調查,不得留待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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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6 題
47. 甲駕車搭載前未婚妻乙返家途中肇事逃逸,警方通知乙作證,詢問時未命其具結,亦未告知得拒絕證言,乙遂詳細說明案發經過。審判中,檢察官以乙之警詢筆錄舉證甲有罪,甲之辯護人聲請法院傳喚乙作證,乙到庭後卻表示記憶已經模糊了,不太記得甲有無肇事。法院遂以乙之警詢筆錄作為認定甲有罪之證據之一,依實務見解,其採證是否合法?
(A) 不合法。因為員警未命乙具結,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
(B) 不合法。因為員警未告知乙得拒絕證言,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
(C) 合法。因為員警詢問乙之程序合法,且其陳述出於真意,相對於審判中之不一致陳述,其警詢陳述經證明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故有證據能力
(D) 合法。因為員警詢問乙之程序合法,且其陳述出於真意,乙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警詢筆錄即有證據能力
解析
(A) 錯誤。警詢中的證人本不生具結的問題,未命具結並不影響其陳述的證據能力。
(B) 錯誤。乙為甲的「前」未婚妻,兩人間已無得拒絕證言的身分關係,未為告知並無違法。
(C) 正確。警詢程序合法且陳述出於真意;乙於審判中表示記憶模糊而與警詢陳述不符,該警詢陳述若經證明具有較可信的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即有證據能力。
(D) 錯誤。乙並非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而是表示記憶模糊,屬前後陳述不符的情形,其法律依據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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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7 題
48. 甲對乙提出傷害罪之告訴,惟檢察官偵查終結作成不起訴處分,甲不服聲請再議,惟遭上級檢察機關以無理由駁回。關於甲對此請求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甲可以直接向管轄法院提起自訴
(B) 甲可以在接受上開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後10 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管轄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C) 此時不起訴處分已經確定,甲在現行法之下,並無任何救濟管道
(D) 再議駁回之處分,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之一,得以訴願之方式救濟之
解析
(A) 錯誤。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原則上不得再行自訴。
(B) 正確。聲請再議經駁回者,告訴人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C) 錯誤。現行法設有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救濟途徑,並非全無管道。
(D) 錯誤。再議駁回的處分屬刑事程序上的決定,不循訴願途徑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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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8 題
49. 甲因涉嫌與跨國境詐欺集團之人共犯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嫌,已被羈押。甲之辯護人與甲接見時,替甲傳遞教其他人避罪的紙條予詐欺集團之人。檢察官認此有串證之虞,是否可直接命令看守所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甲接見或互通書信?
(A) 可以,檢察官偵查中對此有強制處分權
(B) 原則上不可以,檢察官必須向法院聲請核發限制書,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24 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
(C) 原則上不可以,檢察官必須向法院聲請核發限制書,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3 日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
(D) 一律不可以,檢察官僅得向法院聲請核發限制書
解析
(A) 錯誤。限制辯護人與羈押被告的接見或通信,涉及辯護權的核心,屬法官保留事項。
(B) 正確。偵查中檢察官認有限制的必要者,應聲請該管法院核發限制書;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的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管法院補發,法院認不應准許者應予撤銷。
(C) 錯誤。所定的陳報期間為二十四小時,並非三日。
(D) 錯誤。法律就急迫情形設有先行處分的例外,並非一律不得先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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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9 題
50. 甲向法院自訴乙對其涉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法院審理中,甲具狀撤回對乙之自訴,法院應如何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認撤回合法,為不受理判決
(B) 認撤回合法,以行政報結,並由書記官將撤回自訴事由通知被告
(C) 認撤回不合法,繼續審理
(D) 認撤回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解析
(A) 錯誤。撤回既不合法,即無從據以為不受理判決。
(B) 錯誤。自訴的撤回不合法者,訴訟繫屬並未消滅,不得逕以行政報結。
(C) 正確。自訴的撤回以「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為限;詐欺取財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甲的撤回不生效力,法院應繼續審理。
(D) 錯誤。撤回不生效力者,法院逕予續行審理即可,無庸另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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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0 題
51. 檢察官從報上得知甲接受專訪時表示曾於10 年前,因不堪乙苦苦哀求,幫一心尋死的乙注射毒藥,檢察官於簽准分案後,命檢察事務官進行案情分析及擬定偵查策略,乙之妻丙亦在報紙得知上開消息後,立即委請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甲犯加工自殺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
(B) 本件已開始偵查,丙依法不得提起自訴
(C) 甲所涉及之加工自殺罪係已得乙之囑託,且乙之遺書亦清楚表示「不得為難甲」,故丙因不得與乙明示之意思相反,而不得提起自訴
(D) 本件檢察官雖已得知有犯罪嫌疑,命檢察事務官進行相關案情分析,尚未開始偵查,故丙雖提起自訴在後,仍得為之
解析
(A) 錯誤。被害人死亡者,得由其配偶提起自訴;丙為乙的配偶,形式上具有自訴權。
(B) 正確。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例外僅限告訴乃論之罪。加工自殺罪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既已分案並指揮檢察事務官偵辦,丙即不得再提起自訴。
(C) 錯誤。自訴權是法律賦予配偶的獨立訴追權能,不受被害人生前意思的拘束。
(D) 錯誤。檢察官簽准分案並命檢察事務官進行案情分析與偵查策略的擬定,已屬開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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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1 題
52. 甲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 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檢察官命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須得被告之同意
(B) 檢察官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須得被害人同意
(C) 緩起訴期間屆滿後,未經撤銷時,本案仍無實質確定力
(D) 緩起訴期間,被害人得提起自訴
解析
(A) 正確。緩起訴所命的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等負擔,因課予被告財產上的義務,法律明定須得被告同意,並得為執行名義。
(B) 錯誤。向被害人道歉的負擔所須取得者是被告的同意,而非被害人的同意。
(C) 錯誤。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法定情形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具實質確定力。
(D) 錯誤。同一案件既經檢察官開始偵查並為緩起訴處分,被害人不得再行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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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2 題
53. 法院依據國民法官法完成審理程序後,進入評議階段,經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針對案情進行討論後,經評議有罪者五票(含一票職業法官),無罪者四票(含兩票職業法官)。此時合議庭應如何處理?
(A) 應為無罪判決
(B) 適用國民法官法之案件均為重大刑事案件,合議庭應為一致決
(C) 審判長應向國民法官提示審理過程中之特定重要證據,請國民法官重新審酌
(D) 因有罪認定已取得多數票,且包括一名職業法官,因此審判長可以結束評議程序,並由合議庭作成有罪判決
解析
(A) 正確。有罪的認定須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為之;九人合議庭須六票,本件有罪僅五票,未達門檻,應為無罪判決。
(B) 錯誤。國民法官法採加重多數決,並未要求一致決。
(C) 錯誤。評議未達門檻即應為無罪判決,法律並無提示重要證據要求重新審酌的程序。
(D) 錯誤。五票未達三分之二的法定門檻,不得作成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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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3 題
54. 下列何種情形,被告未到庭,法院不得逕行審判?
(A) 被告心神喪失或因疾病不能到庭,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
(B) 應諭知有期徒刑之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案件
(C)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
(D)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得僅由代理人到庭之案件
解析
(A) 錯誤。被告因心神喪失或疾病不能到庭而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B) 正確。簡式審判程序以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的陳述為前提,且須於審判中踐行相關程序,本質上要求被告到庭,法院不得於其未到庭時逕行審判。
(C) 錯誤。法院認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D) 錯誤。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被告得委任代理人到場,本人無庸親自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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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4 題
55. 對於法院形式判決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 通姦罪判決確定後,通姦罪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並自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檢察總長就原因案件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應諭知免訴
(B) 個案非屬我國刑法適用法效力範圍時,法院應諭知不受理
(C) 無管轄權之自訴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D) 免訴、不受理與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所適用的處罰規定經宣告違憲失效者,非常上訴審應改判免訴。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個案不在我國刑法效力範圍者,欠缺追訴權,應諭知不受理。
(C) 正確。公訴案件諭知管轄錯誤時應同時諭知移送管轄法院;但自訴案件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於管轄法院。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免訴、不受理與管轄錯誤的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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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5 題
56.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審判長指定一人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下列關於準備程序受命法官得為訴訟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詢問檢察官起訴範圍及是否要變更起訴法條
(B) 被告主張警詢自白係遭警察刑求,受命法官遂於準備庭中勘驗被告於警詢中之錄音光碟
(C) 被告主張證人警詢筆錄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受命法官當庭裁定證人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並曉諭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到庭
(D)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受命法官仍可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釐清起訴範圍及是否變更起訴法條,屬準備程序應處理的事項。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就自白任意性的爭執勘驗警詢錄音,屬準備程序中受命法官得為的調查。
(C) 正確。證據能力有無的認定攸關審判基礎,應由合議庭以裁定為之;受命法官不得於準備程序中單獨裁定某項證據無證據能力。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受命法官仍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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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6 題
57. 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向法院聲請於審判期日調查證人甲後,法院得知甲將於近日被派往倫敦分公司任職,應無法於審判期日出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法院應駁回調查證人甲之聲請
(B) 法院逕行傳喚甲,並不待當事人到場直接訊問
(C) 法院不傳喚甲,直接以偵查中筆錄作為書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
(D) 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先行訊問甲,並應行交互詰問程序
解析
(A) 錯誤。證人預料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正是提前訊問的事由,不構成駁回聲請的理由。
(B) 錯誤。期日前訊問證人仍應通知當事人、辯護人到場,不得逕行訊問。
(C) 錯誤。偵查中筆錄屬傳聞證據,不得逕以書證方式取代證人的到庭陳述。
(D) 正確。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並應通知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到場,使其得行交互詰問,以保障詰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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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7 題
58. 檢察官起訴被告於民國109 年間同時持有A、B 二把改造手槍,涉想像競合犯非法持有手槍1 罪嫌。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持有A 槍有罪,持有B 槍部分則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第二審法院駁回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維持第一審法院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非法持有手槍罪係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檢察官就第二審判決全部都可以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受任何限制
(B) 被告僅對第二審有罪部分上訴,檢察官未上訴,上訴範圍不及於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C) 被告僅對第二審有罪部分上訴,檢察官未上訴。第三審如認被告上訴有理由,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將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併同發回第二審更為審理
(D) 僅檢察官對第二審有罪部分上訴,依上訴不可分原則,及於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第三審法院應全部審理
解析
(A) 錯誤。上訴範圍受上訴人聲明的拘束,並非全部當然移審。
(B) 正確。對判決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的部分固視為亦已上訴,但該有關係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即屬之,不隨被告的上訴而移審。
(C) 錯誤。該部分既不在上訴範圍內,第三審自無從併予發回。
(D) 錯誤。檢察官若僅就有罪部分上訴,效力同樣不及於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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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8 題
59. 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第二審法院判處相關罪刑後,甲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然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理由後補」。第二審法院收受甲提出之上訴書狀後,應如何處理,最為正確?
(A) 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則以裁定駁回上訴
(B) 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則以判決駁回上訴
(C) 毋庸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直接以判決駁回上訴
(D) 毋庸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直接送最高法院審判
解析
(A) 錯誤。上訴理由的補提有法定的二十日期間,原審法院無庸另行裁定命補正。
(B) 錯誤。原審法院對此既不命補正,亦無以判決駁回的權限。
(C) 錯誤。以未提出上訴理由為由駁回上訴,屬第三審法院的權限。
(D) 正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上訴人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原審法院無庸裁定命補正,於期間屆滿後即應將卷證送交第三審法院,由第三審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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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9 題
60. A 因使用GPS 追蹤器調查他人行蹤,一審法院判決A 有罪,二審法院認原審判決適用法條有誤,撤銷後亦改判有罪。A 上訴第三審,第三審法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關於本件之非常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檢察總長為被告利益,應以第三審程序判決為對象提起非常上訴
(B) 檢察總長應以第二審實體判決為對象提起非常上訴
(C) 檢察總長得以最高法院法律見解已有變更作為非常上訴理由
(D) 非常上訴採強制辯護制度,A 未選任辯護人者,應由審判長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解析
(A) 錯誤。第三審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為的程序判決本身並無違法,非非常上訴的對象。
(B) 正確。第三審既以程序上不合法駁回上訴而未為實體審查,確定的實體判決即為第二審判決;非常上訴應以該判決為對象。
(C) 錯誤。非常上訴以判決違背法令為要件,最高法院法律見解的嗣後變更不屬之。
(D) 錯誤。非常上訴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並非採強制辯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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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0 題
61. 關於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依照專業倫理應遵守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但應該避免參加政治活動,也不可以在上班以外的時間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何政黨、政治團體
(B) 檢察官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媒體報導之內容與偵查案件事實不符而有澄清之必要時,得經所屬機關首長授權,對外就案情為必要之說明
(C) 律師先受房屋租約雙方委任,擔任某租賃契約之見證人。嗣後,律師受該出租人委任向該承租人起訴請求返還系爭租賃物,其受委任毋庸取得該承租人之同意
(D) 提升專業能力為法律人重要的基本倫理,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均負有從事在職進修之義務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官應保持政治中立,不得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政黨與政治團體。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媒體報導與事實不符而有澄清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授權為必要說明。
(C) 正確。律師曾為租約雙方擔任見證人,即對雙方均負有忠實與保密義務;其後受一方委任對他方起訴,屬同一事件的利益衝突,非經該他方同意不得受任。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均負有在職進修以維持專業能力的義務。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1 題
62. 法官甲及法官乙為夫妻關係,服務於同一法院。法官甲審理承租人A 主張終止租約,請求出租人B 返還押租金之爭議。言詞辯論期日,對於A 與B 間是否繼續存在租賃關係之爭點,當庭致電法官乙(另案承辦A 與B 間給付租金事件)詢問其對於系爭爭點之心證,並以該心證作為勸諭和解之基礎。法官甲之行為是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A) 違反,因為法官甲、乙既為配偶關係,不應分別承辦相關案件,應屬當然迴避事由
(B) 違反,因為法官甲當庭致電法官乙,逕依法官乙之認定作為和解基礎,易使當事人對於法官審判獨立性產生疑慮
(C) 不違反,因為法官甲用心良苦,係為避免兩案見解歧異,產生裁判矛盾之風險
(D) 不違反,因為法官甲基於便民措施,目的乃為促成和解,減少訟源
解析
(A) 錯誤。配偶分別承辦相關的不同案件並非法定的當然迴避事由。
(B) 正確。法官應本於自己的調查與心證獨立判斷;當庭致電他案承辦法官並逕以其心證作為勸諭和解的基礎,使當事人合理懷疑裁判係受他人意見左右,違反審判獨立與公正的外觀要求。
(C) 錯誤。避免裁判歧異的正途是依訴訟法上的程序處理,不得以私下探詢他案法官心證替代。
(D) 錯誤。促成和解的良善目的不能正當化損及審判獨立外觀的作法。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2 題
63. 甲法官擔任刑事審判工作多年,經驗豐富著有聲譽,獲某大學邀聘講學,甲即合法申報,並獲機關首長許可後兼職授課。下列行為何者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A) 甲於授課內容批評最高法院之確定判決見解錯誤,重大影響當事人權利
(B) 甲應邀參加學校期末聚餐,席間並與多名學生合影。嗣後學生乙將合影照片張貼於社群媒體,並標註甲之司法公職身分
(C) 甲於授課過程中,學生A 因家族成員之民事糾紛涉訟,向甲請教相關法律問題。經甲詢問案情後即於課堂答覆A,並提供具體之法律意見及訴訟策略
(D) 甲選擇由某出版社為其出版之著作,以之作為課程教材,並商請出版社以七折特別價惠價出售給修課學生
解析
(A) 錯誤。於教學場合就確定判決的見解為學術上的評析與批評,屬言論與學術自由的範疇。
(B) 錯誤。參加校內聚餐並合影屬正常的教學社交,學生事後張貼並標註身分非法官所能控制。
(C) 正確。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就特定人的具體訟爭案件提供法律意見及訴訟策略,已逾越教學的範圍而近似提供法律服務,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D) 錯誤。以自己著作為教材並爭取優惠價格售予學生,未使自身獲取不當利益,尚未違反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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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3 題
64. 甲法官與其夫乙為某航空公司貴賓會員,某日在使用機場貴賓室時,乙因故摔倒受傷,甲法官當場表明法官身分揚言提告,航空公司依甲當場之要求,隔日派員至甲之辦公室商談和解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法官如係利用下班時間為之,並未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B) 甲法官如獲乙授權談判,並未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C) 甲法官表明法官身分,利用辦公處所進行私人事務之行為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D) 甲法官所為係行使其法定權利,並未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解析
(A) 錯誤。是否於下班時間為之,不影響其表明法官身分並利用辦公處所處理私務的違失。
(B) 錯誤。獲配偶授權談判仍不能正當化以法官身分施壓及使用辦公處所的行為。
(C) 正確。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身分為自己或他人爭取私人利益,亦不得以辦公處所處理私人事務;甲當場表明法官身分揚言提告並要求對方至辦公室商談,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D) 錯誤。行使民事上的權利本身固然正當,但行使的方式不得挾其職務身分或濫用公務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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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4 題
65. 關於法院首長對於所屬法官進行職務監督時,下列何者非屬法院首長職務監督的處分樣態?
(A) 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
(B) 糾正法官不當言行
(C) 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
(D) 命令移轉法官審理中之個案,改由其他法官審理
解析
(A) 錯誤。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屬法定的職務監督處分。
(B) 錯誤。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屬法定的職務監督處分。
(C) 錯誤。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屬法定的職務監督處分。
(D) 正確。個案的分配與審理屬審判核心,職務監督不得及於此;命移轉審理中的個案改由他人承辦,將直接侵害審判獨立與法定法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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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5 題
66. 甲、乙、丙、丁四人為大學同學,甲為執業律師,乙、丙、丁於民國105 年間擔任檢察官,惟丙於109年轉任律師,並與甲合夥經營律師事務所,甲於111 年和A 女結婚。下列何者違反檢察官倫理?
(A) 丙轉任律師時,乙和丁基於同事情誼,具名致送花籃書寫「開幕致慶」
(B) 乙出席甲和A 的婚宴時,包禮金3,000 元給甲
(C) 甲律師、乙檢察官同時擔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申訴委員
(D) 乙出席甲和A 的婚宴時,丙當時擔任乙承辦案件中被告B 的辯護人,且婚宴中乙與丙、B 同桌,因屬正常社交,乙繼續用餐至婚宴結束
解析
(A) 錯誤。同事轉任時致送賀禮花籃,屬一般社交禮俗的範圍。
(B) 錯誤。婚宴禮金三千元未逾正常社交禮俗的程度。
(C) 錯誤。律師與檢察官同時擔任機關的申訴委員,屬依法令兼任的職務,本身不生倫理問題。
(D) 正確。丙為乙承辦案件中被告B的辯護人,乙與丙、B同桌共餐足使人對其職務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乙知悉後應即迴避離席,繼續用餐至散席已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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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6 題
67. 甲檢察官偕同書記官、法醫外出執行相驗屍體外勤任務,於現場相驗完畢後,已逾中午用餐時間,下列何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之要求?
(A) 為求方便且有助於檢、警聯繫,甲檢察官與共同前往相驗書記官、法醫,接受報驗之轄區司法警察招待用餐
(B) 甲檢察官自行出錢,就近請書記官、法醫便餐
(C) 甲檢察官自行前往他處用餐,請報驗之轄區司法警察招待書記官、法醫便餐
(D) 甲檢察官與所率書記官、法醫,均不可接受報驗之轄區司法警察招待用餐,但可接受相驗之家屬付費訂餐
解析
(A) 錯誤。接受轄區司法警察的招待,將使外界對檢警關係的公正性產生疑慮。
(B) 正確。由檢察官自行出資請同行的書記官與法醫用餐,未接受任何與職務有關者的餽贈或招待,不違反倫理規範。
(C) 錯誤。自己迴避而仍讓所率同仁接受招待,實質上仍是接受與職務有關者的招待。
(D) 錯誤。接受相驗家屬付費訂餐,同樣是接受案件關係人的招待,更不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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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7 題
68. 為端正檢察官風紀、促使檢察官嚴守辦案程序、遵守檢察官倫理規範,對違反之檢察官有懲戒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檢察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
(B) 檢察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因一行為不二罰,不得再予以懲戒
(C) 法官與檢察官性質不同,法官之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檢察官之懲戒由法務部下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理
(D) 檢察官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不分情節輕重,均應付個案評鑑,認有懲戒之必要者,得移送懲戒
解析
(A) 正確。同一行為已受懲戒判決確定者,不得再予懲戒;此為一事不再理在懲戒程序上的表現。
(B) 錯誤。懲戒是基於職務關係所為的內部制裁,與刑罰、行政罰的性質不同;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C) 錯誤。檢察官的懲戒同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並非由法務部所設的人事審議委員會審理。
(D) 錯誤。違反倫理規範情節輕微者得不付評鑑,並非一律應付個案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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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8 題
69. 律師之執行職務行為,下列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A) 擔任詐欺罪之刑事案件之辯護人,與被告約定若獲無罪判決,以詐欺所得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作為後酬
(B) 代理原告起訴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約定若勝訴,原告應以該不動產價值之十分之一作為後酬
(C) 代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在訴訟進行中,受讓該土地所有權
(D) 代理妻起訴同時請求離婚及離婚後之剩餘財產,並約定全部勝訴後,以法院判決剩餘財產金額之百分之十作為後酬
解析
(A) 錯誤。刑事案件不得就結果或成效約定後酬,且以犯罪所得比例計酬更屬不當。
(B) 正確。禁止約定後酬的範圍限於家事、刑事案件及少年事件;一般民事財產權訴訟得於合理範圍內約定成功報酬。
(C) 錯誤。律師不得受讓當事人間系爭的權利或標的。
(D) 錯誤。離婚及剩餘財產分配屬家事事件,不得約定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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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9 題
70. 當事人A 委任甲律師進行民事訴訟,訴訟進行中,A 要求甲律師將卷宗資料全部影印一份給A,甲律師應如何處理?
(A) 訴訟還在進行中,不可以影印給A,要等到訴訟終結之後才可以影印給A
(B) 甲律師自己寫的狀紙以及法院筆錄可以影印給當事人,對造律師的狀紙則必須先取得對造律師同意才可以影印
(C) 甲應該依照A 的要求將卷宗內的資料全部影印給A
(D) 甲律師自己寫的狀紙可以影印給當事人,但法院筆錄及對造律師的狀紙要取得法院及對造律師同意才可以影印給A
解析
(A) 錯誤。委任人隨時得瞭解事務處理的狀況,不以訴訟終結為前提。
(B) 錯誤。卷內文書均屬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所取得,無須經對造律師同意。
(C) 正確。受任人負有報告義務,應將委任事務進行的狀況據實報告;卷宗內的資料本即為處理該委任事務所收受,當事人請求提供影本者,律師應予提供。
(D) 錯誤。法院筆錄與對造書狀均已合法送達於當事人一方,提供影本無須另經法院或對造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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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0 題
71. 有關利益衝突之敘述,下列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A) A 曾委託甲律師處理其對B 之請求禁止B 侵害A 之專利權訴訟事件。該案件終結後,第三人C 委託甲律師對A 提起分割某不動產之訴訟
(B) A 與B 原為夫妻,後協議離婚,A 委請甲律師擔任離婚協議書之見證人。後A 與B 因離婚協議書約定事項發生爭議,B 委任甲律師對A 提起訴訟
(C) 甲律師曾受A 公司委任對於董事B 的競業禁止事項出具意見。甲後來接受B 的委任,對A 公司請求停止執行關於B 的競業禁止之董事會決議
(D) 甲律師聘僱乙律師,甲允許乙自行接案。若乙律師受當事人A 之委任,甲得同時接受同一案件對造B 的委任
解析
(A) 正確。前案為專利侵害訴訟且已終結,與其後C所委任的不動產分割訴訟在事實與法律關係上均無實質關連,亦不涉及前案所獲知的機密資訊,不生利益衝突。
(B) 錯誤。曾為離婚協議書的見證人而對雙方負有義務,其後受一方委任對他方就該協議起訴,屬同一事件的衝突。
(C) 錯誤。曾為公司就特定董事的競業禁止出具意見,其後轉而代理該董事對公司起訴,係就同一事項兩面代理。
(D) 錯誤。同一事務所的律師分別受對立雙方委任,利益衝突並不因受僱律師得自行接案而解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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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1 題
72. 甲律師擔任A 公司之法律顧問,因而得知A 公司所推出的金融商品其實是一個詐欺騙局,會讓投資大眾遭受重大的財產損失。其後,甲律師終止與A 公司的委任關係。在某次參加大學同學聚會時,甲律師的同學乙談到想要投資A 公司的該金融商品,甲可不可以警告乙該商品其實是一個詐欺騙局?
(A) 可以,A 公司推出的金融商品是會造成乙財產重大損害的犯罪行為,可以揭露
(B) 不可以,律師應該為當事人保守秘密,絕對不可以洩漏
(C) 不可以,因為金融詐欺只會造成財產損害,沒有危害到生命或身體
(D) 如果甲律師還是A 公司的顧問就不可以,現在已經不是顧問,應該就可以
解析
(A) 正確。保密義務設有例外:為避免或減輕因委任人的犯罪行為所導致他人財產上的重大損害,律師得於必要範圍內揭露。該金融商品既為詐欺騙局而將使投資人受重大財產損害,甲得警告乙。
(B) 錯誤。保密義務並非絕對,法定的例外情形下得予揭露。
(C) 錯誤。例外事由不以生命、身體的危害為限,重大財產損害亦包括在內。
(D) 錯誤。委任關係終止後保密義務仍然存續,得否揭露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定的例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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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2 題
73. 某大學法律系甲教授擔任A 及B 兩人間工程承攬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仲裁判斷有利於A。不久,甲教授便離開教職,從事律師工作。B 因不服該仲裁結果,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訟,A 欲聘請甲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仲裁判斷結果有利於A,甲可以受任擔任A 之訴訟代理人,因其熟悉案情,有助於維護A 之權益
(B) 甲律師先前擔任仲裁人,即使得A 與B 之同意,甲律師仍不得在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訟中擔任A 之訴訟代理人
(C) 因A 聘請甲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時,等同A 已認可並接受該利害衝突,故甲律師接受委任未違反律師倫理
(D) 甲不可接受委任,因其未得仲裁協會同意
解析
(A) 錯誤。曾參與該事件的裁斷者,其後為一造擔任訴訟代理人,將嚴重動搖程序的公正性。
(B) 正確。曾於同一事件擔任仲裁人者,不得再受該事件當事人的委任;此種衝突涉及程序公正的制度性要求,非當事人的同意所能解免。
(C) 錯誤。當事人的委任並不等同於對此種衝突的有效同意。
(D) 錯誤。此項限制與仲裁協會是否同意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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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3 題
74. 甲是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乙為事務所的受僱律師。乙為求勝訴,私下會見已委任律師之對造當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之行為有助於當事人勝訴,縱使違反其他法令,但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B) 委任人是委任甲處理案件,乙只是甲的受僱律師,乙之行為不影響甲的律師倫理義務
(C) 乙律師知道對造已委任律師,不應該私下會見對造
(D) 因乙為甲所僱用,甲不得將此事通知乙所屬之律師公會進行懲戒程序
解析
(A) 錯誤。有助於勝訴不能作為違反倫理規範的正當化事由。
(B) 錯誤。合夥人對事務所內律師的執業行為負有監督義務,不因其為受僱律師而免責。
(C) 正確。相對人已委任律師者,律師不得未經其律師同意而逕與該相對人本人接觸洽談案情。
(D) 錯誤。知悉所屬律師違反倫理規範者,得依規定向律師公會反映,並非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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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4 題
75. 甲律師受僱於某事務所並被指派承辦當事人A 的案件,因為甲律師即將離職,受僱於另一事務所,甲律師就向A 說明因只有他最清楚案情,希望A 能夠與原事務所終止委任,繼續由甲律師承辦。甲律師之行為有沒有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A) 有,受僱律師離職時不能夠促使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受任人
(B) 沒有,律師業務的競爭本來就各憑本事,除非甲律師有惡意詐欺脅迫之行為,否則要求並促使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法之所許
(C) 如果這個案件真的只有甲律師瞭解,甲律師可以促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如果原事務所還有其他律師瞭解案情就不可以
(D) 如果甲律師新任職的事務所同意就可以,不同意就不行
解析
(A) 正確。受僱律師離職時,應將案件妥為交接,不得利用職務上所建立的信賴關係,促使當事人終止與原事務所的委任而改委任自己。
(B) 錯誤。律師業務的競爭仍受倫理規範的節制,主動勸使當事人轉委任自己屬不當招攬。
(C) 錯誤。是否僅有該律師瞭解案情,並非判斷得否勸誘轉委任的標準。
(D) 錯誤。新任職事務所是否同意,與該行為是否違反倫理規範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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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5 題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80 題
1.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B)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C) 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消滅時效自為行為時起算
(D) 請求權罹於時效,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因請求而中斷時效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夫妻間的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時效不完成。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以不行為為目的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自違反不行為義務而為行為時起算。
(D) 正確。請求權雖已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請求返還;該給付有法律上原因,不成立不當得利。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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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 題
2. 乙為甲之意定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意定代理與委任不可分
(B) 乙以甲之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使甲間接與丙發生買賣之效力
(C) 乙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雖未以本人甲之名義為之,但有為本人之意思,此項意思為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稱為隱名代理
(D) 乙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雖未以本人甲之名義為之,但有為本人之意思,此項意思為相對人明知者,亦構成直接代理
解析
(A) 錯誤。代理權的授與是獨立的單獨行為,與其基礎的委任關係得分別觀察,二者並非不可分。
(B) 錯誤。以本人名義所為的代理,其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並非間接發生。
(C) 正確。代理人未以本人名義而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但具有為本人的意思,且該意思為相對人所明知或可得而知者,學理上稱為隱名代理,實務肯認其發生代理的效力。
(D) 錯誤。直接代理是以本人名義為之;本項所述情形學理上仍歸類為隱名代理,且其要件包括相對人「可得而知」,本項的界定並不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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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 題
3. 甲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將其所有之A 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嗣後,乙因財務困窘,未能依約給付價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B)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行為效力未定
(C) 甲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乙主張返還A 屋,應經輔助人同意
(D) 甲對乙提起民事訴訟,應經輔助人同意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不動產的處分,未經輔助人同意者效力未定。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的物權行為同須輔助人同意,未經同意者效力未定。
(C) 正確。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單純的權利主張,並非法律所列舉須經輔助人同意的行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的行為能力原則上不受限制。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為訴訟行為是法律明定須經輔助人同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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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 題
4. 甲將A 屋出租於乙,乙與其配偶丙及子女丁住於A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承租人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A 屋,如因承租人乙之配偶丙應負責任之事由,致A 屋毀損時,乙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B) 因乙之輕過失導致A 屋失火而毀損時,甲得對乙主張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C) 乙依約定之方法對A 屋為使用收益致有毀損,無須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D)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責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賃物,並就同居人應負責的事由負同一責任。
(B) 正確。租賃物因承租人的「重大過失」致失火毀損者,承租人始負賠償責任;該規定同時限制侵權責任的成立,故輕過失失火者不負責。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依約定方法使用收益所生的變更或毀損,承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租賃物有應由出租人修繕的必要時,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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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 題
5. 下列關於雙方或自己代理禁止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僅適用於意定代理,不及於法定代理
(B) 甲父贈與A 地於二歲之子乙,甲父得代理其子乙與自己訂立有效之贈與契約
(C) 甲贈與秘書乙A 地一筆,乙代理甲辦理移轉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該移轉登記效力未定
(D) 甲未經出賣人乙與買受人丙之許諾,代理雙方訂立A 地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無效
解析
(A) 錯誤。禁止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的規定,於意定代理與法定代理均有適用。
(B) 正確。該禁止規定旨在防止代理人的利益衝突而損及本人;贈與使本人純獲法律上利益,並無利害衝突之虞,故父得代理未成年子女與自己訂立贈與契約。
(C) 錯誤。移轉所有權登記係專為履行既存的贈與債務,屬法律明定的例外,並非效力未定。
(D) 錯誤。違反雙方代理禁止者屬無權代理,其法律行為效力未定,經本人承認即生效力,並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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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 題
6. 下列關於法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法人對於其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僅由法人單獨負賠償責任
(B) 董事代表法人與他人訂立之契約,由法人單獨負擔履約與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C) 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原則上由法人與該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D) 法人之代理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法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解析
(A) 正確。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的損害,應「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並非由法人單獨負責。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董事代表法人締約者,契約當事人為法人,履約與債務不履行責任由法人自負。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者,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責。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過失者,債務人應與自己的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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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 題
7. 甲畫家受監護宣告,在心智清醒時,將代理權授與乙,讓乙代理銷售甲之畫作。假設乙無過失不知甲受監護宣告,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甲之畫作交付於善意無過失之丙。詎料甲之監護人拒絕承認乙之代理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是善意無過失,故可以善意取得甲之畫作
(B) 甲在心智清醒時授與乙代理權,該授權有效
(C) 乙縱使無過失,仍然須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D) 乙因非故意,所以無須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
(A) 錯誤。乙係以甲的「代理人名義」為法律行為,屬無權代理而非無權處分;無權代理經拒絕承認即確定不生效力,不生善意取得的問題。
(B) 錯誤。甲既已受監護宣告,即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為的授權行為無效,不因當時心智清醒而異。
(C) 正確。無代理權人以他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經本人拒絕承認者,對於善意的相對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責任為法定的無過失責任,不以無權代理人有故意過失為要件。
(D) 錯誤。該賠償責任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乙不得以非出於故意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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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 題
8. 甲為避免債權人之強制執行,遂將名下之A 地與乙通謀虛偽訂立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名下。乙去世後,由其子丙繼承A 地,並辦理登記完畢。嗣後丙將該地出租於丁,並設定普通抵押權於戊。丙、丁及戊皆善意不知上述通謀虛偽情事。下列何人得主張民法第759 條之1 登記公信力之保護?
(A) 僅丁一人
(B) 僅戊一人
(C) 丁及戊
(D) 丙、丁及戊
解析
(A) 錯誤。丁取得的是租賃權,屬債權關係而非經登記的物權變動,不受登記公信力的保護。
(B) 正確。登記公信力的保護,以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為要件;戊因信賴登記而取得並登記抵押權,符合該要件。
(C) 錯誤。丁欠缺物權變動登記,不在保護之列。
(D) 錯誤。丙係因繼承而取得,屬非因法律行為的取得,不受登記公信力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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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8 題
9. 乙自稱其為甲之代理人,將甲之高級音響出售於丙,於收受約定價金後,交付該音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為無權代理,其以甲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B) 丙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確答是否承認
(C) 丙得善意取得該音響之所有權
(D) 僅於丙不知乙無代理權時,丙得於甲承認前撤回其法律行為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乙自稱代理人而無代理權,其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
(C) 正確。乙是以甲的名義締約,屬無權「代理」而非無權處分;善意取得以讓與人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之物為前提,本件無其適用。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相對人於本人承認前得撤回,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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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9 題
10. 50 歲之某甲於民國(下同)99 年12 月1 日出國自助旅行,未如期返家,其配偶乙到處打聽遍尋不著,至100 年1 月7 日仍音訊全無,乙於107 年6 月1 日向法院聲請對甲為死亡宣告,法院於107 年12 月1 日對甲為死亡宣告,該裁定於107 年12 月21 日確定,甲被推定死亡之時間為何?
(A) 107 年1 月1 日
(B) 107 年1 月7 日
(C) 107 年12 月1 日
(D) 107 年12 月21 日
解析
(A) 錯誤。一月一日並非失蹤期間的起算日,亦非該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B) 正確。死亡宣告以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時為準,而該時點應為法定失蹤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本件至一〇〇年一月七日仍音訊全無,自該日起算七年期間,其最後日終止之時即為一〇七年一月七日。
(C) 錯誤。裁定作成之日並非推定死亡之時。
(D) 錯誤。裁定確定之日同非推定死亡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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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0 題
11. 下列何種契約,其標的雖陷於自始客觀不能,仍為有效?
(A) 特定物之買賣契約
(B) 債權買賣契約
(C) 不動產租賃契約
(D) 動產贈與契約
解析
(A) 錯誤。特定物於訂約時已滅失者,屬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無效。
(B) 正確。權利的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縱該債權自始不存在,契約仍屬有效,僅生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而已。
(C) 錯誤。租賃物於訂約時已不存在者,給付自始不能,契約無效。
(D) 錯誤。贈與標的於訂約時已滅失者,同屬自始客觀不能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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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1 題
12. 甫上高中16 歲之甲,為上學之便,逕以父母給予之壓歲錢向自行車行老闆乙購買新臺幣8,000 元之自行車一台。雙方達成合意後,乙為製作售後服務卡,並登錄消費者資料時,始發現甲原來尚未成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B) 甲係以允許處分之財產購買自行車,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C) 甲購買自行車上學,非屬依其年齡及身分之日常生活所必需,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D) 若甲之法定代理人知悉後,認以自行車上學過於危險,為保護未成年人之利益,得撤銷甲、乙間之買賣契約
解析
(A) 錯誤。以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的財產所為的行為,無須另行取得同意,契約有效。
(B) 正確。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的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的能力;甲以父母給予的壓歲錢購車,該買賣有效。
(C) 錯誤。本件的有效依據在於允許處分的財產,不必再論是否屬日常生活所必需。
(D) 錯誤。契約既已有效成立,法定代理人並無事後撤銷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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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2 題
13. 甲向乙表示願以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購買其所有之A 車,並支付乙10 萬元定金,但乙隔日卻後悔不賣了。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乙已收受定金,視為雙方買賣契約成立
(B) 定金為不要物之從契約,雙方約定即可成立
(C) 因乙之反悔不賣,甲得請求乙給付20 萬元
(D) 乙僅須返還甲10 萬元,即可後悔不賣
解析
(A) 錯誤。交付定金者,法律的效果是「推定」契約成立,並非視為成立。
(B) 錯誤。定金契約以定金的交付為要件,屬要物性的從契約。
(C) 正確。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者,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所受的定金;乙受領十萬元定金而反悔,應返還二十萬元。
(D) 錯誤。乙僅返還原額並不足夠,應加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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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3 題
14. 下列關於民法第425 條之1 租賃關係推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不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時,推定在土地受讓人與房屋所有權人間,有租賃關係存在
(B) 該條規定於移轉之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亦有其適用
(C) 該條規定之土地上之房屋,須有相當之價值
(D) 該條規定,適用於其增訂前發生之事實
解析
(A) 正確。該條的適用前提是土地及其上房屋「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後讓與致異其所有人;土地與房屋自始分屬不同人者,並無該推定的適用。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實務認該條於未辦保存登記的違章建築亦有適用。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所稱房屋須有相當的經濟價值,始有保護的必要。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該條屬既存法理的明文化,於增訂前發生的事實亦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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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4 題
15. 甲居住於臺南市,向高雄市之乙購買乙所有之A 車,約定於5 月5 日交付,但乙因事未於當日依約交付。嗣後發現A 車於5 月6 日毀於高雄市發生之火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火災為通常事變,甲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B) 不可歸責於乙,乙依民法第225 條規定免除責任
(C) 甲得依民法第226 條有關給付不能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D) 乙不負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
(A) 錯誤。火災雖屬事變,但債務人於遲延中對因不可抗力所生的損害仍應負責。
(B) 錯誤。給付不能發生於遲延之後,乙不得主張不可歸責而免責。
(C) 正確。乙未依約於五月五日交付而陷於給付遲延,其後標的物於遲延中滅失;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的損害亦應負責,故該給付不能屬可歸責於乙,甲得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D) 錯誤。乙已陷於給付遲延,自應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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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5 題
16. 下列關於要約與要約引誘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要約僅得向特定人為之,要約引誘,則得對不特定人為之
(B) 甲建商在報上刊登廣告宣傳將在臺北車站附近推出新建案,此則廣告屬要約引誘
(C) 設置自動販賣機陳列商品標價販售,係為要約
(D) 要約引誘是一種意思通知
解析
(A) 正確。要約不以向特定人為之為必要,向不特定人所為而內容確定並具受拘束意思者,仍為要約(如自動販賣機的設置)。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建案的宣傳廣告通常僅在誘引他人向其為要約,屬要約引誘。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設置自動販賣機陳列標價商品,內容確定且有受拘束的意思,屬要約。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要約引誘不生法律上的拘束,性質上屬意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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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6 題
17. 甲委託乙依其身高及需求,設計製作一套工作桌椅。甲乙之契約屬於下列何種類型?
(A) 委任契約
(B) 買賣契約
(C) 僱傭契約
(D) 承攬契約
解析
(A) 錯誤。委任以處理事務為內容,重在事務的處理而非一定結果的完成。
(B) 錯誤。買賣以移轉既存財產權為內容,本件重在依甲的身高需求「製作」。
(C) 錯誤。僱傭以提供勞務本身為目的,不以完成一定工作為必要。
(D) 正確。依定作人的特定需求量身製作桌椅,重在工作的完成並於完成後給付報酬,屬承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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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7 題
18. 甲將自己所有之A 牌機車贈與乙,乙表示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贈與為單獨行為
(B) 甲於贈與成立後,若事後反悔,在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原則上得撤銷甲與乙間之贈與
(C) 甲與乙之贈與經公證後,在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甲得撤銷贈與
(D) 贈與之物如有瑕疵,贈與人原則上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解析
(A) 錯誤。贈與須經受贈人允受,是雙方行為的契約,並非單獨行為。
(B) 正確。贈與物的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此係考量贈與的無償性而賦予贈與人反悔的機會。
(C) 錯誤。經公證的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不得撤銷。
(D) 錯誤。贈與物或權利有瑕疵者,贈與人原則上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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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8 題
19. 甲為古畫修復師,承接乙博物館古畫修復工程。由於古畫修復需要特殊材料,因此,雙方約定,由甲提供材料協助古畫修復,並於工作完成時給付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古畫修復師承接古畫修復工程,屬承攬契約
(B) 甲縱使提供材料致古畫價值提升,依約乙仍保有其所有權
(C) 由於甲以自己材料修復古畫,該材料已與古畫附合,且經甲之加工,致古畫價值倍增,則甲取得古畫之所有權
(D) 如甲乙間之修復契約不成立時,因甲提供材料修復古畫,該材料與古畫附合,故古畫可視為主物,古畫所有權屬於乙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修復古畫重在工作的完成,屬承攬契約。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依契約約定,材料的投入不影響乙對古畫的所有權。
(C) 正確。本件是材料附合於古畫,古畫為可視為主物者,其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且雙方既有承攬契約的約定,甲並不因施作而取得古畫所有權。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縱契約不成立,依附合的規定仍由主物古畫的所有人乙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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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9 題
20. 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二子丙、丁,皆未成年。甲因車禍死亡,甲生前是家中唯一經濟來源,甲之父母戊、己同住。甲還有從小感情就很好未婚同住但已有固定工作之妹妹庚。下列關於肇事者侵權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女對肇事者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B) 丙與丁得對肇事者請求扶養費用之賠償
(C) 庚因甲之過世對肇事者請求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
(D) 戊、己得向肇事者請求餘命期間之扶養費損害賠償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配偶為法律明定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人。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被害人對之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得請求扶養費的賠償。
(C) 正確。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者,法律明定為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兄弟姊妹不在其列,庚不得請求慰撫金。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受被害人扶養的父母,得就其餘命期間的扶養費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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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0 題
21. 甲乙丙丁四人與A 約定負連帶責任,向A 借用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其內部分擔比例為2:2:5:1。嗣後,A 免除甲分擔部分之債務後,對乙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並全部獲償。乙向其他連帶債務人求償時,因丙破產毫無財產可為清償時,乙得向何人分別求償多少金額?
(A) 對甲求償160 萬元、對丁求償80 萬元
(B) 對甲求償100 萬元、對丁求償100 萬元
(C) 對丁求償133 萬元(四捨五入)
(D) 對丁求償50 萬元
解析
(A) 錯誤。一百六十萬元與八十萬元並非依內部分擔比例所應得的數額。
(B) 正確。分擔額為甲一百萬、乙一百萬、丙二百五十萬、丁五十萬。免除甲的分擔部分後債務減為四百萬並由乙清償;乙自己分擔一百萬,其餘三百萬得求償。丙不能償還的二百五十萬,由乙、甲、丁按二比二比一分擔,各為一百萬、一百萬、五十萬(免除的甲仍應分擔)。故乙得向甲求償一百萬,向丁求償其分擔的五十萬加上五十萬,共一百萬。
(C) 錯誤。此一計算漏未將已免除的甲納入分擔不能償還部分的範圍。
(D) 錯誤。五十萬僅為丁自己的分擔額,未計入其應分擔的丙不能償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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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1 題
22. 2024 年3 月1 日,甲於報紙上刊登一則廣告,表示在同年3 月10 日前能答出其所出之數學難題,將給付新臺幣(下同)2 萬元報酬作為獎勵。乙、丙、丁先後在不同地方解出正確答案。乙最先完成解答,但丙最先通知甲完成解答,甲檢視答案為正確後,立即匯出報酬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若甲於刊登廣告之翌日,未有人提出解答前,得無條件撤回廣告
(B) 乙有報酬請求權,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交付所受領之2 萬元報酬
(C) 乙、丙、丁得向甲請求平分報酬
(D) 甲必須再對乙支付報酬,不得拒絕。惟甲得事後對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報酬
解析
(A) 錯誤。廣告定有完成行為的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甲不得無條件撤回。
(B) 正確。數人先後分別完成行為者,由最先完成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廣告人善意給付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義務消滅。故乙為權利人而甲已免責,乙得向受領報酬的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C) 錯誤。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者,限於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的情形。
(D) 錯誤。甲既為善意給付,其報酬給付義務已消滅,不須再對乙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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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2 題
23.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 萬元,丙與乙訂立保證契約,擔保該借款債務之履行。下列關於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對乙因借款契約所生之抗辯,丙不得主張之
(B) 丙不得以甲對乙之債權主張抵銷
(C) 若乙對甲起訴請求返還借款,其對丙基於保證契約所生之債權,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D) 縱丙拋棄先訴抗辯權,仍得於乙就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乙拒絕清償
解析
(A) 錯誤。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保證人均得主張之。
(B) 錯誤。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的債權主張抵銷。
(C) 正確。基於保證債務的從屬性,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其他中斷時效的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乙對甲起訴,對丙的保證債權同生時效中斷。
(D) 錯誤。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後,即不得再以主債務人的財產尚未執行無效果為由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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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3 題
24. 甲向乙購買乙使用2 年之A 手錶,該錶之表面有輕微刮傷,惟乙於締約時故意不告知甲,雖甲於締約時已檢查看過,但於交付後始發現該瑕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對乙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B) 甲得請求乙另行交付無瑕疵之手錶
(C) 如甲因重大過失未發現手錶瑕疵,甲僅得對乙行使契約解除權
(D) 如甲因重大過失未發現手錶瑕疵,甲仍得對乙請求減少價金
解析
(A) 錯誤。表面刮傷是標的物本身品質的欠缺,屬物之瑕疵而非權利瑕疵。
(B) 錯誤。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限於種類之債;本件為使用二年的特定手錶。
(C) 錯誤。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並不以解除權為限。
(D) 正確。買受人因重大過失不知瑕疵者,出賣人原不負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在此限。乙既故意隱瞞,甲仍得依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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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4 題
25. 甲向乙購買一批貨物,該貨物之貨款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於清償期屆至後1 年,甲仍未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該貨款1 萬元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B) 若甲乙間無債權不得讓與之特約時,乙得將該1 萬元買賣價金請求權讓與於第三人丙。但非經乙或丙通知甲,對於甲不生效力
(C) 若甲乙間無債權不得讓與之特約,乙將該1 萬元買賣價金請求權讓與於第三人丙時,丙將乙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甲者,對於甲即生效力
(D) 若第三人丁與甲訂立契約承擔該1 萬元買賣價金債務,於契約成立時,該債務即由丁承擔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遲延利息依法定利率計算,但約定利率較高者從其約定。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受讓人提示讓與人所立的讓與字據者,與通知有同一效力。
(D) 正確。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並非於契約成立時即生承擔的效果。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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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5 題
26. 甲向乙無息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將其名下市值700 萬元之A 地,設定第一順位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向丙無息借款600 萬元,遂就A 地設定第二順位普通抵押權於丙。乙死亡時,甲為乙之唯一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第一順位抵押權為甲之利益,仍為存續
(B) A 地之所有權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均歸屬於甲,甲之A 地所有權因混同而消滅
(C) 丙得受完全之清償
(D) 丙從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升進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
解析
(A) 正確。同一物的所有權與其他物權歸屬一人者,其他物權原則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者不在此限。若第一順位抵押權消滅,丙將遞升為第一順位,對甲顯屬不利,故該抵押權為甲的利益而仍存續。
(B) 錯誤。混同所消滅者是位階較低的其他物權,所有權不因此而消滅。
(C) 錯誤。第一順位抵押權既仍存續,丙的六百萬元債權於扣除第一順位所擔保的五百萬元後,未必能獲完全清償。
(D) 錯誤。第一順位抵押權未消滅,丙的次序不生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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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6 題
27. 甲乃A 地所有人與A 地上之B 屋所有人,並登記為A 地所有人與B 屋所有人。B 屋左側有車庫。該車庫獨立於B 屋,但可由B 屋直通車庫。甲於民國113 年間,僅以B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用以擔保其對乙所負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借款債務與因該筆借款所生之100 萬元利息債務。甲屆期遲未清償5,000 萬元借款及100 萬元利息。下列何者不為乙之B 屋抵押權之效力所及?
(A) A 地
(B) B 屋之車庫
(C) 100 萬元利息債務
(D) 甲對乙所負之遲延利息債務
解析
(A) 正確。抵押權僅設定於B屋,其效力及於該建築物及其從物、從權利,並不及於基地A地;土地與房屋為各別的不動產。
(B) 錯誤。車庫雖獨立於主建物,但常助B屋的效用且同屬一人所有,屬從物,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C) 錯誤。抵押權所擔保者包括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的費用。
(D) 錯誤。遲延利息同在抵押權所擔保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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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7 題
28. 甲名下有一間公寓,該公寓之專有部分包括A 騎樓。詎該公寓所屬管理委員會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將A 騎樓出租並交付於善意之丙,丙搭建衣物網架,供夜市擺攤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得依所有權妨害除去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丙拆除衣物網架並交還A 騎樓
(B) 雖乙、丙間之租約有效,但甲得向丙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C) 對甲而言,丙占用A 騎樓乃善意之無權占有人
(D) 甲得向乙請求返還其出租A 騎樓所收取租金之不當得利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甲為所有人,得請求丙除去妨害並返還騎樓。
(B) 正確。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的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的使用收益;丙既屬善意,其所受的使用利益即非無法律上原因,甲不得向丙請求相當租金的不當得利。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乙無權出租他人的專有部分,丙對甲為善意的無權占有人。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乙無權處分他人之物而受有租金利益,甲得向乙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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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8 題
29. 甲、乙、丙、丁共有市價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A 地,應有部分均等,約定A 地由丙管理。嗣後,丙對甲、乙、丁表示變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復和平、公然、繼續占有A 地達20 年。之後,甲因需錢孔急,各向乙、丁借款50 萬元,甲並就其應有部分設定同額之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下同)於乙、第二次序抵押權於丁。乙死亡時,甲為乙之唯一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之抵押權因混同而消滅,丁則遞升為第一次序抵押權人
(B) 丙得請求登記為A 地之地上權人
(C) 甲得僅以其應有部分已達半數為由,主張A 地由其管理
(D) 甲應按其對於乙所負債務數額,由甲之應繼分內扣還
解析
(A) 錯誤。抵押權與所有權同歸甲一人,但若使其消滅將使丁遞升而不利於甲,故該抵押權為甲的利益仍存續,丁不遞升。
(B) 正確。丙原以管理人身分占有,嗣後向其他共有人表示變為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而占有,其占有性質已變更;和平、公然、繼續占有逾二十年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C) 錯誤。甲的應有部分僅四分之一,未達半數,不得以此主張變更管理方法。
(D) 錯誤。扣還的前提是有其他繼承人可資分割;甲既為乙的唯一繼承人,其對乙所負的債務因混同而消滅,不生扣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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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9 題
30. 甲好意順道駕車載送其同事乙返家,途中不慎與對向由丙駕駛之車輛互撞。經鑑定結果,就此交通事故之發生,甲之過失比例為30%、丙之過失比例為70%。因該事故而受傷住院治療月餘之乙,於請求甲、丙賠償其因此所受損害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得對丙請求賠償全部損害
(B) 乙得對甲請求賠償全部損害
(C) 乙僅得對甲、丙分別請求賠償按其過失比例之損害
(D) 乙請求丙賠償全部損害時,丙得主張乙應承擔甲之過失,故僅賠償乙所受損害之70%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共同侵權行為人對被害人負連帶責任,乙得對丙請求全部賠償。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基於連帶責任,乙同得對甲請求全部賠償。
(C) 正確。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對被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過失比例僅是加害人內部求償的分擔依據,被害人得對任一人請求全部賠償,不受比例限制。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實務上有認好意同乘的駕駛人就乘客而言居於使用人的地位,加害人得據以主張與有過失而減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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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0 題
31. 甲、乙、丙、丁、戊公同共有A 車,並分別共有B 地與未辦保存登記之C 屋,應有部分均等。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處分A 車共有物,得經甲、乙、丙三人同意行之
(B) B 地設定農育權,得經甲、丙、丁三人同意行之
(C) 改良B 地,得經丙、丁、戊三人同意行之
(D) 簡易修繕C 屋,得由乙單獨為之
解析
(A) 正確。A車為公同共有,其處分及其他權利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的同意,三人同意並不足夠。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共有土地設定農育權,依土地法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行之。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改良屬共有物的管理,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過半數的同意行之。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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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1 題
32. 甲為A 地所有人,乙為B 地所有人,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A 地與B 地相鄰。甲於A 地上建築C 屋,因測量有誤,致C 屋有部分位於B 地之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若乙於C 屋建築時明知該屋越界,則乙於C 屋建成1 年後,請求甲拆除C 屋越界建築之部分,有理由
(B) 若乙知甲越界建築時即向甲提出異議,則法院不得斟酌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命甲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除
(C) 若乙於C 屋建成之時,方知甲越界建築且即時提出異議,則乙得請求甲拆除越界建築
(D) 若甲故意越界建築,乙於C 屋建築時明知此事,但並未即向甲提出異議,則乙請求甲拆除C 屋越界建築之部分,無理由
解析
(A) 錯誤。鄰地所有人明知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者,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B) 錯誤。縱鄰地所有人已即時異議,法院仍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的移去或變更。
(C) 正確。土地所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越界建築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始受限制;乙於建成之時方知並即時異議,即無該限制的適用,得請求移去越界部分。
(D) 錯誤。該限制以越界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為前提;甲既屬故意越界,即不受保護,乙仍得請求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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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2 題
33. 甲名下有A 地及A 地上之B 屋,甲於民國113 年2 月僅以A 地設定典權於乙,詎B 屋於同年7 月因豪雨土石流致全部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間原本推定之租賃關係,於B 屋滅失後歸於消滅
(B) 甲乙間原本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於B 屋滅失後歸於消滅
(C) B 屋因土石流而滅失後,乙之典權即歸於消滅
(D) 甲乙間原本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於B 屋滅失後並未消滅
解析
(A) 正確。土地及其上建築物同屬一人而僅以土地設定典權者,推定於典權存續中,典權人與建築物所有人間有租賃關係;該租賃係為調和房地使用而設,建築物既已全部滅失,該租賃關係即失所附麗而消滅。
(B) 錯誤。僅以土地設定典權者,法律所定的效果是「推定租賃關係」,並非視為已有地上權的設定。
(C) 錯誤。典權的標的是A地,房屋滅失不影響典權的存續。
(D) 錯誤。前提即有誤,且該推定的租賃關係於房屋滅失後已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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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3 題
34. 甲將其名下之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建築房屋,約定每年地租新臺幣(下同)30 萬元,存續期間20 年。乙於A 地上建築B 屋後,為週轉資金,將該地上權與B 屋同時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均已辦畢登記。丁擅自占用A 地與B 屋放置廢棄物,致抵押標的價值減少,乙屢次勸阻無效,擬請求排除侵害,或拋棄其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丙得請求乙於所受利益之限度內,提出與減少價值相當之擔保
(B) 乙拋棄其地上權,非經丙之同意,不得為之
(C) 乙得向甲支付未到期之地租30 萬元後,拋棄其地上權
(D) 乙得訴請丁清空廢棄物、遷出B 屋並交還A 地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得請求於所受利益限度內提出相當擔保。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地上權設有抵押權者,其拋棄非經抵押權人同意不生效力。
(C) 正確。有支付地租的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固應於一年前通知或支付未到期的一年分地租;但本件地上權已設定抵押權於丙,未經丙同意仍不得拋棄,本項漏未論及此一要件。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乙為地上權人與房屋所有人,得請求無權占有的丁清除廢棄物並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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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4 題
35. 甲乃A 汽車所有人,乙經營貨運行。甲請求乙答應出借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於自己。乙告知:甲應以A 車,作為該筆10 萬元借款債務之擔保,乙始可能出借10 萬元於甲。下列關於A 汽車之可能擔保型態,何者錯誤?
(A) 甲將A 汽車所有權讓與擔保於乙
(B) 甲得以A 汽車設定抵押權於乙
(C) 甲得以A 汽車設定留置權於乙
(D) 甲得以A 汽車設定質權於乙
解析
(A) 錯誤。讓與擔保是實務承認的非典型擔保,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達成擔保目的。
(B) 錯誤。汽車得依動產擔保交易的相關法律設定動產抵押。
(C) 正確。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因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之物且其債權與該物有牽連關係而依法發生,不得由當事人以契約「設定」。
(D) 錯誤。動產質權得由當事人設定,惟須移轉占有於質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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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5 題
36.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子丙。丁男與戊女結婚後,生女庚。於甲過世,且丁、戊離婚之後,乙與丁再婚。丙與庚成年後,他們是否可以結婚?
(A) 不可以,因為丙與庚為旁系血親二親等之親屬
(B) 不可以,因為丙與庚為旁系姻親二親等之親屬
(C) 可以,因為丙與庚為旁系姻親二親等之親屬
(D) 可以,因為丙與庚既不是血親也不是姻親
解析
(A) 錯誤。丙與庚分屬不同父母所生,彼此間並無血緣關係。
(B) 錯誤。姻親限於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三種,丙與庚不在其列。
(C) 錯誤。前提有誤,二人並非姻親。
(D) 正確。丙為乙之子、庚為丁之女,乙與丁再婚僅使各自子女與繼親間成立直系姻親;丙與庚彼此既非血親,也不屬法定的三種姻親類型,並無結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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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6 題
37.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甲婚後與乙之姪女丙發生外遇,乙忿而與甲離婚,甲於離婚後與丙結婚,甲丙婚姻效力為何?
(A) 有效
(B) 無效
(C) 得撤銷
(D) 效力未定
解析
(A) 正確。丙原為甲的旁系姻親;旁系姻親的結婚限制於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後即不再適用(僅直系姻親的限制於關係消滅後仍存續),故甲丙的婚姻有效。
(B) 錯誤。姻親關係既已因離婚而消滅,該婚姻不生無效的問題。
(C) 錯誤。此種情形並非法律所定的得撤銷婚姻事由。
(D) 錯誤。婚姻的成立不生效力未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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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7 題
38. 甲男、乙女婚後生下丙男、丁男。丙男成年後與戊女結婚,生下己男。在己八歲時,某日,丙男不幸死亡,留下戊、己孤兒寡母,生活艱難。丁男經常予以關懷,遂與戊女日久生情,也與己男有良好互動。丁男得否與戊女結婚?若戊同意,丁得否收養己?
(A) 丁不得與戊結婚,亦不得收養己
(B) 丁不得與戊結婚,但得收養己
(C) 丁得與戊結婚,亦得收養己
(D) 丁得與戊結婚,但不得收養己
解析
(A) 錯誤。丁與戊為二親等旁系姻親且輩分相同,不在禁婚範圍。
(B) 錯誤。丁與戊得結婚,本項前段有誤。
(C) 正確。丁與其兄嫂戊為輩分相同的二親等旁系姻親,得結婚;丁與己為三親等旁系血親,係尊親屬收養卑親屬而輩分相當,不在收養的禁止之列,經戊同意得為收養。
(D) 錯誤。叔收養姪屬輩分相當,並無禁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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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8 題
39. 甲男乙女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有X 屋一棟,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但貸款300 萬元。婚後,甲將該房屋出租,每月租金5 萬元,並以之償還貸款,五年後清償完畢。婚後甲又以其營業所得1,000 萬元購買價值2,500 萬元之Y 屋,先向銀行貸款1,500 萬元。嗣後,甲將X 屋出賣,得款1,500 萬元,並償還銀行貸款。甲乙離婚時,乙無任何財產。乙得向甲請求多少金額剩餘財產分配?
(A) 550 萬元
(B) 600 萬元
(C) 650 萬元
(D) 700 萬元
解析
(A) 錯誤。五百五十萬元未正確計入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應加計的部分。
(B) 錯誤。六百萬元的計算漏計部分應加計或扣除的項目。
(C) 正確。甲現存婚後財產為Y屋二千五百萬元;以婚後財產(租金)清償婚前貸款三百萬元應予加計,以婚前財產(X屋價金)清償婚姻中所負債務一千五百萬元應予扣除,剩餘為一千三百萬元。乙無財產,差額一千三百萬元平均分配,乙得請求六百五十萬元。
(D) 錯誤。七百萬元的計算未正確處理清償婚後債務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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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9 題
40. 夫妻離婚時,關於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夫妻為兩願離婚時,得協議何者擔任親權人,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均可
(B) 夫妻於判決離婚時,不得協議何者擔任親權人,應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C) 關於親權人之協議不利於子女時,法院得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D) 法院得依職權,為未擔任親權人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兩願離婚時得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親權人。
(B) 正確。不論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均先依夫妻的協議定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法院才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改定。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為未任親權的一方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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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0 題
41.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與甲之寡母同住並生有二女。乙自懷孕生子後即辭職在家照顧女兒,操持家務,孝敬婆婆。婚後十年,甲有外遇,與丙女同居長達五年而不返家,丙為甲生下一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得向甲請求分居五年期間之家庭生活費用
(B) 甲為唯一有責者,但依其情形,仍有可能得向乙女提起裁判離婚之訴訟
(C) 乙女得依民法第1052 條第1 項規定,以絕對裁判離婚事由向法院請求離婚
(D) 甲乙依法為兩願離婚登記後,乙因無過失尚得向甲請求給付贍養費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依其經濟能力分擔,乙得請求分居期間的費用。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憲法法庭已認唯一有責配偶一律不得請求離婚的限制違憲,甲仍有請求的可能。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屬法定的絕對裁判離婚事由。
(D) 正確。贍養費的請求以「判決離婚」而無過失之一方陷於生活困難為要件;兩願離婚者不適用該規定。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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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1 題
42.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甲罹患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乙訴請法院裁判離婚獲准。嗣後,甲欲主張裁判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請求乙給付贍養費,是否有理由?
(A) 甲罹患精神疾病,係因己方之事由導致裁判離婚,屬於有過失之一方,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無理由
(B) 甲罹患精神疾病,並無過失,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有理由
(C) 乙對於離婚事由並無可歸責之處,屬於無過失之一方,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無理由
(D) 甲罹患精神病之過失,較諸乙主動請求離婚之過失為輕,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有理由
解析
(A) 錯誤。罹患疾病並非可歸責的過失,不能因此認甲為有過失的一方。
(B) 正確。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的贍養費;甲罹病並無過失,其請求有理由。
(C) 錯誤。給付義務不以他方有過失為前提,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
(D) 錯誤。贍養費的判斷不採過失比較,本項的理由並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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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2 題
43.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5 歲之子丙。嗣後,甲乙離婚,約定由乙獨立擔任丙之親權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對丙之親權未停止
(B) 甲因未擔任丙之親權人,故得停止支付對丙之扶養費
(C) 經甲同意時,乙得代理丙將丙出養於丁
(D) 若甲反對,乙不得代理丙出賣丙之A 屋
解析
(A) 錯誤。約定由乙獨任親權人者,甲對丙的親權即停止行使。
(B) 錯誤。扶養義務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生,不因未任親權而免除。
(C) 正確。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的同意;甲雖未任親權人,仍為丙法律上的父,其同意權不因此消滅,故經甲同意者,乙得代理丙出養。
(D) 錯誤。乙為親權人,於為子女利益的範圍內得單獨代理處分其特有財產,不以甲同意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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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3 題
44. 60 歲之甲受輔助宣告,甲有配偶乙、子女丙。下列何種情形符合民法之規定?
(A) 以遺囑指定乙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二,丙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一
(B) 乙受監護宣告,甲擔任乙之監護人
(C) 朋友丁作成代筆遺囑時,甲擔任遺囑見證人
(D) 乙留有遺囑後死亡,甲擔任乙之遺囑執行人
解析
(A) 正確。受輔助宣告之人仍有遺囑能力;乙、丙的法定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特留分各為四分之一,指定乙三分之二、丙三分之一並未侵害特留分,該指定有效。
(B) 錯誤。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不得擔任監護人。
(C) 錯誤。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D) 錯誤。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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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4 題
45. 甲中年喪妻,有乙丙丁三子。某日,甲無權代理乙,將乙之A 車出賣於善意之戊。隔日,甲因故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之無權代理行為,因乙之繼承甲而有效
(B) 乙得拒絕承認甲之無權代理行為
(C) 戊在乙未承認或拒絕甲之無權代理行為前,得撤回之
(D) 若甲之無權代理行為不生效力,乙丙丁因繼承甲而對戊,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
(A) 正確。無權代理人死亡而由本人繼承其地位者,實務認本人所承受者僅為無權代理人的責任,其本於自己地位所享有的承認與否權能不因此喪失,該無權代理行為並不當然變為有效。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乙為本人,得拒絕承認該無權代理行為。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相對人於本人承認或拒絕前得撤回其法律行為。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由其繼承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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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5 題
46. 有關民法第1149 條規定之遺產酌給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遺產酌給權人之子女得因酌給權人之死亡,而繼承請求酌給權利
(B) 受酌給人原則上應為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人
(C) 就遺產酌給之數額,僅得由法院酌給於權利人
(D) 民法明定酌給之數額,不得侵害特留分
解析
(A) 錯誤。遺產酌給請求權以受扶養的具體生活需要為基礎,具一身專屬性,不得由其子女繼承。
(B) 正確。得受酌給者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原則上須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其所受扶養因被繼承人死亡而中斷,故由遺產中酌給。
(C) 錯誤。酌給原則上由親屬會議依其受扶養的程度及其他關係決定,對其決議不服者始得聲請法院處理。
(D) 錯誤。民法並未明文規定酌給的數額不得侵害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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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6 題
47. 甲有乙丙丁戊四子,民國111 年1 月1 日甲死亡後,乙隱匿甲遺產中之一幅名畫,且丙詐害債權人己之權利而將甲之遺產毀損。假設甲之遺產不足清償己之全部債務,依民法規定,己就不足清償之部分,不得從下列繼承人之固有財產中清償?
(A) 丙與戊
(B) 丁與戊
(C) 乙與丁
(D) 丙與丁
解析
(A) 錯誤。丙意圖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已喪失限定責任的利益,債權人得就其固有財產求償。
(B) 正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的乙與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的丙,均喪失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的利益;丁與戊並無該等情事,仍享限定責任,債權人不得就其固有財產受償。
(C) 錯誤。乙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已喪失限定責任的利益。
(D) 錯誤。丙同樣喪失限定責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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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7 題
48. 甲得知妻乙懷孕,喜出望外,卻不幸執勤時因公殉職。甲之父丙因悲哀過度亦隨即病歿。丙遺有房屋一棟,其配偶已死亡,其子女除甲外,尚有甲之姐丁。丁主張應由其單獨繼承丙之房屋,有無理由?
(A) 有理由。因甲已死亡,應由丁繼承
(B) 無理由。因胎兒有代位繼承權
(C) 有理由。因丙死亡時,胎兒仍未出生
(D) 無理由。因胎兒未出生前,應由乙繼承
解析
(A) 錯誤。甲雖先於丙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仍得代位繼承。
(B) 正確。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故該胎兒得代位繼承甲的應繼分,丁不得單獨繼承。
(C) 錯誤。胎兒的權利能力就其利益的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不因尚未出生而否定。
(D) 錯誤。乙是甲的配偶而非丙的繼承人,不得繼承丙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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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8 題
49. 甲父母雙亡,有一子丙已成年。乙有一子丁,丁有一子戊已成年,長年住在國外。其後,甲與乙結婚,並收養丁為養子,但戊並不知情。乙與丙感情不睦,某日二人激烈衝突,丙竟持刀殺乙既遂,而受刑之宣告。丙服刑期間,甲丁因事故同時死亡。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A) 丙單獨繼承
(B) 丁單獨繼承
(C) 戊單獨繼承
(D) 無人可繼承
解析
(A) 錯誤。丙故意致應繼承人(甲的配偶乙)於死並受刑之宣告,當然喪失對甲的繼承權。
(B) 錯誤。丁與甲同時死亡,依法推定同時死亡而互不繼承。
(C) 錯誤。收養的效力僅及於養子女「未成年且未結婚」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戊於收養時已成年,與甲不發生親屬關係,不得代位繼承。
(D) 正確。丙已喪失繼承權,丁與甲推定同時死亡而互不繼承,戊又與甲無親屬關係,甲的父母亦已亡故,配偶乙先遭殺害,故無人得繼承甲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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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9 題
50. 甲有乙丙丁三子,乙有一子戊。甲因乙分居而給與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因丙出國而給與150 萬元,因丁結婚而給與150 萬元。乙先甲死亡。甲死亡時,留有300 萬元遺產。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A) 戊50 萬元、丙200 萬元、丁50 萬元
(B) 戊100 萬元、丙100 萬元、丁100 萬元
(C) 戊150 萬元、丙150 萬元、丁0 元
(D) 戊200 萬元、丙50 萬元、丁50 萬元
解析
(A) 正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受的贈與應予歸扣:乙(分居)與丁(結婚)各一百五十萬元加入遺產,丙因出國所受者不在歸扣之列。應繼財產六百萬元由戊(代位乙)、丙、丁三人均分各二百萬元;戊與丁各扣除已受的一百五十萬元而得五十萬元,丙則得二百萬元。
(B) 錯誤。此係未為歸扣而逕以三百萬元均分的結果。
(C) 錯誤。此一分配未正確處理歸扣後的均分與扣除。
(D) 錯誤。丙所受的出國贈與不歸扣,其應得數額不因此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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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0 題
51. 關於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民事訴訟制度應避免突襲裁判,並確立當事人之程序主體地位
(B) 法官迴避制度具有確保當事人公正程序請求權之意義
(C) 三級三審制度係憲法上司法救濟請求權之要素,不容當事人處分或立法簡化
(D) 法律安定性及個案正義,均為民事訴訟法建構制度時之基本信念,但因二者偶而會發生衝突,故有權衡之必要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避免突襲性裁判並確立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是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要求。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官迴避制度確保公正的審判組織,具落實公正程序請求權的意義。
(C) 正確。訴訟權所保障的是「有權利即有救濟」,至於審級的多寡與救濟程序的具體設計,屬立法形成的範圍;三級三審並非憲法上不可變動的要素,法律得予簡化,當事人亦得在一定範圍內合意處分。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安定性與個案正義偶有衝突,制度設計上須加以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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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1 題
52. 甲居住於臺中,乙居住於臺北,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返還借款。甲乙間之借貸契約並無合意管轄法院之約款。乙於接獲法院通知後,前往臺中地院開庭,並提出清償抗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臺中地院因被告乙為本案言詞辯論,已取得管轄權
(B) 乙於辯論終結前,聲請臺中地院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中地院於尚未辯論終結前,應移轉至臺北地院
(C) 如經臺中地院判決後,敗訴之當事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管轄錯誤為理由,廢棄原判決
(D) 如經臺中地院判決後,當事人均未上訴而確定時,敗訴之一造不得以本件確定判決無管轄權為由,提起再審之訴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被告不抗辯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發生應訴管轄。
(B) 正確。應訴管轄一經發生,該法院即取得管轄權;乙已為本案言詞辯論並提出清償抗辯,事後不得再聲請移轉管轄。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第一審法院既有管轄權,第二審自不得以管轄錯誤廢棄原判決。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管轄權既無欠缺,即不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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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2 題
53. 關於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普通法院欠缺審判權者,仍得據以為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理由
(B)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如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審判,即應審判之
(C) 普通法院認受理之事件為行政爭訟事件而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將訴訟移送至該管行政法院
(D) 普通法院就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有審判權
解析
(A) 正確。當事人於事實審未抗辯法院無審判權,法院亦未裁定移送而為本案裁判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無審判權為由廢棄之;該事由自不得作為第三審的上訴理由。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就行政法院移送的訴訟,如當事人合意由普通法院審判者,普通法院應予審判。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私法關係所生的爭議由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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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3 題
54. 原告甲列乙、丙、丁、戊等四人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乙應將A 地中A1 部分、丙應將A2 部分、丁應將A3 部分、戊應將A4 部分分別返還予甲,主張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為甲所有,其中A1 部分遭乙、A2 部分遭丙、A3 部分遭丁、A4 部分遭戊分別無權占有,均拒不返還,為此,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等旨。此訴訟經第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提起上訴,主張:甲曾同意將A 地之A1、A2、A3、A4 分別出租予乙、丙、丁、戊等四人,故有使用土地之正當權利等語。受理乙上訴之上級審法院應將未曾提起上訴之丙、丁及戊等人均列為上訴人進行本案審理
(B) 乙提起上訴後,丙受原判決之送達而逾上訴期間未表明上訴時,其尚得向受理乙上訴之第二審法院追加為上訴人(當事人)
(C) 乙及丙均提起上訴,丙於上訴審程序承認甲就A 地有所有權之事實後,乙不得再就此事實加以爭執
(D) 乙及丙均提起上訴,各主張自己基於租賃權使用系爭地,為此乙聲請訊問證人X,法院就訊問X 之結果,經兩造辯論後,得作為認定丙有租賃權之基礎
解析
(A) 錯誤。四人各就不同部分被訴,屬普通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各自獨立;乙的上訴效力不及於未上訴的丙、丁、戊。
(B) 錯誤。丙的上訴期間既已屆滿,其對第一審判決已告確定,不得再於第二審追加為上訴人。
(C) 錯誤。普通共同訴訟人一人的自認,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乙仍得爭執。
(D) 正確。依證據共通原則,一造所聲請調查的證據,經合法調查並使兩造有辯論的機會後,法院得就其結果認定他共同訴訟人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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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4 題
55. 甲為英屬開曼群島之外國法人,主張乙侵害其商標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乙賠償新臺幣500 萬元。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乙抗辯甲應提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法院應先調查甲在我國境內有無事務所及營業所,或有無足以賠償訴訟費用之資產
(B) 於法院尚未對訴訟費用擔保為裁定或准訴訟費用擔保而原告未提供擔保前,被告得拒絕本案辯論
(C) 法院定擔保額時,應將第一、二、三審之裁判費及各審之律師費計入
(D) 法院命供訴訟費用擔保之裁定,得為抗告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原告在我國有事務所、營業所或有足供賠償訴訟費用的資產者,即無命供擔保的必要。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於法院裁定前或原告未提供擔保前,被告得拒絕本案辯論。
(C) 正確。擔保額以被告於各審級所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總額為準;律師酬金除第三審外並非訴訟費用,不得一律計入各審的律師費。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命供訴訟費用擔保的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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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5 題
56. 關於一造辯論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得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者,以原告為限,被告不得為之
(B) 法院不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C)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不得依他造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D) 於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中一人到場,他造全體不到場時,雖經到場者聲請,法院不得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解析
(A) 錯誤。一造辯論判決的聲請權不限於原告,被告到場而原告不到場者,被告亦得聲請。
(B) 錯誤。於法定情形下,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C) 正確。不到場的當事人如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一造辯論的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不得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D) 錯誤。他造全體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到場的一造仍得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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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6 題
57. 甲、乙、丙三人共有A 地,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該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法院裁判准分割A 地時,不受原告訴之聲明就如何分割A 地所表明之分割方法所拘束,但此項表明可資以促使本案審理集中化
(B) 在乙抗辯共有人間已有分割之協議時,甲得追加請求判決命乙及丙履行該協議
(C) 如乙之應有部分於訴訟繫屬前已讓與丁,則甲之起訴欠缺被告適格
(D) 如乙之應有部分於其收受甲之起訴狀後讓與丙,則自丙受讓之時起,乙喪失被告適格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分割方法由法院裁量,不受原告聲明的拘束,惟其表明有助於審理集中。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已有分割協議者,得追加請求命他共有人履行該協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應有部分於起訴前已讓與者,該讓與人已非共有人而欠缺被告適格。
(D) 正確。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者,於訴訟無影響;乙仍為適格的當事人,不因讓與而喪失被告適格。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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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7 題
58. 下列所示證人之證言或提出之書狀,何者屬於法院不得逕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A) 以元首為證人,在其所在地經命其具結後詢問所錄取之證言
(B) 經兩造同意,證人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並將具結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向法院提出
(C) 法院通知證人到庭作證,證人因故無法出席,獨自前往公證人面前作成陳述書狀及具結結文向法院提出
(D) 法院於命證人具結後,運用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直接訊問證人所錄取之證言
解析
(A) 錯誤。以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該程序合法。
(B) 錯誤。經兩造同意者,證人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並附具結文。
(C) 正確。證人以書狀為陳述須「經兩造同意」;證人未經同意而擅自向公證人作成書狀並提出者,其程序不合法,法院不得逕採為認定事實的證據。
(D) 錯誤。以科技設備直接訊問並命具結所取得的證言,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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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8 題
59. 甲列乙為被告,訴請給付租賃A 屋之租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於訴狀送達後,甲擬追加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買賣B 貨物之價金2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如甲於第一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法院應准許追加
(B) 如甲於第一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不同一,乙不同意且無擬制同意存在,有礙訴訟終結時,法院應不許追加
(C) 如甲係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無須乙同意,法院應准許追加
(D) 如甲係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不同一,即使乙不同意,法院得以不甚礙乙之防禦及訴訟終結准許追加
解析
(A) 錯誤。租金請求與買賣價金請求分屬不同契約關係,其社會事實與證據資料並無共通性,難認基礎事實同一,本項的前提與本案不符。
(B) 正確。訴狀送達後為訴之追加,須有被告同意、基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終結等法定情形;本件基礎事實不同一、被告不同意且有礙訴訟終結,法院應不許其追加。
(C) 錯誤。前提同上有誤,且第二審的訴之追加另受更嚴格的限制。
(D) 錯誤。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原則上須經他造同意;「不甚礙防禦及訴訟終結」並非第二審得追加的法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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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9 題
60. 甲與乙於某日訂立買賣契約,以甲所有之A 地為標的物,約定以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出賣予乙,嗣後雙方就該契約已否因一方行使解除權而消滅發生爭執,有意循訴訟程序解決紛爭。關於程序之選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為原告訴請確認系爭買賣契約所生買賣關係不存在時,得與被告乙合意請求受訴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審判
(B) 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價金200 萬元時,不得與乙合意請求受訴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審判
(C) 乙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甲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經第一審法院以乙之請求無理由判決其敗訴後,在上訴期間內,如兩造間已合意承認該第一審判決所為事實認定無誤,得合意逕向第三審上訴
(D) 甲與乙得合意由甲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解除權不存在,並於其裁判後逕向第三審上訴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當事人得合意請求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二百萬元的請求逾小額程序的金額上限,不得合意適用。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對第一審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的終局判決,兩造就其確定的事實認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上訴。
(D) 正確。解除權為形成權,其存否並非確認之訴所得確認的「法律關係」;當事人應訴請確認的是買賣關係存在與否,不得以合意創設確認的標的。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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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0 題
61.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原告欲使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參與和解,應先將其追加為被告
(B) 成立訴訟上和解後,當事人得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三分之二
(C) 因試行和解或定和解方案,法院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D) 當事人間所成立之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解析
(A) 正確。第三人經法院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通知其參加;使第三人參與和解無須先將其追加為當事人。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為試行和解或定和解方案,法院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1 題
62. 乙本於A 地所有權,訴請甲塗銷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主張其與甲訂有買賣A 地契約,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惟該買賣契約與物權契約有無效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向法院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法院不得准許
(B) 如乙起訴合法,法院應依其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C) 乙聲請裁定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時,就本案請求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命其供相當之擔保後准許之
(D) 乙聲請裁定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時,為避免甲脫產,法院為裁定前,不得使甲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解析
(A) 錯誤。本件訴訟標的是基於所有權而生的塗銷登記請求,屬物權關係,法院並非不得准許。
(B) 錯誤。除起訴合法外,尚須就本案請求為釋明,非一經起訴即應准許。
(C) 正確。聲請人應就本案請求為釋明;其釋明有所不足者,法院得命供相當的擔保以補其不足後裁定准許,兼顧聲請人的權利保全與相對人因登記所受的不利益。
(D) 錯誤。法院為裁定前原則上應使兩造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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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2 題
63. 當事人於法院通知期日未到場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原告於準備程序期日未到場,而被告拒絕陳述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B) 當事人均未到場,依法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後,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C) 當事人一造未到場時,法院仍得調查證據
(D) 小額事件依法進行調解程序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時,原告得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而為一造辯論判決
解析
(A) 正確。視為合意停止的規定,以遲誤「言詞辯論期日」為要件;準備程序期日不到場者,並不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的效果。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視為合意停止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當事人一造不到場者,法院仍得依法調查證據。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小額事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調解期日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命即為訴訟辯論並為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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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3 題
64. 原告甲為被告乙公司之股東,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乙公司於民國110 年12 月10 日所召開之董事會(下稱系爭董事會)確有通過A 決議,並請求確認乙公司於另案刑事訴訟中所提出系爭董事會會議紀錄遭變造。乙公司於訴訟中就系爭董事會確有通過A 決議一事並不爭執,惟否認有變造系爭董事會會議紀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請求確認系爭董事會有通過A 決議部分,無確認利益
(B) 甲請求確認系爭董事會會議紀錄遭變造部分,非屬確認證書真偽之訴
(C) 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不限於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D) 如A 決議係解任乙公司之總經理丙,甲不得於訴訟中變更為請求確認乙、丙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被告既不爭執該決議存在,該部分並無以確認判決除去不安狀態的必要。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所爭執者是會議紀錄有無遭變造的事實,並非證書是否為作名義人所作成的真偽問題。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的確認,不以現在的事實為限。
(D) 正確。原告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而得利用同一程序提起他訴者,審判長應予闡明;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訴之變更追加限制的拘束,自得變更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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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4 題
65. 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買賣關係不存在,關於訴訟中之證據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法院得依職權訊問乙、丙,但不得命其具結
(B) 甲得聲請法院裁定命乙、丙提出系爭買賣契約原本
(C) 甲得聲請法院裁定命第三人仲介公司提出其所保管之系爭買賣契約原本,如仲介公司拒絕,法院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D) 如關於買賣契約條款之解釋有爭執,乙、丙於訴訟中已自行提出買賣契約影本,而拒絕依法院之命提出原本,法院得依自由心證斷定該影本之證據力
解析
(A) 正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並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其具結;謂不得命其具結,與規定不符。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其所執的文書。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罰鍰並得為強制處分。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原本之命者,法院得依自由心證斷定該影本的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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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5 題
66. 甲對乙提起訴訟後,受訴法院詢問兩造有無調解意願,經兩造陳明願意進行調解程序後,將本件訴訟移付調解。關於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經移付調解後,訴訟程序停止進行,應待調解之結果而決定有無繼續進行訴訟程序之必要
(B) 兩造於調解期間均不到場,如法院認有調解成立之可能,仍得另定調解期日
(C) 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如經兩造同意,得由調解委員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
(D) 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法院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後,須經當事人明示同意,方得認為調解成立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事件移付調解者,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兩造均不到場而法院認有成立可能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財產權爭議的調解,經兩造同意得由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
(D) 正確。法官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者,當事人得於送達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期間內異議者即「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並不以明示同意為必要。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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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6 題
67.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原告提起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者,亦屬於50 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法院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B)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就某一面額100 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係屬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法院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C) 產物保險公司代位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向加害者請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80 萬元事件,屬於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法院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D) 原告於刑事簡易程序第二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庭判決刑事被告有罪後,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法院民事庭,為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民事庭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程序審理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標的金額五十萬元屬「五十萬元以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金額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保險人代位行使者亦同。
(D) 正確。刑事「第二審」簡易程序所移送的附帶民事訴訟,民事庭應依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程序處理,而非重回第一審程序審理。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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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7 題
68. 甲、乙分別為經營成衣買賣之供貨、銷售公司,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5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法院應先行調解程序,如調解不成立,即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B) 乙於調解期日7 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甲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職權由甲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C) 甲依定型化契約約款向合意管轄法院起訴時,乙得抗辯小額訴訟程序無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
(D) 乙對甲反訴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60 萬元,法院應以其反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五萬元以下的財產權事件應先行調解,不成立者適用小額程序。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調解期日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命即為辯論並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C) 正確。小額事件排除定型化條款合意管轄的規定,是為保護居於弱勢的消費者;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甲乙既均為公司,該合意管轄仍屬有效,乙不得為此抗辯。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反訴金額逾小額程序的上限且未經合意繼續適用,其反訴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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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8 題
69. 關於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一律均須得他造之同意,始得為之
(B) 將離婚之訴變更為撤銷婚姻之訴,不須經他造同意
(C) 追加必須合一確定之原非當事人之人為他造當事人,須得原為他造當事人之人同意,始屬合法
(D) 因訴之變更為以新訴取代舊訴,舊訴視為撤回,第二審法院專就新訴為審判,故訴之變更倘不合法,即應駁回該新訴,無須就舊訴續為審理
解析
(A) 錯誤。第二審的訴之變更追加雖以他造同意為原則,但法律設有多項例外。
(B) 正確。婚姻事件間的變更、追加,因其基礎事實同一且宜一次解決身分關係的紛爭,法律設有寬鬆的規定,無須經他造同意。
(C) 錯誤。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者,屬無須他造同意的法定例外。
(D) 錯誤。訴之變更如不合法,原訴的繫屬並未消滅,法院仍應就舊訴續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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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9 題
70. 甲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甲200 萬元,並駁回甲其餘之訴。甲就其敗訴全部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乙於第二審程序就其敗訴全部為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在第二審程序聲明撤回上訴,若乙不同意,就不生撤回上訴之效力
(B) 乙就其敗訴全部曾提起上訴並經撤回後,見甲提起上訴,始在程序進行中,再提附帶上訴,則其上訴權已因撤回上訴而消滅,附帶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附帶上訴
(C) 乙於逾上訴期間後始在第二審程序提附帶上訴,附帶上訴雖非不合法,惟若甲之上訴經第二審法院以不合法為由而駁回者,該附帶上訴即失其效力,第二審法院無須為任何裁判
(D) 乙於提起附帶上訴後撤回附帶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為駁回甲上訴之判決,甲不服上訴,第三審法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乙在第二審更審程序,不得再提起附帶上訴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上訴人撤回上訴應得其同意。
(B) 正確。附帶上訴縱於被上訴人的上訴期間已滿,或其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之後,仍得提起;不因先前撤回上訴而不合法。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上訴因不合法被駁回者,不具獨立上訴要件的附帶上訴即失其效力。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再提起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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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0 題
71. 下列敘述之情形,何者不屬當事人得在第二審法院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A) 在第一審請求承租人給付積欠租金之原告,追加請求自租期屆滿日起至返還租賃物之日止相當於租金額之損害金
(B) 請求履行債務事件之被告於第一審受敗訴判決後,為部分清償,因而抗辯原告之請求在該清償範圍內為無理由
(C)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之原告,就曾交付借款一事提出支票乙紙為證,被告否認受借款之交付。第一審法院未經整理證據上爭點即以原告不能證明有交付借款之事實為由,駁回原告之請求。原告上訴後,為證明該借款已交付之事實,聲請訊問證人某甲
(D) 被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向原告表明就原告主張之債權為抵銷,並於第二審提出該抵銷之抗辯
解析
(A) 正確。就租期屆滿後相當於租金的損害金另為請求,是擴張應受判決事項的聲明而屬訴之追加,並非就既有請求所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
(B) 錯誤。第一審判決後所為的清償,屬事實發生於其後的新防禦方法,得於第二審提出。
(C) 錯誤。第一審未整理證據上的爭點即為判決,屬因第一審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得於第二審提出。
(D) 錯誤。抵銷的意思表示為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該抗辯得於第二審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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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1 題
72. 下列何者之原告,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A) 原告就第二審駁回其請求離婚及贍養費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判決提起上訴
(B) 原告就其敗訴之100 萬元部分上訴,被告就其敗訴之200 萬元部分上訴
(C) 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時之土地價值經法院核定為90 萬元,並據此繳納一、二審裁判費。於原告提起第三審上訴日該地價值已升值為180 萬元
(D) 原告就敗訴之140 萬元聲明不服,並於上訴第三審之同時擴張請求30 萬元
解析
(A) 正確。離婚之訴屬非財產權訴訟,不受第三審上訴利益額數的限制;其合併請求的贍養費部分亦得隨同上訴。
(B) 錯誤。上訴利益應就各上訴人分別計算,原告所受不利益一百萬元未逾法定額數,不得上訴。
(C) 錯誤。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的客觀價額為準,其後的漲跌不影響上訴利益的計算。
(D) 錯誤。第三審為法律審,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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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2 題
73. 關於第三審上訴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第三審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故無關本案請求有無理由之攻擊防禦方法,無須記載於答辯狀
(B) 第三審法院在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宜先曉諭法律上爭點
(C) 第三審行言詞辯論時雖得試行和解,但不得使兩造成立訴訟上和解
(D) 第二審法院判決廢棄家事法院所為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之第一審本案判決後,當事人不得對此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解析
(A) 錯誤。第三審以不經言詞辯論為原則,僅於法院認為必要時始行辯論。
(B) 正確。第三審為法律審,其辯論以法律問題為中心;行言詞辯論時宜先曉諭法律上爭點,使兩造得集中就該爭點攻防。
(C) 錯誤。第三審行言詞辯論時,仍得試行和解並使兩造成立訴訟上和解。
(D) 錯誤。確認收養關係存在屬非財產權訴訟,不受上訴利益額數的限制,當事人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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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3 題
74. 關於再審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經第二審法院判決確定之事件,當事人對於同一事件之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同時聲明不服,提起再審之訴,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B) 當事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當事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對第三審裁定聲請再審,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合併管轄
(C) 當事人對第三審判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專屬該第三審法院管轄
(D) 經第三審法院判決確定之事件,當事人對該第二審、第三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專屬第三審法院合併管轄
解析
(A) 錯誤。對審級不同的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的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法院合併管轄,而非專屬第一審法院。
(B) 錯誤。第三審既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而未為實體審查,對第二審判決的再審由第二審法院管轄,對第三審裁定的聲請再審則由第三審法院管轄,並非合併由第二審管轄。
(C) 正確。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的原法院管轄;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對第三審判決提起再審者,即專屬該第三審法院管轄。
(D) 錯誤。若係本於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等特定款次的事由聲明不服,則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並非一律由第三審合併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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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4 題
75. 甲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向某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命被告乙賠償新臺幣800 萬元,並向受訴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受訴法院就訴訟救助聲請部分,裁定予以准許後,乙不服提起抗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於收受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後,得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但乙如在裁定送達前提起抗告,亦有效力
(B) 乙提起抗告,若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受訴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原受訴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C) 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宣示後,為裁定之法院應受其羈束,故縱原審法院認為乙之抗告為有理由,亦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D) 抗告法院認為乙之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廢棄或變更原裁定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裁定送達前提起抗告者,亦有效力。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抗告未繳裁判費經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原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C) 正確。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此一「再度考慮權」正是羈束力的例外。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抗告有理由者,抗告法院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5 題
76. 甲對乙有新臺幣500 萬元之本票債權,乙拒不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因請求金額過大,甲不得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B) 甲提起給付票款訴訟時,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C) 甲聲請法院調解時,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D) 甲得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
解析
(A) 正確。支付命令的聲請以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為要件,法律並未設金額上限;五百萬元同得聲請。此為錯誤敘述。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金額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聲請調解有法定不適於調解等情形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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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6 題
77. 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甲與丙通姦,乙對甲、丙起訴主張甲、丙通姦而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嗣乙另對甲起訴,以不堪甲同居之虐待及甲通姦為由,請求裁判離婚,並酌定對於甲、乙所生未成年子女A 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離婚訴訟應先行家事調解程序,並得經甲、乙、丙合意,將乙對甲、丙之損害賠償訴訟合併於離婚事件調解
(B) 甲、乙若於離婚訴訟中本人親自到場同意離婚,並合意對於A 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乙任之,且符合A 之最佳利益,即可以該合意內容成立和解,並載明於和解筆錄
(C) 甲在調解程序中自承有通姦的事實,於調解不成立後,法院不得採為離婚訴訟裁判之基礎
(D) 乙雖於調解程序中放棄「甲通姦」離婚事由之主張,並就此成立書面協議,於調解不成立後,仍得於裁判離婚訴訟中主張該離婚事由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離婚事件應先行調解,並得經相關人合意將牽連的損害賠償事件合併調解。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當事人本人到場合意離婚並就子女權義的行使負擔達成合致且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者,得成立和解。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的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不得採為裁判的基礎。
(D) 正確。當事人於調解程序中就特定離婚事由的放棄已成立書面協議者,該協議對其發生拘束力;乙於調解不成立後不得再以該事由請求離婚。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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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7 題
78. 關於家事事件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在改定監護人事件,法院不受聲請人表明之監護人選所拘束,此乃職權主義(公權主義)之展現
(B) 在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法院不受當事人自認關於婚姻有效或無效之事實所拘束,此乃職權探知主義之展現
(C) 在認可收養事件,當事人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此乃調解前置及促成合意原則之展現
(D) 離婚事件與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合併請求,此乃統合處理原則之展現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改定監護人事件法院不受聲請人所表明人選的拘束,屬職權主義的展現。
(B)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婚姻無效事件不受當事人自認的拘束,屬職權探知主義。
(C) 正確。調解前置原則的適用範圍排除丁類事件;認可收養即屬丁類事件,於請求裁判前並無應經調解的要求。此為錯誤敘述。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離婚與酌定親權事件的合併請求,展現統合處理原則。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8 題
79. 印度籍之甲夫與臺灣籍之乙妻結婚,婚後生有未成年子丙,全家居住於甲夫之工作地點新竹,後甲、乙不合,甲離開臺灣前往菲律賓工作,之後失去連絡,乙攜丙回娘家屏東居住。關於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以甲離家失聯,長期未同居,有重大事由請求裁判離婚,有關我國法院程序之規定,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B) 乙請求甲償還先前代甲墊付丙之扶養費事件,應另行起訴,不得與乙對甲之離婚事件合併請求
(C) 丙請求甲給付扶養費事件,屏東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D) 在乙對甲請求裁判離婚之訴訟繫屬中,乙得合併請求對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乙任之
解析
(A)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程序事項依法庭地法,即適用我國法律。
(B) 正確。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的請求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合併請求;代墊扶養費的返還與離婚事件事實相牽連,得合併請求而無須另行起訴。此為錯誤敘述。
(C)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扶養費事件得由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丙住屏東,屏東地院有管轄權。
(D) 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離婚訴訟繫屬中,得合併請求酌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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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9 題
80. 甲夫、乙妻有未成年之婚生子丙,乙婚前另與丁男交往,甲死亡後,其母戊認為丙非甲之子,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戊應以乙、丙、丁為共同被告,當事人始適格
(B) 如丙受婚生子女推定,則戊所提訴訟為無理由
(C) 為監督法官之審理,此類訴訟所有民眾皆可旁聽
(D) 受訴法院得命被告乙本人到場,如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裁罰,並命拘提
解析
(A) 錯誤。丁並非該親子關係的當事人,列其為共同被告並不適當。
(B) 正確。子女既受婚生推定,於該推定經否認之訴合法推翻前,其與法律上父的親子關係即屬存在;第三人另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者,法院應認其請求無理由。
(C) 錯誤。家事事件的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並非任何民眾均得旁聽。
(D) 錯誤。當事人本人經命到場而無正當理由不到者,法院得處以罰鍰,但不得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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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80 題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70 題
1. 依公司法第22 條之1 規定,公司應每年定期以電子方式,將內部人之資料申報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維護之資訊平臺,下列何者非須申報之內部人?
(A)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B)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為其持有公司股票者
(C)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10%之股東
(D) 出資超過資本總額10%之股東
解析
(A)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法第22條之1明定應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資料,三者均屬須申報之內部人。
(B) 正確。本項不在申報之列:公司法第22條之1所定應申報者,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出資)逾一定比例之股東本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借名持股者並未列入該條申報範圍。
(C)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10%之股東,為條文明列之內部人,須一併申報。
(D)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無股份之公司以出資額計,出資超過資本總額10%之股東同屬應申報之內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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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 題
2. 依公司法中有關公司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3 個月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B)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公司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此判決確定前,公司縱已完成補正,中央主管機關因系爭確定判決仍應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
(C) 公司負責人犯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增資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增資登記
(D)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無須會計師查核簽證
解析
(A) 錯誤。本項敘述有誤:公司法第7條第1項固要求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但檢送文件之期限為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30日內,並非3個月。
(B) 錯誤。本項敘述有誤:公司法第9條規定股款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者,於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既已補正,即不撤銷。
(C) 正確。公司負責人以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增資登記且經判決有罪確定者,該增資登記係基於不實資料而作成之違法處分,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之。
(D) 錯誤。本項敘述有誤:公司法第7條第2項規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同樣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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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 題
3. X 公司持有Y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的股份,擬參與Y 公司經營,正評估以X 公司名義或由X 公司代表人擔任董事之利弊。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如X 公司擔任Y 公司董事,其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而在董事任期內,X 公司得隨時改派代表人補足其任期
(B) 如X 公司代表人甲及乙二人同時當選為Y 公司董事時,在董事任期內,X 公司得改派丁及戊補足其任期
(C) 如Y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X 公司代表人甲擔任Y 公司董事,X 公司在甲之董事任期內將Y 公司持股全數轉讓給他人時,甲即喪失其董事資格
(D) 如Y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X 公司在擔任Y 公司董事時,將Y 公司持股全數設質,X 公司即喪失其董事資格
解析
(A)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法人股東當選董事者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同條第3項並許其依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B)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法第27條第2項法人得由其代表人分別當選董事,第3項之改派補足任期於代表人有數人時同有適用,故得改派丁、戊。
(C)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於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當然解任;X公司將持股全數轉讓,其代表人甲之董事資格隨之喪失。
(D) 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公司法第197條之1第2項就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設質逾選任當時持股二分之一者,僅生超過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表決權數之效果,並無當然解任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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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 題
4. A 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本身進行金融科技產業,欲擴大公司規模,故欲尋覓合作對象,以追求企業合併綜效。下列有關有限公司合併之敘述,何者錯誤?
(A) A 公司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方可與B 有限公司合併
(B) 若A 公司欲與C 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存續合併,則存續公司必須為C 股份有限公司
(C) A 公司決議與D 有限公司合併後,則應通知各債權人,並指定30 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D) 若A 公司決議與E 有限公司合併卻漏未通知債權人,則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解析
(A) 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現行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之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非全體股東同意。
(B)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故存續公司必為C股份有限公司。
(C)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有限公司合併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應通知各債權人並指定30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D)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不為前述通知者,其合併不得對抗債權人,此為漏未通知之法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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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 題
5. 關於有限公司股東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股東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不論出資多寡,每一股東均有一表決權
(B) 有限公司的股東有自由移轉其出資額之權利
(C) 在有限公司增資情況,如股東同意該議案,將負等比例承購義務
(D) 會計年度終了之會計表冊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解析
(A) 錯誤。原則與例外顛倒:公司法第102條第1項本文為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者始為例外。
(B) 錯誤。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並無自由移轉之權利。
(C) 錯誤。公司法第106條第1項但書明定,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不生等比例承購義務。
(D) 正確。公司法第110條規定會計年度終了之各項表冊應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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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 題
6. A 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有甲、乙、丙、丁及戊共5 位股東,各出資新臺幣100 萬元,章程規定設置董事3 人,董事長1 人,由甲、乙、丙當選董事,下列關於A 公司董事、董事長之敘述,何者正確?
(A) A 公司之董事長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選任之
(B) A 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全體同意選任之
(C) A 公司董事,非有特約,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
(D) A 公司若有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董事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解析
(A) 錯誤。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係選任「董事」之門檻;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後段,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B) 錯誤。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後段為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非董事全體同意。
(C) 正確。有限公司董事準用無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之規定,非有特約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
(D) 錯誤。公司法第108條第3項之競業行為,係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而非對董事說明並經董事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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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 題
7. 關於公司虧損時所得採取行為之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董事會為彌補公司虧損,提出減少資本議案,應於股東會開會30 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B)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二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C)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進入重整程序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D) 公司如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原則上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解析
(A)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為彌補虧損而提出之減資議案,應於股東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B) 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公司法第211條第1項之報告門檻為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非三分之二。
(C)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法第211條第2項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依重整規定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D)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法第270條第1款規定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不得公開發行新股,僅於具健全業務計畫確能改善營利能力等情形始例外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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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7 題
8. A 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持有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51%,B 公司持有C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49%,並指派代表人當選C 公司過半數之董事,A 公司對C 公司則無持股,C 公司對A 公司及B 公司各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1%,下列關於收買股份或有無表決權之敘述,依公司法規定及最高法院之見解,何者正確?
(A) B 公司得收買A 公司之股份
(B) C 公司不得收買B 公司之股份
(C) C 公司持有A 公司之1%股份,有表決權
(D) C 公司持有B 公司之1%股份,無表決權
解析
(A) 錯誤。A公司持有B公司51%,B為A之從屬公司;依公司法第167條第3項,被控制公司不得買受控制公司之股份,故B公司不得收買A公司股份。
(B) 錯誤。B公司僅持有C公司49%,未逾半數,C並非第167條第3項所稱之被控制公司;A、B直接或間接持有C亦未合計過半,故C公司得收買B公司之股份。
(C) 正確。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各款限制表決權,均以持股逾半數為要件。B對C僅49%、A對C並無持股,合計未過半,C公司所持A公司1%股份仍有表決權。
(D) 錯誤。理由同上:C既非依第179條第2項所定之從屬公司,其所持有B公司之1%股份亦有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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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關於公司法第214 條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欲行使本條之少數股東權,須為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B) 符合本條規定之股東提起訴訟時,為避免濫訴,應以書面先向董事會請求
(C) 為求減低負擔,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時,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100 萬元部分免收
(D) 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解析
(A) 錯誤。公司法第214條第1項現行門檻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並非3%。
(B) 錯誤。應以書面向「監察人」請求,而非向董事會請求;監察人自受請求日起30日內不提起訴訟時,股東始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C) 錯誤。公司法第214條第3項係規定裁判費超過新臺幣60萬元之部分「暫免徵收」,金額與效果均與本項不符。
(D) 正確。公司法第214條第4項明定,股東為公司提起代表訴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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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9 題
10. 關於公司法第235 條之1 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酬勞分派之規定及其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計算員工、董監事酬勞時,應以當年度獲利扣除累積虧損後,再就餘額計算員工、董監事酬勞
(B)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所謂比率須為固定比例(例如1%),不得為一定區間(例如1-3%)
(C) 員工酬勞得以發放現金或股票為之,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即可
(D) 公司董事長兼任員工時,可基於員工身分受員工酬勞之分派
解析
(A)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故須以當年度獲利扣除累積虧損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B) 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實務函釋見解認為章程所定分派員工酬勞之比率得訂為一定區間,並不以固定比例為限。
(C)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3項規定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D)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實務見解認為董事長如兼具員工身分,仍得本於員工身分受員工酬勞之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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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關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股東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亦不得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B) 不得分次發行股份
(C) 公司可於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經營之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
(D) 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
解析
(A)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且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B) 正確。本項敘述有誤: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不得分次發行之限制,仍適用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之規定。
(C)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閉鎖性公司原則上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但經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經營之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者,不在此限。
(D)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閉鎖性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此為其閉鎖性之核心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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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股票未公開發行之A 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股東約50 人,下列對於該公司董事會與董事之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 該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
(B) 董事選舉必須採累積投票制
(C) 董事選舉必須採候選人提名制
(D)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於3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解析
(A)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法第192條第2項許非公開發行公司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
(B)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之累積投票制為強制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
(C) 正確。本項敘述有誤:非公開發行公司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屬公司得自行選擇之事項;僅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公開發行公司始強制採行。
(D)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法第201條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3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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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2 題
13. 甲公司董事會決議向其大股東A 借款8,000 萬元,年息百分之十,但目前銀行之企業貸款年息約百分之三。甲公司之章程明訂,公司對外借款超過5,000 萬元應經過股東會同意。甲公司監察人B 及持股已達2 年之股東C,對董事會自行決定且未得到股東會同意,便自行借款的情事均表示不滿,欲制止董事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若股東C 未持有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不得自行行使制止請求權
(B) 若股東C 未持股百分之一以上,應先請求監察人B 制止董事會;如監察人B 無正當理由不行使,始得由股東C 自行制止之
(C) 因為本案已經董事會討論並通過,故監察人B、股東C 二人皆不得行使制止請求權
(D) 監察人B、股東C 二人均能立即行使制止請求權,並無何者須優先行使的次序要求
解析
(A) 錯誤。公司法第194條之股東制止請求權,僅以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為要件,並無持股須達1%以上之比例限制。
(B) 錯誤。第194條之股東制止請求權與第218條之2第2項之監察人通知停止,係並行的制止機制,法無先請求監察人、監察人不行使股東始得行使之順序。
(C) 錯誤。制止請求權正是針對董事會已作成之違法或違章程決議而設;本件借款逾章程所定5,000萬元上限而未經股東會同意,二人均得行使。
(D) 正確。監察人B依公司法第218條之2第2項、股東C依第194條,各自獨立取得制止請求權,二者無行使先後之次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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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3 題
14.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一從事食品加工的非公開發行公司,該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股份總數為100 萬股,全數均為普通股,並以每股票面金額新臺幣10 元全數發行。目前A 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1,000 萬元,其中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X 公司)持有A 公司股份35 萬股,X 公司之從屬公司Y 股份有限公司亦持有A 公司股份25 萬股。其後,A 公司為擴大公司規模,打算再發行50 萬普通股。新股發行除依法保留總數百分之十的股份由A 公司員工承購外,其餘全數由原股東按其原有持股比例認購完畢。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公司此次發行新股只要董事會同意即可,無須經股東會同意
(B) X 公司於此次發行新股僅能以現金出資方式認購,不得以A 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
(C) A 公司此次發行新股保留由原股東認購者,A 公司得限制其在2 年內不得轉讓
(D) A 公司不論增資發行新股前後,X 公司與A 公司之關係屬於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之關係
解析
(A) 錯誤。A公司章程所定100萬股已全數發行,授權資本業已用罄,再發行50萬股須先經股東會決議變更章程增加股份總數,非董事會逕行決議即可。
(B) 錯誤。新股由員工及原股東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依公司法第272條但書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X公司不以現金出資為限。
(C) 錯誤。公司法第267條之轉讓限制僅及於員工承購之股份,且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原股東依原持股比例認購之股份不受此限制。
(D) 正確。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1,計算持有他公司股份時應連同從屬公司所持有者一併計入;X公司35萬股加Y公司25萬股共60萬股已逾半數,增資後既按原比例認購,比例不變,故增資前後X公司與A公司均為控制與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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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醫院轉投資B 有限公司、C 股份有限公司、D 商號、E 有限合夥,均取得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半數。此五家組織中,有幾家彼此間可能構成公司法上之關係企業?
(A) 2
(B) 3
(C) 4
(D) 5
解析
(A) 正確。公司法第369條之1所稱關係企業以「公司」為限,A醫院、D商號、E有限合夥均非公司法上之公司;僅B有限公司與C股份有限公司二家該當,且其過半數股份(出資)同為A醫院持有,得推定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B) 錯誤。3家係誤將D商號或E有限合夥其中之一計入;商號非法人,有限合夥依有限合夥法設立,均不屬公司法上之公司。
(C) 錯誤。4家係誤將非公司組織一併計入;關係企業之主體限於公司,醫院、商號與有限合夥均不該當。
(D) 錯誤。5家係將A醫院及全部投資對象都算入關係企業成員,忽略公司法第369條之1以「公司」為主體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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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下列關於人壽保險契約之相關規定敘述,何者錯誤?
(A) 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B)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交保險費
(C) 即使契約中已指定受益人,除要保人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變更之
(D) 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要保人方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解析
(A)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人壽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契約效力停止。
(B)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保險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C)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D) 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保險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即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非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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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下列關於保險法涉及保險契約訂立之規定,何者錯誤?
(A) 人身保險不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B)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即可,無庸再行載明代訂之意旨
(C)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D)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有此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解析
(A)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保險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反面即人身保險不得為之。
(B) 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保險法第46條明定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並非逕依民法規定即可而無庸載明。
(C)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保險法第47條規定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利益及於全體者,應載明為全體訂立之意旨。
(D)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保險法第48條許當事人約定共保比例,並禁止要保人就未經保險之部分另向他保險人訂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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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甲以其即將大學畢業之子乙為被保險人向A 壽險公司(下稱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職業變更時應書面通知保險人;未通知者,保險契約自動解除」。乙畢業後參加政府所舉辦的短期電工技職訓練班,未通知保險人A 公司,訓練期間與其他學員外出旅遊時,巧遇旅館失火而死亡。試問保險人A 公司主張不負保險責任,有無理由?
(A) 有理由,被保險人未通知,契約自動解除
(B) 有理由,被保險人未通知,保險人仍須行使解除權,契約方解除
(C) 無理由,應通知而未通知,保險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D) 無理由,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保險人仍應全額賠償
解析
(A) 錯誤。危險增加之效果為保險人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並無當然解除可言;此種較法定效果不利於被保險人之約款,亦不得以契約變更保險法之強制規定。
(B) 錯誤。保險人固須行使解除權契約始解除,惟本件依保險法第61條第1款根本不生通知義務,保險人並無解除權可資行使。
(C) 錯誤。未為通知之損害賠償責任,以保險人因此受有損失為前提;本件既屬保險法第61條第1款所定情形,不生通知義務,亦無損害賠償問題。
(D) 正確。乙係旅遊時遇旅館失火而死亡,與電工訓練所生之危險增加無關,屬保險法第61條第1款「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不適用第59條之通知義務,A公司仍應全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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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8 題
19.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廠房兼住家)向A 產險公司(下稱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500 萬元,並以配偶乙為被保險人向B 壽險公司(下稱B 公司)投保意外保險1,000 萬元。今甲之受僱人丙因工資報酬問題與甲產生糾紛,遂故意縱火,導致廠房全損及乙罹難火場。A 公司、B 公司分別為保險理賠後,對丙主張保險代位求償,有無理由?
(A) A 公司、B 公司均有理由
(B) A 公司、B 公司均無理由
(C) A 公司有理由,B 公司無理由
(D) A 公司無理由,B 公司有理由
解析
(A) 錯誤。B公司承保之意外保險屬人身保險,依保險法第135條準用第103條,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因保險事故所生對第三人之請求權。
(B) 錯誤。丙雖為甲之受僱人,惟保險法第53條第2項但書規定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受限制;丙係故意縱火,A公司之代位求償有理由。
(C) 正確。火災保險為財產保險,丙故意縱火,依保險法第53條第2項但書A公司得代位求償;乙之意外保險屬人身保險,依第135條準用第103條,B公司不得代位。
(D) 錯誤。恰好顛倒:得代位者為承保財產保險之A公司,不得代位者為承保人身保險之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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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9 題
20. 甲於民國112 年(下同)6 月1 日參加大學同學會,經昔日同窗乙招攬,詳細說明保單相關內容後,決定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 保險公司(下稱A 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乙於次日將甲填載完成之要保書回傳A 公司完成要保程序,並於同日印出繳費單,甲於6 月5 日於超商繳費完成。甲於6 月10 日收到A 公司所寄發核保通過簡訊,A 公司並於6 月15 日寄出保險單。然甲已於6 月12 日因意外事故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甲死亡時保險契約尚未成立生效,保險人無需為保險給付
(B) 保險契約為要物契約,甲於6 月5 日完成繳費,契約成立生效,保險人應為保險給付
(C) 乙為保險公司業務員,為A 公司向甲招攬,甲完成要保書回傳並繳費,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於6 月5 日成立生效,保險人應理賠
(D) 保險契約為不要式不要物契約,保險人核保時,雙方意思表示已經合致,契約成立生效,保險人應依約給付
解析
(A) 錯誤。保險單或暫保單僅為證明契約之書面,通說與實務均認保險契約非以簽發保險單為成立要件。
(B) 錯誤。保險契約為不要物契約,交付保險費並非契約成立生效之要件,不因6月5日繳費而成立。
(C) 錯誤。乙為招攬之業務員,收受並回傳要保書僅屬要約之傳達,非保險人之承諾;A公司於6月10日核保通過始有承諾。
(D) 正確。保險契約為不要式、不要物契約,A公司核保通過時雙方意思表示已合致,契約即成立生效;甲於6月12日死亡係在契約生效之後,保險人應依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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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0 題
21. 疏浚業者甲以其所有的一艘老抽砂船向產險業者乙投保船舶保險,該船市價及保險金額同為3,000 萬元,因船舶老舊且非航行用船,保單特別約定「保險期間船舶航行不得超出臺北港」並約定適用中華民國法。保險期間,甲另外承攬澎湖馬公港疏浚工程,抽砂船駛往馬公港途中於臺中港外海擱淺受損,甲耗費2,000 萬元進行船舶救助,另船舶維修費2,500 萬元。如依實務判決見解,本案乙保險人責任為何?
(A) 主張甲違反特約條款,自違反之時起,保單即刻失效,乙無須理賠
(B) 主張甲違反特約條款,乙如於一個月內解除契約,即無須理賠
(C) 特約條款顯失公平,應屬無效,乙應賠償保險金額3,000 萬元
(D) 特約條款顯失公平,應屬無效,並依保險法第33 條規定,乙應賠償4,500 萬元
解析
(A) 錯誤。違背特約條款之效果為他方「得解除契約」,並非保單自違反之時起當然失效。
(B) 正確。保險法第68條第1項規定違背特約條款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危險發生後亦同;同條第2項準用之規定並使該解除權於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故乙於一個月內解除契約即無須理賠。
(C) 錯誤。航行區域之限制與承保危險之估算直接相關,係當事人合意之特約條款,難謂顯失公平而無效。
(D) 錯誤。特約條款既屬有效已如前述,且保險法第33條之費用償還以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為前提,乙既得解除契約,即不生賠償4,500萬元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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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1 題
22. A 遊樂場向B 保險公司(下稱B 公司)投保責任保險。甲於A 遊樂場遊玩時,因設施故障而受傷,事故後1 個月,A 遊樂場破產結束營業。甲求償無門,乃依保險法第94 條向B 公司為直接請求損害賠償。B 公司主張A 遊樂場未繳保費且違反遊樂設施定期保養特約條款規定,於事故發生後2 週已解除契約,自不負理賠責任。下列關於B 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有理由,因保險契約已經解除,保險人不負理賠責任
(B) 無理由,保險契約效力屬B 保險公司與A 被保險人間之內部關係,不影響受害第三人甲對B 保險人之直接請求權
(C) 有理由,因A 遊樂場未賠付甲之前,損失尚未確實發生,B 公司本無須負責
(D) 無理由,B 公司仍應理賠,理賠後再向已破產的A 遊樂場為主張
解析
(A) 正確。第三人依保險法第94條第2項之直接請求權,係以保險契約有效存在為前提;B公司既已因未繳保費並違反特約條款而解除契約,甲即無直接請求權可資行使。
(B) 錯誤。直接請求權雖為法律賦予第三人之權利,其內容仍受保險契約之拘束,並非不受契約效力影響之獨立權利。
(C) 錯誤。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非以被保險人實際賠付為要件,此項理由不成立。
(D) 錯誤。契約已解除,B公司自始不負給付義務,更無先行理賠再向已破產之A遊樂場求償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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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2 題
23. 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保險業之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相關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訂定自律規範並請專家審核後即可提供會員遵循
(B) 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發生紛爭時為必要協調
(C) 辦理保險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項
(D) 訂立實務作業規定時得要求會員提供相關資料
解析
(A) 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同業公會訂定之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實務作業規定,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非經專家審核即可。
(B)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協調其間之糾紛,屬同業公會應辦理之事項。
(C)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主管機關規定或委託辦理之事項,為同業公會應辦理事項之一。
(D)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同業公會為訂立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實務作業規定,得要求會員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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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3 題
24.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A) 因客觀不能而契約無效
(B) 不拘束保險人
(C) 依然有效
(D) 不拘束被保險人
解析
(A) 錯誤。保險法第69條已明定契約不因之而失效,並無因客觀不能而契約無效之問題。
(B) 錯誤。契約既未失效,保險人自仍受契約之拘束,並非不受拘束。
(C) 正確。保險法第69條規定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D) 錯誤。契約效力完整存續,對被保險人亦有拘束力,並非不拘束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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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4 題
25. 下列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公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B)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得同時申領執業證照,但保險代理人與經紀人應擇一申領
(C)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
(D) 保險經紀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解析
(A)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保險法明定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B) 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保險代理人代表保險人、保險經紀人代表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公證人則須居於中立地位,立場互相衝突,兼有二種以上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不得同時申領。
(C)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保險法第163條規定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
(D)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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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5 題
26. 甲簽發發票日為某年5 月1 日,到期日為同年10 月1 日,面額20 萬元之本票一張交付乙,乙將本票背書交付丙,丙背書交付丁。如乙於該票據背面簽名旁記載免作拒絕證書,丁於同年10 月3 日請求甲付款,遭甲拒絕,丁遲至次年10 月2 日始對乙追索,乙對丁有無抗辯事由?
(A) 乙對丁有抗辯事由,因追索權時效至次年9 月30 日止
(B) 乙對丁有抗辯事由,因追索權時效至次年10 月1 日止
(C) 乙對丁無抗辯事由,因追索權時效至次年10 月3 日止
(D) 乙對丁有抗辯事由,因丁未遵期為付款提示
解析
(A) 正確。乙記載免作拒絕證書,依票據法第22條第2項後段,對前手之追索權自「到期日」起算一年;本票到期日為10月1日,起算日算入,一年期間至次年9月30日屆滿,丁遲至次年10月2日始追索,乙得為時效抗辯。
(B) 錯誤。票據法第22條第2項明定自到期日起算,起算日算入計算,末日為次年9月30日而非10月1日。
(C) 錯誤。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時效起算點為到期日而非拒絕付款之日,不得延後至次年10月3日;時效既已完成,乙自有抗辯事由。
(D) 錯誤。本票到期日為10月1日,依票據法第69條第1項執票人得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提示,丁於10月3日提示並未遲誤;乙之抗辯事由在於追索權時效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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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6 題
27. 甲簽發本票一張予乙,以清償所欠貨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然於簽發之際錯看收據上所載數字,誤填金額為16 萬元。乙於票據到期前將該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丙,購買丙市價約15 萬元之設備,該票到期後,丙持以向甲請求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該票據因金額誤載而無效,甲無須付款
(B) 甲可主張該票據所欲清償之債務為10 萬元,而得僅支付10 萬元,就剩餘之6 萬元,丙應向乙請求
(C) 因票載金額與實際交易不符,若甲可證明實際債權數額僅10 萬元,則丙僅得請求10 萬元
(D) 票載金額為16 萬元,則甲應支付16 萬元
解析
(A) 錯誤。金額誤寫並非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所稱欠缺應記載事項,票上金額記載完備,票據仍屬有效。
(B) 錯誤。甲與乙間原因關係之爭執屬人的抗辯,依票據法第13條本文不得對抗善意執票人丙,甲不得僅給付10萬元。
(C) 錯誤。票據為無因證券,甲縱能證明其與乙間實際債權僅10萬元,該抗辯仍因票據法第13條而被切斷,不得對抗善意之丙。
(D) 正確。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載文義決定;票載金額既為16萬元,甲對善意取得之執票人丙即應照票載金額給付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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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7 題
28. 甲未經乙之授權,以乙之名義簽發受款人為丙之本票,丙所執之本票被丁所盜,其後丁偽造丙之簽名轉讓予戊,戊再背書轉讓予善意不知情且有給付對價之己。若己到期不獲付款時,得向何人行使追索權?
(A) 甲
(B) 乙
(C) 丁
(D) 戊
解析
(A) 錯誤。甲係未經授權逕以乙之名義簽發,屬票據之偽造而非無權代理;甲並未以自己名義在票上簽名,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不負票據上之責任。
(B) 錯誤。乙之簽名係遭偽造而非其真正簽名,乙自不因該票據負任何票據上之責任。
(C) 錯誤。丁偽造丙之背書簽名,票上並無丁自己之簽名,同理不負票據上之責任,己不得對丁行使追索權。
(D) 正確。票據法第15條規定票據之偽造或票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戊係以自己名義為真正之背書簽名,應依票上文義對善意有償取得之己負背書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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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8 題
29. 乙執有甲簽發之記名匯票,票載付款人為丙。下列何種情況,乙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A) 丙拒絕承兌
(B) 甲死亡
(C) 丙受破產宣告
(D) 丙行蹤不明,無從為承兌之提示
解析
(A) 錯誤。丙拒絕承兌即屬票據法第85條第2項第1款所定「匯票不獲承兌」,執票人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B) 正確。票據法第85條第2項所列期前追索事由,均係以「付款人或承兌人」為對象;發票人甲死亡並不在其列,乙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C) 錯誤。付款人丙受破產宣告,正屬票據法第85條第2項第3款所定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之事由。
(D) 錯誤。丙行蹤不明而無從為承兌之提示,屬票據法第85條第2項第2款所定期前追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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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9 題
30. 甲因協助A 公司介紹一筆生意而可獲得A 公司給付之佣金,甲擬以由A 公司擔任甲簽發匯票之付款人方式獲得該佣金,為保證將來A 公司會承兌該票據,A 公司與甲並簽訂書面之契約。甲後來即簽發一紙以A 公司為付款人之匯票予乙,並將A 公司承諾之事告知乙,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予丙,惟乙之背書附註該背書須待A 公司履行承兌之承諾始生效力,丙於到期日持匯票向A 公司請求付款,A公司稱因甲所介紹之生意因故未成交,所以拒絕付款,丙得向何人請求票款?
(A) A 公司、甲、乙
(B) A 公司、甲
(C) A 公司、乙
(D) 甲、乙
解析
(A) 錯誤。A公司並未承兌,付款人於承兌前非票據債務人,其與甲間之承兌承諾契約僅生債法上效力,丙不得據票據向A公司請求。
(B) 錯誤。除A公司不負票據責任外,本項尚漏列乙;乙之背書縱附有條件,依票據法第36條該條件視為無記載,乙仍為背書人。
(C) 錯誤。A公司未承兌即不負票據上責任,且本項漏列發票人甲;甲依票據法第29條應擔保承兌及付款。
(D) 正確。甲為發票人,依票據法第29條擔保承兌及付款;乙之背書所附條件依票據法第36條視為無記載,乙仍負背書人責任;A公司未承兌,不負票據責任,故丙僅得向甲、乙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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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0 題
31. 甲與乙為姐妹,為盡孝道扶養行動不方便之母親丙,決定在臺北市購買一間位於一樓之公寓供丙居住。兩人向銀行貸款時,共同簽發本票並經丙背書予銀行。因房貸之繳款不正常,銀行遂欲以本票行使追索權,此時乙已因病猝逝,財產由其子丁單獨繼承。依據司法實務之見解,得對何人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A) 僅甲
(B) 僅甲丙
(C) 僅甲丁
(D) 甲丙丁
解析
(A) 正確。票據法第123條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其相對人以本票「發票人」為限;丙僅為背書人不在其列,而發票人乙已死亡,依司法實務見解不得對其繼承人丁為本票裁定,故僅得對甲聲請。
(B) 錯誤。丙係背書人而非發票人,票據法第123條之簡易裁定程序不及於背書人,執票人對丙應另行起訴。
(C) 錯誤。丁僅為發票人乙之繼承人,並非本票發票人本人;依司法實務見解,本票裁定不得對發票人之繼承人為之。
(D) 錯誤。丙為背書人、丁為繼承人,均非票據法第123條所稱之發票人,二者皆不得列為本票裁定之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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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1 題
32. 關於本票之背書,下列何種行為,非票據法所許?
(A) 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
(B) 執票人將背書塗銷
(C) 背書人記載預備付款人
(D) 背書人於票上為禁止轉讓之記載
解析
(A) 錯誤。委任取款背書於本票有其準用,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為票據法所明許。
(B) 錯誤。票據法第38條規定執票人得塗銷背書,為法所許,僅生被塗銷者及其後手免責之效果。
(C) 正確。預備付款人為匯票所特有之制度(票據法第35條);依第124條之準用規定,本票關於背書之準用明文排除第35條,故本票背書人不得記載預備付款人。
(D) 錯誤。票據法第30條之禁止轉讓記載於本票準用,背書人得為之,僅對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票據之人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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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2 題
33. 甲於民國109 年7 月1 日簽發記名支票一紙予乙,金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臺南市,匆忙間,甲漏未記載發票日。下列關於該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以實際發票日為發票日
(B) 以乙提示付款日為發票日
(C) 該支票視為見票即付
(D) 該支票無效
解析
(A) 錯誤。票據為要式證券,發票年月日須記載於票上,不得以票外之實際發票日補充。
(B) 錯誤。提示付款日並非票載發票日,票據法亦無以提示日擬制發票日之規定。
(C) 錯誤。支票本即為見票即付,與欠缺發票日之效力無涉;未載到期日而視為見票即付者,係匯票與本票之規定。
(D) 正確。發票年、月、日為支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7款),欠缺者依第11條第1項該票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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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3 題
34. 支票之發票人在下列何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A) 發票日後3 年內
(B) 發行滿1 年後起2 年內
(C) 發行滿1 年以前
(D) 提示期限內
解析
(A) 錯誤。票據法第135條所定不得撤銷付款委託之期間,係第130條之提示期限,並非發票日後3年。
(B) 錯誤。發行滿1年後起2年內並非票據法所定之期間,不得撤銷付款委託之期間為提示期限內。
(C) 錯誤。「發行滿1年」係票據法第136條所定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之界限,並非撤銷付款委託之限制期間。
(D) 正確。票據法第135條明定發票人於第130條所定之提示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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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4 題
35. 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付款人應於見票時無條件付款
(B) 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付款,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
(C) 支票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新北市,如發票日後七日執票人不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D) 支票、匯票、本票發票時,發票日及到期日均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解析
(A) 錯誤。票據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付款人自不負見票付款之義務。
(B) 錯誤。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其地位為償還義務人,與匯票承兌人之絕對付款責任性質不同。
(C) 正確。發票地與付款地同在新北市,依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未遵期提示者,依第132條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D) 錯誤。支票為見票即付,本無到期日之記載;匯票、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亦視為見票即付,到期日並非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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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5 題
36.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一家從事食品加工之上市公司,並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最近,A公司擬召開審計委員會,討論年度財務報告等事宜。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公司因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所以無須再設置監察人
(B) A 公司審計委員會得決議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及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C) 審計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三日前通知委員會各獨立董事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D) A 公司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年度財務報告等事項應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但年度財務報告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意見
解析
(A)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即不適用有關監察人之規定,無須再設監察人。
(B)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審計委員會得決議請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並提供必要資訊,惟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C) 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審計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獨立董事成員,僅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並非三日前。
(D)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規定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應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但年度財務報告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與否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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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6 題
37. A 公司為一家從事醫療器材製造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薪資報酬委員會。甲最近剛被選任為A 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由於甲是首次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因此想要了解下列有關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B) 薪資報酬委員會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費用由公司負擔
(C) A 公司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如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除應就差異情形及原因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D) 薪資報酬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召開四次,並於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中訂明之
解析
(A)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B)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薪資報酬委員會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費用由公司負擔。
(C)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於委員會建議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差異情形及原因外,並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D) 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依主管機關所定辦法,薪資報酬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召開兩次,並於其組織規程中訂明,而非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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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7 題
38. 甲為A 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持股超過百分之十的大股東。若甲所持有的A 公司股票有所變動時,其應於次月幾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幾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
(A) 1 日;10 日
(B) 5 日;10 日
(C) 5 日;15 日
(D) 10 日;15 日
解析
(A)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25條第2項所定向公司申報之期限為次月5日以前,非1日;公司彙總申報之期限為每月15日以前,非10日。
(B) 錯誤。向公司申報之期限固為次月5日以前,惟公司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期限為每月15日以前,非10日。
(C) 正確。證券交易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內部人應於每月5日以前將上月份持股變動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則應於每月15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
(D) 錯誤。向公司申報之期限為每月5日以前,並非10日;彙總申報期限則為每月15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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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8 題
39. 股票上市之A 公司有法定盈餘公積新臺幣(下同)5 億元,保留盈餘1 億元,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2 億元,A 公司擬買回股份,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其買回總金額之上限為何?
(A) 3 億元
(B) 6 億元
(C) 7 億元
(D) 8 億元
解析
(A) 正確。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2項規定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本件為保留盈餘1億元加資本公積2億元,上限3億元,法定盈餘公積不計入。
(B) 錯誤。6億元係將法定盈餘公積5億元與保留盈餘1億元相加,惟法定盈餘公積並非條文所列之計算項目。
(C) 錯誤。7億元係以法定盈餘公積5億元加資本公積2億元計算,誤將法定盈餘公積計入而漏計保留盈餘。
(D) 錯誤。8億元係將法定盈餘公積、保留盈餘與資本公積全數相加,已超出條文所定之計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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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9 題
40. 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依證券交易法令,原則上其額度限制為何?
(A) 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50%
(B) 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之餘額
(C) 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200%
(D) 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400%
解析
(A) 錯誤。50%係公司法第247條第2項對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限制,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轉換公司債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4不受該限制。
(B) 錯誤。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之餘額係公司法第247條第1項對公司債總額之限制,並非本題所問之額度上限。
(C) 正確。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4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不受公司法第247條之限制。
(D) 錯誤。400%並非法定額度;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4所定上限為淨值之百分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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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0 題
41. 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之股東,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對其股票轉讓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得向非特定人為之
(B) 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3 日後,得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轉讓
(C) 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3 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D) 該股票轉讓方式之限制,亦適用董事之配偶與未成年子女
解析
(A)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1款,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生效日後,得向非特定人為之。
(B) 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第22條之2第1項第2款依持有期間及每日轉讓比例、於申報之日起3日後轉讓者,係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向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轉讓,則應依第3款於申報之日起3日內為之,本項張冠李戴。
(C)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得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3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D)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同條第3項規定所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轉讓方式之限制同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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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1 題
42.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2 條第3 項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公開招募?
(A) 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對非特定人招募股票之行為
(B) 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招募股票之行為
(C) 有價證券持有人為出售其所持有之股票,而對非特定人招募之行為
(D) 公開發行公司對特定人招募股票之行為
解析
(A) 錯誤。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對非特定人招募股份,屬證券交易法第7條所稱之「募集」,並非公開招募。
(B) 錯誤。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招募,其主體為發行人,同屬「募集」而非公開招募。
(C) 正確。公開招募係指有價證券「持有人」為出售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而對非特定人招募之行為,與由發行人為之的募集有別。
(D) 錯誤。對特定人招募為私募,並非公開招募;公開招募之相對人須為非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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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2 題
43. 下列何者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發行人?
(A) A 上市公司之總經理甲
(B)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B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乙
(C) 募集發行新股之C 股份有限公司
(D) 募集發行新股之D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丙
解析
(A) 錯誤。總經理甲為公司之經理人,並非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主體,非證券交易法第5條所稱之發行人。
(B)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5條所稱發行人包括「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者並無對外募集,乙不該當。
(C) 正確。證券交易法第5條明定發行人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C公司募集發行新股,正屬發行人。
(D) 錯誤。發行人係公司本身,董事長丙僅為公司之代表人,並非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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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3 題
44. A 公司為一家生產車用電池的上市公司,甲為該公司的獨立董事。近期,A 公司擬討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事宜。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公司所設置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B) 甲在獨立董事任期中若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A 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獨立董事當然解任
(C) A 公司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D) 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解析
(A)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A公司既設審計委員會,該委員會須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且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獨立董事人數自不得少於三人。
(B) 正確。本項敘述有誤: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明定獨立董事持股之轉讓,不適用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當然解任之規定,甲不因轉讓逾二分之一而解任。
(C)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D)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屬審計委員會應決議事項,如有正當理由致無法召開時,應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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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4 題
45. A 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總經理甲於今年3 月初買進自家公司上市股票100 張,並於同年5 月中將其全數賣出,共獲利新臺幣200 萬元。A 公司的股東乙認為甲的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短線交易之規定,公司應積極主張其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公司應請求甲將其利益歸於公司,此一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 A 公司不行使歸入權時,不限持股多寡,任何股東皆得以30 日之限期,請求董事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此一請求權
(C) 董事不為公司行使歸入權以致A 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D) 甲之行為並無刑事責任
解析
(A) 正確。本項敘述有誤: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4項規定歸入權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非1年。
(B)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不行使歸入權時,股東不限持股多寡,得以30日之限期請求董事行使;逾期不行使者,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之。
(C)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董事不為公司行使歸入權以致公司受損害時,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3項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D)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短線交易歸入權係民事責任之規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並未設刑罰,甲之行為不生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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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5 題
46. 甲執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乙對A 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乙之債權人丙就該應有部分有抵押權,然未聲明參與分配或聲請強制執行;丁為A 地共有人,乙之承租人戊於查封前已占用A 地。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 條規定聲請或聲明異議?
(A) 執行法院定期112 年8 月15 日第一次拍賣,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戊以拍賣公告記載錯誤為由,聲請更正記載為「拍定後不點交」
(B) 執行法院定期112 年8 月10 日第一次拍賣,拍賣公告於同年7 月29 日揭示在法院公告欄,乙以執行法院公告時間距離拍賣期日不足法定最短天數為由聲明異議
(C) A 地應有部分拍定收足價金後,執行法院逕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丁以其未獲通知是否優先承買為由聲明異議
(D) A 地應有部分拍定收足價金後,執行法院作成分配表定期113 年2 月5 日分配,並於同年月1 日將分配表繕本送達丙,丙以送達時間距離分配期日不足法定最短天數為由聲明異議
解析
(A) 錯誤。拍賣公告記載應否點交,屬執行法院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戊為利害關係人,於程序終結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請更正。
(B) 錯誤。公告揭示期間是否符合法定最短天數,屬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債務人乙得於拍賣程序終結前依第12條聲明異議。
(C) 正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執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即告終結;丁遲至核發後始就未受優先承買通知聲明異議,已不符強制執行法第12條「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之要件。
(D) 錯誤。分配表繕本送達距分配期日不足法定最短天數,屬應遵守之程序,分配程序尚未終結,丙得依第12條聲明異議。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6 題
47. 有關執行名義之種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我國法院撤銷暴利行為之判決確定者,得為執行名義
(B) 我國法院經宣告假執行之租金給付判決,遭上級審廢棄者,仍得為執行名義
(C) 我國公證人就一定數額之違約金債務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得為執行名義
(D) 日本法院之貨款給付判決確定者,得逕為執行名義
解析
(A) 錯誤。撤銷暴利行為之判決屬形成判決,其內容並非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不具給付內容,不得為執行名義。
(B) 錯誤。假執行之宣告經上級審廢棄者,該宣告即失其效力,自不得再據以為執行名義。
(C) 正確。公證人就給付一定數額金錢(含違約金債務)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執行名義。
(D) 錯誤。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須先經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不得逕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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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7 題
48. 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12 月12 日持乙簽發發票日109 年7 月7 日,面額新臺幣200 萬元之支票,聲請法院對乙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嗣於113 年3 月4 日持該支付命令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倘甲之債權經執行後未獲足額清償,得依強制執行法第27 條規定,聲請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
(B) 乙抗辯甲之票款給付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期間,並於甲聲請支付命令前已拒絕給付票款,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強制執行程序
(C) 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後,受訴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 項規定,以職權裁定乙不須供擔保而停止強制執行
(D) 基於支付命令之即時確定,甲聲請強制執行不須檢附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
解析
(A) 正確。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執行所得不足清償債權時,執行法院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現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即債權憑證。
(B) 錯誤。債務人異議之訴以執行名義成立「後」發生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為限;乙所稱之時效抗辯於聲請支付命令前即已存在,不得據以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之訴。
(C) 錯誤。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得裁定停止執行,並非職權裁定免供擔保而當然停止。
(D) 錯誤。支付命令須確定始有執行力,聲請強制執行時應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檢附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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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8 題
49. 甲對乙有貨款債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取得確定勝訴判決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所有之市價1,000 萬元A 地。該地業經乙設定最高限額700 萬元抵押權予丙,以擔保丙對乙尚未屆清償期之借款債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丙無執行名義,且未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仍應通知丙參與分配
(B) 丙為保護其期限利益,得拒絕參與分配,而主張拍定後不得塗銷其抵押權設定登記
(C) 丙於A 地拍定後始以500 萬元抵押借款債權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仍應將丙申報之債權金額列入分配,並得優先受償
(D) 執行法院通知丙參與分配,丙未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仍應將丙之700 萬元債權金額列入分配,並得優先受償
解析
(A)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3項規定執行法院知有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人者,應通知其參與分配。
(B) 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依強制執行法第34條,擔保物權不問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屆清償期,均因拍賣而消滅(塗銷主義);丙不得拒絕參與分配而主張拍定後保留其抵押權登記。
(C)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人於拍定後、分配表作成前聲明參與分配者,執行法院仍應將其申報之債權金額列入分配並得優先受償。
(D)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執行法院既已知悉丙之抵押權,縱丙未聲明參與分配,仍應依其登記之最高限額列入分配並得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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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9 題
50. 有關動產之拍賣與不動產之拍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拍定人就拍賣物皆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B) 所定底價皆應記載於拍賣公告
(C) 皆以投標方式為之
(D) 皆須預定拍賣物之底價
解析
(A) 正確。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該規定於不動產拍賣亦有準用,故動產與不動產之拍定人皆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B) 錯誤。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為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動產拍賣則未必定有底價,自無皆應記載於公告可言。
(C) 錯誤。動產拍賣以當眾公開競價為原則,不動產拍賣則得以投標之方法行之,法律並未規定二者皆須以投標方式為之。
(D) 錯誤。不動產拍賣前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估價並核定拍賣最低價額(強制執行法第80條),動產拍賣則不以預定底價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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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0 題
51. 執行法院依債權人甲之聲請,實現其金錢債權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就債務人乙對第三債務人丙之金錢債權50 萬元發扣押命令,並就乙之不動產為查封後,乙之債權人丁就其金錢債權100 萬元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逕就乙對丙之債權發移轉命令,將該金錢債權移轉予甲。關於丁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上開執行程序於移轉命令核發時已告終結,丁無從聲明異議,關於丁之權利受損已無法救濟
(B) 因不動產執行程序尚在進行中,故丁仍得聲明異議,聲請執行法院撤銷該移轉命令
(C) 丁得對甲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訟,請求返還其原應受分配額之利益
(D) 執行法院應依職權撤銷該移轉命令
解析
(A) 錯誤。就該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固於移轉命令生效時終結,惟執行法院對於自己違法之執行處分仍得依職權撤銷,丁之權利並非全無救濟。
(B) 錯誤。移轉命令生效後,就該債權部分之執行程序即已終結,丁不得再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不動產部分之執行尚在進行,不影響該部分程序已終結之認定。
(C) 錯誤。甲係基於執行法院之移轉命令而取得該債權,並非無法律上原因,丁不得逕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其救濟途徑在於撤銷該違法之移轉命令。
(D) 正確。有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不得逕將被扣押債權全額移轉於單一債權人,該移轉命令違法侵害丁之分配利益,執行法院應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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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1 題
52. 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交付A 上市公司股票100 張,獲勝訴判決確定後,持該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乙除B 土地外,已無其他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執行法院應適用對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查封拍賣B 土地,於A 上市公司股票100 張之市價範圍內,將執行所得分配予甲,由甲在公開市場上自行購買100 張A 上市公司股票
(B) 乙就交付A 上市公司股票100 張陷於給付不能,甲以不能之給付為執行標的,執行法院應裁定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
(C) 執行法院應命乙自動履行,如不依限履行,得估算代履行費用,以裁定命乙支付。乙不支付,甲得以此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查封拍賣B 土地,以執行所得支付代履行費用
(D) 執行法院應定期命乙交付100 張A 上市公司股票予甲,逾期不履行,得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之怠金,經再次定期履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
解析
(A) 錯誤。執行名義之內容為交付股票,執行法院不得逕自變更為金錢給付而拍賣B地分配價金;金錢執行須另有金錢給付之執行名義。
(B) 錯誤。上市公司股票得於公開市場取得,交付股票係他人得代為履行之行為,並非給付不能,執行法院不得以此駁回聲請。
(C) 正確。交付上市公司股票屬他人得代為履行之行為,依強制執行法第127條,執行法院得命乙自動履行,逾期則估定代履行費用並以裁定命其支付;該裁定得作為金錢執行之執行名義,據以查封拍賣B地。
(D) 錯誤。怠金與管收係針對「非他人所能代履行」之行為(強制執行法第128條)而設;本件股票之交付既得代履行,即不適用此等間接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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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2 題
53. 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遷讓A 房屋獲勝訴判決確定,乙拒絕搬遷,甲持該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執行法院應尊重甲依確定判決執行之權利,不得勸導甲與乙互相讓步,約定自行遷讓之期間
(B) 執行法院強制乙遷離後,乙當日夜間折返A 房屋開門進入居住,甲毋須另取得執行名義,得繳納執行費聲請再為執行
(C) 乙之配偶丙,因與乙同居而使用A 房屋,因丙非執行名義之判決當事人,執行法院不得依甲之聲請,命丙遷離
(D) 乙如為孤寡老弱殘障,應由社會福利機關(構)主動關懷協助,執行法院不可勸甲協助乙尋覓暫時安身處所
解析
(A) 錯誤。執行實務鼓勵執行法院勸導兩造協商自動遷讓之期間,以緩和執行衝突,此舉並不違法,亦無礙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執行之權利。
(B) 正確。強制執行法第124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於執行後復即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甲毋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僅須繳納執行費聲請再為執行。
(C) 錯誤。與債務人同居而共同占有房屋之配偶,其占有依附於債務人而無獨立權源,執行法院得併命其遷離。
(D) 錯誤。債務人如為孤寡老弱或身心障礙者,除由社會福利機關(構)關懷協助外,執行法院亦得勸諭債權人協助尋覓暫時安身處所,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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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3 題
54. 債權人甲為保全對債務人乙之債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甲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30 日內,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乙所有價值200 萬元之A 地,經執行後,甲查得乙有另一筆價值300 萬元之B 地,聲請追加查封。關於甲追加查封之聲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追加查封之聲請,應於第一次查封聲請後30 日內為之,始為合法
(B) 甲追加查封之聲請,應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30 日內為之,始為合法
(C) 甲追加查封之聲請,須另行取得假扣押裁定,並於收受該裁定後30 日內為之,始為合法
(D) 甲追加查封之聲請,雖已逾收受假扣押裁定、第一次查封聲請30 日,仍屬合法
解析
(A) 錯誤。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所定30日期間,係自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時起算,並非自第一次查封聲請時起算。
(B) 錯誤。該30日期間僅限制假扣押執行之開始聲請;甲既已於期間內合法聲請並開始執行,追加查封屬同一執行程序之續行,不再受此限制。
(C) 錯誤。追加查封仍在原假扣押裁定所准許之保全金額500萬元範圍內,並無另行取得假扣押裁定之必要。
(D) 正確。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之30日期間僅就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設限;假扣押執行既已合法開始,就同一裁定聲請追加查封尚未達保全金額之其他財產,縱已逾30日仍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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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4 題
55. 債權人甲聲請法院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A 地,經拍定後法院發給拍定人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乙之另一債權人丙於價金分配前,聲請對A 地為假扣押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A) 因執行程序已終結,故不論分配後有無餘額,均駁回丙之執行聲請
(B) 通知丙不動產已非乙所有,應另具狀聲請執行賣得價金
(C) 將價金依甲、丙之債權比例分配,丙部分並予提存
(D) 將甲受償餘額分配給丙並予提存
解析
(A) 錯誤。就A地本身之執行程序固已終結,惟債務人乙就分配後之剩餘價金仍有權利存在,執行法院不得逕予駁回丙之聲請。
(B) 錯誤。執行法院既已掌握該賣得價金,應逕就分配後之餘額為處理,無庸令丙另行具狀聲請執行賣得價金。
(C) 錯誤。甲為已取得執行名義而聲請拍賣之債權人,丙僅為假扣押債權人,其債權尚未確定,不得與甲按債權比例分配。
(D) 正確。A地既已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而非乙所有,惟乙就分配後之剩餘價金仍有權利;執行法院應於甲受償後,就其餘額分配予丙並予提存,俟丙取得執行名義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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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5 題
56. An actor is negligent if, without excuse, he/she violates a statute that is designed to protect against the type ofaccident that the actor’s conduct causes, and if the accident victim is within the class of persons the statute isdesigned to protect. Such rule is usually called.
(A) negligence ab initio
(B) negligence bona fide
(C) negligence per se
(D) negligence non liquet
解析
(A) 錯誤。「ab initio」意為自始,多用於描述行為自始無效,並非侵權法上就違反法規所生過失之固有名稱。
(B) 錯誤。「bona fide」意為善意、真誠,與違反保護性法規即成立過失之認定標準無關。
(C) 正確。行為人無正當理由違反旨在防免該類事故發生之成文法規,且被害人屬該法規所欲保護之人時,過失即告成立,此即「negligence per se」(違反法規即過失)。
(D) 錯誤。「non liquet」意為事實不明、無從裁斷,屬證明法上之概念,與過失之認定標準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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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6 題
57. Peter signed a release for personal injury before he took a diving class but he was bitten by a sea snake underwater. If Peter decides to sue the diving school, what is the strongest argument the school may raise againsthim?
(A) self-defense
(B) necessity
(C) assumption of the risk
(D) consent
解析
(A) 錯誤。「self-defense」(正當防衛)係針對他人不法侵害所為之抗辯,與潛水課程中遭海蛇咬傷之情形無關。
(B) 錯誤。「necessity」(緊急避難)係為避免更大危害而侵害他人法益之抗辯,本件並無此種緊急情狀。
(C) 正確。學員於上課前簽署免責同意書,顯已認知並自願承受潛水活動固有之風險,潛水學校最強之抗辯為「assumption of the risk」(危險承擔)。
(D) 錯誤。「consent」(同意)針對的是對特定加害行為之允諾;就活動固有風險之自願承受,適用之法理為危險承擔而非單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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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7 題
58. The purpose of tort law is to provide relief for the victim for harm actually done, which is expressed in moneyterms, shall include replacement of property destroyed and reimbursement for medical expenses. Damages forthese harm are called.
(A) nominal damages
(B) punitive damages
(C) equitable remedies
(D) compensatory damages
解析
(A) 錯誤。「nominal damages」(名義上損害賠償)係權利受侵害但無實際損害時,象徵性判給之極小金額。
(B) 錯誤。「punitive damages」(懲罰性賠償)旨在懲罰與嚇阻不法行為,並非填補被害人實際所受之損害。
(C) 錯誤。「equitable remedies」(衡平法上救濟)指禁制令、特定履行等非金錢救濟,與以金錢填補損害者有別。
(D) 正確。以金錢填補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包括毀損財產之替代與醫療費用之償還者,稱為「compensatory damages」(填補性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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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8 題
59. A(n)is an agreement made between two contracting parties to allow for the substitution of a new partyfor an existing one. The new party replaces the original contracting party as a party to the contract. The originalparty who is replaced gives up any rights it has against the other original party to the contract.
(A) insolvent
(B) novation
(C) third-party beneficiary contract
(D) delegation
解析
(A) 錯誤。「insolvent」指無力清償債務之狀態,與契約當事人之替換無關。
(B) 正確。由契約雙方合意以新當事人取代原當事人,原當事人並拋棄其對他方之權利者,稱為「novation」(契約更新、債之更改)。
(C) 錯誤。「third-party beneficiary contract」(第三人利益契約)僅使第三人取得受領給付之權利,原當事人並未退出契約。
(D) 錯誤。「delegation」(履行之委任)僅將履行義務交由他人為之,原債務人並未脫離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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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9 題
60. is an amount of money agreed upon by both parties to a contract which one will pay to the other uponbreaching the agreement or if a lawsuit arises due to the breach.
(A) Installment
(B) Liquidated damages
(C) Incidental damages
(D) Punitive damages
解析
(A) 錯誤。「Installment」指分期給付,與違約時應支付之預定金額無關。
(B) 正確。由契約雙方事先約定,於一方違約或因違約涉訟時應支付他方之金額,稱為「liquidated damages」(約定違約金)。
(C) 錯誤。「Incidental damages」(附隨損害)指因對造違約而額外支出之合理費用,係事後實際發生而非事先約定之金額。
(D) 錯誤。「Punitive damages」(懲罰性賠償)由法院基於懲罰目的判給,並非契約雙方事先合意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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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0 題
61. A(n)is an event, not certain to occur, which must occur, unless its non-occurrence is excused, beforeperformance under a contract becomes due.
(A) condition
(B) predicament
(C) contingency
(D) accustom
解析
(A) 正確。契約上之給付義務須待某一不確定是否發生之事件成就(除非其不發生獲得免除)後始屆履行期者,該事件即為「condition」(條件)。
(B) 錯誤。「predicament」意為困境、窘境,並非契約法上之用語。
(C) 錯誤。「contingency」泛指偶發事故或不確定情況,並非用以指稱使給付義務屆期之契約要件。
(D) 錯誤。「accustom」為動詞,意為使習慣於,與契約條件之概念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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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1 題
62. Based on Taiwan’s Company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can be applied to the public company?
(A) Multiple voting rights shares
(B) Voting Agreement
(C) Restrictions on the transfer of shares
(D) No voting rights shares
解析
(A) 錯誤。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依公司法第157條第3項之規定,不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B) 錯誤。股東間表決權拘束契約及表決權信託之規定,依公司法第175條之1第3項不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C) 錯誤。公司法第163條規定股份自由轉讓,以章程限制股份轉讓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所特有,公開發行公司不得為之。
(D) 正確。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3款許公司發行無表決權或限制表決權之特別股,該款並未排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故無表決權特別股於公開發行公司得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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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2 題
63. The termas used in Taiwan’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means an explanatory written statementthat an issuer provides to the general public for the purpose of offering or selling securities.
(A) warranty
(B) proxy statement
(C) representation
(D) prospectus
解析
(A) 錯誤。「warranty」(擔保、保證)指對事實或品質所為之承諾,並非向公眾提出之募集說明文件。
(B) 錯誤。「proxy statement」係就股東會表決權徵求所提出之說明文件,與募集或出賣有價證券之說明書不同。
(C) 錯誤。「representation」(陳述)指締約過程中對事實之表示,並非證券交易法所定之法定文件。
(D) 正確。證券交易法第13條所稱公開說明書,即發行人為有價證券之募集或出賣,向公眾提出之說明文書,英文對應為「prospec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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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3 題
64. A(n)is a person entering or remaining upon land in the possession of another without a privilege todo so created by the possessor’s consent or otherwise, who is not an invitee entering or remaining on the landupon an invitation.
(A) business visitor
(B) social guest
(C) trespasser
(D) offender
解析
(A) 錯誤。「business visitor」係因土地占有人之營業目的而受邀進入之人,屬受邀請人,與無權進入者不同。
(B) 錯誤。「social guest」(社交訪客)係經占有人同意而進入,具有進入之特權,並非無權進入之人。
(C) 正確。未經土地占有人同意或依其他事由取得特權,而進入或滯留於他人占有土地,且非受邀請而進入者,稱為「trespasser」(侵入者)。
(D) 錯誤。「offender」泛指犯罪行為人,並非侵權法上就土地進入者所為之分類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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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4 題
65.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regarding search and seizure is correct?
(A) A search warrant shall be issued on the basis of reasonable suspicion.
(B) A seizure cannot be used for the purpose of confiscation.
(C) A search warrant should be implemented by first issuing a subpoena duces tecum, if the subject does notcomply with the subpoena, then a search warrant will be executed.
(D) A search warrant shall particularly specify the places to be searched and the items or effects to be seized.
解析
(A) 錯誤。搜索票之核發須有相當理由,其門檻高於單純之合理懷疑。
(B) 錯誤。扣押之目的除保全證據外,亦包括保全將來沒收之標的,並非不得為沒收而扣押。
(C) 錯誤。法律並未要求須先以命提出文件之傳票為之,待其不遵行後始得執行搜索;搜索票之核發與執行並不以此為前提。
(D) 正確。搜索票應具體記載應搜索之處所及應扣押之物件,此一特定明確之要求為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項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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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5 題
66.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INCORRECT with regard to property offenses?
(A) A theft is when the perpetrator destroys the possessory interest of the property owner and intends to claimits entitlement.
(B) If a person’s new house encroaches on his neighbor’s land, it is embezzlement.
(C) A fraud is a crime of getting money or other illegal interests by deceiving or tricking other persons.
(D) A person who uses violence, threats, drugs, hypnosis, or other means to cause the victim to be unable toresist and to take away property of another or cause him to hand it over for the purpose of exercisingunlawful control over other’s property for himself or for a third person commits robbery.
解析
(A)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竊盜係破壞他人對財物之持有支配並建立自己之持有,且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B) 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房屋越界占用鄰地,行為人並未先合法持有該土地,不符侵占罪「易持有為所有」之要件;此種無權占用他人不動產之情形,性質上應論以竊佔而非侵占。
(C)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詐欺罪係以欺罔或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或使行為人取得不法利益。
(D)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取其財物或使其交付者,成立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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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6 題
67. Congress and the states will be free, without any First Amendment, to criminalize speech solicitingviolations of the vast range of administrative and regulatory laws that govern us today.
(A) surety
(B) sanction
(C) scrutiny
(D) surveillance
解析
(A) 錯誤。「surety」指保證人或保證金,與憲法上對限制言論立法所為之審查無關。
(B) 錯誤。「sanction」意為制裁或核准,置入句中無法表達「不受第一修正案審查」之語意。
(C) 正確。句意為國會與各州將得不受任何第一修正案「scrutiny」(違憲審查)之拘束,逕將教唆違反行政管制法規之言論入罪化。
(D) 錯誤。「surveillance」意為監視、監控,與法院對立法所為之違憲審查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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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7 題
68.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Procedure Act, after exhaustion of all ordinary judicial remedies, anyperson who believes that a final court decision that finds against her or him contravenes the Constitution maylodge a petition with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for a judgment declaring the decision unconstitutional. Thisproceeding is called a.
(A) constitutional appeal
(B) constitutional determination
(C) constitutional complaint
(D) constitituional interpretation
解析
(A) 錯誤。「constitutional appeal」並非憲法訴訟法所採之用語,該制度性質上亦非對原確定終局裁判之上訴。
(B) 錯誤。「constitutional determination」語意泛指憲法上之認定,並非此一聲請程序之專有名稱。
(C) 正確。人民於用盡審級救濟後,認其所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牴觸憲法,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此即裁判憲法審查,英文稱為「constitutional complaint」。
(D) 錯誤。憲法解釋係就法規範或憲法條文所為之解釋,與針對個案確定裁判所為之審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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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A company produces a medication that is widely used to treat a certain medical condition. After a few years,patients who have taken the medication begin to report severe side effects, such as heart problems and kidneyfailure. It is later discovered that the medication was defective and the company knew about the defects butfailed to warn patients or recall the product. If the patients want to file a tortious claim against the company,which of the following action is the most practical form to pursue such a claim?
(A) A subrogation action
(B) A class action
(C) A shareholder derivative action
(D) A medical malpractice action
解析
(A) 錯誤。「subrogation action」(代位求償訴訟)係保險人於理賠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之權利,並非病患直接對藥廠求償之型態。
(B) 正確。眾多病患因同一瑕疵藥品受有類似損害,以「class action」(集體訴訟)方式進行最為實際,可一次解決共通爭點並節省訴訟成本。
(C) 錯誤。「shareholder derivative action」(股東代表訴訟)係由股東為公司對董事等提起,受償者為公司,與病患求償無關。
(D) 錯誤。「medical malpractice action」(醫療過失訴訟)之被告為醫療提供者,本件應追究者係藥品製造商之商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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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9 題
70. In a breach of contract case, which statement concerning burden of proof is INCORRECT pursuant to theCode of Civil Procedure?
(A) The plaintiff bears the burden of proof to show that there is a contract existed between the parties.
(B) The defendant bears the burden of proof to show that the contract has been rescinded when he or she claimsso.
(C) The plaintiff bears the burden of proof to show that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has not run out.
(D) The defendant bears the burden of proof to show that there is an arbitration clause in the contract when heor she claims so.
解析
(A)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原告主張契約上請求權,對於契約存在此一權利發生事實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B)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被告抗辯契約業經解除,係主張權利消滅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C) 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消滅時效完成係阻礙權利行使之抗辯事由,應由主張時效抗辯之被告舉證,原告並不負證明時效尚未完成之責任。
(D) 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被告抗辯契約訂有仲裁條款,係主張妨礙本案訴訟進行之事實,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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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7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