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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律師、司法官第一試 考古題與解析

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律師、司法官第一試考古題,共 300 題,全部附官方標準答案與逐選項解析。可直接閱讀,也可到練習頁依正式考試科目配比模擬作答。免費、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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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歷屆試題。律師與司法官第一試共用同一份試卷,全卷測驗題,共 300 題: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75 題 + 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75 題;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80 題 + 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70 題。第一試採相對標準——律師取全程到考人數前 33%,司法官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沒有固定及格分數,故本卷不設及格線,只回報得分。第二試為申論題,無法批改,本站不收錄。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75 題

1. 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下列何者因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而違憲?
  1. (A)立法院以法律規定,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2. (B)立法院以法律規定,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及法院亦本於職權進行處理相關案件時,調查委員會得停止調查
  3. (C)對於經立法委員連署所提出之法律修正案,立法院黨團於二讀會逐條討論程序中提出內容完全不同之再修正動議,且未依規定附具立法理由及進行說明或答辯程序
  4. (D)立法院以法律規定,於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憲法增修條文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2 個月內補足提名大法官
解析

(A)錯誤。立法院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係國會調查權之行使方式,憲法法庭認其於一定範圍內尚屬合憲。

(B)錯誤。此係就調查權與其他獨立行使職權機關及法院職權間之衝突所設之自我節制機制,並非侵犯他機關權限之違憲設計。

(C)錯誤。此屬立法院議事程序之瑕疵,依憲法法庭見解原則上屬議事自律之範疇,尚非權力分立原則之違反。

(D)正確。大法官之提名為總統之憲法職權,立法院以法律課予總統於一定期限內補足提名之義務,係對總統人事提名權之干預,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 題
2.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憲法基本國策中「保護母性」與「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1. (A)為落實上述規定之意旨,立法者制訂禁止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法律應屬合憲
  2. (B)國家有義務採取各種安全保護措施,保障女性夜行之人身安全
  3. (C)法律課以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宿舍之義務,應屬合憲
  4. (D)立法目的若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屬重要公共利益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釋字第807號認勞動基準法禁止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規定,係以性別為分類而未能通過中度審查,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國家對女性夜行之人身安全,負有採取各種安全保護措施之義務。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課予雇主於必要時提供宿舍等便利之義務,係侵害較小之手段,並無違憲。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屬重要之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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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 題
3. 關於憲法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不具刑事被告身分之自然人,亦受保障
  2. (B)人民身體完整不受侵犯與傷害之身體權,非屬保障範圍
  3. (C)內政部移民署並非所稱之警察機關,故其要逮捕、拘禁人民,須經法院同意
  4. (D)法律限制人身自由,非屬刑事處罰者,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依釋憲實務見解,適用中度審查標準予以審查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釋憲實務揭示人身自由之保障不以刑事被告為限,非刑事被告之人民同受保障。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身體不受傷害之身體權,釋憲實務係置於憲法第22條保障,非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範圍。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憲法第8條所稱之警察機關採廣義解釋,凡經法律授權而具司法警察權之機關均屬之,移民署依法執行職務時仍在其列,非謂其逮捕拘禁一律須經法院同意。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非屬刑事處罰之人身自由限制,其法律明確性之要求依釋憲實務採中度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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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 題
4. 關於憲法遷徙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人民以旅行為目的而入出國境,不在遷徙自由之保障範圍內
  2. (B)遷徙自由之限制,屬於絕對法律保留事項,法律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予以規範
  3. (C)外國人亦受遷徙自由保障,故國家機關將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構成對遷徙自由之干預
  4. (D)依釋憲實務見解,法律對於遷徙自由之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應採嚴格審查標準予以審查
解析

(A)錯誤。人民入出國境之自由(含以旅行為目的者)為遷徙自由之核心內容,仍受憲法第10條之保障。

(B)錯誤。遷徙自由之限制並非絕對法律保留事項,法律得於具體明確之授權下,由行政機關訂定命令為補充規範。

(C)正確。釋字第710號揭示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之遷徙自由同受憲法保障,國家強制驅逐其出國(境)構成對該自由之干預,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比例原則。

(D)錯誤。遷徙自由之限制其審查標準視所涉事項而定,釋憲實務並非一律採嚴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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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 題
5. 依司法院釋字第756 號解釋意旨,關於受刑人之秘密通訊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受刑人就通訊有無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
  2. (B)為維護人性尊嚴,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具體態樣之一
  3. (C)監獄長官檢查受刑人書信有無夾帶違禁品,即侵害通訊內容之秘密性
  4. (D)監獄長官不得閱讀受刑人書信之內容,始足以確保通訊內容之秘密性
解析

(A)正確。釋字第756號指出秘密通訊自由保障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

(B)錯誤。該解釋係謂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非表現自由之具體態樣。

(C)錯誤。監獄長官為維護秩序而檢查書信有無夾帶違禁品,並未涉及通訊內容之知悉,尚不侵害通訊內容之秘密性。

(D)錯誤。該解釋並非全面禁止閱讀書信,而係認僅於為達成監獄秩序與安全等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內,始得閱讀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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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 題
6.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言論自由之審查基準,下列何者與其他三個選項不同?
  1. (A)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規定
  2. (B)對街頭藝人演出內容之審查規定
  3. (C)容許法院得以判決命加害人強制道歉,以回復他人名譽之立法
  4. (D)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體之團體不許可設立之規定
解析

(A)正確。醫療廣告屬商業言論,釋字第414號採較寬鬆之審查標準;其餘三者所涉均為非商業之言論或不表意自由,釋憲實務採較嚴格之審查,故本項與其他選項不同。

(B)錯誤。就街頭藝人演出內容所為之審查係針對言論內容之管制,釋憲實務採較嚴格之審查標準。

(C)錯誤。強制道歉涉及不表意自由與良心自由,憲法法庭採嚴格之審查標準並宣告該立法違憲。

(D)錯誤。釋字第644號就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體之政治性言論採嚴格審查,並宣告該不許可設立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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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 題
7.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員工逾百者,未依法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而須繳納代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要求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係限制廠商之營業自由
  2. (B)廠商未達進用原住民之標準者須繳納代金,屬對財產權之限制
  3. (C)依國內員工人數是否逾百,決定廠商是否負有進用原住民義務,形成差別待遇,與平等原則有違
  4. (D)廠商應繳納之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個案顯然過苛之情狀,立法者若未設適當調整機制,則有違比例原則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要求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係對其營業自由之限制。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未達進用標準者須繳納代金,屬對財產權之限制。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釋字第719號認以國內員工人數是否逾百作為分類標準,其差別待遇尚屬合理,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無違背。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該解釋指出代金金額若超過採購金額而顯然過苛,立法者未設適當調整機制者,即有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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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 題
8.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財產權之限制,下列何者並未形成財產上特別犧牲?
  1. (A)援引農田水利法關於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之規定,作為未以租用、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人民所有土地之使用權源
  2. (B)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所定之事業,而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
  3. (C)土地所有人因定著於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依文化資產保護法相關規定登錄為歷史建築
  4. (D)騎樓通道所在土地之所有權人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遭禁止於該騎樓通道擺設攤位
解析

(A)錯誤。以「應照舊使用」之規定作為使用私有土地之權源而未依法取得使用權,已使所有權人長期無償容忍他人使用,構成特別犧牲。

(B)錯誤。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興辦事業,已逾越所有權人社會義務之範圍,構成特別犧牲而應予補償。

(C)錯誤。建造物經登錄為歷史建築後,所有權人之使用收益處分受重大限制,逾越一般社會義務而形成特別犧牲。

(D)正確。釋字第564號認禁止於騎樓通道擺設攤位,係為維護騎樓供公眾通行之功能所必要,屬所有權人應容忍之社會義務,尚未形成財產上之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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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8 題
9.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違憲侵害憲法保障之工作權?
  1. (A)不動產估價師法禁止不動產估價師設立分事務所
  2. (B)藥事法限制醫師藥品調劑權
  3. (C)藥師法規定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4. (D)中醫師特考有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或特定科目成績未達規定者不予及格
解析

(A)錯誤。不動產估價師不得設立分事務所之限制,係為確保估價品質與責任歸屬所必要,釋憲實務認與憲法保障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B)錯誤。藥事法就醫師藥品調劑權所設之限制,係為維護國民用藥安全與健康所必要,與憲法保障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C)正確。釋字第711號認藥師法規定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而未設合理例外,對藥師執行職業之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工作權。

(D)錯誤。中醫師特考及格標準之規定,屬考試機關就專業判斷所為之裁量,與憲法保障工作權及應考試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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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9 題
10.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訴訟權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2. (B)審級制度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故任何訴訟事件均得上訴於第三審
  3. (C)法官先後參與同一案件上下級審判之迴避,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4. (D)法定法官原則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審級制度係立法者得衡酌訴訟性質與司法資源而為形成之事項,並非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非謂任何訴訟事件均得上訴第三審。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法官就同一案件先後參與上下級審判之迴避,係確保審判公正,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法定法官原則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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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0 題
11.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服公職權保障之範圍?
  1. (A)公務人員依法令晉敘陞遷之權利
  2. (B)公務人員之在職進修
  3. (C)公務人員依法取得之官等
  4. (D)公務人員之俸給
解析

(A)錯誤。公務人員依法令晉敘陞遷之權利,依釋憲實務為憲法服公職權所保障之範圍。

(B)正確。在職進修係機關人力發展與訓練之措施,並非公務人員因其身分所生之法定權利,不屬憲法服公職權保障之範圍。

(C)錯誤。公務人員依法取得之官等係其身分之表徵,屬服公職權保障之範圍。

(D)錯誤。公務人員之俸給係其服公職所生之財產上給付請求權,屬服公職權保障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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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1 題
12. 依司法院釋字第490 號解釋意旨,關於我國兵役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屬立法政策之考量
  2. (B)立法者未考量宗教自由,使人民有免服兵役之權利,係屬違憲
  3. (C)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
  4. (D)服兵役之義務,係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與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屬立法政策之考量。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釋字第490號認兵役法之規定並未牴觸宗教信仰自由,立法者未使人民得以宗教理由免服兵役,並不違憲。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該解釋認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該解釋認服兵役之義務係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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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2 題
13.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隱私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人體尿液雖不如血液般蘊含大量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其對受採尿者憲法上資訊隱私權之侵害程度,仍與強制採檢血液之情形相當
  2. (B)個人一旦身處在公共場所中,一舉一動本來就是可為人所共見共聞,自無從主張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之自由
  3. (C)指紋作為一種敏感性個人資訊,國家如以強制之方法大規模蒐集國民之指紋資料,必須是為了達成重大公益之目的,且以密切關聯之侵害較小手段為之,方能合憲
  4. (D)經處理過的個人健保資料,僅屬於「間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當事人對於此類資料之自主控制權,並不受憲法保障
解析

(A)錯誤。尿液所含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遠少於血液,其對資訊隱私權之侵害程度不能與強制採血相提並論。

(B)錯誤。釋字第689號指出個人縱身處公共場所,仍享有依社會通念得合理期待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與個人資料自主。

(C)正確。釋字第603號認指紋屬具高度人別辨識功能之敏感性個人資訊,國家以強制方法大規模蒐集,須為達成重大公益目的且以與該目的密切關聯之侵害較小手段為之,始為合憲。

(D)錯誤。經處理而僅能間接識別之個人健保資料仍屬個人資料,當事人對其之自主控制權仍受憲法資訊隱私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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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3 題
14.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應由立法者以法律定之,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予以規範?
  1. (A)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課徵對象及費率
  2. (B)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處理
  3. (C)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之給付行政措施
  4. (D)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解析

(A)錯誤。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課徵對象及費率,得由立法者以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B)錯誤。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特約之處理,得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規範。

(C)錯誤。依釋字第443號之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給付行政措施,僅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非須逕以法律定之。

(D)正確。釋字第474號認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起算及中斷等事項,係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應以法律明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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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4 題
15. 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關於公務員之人事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有關公務員之任命及免職,法律得就其資格、程序、效果等為一般性規定
  2. (B)公務員之任命為人事權之起點,免職為終點,兩者俱為人事權之核心事項
  3. (C)公務員之免職決定權,僅得由憲法上單一機關行使,不得與其他憲政機關分享之
  4. (D)依制憲意旨或修憲規定,均無從認定憲法第77 條規定蘊含懲戒一元化原則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法律得就公務員任命及免職之資格、程序、效果等為一般性之規定。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任命為人事權之起點、免職為終點,二者均屬人事權之核心事項。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公務員之免職除由服務機關依人事法規為之外,尚有懲戒機關依懲戒程序所為之撤職,其決定權得由不同憲政機關分享,非專屬單一機關行使。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依制憲意旨或修憲規定,均無從認定憲法第77條規定蘊含懲戒一元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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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5 題
16.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立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2. (B)除法律明定外,立法院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相關人員到會備詢,其得自行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3. (C)立法院委員會之會議舉行方式屬於國會自律事項,故縱使會議舉行不符委員會開會要件,受邀與會的政府人員仍有到會備詢或答詢的義務
  4. (D)政府人員應邀出席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係政治責任之一環,其備詢或說明義務非屬法律義務與責任,不得對政府人員施以法律制裁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憲法增修條文明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於開會時有質詢權。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釋字第498號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人員得自行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應邀到會。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委員會會議之舉行固屬國會自律事項,惟其開會仍須符合法定要件;會議之召開不合法者,受邀之政府人員即無到會備詢或答詢之義務。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政府人員出席委員會備詢係政治責任之一環,其備詢或說明義務非屬法律義務,不得對之施以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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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6 題
17. 關於監察院彈劾對象或移送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監察院得彈劾中央公務人員,但不得彈劾地方公務人員
  2. (B)監察院之彈劾對象不僅包括中央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也包括監察院人員
  3. (C)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也應經送請監察院審查,主管機關首長不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4. (D)監察院成立彈劾案後,應續依職權作成懲戒處分
解析

(A)錯誤。憲法第97條第2項明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均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

(B)正確。監察院之彈劾對象及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司法院與考試院人員,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及於監察院人員。

(C)錯誤。公務員懲戒法許主管機關就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逕送懲戒法院審理,不以送請監察院審查為必要。

(D)錯誤。監察院成立彈劾案後應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處分之決定屬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之權限,監察院不得自為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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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7 題
18.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憲法訴訟之聲請,何者應不予受理?
  1. (A)臺北市政府執行中央委辦事項,認應適用之中央法律有違背憲法之疑義,臺北市聲請解釋
  2. (B)高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有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自治權時,高雄市聲請解釋
  3. (C)行政院認臺中市議會之決議事項牴觸憲法並函告無效後,臺中市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解釋
  4. (D)內政部認嘉義市政府訂定發布之自治規則有牴觸憲法而函告無效後,嘉義市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解釋
解析

(A)正確。釋字第527號揭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執行中央委辦事項時,係居於中央機關下級機關之地位,對所應適用之法規發生違憲疑義者應層轉上級機關處理,不得逕行聲請解釋。

(B)錯誤。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而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自治權者,得聲請解釋。

(C)錯誤。地方議會之決議事項經上級機關函告無效者,地方自治團體於窮盡救濟途徑後得聲請解釋。

(D)錯誤。自治規則經上級機關函告無效者,地方自治團體於窮盡救濟途徑後同得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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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8 題
19. 關於我國憲法訴訟法上各類憲法訴訟聲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 (B)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3. (C)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4. (D)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人民聲請之標的,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不限法律位階)或該裁判本身,且以用盡審級救濟並認有牴觸憲法為要件,並無「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此一要件。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憲法訴訟法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案件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宣告違憲。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宣告違憲。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19 題
20. 地方制度法規定縣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方式應為記名投票,但某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卻規定為無記名投票。依司法院釋字第769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縣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行之,故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違憲
  2. (B)中央得於合理範圍內規範縣議會組織之重要事項,故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合憲
  3. (C)正副議長之選舉方式為議會自律之核心保障領域,故自治條例之規定合憲
  4. (D)正副議長之選舉方式具有全國一致必要之性質,故自治條例之規定違憲
解析

(A)錯誤。該解釋並未認記名投票違憲,地方制度法就正副議長選舉採記名投票之規定合憲。

(B)正確。釋字第769號認地方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方式非屬地方自治之核心事項,中央得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範縣議會組織之重要事項,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合憲。

(C)錯誤。該解釋認正副議長之選舉方式並非議會自律之核心保障領域,自治條例不得牴觸地方制度法之規定。

(D)錯誤。該規定合憲之理由在於中央就地方立法機關組織之重要事項有立法權限,並非以「全國一致之必要」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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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0 題
21. 關於「行政」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立法院院長為維持秩序而行使警察權,屬實質意義之行政範疇
  2. (B)法庭之設置、席位布置及旁聽等事務,屬實質意義之行政範疇
  3. (C)監察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科處罰鍰事項,非屬實質意義之行政範疇
  4. (D)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非屬實質意義之行政範疇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立法院院長為維持議場秩序而行使警察權,其性質為行政作用,屬實質意義之行政。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法庭之設置、席位布置及旁聽等司法行政事務,屬實質意義之行政。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監察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並科處罰鍰,係作成行政處分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性質上屬實質意義之行政。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係憲法賦予監察院之監察權,非實質意義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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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1 題
22. 直轄市政府提供因風災農作物受損達一定程度之農民優惠貸款,農民甲與貸款機構間,屬下列何種行為?
  1. (A)公私協力行為
  2. (B)行政輔助行為
  3. (C)行政營利行為
  4. (D)行政私法行為
解析

(A)錯誤。公私協力係行政機關與私人合作共同履行行政任務,本件為機關提供優惠貸款之給付,非協力關係。

(B)錯誤。行政輔助行為係機關為維持自身運作所為之採購、租賃等私法行為,與直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同。

(C)錯誤。行政營利行為以營利為目的,本件優惠貸款旨在救助受災農民,並不以營利為目的。

(D)正確。直轄市政府以私法上之貸款契約形式直接達成救助受災農民之行政目的,屬行政私法行為,仍受基本權及行政法一般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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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2 題
23.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授權明確性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教師法第35 條第2 項規定:「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系爭規定欠缺可運作之具體指引,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2. (B)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 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系爭規定已足使人民預見行為有受處罰之可能,與授權明確性原則無違
  3. (C)廢棄物清理法第27 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受規範者難以直接推知公告禁止之行為,系爭規定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4. (D)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5 條第2 項規定:「前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特約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綜合關聯法條,立法者業已提供主管機關可資遵循之具體方針,系爭規定與授權明確性原則無違
解析

(A)錯誤。就代理教師權利義務之授權,得自教師法整體之立法目的與相關規定推知其授權之範圍,尚不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B)錯誤。釋字第680號認懲治走私條例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授權,其目的、內容及範圍均欠明確,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C)錯誤。廢棄物清理法之概括公告條款,得由該法之立法目的與同條各款所例示之污染環境行為推知其範圍,與授權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D)正確。釋字第753號認全民健康保險法就特約及管理辦法之授權,綜合關聯法條可知立法者已提供主管機關可資遵循之具體方針,與授權明確性原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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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3 題
24. 甲欲新建大樓,向A 建築主管機關申請並獲得建造執照。數月後,A 機關發現建造執照核發有違誤,乃決定將該執照撤銷。甲表示其已購入建材,準備進行工程,撤銷建造執照將造成其重大損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對於建造執照之違法,取得執照時並不知情,其信賴仍未必值得保護
  2. (B)假設甲的信賴值得保護,而建造執照之程序違法只要甲提供其手上已有之文件即可補正,A 機關即不得逕予撤銷
  3. (C)若甲之信賴值得保護,而建造執照之違法所涉法規乃在保障公共安全之重大利益,A 機關仍得依法撤銷
  4. (D)A 機關撤銷建照執照後,對甲所遭受之財產上損失給予補償,甲若對補償金額不服,得提起撤銷訴訟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尚須衡量信賴利益與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受益人不知處分違法並不當然使其信賴值得保護。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程序或方式之違法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補正者,機關應命補正而不得逕予撤銷。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顯然大於受益人之信賴利益者,機關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該違法處分。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3項規定關於補償額之爭議,應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而非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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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4 題
2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所屬公務員甲作成年終考績處分丙等之決定,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審查考績處分違法性時,應予適度尊重機關判斷餘地,最不可能的是下列何理由?
  1. (A)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獨立機關
  2. (B)人事權為行政權所不可或缺之核心權力
  3. (C)考績處分具有高度屬人性,非他人所能擅代
  4. (D)組織或程序上,行政部門更適合作成考績處分
解析

(A)正確。獨立機關之地位係就其職權行使不受上級指揮監督而言;年終考績為機關對所屬公務員之評價,與該機關是否為獨立機關無涉,最不可能作為承認判斷餘地之理由。

(B)錯誤。人事權為行政權所不可或缺之核心權力,係承認行政機關就考績享有判斷餘地之典型理由。

(C)錯誤。考績係就受考人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所為之整體評價,具高度屬人性而非他人所能擅代,為承認判斷餘地之理由。

(D)錯誤。行政部門於組織與程序上更接近受考人而更適合作成考績決定,亦為承認判斷餘地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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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5 題
26. 消防隊接獲民眾因發生火災之報案電話時,應立即出動消防車進行救火事宜,並無決定出動消防車救火與否之裁量權,此屬下列何種概念?
  1. (A)法律保留原則
  2. (B)授權明確性原則
  3. (C)信賴保護原則
  4. (D)裁量限縮至零
解析

(A)錯誤。法律保留原則係指行政行為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依據,與本件裁量權有無存在之問題無涉。

(B)錯誤。授權明確性原則係就法律授權訂定命令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是否明確而言,與本件無關。

(C)錯誤。信賴保護原則旨在保護人民對行政行為存續之正當信賴,與消防機關有無出勤之裁量無關。

(D)正確。火災危及人民生命身體之重大法益且情況急迫,機關原有之裁量空間因而收縮至僅餘一種合義務之選擇,此即裁量限縮(收縮)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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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6 題
27. 下列何者為公法人?
  1. (A)國家教育研究院
  2. (B)醫師公會
  3. (C)農會
  4. (D)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解析

(A)錯誤。國家教育研究院為教育部所屬之機關,係行政機關而非具獨立權利能力之公法人。

(B)錯誤。醫師公會依相關法令設立,屬職業團體之社團法人,性質上為私法人。

(C)錯誤。農會依農會法設立而為法人,惟通說及實務認其屬私法人而非公法人。

(D)正確。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規定直轄市之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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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7 題
28.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機關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1. (A)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私立大學進行公共服務滿意度調查結果之分析
  2. (B)考選部委託具一定資格之民間團體辦理性質特殊之考試
  3. (C)食品衛生主管機關將查扣之違規食品委託具一定資格之民間機構進行技術性檢驗
  4. (D)道路主管機關委託私人企業興建公有停車場
解析

(A)錯誤。委託私立大學進行滿意度調查之分析,係機關取得決策資訊之事實行為,並未賦予其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

(B)正確。考選部將考試之舉辦此一公權力事項之一部委由民間團體辦理,受託團體得以自己名義對外行使公權力,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之委託行使公權力。

(C)錯誤。委託民間機構為技術性檢驗,受託人僅提供專業判斷之基礎,處分仍由機關作成,屬行政助手而非公權力之委託。

(D)錯誤。委託私人企業興建公有停車場係承攬性質之私法契約,並未賦予其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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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8 題
29. 甲公司向A 市政府所屬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A 市政府初步審查後發現該建案涉及跨越A 市與B 市的行政區域。A 市政府遂將案件移送B 市政府所屬建築主管機關處理。B 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認為應由A 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負責,也拒絕受理。雙方協議未果,且無共同上級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公司得向行政法院申請指定管轄
  2. (B)甲公司僅得向A 市政府的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3. (C)甲公司得向A 市政府或B 市政府申請指定管轄
  4. (D)甲公司應等待A 市政府與B 市政府自行協議解決
解析

(A)錯誤。管轄權爭議之解決屬行政機關內部之權限劃分事項,人民不得向行政法院申請指定管轄。

(B)錯誤。無共同上級機關者,人民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申請,並非限於A市政府之上級機關。

(C)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

(D)錯誤。人民無庸被動等待機關間協議,法律已賦予其申請指定管轄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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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29 題
30.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民選首長應適用之法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鄉長受縣政府記過之懲處,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救濟
  2. (B)內政部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對各縣(市)長與直轄市長辦理年終考績
  3. (C)地方民選首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中禁止兼職規定,依公務員懲戒法進行懲戒
  4. (D)地方民選首長卸任時,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請領退休金
解析

(A)錯誤。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地方民選首長不在其列,不得依該法提起復審。

(B)錯誤。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適用對象同以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為限;民選首長係經選舉產生而對選民負責,不受年終考績之考核。

(C)正確。公務員服務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地方民選首長在其列;其違反禁止兼職之規定者,得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

(D)錯誤。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適用對象為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民選首長卸任後之禮遇另有規定,不依該法請領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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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0 題
31.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直轄市議會定期會開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市長應列席說明施政綱要,但不受質詢
  2. (B)市政府秘書長應提出施政報告,並備質詢
  3. (C)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應提出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4. (D)市政府二級機關首長應提出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解析

(A)錯誤。地方制度法第48條規定直轄市長於定期會應提出施政報告,並就其主管業務接受議員之質詢,非僅列席說明而不受質詢。

(B)錯誤。應提出施政報告者為市長,秘書長並非該條所定應提出施政報告之人。

(C)正確。地方制度法第48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均應就其主管業務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D)錯誤。該條所定應提出業務報告者為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不及於二級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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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1 題
32.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公務員懲戒行使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免除職務並無懲戒行使期間限制
  2. (B)剝奪退休金並無懲戒行使期間限制
  3. (C)休職並無懲戒行使期間限制
  4. (D)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5 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金之懲戒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免除職務之懲戒不受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所定行使期間之限制。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剝奪退休金之懲戒同不受該條所定行使期間之限制。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1項明定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10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同條第2項規定逾5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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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2 題
33.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規則?
  1. (A)地方主管機關遇有適用法律之疑義,函請中央主管機關解釋,中央主管機關就該抽象法律問題所為之釋示
  2. (B)納稅義務人去函財政部針對其個人如何節稅之程序提出詢問,財政部就此事項所為之回覆
  3. (C)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之違法行為裁罰基準表
  4. (D)行政機關自行訂定之公文時程作業規定
解析

(A)錯誤。上級機關就下級機關函詢之抽象法律問題所為之釋示,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解釋性規定,為行政規則。

(B)正確。財政部就人民個別具體詢問所為之回覆,係對特定人就具體事件所為之答覆,欠缺一般性與抽象性,非行政規則。

(C)錯誤。違法行為裁罰基準表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裁量基準,為行政規則。

(D)錯誤。機關自訂之公文時程作業規定,係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之一般抽象規定,為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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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3 題
34. 學校依學位授予法發給學生學位證書,為下列何種行政處分?
  1. (A)下命處分
  2. (B)確認處分
  3. (C)形成處分
  4. (D)一般處分
解析

(A)錯誤。下命處分係命相對人為一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發給學位證書並未課予任何義務。

(B)正確。學位證書係就學生已修畢法定課程並符合學位授予要件之事實與法律地位予以確認並對外宣示,屬確認處分。

(C)錯誤。形成處分係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學位資格於符合要件時即已具備,證書僅在確認之。

(D)錯誤。一般處分之相對人為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之多數人;學位證書係對特定學生所為,非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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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4 題
35.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未依法定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係無效行政處分
  2. (B)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3. (C)警察以手勢指揮車輛之駕駛人,係一般處分
  4. (D)行政機關轉換行政處分時,轉換前均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解析

(A)錯誤。未依法定程序作成之處分原則上屬得撤銷之違法處分,僅於具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所列重大明顯瑕疵時始為無效。

(B)錯誤。行政程序法就授予利益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係規定由「原處分機關」為之,上級機關不得逕行廢止。

(C)正確。警察以手勢指揮車輛駕駛人,係對現場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之多數人就具體事件所為之規制,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一般處分。

(D)錯誤。行政程序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惟有同法第103條所定事由者不在此限,並非一律應予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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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5 題
36. 依行政程序法及最新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為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 年內
  2. (B)所謂知有行政處分撤銷原因,係指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客觀上有足認該行政處分違法之事證時
  3. (C)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後,該行政處分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4. (D)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且該行政處分溯及既往失效,若當事人先前曾因該處分而領受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時,行政機關得向當事人請求返還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依最新司法實務見解,所謂「知有撤銷原因」係指有權機關明知該處分違法而言,非謂客觀上一有足認其違法之事證即起算除斥期間。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授益處分經撤銷而溯及失效者,受益人就已領受之給付應返還,行政機關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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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6 題
37. 若主管機關修正民宿業管理辦法,將環保標準提高,並規定原已登記之業者若未能符合新標準,應於6 個月內改善,否則將廢止許可,民宿業者甲因財務困難無法在期限內完成改善,主管機關遂依新規定廢止甲之民宿經營許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該民宿經營許可經廢止後,原則上應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2. (B)甲因財務能力不佳未能改善符合新標準,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3. (C)經營許可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 年內為之
  4. (D)主管機關依新規定廢止經營許可時,對甲因遭受非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解析

(A)錯誤。行政程序法第125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者,自廢止時或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B)錯誤。本件係因法規事後變更所生之廢止,受益人對原合法處分之信賴仍受保護,不因其財務能力不佳而喪失。

(C)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第123條所定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

(D)錯誤。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1項所定之補償,以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所受之「財產上」損失為限,不及於非財產上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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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7 題
38.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一律皆為5 年
  2. (B)公法上請求權,若因時效完成,則生抗辯事由
  3. (C)公法上請求權,並無時效中斷之適用
  4. (D)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解析

(A)錯誤。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就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者定為5年、為人民者定為10年,並非一律5年。

(B)錯誤。同條第2項明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與民法採抗辯權發生主義者不同。

(C)錯誤。同條第3項規定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並非無中斷之適用。

(D)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32條規定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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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8 題
39. 關於作成行政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行政機關作成侵害人民權益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2. (B)行政處分作成後,若當事人對其不服,其救濟途徑係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3. (C)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若已經過內部審查程序,可不必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4. (D)行政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僅適用於涉及人身自由之案件,不適用於財產權之限制
解析

(A)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此為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B)錯誤。不服行政處分者原則上應先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並非直接起訴。

(C)錯誤。機關內部之審查程序不能取代對當事人所為之程序保障;除有第103條所定例外,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D)錯誤。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並不限於涉及人身自由之案件,對財產權等其他權利之限制同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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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39 題
40. 依憲法法庭111 年憲判字第11 號判決意旨,國立大學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依據聘約中所另定之不續聘規定,於聘約期限屆至時不續聘教師,則該不續聘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1. (A)基於行政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2. (B)基於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為之行政處分
  3. (C)基於私法僱傭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4. (D)基於教師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行政懲處處分
解析

(A)正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認公立大學與教師間之聘任為行政契約關係;依聘約中另定之不續聘規定,於聘約期限屆至時不予續聘,係基於該行政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B)錯誤。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為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固屬行政處分;本件則係依聘約約定所為,性質有別。

(C)錯誤。公立大學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屬公法關係,並非私法僱傭契約。

(D)錯誤。不續聘並非依考績法所為之懲處處分,公務人員考績法亦不適用於公立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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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0 題
41.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行政契約與民事契約相同,雙方當事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可自行決定內容
  2. (B)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3. (C)行政契約之成立僅需締約機關內部決定,即立即生效
  4. (D)行政契約與民事契約相同,原則上得以言詞締結契約
解析

(A)錯誤。行政契約之內容受依法行政原則之拘束,機關不得逾越法定權限或以契約規避法律,其契約自由受有限制。

(B)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43條規定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C)錯誤。行政契約須經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並依法定方式作成,非機關內部決定即生效力。

(D)錯誤。行政程序法第139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不得以言詞締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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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1 題
42. 甲所有之建築物出租予乙,乙變更使用,於該建築物內違規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與使用執照核定之使用不符,建築主管機關查獲後,欲依建築法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罰鍰,……:一、違反第73 條第2 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條文中之建築物所有權人為甲,使用人為乙,依司法實務見解,建築主管機關應以誰為處罰對象,方為適法?
  1. (A)
  2. (B)
  3. (C)同時處罰甲與乙
  4. (D)處罰甲或乙或同時處罰均在其合法裁量範圍內
解析

(A)錯誤。甲雖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惟未經核准擅自變更使用者為承租人乙,甲並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不得對之處罰。

(B)正確。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處罰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本件擅自變更使用者為使用人乙,應以乙為處罰對象。

(C)錯誤。甲既無違反義務之行為,即不得併予處罰,否則違反有責性原則。

(D)錯誤。處罰對象之選擇並非機關之裁量事項,應以實際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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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2 題
43.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公物在一定條件下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2. (B)行政機關所為公物設定或廢止之行為,為一般處分
  3. (C)公物之所有權人可能是私人
  4. (D)人民對於任何公物均不得主張使用之權利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物於不妨礙其公用目的之一定條件下,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行政機關所為公物之設定(公用開始)或廢止(公用廢止),性質上為對物之一般處分。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物之所有權得歸屬私人,既成道路之私有土地即為適例。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人民就公共用物之一般使用(如通行道路、使用公園)享有得請求排除不法妨害之權利,非謂對任何公物均不得主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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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3 題
44. 教育部訪視私立大學甲後,發函稱:「貴校現有校務基金宜先用於改善學生宿舍與教學設施,如增設餐飲科系,將使現有科系資源受到負面影響。本部後續依法之定期訪視,將協助貴校針對學生宿舍與教學設施加以改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此函之內容不法侵害甲之聲譽,甲得依法提起訴願
  2. (B)此函係屬行政指導,對甲不具法律拘束力
  3. (C)此函係屬業務監督之指令
  4. (D)此函內容提及後續依法定期訪視,係屬行政處分
解析

(A)錯誤。該函僅為建議性之意見表達,未對甲之權利義務發生法律效果,非行政處分,甲不得對之提起訴願。

(B)正確。教育部以建議性用語促請學校為一定作為,未具法律上之強制力,屬行政程序法第165條所稱之行政指導,對甲不生法律拘束力。

(C)錯誤。私立大學並非教育部之下級機關,教育部對其並無內部業務監督之指令權。

(D)錯誤。函文提及後續依法定期訪視,僅係說明其法定職權之行使,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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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4 題
45.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聽證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1. (A)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皆須舉行聽證,因行政處分影響人民權益甚鉅
  2. (B)聽證主持人應由行政機關首長擔任,或由其指定具有法律專業者擔任
  3. (C)行政機關經聽證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得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不受聽證結論之拘束
  4. (D)行政機關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人民不服時,其救濟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解析

(A)錯誤。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規定僅於法規明定應舉行聽證,或機關認有舉行必要時始舉行聽證,並非作成處分前皆須舉行。

(B)錯誤。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法律並未要求主持人須具備法律專業。

(C)錯誤。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處分時「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並受該紀錄之拘束,本項敘述有誤。

(D)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09條明定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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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5 題
46. 甲申請投資補助,主管機關雖核准,但補助金額少於甲申請之數額甚多,甲希望閱覽相關審議資料,以了解主管機關決定之理由,作為行政爭訟之準備。依目前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相關資料
  2. (B)若相關資料已經歸檔,甲應適用檔案法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請
  3. (C)甲應依行政程序法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相關資料
  4. (D)甲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行政程序法,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解析

(A)錯誤。政府資訊公開法係就一般人民請求公開政府資訊而設;當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閱覽個案卷宗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為之。

(B)錯誤。檔案法所規範者為已歸檔管理之檔案應用,與當事人於個案中主張法律上利益而申請閱覽卷宗之情形有別。

(C)正確。依實務見解,當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含作為行政爭訟之準備)而申請閱覽有關資料或卷宗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D)錯誤。應先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請,經拒絕後始生救濟問題,不得逕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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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6 題
47. 依司法實務見解,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命義務人繳納代履行執行費用之預估金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該命令乃行政事實行為
  2. (B)該命令同時具有執行命令及行政處分之性質
  3. (C)義務人不服該命令,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聲明異議而無理由者,義務人得再提起訴願
  4. (D)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納者,由原處分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執行之
解析

(A)錯誤。命繳納代履行費用之命令對義務人課予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具規制效力,並非行政事實行為。

(B)正確。依實務見解,命義務人繳納代履行費用預估金額之命令,一方面為執行程序中之執行命令,另一方面亦對義務人創設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具行政處分之性質。

(C)錯誤。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經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後,該執行程序內之救濟即告終結,實務見解並未認義務人得就同一事項再提起訴願。

(D)錯誤。代履行費用經命繳納而逾期未繳者,係由「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規定辦理,非由原處分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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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7 題
48.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在訴願程序上為適格當事人?
  1. (A)甲男因違反校規受退學處分,其父主張自身名譽權被侵害,以自己名義提起撤銷訴願
  2. (B)乙女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受罰鍰處分,其夫主張,家中罰單均由其繳納,本案其財產權受侵害,遂以自己名義提起撤銷訴願
  3. (C)丙為某證券公司之總經理,其涉嫌從事不法交易,主管機關去函該公司,要求解除丙總經理職務,丙得知後表示不服,對此提起撤銷訴願
  4. (D)丁女係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人民戊的配偶,丁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來臺團聚」之申請,主管機關否准,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解析

(A)錯誤。退學處分之相對人為甲男,其父之名譽並非該處分所直接規制之法律上利益,欠缺訴願當事人適格。

(B)錯誤。罰鍰處分之相對人為乙女,其夫代為繳納僅屬事實上之經濟負擔,非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不具訴願當事人適格。

(C)正確。主管機關函令公司解除丙之總經理職務,該處分雖以公司為相對人,惟直接剝奪丙之職務而侵害其法律上利益,丙為利害關係人而具訴願當事人適格。

(D)錯誤。來臺團聚之申請人及否准處分之相對人均為丁女,依實務見解應由申請人本人提起救濟,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並不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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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8 題
49. 甲有土地一筆經徵收作為學校預定地,惟因少子化該學校遲未設立,甲遂依法請求買回被徵收土地。該管直轄市地政機關經查明合於依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之要件,並層報原核准徵收機關。但原核准徵收機關作成否准之決定,而函覆該管直轄市地政機關通知甲時,依司法實務見解,何者為原處分機關?
  1. (A)應以直轄市政府為處分機關,因其為需地機關
  2. (B)應以原核准徵收機關為處分機關,因其為本於法定職權作成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之情形
  3. (C)應以直轄市地政機關為處分機關,因其為徵收機關
  4. (D)應以直轄市地政機關為處分機關,因係由其函覆甲請求買回之結果
解析

(A)錯誤。需地機關並非作成准駁決定之機關,不得認其為原處分機關。

(B)正確。訴願法第13條但書規定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本件准駁係原核准徵收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僅交由地政機關函知。

(C)錯誤。直轄市地政機關僅係層報並轉知,並非作成准駁決定之機關,徵收之核准權亦不屬之。

(D)錯誤。以何機關名義函覆並非判斷標準;本件既屬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作成而交由下級機關執行之情形,仍以原核准徵收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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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49 題
50. 下列何者非屬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確認訴訟之情形?
  1. (A)以拆除違章建築之處分無效為由而提起確認訴訟
  2. (B)以土地徵收失效為由而提起確認訴訟
  3. (C)以沒入處分違法且標的物已銷毀為由而提起確認訴訟
  4. (D)以行政機關僱用工友之契約有效為由而提起確認訴訟
解析

(A)錯誤。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所明定之確認訴訟類型。

(B)錯誤。土地徵收是否失效係公法上法律關係之存否,得提起確認訴訟。

(C)錯誤。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係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所定之確認訴訟。

(D)正確。行政機關僱用工友之契約,依實務見解屬私法上之僱傭契約,其效力之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非行政訴訟法第6條所定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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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0 題
51. 受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之民間汽車修護廠認某車輛檢查結果為不合格,該車主經訴願被駁回後,擬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者為被告?
  1. (A)受委託辦理汽車檢驗之民間汽車修護廠
  2. (B)監理站
  3. (C)委託檢驗車輛之委託機關
  4. (D)以受委託辦理汽車檢驗之民間汽車修護廠與委託機關為共同被告
解析

(A)正確。行政訴訟法第25條規定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該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B)錯誤。監理站並非作成該檢驗不合格認定之主體,不得列為被告。

(C)錯誤。訴願之管轄機關固為原委託機關,惟行政訴訟之被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5條為受託之團體或個人。

(D)錯誤。行政訴訟法第25條僅以受託人為被告,並無與委託機關列為共同被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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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1 題
52. A 公司因違反環保法規,被主管機關命令停工,A 公司不服,經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處分。行政法院審理後,發現主管機關之處分雖屬違法,但若直接撤銷該處分,將造成重大環境污染風險,影響公益。關於行政法院之判決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1. (A)行政法院得直接改處罰鍰,使其符合比例原則,無須發回原處分機關
  2. (B)若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該處分對公益有重大損害時,得駁回原告之訴,但須於判決主文中諭知該處分違法
  3. (C)行政法院應發回原處分機關,命其重新作成處分,而不得直接駁回訴訟
  4. (D)若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違法時,必須撤銷該處分,不得因公益考量而拒絕撤銷
解析

(A)錯誤。行政法院不得逕以裁罰種類之變更取代原處分;其權限在於撤銷、變更或駁回,而非代行政機關作成新處分。

(B)正確。行政訴訟法第198條所定之情況判決,行政法院於原處分雖違法但其撤銷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並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該處分違法。

(C)錯誤。撤銷訴訟之判決類型並無「發回原處分機關」之規定,該用語係上級審對下級審之處置。

(D)錯誤。行政訴訟法第198條正是就處分違法而撤銷有害公益之情形所設之例外,非謂違法即必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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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2 題
53. 甲與乙因網路交易產生糾紛,經乙向警察機關報案後,由警察機關通報銀行將甲之帳戶設定為警示帳戶。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甲如認為其權利受侵害應如何救濟?
  1. (A)針對通報行為提起撤銷訴願
  2. (B)針對通報行為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3. (C)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機關撤回通報
  4. (D)向銀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除警示帳戶
解析

(A)正確。警察機關通報金融機構將帳戶列為警示帳戶,直接限制帳戶所有人對存款之使用收益,依實務見解具行政處分之性質,甲應對之提起撤銷訴願。

(B)錯誤。課予義務訴願係就機關對申請案之駁回或怠為處分而設;本件係機關已作成侵益處分,應循撤銷途徑救濟。

(C)錯誤。一般給付訴訟具補充性,於得提起撤銷訴訟時不得提起;且該通報既為行政處分,即應循撤銷程序。

(D)錯誤。警示帳戶之設定係基於警察機關之通報而生,銀行僅係配合執行,民事訴訟無從解決該公法上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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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3 題
54.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公務員違法責任不限於公務員之積極行為
  2. (B)公務員違法責任採過失賠償主義
  3. (C)自然公物內設施之瑕疵責任,採過失賠償主義
  4. (D)賠償責任之主體以國家法人為限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消極不作為,亦生國家賠償責任。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採過失賠償主義。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設施之責任,經修法後係以管理機關有無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為斷,非純粹之無過失責任。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國家賠償法第14條規定本法於其他公法人準用之,地方自治團體等公法人亦為賠償責任之主體,不以國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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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4 題
55. 下列何者非屬特別犧牲之行政損失補償事由?
  1. (A)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必要,依法在私人土地下方埋設管道
  2. (B)主管機關於防疫期間依法徵用特定醫院之防疫設備及藥品
  3. (C)私有建築物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為暫定古蹟而限制使用
  4. (D)犯罪行為之被害人依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解析

(A)錯誤。依法在私人土地下方埋設管道,係合法公權力之行使而使所有權人受有逾越社會義務之特別犧牲,屬損失補償事由。

(B)錯誤。防疫期間依法徵用醫院之設備及藥品,係合法徵用私人財產,構成特別犧牲而應予補償。

(C)錯誤。私有建築物經指定為暫定古蹟而限制其使用,逾越所有權之社會義務,屬損失補償之事由。

(D)正確。犯罪被害補償金係國家基於社會安全與社會連帶思想所為之社會補償,其損害係由犯罪行為人造成,並非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所致之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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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5 題
56. 關於條約之保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締約國一旦做出條約保留,即不得撤回
  2. (B)即使條約未規定不得保留,保留亦不得違背條約之目的與宗旨
  3. (C)條約保留之目的,在排除或變更部分條約對該國適用時之法律效果
  4. (D)依條約為保留之締約國,就保留部分與反對保留之締約國不存在條約關係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2條規定保留得隨時撤回,且無須經已接受該保留之國家同意。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約第19條規定保留不得與條約之目的及宗旨不合,縱條約未明文禁止保留亦然。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保留係一國排除或變更條約若干規定對其適用時法律效果之單方聲明。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反對保留之國家與保留國之間,該保留所涉之規定於保留範圍內不適用,即就該部分不存在條約關係。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6 題
57. 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下列何者得為有效之國際條約?
  1. (A)多國間締結創設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協議
  2. (B)甲、乙兩國的地方政府未經國家授權簽訂之姊妹都市協定
  3. (C)甲、乙兩國所簽訂由甲國提供武器協助乙國以武力兼併丙國領土之協議
  4. (D)甲、乙兩國之國營企業間簽訂於甲國採礦之合作開發協議
解析

(A)正確。多國間締結創設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協議,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書面協定,屬有效之條約。

(B)錯誤。地方政府未經國家授權所簽訂之姊妹都市協定,其締約主體非國家,不具條約之性質。

(C)錯誤。以武力兼併他國領土係違反禁止使用武力之強行法(jus cogens),該協議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為無效。

(D)錯誤。國營企業間之合作開發協議,其當事人為法人而非國家,屬契約而非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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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7 題
58. 關於國家之分類及其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大英國協與法蘭西聯盟為非國際組織之國家結合體
  2. (B)獨立國協屬於單一國家型態之國家
  3. (C)被保護國得依條約賦予保護國為其行使外交權限
  4. (D)被保護國之國民通常不取得保護國之國籍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大英國協與法蘭西聯盟係基於歷史淵源所形成之國家結合體,並非國際組織。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獨立國協係前蘇聯各加盟共和國獨立後所組成之國家結合體,各成員仍為獨立之主權國家,並非單一國家型態。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被保護國得依保護條約,將其外交權限之全部或一部交由保護國代為行使。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被保護國仍保有其國家人格,其國民通常不因此取得保護國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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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8 題
59. 下列何者應適用完全繼承原則?
  1. (A)所欲繼承之條約,對締約國資格設有須經其他締約國同意之特定條件
  2. (B)新獨立之國家因憲政體制要求,無法繼續履行所脫離母國之條約義務
  3. (C)叛亂團體在控制部分領土期間與他國訂立條約,嗣後擊敗該叛亂團體並回復統治之政府,拒絶履行該條約
  4. (D)透過合法選舉程序取得執政之新政府,拒絕清償舊政府執政期間為興建水壩向他國舉借之外債
解析

(A)錯誤。所欲繼承之條約對締約國資格設有須經其他締約國同意之條件者,繼承國不得逕行完全繼承。

(B)錯誤。新獨立之國家依白板原則,原則上不當然承受所脫離母國之條約義務,非完全繼承。

(C)錯誤。叛亂團體於控制期間所訂立之條約,於合法政府回復統治後其效力素有爭議,並非當然完全繼承。

(D)正確。政府之更迭並不影響國家人格之同一性,新政府仍為同一國際法主體,應完全承受舊政府所負之條約義務與外債,不得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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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59 題
60. 關於國際組織之法律人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國際組織之法律人格,以成立該組織之條約明示規定者為限
  2. (B)國際組織就其受雇人員執行職務時因他國不法行為所受之損害,得對該國請求賠償
  3. (C)具有國際法律人格之國際組織,在其會員國當然取得國內法上之法律人格
  4. (D)國際組織內部之法律爭端,均受該組織總部所在地國之司法管轄
解析

(A)錯誤。國際組織之法律人格得自其創設條約之目的、職權及實踐推知,不以條約明示規定者為限。

(B)正確。依國際法院關於聯合國職務損害賠償之諮詢意見,國際組織就其受雇人員執行職務時因他國不法行為所受之損害,得對該國提出國際求償,此即職能保護。

(C)錯誤。國際法上之法律人格與國內法上之法律人格係屬二事,後者仍須依各會員國之國內法或協定賦予。

(D)錯誤。國際組織就其內部事務享有豁免,其內部爭端多由組織自設之行政法庭處理,不當然受總部所在地國之司法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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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0 題
61. 關於沿海國之內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河口兩側適當點劃設之直線封口線,其長度不得超過24 海里
  2. (B)外國船舶於他國內水享有無害通過權
  3. (C)經沿海國同意進入其內水之外國軍艦,於內水仍享有主權豁免
  4. (D)群島基線內部固然屬於群島國家之內水,但在符合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條件下仍允許外國船舶通行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河口封口線之劃設,其長度比照海灣封口線之限制,不得超過24海里。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內水在法律地位上與領土相同,外國船舶於他國內水原則上並無無害通過權;僅於因直線基線之劃設致原非內水之水域成為內水時,例外仍有無害通過權。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外國軍艦經沿海國同意進入其內水者,仍享有主權豁免。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群島基線內部之水域受群島國主權支配,惟依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仍容許外國船舶依無害通過權及群島海道通過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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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1 題
62. 關於領土主權之得喪變更及其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一國因行使自衛權而占領侵略國之部分領土,得逕行主張取得該領土主權
  2. (B)一國得僅依「既存占有原則(doctrine of uti possidetis)」主張固有疆域之領土主權
  3. (C)一國得僅因地理上之毗鄰或地質上的延伸關係而取得該領土之主權
  4. (D)因條約移轉領土主權,受讓國有義務賦予移轉領土上人民以受讓國之國籍
解析

(A)錯誤。行使自衛權而占領侵略國領土者,僅生軍事占領之事實狀態,不因此取得該領土之主權;以武力取得領土為現代國際法所禁止。

(B)錯誤。既存占有原則係於殖民地獨立時用以確定新國家疆界之原則,不能單獨作為主張固有疆域主權之權原。

(C)錯誤。單純之地理毗鄰或地質延伸並非國際法所承認之領土權原,仍須有有效統治等事實為依據。

(D)正確。依國際實踐,因條約移轉領土主權者,受讓國對該領土上之居民負有賦予其國籍之義務,以避免因領土變更而產生無國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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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2 題
63. 關於防空識別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航經防空識別區之外國航空器,有義務事前對劃定國提交飛航計畫書
  2. (B)防空識別區須以飛航情報區為其劃定範圍
  3. (C)防空識別區由劃定國片面劃定,目的為基於防空需要迅速定位並管制他國航空器
  4. (D)防空識別區一經劃定,其效力等同於一國之領空
解析

(A)錯誤。防空識別區係劃定國片面設立,其通報要求並無國際法上之普遍拘束力,外國航空器並不當然負提交飛航計畫之義務。

(B)錯誤。防空識別區與飛航情報區之目的與劃設依據不同,前者為防空需要,後者為提供飛航服務,二者範圍未必一致。

(C)正確。防空識別區係由劃定國基於防空需要片面劃設,目的在及早識別、定位並管制接近其領空之他國航空器。

(D)錯誤。防空識別區多涵蓋公空範圍,其效力不等同於領空,劃定國於該區並不享有領空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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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3 題
64. 甲國國民A 因被甲國判處死刑,遂逃亡至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廢止死刑之締約國乙國,乙國決定將A 遣返甲國。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國廢除死刑之公約義務,僅涵蓋其本國人與境內受審判之刑事被告
  2. (B)若乙國已盡全力與甲國協調後甲國仍拒絕承諾不執行A 死刑,則乙國已克盡保護A 生命權之義務
  3. (C)乙國無條件遣返A 等於間接執行其死刑,本身即構成違反公約保護A 生命權之義務
  4. (D)乙國雖已經簽署加入該公約第二號廢死議定書,但僅遣返A 而未自己執行死刑,不構成對生命權之侵害
解析

(A)錯誤。公約義務及於締約國管轄下之所有人,不以本國人或於境內受審之刑事被告為限。

(B)錯誤。依委員會見解,已廢除死刑之國家將人遣返至其可能被執行死刑之國家,除非取得不執行死刑之確實保證,否則即違反公約,非謂已盡協調即得免責。

(C)正確。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見解,已廢除死刑之締約國將人無條件遣返至其將被執行死刑之國家,等同間接使該人遭受死刑,本身即構成違反公約保護生命權之義務。

(D)錯誤。違反之態樣不以自己執行死刑為限;使人置於可預見之生命危險中,即已構成對生命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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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4 題
65. 關於第三國參加國際法院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第三國認為其具有法律性質之利益將因判決受影響,得向法院聲請參加訴訟
  2. (B)在訴訟當事國反對之下,法院仍得允許第三國參加訴訟
  3. (C)當多邊條約解釋發生爭議時,書記官長有義務通知訴訟當事國外之締約國
  4. (D)法院之判決對參加訴訟之第三國不生拘束力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國際法院規約第62條許認其具法律性質之利益將受判決影響之第三國聲請參加訴訟。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是否准許參加由法院決定,縱訴訟當事國反對,法院仍得允許之。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規約第63條規定多邊條約之解釋發生爭議時,書記官長應通知訴訟當事國以外之各締約國。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依國際法院規約第63條,第三國行使參加權者,判決中關於該條約之解釋對該國同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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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5 題
66. 甲為無國籍人,生長在A 國,於18 歲時赴B 國留學,現年21 歲,留學期間居住於B 國某大學之宿舍。依A 國法,甲之住所已遷至B 國;依B 國法,甲尚未在B 國取得住所。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應適用甲之本國法時,法院應如何決定準據法?
  1. (A)甲有多數住所,應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
  2. (B)甲有多數住所,應適用其居所地法
  3. (C)甲住所不明,應適用其關係最切之法律
  4. (D)甲住所不明,應適用其居所地法
解析

(A)錯誤。本件並非甲同時具有數個住所之積極衝突,而係各該國法律均不認其於境內有住所之消極衝突。

(B)錯誤。多數住所之情形應適用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本件並非多數住所之問題。

(C)錯誤。住所不明時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條第2項適用其居所地法,而非適用關係最切之法律。

(D)正確。甲為無國籍人而應適用其住所地法,惟依A、B兩國法律均不認其於該國有住所,屬住所不明,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條第2項適用其居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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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6 題
67. A 公司係由我國人甲、乙及日本人丙(在臺北有住所)共同出資,依英屬維京群島法律設立。甲、乙二人在香港酒店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將丙解除代表人職務。丙遂主張股東會決議違法,向我國法院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假設本案無國際管轄權爭議,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1. (A)依我國法
  2. (B)依英屬維京群島法
  3. (C)依日本法
  4. (D)依香港法
解析

(A)錯誤。法人之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即設立之準據法,本件與我國法無涉。

(B)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規定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本國法,第14條並就股東會之決議及其效力等內部事項規定依其本國法;A公司既依英屬維京群島法設立,即應適用該法。

(C)錯誤。股東之國籍或住所並非法人內部事項準據法之連結因素。

(D)錯誤。股東會之召開地並非法人內部事項準據法之連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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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7 題
68. 向我國法院起訴之民事事件,下列何者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無關?
  1. (A)日本人甲死於我國,並於我國遺有財產,其妻我國人乙,於我國法院起訴請求繼承於我國遺產
  2. (B)大陸地區人民甲死於我國,並於我國遺有財產,其妻我國人乙,於我國法院起訴請求繼承於我國之遺產
  3. (C)我國人甲、乙於日本,就乙位於英國之土地訂定買賣契約,其後乙不履行契約,甲於我國法院起訴乙請求履行契約
  4. (D)香港人甲與我國人乙於日本,就乙位於英國之土地訂定買賣契約,其後乙不履行契約,甲於我國法院起訴乙請求履行契約
解析

(A)錯誤。當事人一方為日本人而具外國因素,屬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其準據法。

(B)正確。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其法律適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定之,並非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C)錯誤。締約地在日本、標的物在英國,均為外國因素,仍屬涉外民事事件而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D)錯誤。當事人一方為香港居民且締約地、標的物所在地均在外國,仍屬涉外民事事件,其法律適用並準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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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8 題
69. 關於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夫妻得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且其合意應以書面為之
  2. (B)關於不動產,夫妻得合意適用其所在地法
  3. (C)夫妻於我國法院起訴後,得合意適用我國法律
  4. (D)夫妻合意適用外國法時,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解析

(A)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夫妻得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該合意並應以書面為之。

(B)錯誤。當事人得合意選擇之法律限於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不包括不動產所在地法;所在地法係於該地法有特別規定時始優先適用。

(C)錯誤。合意所得選擇之範圍限於夫妻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不得任意合意適用法庭地之我國法。

(D)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9條係規定夫妻就其在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依我國法,並非以登記為對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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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69 題
70. 下列涉外法律關係,何者非依當事人之本國法?
  1. (A)美國人甲收養我國人乙
  2. (B)我國人甲扶養其美國籍之子乙
  3. (C)德國人死亡,在我國遺有財產,而依法無人繼承時之處理
  4. (D)日本人立遺囑,遺贈財產給我國人
解析

(A)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B)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7條規定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

(C)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9條規定外國人死亡時在我國遺有財產,如依其本國法其遺產應歸屬國庫者,依中華民國法律,係例外改依法庭地法而非本國法。

(D)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規定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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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0 題
71. A 國人甲與B 國人乙訂立一買賣契約,約定以C 國法為該契約之準據法,一年後甲歸化為我國人。關於該契約當事人之行為能力,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1. (A)當事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乃契約生效之要件,應依契約準據法C 國法
  2. (B)依訴訟時之本國法,甲依我國法,乙依B 國法
  3. (C)依行為時之本國法,甲依A 國法,乙依B 國法
  4. (D)依法庭地法,故均依我國法
解析

(A)錯誤。行為能力屬人之屬人法事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1項依其本國法,不依契約之準據法。

(B)錯誤。行為能力之判斷以行為時為準,且同條第2項規定有行為能力人不因國籍變更而喪失其行為能力,不依訴訟時之本國法。

(C)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並以行為時之本國法為準;甲於行為時為A國人、乙為B國人,應分依A國法與B國法判斷。

(D)錯誤。法庭地法僅於例外情形(如同條第3項保護內國交易安全)始有適用,非行為能力之原則性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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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1 題
72. 我國人甲(住所臺北)向韓國人乙(住所首爾)購買貨物一批,買賣契約簽訂地在越南胡志明市,但未約定準據法。關於系爭買賣契約是否應經公證始為有效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1. (A)依越南法
  2. (B)依韓國法或我國法
  3. (C)依我國法或越南法
  4. (D)依韓國法或越南法
解析

(A)錯誤。行為地法(越南法)僅為選擇適用之一,尚應併考量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

(B)錯誤。我國法既非本件之契約準據法,亦非行為地法,不在得選擇適用之列。

(C)錯誤。本件之契約準據法為出賣人乙住所地之韓國法,並非我國法。

(D)正確。契約無明示合意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推定特徵性給付人乙行為時住所地之韓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依第16條,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韓國法,或依行為地之越南法所定方式者亦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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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2 題
73. A 國人甲男與B 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定居於我國,某日由於住屋漏水,乙女未經甲男同意,即以甲男名義與C 國人丙簽訂房屋修繕契約。關於乙是否有此代理權,應適用何國法律?
  1. (A)我國法
  2. (B)A 國法
  3. (C)B 國法
  4. (D)C 國法
解析

(A)正確。夫妻日常家務之互為代理,係婚姻普通效力之內容;甲、乙無共同之本國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7條應依共同之住所地法,即我國法。

(B)錯誤。A國為甲之本國而非夫妻共同之本國,不得逕依婚姻效力之連結因素適用A國法。

(C)錯誤。B國為乙之本國,同非夫妻共同之本國法,不得據以適用。

(D)錯誤。C國僅為相對人丙之本國,與婚姻效力之準據法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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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3 題
74. 德國甲公司向我國乙銀行貸款新臺幣8,000 萬元,並約定1 年後全數償還,但1 年後甲公司未依約還款,乙銀行遂向我國法院起訴甲公司請求還款。我國法院於本案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公司與乙銀行於締約後以視訊會議約定以德國法為準據法,我國法院應適用德國法
  2. (B)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之貸款契約書中有以德國法為準據法之約款,依德國法該約款無效,應認為無準據法之約定,而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 條第2、3 項擇定準據法
  3. (C)甲公司與乙銀行未約定準據法,應推定締約時甲公司之住所地法,即德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而以之為準據法
  4. (D)甲公司與乙銀行於締約時未約定準據法,於第二審訴訟進行中,約定以德國法為準據法,法院即應以德國法為應適用之法律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當事人得於締約後合意選擇準據法,其方式不以書面為限,以視訊會議達成合意者亦有效。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明示之準據法合意依其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為無效時,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項、第3項另定關係最切之法律。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本件之特徵性給付為乙銀行貸與金錢之債務,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3項,應推定負擔該債務之乙銀行行為時住所地之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而非德國法。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仍得合意選定準據法,法院即應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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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4 題
75. 關於國際裁判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我國民事訴訟法所定管轄原因存在於我國時,我國法院即應行使管轄權
  2. (B)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本於侵權行為對於原告請求排除侵害之權利不存在時,侵權行為地在我國境內者,我國法院得行使管轄權
  3. (C)夫妻雙方均為外國人時,我國法院對於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無管轄權
  4. (D)就坐落外國之不動產之物權而涉訟者,應否定我國法院之管轄權
解析

(A)錯誤。國內民事訴訟法之管轄規定僅得作為判斷之基礎,尚須斟酌當事人間之公平、裁判之適正與訴訟經濟等特別情事,非管轄原因存在即當然有國際裁判管轄。

(B)正確。侵權行為地在我國境內者,我國法院就該侵權行為所生之訴訟具國際裁判管轄;請求確認侵權行為請求權不存在之消極確認之訴,其管轄之判斷同以侵權行為地為據。

(C)錯誤。夫妻雙方均為外國人時,如其住所或婚姻生活重心在我國等具充分牽連者,我國法院仍得行使國際裁判管轄。

(D)錯誤。不動產所在地國之管轄固為原則,惟不得一概否定我國法院之管轄,仍應就個案有無合理之管轄基礎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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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第 75 題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75 題

1. 下列何種我國國民之行為,不適用我國刑法?
  1. (A)法官甲在美國旅遊時,收受賄賂而同意返臺後就某個案為無罪判決,但未及判決即被發現
  2. (B)外交官乙在大阪寄送炸彈郵包至東京,企圖殺死現居於東京之友人,但郵包寄送至友人家後即被發現而未爆炸
  3. (C)詐騙集團成員丙在越南打電話給臺北之被害人,但被害人未陷於錯誤
  4. (D)留學生丁在巴黎偽造其與房東之租約,但未及使用即被發現
解析

(A)錯誤。法官為公務員,其於領域外犯受賄罪者,依刑法第6條第1款仍適用我國刑法。

(B)錯誤。殺人罪之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刑法第7條本文,我國人民在領域外犯之仍適用我國刑法。

(C)錯誤。詐欺行為之結果地在我國境內,依刑法第4條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即為在領域內犯罪,我國刑法有其適用。

(D)正確。偽造私文書罪之最輕本刑未達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亦非刑法第5條、第6條所列之罪,丁復非公務員,依刑法第7條反面解釋,其在法國之行為不適用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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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 題
2. 關於刑法錯誤型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欲槍殺鄰居惡犬,昏暗中將在狗屋旁爬行的小孩誤認為惡犬而射殺,此屬構成要件錯誤
  2. (B)甲欲殺乙,潛入乙宅開槍對躺在床上的人射擊,實則躺在床上的是乙妻丙,此屬禁止錯誤
  3. (C)甲遵守交通規則駕駛,機車騎士乙超速自後方撞上甲車,乙受傷倒地,甲認為自己對事故發生並無責任,也無救助乙的義務,即便駕車離開也不構成肇事逃逸罪,因而駕車離去,此屬禁止錯誤
  4. (D)甲與未滿14 歲之乙合意性交,認為得到乙同意之性交,不成立刑法第227 條第1 項對未滿14 歲之男女為性交罪,此屬禁止錯誤
解析

(A)錯誤。將人誤認為犬而射殺,係就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誤認,屬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殺人故意而論以過失。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甲對床上之人射擊而誤丙為乙,係等價之客體錯誤,屬構成要件錯誤且不阻卻故意,並非對規範本身誤認之禁止錯誤。

(C)錯誤。甲誤認自己並無留在現場之義務,係就規範之存在或適用範圍有所誤認,屬禁止錯誤。

(D)錯誤。甲誤認被害人之同意得阻卻刑法第227條之成立,係就規範效力之誤認,屬禁止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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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 題
3. 依實務見解,關於不法意識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不法意識係指行為人對於禁止規範有認識與理解,並採取敵對或漠視之態度
  2. (B)不法意識屬故意的一部分,若欠缺不法意識即無構成要件故意
  3. (C)只要知其行為乃法所不許,即可認定有不法意識,不需要精確認識違反那一條特定法規
  4. (D)法律頒布後,行為人即有類如民法上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不可擅為主張不知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不法意識係行為人對禁止規範之認識與理解,並對之採取敵對或漠視之態度。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依實務所採之罪責理論,不法意識為獨立之罪責要素而非故意之內涵;欠缺不法意識並不阻卻構成要件故意,而應依刑法第16條處理。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行為人只須知其行為為法所不許即足,毋須精確認識所違反之特定法條。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法律頒布後人民即負有查知之注意義務,不得擅以不知法律為免責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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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 題
4. 關於沒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沒收之性質為從刑,附隨於主刑而宣告之
  2. (B)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有宣告沒收之必要時,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3. (C)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仍應宣告沒收
  4. (D)第三人明知行為人之違法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亦沒收之
解析

(A)錯誤。105年修正後沒收已獨立於刑罰之外而非從刑,得單獨宣告,不以附隨於主刑宣告為必要。

(B)錯誤。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非行為時之法律。

(C)錯誤。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D)正確。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者,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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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 題
5. 甲、乙素有積怨,某日兩人相遇,甲見乙自口袋掏出看似手槍的物品,以為乙要拿手槍對他射擊,於是先下手為強,一拳打昏乙,之後才發現乙根本沒看見甲,只是想拿煙斗出來抽而已,關於甲的傷害行為之刑法上評價或定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之行為屬偶然防衛
  2. (B)甲之行為可以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3. (C)甲之行為成立傷害罪不得減輕責任
  4. (D)甲之行為不受故意傷害罪之刑罰
解析

(A)錯誤。偶然防衛係客觀上存在防衛情狀而行為人不知;本件恰相反,係客觀上不存在侵害而行為人誤認其存在,屬誤想防衛。

(B)錯誤。正當防衛以客觀上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前提;乙僅欲取出煙斗而無侵害行為,甲無從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C)錯誤。誤想防衛屬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通說與實務見解得阻卻故意之罪責,不得逕論以不得減免之故意傷害罪。

(D)正確。甲之情形為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通說及實務見解阻卻故意罪責,其行為不受故意傷害罪之處罰,至多依過失傷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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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 題
6. 甲欲殺乙,計畫以裝有炸彈的包裹寄給乙,一旦乙打開包裹即會引爆炸彈,但在甲將包裹付郵後,隨即反悔而透過通訊軟體傳訊息給乙,告知乙收到包裹時切勿開啟包裹以免引爆,但乙卻未讀取訊息,甲也不以為意,數日後,不知上情之乙於收到包裹時仍予打開,所幸炸彈因當初甲安裝失當而未引爆。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成立殺人罪之普通未遂
  2. (B)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3. (C)成立殺人罪之不能未遂
  4. (D)僅成立預備殺人罪
解析

(A)正確。甲僅傳送訊息而未確認乙是否知悉,難認已盡力防止;結果未發生係因炸彈安裝失當之偶然障礙所致,非其防止行為之效果,故僅成立殺人罪之普通未遂。

(B)錯誤。刑法第27條第1項後段之準中止未遂,以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為要件;甲傳訊後即不以為意,未盡防止之力。

(C)錯誤。不能未遂以行為不能發生結果且無危險為要件;本件炸彈客觀上具殺傷力,僅因安裝失當而未爆炸,仍具危險性。

(D)錯誤。甲已將包裹付郵並使其送達乙處,且乙已開啟包裹,甲已著手於殺人行為之實行,非僅止於預備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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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 題
7. 甲犯數罪併罰的A、B 二罪,法院均認定有罪,並定應執行刑。下列所定應執行刑,何者違反刑法之規定?
  1. (A)A 罪宣告拘役30 日,B 罪宣告拘役40 日。法院判決執行拘役100 日
  2. (B)A 罪宣告有期徒刑3 年,B 罪宣告有期徒刑3 年。法院判決執行有期徒刑3 年
  3. (C)A 罪宣告有期徒刑5 年,B 罪宣告有期徒刑4 年。法院判決執行有期徒刑9 年
  4. (D)A 罪宣告罰金10 萬元,B 罪宣告罰金5 萬元。法院判決執行罰金15 萬元
解析

(A)正確。宣告多數拘役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40日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70日以下定之;判決執行拘役100日已逾合併之刑期,違反刑法第51條第6款。

(B)錯誤。二罪各宣告有期徒刑3年,於最長期3年以上、合併6年以下定為3年,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

(C)錯誤。於最長期5年以上、合併9年以下定為9年,且未逾三十年之上限,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

(D)錯誤。宣告多數罰金者,於最多額10萬元以上、合併金額15萬元以下定之,定為15萬元並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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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 題
8. 關於緩刑與假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經宣告緩刑者,暫緩沒收之執行
  2. (B)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受逾1 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得撤銷緩刑
  3. (C)假釋期間經撤銷假釋而再犯者,不論以累犯
  4. (D)假釋出獄者,在假釋期間得交付保護管束
解析

(A)錯誤。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沒收仍應執行。

(B)錯誤。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非得撤銷。

(C)正確。假釋期間徒刑尚未執行完畢,不符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所定「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之要件,故假釋中再犯者不論以累犯。

(D)錯誤。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係應付而非得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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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8 題
9. 關於罪數與競合,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犯殺人罪後,教唆證人A 為有利甲之不實證言,甲成立殺人罪與教唆偽證罪,數罪併罰
  2. (B)甲竊取A 所有之汽車一輛,再將車賣給銷贓集團,甲成立竊盜罪與贓物罪,數罪併罰
  3. (C)甲為了殺A 而取得具殺傷力之軍用手槍一把與子彈數顆,並持該槍射殺A,甲成立殺人罪與持有軍用槍砲、子彈罪,數罪併罰
  4. (D)甲雇用殺手A 殺害仇人B,甲後來起意至行兇現場協助A 架住B,使A 成功刺殺B,甲成立教唆殺人罪與殺人罪之共同正犯,數罪併罰
解析

(A)正確。甲殺人後另行起意教唆證人為不實證言,二行為互殊且所侵害之法益不同,成立殺人罪與教唆偽證罪而應數罪併罰。

(B)錯誤。竊盜既遂後就贓物所為之處分,係不罰之後行為(與罰後行為),不另成立贓物罪。

(C)錯誤。持有槍彈為繼續犯,其持有與殺人行為有局部之同一性,實務認應論以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非數罪併罰。

(D)錯誤。教唆犯嗣後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者,其教唆行為為正犯行為所吸收,僅論以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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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9 題
10. 甲欲致仇人A 於死,向友人乙、丙告知此一想法,乙遂向甲建議雇用殺手丁代為下手,丙遂將A 之行蹤告知甲以便殺人。甲隨後以新臺幣20 萬元代價雇用丁殺害A。丁隔日自行查訪找上A,卻發現A 為其昔日之救命恩人,乃告誡A 不要再得罪甲,否則將對其不利。關於甲、乙、丙、丁之行為於刑法上之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為殺人未遂之單獨正犯
  2. (B)乙為殺人未遂之教唆犯
  3. (C)丙無罪
  4. (D)丁為殺人未遂之單獨正犯
解析

(A)錯誤。甲並未親自實行殺人行為,且丁始終未著手,甲至多成立預備殺人罪,非殺人未遂之單獨正犯。

(B)錯誤。現行法採限制從屬形式,正犯丁既未著手於殺人行為之實行,教唆之人即不成立未遂之教唆犯。

(C)正確。丙僅告知被害人行蹤而屬幫助行為;正犯丁始終未著手於殺人行為之實行,依限制從屬性原則幫助犯不成立,丙不成立犯罪。

(D)錯誤。丁受雇後未著手於殺人行為之實行,反而告誡A,其行為尚未達著手之階段,不成立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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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0 題
11. 甲為某地方政府都市發展局的基建科公務員,平日職掌為一般行政公文的登記與收發。某日,該科辦理某大型建案的建照審查,承辦該案的同仁均因公出差。科長因局勢緊急,遂依權限「臨時指派」甲暫時兼辦該建案的現場勘查與初審業務。建商乙得知後,為了讓不符法規的建案順利通過,私下與甲接觸並請求放水。關於本案各情境之法律效果,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辯稱其本職只是行政收發,沒有核發建照的「最終決定權」,辦理初審也只是長官「臨時指派且暫時兼辦」性質,不屬於其編制內的永久職掌,故其收錢放水不構成違背職務受賄罪。甲之辯解並無理由
  2. (B)若乙為了酬謝甲放水通關,私下與甲約定,將甲過去向乙開立金額新臺幣10 萬元的借據直接撕毀,以免除甲之債務。在受賄罪客體的實務分類上,甲所獲取的利益應屬於「不正利益」而非「賄賂」
  3. (C)若乙為了順利通過初審,私下將現金新臺幣5 萬元放入信封交給甲,則甲所收受者,在受賄罪之客體實務分類上,屬於「賄賂」
  4. (D)若甲雖然收了乙的錢,但甲在進行現場勘查時,發現該建案確實有嚴重違法之處,甲基於良心不安,最終仍「依法蓋章駁回」乙的申請而沒有放水。因甲在客觀上並未做出任何違背職務的行為,甲仍不構成違背職務受賄罪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職務範圍包括法令上之主管事務及基於長官命令臨時指派而實際執行之事務,甲之辯解不足採。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免除債務屬不能直接以金錢計算而具經濟價值之利益,實務分類上為「不正利益」而非賄賂。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交付現金係得以金錢計算之對價,實務分類上屬「賄賂」。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刑法第122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受賄罪,於公務員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時即已成立,不以其嗣後實際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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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1 題
12. 關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為A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發包工程業務之公務員,明知乙依法無投標資格,仍予發包工程,乙並取得工程款及相關收益,然因乙確實施作上開工程完畢,甲因A 機關所承包之上開工程未使A 機關產生任何損失,故不構成圖利罪
  2. (B)甲為有稽查違章建築職務之公務員,其與非公務員乙交好,明知乙名下A 地上所建設之B 屋為應拆除之違章建築,甲於依法定程序稽查時,經乙請託、關說,甲礙於與乙關係良好,予以隱匿不報。甲成立圖利罪
  3. (C)甲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戒護科管理員,其與受刑人乙合意使甲夾帶超過法定數量之香菸進入監所內,以便乙可多吸菸,因圖利罪是對向犯,故非公務員乙不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
  4. (D)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之所得利益,僅限於行為人或第三人直接取得,不得假手他人將該利益歸屬於行為人自己或第三人
解析

(A)錯誤。圖利罪以私人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為要件,並不以機關受有損害為必要;乙既取得工程款及收益,甲仍構成圖利罪。

(B)正確。甲有稽查違章建築之職務,明知B屋應予拆除而隱匿不報,使乙得繼續保有該違建之利益,該當刑法第131條第1項之圖利罪。

(C)錯誤。圖利罪並非對向犯,非公務員之乙與具身分之甲基於犯意聯絡共同實行者,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仍以共同正犯論。

(D)錯誤。圖利罪所稱之獲得利益,不以行為人或第三人直接取得為限,假手他人而使利益終局歸屬者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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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2 題
13. 關於妨害公務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員警甲在路上見到該轄區經常施用毒品人口乙出沒,甲即上前盤查,喝令乙不得離去,乙見甲來勢洶洶,便出手抵抗甲而自現場離去,甲因而受傷。若甲因未踐行合法盤查程序,乙抵抗甲成傷之行為,仍構成妨害公務罪
  2. (B)員警甲、丁因見路人乙正在行搶丙,甲上前逮捕乙,乙在逮捕過程反抗甲、丁,致甲、丁成傷。乙所涉犯妨害公務罪,依實務見解,應就甲、丁部分成立二罪,依想像競合處理
  3. (C)員警甲在夜間巷弄見到乙形跡可疑,而合理懷疑乙有犯罪嫌疑,遂上前盤問之,乙竟持所攜帶之鹽酸,朝甲身上潑去,幸甲並未成傷。乙構成刑法第135 條第3 項之加重妨害公務罪
  4. (D)員警甲因乙騎車搖晃,認乙可能涉有不能安全駕駛罪嫌,遂上前盤查,乙對甲盤查不服,遂將員警甲放置在警用機車上之警用呼叫器、警用手機摔向地板毀壞之。依實務見解,因乙並非對公務員即員警甲之身體直接實施暴力,故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解析

(A)錯誤。妨害公務罪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甲未踐行合法之盤查程序,其職務行為不合法,乙之抵抗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B)錯誤。妨害公務罪所保護者為國家公務之執行而屬國家法益;乙一行為妨害同一公務之執行,僅成立一罪,不因受妨害之公務員人數而異其罪數。

(C)正確。乙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持鹽酸此一危險物品朝執行盤查之員警潑灑,該當刑法第135條第3項所定之加重妨害公務罪,不以致傷為必要。

(D)錯誤。刑法第135條第1項所稱之強暴不以直接對公務員身體實施為限,對物施暴而其效力及於公務員之間接強暴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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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3 題
14. 臺北市民甲,在臺北市生活、工作。在年初的家族聚會,甲得知表兄乙將參選明年底的高雄市議員,表示力挺到底,並於翌日將戶籍遷往乙的高雄選區,但是仍繼續在臺北市生活、工作。選舉當日,甲專程南下投票支持表兄乙;同日,有親戚丙因病無法投票,希望有人能替他把票投給乙,另一親戚丁聞之,持丙的身分證與印章,以丙的身分前往投票所投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有遷徙自由,不成立妨害投票罪;丁冒充丙投票,成立妨害投票罪
  2. (B)甲為了投票而遷徙戶籍,成立妨害投票罪;丁冒充丙投票,成立妨害投票罪
  3. (C)甲有遷徙自由,不成立妨害投票罪;丁依丙的意思投票,不成立妨害投票罪
  4. (D)甲為了投票而遷徙戶籍,成立妨害投票罪;丁依丙的意思投票,不成立妨害投票罪
解析

(A)錯誤。刑法第146條第2項明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投票者成立本罪;甲雖有遷徙自由,其遷籍既係為取得投票權,仍該當之。

(B)正確。甲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投票,該當刑法第146條第2項;丁持丙之證件冒名投票,係以詐術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該當同條第1項。

(C)錯誤。甲之遷籍係為取得投票權而非真實居住,仍構成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罪。

(D)錯誤。投票權具一身專屬性,丁縱依丙之意思冒名投票,仍係以詐術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成立妨害投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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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4 題
15. 關於刑法第149 條聚眾不解散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本條之解散義務,由參與聚眾之人各自負擔,其中一部分解散者,除非剩餘之人已不成眾,否則剩餘之人仍可成立本罪
  2. (B)以消極之不作為方法,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不作為犯,有純正不作為犯及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分。依最高法院見解,本條為屬純正不作為犯
  3. (C)本條以具備為強暴脅迫之意圖為要件。而該強暴脅迫之意圖,必須存在於聚合之初,若在聚合之後或中途,始生此意圖者,並不成立本罪
  4. (D)本條以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3 次以上而不解散為要件。而該3 次命令間,應有相當間隔,若係連呼3 次解散,仍屬1 次命令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解散義務由參與聚眾之人各自負擔,一部分解散而剩餘之人仍成眾者,剩餘之人仍可成立本罪。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依最高法院見解,本罪係以不解散之消極不作為實現構成要件,屬純正不作為犯。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依實務見解,強暴脅迫之意圖不以存在於聚合之初為必要,於聚合後或中途始生此意圖者,仍得成立本罪。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三次解散命令間應有相當之間隔,連續呼喊三次者仍屬一次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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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5 題
16. 甲在半夜駕車時不慎撞傷A,因害怕刑事追訴,所以逃到山中,希望好友乙能夠將其藏起來,乙答應之。甲後來遭到通緝,且因運氣不好被正好在巡邏的警察發現後逮捕。甲交保後,急電其另一個好友丙,希望丙能夠在法庭上為其作證,說甲當天跟丙在一起,所以沒有開車,丙同意後在檢察署中具結後作證表示甲當天跟自己在一起,但因為丙和甲的弟弟丁有仇,於是故意說記得當天甲有提到丁開了他的車出門,想把罪推給丁。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不成立教唆偽證罪
  2. (B)甲不成立教唆藏匿人犯罪
  3. (C)丙除了偽證罪外,亦成立誣告罪
  4. (D)丙之誣告罪與偽證罪應成立真正競合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依實務見解,被告教唆他人於其案件中為虛偽陳述,已逾越單純為自己防禦之範圍,仍成立教唆偽證罪。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犯人教唆他人藏匿自己,係趨吉避凶之人情之常而欠缺期待可能性,實務認不成立教唆藏匿人犯罪。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丙虛構甲之弟丁開車出門,意圖使丁受刑事追訴而向該管公務員為虛偽陳述,另成立誣告罪。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偽證罪保護國家審判權之正確行使,誣告罪兼保護個人法益,二者所侵害之法益不同,成立真正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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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6 題
17. 甲在與友人聚餐結束欲駕車返家時,甲已大醉仍載乙返家,甲駕車時因酒醉而失控撞上停在路邊的車輛,導致乙當場死亡。甲發現乙死亡後,心中恐懼,遂將乙搬到路邊遺棄之,駕車離去。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不成立刑法第185 條第2 項致生往來危險罪之加重結果犯
  2. (B)甲成立刑法第185 條之4 第1 項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
  3. (C)甲不成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2 項酒駕致死罪
  4. (D)甲不成立刑法第294 條第1 項之遺棄罪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刑法第185條第1項係以損壞、壅塞陸路等方式致生往來危險,甲之酒駕行為不該當該罪,自不生第2項加重結果犯之問題。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甲於肇事致人死亡後駛離現場,該當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甲已大醉而駕車失控撞擊致乙死亡,該當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乙已當場死亡而非無自救力之「人」,遺棄罪之客體不存在,甲不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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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7 題
18. 關於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將汽油潑灑至某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後,點燃手中的噴槍,依實務見解,尚不屬於刑法第173 條放火罪之著手
  2. (B)乙對某一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放火,僅燒燬屋內家具,而房屋主結構並未受損,依實務見解,尚不構成刑法第173 條第1 項之放火罪
  3. (C)丙為報復,向緊鄰加油站之加油機的無人小客車投擲汽油彈,致車輛全毀,構成刑法第175 條第1項之罪
  4. (D)丁為詐領保險金,明知久未供使用之空屋附近有遊民居住,仍放火燒燬自己所有之該屋,構成刑法第174 條第2 項之罪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行為人已潑灑汽油並點燃火源,其對客體所生之危險已達密接程度,依實務見解已屬放火罪之著手。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燒燬」實務採效用喪失說,須房屋之主要結構因燃燒而喪失效用,僅家具燒燬者尚不構成既遂。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刑法第175條第1項為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之罪,於加油機旁投擲汽油彈燒燬他人車輛即該當之。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刑法第174條第2項為放火燒燬自己所有之住宅或建築物致生公共危險之罪,丁之行為該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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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8 題
19. 計程車司機甲某日於酒吧外載女乘客乙。乙上車不久後,即因不勝酒力,泥醉不省人事,甲見大好機會,便將乙載回自宅,對乙為性交行為,並全程錄音錄影,隨後為求滅口,遂另行起意殺害乙。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不構成下列何罪?
  1. (A)刑法第222 條第1 項加重強制性交罪
  2. (B)刑法第225 條第1 項乘機性交罪
  3. (C)刑法第226 條之1 妨害性自主罪結合犯
  4. (D)刑法第319 條之1 第1 項未得同意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解析

(A)正確。刑法第222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須以第221條強制性交(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為基礎;甲係乘乙泥醉不能抗拒之機會而性交,應論以乘機性交罪,不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

(B)錯誤。乙因泥醉而不省人事,甲乘其不能抗拒之際為性交行為,該當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

(C)錯誤。刑法第226條之1規定犯第225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成立結合犯,甲於乘機性交後為滅口而殺害乙,正該當之。

(D)錯誤。甲未經乙同意而全程錄音錄影其性行為,該當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未得同意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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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19 題
20. 某甲欲使成年女子某乙與其他男子為性交行為,乃基於營利之意,引誘某乙參與。依刑法第231 條圖利使人為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如果某甲是引誘某乙與某甲自己從事性交行為,則某甲並不會成立本條之罪
  2. (B)經營旅館業的某丙,知悉某甲之行為後,仍收費並提供旅館內的一間房間,供某乙與其他男子從事性交行為,則依最高法院見解,某丙成立本條的「容留」行為
  3. (C)某甲如果先有引誘行為,之後又有容留行為者,因為引誘行為與容留行為犯罪型態不同,故依最高法院見解,應論以數罪而非一罪
  4. (D)如果某乙早有與其他男子性交之意,並非經由某甲引誘而為,則依最高法院見解,某甲並不會成立本條之罪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刑法第231條之構成要件為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引誘與行為人自己性交者不該當本罪。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提供場所供他人為性交行為,該當本罪所稱之「容留」。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引誘、容留、媒介等行為態樣係就同一犯罪目的所為之數種手段,依實務見解屬包括一罪,僅論以一罪而非數罪。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被害人原已有意與他人性交而非因行為人引誘所致者,欠缺引誘之因果關係,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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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0 題
21. 關於賭博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與友人在公園擲骰子,約定輸者每場須付贏者5000 元,甲成立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
  2. (B)依實務見解,甲承租旅館房間與不特定人賭博,甲成立刑法第266 條第1 項賭博罪
  3. (C)甲透過通訊軟體向以私宅提供簽賭的組頭傳遞下注訊息,甲成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賭博罪
  4. (D)甲將自宅中的一間房間出租給他人進行賭博,因甲僅收取房租而未抽取賭博利益,故不符合刑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要件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園為公共場所,於該處賭博財物者成立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承租旅館房間而與不特定人賭博者,該處已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仍成立賭博罪。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方式賭博財物者,與第1項同。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出租房間供人賭博而收取租金,該租金即為供給賭博場所所獲之對價,足認具有營利之意圖,仍成立刑法第268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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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1 題
22. 下列甲的行為,何者最可能符合實務見解所認定之「當場激於義憤」的情狀?
  1. (A)乙長期向甲借錢,甲雖向乙一再催討,沒想到乙始終敷衍卸責,甲氣憤不過將乙殺害
  2. (B)甲聽聞有人在夜店被乙毛手毛腳,基於氣憤與正義感將乙毆打成傷
  3. (C)甲不堪配偶乙長期施暴及虐待,某日在乙熟睡後,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將乙殺害
  4. (D)甲回家後,見配偶乙遭丙殺害,丙於殺人後跳窗離去,甲隨即追躡丙500 公尺,追到後,氣憤之下將丙殺害
解析

(A)錯誤。單純之債務糾紛與催討不還,非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之不義行為,不該當義憤殺人。

(B)錯誤。甲僅係聽聞他人轉述,並非於現場親見不義之行為,欠缺「當場」之要件。

(C)錯誤。長期受虐固值同情,惟乙熟睡時並無正在實施之不義行為,甲之殺害並非當場激於義憤而為。

(D)正確。甲親見配偶遭丙殺害而當場情緒激憤,隨即追躡而殺害丙,該追躡為現場情狀之延續,依實務見解仍屬刑法第273條所稱之當場激於義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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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2 題
23. 甲與乙長期交往,惟甲早已變心,乙卻不願意分手。一日,甲為擺脫乙之糾纏,假意告知乙願一同自殺,死後可永遠在一起。乙信之,遂承諾願與甲共同赴死,並選定以較不痛苦之燒炭方式自殺。甲隨後便將二人同居房間之門窗細縫塞住,開始點燃木炭,並預備在乙昏迷之後逃離。然而木炭燃燒之煙霧過小,乙意識雖因而略微模糊,卻遲遲尚未昏迷。甲唯恐太慢逃離現場,不得已之下,只好拿出預藏之毒藥餵乙服用,最終乙死於毒藥之毒性,甲則順利即時逃出生還。關於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最終以毒藥殺害乙之方法雖與乙囑託之燒炭方法有所不同,乙之囑託仍屬有效,故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75 條第1 項規定加工自殺罪
  2. (B)甲將門窗細縫塞住,並點燃木炭之行為,屬於幫助乙自殺之行為,應構成刑法第275 條第2 項之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
  3. (C)甲雖曾告知乙願一同自殺,惟是出於擺脫乙之想法,而非具有謀為同死之決心,故其行為應無適用第275 條第4 項得免除其刑規定之餘地
  4. (D)甲為了盡早逃離現場,不得已餵乙服用毒藥之行為,係避免自己生命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應有刑法第24 條緊急避難規定之適用
解析

(A)錯誤。乙之承諾係就燒炭方式為之,甲改以毒藥殺害已逾越承諾之範圍,該承諾對此殺害行為不生效力,甲成立普通殺人罪而非加工自殺罪。

(B)錯誤。甲塞住門窗並點燃木炭係其自己實行之殺害行為,非幫助乙自殺;且乙最終死於甲所餵之毒藥,與該行為並無因果關係。

(C)正確。刑法第275條第4項之免刑規定以行為人確有謀為同死之決心為前提;甲自始係為擺脫乙而假意允諾並預備逃離,並無同死之意,無該項之適用。

(D)錯誤。緊急避難以避免緊急危難為要件;甲之處境係其自行製造,且殺害乙亦非避難所必要,不得主張刑法第24條之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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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3 題
24. 關於刑法第294 條遺棄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被害人的收入或財力難以自給者,即屬構成要件所稱之無自救力之人
  2. (B)本罪包含一切作為與不作為之行為型態,而不僅限於離開現場之行為
  3. (C)本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依法對被害人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為前提
  4. (D)車禍事故現場被害人被撞昏迷,肇事者見狀立即離開現場,成立本罪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所謂無自救力之人,係指其身體或精神狀態已無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者而言;單純收入或財力不足並不當然該當。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本罪之遺棄包含積極之移置與消極之不為保護,不以離開現場之行為為限。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刑法第294條第1項以行為人依法令或契約對無自救力之人負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為前提。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肇事者對因其行為而陷於無自救力之被害人負保護義務,見狀立即離去即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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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4 題
25. 關於妨害秘密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某甲於電話中與某乙發生爭吵,某乙並在電話中稱要找「黑道人士」來處理某甲。某甲聽聞及此,因恐自己遭遇不測,乃偷偷錄下對話。則某甲不會成立刑法第315 條之1 妨害秘密罪
  2. (B)徵信業者受某甲所託,在某乙的住處內裝置監視器以窺視某乙非公開活動。則該徵信業者是否成立刑法第315 條之2 圖利妨害秘密罪之既遂犯,取決於某甲是否已實際窺見而為判斷
  3. (C)新聞自由固受憲法保障,但倘報社記者將其透過管道取得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現場照片,並將之刊載於報紙頭條,因對於被害人而言,此屬隱私核心,故記者不得以新聞自由為名,主張阻卻違法而不成立刑法第315 條之2 第3 項妨害秘密罪
  4. (D)某甲因痛恨某乙,乃作成某乙形象的稻草人,並至公園草叢內,猛刺該稻草人以詛咒。某丙路過,見狀乃持手機全程拍攝,並將之公開發布於社群媒體上。則某甲雖無公開其活動之意願,某丙仍不會成立刑法第315 條之1 妨害秘密罪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通訊之一方為保全證據而錄下自己所參與之對話,非「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談話,不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之罪。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刑法第315條之2第1項之罪,於行為人完成供給工具或設備而便利他人窺視之行為時即為既遂,並非取決於委託人是否實際窺見。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性侵害被害人之現場照片屬隱私核心,記者將之刊載於報紙,不得徒以新聞自由為由主張阻卻違法。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園草叢屬公共場所,某甲於該處之舉止並非非公開之活動,某丙拍攝並公開發布不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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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5 題
26. 下列行為人,何者不成立刑法第319 條之4 製作不實性影像罪?
  1. (A)甲與A 為男女朋友,雙方合意拍攝裸體性愛影音後,甲未得A 之同意,透過軟體將A 之身體代換為色情女星之裸體,再將之公布於網路上
  2. (B)乙偷拍B 如廁的影音後,再將透過軟體將該影音加工,使B 的身體置換為某色情女生之裸體,再將之公布於網路上
  3. (C)丙透過網路買得價格甚貴的軟體,自行透過加工而生成虛擬人物的仿真裸體影音,再將之公布於網路上
  4. (D)丁下載某公眾人物D 之一般談話影音,再透過軟體將D 之身體代換為色情女星之裸體,再將之公布於網路上
解析

(A)錯誤。甲以軟體將A之身體代換而製作關於A之不實性影像並公布於網路,該當刑法第319條之4之製作不實性影像罪。

(B)錯誤。乙就B之影像加工製作不實性影像並公布,同該當本罪,另涉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罪。

(C)正確。刑法第319條之4以製作關於「他人」之不實性影像為要件;丙所生成者為虛擬人物之影像,並無真實存在之被害人,不成立本罪。

(D)錯誤。丁就公眾人物D之影像加工製作不實性影像並公布,D仍為真實存在之他人,丁該當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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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6 題
27. 關於刑法第321 條加重竊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以竹竿伸入他人的屋內並將屋內的皮包勾取竊走,甲成立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侵入住宅竊盜罪
  2. (B)甲潛入醫院病房竊取病人家屬的財物,甲不成立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侵入住宅竊盜罪
  3. (C)甲與乙、丙共同謀議竊盜,但甲後來並未於乙、丙實施竊盜時到場,甲成立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結夥竊盜罪
  4. (D)甲在行竊現場隨手取得小刀亦屬攜帶兇器,甲成立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解析

(A)錯誤。依實務見解,侵入住宅竊盜須行為人之身體侵入住宅;僅以器具伸入屋內勾取財物者,不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罪。

(B)錯誤。醫院病房供病人日常起居使用,實務認屬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於其內行竊仍該當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C)錯誤。結夥三人以上以在場共同實施之人計算,甲既未到場,實際在場者僅乙、丙二人,不足結夥三人之數,不成立結夥竊盜罪。

(D)正確。兇器不以事先攜帶或預備者為限,於行竊現場隨手取得而客觀上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者,亦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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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7 題
28. 關於刑法第328 條強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為取得A 財物之目的,以棍棒毆打A 的妻子B,迫使A 因不捨B 受傷而就範,A 因此交出財物,甲成立強盜罪
  2. (B)甲勒住A 的脖子並令A 交出財物,A 雖無反抗舉動,但仍被迫交出財物,甲成立強盜罪
  3. (C)甲在A 面前揮舞棍棒並令A 交出財物,A 雖非不能抗拒,但仍基於同情而交出財物,甲不成立強盜既遂罪
  4. (D)甲對A 持刀喝令A 交出身上財物,A 將背包內自己所有之手錶和A 向B 所借之電腦交給甲。甲觸犯二個強盜罪,成立同種想像競合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強盜罪之強暴脅迫不以直接施加於財物持有人為限,對其親近之人施暴而使持有人不能抗拒者亦屬之。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至使不能抗拒」係就客觀情狀判斷,勒住脖子並喝令交付財物已足壓制被害人之意思自由,不以其實際有無反抗舉動為斷。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被害人未至不能抗拒而係基於同情交付財物者,欠缺強盜罪所要求之因果歷程,僅成立強盜未遂。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強盜罪之被害人為財物之持有人;甲以一行為對同一被害人A實施強暴而取得其持有中之數物,僅成立一個強盜罪,不生同種想像競合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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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8 題
29. 甲為大廈管理員,平日負責大樓門禁管制及代收住戶繳交之管理費。某日,甲因缺錢花用,竟起意將當日代收之管理費新臺幣5 萬元挪為己用,打算下個月領薪水時再偷偷補回。關於甲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主觀上打算事後補回款項,性質上屬於使用侵占,因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故不構成犯罪
  2. (B)甲代收管理費並挪為己用,應成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與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兩罪應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3. (C)甲將業務上持有之款項挪為己用,成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又因該罪本質上亦含背信性質,兩罪屬法條競合,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不另論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
  4. (D)甲之行為雖該當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之客觀要件,然因其事後有補回款項之意,僅對管委會造成暫時性之財產危險,故依法理僅能退而求其次論以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
解析

(A)錯誤。行為人於挪用時即以所有人自居而處分他人之物,其不法所有意圖業已具備;事後有意補回僅屬犯後態度,不影響犯罪之成立。

(B)錯誤。業務侵占罪與背信罪係特別關係之法條競合,應優先適用業務侵占罪,不生想像競合之問題。

(C)正確。甲將業務上持有之管理費挪為己用,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侵占罪本質上已含背信之內涵,二者為法條競合,優先適用業務侵占罪而不另論背信罪。

(D)錯誤。侵占罪於行為人易持有為所有時即已既遂,不因其有補回之意而降格論以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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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29 題
30. 甲賣屋,故意不告知乙有人在屋內自殺死亡之非自然死事實,並於買賣契約書註明該屋為非凶宅,以市價賣予不知情之乙,乙入住後聽聞鄰居告知而悉上情,因認被騙上當。關於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僅成立偽造文書罪
  2. (B)僅成立詐欺罪
  3. (C)成立偽造文書罪與詐欺罪,兩罪想像競合
  4. (D)沒有刑責,至多是民事糾葛
解析

(A)錯誤。買賣契約書係甲以自己名義製作而有製作權,其內容不實屬無形偽造,刑法就私文書之無形偽造原則上不罰,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B)正確。甲故意隱瞞屋內曾有人非自然死亡之事實並於契約書為不實記載,使乙陷於錯誤而以市價買受,該當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C)錯誤。甲就該契約書有製作權,其不實記載不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自無與詐欺罪想像競合之餘地。

(D)錯誤。甲施用詐術使乙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並受有損害,已該當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非僅民事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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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0 題
31. 甲竊得一輛市價新臺幣10 萬元之名貴自行車後,將該車贈送給知情之友人乙,乙欣然接受並將其騎回家作為日常代步工具。關於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非竊盜犯罪之行為人,且未參與竊盜之事前謀議,故其接受贈與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2. (B)乙明知該車為財產犯罪所得之物,仍基於為自己取得所有權之意思而接受贈與,成立刑法第349 條第1 項收受贓物罪
  3. (C)乙將該車騎回家作為代步工具,係將他人之物隱匿,應論以刑法第349 條第1 項寄藏贓物罪
  4. (D)乙之行為實質上延續了甲之竊盜不法狀態,應直接論以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
解析

(A)錯誤。贓物罪係就他人財產犯罪所得之物所為之事後參與行為,乙雖非竊盜之行為人,仍得成立贓物罪。

(B)正確。乙明知該自行車為竊盜所得之贓物,仍基於為自己取得所有之意思無償受領,該當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C)錯誤。寄藏係受他人委託而代為保管隱匿;乙係為自己取得所有而受贈,非受託保管,不成立寄藏贓物。

(D)錯誤。乙未參與竊取行為,亦無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之竊取行為,不成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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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1 題
32. 關於刑法第355 條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主觀上必須具備損害他人之意圖
  2. (B)必須施詐術並使他人因而陷於錯誤
  3. (C)財產上之損害限於使本人處分其財產
  4. (D)積極與消極損害均屬本條之「財產上之損害」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本罪為目的犯,主觀上須具損害他人之意圖。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本罪須施用詐術並使人因而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刑法第355條明定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不以使本人處分其自己之財產為限。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所稱財產上之損害包含積極損害與消極損害(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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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2 題
33. 關於主刑之重輕標準,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罪法定刑為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乙罪法定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乙罪比較重
  2. (B)甲罪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乙罪法定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乙罪另可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所以甲罪比較重
  3. (C)甲罪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乙罪法定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所以乙罪比較重
  4. (D)甲罪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乙罪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甲罪比較重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同為有期徒刑而最高度7年較5年為長,依刑法第35條第2項應認乙罪為重。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刑之輕重應就法定刑之最高度、最低度比較,不因某罪另有未遂減輕之規定而改變其輕重;乙罪最高度7年較長,仍以乙罪為重。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有期徒刑重於罰金;乙罪之有期徒刑最高度較長,故乙罪較重,併科罰金之額度不影響此判斷。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二罪最重主刑同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惟乙罪另得選科拘役,其可科處之刑度範圍較輕,應認甲罪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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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3 題
34. 甲因急需資金周轉,竟意圖供行使之用,將乙先前開立面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本票,擅自將面額塗改為10 萬元,並持向不知情之丙借款10 萬元。關於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未經授權塗改本票面額之行為,由於本票並非有價證券,不構成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罪
  2. (B)甲塗改本票面額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01 條第1 項變造有價證券罪;其後持向丙借款之行使行為,被變造之行為吸收,不另論以行使變造有價證券罪
  3. (C)甲向丙借款10 萬元之行為,另構成詐欺取財罪,且因保護法益不同,應與變造有價證券罪分論併罰
  4. (D)甲塗改他人本票面額,因該本票上仍具備乙原本真實之簽名與印文,故甲之行為僅構成變造私文書罪
解析

(A)錯誤。本票為票據法所定之有價證券,擅自塗改其面額即該當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變造有價證券罪。

(B)正確。甲擅改本票面額係變造有價證券;其後持以行使,依實務見解該行使之低度行為為變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罪。

(C)錯誤。依實務見解,行使變造有價證券而取得財物之詐欺行為,已為變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詐欺取財罪。

(D)錯誤。本票係有價證券而非單純之私文書,變造其面額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變造有價證券罪,非變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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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4 題
35. 年僅15 歲的乙女不堪父親甲對她長期嚴厲的管教,有時甚至使用體罰及言語上的侮辱,令乙心生逃家的念頭。某日已成年之網友丙女詢問乙是否願意離家與其同住,乙同意,丙即帶乙離家數月。關於丙之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丙構成擄人勒贖罪(刑法第347 條)
  2. (B)丙構成略誘婦女罪(刑法第298 條)
  3. (C)丙構成和誘未成年人罪(刑法第240 條第1 項)
  4. (D)丙構成準略誘罪(刑法第241 條第3 項)
解析

(A)錯誤。擄人勒贖罪以意圖勒贖而擄人為要件;丙並無取贖之意圖,不成立該罪。

(B)錯誤。刑法第298條之略誘婦女罪,以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或意圖營利、猥褻或性交而略誘為要件,丙並無此等意圖。

(C)錯誤。乙女未滿16歲,依刑法第241條第3項應以略誘論,不適用第240條第1項之和誘罪。

(D)正確。乙女僅15歲而未滿16歲,丙縱得其同意而使其脫離家庭,依刑法第241條第3項仍以略誘論,成立準略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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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5 題
36. 被告住所在A 地,某日在B 地竊取被害人之自小客車一部,得手後返回住處途中,在A 地為警查獲。檢察官就被告同一竊盜犯行,分別向A、B 法院提起公訴,A 法院繫屬在先,B 法院繫屬在後,且均尚未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A 法院無管轄權,應為管轄錯誤判決
  2. (B)B 法院無管轄權,應為管轄錯誤判決
  3. (C)B 法院依法不得審判,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4. (D)檢察官起訴程序違背規定,B 法院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解析

(A)錯誤。被告住所地之A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有管轄權,並非無管轄權。

(B)錯誤。犯罪地之B法院同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有管轄權,其問題不在管轄權之有無。

(C)正確。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由繫屬在先之A法院審判;繫屬在後之B法院不得審判,應依第303條第7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D)錯誤。檢察官之起訴程序本身並無違背規定,B法院不受理之依據為第303條第7款而非起訴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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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6 題
37. 被告甲因涉犯加重詐欺罪,受到偵查機關偵查。甲之父親乙,聽取律師建議,得知可以輔佐人身分參與甲之追訴程序。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羈押甲,乙即得向羈押法庭陳明為輔佐人
  2. (B)檢察官起訴後,乙始得向法院陳明為輔佐人,法院除審查是否合乎輔佐人之法定資格外,並無拒絕之權
  3. (C)甲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乙於偵查中仍不得陪同在場
  4. (D)乙作為輔佐人時,得在法院獨立陳述意見,即得與被告甲明示之意思相反
解析

(A)錯誤。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輔佐人之陳明以「起訴後」為限,偵查中之羈押庭尚不得為之。

(B)正確。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輔佐人,法院僅就其是否合於法定資格為形式審查,並無拒絕之裁量權。

(C)錯誤。同條第3項規定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陳述者,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等得於偵查中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

(D)錯誤。輔佐人之地位在輔助被告,其所得為之訴訟行為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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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7 題
38. 甲涉犯刑法第266 條普通賭博罪(處五萬元以下罰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認罪,法院遂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當庭告知甲下次審理期日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等事項,並記明於筆錄,嗣法院未再對甲送達審理期日之傳票,如甲於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法院僅能再踐行傳喚程序,不可逕發拘票拘提甲
  2. (B)法院應另訂審理期日,合法送達傳票後,才能審結本案
  3. (C)法院可不待甲之陳述,一造辯論判決
  4. (D)法院若欲諭知甲無罪判決,可一造辯論判決;若欲諭知甲有罪,需再行傳喚
解析

(A)錯誤。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面告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甲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依法拘提。

(B)錯誤。當庭面告並記明筆錄已生合法傳喚之效力,無庸另行送達傳票。

(C)正確。本案為應科罰金之案件,甲既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6條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D)錯誤。刑事訴訟法第306條之適用不因判決結果為有罪或無罪而異,應科罰金之案件均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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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8 題
39. 涉犯放火罪的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逃亡及滅證之虞,但無聲請羈押之必要,檢察官得為下列如何之處分?
  1. (A)檢察官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亦得命初次限制出境
  2. (B)檢察官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應聲請法院核准後,始得命初次限制出境
  3. (C)檢察官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不得逕命限制出境
  4. (D)檢察官不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得命限制出境
解析

(A)正確。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許檢察官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同法第93條之2並許檢察官於偵查中逕行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初次限制無須先經法院許可。

(B)錯誤。偵查中初次之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檢察官逕行為之,僅於延長期間時始須向法院聲請。

(C)錯誤。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明定檢察官於偵查中得逕行限制被告出境、出海。

(D)錯誤。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明定檢察官於訊問後認無羈押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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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9 題
40. 有關偵查中羈押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若認為有羈押之原因,而無羈押之必要者,仍得限制被告出境、出海
  2. (B)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所附之卷證,禁止提出傳聞證據
  3. (C)被告、辯護人在羈押審查開庭訊問之前,得請求法院給予適當時間為閱卷等事項之準備
  4. (D)法院為羈押審查訊問被告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之理由並提出必要之證據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法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原因而無羈押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並得限制出境、出海。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羈押審查僅在判斷有無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採自由證明而非嚴格證明,檢察官所附之卷證並不禁止提出傳聞證據。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被告及辯護人於羈押審查訊問前,得請求法院給予適當時間為閱卷等準備。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檢察官得於羈押審查庭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並提出必要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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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0 題
41. 甲涉嫌製造槍械,司法警察持搜索票,在甲住處搜索製造槍械之工具及零件時,發現其住處內藏有另案涉嫌販毒之安非他命。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安非他命雖係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
  2. (B)安非他命非本案應扣押之物,不得扣押
  3. (C)應另聲請搜索票,再實施扣押
  4. (D)非經檢察官許可,不得扣押
解析

(A)正確。刑事訴訟法第152條明定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並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B)錯誤。另案應扣押之物於合法搜索中偶然發現者,法律明文許其扣押,並非不得扣押。

(C)錯誤。刑事訴訟法第152條已就此設有明文,毋庸另行聲請搜索票後始得扣押。

(D)錯誤。該條並未以檢察官之許可為扣押之要件,僅要求事後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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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1 題
42. 員警甲據線報懷疑乙涉及某槍砲案件,在乙住處外遇見乙,乃要求進入乙住處查看。乙諉稱家中鑰匙遺失,並對甲表示:你不會自己去看、不會自己去開云云。甲遂持乙掉落在地上之鑰匙逕行開門入內,並在客廳桌上查獲具殺傷力之爆裂物1 枚。嗣甲將乙帶回派出所後,始由其簽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甲之搜索合法。係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之同意,得不使用搜索票,並有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2. (B)甲之搜索違法。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只能在搜索之前或當時完成,不能於事後補正,否則其搜索難認合法
  3. (C)甲之搜索合法。乙之同意,非出於員警甲施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公權力之不當施壓所為,係符合自願性同意之要件
  4. (D)甲之搜索違法。甲應於徵詢乙同意前,先行告知其有權拒絕搜索,即受搜索人擁有選擇不同意的權利;但告知範圍不包含於執行搜索過程中,乙可隨時撤回同意而拒絕繼續搜索
解析

(A)錯誤。乙係諉稱鑰匙遺失並以反詰之語回應,難認係出於自願之同意;且其同意之意旨亦未於搜索當時記載於筆錄。

(B)正確。依實務見解,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應於搜索之前或當時完成,不得於搜索後補行簽立;甲於將乙帶回派出所後始令其簽署,其搜索難認合法。

(C)錯誤。同意搜索之合法性除須無不當施壓外,尚須同意之意旨於搜索當時即記載於筆錄,本件之補簽不符法定程式。

(D)錯誤。同意搜索之告知範圍,應包括受搜索人得隨時撤回同意而拒絕繼續搜索,本項就告知範圍之敘述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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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2 題
43. 甲某日上午在市區道路上駕小客車載子上學,闖紅燈撞擊乙所騎之機車,乙倒地受傷,警察丙到場處理,甲經酒精測試,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 毫克,乙先被送醫、尚未表示要告甲,丙要帶甲至警察局作筆錄,甲哀求其子將參加大學聯考,能否隔2 日自行至警察局報到作筆錄,丙如何處理最為正確?
  1. (A)丙得依現行犯將甲逮捕,應即解送檢察官
  2. (B)甲雖是現行犯,但所犯為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輕罪,丙經檢察官之許可,可不依據現行犯解送甲給檢察官
  3. (C)甲非現行犯,丙不得將甲解送檢察官
  4. (D)甲是現行犯,於逮捕後,丙可自行決定要否解送甲給檢察官
解析

(A)正確。甲酒後駕車肇事係現行犯,司法警察得逕行逮捕;其所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不在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但書得不解送之列,應即解送檢察官。

(B)錯誤。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但書之免解送,以所犯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為限,本件不該當。

(C)錯誤。甲係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屬現行犯,司法警察自得逮捕並應解送。

(D)錯誤。是否解送並非司法警察所得自行決定;除合於但書並經檢察官許可外,應即解送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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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3 題
44. 警方對甲合法實施通訊監察期間,於民國111 年2 月1 日發現甲販賣毒品之來源為乙,乃於同日檢具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乙涉嫌販賣毒品罪嫌,並於同年月15 日監察甲通訊結束後,報由檢察官陳報法院。關於乙涉嫌販賣毒品予甲之通訊監察內容有無證據能力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1. (A)警方對甲實施通訊監察期間發現乙涉嫌販賣毒品予甲之通訊監察內容,係屬另案監聽所得,不得作為認定乙有販賣毒品之證據
  2. (B)雖屬另案監聽所得,但與甲販賣毒品案件具有關連性,依法得作為認定乙有販賣毒品之證據
  3. (C)雖屬另案監聽所得,且與甲販賣毒品案件具有關連性,然因警方未於發現後之7 日內陳報法院審查,故不得作為認定乙有販賣毒品之證據
  4. (D)雖屬另案監聽所得,且與甲販賣毒品案件具有關連性,警方於發現後陳報法院審查,固然已逾7 日,但法院仍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定其有無證據能力
解析

(A)錯誤。另案監聽所得之內容並非一律不得作為證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1項但書設有例外。

(B)錯誤。具關連性尚須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非僅有關連性即當然具證據能力。

(C)錯誤。逾七日陳報者,依實務見解並非當然無證據能力,仍應由法院權衡判斷。

(D)正確。本件另案監聽內容雖與本案具關連性而陳報已逾七日,依實務見解仍應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其有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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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4 題
45. 檢察官起訴甲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並傳喚乙到法院作證。乙證稱:甲於某日在「快樂遊藝場」內問我「要不要買海洛因?」甲主張乙之證詞為傳聞證據,不得作為證據。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屬於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
  2. (B)屬於傳聞例外,應權衡排除
  3. (C)屬於傳聞例外,原則應排除,例外有證據能力
  4. (D)非屬於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
解析

(A)錯誤。乙係就其親身聽聞之事實到庭具結作證,其陳述並非審判外之陳述,不生傳聞法則之適用。

(B)錯誤。本件根本不生傳聞問題,自無適用傳聞例外並權衡排除之餘地。

(C)錯誤。乙之證述並非傳聞證據,無所謂原則排除、例外容許之問題。

(D)正確。甲所稱「要不要買海洛因」係構成販賣毒品犯行之言語行為本身,並非用以證明其內容真實性之供述;乙就親身聽聞之事實到庭作證,非傳聞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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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5 題
46. 檢察官提出警方翻拍自被告手機螢幕顯示與他人間以某通訊軟體聯繫招募某犯罪組織成員及行動指示之相關文字訊息照片,以證明被告被訴主持犯罪組織等罪嫌,被告否認犯罪,如檢察官未提出該照片內容所在之原始電磁紀錄以供法院勘驗。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照片經法院提示予被告辨認並告以要旨,倘被告並未爭辯照片內之文字內容與原始電磁紀錄有異,仍得作為證據使用
  2. (B)照片係衍生自原始電磁紀錄之替代物,並無證據能力
  3. (C)法院使用照片作為證據,限以原始電磁紀錄已滅失為前提
  4. (D)法院不得再使用其他直接或間接證據,以證明照片內容與原始電磁紀錄相符而作為證據使用
解析

(A)正確。照片係就原始電磁紀錄所為之重現,被告經提示辨認並告以要旨而未爭執其與原始紀錄有異者,依實務見解該照片仍得作為證據使用。

(B)錯誤。翻拍照片並非當然無證據能力,其證據能力繫於其與原始紀錄之同一性有無爭執及能否證明。

(C)錯誤。使用翻拍照片作為證據,並不以原始電磁紀錄已滅失為前提。

(D)錯誤。法院自得依其他直接或間接證據證明照片內容與原始電磁紀錄相符,並非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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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6 題
47. 依司法院釋字第582 號解釋:「證據裁判原則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須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下列何種情形,應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1. (A)羈押訊問之湮滅證據事實
  2. (B)審判中共謀共同正犯之共謀事實
  3. (C)自白任意性之證明
  4. (D)聲請扣押裁定之犯罪嫌疑事實
解析

(A)錯誤。羈押審查所涉之湮滅證據等羈押原因,屬程序法上之事實,採自由證明即為已足。

(B)正確。共謀共同正犯之「共謀」係犯罪事實之一部,關乎被告是否成立犯罪,應以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認定,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C)錯誤。自白之任意性屬證據能力之前提事實,係訴訟法上之事實,採自由證明。

(D)錯誤。聲請扣押裁定所依憑之犯罪嫌疑,屬強制處分發動之要件,同採自由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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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7 題
48. 甲未定期檢修其車行大卡車,導致司機乙在送貨途中肇事致人於死,經檢察官對甲、乙二人同時提起公訴。審判中,甲抗辯肇事原因是乙打瞌睡,乙則主張係煞車失靈;檢察官選任鑑定人丙之書面報告,亦認定卡車煞車失靈是肇事原因。依據實務見解,甲之下列主張,何者為審判實務所不採?
  1. (A)提出私請之專家書面意見,彈劾丙之鑑定報告可信性
  2. (B)聲請法院傳喚丙到庭陳述意見,對之進行交互詰問
  3. (C)聲請法院裁定分離程序,對乙準用人證之規定,對之進行交互詰問
  4. (D)主張丙雖到庭以言詞陳述該書面鑑定報告之作成為真正,該書面鑑定報告仍不得作為證據
解析

(A)錯誤。本項為實務所採:當事人得提出私請專家之書面意見,作為彈劾鑑定報告可信性之彈劾證據。

(B)錯誤。本項為實務所採:鑑定人應到庭接受詰問,當事人得聲請傳喚並對之行交互詰問。

(C)錯誤。本項為實務所採:共同被告就他被告之案件具證人適格,法院得裁定分離程序,對之準用人證之規定行交互詰問。

(D)正確。本項為實務所不採:鑑定人既已到庭以言詞陳述並確認該書面鑑定報告之作成為真正,並經當事人詰問,該書面報告即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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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8 題
49. 甲、乙前往丙住處聊天,發現丙父親丁之臥室內有一只皮夾,甲、乙、丙三人遂起意竊取皮夾內新臺幣1 萬元,朋分花用,經丁提出告訴。丁告訴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對甲提出告訴,效力及於乙、丙
  2. (B)對丙提出告訴,效力及於甲、乙
  3. (C)對乙提出告訴,效力僅及於甲
  4. (D)對甲、乙提出告訴,效力不及於丙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甲、乙與丁間無親屬關係,其竊盜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丙為丁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須告訴乃論。對甲之告訴,其效力不及於須告訴乃論之丙。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丙部分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對共犯之一人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故及於甲、乙。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對乙之告訴其效力及於同為非告訴乃論之共犯甲,惟不及於須告訴乃論之丙。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對甲、乙之告訴均屬非告訴乃論部分,其效力不及於須告訴乃論之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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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9 題
50. 甲涉嫌提供自己之銀行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檢察官以甲涉嫌幫助詐欺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認為甲同一犯罪行為尚涉犯幫助洗錢罪嫌,依實務見解,法院應如何處理?
  1. (A)應由檢察官對幫助洗錢罪部分另行起訴
  2. (B)法院應詢問檢察官是否追加起訴幫助洗錢罪,否則法院不得對幫助洗錢罪部分審判
  3. (C)法院應於判決理由內諭知:基於控訴原則,幫助洗錢罪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4. (D)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法院應對幫助洗錢罪部分一併審判
解析

(A)錯誤。同一行為所犯之數罪名屬裁判上一罪而為單一案件,檢察官不得就其一部另行起訴。

(B)錯誤。起訴效力既已及於全部,法院即應併予審判,無庸檢察官追加起訴。

(C)錯誤。裁判上一罪之他部分屬起訴效力所及,法院應為實體審判,非於判決理由內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D)正確。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裁判上一罪,法院應本於審判不可分原則一併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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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0 題
51. 甲一駕車行為同時撞傷乙、撞死丙。若丙之家屬先告訴後,乙得否再為自訴?
  1. (A)為貫徹公訴優先原則,解釋上應優先考量重罪,此時重罪既經告訴,不容許乙再為自訴
  2. (B)告訴乃論之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依法不受公訴優先原則之限制,乙得再為自訴
  3. (C)基於主觀之告訴不可分原則,對於裁判上一罪提出告訴,效力自然及於其他犯罪事實,乙不得再為自訴
  4. (D)告訴主觀上是可分的,丙之家屬先為告訴,不影響乙之自訴
解析

(A)正確。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係一行為所犯之裁判上一罪而為單一案件;丙之家屬就非告訴乃論之過失致死重罪告訴後,檢察官已開始偵查,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本文,乙不得再就同一案件提起自訴。

(B)錯誤。同條第1項但書之例外,以該案件整體屬告訴乃論之罪者為限;本件同時涉及非告訴乃論之過失致死重罪,並無該但書之適用。

(C)錯誤。告訴之主觀不可分係就「共犯」而言,本件僅甲一人犯罪,與主觀不可分無涉;此處所適用者為案件單一性與公訴優先原則。

(D)錯誤。告訴之效力於裁判上一罪有客觀不可分之適用,丙家屬之告訴已使全案進入偵查,乙不得再行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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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1 題
52. 被告甲涉嫌運輸毒品。警察為追蹤甲運毒路線,擬在甲駕駛之貨車底盤安裝GPS 追蹤器,計畫持續使用GPS 定位蒐證20 日,以拼湊甲之運毒網絡。本案裝置GPS 追蹤定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涉及搜索車輛之位置資訊,應取得搜索票為之
  2. (B)涉及調查車輛之位置資訊,應取得通信紀錄調取票為之
  3. (C)涉及扣押車輛之位置資訊,應取得扣押裁定為之
  4. (D)涉及蒐集車輛之位置資訊,應取得法院許可書為之
解析

(A)錯誤。裝設追蹤器係持續蒐集位置資訊之科技偵查手段,非對特定處所或物件所為之一次性搜索,不以搜索票為據。

(B)錯誤。通信紀錄調取票係就電信服務使用者之通信紀錄向電信業者調取,與在車輛安裝追蹤器蒐集位置資訊之手段不同。

(C)錯誤。扣押係剝奪或限制他人對物之持有,本件並未取走該車輛,不生扣押之問題。

(D)正確。以衛星定位設備持續蒐集特定人或物之位置資訊,屬對隱私之重大干預,依現行科技偵查相關法制應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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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2 題
53. 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被告抗辯警詢自白之任意性,受命法官得於準備程序調查本項爭議
  2. (B)證人泛稱審判期日不能到場,受命法官即可於準備程序訊問證人
  3. (C)受命法官得裁定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證據有無調查之必要性
  4. (D)為貫徹直接審理原則,受命法官對程序事項之爭點,不得於準備程序為調查
解析

(A)正確。自白任意性屬證據能力之爭點,係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所定準備程序得處理之事項,受命法官得於準備程序予以調查。

(B)錯誤。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以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為要件;證人僅泛稱不能到場者,尚不足以於審判期日前訊問。

(C)錯誤。證據能力之有無及應否調查證據,屬應由合議庭評議決定之事項,受命法官不得逕以裁定為之。

(D)錯誤。準備程序本即在整理並處理程序事項與爭點,受命法官就程序爭點自得為必要之調查,與直接審理原則並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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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3 題
54. 國民法官法關於終局評議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終局評議時,審判長若認為有必要,應向國民法官說明經法官合議決定之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
  2. (B)國民法官及法官就終局評議時所為之個別意見陳述、意見分布情形、評議之經過,應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不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3. (C)終局評議原則上應於辯論終結後,即時行之。終局評議於當日不能終結者,原則上應於翌日接續為之
  4. (D)終局評議,由國民法官法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審判長認有必要時,應向國民法官說明經法官合議決定之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評議之個別意見與經過固應嚴守秘密,惟案件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僅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終局評議原則上應於辯論終結後即時行之,當日不能終結者原則上應於翌日接續為之。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終局評議由國民法官法庭之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並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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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4 題
55. 關於在審判交互詰問程序中誘導詰問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為避免詰問者所聲請傳喚之友性證人附和詰問者發問而作出虛偽陳述,主詰問者原則不得為誘導詰問
  2. (B)對於證人身分確定事項、證人有記憶不清、規避回答或敵意等情事,准許主詰問者為誘導詰問
  3. (C)行反詰問者,允許誘導詰問
  4. (D)證人對於不當誘導詰問之回答,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主詰問原則上不得誘導,旨在避免友性證人附和詰問者而為虛偽陳述。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身分事項、記憶不清、故為規避或對詰問者表示敵意等情形,為主詰問得例外誘導之事由。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2第2項規定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對於不當之誘導詰問,審判長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予以限制或禁止;已為之回答並非當然無證據能力,其證明力仍由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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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5 題
56. 甲今年滿15 歲,某日在放學途中遭同校乙毆打成傷,甲在父親陪同下前往驗傷,並於數日後,甲的父親委任律師以甲的名義向法院對乙提起傷害罪之自訴。關於甲提起自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1. (A)甲依民法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雖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自訴,但仍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2. (B)甲已有意思能力,能理解自訴之意義,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自訴
  3. (C)甲所提起之自訴雖屬合法,但甲仍屬未成年人,法院得視情形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
  4. (D)甲已有意思能力,雖得提起自訴,但如欲撤回自訴,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解析

(A)錯誤。自訴能力係以被害人有無意思能力為斷,非依民法之行為能力定之,甲毋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B)正確。依實務見解,自訴能力以被害人是否具備意思能力為判斷標準;甲年滿15歲而能理解自訴之意義與效果,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自訴。

(C)錯誤。刑事訴訟法第332條之擔當自訴,係就自訴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等情形而設,法院不得僅因自訴人未成年即通知檢察官擔當。

(D)錯誤。甲既有自訴能力而得自行提起自訴,其撤回自訴亦得自行為之,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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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6 題
57.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依照實務見解,下列何種犯罪類型之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
  1. (A)甲於擔任乙刑事案件證人時為虛偽陳述,乙對甲提起偽證罪之自訴
  2. (B)丙對特定宗教人物發表不敬且虛假言論,該宗教團體丁對丙提起誹謗罪之自訴
  3. (C)戊於網路上散布對過世的己公然侮辱與誹謗之言論,己之旁系血親以自己名義對戊提起妨害死者名譽罪之自訴
  4. (D)某法人遭受庚之詐欺行為而直接受害,該法人之代表人辛代該法人以法人的名義對庚提起詐欺罪之自訴
解析

(A)錯誤。偽證罪所保護者為國家審判權之正確行使,個人並非直接被害人,乙不得提起自訴。

(B)錯誤。誹謗之被害人為受指摘之特定人;宗教團體丁並非該言論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

(C)錯誤。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但書就被害人死亡之情形,限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提起自訴,旁系血親不在其列。

(D)正確。法人因詐欺行為而直接受害者,即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得由其代表人以法人之名義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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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7 題
58. 甲因駕車過失傷害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與乙達成和解並認罪,且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法院依協商結果判處甲拘役20 日,緩刑2 年。嗣甲返家與家人商討,認量刑過重,遂對認罪決定表示反悔而提起上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甲上訴合法,上訴審法院應將原判決撤銷,自為判決
  2. (B)甲上訴合法,上訴審法院應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
  3. (C)甲上訴不合法,上訴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
  4. (D)甲上訴不合法,上訴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解析

(A)錯誤。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甲單純因反悔而認量刑過重,不屬法定得上訴之例外情形,其上訴不合法。

(B)錯誤。上訴既不合法,上訴審法院即不得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

(C)正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規定協商判決不得上訴,僅於法定例外情形始得上訴;甲之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應以判決駁回之。

(D)錯誤。第二審就上訴不合法者係以「判決」駁回,並非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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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8 題
59. 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1. (A)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為保障被告人權,此項期間不得延長
  2. (B)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時,法官即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3. (C)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法院若未經被告或檢察官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不得逕行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4. (D)被告縱然犯罪嫌疑重大,但若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檢察官或法官亦不得逕行限制其出境出海
解析

(A)錯誤。偵查中檢察官限制出境、出海固不得逾八月,惟有繼續限制之必要者,得附具體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延長,並非不得延長。

(B)錯誤。限制出境、出海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法定各款情形之一並有必要,非僅以所犯罪名之輕重為據。

(C)錯誤。法院於偵查及審判中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不以當事人聲請為必要。

(D)正確。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但書明定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者,不得逕行限制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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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59 題
60. 甲於100 年間經第三審法院判決犯殺人罪,處徒刑16 年確定,甲始終否認犯行,甲於110 年間因病在監獄中過世,該案目擊證人乙於111 年間向他人透露殺人者是其已分手之男友丙,且丙先前要求乙作偽證,乙並經法院判處偽證罪確定後,甲之妻丁應以何方式為甲尋求救濟最為適當?
  1. (A)以丁之名義,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
  2. (B)以丁之名義,向第三審之最高法院聲請再審,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
  3. (C)以甲之名義,向第三審之最高法院聲請再審,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
  4. (D)以丁之名義,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
解析

(A)正確。判決係在第三審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甲已死亡,其配偶丁得依第427條第4款以自己名義聲請再審,並得聲請調取乙之偽證案卷。

(B)錯誤。第三審確定之判決,其再審之管轄法院原則上為第二審法院,並非最高法院。

(C)錯誤。甲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不得以其名義聲請再審;且管轄法院亦非最高法院。

(D)錯誤。非常上訴係就確定判決違背法令而設,本件係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而屬再審事由;且非常上訴僅得由檢察總長提起,非由丁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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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0 題
61. 關於法律倫理規範之制定與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檢察官有不同於法官在執行職務之地位與性質,亦有別於一般公務員在行政體系下上命下從之服從特性,因此也有建構檢察官專業倫理之必要
  2. (B)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有權解釋憲法和統一解釋法令,法官法之規定與法官倫理規範若與司法院大法官職務內容及性質不相容者,不適用於司法院大法官
  3. (C)法官法適用於法官和檢察官,法官倫理規範和檢察官倫理規範則由法官法授權由司法院會同法務部訂之
  4. (D)律師倫理規範為律師執業之共通倫理規範,是確保律師自治之重要機制,故律師倫理規範係由律師團體訂立而為具高度自治屬性之規範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檢察官之地位與職務性質異於法官,亦不同於一般行政公務員之上命下從,確有建構其專業倫理之必要。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之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職務之內容及性質不相容者,不適用於大法官。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法官倫理規範由司法院定之,檢察官倫理規範則由法務部定之,並非由司法院會同法務部訂定。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律師倫理規範由律師團體訂立,係確保律師自治之重要機制而具高度自治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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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1 題
62. 法官獨立屬於法官倫理的重要規範要求。下列那一位法官之行為不違反法官獨立之要求?
  1. (A)甲法官未依據某最高法院多年前在他案判決中所採取之法律見解,而附理由依學界少數說見解作出判決
  2. (B)乙法官因其他法官私下向其說明某案原告的冤屈,故而判決該案被告敗訴
  3. (C)丙法官認為某族群常有酒駕行為,因而推定屬於該族群之被告有罪
  4. (D)丁法官因擔心受到公眾輿論批評,故判處被告最高刑度之徒刑
解析

(A)正確。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最高法院先前個案見解之當然拘束;甲附具理由採學說少數見解作成判決,正是審判獨立之展現,不違反法官獨立之要求。

(B)錯誤。乙因其他法官私下說明而為裁判,係受司法內部之不當影響,違反審判獨立。

(C)錯誤。丙以族群之刻板印象推定被告有罪,係基於偏見而非證據裁判,違反公正、客觀之要求。

(D)錯誤。丁因擔心輿論批評而量處最高刑度,係受外部壓力左右其裁判,違反審判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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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2 題
63. 甲為某地方法院法官,甲的配偶乙為律師,二人之女兒丙也考上律師。一日,甲在收受案件時,發現乙的律師事務所同事丁,擔任甲審理案件原告之代理人。下列甲法官的行為,何者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1. (A)甲將丁擔任該案原告代理人一事,告知院長,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2. (B)甲於另案中發現乙之父親為自己審理案件之當事人,於是甲自行迴避審理該案件
  3. (C)甲與丁交情甚深,且因丁未曾有私下關說等行為,因而系爭案件進行中,仍經常由丁招待到特定餐廳飲宴
  4. (D)如甲為法官兼院長職,甲要求丙不得在其擔任院長之法院轄區內辦理訴訟案件,改到其他法院轄區擔任律師
解析

(A)錯誤。甲主動揭露該利害關係並告知院長及當事人,係符合透明與迴避精神之適當處置,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B)錯誤。乙之父親為甲配偶之父而屬甲之姻親,甲自行迴避該案之審理,正合於迴避之要求。

(C)正確。丁為甲審理中案件一造之代理人,甲於案件進行中經常接受其飲宴招待,足使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懷疑,違反法官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之規範。

(D)錯誤。院長要求其擔任律師之子女迴避在其轄區辦案,係為避免外界對司法公正之疑慮,符合倫理規範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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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3 題
64. 甲法官任職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甲之胞妹乙因購屋建材品質問題與建設公司發生糾紛,經建設公司對乙向臺南地方法院提起給付價金之民事訴訟。乙委任甲於該民事訴訟無償代理出庭應訴,甲之行為是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1. (A)違反,因為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
  2. (B)違反,因為甲為刑事庭法官,專長為刑事訴訟,不得代理民事案件
  3. (C)不違反,因為甲為刑事庭法官,代理民事事件並無利益衝突
  4. (D)不違反,因為並非同一地域管轄,且甲係基於親情牽掛,無償代理
解析

(A)正確。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或為他人之訴訟代理人,此係基於法官職位之尊嚴與司法公正之要求,不因無償或係為親屬代理而有異。

(B)錯誤。禁止之理由在於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與其所屬庭別之專長並無關係。

(C)錯誤。利益衝突固為考量之一,惟禁止之核心在於法官不得為他人執行訴訟代理業務,非以有無利益衝突為斷。

(D)錯誤。是否同一法院轄區及有無報酬,均不影響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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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4 題
65. 律師受任案件由其大學同窗法官負責審理。開庭期間,律師邀請法官至招待所參與高爾夫球敘與聚餐,餐費由律師全額支付。關於法官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大學同窗聚會屬人之常情,不構成違規
  2. (B)法官應避免足以引起公眾懷疑司法公正之行為
  3. (C)只要在餐桌上不討論案情,聚餐即屬合法
  4. (D)法官只要在法庭上公事公辦,私下交情不受限制
解析

(A)錯誤。同窗情誼不能正當化與承辦案件代理人間之飲宴招待,仍足使公眾懷疑司法之公正。

(B)正確。法官應避免為足以使公眾對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之行為;於案件審理期間接受該案律師之球敘與餐費招待,即屬應予避免之情形。

(C)錯誤。是否於席間討論案情並非重點,接受招待之外觀本身即足以損及司法公正之形象。

(D)錯誤。法官之私人交往並非全然不受限制,與承辦案件之律師間仍應保持適當之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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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5 題
66. 檢察官甲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1. (A)甲之妹妹需資金開美髮店,甲以出資當合夥人方式協助,約定年終如有獲利即分紅回饋
  2. (B)甲之父母經營餐廳,甲下班後即到餐廳幫忙收錢處理帳務
  3. (C)甲閒暇在臉書撰寫烹飪食譜,定期集結成書,廣告宣傳檢察官斜槓烹飪作家,販售營利
  4. (D)甲於臉書發表某本市面之暢銷書,其可利用其職務管道取得6 折優惠,揪眾團購
解析

(A)錯誤。以出資合夥並約定分紅之方式參與美髮店經營,係經營商業並取得營業利益,為檢察官倫理規範所不許。

(B)正確。下班後至父母經營之餐廳單純幫忙收帳,係基於家庭生活之協助而非自身經營商業或兼任職務,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C)錯誤。以檢察官身分為號召廣告宣傳並販售牟利,係利用職務身分招攬營利,違反檢察官應保持超然形象之要求。

(D)錯誤。利用職務管道取得優惠並揪眾團購,係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取得利益,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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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6 題
67. 檢察官之職務外行為,下列何者不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
  1. (A)檢察官甲應其父親之要求,在其父親所經營之公司未出示檢察官名銜,掛名登記擔任該公司法律顧問,但不過問也不參與其父親經營公司之業務
  2. (B)檢察官乙在證券商開立證券帳戶,以其薪資所得,投資購買與其職務無關之上市公司股票,長期持有
  3. (C)檢察官丙於下班後,前往其擔任律師之配偶X 的事務所附近,接律師X 下班,一同返回丙居住之檢察官職務宿舍住宿
  4. (D)檢察官丁與其一同學習舞蹈之好友Y,搭檔報名參加電視台所舉辦之國際標準舞比賽得到冠軍,得到獎盃1 座
解析

(A)正確。檢察官不得兼任營利事業之法律顧問等職務;甲縱未出示名銜且不參與業務,其掛名登記本身即屬兼職,不符檢察官倫理規範。

(B)錯誤。以自有薪資投資與職務無關之上市公司股票並長期持有,屬一般理財行為,不違反倫理規範。

(C)錯誤。接送擔任律師之配偶下班並一同返家,係正常之家庭生活,不生違反倫理規範之問題。

(D)錯誤。與友人搭檔參加國際標準舞比賽,屬正當之休閒活動,並不影響其職務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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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7 題
68. 關於律師辦理家事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符合律師倫理要求?
  1. (A)同事務所之兩位律師可以分受夫妻委任同時辦理夫妻財產分割訴訟事件
  2. (B)律師曾接受甲男電話詢問其與配偶乙之家暴保護令事件,經評估後認勝訴機率低而婉拒受任,1 年後該律師受乙委任,以該家暴事由對甲提起離婚訴訟事件
  3. (C)律師於被繼承人丙立遺囑時曾受諮詢,並受任為遺囑保管人,丙往生後繼承人雖只爭執其中該遺囑內之遺贈效力,律師仍不能受該受遺贈人的委任對繼承人提起交付遺贈物訴訟
  4. (D)律師與丁、戊夫妻為好友,曾以律師身分協調丁、戊爭吵及離婚財產子女監護事宜,同所其他律師於1 年後接受丁的委任,擔任戊告發丁因該爭吵所涉恐嚇、毀謗等刑事辯護律師
解析

(A)錯誤。夫妻財產分割訴訟之雙方利害相反,同一事務所之律師分受二造委任,構成利益衝突,為律師倫理規範所不許。

(B)錯誤。律師曾接受甲之諮詢而知悉其事,嗣後受對造乙之委任對甲起訴,違反不得受任與先前諮詢事件有實質關連且利害衝突事件之規範。

(C)正確。律師曾就遺囑之作成受被繼承人諮詢並受任為遺囑保管人,就該遺囑效力所生之爭議與原事件具實質關連;縱繼承人僅爭執遺贈部分,律師仍不得受該受遺贈人之委任對繼承人起訴。

(D)錯誤。律師曾以律師身分協調丁、戊之離婚與財產、子女事宜而知悉雙方隱私,同一事務所之其他律師嗣後受丁之委任為其辯護,仍構成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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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8 題
69. 關於律師與事件相對人,下列敘述何者符合律師倫理?
  1. (A)律師知悉相對人已委任律師者,原則上不可未經該受任律師之同意而直接與相對人討論案情
  2. (B)律師接到相對人之邀約,希望就受任事件商談,律師為爭取委任人之最大利益,私下與相對人商談
  3. (C)律師在餐廳用餐,發現餐廳老闆是委任人的相對人,律師接受老闆免費招待
  4. (D)律師就受任事件,本應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在法庭上詆譭相對人是有必要的
解析

(A)正確。律師知悉相對人已委任律師者,除經該受任律師同意或有正當事由外,不得逕行與相對人討論案情,此為律師倫理規範所定之分際。

(B)錯誤。縱係相對人主動邀約,律師仍不得未經對造受任律師之同意而私下商談案情。

(C)錯誤。接受相對人之免費招待,足使外界懷疑律師之忠實性與獨立性,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D)錯誤。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得以詆譭相對人之方式為之,律師應以正當之攻擊防禦方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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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69 題
70. 甲律師承辦一件債務糾紛,開庭後對造當事人情緒激動地打電話到甲律師事務所,要求和甲碰面,當面解釋案情。甲為了安撫對方情緒,且為了瞭解案情真象,在未告知己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就和對方當事人碰面會談。關於甲之所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除非得到己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甲不得擅自與對方當事人商談,甲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2. (B)因為是對方主動要求商談而不是甲主動,所以甲可以和對方直接對談,不一定要告知己方當事人
  3. (C)甲是為了安撫情緒才不得已而約商談時間,動機純正,並無不妥
  4. (D)甲如果可以藉由商談得到有利資料,則對己方有利,所以所為應無不當
解析

(A)正確。律師非經己方當事人之同意,不得擅自與對造當事人商談案情;甲未告知即與對方會談,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B)錯誤。由何方主動邀約並不影響該禁止之適用,律師仍應先徵得己方當事人之同意。

(C)錯誤。安撫情緒之動機不能正當化未經同意即與對造商談之行為。

(D)錯誤。能否取得有利資料並非判斷標準,該行為本身即違反律師對委任人之忠實與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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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0 題
71. 甲律師與某公司簽有法律顧問契約,約定在契約期間,該公司如遭遇法律糾紛,甲應該協助該公司的訴訟。之後甲遭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懲戒,處以停止執行職務1 年之處分。在停止執行職務期間,該公司發生法律糾紛,甲基於契約,以法律顧問身分,代理該公司的訴訟案件。依據我國律師倫理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代理該公司之訴訟案件屬於雙方民事契約的內容,甲身為律師自應該履約
  2. (B)甲協助當事人從事法律服務,甲的行為符合律師倫理之忠實義務
  3. (C)甲處於停止執行職務期間,依據律師倫理規範規定不應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
  4. (D)甲遭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因此甲已失去律師資格,之後不得以律師身分執業
解析

(A)錯誤。契約義務不能凌駕法定之執業限制;甲於停止執行職務期間本不得執行律師業務,該部分約定亦無從履行。

(B)錯誤。忠實義務之履行仍以合法執業為前提,甲於受停職處分期間代理訴訟並非忠實義務之實踐。

(C)正確。律師受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者,於處分期間內不得執行律師職務,自不得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

(D)錯誤。停止執行職務僅於一定期間內限制其執業,並非除名,甲並未因此喪失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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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1 題
72. A 被B 毆打成傷,A 委任甲律師表示欲向B 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甲知悉A 與B 私下在談和解,雖消滅時效期限將屆,逕自決定暫不提起訴訟,直至談判破裂始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卻已罹於時效,因B 抗辯而遭駁回。關於甲之執行業務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應於時效消滅前相當期間告知A 有時效問題及其法律效果,俾A 決定何時起訴
  2. (B)甲因執行職務有懈怠或疏忽,應對A 負損害賠償之責
  3. (C)如甲自願賠償A 之損害,就沒有違反律師倫理
  4. (D)A 得向甲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訴甲之行為違反律師倫理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律師應於時效消滅前之相當期間告知當事人時效問題及其法律效果,俾當事人得自行決定何時起訴。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律師因執行職務有懈怠或疏忽致當事人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事上之賠償與倫理上之責任係屬二事,甲縱自願賠償,其怠於告知並逕自決定不起訴之行為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當事人得向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訴,由公會就其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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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2 題
73. 法官甲經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下列關於職務法庭成員組成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本件涉及法官懲戒事項,合議庭組成為5 人
  2. (B)由懲戒法院法官1 人、其他法官2 人組成,得以最資深參審員為審判長
  3. (C)職務法庭陪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任命,且得連任
  4. (D)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不得由各法院院長任之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法官懲戒案件之職務法庭第一審合議庭,除法官三人外並增加參審員二人,合計五人。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職務法庭第一審係以懲戒法院之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長為懲戒法院法官,不得由參審員擔任。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任命,且得連任。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為維護職務法庭之獨立性,陪席法官不得由各法院院長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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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3 題
74. 甲檢察官之配偶乙在某政黨地方黨部工作,乙獲該政黨提名為某市市議員候選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任職期間不得參與任何政黨活動,但乙係其配偶,可在下班或休假期間,陪同乙出席政黨提名造勢活動
  2. (B)甲可在不公開自己檢察官身分下,為其配偶乙競選活動站台助選
  3. (C)甲僅穿著檢察官法袍與其配偶乙合照,由乙將兩人夫妻合照製作選舉看板,設置於路口宣傳
  4. (D)檢察官由於職務涉及司法權的行使,具有高度公正性要求,甲不得為其配偶乙助選拜票
解析

(A)錯誤。檢察官不得參與政黨之政治活動;縱係陪同配偶出席造勢活動,仍屬參與政治活動而為倫理規範所不許。

(B)錯誤。是否公開身分並非重點,檢察官為競選活動站台助選本身即屬參與政治活動,為規範所禁止。

(C)錯誤。著法袍合照並供選舉看板使用,係以司法職務之表徵為特定候選人背書,嚴重損及檢察官之公正形象。

(D)正確。檢察官職務涉及司法權之行使而有高度公正性之要求,甲不得為其配偶乙助選拜票或從事其他競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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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4 題
75. 律師之間發生糾紛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律師基於自己之原因對於同業進行刑事訴訟程序前,須先通知所屬律師公會,始得為之
  2. (B)律師基於自己之原因對於同業進行民事爭議或刑事告訴乃論事件,須先經所屬律師公會試行調解,始得為之
  3. (C)律師相互間因受任事件所生之爭議,須向所屬地方律師公會請求調處之後,始得為之
  4. (D)律師相互間因受任事件爭議而向律師公會請求調處,如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不同者,各該地方律師公會均有受理權
解析

(A)錯誤。就同業進行刑事程序前,倫理規範係以「宜」先通知所屬律師公會之建議性規定,並非以通知為前提要件。

(B)錯誤。同業間之民事爭議或告訴乃論事件,倫理規範僅建議先行知會或調處,並非以公會調解為進行程序之法定前置要件。

(C)錯誤。因受任事件所生之爭議「得」請求公會調處,並非須先經調處始得為其他主張。

(D)正確。律師相互間因受任事件之爭議而向律師公會請求調處者,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不同時,各該地方律師公會均有受理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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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75 題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80 題

1. 甲係15 歲之未成年人,對於乙有新臺幣10 萬元之債權,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本來應在民國(下同)112 年6 月30 日完成。惟甲之父母(法定代理人)不幸於112 年5 月10 日之旅遊事故中同時死亡,而甲又無其他人可為其監護人,致甲成為無法定代理人之人,嗣法院選定丙為甲之監護人,丙於112 年7 月5 日就職。該請求權若未行使,關於消滅時效完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於112 年6 月30 日消滅時效完成
  2. (B)於112 年12 月30 日消滅時效完成
  3. (C)於113 年1 月5 日消滅時效完成
  4. (D)於113 年7 月5 日消滅時效完成
解析

(A)錯誤。甲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成為無法定代理人之人,依民法第141條其時效不完成,非於112年6月30日完成。

(B)錯誤。時效不完成之六個月期間係自監護人就職時起算,並非自原時效完成日起算。

(C)正確。民法第141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時效不完成;丙於112年7月5日就職,時效至113年1月5日始完成。

(D)錯誤。時效不完成之期間為六個月而非一年,故非至1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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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 題
2. 甲為A 屋之所有人,先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A 屋登記在丙之名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在先,乙取得A 屋之所有權
  2. (B)乙與丙各有優勢地位,故分別共有A 屋之所有權
  3. (C)甲將A 屋登記在丙之名下,丙取得A 屋之所有權
  4. (D)乙與丙互不相讓,以抽籤決定誰取得A 屋所有權
解析

(A)錯誤。買賣契約僅生債之效力,訂約在先者並不因此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

(B)錯誤。二重買賣之買受人各自享有債權請求權,並不因此對標的物成立分別共有。

(C)正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第1項);甲既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A屋登記於丙名下,丙即取得所有權,乙僅得對甲主張債務不履行。

(D)錯誤。所有權之歸屬依法定要件決定,法無以抽籤定其歸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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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 題
3. 甲資產頗豐,持有A 股份有限公司80%之股份。甲80 歲時罹患失智症,受輔助宣告,其兒子乙擔任輔助人。A 公司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時,甲自己行使投票權。甲投票行為之效力如何?
  1. (A)行使股東表決權,無庸經輔助人之同意,甲之行為有效
  2. (B)行使股東表決權,應經輔助人之同意,甲未得乙之同意,其行為效力未定
  3. (C)行使股東表決權,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故甲之行為有效
  4. (D)行使股東表決權,應經輔助人之同意,甲未得乙之同意,其行為無效
解析

(A)正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係採列舉方式,行使股東表決權並不在應經輔助人同意之列,甲得自行為之,其行為有效。

(B)錯誤。行使股東表決權非該條所列之行為,不生效力未定之問題。

(C)錯誤。行使表決權係參與公司決議之社員權行使,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其有效之理由在於不在應經同意之列。

(D)錯誤。受輔助宣告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其所為未經列舉之行為有效,並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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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 題
4. 下列何項意思表示得撤銷?
  1. (A)甲誤以為手機遺失而購買新手機
  2. (B)甲誤以為捷運將經過A 區而於A 區購買房屋
  3. (C)甲誤以為乙有律師執照而委任其處理訴訟事務
  4. (D)甲承攬乙公司之清潔工作,內心以每小時新臺幣(下同)500 元計算,但因計算錯誤而報價:「約需8 小時,總計3000 元」
解析

(A)錯誤。誤以為手機遺失而購買新手機,係就締約之動機有所誤認,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得撤銷。

(B)錯誤。誤以為捷運將經過而購屋,同屬單純之動機錯誤,非交易上認為重要之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錯誤,不得撤銷。

(C)正確。有無律師執照為委任處理訴訟事務時交易上認為重要之當事人資格,依民法第88條第2項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甲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D)錯誤。表意人自行計算錯誤而為報價,其錯誤係由自己之過失所致,依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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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 題
5. 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依法律規定決定
  2. (B)由主管機關決定
  3. (C)依總會決議決定
  4. (D)依章程決定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44條第1項本文明定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法第44條並未賦予主管機關決定賸餘財產歸屬之權;無法律、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者,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賸餘財產之歸屬得依總會之決議定之。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賸餘財產之歸屬得依章程之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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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 題
6. 下列關於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代理人代理本人出賣房屋,非經本人同意,代理人不得購買該屋
  2. (B)代理人向相對人購買房屋時,明知有瑕疵,本人不得向相對人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3. (C)本人若為善意無過失,縱代理人為惡意,本人仍得因善意取得動產之所有權
  4. (D)代理人受相對人詐欺,本人得撤銷該意思表示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代理人非經本人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依民法第105條,是否明知瑕疵應就代理人決之,代理人明知者本人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依民法第105條,善意或惡意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代理人為惡意者,本人縱善意無過失亦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代理人受詐欺者,其事實依民法第105條就代理人決之,效果歸屬本人,本人得撤銷該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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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 題
7. 下列物品同屬於甲所有,何者不具有從物與主物之關係?
  1. (A)遙控器與電視
  2. (B)車庫之於別墅
  3. (C)滑鼠之於電腦
  4. (D)引擎之於內燃機汽車
解析

(A)錯誤。遙控器非電視之成分而常助其效用且同屬一人,為電視之從物。

(B)錯誤。車庫為獨立之建築物而常助別墅之效用且同屬一人,構成別墅之從物。

(C)錯誤。滑鼠為獨立之物而常助電腦之效用且同屬一人,為電腦之從物。

(D)正確。引擎裝設於汽車上已成為汽車之重要成分而非獨立之物,不符民法第68條第1項「非主物之成分」之要件,不具從物關係。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 題
8. 下列何項法律行為得撤銷?
  1. (A)甲受乙之詐欺而購買乙之贗品
  2. (B)甲以自己名義擅自將乙之高級皮包交付,並移轉所有權於丙
  3. (C)甲與乙口頭約定人事保證契約,但未以書面為之
  4. (D)甲為乙之代理人,未經乙允許而與甲自己訂立土地買賣契約
解析

(A)正確。受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表意人得撤銷之。

(B)錯誤。無權處分他人之物,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係效力未定,須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並非得撤銷。

(C)錯誤。人事保證契約依民法第756條之1第2項應以書面為之,未依法定方式者依民法第73條無效。

(D)錯誤。違反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禁止之行為,依實務見解為效力未定而非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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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8 題
9. 下列關於人格法益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體之處分,為其人格法益保護之一部分
  2. (B)因人格權受侵害之侵害除去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侵權行為時起,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 (C)姓名為人格法益之一部分
  4. (D)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保障未成年子女之人格法益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實務見解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體之處分,屬其人格法益保護之一部分。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法第18條第1項之侵害除去請求權係為排除現存侵害而設,並非民法第197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適用該條所定之二年、十年時效。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屬人格法益之一部分。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維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即在保障其人格之健全發展,屬人格法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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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9 題
10.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為不須向相對人表示,即可發生效力之單獨行為?
  1. (A)債務之免除
  2. (B)因給付不能之解除契約
  3. (C)捐助行為
  4. (D)撤銷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
解析

(A)錯誤。債務之免除依民法第343條係向債務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屬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B)錯誤。契約之解除依民法第258條第1項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屬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C)正確。捐助行為係捐助人單方捐出財產以設立財團之行為,無須向特定相對人為表示即可發生效力,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D)錯誤。撤銷被詐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16條第2項應向相對人為之,屬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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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0 題
11. 甲欲贈與乙一部單眼相機,甲與乙間因此訂立贈與契約,且於贈與契約中同時約定,乙應參加近期學校所舉辦之攝影比賽。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在乙未參加比賽前,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贈與之履行
  2. (B)縱使該相機有瑕疵,甲均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3. (C)若該相機之所有權業已移轉於乙,甲得請求乙應參加攝影比賽
  4. (D)若該相機之所有權業已移轉於乙,甲即不得撤銷贈與契約
解析

(A)錯誤。負擔並非贈與人給付之對待給付,二者無對價關係,贈與人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B)錯誤。民法第414條規定附負擔之贈與,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瑕疵擔保責任。

(C)正確。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D)錯誤。同條項並許贈與人於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撤銷贈與,非謂給付完畢即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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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1 題
12. 關於土地與其上之房屋,其法律關係之擬制或推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推定承租人與出租人間有地上權關係
  2. (B)土地及其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僅將土地讓與他人者,於土地受讓人與房屋所有人間,推定有租賃關係
  3. (C)土地及其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設定普通抵押權時僅以土地設定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4. (D)土地及其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法第422條之1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並非推定當事人間有地上權關係。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就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而僅讓與其一之情形,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876條第1項規定僅以土地設定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規定因強制執行之拍賣致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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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2 題
13. 甲與17 歲之乙訂立使用借貸契約,將其所有之別墅借給乙使用。下列關於使用借貸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使用借貸契約對乙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故有效
  2. (B)使用借貸契約對乙非純獲法律上利益,故無效
  3. (C)使用借貸契約因乙限制行為能力,故效力未定
  4. (D)使用借貸契約對乙因是無償契約,故得撤銷
解析

(A)錯誤。使用借貸使借用人負保管、返還及負擔通常保管費用等義務,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

(B)錯誤。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訂立之契約,依民法第79條為效力未定,並非無效。

(C)正確。使用借貸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該契約依民法第79條效力未定,須經承認始生效力。

(D)錯誤。契約有償與否與其效力無關;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契約之效果為效力未定,非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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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3 題
14.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何者錯誤?
  1. (A)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視為不中斷
  2. (B)請求權時效完成而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3. (C)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
  4. (D)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131條規定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視為不中斷。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法第144條第2項明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而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請求返還,該給付並非不當得利。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146條規定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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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4 題
15. 甲從其父親繼承A 屋,甲欲將該屋重新整修並裝潢為咖啡屋,於是向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550 萬元,並提供A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借款後,甲與乙土木公司訂立A 屋修繕裝潢契約,並約定修繕裝潢報酬為400 萬元,並依法登記報酬額400 萬元之法定抵押權。修繕裝潢期間,因原物料上漲,最終報酬額為580 萬元,A 屋經乙整修後,A 屋市價約提高350 萬元。惟因疫情經濟衝擊,甲陷入財務困境,甲因此又跟丙借款400 萬元,並提供A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然甲因難以解除財務困境,無法給付修繕報酬580 萬元、尚欠銀行300 萬元債款及丙400 萬元債款。甲決定售出A 屋還債,A 屋賣得1200萬元。甲欲以賣A 屋所得之1200 萬元清償其債務,其清償順位為何?
  1. (A)抵押權具有排他性,因此設有抵押權之債權,其清償順位依設定先後定之,銀行之抵押權債權最早設定,屬第一順位清償之債權
  2. (B)承攬報酬請求權為法定抵押權,A 屋修繕裝潢報酬580 萬元,所以乙公司修繕裝潢最終報酬額580萬元,優先於銀行之抵押權債權300 萬元受償
  3. (C)承攬報酬請求權,具有最優先受償權限,於依法登記之400 萬元修繕報酬範圍內,乙就修繕裝潢報酬400 萬元,優先於銀行之抵押權債權300 萬元受償
  4. (D)承攬報酬請求權,於提高價值之350 萬元範圍內,具有優先受償之權限,所以該350 萬元優先於銀行之抵押權債權300 萬元受償
解析

(A)錯誤。民法第513條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設有優先於成立在先抵押權之特別規定,不能一律依設定先後定其順位。

(B)錯誤。該優先效力以登記之報酬額及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為限;最終報酬580萬元既未登記,亦逾所增加之價值,不得全額優先受償。

(C)錯誤。登記之報酬額400萬元固為上限,惟優先效力尚以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為度,本件增加之價值僅350萬元。

(D)正確。民法第513條規定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A屋因修繕增值350萬元,乙於該範圍內優先於銀行之抵押權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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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5 題
16.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諾成契約?
  1. (A)代物清償契約
  2. (B)使用借貸契約
  3. (C)定金契約
  4. (D)保證契約
解析

(A)錯誤。代物清償依民法第319條須現實為他種給付,屬要物契約。

(B)錯誤。使用借貸依民法第464條以貸與人交付借用物為要件,屬要物契約。

(C)錯誤。定金契約依民法第248條以交付定金為要件,屬要物契約。

(D)正確。保證契約於保證人與債權人意思表示合致時即成立,法律並未以交付標的物或作成書面為其成立要件,屬諾成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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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6 題
17. 若契約未另有訂定,下列何種情形,買受人得依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1. (A)買賣標的物為建築物,而其瑕疵重大
  2. (B)因出賣人之重大過失,致買賣標的物毀損滅失
  3. (C)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
  4. (D)出賣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
解析

(A)錯誤。建築物瑕疵重大係關於得否解除契約之問題,並非請求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要件。

(B)錯誤。標的物毀損滅失涉及危險負擔與給付不能,非物之瑕疵擔保中請求不履行損害賠償之事由。

(C)正確。民法第360條後段明定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D)錯誤。出賣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係民法第373條危險移轉之時點,與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請求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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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7 題
18. 甲、乙訂立A 機器之買賣契約。甲依約交付A 於乙、乙亦給付部分價金。嗣後,因產業整體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乙恐無法繼續給付剩餘價金,乃取得甲之同意,合意解除A 之買賣契約。就解約後甲應返還乙之金錢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得約定返還之範圍,未約定時,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及自受領後所生利息
  2. (B)甲乙得約定返還之範圍,未約定時,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但不須返還自其受領後所生利息
  3. (C)甲乙不得約定返還之範圍,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及自其受領後所生利息
  4. (D)甲乙不得約定返還之範圍,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但不須返還自其受領後所生利息
解析

(A)錯誤。合意解除並非法定解除,不當然適用民法第259條第2款應加計利息返還之規定。

(B)正確。合意解除係當事人另訂之契約,其返還範圍得由當事人約定;未約定者依實務見解僅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所受領之金錢,不適用民法第259條第2款附加利息之規定。

(C)錯誤。合意解除之效果本得由當事人自由約定,非不得約定返還之範圍。

(D)錯誤。返還範圍得由當事人約定,本項就此部分之敘述亦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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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8 題
19. 甲對乙有債權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清償日為2025 年12 月5 日。但甲因急需現金,於2025 年3月2 日將其對乙之債權,以180 萬元賣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丙間成立債權買賣契約
  2. (B)甲丙間訂立債權買賣契約時,甲對乙之債權確係存在,原則上甲就乙之支付能力,對丙仍負擔保責任
  3. (C)甲、丙就債權讓與未通知乙者,乙於2025 年12 月5 日到銀行將200 萬元債款匯入甲之帳戶後,乙得對丙主張債務業已清償
  4. (D)甲丙間之債權讓與,不因未將債權讓與通知乙而影響甲丙間之效力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甲以180萬元將其對乙之債權出賣於丙,成立債權買賣契約。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法第352條規定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債權讓與非經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乙向原債權人甲清償仍生清償之效力,得以之對抗丙。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通知僅為對債務人生效之要件,讓與人與受讓人間之債權讓與於合意時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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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19 題
20. 甲乙因車禍造成互有車損,為免去日後繁雜處理過程,雙方訂立和解契約,以解決紛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因擔心和解雙方日後有爭議,依民法和解契約規定應作成和解書,故為要式契約
  2. (B)若甲被乙所詐欺或脅迫,而訂立和解契約者,甲得撤銷自己之意思表示
  3. (C)若甲乙和解內容針對彼此之車損約定賠償金額,並約定日後對車損不得再改變金額或更為請求。甲在和解3 日後,發現因為車禍有造成腦震盪,就不得再向乙請求
  4. (D)和解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解決事端之契約,雙方並互無給付,所以為無償契約
解析

(A)錯誤。民法就和解並未規定應作成書面,和解契約為不要式契約。

(B)正確。民法第738條所限制者為以「錯誤」為理由之撤銷;當事人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和解之意思表示者,仍得依民法第92條第1項撤銷之。

(C)錯誤。和解之效力以當事人所讓步之爭執事項為範圍;就車損所為之和解不及於當時未預見之身體傷害,甲仍得就腦震盪另行請求。

(D)錯誤。和解係當事人互相讓步而各有所付出,屬有償、雙務契約,並非無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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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0 題
21. 甲將A 屋出租於乙,租期6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2 萬元,該租賃契約經公證後,甲將A 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若甲尚未將A 屋交付於乙,則丙仍然承受出租人之地位,與乙發生租賃之法律關係
  2. (B)若甲並非真正之所有人,僅為登記名義人,但已交付A 屋於乙,並受讓人丙因善意信賴不動產登記而受登記公信力之保護時,丙仍然承受出租人之地位,與乙發生租賃之法律關係
  3. (C)甲如將A 屋出賣但尚未移轉登記於丙時,丙即承受出租人之地位,與乙發生租賃之法律關係
  4. (D)原出租人甲所負擔之修繕義務,於租賃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受讓人丙時,受讓人丙不負修繕義務
解析

(A)錯誤。民法第425條第1項以租賃物已交付且承租人占有中為要件;甲尚未交付A屋於乙者,該條不適用,丙不承受出租人之地位。

(B)正確。民法第425條第1項僅要求出租人已交付租賃物且承租人占有中;甲雖非真正所有人,惟丙因信賴不動產登記而受公信力保護取得所有權,租賃契約對丙仍繼續存在。

(C)錯誤。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尚未辦畢移轉登記者丙未取得所有權,自不承受出租人之地位。

(D)錯誤。受讓人承受出租人之地位者,即概括承受租賃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包括民法第429條第1項之修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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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1 題
22. 下列關於買賣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承攬工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買受人得對出賣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定作人得對承攬人主張瑕疵修補請求權
  2. (B)買賣之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行使契約解除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
  3. (C)標的物為建物之情形,於因該物之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買受人或定作人均得解除契約
  4. (D)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標的物之瑕疵,且出賣人無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定作人僅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標的物之瑕疵者,承攬人始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買受人得依民法第360條主張損害賠償,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3條請求承攬人修補瑕疵。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買賣標的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得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依實務見解,工作物或標的物為建築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例外仍許買受人或定作人解除契約。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法第355條第2項就買賣設有買受人因重大過失不知瑕疵而出賣人非故意不告知者不負擔保責任之規定;承攬則無以定作人有重大過失為承攬人始負擔保責任之要件,本項就承攬部分之敘述恰相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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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2 題
23. 甲將A 屋出租於乙,甲與乙約定不得轉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若將A 屋中其中一間小房間轉租於丙,則乙與丙之租賃契約有效
  2. (B)乙若將A 屋全部轉租於丙,則乙與丙之租賃契約無效
  3. (C)乙若將A 屋轉租於丙,甲對丙有租金請求權
  4. (D)乙縱將A 屋轉租於丙,甲仍不得終止契約,僅得請求損害賠償
解析

(A)正確。轉租之限制僅生違反時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之效果;乙、丙間就他人之物所訂之租賃契約屬債權契約,仍為有效。

(B)錯誤。全部轉租雖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及當事人之約定,惟乙、丙間之租賃契約仍屬有效,僅甲得終止其與乙之租賃契約。

(C)錯誤。甲與丙間並無租賃關係,甲不得直接向丙請求租金;其僅得依民法第444條第2項就丙應負責之事由對乙主張。

(D)錯誤。民法第443條第2項明定承租人違反轉租限制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非僅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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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3 題
24. 甲委請乙按甲所提供之設計圖製作一張書桌,約定報酬額為新臺幣1 萬元。惟因設計圖之瑕疵,以致該書桌終究無法完成,乙亦已事先告知甲該設計圖之瑕疵。依民法規定,有關甲與乙間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2. (B)縱設計圖有瑕疵,甲仍得免除其報酬之給付義務
  3. (C)書桌雖未完成,乙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
  4. (D)縱甲無過失,乙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解析

(A)錯誤。甲與乙間所訂立者為承攬契約而非委任契約,無民法第549條隨時終止委任之適用。

(B)錯誤。工作不能完成係因定作人所供給設計圖之瑕疵所致,屬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甲不得免除報酬給付之義務。

(C)正確。依民法第509條,於工作未完成前因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致工作不能完成者,承攬人無須負責並得請求報酬;乙已事先告知設計圖之瑕疵而無可歸責,自得就其已服之勞務請求報酬。

(D)錯誤。承攬人請求損害賠償仍以定作人有可歸責之事由為前提;甲若無過失,乙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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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4 題
25. 甲將乙所寄放市價新臺幣(下同)4000 元之A 花瓶,擅自以自己之名義出賣於丙,價金4000 元。甲同時將A 花瓶之所有權移轉於善意無過失之丙,甲亦自丙處獲得4000 元之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2. (B)丙未能取得A 花瓶之所有權
  3. (C)乙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丙請求返還A 花瓶
  4. (D)乙得依非給付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4000 元之價金
解析

(A)錯誤。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出賣他人之物並不因無處分權而無效,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B)錯誤。丙係善意無過失自無處分權之甲受讓動產之占有,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善意取得A花瓶之所有權。

(C)錯誤。丙既已善意取得所有權而非無權占有,其取得亦無不法侵害可言,乙不得對丙主張侵權行為請求返還。

(D)正確。甲無權處分乙之花瓶而取得4000元價金,係無法律上原因侵害乙之權益而受有利益,乙得依非給付型(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該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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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5 題
26. 甲乙自幼為好友,乙為醫美醫師,乙有意開設醫美診所,但苦於資金不足,甲表示願意投資乙之B 醫美診所。於是甲以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之A 屋,提供B 診所使用,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以及出資200 萬元供診所裝潢用,乙則出資購買醫美儀器設備,並以乙之名義對外負責經營B 診所,且甲乙得分受及分擔B 診所之損益。惟乙經營不善,不僅積欠儀器設備商丙3000 萬元債務,又有嚴重醫美糾紛,負擔高額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乙間為隱名合夥之法律關係,甲為隱名合夥人,乙為出名營業人
  2. (B)乙積欠丙之債務,雖然屬於B 診所所需之設備,但甲對乙因執行合夥業務所積欠之債務,不負連帶給付義務
  3. (C)B 診所及診所內之設備,屬於甲乙公同共有
  4. (D)B 診所因財務困境無法再經營下去,乙得賣A 屋償還B 診所對外之債務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甲對乙所經營之事業出資並分受損益,而由乙以自己名義對外經營,符合民法第702條隱名合夥之定義。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704條第2項規定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關係,甲不負連帶清償責任。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B診所及其設備均屬乙單獨所有,並非甲、乙公同共有。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A屋既已移轉登記於乙而為乙所有,乙自得出賣該屋以償還其對外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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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6 題
27. 甲之建築物1 棟借與乙使用,乙未經甲之同意,竟將之出租於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丙間之租賃契約,因未經甲之同意,應屬無效
  2. (B)民法第952 條有關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得為使用收益之規定,僅於動產,始得適用
  3. (C)依民法第952 條規定不得排除不當得利之適用,故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丙返還其所受之利益
  4. (D)若丙為善意,依民法第952 條規定,使用租賃物所獲得之利益,對甲不負返還義務
解析

(A)錯誤。乙、丙間之租賃契約係就他人之物所訂立之債權契約,不因未得所有人同意而無效。

(B)錯誤。民法第952條於動產及不動產之善意占有人均有適用,並不限於動產。

(C)錯誤。依實務見解,善意占有人依民法第952條取得之使用收益係有法律上原因,得排除不當得利之適用。

(D)正確。丙為善意占有人者,依民法第952條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其所獲利益對甲不負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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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7 題
28.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地上權存續期限屆滿前,縱建築物滅失,地上權仍不因而消滅
  2. (B)租地建屋契約之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就租用土地設定地上權
  3. (C)地上權非以地上權人交付地租為必要
  4. (D)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期限屆滿時,地上權原則上消滅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841條明定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法第422條之1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地租並非地上權之成立要件,當事人得約定不支付地租。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期限屆滿時原則上即歸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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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8 題
29. 甲向乙借錢週轉若干金額,並由甲之好友丙提供名下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俾擔保乙對甲之上開債權。嗣後,甲對乙清償全部借款,但未塗銷前揭抵押權登記。乙將上開已消滅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善意丁,業經登記完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丁受登記公信力之保護,得善意取得丙土地上之普通抵押權
  2. (B)甲對乙清償全部借款,普通抵押權即歸消滅
  3. (C)丙就甲對乙清償借款一事,係為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4. (D)丙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之行為,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抵押權具從屬性,所擔保之債權既因清償而消滅,抵押權即隨之消滅;債權之存否不在土地登記公信力保護之範圍,丁不得善意取得該已消滅之抵押權。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抵押權從屬於所擔保之債權,甲對乙清償全部借款後,該普通抵押權即歸消滅。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丙以其土地為甲之債務設定抵押權,就甲之清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屬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其設定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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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29 題
30.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下列何者不得主張定限物權效力所及孳息之權利人?
  1. (A)抵押物扣押前之抵押權人
  2. (B)動產之留置權人
  3. (C)不動產之典權人
  4. (D)證券質權之質權人
解析

(A)正確。民法第863條、第864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所生之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於扣押前,抵押權人不得主張抵押物孳息之權利。

(B)錯誤。留置權人依民法之準用規定得收取留置物所生之孳息,並以之抵充債權。

(C)錯誤。典權人於典權存續中得占有典物並為使用收益,其孳息自歸典權人取得。

(D)錯誤。質權人依民法第889條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證券質權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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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0 題
31. 甲1、甲2 至甲9 共9 人成立合夥,經營共同事業,合夥股份各九分之一,市價達新臺幣1 億元之A地乃其合夥財產之一。甲1、甲2 至甲9 等人並登記A 地合夥股份各九分之一。甲1、甲2 至甲9 等人始終就A 地無法成立分管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1、甲2 至甲9 等人,均不得隨時請求分割A 地
  2. (B)甲1 如欲退夥時,非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合夥人)之同意,原則上不得退夥而脫離公同共有關係
  3. (C)甲1、甲2 至甲9 等人,非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合夥人)之同意,均不得讓與A 地所有權於第三人
  4. (D)甲1、甲2 至甲9 等人,非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合夥人)之同意,均不得讓與其合夥股份於第三人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829條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合夥人之退夥依民法第686條、第687條所定事由為之,未定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並不以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為要件。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683條規定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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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1 題
32.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惡意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者,下列何者符合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規定?
  1. (A)20 年間占有他人起造但未登記之房屋
  2. (B)20 年間占有被繼承人死亡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
  3. (C)10 年間占有他人未登記之房屋
  4. (D)10 年間占有未依法登記之公有林地
解析

(A)正確。他人起造而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屬未登記之不動產;惡意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20年者,得依民法第769條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B)錯誤。被繼承人名下之土地業已登記,僅未辦理繼承登記而已,並非「未登記之不動產」,不得時效取得。

(C)錯誤。民法第770條之10年短期時效取得,以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為限;惡意占有人須經20年。

(D)錯誤。公有林地依土地法規定不得為私有,且10年亦不足惡意占有所需之20年期間,不得時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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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2 題
33. 下列何者無民法物權編關於相鄰關係之適用或準用?
  1. (A)訂有分管契約之土地共有人間
  2. (B)土地所有人與其抵押權人間
  3. (C)土地所有人與鄰地農育權人間
  4. (D)土地所有人與鄰地使用借貸人間
解析

(A)錯誤。共有人就各自分管部分互為使用者,實務認得類推適用相鄰關係之規定。

(B)正確。民法第800條之1所列準用之人為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及其他土地利用人;抵押權人為擔保物權人而不占有、利用標的物,無相鄰關係規定之適用或準用。

(C)錯誤。農育權人為土地之利用人,依民法第800條之1準用相鄰關係之規定。

(D)錯誤。使用借貸之借用人為土地之利用人,同依民法第800條之1準用相鄰關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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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3 題
34. 甲、乙、丙分別共有A 地,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甲、乙、丙成立A 地分管契約,並登記在案,約定由丙占有及使用收益。嗣後甲未經告知乙、丙,逕出賣且移轉A 地之應有部分於丁,並完成應有部分之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未將其出賣A 地應有部分一事通知其他共有人,其移轉A 地之應有部分,無效
  2. (B)甲未將其出賣A 地應有部分一事通知其他共有人,其移轉A 地之應有部分,得撤銷
  3. (C)甲未經乙與丙同意,移轉A 地之應有部分於丁,該移轉效力未定
  4. (D)甲與丁間之A 地應有部分之買賣契約,縱未經乙與丙同意,仍然有效
解析

(A)錯誤。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無須通知其他共有人,其移轉並非無效。

(B)錯誤。共有人處分其應有部分係固有之權能,不生得撤銷之問題。

(C)錯誤。甲就其應有部分為有權處分,不生效力未定之問題;分管契約經登記者僅生對受讓人丁之拘束力。

(D)正確。應有部分之處分屬共有人之自由,甲與丁間就應有部分所訂之買賣契約,縱未經乙、丙同意仍屬有效;分管契約既經登記,丁僅須繼受該分管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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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4 題
35. 甲以其所有之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擔保其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嗣後,甲於A 地上出資建築B 屋。甲遲未依約清償借款,乙遂實行A 地之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僅得聲請法院拍賣A 地
  2. (B)法院得併付拍賣B 屋,就其拍得價金優先受償
  3. (C)若甲於設定抵押權時約定流抵約款並負清算義務,則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乙得請求甲移轉A 地所有權
  4. (D)若於設定A 地抵押權予乙時,A 地上已設定有地上權,則法院得除去該地上權,拍賣A 地
解析

(A)錯誤。民法第877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將設定抵押權後所營造之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非僅得拍賣土地。

(B)錯誤。民法第877條第1項但書明定抵押權人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C)正確。民法第873條之1許當事人約定流抵條款,抵押權人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得請求抵押人移轉抵押物所有權,惟就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之部分應返還抵押人,即負清算義務。

(D)錯誤。民法第866條第2項之除去權利,以該權利係於抵押權設定「後」所設定者為限;設定抵押權時已存在之地上權,法院不得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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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5 題
36. 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第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2. (B)普通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3. (C)普通抵押權有關利息債權應受5 年期間限制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4. (D)普通抵押權次序之拋棄,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解析

(A)正確。民法第881條之6第1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或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B)錯誤。民法第881條之17明文將第870條之1關於抵押權次序讓與之規定排除於準用之列。

(C)錯誤。同條並將第861條第2項關於利息、遲延利息以五年內者為限之規定排除準用。

(D)錯誤。抵押權次序之拋棄同規定於民法第870條之1,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不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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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6 題
37. 甲就其所有之A 地,設定農育權於乙,供其養殖虱目魚,乙設置水塔、資材室,用以處理養殖作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農育權之成立,不以支付地租為必要
  2. (B)乙得僅就該資材室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第三人
  3. (C)農育權消滅時,乙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但農育工作物歸甲所有
  4. (D)農育權定有期限者,視為租賃
解析

(A)正確。民法第850條之1就農育權之定義並未以支付地租為要件,當事人得約定不支付地租。

(B)錯誤。民法第850條之3第3項明定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乙不得僅就資材室單獨出賣。

(C)錯誤。民法第850條之7第1項規定農育權消滅時,農育權人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工作物並不當然歸土地所有人所有。

(D)錯誤。民法就定有期限之農育權並無視為租賃之規定;未定期限者依第850條之2得隨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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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7 題
38. 下列關於收養要件及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50 歲之夫與17 歲之妻共同收養甫出生之嬰兒,有效
  2. (B)夫35 歲時被收養,未得其20 歲之妻同意,得撤銷
  3. (C)21 歲夫與20 歲妻共同收養5 歲兒童,無效
  4. (D)22 歲之妻收養其夫與前妻所生之8 歲子女,有效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夫妻共同收養時,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長於16歲以上者,依民法第1073條第2項前段亦得收養。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應得他方之同意,違反者依民法第1079條之5第1項其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夫21歲、妻20歲共同收養5歲兒童,二人均未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違反民法第1073條,其收養無效。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依民法第1073條第2項後段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該妻僅長於被收養者14歲,其收養違反該條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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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8 題
39. 甲男與乙女於2017 年2 月1 日結婚,乙女於2021 年1 月1 日生下一子丁,甲當日並全程陪伴乙進入產房,甚為欣喜。詎料,甲男於2022 年1 月1 日發現丁可能並非他之骨肉,而係其妻與丙男外遇所生。甲立即質問乙、丙,兩人馬上承認丁是丙之子,丙並明確表明希望帶丁回家繼承香火。有關丁婚生推定之否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丙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2. (B)甲於2023 年12 月31 日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3. (C)2022 年1 月1 日時,乙已逾越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乙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4. (D)倘若丁於10 歲時知悉丙才是親生父親,丁於2040 年12 月31 日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婚生否認之訴之原告限於夫妻之一方或子女,生父丙不得提起。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甲於2022年1月1日知悉,得於知悉時起二年內即2023年12月31日前提起否認之訴。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乙自子女出生時即知悉丁非甲之婚生子女,其二年除斥期間自2021年1月1日起算,於2022年1月1日尚未屆滿,乙仍得提起否認之訴。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1063條第3項但書規定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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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39 題
40. 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兩人感情不睦,甲不願離婚時財產分配給乙過多,乃於民國(下同)106 年3 月1 日將其婚後名下A 屋贈與丙。又於111 年3 月1 日將其婚後名下B 屋贈與丁,再於112 年3 月1 日將其婚後名下C 屋贈與戊。甲乙於112 年7 月1 日離婚,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下列何項贈與物應追加計算為甲之婚後財產?
  1. (A)僅B 屋
  2. (B)僅C 屋
  3. (C)僅B 屋及C 屋
  4. (D)A 屋、B 屋及C 屋
解析

(A)錯誤。C屋之贈與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亦應追加計算。

(B)錯誤。B屋之贈與於111年3月1日為之,同在離婚前五年內,亦應追加計算。

(C)正確。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追加計算;甲於112年7月1日離婚,B屋與C屋之贈與均在五年內,A屋(106年)則已逾五年。

(D)錯誤。A屋之贈與係於106年3月1日為之,距112年7月1日離婚已逾五年,不予追加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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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0 題
41. 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乙離婚時,甲有財產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其中繼承200萬元,婚前財產100 萬元,曾向妻乙借款100 萬元,尚未償還。乙現存之婚後有償取得財產為200 萬元。離婚時,乙得向甲主張多少金額之剩餘財產分配?
  1. (A)50 萬元
  2. (B)75 萬元
  3. (C)100 萬元
  4. (D)150 萬元
解析

(A)正確。甲之婚後財產為800萬元扣除繼承所得200萬元及婚前財產100萬元後之500萬元,再扣除對乙所負債務100萬元為400萬元;乙之婚後財產為現存200萬元加對甲之100萬元債權共300萬元,差額100萬元平均分配,乙得請求50萬元。

(B)錯誤。75萬元係未將乙對甲之100萬元債權列入乙之婚後財產所致之誤算。

(C)錯誤。100萬元為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尚須平均分配,非乙所得請求之全額。

(D)錯誤。150萬元係漏未扣除甲所負債務或誤算乙之婚後財產所得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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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1 題
42. 甲男與乙女婚後育有丙子。丙5 歲時,甲、乙遭遇空難同時死亡,均無遺囑。丁男、戊女分別為甲男之父、母。己男、庚女分別為乙女之父、母。己、庚與丙同住,己受輔助宣告;丁、戊則未與丙同住。丙獲得甲、乙壽險理賠之保險金,新臺幣500 萬元,應由何者代理丙受領?
  1. (A)
  2. (B)己、庚
  3. (C)丁、戊、庚
  4. (D)丁、戊、己、庚
解析

(A)正確。甲、乙同時死亡,丙之監護人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第1款為與其同居之祖父母己、庚;惟己受輔助宣告,依民法第1096條不得為監護人,故由庚單獨為監護人並代理丙受領保險金。

(B)錯誤。己受輔助宣告而依民法第1096條不得擔任監護人,不得與庚共同為之。

(C)錯誤。丁、戊為不與丙同居之祖父母,其順序在與丙同居之祖父母之後,本件既有庚得任監護人,即無由丁、戊擔任之餘地。

(D)錯誤。同居之祖父母順序優先,且己不得擔任監護人、丁戊亦不與丙同居,均不得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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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2 題
43. 甲男與乙女婚後生有一子丙。於丙五歲時,甲乙感情生變而協議離婚,約定由乙對丙單獨行使親權。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不得以丙之利益處分丙因繼承所取得之動產
  2. (B)乙得自行將丙帶離原本住所,無須甲之同意。但甲與丙有會面交往權
  3. (C)乙欲將丙之姓氏由父姓變更為母姓時,原則上無須甲之同意
  4. (D)乙得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單獨將丙出養於丁男,使收養契約發生效力
解析

(A)錯誤。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所禁止者為「非為子女之利益」之處分;為子女之利益而處分其特有財產,仍為法所許。

(B)正確。乙既單獨行使親權,即得決定丙之住居所而無須甲之同意;惟未任親權之甲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仍享有會面交往權。

(C)錯誤。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出生登記後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應由父母以書面約定為之,非母得單獨決定。

(D)錯誤。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縱親權由乙單獨行使,出養仍應得甲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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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3 題
44. 關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因負擔該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減輕其義務
  2. (B)直系血親尊親屬可以維持生活但無謀生能力時,有受扶養之權利
  3. (C)直系血親尊親屬不能維持生活時,不論有無謀生能力,皆有受扶養之權利
  4. (D)夫妻間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權利之順序同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1118條但書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而非免除。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法第1117條以「不能維持生活」為受扶養之前提;直系血親尊親屬僅免除無謀生能力之限制,其若能維持生活,即無受扶養之權利。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直系血親尊親屬不能維持生活時,不問有無謀生能力,均有受扶養之權利。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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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4 題
45. 甲、乙兩人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兩人皆無財產,並育有子女A、B。10 年後,甲死亡,經查甲、乙由其勞力取得,在甲名下累積有新臺幣(下同)90 萬元財產,乙名下則累積有60 萬元財產。依民法規定,甲遺留下之90 萬元應如何分配?
  1. (A)乙、A、B 各30 萬元
  2. (B)乙40 萬元,A、B 各25 萬元
  3. (C)乙45 萬元,A、B 各22.5 萬元
  4. (D)乙60 萬元,A、B 各15 萬元
解析

(A)錯誤。此係未先行結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逕以90萬元由三人平均繼承所得之誤算。

(B)正確。甲、乙婚後財產差額30萬元平均分配,乙先取得15萬元;甲之遺產餘75萬元由乙、A、B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平均繼承各25萬元,乙合計40萬元。

(C)錯誤。45萬元係就剩餘財產分配額或繼承分配比例計算有誤所致。

(D)錯誤。60萬元遠逾乙依剩餘財產分配及繼承所得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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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5 題
46. 15 歲之甲就讀中學,作成一封自書遺囑,其方式符合民法規定,該遺囑效力如何?
  1. (A)無效
  2. (B)有效
  3. (C)法定代理人得撤銷之
  4. (D)得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後,有效
解析

(A)正確。民法第1186條第2項但書明定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甲年僅15歲,其所立遺囑縱方式合法仍屬無效。

(B)錯誤。遺囑能力之欠缺使遺囑自始無效,不因其方式符合法定要件而有效。

(C)錯誤。未滿16歲者所立之遺囑係無效而非得撤銷,法定代理人並無撤銷權。

(D)錯誤。遺囑係高度屬人性之行為,未滿16歲者縱經法定代理人承認亦不因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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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6 題
47. 被繼承人甲在臺灣死亡,其與配偶乙長年分居。乙帶著與甲共同所生之獨子丙定居加拿大多年,久未與甲聯絡,不知甲已死亡。嗣後,在甲死亡後12 年,乙始輾轉得知,立刻回臺欲處理甲生前之房地產,未料甲之房地產早已遭自命繼承人丁占有。下列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乙雖於甲死亡後12 年,方知悉甲死亡,雖尚未滿兩年,但自繼承開始時已逾10 年,故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2. (B)乙以繼承回復請求權向丁主張房地產之返還時,丁得以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提起抗辯,拒絕返還
  3. (C)因乙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經丁抗辯後,丁已取得繼承權,乙不得再對丁主張任何權利
  4. (D)縱因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原則上,乙仍得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向丁請求返還遺產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消滅,乙於甲死亡後12年始知悉,該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時效完成後義務人取得抗辯權,丁得據以拒絕返還。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依釋字第771號解釋意旨,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時效並不使表見繼承人因而取得繼承權,真正繼承人仍得本於其繼承人地位行使其他權利。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釋字第771號揭示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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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7 題
48. 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對甲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現金300萬元。關於遺產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乙、丙、丁各繼承100 萬元
  2. (B)乙、丙、丁之法定應繼分,各為200 萬元
  3. (C)丙、丁得向乙請求返還100 萬元
  4. (D)乙拋棄繼承時,應返還丙、丁300 萬元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法第1172條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其應繼分內扣還;乙之應繼分200萬元不足抵其300萬元債務,不得再分得100萬元。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以遺產300萬元加計乙之債務300萬元共600萬元計算,乙、丙、丁之應繼分各為200萬元。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乙之債務300萬元逾其應繼分200萬元,超過之100萬元應返還於丙、丁。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乙拋棄繼承者即非繼承人,其對被繼承人所負之300萬元債務仍應全額清償,該款項歸屬於繼承之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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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8 題
49. 依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有多數時,其相互間之遺產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共同繼承人間,於繼承一開始,即為公同共有關係,隨時得以全體繼承人之同意,逕將全部遺產即時處分於第三人
  2. (B)共同繼承人間就遺產設有管理人者,其得在訴訟上能代表全體繼承人起訴或被訴
  3. (C)共同繼承人就遺產中個人應有之應繼分,亦能自行處分於第三人
  4. (D)共同繼承人中一人,兼具繼承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資格時,其債權債務因混同而消滅
解析

(A)錯誤。公同共有遺產之處分固應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惟不動產部分尚須先辦理繼承登記始得處分,非謂繼承一開始即得逕行即時處分於第三人。

(B)正確。民法第1152條許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遺產;依實務見解,該遺產管理人就遺產之訴訟得代表全體繼承人起訴或被訴。

(C)錯誤。分割前之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各繼承人並無得單獨處分之應有部分,不得就其應繼分自行處分於第三人。

(D)錯誤。民法第1154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不生混同消滅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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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49 題
50. 甲有一子乙,乙與丙結婚,育有丁戊二子。丁故意殺死下列何人而受刑之宣告時,對乙並「未」喪失繼承權?
  1. (A)
  2. (B)
  3. (C)
  4. (D)
解析

(A)正確。就乙之繼承而言,甲為乙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而屬第二順序繼承人,於第一順序之丁、戊存在時本無繼承權,非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應繼承人,丁殺甲不喪失對乙之繼承權。

(B)錯誤。乙即被繼承人本人,丁故意致其於死而受刑之宣告者,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喪失繼承權。

(C)錯誤。丙為乙之配偶而為當然繼承人,屬應繼承人,丁殺丙即喪失對乙之繼承權。

(D)錯誤。戊為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與丁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屬應繼承人,丁殺戊即喪失對乙之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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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0 題
51. 關於武器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為保障當事人平等使用訴訟制度之要求
  2. (B)為使當事人不會因資力、法律專業知識能力及證據偏在之因素,影響到程序之公平性
  3. (C)法院於個案中轉換舉證責任具有實現武器平等原則之意義
  4. (D)當事人得為爭點簡化協議具有實現武器平等原則之意義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武器平等原則源自當事人平等使用訴訟制度之要求。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其目的即在避免當事人因資力、法律專業能力及證據偏在而影響程序之公平性。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法院於證據偏在之個案中調整或轉換舉證責任,正具有實現武器平等之意義。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爭點簡化協議係當事人合意限縮爭執範圍以促進審理集中與訴訟經濟,其功能在程序效率,與武器平等原則之實現無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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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1 題
52. 關於審判權或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遇有法官曾為共同被告其中一人之訴訟代理人者,他造當事人得向上級法院聲請該法官迴避
  2. (B)普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得依當事人聲請,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該裁定不得抗告
  3. (C)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
  4. (D)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行通常訴訟程序之法院管轄
解析

(A)錯誤。聲請法官迴避應向該法官所屬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並非向上級法院聲請。

(B)錯誤。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裁定移送,不以當事人聲請為必要;該移送裁定並得為抗告。

(C)正確。審判權與管轄權均採恆定原則,以起訴時之狀態為準;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之變更而受影響。

(D)錯誤。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此種情形應由法院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非移送於他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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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2 題
53. 甲騎乘機車載乙出遊,遭丙駕駛汽車追撞,甲、乙均受傷,二人遂共同為原告,列丙為被告,起訴請求賠償損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得單獨與丙成立訴訟上和解
  2. (B)如丙辯稱甲騎乘機車有蛇行情事,經甲自認,乙不得再爭執該事實
  3. (C)受訴法院依甲之聲請為行車事故鑑定之結果,亦得作為乙對丙之請求有無理由之裁判基礎資料
  4. (D)如法院判決駁回甲、乙之訴,僅甲上訴,乙不受該上訴之效力所及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甲、乙為普通共同訴訟人而各自獨立,甲得單獨與丙成立訴訟上和解。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甲之自認其效力不及於乙,乙仍得爭執該事實。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本於證據共通原則,共同訴訟人所提出證據之調查結果,法院得一併作為認定他共同訴訟人部分之基礎。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普通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上訴,其效力不及於未上訴之他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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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3 題
54. 甲承攬乙之房屋興建工程,完工後該房屋即發生龜裂傾斜,乙乃對甲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甲於訴訟中辯稱該房屋瑕疵之產生,係因丙公司設計監造不良所致,而非其施工有瑕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丙就此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於訴訟繫屬中,得同時輔助甲、乙兩造為訴訟參加
  2. (B)乙對於丙之訴訟參加未提出異議而為言詞辯論後,仍得再聲請法院駁回丙之訴訟參加
  3. (C)如丙輔助甲為訴訟參加後,法院認定房屋龜裂傾斜之原因係可歸責於丙就該房屋之設計不良所導致,判決甲敗訴並告確定。甲再起訴請求丙損害賠償,丙得主張前案判決就房屋龜裂傾斜原因之判斷不當
  4. (D)如丙輔助甲為訴訟參加後,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丙得輔助甲提起再審之訴
解析

(A)錯誤。訴訟參加係為輔助一造而為,參加人不得同時輔助立場相反之兩造。

(B)錯誤。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項但書規定當事人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即不得再聲請法院駁回其參加。

(C)錯誤。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此即參加之效力。

(D)正確。就兩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該訴訟之確定判決具再審原因時,得輔助其所輔助之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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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4 題
55. 關於訴訟代理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於每一審級為之
  2. (B)捨棄、認諾、撤回、和解,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3. (C)訴訟特別代理權有欠缺,不得事後補正
  4. (D)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依審級代理原則,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應於每一審級為之。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規定捨棄、認諾、撤回、和解等,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權之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非不得事後補正。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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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5 題
56. 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雖該當事人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
  2. (B)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3. (C)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4. (D)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當事人得向為確定判決之法院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者,雖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就共有物分割、經界等事件設有由勝訴當事人負擔一部訴訟費用之規定。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依聲請以裁定確定其費用額,非向為確定判決之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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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6 題
57. 關於認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被告在言詞辯論時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承認,並非認諾
  2. (B)共同訴訟之被告有數人時,如其中一人為認諾,效力及於全體
  3. (C)被告得對訴訟標的之一部為認諾
  4. (D)給付訴訟之被告為認諾者,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對事實之承認為自認,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承認始為認諾,二者有別。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普通共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採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一人之認諾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認諾得就訴訟標的之一部為之,法院即應就該部分為一部敗訴之判決。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7 題
58.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受訴法院於民國(下同)113 年9 月16 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月19 日送達於甲。嗣甲於同年10 月1 日上午11 時繳納裁判費,受訴法院則於同日下午以甲未依限補繳,裁定駁回甲之訴,該裁定於同日下午5 時經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並於同月4 日送達於甲。甲乃向原法院提起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逾越法院所命補繳期間始行補繳,不生補正效力
  2. (B)法院駁回甲之訴之裁定,於送達於甲時,始生羈束力
  3. (C)甲應待駁回其訴之裁定送達後,始得提起抗告
  4. (D)法院認甲之抗告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其駁回起訴之裁定
解析

(A)錯誤。補正期間屆滿後、法院裁定駁回前補正者,其起訴之瑕疵已因補正而治癒,仍生補正之效力。

(B)錯誤。裁定不經言詞辯論者,於公告時即已對外表示而生羈束力,不待送達於當事人。

(C)錯誤。抗告期間固自裁定送達後起算,惟裁定經公告後當事人即得提起抗告,不以待送達為必要。

(D)正確。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得自行更正而無庸送請抗告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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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8 題
59. 甲以其承攬乙之工程,已完成工作為由,對乙起訴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乙則辯稱:甲所施作之工程有諸多瑕疵,尚應償還其修補費用,伊得以此為同時履行抗辯,甲自無承攬報酬請求權存在云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法院認甲之承攬報酬請求權已罹於2 年之時效者,應向乙發問或曉諭,令其敘明是否為消滅時效之抗辯
  2. (B)乙有無以其對甲之承攬報酬債務,與甲對乙之瑕疵修補費用債務為抵銷之意,有所不明瞭,法院應令其敘明
  3. (C)乙有關工程瑕疵修補費用之陳述,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義,法院應闡明之
  4. (D)法院於審理過程中知悉甲施作之工程未經驗收,依約尚不得請求給付報酬者,得據以駁回甲之訴訟,無庸踐行其他法定程序
解析

(A)錯誤。消滅時效之抗辯屬當事人之私法上權利,法院不得曉諭當事人為時效抗辯,否則有違中立及辯論主義。

(B)正確。乙就其陳述究為抵銷抗辯抑或同時履行抗辯有所不明瞭,屬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所定聲明或陳述不明瞭之情形,法院應令其敘明。

(C)錯誤。乙已明確以工程瑕疵修補費用為同時履行抗辯,其性質為防禦方法而無不明瞭之處,法院無庸闡明是否提起反訴。

(D)錯誤。法院於審理中所知悉而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如逕採為裁判基礎將構成突襲,仍應行使闡明權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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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59 題
60. 在甲基於某日某買賣契約,向被告乙住居地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庭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移轉買賣標的物A 屋所有權登記之訴訟事件(本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在A 屋所在地為新竹市之情形,乙得向臺北地院提起反訴,請求判決確認乙就A 屋所有權不存在
  2. (B)乙得以甲為反訴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甲履行其買受A 屋所負價金債務
  3. (C)在乙認為其對甲有扶養費給付請求權之情形,乙不得對甲為反請求,向臺北地院民事庭請求裁判命甲給付扶養費予乙
  4. (D)在乙主張甲所負價金債務係由丙為普通保證人之情形,乙不得列丙為反訴被告,請求本訴之受訴法院判命丙履行保證債務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否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依第260條第1項,反訴之標的專屬他法院管轄者不得提起。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請求給付買賣價金與本訴之標的及防禦方法相牽連,乙得對甲提起反訴。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扶養費之請求屬家事非訟事件,與本訴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不得提起反訴。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反訴之被告以本訴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為限,普通保證人丙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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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0 題
61. 甲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乙間就A 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經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下稱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如列甲為被告,另行起訴確認兩造間就A 地之買賣關係存在,法院應受前訴訟確定判決之爭點效所拘束,判決乙勝訴
  2. (B)乙如另訴依同一買賣關係請求甲移轉A 地所有權,甲應受前訴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拘束,不得再主張兩造間該買賣關係不存在
  3. (C)乙如另訴依同一買賣關係請求甲移轉A 地所有權,訴訟繫屬中甲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丙所有,法院得命丙承當訴訟
  4. (D)甲於前訴訟敗訴確定後,與乙合意解除A 地之買賣契約,如兩造間復行爭執,甲因受前訴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不得再行起訴確認該買賣關係不存在
解析

(A)錯誤。前訴訟就買賣關係存否已生既判力,後訴應受既判力之拘束而非爭點效之問題;且乙另訴確認同一法律關係存在,亦欠缺確認利益。

(B)正確。前訴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既經判決甲敗訴確定,該買賣關係存在即生既判力,甲於後訴中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

(C)錯誤。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於訴訟無影響;命第三人承當訴訟尚須經他造同意或經法院裁定許可。

(D)錯誤。既判力之基準時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兩造嗣後合意解除契約係基準時後所生之新事實,甲得據以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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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1 題
62. 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用50 萬元,約定之履行期已屆,卻不償還該款等語,對此,乙辯稱:甲未曾將50 萬元交付乙收受,請駁回甲之訴云云。關於爭點集中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在甲為證明其已將借款交付乙之事實,聲請訊問證人丙時,本案之應證事實為甲有無於某日交付借款50 萬元予乙,受訴法院應將此事實曉諭甲及乙後,始得訊問丙
  2. (B)為證明上開交付之事實,甲聲請訊問證人丙、丁及被告乙本人時,受訴法院訊問該三人應在同一辯論期日集中為之
  3. (C)為證明上開交付之事實,甲有需聲請訊問多數證人時,受甲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律師應一併提出聲請,並說明各該證人與應證事實之關聯性
  4. (D)甲所提有關如何舉證之準備書狀及乙為回應之答辯狀均應先經相互交換書狀之程序,在尚未踐行此項交換程序以前,為整理事實上爭點及證據上爭點,受訴法院不得行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法院訊問證人前應將應證事實曉諭兩造,俾其得為適當之準備。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296條之1規定法院訊問證人及當事人本人應集中為之。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當事人聲明多數證人者應一併提出並說明各該證人與應證事實之關聯性,以利集中審理。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書狀先行之交換係法院為整理爭點所得命之程序而非一律強制,法院於未行書狀交換前仍得行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以整理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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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2 題
63. 甲訴請乙給付金錢若干,嗣於訴訟中撤回該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於第一審法院行準備程序前,得提出書狀撤回起訴,無須乙之同意,並得再行起訴
  2. (B)甲於第一審經乙為本案言詞辯論後尚未判決前,撤回起訴者,應得乙之同意,並得再行起訴
  3. (C)第一審法院判決後尚未提起上訴前,甲合法撤回其訴,該終局判決失其效力,甲亦不得對乙再提起同一之訴
  4. (D)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嗣甲徵得乙同意後撤回起訴,此時第二審法院應以乙已無上訴利益為由,駁回乙之上訴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被告尚未為本案言詞辯論者,原告得逕行撤回起訴而無須其同意,且得再行起訴。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撤回應得其同意;於終局判決前撤回者仍得再行起訴。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者,該判決失其效力,且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甲於第二審合法撤回起訴者,訴訟繫屬溯及消滅而第一審判決亦失其效力,訴訟即告終結,第二審無庸再就乙之上訴為駁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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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3 題
64. 關於訴訟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均屬強行性規定,不容許當事人以合意變更規定之內容
  2. (B)在證據保全程序中,法院得為當事人成立具執行力之協議
  3. (C)兩造於訴訟中合意將某一要件事實交由某一技師公會鑑定,並同意受該鑑定意見拘束,此一約定性質上屬於仲裁人選任契約
  4. (D)若當事人間之工程承攬契約訂有仲裁協議,一造當事人未先提付仲裁而逕行提起民事訴訟,此訴應認不合法,法院應逕予裁定駁回
解析

(A)錯誤。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非一律為強行規定,就管轄、程序選擇等事項仍容許當事人以合意變更。

(B)正確。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1規定於證據保全程序期日,兩造就訴訟標的成立協議並經記明筆錄者,該筆錄得為執行名義。

(C)錯誤。兩造合意付諸特定機構鑑定並受其拘束者,性質上為證據契約(鑑定契約),與選任仲裁人之契約有別。

(D)錯誤。當事人未先提付仲裁而逕行起訴者,依仲裁法他方得聲請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提付仲裁,非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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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4 題
65. 甲主張乙於某日向其借貸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已屆清償期猶未償還,起訴請求乙返還該借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如乙證明甲在起訴前有承認乙已清償系爭借款,則法院應受該承認之拘束,不得認定系爭借款未清償
  2. (B)在甲為證明其已將借款50 萬元交付乙之事實而提出蓋有乙印文之借據一紙時,如乙承認該印文為真正,但主張其印章被盜蓋,則該盜蓋事實應由乙負舉證責任
  3. (C)如乙主張已清償系爭借款,甲否認之,應由乙就該清償之事實提出證據為證明
  4. (D)在乙否認甲有將借款50 萬元交付乙事實時,甲應就此交付之事實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解析

(A)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民事訴訟法第279條之自認以於訴訟中所為者為限;起訴前於訴訟外所為之承認,僅屬法院得斟酌之證據資料,不生拘束法院之效力。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印文之真正經承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58條推定該文書為真正,主張印章遭盜蓋者應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清償係使債權消滅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應由主張之被告負舉證責任。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交付借款係消費借貸之權利發生事實,應由原告甲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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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5 題
66. 關於訴訟繫屬中將事件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受訴法院認為有必要者,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依職權將繫屬中之訴訟移付調解,以求事件之迅速與圓滿解決
  2. (B)如事件繫屬於最高法院者,鑑於最高法院為法律審,將事件移付調解之相關規定並無適用之餘地
  3. (C)將訴訟繫屬中之事件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如該調解有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應向原法院提起撤銷調解之訴
  4. (D)將訴訟繫屬中之事件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如該調解有無效之事由,就該等事由之主張,原則上應循請求繼續審判之程序為之
解析

(A)錯誤。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須經兩造合意,法院不得單憑其認為必要即依職權為之。

(B)錯誤。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之規定於第三審亦有其適用,非謂事件繫屬最高法院即無適用之餘地。

(C)錯誤。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其效力與訴訟上和解同;有得撤銷之原因者,應循請求繼續審判之程序救濟。

(D)正確。將訴訟繫屬中之事件移付調解而成立者,訴訟即因而終結,其效力與訴訟上和解相同;有無效之事由者,原則上應循請求繼續審判之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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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6 題
67.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不合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各款所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仍得由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
  2. (B)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各款所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同條第1 項所定額數10 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3. (C)由簡易程序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裁定,為免影響程序安定及延滯訴訟,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4. (D)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為簡易訴訟事件,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如當事人對之表示無異議,並為本案辯論,經一審判決者;上訴後,上訴人仍得主張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請求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3項許當事人以文書證之之合意,就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同條規定案情繁雜或訴訟標的金額逾第1項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由簡易程序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裁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第一審誤用簡易程序而當事人未責問並已為本案辯論者,其程序瑕疵已因責問權之喪失而治癒,上訴人不得再據以請求廢棄原判決發回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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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7 題
68. 甲列乙為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判命乙賠償新臺幣(下同)8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如甲於第一審程序中擴張聲明為請求法院判命乙賠償15 萬元,經兩造合意且法院認為適當之情形,法院仍得依原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2. (B)第一審程序中,法院不得因調查證據所需之時間、費用與甲之請求顯不相當,即不調查證據
  3. (C)法院為乙敗訴之判決,無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4. (D)對於第一審法院判決之上訴,不限於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
解析

(A)正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規定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逾小額程序範圍者,經兩造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仍得依原程序繼續審理。

(B)錯誤。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4規定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審酌一切情況為公平之裁判。

(C)錯誤。小額程序之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D)錯誤。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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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8 題
69. 下列何種訴訟事件,非屬依法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1. (A)甲因車禍受傷,對肇事者乙提起刑事告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甲於地方法院刑事審理程序中對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之損害賠償。嗣刑事第一審判決乙有罪,並將該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2. (B)甲因遭乙毆傷,對乙提起刑事告訴,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後,甲於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中對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乙給付120 萬元之損害賠償。嗣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乙有罪,並將該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3. (C)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20 萬元之支票票款
  4. (D)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其與被告共有市價120 萬元之土地,原告就該共有物之應有部分為二分之一
解析

(A)錯誤。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列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不問其標的金額多寡。

(B)錯誤。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同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列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

(C)錯誤。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列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

(D)正確。分割共有物之訴不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內;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即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計算為60萬元,已逾同條第1項所定額數,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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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69 題
70. 關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以受敗訴判決者為限,對於勝訴判決,不論有無不利於己之情事,均不得提起上訴
  2. (B)一審判決兩造各一部勝敗,二審法院如認上訴人所提上訴無理由,惟一審判決就被上訴人一部敗訴部分有誤,被上訴人雖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二審法院仍應將上訴人之上訴駁回,並就被上訴人所受不利判決廢棄改判,以改正一審判決之違誤
  3. (C)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職權將被告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始符公平
  4. (D)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固應表明於上訴狀,惟其聲明之範圍,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擴張或變更之
解析

(A)錯誤。上訴利益之有無不以判決主文形式上之勝敗為斷;形式上勝訴而實質上受有不利益者,仍得提起上訴。

(B)錯誤。第二審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被上訴人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者,法院不得就其敗訴部分廢棄改判。

(C)錯誤。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規定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被告之聲明命原告返還及賠償,非依職權為之。

(D)正確。上訴聲明雖應表明於上訴狀,惟其不服之範圍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擴張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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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0 題
71. 原告甲起訴,先位請求被告乙返還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主張兩造間就A 地之某日買賣契約已經解除,並稱倘法院認其解除契約不合法,乙亦應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備位請求)。第一審判命乙返還價金,乙對之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第二審法院縱認系爭買賣契約尚未經合法解除,因甲對於備位請求部分未聲明不服,即不得就該部分為判決
  2. (B)在第二審上訴程序,乙不得反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契約所生買賣關係存在
  3. (C)在第二審上訴程序,乙主張其基於某日之消費借貸契約對甲有借款債權300 萬元,所以甲返還價金之請求為無理由,在此情形下,受訴法院應向乙闡明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
  4. (D)在第二審上訴程序,乙主張其基於某日之消費借貸契約對甲有借款債權200 萬元可供抵銷,第二審法院准許其抵銷抗辯,而認定乙不須返還價金時,尚須就甲備位請求部分為判決
解析

(A)錯誤。預備合併之先位與備位請求具不可分之關係,先位請求部分經上訴者,備位請求部分亦生移審之效力,第二審自得就備位請求為判決。

(B)錯誤。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第1款規定就本訴裁判所據之法律關係成立與否有爭執而請求確定者,於第二審提起反訴無須他造同意。

(C)正確。乙以其對甲之借款債權為主張,究係抵銷之防禦方法抑或欲提起反訴請求給付,事涉其聲明與陳述之明瞭,受訴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行使闡明權令其敘明。

(D)錯誤。備位請求之審判條件為甲所定「法院認其解除契約不合法」;第二審若係因抵銷抗辯有理由而認乙無庸返還價金,該條件並未成就,法院無庸就備位請求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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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1 題
72. 關於金錢請求受第二審敗訴判決之甲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在法定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聲明上訴,但未在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第二審法院如未先命其補正,不得逕以甲未於法定期間內補提上訴理由為由而裁定駁回
  2. (B)甲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委任律師提起上訴,上訴狀表明「裁判費待法院裁定後補繳」,且未於該法定期間內自行繳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時,第二審法院得不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逕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3. (C)提起上訴之甲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時,原第二審法院得不必先以裁定命其補正委任律師,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4. (D)甲提起第三審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但聲請裁判費之訴訟救助。第二審法院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且抗告亦經駁回確定前,不得以甲逾期未繳費為由,裁定駁回甲之上訴
解析

(A)錯誤。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B)正確。上訴人既已委任律師而於上訴狀表明待法院裁定後補繳裁判費,可認其明知應繳而故不繳納,依實務見解原法院得不命補繳,逕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C)錯誤。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上訴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不得逕以裁定駁回。

(D)錯誤。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之限制係就第一審法院駁回原告之訴而設;就第三審上訴裁判費之繳納,原第二審法院於訴訟救助聲請經駁回後仍得裁定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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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2 題
73. 甲請求乙給付工程款新臺幣500 萬元,經第二審法院廢棄第一審法院所為准許甲全部請求之判決,並駁回甲之訴。甲就第二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乙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已逾上訴期間」為有理由,因原判決違背法令且影響判決之結果,第三審法院應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
  2. (B)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證人丙證述親聞乙自承積欠本件工程款,原審就丙之證詞未予論斷」為有理由,因原判決不備理由而屬當然違背法令,雖不影響判決之結果,第三審法院仍應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
  3. (C)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於第二審程序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為有理由,如不影響判決之結果,第三審法院不得廢棄原判決
  4. (D)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原判決未說明其主張時效中斷不可採之理由」為有理由,第三審法院如斟酌原判決確定之事實,認甲仍不得請求本件工程款時,仍得駁回甲之上訴
解析

(A)錯誤。第二審誤就已逾期之不合法上訴為實體判決者,第三審應廢棄原判決並自為判決駁回該不合法之上訴,無庸發回原審。

(B)錯誤。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1規定除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判決不備理由屬第469條第6款,如不影響結果即不得廢棄。

(C)錯誤。當事人於第二審未經合法代理係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4款所定之當然違背法令,不受第477條之1限制,第三審仍應廢棄原判決。

(D)正確。原判決未說明時效中斷主張不可採之理由固屬理由不備,惟第三審斟酌原判決所確定之事實,如認依其他理由仍應為同一結論者,仍應以上訴為無理由而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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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3 題
74. 法院所為之判決,下列何者,應經言詞辯論?
  1. (A)第一審法院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所為駁回原告之訴之判決
  2. (B)第二審法院以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且為維護審級制度有必要為由,所為廢棄原判決並發回之判決
  3. (C)小額程序之第二審法院以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所為駁回上訴之判決
  4. (D)就再審之訴,第一審法院認雖有再審理由但原判決仍屬正當,所為駁回再審之訴之判決
解析

(A)錯誤。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等情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B)錯誤。民事訴訟法第453條規定第451條第1項之廢棄發回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C)錯誤。小額程序之第二審,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判決。

(D)正確。得不經言詞辯論者限於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法院既認有再審理由而僅原判決結論正當,為駁回判決前仍應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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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4 題
75. 甲主張其所有A 物遭乙無權占有,遂訴請乙返還A 物,惟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甲補繳裁判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如甲就法院所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原命補繳裁判費之期間應停止進行
  2. (B)如甲逾期未補繳足額之裁判費,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訴;惟如甲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限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認其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不當,得一併廢棄限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
  3. (C)如甲於第一審委任訴訟代理人丙,丙就法院駁回甲起訴之裁定提起合法之抗告後,因甲於第一審委任丙為訴訟代理人之效力及於抗告審程序,丙於抗告審程序中仍得為甲為訴訟行為
  4. (D)如甲就法院所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同時向抗告法院聲請一審裁判費准予訴訟救助,抗告法院得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解析

(A)錯誤。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並不當然停止原命補繳裁判費期間之進行。

(B)正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者法院得裁定駁回其訴;惟命補繳之裁定係以核定之價額為基礎,抗告法院如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不當,自得一併廢棄該限期命補繳之裁定。

(C)錯誤。訴訟代理權以審級為限,第一審之委任於該審級終結時消滅,丙於抗告審程序中已無代理權。

(D)錯誤。訴訟救助之聲請應向受訴法院即第一審法院為之,抗告法院不得逕予裁定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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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5 題
76. 關於假扣押之本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二者均應釋明之,倘其中一項未予釋明,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2. (B)保全程序法院應就債權人之本案債權是否確實存在為實體上之判斷,如認其請求並非正當,或本案債權未必存在,即不能准其假扣押之聲請
  3. (C)有無假扣押之原因,應斟酌被保全權利之額度、性質、債務人之職業、經歷、信用狀態、資產狀況及其他情事,依具體個案分別判斷,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財產為不利處分、隱匿財產,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等為限
  4. (D)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未依法院命令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法院得依職權撤銷假扣押裁定
解析

(A)錯誤。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所許以供擔保補足者,限於「釋明不足」之情形;請求或假扣押原因其一全未釋明者,法院不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B)錯誤。保全程序係就有無保全之必要為形式審查,法院不就本案債權是否確實存在為實體上之判斷。

(C)正確。有無假扣押之原因,應斟酌被保全權利之額度、性質、債務人之職業、經歷、信用狀態、資產狀況及其他情事,依具體個案判斷,不以浪費財產、隱匿財產或逃匿無蹤等典型情形為限。

(D)錯誤。民事訴訟法第530條規定該等情形係由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非由法院依職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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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6 題
77.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1 年生丙子。嗣乙於婚姻關係中,與丁男合意性交而生戊女;此事為乙所明知,而為甲所不知。甲於戊成年2 年後死亡,是時戊始知悉其生父為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死亡後,乙即提起否認戊為甲子女之訴,逾越提訴期間,為不合法
  2. (B)甲死亡後,丙提起確認甲、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為無理由
  3. (C)甲死亡後,丁提起確認甲、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為無理由
  4. (D)甲死亡後,戊即提起否認甲為其推定生父之訴,逾越提訴期間,為不合法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乙自始明知戊非甲之婚生子女,其二年除斥期間自戊出生時起算,早已屆滿。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婚生推定之排除須以否認之訴為之,丙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為無理由。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生父丁同不得以確認之訴排除婚生推定,其訴亦無理由。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戊係於成年二年後始知悉其非甲之婚生子女,依民法第1063條第3項自知悉時起二年內均得提起否認之訴,並未逾提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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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7 題
78. 甲夫以乙妻為被告,請求法院判准離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此類事件起訴前,應先經法院進行調解程序
  2. (B)離婚訴訟進行中,倘法院認宜再行調解,得依職權移付調解,原則上僅以一次為限
  3. (C)甲、乙經調解後,同意離婚,調解期日甲無法到場,得由代理人代為表明其同意離婚之意
  4. (D)在離婚訴訟中,乙得反訴請求裁判離婚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離婚事件於請求法院裁判前,依家事事件法應先經法院調解。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法院於訴訟進行中認有調解之必要者得移付調解,除經兩造同意外以一次為限。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離婚為高度屬人性之身分行為,其於調解程序中所為同意離婚之意思表示應由本人到場為之,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表明。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離婚訴訟之被告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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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8 題
79. 甲與乙婚後生一子丙,於丙5 歲時,甲列乙為被告,以乙與丁有婚外性行為為由提起離婚訴訟,並合併請求法院酌定甲行使負擔丙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主張系爭婚外性行為之事實已發生逾2 年,甲之離婚訴權因而消滅等語,如甲自認,原則上發生自認之效力
  2. (B)法院得依職權一併酌定乙與丙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惟如未經當事人之聲請,則不得依職權命乙將丙交付予甲
  3. (C)法院得依職權一併命乙給付丙扶養費,於定給付方法時,得審酌一切情況定之,惟基於處分權主義,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4. (D)如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乙僅就離婚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基於處分權主義,酌定由甲任丙親權人之部分不生視為上訴之效力
解析

(A)正確。除斥期間是否經過係關於離婚請求權得否行使之事實,並非婚姻關係存否之身分事實本身;就此類事實當事人所為之自認,原則上仍生自認之效力。

(B)錯誤。家事事件法採職權主義,法院酌定親權時得依職權定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並得依職權命交付子女,不以當事人聲請為必要。

(C)錯誤。法院命給付扶養費時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方法,依家事事件法並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D)錯誤。離婚與親權酌定係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就離婚部分提起上訴者,酌定親權部分依家事事件法視為亦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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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79 題
80. 甲以其成年之子乙為相對人,向該管法院提出書狀,求為裁判命乙自即日起至甲死亡時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2 萬元扶養費(下稱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本案應適用家事訴訟程序為審理、裁判
  2. (B)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甲年老獨居,除乙外無其他子女,既無謀生能力,亦無資產。法院為維持甲之基本生活需求,得依職權裁定命乙自收受裁定之日起至本案裁判確定之日止,暫先按月給付甲1萬元
  3. (C)法院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前,不得使兩造為辯論,且該裁定於確定時始得為執行名義
  4. (D)倘法院駁回甲之本案請求,就乙已依法院命暫先為給付之裁定所為履行給付之部分,得不命甲返還予乙
解析

(A)錯誤。請求給付扶養費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所定之戊類家事非訟事件,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審理裁判。

(B)錯誤。扶養費之給付屬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但書,非依聲請不得為暫時處分,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

(C)錯誤。法院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前得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且該裁定並非俟確定始得執行,其依法即得為執行名義。

(D)正確。本案請求經駁回者,法院就相對人依暫時處分已為之給付,得斟酌具體情形決定是否命返還,亦得不命返還,以免使受扶養人陷於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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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第 80 題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70 題

1. 甲欲設立公司並命名為「新美好食品有限公司」。經查,已有另一家公司登記為「美好食品有限公司」。試問甲能否以「新美好食品有限公司」登記為公司名稱?
  1. (A)可,因兩公司名稱特取部分不同
  2. (B)不可,因兩公司名稱無可資區別文字
  3. (C)可,因兩公司名稱無誤認混同之虞
  4. (D)不可,除非甲設立公司並命名為「新美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解析

(A)錯誤。「新」字僅係於原特取名稱前加冠形容詞,依主管機關見解不足以構成可資區別之文字,二者之特取部分應認相同。

(B)正確。公司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相同,須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始視為不相同;本件業務種類同為食品,且僅多一「新」字而無可資區別之文字。

(C)錯誤。公司法第18條第1項係採形式判斷,只須名稱中無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即不得使用,不以有無誤認混同之虞為斷。

(D)錯誤。可資區別者係指業務種類或其他可資區別之文字;僅標明不同之公司種類尚不足以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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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 題
2.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100%之股份由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持有,C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C 公司)有意自B 公司取得A 公司之全部股份。目前規劃有下列可能方案:①C 公司與A公司簽訂契約,由C 公司發行其新股換取A 公司全部股份 ②C 公司與A 公司簽訂契約,由C 公司以現金換取A 公司全部股份 ③C 公司與B 公司簽訂契約,由C 公司發行其新股換取B 公司持有之全部A 公司股份 ④C 公司與B 公司簽訂契約,由C 公司以現金換取B 公司持有之全部A 公司股份。上述方案中,何者須適用企業併購法中關於股份轉換之規定?
  1. (A)僅①
  2. (B)僅①②
  3. (C)僅③④
  4. (D)僅①②③
解析

(A)錯誤。企業併購法之股份轉換,其對價得為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以現金為對價之方案②同屬股份轉換。

(B)正確。股份轉換係由「被轉換公司」與受讓公司訂約,讓與其全部已發行股份而由該公司之股東取得對價;方案①②均由C公司與A公司訂約,不論對價為新股或現金,均應適用企業併購法關於股份轉換之規定。

(C)錯誤。方案③④係C公司直接與股東B公司交易股份,屬一般之股份買賣或交換,非企業併購法所稱之股份轉換。

(D)錯誤。方案③之當事人為C公司與股東B公司,並非由A公司讓與其全部已發行股份,不適用股份轉換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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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 題
3. 甲為A 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之經理人。由於近來甲之業績表現不佳,A 公司擬將甲解任。依公司法之規定,甲之解任應經下列何種程序?
  1. (A)A 公司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2. (B)A 公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3. (C)A 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 (D)A 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解析

(A)錯誤。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係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就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所定之程序。

(B)錯誤。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係以「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為準,非以出席股東表決權計算。

(C)錯誤。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要求,並非公司法第29條就有限公司經理人解任所定之程序。

(D)正確。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須有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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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 題
4. A 有限公司設有兩席董事,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若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依主管機關見解,此時應如何處理?
  1. (A)董事長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
  2. (B)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3. (C)由另一名董事代理
  4. (D)需重新改選,待新董事長上任行使職權
解析

(A)錯誤。代理人須自董事中產生,董事長不得指定非董事之股東代理其職權。

(B)錯誤。有限公司之董事長由董事互選產生,其職權之代理亦應由董事為之,非由股東互推。

(C)正確。依主管機關見解,有限公司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比照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由其餘董事代理;本件既僅設二席董事,即由另一名董事代理。

(D)錯誤。董事長暫時不能行使職權者,以代理制度解決即可,無須重新改選而使公司運作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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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 題
5. A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拓展業務擬引進新資金,下列關於籌資之相關規範,何者錯誤?
  1. (A)A 公司得在授權股份總數範圍內,逕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發行新股籌措資金
  2. (B)A 公司得逕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私募普通公司債籌措資金
  3. (C)A 公司章程得規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逕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私募轉換公司債籌措資金
  4. (D)A 公司私募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於章程所定授權股份總數範圍內發行新股,得由董事會以特別決議行之。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法第356條之11第1項規定閉鎖性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同條第2項但書規定私募轉換公司債原應併經股東會決議,惟公司章程規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者從其規定。

(D)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公司法第356條之11就閉鎖性公司之私募公司債,明文排除第247條關於公司債總額限制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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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 題
6.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之已發行股份100%由B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A 公司之董事長為自然人甲,倘若甲欲從事屬於A 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而與A 公司競爭,且章程未有特別規定下,應經過如何之許可程序?
  1. (A)A 公司之股東會特別決議
  2. (B)A 公司之股東會普通決議
  3. (C)A 公司之董事會特別決議
  4. (D)A 公司之董事會普通決議
解析

(A)錯誤。A公司為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其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B)錯誤。同上,本件並無召開股東會之問題,自不生股東會普通決議之適用。

(C)錯誤。股東會職權改由董事會行使者,其決議依董事會之一般規定為之,公司法並未就此要求董事會特別決議。

(D)正確。A公司之已發行股份100%由B公司持有,屬公司法第128條之1所定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董事競業之許可即應由董事會以普通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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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 題
7.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從事AI 語意分析技術與企業合規資訊揭露服務。近期公司內部因AI 風險辨識技術發展方向發生嚴重分歧,股東甲為整合公司營運方向,擬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經查,甲持有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五,且持有期間已達四個月。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時,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2. (B)甲雖已持有過半數股份達三個月以上,仍應先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董事會逾十五日未召集時,始得自行召集
  3. (C)甲已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得逕行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無須先請求董事會召集或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4. (D)甲召集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時,股東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過半數同意為之
解析

(A)錯誤。公司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非二十日。

(B)錯誤。公司法第173條之1所定之自行召集,不以先請求董事會召集為前提;須先請求董事會並俟其逾期不召集者,係同法第173條之情形。

(C)正確。甲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份,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第1項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無須先請求董事會召集,亦無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D)錯誤。選任董事屬股東會普通決議事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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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7 題
8. 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科技公司,主要從事半導體檢測設備與雲端資料分析服務。近年為開發新一代智慧製造平台,需引進具產業通路與技術資源之策略投資人,董事會遂研議以發行特別股方式安排投資條件。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應於章程定明股息紅利分派之順序
  2. (B)得於章程載明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之方法
  3. (C)得發行對公司分割具否決權之特別股
  4. (D)不得發行載有轉讓限制之特別股
解析

(A)錯誤。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發行特別股時,應於章程訂明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B)錯誤。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得於章程訂明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公司法第157條第3項規定同條第1項第4款(複數表決權或對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等特別股,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A公司既為公開發行公司,即不得發行對公司分割具否決權之特別股。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公司法第157條第3項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排除同條第1項第7款之適用,A公司不得發行載有轉讓限制之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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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8 題
9. 股票未公開發行之A 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充沛,但短期無擴產或轉投資計畫,擬辦理減資,下列關於減資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減資時,若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之股東同意
  2. (B)經董事會決議後即得辦理減資
  3. (C)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後始得辦理減資
  4. (D)減資時,若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應先送交監察人查核簽證
解析

(A)正確。公司法第168條第2項規定公司減資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之股東同意。

(B)錯誤。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明定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不得減少資本並銷除其股份,非經董事會決議即可辦理。

(C)錯誤。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就減資僅規定應經股東會決議,未一律要求特別決議;是否須特別決議,視其有無併同變更章程而定。

(D)錯誤。公司法第168條第3項規定該財產之價值及抵充數額,應由董事會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非送交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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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9 題
10.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證券交易之AI 法遵系統研發,業務擴張迅速。過半數之董事認為公司或有擴充伺服器之資金需求,擬召開董事會討論銀行聯貸案。董事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董事長於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不為召開時,該過半數之董事依法得自行召集董事會
  2. (B)董事長於請求提出後七日內不為召開時,該過半數之董事依法得自行召集董事會
  3. (C)在章程未有特別規定下,董事會之召集,除有緊急情事外,至遲應於開會五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始為合法
  4. (D)董事會開會時,無論章程有無特別規定,均不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
解析

(A)正確。公司法第203條之1第3項規定過半數董事之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者,該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董事會。

(B)錯誤。公司法第203條之1第3項所定之期間為十五日,並非七日。

(C)錯誤。公司法第204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非五日。

(D)錯誤。公司法第20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董事仍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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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0 題
11.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之自然人監察人甲為調查A 公司之自然人董事乙是否有違反公司法第209 條競業限制之問題,因此欲查核A 公司相關文件。甲委託B 律師事務所辦理查核,查核當日除甲以外,B 律師事務所由合夥律師丙及其秘書丁偕同甲前往A 公司辦理查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A 公司得允許甲、丙、丁辦理查核
  2. (B)A 公司得拒絕丙與丁辦理查核,因為監察人甲應親自查核
  3. (C)A 公司得拒絕甲、丙及丁辦理查核,因為乙是否違反競業限制並非甲可基於監察人職權調查之事項
  4. (D)A 公司不得拒絕甲、丙及丁辦理查核,因為監察人為辦理公司業務之調查及相關文件之查核,有權委託律師審核之
解析

(A)正確。公司法第218條第2項規定監察人辦理業務調查及財務查核,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受託律師及其必要之協助人員經公司允許偕同辦理查核,並無不可。

(B)錯誤。監察人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並非必須親自為之。

(C)錯誤。董事有無違反競業禁止涉及公司之業務與財務,屬監察人得調查及查核之範圍。

(D)錯誤。公司法第218條第2項所許委託之對象為律師、會計師;律師之秘書丁並非受委託之專業人員,公司是否允許其偕同係屬得許可之事項,尚難謂公司一概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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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1 題
12. A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甲懷疑該公司財產遭掏空、帳目不清,擬檢附理由及事證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調查公司之財產、財務之相關事項,若甲符合以下那個要件即得適格聲請?
  1. (A)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2. (B)繼續三個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3. (C)繼續三個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
  4. (D)繼續六個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解析

(A)錯誤。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尚要求繼續持有六個月以上,非僅以持股比例為要件。

(B)錯誤。持股期間之要件為繼續六個月以上,並非三個月。

(C)錯誤。持股比例之要件為百分之一以上,持股期間須繼續六個月以上,本項二者均與規定不符。

(D)正確。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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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2 題
13.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X 公司)欲修改公司章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X 公司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得變更公司章程
  2. (B)X 公司章程得約定,在變更章程時,需有較高之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
  3. (C)X 公司修改章程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4. (D)X 公司修改章程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解析

(A)錯誤。公司法第277條第1項明定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董事會並無變更章程之權。

(B)正確。公司法第277條第4項規定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自得於章程訂定較高之門檻。

(C)錯誤。非公開發行公司變更章程,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D)錯誤。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係公開發行公司於出席數不足時之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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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3 題
14. 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A 公司)持有B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60%,B 公司持有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35%,A 公司及B 公司均知悉彼此持股情況。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900 萬股,而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600 萬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若A 公司召開股東會,則B 公司得行使之表決權總數為300 萬股
  2. (B)若A 公司召開股東會,則B 公司得行使之表決權總數為315 萬股
  3. (C)若B 公司召開股東會,則A 公司不得行使之表決權數為360 萬股
  4. (D)若B 公司召開股東會,則A 公司不得行使之表決權數為160 萬股
解析

(A)錯誤。A公司持有B公司60%而B為A之從屬公司,依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B公司所持有之A公司股份無表決權,B得行使之表決權為零。

(B)錯誤。同上,B公司所持A公司之315萬股均無表決權,並非得全數行使。

(C)錯誤。A公司持有B公司360萬股,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0第1項得行使之表決權以600萬股之三分之一即200萬股為限,不得行使者為160萬股而非360萬股。

(D)正確。A公司持有B公司360萬股,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0第1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B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600萬股之三分之一即200萬股,故不得行使之表決權數為16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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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4 題
15.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之母公司,A 公司使B 公司為不利益之經營,且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B 公司因此受有損害,A 公司未為賠償,下列何者得以自己名義行使B 公司之權利,請求A 公司對B 公司為給付?
  1. (A)B 公司之監察人
  2. (B)B 公司之獨立董事
  3. (C)B 公司之債權人
  4. (D)B 公司之股東(單獨股東權)
解析

(A)錯誤。公司法第369條之4第3項所定得以自己名義行使該權利之人,為從屬公司之債權人或符合持股要件之股東,監察人不在其列。

(B)錯誤。獨立董事亦非該條所列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從屬公司權利之人。

(C)正確。公司法第369條之4第3項明定從屬公司之債權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為給付。

(D)錯誤。股東須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始得行使該權利,非單獨股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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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5 題
16. 甲擁有倉庫乙棟,出租給乙為倉庫營運人使用。甲就其倉庫,向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乙另以承租人地位,向B 保險公司投保倉庫營運人責任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為500 萬元。於保險期間內,因乙之員工過失行為致生火災,使價值500 萬元之倉庫全損,試問A、B 之保險給付責任為何?
  1. (A)A、B 二保單為複保險,各保險公司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2. (B)A、B 二保單為複保險,但訂立B 契約時未通知A 保險公司,保險契約無效
  3. (C)A、B 二保單不構成複保險,各保險公司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4. (D)A、B 二保單不構成複保險,但涉及保險代位相關規定之適用
解析

(A)錯誤。複保險須同一要保人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約;本件要保人分別為甲、乙,保險利益亦不相同,不構成複保險。

(B)錯誤。二契約既不構成複保險,即無複保險通知義務及其違反效果之問題。

(C)錯誤。二契約之保險利益與承保範圍不同,火災保險填補所有權人之財產損失,責任保險則填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賠償責任,不生比例分擔問題。

(D)正確。二契約不構成複保險;A公司依火災保險賠付甲後,得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行使甲對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乙就該責任又受B公司責任保險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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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6 題
17.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該屋隔鄰為自用住宅。嗣後鄰屋出租,改為日式燒烤店,甲於知悉後並未通知保險公司。三個月後,該燒烤店發生火災,造成甲之房屋嚴重毀損,甲向保險人請求理賠。依保險法現行規定,下列關於保險人得否拒絕理賠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保險人得主張解除契約,拒絕理賠
  2. (B)保險人須理賠,但得請求甲賠償因怠於通知鄰屋改為日式燒烤店所致之損失
  3. (C)保險人得主張甲違反誠信原則,無須理賠
  4. (D)保險人得重新計算危險增加後之保險費,並於扣除所增加保險費金額後,給付保險金
解析

(A)錯誤。危險增加非由要保人行為所致而未於期限內通知者,其效果為保險法第63條之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不得據以解除契約。

(B)正確。鄰屋改營燒烤店之危險增加非由甲之行為所致,甲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其怠於通知者依保險法第63條僅對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負賠償責任,保險人仍應依約理賠。

(C)錯誤。保險法就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及其違反已設有明文效果,保險人不得逕以違反誠信原則為由免責。

(D)錯誤。保險法並無於保險金中逕行扣除所增加保險費之規定;危險增加時保險人得請求另定保險費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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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7 題
18. 甲以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A 車向X 保險公司(下稱X 公司)投保足額之車體損失保險,於保險期間,甲駕駛A 車時與第三人乙駕駛之B 車相撞,A 車之修理費用為20 萬元。雖經X公司確認該車禍為承保事故,惟經車禍鑑定結果,對於該車禍甲、乙均有過失,雙方各自之比例為甲有30%、乙有70%。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X 公司需賠償甲14 萬元,並於賠償後得向乙代位求償14 萬元
  2. (B)X 公司需賠償甲14 萬元,並於賠償後得向乙代位求償20 萬元
  3. (C)X 公司需賠償甲20 萬元,並於賠償後得向乙代位求償14 萬元
  4. (D)X 公司需賠償甲20 萬元,並於賠償後得向乙代位求償20 萬元
解析

(A)錯誤。保險人依契約應給付之金額,不因被保險人對事故與有過失而按比例減少,X公司應賠付全部修理費20萬元。

(B)錯誤。除保險給付金額有誤外,代位所得行使者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為限,甲因與有過失僅得對乙請求14萬元。

(C)正確。足額保險下X公司應賠付修理費全額20萬元;其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行使甲對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該請求權因甲與有過失30%而減為14萬元,代位範圍即以14萬元為限。

(D)錯誤。代位之範圍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權之限制,甲既有30%之過失,X公司不得就20萬元全額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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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8 題
19. 甲購新汽車,向A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投保甲式車體險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保險期間,甲駕車遭乙一方過失碰撞致甲車損人傷,A 公司依約賠付甲之車體損失保險給付及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後,有關A 公司對乙保險代位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車體損失保險給付及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均可行使
  2. (B)車體損失保險給付及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均不可行使
  3. (C)車體損失保險給付可行使,住院日額保險給付不可行使
  4. (D)車體損失保險給付不可行使,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可行使
解析

(A)錯誤。住院日額給付係傷害保險之給付而屬人身保險,依保險法第135條準用第103條不得代位。

(B)錯誤。車體損失保險為財產保險,A公司給付後得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求償。

(C)正確。車體損失保險屬財產保險而得代位;住院日額給付係附加駕駛人傷害險之人身保險給付,依保險法第135條準用第103條不得代位行使。

(D)錯誤。恰好顛倒:得代位者為財產保險之車體損失給付,不得代位者為人身保險之住院日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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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19 題
20. 我國保險法對於特約條款及不保事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要求保險期間經營百貨業之被保險人應維持百貨營業用電梯需定時維修之條款為特約條款
  2. (B)個人傷害保險約定被保險人從事自行車比賽所造成的傷害不在承保範圍之條款為特約條款
  3. (C)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約定被保險人營業範圍外的意外事故不在承保範圍之條款為特約條款
  4. (D)個人傷害保險約定保險期間對於每一意外事故住院費用理賠上限為5 萬元之條款為特約條款
解析

(A)正確。要求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維持營業用電梯定期維修,係於基本條款外課予被保險人履行特種義務,屬保險法第66條所稱之特約條款。

(B)錯誤。約定自行車比賽所致傷害不在承保範圍,係限縮承保範圍之除外不保事項,非課予義務之特約條款。

(C)錯誤。營業範圍外之意外事故不在承保範圍,同屬界定承保範圍之約定,為不保事項而非特約條款。

(D)錯誤。約定住院費用之理賠上限,係就保險給付數額所為之限制,屬承保內容之約定,非特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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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0 題
21.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先後向A、B、C 三家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分別約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500 萬元。甲於投保時並分別通知保險人其他保險契約之情事。後火災發生該屋全損,經鑑價,該屋於火災發生時價值1,200 萬元。A、B、C 三家保險公司各應給付多少保險金?
  1. (A)甲重複投保,只有A 保險契約有效,僅有A 保險公司須給付保險金1,000 萬元,但甲可向B、C 保險公司請求返還保險費
  2. (B)A 保險公司須給付保險金1,000 萬元,B 保險公司須給付保險金200 萬元,C 保險公司無需負責
  3. (C)A、B、C 三家保險公司平均負責,每家保險公司須給付400 萬元保險金
  4. (D)A 保險公司應給付600 萬元,B、C 保險公司給付300 萬元
解析

(A)錯誤。善意之複保險並非僅一契約有效,各保險人依保險法第38條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B)錯誤。複保險之分擔並非依訂約先後順序填補,而係按各保險金額之比例分擔。

(C)錯誤。三家保險公司之保險金額並不相同,不得平均負擔,應按各自所保金額之比例分擔。

(D)正確。保險法第38條規定善意複保險之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者,各保險人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保險金額合計2,000萬元而標的價值1,200萬元,A公司分擔600萬元,B、C公司各分擔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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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1 題
22. 甲於同學會時經乙招攬而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約定保險費每半年繳交。甲於繳交三期後覺得保險費過高,遂決定停繳。依保險法規定,下列關於人壽保險續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保險契約因未繳交保險法效力停止者,於停止效力之日起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約定利息及相關費用後,保險契約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其效力
  2. (B)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若未繳交續期保險費,則保險人應以書面定期催告,經催告後逾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3. (C)該保險契約嗣後若因保險費始終未繳交而遭保險人依程序終止,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4. (D)甲之保險契約因未繳交保險費,保險契約效力停止一年後,甲因感身體健康狀況改變,決定清償保險費與所有相關費用,使該保險契約復效,此時保險人得於甲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其提供可保證明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約定利息及相關費用者,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其效力。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者,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保險法第116條所定終止契約時應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以「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為要件;甲僅繳交三期而未付足二年,保險人無返還之義務。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停止效力逾六個月後申請復效者,保險人得於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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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2 題
23.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 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指定其子女乙、丙為受益人。保險期間甲、乙發生口角,乙一時疏忽推擠甲,致甲跌倒,後腦嚴重受創,送醫不治身亡。保險人所應負之保險責任為何?
  1. (A)受益人致被保險人死亡,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2. (B)受益人乙致甲死亡,故喪失受益權
  3. (C)僅受益人丙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100 萬元
  4. (D)受益人乙仍得與丙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100 萬元
解析

(A)錯誤。保險法第121條第1項以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為限始喪失受益權;乙係過失所致,保險人仍應負保險責任。

(B)錯誤。乙之行為出於一時疏忽而非故意,不生喪失受益權之效果。

(C)錯誤。乙既未喪失受益權,保險金即應由乙、丙共同受領,非僅丙得請求。

(D)正確。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以其「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為要件;乙僅係一時疏忽推擠而過失致死,其受益權不受影響,仍得與丙共同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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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3 題
24. 甲結婚多年後喜獲麟子乙,聽聞投保年齡越小,保費越便宜,出生後不久,即向A 保險人投保實務上所稱的罐頭保單,包括意外傷害/死亡保險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初次罹癌保險200 萬元,以及人壽保險500 萬元。不幸第一年保險期間即發現乙罹患急性血癌,不久後即過世。試問A 保險人保險責任為何?
  1. (A)意外傷害/死亡保險200 萬元不賠;人壽保險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不賠;理賠初次罹癌保險200 萬元
  2. (B)意外傷害/死亡保險200 萬元不賠;但應理賠初次罹癌保險200 萬元及人壽保險500 萬元
  3. (C)意外傷害/死亡保險200 萬元、初次罹癌保險200 萬元,以及人壽保險500 萬元全部理賠
  4. (D)意外傷害/死亡保險200 萬元、初次罹癌保險200 萬元,以及人壽保險500 萬元全部都不理賠
解析

(A)正確。依保險法第107條,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者,其死亡給付於滿十五歲之日起始生效力,僅得於法定額度內給付喪葬費用;意外傷害死亡保險同受此限制且乙係因疾病死亡;初次罹癌保險非以死亡為給付內容,不受該限制而應理賠。

(B)錯誤。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不生效力,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不負給付500萬元之責。

(C)錯誤。意外傷害死亡保險與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均受保險法第107條之限制,且乙係因血癌病故而非遭受意外傷害,不得全部理賠。

(D)錯誤。初次罹癌保險係健康保險而非以死亡為給付內容,不受保險法第107條之限制,保險人仍應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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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4 題
25. 依我國保險法關於保險公司與保險合作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保險業之組織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以外之型態
  2. (B)保險公司之股票,得同時發行記名與無記名式之股票
  3. (C)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員不得少於300 人
  4. (D)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員不得少於300 人
解析

(A)錯誤。保險法第136條第1項但書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不受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之組織限制。

(B)錯誤。保險法第152條明定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C)正確。保險法第162條規定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

(D)錯誤。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並非三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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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5 題
26. 甲向乙購買二手車一部,原談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8 萬元,甲乙同意由甲簽發本票用以給付價金,甲於所帶本票上完成應記載事項填寫後欲交付前發現車側擦痕,又促乙再降價,乙檢查後同意降價為26 萬元,甲遂將票上金額以雙刪除線訂正改寫為26 萬元後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因甲為原記載人,其改寫為有效
  2. (B)應視甲改寫後有無於改寫處簽名,若有,則改寫有效
  3. (C)本票之法定應記載事項均不得改寫,一經改寫,票據無效
  4. (D)票據金額不得改寫,改寫者票據無效
解析

(A)錯誤。票據法第11條第3項但書所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者,明文排除「金額」,金額不得改寫。

(B)錯誤。於改寫處簽名固為改寫之要件,惟金額既屬不得改寫之事項,縱有簽名亦不生效力。

(C)錯誤。應記載事項除金額外,仍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並於改寫處簽名,非一經改寫即為無效。

(D)正確。票據法第11條第3項明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金額經改寫者,該票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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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6 題
27. 甲擅自簽發以乙為發票人、丙為受款人之本票予丙,丙再背書予丁。丁到期不獲付款,向甲、乙、丙行使追索權,下列何人得拒絕付款?
  1. (A)甲及丙
  2. (B)乙及丙
  3. (C)甲及乙
  4. (D)甲、乙、丙皆不得拒絕
解析

(A)錯誤。丙係以自己名義為真正之背書,依票據法第15條真正簽名之效力不受偽造影響,丙應負背書人責任而不得拒絕付款。

(B)錯誤。乙之簽名遭偽造而不負責任固無誤,惟丙之背書為真正簽名,仍應負背書人之責任。

(C)正確。甲係偽造乙之簽名而未於票上簽自己之名,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不負票據上責任;乙之簽名非其真正簽名,亦不負責,二人均得拒絕付款。

(D)錯誤。甲、乙票上均無真正之簽名而不負票據責任,得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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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7 題
28. 甲簽發一個月後到期之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本票予乙,以支付向乙購買農產品之訂金,然因全球暖化以致產量大減無法如期交貨。乙於該票到期日前一日將該票以票面金額五折轉讓予知悉乙無法如期交貨之丙。票據到期後丙憂難以向甲請求,遂將該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丁以清償對丁之欠款。丁持該票向甲請求付款時,甲是否得抗辯?
  1. (A)甲不得拒絕付款,因丁為善意執票人
  2. (B)甲得拒絕付款,因期後背書無效,丁未取得債權
  3. (C)甲得以對抗乙之事由對抗丁,因丙為惡意,丁為期後背書受讓人
  4. (D)甲不得拒絕付款,但僅需支付25 萬元,因丙係以票面金額五折對價取得該票
解析

(A)錯誤。期後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受讓人繼受讓與人之瑕疵,丁縱為善意亦不受票據抗辯切斷之保護。

(B)錯誤。票據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到期日後之背書仍生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並非無效,丁仍取得該債權。

(C)正確。丙係明知乙無法交貨而受讓,依票據法第13條但書不受抗辯切斷之保護;丁復於到期日後受讓,依票據法第41條第1項僅生通常債權讓與之效力,甲得以對抗乙、丙之事由對抗丁。

(D)錯誤。票據金額依票上文義定之,不因受讓人取得票據之對價高低而按比例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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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8 題
29. 甲簽發記名匯票後交付予乙,乙、丙依序記名背書,執票人丁先塗銷乙之背書後,翌日再背書轉讓予戊,若戊遵期提示付款遭拒後,依法作成拒絕證書,則戊可向何人行使追索權?
  1. (A)只能向甲
  2. (B)甲、丁
  3. (C)甲、丙、丁
  4. (D)甲、乙、丙、丁
解析

(A)錯誤。丁係於塗銷乙之背書後始為背書轉讓,其背書在塗銷之後而不在免責之列,仍應負背書人責任。

(B)正確。票據法第38條規定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被塗銷之背書人乙及名次在其後而於塗銷前背書之丙均免其責任;丁之背書係於塗銷後所為而仍應負責,故戊得對發票人甲及丁行使追索權。

(C)錯誤。丙之背書名次在被塗銷之乙之後且係於塗銷前所為,依票據法第38條免其責任。

(D)錯誤。乙之背書既經塗銷即免其責任,丙亦因票據法第38條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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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29 題
30. 甲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丙背書轉讓予丁,戊則為丙為票據保證。丁持票向付款人庚請求承兌遭拒,丁不得對下列何者行使追索權?
  1. (A)
  2. (B)
  3. (C)
  4. (D)
解析

(A)錯誤。甲為發票人,依票據法第29條擔保承兌及付款,丁得對之行使期前追索權。

(B)錯誤。乙為背書人,依票據法第39條準用第29條擔保承兌及付款,丁得對之追索。

(C)錯誤。戊為丙之保證人,依票據法第61條第1項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丁得對之追索。

(D)正確。付款人於承兌前並非票據債務人,庚既拒絕承兌即不負票據上責任,丁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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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0 題
31. 甲簽發一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經A 承兌之匯票交付予乙,乙收受後希望甲或A 能尋找保證人鞏固票據信用,於是甲便收回該票,數日後該票上即載有保證人B 保證50 萬元之意旨及簽名,但未記載被保證人,乙後來再將該票據背書轉讓予丙,丙遵期向A 提示,但A 請求延期二日清償,丙同意延期,然延期清償日屆至A 仍無法給付票款,丙於是起訴向A 及B 請求票據金額,下列關於B 得主張之事由,何者正確?
  1. (A)B 得主張其係為發票人甲保證,丙應先確認甲之票據責任始得對其請求
  2. (B)B 得主張其所負保證責任僅50 萬元
  3. (C)B 得主張其所為之一部保證無效,因此不須負保證責任
  4. (D)B 得主張丙同意A 之債務延期未得其同意,故其亦毋庸負票據保證責任
解析

(A)錯誤。票據法第60條規定保證未載明被保證人者,於票據已經承兌時視為為承兌人保證;B係為承兌人A保證,非為發票人甲保證。

(B)正確。票據法第63條明定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B既記載保證50萬元,其保證責任即以50萬元為限。

(C)錯誤。一部保證為票據法第63條所明許,並非無效。

(D)錯誤。執票人同意付款人延期付款乃票據法第70條所許之事項,並不影響保證人依票據文義所負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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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1 題
32. 下列關於本票得記載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本票發票人得在其本票上為禁止轉讓的記載
  2. (B)本票發票人得在其本票上為見票提示期限縮短為3 個月的記載
  3. (C)本票發票人得在其本票上為以美金為其支付之貨幣的記載
  4. (D)本票發票人得在其本票上為劃平行線的記載
解析

(A)錯誤。票據法第30條第2項之禁止轉讓記載於本票準用,發票人得為之。

(B)錯誤。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其見票提示期限發票人得縮短之,記載縮短為3個月為法所許。

(C)錯誤。票據金額得以外國貨幣表示,票據法第75條並就付款地不通用之貨幣設有折算規定,記載以美金支付並無不可。

(D)正確。平行線之記載係支票所特有之制度(票據法第139條),本票並不準用,發票人不得於本票上為劃平行線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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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2 題
33. 支票之發票人於何時可向付款銀行撤銷付款之委託?
  1. (A)於存款不足時即可
  2. (B)提示期間經過後
  3. (C)發票日起一年後
  4. (D)遭列為拒絕往來戶時
解析

(A)錯誤。存款不足與撤銷付款委託係屬二事,發票人於提示期限內仍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B)正確。票據法第135條規定發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反面言之,該期限經過後即得撤銷。

(C)錯誤。發行滿一年係票據法第136條所定付款人不得再為付款之情形,並非撤銷付款委託之時點。

(D)錯誤。遭列為拒絕往來戶係票信管理之措施,與得否撤銷付款委託之時點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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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3 題
34. 票據法關於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無延期付款之規定
  2. (B)得於提示期限末日或其後2 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3. (C)不得提前付款
  4. (D)執票人不遵期提示,付款人不得將票款提存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票據法就支票並未準用匯票延期付款之規定,支票並無延期付款之制度。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提示者係匯票之規定;支票應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之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並無期限末日後再加二日之規定。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票據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支票並不準用匯票關於提存之規定,執票人不遵期提示者,付款人不得將票款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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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4 題
35. 甲簽發支票一紙予乙以償還所欠貨款,並經乙要求後,由付款人A 於支票上記載保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A 之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
  2. (B)本支票甲毋庸負票據責任
  3. (C)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票據金額三倍罰鍰
  4. (D)乙對A 之付款請求權時效為三年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票據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保付人之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同條第2項規定付款人為保付之記載後,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票據法第138條第3項就超額保付固定有罰鍰,惟明定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並非票據金額之三倍。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保付人之責任既與匯票承兌人相同,其付款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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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5 題
36. 甲為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的股東。A 公司近期依公司法第267 條規定發行新股,甲取得該公司所印發之新股認購權利證書。同時,甲亦參與A 公司發行新股之公開申購,並幸運抽中而於近日收到中籤通知書。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中籤通知書被視為證券交易法所稱的有價證券
  2. (B)新股認購權利證書之轉讓,應於原股東認購新股限期後為之
  3. (C)新股認購權利證書被視為證券交易法所稱的有價證券
  4. (D)A 公司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發起人
解析

(A)錯誤。中籤通知書僅係公司通知申購人得認購之意思表示,非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所定之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或價款繳納憑證,不視為有價證券。

(B)錯誤。公司法第267條規定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並無須俟原股東認購限期屆滿後始得轉讓之限制。

(C)正確。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明定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D)錯誤。證券交易法第5條所稱發行人為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A公司為發行新股之公司即發行人,並非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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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6 題
37.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其規劃以現金增資之方式引進專業投資人,因此歡迎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 第1 項第1 款及第2 款之專業投資人認購,且總認購人數限不超過35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本次增資案屬有價證券之私募,應通過董事會之普通決議
  2. (B)本次增資案屬有價證券之私募,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
  3. (C)本次增資案屬有價證券之洽特定人認購,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公司資本額之變更登記
  4. (D)本次增資案不得以臨時動議在股東會提出
解析

(A)錯誤。股票之私募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非董事會普通決議。

(B)錯誤。私募無須事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僅須於股款或公司債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C)錯誤。本次係向符合條件之特定人為之而屬有價證券之私募;資本額變更登記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D)正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辦理有價證券私募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價格訂定依據、特定人選擇方式及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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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7 題
38.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一家生產不銹鋼的上市公司,該公司依法設有審計委員會。近期A公司內部稽核主管甲之任免案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A公司如欲任免甲為內部稽核主管,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則應經下列何程序始得為之?
  1. (A)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2. (B)董事會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3. (C)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4. (D)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解析

(A)錯誤。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2項所定之替代決議係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非經股東會決議。

(B)錯誤。該替代決議之門檻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非董事會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之普通決議。

(C)錯誤。條文所定者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而非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董事會特別決議。

(D)正確。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2項規定該等事項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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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8 題
39.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設有五席董事,其中三席董事甲、乙、丙為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依公司法第27 條第2 項派任之代表人,並由甲擔任A 公司之董事長;一席董事為C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C 公司),並由自然人丁依公司法第27 條第1 項擔任C 公司之自然人代表;最後一席董事為自然人戊,為A 公司之獨立董事。依證券交易法第25 條第1 項規定,A 公司應申報下列何人之A 公司持股?
  1. (A)僅B 公司、C 公司、戊
  2. (B)僅甲、乙、丙、C 公司、戊
  3. (C)僅甲、乙、丙、B 公司、C 公司、戊
  4. (D)甲、乙、丙、B 公司、C 公司、丁、戊
解析

(A)錯誤。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當選為董事者為代表人甲、乙、丙本人,其等即為應申報持股之董事,不得漏列。

(B)錯誤。B公司雖非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當選之董事,惟其為指派代表人當選董事之法人股東,依規定同應申報其持股。

(C)錯誤。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當選董事者為C公司,其所指定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代表丁亦應申報,本項漏列丁。

(D)正確。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當選之甲、乙、丙、指派其等之B公司、依同條第1項當選董事之C公司及其代表人丁,暨獨立董事戊,均為證券交易法第25條第1項應申報持股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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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39 題
40. A 上市公司宣布公開收購B 上市公司之股份,每股收購價格新臺幣(下同)50 元,收購期間自公告日起30 日,預計收購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最低收購數量為B 公司股份5%,依證券交易法規定,A 公司於公開收購期間不得有下列何項行為?①收購期間調整為自公告日起20 日 ②收購價格調整為55 元 ③最高收購數量調整為已發行股份總數18%
  1. (A)僅①③
  2. (B)僅②③
  3. (C)僅①②
  4. (D)①②③
解析

(A)正確。依公開收購管理辦法,公開收購人不得縮短公開收購期間,亦不得降低預定公開收購之有價證券數量;①③均屬禁止之條件變更,②之調高價格則非所禁。

(B)錯誤。調高收購價格對應賣人有利,並非禁止之條件變更,②不在禁止之列。

(C)錯誤。②之調高收購價格為法所許;反之③降低預定收購數量始為禁止之變更。

(D)錯誤。②之調高價格並非禁止事項,本項將其一併列入即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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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0 題
41. A 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與從事面板製造B 上市公司於去年11 月10 日簽訂公司合併備忘錄,雙方敲定換股比率為1:2,並以A 公司為存續公司。A 公司董事長甲分別於同年11 月14 日、21 日、24 日買進該A 公司股票40 萬股,而該合併之消息於同年12 月2 日經報紙揭露後始公開,A 公司股價應聲大漲。甲乃於12 月10 日賣出該股票,獲利近千萬。其後經人檢舉,甲被移送檢方偵辦。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A 公司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一個月內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
  2. (B)若甲於買進A 公司股票前先辭去A 公司董事長身分,則無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內線交易規定之適用
  3. (C)A 公司應向甲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若A 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不為歸入權之行使以致公司受損害,應對A 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4. (D)若甲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得免除其刑
解析

(A)錯誤。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3項所定之損害賠償,係以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計算,非一個月內之收盤平均價格。

(B)錯誤。內線交易之規範主體及於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甲縱先辭任董事長,仍不因此免其責任。

(C)正確。甲於六個月內先買後賣而獲有利益,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短線交易,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不為行使致公司受損害者,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D)錯誤。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就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所定效果為「減輕其刑」,非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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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1 題
42. A 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A 公司股東會決議提撥發行新股總額20%,以每股新臺幣(下同)25 元對外公開發行。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A 公司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方得提撥新股總額20%對外公開發行
  2. (B)A 公司股東會得決議,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或原股東認購之價格為每股22 元
  3. (C)A 公司或證券承銷商均無需向員工及原股東交付公開說明書
  4. (D)A 公司發行新股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解析

(A)錯誤。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股東會就提撥發行新股總額對外公開發行所為之決議,屬普通決議事項,並不以特別決議為必要。

(B)錯誤。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或原有股東認購者,其價格應與提撥對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

(C)錯誤。本次現金增資既有提撥對外公開發行之部分而屬有價證券之募集,依證券交易法第31條第1項應先向認股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D)正確。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A公司提撥新股對外公開發行,自應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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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2 題
43. 甲是資本市場投資人新手,故請教商務律師乙,從事下列何種行為會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0 條之規範?
  1. (A)私下直接受讓B 上櫃公司股票500 張
  2. (B)私下直接受讓A 上市公司股票500 張
  3. (C)未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我國政府之債券
  4. (D)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進C 上市公司股票500 張
解析

(A)錯誤。證券交易法第150條所規範者為「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上櫃股票不在該條之適用範圍。

(B)正確。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原則上應於集中交易市場為之;私人間之直接讓受須不超過一個成交單位且前後兩次相隔三個月以上始為例外,受讓500張已遠逾該限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0條。

(C)錯誤。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為證券交易法第150條但書所定之例外,不受應於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

(D)錯誤。於集中交易市場買進上市股票,正合於證券交易法第150條本文之要求,並無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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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3 題
44. 公司募集有價證券時向認股人交付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若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何者應負無過失責任?
  1. (A)公司、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2. (B)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3. (C)發行人及證券承銷商
  4. (D)發行人
解析

(A)錯誤。負責人得依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2項舉證免責,並非無過失責任。

(B)錯誤。發行人之負責人得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內容真實而免責,不負無過失責任。

(C)錯誤。證券承銷商同得依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2項舉證免責,非負無過失責任。

(D)正確。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2項將舉證免責之抗辯明文限於「除發行人外」之人,故僅發行人就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之虛偽或隱匿負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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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4 題
45. A 公司為股票公開發行但未上市櫃之公司,甲及乙利用他人不瞭解A 公司財務及營運狀況而有資訊不對等之情形,向善意之丙出示虛偽不實之財務報表等業務上文書而施用詐術,使其購買A 公司股份。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及最高法院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應對丙因而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且甲、乙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之刑事責任
  2. (B)甲、乙應對丙因而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且甲、乙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7 條之刑事責任
  3. (C)甲、乙應對丙因而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甲、乙並無證券交易法之刑事責任
  4. (D)甲、乙均無證券交易法之民、刑事責任
解析

(A)正確。甲、乙於有價證券買賣中施用詐術,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依同條第3項應對善意之丙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負刑事責任。

(B)錯誤。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者,其刑事責任規定於第171條,並非第177條。

(C)錯誤。違反第20條第1項者除民事賠償責任外,尚有第171條之刑事責任,非謂並無刑責。

(D)錯誤。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適用不以上市櫃公司為限,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買賣同受規範,甲、乙仍負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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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5 題
46.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 條第2 項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壽險契約終止權以執行解約金債權時,應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審慎為之
  2. (B)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執行名義,有待於對待給付者,倘執行法院就債權人已為對待給付給予證明書時,即視為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不應再為間接強制之執行,否則即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3. (C)債權人執命債務人拆除越界建築物之確定判決聲請執行者,其執行名義之給付內容縱係為判決之法院審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後所為,執行法院仍可審查是否適宜執行,以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
  4. (D)執行法院於決定是否撤銷拍賣並重新拍賣時,通常應權衡債權人所追求之利益與債務人所受附屬損害(如因低於市價之拍定而生之損失)之差距,尤應注意債務人有無受不可期待、無可歸責之損害,以免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終止壽險契約以執行解約金債權涉及債務人及受益人之重大利益,執行法院應為公平合理之衡量而審慎為之。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命為意思表示之執行名義有待對待給付者,執行法院發給債權人已為對待給付之證明書時即視為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無須再為間接強制。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執行名義之給付內容既經法院審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而為判斷,執行法院即應依其內容執行,不得就是否適宜執行再為實體審查,否則將牴觸審判與執行權限之分立。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是否撤銷拍賣並重新拍賣,應權衡債權人所追求之利益與債務人所受附屬損害,以免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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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6 題
47. 債權人甲以其受讓乙公司之股份後,向乙公司請求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遭拒絕後,因而提起請求登記股東名簿之訴,並獲勝訴判決確定,乃以該項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就上開聲請執行事件,應如何處理?
  1. (A)依確定判決,視為乙公司已辦理過戶登記,執行法院毋庸執行,並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2. (B)法院強制將甲直接登記於乙公司之股東名簿
  3. (C)先定期命乙公司將甲登記於其股東名簿,如不履行,可處怠金
  4. (D)囑託主管機關將甲登記於乙公司之股東名簿
解析

(A)錯誤。強制執行法第130條之擬制係就命為「意思表示」之判決而設;登記於股東名簿係公司應為之一定行為,非意思表示,不生擬制之效果。

(B)錯誤。股東名簿之記載屬公司內部之作為,執行法院不得代公司為之。

(C)正確。將股東登記於股東名簿係僅債務人始能履行之不可代替行為,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執行法院應定期命其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得處怠金。

(D)錯誤。股東名簿係由公司自行備置,非主管機關掌管之登記事項,執行法院無從囑託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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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7 題
48. 關於第三人異議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債權人以基於買賣契約請求交付A 動產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質權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2. (B)地上權人於拍定後不點交之情形,如該地上權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法院應撤銷拍賣程序
  3. (C)動產為第三人單獨所有之情形,該第三人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4. (D)不動產抵押權人,於該不動產經查封拍賣時,原則上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解析

(A)正確。就交付特定動產之執行,質權人基於其占有質物之權利,足以排除該交付之強制執行,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B)錯誤。第三人異議之訴旨在排除對執行標的物之執行;拍定後應否點交屬執行方法之爭議,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法院並不因此撤銷拍賣程序。

(C)錯誤。動產為第三人單獨所有者,該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所有權,正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D)錯誤。抵押權於不動產拍賣後原則上因塗銷主義而消滅並轉為就價金優先受償,抵押權人應聲明參與分配,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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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8 題
49. 關於不動產之查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未辦理保存登記之不動產,無從為查封登記,不得查封之
  2. (B)執行債務人有多數不動產,執行債權人選擇查封其一者,如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縱不合比例,亦得為之
  3. (C)經查封之不動產,由執行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債務人仍得為管理或使用
  4. (D)經查封之不動產,第三人違背查封效力,就查封物取得所有權登記者,執行法院得不待塗銷其登記,即續行拍賣程序
解析

(A)錯誤。未辦保存登記之不動產仍得查封,其查封以揭示、封閉或追繳契據等方法為之,不以能為查封登記為必要。

(B)錯誤。查封之範圍應以足清償債權及費用者為限,仍受超額查封禁止之拘束,債權人之選擇不得逾越必要限度。

(C)錯誤。查封物交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債務人即喪失其管理使用之權能,非仍得為管理或使用。

(D)正確。第三人違背查封效力而就查封物取得所有權登記者,該登記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執行法院得不待塗銷其登記即續行拍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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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49 題
50. 甲執命乙給付新臺幣1720 萬元之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查封拍賣乙所有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坐落基地應有部分、汽車、木工機具。下列何者不是執行法院拍賣公告應記載之事項?
  1. (A)拍賣汽車之底價
  2. (B)拍賣木工機具得閱覽查封筆錄之處所
  3. (C)拍賣建物為氯離子含量過高之海砂屋
  4. (D)建物及基地拍定後繳納價金之期限
解析

(A)正確。動產拍賣公告之法定應記載事項並不包括拍賣底價;應載明拍賣最低價額者為不動產之拍賣公告。

(B)錯誤。閱覽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為動產拍賣公告之法定應記載事項。

(C)錯誤。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含調查所得之海砂屋等應記明事項),為強制執行法第81條第2項所定不動產拍賣公告之應記載事項。

(D)錯誤。交付價金之期限為強制執行法第81條第2項所定不動產拍賣公告之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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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0 題
51. 乙對甲取得新臺幣(下同)40 萬元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就甲對丙餐廳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發移轉命令,命丙於收受送達後連續4 個月將甲每月10 萬元薪資債權移轉予乙。不料丙給付第1 個月之10 萬元予乙後即關門歇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法院得依乙之聲請,就其債權未受清償部分,依原移轉命令對甲其他財產繼續執行
  2. (B)法院得依乙之聲請,就其債權未受清償部分,依原移轉命令對丙之財產繼續執行
  3. (C)法院得依乙之聲請,就其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繼續執行,原移轉命令失其效力
  4. (D)法院得依乙之聲請,就其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另為執行,原執行程序終結
解析

(A)錯誤。債權人一經聲請就未受清償之餘額繼續執行,原移轉命令即失其效力,不得再依該命令對其他財產執行。

(B)錯誤。丙為第三債務人而非執行債務人,其關門歇業並不使其自身財產成為本件執行之對象。

(C)正確。就薪資等繼續性給付債權所發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得於未受清償之餘額範圍內聲請繼續執行;經其聲請者,前次所發之移轉命令即失其效力。

(D)錯誤。債權人係就未受清償之餘額聲請「繼續」執行,原執行程序並未因此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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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1 題
52.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聲請強制執行?
  1. (A)命給付新臺幣100 萬元之確定判決
  2. (B)命交付所有權狀、印章之確定判決
  3. (C)命交付子女之確定裁定
  4. (D)命夫妻履行同居之確定裁定
解析

(A)錯誤。命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典型之執行名義,得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B)錯誤。命交付所有權狀、印章之確定判決係命交付特定動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3條將該物取交債權人。

(C)錯誤。命交付子女之確定裁定得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執行,實務並以間接強制及必要之直接強制方法為之。

(D)正確。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2項明定同條第1項之間接強制方法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命履行同居之裁判涉及人身自由,不得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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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2 題
53. 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A 地,經法院判決A 地之B 部分分配予甲、C 部分分配予乙、D 部分分配予丙,甲、乙並應各自補償丙新臺幣(下同)100 萬、50 萬元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乙、丙自系爭判決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土地之所有權,無庸強制執行
  2. (B)如甲所分得之B 部分,於系爭訴訟繫屬前即由共有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使用迄今,甲得執系爭判決,聲請法院解除其占有,使歸甲占有
  3. (C)如乙所分得之C 部分上有甲所興建之房屋,乙得執系爭判決,聲請法院拆除該房屋並交付該部分土地
  4. (D)丙為獲金錢補償,得執系爭判決,聲請執行甲、乙之財產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分割共有物之形成判決確定時,各共有人即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無庸另為強制執行。

(B)正確。本項敘述有誤:分割共有物確定判決之執行力僅及於訴訟當事人即共有人,對訴訟繫屬前即占有該部分之共有人以外第三人並無執行力,甲不得執該判決聲請解除其占有。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分割判決對共有人有執行力,乙得執該判決聲請拆除甲於其分得部分上之房屋並交付該部分土地。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判決所命之金錢補償為給付判決之內容,丙得執以聲請就甲、乙之財產為金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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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3 題
54. 債權人甲於民國112 年2 月2 日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對債務人乙所有A 地為假處分執行,嗣乙對假處分裁定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於同年5 月5 日廢棄臺北地院准為假處分之裁定,改裁定駁回甲假處分之聲請,甲對高本院之裁定,於同年6 月6 日向最高法院再為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臺北地院得依乙之聲請,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2. (B)高本院得依乙之聲請,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3. (C)最高法院原則上得依乙之聲請,准其供擔保而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4. (D)臺北地院假處分之裁定雖經高本院廢棄,惟尚未確定,仍不得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解析

(A)錯誤。廢棄假處分裁定之裁定尚未確定,原假處分執行之依據仍未消滅,臺北地院不得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B)錯誤。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處分屬執行法院之權限,抗告法院不得逕為撤銷。

(C)錯誤。最高法院為法律審而非執行法院;供擔保而撤銷假處分係由本案法院裁定,非最高法院於再抗告程序中所得為。

(D)正確。廢棄假處分裁定之裁定既經再為抗告而尚未確定,原假處分裁定之效力仍存續,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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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4 題
55. 甲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丙應交付買賣標的物W 珠寶予甲,乙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丙應給付新臺幣50 萬元予乙,乙聲請查封該珠寶後,甲始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辦理?
  1. (A)與乙案併案執行
  2. (B)將珠寶直接取交甲
  3. (C)駁回甲強制執行之聲請
  4. (D)駁回乙強制執行之聲請
解析

(A)錯誤。強制執行法第33條之併案以同為金錢債權之執行為前提;甲之執行名義係命交付特定物,二者程序性質不同而無從併案。

(B)錯誤。該珠寶業經乙查封而生禁止處分之效力,執行法院不得逕行取交甲,否則將侵害乙之執行利益。

(C)正確。該珠寶既已因乙之聲請而查封,執行標的即受查封效力之拘束,甲嗣後聲請交付該物之執行為法所不許,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聲請。

(D)錯誤。乙之查封在先且合法,其執行程序並無應予駁回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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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5 題
56. The primary aims of tort law are to provide relief to the harm suffered and deter other potentialfromcommitting the same harm.
  1. (A)victims
  2. (B)tortfeasors
  3. (C)bystanders
  4. (D)injured person
解析

(A)錯誤。「victims」為被害人;侵權行為法所欲嚇阻者為加害人,而非被害人。

(B)正確。侵權行為法之主要目的在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並嚇阻其他潛在之加害人(tortfeasor)為相同之侵害。

(C)錯誤。「bystanders」指旁觀者,並非侵權行為之加害人,非嚇阻之對象。

(D)錯誤。「injured person」即受有傷害之人,與被害人同義,非嚇阻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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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6 題
57.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applicable rule, how is the nationality of a company decided?
  1. (A)by its domicile
  2. (B)by its headquarters/major operation location
  3. (C)by the place where the company is publicly listed
  4. (D)by the law according to which it is incorporated and registered
解析

(A)錯誤。以住所地決定法人國籍者為住所地說,非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現行所採之標準。

(B)錯誤。以總部或主要營業所在地決定者為營業中心說,同非現行法所採。

(C)錯誤。股票掛牌上市之地點與法人國籍之認定無關。

(D)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採設立準據法說,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並登記之法律為其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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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7 題
58. Under Article 194 of R.O.C. Civil Code, the tort compensation being paid on account of personal death forthe deceased’s parents, children and spouse may include.
  1. (A)non-pecuniary loss
  2. (B)future expected losses
  3. (C)punitive damages
  4. (D)restitution
解析

(A)正確。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

(B)錯誤。將來可期待之損失(如扶養費)係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請求,非第194條之內容。

(C)錯誤。我國民法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採損害填補原則,並無懲罰性賠償之一般規定。

(D)錯誤。返還所受利益係不當得利之效果,與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為不同之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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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8 題
59. You have a book store. You accidentally put NTD $50 on the price tag of a book when it should be NTD $500.A customer picked up the book believing he found a great bargain. He brought it over to your checkout topurchase. Could you decline to honor the marked price according to R.O.C. Civil Code?
  1. (A)No, as this was an offer.
  2. (B)No, as this was unequivocal acceptance.
  3. (C)Yes, as this was an invitation to treat.
  4. (D)Yes, as this was an immaterial mistake.
解析

(A)正確。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顧客表示購買即為承諾而契約成立,出賣人不得逕行拒絕依標示價格出售,僅得考慮依民法第88條主張錯誤而撤銷。

(B)錯誤。標價陳列者為要約,顧客之表示始為承諾;本項將二者顛倒。

(C)錯誤。標價陳列依民法第154條第2項本文視為要約而非要約之引誘;不視為要約者為價目表之寄送。

(D)錯誤。價格為交易上重要之契約要素,標價之錯誤並非無關緊要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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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59 題
60. A promise which the promisor should reasonably expect to induce action or forbearance on the part of thepromisee or a third person and which does induce such action or forbearance is binding if injustice can beavoided only by enforcement of the promise. The remedy granted for breach may be limited as justice requires.Such statements set forth the doctrine of promissory.
  1. (A)liability
  2. (B)estoppel
  3. (C)responsibility
  4. (D)consistency
解析

(A)錯誤。「promissory liability」並非英美契約法上之固有法理名稱。

(B)正確。允諾人應合理預期其允諾將引致相對人或第三人之作為或不作為,且確已引致者,於非強制履行不足以避免不公平時該允諾具拘束力,此即「promissory estoppel」(允諾禁反言)。

(C)錯誤。「responsibility」意為責任,語意過泛而非該法理之名稱。

(D)錯誤。「consistency」意為一致性,並非英美契約法上之固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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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0 題
61. According to the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may not terminateofferee’s power of acceptance?
  1. (A)The offeror revokes his offer before the offer is received by the offeree.
  2. (B)The offeror dies.
  3. (C)The offeree makes a counter-offer.
  4. (D)The offeree rejects but the offeror indicates that the offer still stands.
解析

(A)錯誤。要約於到達相對人前經撤回者,該要約不生效力,相對人自無承諾之權能可言。

(B)錯誤。依契約法整編之見解,要約人死亡使要約失其效力,相對人之承諾權能因而消滅。

(C)錯誤。相對人為反要約者,即含有拒絕原要約之意思,其承諾之權能因而消滅。

(D)正確。相對人雖已表示拒絕,惟要約人明確表示該要約仍然有效者,相對人之承諾權能並未消滅,仍得於要約有效期間內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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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Ais in case a parent corporation owns 90 percent or more of a subsidiary, the Company Act allowsthe subsidiary to be merged into the parent without necessity of approval by the shareholders’meeting of eithercorporation.
  1. (A)parents merger
  2. (B)short-form merger
  3. (C)leveraged buyout
  4. (D)de facto merger
解析

(A)錯誤。「parents merger」並非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上之固有名稱。

(B)正確。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九十以上者,得將子公司併入母公司而無須經任一公司股東會之決議,此即簡易合併(short-form merger)。

(C)錯誤。「leveraged buyout」(融資併購)係以標的公司資產或未來現金流為擔保舉債收購,與持股比例所生之簡易合併無關。

(D)錯誤。「de facto merger」(事實上合併)指以資產收購等方式達成合併之實質效果,非本題所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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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2 題
63. Based on the R.O.C. Company Act, a company shall not do which of the following acts without a resolutionadopted by a majority of the shareholders present who represent two-thirds or more of the total number of itsoutstanding shares?
  1. (A)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for purchase an important equipment
  2. (B)To hire an excellent manager
  3. (C)To transfer the essential part of its business or assets to other company
  4. (D)To sell an old machine to a third party
解析

(A)錯誤。購買重要設備屬公司業務之執行,由董事會決議即可,無須股東會之特別決議。

(B)錯誤。經理人之委任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由董事會以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行之。

(C)正確。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D)錯誤。出售舊機器屬日常營業或財產之處分,非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由董事會決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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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A criminal conduct is punishable.
  1. (A)only if it is committed intentionally or negligently
  2. (B)if a person has a moral obligation to act but has failed to do so
  3. (C)if it is committed with justification
  4. (D)if it is committed by a mentally disorder person who is unable to determine right from wrong
解析

(A)正確。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故僅故意或過失之行為始受刑事處罰。

(B)錯誤。單純之道德義務不足以成立不作為犯,須行為人具法律上之作為義務即保證人地位。

(C)錯誤。行為具阻卻違法(正當化)事由者即不具違法性,不受處罰。

(D)錯誤。行為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依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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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4 題
65. Which one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INCORRECT?
  1. (A)Specific deterrence includes deterrence by incapacitation and deterrence by intimidation.
  2. (B)According to the theory of retribution, punishment expresses the moral condemnation of the community.
  3. (C)According to the theory of general deterrence, we punish a criminal to deter him from committing additionalcrimes in the future.
  4. (D)According to the theory of rehabilitatio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should try to prevent a criminal fromcommitting further crimes by educating him.
解析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特別預防包含以隔離(incapacitation)及以威嚇(intimidation)所達成之嚇阻。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應報理論認刑罰係社會對犯罪所為道德非難之表達。

(C)正確。本項敘述有誤:處罰行為人以嚇阻其將來再犯者係「特別預防」;一般預防所著眼者為嚇阻社會上其他潛在之犯罪人。

(D)錯誤。本項敘述正確:矯治理論主張刑事司法制度應透過教育使行為人不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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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5 題
66. Which one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punishment?
  1. (A)retribution
  2. (B)deterrence
  3. (C)rehabilitation
  4. (D)compensation
解析

(A)錯誤。應報為刑罰之傳統目的之一。

(B)錯誤。嚇阻(含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為刑罰之主要目的之一。

(C)錯誤。矯治使犯罪人復歸社會,亦為刑罰之目的之一。

(D)正確。損害之填補係民事責任之目的;刑罰旨在應報、嚇阻與矯治,並非以賠償被害人之損害為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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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6 題
67. According to Article 23 of the R.O.C. Constitution,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a legitimate reason for thegovernment to restrict, even by law, the people’s freedoms and rights enumerated in Articles 7 to 22 of theConstitution?
  1. (A)It is necessary to prevent infringement upon the freedoms of other persons.
  2. (B)It is necessary to avert an imminent crisis.
  3. (C)It is necessary to realize the will of the majority citizen.
  4. (D)It is necessary to maintain social order.
解析

(A)錯誤。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為憲法第23條所明列之法定事由。

(B)錯誤。避免緊急危難為憲法第23條所明列之法定事由。

(C)正確。憲法第23條所列之事由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實現多數人民之意志並不在其列,基本權之保障本即含有制衡多數決之意義。

(D)錯誤。維持社會秩序為憲法第23條所明列之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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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7 題
68. To have the Article III of the U.S. Constitution standing to sue in federal court, a plaintiff must show, amongother things, that the plaintiff suffered concrete.
  1. (A)causation
  2. (B)liberty in fact
  3. (C)cause of action
  4. (D)injury in fact
解析

(A)錯誤。因果關係為當事人適格之另一要件,並非本句所指之受害要件。

(B)錯誤。該用語並非美國法上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名稱。

(C)錯誤。訴因係就實體請求之法律基礎而言,與憲法上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有別。

(D)正確。依美國憲法第三條,原告須證明其受有具體之實際損害(injury in fact),並具因果關係與可回復性,始具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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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8 題
69. Cutting off church schools from general government services is obviously not the purpose of the FirstAmendment’s ban on stateof religion.
  1. (A)establishment
  2. (B)prohibition
  3. (C)free exercise
  4. (D)discrimination
解析

(A)正確。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所禁止者為國家「establishment」(設立)國教;該禁止之目的並非在使教會學校無從享有一般性之政府服務。

(B)錯誤。「prohibition」並非該條就宗教所使用之用語。

(C)錯誤。「free exercise」係同條保障宗教自由行使之另一款,並非本句所指之禁止對象。

(D)錯誤。「discrimination」並非該條就宗教所設條款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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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69 題
70. In a civil case, the document filed by the plaintiff to initiate the lawsuit is called the.
  1. (A)motion
  2. (B)claim
  3. (C)complaint
  4. (D)pleading
解析

(A)錯誤。「motion」係訴訟進行中向法院提出之聲請,並非開啟訴訟之書狀。

(B)錯誤。「claim」指請求或主張本身,並非起訴所提出之特定文書名稱。

(C)正確。民事訴訟中原告為開啟訴訟所提出之書狀,稱為「complaint」即起訴狀。

(D)錯誤。「pleading」為訴訟書狀之上位概念,兼指起訴狀與答辯狀,非專指起訴之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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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第 7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