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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初等考、地特五等) 考古題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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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歷屆試題。初等考與地方特考五等實際上以「總成績平均達 60 分且無科目為零分」及格,不是單科及格制;此處的 60 分是單科練習的參考線,不是考選部的及格標準。同一份試卷由多個類科共用,初等考與地特五等的科目結構相同,故合為一個題庫。

法學大意(初等考、地特五等) 考試資訊

主辦單位考選部
測驗時間115年:考試 115/1/10,榜示 115/3/11。116年:考試 116/1/9(考選部預定日程)
報名一律採網路報名(register.moex.gov.tw)。115年報名 114/10/28–11/6;116年預定報名 115/10/27–11/5
報名費新臺幣1,000元整
應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得應本考試」(無學歷限制)
測驗科目全部採測驗式試題。一般行政:國文、公民與英文、法學大意、行政學大意;一般民政:國文、公民與英文、法學大意、地方自治大意。國文 45題(單選35題每題2分、複選10題每題3分)
及格標準「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總成績未滿50分,或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均不予錄取」;依需用名額(115年暫定567名、16類科)擇優錄取
及格率115年初等考試:報考13,775、到考10,241、錄取892、錄取率8.71%(一般行政 8.39%、一般民政 8.80%)

官方頁面: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wFrmExamDetail.aspx?c=115010

資料來源: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 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考試公告 · 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應考須知 · 115年初等考試 試題查詢(應試科目) · 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報考人數暨錄取率統計 · 116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預定日程)(查閱日 2026-09-09)。日期、費用與標準以主辦單位當期簡章為準。

歷屆重出

本站收錄的 7 份試卷中,每一回的題目逐題與更早的試卷比對題幹與選項文字。「逐字重出」為幾乎相同的題目;「改題重出」為同一題改了數字、選項或問法。

試卷題數逐字重出改題重出
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500(0%)0(0%)
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500(0%)0(0%)
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500(0%)0(0%)
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500(0%)0(0%)

只比對本站收錄的題目,收錄不全的試卷實際重出比例可能更高。另外,題庫中 46% 的題目題幹為否定式(問「何者錯誤」「何者不包括」等)。

歷屆試卷(7 份)

公務人員考試(初等、地特五等、高普考) 其他 5 項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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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題目與解析(20 題)

以下為本題庫的取樣,依科目比例選出。完整題庫請至練習頁面。

1. 關於公法與私法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救濟之方式不同,公法適用行政爭訟,私法則適用民事訴訟
  2. (B)強制執行之依據不同,公法適用行政執行法與行政訴訟法,私法適用強制執行法
  3. (C)損害賠償管道不同,公法適用國家賠償法,私法適用民法
  4. (D)勞動基準法之規範客體為私法上僱傭關係,故屬純粹的私法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法爭議循行政爭訟、私法爭議循民事訴訟,此項正確。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法上金錢給付與行政處分的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私法上債權的執行依強制執行法,此項正確。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務員行使公權力致人民受損由國家賠償法處理,私人間的侵害則依民法,此項正確。

(D)正確。勞動基準法雖以僱傭關係為規範客體,但其中主管機關的勞動檢查、監督與罰則屬公法規範,通說認為它兼具公私法性質,並非「純粹的私法」。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1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9 題
2.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何者錯誤?
  1. (A)土地疆界糾紛之訴訟,得成立訴訟上和解
  2. (B)法院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3. (C)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和解者,不得為執行名義
  4. (D)當事人於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得聲請法院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於法院將和解方案送達兩造時,視為和解成立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土地疆界糾紛之訴訟得成立訴訟上和解。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院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

(C)正確。當事人就未聲明的事項成立和解者,該部分同樣具有執行力,得為執行名義。此項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兩造和解意思已甚接近時,得聲請法院於其表明的範圍內定和解方案,方案送達兩造時視為和解成立。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1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7 題
3. 依刑事訟法第27 條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1. (A)受司法警察調查時
  2. (B)法院審理準備程序
  3. (C)受上級長官調查時
  4. (D)移送檢察官調查時
解析

(A)錯誤。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調查時,得選任辯護人。

(B)錯誤。法院審理的準備程序中,被告當然得選任辯護人。

(C)正確。受上級長官調查屬機關內部的行政調查,不是刑事訴訟程序,該條的選任辯護人規定並不及於此。

(D)錯誤。移送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得選任辯護人。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1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4 題
4. 下列何者是我國憲法明文保障之權利?
  1. (A)名譽權
  2. (B)婚姻自由
  3. (C)姓名權
  4. (D)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解析

(A)錯誤。名譽權未見於憲法明文,是經由概括保障條款導出的權利。

(B)錯誤。婚姻自由同樣是憲法未列舉、經概括條款保障的自由。

(C)錯誤。姓名權亦屬憲法未明文列舉的人格權內涵。

(D)正確。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是條文直接列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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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12 題
5.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類型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被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經濟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但胎兒身分之確認者,不在此限
  2. (B)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3. (C)確認法律關係之金錢相關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被告不能提起其他訴訟,且其訴訟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10 萬元者為限
  4. (D)確認證書真偽者,在刑事偽造文書判決確定前,不得提起確認之訴。但原告有數人者,不在此限
解析

(A)錯誤。條文要求的是「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此項寫成被告的經濟上利益,兩處都錯。

(B)正確。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才能就尚未到期的給付先行起訴。

(C)錯誤。確認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其他訴訟」者為限,且無訴訟標的金額的門檻。

(D)錯誤。確認證書真偽之訴得逕行提起,不以刑事偽造文書判決確定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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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29 題
6. 某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並組成評選委員會,私立大學教授甲獲聘擔任評選委員,則甲之身分為何?
  1. (A)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2. (B)屬刑法上之身分公務員
  3. (C)屬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
  4. (D)屬刑法上之委託公務員
解析

(A)錯誤。評選委員行使的是具有公共事務性質的職權,並非全然的私人身分。

(B)錯誤。身分公務員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甲是外聘的私立大學教授,不具此身分。

(C)正確。甲雖非機關所屬人員,但依政府採購法令從事採購評選這項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的職務權限,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授權公務員。

(D)錯誤。委託公務員是受國家機關「委託」承辦公共事務者;甲的權限直接來自採購法令而非個別委託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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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47 題
7.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執行,應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此為下列何原則之實現?
  1. (A)法律保留原則
  2. (B)明確性原則
  3. (C)信賴保護原則
  4. (D)比例原則
解析

(A)錯誤:法律保留原則回答的是「有無法律依據」,要求干預人民自由權利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為據(憲法第23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與執行手段的輕重無關。

(B)錯誤:明確性原則要求規範內容與授權範圍應使受規範者得以理解、預見並可由法院審查,針對的是規定寫得清不清楚。

(C)錯誤:信賴保護原則保護人民對既存法秩序或行政行為的正當合理信賴,處理的是法規變動、處分撤銷廢止所生的信賴損失問題。

(D)正確:行政執行法第3條要求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適當之方法」與「不得逾必要限度」正是比例原則中適當性與必要性的表述;強制執行最直接侵害人民,故立法在總則即設下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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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4 題
8. 下列關於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 (B)受輔助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3. (C)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4. (D)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B)正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僅於法定的特定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喪失行為能力的是受監護宣告之人。此項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專屬於自然人者除外。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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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2 題
9. 甲犯下列何者之罪,縱於犯罪後自白且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仍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1. (A)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之罪
  2. (B)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之罪
  3. (C)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之罪
  4. (D)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3 條之罪
解析

(A)錯誤。第4條之罪在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B)錯誤。第5條之罪同在減免規定的適用範圍內。

(C)錯誤。第6條之罪同在減免規定的適用範圍內。

(D)正確。貪污治罪條例的自首自白減免規定,明文只及於第4條至第6條之罪;第13條是直屬主管長官的包庇或不為舉發罪,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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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9 題
10. 關於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行政機關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 (B)行政機關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
  3. (C)行政機關應考量行政成本而選擇最具經濟效益之方法
  4. (D)採取方法所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即適當性原則。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選擇損害最小的方法,即必要性原則。

(C)正確。比例原則衡量的是手段對人民權益的侵害與所追求公益之間的關係,行政成本與經濟效益屬行政效能的考量,不是比例原則的內涵。此項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損害與利益不得顯失均衡,即狹義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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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17 題
11. 下列何者得依民法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1. (A)債務人甲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2. (B)因債務人乙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3. (C)加工物所有權歸屬於材料所有人丙時,加工人丁請求償還價額
  4. (D)債務人戊之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解析

(A)錯誤。清償未到期債務者,債務本身存在,只是提前履行,不得請求返還。

(B)錯誤。給付時明知無給付義務仍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C)正確。加工物依法歸材料所有人取得時,加工人因此受有損害而材料所有人受有利益,法律明定得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D)錯誤。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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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34 題
12. 下列何者並非有權解釋機關?
  1. (A)行政機關
  2. (B)立法機關
  3. (C)司法機關
  4. (D)學術機關
解析

(A)錯誤。行政機關就其主管法規所為的解釋,屬有權解釋中的行政解釋。

(B)錯誤。立法機關以立法或決議闡明法律意義,屬立法解釋。

(C)錯誤。法院於裁判中闡釋法律,屬司法解釋。

(D)正確。學者的見解稱為學理解釋,只有說服力而無拘束力,不是有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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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 題
13.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2. (B)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3. (C)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
  4. (D)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得再裁處罰鍰
解析

(A)錯誤(此項敘述無誤)。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前段明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B)錯誤(此項敘述無誤)。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處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的罰鍰最低額,以免適用最高額法規的結果反而比其他法規更輕。

(C)錯誤(此項敘述無誤)。第24條第2項規定除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因為罰鍰與吊照等處分功能不同,不生重複評價。

(D)正確(此項敘述有誤)。行政罰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拘留是拘束人身自由的自由罰,非難程度高於罰鍰,已足以評價該行為。此項稱得再裁處罰鍰,與條文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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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9 題
14. 下列何者非屬自書遺囑之要件?
  1. (A)電腦打字
  2. (B)記明年、月、日
  3. (C)親自簽名
  4. (D)修改處須另行簽名
解析

(A)正確。自書遺囑必須「自書」遺囑全文,用以確保筆跡可資辨識、內容出於本人;電腦打字不符此要件。

(B)錯誤。記明年、月、日是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

(C)錯誤。親自簽名是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且不得以蓋章代之。

(D)錯誤。有增減塗改者,應註明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是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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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7 題
15. 下列何者不是形成權?
  1. (A)甲、乙二人共有一筆土地,因協議分割不成,甲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為裁判分割
  2. (B)甲售予車輛於乙,惟該車有瑕疵,乙向甲主張減少價金
  3. (C)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甲未給付價金,15 年後乙向甲請求給付價金,甲主張已超過15 年,拒絕給付價金
  4. (D)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但乙未於期限內給付,甲向乙解除契約
解析

(A)錯誤。共有人請求裁判分割,是行使分割請求權以形成新的權利狀態,性質上為形成權(形成之訴)。

(B)錯誤。減少價金是買受人單方意思表示即變更契約內容,屬形成權。

(C)正確。時效完成後債務人拒絕給付,行使的是時效抗辯權——它只讓債務人得以拒絕履行,並不使既存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動,屬抗辯權而非形成權。

(D)錯誤。解除契約是以單方意思表示消滅契約關係,是典型的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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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 題
16.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1. (A)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2. (B)行政處分不合法
  3. (C)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4. (D)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解析

(A)錯誤。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B)正確。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屬實體審查的結果:處分違法且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處分,而不是以不受理終結。

(C)錯誤。逾越法定期間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D)錯誤。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訴願的標的消失,應為不受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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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2 題
17. 訊(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之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1. (A)司法警察詢問時
  2. (B)檢察官訊問時
  3. (C)法官訊問時
  4. (D)法醫詢問時
解析

(A)錯誤。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告知得選任辯護人。

(B)錯誤。檢察官訊問被告時,應告知得選任辯護人。

(C)錯誤。法官訊問被告時,應告知得選任辯護人。

(D)正確。告知義務的對象是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法醫從事的是屍體相驗與鑑定,不是訊問被告的程序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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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9 題
1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資訊隱私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基於保障人性尊嚴所不可或缺之權利,應受到絕對保障
  2. (B)人民有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之權利,以及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使用之權利
  3. (C)人民對於國家所記載之個人資料,僅得請求閱覽,但無法請求更正
  4. (D)行政機關得逕行以命令限制資訊隱私權
解析

(A)錯誤。資訊隱私權並非絕對保障,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於必要範圍內加以限制。

(B)正確。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自主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在何種範圍內揭露,並保障其知悉個人資料如何被使用與請求更正的權利。

(C)錯誤。人民對國家所記載的個人資料,除得請求閱覽外,於記載錯誤時亦得請求更正。

(D)錯誤。限制資訊隱私權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為依據,機關不得逕以命令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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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7 題
19. 甲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依行政執行法第9 條規定聲明異議後,經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依現行實務見解,應如何再尋求行政救濟?
  1. (A)提起訴願
  2. (B)提起再聲明異議
  3. (C)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4. (D)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解析

(A)錯誤。行政執行法第9條的聲明異議已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作成異議決定,實務認為這道程序提供的權利保護與訴願相當,再走一次訴願只是重複同樣的行政內部審查。

(B)錯誤。行政執行法並無「再聲明異議」的制度,第9條的異議程序以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的決定為終結,法律未設第二次異議的層級。

(C)正確。執行命令本身具行政處分性質者,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並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作成決定駁回後,該程序已提供相當於訴願的權利保護,依現行實務見解,異議人得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以除去該執行命令。這樣既不剝奪救濟機會,也避免同一爭議重複經過兩道行政程序。

(D)錯誤。一般給付訴訟的對象是公法上財產給付或其他非財產上給付的請求,且限於不能依撤銷訴訟達成目的者;本件爭執的標的是具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應以撤銷訴訟消滅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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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4 題
20. 檢察事務官甲詢問受拘提之被告乙時,未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1 項規定,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因此取得之自白,其法律效果如何?
  1. (A)原則上不得為證據
  2. (B)一律不得為證據
  3. (C)一律得為證據
  4. (D)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判斷之
解析

(A)正確。檢察事務官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而未依第95條第1項第3款告知得選任辯護人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2項準用第1項,所取得的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例外仍得為證據。因此正確的描述是「原則上」不得為證據,而非絕對排除。

(B)錯誤。一律排除會忽略第158條之2第1項但書: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自白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立法者保留這個例外,是為了區別故意規避告知義務與單純的作業疏失。

(C)錯誤。方向正好相反。條文既明定違反告知規定所取得的自白「不得作為證據」,原則就是排除;得為證據只是符合但書要件時的例外,不能倒過來當成常態。

(D)錯誤。第158條之4是對違背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而法律未另設明文時所適用的權衡條款(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本件違反第95條第1項第3款的告知義務已有第158條之2的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再回到權衡。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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