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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律師、司法官第一試 考古題與解析

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律師、司法官第一試考古題,共 300 題,全部附官方標準答案與逐選項解析。可直接閱讀,也可到練習頁依正式考試科目配比模擬作答。免費、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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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歷屆試題。律師與司法官第一試共用同一份試卷,全卷測驗題,共 300 題: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75 題 + 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75 題;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80 題 + 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70 題。第一試採相對標準——律師取全程到考人數前 33%,司法官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沒有固定及格分數,故本卷不設及格線,只回報得分。第二試為申論題,無法批改,本站不收錄。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75 題

1. 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之下列何種規定,得導出我國有民主國之性質?
  1. (A)總統及立法院均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2. (B)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3. (C)國家重要事項須經行政院院會議決
  4. (D)國家權力劃分為五權,分設五院行使之
解析

(A)正確。民主國原則之核心在於國家權力來自人民之授與並定期改選;總統與立法委員均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正是主權在民與民主正當性之直接體現。

(B)錯誤。副署制度係內閣制之遺緒,其功能在確立責任歸屬與權力之相互制衡,屬權力分立而非民主國性質之依據。

(C)錯誤。行政院會議之議決係行政權內部之合議決策機制,涉及行政組織之運作方式,與國家權力是否源自人民無涉。

(D)錯誤。五權分立係權力分立原則之具體設計,旨在分工與制衡,並非民主正當性之表現。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 題
2.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憲法第155 條:「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租稅優惠為國家得採取保障人民生存與生活之扶助措施之一
  2. (B)國家保障視障者之工作權屬特別重要公共利益
  3. (C)憲法特別著重弱勢者之保障,第155 條即為例證之一
  4. (D)對身心障礙者優惠性差別待遇之合憲性,應採寬鬆之合理性審查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租稅優惠亦屬國家保障人民生存與生活所得採取之扶助措施之一種。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釋憲實務認保障視障者之工作權,係屬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憲法第155條就老弱殘廢無力生活者之扶助與救濟規定,正是憲法特別著重弱勢者保障之例證。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涉及身心障礙者之差別待遇,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為分類標準並影響工作權等重要基本權,釋憲實務採較嚴格之審查標準,非僅寬鬆之合理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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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 題
3.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政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政黨應服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2. (B)政黨與其他團體受憲法保障與限制之程度無平等原則之適用
  3. (C)國家應致力於建立並確保複數政黨得以自由形成發展與公平參與選舉之法治環境
  4. (D)國家得對政黨之財產權加以更多限制或給予政黨補助金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政黨應服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此為政黨違憲解散制度之憲法基礎。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國家對政黨與其他團體所為之差別保障或限制,仍須受平等原則之檢驗,並非無平等原則之適用。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國家負有建立並確保複數政黨得自由形成、發展並公平參與選舉之法治環境之義務。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政黨於憲政上具特殊地位與功能,國家得對其財產權為較多之限制,亦得給予政黨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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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 題
4. 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之保護令,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
  2. (B)法律已就人身之處置為明文規定者,得透過具體明確之授權,委由主管機關執行之
  3. (C)有關人身自由限制之決定,得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以裁定為之
  4. (D)民事保護令並不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須有法律依據,此為憲法第8條及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法律已就人身之處置為明文規定者,得以具體明確之授權,委由主管機關執行之。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人身自由之限制得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以裁定為之,保護令即屬法院之裁定。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事保護令得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或完成處遇計畫,已對相對人之人身自由與行動自由構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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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 題
5. 下列何者非屬釋憲實務對於宗教自由保障之意旨?
  1. (A)宗教結社屬宗教自由之絕對保障
  2. (B)國家考試不得基於人民之特定信仰給與加分優待
  3. (C)國家不得基於人民之特定信仰為理由予以不利益
  4. (D)不許人民以宗教理由免除服兵役義務
解析

(A)正確。本項非釋憲實務之意旨:受絕對保障者為內在之信仰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仍得於符合憲法第23條之範圍內以法律限制。

(B)錯誤。國家考試依特定信仰給予加分優待,將形成宗教上之差別待遇,為釋憲實務所不許,本項確係其保障意旨。

(C)錯誤。國家不得因人民之特定信仰而予以不利益,此為宗教平等與宗教自由之當然要求。

(D)錯誤。釋字第490號認服兵役義務並未牴觸宗教自由,不許人民以宗教理由免除兵役,本項確係釋憲實務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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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 題
6.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大學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立法機關僅得在合理之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
  2. (B)大學為確保學位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
  3. (C)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
  4. (D)大學法明定大學應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之內部組織,限制大學之自主組織權而與保障大學自治之意旨相牴觸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立法機關僅得於合理範圍內就大學事務加以規範。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大學為確保學位授予具一定水準,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法院審理大學學生提起之行政爭訟,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尊重。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教務、學生事務與總務等單位係大學運作所不可或缺之共同性組織,法律明定應設置尚不牴觸大學自治;釋字第450號宣告違憲者,係強制大學設置軍訓室並開設相關課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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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 題
7. 關於生命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我國憲法對生命權之保障依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應係憲法第22 條其他自由權利的保障範圍
  2. (B)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請求赦免或減刑,但赦免法未有類似規定,使被判處死刑的人有權請求獲得赦免
  3. (C)法律規定不得對未滿18 歲之人處以死刑,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
  4. (D)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依釋憲實務,生命權係憲法第15條生存權所保障之核心內容,而非憲法第22條之概括基本權。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被判處死刑者有請求赦免或減刑之權利,我國赦免法未設相應之請求規定。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法律規定不得對未滿18歲之人處以死刑,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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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 題
8. 有關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人民無權主張不法之平等
  2. (B)行政機關依裁量基準而形成之慣例,發生間接對外效力,屬於平等原則之內涵
  3. (C)平等原則可以導出行政機關須受行政慣例之自我拘束
  4. (D)夜市攤販甲因逃漏營業稅而應予補稅,甲有權請求稅務機關要求其他夜市攤販補稅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平等原則不及於違法之情形,人民無權主張不法之平等。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行政機關依裁量基準所形成之行政慣例,透過平等原則發生間接對外效力。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平等原則導出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機關就同類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甲自身之補稅處分係依法作成,其對於稅捐機關是否向其他攤販課稅並無法律上之請求權,該事項於甲僅屬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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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8 題
9. 關於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訴訟救濟由何種法院審理,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非屬立法形成自由
  2. (B)受刑事有罪判決之被告,應有上訴救濟之機會,屬於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3. (C)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係本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
  4. (D)有權利即有救濟,權利受公權力侵害者,皆享有訴訟救濟之基本權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訴訟救濟應循何種程序、由何種性質之法院審理,依釋憲實務屬立法機關得斟酌案件性質而為形成之事項,並非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受刑事有罪判決之被告應有向上級法院請求救濟之機會,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均係本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有權利即有救濟,權利遭公權力侵害者均享有訴訟救濟之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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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9 題
10. 計程車駕駛人觸犯法定之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係對於何種自由之限制?
  1. (A)遷徙自由
  2. (B)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
  3. (C)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
  4. (D)職業自由之執行方式
解析

(A)錯誤。吊扣或廢止執業登記所限制者為從事該職業之資格,與人民之居住及遷徙自由無涉。

(B)正確。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繫於個人自身狀況、得經己身努力達成或避免之要件,屬對職業選擇自由所設之主觀條件限制。

(C)錯誤。客觀條件係指與個人能力無關、非個人所能左右之要件(如職業之總量管制),本件並非此類限制。

(D)錯誤。職業執行方式之限制,係就已取得資格者「如何從事」該職業所設之規範;本件係剝奪其從事該職業之資格,並非執行方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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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0 題
11. 關於服兵役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男因宗教信仰而不願使用武器,向主管機關申請獲准服替代役,故甲男因此免除服兵役之義務
  2. (B)中華民國男子依法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立法者鑒於男女之生理上差異,所為之合理差別待遇
  3. (C)為防衛國家之安全,在實施徵兵制之國家,即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
  4. (D)因有痼疾不堪服役者,得依法律規定免除服兵役之義務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服替代役係履行兵役義務之另一種方式,甲男之兵役義務並未因獲准服替代役而免除。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釋字第490號認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係立法者基於男女生理差異等因素所為之合理差別待遇。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為防衛國家安全,實施徵兵制之國家多規定人民負服兵役之義務。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因有痼疾不堪服役者,得依兵役法之規定免除服兵役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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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1 題
12.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憲法第22 條規定之基本權利,下列何者受絕對保障?
  1. (A)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
  2. (B)原住民依循文化傳承從事狩獵活動
  3. (C)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
  4. (D)人民內在精神活動之思想自由
解析

(A)錯誤。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雖受憲法第22條保障,惟其認定要件仍得由法律為合理之規範,並非絕對保障。

(B)錯誤。原住民依循文化傳承從事狩獵之權利,仍須與野生動物保育等公共利益調和,得以法律為必要之限制。

(C)錯誤。資訊隱私權並非絕對,國家基於公益且符合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者,仍得予以限制。

(D)正確。人民內在之精神活動與思想自由,係人格自由發展之根本,尚未外顯為行為而不生與他人法益衝突之問題,依釋憲實務受絕對保障,不得以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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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2 題
13.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人民健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國家對於健康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
  2. (B)公務員之值勤與健康權無涉
  3. (C)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
  4. (D)健康權為憲法第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國家對人民之健康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不得低於該保護門檻。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公務員之值勤時數與方式若過度而危及身心健康,即與健康權之保障密切相關,國家仍負保護義務。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使其不受任意侵害。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健康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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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3 題
14.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何者非屬憲法上之制度性保障?
  1. (A)學術自由
  2. (B)人身自由
  3. (C)地方自治
  4. (D)一般行動自由
解析

(A)錯誤。釋字第380號認學術自由兼具制度性保障之性質,大學自治即為其具體展現。

(B)錯誤。憲法第8條就人身自由設有嚴密之程序要求(法定程序、提審制度),釋憲實務將其理解為對人身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C)錯誤。釋字第498號、第550號均揭示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

(D)正確。一般行動自由係由憲法第22條所導出之個人主觀公權利,保障個人得自由決定其行止,並非以特定法制度之存續為內容之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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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4 題
15. 下列何者之任命無須經立法院同意?
  1. (A)行政院政務委員
  2. (B)審計長
  3. (C)考試委員
  4. (D)監察委員
解析

(A)正確。憲法第56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毋須經立法院同意。

(B)錯誤。憲法第104條規定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C)錯誤。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D)錯誤。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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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5 題
16.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立法院若長期、消極不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此乃政治問題,非司法院大法官審查範圍
  2. (B)立法院於何時行使人事同意權,純屬國會自治事項,並不違憲
  3. (C)應許總統行使緊急處分權,先行任命監察委員,以免影響憲政體制之正常運行
  4. (D)如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憲政制度之完整遭受破壞,即為憲法所不許
解析

(A)錯誤。釋字第632號認此非單純之政治問題;憲政機關能否組成並行使職權,仍屬憲法解釋所得審查之事項。

(B)錯誤。立法院固有議事自律之空間,惟其行使人事同意權之時程不得達於使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之程度。

(C)錯誤。緊急處分(命令)權之行使以國家遭遇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為要件,不得作為總統逕行任命監察委員之依據。

(D)正確。釋字第632號認總統與立法院均負有維持監察院正常運行之憲法義務,立法院如長期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憲政制度之完整遭受破壞,即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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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6 題
17.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關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裁判違憲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聲請書應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2. (B)對於適用大法庭裁定見解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3. (C)凡案件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憲法法庭得受理之
  4. (D)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聲請書應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大法庭之裁定本身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惟援引其法律見解而作成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憲法訴訟法就受理與否設有裁量要件,以案件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為限。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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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7 題
18. 關於審計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審計長由監察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2. (B)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後任命之
  3. (C)審計長完成決算審核後,至遲應於3 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
  4. (D)依職務性質,審計長不隨執政黨更迭而進退
解析

(A)錯誤。憲法第104條規定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並非由監察院院長提名。

(B)錯誤。審計長之人事同意權屬立法院而非監察院,本項就提名與同意機關之敘述均有誤。

(C)錯誤。憲法第105條係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其期間自決算提出時起算,非自完成審核後起算。

(D)正確。審計職權在於超然獨立地審核政府財政收支,審計長依其職務性質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隨執政黨之更迭而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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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8 題
19.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並非憲法上法官?
  1. (A)司法院大法官
  2. (B)懲戒法院法官
  3. (C)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
  4. (D)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解析

(A)錯誤。釋字第601號明示司法院大法官為憲法上之法官,其職務及身分保障應受憲法相關規定之拘束。

(B)錯誤。懲戒法院法官依法獨立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屬憲法上之法官。

(C)錯誤。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係依法定程序任用並獨立審判之專業法院法官,屬憲法上之法官。

(D)正確。釋字第392號認檢察官係行使偵查、追訴職權並受檢察一體拘束之司法官,並非憲法第80條所稱依法獨立審判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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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9 題
20.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地方自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省、縣、直轄市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資格,源自憲法本文之規定
  2. (B)在不侵犯核心領域之範圍內,法律對地方自治權予以限制,尚不違反制度性保障之意旨
  3. (C)本於制度性保障,縣及直轄市就其轄內之所有事物,享有自行規劃及決定之立法與執行權
  4. (D)為落實制度性保障意旨,縣及直轄市之自治權遭受監督機關侵害時,得循法律途徑救濟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釋字第498號指出省、縣、直轄市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資格,源自憲法本文之規定。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在不侵犯核心領域之範圍內,法律對地方自治權予以限制,尚不違反制度性保障之意旨。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地方自治團體之自主規劃及決定權,以法律所定之自治事項為範圍;就委辦事項及非其權限之事務並無此等權能,非謂就轄內所有事物均得自行決定。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權遭監督機關侵害時,得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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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0 題
21. 關於行政法之法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自治條例雖無須特定法律之授權,仍可限制人民權利
  2. (B)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乃是位階等同於法規命令之成文法源
  3. (C)大法庭制度施行後,法官審判時即不得再參考判例及決議
  4. (D)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基於依法行政原則,習慣法已失其法源地位
解析

(A)正確。自治條例係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之自治法規;依地方制度法,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毋須另有法律之個別授權。

(B)錯誤。緊急命令於一定期間內得暫時取代法律,其位階等同或高於法律,並非等同於法規命令。

(C)錯誤。大法庭制度施行後,判例與決議雖不再具通案之當然拘束力,惟其所示法律見解仍得作為法官裁判之參考。

(D)錯誤。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並未排除習慣法,習慣法於行政法上仍為具補充性之不成文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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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1 題
22. 環保機關查獲地下油槽滲漏污染地下水,通知負責人限期改善,否則依法處罰,惟在限期改善期限屆至前,即對油槽之負責人裁處罰鍰。關於環保機關之裁罰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違反比例原則
  2. (B)裁罰處分無效
  3. (C)基於維護公益並未違法
  4. (D)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解析

(A)錯誤。本件之瑕疵不在手段與目的間之衡量失當,比例原則並非最貼切之違法評價。

(B)錯誤。行政處分無效以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所列重大明顯之瑕疵為限;本件裁罰僅屬違法而得撤銷,並非無效。

(C)錯誤。機關既已給予改善期限,於期限屆至前逕行裁罰即屬違法,不因維護公益而得正當化。

(D)正確。環保機關既通知限期改善並表示逾期始予處罰,即在人民處產生值得保護之信賴;其於期限屆至前逕行裁罰,係違背自己先前之表示,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條之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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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2 題
23. 依據學說與司法實務見解,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否具有判斷餘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考試成績之評定,閱卷委員應有判斷餘地,但若試題屬簡答題且評分標準已客觀明確,即無判斷餘地
  2. (B)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就校園性別事件組成之調查小組,其調查報告對於性騷擾之事實認定屬於判斷餘地,法院應受拘束
  3. (C)行政機關就其事項雖具有判斷餘地,但若有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之情事,法院仍得介入審查
  4. (D)獨立委員會所作成的評價決定具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之審查應受到限制,但涉及人民基本權利屬性的判斷,仍應提高審查密度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考試評分固有判斷餘地,惟題型為簡答且評分標準已客觀明確者,其認定即無專業判斷之空間。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調查小組就性騷擾事實之認定固享有一定之專業判斷空間,惟法院仍得審查其組成是否合法、程序有無瑕疵、認定有無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標準或摻雜不相關考量,並非全然受其拘束。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行政機關縱有判斷餘地,若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法院仍得介入審查。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獨立委員會之評價決定雖具判斷餘地而應限縮審查密度,惟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判斷仍應提高審查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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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3 題
24. 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裁量基準,其所屬機關在處理具體個案時認為個案情形特殊,未依此裁量基準作成個案裁量決定,有關此個案裁量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即使具體個案情況特殊,所屬機關仍須遵守裁量基準
  2. (B)裁量基準為行政指導準則,對所屬機關具事實拘束力
  3. (C)裁量本屬個案決定,故具通案性質之裁量基準係供下屬參考用
  4. (D)為達成具體個案之公平正義,此裁量可依個案特殊情形而定
解析

(A)錯誤。裁量基準之目的在確保裁量之一致性,惟個案情形特殊時仍應為個別考量,一律遵守反構成裁量怠惰。

(B)錯誤。裁量基準性質上屬行政規則,對所屬機關具內部之法拘束力,並非僅具事實拘束力之行政指導。

(C)錯誤。裁量基準對下級機關有拘束力而非僅供參考;其得為例外處理之理由,在於個案情形確有特殊。

(D)正確。裁量基準僅係通案之一般性標準,個案情形確有特殊而依基準處理將導致顯失公平者,機關本得斟酌個案情形另為裁量,此正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0條合義務裁量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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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4 題
25. 下列何者不發生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1. (A)人民因亂丟垃圾而受主管機關裁處罰鍰
  2. (B)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契約,授予人民行使公權力之權限
  3. (C)政府採購案之得標廠商與採購機關所訂定之採購契約
  4. (D)地方政府之垃圾車於執行職務時撞傷人民
解析

(A)錯誤。裁處罰鍰係行政機關基於高權地位所為之行政處分,發生公法上之法律關係。

(B)錯誤。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契約,屬行政契約,發生行政法上之法律關係。

(C)正確。依實務見解,政府採購之招標、審標、決標屬公法上之爭議,惟得標廠商與機關所訂立之履約契約,性質上為私法契約,其履約爭議循民事途徑解決,不發生行政法上之法律關係。

(D)錯誤。地方政府之垃圾車於執行職務時撞傷人民,係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所生之損害,發生國家賠償之公法上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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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5 題
26. 下列行政機關之委員,何者不受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保障?
  1. (A)中央選舉委員會
  2.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3. (C)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 (D)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解析

(A)錯誤。中央選舉委員會為獨立機關,其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以確保選舉之公正。

(B)錯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委員,就保障事件之審議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

(C)正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係行政院所屬之二級機關,並非組織法上之獨立機關,其委員仍受上級指揮監督,不享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保障。

(D)錯誤。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依其組織法為獨立機關,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以確保事故調查之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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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6 題
27. 組織法規修正後,甲機關之某項職掌移由乙機關管轄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若相關行政法規仍規定甲機關為管轄機關,且甲機關仍存續時,甲機關與乙機關得聯名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2. (B)若甲機關被裁撤,其中部分職掌由乙機關承受,但相關行政法規仍載明甲機關為管轄機關,得由乙機關單獨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3. (C)關於機關管轄變更之公告,原則上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3 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
  4. (D)若甲機關尚有1 件已受理之申請案,甲機關雖然存續但已不再具有本案管轄權,則甲機關原則上仍得繼續處理本案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2項許原管轄機關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同條第3項規定行政機關經裁併者,該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同條第4項規定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依行政程序法第18條,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變更而喪失管轄權者,原則上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須經當事人同意且無損公益及當事人利益者,始得例外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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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7 題
28. 建築法規定,非縣政府所在地之鄉、鎮,適用本法之地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委由鄉、鎮公所依規定核發執照。若鄉、鎮公所欲就核發此執照之事項形成相關規定,應以下列何種規範為之?
  1. (A)自治規則
  2. (B)委辦規則
  3. (C)委託規則
  4. (D)自律規則
解析

(A)錯誤。自治規則係地方行政機關就其自治事項所訂定之法規;核發建築執照係中央法律委由鄉、鎮公所辦理之委辦事項,並非自治事項。

(B)正確。地方制度法第29條規定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本件應以委辦規則定之。

(C)錯誤。地方制度法所定之自治法規類型為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及自律規則,並無所謂「委託規則」。

(D)錯誤。自律規則係地方立法機關就其內部事項所訂定之規範,與執照之核發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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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8 題
29. 教育部委託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辦理大學入學考試事務,該中心所為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如有不服,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1. (A)行政院
  2. (B)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3. (C)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4. (D)教育部
解析

(A)錯誤。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訴願管轄依訴願法第10條為原委託機關,並非其更上級之行政院。

(B)錯誤。高等教育司為教育部之內部單位而非機關,不具訴願管轄機關之地位。

(C)錯誤。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為原處分之作成者,並非訴願管轄機關。

(D)正確。訴願法第10條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以其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本件即應向教育部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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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9 題
30. 下列何者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1. (A)政務官
  2. (B)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3. (C)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
  4. (D)民選公職人員
解析

(A)錯誤。政務人員係基於政治任命而進退,不適用亦不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B)正確。公務人員保障法就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設有準用之明文,其保障事件得依該法所定程序請求救濟。

(C)錯誤。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其權利救濟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為之,非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D)錯誤。民選公職人員係經選舉產生而對選民負責,並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不在適用或準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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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0 題
31. 關於給付行政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給付行政是指提供人民給付、服務或給與其他利益的行政作用
  2. (B)行政機關對於給付行政的實施有較大之選擇自由,得以公法型態或私法型態為之
  3. (C)凡是給付行政涉及金錢或財務給予者,縱無預算作為依據,亦得為給付行政
  4. (D)行政機關事後廢棄給付行政的具體處分時,應考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給付行政係指提供人民給付、服務或給與其他利益之行政作用。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給付行政得選擇以公法或私法型態為之,行政機關就行為形式有較大之選擇自由。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涉及金錢或財物給與之給付行政,仍須有預算之依據,並於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時受法律保留之拘束,無預算即為給付將牴觸財政法制。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廢棄授益處分時應考量相對人之信賴利益,必要時並應給予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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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1 題
32. 內政部就平均地權條例有關銷售預售屋書面契據不得轉讓之規定所為之統一解釋,其性質為何?
  1. (A)行政處分
  2. (B)行政計畫
  3. (C)行政指導
  4. (D)行政規則
解析

(A)錯誤。統一解釋係就法規適用所為之抽象闡釋,並非就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

(B)錯誤。行政計畫係為特定目的就未來一定期限內之方法、步驟或措施所為之設計與規劃,與法規之解釋有別。

(C)錯誤。行政指導係以輔導、協助、勸告等不具法律拘束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性質與統一解釋不同。

(D)正確。上級機關就法規適用所為之統一解釋,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解釋性規定,性質上為行政規則,對下級機關及所屬公務員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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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2 題
33. 甲工廠向乙行政機關請領裝設先進環保設備之補助,乙機關慮及,若甲未將環保設備實際用於生產過程,得立即追回該補助,並避免因此產生補償責任,乙機關應如何處置最為妥適?
  1. (A)直接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撤銷該行政處分
  2. (B)直接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廢止該行政處分
  3. (C)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於該處分中,附加「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之附款;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溯及廢止該行政處分
  4. (D)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於該處分中,附加「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之附款,否則嗣後將向行政法院訴請返還該補助
解析

(A)錯誤。撤銷係針對自始違法之行政處分;本件補助處分作成時並無違法,事後未依約使用始生問題,應循廢止途徑。

(B)錯誤。未附任何附款而逕行廢止者,其廢止原則上僅向後發生效力,且將衍生信賴補償之問題,無從立即溯及追回補助。

(C)正確。於補助處分附加「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之負擔,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得廢止之,並依第125條但書自其未履行負擔時起溯及失效,據以追回補助且不生信賴補償問題。

(D)錯誤。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得以行政處分命之並依行政執行法執行,無庸另行訴請行政法院,此方式較為迂迴而非最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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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3 題
34. 關於行政處分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判定役男甲體位為免役體位,係形成處分
  2. (B)核准外國人乙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係確認處分
  3. (C)任命丙為公務人員,係下命處分
  4. (D)撤銷丁建築執照發放,係形成處分
解析

(A)錯誤。判定役男體位係就其既存之身體狀況為認定並宣示其法律地位,屬確認處分而非形成處分。

(B)錯誤。核准外國人歸化係創設其中華民國國籍身分,屬形成處分而非確認處分。

(C)錯誤。任命公務人員係設定公法上職務關係,屬形成處分,而非命人民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下命處分。

(D)正確。撤銷建築執照使原已發生之法律關係歸於消滅,直接變動既有之權利義務狀態,屬形成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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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4 題
3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之附款?
  1. (A)交通主管機關核發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註記不得駕駛聯結車、大客車與大貨車
  2. (B)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註記須向機關提供合法廢土棄置場所之證明後,始得開工
  3. (C)農業主管機關核定同意農地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但核定書內敘明,若未依核定計畫內容設置,得廢止之
  4. (D)主管機關核准餐廳經營之營業許可,但註明須設置噪音污染防制設備
解析

(A)正確。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本即僅許可駕駛特定車種,該註記僅在界定許可之範圍,屬處分主要內容本身之規制,並非於主要內容外另行附加之附款。

(B)錯誤。「須提供合法廢土棄置場所證明後始得開工」係使處分之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之成就,屬停止條件之附款。

(C)錯誤。核定書敘明未依核定計畫設置時得廢止之,屬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所列保留廢止權之附款。

(D)錯誤。要求設置噪音污染防制設備,係於許可之主要內容外另課予受益人一定之作為義務,屬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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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5 題
36. 人民如與A 直轄市之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後,下列何機關於該行政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有補償規定之適用?
  1. (A)內政部
  2. (B)A 直轄市地政主管機關
  3. (C)原住民族委員會
  4. (D)A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區公所
解析

(A)錯誤。內政部隸屬於國家,並非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A直轄市)之其他機關,不在行政程序法第145條補償規定之適用範圍。

(B)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45條第1項之補償,以「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為要件;A直轄市地政主管機關與締約機關同屬A直轄市,該當之。

(C)錯誤。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中央機關,與締約機關所屬之A直轄市非屬同一公法人。

(D)錯誤。直轄市之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而具獨立公法人格,其區公所並非A直轄市此一公法人之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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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6 題
37. 關於行政契約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行政機關與人民以行政契約約定國家考試之錄取決定,該行政契約無效
  2. (B)行政契約若締約機關欠缺事務管轄權而構成重大明顯之瑕疵者,該行政契約無效
  3. (C)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之行政契約,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以書面方式為之,該行政契約無效
  4. (D)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行政契約,若締約前未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該行政契約無效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國家考試之錄取決定須依法定程序作成,依其性質不得以行政契約代替,該契約無效。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締約機關欠缺事務管轄權而構成重大明顯之瑕疵者,該行政契約無效。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39條規定行政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未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未經同意者係效力未定而不生效力,並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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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7 題
38. 甲使用特定建築物經營商業,違反建築法中建築物不得變更使用之法定義務,同時甲所經營之商業項目,未向主管機關申領營利事業登記證,也違反商業登記法中商業登記之作為義務。就甲於本案所應受之行政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本案共存在兩項違法行為,應依建築法與商業登記法分別裁處行政罰
  2. (B)本案僅存在單一違法行為,屬於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故應以建築法裁處行政罰
  3. (C)本案僅存在單一違法行為,不作為義務應優先於作為義務,故應以建築法裁處行政罰
  4. (D)本案僅存在單一違法行為,主要違法目的在於違規經營商業,故應以商業登記法裁處行政罰
解析

(A)正確。違法變更建築物使用與未辦理商業登記,係違反兩個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兩個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應分別裁處。

(B)錯誤。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係行政罰法第24條就「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所設之規定,本件為數行為,不適用之。

(C)錯誤。行政罰法並無所謂不作為義務優先於作為義務之競合規則,本項推論欠缺法律依據。

(D)錯誤。行政罰之競合不以行為人之主要違法目的為判斷標準;本件既屬數行為,即應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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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8 題
39. 關於行政罰與刑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與刑法有別,行政罰法對於共同違法行為,並不區分共同正犯、教唆或幫助者
  2. (B)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3. (C)不得因不知法律或法規而免除刑事或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或處罰
  4. (D)行政罰法以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限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行政罰法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分別處罰,並不區分共同正犯、教唆或幫助。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僅規定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過失行為即得處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係刑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於行政罰並無適用。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不得因不知法律或法規而免除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或處罰。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行政罰法之適用以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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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9 題
40. 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公物之所有權人得為私人
  2. (B)公物得依事實行為而提供公用
  3. (C)公務所必需之公物,得為行政執行之標的物
  4. (D)公物得為自然山域或水域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物之所有權得屬私人,只須經提供公用而受公法上之限制即可,既成道路之私有土地即為適例。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物之公用開始除以行政處分為之外,亦得因長期供公眾使用之事實行為而默示成立。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供公務所必需之公物如辦公廳舍及其設備,若許其為執行標的將妨礙公務之遂行,不得作為行政執行之標的物。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自然形成之山域、水域經提供公用者,亦屬公物,學說上稱為自然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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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0 題
41.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代理人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2. (B)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為避免個別代理行為之矛盾產生,故必須以共同代理方式為之
  3. (C)代理人與當事人間有基於信任之契約關係,故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後,始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4. (D)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亦同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行政程序法第25條明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縱違反該規定而約定共同代理,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始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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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1 題
42.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1. (A)交通警察在十字路口以手勢指揮交通
  2. (B)海巡人員以向海面開槍之方式,命越界捕魚之船隻退離
  3. (C)道路管理機關在既成道路上鋪設柏油
  4. (D)衛生主管機關以通知單要求特定人於指定日期,讓公務員進入其住居所噴灑藥劑,撲滅病媒蚊
解析

(A)錯誤。交通警察以手勢指揮交通,係對不特定人就具體事件所為之一般處分,屬行政處分。

(B)錯誤。海巡人員鳴槍命越界船隻退離,係對特定船隻課予離去義務之下命,具規制作用而為行政處分。

(C)正確。道路管理機關在既成道路上鋪設柏油,係單純之事實行為,並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制意思,非行政處分。

(D)錯誤。以通知單命特定人於指定日期容忍公務員進入住居所噴灑藥劑,係課予容忍義務之下命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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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2 題
43. 依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寄存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行政程序及訴願之寄存送達,自送達完畢時即發生效力
  2. (B)訴願及行政訴訟之寄存送達,自送達完畢時即發生效力
  3. (C)行政程序及訴願之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 日發生效力
  4. (D)訴願及行政訴訟之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 日發生效力
解析

(A)錯誤。訴願之寄存送達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始發生效力,並非送達完畢時即生效。

(B)錯誤。訴願與行政訴訟之寄存送達均須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始發生效力,非於送達完畢時即生效。

(C)錯誤。行政程序法之寄存送達係自寄存之日起即發生效力,並無10日之緩衝期間。

(D)正確。訴願法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而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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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3 題
44.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不待國民申請,原則上即應主動公開
  2. (B)國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要件
  3. (C)國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包含有侵害個人隱私之部分時,全部均不得提供
  4. (D)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遭到拒絕而不服者,不得單獨就該拒絕決定提起行政救濟
解析

(A)正確。政府資訊公開法就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明定應主動公開,不待國民申請。

(B)錯誤。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採一般申請主義,不以申請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要件。

(C)錯誤。政府資訊含有應限制公開之部分者,如該部分得予區分,機關仍應就其餘得公開之部分提供之。

(D)錯誤。拒絕提供政府資訊之決定係行政處分,申請人不服者得單獨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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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4 題
45. 有關行政執行法對於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予以管收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1. (A)執行機關不得在命義務人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前,即向法院聲請裁定管收
  2. (B)管收要件包含義務人有逃匿之虞,或其可能履行義務,卻故不履行,或為虛偽財產報告或拒絕報告
  3. (C)義務人經通知不到場而受拘提後,才能予以管收,如義務人自行到場接受調查者,不得予以管收
  4. (D)義務人如因管收難以維持家計或罹患疾病無法治療,應逕予停止管收,無須聲請法院裁定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聲請管收以先命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而未履行為前提,執行機關不得逕行聲請。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顯有逃匿之虞、顯有履行可能而故不履行、拒絕報告財產狀況或為虛偽報告等,均為行政執行法所定之管收事由。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者,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管收事由且有必要時,行政執行機關仍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不以先經拘提為必要。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有因管收致一家生計難以維持或現罹疾病恐不能治療等情形者,行政執行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監所長官停止管收,無須另行聲請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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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5 題
46. A 公司在其工廠旁違法搭建了一處臨時倉庫,經主管機關查獲後,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命令A 公司於30 日內自行拆除該違建,並於處分書中明確告知逾期不履行將予以強制執行。A 公司逾期未拆除,且未提出任何異議。關於此類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主管機關可直接派員拆除該違建,並將拆除費用加計行政成本全額向A 公司追償
  2. (B)主管機關應先對A 公司處以怠金,若A 公司仍不履行,方可進行強制拆除
  3. (C)主管機關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處負責拆除該違建
  4. (D)主管機關可委託第三人代為拆除該違建,並將拆除費用估計後,命A 公司預先繳納
解析

(A)錯誤。代履行費用係由執行機關估計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多退少補,並非事後就全額加計行政成本向義務人追償。

(B)錯誤。拆除違建屬得由他人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應以代履行為之;怠金係對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或不作為義務所設之間接強制手段,並非代履行之前置程序。

(C)錯誤。行為義務之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自行為之,無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D)正確。行政執行法第29條規定得由他人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其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數額命義務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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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6 題
47. 下列何者非屬確認訴訟之標的?
  1. (A)確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無效
  2. (B)確認當事人是否屬於某公法人之會員
  3. (C)確認某筆土地是否具有公用地役關係
  4. (D)確認當事人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解析

(A)正確。行政訴訟法第6條所定確認訴訟之標的,為行政處分無效、已執行完畢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違法,及公法上法律關係之成立或不成立;法規命令本身之效力並非確認訴訟之標的,法院僅得於個案中附隨審查而拒絕適用。

(B)錯誤。當事人是否具有某公法人之會員身分,屬公法上法律關係之存否,得為確認訴訟之標的。

(C)錯誤。某筆土地是否存在公用地役關係,係公法上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得提起確認訴訟。

(D)錯誤。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屬公法上身分關係之存否,得為確認訴訟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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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7 題
48. 依司法實務見解,公立大學依法解聘其教師甲,並議決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甲對上開解聘及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不服而提起救濟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就解聘,得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2. (B)甲就解聘,得以教育部為被告,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
  3. (C)甲就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得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
  4. (D)甲就1 年管制期間,得以教育部為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解析

(A)錯誤。依實務見解,公立學校與所聘教師間為公法上之聘任契約關係,解聘係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而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訴願。

(B)錯誤。就解聘固得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惟契約當事人為該公立大學,應以學校為被告而非以教育部為被告。

(C)錯誤。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管制,係對外發生禁止受聘效果之處分,其救濟途徑為訴願及撤銷訴訟,並非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

(D)正確。教師經議決一定期間不得聘任者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該核准對甲之工作權發生限制效果而具行政處分性質,甲得以教育部為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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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8 題
49. 人民甲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後,甲因情事變更,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整契約內容,但行政機關函覆「本案不符情事重大變更之法定要件」,拒絕調整。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甲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1. (A)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同意調整之行政處分
  2. (B)提起一般確認訴訟,請求法院為確認情事變更法律關係存在之判決
  3. (C)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為同意調整之意思表示
  4. (D)提起撤銷訴訟,並請求法院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
解析

(A)錯誤。機關函覆拒絕調整,係基於契約當事人地位所為之意思表示,並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B)錯誤。確認訴訟具補充性,於得提起給付訴訟時不得提起;且甲所求者為契約內容之調整,而非法律關係存否之確認。

(C)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47條之契約調整請求權為公法上請求權,機關拒絕之函覆並非行政處分,甲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判命機關為同意調整之意思表示。

(D)錯誤。本件並無行政處分存在,即無撤銷訴訟之標的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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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9 題
50. 下列何者非屬應適用律師強制代理之事件或案件?
  1. (A)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2. (B)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3. (C)人民聲請憲法法庭就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
  4. (D)人民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
解析

(A)錯誤。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為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

(B)錯誤。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同屬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所列應適用律師強制代理之事件。

(C)正確。憲法訴訟法就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係規定當事人「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非強制代理。

(D)錯誤。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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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0 題
51. 關於審判權之爭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行政法院對人民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認無審判權而屬於刑事法院之審判權時,得逕予裁定駁回其訴
  2. (B)民事法院認無審判權移送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亦認其無審判權,應聲請大法官就審判權爭議作成統一解釋
  3. (C)依現行制度,難以區分法律關係屬於公法或私法時,當事人可以合意定審判權之歸屬,受理之法院受其拘束,不得再依職權審查審判權之有無
  4. (D)行政法院受理訴訟認無審判權,以裁定移送民事法院審理,該裁定確定後,民事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最高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解析

(A)錯誤。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不得逕以無審判權為由裁定駁回其訴。

(B)錯誤。審判權爭議於現行法係由受移送法院停止訴訟程序後,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管轄法院,不再循大法官統一解釋之途徑。

(C)錯誤。審判權之有無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訴訟成立要件,不容當事人以合意定之,受理法院亦不受此種合意之拘束。

(D)正確。移送裁定確定後,受移送之民事法院如認其亦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即最高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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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1 題
52. 因作業疏失,甲行政機關誤撥付款項予乙人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對乙雖因撥款錯誤之行政事實行為而取得對乙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但尚不得作成下命處分命乙返還
  2. (B)甲得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乙返還
  3. (C)甲機關得逕行移送行政執行
  4. (D)甲須向普通法院訴請乙返還所受領之不當得利
解析

(A)正確。行政機關因誤撥而對人民取得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惟作成命人民返還之下命處分須有法律依據;欠缺授權者,機關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B)錯誤。作成命人民為金錢給付之下命處分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依據,不得僅憑不當得利之實體法律關係逕行作成。

(C)錯誤。移送行政執行以有合法之執行名義為前提,本件既不得作成該下命處分,自無從逕行移送執行。

(D)錯誤。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爭議屬公法事件,應由行政法院審理,非向普通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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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2 題
53. 人民於下列何種情形之下得請求損失補償?
  1. (A)被違規行駛之垃圾車撞傷
  2. (B)因為跌入未設警告標誌之馬路坑洞而受傷
  3. (C)因為搭乘臺灣鐵路公司之火車出軌而受傷
  4. (D)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前已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行使
解析

(A)錯誤。垃圾車違規行駛撞傷人民,係違法之公權力行使,屬國家賠償之範疇,非損失補償。

(B)錯誤。馬路坑洞未設警告標誌,係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非請求損失補償。

(C)錯誤。搭乘火車出軌受傷,係基於運送契約之私法關係所生之損害賠償問題,與公法上損失補償無涉。

(D)正確。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前已合法埋設地下設施物,係合法行使公權力而使特定人受有逾越社會義務之特別犧牲,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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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3 題
54. 行政機關對甲作成行政處分,但處分書中未記明理由,如無依法得不記明理由之情事,關於行政機關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無向原處分機關請求補正之權利,僅得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2. (B)僅有原處分機關可以補正處分理由,其上級機關不得為之
  3. (C)只要在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正處分理由,均屬適法
  4. (D)補正理由雖不足以支持原處分之合法性,亦不影響補正之效力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補正為原處分機關之權限,人民並無請求補正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救濟途徑為提起行政爭訟。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理由之補正應由原處分機關為之,上級機關不得代為補正。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2項明定理由之補正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並非得遲至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補正之效力在於治癒程序瑕疵,所補正之理由能否支持處分之實體合法性係另一問題,不影響補正行為本身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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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4 題
55.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非經法規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舉行聽證
  2. (B)聽證,必要時得舉行預備聽證;但聽證終結後,行政機關不得再為聽證
  3. (C)聽證主持人,不論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均應具備法制專長
  4. (D)不服依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解析

(A)錯誤。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規定,除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外,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亦得舉行聽證。

(B)錯誤。行政程序法第66條規定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仍得再為聽證。

(C)錯誤。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法律並未要求主持人須具備法制專長,僅規定必要時得由律師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

(D)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09條明定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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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5 題
56. 關於國際法上禁反言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通常是指若因自身之行為致他方信賴並依循,即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致他方受損害
  2. (B)在領土判決中常成為判斷領域主權歸屬的最重要因素
  3. (C)國家元首於聯合國大會發表關於主權範圍之一次性聲明,他國得據以主張禁反言原則
  4. (D)禁反言原則已成為習慣國際法原則
解析

(A)正確。國際法上之禁反言,係指一國因自身之言行使他國產生信賴並據以行事後,即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而致他方受損害。

(B)錯誤。於領土爭端之判決中,禁反言多屬輔助性之考量因素,判斷主權歸屬之關鍵仍在於有效統治等權原證據。

(C)錯誤。單一次之聲明是否構成足使他國信賴之表示,仍須綜合其內容與後續實踐判斷,一次性之發言尚不足以逕行主張。

(D)錯誤。禁反言於國際實踐中多被理解為源自誠信原則之一般法律原則,尚難謂已確立為習慣國際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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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6 題
57. 關於國際法上之非自治領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非自治領土人民有權主張人民自決權
  2. (B)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已停止運作
  3. (C)聯合國憲章並未要求會員須承認非自治領土獨立
  4. (D)目前世界上已無非自治領土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非自治領土之人民享有人民自決權,此為聯合國憲章及相關宣言所肯認。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最後一個託管領土獨立後,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已停止運作。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聯合國憲章就非自治領土僅課予施政國增進其福利並發展自治之義務,並未要求會員國承認其獨立。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聯合國迄今仍列有數個非自治領土,並非世界上已無非自治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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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7 題
58. 關於國際法上徵收外國人或公司財產之國際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地主國徵收外國公司財產給予之補償是否「適當」,得由徵收國片面規定或裁量
  2. (B)地主國對於徵收之補償,在形式上必須符合「適時、合宜與有效」原則
  3. (C)地主國得與被徵收公司所屬國明文約定排除「窮盡當地救濟」原則之適用
  4. (D)「窮盡當地救濟」原則並非習慣國際法原則,除非兩國明文規定為行使外交保護要件,否則不應適用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關於補償是否「適當」,開發中國家長期主張得由徵收國依其國內法片面決定,此正是適當補償標準之爭議所在。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依赫爾原則,徵收之補償形式上須符合適時、合宜與有效之要求。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窮盡當地救濟原則得由相關國家以條約明文排除其適用。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窮盡當地救濟原則已為習慣國際法所承認,係行使外交保護之一般要件,不以兩國明文約定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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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8 題
59. 甲國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之締約國。於甲國就業之移工A,認其健康權遭甲國恣意侵害而欠缺有效救濟,遂以個人名義向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提出申訴而未獲受理。下列何者為不受理之可能理由?
  1. (A)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無權受理個人申訴案
  2. (B)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僅受理工會或團體申訴
  3. (C)甲國未加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議定書
  4. (D)移工A 並非甲國公民,不符合申訴人適格
解析

(A)錯誤。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依任擇議定書得受理個人申訴,並非全無受理個人申訴之權限。

(B)錯誤。任擇議定書所定之申訴主體為受害之個人或個人團體,並不限於工會或團體。

(C)正確。個人申訴機制係規定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任擇議定書,甲國僅為公約締約國而未加入該議定書者,委員會即無管轄權而不予受理。

(D)錯誤。公約之保障及於締約國管轄下之所有人,不以具該國國籍者為限,移工A之申訴人適格不因非甲國公民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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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9 題
60. 關於國際太空法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依據月球條約,月球屬於人類共同遺產
  2. (B)月球條約關於月球之條款,亦適用於太陽系內地球以外之其他星體
  3. (C)依據外太空條約,一國不論是為本國或他國從事發射活動,發射國均須對所造成其他國家之損害負責
  4. (D)拯救條約之締約國對墜落其領土境內具危險性之太空客體,應與發射國共同行使搜救之指揮監督權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月球條約宣示月球及其自然資源為人類共同遺產。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月球條約明定其關於月球之規定,亦適用於太陽系內地球以外之其他星體。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外太空條約規定發射國就其發射活動所造成他國之損害負國際責任,不論係為本國或為他國從事發射。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依拯救條約,太空客體墜落於締約國領域內者,搜救與回收行動由該領域國指揮監督,發射國僅得應請求提供協助,並非共同行使指揮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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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0 題
61. 關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解釋與適用爭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涉及訴訟時,爭端締約國僅得選擇由國際海洋法法庭解決相關爭端
  2. (B)涉及調解時,爭端締約國僅得從調解員名單中指定人選進行調解
  3. (C)締約國得以書面聲明就海域劃界事項不接受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4. (D)沿海國有義務將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主權權利事項交付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解析

(A)錯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87條許締約國於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仲裁法庭與特別仲裁法庭之間選擇,並非僅得選擇國際海洋法法庭。

(B)錯誤。調解員原則上固自公約所設名單中選任,惟當事國仍得另行指派名單以外之人選,並非以名單為限。

(C)正確。公約第298條明定締約國得以書面聲明,就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活動等特定類別之爭端,不接受第二節所定之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D)錯誤。公約就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生物資源之主權權利設有排除規定,沿海國並無將該類爭端交付強制程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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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1 題
62. 關於國際地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兩國依條約約定在其中一國領土境內設置核子廢棄物儲存設施,屬於一種國際地役
  2. (B)若甲國領土被乙國繼承時,原本丙國依條約取得通行甲國領土之地役權,當然終止
  3. (C)在國際地役權存續期間,供役範圍之領土主權發生暫時移轉之效果
  4. (D)駐在國外館之不可侵犯權屬於一種國際地役
解析

(A)正確。兩國以條約約定於其中一國領土內設置核子廢棄物儲存設施,係使該領土之一部負擔為他國利益之持續性義務,屬國際地役之適例。

(B)錯誤。國際地役具附著於領土之性質,原則上隨領土之移轉而繼續存在,不因國家繼承而當然終止。

(C)錯誤。國際地役僅使供役國之領土主權受一定之負擔或限制,其領土主權並不因此發生移轉。

(D)錯誤。使館館舍之不可侵犯係外交關係公約所賦予之特權與豁免,性質上屬豁免制度,並非附著於領土之國際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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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2 題
63. 關於條約在我國國內法上的地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憲法明文規定條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
  2. (B)符合憲法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高於法律
  3. (C)名稱為條約或公約而附有批准條款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4. (D)我國與國際組織間締結之書面協定,雖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仍無須送立法院審議
解析

(A)錯誤。憲法並無條約具國內法效力之明文,該效力係由釋憲實務及條約締結法所肯認。

(B)錯誤。依釋憲實務,依憲法程序締結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條約,其位階與法律相當,並非當然高於法律。

(C)正確。釋字第329號揭示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

(D)錯誤。我國與國際組織所締結之書面協定,其內容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仍屬憲法所稱之條約,應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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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3 題
64. 關於領土割讓後,被割讓領土上人民之國籍歸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被割讓領土之人民於喪失讓與國國籍後,當然取得受讓國國籍
  2. (B)被割讓領土之人民繼續保有讓與國國籍,不當然取得受讓國國籍
  3. (C)被割讓領土之人民繼續保有讓與國國籍,並當然取得受讓國國籍而擁有雙重國籍
  4. (D)被割讓領土之人民,通常被賦予取得受讓國國籍或保有讓與國國籍之擇一權利
解析

(A)錯誤。國籍之得喪係國家之主權事項,被割讓領土之人民並非於喪失讓與國國籍後即當然取得受讓國國籍。

(B)錯誤。割讓後人民與讓與國之連繫已中斷,國際實踐上並非一律繼續保有讓與國國籍。

(C)錯誤。同時保有讓與國國籍並當然取得受讓國國籍而形成雙重國籍,並非國際實踐之通例。

(D)正確。國際實踐上割讓條約通常設有選擇權條款,於一定期間內賦予被割讓領土之人民選擇取得受讓國國籍或保有讓與國國籍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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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4 題
65. 關於國際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國際組織成立後須向聯合國秘書處為登記,始取得國際法主體之地位
  2. (B)國際組織之多數決議,對所有會員國均生直接之拘束力
  3. (C)國際組織所享有之權能,不以該組織章程明文規定者為限
  4. (D)基於主權平等原則,所有國際組織之決議投票均為票票等值,無權重差異
解析

(A)錯誤。國際組織之法人格源自其創設條約及成員國之意思;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係就條約所為之公示,非取得國際法主體地位之要件。

(B)錯誤。國際組織決議之效力視其章程而定,多數決議僅具建議性質,並非對所有會員國均生直接拘束力。

(C)正確。依國際法院之見解,國際組織除章程明定之權能外,尚享有為達成其宗旨所必要之默示權能,故其權能不以章程明文規定者為限。

(D)錯誤。國際貨幣基金、世界銀行等組織採加權表決制,投票權重依會員國之出資額而異,並非一律票票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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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5 題
66. 下列何者非屬涉外民事事件?
  1. (A)我國人甲於新竹向我國人乙購買一輛德國製之汽車,後因該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生效於我國法院進行訴訟
  2. (B)我國人甲於日本向我國人乙購買一棟位於新竹之房屋,後因該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生效於我國法院進行訴訟
  3. (C)我國人甲在臺南開車不慎,撞傷日本人乙,乙於我國法院對甲提起訴訟,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4. (D)我國人甲在日本收養日本人乙,收養後甲、乙長期居住於我國,關於該收養是否成立生效於我國法院進行訴訟
解析

(A)正確。買賣雙方均為我國人、締約地在我國、標的物所在地亦在我國,其唯一之外國因素僅為汽車之製造國,與法律關係之主體、行為地及標的所在地均無涉,不構成涉外民事事件。

(B)錯誤。契約於日本締結,行為地在外國而具涉外因素,屬涉外民事事件。

(C)錯誤。被害人為日本人,當事人一方具外國國籍,屬涉外民事事件。

(D)錯誤。收養於日本成立且被收養人為日本人,兼具行為地與當事人國籍之涉外因素,屬涉外民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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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6 題
67. 關於當事人本國法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應適用其住所地法
  2. (B)當事人有多數國籍,而其中之一為我國國籍時,應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
  3. (C)當事人無國籍,且住所不明時,應適用其居所地法
  4. (D)當事人無國籍時,應適用其關係最切之法律
解析

(A)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規定當事人有多數國籍者,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並非逕行適用住所地法。

(B)錯誤。現行法已刪除內國國籍優先之規定而改採關係最切原則,不因其中之一為我國國籍即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

(C)正確。當事人無國籍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條適用其住所地法;住所不明時,再依第4條第2項適用其居所地法。

(D)錯誤。無國籍者係適用其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原則係用於多數國籍或多數住所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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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7 題
68. 下列何者不屬於外國公司之內部事項?
  1. (A)公司董事之選任方式及程序
  2. (B)董事對外代表公司之職權範圍
  3. (C)董事與其他公司簽訂買賣契約
  4. (D)公司修訂章程限定董事之權限
解析

(A)錯誤。董事之選任方式及程序涉及公司機關之組成,屬公司之內部事項。

(B)錯誤。董事對外代表公司之職權範圍,係由公司章程及其設立準據法所定之機關權限,仍屬內部事項。

(C)正確。董事與其他公司簽訂買賣契約,係公司與第三人間之交易行為,屬對外之法律關係,非公司內部事項,應依該契約自身之準據法。

(D)錯誤。修訂章程以限定董事之權限,係公司自治規範之變更,屬典型之內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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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8 題
69. A 國人甲在B 國擁有一處莊園,與乙在C 國簽訂受讓該莊園之書面契約,並約定該契約以D 國法為準據法,然而該契約未經公證。A 國、B 國以及C 國均未規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應經公證,而D 國法律則規定不動產買賣契約經公證方能生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該契約有效,係因買賣不動產之法律行為方式可依行為地C 國法
  2. (B)該契約有效,係因買賣不動產之法律行為方式可依物之所在地B 國法
  3. (C)該契約無效,係因買賣不動產之法律行為方式應依該契約之準據法D 國法
  4. (D)該契約無效,係因買賣不動產之法律行為方式應符合行為地C 國法與該契約之準據法D 國法
解析

(A)正確。買賣不動產之契約係債權行為,其方式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條,除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外,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契約既於未要求公證之C國簽訂,即屬有效。

(B)錯誤。物之所在地法係適用於物權行為之方式,本件為債權契約,不適用該規則。

(C)錯誤。方式之準據法並非僅限於該行為所應適用之D國法,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足使其有效。

(D)錯誤。行為地法與契約準據法二者係選擇適用而非累積適用,符合其一即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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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9 題
70. 住在加州之美國人甲以新臺幣100 萬元向住在臺北之我國人乙購買20 公噸之鳳梨。關於鳳梨品質有瑕疵之爭議,甲與乙買賣鳳梨契約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若甲與乙以電話約定以美國法為準據法,因僅有口頭約定而未有書面,故應認為甲與乙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
  2. (B)若甲與乙之買賣契約有「以美國加州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條款,故而可以認為甲與乙有以美國法為準據法之合意
  3. (C)若甲與乙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應推定締約時乙之住所地法,即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而以之為準據法
  4. (D)若甲與乙合意以日本法為準據法,則該合意為無效
解析

(A)錯誤。當事人意思之明示不以書面為必要,以電話合意者仍屬明示合意,應依其所約定之美國法。

(B)錯誤。合意管轄條款僅係就管轄法院所為之約定,尚不足以逕行推論當事人有以該地法律為準據法之合意。

(C)正確。當事人無明示合意者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本件之特徵性給付為出賣人交付鳳梨之債務,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推定負擔該債務之乙於行為時之住所地法即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D)錯誤。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準據法,不以與案件有實質牽連者為限,合意適用日本法並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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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0 題
71. A 國人甲男與B 國人乙女在我國相識結婚,並育有一子丙(具A 國籍),三人一起定居於臺中市。不料,多年後甲、乙感情生變,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訴請裁判離婚。訴訟中,針對離婚後應由何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丙之親權人一事,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1. (A)本案應定性為離婚之效力問題,依夫妻共同住所地法之我國法
  2. (B)本案應定性為親子間法律關係之問題,依子女本國法之A 國法
  3. (C)本案應定性為監護之問題,依受監護人本國法之A 國法
  4. (D)本案應定性為扶養之問題,依關係最切地法之我國法
解析

(A)錯誤。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與負擔,實務上定性為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並非離婚效力之問題。

(B)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丙具A國籍,故應適用A國法。

(C)錯誤。監護係於父母不能行使親權等情形始生之制度,本件為離婚後親權人之酌定,非監護問題。

(D)錯誤。扶養係關於扶養義務之負擔,與親權人之酌定為不同之法律問題,本件不應定性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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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1 題
72. 我國人甲女在德國留學時與德國人乙男結婚,婚後甲、乙定居我國,爾後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與乙離婚,乙在起訴後搭機返回德國。關於準據法之決定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德國法。甲、乙在德國結婚,關係最切之法為德國法
  2. (B)德國法。德國法院有管轄權,故準據法為德國法
  3. (C)我國法。起訴時之共同住所地國為我國
  4. (D)我國法。起訴時關係最切之法為我國法
解析

(A)錯誤。結婚地並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所定之連結因素,不得據以認定德國法為準據法。

(B)錯誤。管轄權之有無與準據法之決定係不同層次之問題,不得以某國法院有管轄權即認應適用該國法。

(C)正確。甲、乙無共同本國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應依共同之住所地法;起訴時二人之共同住所地在我國,故以我國法為準據法,乙於起訴後返德並不影響。

(D)錯誤。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係於無共同本國法且無共同住所地法時始有適用;本件既有共同住所地法,即無適用該補充連結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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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2 題
73. A 國人甲與B 國人乙結婚多年,居住於臺北,生活困頓,時常爭吵,之後協議離婚。離婚後1 個月,乙女發現已懷胎4 個月,5 個月後產下一子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關於丙之身分,僅得依出生時其母之本國法,即B 國法為婚生子女時,丙為婚生子女
  2. (B)丙出生時,甲、乙兩人已經離婚,關於丙之身分僅得依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之本國法,方能符合兩性平等保障女性之思潮
  3. (C)關於子女之身分,近代國際私法之思維多有藉累積適用多數國家之法律,儘量承認子女婚生之趨勢
  4. (D)關於丙之身分,若依甲、乙婚姻關係消滅時甲之本國法,即A 國法之規定為婚生子女時,則丙為婚生子女
解析

(A)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採選擇適用多數法律之立法,並非僅得依其母之本國法一種。

(B)錯誤。婚姻關係於出生前消滅者,除母之本國法外,尚得依子女之本國法及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之夫之本國法認定,並非僅得依母之本國法。

(C)錯誤。為儘量承認子女之婚生地位,近代國際私法係採「選擇適用」多數國家法律之立法方式;累積適用反將使婚生之認定更為困難,本項用語有誤。

(D)正確。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但書,依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之夫甲之本國法即A國法為婚生子女者,丙即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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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3 題
74. 我國人甲與A 國人乙為夫妻,甲起訴請求離婚,並合併請求乙給付贍養費。乙抗辯依A 國法,夫妻離婚不得請求贍養費,僅得請求婚姻破裂之補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贍養費為離婚後財產上之請求,應依夫妻財產制之選法規則
  2. (B)離婚後贍養費之請求,應依扶養事件之選法規則
  3. (C)離婚後贍養費之請求,應依離婚效力之選法規則
  4. (D)A 國法規定不得請求贍養費,僅得依侵權行為之選法規則
解析

(A)錯誤。贍養費係基於婚姻解消所生之扶助性給付,並非夫妻財產制之清算問題。

(B)錯誤。贍養費雖具扶助之性質,惟其發生原因為離婚,通說與實務仍依離婚效力之選法規則決定其準據法。

(C)正確。離婚後贍養費之請求係離婚所生之法律效果,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離婚及其效力」之選法規則定其準據法。

(D)錯誤。贍養費請求權係身分法上之效果,與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性質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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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4 題
75. 中華民國國民甲與A 國人乙,因為給付買賣價金糾紛,經過A 國法院判命甲應給付乙買賣價金100 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1,000 萬元。乙持該確定判決向中華民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A 國與中華民國雖無外交承認,但若A 國法院沒有不承認中華民國法院判決之情形,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要件
  2. (B)A 國懲罰性賠償金之判決,性質上屬於民事判決,仍然具有外國判決承認之適格
  3. (C)乙可直接持A 國判決為執行名義,在我國聲請強制執行
  4. (D)為判決之A 國法院是否有國際管轄權,按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依中華民國法律定之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第4款之相互承認,以該外國法院對我國判決無不予承認之情形為已足,不以有外交承認為必要。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懲罰性賠償金之判決性質上仍屬民事判決,具外國判決承認之適格,其是否違背公序良俗係另一層次之審查。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須先經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始得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不得逕持該判決聲請執行。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第1款所定外國法院有無國際管轄權,係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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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5 題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75 題

1. 有關刑法上錯誤論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甲把乙從橋上推到河中,希望乙溺斃,但乙最後頭部撞到橋墩而死,此時應否定甲的殺人故意
  2. (B)甲以殺人之意思緊勒乙,導致乙昏迷,但甲誤認乙已死,故將其埋入土中,最後乙因被土覆蓋口鼻而窒息死亡,此時依實務見解甲仍應負擔殺人罪責
  3. (C)甲想要殺乙,所以看準了乙和丙、丁同在一間房間時,用一顆炸彈丟進三人所在的房間,導致在爆炸範圍的乙、丙、丁均因爆炸而死,此時僅能肯定甲對乙有殺人故意,對於丙、丁只能成立過失犯
  4. (D)甲以殺人的意思,在公眾使用道路放地雷想要炸死乙,偶然經過的丙踏到地雷被炸死,此時應否定甲殺人的故意
解析

(A)錯誤。此為因果歷程之錯誤,甲所預想之經過與實際經過僅屬非重大之偏離,仍在一般生活經驗可預見之範圍內,不阻卻其殺人故意。

(B)正確。此即所謂概括故意(韋伯故意)之情形,依實務見解,前後兩階段應整體評價為一個殺人歷程,甲仍應負殺人既遂之罪責。

(C)錯誤。甲明知丙、丁與乙同在爆炸範圍內仍投擲炸彈,對其死亡結果具有未必故意,並非僅成立過失犯。

(D)錯誤。於公眾使用之道路埋設地雷,行為人對任何經過之人死亡均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對丙具未必故意,不得否定殺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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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 題
2. 甲為17 歲之高中生,為博取心怡對象的好感,而願意接受紋身師傅乙於其手臂刺一個十元硬幣大小的愛心圖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不具民法上之行為能力,故其承諾無效
  2. (B)未成年人對自己的身體並無處分權,須由其父母代為承諾始可
  3. (C)乙不得主張推測承諾以阻卻傷害罪之違法性
  4. (D)手臂刺青難以回復原樣,屬刑法第10 條之重傷
解析

(A)錯誤。被害人承諾於刑法上之有效性,係以其對法益之意義與後果有無理解及判斷能力為準,不以民法上之行為能力為要件。

(B)錯誤。身體法益屬個人專屬法益,具理解能力之未成年人得自行處分,並非必須由其父母代為承諾。

(C)正確。推測承諾以無從取得被害人現實承諾為前提;本件甲已就刺青為明示且有效之承諾,乙自無主張推測承諾之餘地,其阻卻違法之依據應為被害人承諾。

(D)錯誤。刑法第10條第4項之重傷須毀敗或嚴重減損身體機能,或為其他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十元硬幣大小之刺青顯不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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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 題
3. 有關罪刑法定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原則禁止類推適用,但如有利於行為人者,則例外允許
  2. (B)習慣法不得作為論罪科刑之依據,縱依習慣法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者,亦同
  3. (C)要求司法者僅能根據「行為時」之刑法規定論罪科刑,沒收亦同
  4. (D)罪刑明確性原則不僅要求構成要件必須明確,法律效果亦須明確,但例外時允許絕對不定期刑之規範方式
解析

(A)正確。類推適用之禁止旨在防止以法官造法擴張處罰範圍,故僅禁止不利於行為人之類推;有利於行為人之類推適用則為例外所許。

(B)錯誤。習慣法固不得作為創設或加重刑罰之依據,惟於有利於行為人之判斷(例如阻卻違法事由之認定)上,並非全然不得援用。

(C)錯誤。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非一律依行為時之規定。

(D)錯誤。明確性原則同時要求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均須明確,絕對不定期刑因法律效果全然不確定,為罪刑法定原則所禁止,並無例外容許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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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 題
4. 甲在偏遠山區開雙人座跑車載母親乙兜風回程下山途中,因打滑失控而撞上由丙所騎機車,致乙、丙受傷,但因甲見丙只有手臂擦傷而乙傷勢嚴重有生命危險,故不顧丙的傷勢而將乙載往山下某醫院進行救治。有關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2. (B)得主張義務衝突
  3. (C)欠缺刑法第185 條之4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逃逸故意
  4. (D)甲之行為該當刑法第185 條之4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逃逸行為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正當防衛以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前提,本件交通事故並非他人之不法侵害,甲無從主張正當防衛。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甲同時負有留在現場救護丙並接受處理之義務,與救護生命垂危之母乙之義務,二者無法並存,得主張義務衝突。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甲明知已發生交通事故且丙受有傷害,仍決意駛離現場,主觀上具備逃逸之故意;其得受有利評價者係違法性層次之義務衝突,而非故意之欠缺。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甲於知悉肇事致人受傷後,未留在現場為必要之處置即行駛離,該當刑法第185條之4之逃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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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 題
5. 關於刑法上有責性(罪責)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一般認為責任能力的要素有二,即刑法第19 條內所稱「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辨識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控制能力
  2. (B)若行為人在行為時因精神障礙導致責任能力欠缺,但審判時已因治療而改善或痊癒,仍不能以後階段具備責任能力為由,肯定行為時的罪責
  3. (C)刑法上的有責性程度有輕重之別,且可能因此導致法律效果的差異
  4. (D)依實務多數見解,刑法第19 條關於行為人能否辨識其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屬於責任要素中的生理原因,應由專業鑑定人判斷之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責任能力包含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二要素,為刑法第19條所明定。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罪責之判斷以行為時為準,即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審判時已痊癒不能回溯肯定行為時之罪責。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罪責有輕重之別,如刑法第19條第2項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即因罪責程度而生法律效果之差異。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刑法第19條採混合體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生理原因固賴專業鑑定,惟能否辨識其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係心理結果之規範評價,屬法院之職權而非鑑定人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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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 題
6. 村長時常炫耀家中財富,引起村民甲的厭惡。某日,甲得知村長買入新的高檔豪車後,決定深夜前去村長家,以鐵棍破壞村長的車,給村長一個教訓。甲持鐵棍到了村長家,卻發現村長開車外出,只好作罷。沒想到,甲於返家途中,巧遇村長停車在對街的便利商店門口,便順手撿起路邊石塊,擲向村長的車;沒想到石塊卻反彈砸中剛好路過的村民乙之車,使得乙車的車窗玻璃破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村長開車外出,出乎甲意料之外,甲成立毀損罪的障礙未遂犯
  2. (B)村長開車外出,使得甲無法損壞村長的車,甲成立毀損罪的不能未遂犯
  3. (C)甲朝村長的車丟擲石塊,但未能砸中,故甲成立毀損罪的普通未遂犯
  4. (D)甲朝村長的車丟擲石塊,卻砸中乙車,但毀損罪不罰過失,故甲不成立犯罪
解析

(A)錯誤。甲到村長家發現車不在而作罷,尚未著手於毀損行為之實行,僅止於預備階段,且毀損罪本不罰未遂。

(B)錯誤。甲既未著手實行,即無成立不能未遂之餘地;況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並不處罰未遂。

(C)錯誤。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354條並無處罰未遂之明文,不成立毀損未遂。

(D)正確。甲對村長之車僅止於未遂,而毀損罪不罰未遂;對乙車之損壞則出於過失,毀損罪亦不處罰過失,故甲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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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 題
7. 關於刑法第150 條妨害秩序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構成要件中之聚集,指三人以上集合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者而言,若僅結合特定之人則不屬之
  2. (B)意圖供行使之用攜帶兇器犯本罪,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 (C)本罪規範目的在保護社會秩序,故雖有聚集眾人之事實,仍須實質審酌其行為是否已達危害秩序安寧之程度
  4. (D)主觀上,行為人須具備妨害秩序之故意,若僅意在侵害特定人之身體或自由法益者,不能論以本罪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刑法第150條修正後已將「公然聚眾」改為「聚集三人以上」,不再以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為必要,縱係特定人之結合亦得該當。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刑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本罪旨在保護社會秩序之安寧,實務仍要求就個案實質審酌其行為是否已達危害秩序安寧之程度。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行為人主觀上須具妨害秩序之故意,若僅意在侵害特定人之身體或自由法益,尚不能論以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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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 題
8. 公務員甲透過非公務員之友人乙充當白手套,由乙出面向丙收受賄賂,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乙有無犯罪?
  1. (A)沒有,乙非公務員,不會構成犯罪
  2. (B)沒有,乙沒有為任何違背職務之行為,單純當白手套,只是間接正犯之工具,現行法沒有處罰機制,係立法漏洞
  3. (C)有,乙雖非公務員,不會構成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但應構成背信罪
  4. (D)有,乙雖非公務員,但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共同犯罪,仍會構成公務員收受賄賂罪
解析

(A)錯誤。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無特定關係之人與有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行犯罪者,仍以正犯論,乙不因非公務員即不成立犯罪。

(B)錯誤。乙並非單純之工具,而係基於犯意聯絡分擔收受賄賂之行為;刑法第31條第1項已有處罰依據,並無立法漏洞。

(C)錯誤。乙與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實務見解應論以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並非另行成立背信罪。

(D)正確。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及實務見解,乙雖無公務員身分,惟與具該身分之甲共同實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仍成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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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8 題
9. 甲犯四案件,於同一判決中獲判有罪,其罪刑之宣告分別為:殺人既遂罪判有期徒刑15 年,褫奪公權5 年;強盜致死罪判有期徒刑15 年,褫奪公權2 年,沒收其犯罪所得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收受贓物罪判有期徒刑2 年,併科罰金10 萬元,並沒收其收受之贓物;詐欺既遂罪判有期徒刑3 年,併科罰金30 萬元,並沒收其犯罪所得100 萬元。下列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何者符合我國刑法之規定?
  1. (A)有期徒刑35 年,褫奪公權7 年,罰金40 萬元,沒收其收受之贓物與犯罪所得120 萬元
  2. (B)有期徒刑25 年,褫奪公權5 年,罰金35 萬元,沒收其收受之贓物與犯罪所得150 萬元
  3. (C)有期徒刑25 年,褫奪公權7 年,罰金40 萬元,沒收其收受之贓物與犯罪所得150 萬元
  4. (D)有期徒刑25 年,褫奪公權5 年,罰金35 萬元,沒收其收受之贓物與犯罪所得120 萬元
解析

(A)錯誤。有期徒刑35年已逾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30年之上限;褫奪公權應依同條第9款僅就其中最長期間5年執行,不得合併為7年;犯罪所得沒收亦應為150萬元。

(B)正確。有期徒刑於最長期15年以上、合併35年以下且不逾30年,定為25年;褫奪公權僅就最長期間5年執行;罰金於最多額30萬元以上、合併40萬元以下定為35萬元;沒收依刑法第40條之2併執行,犯罪所得合計150萬元及贓物。

(C)錯誤。褫奪公權應僅就其中最長期間5年執行,不得合併宣告為7年,其定刑違反刑法第51條第9款。

(D)錯誤。犯罪所得之沒收應將50萬元與100萬元併執行,合計150萬元,本項僅列120萬元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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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9 題
10. 甲急需籌款,將他人託其保管的三級毒品據為己有,並販賣予他人。警方先發覺甲之侵占罪嫌,拘提到案後,甲主動供出其販賣毒品之事實,警方始一併偵辦。依實務見解,甲自動供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部分,是否構成刑法第62 條自首?
  1. (A)不構成,因為甲一行為犯侵占與販賣三級毒品,屬裁判上一罪,為訴訟法上之單一案件,無從分割
  2. (B)不構成,因為甲被警方所發覺者屬較重之罪行,甲所坦承者係較輕之罪行
  3. (C)構成,因為想像競合之一部分犯罪雖經偵查機關發覺,其他部分之犯罪係經甲自首,始得悉犯罪之全貌,仍屬未發覺之犯罪
  4. (D)構成,因為法院對甲之誠實表現應予以獎勵而必減其刑
解析

(A)錯誤。甲侵占毒品與其後販賣毒品係先後有別之行為,並非一行為所犯之裁判上一罪,本項前提即有誤。

(B)錯誤。自首之成否,以該犯罪事實是否已為有偵查權之機關發覺為斷,與行為人所坦承罪名之輕重無關。

(C)正確。依實務見解,數罪中之一部雖已為偵查機關發覺,其餘尚未發覺之犯罪經行為人主動供出而始得悉犯罪全貌者,該部分仍屬未發覺之罪,得成立刑法第62條之自首。

(D)錯誤。刑法第62條之自首係「得」減輕其刑而非必減;其規範目的在鼓勵自新並節省偵查資源,非因誠實表現而必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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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0 題
11. 關於緩刑撤銷事由(包括應撤銷及得撤銷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緩刑前,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2. (B)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3. (C)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之宣告確定者
  4. (D)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無罪之宣告,但令入相當處所施以一年之保護管束確定者
解析

(A)錯誤。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所定緩刑前犯他罪之撤銷事由,均以「故意」犯他罪為限,過失犯他罪不在其列。

(B)正確。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為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

(C)錯誤。刑法第75條之1所定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之得撤銷事由,以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為限,受拘役之宣告者不該當。

(D)錯誤。受無罪之宣告即無刑之宣告可言,縱令入相當處所施以保護管束,亦非刑法第75條或第75條之1所列之撤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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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1 題
12.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99 號解釋,有關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刑後強制治療之要件,限於犯所列舉之罪名,且應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始得為之,並未違反明確性原則
  2. (B)強制治療期間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未規定最長期間,猶如不定期刑,違反比例原則
  3. (C)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民國95 年刑法第91 條之1 規定修正施行前,曾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4. (D)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雖趨近於刑罰,並未悖離與刑罰執行應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
解析

(A)正確。釋字第799號認刑法第91條之1所定刑後強制治療,限於犯所列舉之罪且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者始得為之,其要件非受規範者所不能理解,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B)錯誤。該解釋雖指出強制治療未設期間上限,惟認其係以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終止標準,與憲法比例原則尚屬無違,並未宣告違反比例原則。

(C)錯誤。該解釋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就修正施行前之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尚無違背。

(D)錯誤。該解釋正是認為強制治療長年運作結果與刑罰之執行未有明顯區隔,已悖離憲法上明顯區隔之要求,相關機關應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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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2 題
13. 市立醫院小兒科醫師乙,受病患家屬託付,代轉紅包新臺幣(以下同)8 萬元予心臟科醫師甲,以答謝其幫忙插隊開刀之情。乙起貪念,從中取2 萬元中飽私囊,餘款轉交於甲。甲、乙行為之刑責如何?
  1. (A)甲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乙從屬於正犯甲應負幫助犯刑責
  2. (B)甲、乙均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但欠缺犯意之聯絡,不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3. (C)甲、乙均成立背信罪,並不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4. (D)甲、乙均不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乙成立侵占罪
解析

(A)錯誤。市立醫院醫師從事醫療業務,並非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甲非刑法上之公務員,不成立受賄罪,乙亦無幫助犯可言。

(B)錯誤。甲既非刑法上之公務員,即無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之餘地,遑論二人均成立該罪。

(C)錯誤。甲與病患家屬間並無為其處理事務之委任關係,不成立背信罪;乙就代轉款項所為者為侵占而非背信。

(D)正確。市立醫院醫師之醫療行為非公權力之行使,甲不具刑法上公務員身分,二人均不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乙將受託代轉之2萬元易持有為所有,成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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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3 題
14. 甲係在監獄擔任崗哨及巡邏勤務的替代役男,其於值勤期間發現受刑人乙在房舍內藏有未經許可之金錢,但甲未予舉報,仍由乙繼續保有該筆金錢,嗣後甲向乙告知,如不欲受舉報即需支付新臺幣3 萬元封口費,始能繼續保有該筆金錢。乙拒絕之。有關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非刑法上公務員,故僅成立恐嚇取財未遂罪
  2. (B)甲僅告知乙,縱乙拒絕甲,甲仍成立公務員要求賄賂罪
  3. (C)甲未獲得積極之財產利益,故不成立犯罪
  4. (D)甲未主動舉發乙之違法行為,故甲成立包庇罪
解析

(A)錯誤。甲係依法令服務於監獄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屬刑法第10條第2項所稱之公務員,非僅成立恐嚇取財未遂罪。

(B)正確。公務員就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賄賂,於要求之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即已成立,不以對方允諾或實際交付為必要,故乙雖拒絕,甲仍成立要求賄賂罪。

(C)錯誤。要求賄賂罪為即成犯,行為人是否實際取得財產上利益,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D)錯誤。包庇係指積極遮掩、庇護使不受追訴或處罰之行為,單純消極未予舉報,尚難逕論以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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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4 題
15. 司法警察甲尚未取得拘提竊盜案被告丙之拘票時,因心急而提早對丙執行拘提並解送於檢察官乙,嗣後乙為取得丙的供詞而謊稱已取得關鍵證據並要丙老實交代案情。有關甲、乙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不具本罪行為人適格,故不成立本罪
  2. (B)甲尚未取得拘票即拘提之行為,已達濫權程度,故成立本罪
  3. (C)甲雖濫用職權,但因僅係對丙拘提而非逮捕,故不成立本罪
  4. (D)乙以詐術取得供詞之行為,屬本罪規定之不正訊問方式,故成立本罪
解析

(A)正確。刑法第125條之行為主體限於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司法警察僅為偵查之輔助機關,不具追訴職權,甲不具本罪之行為人適格。

(B)錯誤。甲縱有違法拘提,仍因不具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身分而不成立本罪,僅可能另負其他罪責。

(C)錯誤。甲不成立本罪之理由在於欠缺主體適格,與其所為者係拘提抑或逮捕無關。

(D)錯誤。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所定係「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乙以謊稱已取得證據之詐術取供,尚不該當強暴脅迫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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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5 題
16. 關於公務員所為的犯罪或對公務員所為的犯罪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公務員同時該當刑法第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與第131 條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時,應優先適用前者
  2. (B)公務員違犯刑法第213 條明知不實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時,另得依刑法第134 條加重其刑
  3. (C)刑法第135 條第1 項妨害公務罪,倘非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而對其施強暴脅迫者,即無妨害公務可言
  4. (D)刑法第138 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以該物品由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所掌管者為已足,與物品之所有權無涉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刑法第131條圖利罪為補充規定,行為同時該當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時,應優先適用該罪。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刑法第213條係就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之罪,依第134條但書不得再依該條加重其刑。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刑法第135條第1項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為要件,非於執行職務時對其施強暴脅迫者,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刑法第138條所稱職務上掌管之物品,只須係公務員本於職務關係所掌管者為已足,與物品所有權之歸屬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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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6 題
17. 有關刑法第150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 人以上,施強暴脅迫」之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依實務見解,本條聚眾犯意的形成,一定要於聚集時即對於將實施強暴脅迫有所認識,方能構成本罪;若聚集後始有本條犯意,則不成立本罪
  2. (B)該條所指之「聚集」,不論是自動聚集或被動聚集,均包括在內,而不限於自動聚集的情形
  3. (C)雖然條文沒有明文,但依實務見解,聚眾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主觀上應具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能成立本罪
  4. (D)依實務見解,本條是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實害結果為必要,倘因而侵害其他法益而成立他罪(如傷害罪),應視情節不同,分依競合關係或數罪關係予以處罰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依實務見解,本罪之犯意不以聚集之初即已具備為限,聚集後始生犯意而共同實施強暴脅迫者,同足成立本罪。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所稱「聚集」不論自動聚集或被動聚集均包括在內,不以自動聚集者為限。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條文雖未明文,惟實務見解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須具妨害秩序之故意。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本罪為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實害結果為必要;因而侵害其他法益而成立他罪者,視情節依競合或數罪關係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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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7 題
18. 關於妨害秩序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丙三人會合,於夜間將A 賣菜的攤位以鐵鍊綑綁,藉以教訓其不交保護費,甲、乙、丙三人構成刑法第150 條第1 項之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2. (B)甲冒充警察攔下乙之車輛,要求乙出示證件配合盤查,甲構成刑法第158 條冒充公務員罪
  3. (C)甲參加密室逃脫遊戲時將自己裝扮成中華民國陸軍軍官,甲構成刑法第159 條冒用公務員服飾罪
  4. (D)甲於通訊軟體Line 傳訊給友人乙,告知明日將持槍掃射捷運站,甲構成刑法第151 條恐嚇公眾危害安全罪
解析

(A)錯誤。甲、乙、丙係針對特定人A之攤位施以強制,主觀上意在索取保護費而非妨害公共秩序,欠缺妨害秩序之故意,不成立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罪。

(B)正確。甲冒充警察攔停車輛並要求出示證件配合盤查,係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該當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冒充公務員罪。

(C)錯誤。刑法第159條以「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為要件;於密室逃脫遊戲中之扮裝,並非公然冒用,亦無使人誤信其為公務員之意。

(D)錯誤。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甲僅向特定友人乙傳訊,內容並未達於不特定多數人,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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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8 題
19. 甲參加婚宴,席間喝了一瓶高粱,散會後腳步踉蹌,卻堅持自行駕車返家。甲於倒車時撞倒一拾荒老人乙致其輕傷,卻渾然未覺,仍駕車離去。途中甲超速駕駛並於十字路口闖紅燈,撞飛過馬路之行人丙,甲驚覺闖禍,加速駛離現場。丙經路人立即送醫,但於到院前已死亡。甲遭警方攔阻,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 毫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撞倒乙,成立過失致傷害罪與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兩罪想像競合
  2. (B)甲撞倒乙,成立過失致傷害罪、遺棄罪、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三罪想像競合
  3. (C)甲撞飛丙,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過失致人於死罪及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不能安全駕駛罪及過失致人於死罪為想像競合犯,再和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數罪併罰
  4. (D)甲撞飛丙,成立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及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兩罪數罪併罰
解析

(A)錯誤。甲對撞倒乙一事渾然未覺,欠缺發生交通事故之認識,即無逃逸故意可言,不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之罪,自無與過失傷害罪想像競合之問題。

(B)錯誤。除甲對撞倒乙毫無所悉而不成立逃逸罪外,其既未認識乙陷於無自救力之狀態,亦不成立遺棄罪。

(C)錯誤。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就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設有結果加重犯之規定,應逕論以該罪,不再另論過失致死罪而與之想像競合。

(D)正確。甲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毫克而駕車撞死丙,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其後知情駛離現場,另成立第185條之4之逃逸罪,二行為互殊,應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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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9 題
20. 關於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偽造統一發票應構成刑法第212 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2. (B)偽造私文書,係指製作之文書內容為虛偽
  3. (C)偽造文書後行使之,依實務見解僅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
  4. (D)偽造大學畢業證書所成立之罪,其法定刑較偽造一般文書之罪為重
解析

(A)錯誤。統一發票非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種文書,實務見解認其屬私文書,偽造者應依第210條論處。

(B)錯誤。偽造私文書係指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有形偽造);由有製作權人作成而內容不實者屬無形偽造,不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C)正確。依實務見解,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

(D)錯誤。大學畢業證書屬刑法第212條關於學歷之特種文書,其法定刑較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為輕,而非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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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0 題
21. 有關各罪間之吸收關係,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行為人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意,先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則其偽造之行為被行使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2. (B)行為人本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貨幣並進而行使時,其行使偽造貨幣之行為應被偽造貨幣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偽造貨幣罪
  3. (C)行為人本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並進而行使時,其行使有價證券之行為應被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4. (D)行為人偽造私文書並持之誣告他人犯罪,其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均應被誣告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誣告罪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者,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貨幣並進而行使者,行使之低度行為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論以偽造貨幣罪。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並進而行使者,行使行為為偽造行為所吸收,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依實務見解,行使偽造私文書而誣告他人,二者所侵害之法益不同,應成立想像競合而從一重處斷,並非為誣告行為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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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1 題
22. 甲、乙均已成年,甲某日潛入乙家中,見乙正在熟睡中,色心大起,遂起意觸摸乙之胸部、生殖器,乙因有異狀而醒來,甲見狀擔心乙聲張此事,遂另以其係神明轉世,告知乙若不與其發生性行為,將遭天譴。乙聞言大驚,心裡便害怕起來,遂同意與甲發生性行為。甲於性行為過程中,在乙不知情之下,手持智慧型手機開啟拍攝功能拍攝與乙間之性交過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在乙熟睡階段觸摸乙身體及生殖器之行為,構成乘機猥褻罪
  2. (B)甲以遭天譴之事告以乙而使乙同意與其性交,雖然是怪力亂神之事,但乙之同意仍為有效
  3. (C)甲成立刑法第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4. (D)甲若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則毋庸另論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甲乘乙熟睡不能抗拒之際觸摸其胸部及生殖器,該當乘機猥褻罪。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甲以將遭天譴之說詞使乙心生畏懼而屈從,屬強制性交罪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乙之同意係受不法影響而不生阻卻犯罪之效力。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甲係侵入乙之住宅而犯強制性交罪,該當刑法第222條第1項所定之加重事由。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對被害人為照相、錄影本身即屬刑法第222條第1項所定加重強制性交之加重事由,論以該罪後即毋庸再論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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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2 題
23. 甲男為使剛認識之18 歲乙女脫離其父親而與甲在外同居,以溫情攻勢成功說服乙女後,乙女不顧父親反對而偷偷離開家庭與甲同居。有關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成立刑法第240 條之和誘罪
  2. (B)成立刑法第241 條之略誘罪
  3. (C)成立刑法第298 條之略誘婦女罪
  4. (D)無罪
解析

(A)錯誤。刑法第240條和誘罪之被誘人以未成年人為限;乙女已滿18歲而為成年人,不在其保護範圍。

(B)錯誤。刑法第241條略誘罪之對象同以未成年人為限,且甲係以溫情攻勢說服而非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不該當略誘。

(C)錯誤。刑法第298條之略誘婦女罪,以強暴、脅迫、詐術等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手段為要件;乙女係出於自願離家,並無被略誘可言。

(D)正確。乙女已成年,不屬和誘、略誘罪之保護對象,甲亦未施用任何違反其意願之手段,其行為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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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3 題
24. 甲發現市郊有一墳墓荒煙漫草,應已多年無人掃墓,但甲判斷該墳墓應是昔日大戶人家的墳,其中應有值錢財物,乃挖墳盜寶,且小心翼翼不傷及棺木內的屍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挖掘墳墓,盜取屍體,無論是否損壞屍體,都成立刑法第249 條之罪
  2. (B)甲盜取墓內財物,未損壞屍體,是竊盜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49 條之罪
  3. (C)因墳墓已經無人清理,故甲挖墳不會成立刑法第248 條之罪
  4. (D)若挖墳發現,墳墓內有二具棺木,是夫妻合葬之墳,甲挖墳成立兩個刑法第248 條之罪
解析

(A)正確。刑法第249條就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均設有處罰,故盜取屍體不論是否另有損壞,均成立該條之罪。

(B)錯誤。發掘墳墓而盜取殮物者,成立刑法第249條之發掘墳墓盜取殮物罪,並非單純之竊盜行為。

(C)錯誤。刑法第248條之發掘墳墓罪,只須客觀上仍屬墳墓即足,是否久無人祭掃清理,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D)錯誤。罪數應以所發掘之墳墓個數為準;夫妻合葬之墳雖有二具棺木,仍為一個墳墓,僅成立一個發掘墳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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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4 題
25. 關於刑法賭博罪的處罰規定,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1. (A)所謂詐賭係以賭博行為作為詐欺之手段,因此該行為應成立賭博罪與詐欺罪
  2. (B)賭博罪係屬對向犯,對賭之人就以偶然事實決定勝負具犯意聯絡,屬刑法第28 條之共同正犯
  3. (C)赴供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之私人住宅賭博者,應成立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公然賭博罪
  4. (D)賭博行為進行中,置於賭檯上之現金,必須為賭博罪之犯罪行為人所有,始為沒收之對象
解析

(A)錯誤。詐賭之勝負並非取決於偶然事實,欠缺賭博罪之射倖性,依實務見解僅成立詐欺罪,不另論賭博罪。

(B)錯誤。對賭雙方係基於相互對立之意思而各自實行,屬對向犯(必要共犯)之一種,並不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

(C)正確。私人住宅如已供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賭博,即該當「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赴該處賭博者成立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

(D)錯誤。刑法第266條就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設有義務沒收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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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5 題
26. 甲平日不事生產、遊手好閒,一日,甲又因求職失利而大怒,回到家見到配偶A 與6 歲之女兒B 正在吃飯,一怒之下將飯菜全掃落在地上,大罵兩人竟然還有心情吃飯,並說要禁止A、B 兩人吃晚餐。A 見狀便要甲節制一點,不要找女兒的麻煩,有事全衝著自己來,甲一聽便說是你自找的喔,便用力打了A 一個耳光,導致A 口鼻流血。A 之母C 正巧在旁,也上前攔阻甲,甲則將C 用力推倒在地,C 則幸未受傷,但卻不巧將B 也撞倒在地,導致B 頭部挫傷。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將飯菜掃落在地,並禁止B 吃晚餐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86 條之對於未滿18 歲之人施以凌虐之行為
  2. (B)甲在A 表示有事衝著自己來之後打A 耳光之行為,屬於已得A 之承諾所為之傷害行為,應構成刑法第282 條第1 項規定之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罪
  3. (C)甲將C 推倒在地,C 雖未受傷,但其推C 之行為應已構成刑法第281 條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4. (D)甲推倒C 卻將B 也撞倒在地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84 條之過失傷害罪
解析

(A)錯誤。刑法第286條之凌虐須具持續性、反覆性或系統性之虐待,甲一時將飯菜掃落並揚言禁止一餐晚餐,尚未達足以妨害身心健全或發育之凌虐程度。

(B)錯誤。A所稱「有事全衝著自己來」係阻止甲加害女兒之勸阻,並非對自身受傷害之承諾,甲不成立刑法第282條之加工傷害罪。

(C)錯誤。刑法第281條之對象限於行為人本身之直系血親尊親屬;C為配偶A之母,屬姻親尊親屬,不該當該罪。

(D)正確。甲推倒C之際,就在旁之B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致B頭部挫傷,該當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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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6 題
27. 關於刑法上遺棄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刑法第293 條之不違背義務遺棄罪,係以積極作為方式為遺棄行為者為限
  2. (B)駕駛汽車肇事致被害人受輕傷而逃逸者,同時該當刑法第185 條之4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與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想像競合
  3. (C)甲見路旁醉漢因酒醉而昏迷,遂以黑色大垃圾袋蓋在其身上,令外人無法發現,仍屬刑法第293 條之積極遺棄行為
  4. (D)扶養權利人因原來之扶養方法不合其意,要求義務人換扶養方式,未獲如願,而拒不就養,義務人並不該當違背義務遺棄罪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刑法第293條之行為人對被害人不負保護義務,故僅能以積極之移置、離棄等作為方式為之。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刑法第294條之遺棄對象須為「無自救力之人」;被害人僅受輕傷而未陷於無自救力之狀態時,不成立違背義務遺棄罪,自無與逃逸罪想像競合可言。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以黑色垃圾袋覆蓋昏迷醉漢,使他人無從發現而斷絕其獲救可能,仍屬積極之遺棄行為。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扶養權利人因不滿扶養方法而自行拒不就養者,義務人並未違背其保護義務,不成立違背義務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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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7 題
28. 關於刑法第302 條私行拘禁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對於被害人為瞬間之拘束,至多只能構成強制罪
  2. (B)保母將其照顧之6 歲兒童鎖在房間內,不構成私行拘禁罪
  3. (C)要成立私行拘禁罪,必須使被害人陷於不能抗拒
  4. (D)當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時,另行基於傷害之犯意對被害人實施輕傷行為時,直接論以私行拘禁罪即可
解析

(A)正確。依實務見解,剝奪行動自由須達相當之時間繼續狀態;僅係瞬間之拘束者,尚不足以評價為私行拘禁,至多論以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B)錯誤。6歲兒童仍為私行拘禁罪之保護對象,保母之照顧權限並不包括恣意將其反鎖房內,該行為仍該當刑法第302條之罪。

(C)錯誤。刑法第302條並不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為要件,其手段亦不限於強暴脅迫,客觀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即足。

(D)錯誤。於剝奪行動自由中另行起意傷害者,係基於不同犯意所為之兩個行為,應分論併罰,不得逕以私行拘禁罪一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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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8 題
29. 有關刑法中妨害秘密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1. (A)甲未經許可,在A 的車輛上裝設GPS 追蹤器,因車輛移動及其位置之信息,等同車輛使用人之行動信息,故行為人仍可成立刑法第315 條之1 的妨害秘密罪
  2. (B)甲因懷疑其妻A 外遇,乃在A 的行動電話中植入程式,以窺視、竊聽A 的行蹤與通話對象,縱使夫妻間互負忠貞義務,甲仍可成立刑法第315 條之1 的妨害秘密罪
  3. (C)甲知悉偶像歌手A 即將與友人B 至某KTV 的101 室包廂內唱歌,遂在該包廂內裝置竊聽器,以竊錄A、B 唱歌及對話之內容,並確實竊得該等內容,因KTV 為公開場合,故甲至多僅有民事責任而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
  4. (D)甲報社總編輯取得A 遭他人在密室內性侵害過程中被拍攝之照片一張,隨即將該照片刊登於報紙上,甲仍可能成立妨害秘密罪章之罪,而不能以新聞自由為名,主張阻卻違法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依實務見解,車輛之移動及位置資訊等同於使用人之行蹤資訊,未經同意裝設追蹤器者成立妨害秘密罪。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夫妻間之忠貞義務並不使配偶取得竊錄他方非公開活動之權利,甲仍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之罪。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包廂雖設於營業場所內,惟其內之活動與談話具有隱私之合理期待,屬非公開之活動,竊錄者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之罪,非僅民事責任。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刊登他人遭性侵害過程之照片,嚴重侵害被害人隱私,不得徒以新聞自由為由主張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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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9 題
30. 公司主管將裝有1 萬元現金之信封袋交給員工甲,並要求甲在當天下班回家或隔天上班途經A 銀行時,將此1 萬元全數存入公司帳戶內,但甲在下班後卻先將該筆現金花光,數日後甲又因良心不安,再另行從自己的銀行帳戶轉帳1 萬元至公司帳戶。有關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成立刑法第335 條第1 項普通侵占罪
  2. (B)成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
  3. (C)成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
  4. (D)無罪
解析

(A)錯誤。甲係基於受僱處理公司款項存匯之業務而持有該筆現金,應論以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普通侵占罪為其補充規定。

(B)正確。甲因執行職務而持有公司交付之1萬元,竟易持有為所有而花用殆盡,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事後另行填補款項僅屬犯後態度,不影響犯罪之成立。

(C)錯誤。該筆現金已由甲基於信任關係合法持有,並無破壞他人持有而建立自己持有之竊取行為,不成立竊盜罪。

(D)錯誤。侵占罪於行為人易持有為所有時即告既遂,事後返還等值金錢僅屬損害之填補,不能溯及阻卻犯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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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0 題
31. 甲因沉迷賭博,賭輸鉅款而負債累累,竟起意行搶。某日,甲於路旁發現獨自夜歸的女子A,隨即持刀強扯A 之手提包欲將其奪走,A 努力護住其手提包而與甲產生拉扯,甲一怒之下竟臨時起意持刀將A 殺死,之後再將A 的皮包奪走。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1. (A)成立強盜致死罪
  2. (B)成立加重搶奪罪與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3. (C)成立強盜殺人罪
  4. (D)成立加重強盜罪與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解析

(A)錯誤。強盜致死罪係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對死亡結果無故意為前提;甲係基於殺人故意殺害A,不該當該罪。

(B)錯誤。甲持刀迫使A無從抗拒而取財,已屬強盜而非乘人不備之搶奪;且其強盜與殺人成立結合犯,不應分論併罰。

(C)正確。甲持刀強取財物構成強盜罪,於強盜過程中另行起意故意殺害A,依刑法第332條第1項成立強盜殺人之結合犯;依實務見解不以殺人之意思於著手強盜時即已存在為必要。

(D)錯誤。刑法第332條第1項就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設有結合犯之規定,應論以強盜殺人一罪,不再分論加重強盜罪與殺人罪而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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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1 題
32. 有關甲之行為,下列何者構成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
  1. (A)職棒球員甲在比賽中故意失誤而使球隊輸球,導致觀眾不再願意進場看球賽
  2. (B)上市公司董事長甲為支付家中裝潢費用,乃未經董事會同意,請裝潢設計師向公司請款核銷該筆費用
  3. (C)醫師甲故意違反醫療準則而對病人實施錯誤治療,導致病人須再次花費進行醫治
  4. (D)甲受乙委託投資股票,但因甲疏忽未注意股市動向,導致乙之投資付諸流水
解析

(A)錯誤。職棒球員之勞務給付係為自己履行契約,並非為球隊處理事務;觀眾不再進場所生之影響,亦與背信罪所定致生財產損害之要件有間。

(B)正確。董事長為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未經董事會同意而將私人裝潢費用以公司名義核銷,係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違背任務,並致生公司財產上之損害,成立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C)錯誤。醫師對病人施以錯誤治療所侵害者為身體法益,應論以傷害罪,非背信罪所欲保護之財產法益。

(D)錯誤。背信罪以故意為限,甲僅因疏忽未注意股市動向致投資失利,屬過失,刑法並不處罰過失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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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2 題
33. 甲與乙為鄰居,素來相處不睦,某日甲見乙將車停在甲住處門口,心生不滿,乃持一大桶難以清洗之紅漆潑灑乙之名貴汽車,致令汽車外觀難以回復,依實務見解,甲之刑責為何?
  1. (A)甲成立刑法第304 條第1 項強制罪
  2. (B)甲成立刑法第309 條第2 項之強暴侮辱罪
  3. (C)甲成立刑法第354 條毀損器物罪
  4. (D)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解析

(A)錯誤。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權利之行使;甲潑漆並未妨害乙之意思決定或行動自由。

(B)錯誤。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侮辱,須對「人」施以強暴以表達輕蔑;甲係對車輛潑漆,並非對乙之身體施強暴。

(C)正確。潑灑難以清洗之紅漆致汽車外觀難以回復,已使該物之效用受損而致令不堪用,依實務見解成立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

(D)錯誤。毀損罪之損壞不以物理上之破壞為限,凡使物之效用(含美觀)受重大減損者均屬之,甲並非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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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3 題
34. 關於現在司法實務對於累犯之統一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事實審法院對於被告有無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否適用刑法第47 條規定加重其刑,即屬法院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基礎事項,客觀上有調查之必要性,應依職權加以調查。檢察官並無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任
  2. (B)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累犯不應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加重
  3. (C)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4. (D)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檢察官若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法院因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 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依最高法院統一見解,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否加重其刑,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法院並不負依職權調查之義務。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釋字第775號解釋認累犯不應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罪刑相當之情形應由法院裁量。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須經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再由法院踐行調查及辯論程序後,始得作為論以累犯及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檢察官未主張時法院固不得論以累犯,惟仍得將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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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4 題
35. 甲懷疑配偶乙有外遇,於是偷偷用乙的帳號密碼登入電腦,把電腦中乙外遇的證據拷貝備份並刪除之。依照實務見解,關於甲的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輸入乙帳號登入其電腦的行為,成立入侵他人電腦罪
  2. (B)甲雖以調查外遇為理由,但仍屬「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
  3. (C)雖然甲刪除乙的電磁紀錄,但只要該紀錄仍有回復的可能,即不該當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4. (D)甲所犯之罪,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其電腦,該當刑法第358條之入侵電腦罪。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調查配偶外遇並非法律上之正當事由,甲仍屬「無故」取得他人之電磁紀錄。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刑法第359條之刪除行為,於電磁紀錄之原有狀態遭破壞時即已完成,縱事後仍有回復之可能,亦不影響該罪之成立。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刑法第358條、第359條之罪,依同法第363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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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5 題
36. 甲與乙、丙共同販賣海洛因,另又單獨竊取他人財物,嗣甲為免其犯行曝光,遂向偵辦的員警丁行賄,請求丁包庇。檢察官因發覺甲販賣海洛因犯行而提起公訴;嗣於第一審中,甲因與戊有怨隙,誣指其毒品上游為戊。有關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甲所涉竊盜及行賄犯行,與已起訴之販賣毒品犯行,係「一人犯數罪」,屬於相牽連案件,檢察官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
  2. (B)乙所涉販賣毒品部分,與已起訴之甲販賣毒品犯行,係「數人共犯一罪」,屬於相牽連案件,檢察官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
  3. (C)甲誣指戊之行為,係「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誣告罪」,屬於相牽連案件,檢察官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
  4. (D)丁收受賄賂犯行,與甲業經追加起訴之行賄犯行,屬於相牽連案件,檢察官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甲之竊盜、行賄與已起訴之販賣毒品,係一人犯數罪,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之相牽連案件,得追加起訴。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乙與甲共同販賣毒品,係數人共犯一罪,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之相牽連案件。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4款所列與本罪有關係之罪,限於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及贓物各罪,並不包括誣告罪。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丁之收受賄賂與甲之行賄係相對應之犯行,屬相牽連案件,檢察官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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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6 題
37. 法官迴避制度乃確保公正審判,屬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刑事法官甲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參與審判?
  1. (A)甲曾參與第二審審判,案經上訴第三審後撤銷發回更審,又參與第二審之更審審判
  2. (B)甲僅參與第一審判決宣示,案經上訴第二審而確定。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甲又參與該再審程序
  3. (C)甲曾參與第一審審判,案經上訴第二審被撤銷改判確定。檢察總長認該確定判決違背法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甲又參與該非常上訴程序
  4. (D)甲曾參與第二審審判,案件確定後,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由乙法官審理。乙為再審有理由之裁定並確定,甲又參與開始再審後之本案審判
解析

(A)錯誤。依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所謂「前審」係指下級審;法官參與第二審裁判後,再參與同屬第二審之發回更審審判,尚無迴避之必要。

(B)錯誤。迴避以曾「參與裁判」為要件;甲僅參與第一審判決之宣示而未參與審理及評議,且再審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為之,甲毋庸迴避。

(C)錯誤。非常上訴係就原確定判決(即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為審查,甲並未參與該確定判決,尚無曾參與前審裁判之情形。

(D)正確。開始再審後之本案審判,係就甲曾參與之第二審確定判決重新為實體審理,甲若再次參與形同自我審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意旨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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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7 題
38. 關於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不適用交互詰問規定
  2. (B)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亦適用於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
  3. (C)檢察官須於起訴時一併主張有無應沒收第三人財產之事實,若於審理中始認為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不得再為主張或聲請
  4. (D)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不得逕行判決
解析

(A)正確。參與人所爭執者為其財產應否沒收而非被告之罪責,故刑事訴訟法就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明文排除交互詰問相關規定之適用。

(B)錯誤。簡易程序不經通常審判之言詞辯論,協商程序則以當事人之合意為基礎,二者均與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設計不相容,本項敘述與現行規定不符。

(C)錯誤。檢察官於審理中始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仍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並非以起訴時一併主張者為限。

(D)錯誤。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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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8 題
39. 甲涉犯擄人勒贖罪嫌,警察人員未經檢察官之指揮及未持搜索票下,逕赴甲宅並得甲同意後搜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沒有在辯護律師陪同下,基於自由意思所為之同意搜索不合法
  2. (B)警察人員經甲同意後所為之搜索,應向法院陳報,始為合法
  3. (C)甲主張同意搜索程序不合法,審理法官如認搜索程序不合法,所扣得之物得宣告不得作為證據
  4. (D)甲於搜索中反悔,不再同意搜索,警察仍得續行搜索
解析

(A)錯誤。同意搜索之合法要件在於同意係出於受搜索人之自願,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並未要求須有辯護律師在場。

(B)錯誤。同意搜索僅須執行人員出示證件並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須於執行後陳報檢察官及法院者,係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逕行搜索。

(C)正確。同意搜索是否合法,法院應審查同意之任意性;如認搜索程序不合法,所扣得之物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得宣告不得作為證據。

(D)錯誤。同意搜索之正當性繫於受搜索人同意之持續存在,受搜索人於搜索中撤回同意者,執行人員即應停止搜索,不得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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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9 題
40. 關於通緝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檢察官懷疑被告有逃亡之虞,即可向法院聲請通緝書
  2. (B)通緝屬於強制處分之一種,而通緝書一律由法院簽發
  3. (C)通緝書僅須記載被告姓名、被訴事實、通緝理由以及應解送之處所,不應記載其犯罪之時間與地點
  4. (D)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解析

(A)錯誤。通緝以被告逃亡或藏匿為要件,僅有逃亡之虞尚不足;且通緝書於偵查中係由檢察長簽名,並非向法院聲請核發。

(B)錯誤。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簽名,於審判中始由法院院長簽名,並非一律由法院簽發。

(C)錯誤。通緝書除被告姓名、被訴事實、通緝理由及應解送之處所外,犯罪之日、時及處所亦屬應記載事項。

(D)正確。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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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0 題
41. 關於被告在場權之保障,下列訴訟程序何者違反規定?
  1. (A)一審法院傳喚被告及告訴人到庭,被告因與告訴人吵架,自認受辱而未經審判長許可就離庭,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2. (B)車禍過失傷害案件,受命法官為了節省開庭時間,就自己在辦公室勘驗現場光碟,並製成勘驗筆錄,但為保障被告之陳述權,故於審判庭中提示勘驗筆錄給被告表示意見
  3. (C)二審法院合法傳喚被告,但被告選擇不出庭,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4. (D)證人明確表明被告在場會妨礙其自由陳述,審判長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意見後,得命被告暫時退庭
解析

(A)錯誤。被告未經審判長許可而擅自離庭者,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並不違反在場權之保障。

(B)正確。勘驗為法定之調查證據方法,當事人及辯護人得於勘驗時在場;受命法官逕於辦公室單獨勘驗光碟而僅事後提示筆錄,已剝奪被告之在場權,程序違法。

(C)錯誤。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第二審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D)錯誤。法院認被告在庭足使證人不能自由陳述者,得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意見後命被告暫時退庭,此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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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1 題
42. 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因嫌疑重大,情況急迫而得為逕行拘提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經警盤查而逃逸者
  2. (B)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3. (C)犯罪嫌疑人因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4. (D)發覺犯罪嫌疑人是另案通緝中之被告
解析

(A)正確。本項不得逕行拘提: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3款但書明定,所犯顯係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普通賭博罪為專科罰金之罪,該當但書排除之情形。

(B)錯誤。本項得逕行拘提: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為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

(C)錯誤。本項得逕行拘提: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屬同項第4款所定情形。

(D)錯誤。本項得為之: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發覺另案通緝之被告自得予以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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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2 題
43. 關於逮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犯罪嫌疑人抗拒逮捕者,司法警察得用強制力逮捕之,但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2. (B)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亦可逮捕現行犯,但隨後應即送交法院
  3. (C)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雖無搜索票,亦得逕行搜索其身體
  4. (D)司法警察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告知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原因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司法警察遇抗拒逮捕者得用強制力逮捕之,但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而非送交法院。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附帶搜索,許執行逮捕之人員於無搜索票之情形下逕行搜索被逮捕人之身體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執行逮捕應當場告知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原因及其訴訟上權利,此為刑事訴訟法第89條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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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3 題
44. 甲因涉嫌竊盜遭警方以現行犯逮捕。下列何種狀況取得甲之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1. (A)甲於夜間移送檢察署,經檢察官夜間訊問時,甲自白犯罪之筆錄
  2. (B)甲同意警方夜間詢問,於警方夜間詢問時所製作甲自白犯罪之筆錄
  3. (C)移送檢察署,經檢察官訊問後,命被告甲具保,甲於等候具保四小時後,無法具保,甲於檢察官訊問時自白犯罪之筆錄
  4. (D)警詢時甲要求選任辯護人到場,於等候辯護人到場前之四小時內,甲於警詢時自白犯罪之筆錄
解析

(A)錯誤。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之夜間詢問禁止,其規範對象為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檢察官於夜間訊問不受該條限制。

(B)錯誤。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項但書得於夜間詢問,該筆錄並無取證違法之瑕疵。

(C)錯誤。甲之自白係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其後等候具保之時間並不影響該次訊問之合法性,該筆錄仍得為證據。

(D)正確。被告表明選任辯護人後,於等候辯護人到場之時間內不得訊問;違反該規定所取得之自白,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1項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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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4 題
45. 甲涉嫌殺人未遂,經檢察官傳喚到庭,檢察官訊問後。下列處置何者違法?
  1. (A)認甲涉嫌尚非重大,逕予釋放
  2. (B)認甲無羈押必要,諭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3. (C)認甲有羈押原因與必要,逕行聲請法院羈押之
  4. (D)認甲有羈押原因與必要,應予逮捕並告知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後,再聲請法院羈押之
解析

(A)錯誤。檢察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尚非重大者,本得逕予釋放,並無違法可言。

(B)錯誤。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本文明定,認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C)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但書,被告係經傳喚到場者,檢察官認有羈押必要時,應先予逮捕並告知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始得聲請法院羈押,不得逕行聲請。

(D)錯誤。本項所述正是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但書所定之合法程序,並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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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5 題
46. 檢察官偵辦候選人甲的賄選案件,傳喚證人乙證明甲的樁腳行賄,偵訊時進行錄音,並依法命其具結後製作偵訊筆錄。審判中,甲的辯護人主張乙之偵訊筆錄無證據能力。其所提出之下列主張,何者為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所採認?
  1. (A)檢察官偵訊乙時,依法不得錄音,故偵訊程序違法
  2. (B)偵訊筆錄之記載與偵訊錄音之重要內容不一致
  3. (C)偵訊筆錄係由訊問之檢察官自行製作,非由書記官製作
  4. (D)偵訊筆錄未逐字記錄,即屬於顯有不可信情況之傳聞證據
解析

(A)錯誤。偵查中訊問證人並無禁止錄音之規定,錄音反係擔保筆錄記載正確性之手段,不生程序違法之問題。

(B)正確。依實務見解,偵訊筆錄之記載與偵訊錄音之重要內容不一致者,該不符部分欠缺可信性之擔保,不得作為證據。

(C)錯誤。無書記官在場時,得由行訊問之公務員親自或指定其他在場執行公務之人員製作筆錄,此不影響其證據能力。

(D)錯誤。筆錄本得以摘要方式記載陳述要旨,未逐字記錄並不當然構成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所稱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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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6 題
47. 刑事訴訟法交互詰問程序,關於誘導詰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主詰問時,就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得為誘導詰問
  2. (B)行主詰問時,對於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詰問者就該鑑定人先前之陳述亦得為誘導詰問
  3. (C)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4. (D)行主詰問時,就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不得為誘導詰問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為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第3項所定得於主詰問時為誘導詰問之例外。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就其先前之陳述得為誘導詰問。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正是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第3項所列得於主詰問時為誘導詰問之例外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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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7 題
48. 強盜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甲在被以現行犯逮捕後,當場供稱乙為共犯。警察掌握其他事實,認乙確共犯嫌疑重大且情況急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檢察官應先傳喚乙,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2. (B)為掌握犯罪偵查效率,警察得先行拘提乙,再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3. (C)因乙涉嫌觸犯的是最輕本刑5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僅能由檢察官逕行拘提之
  4. (D)警察應取得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後,始得拘提乙
解析

(A)錯誤。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之逕行拘提本不以先經合法傳喚為前提,其立法目的即在因應急迫之情況。

(B)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司法警察於急迫而不及報告檢察官時,得先行拘提乙,並於執行後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C)錯誤。逕行拘提之執行主體包括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並非僅限檢察官;罪名輕重亦非該款之要件。

(D)錯誤。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所定情形即為無拘票而得逕行拘提之例外,並不以事先取得拘票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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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8 題
49. 甲、乙為警當場查獲涉嫌共同販賣毒品予丙,甲、乙於警詢時,一致指稱與丁有販賣毒品予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情,並經依法調取甲與乙、丁共同販賣毒品予丙過程之行動電話通信(聯)紀錄,甲、乙、丁均經提起公訴。於審判中,甲、乙以證人身分作證時,均否認其等於警詢中所為不利於丁之證述係屬實在,丁則抗辯甲、乙於警詢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於警詢中所為陳述,與審判中不符,如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者,即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2. (B)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故法院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依憑甲、乙所為不利於丁之證述,即據以認定丁共同販賣毒品予丙之犯罪事實,採證合法
  3. (C)證人即甲之友人戊於審判中具結後證述,甲曾向戊表示其係與乙、丁共同販賣毒品予丙等情,具有證據能力,且可作為判斷甲於警詢中所為不利於丁之陳述係屬真實之補強證據
  4. (D)甲與乙、丁共同販賣毒品予丙過程之行動電話通信(聯)紀錄,具有證據能力,且可作為判斷甲於警詢中所為不利於丁之陳述係屬真實之補強證據
解析

(A)錯誤。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尚須具備「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要件,非僅以與審判中不符及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即足,不得謂均有證據能力。

(B)錯誤。共同被告不利於他被告之陳述有其虛偽之危險,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不得徒憑甲、乙之證述即認定丁之犯罪事實。

(C)錯誤。戊之證述係轉述甲所言,與甲之陳述出於同一來源,屬累積證據而非獨立之補強證據,不足以擔保甲陳述之真實性。

(D)正確。行動電話通信(聯)紀錄係獨立於甲之陳述以外之客觀事證,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補強證據以擔保甲於警詢中不利於丁陳述之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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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9 題
50. 關於證據法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得視情況通知檢察官補正,或直接以裁定駁回起訴
  2. (B)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提出意見
  3. (C)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4. (D)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規定法院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始得以裁定駁回起訴,並非得逕行駁回。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提出意見。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應依職權調查之。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當事人等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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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0 題
51. 甲與被害人發生衝突,因而與乙共同持棍毆傷被害人,被害人因不知乙之姓名,僅先對甲提起傷害罪之告訴,甲經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審理中,檢察官另案查出乙之姓名,被害人於另案偵查中與乙達成和解,並撤回對乙之告訴後,甲始經法院判處傷害罪刑確定,甲知悉上情後,主張應依非常救濟程序,改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實務見解,其主張有無理由?
  1. (A)無理由,因甲是正犯,且被害人未對甲撤回告訴,本應對甲論罪判刑
  2. (B)無理由,已經判刑確定,不可救濟
  3. (C)有理由,法院本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但應由甲聲請再審救濟
  4. (D)有理由,法院本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且應以非常上訴救濟
解析

(A)錯誤。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告訴主觀不可分,對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被害人未直接對甲撤回並不影響。

(B)錯誤。判決確定後仍有再審與非常上訴等非常救濟途徑,不能謂已判決確定即不可救濟。

(C)錯誤。本件係法院應諭知不受理而為實體科刑判決,屬適用法則違誤之判決違背法令,應循非常上訴救濟,非再審所能處理。

(D)正確。撤回對乙之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效力及於共犯甲,法院應依第303條第3款諭知不受理判決;其誤為科刑判決係判決違背法令,應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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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1 題
52. 甲男因故遭乙男毆打成傷,其妻丙於案發7 個月後的某日,整理抽屜時偶然發現甲男就醫主訴遭乙男毆打的驗傷診斷證明書,經質問甲後,甲男告稱因酒後辱罵乙男之女友,而遭乙男毆打,自認理虧而不願提告,丙聽聞後認為必須讓乙付出代價,因而於翌日以自己為甲之配偶的名義向警方提出乙涉嫌傷害甲之告訴。關於丙之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甲之告訴期間已經屆滿,丙為其配偶,自不得再行告訴,其告訴為不合法
  2. (B)丙為甲之配偶,有獨立告訴權,其告訴為合法
  3. (C)丙之告訴合法,但甲為被害人,可隨時撤回丙之告訴
  4. (D)丙並非被害人,其告訴因與甲明示之意思相反,因此不合法
解析

(A)錯誤。告訴期間就各有告訴權之人分別計算;甲之告訴期間屆滿,不影響丙自其知悉犯人之時起算之六個月期間。

(B)正確。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之配偶得獨立告訴;丙於知悉犯人之翌日提出告訴,未逾六個月之告訴期間,其告訴合法。

(C)錯誤。獨立告訴權係丙本於配偶身分而享有,並非代理甲行使,甲不得逕行撤回丙所提之告訴。

(D)錯誤。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之獨立告訴權不受被害人意思之拘束;不得與被害人明示意思相反者,係同條第2項被害人已死亡時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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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2 題
53. 甲同時毆傷乙、丙二人,乙向檢察官告訴,嗣甲與乙和解後,乙撤回告訴,檢察官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5 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丙嗣於合法告訴期間內又對甲傷害提出自訴,有關法院判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自訴合法,法院應為實體判決
  2. (B)自訴合法,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3. (C)自訴不合法,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4. (D)自訴不合法,法院應裁定駁回
解析

(A)正確。丙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就告訴乃論之傷害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但書得提起自訴;乙撤回告訴所生之不起訴處分僅及於乙之告訴部分,法院應就丙之自訴為實體判決。

(B)錯誤。自訴既屬合法,即無諭知不受理之餘地,不受理判決係就欠缺訴訟條件之情形而為。

(C)錯誤。丙係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且於告訴期間內提起自訴,並無自訴權欠缺或逾期之情形,其自訴合法。

(D)錯誤。自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諭知不受理,而非以裁定駁回;況本件自訴並無不合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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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3 題
54.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與行一般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關於訴訟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一般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且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2. (B)行國民參與審判及一般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之傳票或通知,至遲均應於14日前送達
  3. (C)證物及書證之調查,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原則上由聲請調查之當事人向國民法官法庭提示或宣讀;一般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則由審判長行之
  4. (D)關於有罪判決書認定犯罪事實理由之記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得僅記載證據名稱及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一般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則應詳細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之理由等事項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採起訴狀一本主義,起訴時不得將卷證一併送交法院;一般通常程序則採卷證併送。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之傳票或通知應於14日前送達,係國民法官法就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所特設之規定,一般通常審判程序並無相同要求,二者並不一致。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證物及書證原則上由聲請調查之當事人向國民法官法庭提示或宣讀;通常程序則由審判長行之。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有罪判決書得僅記載證據名稱及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通常程序則應詳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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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4 題
55. 被告涉犯搶奪罪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辯護人主張被告因精神障礙有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法院一方面同意將被告送精神鑑定,另一方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經詢問後辯護人亦無其他意見,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之處理是否合法?
  1. (A)合法。法院既已同意送鑑定,已顧及被告之抗辯,辯護人亦無意見,對被告防禦權並無危害。若案件已臻明確,應容許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2. (B)合法。實務上之鑑定多半採機關鑑定,即鑑定人不會出庭接受交互詰問,因此認定罪責之精神鑑定與簡式審判程序並無衝突
  3. (C)不合法。辯護人之抗辯若與被告本人相矛盾,應以被告本人之意思為準,此時法院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即不得再送精神鑑定
  4. (D)不合法。簡式審判程序以被告為有罪陳述為前提,若被告主張有阻卻罪責事由,即不得改採簡式審判程序
解析

(A)錯誤。簡式審判程序之前提為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辯護人既主張阻卻責任事由,該前提即不存在,縱已同意送鑑定亦無從補正。

(B)錯誤。問題不在鑑定人是否到庭接受詰問,而在被告既爭執罪責之成立,即不符合簡式審判程序之開啟要件。

(C)錯誤。辯護人為被告之保護人,其所為有利於被告之抗辯應予斟酌,法院不得以被告認罪為由排除該抗辯,更無因而不送鑑定之理。

(D)正確。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之簡式審判程序,以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為前提;被告既主張有阻卻罪責事由,即非完全承認犯罪,法院不得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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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5 題
56. 有關國民法官之選任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1. (A)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公開
  2. (B)兩造均有不附理由之拒卻權,得行使之次數與被告被起訴之法條有關,起訴法條罪名越重,不附理由拒卻權次數越多,至多可達6 次
  3. (C)兩造附理由之拒卻權,無行使次數之限制
  4. (D)無足夠候選國民法官可受抽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法院不得逕行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國民法官之選任程序不公開,以保護候選國民法官之隱私。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不附理由拒卻權之次數為法定且固定,檢察官與辯護人各得拒卻四人,並不隨起訴法條罪名之輕重而增減,亦無至多六次之規定。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附理由之拒卻係就個別候選人有不適任事由而聲請,並無行使次數之限制。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不足時,法院不得逕行抽選部分人選,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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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6 題
57. 甲係立法院行政科室之公務員,因涉嫌索取回扣,經檢察官偵辦後發現甲涉嫌貪污罪嫌重大,認有搜索之必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如無急迫情形,檢察官應以書面,檢附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於法院核發搜索票後,可交由司法警察執行搜索
  2. (B)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對甲位於立法院院內之辦公室核發搜索票
  3. (C)甲之妻乙係某大學教授,雖係第三人,但如有理由認甲將索取回扣資料存放於乙於學校之教授研究室內,檢察官亦可向法院聲請對乙於大學內之教授研究室核發搜索票
  4. (D)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對甲之身體核發搜索票,但不得聲請搜索第三人乙之身體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偵查中檢察官應以書面記載法定事項並敘明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核發後得交由司法警察執行。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立法院院內之辦公室仍屬得搜索之處所,並無不受搜索之特權,檢察官得聲請核發搜索票。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許就第三人之處所搜索,以有相當理由可信應扣押之物存在為限,乙之研究室該當之。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所列得對第三人搜索之客體,除物件、住宅或其他處所外,亦包括第三人之身體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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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7 題
58. 甲自訴乙犯誹謗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乙有期徒刑3 月,乙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甲於第二審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甲補正,甲逾期仍不委任,有關第二審法院之處理,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第一審所為判決,於程序上並無違誤,第二審應為實體判決
  2. (B)第二審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32 條規定,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後判決
  3. (C)該上訴審程序本質上仍屬自訴性質,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應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不受理
  4. (D)自訴人第一審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效力,於第二審仍有效,第二審無庸命補正,應為實體判決
解析

(A)錯誤。自訴之強制代理於上訴審亦有適用,自訴人逾期不委任代理人時,第二審不得逕為實體判決。

(B)錯誤。刑事訴訟法第332條之擔當訴訟,係就自訴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等情形而設,與自訴人不委任代理人之情形有別。

(C)正確。上訴審程序本質上仍為自訴,自訴人經定期命補正而逾期仍不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者,第二審應撤銷第一審判決,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D)錯誤。第二審為獨立之審級,本件第二審既已定期命甲補正而甲逾期未委任,即不得謂無庸命補正而逕為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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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8 題
59. 甲涉犯普通竊盜及強制罪嫌之裁判上一罪,經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結果,就甲被訴強制罪嫌部分判決有罪,被訴普通竊盜罪嫌部分,則於判決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及甲均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結果,認定檢察官之上訴有理由,甲之上訴則無理由,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甲犯普通竊盜罪刑確定。甲不服欲向法院聲請再審,關於聲請再審程序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1. (A)甲聲請再審,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
  2. (B)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部分,得提起抗告,對於強制罪部分,不得提起抗告
  3. (C)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及強制罪部分,均不得提起抗告
  4. (D)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及強制罪部分,均得提起抗告
解析

(A)錯誤。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規定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本件確定判決係臺灣高等法院所為,應向該院聲請。

(B)錯誤。竊盜與強制罪係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訴訟法上為單一案件而不可分割,不生一部得抗告、他部不得抗告之情形。

(C)錯誤。第一審就竊盜部分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經第二審撤銷改判有罪,該當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而得上訴第三審,其再審裁定自非不得抗告。

(D)正確。第一審就竊盜部分為實質無罪之認定而經第二審撤銷改判有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得上訴第三審;強制罪與之為裁判上一罪之單一案件,故駁回再審之裁定就二部分均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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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9 題
60. 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認罪之陳述,檢察官因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現行法及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協商程序之開啟僅能由檢察官主動向法院為聲請,被告或其辯護人、自訴人都無聲請權
  2. (B)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前,應先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取得其同意
  3. (C)檢辯雙方於協商程序開啟後,得就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4. (D)檢察官就「被告向被害人道歉」與「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與被告協商時,應取得被害人之同意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向法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者限於檢察官,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僅得請求檢察官為之,自訴案件並無協商程序之適用。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僅要求檢察官於協商前「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不以取得被害人同意為聲請協商之要件。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為得協商之法定事項之一。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就被告向被害人道歉及支付相當數額賠償金二款事項,檢察官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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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0 題
61. 關於道德、法律及倫理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道德、法律及倫理,皆應形諸明文規定,才能具有社會行為之拘束力
  2. (B)甲法官夜間駕車行經鄉村道路,發現陌生機車騎士倒臥路旁,但因擔心誤會被控肇事,因此並未停車救助。甲法官不僅道德有損,倫理有違,如因不作為而導致騎士死亡,即應承擔法律責任
  3. (C)乙法官與丙律師兩人為大學同學,有感於法學教育與實務應用之落差,共同投資設立「法律實務教育訓練中心」提供課程講授,以合理學費招收有志學習法律以提昇職場競爭力之上班族。上述舉措符合道德標準、法律規定及倫理價值
  4. (D)道德即是人性尊嚴的本質,但標準及內涵可能因人而異。法律則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的義務。倫理乃是社會群體基於某些特殊屬性,共同形成的價值規範
解析

(A)錯誤。道德與倫理多屬未成文之社會規範,仍具有事實上之拘束力,並非須形諸明文始能拘束社會行為。

(B)錯誤。甲法官與該騎士間並無法令、契約或危險前行為所生之保證人地位,其未停車救助縱有道德與倫理上之非難,仍難逕以不作為犯課以刑事責任。

(C)錯誤。法官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乙法官與丙律師共同投資設立收費之教育訓練中心並授課,已逾越法官得為之範圍,不符倫理規範。

(D)正確。道德之標準與內涵因人而異,法律則為最低限度之道德且為所有人均須遵守之義務,倫理則係特定社群基於其屬性所共同形成之價值規範,本項就三者性質之說明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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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1 題
62. 甲檢察官因未接受檢察長不應起訴之書面命令,自行起訴,遭檢察長移送評鑑。關於檢察一體及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因為檢察一體,檢察官並無任何獨立辦案之空間,檢察長之命令,檢察官一定要遵守
  2. (B)檢察官收到檢察長之書面指揮監督命令,檢察官不同意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檢察長行使職務移轉權
  3. (C)檢察官與法官同屬司法官,故享有與法官完全相同之獨立保障,可自行決定是否起訴
  4. (D)檢察官可以獨立行使職權,但基於檢察一體,如法律意見與檢察長不同,應遭受懲戒
解析

(A)錯誤。檢察官並非全無獨立辦案空間;法官法就檢察官不同意上級命令時設有救濟途徑,並非一律必須服從。

(B)正確。依法官法之規定,檢察官對於檢察長之書面指揮監督命令認有違法或不當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檢察長行使職務承繼權或職務移轉權,藉以兼顧檢察一體與檢察官之法律確信。

(C)錯誤。檢察官係行使追訴職權而受檢察一體拘束之司法官,其獨立性與審判獨立之法官並不完全相同。

(D)錯誤。檢察官與檢察長法律意見不同並非懲戒事由,其得依法定程序請求行使職務承繼權或職務移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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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2 題
63. 甲法官在審理A 與B(外國籍)間之感情及債務糾紛所引發之刑事詐欺案件時,不認同B 態度輕佻,於審理中糾正斥責:「你們外國人就是想賺錢」、「你們都來臺灣騙臺灣人的錢」、「你以為我們臺灣啊是隨便你這樣子的喔!」、「你對我們臺灣這個社會有什麼幫助啊!蛤?」等語。下列何者不是甲法官所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之內容?
  1. (A)法官執行職務,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司法信賴之行為
  2. (B)法官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而有差別待遇行為
  3. (C)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
  4. (D)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
解析

(A)錯誤。甲之言詞已使人合理懷疑其對外國籍當事人存有偏見,違反法官執行職務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之要求。

(B)錯誤。甲以「你們外國人」等語為評價,係基於國籍所為之差別待遇,正是本項規範所禁止之情形。

(C)錯誤。甲於法庭上對在庭之B為無理責備並貶抑其尊嚴,違反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不得辱罵或無理責備在庭之人之規定。

(D)正確。甲係於法庭內審理中對當事人為斥責,並非對外公開發表言論,本項關於不得公開評論繫屬中案件之規範,非其行為所違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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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3 題
64. 關於法官參與集會、結社等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集會、結社係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法官亦屬公民,不受任何限制
  2. (B)法官不得為無黨籍候選人之募款餐會從事募款
  3. (C)法官不得成為大學校友會會員
  4. (D)法官不得成為救援流浪動物協會會員
解析

(A)錯誤。法官職務有高度公正中立之要求,其集會結社自由並非全無限制,法官倫理規範就政治性活動等即設有明文限制。

(B)正確。法官不得為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募款等政治性活動;縱係無黨籍候選人,法官為其募款餐會從事募款仍為法官倫理規範所不許。

(C)錯誤。大學校友會屬單純之聯誼性團體,並無損於法官之公正形象,法官得為其會員。

(D)錯誤。救援流浪動物協會屬公益性團體,法官參加並不影響其職務之公正性,並無禁止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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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4 題
65. 下列情形,何者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1. (A)甲法官審理某政治人物貪污案,判決公布後許多新聞媒體認為量刑過輕,連日批評已造成法院不堪其擾。甲法官為維護司法獨立形象,上政論節目表明立場,與現場來賓辯論
  2. (B)乙法官在某件合議審判案件擔任受命法官,評議時與審判長丙對法律意見不同,雖陪席法官丁表示與丙意見相同。乙仍堅持應再開辯論,否則判決書應改由審判長撰寫
  3. (C)戊法官審理一件民事賠償案件,該案原告訴狀理由有明顯瑕疵,但被告因未委任律師而未能提出有效抗辯,戊乃私下打電話給被告建議其可提出某等攻擊防禦方法
  4. (D)己法官經任職法院同意在某大學兼課每週2 小時,並經常利用週末參與法律座談會或演講
解析

(A)錯誤。法官不得就其承辦之案件對外公開發表評論或與人辯論,甲法官上政論節目與來賓辯論,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B)錯誤。評議應依法定程序及多數意見決定,乙法官不得以自己之法律見解未獲採納,即堅持再開辯論或拒絕依分工撰寫判決書。

(C)錯誤。法官不得就繫屬中之案件與一造為程序外之片面接觸,戊法官私下電話指導被告攻防方法,已違反公正中立之要求。

(D)正確。法官經任職法院同意得於大學兼課,參與法律座談會或演講亦屬法律專業之公益活動,於不影響職務之前提下並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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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5 題
66. 甲律師受僱於A 律師事務所,即將離職。甲的行為,下列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1. (A)通知自己所承辦案件客戶,告知其即將離職,並檢附A 事務所內接手律師的連絡資訊
  2. (B)通知A 事務所全部客戶,告知其即將離職,到下一個單位任職,有案件歡迎聯繫委託
  3. (C)通知自己承辦案件的客戶,表明自己最熟悉該案件,促請其轉委託自己承辦
  4. (D)離職後,未知會A 事務所,逕行通知其在A 事務所時所承辦案件的客戶,歡迎他們諮詢與前案相關的問題
解析

(A)正確。告知自己承辦案件之客戶即將離職,並提供事務所內接手律師之聯絡資訊,係履行對委任人之告知義務且未為自己爭取案源,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B)錯誤。向事務所全部客戶(含非自己承辦者)發送招攬訊息,係利用受僱期間所知悉之客戶資料為自己爭取業務,違反對原事務所之忠實義務。

(C)錯誤。促請客戶轉委託自己承辦,係於在職期間為自己招攬原事務所之案源,構成利益衝突並違反忠實義務。

(D)錯誤。離職後未知會原事務所即逕行接觸其原承辦案件之客戶並招攬諮詢,同屬不當爭取案源之行為,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6 題
67. 法官甲於審理案件時,當庭於被告A 及其辯護律師乙面前,向被告A 說:「……選任律師要小心,有些律師到處在外招搖撞騙,沒學問也沒時間研究案情,告的辯的一塌糊塗……;像這個辯護狀雖然有律師具名,一點也不像律師寫的……」。針對法官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法官甲當庭的言行,僅為善意提醒,有助於當事人慎選律師,沒有違反法官倫理
  2. (B)法官甲當庭的言行,並不至於損及律師的尊嚴,沒有違反法官倫理
  3. (C)法官甲對律師的意見,應私下告知當事人,不可在法庭上講
  4. (D)法官甲當庭的言行不當,有違法官倫理
解析

(A)錯誤。甲之言詞係對在庭辯護人之貶抑與人格評價,並非單純之善意提醒,已逾越訴訟指揮之必要範圍。

(B)錯誤。甲當庭指摘辯護狀「一點也不像律師寫的」等語,顯已損及在庭律師之專業尊嚴,非謂不至於損及。

(C)錯誤。法官縱有意見亦不得於法庭外私下向當事人評論其選任之律師;問題不在場合,而在此種貶抑性評價本身即屬不當。

(D)正確。法官應尊重在庭執行職務之律師,甲當庭以概括之詞貶抑律師專業並影射在庭辯護人,已違反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不得損及他人尊嚴之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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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7 題
68. 甲檢察官與乙律師是好朋友,乙邀請甲投資房地產。甲因資金不足,乙表示可以借貸新臺幣500 萬元給甲。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因借貸契約屬私法自治,只要甲未因償還借款而貪污,其行為並未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2. (B)因為甲為檢察官,基於倫理規範,甲不應為任何商業投資行為,避免受到輿論批評
  3. (C)因為甲為檢察官,甲不應與擔任律師的乙有金錢借貸關係,以避免損害司法公正形象
  4. (D)因甲、乙為好友,甲向乙借款並無不當。重點是甲應該依據借貸契約規定,準時還錢
解析

(A)錯誤。倫理規範所非難者係足以令人懷疑司法公正之外觀,不以實際發生貪污為必要。

(B)錯誤。倫理規範並未全面禁止檢察官為投資理財,其所限制者係與特定對象間足生公正性疑慮之金錢往來。

(C)正確。律師係經常於檢察官職務上往來之對象,二者間之鉅額金錢借貸易使外界懷疑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檢察官倫理規範就此設有禁止,甲不應為之。

(D)錯誤。是否準時還款並非重點;此種金錢借貸關係本身即已足以損害司法公正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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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8 題
69. 檢察官為避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不得兼任或擔任下列何種職務或工作?
  1. (A)兼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的審查委員會委員
  2. (B)兼任私立大學董事會的監察人
  3. (C)應邀擔任私立高中開學典禮的法治宣講講座
  4. (D)擔任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案件之代理人
解析

(A)錯誤。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之審查委員屬公益性法律事務,並非倫理規範所禁止之兼職。

(B)正確。私立大學係私法人,其董事會之監察人屬私法人之職務,檢察官不得兼任,以免影響職務之獨立與公正。

(C)錯誤。應邀擔任高中開學典禮之法治宣講講座,屬法治教育之公益活動,並非兼任職務。

(D)錯誤。擔任法務部移送懲戒案件之代理人,係本於職務所為之公務行為,並非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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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9 題
70. 律師下列之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1. (A)在民事訴訟中提出對造當事人聲請傳訊之證人有偽證之前科,並主張該證人之證詞完全不具可信度
  2. (B)於受A 公司監察人委任到A 公司查帳時,因認為A 公司之職員甲不配合,對甲稱:「因你不配合,我會告你,我事務所做別的不會,做毀滅性的東西很會」
  3. (C)為蒐集證據以供談判破裂時訴訟使用,與對造當事人協調和解意願與條件時私下錄音,未告知對造當事人
  4. (D)與原不認識且初次到事務所諮詢的當事人,在諮詢後利用當事人的無助心理狀態下隨即在辦公室發生性行為
解析

(A)正確。就對造聲請傳訊之證人提出其偽證前科並據以爭執證詞可信度,係正當之攻擊防禦方法,屬律師忠實維護當事人權益之範圍,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B)錯誤。以提告及所謂「做毀滅性的東西」等語恫嚇他人,係利用律師身分為不當威嚇,違反律師應誠信、莊重執行職務之規範。

(C)錯誤。於和解協商中未告知對造而私下錄音以備日後訴訟使用,係以不正當方法蒐集證據,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D)錯誤。利用當事人求助之無助心理狀態與之發生性行為,嚴重違反律師應維持之品位及對委任人之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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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0 題
71. 甲律師受任為A 撰寫遺囑並為遺囑的見證人。A 死亡後其繼承人X、Y、Z 對遺囑之真實性、內容及解釋有不同見解而進行民事訴訟。甲律師可否在訴訟中擔任X 之代理人?
  1. (A)可以,但若甲律師在訴訟中充當證人時,必須據實陳述
  2. (B)可以,因為甲律師最瞭解遺囑的來龍去脈,有助於真實發現
  3. (C)不可以,除非得到訴訟中所有當事人的同意
  4. (D)不可以,因為甲律師為A 撰寫遺囑並為遺囑的見證人,依法即不得再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
解析

(A)錯誤。律師同時身兼證人與代理人,將混淆其角色並影響證言之可信度,並非只要據實陳述即無問題。

(B)錯誤。愈熟悉事件經過者愈可能成為必要之證人,此正是禁止其兼任代理人之理由,不能以有助真實發現為由排除該限制。

(C)正確。甲律師既為遺囑之撰擬人及見證人,於該遺囑真偽之訟爭事件中極可能成為證人,原則上不得再擔任一造之代理人,惟經訴訟中所有當事人同意者,例外不在此限。

(D)錯誤。此項限制並非絕對,於當事人均同意等情形下仍得受任,非謂依法一律不得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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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1 題
72. 甲律師擔任A 公司法律顧問。A 公司對外都宣稱公司所擁有的核心專利是由老板B 親自設計,但甲擔任顧問處理相關侵害專利權糾紛,因而得知實際上是由C 所設計。現在該專利權已經過期,甲也不再擔任A 公司顧問,而最近B、C 相繼過世,社會上對該專利發明人究竟為誰多有傳聞,記者想要訪問甲,甲律師對該專利發明人為誰的情事,是否還負有保密義務?
  1. (A)沒有,甲已經不再是公司的顧問,對於因擔任公司顧問而得知的情事已經不負保密義務
  2. (B)沒有,該專利都已經過期,與該專利有關的設計事務當然也不再受保密義務約束
  3. (C)有,但B、C 如果僅有一人死亡,甲就不負保密義務
  4. (D)有,律師的保密義務會一直存在,只要該秘密之情事沒有公開,律師都還是負保密義務
解析

(A)錯誤。律師之保密義務於委任關係消滅後仍繼續存在,不因甲已不再擔任顧問而消滅。

(B)錯誤。專利權是否屆期與該資訊是否仍屬應保密之事項無關,保密義務不因權利期間屆滿而解除。

(C)錯誤。保密義務之存續不以秘密所涉之人是否死亡為斷,B、C其中一人或均已死亡,均不影響甲之保密義務。

(D)正確。律師之保密義務於委任關係消滅後仍繼續存在,只要該事項尚未合法公開,律師即不得洩漏;甲對該專利實際設計人為誰仍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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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2 題
73. 甲擔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其子乙先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擔任司法替代役,1 年服役期滿,即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任職法官助理。任職滿3 個月時,乙考上律師。乙考上律師屆滿1 年,甲也立即離職轉任律師,同時與乙共同開設律師事務所。下列何者未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
  1. (A)甲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曾經審理之某案件,該案件被告上訴二審時委託甲擔任辯護人
  2. (B)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家事訴訟事件的當事人,委託乙擔任訴訟代理人
  3. (C)開設事務所當天,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之刑事案件當事人,委託甲擔任辯護人
  4. (D)乙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協助法官處理的某民事事件,該案件當事人上訴二審時委任乙擔任訴訟代理人
解析

(A)錯誤。律師不得受任其於法院任職期間曾參與處理之事件;甲曾在臺北地院審理該案,縱案件已上訴第二審,仍不得擔任該案被告之辯護人。

(B)正確。乙於彰化地院所服者為司法替代役,並非該院之法官、檢察官或其他公務員,亦未於該院處理過該家事事件,其受任為訴訟代理人並未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

(C)錯誤。曾任法官者於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在其離職前曾任職務之法院執行律師職務;甲甫離職即在臺北地院擔任辯護人,違反該迴避規定。

(D)錯誤。乙曾以法官助理身分於基隆地院協助處理該民事事件,嗣後受任為同一事件第二審之訴訟代理人,違反律師不得受任其任職期間所處理事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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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3 題
74. 甲律師和A 代書是多年好友,甲律師的客戶如果有不動產登記案件,甲律師都介紹給A 代書,A 代書的客戶如果有訴訟案件,A 代書也都引介給甲律師。對於每一個A 代書引介來的案件,甲律師都回饋A 代書引介案件的費用。甲律師的回饋行為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規定?
  1. (A)違反,律師不能對引介案件的人支付報酬
  2. (B)沒有違反,因為雙方本來就有業務合作的關係
  3. (C)如果雙方互相在引介案件時都有支付回饋金就沒有違反,如果只有單方面有支付就不可以
  4. (D)必須雙方先簽定互相引介案件條件對等的合作協定才沒有違反,否則就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要求
解析

(A)正確。律師倫理規範禁止律師以支付報酬或其他利益予介紹人之方式招攬業務;甲就每件引介案件回饋費用,已違反該規定。

(B)錯誤。既有之業務合作關係不能正當化支付案件介紹報酬之行為,該禁止規定旨在維護律師之獨立性與委任關係之純潔。

(C)錯誤。是否雙方互相支付回饋金與違規與否無關,只要有支付案件引介報酬之事實即已違反。

(D)錯誤。縱事先簽訂條件對等之合作協定,仍不能免除支付案件引介報酬所生之違規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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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4 題
75. 甲律師和當事人A 初步商談案情之後,甲查閱相關法令及實務見解,判斷該訴訟案件應會勝訴,A 問甲該案件會不會勝訴,甲應如何回應始符合法律倫理的要求?
  1. (A)甲應向A 擔保該案件將獲有利之結果,以取得信賴
  2. (B)甲應向A 說明依現行的法律見解,初步判斷該案件對A 有利,有勝訴機會
  3. (C)甲不可將法律意見告知A,以免A 認為無委任專業律師之必要而不委任律師
  4. (D)甲可向A 說明該訴訟案件對A 不利,如果不委任律師,將會敗訴,以促請A 委任甲
解析

(A)錯誤。訴訟結果繫於證據調查與法院之判斷,律師不得對當事人擔保必獲有利之結果。

(B)正確。律師應依現行法律見解為客觀之初步分析,說明案件對當事人有利而有勝訴機會,既未隱匿專業意見,亦未就結果為保證,符合法律倫理之要求。

(C)錯誤。律師負有據實提供法律意見之義務,不得為爭取委任而隱匿其專業判斷。

(D)錯誤。明知案件有利卻謊稱不利以促使當事人委任,係以不實陳述招攬業務,違反律師之誠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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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5 題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80 題

1. 甲受輔助宣告,下列何項行為,無須經其輔助人同意?
  1. (A)為獨資之負責人
  2. (B)向銀行借款新臺幣10 萬元
  3. (C)受贈一台筆記型電腦
  4. (D)對車禍肇事者提起侵權訴訟
解析

(A)錯誤。為獨資營業之負責人,係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1款明定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

(B)錯誤。向銀行借款為消費借貸,屬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2款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

(C)正確。受贈筆記型電腦係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依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但書,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D)錯誤。對肇事者提起侵權行為訴訟屬同項第3款之訴訟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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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 題
2. 甲將附有備胎之貨車以新臺幣150 萬元出賣於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關於車子上之四個輪胎為買賣標的物之構成部分,非獨立之物
  2. (B)車子之備胎是從物,為獨立之物
  3. (C)除非甲、乙有約定買賣標的物不及於備胎,否則買賣契約之效力及於備胎
  4. (D)備胎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效力及於買賣契約之全部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車輛上安裝之四個輪胎已成為汽車之成分,非獨立之物。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備胎常助汽車之效用且同屬一人,具獨立性而為從物。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68條第2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買賣之效力及於備胎。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法第362條規定因從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不及於主物;備胎為從物,其瑕疵不生解除買賣契約全部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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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 題
3. 依民法代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意定代理之代理人有數人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外,各代理人均得各自行使之
  2. (B)代理適用於法律行為,包括一切身分行為
  3. (C)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代理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代理人
  4. (D)代理人逾越代理權,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解析

(A)錯誤。民法第168條本文規定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須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時,始得各自為之。

(B)錯誤。代理僅適用於財產上之法律行為;結婚、兩願離婚、認領、收養等身分行為具高度屬人性,原則上不許代理。

(C)正確。代理人須有意思能力,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代理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則因民法第104條規定其代理行為之效力不受影響,故得為代理人。

(D)錯誤。逾越代理權所為之行為屬無權代理,依民法第170條非經本人承認不生效力,並非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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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 題
4. 下列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無權代理,經本人承認後,得主張契約不生效力
  2. (B)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得撤銷
  3. (C)限制行為能力人將父母歷年所給之零用錢購買汽車,毋須父母同意
  4. (D)限制行為能力人偽造父母同意書所訂立之契約,該契約有效
解析

(A)錯誤。無權代理經本人承認後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對本人發生效力,且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代理人時其代理行為之效力不受影響,不得主張契約不生效力。

(B)錯誤。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之契約,依民法第79條係效力未定,須經承認始生效力,並非得撤銷。

(C)錯誤。民法第84條之處分能力,應依法定代理人允許之目的與範圍認定;零用錢之允許通常限於日常生活所需之支出,購買汽車顯已逾越該範圍,仍應得父母同意。

(D)正確。民法第83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偽造父母同意書即屬詐術,該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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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 題
5. 下列關於清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非與債務之清償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不得為第三人清償
  2. (B)債務人對非債權人之債權準占有人為清償時,依法院實務見解,須以其善意且無過失者,始生效力
  3. (C)債權證書已返還者,視為其債之關係消滅
  4. (D)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得以雙方合意變更應先抵充費用、利息、原本之次序
解析

(A)錯誤。民法第311條第1項規定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第三人縱與清償無利害關係仍得清償,僅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受領。

(B)錯誤。民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向債權之準占有人清償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即以善意為已足,不以無過失為要件。

(C)錯誤。民法第325條第3項規定債權證書已返還者,「推定」其債之關係消滅,係推定而非視為,仍得舉反證推翻。

(D)正確。民法關於費用、利息、原本抵充順序之規定並非強行規定,清償人與債權人得以合意變更其抵充之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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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 題
6. 甲基於買賣契約,得請求乙支付價金,共新臺幣(下同)30 萬元。若甲將對乙之30 萬元價金債權出賣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原則上應對丙擔保乙之支付能力
  2. (B)若乙於訂立買賣契約時,已為受監護宣告者,善意之丙得請求甲負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3. (C)若乙無法對丙提出給付,甲應負擔代為履行之責
  4. (D)甲將對乙之債權出賣於丙,應於甲通知丙後,始生效力
解析

(A)錯誤。民法第352條規定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

(B)正確。乙於訂約時已受監護宣告而為無行為能力人,該買賣契約無效,甲所出賣之價金債權自始不存在;依民法第350條債權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甲應對善意之丙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C)錯誤。債權買賣之出賣人僅擔保權利存在,並不擔保債務人之履行,乙不為給付時甲無代為履行之義務。

(D)錯誤。債權讓與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須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始得對抗債務人,通知之對象為乙而非丙,且該通知並非讓與之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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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 題
7. 民法關於主權利與從權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3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2. (B)以留置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留置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留置權者,其留置權消滅
  3. (C)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一律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4. (D)以質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質權人仍得就其質物取償
解析

(A)錯誤。民法第880條所定抵押權因不實行而消滅之期間為「五年」,並非3年。

(B)錯誤。民法第880條之五年期間係專就抵押權而設,留置權並無相同之消滅規定;留置權人依民法第145條第1項仍得就留置物取償。

(C)錯誤。民法第295條第1項但書規定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關係之從權利不隨同移轉,並非一律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D)正確。民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以質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質物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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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 題
8. 甲欲出售其所有之A 屋,遂委託房屋仲介商乙代為銷售。某日,乙帶領丙前來賞屋完畢後,丙甚為喜歡,表示願以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購屋之意願;離去之際,適逢甲前來查看售屋狀況,甲、乙、丙三人簡單寒暄後,便各自離開。嗣後,甲透過友人得知丙之聯絡方式,遂聯繫丙向其表示願意減價50 萬,直接出售A 屋於丙,以避免雙方支付高額仲介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委託仲介銷售之契約,性質上乃屬於居間,係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故其既不屬隱名代理,亦不屬雙方代理
  2. (B)乙為媒介居間人,僅以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始得請求報酬,故若甲、丙自行訂立買賣契約時,乙無從請求甲、丙支付仲介報酬
  3. (C)甲自行聯繫丙並與其訂立買賣契約,該當於民法第101 條第1 項視為條件已成就之情形,故甲、丙二人仍應給付仲介報酬於乙
  4. (D)甲故意拒絕因乙媒介而成立之契約,而自行與丙訂立同一內容之契約者,應認為違反誠信原則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居間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居間人並非本人之代理人。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媒介居間人固以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惟甲、丙為規避報酬而自行訂約,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視為條件已成就,乙仍得請求報酬。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甲自行聯繫丙訂約以規避仲介費,該當民法第101條第1項視為條件已成就之情形,仍應給付報酬。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故意拒絕因媒介而成立之契約,而另與同一相對人訂立同一內容之契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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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8 題
9. 甲於2024 年6 月6 日向丙汽車商購買一款新車。不料於2025 年1 月1 日元旦與好友乙出遊時,新車突然發生暴衝,甲雖及時緊踩煞車,仍發生車禍意外,造成甲與乙皆因衝撞而受傷。事故後,新車嚴重撞毀已不值得修繕,甲乙受傷住院。經事故鑑定報告,汽車暴衝係因該款汽車系統程式瑕疵問題所致,而甲於汽車暴衝時之處置,並無過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因汽車系統程式瑕疵導致汽車暴衝,屬無法即知之瑕疵問題,丙汽車商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2. (B)汽車暴衝係因其系統程式瑕疵問題,汽車商丙對甲可能同時負有不完全給付責任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3. (C)甲、乙所受之身體傷害,皆不得依民法規定請求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
  4. (D)甲、乙所受之身體傷害,屬瑕疵結果損害,得依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以出賣人可得而知為要件,系統程式瑕疵屬不能即知之瑕疵,出賣人仍應負責。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出賣人交付有瑕疵之物,得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二者發生競合。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甲、乙因瑕疵所受之身體傷害屬固有利益之損害,甲得依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行為請求賠償,乙亦得依侵權行為或商品責任請求,並非均不得請求。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身體傷害係因瑕疵所生之瑕疵結果損害,得依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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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9 題
10. 受監護宣告之甲,由其父母任監護人。某日,甲於公園中遊玩,在垃圾桶中發現一台無人所有之玩具飛機,遂拾起把玩許久。嗣後,就讀國小三年級之乙見狀,便央求甲將該玩具飛機贈送於己,甲便欣然同意。甲隔日再於公園遇見乙,兩人便共同玩著射飛機,遊玩間,孰料玩具飛機不慎飛射撞上坐在公園休息之遊民丙,丙頭部因此受傷,而向兩人之父母求償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拾得玩具飛機據為己有,屬一事實行為,故甲取得該玩具飛機之所有權
  2. (B)甲贈與乙玩具飛機之行為,對乙而言,屬純獲法律上利益,故該贈與契約有效
  3. (C)甲、乙二人遊玩間因飛機誤射而令丙頭部受傷,原則上屬甲、乙兩人共同侵害丙之身體健康權
  4. (D)甲、乙與其二人之父母原則上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先占無主動產係事實行為,不以行為能力為必要,甲因而取得該玩具飛機之所有權。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純獲法律上利益之判斷係就「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設;甲受監護宣告而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依民法第75條無效,該贈與契約並不因對乙有利而有效。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二人共同遊玩致飛機誤射傷害丙,原則上係共同不法侵害丙之身體健康權。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者,依民法第187條由行為人與其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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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0 題
11. 甲與中古車商乙訂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A 車。乙之業務員丙明知該車曾經發生車禍,卻向甲偽稱該車未遭車禍,致甲決定訂約。關於買賣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買賣契約無效
  2. (B)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3. (C)甲得撤銷購買A 車之意思表示
  4. (D)以乙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甲始得撤銷
解析

(A)錯誤。因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係得撤銷,並非自始無效。

(B)錯誤。效力未定係無權代理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契約等情形;被詐欺之意思表示於撤銷前仍屬有效。

(C)正確。丙為出賣人乙之業務員而屬其使用人,其施用詐術應視同乙本人所為,非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所稱第三人之詐欺,甲得逕行撤銷其意思表示。

(D)錯誤。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僅適用於「第三人」所為之詐欺;丙既為乙之使用人,即不受該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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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1 題
12. 甲為臺南市某歐洲進口傢俱公司,乙之女兒即將結婚,婚後住在臺北市,乙到甲公司門市部購買並指定A 進口傢俱為其女兒嫁妝,甲公司表明該公司在臺南市是免費送到府,並以臺南市為清償地,無送外縣市之服務。經甲與乙雙方討論後,改以臺北市作為交付處所,由甲委託並交付A 傢俱於丙貨運公司運送。運送途中,因為高速公路連環車禍,該批傢俱因此滅失,對此連環車禍,丙貨運公司之駕駛並無過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該進口傢俱於運送途中車禍,致A 傢俱滅失,屬給付不能
  2. (B)依民法第373 條有關危險負擔之規定,A 傢俱滅失之風險尚未移轉於乙,乙得請求甲重新交付新傢俱
  3. (C)在甲將傢俱交付於丙貨運公司運送時,A 傢俱滅失之風險已移轉於乙,乙不得請求返還價金
  4. (D)乙得請求甲讓與其對車禍肇事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特定物於運送途中滅失,屬給付不能。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本件係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臺南市)以外之處所,依民法第374條,自甲交付傢俱於運送人丙時起危險即移轉於乙,乙不得請求重新交付。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危險既已於交付運送人時移轉於乙,乙仍應給付價金而不得請求返還。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依民法第225條第2項之代償請求權,乙得請求甲讓與其對車禍肇事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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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2 題
13. 甲、乙、丙合夥成立一家民宿,甲、乙為出名營業人,丙為隱名合夥人,下列關於甲、乙、丙間合夥契約終止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丙死亡時,丙之隱名合夥契約當然終止
  2. (B)丙受監護宣告時,丙與甲、乙間之隱名合夥契約當然終止
  3. (C)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丙之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其餘存額
  4. (D)隱名合夥契約終止後,甲、乙、丙間之合夥關係,即生解散之效力
解析

(A)錯誤。民法第708條所列終止事由中之死亡,係指「出名營業人」死亡;隱名合夥人死亡並非法定之當然終止事由。

(B)錯誤。同理,受監護宣告之終止事由亦以出名營業人為限,隱名合夥人受監護宣告不當然終止契約。

(C)正確。民法第709條但書明定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出名營業人僅返還其餘存額。

(D)錯誤。隱名合夥之營業歸屬於出名營業人,契約終止僅生出資返還與利益結算之效果,不生合夥解散清算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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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3 題
14. 乙經營A 餐廳,受新冠疫情衝擊,該餐廳生意受到嚴重影響,於是與甲訂立消費借貸契約。為確保乙對甲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債務之清償,甲要求乙提供擔保,乙提供自己所有A 餐廳之不動產所有權,為甲之債權設定普通抵押權,並委任其好友丙,提供連帶保證。但乙最終仍因經營不善,將其所經營之A 餐廳全部(包含乙對甲之債務)轉讓於丁。嗣後,丁因投資股票不利而破產,甲直接向丙請求3000 萬債務之履行,但甲拋棄對A 餐廳之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基於物保優先原則,丙得向甲主張,甲應先就乙自己所提供之A 餐廳物權擔保行使抵押權
  2. (B)甲雖得向丙請求債務之清償,但丙得對甲行使先訴抗辯權
  3. (C)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清償後,不得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
  4. (D)丙得主張,丁承擔乙之債務時,並未事先經其同意,其保證債務已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解析

(A)錯誤。民法並無所謂物保優先原則;保證人於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時,僅得依民法第751條於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B)錯誤。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責任,依實務見解不得主張民法第745條之先訴抗辯權。

(C)錯誤。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依民法第749條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D)正確。民法第304條第2項規定由第三人就債之關係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丙既未事先同意丁承擔乙之債務,其保證債務即歸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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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4 題
15. 甲向乙購買商品一批轉賣於丙,甲、乙雙方約定付款之期限為:「丙付款於甲後,甲應立即支付貨款於乙」。嗣後,丙因經營不善倒閉而未能支付貨款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之約定,不影響雙方之買賣契約之效力,乙仍得隨時請求甲付款
  2. (B)丙之付款為甲付款於乙之條件,因丙倒閉致條件不成就,乙不得請求甲付款
  3. (C)丙之付款為甲付款於乙之不確定期限,於丙倒閉時,甲應付款於乙之清償期屆至
  4. (D)丙之付款為甲付款於乙之不確定期限,於丙倒閉時,甲應即對乙負給付遲延責任
解析

(A)錯誤。當事人既已就付款期限為約定,該約定即拘束雙方,乙不得於期限屆至前隨時請求付款。

(B)錯誤。丙之付款僅係甲取得資金之時期問題,並非使債務發生或消滅之條件;甲之付款義務本已確定存在,僅清償期尚未屆至。

(C)正確。以第三人付款為給付期限之約定,屬將來確定到來而時期不確定之不確定期限;丙倒閉致該事實確定不能發生時,應認甲對乙之清償期已屆至。

(D)錯誤。清償期屆至僅使債務得為請求,給付遲延尚須經債權人催告(民法第229條第2項),不當然於丙倒閉時即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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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5 題
16. 甲將A 屋出租於乙,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 萬元,並由乙交付5 萬元押租金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押租金與租賃契約為個別獨立之契約,租賃契約消滅,押租金契約原則上不隨同消滅
  2. (B)押租金與租賃契約為個別獨立之契約,租賃契約之成立,不以押租金之交付為要件
  3. (C)押租金具有擔保租賃債務之功能,屬於民法上法定擔保物權
  4. (D)押租金契約原則上為諾成契約
解析

(A)錯誤。押租金契約係從屬於租賃契約之從契約,租賃契約消滅時,押租金契約原則上隨同消滅而發生返還問題。

(B)正確。押租金契約與租賃契約各自獨立成立,租賃契約之成立並不以押租金之交付為要件,未交付押租金不影響租賃契約之效力。

(C)錯誤。押租金係以金錢所有權移轉為擔保之債權性擔保,並非民法上之法定擔保物權。

(D)錯誤。押租金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成立要件,性質上為要物契約,並非諾成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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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6 題
17. 甲、乙、丙共同出資合夥經營A 飲料店,因購買原料積欠丁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丁得逕請求甲、乙、丙、A 負連帶清償責任
  2. (B)丁得逕請求甲、乙、丙負連帶清償責任
  3. (C)丁僅得向A 請求清償債務
  4. (D)A 之財產不足清償對丁之債務時,丁始得請求甲、乙、丙負連帶清償責任
解析

(A)錯誤。合夥並無獨立之法人格,A飲料店本身非權利義務之主體,不得列為請求之對象。

(B)錯誤。合夥人之連帶責任具補充性,須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始行發生,債權人不得逕行請求合夥人負責。

(C)錯誤。合夥非法人,債務之終局責任仍及於各合夥人,不得謂債權人僅得向合夥請求。

(D)正確。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丁須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始得請求甲、乙、丙連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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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7 題
18. 買受人就買賣標的物之瑕疵,主張基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解除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二者均以出賣人就物之瑕疵有故意或過失者,買受人始得解除契約
  2. (B)瑕疵可補正者,主張不完全給付之買受人,須於催告出賣人補正而其不補正時,始得解除契約
  3. (C)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
  4. (D)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解除契約顯失公平之情形,買受人仍得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而解除契約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係法定之無過失責任,不以出賣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僅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始以可歸責於出賣人為前提。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瑕疵可補正者,主張不完全給付之買受人須經催告出賣人補正而其不補正時,始得解除契約。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361條規定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期限內表示是否解除契約。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仍得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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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8 題
19. 甲有A 建地,並登記為A 地所有人。乙未經甲之同意,無權占有A 地建屋居住長達25 年之久。甲移居海外,不知乙無權占用A 地一事,未曾請求乙返還A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適用於A 地返還請求權
  2. (B)乙得因時效取得,請求登記為A 地之地上權人
  3. (C)乙因時效取得A 地所有權而免除占用A 地之損害賠償責任
  4. (D)乙得時效取得A 地租賃權
解析

(A)錯誤。依釋字第107號、第164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及除去妨害請求權,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B)正確。A地雖已登記而無從時效取得所有權,惟乙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繼續公然占有他人土地達法定期間者,得依民法第772條準用取得時效之規定,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C)錯誤。A地已登記,依民法第769條、第770條無從時效取得所有權;其無權占有所生之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責任亦不因此免除。

(D)錯誤。租賃權係基於契約而生之債權,並非得依取得時效取得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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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9 題
20. 甲、乙與丙合夥經營事業,A 地乃合夥財產,合夥股份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與丙同意,將A 地出租且交付於丁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與丙均得單獨請求丁返還A 地於自己
  2. (B)乙與丙均僅得共同請求丁返還A 地於甲
  3. (C)乙與丙均得共同請求丁返還A 地於乙與丙
  4. (D)乙與丙均得單獨請求丁返還A 地於甲、乙與丙全體
解析

(A)錯誤。公同共有人固得單獨請求回復,惟僅得請求返還於共有人全體,不得請求返還於自己。

(B)錯誤。無須共同請求,且返還之對象應為合夥人全體,而非僅返還於甲一人。

(C)錯誤。返還之對象應為公同共有人全體(含甲在內),不得僅請求返還於乙、丙二人。

(D)正確。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各合夥人均得單獨為全體之利益請求返還,惟僅得請求返還於甲、乙、丙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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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0 題
21. 甲之A 地與乙之B 地相鄰,兩地均與公路有適宜聯絡,甲於民國80 年起,於A 地設置道路供自己快速直接通行至公路,並同意乙使用該道路通行。因該道路未設柵欄,雖甲已在路口設置私人道路告示,惟仍有不少民眾為方便而通行該道路。丙市府為維公眾通行安全,在該道路舖設柏油路面,並劃設交通標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得甲同意通行使用該道路,即成立不動產役權,乙亦得於該道路上設置廣告看板
  2. (B)乙得依鄰地通行權之相鄰關係,通行使用系爭道路
  3. (C)丙若在系爭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但因認定該道路已成為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得不予同時徵收補償
  4. (D)如無特別法令依據,於該私設道路已符合司法院釋字第400 號解釋意旨所稱既成道路前,甲非不得請求予以除去丙之道路維護行為
解析

(A)錯誤。不動產役權須以書面設定並經登記始生物權之效力,單純同意通行僅生債之關係;於他人土地設置廣告看板亦逾越通行之目的範圍。

(B)錯誤。民法第787條之袋地通行權以土地與公路無適宜聯絡為要件;B地既與公路有適宜聯絡,乙無鄰地通行權可資主張。

(C)錯誤。依釋字第400號解釋意旨,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國家應辦理徵收並予補償,不得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而免予補償。

(D)正確。系爭道路係甲設置供自己通行之私設道路,於尚未符合釋字第400號解釋所稱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之要件前,甲仍得本於所有權請求除去丙市府欠缺法令依據之道路維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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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1 題
22. 甲有A 轎車,乙有B 轎車,二車同廠牌同類型。A 轎車之引擎故障,甲取B 轎車之引擎,裝在A 轎車上。甲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A 轎車(裝有B 轎車之引擎)出賣於惡意之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於丙。關於B 轎車引擎之所有權歸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歸屬於乙所有
  2. (B)歸屬於甲所有
  3. (C)歸屬甲、丙共有
  4. (D)歸屬乙、丙共有
解析

(A)正確。汽車引擎得以拆卸分離而不致毀損或費用過鉅,不生民法第812條動產附合之效果,B引擎之所有權仍屬乙;丙係惡意受讓,亦不受善意取得之保護。

(B)錯誤。甲僅將乙之引擎裝於自己車上,並無取得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該引擎不因此歸甲所有。

(C)錯誤。引擎既未與A車發生附合,即無成立共有之餘地,且丙為惡意,亦無從取得所有權。

(D)錯誤。同上,本件不生附合而無共有關係;乙就該引擎之單獨所有權並未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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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2 題
23. 甲與乙分別共有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與乙就共有之A 地並未成立分管契約。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嗣後乙向法院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與乙應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訴請分割A 地
  2. (B)自共有物分割效力發生時起,各共有人得請求其他共有人移轉其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3. (C)若法院之確定分割判決,變價分配於甲,則丙之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4. (D)若丙經訴訟告知,則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分得之部分
解析

(A)錯誤。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並得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不以全體共有人同意為要件。

(B)錯誤。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即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無庸再請求其他共有人移轉。

(C)錯誤。變價分割時,抵押權人仍得就抵押人所受分配之價金行使權利,其權利並非因此消滅。

(D)正確。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其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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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3 題
24. 甲與乙訂立A 地之借名登記契約,由甲將自丙所購買之A 地所有權直接移轉登記於乙,以節省稅賦。乙未經甲同意,竟將A 地出賣於善意不知該借名登記情事之丁,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法院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間之物權契約
  2. (B)乙將A 地移轉登記於丁之處分行為,為有權處分
  3. (C)乙將A 地移轉登記於丁之處分行為,因係無權處分,其效力未定
  4. (D)甲若不欲承認乙之處分行為,得起訴主張乙違反委任契約,並代位乙請求丁塗銷A 地登記返還於乙
解析

(A)錯誤。借名登記契約係借名人與出名人間就財產登記名義所成立之債權契約,性質類似委任,並非物權契約。

(B)正確。依最高法院見解,不動產借名登記之出名人為登記名義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於第三人者屬有權處分,不因違反借名契約而受影響。

(C)錯誤。乙既為登記名義之所有權人,其處分即為有權處分,不生效力未定之問題。

(D)錯誤。乙之處分既屬有權處分而確定有效,甲自無從代位請求丁塗銷登記,僅得對乙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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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4 題
25.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地上權設定時,不以地上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存在為必要,設定後亦不因建築物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2. (B)未定期限而有支付地租約定之地上權,地上權人依法應於支付未到期之3 年分地租後,始得拋棄其權利
  3. (C)地上權設定後,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地上權人得請求法院減免之
  4. (D)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當然消滅
解析

(A)正確。地上權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之用益物權,設定時不以工作物已存在為必要,且依民法第841條,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B)錯誤。民法第835條第2項規定未定期限而有支付地租約定之地上權,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非三年分。

(C)錯誤。民法第837條明定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仍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D)錯誤。民法並無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使用目的即當然消滅之規定;地上權之消滅須基於拋棄、終止或存續期間屆滿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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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5 題
26. 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關於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在他人土地上種植竹木而使用其土地者,得設定普通地上權
  2. (B)普通地上權不得約定超過30 年,超過者縮短為30 年
  3. (C)普通地上權人就土地之使用收益有約定使用方法者,關於該方法之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4. (D)區分地上權人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時,如未得土地所有人同意者,該約定無效
解析

(A)錯誤。在他人土地種植竹木而使用其土地者,應設定農育權(民法第850條之1);普通地上權之目的限於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B)錯誤。民法就普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並未設有30年之上限,此與租賃契約20年上限之規定不同。

(C)正確。民法第836條之2第2項規定地上權人就土地使用收益方法之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D)錯誤。民法第841條之2規定該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其拘束,並非該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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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6 題
27. 下列何者非屬權利質權設定之標的?
  1. (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 (B)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3. (C)清光緒年間所製造發行之大清銀幣
  4. (D)著作財產權
解析

(A)錯誤。股票為有價證券,得依民法第908條之規定設定權利質權。

(B)錯誤。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係可讓與之債權,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其抵押權並隨同移轉。

(C)正確。清光緒年間之大清銀幣現已非流通貨幣,性質上為有體之動產(古董),應設定動產質權,並非民法第900條所稱得為權利質權標的之權利。

(D)錯誤。著作財產權為得讓與之財產權,得依民法第900條設定權利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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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7 題
28. 甲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乙為借錢而移轉占有其首飾項鍊於甲,俾擔保甲之債權受償。乙屆期無力償債,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5 日內,取贖其首飾項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不得請求乙清償債務
  2. (B)甲應於拍賣該首飾項鍊前通知乙
  3. (C)甲得就首飾項鍊行使其權利,但所擔保之債權,若未全額受償,不足清償部分之債權,仍未消滅
  4. (D)甲對乙負有清算義務,甲須經清算,始取得首飾項鍊之所有權
解析

(A)正確。民法第899條之2第1項規定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取償;乙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5日內取贖,甲即取得質物所有權,不得再請求乙清償債務。

(B)錯誤。營業質不適用拍賣前通知出質人之規定,且甲係逕行取得質物所有權,並無拍賣程序可言。

(C)錯誤。營業質之質權人僅得就質物取償,質物價值不足時,不足部分之債權亦歸消滅,不得再向出質人請求。

(D)錯誤。營業質許流質契約,質權人於取贖期間屆滿後即取得質物所有權,並不負清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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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8 題
29. 甲將其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將該土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建築房屋。屆期甲未清償債務,乙實行抵押權而無人應買。關於丙房屋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非經抵押權人乙之同意,不得設定地上權於丙建築房屋,故乙得請求丙拆屋還地
  2. (B)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致土地價值減少時,乙得因此主張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
  3. (C)乙於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將房屋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房屋賣得價金不得主張優先受清償
  4. (D)乙得主張基於物權優先效力,先設定之抵押權效力及於地上權及地上房屋,一併拍賣而優先受清償
解析

(A)錯誤。民法第866條第1項許抵押人於設定抵押權後仍得設定地上權,無須抵押權人同意,乙不得逕請求丙拆屋還地。

(B)錯誤。抵押物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減少時,抵押權人依民法第872條係得請求回復原狀或提出擔保,屆期不提出者始得請求清償債權,並非因此即得逕行實行抵押權。

(C)正確。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地上權;依民法第877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將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惟對建築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D)錯誤。抵押權之效力不及於嗣後設定之地上權及其上建築物,抵押權人就建築物之賣得價金並無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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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9 題
30. 甲有登記其名下之A 地及A 地上之B 屋,甲僅以B 屋設定典權於乙,約定期限20 年,並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但該條款未經登記。嗣後,甲將A 地讓售於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於典期屆滿後,不以原典價回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於典期屆滿後,不以原典價回贖,乙不負清算義務,即取得B 屋所有權
  2. (B)甲於典期屆滿後,不以原典價回贖,乙、丙間推定有租賃關係
  3. (C)甲於典期屆滿後,不以原典價回贖,縱使絕賣條款未經登記,乙仍取得B 屋所有權
  4. (D)甲於典期屆滿後,不以原典價回贖,丙訴請乙拆除B 屋返還土地,並無理由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典期20年已滿15年,絕賣條款有效;依民法第913條第2項,出典人不於典期屆滿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且不負清算義務。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乙依民法第913條第2項取得B屋所有權,致土地與建築物異其所有人時,依民法第924條之2第3項準用第838條之1,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並非推定乙、丙間有租賃關係。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絕賣條款未經登記者僅不得對抗第三人,於出典人甲與典權人乙之間仍生效力,乙仍取得B屋所有權。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乙就B屋所占用之基地既有法定地上權,丙訴請拆屋還地即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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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0 題
31. 甲為A 車所有人,A 車乃古董車,全車原廠維修,且已報廢登記車籍。乙竊得A 車,半年後,乙因酒駕致A 車毀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請求乙返還占有A 車之使用利益,有理由
  2. (B)甲請求乙賠償因A 車毀損所受之損害,有理由
  3. (C)若乙於占有期間為A 車整車之車體鍍金,則其請求該筆費用,有理由
  4. (D)若乙竊得A 車後,隨即出賣且交付A 車於丙。丙不知A 車乃贓車,且就其不知無過失,則甲請求乙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有理由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乙為惡意占有人,就其無權占有A車所受之使用利益,甲得請求返還。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956條規定惡意占有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占有物毀損者,對回復請求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法第957條僅許惡意占有人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保存占有物之必要費用」;整車鍍金屬有益甚或奢侈費用,乙不得請求償還。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A車為盜贓物,丙雖善意無過失,甲仍得依民法第949條於二年內請求回復;乙因無權處分致甲受有損害,仍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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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1 題
32. 成年年齡由20 歲下降至18 歲,影響有關未成年人所為或所受身分行為之規定。下列關於民法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 歲以上
  2. (B)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3. (C)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18 歲以上
  4. (D)男未滿17 歲,女未滿15 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解析

(A)正確。民法第1073條第2項後段明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

(B)錯誤。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後,結婚年齡與成年年齡一致,原民法第981條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已刪除。

(C)錯誤。民法第1073條第1項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並非18歲。

(D)錯誤。民法第973條已修正為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男女之訂婚年齡一致,不再有男17歲、女15歲之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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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2 題
33.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於婚姻期間,甲與丙女外遇,乙亦與丁男外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乙得向法院請求與甲離婚
  2. (B)乙因判決離婚生活陷於困難,得向法院請求甲給付相當之贍養費
  3. (C)乙不得因判決離婚請求所受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 (D)若甲、乙為協議離婚,並未為贍養費之約定,雙方亦不得再向法院請求贍養費之給付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甲與丙合意性交,該當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之離婚事由,乙得請求裁判離婚。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法第1057條之贍養費請求,以「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為要件;乙亦有外遇而有過失,不得請求贍養費。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1056條第2項但書規定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乙既有過失即不得請求。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贍養費之請求以判決離婚為前提,兩願離婚而未為約定者,事後不得再向法院請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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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3 題
34.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因甲登山失蹤滿7 年,法院依聲請為甲死亡宣告之裁定。嗣後,乙女與丙男結婚,而甲卻在乙、丙婚後生存歸來,法院為撤銷甲死亡宣告之裁定。關於乙之婚姻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丙雙方均善意時,乙、丙之後婚有效,甲、乙之前婚消滅
  2. (B)乙、丙中一人善意時,乙、丙之後婚有效,甲、乙之前婚消滅
  3. (C)不論乙、丙是否善意,乙、丙之後婚有效,甲、乙之前婚消滅
  4. (D)由乙決定甲、乙前婚或乙、丙後婚有效
解析

(A)正確。撤銷死亡宣告之裁判不影響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乙、丙雙方均善意而結婚者,其後婚有效,甲、乙之前婚姻因而消滅。

(B)錯誤。善意之要求及於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僅其中一人善意者,尚不足以維持後婚之效力。

(C)錯誤。當事人若明知甲仍生存而結婚,即非善意行為而不受保護,該後婚仍有重婚之瑕疵。

(D)錯誤。婚姻之效力係依法律規定而定,不得由當事人任意選擇前婚或後婚何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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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4 題
35. 甲男乙女原為夫妻,於協議離婚時,約定由甲單獨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嗣後,因丙考上知名高中,甲之父親丁贈送名牌A 腳踏車一輛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依法有權管理丙之A 腳踏車
  2. (B)甲依法得自由處分丙之A 腳踏車
  3. (C)甲依法有權使用丙之A 腳踏車
  4. (D)甲依法不須取得乙之同意,即得單獨管理丙之A 腳踏車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受贈之腳踏車為丙之特有財產,由行使親權之甲管理。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明定父母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其特有財產,甲並無自由處分之權。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1088條第2項本文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離婚時既約定由甲單獨行使負擔對丙之權利義務,甲即得單獨管理丙之特有財產,無須乙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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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5 題
36. 下列何種情事,依民法規定,不得請求法院酌定之?
  1. (A)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就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約定不成
  2. (B)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
  3. (C)夫妻之住所協議不成
  4. (D)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協議不成
解析

(A)正確。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就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並非請求法院酌定。

(B)錯誤。民法第1089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C)錯誤。民法第1002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住所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D)錯誤。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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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6 題
37. 下列何者非屬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1. (A)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
  2. (B)夫或妻婚後無償取得之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
  3. (C)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前所得之薪資
  4. (D)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對他方所生之一般債權
解析

(A)錯誤。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屬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B)錯誤。無償取得之財產雖不列入分配,惟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並非無償取得,仍屬婚後財產而應列入分配。

(C)正確。民法第1017條第3項規定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改用前所得之薪資即屬婚前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D)錯誤。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對他方所生之一般債權,屬其婚後財產之一部,應列入剩餘財產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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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7 題
38. 依民法規定,關於法院成立之調解離婚,婚姻關係於何時消滅?
  1. (A)法院調解離婚成立時消滅
  2. (B)法院向戶政機關為調解離婚成立通知時消滅
  3. (C)一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時消滅
  4. (D)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時消滅
解析

(A)正確。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於斯時消滅,戶政登記僅為報告性登記。

(B)錯誤。法院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係後續之行政程序,並非婚姻關係消滅之時點。

(C)錯誤。調解離婚之戶政登記為報告性登記,並非婚姻消滅之要件,不因一方登記與否而異其時點。

(D)錯誤。須雙方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始生效力者,係民法第1050條之兩願離婚,調解離婚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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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8 題
39. 甲女之胎兒丙,在丙出生前,即由甲及丙之生父乙代丙與丁訂立收養契約,作為丁之養子女。嗣後,戊醫師在甲懷孕丙期間為甲輸血,因戊之過失致甲感染病毒,並傳染於丙,而侵害丙之身體健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丙與丁之收養契約有效;在丙出生前,丙即得向戊請求損害賠償
  2. (B)丙與丁收養契約得撤銷;須於丙完全出生(非死產)時,丙始得向戊請求損害賠償
  3. (C)丙與丁收養契約無效;在丙出生前,丙即得向戊請求損害賠償
  4. (D)丙與丁之收養契約效力未定;須於丙完全出生(非死產)時,丙始得向戊請求損害賠償
解析

(A)錯誤。胎兒尚未出生而非權利主體,不得為收養契約之被收養人,該收養無效,本項前段有誤。

(B)錯誤。以胎兒為被收養人之收養係自始無效而非得撤銷;且民法第7條之保護不以出生後始得行使為必要。

(C)正確。胎兒非權利主體,不得為收養之對象,該收養契約無效;惟依民法第7條,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丙於出生前即得就侵害其健康之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將來死產者溯及失其效力)。

(D)錯誤。以胎兒為被收養人之收養契約係無效而非效力未定,且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於出生前即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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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9 題
40.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向法院聲請宣告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1. (A)父母一方生死不明未滿三年者
  2. (B)父母雙方死亡者
  3. (C)父母離婚但約定共同行使權利者
  4. (D)父母一方遺棄子女多年者
解析

(A)正確。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3款以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為要件;未滿三年者尚不得聲請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B)錯誤。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為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所定得聲請宣告變更姓氏之事由。

(C)錯誤。同項第1款以「父母離婚」為要件,不問離婚後親權係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

(D)錯誤。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為同項第4款所定事由,遺棄子女多年即該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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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0 題
41. 甲女單身收養乙男,經過5 年,甲女與丙男結婚。乙男成年後,與丁女結婚。又經過多年,甲女死亡,法院許可乙男聲請終止甲、乙之收養關係。若乙男死亡,丁女與丙男結婚時,其效力如何?
  1. (A)有效
  2. (B)無效
  3. (C)效力未定
  4. (D)得撤銷
解析

(A)錯誤。丙為乙之繼父而屬丁之直系姻親,依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1款不得結婚,該婚姻並非有效。

(B)正確。甲收養乙後與丙結婚,丙即為乙之直系姻親;丁為乙之配偶,與丙間亦成立直系姻親關係。依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3項,該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及收養關係終止後仍適用,故丁與丙之結婚依民法第988條第2款為無效。

(C)錯誤。違反近親結婚限制者依民法第988條第2款為無效,並非效力未定。

(D)錯誤。違反民法第983條之結婚係無效而非得撤銷;得撤銷者為未達法定年齡、不能人道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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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1 題
42. 關於遺產酌給之請求及遺產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遺產分割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2. (B)遺產管理人應編製遺產清冊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3. (C)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遺產管理人決定酌給遺產
  4. (D)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由遺產中支付之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1179條第1項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編製遺產清冊並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法第1149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並非由遺產管理人決定。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並由遺產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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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2 題
43.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未成年子丙。甲受監護宣告,法院指定甲之父戊為甲之監護人。乙立遺囑指定丁為丙之監護人。乙死亡後,下列何者為丙之監護人?
  1. (A)
  2. (B)
  3. (C)
  4. (D)社會福利機構
解析

(A)錯誤。甲已受監護宣告而為無行為能力人,不能行使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自不得為丙之監護人。

(B)正確。乙為最後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母,依民法第1093條第1項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其所指定之丁即為丙之監護人。

(C)錯誤。戊僅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護人,其職務範圍不及於甲之未成年子女丙。

(D)錯誤。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機構擔任監護人,係於無遺囑指定亦無適當法定監護人時由法院所為之選定,本件已有遺囑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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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3 題
44. 下列關於遺囑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遺囑,得於回復常態後撤銷之
  2. (B)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自為遺囑,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3. (C)滿16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遺囑,爾後不論成年與否,均得依遺囑方式撤回
  4. (D)未滿16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遺囑方為有效
解析

(A)錯誤。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75條後段無效,該遺囑自始無效,並無回復常態後撤銷之問題。

(B)錯誤。遺囑係高度屬人性之行為不得代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1186條第1項不得為遺囑。

(C)正確。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得為遺囑(民法第1186條第2項),其後不論是否成年,均得依民法第1219條以遺囑之方式撤回。

(D)錯誤。民法第1186條第2項但書明定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縱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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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4 題
45. 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時,關於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無擔保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2. (B)繼承人在違法清償後,得對不當受領之債權人,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3. (C)繼承人按其行為能力,於違法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時,異其責任
  4. (D)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法第1162條之2第4項規定得對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數額者,係因違法清償而受有損害之債權人,並非為違法清償之繼承人。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1162條之2第2項但書規定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清償責任仍以所得遺產為限,責任因行為能力而有別。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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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5 題
46. 單親父親甲有子女乙、丙、丁、戊四人,其中乙育有一女己,丙育有一女庚,丁育有一子辛,戊育有一子壬。甲死亡時,下列關於代位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若乙與甲飛機失事同時死亡,己得代位繼承乙之應繼分
  2. (B)若丙於甲生前故意殺丁未遂但被判刑確定者,甲死亡時,由庚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
  3. (C)若丁於甲死後首先發現其遺囑,但立即將其燒燬湮滅時,由辛代位繼承丁之應繼分
  4. (D)若戊於甲死後,依法辦理拋棄繼承時,由壬代位繼承戊之應繼分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乙與甲同時死亡而互不繼承,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己得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丙故意致應繼承人丁於死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喪失繼承權,由庚代位繼承。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丁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喪失繼承權,其應繼分由辛代位繼承。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拋棄繼承並非民法第1140條所定之代位繼承原因;依民法第1176條第5項,戊拋棄之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壬不得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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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6 題
47. 下列何種紛爭,當事人無法請求法院定之?
  1. (A)繼承人就遺產之管理方法,既無法達成協議,亦無法達成民法第828 條第2 項準用第820 條第1 項有關共有物管理規定之決定
  2. (B)夫妻離婚時,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無法協議達成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3. (C)扶養義務人與扶養權利人,就扶養費之金額,無法達成協議
  4. (D)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就遺囑執行之報酬,無法達成協議
解析

(A)正確。遺產之管理方法,民法就繼承人間協議不成之情形並未賦予請求法院酌定之權,僅能依公同共有之規定處理,無由法院逕為裁定。

(B)錯誤。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C)錯誤。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不能協議時,依民法第1120條得請求法院定之。

(D)錯誤。民法第1211條之1規定遺囑執行人之報酬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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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7 題
48. 被繼承人甲有妻乙、子丙、孫丁與母戊,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第1145 條所謂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之情形?
  1. (A)乙殺害丙
  2. (B)丁殺害戊
  3. (C)丙殺害乙
  4. (D)丁殺害丙
解析

(A)錯誤。丙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屬應繼承人,乙殺害丙該當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

(B)正確。戊為第二順序之繼承人,於第一順序繼承人丙存在時本無繼承權,並非該款所稱之應繼承人,丁殺害戊亦不因此增加其繼承利益,故不該當。

(C)錯誤。乙為甲之配偶而為當然繼承人,屬應繼承人,丙殺害乙該當該款所定情形。

(D)錯誤。丙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而屬應繼承人,丁殺害丙後即得代位繼承,正是該款所欲防止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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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8 題
49. 甲有一子乙已成年。甲生前對丙、丁各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甲死亡時,僅有遺產100萬元。乙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因此僅知甲對丙負有債務,對丁之部分,則毫無所知。乙將甲之遺產全部對丙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依法負有限責任,對丁之部分,無須償還
  2. (B)乙得對丙請求返還50 萬元
  3. (C)乙應以自己之財產,對丁償還100 萬元
  4. (D)乙應以自己之財產,對丁償還50 萬元
解析

(A)錯誤。繼承人未依民法第1162條之1比例清償者,依同法第1162條之2第2項其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乙不得主張限定責任。

(B)錯誤。得對不當受領之債權人請求返還者,為因違法清償而受有損害之債權人丁,並非為違法清償之繼承人乙。

(C)錯誤。丁應受清償之數額為按債權比例計算之50萬元,而非其債權全額100萬元。

(D)正確。遺產100萬元應按丙、丁之債權比例各清償50萬元;乙違法全額清償於丙,丁應受清償而未受償者為50萬元,依民法第1162條之2第2項,乙為有行為能力人,其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應以自己財產償還丁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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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9 題
50. 甲、乙為夫妻,甲死亡時,乙與甲之兄妹丙、丁二人共同繼承。乙分得市價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房屋。丙、丁各分得300 萬元之古董、土地。丙分得之古董有瑕疵,經重新鑑價結果,僅價值180萬元。丙向乙、丁請求損害賠償時,丁已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乙應分擔多少金額之損害?
  1. (A)80 萬元
  2. (B)75 萬元
  3. (C)60 萬元
  4. (D)90 萬元
解析

(A)正確。丙之損害為120萬元,依民法第1168條各繼承人按所得部分(乙600、丙300、丁300)分擔,乙原負60萬元;丁無支付能力,其30萬元之分擔額依民法第1170條由乙、丙按所得部分比例(600比300)分擔,乙再負20萬元,合計80萬元。

(B)錯誤。75萬元係將丁不能償還之部分逕以二分之一分攤所得,未依民法第1170條按所得部分之比例計算。

(C)錯誤。60萬元僅為乙原應分擔之數額,漏未計入丁不能償還部分應由乙分擔之20萬元。

(D)錯誤。90萬元係將丁不能償還之30萬元全數歸由乙負擔,與民法第1170條按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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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0 題
51. 關於民事訴訟上之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如經刑事庭移送至民事庭,應許原告補繳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2. (B)為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縱已逾越法定期限,亦應准許之
  3. (C)當事人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仍應許其提出,以保障聽審請求權
  4. (D)基於當事人訴訟權之保障,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如未依規定預納上訴審之裁判費,法院亦應給予補正之機會,不得逕認上訴不合法
解析

(A)正確。附帶民事訴訟原不徵裁判費,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者本不合法,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基於訴訟權之保障應許原告補繳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B)錯誤。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設有法定期限,逾期即不應准許;聽審請求權之保障仍須於法定程序內行使。

(C)錯誤。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因重大過失逾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而有礙訴訟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並非仍應許其提出。

(D)錯誤。依實務見解,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未依規定預納上訴裁判費者,可認其係明知而故不繳納,法院得不再命補正,逕認上訴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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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1 題
52. 下列何種情形,受訴法院有管轄權?
  1. (A)甲住臺南市,乙住臺中市,甲、乙共有坐落臺南市之A 地,甲向乙住所所在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分割A 地
  2. (B)甲住新竹市,乙住新竹縣,甲所有坐落苗栗縣之A 建物遭乙無權占有,甲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提起所有物返還訴訟,請求乙騰空返還A 建物,乙已到庭應訴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3. (C)甲住新竹市,乙住桃園市,甲向乙購買坐落桃園市之A 地,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書面,契約書載有如因該買賣契約爭議而涉訟,以新竹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嗣乙拒絕履行該買賣契約,甲向新竹地院起訴請求乙履行契約移轉A 地
  4. (D)甲住新竹市,乙住新竹縣,甲所有坐落苗栗縣之A 地遭人冒名設定抵押權予乙,甲乃以該抵押權不存在為由,向新竹地院起訴,請求乙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解析

(A)錯誤。分割共有不動產之訴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因不動產分割涉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臺中地院無管轄權。

(B)錯誤。基於所有權請求返還建物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專屬建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專屬管轄不因被告為本案言詞辯論而生擬制合意管轄之效力。

(C)正確。基於買賣契約請求移轉A地所有權係債權關係之爭訟,非專屬管轄事件,當事人以書面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有效,新竹地院有管轄權。

(D)錯誤。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專屬A地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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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2 題
53. 甲列乙為被告向行政法院起訴,經行政法院移送到民事法院,民事法院認為無審判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原則上民事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2. (B)甲、乙均具狀或記明筆錄表示合意由民事法院裁判,則民事法院不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3. (C)於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前,甲和乙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4. (D)民事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上級法院仍可以無審判權為由廢棄裁判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移送裁定確定後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原則上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最高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當事人合意由受移送法院裁判者,該法院即應逕為裁判,不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請求指定。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法院為指定管轄之裁定前,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其程序權。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受移送法院既已就該訴訟為裁判,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再以無審判權為由廢棄之,此為審判權移送制度安定性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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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3 題
54. 未成年人甲1、甲2 共同毆打乙致傷,乙乃列甲1 之法定代理人丙1、甲2 之法定代理人丙2 為共同被告,均依民法第187 條第1 項規定起訴請求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第一審法院判決乙全部勝訴者,如僅丙1 提起上訴,有關丙2 部分之判決即先行確定
  2. (B)丙1 為時效完成得拒絕給付之抗辯者,縱丙2 未援用該抗辯,法院仍得據以駁回乙所提全部之訴
  3. (C)乙得僅與丙2 成立訴訟上和解,並續行對於丙1 部分之訴訟
  4. (D)乙主張其受有肢體傷害之事實經丙1 自認者,如丙2 並未自認,有關丙2 部分之訴訟,法院不受丙1 之自認所拘束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普通共同訴訟人各自獨立,僅丙1提起上訴者,丙2部分之判決即因未經上訴而確定。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丙1所為時效抗辯之效力不及於丙2,法院不得據以駁回乙對丙2之訴。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普通共同訴訟人得各別為訴訟行為,乙得僅與丙2成立訴訟上和解,並續行對丙1之訴訟。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自認之效力僅及於為自認之共同訴訟人,丙1之自認不拘束丙2部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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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4 題
55. 甲為投資客,向乙買受A 屋後又轉賣予丙,丙嗣後主張A 屋有漏水情事,起訴請求甲減少價金。甲表示其持有A 屋時間不到1 個月,對A 屋實際上狀況不清楚,應該是乙比較清楚實際上屋況,遂請求法院對乙為訴訟告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於言詞辯論期日得以言詞為訴訟告知之表示,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再將筆錄送達予乙即可
  2. (B)訴訟告知之目的在使受告知人得準備為訴訟行為,故如甲提出告知書狀時,非由甲逕自送達乙,而應由法院將書狀送達給乙及丙
  3. (C)乙受訴訟告知後,因有利害關係,故必須參加訴訟,但對於參加於甲或丙之訴訟,有其自由
  4. (D)告知訴訟後,為確保乙權益,法院應於乙參加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解析

(A)錯誤。民事訴訟法第66條第1項規定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不得以言詞為之。

(B)正確。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告知訴訟之書狀應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受告知人,並應送達於他造,非由告知人自行送達。

(C)錯誤。受告知人是否參加訴訟悉依其自由意思,並無參加之義務;縱未參加,仍發生民事訴訟法第67條所定之參加效力。

(D)錯誤。訴訟告知並非法定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法院不因告知或參加而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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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5 題
56. 同日在A 公司經營之樂園遊玩,因設備故障受有損害之甲、乙、丙等共30 人,擬起訴向A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關於選定當事人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乙、丙等共30 人得在30 人中選定甲1 個人或同時選定甲、乙、丙,為30 人全體起訴
  2. (B)訴訟繫屬後,甲、乙、丙等共30 人選定甲1 個人為被選定人,則其他29 人脫離訴訟
  3. (C)選定乙為被選定人及其更換、增減,均應以文書證之
  4. (D)選定人不得在文書上載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限制被選定人丙捨棄、認諾、撤回、和解之權限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許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選定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訴訟繫屬後經選定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選定當事人及其更換、增減,均應以文書證之。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事訴訟法第44條第1項但書明定選定人得限制被選定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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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6 題
57.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因撤銷詐害債權涉訟,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所主張之債權額時,以該被撤銷之標的價額為準
  2. (B)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第三人提起訴訟者,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準
  3. (C)因分割遺產涉訟,以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值為準
  4. (D)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撤銷詐害債權之訴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為準,惟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較低者,以該標的價額為準。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債權人代位訴訟所行使者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權利,其價額自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準。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分割遺產之訴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分割共有物之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並非全部遺產之總價值。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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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7 題
58. 關於民事訴訟上法院命合併或分別辯論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乙分別對丙提起之訴訟,經法院命合併辯論者,應依共同訴訟之規定辦理之
  2. (B)經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當事人俱不相同或僅有一造相同者,法院不得合併裁判
  3. (C)甲合併對乙、丙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乙、丙必須合一確定者,法院不得命分別辯論
  4. (D)甲對乙提起預備合併之訴,其先、備位之訴不能同時併存者,法院不得命分別辯論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分別提起之數訴經命合併辯論後,其當事人間之關係應依共同訴訟之規定處理。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2項規定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之,並未以當事人兩造相同者為限。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屬必要共同訴訟,法院不得命分別辯論。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預備合併之先位與備位之訴具有不能同時併存之牽連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04條但書不得命分別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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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8 題
59. 當事人經合法送達,關於其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期日到場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到場、被告未到場時,原告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2. (B)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未到場、被告到場時,如被告拒絕辯論,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3. (C)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均未到場時,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4. (D)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未到場時,被告不能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僅能由法院依職權判定是否宜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許到場之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被告到場而拒絕辯論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87條視同不到場,兩造均不到場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兩造均未到場者,除別有規定外,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之聲請權不分原告或被告,原告未到場時,到場之被告同得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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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9 題
60. 關於民事訴訟上之突襲性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追加某請求權基礎,此前被告就該請求權基礎未有主張聲明或陳述之機會者,如法院逕諭知辯論終結,並依該請求權基礎判決原告勝訴,應屬突襲性裁判
  2. (B)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究竟該當於發生何項法律關係,乃屬法官依職權所為之法律適用問題,不受當事人主張或陳述之拘束,是法院所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與當事人所陳述或表明者,縱有不同,逕採為判決之基礎,亦無突襲性裁判可言
  3. (C)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係法院於審理過程中知悉其存在者,如法院遽行以之為判決之基礎,即生突襲性裁判
  4. (D)原告已陳明僅主張甲請求權基礎,沒有要主張乙請求權基礎者,如法院認甲請求權基礎不存在,即行判決原告敗訴,尚非突襲性裁判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未予被告就新追加之請求權基礎為主張或陳述之機會即行辯論終結並據以判決,構成法律觀點之突襲。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法官固不受當事人法律見解之拘束,惟其所持法律觀點與當事人陳述顯有不同者,仍應行使闡明權令當事人有表示意見之機會,逕採為判決基礎即生法律觀點之突襲。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法院不得逕採為判決之基礎,否則即生事實上之突襲。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原告既已明示僅主張甲請求權基礎,法院就該請求權基礎為不利判決並未逾越其聲明與陳述之範圍,非突襲性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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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0 題
61. 甲機關起訴主張乙於任職期間,借用A 宿舍,現乙已退休,使用借貸之目的完畢,請求乙返還A 宿舍。乙則抗辯使用借貸之目的尚未完畢,如法院認其仍應返還宿舍,因其每月之退休金僅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生活困難,聲請法院酌給適當履行期間,利其謀得棲身之所。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乙應返還A 宿舍予甲,並定履行期間。關於履行期間部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就應否給予履行期間,法院應令甲、乙進行辯論
  2. (B)訴訟中經甲同意,法院得給予乙1 年之履行期間
  3. (C)甲、乙未能達成合意,第一審法院審理後發現乙確實生活困難,孤身一人,並無親友,得酌定給予2 年之履行期間
  4. (D)第一審於民國111 年3 月13 日宣示判決乙應返還宿舍,但履行期間2 年。甲得提供150 萬元為乙擔保後得假執行。該判決於111 年3 月16 日送達乙,於同年4 月30 日確定。甲未供擔保聲請假執行,乙之履行期間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法院定履行期間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以保障其程序權。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396條第1項後段規定經原告同意者,法院亦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法院得斟酌被告之境況並兼顧原告之利益,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事訴訟法第396條第3項規定法院所定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本件判決既已宣告假執行,履行期間應自111年3月16日送達時起算,不因甲未實際供擔保聲請假執行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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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1 題
62.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訴之聲明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其事實主張略以:乙於民國110 年1 月10 日向甲購買貨品一批,價金為200 萬元,乙為支付該價金,乃簽發同額支票交付予甲,經提示後竟遭退票,爰依票據關係,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等語。經受訴法院向甲闡明,依其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尚得主張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經闡明後,不問甲有無表明要主張價金給付請求權,依法官知法原則,應就甲之票款給付請求權及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是否有理由均逐一為本案審理,並為本案判決
  2. (B)經闡明後,如甲表明要合併主張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給付價金時,甲不得請求依選擇合併之方式為本案審理
  3. (C)經闡明後,甲表明在本件訴訟亦要一併主張依買賣關係請求時,則受訴法院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本案審判
  4. (D)經闡明後,甲表明在本件訴訟亦要一併主張依買賣關係請求,而乙抗辯甲之票款請求已經罹於消滅時效時,甲不得請求受訴法院先就價金債權存否為本案審判
解析

(A)錯誤。訴訟標的之特定屬當事人處分權之範圍,法院經闡明後仍須待原告表明追加,不得逕就其未主張之請求權基礎為審判。

(B)錯誤。二請求權基礎之聲明同一而經濟目的相同,得為選擇合併,法院擇一有理由者即為原告勝訴判決,並無不許之理。

(C)正確。票據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程序,追加之買賣價金請求則不屬簡易事件範圍;依同法第435條第1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為本案審判。

(D)錯誤。原告得就數請求權基礎定其審判之順序而為預備合併,其請求法院先就價金債權存否為審判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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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2 題
63.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主張:丙於某日向甲借用200 萬元,由乙為其保證人,未依約定期限償還借款,為此提起本訴訟等語。對此,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丙對甲不負有借款債務,所以乙無須負保證責任云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丙經法院許可後,得參加本訴訟之和解
  2. (B)丙於參加本訴訟之和解後,得與甲、乙一同提出書狀向本訴訟之受訴法院表明在甲請求金額之150萬元以內,三人均願意照法院所定方案來解決紛爭
  3. (C)在本訴訟之和解程序上,甲與丙同意由丙償還系爭借款200 萬元經記明和解筆錄後,甲得據此為執行名義
  4. (D)法院將和解方案送達於聲請定和解方案之丙時,視為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此後在甲訴請丙償還系爭借款債務(主債務)之後訴訟,該2 人均不得再爭執該主債務存否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經法院許可,得參加和解。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得合意聲請法院酌定和解方案,並得表明法院得提出方案之範圍。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第三人參加和解而成立者,其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得為執行名義。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2第3項,法院提出之和解方案應送達於兩造並限期命表示是否接受,須兩造於期限內表示接受時始視為成立和解,並非送達時即視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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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3 題
64. 關於判決基礎資料之蒐集,得否將當事人本人作為證據方法加以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在受訴法院認為當事人本人所親身經歷之事實可資以推定應證事實存否時,法院得命該當事人本人到庭為陳述,無須先經他造當事人之同意
  2. (B)法院為了蒐集證據資料以形成心證認為有需通知某一造當事人本人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時,如該本人不從法院之命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於必要時,尚得命將該本人拘提到庭
  3. (C)受訴法院認為當事人本人所親身經歷之事實可資以推定應證事實存否,乃命該本人到庭,此時如受訊問事項涉及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應遵守秘密義務者,該本人得拒絕陳述
  4. (D)法院為了蒐集證據資料以形成心證認為有需通知某一造當事人本人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時,如該本人到庭而拒不陳述,經法院闡明後亦不說明具體之理由,則法院得予以審酌並依自由心證認定應證事實之存否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本人,無須先經他造同意。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當事人本人並非證人,訊問當事人所準用之規定不包括證人之拘提;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僅視為拒絕陳述,法院不得命拘提到庭。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訊問當事人準用證人拒絕證言之規定,受訊問事項涉及職務上或業務上應守秘密者,該本人得拒絕陳述。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法院得審酌情形依自由心證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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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4 題
65. 下列何者,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證據調查方法?
  1. (A)囑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調查被告在集中交易市場之證券交易明細
  2. (B)囑託他法院詢問住在當地之證人
  3. (C)前往法院轄區外勘驗房屋狀態、利用狀況,並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測量該房屋坐落位置及面積
  4. (D)囑託臺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鑑定房屋結構安全,並命該公會指派之主辦鑑定技師在結文具結後,作成鑑定報告送交法院
解析

(A)錯誤。囑託機關、團體為必要之調查,係民事訴訟法第289條所許之調查證據方法。

(B)錯誤。囑託他法院法官訊問住居該地之證人,為民事訴訟法第290條所明定。

(C)錯誤。法院得於管轄區域外實施勘驗,並得囑託專責機關實施測量,均屬合法之調查證據方法。

(D)正確。囑託機關、團體為鑑定者屬「機關鑑定」,民事訴訟法第340條所準用之規定並不及於鑑定人具結;命受託團體指派之技師具結後作成鑑定報告,與機關鑑定之法定程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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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5 題
66. 關於法院進行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當事人成立之調解,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之效力
  2. (B)移付調解限於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不得為之
  3. (C)起訴前之調解成立後,當事人得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4. (D)當事人合意起訴前應先行調解者,一方逕行起訴,經他方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後,不得再抗辯調解先行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而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移付調解不以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為限,第二審程序依準用之規定,亦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當事人合意應先行調解者,一方逕行起訴而他方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即不得再抗辯應先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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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6 題
67.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之轉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訴請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40 萬元,嗣於訴訟中擴張為60 萬元,除甲、乙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外,應由簡易庭法官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繼續審理
  2. (B)甲訴請乙返還借款40 萬元,嗣於訴訟中擴張為60 萬元,如乙逕為本案言詞辯論,應視為已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並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3. (C)甲訴請乙返還借款60 萬元,嗣於訴訟中減縮為40 萬元,應由普通庭法官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繼續審理
  4. (D)甲訴請乙返還借款60 萬元,嗣於訴訟中減縮為40 萬元,然法院仍繼續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判決,經乙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應適用通常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審理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訴之擴張致逾簡易程序之金額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2項規定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訴之減縮致其金額降至簡易程序範圍者,應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繼續審理。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事件經減縮後已屬簡易訴訟事件,其上訴應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並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高等法院並無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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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7 題
68. 關於小額訴訟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法院認為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2. (B)當事人均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3. (C)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請求顯不相當時,法院得不調查證據,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4. (D)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請求給付超過新臺幣10 萬元,除兩造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外,不得為之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者,得依職權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但書明定當事人表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仍得為一部請求,並非一律不得。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審酌一切情況為公平之裁判。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請求超過10萬元者,除兩造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外,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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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8 題
69. 甲以其他全部共有人乙、丙、丁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土地,經一審法院判決後,乙對一審判決聲明不服,合法提起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若丙、丁對一審判決並未聲明不服,乙上訴效力即不及於丙、丁2 人
  2. (B)乙於二審法院審理中,向法院具狀撤回上訴,無待通知其他當事人,即生撤回上訴之效力
  3. (C)丙於二審法院審理中,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戊,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命戊承受訴訟
  4. (D)訴外人己主張丁之應有部分實為其借名登記,己已取得確定判決命丁返還該借名登記之應有部分,惟尚未依確定判決辦理登記,己可聲請參加訴訟
解析

(A)錯誤。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必要共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乙提起上訴係有利於全體之行為,其效力及於未上訴之丙、丁。

(B)錯誤。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不利於全體之行為,非經全體為之不生效力;乙單獨撤回上訴屬不利益行為,不生撤回之效力。

(C)錯誤。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於訴訟無影響,法院不得逕命戊承受訴訟。

(D)正確。己就丁之應有部分已取得命返還之確定判決而就本訴訟之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聲請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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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9 題
70. 甲主張乙侵害其名譽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起訴請求乙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180 萬元。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敗訴,甲提起第二審上訴,仍遭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所委任之律師,以第二審判決有不備理由之違法,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必於上訴理由狀中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2. (B)甲就第二審判決,委任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不論上訴理由為何,均毋庸經第三審法院許可
  3. (C)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被上訴人乙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法院應速命其補正
  4. (D)甲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解析

(A)正確。判決不備理由係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所定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屬該條所列各款,其上訴不適用第469條之1之許可制,毋庸敘明具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B)錯誤。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各款以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依同法第469條之1仍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並非一律毋庸許可。

(C)錯誤。第三審之律師強制代理係就上訴人而設,被上訴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者,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D)錯誤。本件上訴利益180萬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額數,甲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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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0 題
71. 原告甲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主張:乙向甲借款900 萬元,於民國113 年6 月6 日簽發面額1,000 萬元、到期日為同年10 月6 日之本票一紙交予甲作為清償方法,屆期經提示未獲兌現,為此請求乙返還借款等語。第一審經本案審理後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甲上訴後,第二審改判命乙償還借款1,000 萬元,乙上訴於第三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第二審法院為訴外裁判,屬違背法令,第三審法院應將第二審判決廢棄,全部發回更審
  2. (B)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時,指出乙有無向甲借款900 萬元之事實尚待查明,第二審更審法院須受該發回意旨之拘束,僅得調查該事實
  3. (C)第二審判決命乙給付超過甲請求金額100 萬元之部分,既為訴外裁判,當然無效,乙不須上訴,第三審法院亦不須將該部分廢棄
  4. (D)乙在事實審始終否認借款之事實,第二審法院僅以乙有簽發本票之事實為憑,別無其他佐證,即認定兩造間因訂立消費借貸契約而有借貸關係,第三審法院得以第二審法院之事實認定違背經驗法則及證據法則為由,廢棄原判決
解析

(A)錯誤。訴外裁判之違法僅存在於超過聲明之100萬元部分,第三審應就該部分廢棄,並非全部廢棄發回更審。

(B)錯誤。受發回之第二審法院固應以第三審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判決基礎,惟其事實審職權不因此受限於僅得調查該一事實。

(C)錯誤。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88條之訴外裁判係判決違背法令而得經上訴廢棄,並非當然無效;未經廢棄者仍生效力。

(D)正確。僅憑簽發本票之事實即認定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其認定違背經驗法則與證據法則,屬判決違背法令,第三審法院得據以廢棄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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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1 題
72.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當事人於判決送達後提起第三審上訴,但未同時表明上訴理由者,法院應命其補正之
  2. (B)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該事件所涉之法律見解如不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原法院應駁回其上訴
  3. (C)若其上訴利益額已逾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額者,當事人應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4. (D)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應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對簡易訴訟第二審裁判提起上訴,須於上訴狀表明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內容,俾原裁判法院審查應否許可;未表明理由者其上訴即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規定所涉法律見解不具原則上重要性者,原裁判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利益逾法定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1項規定對簡易訴訟第二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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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2 題
73. 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判命乙應返還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結果,認為甲之請求無理由,乃判決駁回原告甲之訴,甲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所提上訴,其管轄法院仍為臺北地院,並非臺灣高等法院,惟臺北地院之第二審審判須以合議為之,不得由獨任法官審判
  2. (B)甲逾法定上訴期間所為之上訴,臺北地院不得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上訴
  3. (C)甲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為上訴不合法,臺北地院應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4. (D)甲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若臺北地院曾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不再命補正,逕予裁定駁回上訴
解析

(A)錯誤。本件第一審係地方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其第二審上訴之管轄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非臺北地院合議庭。

(B)錯誤。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C)錯誤。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2項僅為上訴狀「宜」記載之事項,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不使上訴成為不合法。

(D)正確。原第一審法院既已定期命補繳上訴裁判費而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不再命補正,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以裁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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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3 題
74. 關於再審訴訟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已逾30 日之不變期間者,法院應以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2. (B)法院認再審之訴合法,但無再審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
  3. (C)法院認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始依其審級之程序更為本案審理
  4. (D)法院認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但原確定判決為正當者,仍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逾期者其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應以裁定駁回。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再審之訴合法而無再審理由者,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並無「開始再審之裁定」,法院認有再審理由者,即依其審級之訴訟程序更為本案之審理及裁判。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504條規定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惟原判決為正當者,仍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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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4 題
75. 甲持有付款人為乙銀行之系爭支票1 張,因故不慎遺失,經辦理票據掛失止付後,擬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法院依書面審理,審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如認符合法律規定,即得以除權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2. (B)甲得於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3. (C)甲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後,法院應就該聲請為裁定;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公示催告
  4. (D)應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即付款人乙銀行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除權判決應行言詞辯論,聲請人須於法院所定期日到場陳述聲請之原因及公示催告之證書,並非僅依書面審理即得宣告證券無效。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法院就公示催告之聲請應為裁定,准許聲請者應為公示催告。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即付款人乙銀行所在地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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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5 題
76. 甲列乙為被告,提起給付新臺幣200 萬元之訴訟,第一審法院准許甲之假扣押聲請,乙不服提起抗告。關於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及後續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抗告法院認乙之抗告有理由,廢棄原裁定而自為裁定,若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甲不得再為抗告
  2. (B)抗告法院認乙之抗告無理由,而為駁回之裁定,若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乙不得再為抗告
  3. (C)無論抗告法院認乙之抗告有無理由而為裁定,抗告權人欲再為抗告而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抗告不因此而不合法
  4. (D)抗告法院認乙之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乙不得再為抗告,但得提出異議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對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抗告經抗告法院駁回者,再為抗告同受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之限制。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對抗告法院裁定之再為抗告準用第三審程序之規定,有律師強制代理之適用;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再為抗告即不合法。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抗告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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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6 題
77. 甲男與前妻育有一子丙,後甲與乙女未婚生下一子丁,甲拒不認領丁,乙遂以甲為被告提起認領子女之訴(下稱A 訴訟),並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合併請求甲返還乙過去支出之子女扶養費(下稱B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如乙於判決確定前死亡,丁得於知悉乙死亡時起10 日內聲明承受A 訴訟,B 訴訟則視為終結
  2. (B)如甲於判決確定前死亡,其繼承人丙得承受A 訴訟與B 訴訟
  3. (C)甲與乙得就A 訴訟與B 訴訟成立訴訟上和解
  4. (D)如甲就A 訴訟與B 訴訟之訴訟標的為認諾,為求訴訟經濟,法院應為甲敗訴之本案判決
解析

(A)錯誤。承受訴訟並無自知悉時起10日內聲明之限制;且B訴訟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係財產上請求權,得由乙之繼承人承受,並非視為終結。

(B)正確。認領之訴於判決確定前被告死亡者,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合併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之B訴訟亦屬財產上請求,得由繼承人丙一併承受。

(C)錯誤。認領之訴涉及身分關係之存否而屬不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不得就A訴訟成立訴訟上和解。

(D)錯誤。身分關係訴訟限制處分權主義,認諾於認領之訴不生效力,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而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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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7 題
78. 關於家事非訟事件之定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父母之一方,依民法第1090 條規定,請求法院宣告停止他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
  2. (B)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依民法第1081 條規定,請求法院宣告終止雙方之收養關係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
  3. (C)子女之一之友人,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其他子女返還其代墊該子女之父母日常生活費用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
  4. (D)家庭暴力之受害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請求法院對於家庭暴力之加害人核發通常保護令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請求宣告停止他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屬家事事件法所定之家事非訟事件。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依民法第1081條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屬家事事件法所定之家事非訟事件。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子女之「友人」依不當得利請求其他子女返還其代墊之費用,當事人間並無身分關係,屬一般民事財產訴訟事件,非家事非訟事件。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通常保護令之核發,屬家事事件法所定之家事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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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8 題
79. 關於家事身分訴訟事件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應限制處分權主義,是離婚訴訟之當事人不得為訴訟上和解
  2. (B)應限制辯論主義,是撤銷婚姻訴訟之當事人,就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為自認者,不生效力
  3. (C)應限制公開主義,是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縱經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聲請,其處理程序亦不許旁聽
  4. (D)應限制言詞主義,是認領之訴,其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解析

(A)錯誤。家事事件法就離婚事件許當事人於一定範圍內處分,離婚訴訟得成立訴訟上和解,非一律禁止。

(B)正確。身分關係訴訟採限制辯論主義,撤銷婚姻等事件不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自認之規定,當事人就構成撤銷原因之事實所為自認不生拘束法院之效力。

(C)錯誤。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雖以不公開為原則,惟經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聲請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仍得許其旁聽。

(D)錯誤。認領之訴為家事訴訟事件,仍應行言詞辯論,並無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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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9 題
80. 甲之繼承人為其妻乙及子丙、丁,丁起訴請求依甲之遺囑分割遺產後,乙另對丙、丁起訴,請求分配甲、乙間之夫妻剩餘財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乙、丙、丁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分割遺產縱使達成合意,不可成立訴訟上和解,仍應由法院裁判
  2. (B)在分割遺產訴訟,若乙或丙認為丁提出之遺囑非屬真正,得反請求確認遺囑無效
  3. (C)丁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應以乙、丙為共同被告
  4. (D)法院得將乙提起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移送由分割遺產訴訟法院合併審理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遺產分割均屬財產上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達成合意者即得成立訴訟上和解,無須均由法院裁判。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於分割遺產訴訟中,他造認遺囑非屬真正者,得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反請求,由同一法院合併審理。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分割遺產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丁應以其餘全體繼承人乙、丙為共同被告。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家事事件法許數家事事件之合併審理,法院得將剩餘財產分配訴訟移送由分割遺產訴訟繫屬之法院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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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80 題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70 題

1. 非公開發行且非閉鎖性之A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於章程中明訂發行下列何種之特別股?
  1. (A)每股有10 個表決權之特別股
  2. (B)得當選一席董事之特別股
  3. (C)對經理人任免具否決權之特別股
  4. (D)附轉讓限制之特別股
解析

(A)錯誤。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4款許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每股10個表決權之特別股得於章程中訂明。

(B)錯誤。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5款許章程訂明特別股股東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

(C)正確。第157條第1項第4款否決權特別股所稱之「特定事項」,係指股東會之決議事項;經理人之任免依公司法第29條屬董事會職權,非股東會決議事項,不得以特別股就此設否決權。

(D)錯誤。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7款許章程訂明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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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 題
2. A 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之股東為甲、乙、丙、丁及戊5 人,每位股東出資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股東表決權係按出資比例分配。A 公司擬增資100 萬元,甲、乙及丙表示贊成,丁及戊反對。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贊成本件增資案,故有按出資比例進行增資之義務
  2. (B)丙贊成本件增資案,但不負出資義務
  3. (C)乙贊成本件增資案,但因資金短缺,得自行邀請第三人辛出資而成為新股東
  4. (D)丁反對本件增資案,但得將其分配到之增資額度,自行邀請第三人庚出資而成為新股東
解析

(A)錯誤。公司法第106條第1項但書明定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B)正確。公司法第106條第1項但書規定股東縱同意增資,仍不負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丙贊成增資但無出資義務。

(C)錯誤。由新股東參加增資須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非個別股東所得自行邀請。

(D)錯誤。丁亦不得自行邀請第三人成為新股東;且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章程因增資修正部分視為同意,並無自行處分增資額度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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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 題
3. 下列有關公司名稱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公司不得使用與其他公司相同之名稱,但若該公司業經廢止登記,自廢止登記之日起,逾10 年未清算完結者,原則上該公司名稱仍得申請核准使用
  2. (B)公司名稱被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應即命令公司解散
  3. (C)公司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除非獲得該公益團體之同意,則可不受限制
  4. (D)兩公司之特取名稱雖相同,但只要公司名稱中有標明不同公司種類,則視為不相同
解析

(A)正確。公司法第18條第1項固禁止使用與他公司相同之名稱,惟依同法第26條之2,經廢止登記之公司自廢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清算完結者,其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

(B)錯誤。公司名稱經判決確定不得使用而於六個月內未辦妥變更登記者,尚須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主管機關始得命令解散,非逕命解散。

(C)錯誤。公司法第18條第4項禁止使用易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係基於公益之絕對禁止,不因取得該團體同意而得例外使用。

(D)錯誤。公司法第18條第1項後段係以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始視為不相同,僅標明公司種類不同尚不足以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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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 題
4. 股票未公開發行之A 公司(下稱A 公司)為B 上櫃公司(下稱B 公司)之原料供應商,某次A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時,就原有股東未認購之部分,洽B 公司認購,B 公司章程並未有轉投資之相關規定。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A 公司股票未公開發行,無論B 公司認購A 公司股份之金額多寡,僅須董事會決議即得為之
  2. (B)B 公司章程並未有轉投資之相關規定,故B 公司認購A 公司股份之金額並無限制
  3. (C)B 公司認購A 公司股份之金額如超過B 公司實收股本之40%,則須經過B 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始得為之
  4. (D)A 公司股票未公開發行,B 公司不得認購A 公司股份
解析

(A)錯誤。B公司之轉投資受公司法第13條第2項之限制,逾實收股本40%者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非僅董事會決議即可。

(B)錯誤。章程未就轉投資另為規定者,正應適用公司法第13條第2項40%之法定上限,並非全無限制。

(C)正確。公司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者,其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D)錯誤。被投資公司之股票是否公開發行,與轉投資之許可與否無關,B公司並非不得認購A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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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 題
5. 甲為已成年之自然人,擬設立一家公司。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如甲選擇設立有限公司,得以勞務作為出資方式
  2. (B)如甲選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須再找一名股東始得設立
  3. (C)如甲選擇設立有限公司,甲一人即可設立
  4. (D)如甲選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技術作為出資方式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公司法第99條之1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僅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不包括勞務;以勞務出資者限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甲為自然人須再覓一名股東始得設立。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甲一人即得設立。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許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以公司事業所需之技術抵充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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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 題
6.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持有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之股權,但A 公司對B 公司之人事、財務與業務具有實質掌控力。民國110 年1 月至12 月,B 公司向A 公司採購產品,惟A 公司索取之對價為超乎市場價格之不當高價,造成B 公司蒙受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損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A 公司及其董事對B 公司之1,000 萬元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2. (B)若B 公司對A 公司本有1,000 萬元之債權,A 公司不得主張以其對B 公司所有之上述1,000 萬元貨款債權抵銷之
  3. (C)A 公司對B 公司因上述交易而產生之1,000 萬元貨款債權,在B 公司破產時,不得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其受償次序與一般債權人同
  4. (D)A 公司與B 公司間之交易若使B 公司受有損害,繼續1 年以上持有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請求A 公司向B 公司為損害賠償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法第369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控制公司及其負責人應對從屬公司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法第369條之7第1項規定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之債權,於其應負損害賠償之限度內不得主張抵銷。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公司法第369條之7第2項規定該債權於從屬公司破產、和解、重整或特別清算時,應「次於」從屬公司之其他債權受清償,並非與一般債權人同順位。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法第369條之4第3項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以自己名義請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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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 題
7. 公司法中關於有限公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相關規定
  2. (B)有限公司變更章程,應經股東表決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3. (C)有限公司解散時,應有全體股東之同意
  4. (D)有限公司合併時,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解析

(A)正確。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規定除同條第1項所定事項外,有限公司之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B)錯誤。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變更章程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非四分之三以上。

(C)錯誤。有限公司之解散依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即可,毋須全體股東同意。

(D)錯誤。有限公司之合併同依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須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非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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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7 題
8.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因業務擴展,有擴建廠房及擴充設備需求,有意向大眾投資人募資。依公司法規定,有關公司對外公開發行股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A 公司對外募集股份,仍需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2. (B)A 公司有資產不足抵償債務之情形,惟依其事業性質,須有較長準備期間或具有健全之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營利能力者,仍得對外公開發行
  3. (C)A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
  4. (D)A 公司若最近3 年皆為虧損,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法第267條第2項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公司法第270條第2款之「資產不足抵償債務」為絕對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之事由,並無但書之例外;具健全營業計畫之例外僅適用於同條第1款連續二年虧損之情形。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法第272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法第269條規定最近三年課稅後平均淨利不足支付特別股股息者,不得公開發行具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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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8 題
9. A 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因財務困難,由最大債權人B 銀行向法院聲請重整,經法院審理後裁定開始重整,依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下列關於法院所為重整裁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法院不得選派A 公司之董事擔任重整人
  2. (B)B 銀行雖為法人組織,法院仍得選派B 銀行為重整人
  3. (C)關係人會議分組行使表決權之結果,有任何一組主張另行選定重整人時,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之
  4. (D)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選任A 公司之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為重整監督人
解析

(A)錯誤。公司法第290條第1項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或主管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重整人,並未排除公司之董事。

(B)正確。公司法第290條第1項所定得選派為重整人者包括債權人,B銀行為公司之最大債權人,法院自得選派其為重整人。

(C)錯誤。公司法第290條第2項規定須有「二組以上」主張另行選定重整人時,始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非任何一組即可。

(D)錯誤。公司法第289條第1項規定重整監督人應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中選任,並非以公司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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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9 題
10. 公司法於民國104 年7 月引進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關於此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增訂後,公司法第2 條規定之公司種類增加為5 種
  2. (B)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必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3. (C)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雖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但得經由證券商經營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
  4. (D)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人數上限,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之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係股份有限公司之次類型,公司法第2條第1項所定公司種類仍為無限、兩合、有限及股份有限公司4種,並未增為5種。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閉鎖性公司原則上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惟經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經營之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者,不在此限。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閉鎖性公司股東人數之上限,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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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0 題
11. A 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資本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經營績效良好,歷年提撥之法定盈餘公積已達300 萬元,有甲、乙及丙等3 位股東各出資100 萬元,由甲擔任董事,章程並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10%,分派員工酬勞。關於其今年財務及會計處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A 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
  2. (B)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甲應依法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之同意
  3. (C)A 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4. (D)董事甲得決定員工酬勞以股票為之,並向乙及丙報告
解析

(A)錯誤。公司法第112條第1項但書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即無庸再提列;A公司法定盈餘公積300萬元已達資本額300萬元,不須再提。

(B)錯誤。公司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各項表冊之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非三分之二。

(C)正確。公司法第112條第2項規定除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D)錯誤。有限公司之股東出資額並不發行股票,員工酬勞無從以股票為之;且員工酬勞之決定亦非董事一人所得逕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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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1 題
12.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進行下列何事項時,須變更公司章程?
  1. (A)A 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5,000 萬元,分為500 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10元。」若A 公司已發行股份為300 萬股,A 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減資100 萬股彌補虧損,再增資100 萬股,引進新資金
  2. (B)A 公司已發行之甲種特別股享有兩倍股息及紅利之權利,A 公司近年獲利情況不佳,欲縮減甲種特別股股東股息與紅利
  3. (C)A 公司因公開發行成本過高,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4. (D)A 公司之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解析

(A)錯誤。章程所定資本總額500萬股並未變動,於授權資本制下已發行股份數額之增減毋須變更章程。

(B)正確。特別股所享股息及紅利之定額或定率為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所定章程應載明事項,欲縮減甲種特別股之股息與紅利權利,即須變更章程。

(C)錯誤。申請停止公開發行應經股東會決議並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是否公開發行並非章程應記載事項,毋須變更章程。

(D)錯誤。公司解散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解散事由並非章程應載明事項,不生變更章程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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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2 題
13. 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若將公司之盈餘分派從年度分派,改為每季分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公司做每季分派不需章程規定,惟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後始得為之
  2. (B)若要進行分派,公司當季需有獲利,惟公司累積虧損得待會計年度終了後,再進行彌補
  3. (C)第三季終了後分派盈餘,若發放股票股利,無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4. (D)第一季終了後分派盈餘,若發放現金股利,僅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解析

(A)錯誤。公司法第228條之1第1項規定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者,應以章程訂明,非僅董事會決議即可。

(B)錯誤。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分派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應彌補之虧損及應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不得將累積虧損遞延至會計年度終了後再行彌補。

(C)錯誤。季度盈餘分派而以發行新股(股票股利)方式為之者,應依公司法第240條辦理,仍須經股東會決議。

(D)正確。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季度盈餘分派而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者,經董事會決議即可,毋須提經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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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3 題
14. A 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共有甲、乙、丙、丁及戊5 位股東,甲及乙擔任董事。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A 公司章程設置董事長之規定,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選任之
  2. (B)A 公司章程未設置董事長者,董事甲和乙均得代表公司
  3. (C)丙行使監察權時,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審核之,但應自行負擔費用
  4. (D)丁行使監察權時,得經法院許可,向董事甲和乙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
解析

(A)錯誤。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後段規定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並非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選任。

(B)正確。有限公司未以章程置董事長者,各董事均得執行業務並對外代表公司,甲、乙均有代表權。

(C)錯誤。公司法第109條第2項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監察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其費用應由公司負擔。

(D)錯誤。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準用第48條,不執行業務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無須經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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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4 題
15.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持有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並指派其代表人甲擔任B 公司董事。A 公司與B 公司擬合併,於B 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表決「與A公司合併」議案時,甲、A 公司應否迴避表決?
  1. (A)甲、A 公司皆應迴避
  2. (B)僅甲應迴避
  3. (C)僅A 公司應迴避
  4. (D)甲、A 公司皆無須迴避
解析

(A)錯誤。合併係二公司間組織法上之行為,A公司與其代表人甲就該議案並無公司法第178條所稱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自身利害關係,均毋庸迴避。

(B)錯誤。甲係以A公司代表人之身分擔任B公司董事,其就合併案並無個人之自身利害關係,無迴避之必要。

(C)錯誤。A公司雖為合併之他方當事人,惟依實務見解,合併案之利害屬公司整體之組織變動,非公司法第178條所指之自身利害關係。

(D)正確。依實務見解,公司合併係公司組織法上之行為,股東與董事就該議案並無公司法第178條所稱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自身利害關係,甲與A公司均無須迴避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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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5 題
16. 有關保險業、銀行、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可經營的業務範圍,下列何者錯誤?
  1. (A)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2. (B)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或保險公證人業務
  3. (C)經紀人公司得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再保險經紀業務、或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經紀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經紀人資格者,得同時申領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
  4. (D)代理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資格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僅得擇一申領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代理人執業證照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保險法第138條第1項本文及但書就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之分業經營即為此旨。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保險法規定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不包括保險公證人業務。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經紀人公司得申請經營保險經紀、再保險經紀或二者兼營;經紀人同具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資格者,得同時申領二種執業證照。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代理人同具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資格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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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6 題
17. 甲以其所有作為營業用之A 房屋,向X 保險公司(下稱X 公司)投保商業火險,於保險期間,因所營業務狀況不好,甲遂結束於A 屋之營業並將A 屋作為純住宅使用。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應於結束A 屋之營業前10 日通知X 公司
  2. (B)甲只需於A 屋之營業結束後通知X 公司即可
  3. (C)X 公司得終止契約
  4. (D)甲得請求X 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解析

(A)錯誤。保險法第59條第2項所定應先通知之十日期間,係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增加危險而設;危險減少並無事前通知之義務。

(B)錯誤。危險減少之情形,法律賦予被保險人者為請求重新核定保費之權利,而非課予其通知之義務。

(C)錯誤。營業用房屋改為純住宅使用係危險「減少」而非增加,保險人並無據以終止契約之權。

(D)正確。保險法第59條第4項規定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A屋由營業用改為純住宅使用,火災危險降低,甲得據以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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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7 題
18. 甲向乙以附條件買賣方式租買新車乙部,甲分期支付租買價金,三年支付全部價金後,甲取得汽車所有權。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 保險公司投保汽車之甲式車損及竊盜險新臺幣300 萬元,並約定乙為事故損失保險金受款人。租買及保險期間,汽車在甲返交乙進行定期保養時,乙違規駕駛致汽車全損,乙向A 保險公司請求全額車損賠償,A 保險公司主張本件無保險利益,保單失其效力,試問有無理由?
  1. (A)有理由,甲非汽車所有權人,無保險利益
  2. (B)無理由,甲為汽車之承租人,具保險利益
  3. (C)有理由,甲對汽車的保險利益應至清償所有分期租買款項取得汽車所有權時方具保險利益
  4. (D)無理由,乙為事故損失保險金受款人且為契約所有權人,具保險利益,因此保單有效
解析

(A)錯誤。保險利益不以享有所有權為限,甲基於附條件買賣占有使用該車並就其毀損負擔風險,具財產上之現有利益。

(B)正確。甲基於附條件買賣關係占有、使用該車並負擔其毀損滅失之危險,就該車有保險法第14條所定之保險利益,保險契約有效。

(C)錯誤。保險利益之有無不以是否已取得所有權為斷;甲於價金付清前既已占有使用並負擔危險,即有保險利益。

(D)錯誤。乙僅為保險金受款人而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利益之有無應就要保人甲判斷,本項推論之基礎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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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8 題
19. 甲以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指定甲為受益人,投保死亡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經乙書面同意。數年後,甲、乙離婚,乙於離婚後一年死亡,死亡前尚未撤回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不得請求保險給付,因離婚後甲對乙已無保險利益,契約失其效力
  2. (B)甲不得請求保險給付,因離婚後甲喪失受益人資格
  3. (C)甲得請求保險給付,因契約訂立時甲為乙之配偶,且保險契約仍持續具效力
  4. (D)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但因甲、乙已離婚,保險公司只須退還甲保險費
解析

(A)錯誤。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保險法第16條)依通說僅須於契約訂立時存在即可,甲、乙離婚並不使已生效之契約失其效力。

(B)錯誤。受益人一經指定即取得其地位,不因指定人與被保險人身分關係之嗣後變動而當然喪失受益權。

(C)正確。訂約時甲為乙之配偶而具保險利益,並經乙書面同意;其後離婚不影響契約之效力,亦不使甲喪失受益人資格,甲得請求保險給付。

(D)錯誤。契約既屬有效,保險人即應依約給付保險金,並無僅退還保險費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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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9 題
20. 為保障保戶及股東權益,保險法規定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並劃分為數種資本等級。其中針對資本顯著不足的保險業,主管機關得令其降低對負責人、經理人之報酬。其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比為何?
  1. (A)百分之七十
  2. (B)百分之七十五
  3. (C)百分之八十
  4. (D)百分之九十
解析

(A)正確。保險法第143條之6規定資本顯著不足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降低負責人、經理人之報酬,降低後不得超過列入該資本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其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B)錯誤。法定上限為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七十五並非條文所定之比率。

(C)錯誤。法定上限為百分之七十,百分之八十已逾條文所定之限度。

(D)錯誤。法定上限為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九十與條文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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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0 題
21. 關於人壽保險契約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之催告、契約效力之停效與復效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經催告到達後屆二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2. (B)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限於以書面發出通知時,視為已完成
  3. (C)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九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4. (D)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解析

(A)錯誤。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所定期間為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並非二十日。

(B)錯誤。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得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並不以書面為限。

(C)錯誤。保險法第116條所定得清償而當然恢復效力之期間,為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非九個月。

(D)正確。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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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1 題
22. 甲向A 保險公司(下稱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並以價值70 萬元之汽車向B 保險公司(下稱B 公司)投保車體險並約定自負額5 萬元。某日因乙之駕車過失,導致甲失能、汽車全毀。A 公司就失能部分依保險契約理賠100 萬元,B 公司就車損理賠65 萬元。設甲對於肇事原因並無過失時,有關本案適用保險代位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A 公司與B 公司均不得行使代位權
  2. (B)A 公司不得行使代位權,B 公司得代位求償65 萬元
  3. (C)A 公司得代位求償100 萬元,B 公司得代位求償70 萬元
  4. (D)A 公司得代位求償100 萬元,B 公司得代位求償65 萬元
解析

(A)錯誤。B公司承保之車體險屬財產保險,於給付保險金後得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行使甲對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B)正確。A公司承保之傷害保險屬人身保險,依保險法第135條準用第103條不得代位;B公司承保之車體險為財產保險,得於其實際給付之65萬元範圍內代位求償。

(C)錯誤。A公司不得代位已如前述;且代位範圍以保險人實際給付之金額為限,B公司僅得就65萬元代位,不及於自負額5萬元部分。

(D)錯誤。A公司為人身保險之保險人,依保險法第135條準用第103條不得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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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2 題
23.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 保險公司(下稱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並以乙為其死亡時之受益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A 公司於甲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2. (B)甲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A 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3. (C)乙故意傷害甲未遂時,甲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4. (D)乙故意傷害甲者,A 公司不負保險金給付之責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保險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保險法第133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之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之責。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保險法第134條第2項規定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保險法第134條第1項所定效果為受益人「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保險金仍應歸屬被保險人或其繼承人,並非保險人即不負給付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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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3 題
24. 甲於民國107 年(下同)5 月1 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 保險公司(下稱A 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約定死亡保險金額1,000 萬元,指定其妻乙為受益人。A 公司於5 月15 日以簡訊告知甲核保通過,並告知其應繳交之保險費金額與繳交日期。然甲於次日赴A 公司交付保險費途中發生車禍,甲當場死亡。乙請求保險金給付時,A 公司得否拒絕?
  1. (A)A 公司以簡訊告知已核保通過,保險契約即已成立,除另有以保險費之交付為要件者外,A 公司不得拒絕乙之請求
  2. (B)甲尚未繳付保險費,保險契約未成立,A 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3. (C)A 公司雖已核保通過,但尚未交付保險單,保險契約尚未成立,A 公司無須給付
  4. (D)甲與A 公司間保險契約雖已成立,但因甲尚未履行其給付對價之義務,故A 公司亦無須給付
解析

(A)正確。A公司以簡訊告知核保通過即為承諾之意思表示,保險契約於斯時成立生效;除契約另約定以保險費之交付為保險人責任開始之要件外,A公司不得拒絕乙之請求。

(B)錯誤。保險契約為不要物契約,保險費之交付並非契約成立之要件。

(C)錯誤。保險契約為不要式契約,保險單僅為證明契約之書面,未交付保險單不影響契約之成立。

(D)錯誤。保險費之給付與保險人之給付並非同時履行之對待給付,保險人得另行請求保險費,不得逕以未繳保費為由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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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4 題
25. 要保人暨被保險人甲向A 壽險公司(下稱A 公司)投保意外傷害死亡險新臺幣300 萬元,保單附約約定「被保險人職業有變更,依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者,應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例增收未滿期保險費;未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之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甲於要保時,要保書上的職業欄填無,投保後因疫情及經濟問題開始從事膠筏漁業工作,未通知A 公司,漁業工作時發生落海事故死亡。保險人A 公司下列主張,何者正確?
  1. (A)A 公司得依保險法第64 條規定,以被保險人違反最大誠信之理由,解除契約,無庸負責
  2. (B)A 公司得依保險法第59 條第2 項及第57 條規定,以怠於通知危險增加之理由,解除契約,無庸負責
  3. (C)職業從「無」變更為「膠筏漁業工作」,無涉危險增加,保險人A 公司應全額負責
  4. (D)職業從「無」變更為「膠筏漁業工作」,涉危險增加,但未通知,保險人A 公司應依約負比例責任
解析

(A)錯誤。保險法第64條之解除權係就訂約時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而設;本件係訂約後職業變更所生之危險增加,非訂約時之不實說明。

(B)錯誤。危險增加而怠於通知者,保險人固得依保險法主張權利,惟本件契約已就未通知之效果約定按比例折算給付,該約定有利於被保險人且為法所許,應優先適用。

(C)錯誤。由未填載職業轉為從事膠筏漁業工作,其職業危險等級明顯提高,屬保險法第59條所稱之危險增加,並非無涉。

(D)正確。職業由「無」變更為膠筏漁業工作確屬危險增加而甲未為通知,依附約約定,A公司應按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之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即負比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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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5 題
26. 甲於某年3 月1 日簽發本票一紙予乙,到期日為同年3 月18 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乙於同年3月5 日背書轉讓予丙。丙至遲應於何日向甲提示請求付款,始符票據法之規定?
  1. (A)同年3 月18 日提示
  2. (B)同年3 月19 日提示
  3. (C)同年3 月20 日提示
  4. (D)同年3 月21 日提示
解析

(A)錯誤。到期日當日固得提示,惟票據法第69條第1項另許於到期日「後二日內」提示,並非以到期日為最後期限。

(B)錯誤。3月19日僅為到期日後第一日,尚非法定提示期間之末日。

(C)正確。本票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到期日為3月18日,其後二日之末日即3月20日。

(D)錯誤。3月21日已為到期日後第三日,逾越法定之提示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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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6 題
27. 甲為喜好放空股市之風險追求者,但因操作不力,資金套牢。其之前曾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9 年4 月8 日之支票,但存款帳戶內資金僅能支應該支票面額1/5 之票款。為等待股市走向再度翻轉,甲商請執票人晚些提示,執票人遂在提示期限經過後3 個月始提示。假設甲之資金仍舊套牢,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銀行可予以付款
  2. (B)銀行可不予付款
  3. (C)甲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4. (D)銀行不得僅支付1/5 之票款,必須先幫發票人墊付,再向發票人請求全額償還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票據法第136條規定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係「得」付款而非應付款,存款不足時自得不予付款。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票據法第135條之限制僅及於提示期限內,該期限經過後發票人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票據法第137條第1項許付款人於存款不敷支付時就一部分支付之,付款人並無以自有資金代發票人墊付全額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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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7 題
28. 在肺炎疫情期間,口罩短缺,居住苗栗市之善心人士甲先生,發起由當地之社區發展協會以家庭代工方式製作口罩套以協助政府防疫,遂向高雄市之原料廠商A 公司進貨一批,簽發支票一紙予A 公司,發票地在苗栗市、付款地在高雄市。本紙支票之提示期限為何?
  1. (A)發票日後7 日內
  2. (B)發票日後14 日內
  3. (C)發票日後15 日內
  4. (D)發票日後2 個月內
解析

(A)錯誤。發票日後七日內之提示期限,係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始有適用。

(B)錯誤。票據法第130條所定之提示期限並無14日之類型。

(C)正確。發票地在苗栗市、付款地在高雄市,二者不在同一省(市)區內,依票據法第130條第2款應於發票日後十五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D)錯誤。發票日後二個月內之期限,係發票地在國外而付款地在國內者始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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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8 題
29. A 公司於某年2 月14 日簽發匯票予B 公司,付款人為C 銀行,票上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記載為同年3 月14 日,B 公司至同年3 月15 日始向C 銀行提示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B 公司之提示尚未逾法定期限
  2. (B)B 公司之提示已逾法定期限,但仍在發票日後6 個月內,故提示仍為有效
  3. (C)B 公司之提示已逾法定期限,惟若獲得C 銀行之同意,提示仍屬有效
  4. (D)此張匯票既已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根本不必提示
解析

(A)正確。票據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到期日為3月14日,B公司於3月15日提示仍在法定期間內。

(B)錯誤。B公司之提示並未逾期;發票日後六個月之期間係見票即付匯票之提示期限,於本件定日付款之匯票並無適用。

(C)錯誤。提示期間為法定期間,其遵守與否不因付款人同意而異;況本件提示並未逾期。

(D)錯誤。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僅免除執票人作成拒絕證書之義務,並不免除其為付款提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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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9 題
30. 甲欲向丙借調現金,但丙擔心甲信用不足,甲與乙簽訂擔保契約請求乙擔任支票之背書人,並簽發無記名支票一紙交由乙收執,再由乙在支票背面空白背書後交給甲,甲持由乙空白背書之支票向丙調借,丙於是將相當於票款之現金交付給甲,經丙遵期提示後,不獲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不必負背書責任,因為該支票背書不連續
  2. (B)乙不必負背書責任,因為該支票為發票人甲回頭背書之票據
  3. (C)乙應負背書責任,因為乙在支票背面背書
  4. (D)乙應負背書責任,因為甲、乙間訂有擔保契約
解析

(A)錯誤。無記名支票以交付即得轉讓,乙之空白背書並不使背書不連續;縱有爭執,乙既已於票上簽名仍應依票上文義負責。

(B)錯誤。回頭背書係指以票據債務人為被背書人之背書;本件乙係為擔保甲之信用而背書,並非回頭背書。

(C)正確。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乙既於支票背面為空白背書,即應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之規定負背書人擔保付款之責。

(D)錯誤。乙之責任基礎在於其於票上簽名之票據行為,而非其與甲間之擔保契約,該契約僅生當事人間債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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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0 題
31. 甲日常習慣於皮夾中保存一張已完成簽名蓋章之支票,以應不時之需。某日,知甲有此習慣之乙遂偷偷從甲皮夾中取走該票據,完成金額及所缺之應記載事項,並記載乙自己為受款人後,再將該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且給付合理對價之丙。甲於票據遭竊後,未進行任何票據遺失之救濟程序,丙持該票向銀行請求付款遭拒後,得否向甲主張?
  1. (A)因甲未於該票上填載金額,該票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故甲不負票據責任
  2. (B)因丙為善意取得已具備票據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甲不得主張該票據原欠缺應記載事項而拒絕付款
  3. (C)因該票應記載事項係由乙完成填載,是以丙僅得向乙主張,而不得向甲主張
  4. (D)甲需證明該票原欠缺應記載事項,始得對抗善意之丙而拒絕付款
解析

(A)錯誤。票據法第11條第2項明定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原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由主張票據無效。

(B)正確。丙係善意且給付合理對價而取得已補記完備之票據,依票據法第11條第2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甲不得以該票原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由拒絕付款。

(C)錯誤。甲既於票上簽名而為發票行為,即應依票上文義負發票人之責任,丙自得向甲主張。

(D)錯誤。票據法第11條第2項係絕對排除該項抗辯,甲縱能證明原欠缺應記載事項,亦不得據以對抗善意執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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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1 題
32. 甲簽發本票一紙交付予乙,乙於到期日前背書轉讓予丙,丙於到期日向甲提示付款遭拒後並依法作成拒絕證書,下列關於丙行使權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向甲追索時,丙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2. (B)丙行使追索權時,甲與乙連帶對丙負責
  3. (C)向乙追索時,丙得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4. (D)丙行使追索權時,可直接先向甲追索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票據法第96條第1項規定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執票人連帶負責。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票據法第123條之簡易裁定程序其相對人以本票「發票人」為限,對背書人乙不得聲請本票裁定,須另行起訴。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票據法第96條第2項規定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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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2 題
33. 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1 月1 日簽發面額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之本票一紙與乙,以清償所欠款項20 萬元,唯該本票上漏未記載到期日。乙隨後將該本票背書後無償讓與其友丙,賀其小店開張。丙即以該本票償付積欠廠商丁之貨款。丁返家後將該本票置於抽屜後即忘記持票請求,於109 年整理抽屜時始發現該本票而欲主張其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該本票因未記載到期日,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而無效,丁無從主張其權利
  2. (B)丁得持該票向甲主張付款,甲為發票人,不得拒絕
  3. (C)乙係無償讓與該票,故乙不負任何票據責任,但丁仍可向丙請求
  4. (D)丁僅得向甲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
解析

(A)錯誤。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該票並非無效。

(B)錯誤。該票視為見票即付,對發票人之票據上權利自發票日起算三年,至109年已因時效而消滅,甲得為時效抗辯。

(C)錯誤。乙已於票上背書,仍應依票上文義負背書人責任,不因其係無償讓與而免責;惟對前手之追索權時效更短,亦已消滅。

(D)正確。票據上之權利雖因時效而消滅,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內仍得請求償還,丁得對甲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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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3 題
34. 乙執有甲簽發之匯票一紙,乙記名背書轉讓予丙,以支付貨款,乙於簽名旁加註:「若丙未交貨時,此背書無效」。下列對該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背書無效
  2. (B)匯票無效
  3. (C)乙於簽名旁之加註有效
  4. (D)乙無條件負背書責任
解析

(A)錯誤。背書附記條件者,僅該條件視為無記載,背書本身仍屬有效。

(B)錯誤。背書之瑕疵不影響匯票本身之效力,該匯票仍屬有效。

(C)錯誤。票據法第36條後段明定背書所附之條件視為無記載,乙於簽名旁之加註不生效力。

(D)正確。依票據法第36條後段,乙背書所附之條件視為無記載,乙仍應依票上文義無條件負背書人之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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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4 題
35. A 公司為經營江浙菜館之業者,開立匯票予販售肉品之B 公司,購買一個月份之肉品,並由自己擔任付款人,匯票到期日為民國109 年4 月6 日。惟民眾於此段期間內,為避免群聚而增加感染新冠肺炎的風險,大多在家自炊,餐飲業者業績大受影響。A 公司也因此現金周轉不靈,於B 公司在到期日提示時,A 公司希望延期付款,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須得B 公司之同意,無特定期限之限制
  2. (B)須得B 公司之同意,但以提示後2 日為限
  3. (C)須得B 公司之同意,但以提示後3 日為限
  4. (D)須得B 公司之同意,但以提示後4 日為限
解析

(A)錯誤。延期付款雖須經執票人同意,惟票據法第70條並定有期限,並非全無限制。

(B)錯誤。票據法第70條所定之期限為提示後三日,並非二日。

(C)正確。票據法第70條規定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D)錯誤。票據法第70條所定之期限為提示後三日,並非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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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5 題
36. 下列何者不是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發行人?
  1. (A)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持有A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持股人甲
  2. (B)作為募集設立B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的自然人乙
  3. (C)作為募集設立C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的D 股份有限公司
  4. (D)辦理現金增資而募集發行股票之E 股份有限公司
解析

(A)正確。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其所持有股票者,係有價證券之「持有人」,而非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非證券交易法第5條之發行人。

(B)錯誤。募集設立之發起人為證券交易法第5條所明列之發行人,不問其為自然人或法人。

(C)錯誤。法人擔任募集設立之發起人者,同屬證券交易法第5條所稱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

(D)錯誤。辦理現金增資而募集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正是證券交易法第5條所稱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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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6 題
37. A 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章程規定設有七席董事,該公司並設置審計委員會。其中,審計委員會之成員由甲、乙、丙三人組成。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乙、丙三人必須皆為獨立董事,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2. (B)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成員之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C)A 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如未經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仍不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4. (D)若甲、乙、丙三人均解任時,A 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規定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經「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非以過半數成員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年度財務報告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者,不得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代之。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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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7 題
38.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股票已公開發行,但尚未上市(櫃),A 公司如未能於本年6 月30 日前召開股東常會,得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召開本年度股東常會?
  1. (A)A 公司僅須報請經濟部核准,即得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2. (B)A 公司僅須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即得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3. (C)A 公司不得報請經濟部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4. (D)A 公司如得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即得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解析

(A)正確。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該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5條在中央為經濟部。

(B)錯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證券主管機關,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所稱之主管機關係指經濟部。

(C)錯誤。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但書明定有正當事由並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D)錯誤。僅須報請公司法之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准即可,無須併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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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8 題
39. 股票上市之A 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 億元,設7 席董事,近日公告買回其股份之內容如下列選項,何者不符合證券交易法規定?
  1. (A)買回目的: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
  2. (B)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5%
  3. (C)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紀錄:4 席董事出席,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
  4. (D)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解析

(A)錯誤。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作為股權轉換之用,為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2款所定得買回股份之目的。

(B)錯誤。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1.5%並未逾越該上限。

(C)正確。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買回股份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A公司設7席董事,出席須達5席,僅4席出席不符法定要件。

(D)錯誤。自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其股份,為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所明定之買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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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9 題
40.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一家從事資訊服務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常務董事,則A 公司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幾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多少比例?
  1. (A)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2. (B)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3. (C)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4. (D)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解析

(A)錯誤。法定比例為常務董事席次之五分之一,並非三分之一。

(B)錯誤。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之最低人數為一人,並非二人。

(C)正確。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定公司設有常務董事者,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D)錯誤。人數下限為一人、比例下限為五分之一,本項二者均與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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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0 題
41. A 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設有甲、乙、丙三名獨立董事,並由甲、乙、丙三人組成薪資報酬委員會。關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依公司法規定,董事報酬為股東會決議事項,所以A 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不得就董事報酬加以討論
  2. (B)A 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召開2 次
  3. (C)A 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所討論之經理人薪酬範圍,僅限於經理人之薪資,而不應包含經理人所享有之股票選擇權
  4. (D)A 公司董事會討論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時,若不採納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由董事會全體董事同意行之,並於決議中具體說明通過之薪資報酬有無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
解析

(A)錯誤。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職權即在定期檢討並評估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政策與結構並提出建議,不因董事報酬須經股東會決議而受排除。

(B)正確。依主管機關所定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該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召開二次。

(C)錯誤。薪資報酬之範圍包括現金報酬、認股權、分紅入股、退職退休給付、各項津貼及其他具實質獎勵之措施,不以薪資為限。

(D)錯誤。董事會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會建議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非全體董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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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1 題
42. 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應賣人於何時得不經催告而逕行解約?
  1. (A)隨時均可任意解約
  2. (B)公開收購人未於公開收購說明書記載之支付收購對價時間完成支付者
  3. (C)公開收購人縮短公開收購期間時
  4. (D)公開收購人調降公開收購價格時
解析

(A)錯誤。應賣人於應賣後即受契約之拘束,並非得隨時任意解約。

(B)正確。公開收購人未於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載之支付收購對價時間完成支付者,應賣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契約。

(C)錯誤。縮短公開收購期間屬公開收購人不得為之之條件變更,其效果為該變更不生效力,並非賦予應賣人逕行解約權。

(D)錯誤。調降公開收購價格同屬不得為之之條件變更,其效果亦為該變更不生效力,而非發生解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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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2 題
43. A 公司當選為B 上市公司(下稱B 公司)之法人董事,並指派代表人甲行使董事之職權,甲利用其配偶之名義,於民國113 年7 月31 日買進B 公司普通股股票,A 公司於同年12 月18 日改派其代表人為乙,甲復於同年12 月20 日賣出B 公司有表決權特別股股票,依目前主管機關之見解,B 公司不得向甲行使短線交易歸入權之理由為何?
  1. (A)因法人董事之代表人甲並不受短線交易之規範
  2. (B)因買進B 公司股票之人為甲之配偶,賣出B 公司股票之人為甲,兩者無法行使歸入權
  3. (C)因甲於賣出B 公司之特別股時,已不具備法人董事代表人之身分
  4. (D)因買進之有價證券為B 公司普通股,賣出之有價證券為B 公司有表決權特別股
解析

(A)錯誤。法人董事之代表人係實際行使董事職權之人,仍受短線交易歸入權規定之規範,本項理由不成立。

(B)錯誤。證券交易法第157條準用第22條之2第3項,內部人利用配偶名義持有之股票應併同計算,不因買賣名義人不同而不得行使歸入權。

(C)正確。依主管機關見解,短線交易之買進與賣出二時點均須具備內部人身分;甲於113年12月20日賣出時,A公司已改派乙為代表人,甲已喪失法人董事代表人之身分,故不得行使歸入權。

(D)錯誤。證券交易法第157條所稱股票包括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普通股與有表決權特別股均在其列,種類不同並非不得行使歸入權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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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下列關於我國現行證券集中保管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係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買賣交割
  2. (B)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設質交付,適用民法第九百零八條之規定
  3. (C)上市(櫃)公司發行股票應採帳簿劃撥交付之無實體發行
  4. (D)集中保管之股票係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名義登載於股票發行公司股東名簿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得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買賣之交割。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證券交易法第43條明定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者,其設質交付得以帳簿劃撥為之,並「不適用」民法第908條之規定。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上市(櫃)公司發行之股票應採帳簿劃撥交付之無實體發行。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集中保管之股票係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名義登載於發行公司之股東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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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4 題
45. A 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之產品以外銷為主,A 公司主要客戶於某年4 月1 日片面停止與A 公司之全部業務往來,同年4 月2 日即有國外媒體加以報導,4 月3 日國內媒體亦陸續報導,當日股價即大幅向下修正。A 公司迫於輿論壓力於4 月4 日清明節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隨即於下午將系爭消息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依主管機關規定之公開方式,系爭重大消息何時公開?
  1. (A)4 月2 日國外媒體開始報導時
  2. (B)4 月3 日國內媒體開始報導時
  3. (C)4 月4 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時
  4. (D)4 月4 日下午將系爭消息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時
解析

(A)錯誤。國外媒體之報導並非主管機關所定之公開方式,且非由發行公司所為,不生消息公開之效果。

(B)錯誤。國內媒體之報導同非發行公司依法定方式所為之公開,不得據以認定消息已公開。

(C)錯誤。召開記者會說明並非主管機關所定重大消息公開方式之一。

(D)正確。依主管機關所定重大消息公開方式之規定,將消息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為法定之公開方式,系爭消息於4月4日下午輸入時始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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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5 題
46. 甲將其B 屋租給乙,約定2 年後乙須返還租賃物;乙每個月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並約定遲延給付租金達2 個月以上時,以上皆載明可逕為強制執行,另於租期屆滿後甲須返還乙押租金。上述之事項均已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就租賃物返還部分,於租期屆滿乙仍不返還,甲不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
  2. (B)租期屆滿甲未返還押租金,雖未記載可逕為強制執行時,乙仍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
  3. (C)乙積欠甲租金2 個月共6 萬元,甲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
  4. (D)乙不慎將B 屋中甲所有之C 衣櫃損毀,就此所生之損害賠償8 萬元,甲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
解析

(A)錯誤。租賃建築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屬公證法第13條第1項所列得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之事項,該公證書就返還租賃物部分得為執行名義。

(B)錯誤。公證書須「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始得據以執行;押租金返還部分既未為該記載,乙即不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C)正確。租金係以給付金錢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且公證書已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甲就積欠之6萬元租金得以該公證書為執行名義。

(D)錯誤。衣櫃毀損所生之損害賠償並非公證書所公證之法律行為,亦未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不得以該公證書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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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6 題
47. 甲、乙共有土地一塊,甲之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乙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嗣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土地,經法院判決變價分割確定後,乙遂以該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就土地變價分割。執行法院應如何課徵執行費?
  1. (A)以土地全部價額核定之
  2. (B)以土地價額三分之二核定之
  3. (C)以土地價額三分之一核定之
  4. (D)以乙之應有部分預估價額命先暫繳,待拍定時再按拍定總額計徵執行費用
解析

(A)錯誤。變價分割之執行費並非以土地全部價額計徵;執行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因執行所受之利益為準。

(B)正確。乙為執行債權人,其因變價分割所受之利益為其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之價額,執行費應以土地價額之三分之二核定。

(C)錯誤。三分之一為債務人甲之應有部分,並非聲請執行之乙所受利益,不得據以核定執行費。

(D)錯誤。執行費係依執行標的之價額於聲請時核定,並無先命暫繳、俟拍定後再按拍定總額計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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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7 題
48. 甲以乙積欠其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為由,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獲准,並寄送至乙之戶籍地址,未據乙提出異議。甲乃執系爭支付命令,聲請執行乙之財產,經執行法院開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乙得以其並未住居於系爭支付命令所寄送之戶籍地址,系爭支付命令因未合法送達而失效為由,聲明異議
  2. (B)乙得以甲並未交付系爭借款,甲之債權不成立為由,提起異議之訴
  3. (C)乙得以其已於強制執行開始後清償系爭借款,甲之債權已消滅為由,提起異議之訴
  4. (D)乙以甲之債權已因抵銷而消滅為由,提起異議之訴,遭駁回確定後,得再以其與甲並無借貸合意,甲之債權不成立為由,提起異議之訴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支付命令未經合法送達者不生效力,債務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支付命令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債務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以執行名義成立前債權不成立為由提起異議之訴。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執行名義成立後因清償致債權消滅者,債務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提起異議之訴。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者應一併主張,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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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8 題
49. 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將A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自己,獲勝訴判決確定後,持該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請求乙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關於執行法院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未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時,應裁定駁回
  2. (B)發執行命令,命乙向地政機關辦理及賠償甲代為預納之執行費用
  3. (C)發執行命令,命甲直接向地政機關辦理,並命乙賠償甲代為預納之執行費用
  4. (D)函請地政機關依確定判決辦理,並命乙賠償甲代為預納之執行費用
解析

(A)正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時,視為債務人已為該意思表示;甲得逕持確定判決辦理移轉登記而無強制執行之必要,其聲請未撤回者,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B)錯誤。移轉登記之意思表示既經法律擬制完成,即無再發執行命令命乙向地政機關辦理之必要。

(C)錯誤。甲固得逕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惟此係其依確定判決自行為之,並非執行法院所發之執行命令。

(D)錯誤。執行法院無須函請地政機關辦理;甲持確定判決即得單獨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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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9 題
50.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動產與不動產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兩者均得為強制管理
  2. (B)兩者均須經拍賣程序予以換價
  3. (C)動產拍賣預定有底價者,應於拍賣公告載明
  4. (D)將不動產及其上動產合併拍賣時,適用關於不動產之拍賣規定
解析

(A)錯誤。強制管理係不動產執行所特有之換價方法(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1項),動產執行並無強制管理之適用。

(B)錯誤。動產執行除拍賣外,執行法院於法定情形得逕行變賣,並非均須經拍賣程序換價。

(C)錯誤。動產拍賣未必定有底價,法律亦未規定所定底價一律應記載於拍賣公告;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始為公告應載明事項。

(D)正確。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3項規定應拍賣之財產有動產及不動產者,其拍賣及分配程序,準用關於不動產拍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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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0 題
51. 乙欠甲貨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後,執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所有之A車。該車另設定動產抵押權予丙,以擔保丙對乙之120 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執行法院查封A 車後,如鑑估其價額為100 萬元,則不必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即可撤銷查封,將A車返還乙
  2. (B)執行法院查封A 車後,如鑑估其價額為100 萬元,甲仍得聲明於A 車賣得價金不超過120 萬元及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請求繼續拍賣
  3. (C)執行法院於強制執行時,如發現A 車上有丙之抵押權120 萬元,則不得查封A 車
  4. (D)丙對A 車之強制執行程序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解析

(A)錯誤。強制執行法第50條之1第3項規定撤銷查封前應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執行法院不得逕行撤銷查封而將查封物返還債務人。

(B)正確。依強制執行法第50條之1第3項,債權人得聲明於查封物賣得價金不超過優先債權及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執行法院即不撤銷查封而應續行拍賣。

(C)錯誤。動產上設有抵押權並不使該動產成為不得查封之標的,僅生無賸餘可能時應否撤銷查封之問題。

(D)錯誤。第三人異議之訴以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為要件;丙之動產抵押權僅具優先受償之效力,得聲明參與分配而不得排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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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1 題
52. 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未依買賣契約移轉A 地所有權,聲請法院對A 地為禁止乙為移轉、設定負擔之假處分,並據之向執行法院聲請為假處分執行後,乙之另一債權人丙復持同法院命乙給付新臺幣600萬元本息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對A 地為終局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禁止處分之假處分,僅禁止債務人乙之任意處分,並不禁止強制執行所為之處分,執行法院應准許丙聲請對A 地之終局執行
  2. (B)A 地既經禁止處分之假處分執行,執行法院應駁回丙聲請對A 地之終局執行
  3. (C)A 地雖經甲聲請為假處分執行,惟丙仍得聲請執行法院對A 地為查封,但不許換價程序
  4. (D)執行法院應裁定命乙提供其他財產供甲擔保後,撤銷對A 地之假處分執行,而准許丙對A 地之終局執行
解析

(A)正確。禁止處分之假處分所禁止者為債務人之任意處分行為,並不及於執行法院基於強制執行所為之處分;丙持確定判決聲請終局執行,執行法院應予准許。

(B)錯誤。假處分執行不生排除其他債權人終局執行之效力,執行法院不得據以駁回丙之聲請。

(C)錯誤。既許終局執行,即包括查封後之換價與分配程序,不得僅准查封而禁止換價。

(D)錯誤。強制執行法並無命債務人另提供財產供假處分債權人擔保,以撤銷原假處分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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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2 題
53. 關於假扣押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假扣押裁定須確定後始能執行
  2. (B)基於假扣押裁定而為執行,法院查封動產後,債務人再處分該動產之行為,絕對無效
  3. (C)對於假扣押之執行,不得藉由聲請假處分而使其停止執行
  4. (D)基於假扣押裁定,執行法院不得發債務人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扣押命令
解析

(A)錯誤。假扣押裁定得為執行名義而不待確定,債權人於收受裁定後即得聲請執行。

(B)錯誤。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查封後債務人所為之處分行為,係「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之相對無效,並非絕對無效。

(C)正確。假處分不得用以停止他案之強制執行;對假扣押執行之不服,應循聲明異議、抗告或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途徑救濟。

(D)錯誤。假扣押之執行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執行法院自得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發扣押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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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3 題
54. 甲列乙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乙容忍甲通行乙所有之A 地獲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執行法院應將系爭處分送達於乙
  2. (B)甲收受系爭處分已逾30 日後,乙開始妨礙甲通行A 地者,甲仍得執以聲請強制執行
  3. (C)乙設置圍牆妨礙甲通行A 地者,甲得聲請拆除之
  4. (D)系爭處分依乙之抗告經廢棄確定者,執行法院應依乙之聲請,命甲返還通行A 地之利益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應送達於相對人,始生拘束其之效力。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命相對人容忍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其違反行為可能於送達逾30日後始發生,實務認此種情形不受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30日期間之限制。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相對人設置圍牆妨礙通行者,係違反其容忍義務,債權人得聲請執行法院除去該妨礙。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假處分裁定經廢棄確定者,債務人所受之損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請求賠償或另行起訴,執行法院不得於執行程序中逕命債權人返還其所受之通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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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4 題
55. 債權人甲持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執行乙所有之A 地後,丙、丁、戊、己分別提出證明文件,具狀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丙提出和解筆錄者,如其上所載金錢債權未屆清償期,於聲明參與分配時視同已屆期,丙得參與分配
  2. (B)丁提出禁止處分A 地之假處分者,因其於查封階段與系爭執行程序不相牴觸,故丁得參與分配
  3. (C)戊提出A 地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借據者,雖該等文件並非執行名義,戊仍得參與分配
  4. (D)己提出乙作為雇主歇業前積欠其3 個月工資之切結書者,雖未取得執行名義,因該工資債權依法有優先受償之地位,故己得參與分配
解析

(A)錯誤。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須已屆清償期始得據以執行或參與分配,法無未屆期即視同屆期之規定。

(B)錯誤。禁止處分之假處分裁定僅為保全處分,並非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丁不得持之聲明參與分配。

(C)正確。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依法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均得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不以取得執行名義為必要。

(D)錯誤。積欠工資雖依勞動基準法有優先受償之地位,惟該優先權並非對執行標的物之擔保物權;己僅提出切結書而未取得執行名義,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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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5 題
56. Under Article 185 of R.O.C. Civil Code, liability iswhere the whole or a distinct part of the damagesuffered by the victim is attributable to two or more persons.
  1. (A)joint and several
  2. (B)discrete
  3. (C)independent
  4. (D)increased
解析

(A)正確。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就被害人所受之全部或可分之特定部分損害應負「joint and several」(連帶)責任,被害人得對其中任一人請求全部賠償。

(B)錯誤。「discrete」意為個別、分立,與數人就同一損害共同負責之連帶概念相反。

(C)錯誤。「independent」指各自獨立而互不相涉之責任,非民法第185條所定共同負責之型態。

(D)錯誤。「increased」意為加重,並非責任型態之分類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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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6 題
57. Oliver liked to play music extremely loud and it always woke up Mr. and Mrs. Smith at midnight. Oliver wasliable to Mr. and Mrs. Smith for.
  1. (A)trespass
  2. (B)nuisance
  3. (C)pain and suffering
  4. (D)mental distress
解析

(A)錯誤。「trespass」(侵入)指未經同意進入他人土地或干涉其動產,本件並無進入他人土地之情事。

(B)正確。深夜以極大音量播放音樂而持續妨害鄰人對其居住環境之使用與安寧,構成「nuisance」(不法妨害)。

(C)錯誤。「pain and suffering」係損害賠償之項目(精神上痛苦),並非侵權行為之類型。

(D)錯誤。「mental distress」屬損害之內容或另一獨立侵權類型之要素;就本件持續之噪音干擾而言,最貼切者為不法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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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7 題
58. In certain circumstances, A can be held liable for the torts committed by B simply because B is A’s employeeor agent or independent contractor, and despite the fact that injury or damage caused by B’s tort may not havebeen the result of any fault on the part of A. What is the type of the aforementioned tortious liability?
  1. (A)Contributory liability
  2. (B)Vicarious liability
  3. (C)Strict liability
  4. (D)Joint liability
解析

(A)錯誤。「contributory liability」係因協助或誘使他人侵權而生之輔助責任,須有一定之參與行為,非僅因僱傭關係即生。

(B)正確。僱用人或本人因其受僱人、代理人或承攬人所為之侵權行為而負責,縱其本身並無過失,此即「vicarious liability」(代負責任)。

(C)錯誤。「strict liability」(無過失責任)係就行為人自己之行為不問有無過失而負責,與因他人行為而負責者不同。

(D)錯誤。「joint liability」(共同責任)以數人就同一損害共同負責為內容,不足以說明僱用人因他人行為而負責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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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8 題
59. is liability regardless of fault. The plaintiff does not have to prove either that the defendant was at faultor that the defendant was not at fault.
  1. (A)Negligent liability
  2. (B)Intentional liability
  3. (C)Strict liability
  4. (D)Inducing liability
解析

(A)錯誤。「Negligent liability」(過失責任)正以行為人有過失為要件,與不問過失之責任相反。

(B)錯誤。「Intentional liability」(故意責任)以行為人具故意為要件,與不問過失之責任有別。

(C)正確。不問行為人有無過失而課予之責任,且原告毋須證明被告有無過失者,即「strict liability」(無過失責任)。

(D)錯誤。「Inducing liability」指誘使他人為侵權行為所生之責任,仍以誘使行為為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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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9 題
60. Adam agreed to sell and Rosa agreed to buy Adam’s house located in Europe. Unfortunately, Adam did notknow that his house has burnt down two days ago. Under Article 246 of R.O.C. Civil Code, the contractis.
  1. (A)void
  2. (B)reversible
  3. (C)revocable
  4. (D)unlawful
解析

(A)正確。房屋於訂約前二日已燒燬,係以自始客觀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本文其契約無效。

(B)錯誤。「reversible」意為可回復、可逆轉,並非民法第246條所定之法律效果。

(C)錯誤。「revocable」(得撤銷)係意思表示有瑕疵時之效果,本件為給付自始不能,其效果為無效。

(D)錯誤。「unlawful」指違法,本件契約之內容並不違法,僅因給付自始不能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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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0 題
61. When a corporate issuer wishes to raise money and to offer the securities only to professional investors, suchas insurance companies or pension funds, etc., outside of a public offering, we call this offering as.
  1. (A)gun-jumping
  2. (B)private placement
  3. (C)public issuance
  4. (D)spin-off
解析

(A)錯誤。「gun-jumping」指於申報生效前違法為銷售有價證券之要約或宣傳,並非募資方式之名稱。

(B)正確。發行人於公開發行以外,僅向保險公司、退休基金等專業投資人銷售有價證券者,稱為「private placement」(私募)。

(C)錯誤。「public issuance」(公開發行)係對非特定人為之,與僅向特定專業投資人銷售之情形相反。

(D)錯誤。「spin-off」(分割)指將公司之部分營業或子公司獨立分出,與募資方式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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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1 題
62.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regarding sentencing in Taiwan’s Code of Criminal Law is correct?
  1. (A)Both retribution and deterrence are the goals of penalties in Taiwan’s Code of Criminal Law.
  2. (B)Pursuant to Taiwan’s Constitutional Court Ruling, the recidivist must be punished with an enhanced penalty,which might be up to one and a half times the penalty of the offense committed.
  3. (C)Imposing a sentence shall not consider the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with regard to the defendant’s character,the attitudes after the crime, and the life circumstances.
  4. (D)A probation cannot be imposed with additional condition(s).
解析

(A)正確。我國刑法之刑罰目的兼採應報(retribution)與一般及特別預防之嚇阻(deterrence),本項敘述無誤。

(B)錯誤。依憲法法庭之見解,累犯並非一律加重,於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者,法院得不予加重。

(C)錯誤。刑法第57條明定量刑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後之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並非僅得考量構成要件要素。

(D)錯誤。刑法第74條第2項許法院於緩刑宣告時,命被告支付損害賠償、立悔過書或提供義務勞務等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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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2 題
63. The emergency decree issued by the President shall be presented to the Legislative Yuan forwithin 10days of issuance.
  1. (A)ratification
  2. (B)response
  3. (C)reconciliation
  4. (D)examination
解析

(A)正確。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緊急命令發布後十日內應提交立法院「追認」,其英文對應為「ratification」。

(B)錯誤。「response」意為回應,並非憲法所定立法院就緊急命令所為之法定程序。

(C)錯誤。「reconciliation」意為和解、調和,與緊急命令之國會監督程序無關。

(D)錯誤。「examination」(審查)語意較泛;憲法增修條文所定者為具同意效力之追認,非單純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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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3 題
64. In a civil case, any method of resolving disputes without litigation is called, including arbitration andmediation.
  1. (A)non-litigation adjudication
  2. (B)advanced dispute replacement
  3. (C)extrajudicial settlement
  4. (D)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解析

(A)錯誤。「non-litigation adjudication」並非通用之法律術語,亦不足以涵蓋仲裁與調解。

(B)錯誤。「advanced dispute replacement」並非法律用語,係擾亂性之選項。

(C)錯誤。「extrajudicial settlement」指訴訟外之和解,僅為訴訟外紛爭解決之一種,其範圍較窄。

(D)正確。以訴訟以外之方式解決紛爭者,統稱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包括仲裁與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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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4 題
65. A(An)is an agreement between two parties: a principal and an attorney, which gives the attorneyrights to act in the principal’s position. For example, a lawyer needs to have her client sign such the agreementbefore representing the client to speak in court.
  1. (A)agency agreement
  2. (B)power of attorney
  3. (C)authorizing statement
  4. (D)contract of empowerment
解析

(A)錯誤。「agency agreement」係本人與代理人間關於代理事務之基礎契約,並非授與代理權之文件本身。

(B)正確。本人授與代理人得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之權限之文件,稱為「power of attorney」(委任授權書);律師出庭前請當事人簽署者即屬之。

(C)錯誤。「authorizing statement」並非通用之法律文件名稱。

(D)錯誤。「contract of empowerment」並非英美法上之固有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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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5 題
66. The level ofessentially dictates the lens through which the court will analyze the governmental action.Its highest level means that the court will not defer to the government for its purpose or method at all.
  1. (A)security
  2. (B)protection
  3. (C)deference
  4. (D)scrutiny
解析

(A)錯誤。「security」意為安全或擔保,與法院審查政府行為之標準無關。

(B)錯誤。「protection」意為保護,並非審查基準之名稱。

(C)錯誤。「deference」指對政府之尊重與退讓,其程度與審查密度恰成反比,代入句中語意不通。

(D)正確。法院審查政府行為所採之審查基準即「scrutiny」,其最嚴格者法院對政府之目的與手段均不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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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6 題
67.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regarding sentencing is correct?
  1. (A)Sentencing is at the discretion of the prosecutor.
  2. (B)Sentencing should be imposed based only on consideration of the material elements of the offense.
  3. (C)Sentencing should comply with the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4. (D)The death penalty can be imposed and executed on juveniles.
解析

(A)錯誤。量刑係法院之職權,檢察官僅得表示求刑意見,不能決定刑度。

(B)錯誤。量刑除構成要件要素外,尚應審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人品行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C)正確。量刑應符合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使所科之刑與罪責之輕重相稱。

(D)錯誤。對未滿18歲之人不得處死刑,此為刑法及兒童權利公約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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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7 題
68. In the process of electing directors at a shareholders’ meeting,is a voting system in which each votermay cast more than one vote for the same candidate, the number of which exercisable in respect of one shareshall be the same as the number of directors to be elected, and the total number of votes per share may beconsolidated for election of one candidate.
  1. (A)cumulative voting
  2. (B)straight voting
  3. (C)collective voting
  4. (D)accumulative voting
解析

(A)正確。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所定之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且得集中選舉一人,英文即「cumulative voting」。

(B)錯誤。「straight voting」指每股就每一席位各有一表決權而不得集中,與題幹所述之集中投票相反。

(C)錯誤。「collective voting」並非公司法上就董事選舉方式所使用之術語。

(D)錯誤。就董事選舉制度之固有英文名稱為前者,本項用語並非通行之法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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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8 題
69. ABC Co. holds 80% of DEF Co.’s shares. DEF Co., in turn, holds all of GHI Co.’s shares. In the meantime,ABC Co. also holds 60% of JKL Co.’s shares. According to Chapter VI-I on Affiliate Enterprises of Taiwan’sCompany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 is correct?
  1. (A)ABC Co. is the controlling company of GHI Co.
  2. (B)DEF Co. is the controlling company of JKL Co.
  3. (C)JKL Co. is the controlling company of DEF Co.
  4. (D)JKL Co. is the controlling company of GHI Co.
解析

(A)正確。ABC持有DEF逾半數而為其控制公司,DEF復持有GHI全部股份;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1計算持股應連同從屬公司所持有者一併計入,故ABC為GHI之控制公司。

(B)錯誤。DEF並未持有JKL之股份,二者間無控制從屬關係;JKL係由ABC直接持有60%而為ABC之從屬公司。

(C)錯誤。JKL對DEF並無持股,亦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非DEF之控制公司。

(D)錯誤。JKL與GHI雖同受ABC控制,彼此間並無持股或控制關係,JKL非GHI之控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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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9 題
70. A basic rule of contracts holds that whether an offer has been made depends on thereasonableness ofthe alleged’s belief that the advertisement or solicitation was intended as an offer.
  1. (A)objective, offeror
  2. (B)subjective, offeror
  3. (C)objective, offeree
  4. (D)subjective, offeree
解析

(A)錯誤。判斷標準固為客觀,惟所審查者係相對人之理解是否合理,而非要約人自身之信念。

(B)錯誤。契約法就要約之認定採客觀主義而非主觀主義,且所審查之對象亦非要約人之內心信念。

(C)正確。要約是否成立,取決於相對人(offeree)相信該廣告或招攬係作為要約之信念,於客觀(objective)標準下是否合理。

(D)錯誤。契約之成立採客觀理論,不以當事人主觀之內心意思為斷,主觀標準與該原則不符。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7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