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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法學大意(初等考、地特五等) 考古題與解析

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初等考、地特五等)考古題,共 50 題,全部附官方標準答案與逐選項解析。可直接閱讀,也可到練習頁依正式考試科目配比模擬作答。免費、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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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歷屆試題。初等考與地方特考五等實際上以「總成績平均達 60 分且無科目為零分」及格,不是單科及格制;此處的 60 分是單科練習的參考線,不是考選部的及格標準。同一份試卷由多個類科共用,初等考與地特五等的科目結構相同,故合為一個題庫。

試題與解析(50 題)

1. 關於普通法系(又稱英美法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普通法系國家並無成文法
  2. (B)普通法系強調判例法的地位
  3. (C)普通法系的發展,呈現出程序法優位的特性
  4. (D)普通法系中雖有契約法與侵權法等領域,卻未發展出「債法」的一般體系
解析

(A)正確。普通法系只是相對重視判例,並非沒有成文法;英美兩國都有大量制定法,美國更有成文憲法。此項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遵循先例是普通法系的核心特徵。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普通法系源於令狀制度,「有令狀始有權利」,確實呈現程序優先於實體的發展軌跡。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普通法系分別發展契約法與侵權法,未如大陸法系抽象出統一的債法總則。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 題
2. 甲駕車超速闖紅燈,將行人乙撞成重傷,乙受有精神上痛苦,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關於此種損害賠償的性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雖有別於財產上損害賠償,其目的仍在於填補損害
  2. (B)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具有懲罰加害人的目的,帶有刑事制裁的特徵
  3. (C)關於非財產上損害的金錢賠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之依據
  4. (D)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除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外,不得讓與或繼承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慰撫金雖不易以金錢衡量,其功能仍在填補被害人所受的精神痛苦。

(B)正確。我國民法的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害為原則,慰撫金並不具懲罰加害人的刑事制裁性質;懲罰性賠償金須有特別法明文規定才有。此項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非財產上損害的金錢賠償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慰撫金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除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外,不得讓與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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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 題
3. 民法第106 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甲贈送一只手錶予其6 歲之子乙,甲為贈與人,同時也是乙之法定代理人,甲之贈與違反上開規定。但通說認為,此種贈與對被代理人乙並無不利,因此應排除該規定之適用。此一結論係基於何種解釋方法而得出?
  1. (A)類推適用
  2. (B)擴張解釋
  3. (C)當然解釋
  4. (D)目的性限縮解釋
解析

(A)錯誤。類推適用是把規定擴及未規定的類似情形,方向與本題相反。

(B)錯誤。擴張解釋是把文義擴及邊緣情形,同樣是擴大而非限縮適用範圍。

(C)錯誤。當然解釋是「舉輕以明重」或「舉重以明輕」的推論。

(D)正確。條文文義本已涵蓋這種純獲利益的自己代理,但禁止自己代理的規範目的在防止利益衝突;本件既無害於被代理人,即依規範目的把它排除在條文適用範圍之外,這正是目的性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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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 題
4.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就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確信,認為有違憲疑慮,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時,如何處理?
  1. (A)法官應聲請終審法院召開大法庭,並裁定該法律是否違憲
  2. (B)為維護法律一致性與安定性,法官仍應適用該法
  3. (C)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該法律違憲
  4. (D)法官可自行認定該法律違憲,並拒絕適用
解析

(A)錯誤。大法庭處理的是法律見解歧異的統一,不審查法律是否違憲。

(B)錯誤。法官對違憲的法律並非只能照用;憲法秩序的維護正需要法官提出質疑。

(C)正確。各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應適用的法律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該法律的違憲與否於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D)錯誤。宣告法律違憲的權限專屬憲法法庭,個別法官不得自行拒絕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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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 題
5. 非經當事人請求,法院不得對法律爭議逕為裁判,此項司法審判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稱為:
  1. (A)不告不理原則
  2. (B)職權調查主義
  3. (C)法院照顧義務
  4. (D)言詞辯論原則
解析

(A)正確。法院不主動開啟程序,須有當事人的起訴或聲請才能審判,且審判範圍以其聲明為界,這就是不告不理。

(B)錯誤。職權調查主義講的是法院得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自行調查,屬程序進行中的原則。

(C)錯誤。法院照顧義務指法院應適時闡明、協助當事人為適當的聲明與陳述。

(D)錯誤。言詞辯論原則要求裁判以當庭言詞陳述的內容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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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5 題
6.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者,屬於下列何者?
  1. (A)修正原因
  2. (B)終止原因
  3. (C)廢止原因
  4. (D)失效原因
解析

(A)錯誤。修正是就法規內容加以增刪變更,前提是該法規仍有存在必要。

(B)錯誤。中央法規標準法並無「終止」這一法定類型。

(C)正確。法規規定的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而無繼續施行的必要者,是條文明定的廢止事由之一。

(D)錯誤。失效是廢止或定有施行期限屆滿後所生的結果,不是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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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6 題
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資訊隱私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基於保障人性尊嚴所不可或缺之權利,應受到絕對保障
  2. (B)人民有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之權利,以及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使用之權利
  3. (C)人民對於國家所記載之個人資料,僅得請求閱覽,但無法請求更正
  4. (D)行政機關得逕行以命令限制資訊隱私權
解析

(A)錯誤。資訊隱私權並非絕對保障,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於必要範圍內加以限制。

(B)正確。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自主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在何種範圍內揭露,並保障其知悉個人資料如何被使用與請求更正的權利。

(C)錯誤。人民對國家所記載的個人資料,除得請求閱覽外,於記載錯誤時亦得請求更正。

(D)錯誤。限制資訊隱私權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為依據,機關不得逕以命令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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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7 題
8. 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之監察院職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1. (A)公務員彈劾權
  2. (B)公務員懲戒權
  3. (C)糾舉權
  4. (D)審計權
解析

(A)錯誤。彈劾權是監察院的核心職權。

(B)正確。監察院提出彈劾後,懲戒的決定權在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監察院只負責追訴,不作成懲戒處分。

(C)錯誤。糾舉權是監察院對公務員違法失職所為的職權。

(D)錯誤。審計權由監察院所屬審計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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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8 題
9. 下列何者受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程度最低?
  1. (A)司法訴訟程序
  2. (B)刑事調查程序
  3. (C)國會立法程序
  4. (D)公務員懲戒程序
解析

(A)錯誤。訴訟程序直接決定人民權利義務,正當程序的要求最為嚴格。

(B)錯誤。刑事調查涉及人身自由與隱私的強制干預,程序要求高。

(C)正確。立法程序制定的是抽象普遍的規範,並非對特定人作成不利決定,且國會享有議事自律;憲法對其程序的要求密度相對最低。

(D)錯誤。懲戒程序對公務員的身分與財產有重大影響,程序保障要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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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9 題
10. 依憲法規定,政府對人民權利之限制須以法律為之,係下列何項原則之體現?
  1. (A)主權在民原則
  2. (B)法律保留原則
  3. (C)法律優位原則
  4. (D)信賴保護原則
解析

(A)錯誤。主權在民講的是統治權力的正當性來源。

(B)正確。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須以法律為之,正是法律保留原則的核心。

(C)錯誤。法律優位處理的是下位規範與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D)錯誤。信賴保護處理的是人民對既存法秩序的信賴應否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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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0 題
11. 下列何者是我國立法院現行之憲法上職權?
  1. (A)同意行政院院長提名案
  2. (B)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3. (C)提出中華民國固有疆域領土變更案
  4. (D)發布緊急命令
解析

(A)錯誤。增修條文已刪除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的人事同意權,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

(B)錯誤。立法院負責「提出」彈劾案,審理裁判的是憲法法庭。

(C)正確。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立法院提出領土變更案並經公告,再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不得變更;提案權在立法院。

(D)錯誤。緊急命令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立法院的角色是事後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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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1 題
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憲法增修條文設有明文規定
  2. (B)不受權力分立原則之限制
  3. (C)基於國家機密特權,總統得決定不公開其職權範圍內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
  4. (D)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總統不得就國家機密事項主張拒絕證言權
解析

(A)錯誤。憲法及增修條文並無明文,國家機密特權是大法官從總統的行政權核心領域與職權範圍推導而來。

(B)錯誤。該特權仍受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拘束,並非不受節制。

(C)正確。總統依其憲法職權就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所生的資訊,有決定不予公開的權力,這是行政權核心領域的必要保障。

(D)錯誤。總統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就其職權範圍內的國家機密事項,得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交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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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2 題
13. 下列有關「婚姻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婚姻自由包括與何人結婚自由之保障
  2. (B)婚姻自由之保障內涵,包括是否及何時終止婚姻關係之離婚自由
  3. (C)縱使離婚自由之實現,須繫於雙方意思之合致,惟於意思未合致時,仍不妨礙一方離婚之自由受保障
  4. (D)婚姻自由之保障,不包含有責配偶的離婚自由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與何人結婚的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核心。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婚姻自由亦包含是否及何時終止婚姻關係的離婚自由。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離婚雖須雙方合意才能協議離婚,但這不影響一方的離婚自由本身受憲法保障,故另設裁判離婚的途徑。

(D)正確。有責配偶的離婚自由同樣在婚姻自由的保障範圍內;責任歸屬影響的是能否請求裁判離婚及其條件,而不是把該配偶排除於保障之外。此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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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3 題
1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判斷標準,不包括下列何者?
  1. (A)規範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
  2. (B)規範內容為受規範者得以預見
  3. (C)規範內容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4. (D)規範效力不得溯及既往
解析

(A)錯誤。「其意義非難以理解」是明確性三項判斷標準之一。

(B)錯誤。「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是三項標準之一。

(C)錯誤。「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是三項標準之一。

(D)正確。不溯及既往屬法安定性與信賴保護的要求,處理的是規範的時間效力,不是條文內容是否明確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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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4 題
15.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消滅時效制度在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下,應屬於下列何者?
  1. (A)憲法保留
  2. (B)國會保留
  3. (C)相對法律保留
  4. (D)非屬法律保留
解析

(A)錯誤。憲法保留指須由憲法本身直接規定的事項,如剝奪人身自由的法官保留。

(B)正確。時效制度不僅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且涉及既存事實狀態的尊重與法秩序安定,與公益攸關,大法官認為須逕由法律明定,不得授權以命令訂之——這正是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

(C)錯誤。相對法律保留容許以法律授權命令規定,與此結論不符。

(D)錯誤。時效制度屬法律保留的範圍,並非可由行政機關自由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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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5 題
16. 民國98 年11 月25 日修正之教師法規定,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且終身不得再任為教師。司法院釋字第702 號解釋認為此規定違憲。試問理由為何?
  1. (A)侵害人民工作權
  2. (B)「有損師道」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3. (C)「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作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由,不符比例原則
  4. (D)「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作為「終身不得再任」事由,不符比例原則
解析

(A)錯誤。該解釋並非以工作權的侵害本身作為違憲的理由,而是就限制的手段是否過當加以審查。

(B)錯誤。解釋認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涵義得經由社會通念與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C)錯誤。以此作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事由,解釋認為並未違憲。

(D)正確。違憲的是「終身」不得再任教師這一部分:未區別情節輕重、亦未給予改正自新的機會,一律永久剝奪其再任教職的資格,逾越必要程度而不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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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6 題
17. 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須有信賴基礎。下列何者無法作為信賴基礎?
  1. (A)縣政府社會處因誤認事實而對特定人民核發定額社會救助金之違法處分
  2. (B)財政部對稅法所為之解釋性行政規則
  3. (C)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對外發布之大規模豪雨警報與未來氣象短期預測
  4. (D)總統為因應重大震災而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所發布之緊急命令
解析

(A)錯誤。違法的授益處分同樣可以是信賴基礎,這正是撤銷違法授益處分須受限制並給予補償的原因。

(B)錯誤。機關對外發布的解釋性行政規則,人民據以安排事務者,得為信賴基礎。

(C)正確。氣象警報與短期預測是對自然現象所為的事實性資訊提供,不是對法律狀態所為、足以使人民產生法律上信賴的國家行為,不能作為信賴保護的基礎。

(D)錯誤。緊急命令具法律效力,人民依其內容所為的安排得受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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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7 題
18. 簡任第十職等之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若應付懲戒,應由何機關移送懲戒機關審理?
  1. (A)司法院
  2. (B)監察院
  3. (C)銓敘部
  4.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解析

(A)錯誤。司法院是懲戒法院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不是移送機關。

(B)正確。機關首長認所屬公務員應付懲戒者,應送請監察院審查;只有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的公務員,才得由機關逕送懲戒法院。簡任第十職等已逾此門檻,須經監察院。

(C)錯誤。銓敘部掌理人事銓敘,不是懲戒案件的移送機關。

(D)錯誤。保訓會處理的是公務人員的保障與培訓,屬救濟與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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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8 題
19. 未具藥商許可執照之甲,違反藥事法第27 條之規定販賣醫療口罩,被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查獲;經查甲確係不知販賣醫療口罩應取得藥商許可執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因不知藥事法之規定,故不得處罰
  2. (B)甲非故意違反藥事法之規定,不得處罰
  3. (C)甲因不知法規,仍應受裁罰,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4. (D)甲雖應受裁罰,但因其不知法律,減輕其處罰二分之一
解析

(A)錯誤。不知法規不能免除行政處罰責任,否則人人得以不知法律脫免。

(B)錯誤。不知規定至多影響故意的認定,仍可能構成過失;而過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同樣受罰。

(C)正確。條文明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責任不免,但量罰上可以斟酌。

(D)錯誤。減免與否及幅度由機關按情節裁量,法律並未固定為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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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9 題
20. 依公務員懲戒法,下列何種懲戒處分無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規定?
  1. (A)罰款
  2. (B)休職
  3. (C)撤職
  4. (D)減少退休(職、伍)金
解析

(A)錯誤。罰款受五年懲戒權行使期間的限制。

(B)錯誤。休職受十年懲戒權行使期間的限制。

(C)正確。免除職務與撤職是最重的兩種懲戒處分,法律未設懲戒權行使期間,不因時間經過而不得議處。

(D)錯誤。減少退休(職、伍)金受五年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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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0 題
21. 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屬行政罰法所定之行政罰?
  1. (A)對有食品安全疑慮之食品命業者預防性下架
  2. (B)沒收不法利得
  3. (C)免除公務員職務
  4. (D)違章工具之沒入
解析

(A)錯誤。預防性下架的目的在避免危害擴大,是管制性的不利處分,不是對過去違規行為的制裁。

(B)錯誤。剝奪違法行為所得的利益,是回復原有財產秩序、去除不當利益,不具裁罰性。

(C)錯誤。免除公務員職務是公務員懲戒處分,適用公務員懲戒法而非行政罰法。

(D)正確。沒入是行政罰法明定的裁罰種類之一,剝奪違章工具是對違反義務行為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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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1 題
22. 關於行政訴訟上確認訴訟之類型,下列何者不屬之?
  1. (A)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2. (B)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之訴
  3. (C)確認行政處分有效之訴
  4. (D)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解析

(A)錯誤。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是法定的確認訴訟類型。

(B)錯誤。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是法定類型。

(C)正確。行政處分本即推定有效,人民並無確認其「有效」的權利保護必要,法律也未設此訴訟類型。

(D)錯誤。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是法定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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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2 題
23. 行政訴訟法上之有關簡易訴訟事件數額之決定,除法律明定外,亦得由何機關增減之?
  1. (A)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2. (B)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3. (C)最高行政法院
  4. (D)司法院
解析

(A)錯誤。地方行政訴訟庭是審判機關,無權變更管轄數額。

(B)錯誤。高等行政訴訟庭同為審判機關。

(C)錯誤。最高行政法院是終審法院,無此權限。

(D)正確。簡易訴訟事件的金額或價額門檻,除法律明定外,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予以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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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3 題
24. 甲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依行政執行法第9 條規定聲明異議後,經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依現行實務見解,應如何再尋求行政救濟?
  1. (A)提起訴願
  2. (B)提起再聲明異議
  3. (C)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4. (D)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解析

(A)錯誤。行政執行的聲明異議程序已由上級機關作成決定,性質上相當於訴願,無須再走一次。

(B)錯誤。法律並無「再聲明異議」的制度。

(C)正確。執行命令具行政處分性質者,經聲明異議並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作成決定後,該程序已提供與訴願相當的救濟機會,實務見解認為得逕行提起撤銷訴訟。

(D)錯誤。爭執的標的是具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應提撤銷訴訟而非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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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4 題
25. 關於訴願與請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訴願針對公共政策,請願針對行政命令
  2. (B)訴願針對行政處分,請願針對公共政策
  3. (C)訴願針對行政命令,請願針對公共政策
  4. (D)訴願針對事實行為,請願針對行政處分
解析

(A)錯誤。兩者的對象正好寫反。

(B)正確。訴願是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請求救濟,屬爭訟制度;請願則是就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個人權益向職權所屬機關陳述願望,不生爭訟效果。

(C)錯誤。訴願的標的是行政處分,不是行政命令。

(D)錯誤。訴願的標的是行政處分,不是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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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5 題
26.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如原告向法院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為其他人有正當理由拒絕同為原告,法院應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
  2. (B)如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於任何情形,法院不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
  3. (C)如未共同起訴之人並非所在不明,法院命為追加裁定前,應使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4. (D)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但其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法院於任何情形下得置之不理,繼續對其為本案判決
解析

(A)錯誤。拒絕同為原告若「有正當理由」,法院即不得命其追加;得命追加的前提是無正當理由。

(B)錯誤。未起訴之人所在不明時,經原告聲請而法院認其聲請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人列為原告。

(C)正確。法院為命追加的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讓他有說明拒絕理由的機會後才決定。

(D)錯誤。該人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的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並非一概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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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6 題
27. 關於民事共同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者,為普通共同訴訟
  2. (B)必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3. (C)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無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如其中一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法院得依照原告之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
  4. (D)訴狀送達後,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原告得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解析

(A)錯誤。訴訟標的對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是「必要」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則各自獨立。

(B)錯誤。必須全體一同起訴者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不以全體一同起訴為要件。

(C)錯誤。命追加為原告的制度,適用於「應共同起訴」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無須全體一同起訴者本無此問題。

(D)正確。訴狀送達後原則上不得任意追加當事人,但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原告得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這是法定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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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7 題
28. 關於民事訴訟法上訴訟能力之有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滿7 歲之未成年人,就有關其與法定代理人間之訴訟,視為有訴訟能力
  2. (B)15 歲未婚之人,得為有效之訴訟行為
  3. (C)成年人經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者,其提起訴訟,應經輔助人同意
  4. (D)外國人依其本國法雖有訴訟能力,如依中華民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視為無訴訟能力
解析

(A)錯誤。訴訟能力以「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為準,滿七歲的未成年人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並無此擬制規定。

(B)錯誤。十五歲未婚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故無訴訟能力。

(C)正確。受輔助宣告之人主動起訴或為其他訴訟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並以文書證之;但就他造的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被動應訴)時,則無須同意。

(D)錯誤。條文的方向相反: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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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8 題
29. 甲列乙為債務人,以乙向甲買受A 車,積欠車款為由,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下稱「本事件」)。關於本事件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如乙之住所及居所均不在受理本事件法院之管轄區域內,法院應駁回甲之聲請
  2. (B)如甲未表明其已履行對待給付之情形,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3. (C)如甲未就系爭買賣契約之存在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4. (D)受理本事件之法院為使乙有答辯機會,應訊問乙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支付命令的聲請採專屬管轄,債務人住居所均不在該法院轄區者,法院應駁回。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者,不得行督促程序,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債權人對其請求應予釋明,未提出可供即時調查的證據者,法院得駁回。

(D)正確。督促程序的特色正是「不訊問債務人」即就聲請為裁定,以求迅速;債務人的防禦機會保留在收受支付命令後的異議。此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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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9 題
30. 有關共有土地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共有土地一定要訴請法院才能分割
  2. (B)法院判決分割共有土地時,仍得使部分共有人就特定部分維持共有關係
  3. (C)共有人相同的數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4. (D)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土地,各該土地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在一定條件下,得請求合併分割
解析

(A)正確。共有物的分割以共有人協議為原則,協議不成或協議後不能履行時,才由法院裁判分割。此項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院分割時,得就共有人的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共有人相同的數宗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請求合併分割。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共有人部分相同的相鄰數土地,在法定條件下亦得請求合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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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0 題
31. 17 歲之甲所為之下列何項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
  1. (A)訂立遺囑,贈送一半之財產給阿姨
  2. (B)被授予代理權,替本人為代理行為
  3. (C)接受一棟房屋之贈與,該房屋設定有普通抵押權
  4. (D)暑假期間受僱於加油站打工
解析

(A)錯誤。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得為遺囑,只有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甲已十七歲。

(B)錯誤。代理人所為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故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他人的代理人。

(C)錯誤。受贈房屋雖附有抵押權的物上負擔,受贈人本身並不因此負擔債務,實務上仍認屬純獲法律上利益,無須允許。

(D)正確。受僱打工是訂立僱傭契約,甲因此負有提供勞務的義務,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也非依其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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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1 題
32. 甲之司機乙,因連續超時工作,精神恍惚,接甲上班途中闖紅燈撞傷路人丙,丙共受有新臺幣(下同)10萬元的損害,其遂請求甲、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闖紅燈的行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為,故甲無須負責
  2. (B)雖甲讓乙超時工作,但甲選任乙時,已確認其具有駕照且無違規紀錄,且監督乙執行職務時亦再三告誡乙應遵守交通規則,故甲不負賠償責任
  3. (C)若甲賠償丙全部的損害,甲對於乙僅就5 萬元的部分有求償權
  4. (D)若丙因甲選任及監督乙執行職務已盡相當注意而不得請求甲賠償,法院因丙之聲請,得斟酌甲與丙之經濟狀況,令甲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解析

(A)錯誤。乙駕車接送甲上班正是其職務範圍,闖紅燈是執行職務中的行為,甲仍在僱用人責任的射程內。

(B)錯誤。甲讓乙連續超時工作以致精神恍惚,於監督上顯未盡相當注意,不能主張免責。

(C)錯誤。僱用人賠償後,對為侵權行為的受僱人有「全額」求償權,不是各負一半。

(D)正確。僱用人依但書免責而被害人因此不能受償時,法院得因被害人的聲請,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的賠償——這是民法所設的衡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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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2 題
33. 甲將其名錶設定質權予乙,以擔保其向乙之借貸債務。就占有之狀態而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為直接占有人,乙為間接占有人
  2. (B)甲為間接占有人,乙為直接占有人
  3. (C)甲為直接占有人,乙為占有輔助人
  4. (D)乙為間接占有人,甲為占有輔助人
解析

(A)錯誤。質權以移轉占有為成立要件,出質人已交出實際管領力。

(B)正確。甲交付名錶後由乙現實管領,乙為直接占有人;甲則基於質權關係對乙有返還請求權,成為間接占有人。

(C)錯誤。占有輔助人須受他人指示而管領其物,乙是為自己的擔保利益占有,並非輔助甲。

(D)錯誤。直接與間接的關係說反了,且甲不是占有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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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3 題
34. 甲男、乙女結婚,因感情不睦離婚。離婚後,甲欲與丙女結婚,丙為乙之母親。甲、丙婚姻效力如何?
  1. (A)有效
  2. (B)經乙之同意始生效力
  3. (C)得撤銷
  4. (D)無效
解析

(A)錯誤。丙是甲的前岳母,屬一親等直系姻親,此項婚姻限制在姻親關係消滅後仍然適用。

(B)錯誤。直系姻親不得結婚是絕對的禁止,非他人同意所能補正。

(C)錯誤。得撤銷是違反其他較輕的結婚要件時的效果。

(D)正確。直系姻親不得結婚,且該限制於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後仍繼續適用;違反此禁止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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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4 題
35. 下列關於堂兄弟間親屬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二親等旁系血親
  2. (B)三親等旁系血親
  3. (C)四親等旁系血親
  4. (D)五親等旁系血親
解析

(A)錯誤。二親等旁系血親是兄弟姊妹。

(B)錯誤。三親等旁系血親是伯叔姑舅姨與姪甥。

(C)正確。旁系血親的親等,從己身數至同源的直系血親再往下數:己身→父(1)→祖父(2)→伯叔父(3)→堂兄弟(4),共四親等。

(D)錯誤。五親等是堂姪、表姪一輩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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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5 題
36. 甲向乙購買轎車一輛,乙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休旅車一輛於甲,甲同意乙之清償行為。關於乙之清償行為,涉及民法何項規定?
  1. (A)代物清償
  2. (B)新債清償
  3. (C)間接給付
  4. (D)占有改定
解析

(A)正確。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者,債之關係消滅——甲同意以休旅車代替原本約定的轎車受償,正是代物清償,債權即因此消滅。

(B)錯誤。新債清償是因清償舊債務而對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舊債務於新債務履行前並不消滅。

(C)錯誤。間接給付即新債清償的別稱,同樣不使原債務立即消滅。

(D)錯誤。占有改定是讓與動產所有權時,以間接占有代替現實交付的方式,屬物權變動的方法,與清償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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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6 題
37. 民法第745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為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上述保證人之權利為何?
  1. (A)窮困抗辯權
  2. (B)時效抗辯權
  3. (C)先訴抗辯權
  4. (D)同時履行抗辯權
解析

(A)錯誤。窮困抗辯是德國法上保證人得因自身無資力而暫緩清償的制度,我國民法無此規定。

(B)錯誤。時效抗辯是主張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拒絕給付。

(C)正確。保證債務具補充性,債權人須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保證人才須清償;在此之前得拒絕清償,此即先訴抗辯權(檢索抗辯權)。

(D)錯誤。同時履行抗辯適用於雙務契約,以對方未為對待給付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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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7 題
38. 甲生前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債務;其於死前半年,因其長女丙結婚,而贈與嫁妝80 萬元。甲死亡時,僅留下現金60 萬元,且上述100 萬元之債務尚未清償。倘甲之繼承人為長女丙與次女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丙應於40 萬元之限度內,單獨對乙負擔清償責任
  2. (B)丙應於100 萬元之限度內,單獨對乙負擔清償責任
  3. (C)丙丁應於60 萬元之限度內,對乙負連帶清償責任
  4. (D)丙丁應於100 萬元之限度內,對乙負連帶清償責任
解析

(A)錯誤。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連帶責任,不是由受贈人單獨負責。

(B)錯誤。責任並非由丙單獨承擔。

(C)錯誤。責任限度不只現金60萬元: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的贈與,視為其所得遺產,故丙受贈的80萬元應併入計算。

(D)正確。丙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贈的80萬元嫁妝,視為其所得遺產,與現金60萬元合計140萬元,已足以清償100萬元債務;丙、丁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乙負連帶清償責任,故其限度為債務全額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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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8 題
39. 司法警察詢問被逮捕之犯罪嫌疑人時,忘了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保持緘默,不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陳述之要旨,而犯罪嫌疑人出於自由意志承認犯罪,犯罪嫌疑人此項自白有沒有證據能力?
  1. (A)沒有證據能力,因為違反權利告知的誡命規定
  2. (B)沒有證據能力,因為該自白是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3. (C)有證據能力,警察是有過失,但沒有惡意,且自白具有任意性
  4. (D)有證據能力,因為緘默權保障是被告的特權,可以放棄,一旦放棄,事後不能再假藉警察沒有告知此項權利而否定其自白真實性
解析

(A)錯誤。違反權利告知並非一律導致排除,法律另設有例外。

(B)錯誤。違背法定程序的效果須依條文所定的要件判斷,本件正落在例外之內。

(C)正確。詢問受拘提逮捕之人違反緘默權告知者,所得自白原則上不得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本件警察是疏忽而非惡意,且自白出於自由意志,故有證據能力。

(D)錯誤。緘默權雖得放棄,但放棄須以已受告知為前提;本件之所以有證據能力,是因為符合法定的例外要件,不是因為權利一經放棄即不得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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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9 題
40.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2、第9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詢問或訊問被告本案之相關事實?
  1. (A)在途解送之時間
  2. (B)等候辯護人4 小時之內的時間
  3. (C)夜間經過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後之詢問時間
  4. (D)毒癮突然發作事實上不能訊問
解析

(A)錯誤。在途解送的時間不計入二十四小時,且該段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B)錯誤。因等候辯護人到場而未予訊問的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同樣不計入,其間不得訊問。

(C)正確。夜間原則上不得詢問,但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為法定例外,此時得就本案相關事實進行詢問。

(D)錯誤。因身體健康突發疾病等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該段時間不計入,其間自不得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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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0 題
41. 某甲被訴殺人罪,證據包括合法取證所得之兇刀及血衣,某甲抗辯兇刀及血衣上之血跡,並非死者血跡,係其殺豬所沾染等語,惟因甲並非屠夫,法官不予採信,逕予論罪科刑。關於法院審判有無違背證據法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有違背,因違背嚴格證明法則
  2. (B)沒有違背,因法官依法審判
  3. (C)有違背,因違背直接審理原則
  4. (D)沒有違背,因為兇刀及血衣係合法取證所得
解析

(A)正確。血跡是否為死者所有,是決定罪責的關鍵事實,屬應以鑑定等法定證據方法嚴格證明的事項;法院僅以「甲非屠夫」的臆測排除其抗辯,未經合法調查即認定,違背嚴格證明法則。

(B)錯誤。依法審判正包含遵守證據法則,本件恰恰未遵守。

(C)錯誤。直接審理原則要求裁判基於法官親自調查的證據,本件的問題在於該調查根本未進行,而非法官未親自為之。

(D)錯誤。取證合法只解決證據能力的問題,並不免除就爭執事項進行必要調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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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1 題
42. 檢察事務官甲詢問受拘提之被告乙時,未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1 項規定,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因此取得之自白,其法律效果如何?
  1. (A)原則上不得為證據
  2. (B)一律不得為證據
  3. (C)一律得為證據
  4. (D)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判斷之
解析

(A)正確。詢問受拘提逮捕之人違反告知得選任辯護人的規定者,所取得的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自白出於自由意志者,例外仍得為證據。

(B)錯誤。法律另設有非出於惡意且出於自由意志的例外,並非一律排除。

(C)錯誤。原則是排除,不是一律可用。

(D)錯誤。此種情形有明文的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該規定,不再回到違背法定程序的權衡條款。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2 題
43.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17 條規定之加重結果犯?
  1. (A)刑法第276 條第1 項過失致死罪
  2. (B)刑法第278 條第2 項之重傷致死罪
  3. (C)刑法第277 條第2 項之傷害致死罪
  4. (D)刑法第289 條第2 項加工墮胎致死罪
解析

(A)正確。加重結果犯的結構是「故意的基本犯罪+過失的加重結果」;過失致死罪自始就是單純的過失犯,並無故意的基本犯罪可言,不屬加重結果犯。

(B)錯誤。重傷致死是重傷故意加上死亡的加重結果。

(C)錯誤。傷害致死是傷害故意加上死亡的加重結果。

(D)錯誤。加工墮胎致死是加工墮胎的故意加上死亡的加重結果。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3 題
44. 警察某甲利用其可查悉個人戶籍、電話、入出境資料之職務上機會,與徵信業者商妥,每查詢1 筆個人資料代價為新臺幣500 元,以此方式於半年間受徵信業者委託非法查詢共30 筆個人資料,某甲該當下列何罪?
  1. (A)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2. (B)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3. (C)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4. (D)公務員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解析

(A)正確。查詢並外洩個人戶籍、電話、入出境資料,本身即違反其職務上應保守秘密、不得為私人目的使用職務資料的義務;甲就此收受對價,成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B)錯誤。非法查詢並外洩資料並非甲職務上所「應為」或「得為」的行為,不屬不違背職務的收賄。

(C)錯誤。詐取財物須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徵信業者是明知並自願支付對價,並未受騙。

(D)錯誤。查詢個人資料正是甲主管或監督的職務,不是非主管事務;且本件的核心是收受對價的賄賂關係。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4 題
45. 下列關於刑法上阻卻違法事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避免他人生命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2. (B)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權利之行為,不罰
  3. (C)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4. (D)緊急避難行為過當者,不罰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緊急避難所保全的法益不限於自己,避免他人生命的緊急危難亦可。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防衛自己權利是正當防衛。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防衛他人權利同樣成立正當防衛。

(D)正確。避難行為過當者,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行為仍屬違法而成立犯罪,並非不罰。此項為錯誤敘述。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5 題
46. 醫生為病人開刀,不成立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其阻卻違法事由為何?
  1. (A)正當防衛
  2. (B)依法令之行為
  3. (C)自助行為
  4. (D)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解析

(A)錯誤。正當防衛須對現在的不法侵害而為,病人並未侵害醫師。

(B)錯誤。開刀並非法令直接命令或允許的特定行為,醫師法等只是規範執業資格與義務。

(C)錯誤。自助行為是為保全自己請求權而對他人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或押收。

(D)正確。醫師依醫學常規、於病人同意下為治療目的施行手術,屬業務上的正當行為,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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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6 題
47. 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因有同鄉情誼,雙方合意於甲辦理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工程發包業務時,給乙方便得以圍標之方式得標承作。依實務見解判斷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圖利罪為結果犯,因此如果乙未得標,甲不會成立圖利罪
  2. (B)圖利罪為身分犯,因此對不具備公務員身分的乙不能論以本罪
  3. (C)圖利罪非對向犯,因此縱使沒有乙參與,甲仍會成立本罪
  4. (D)圖利罪是以違背法令為要件,違背政府採購法規定亦屬之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圖利罪以「因而獲得利益」為要件,屬結果犯,乙未得標即未獲利益。

(B)正確。圖利罪固為身分犯,但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犯罪時,依刑法關於身分犯共犯的規定,無身分的乙仍得論以圖利罪的共犯。此項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圖利罪不以相對人的參與為構成要件,非對向犯。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所稱違背法令包括政府採購法等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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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7 題
48. 下列關於強盜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本罪之不法所有意圖,係指犯罪之故意
  2. (B)強盜罪為意圖犯
  3. (C)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構成強盜罪
  4. (D)強盜罪為故意犯
解析

(A)正確。故意是對客觀構成要件事實的認識與意欲;不法所有意圖則是故意之外另須具備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兩者層次不同,不能等同。此項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強盜罪須具不法所有意圖,屬意圖犯。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不成立強盜罪,可能改論強制罪等。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強盜罪為故意犯。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8 題
49. 甲在自宅遭警方持法院簽發之搜索票前來搜索,與其中一位警員拉扯,甲之配偶乙迅速騎乘機車到場,下車便腳踢在外守候之員警,前開兩位員警均因而受傷。甲之友人丙見狀,立即以通訊軟體招來十餘名小弟在屋外馬路上叫囂、向警方嗆聲。前開甲、乙、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一般妨害公務罪
  2. (B)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35 條第3 項第1 款之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妨害公務罪
  3. (C)乙之行為另成立刑法第277 條之傷害罪
  4. (D)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36 條聚集助勢妨害公務罪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甲對依法執行搜索的員警拉扯,是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成立妨害公務罪。

(B)正確。加重處罰的要件是「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指利用車輛本身作為施暴的工具(如駕車衝撞);乙是騎車到場後下車才動腳,機車只是交通方式而非犯罪手段,不該當此加重要件。此項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員警因乙的腳踢而受傷,另成立傷害罪。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丙招來十餘人在馬路上叫囂嗆聲,符合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對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強暴脅迫或在場助勢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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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9 題
50. 下列何者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1. (A)直轄市長
  2. (B)承攬政府文宣之印製廠商
  3. (C)監獄管理員
  4. (D)法院法警
解析

(A)錯誤。直轄市長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具法定職務權限,是身分公務員。

(B)正確。承攬政府文宣印製的廠商,是基於私法承攬契約提供勞務的相對人,既不從事公共事務,也無任何法定職務權限,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C)錯誤。監獄管理員執行戒護職務,是公務員。

(D)錯誤。法警依法令服務於法院並具法定職務權限,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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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5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