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法學大意(初等考、地特五等) 考古題與解析
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初等考、地特五等)考古題,共 50 題,全部附官方標準答案與逐選項解析。可直接閱讀,也可到練習頁依正式考試科目配比模擬作答。免費、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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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歷屆試題。初等考與地方特考五等實際上以「總成績平均達 60 分且無科目為零分」及格,不是單科及格制;此處的 60 分是單科練習的參考線,不是考選部的及格標準。同一份試卷由多個類科共用,初等考與地特五等的科目結構相同,故合為一個題庫。
試題與解析(50 題)
1. 下列何者不是國際法?
- (A)聯合國憲章
- (B)世界人權宣言
- (C)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D)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解析
(A)錯誤。聯合國憲章是多邊條約,典型的國際法。
(B)錯誤。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際人權文件。
(C)錯誤。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國際人權條約。
(D)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是我國立法院制定的國內法,用來決定涉外案件應適用哪一國的法律,屬國際私法而非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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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1 題
2. 日治時期臺灣之土地法律關係經過一連串現代法化的過程,其中土地所有權是從下列何項習慣轉變而成?
- (A)業
- (B)贌
- (C)典
- (D)胎
解析
(A)正確。清代臺灣的「業」(業主權)是對土地最完整、可自由處分的權利,日治時期的土地調查將其登記為近代法上的所有權。
(B)錯誤。贌是租佃關係,對應的是使用收益的債權或用益關係。
(C)錯誤。典是以不動產供擔保並移轉占有使用收益的關係,後成為典權。
(D)錯誤。胎是以土地收益供債務擔保的舊慣,性質接近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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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2 題
3. 關於法規範與其他社會規範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法律規範與倫理道德,均需經過一定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
- (B)違反法律規範,可能會遭到國家公權力處罰,此係因為法律所具有之強制力
- (C)法律與倫理道德,均係成文規範
- (D)法律是社會上最高的道德標準
解析
(A)錯誤。倫理道德在社會生活中自然形成,並無制定機關與程序。
(B)正確。以國家公權力為後盾、違反時可予強制或制裁,正是法規範與其他社會規範最根本的差別。
(C)錯誤。倫理道德並非成文規範。
(D)錯誤。法律通常被理解為「最低限度的道德」,而不是最高的道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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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3 題
4. 民法第860 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據此,動產不得作為民法上抵押權之標的物。下列何種解釋方法可得出此一結論?
- (A)反面解釋
- (B)限縮解釋
- (C)擴張解釋
- (D)類推解釋
解析
(A)正確。條文正面規定抵押權的標的是「不動產」,由此反面推論非不動產者不得為標的,這正是反面解釋。
(B)錯誤。限縮解釋是把文義所及的範圍縮小,本題並未縮小「不動產」的範圍。
(C)錯誤。擴張解釋是把文義擴及邊緣情形,與本題的推論方向相反。
(D)錯誤。類推適用是把規定比附援引至未規定的類似情形,結論會是「動產也適用」,與本題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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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4 題
5.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狹義的法律係指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下列何者並非狹義的法律所使用之名稱?
- (A)法
- (B)通則
- (C)綱要
- (D)條例
解析
(A)錯誤。「法」是法律得用的名稱之一。
(B)錯誤。「通則」是法律得用的名稱之一。
(C)正確。法律的名稱限於法、律、條例、通則四種;綱要屬命令得用的名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D)錯誤。「條例」是法律得用的名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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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5 題
6. 關於自治法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自治條例係指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
- (B)自治規則係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 (C)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 (D)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得以自治規則定之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行政機關公布。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自治條例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者無效。
(D)正確。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的事項,屬地方層級的法律保留,應以「自治條例」定之,不得僅以行政機關訂定的自治規則為之。此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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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6 題
7. 司法院大法官認為「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隸屬於下列那個機關?
- (A)立法院
- (B)行政院
- (C)法務部
- (D)監察院
解析
(A)正確。大法官認為該委員會是立法院為行使調查權而設,屬立法院下的特別委員會,其組成與職權因而須受立法院權限範圍與權力分立原則的拘束。
(B)錯誤。該委員會並非行政院所屬機關。
(C)錯誤。法務部是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與該委員會無隸屬關係。
(D)錯誤。調查權雖為監察院所有,但該委員會是立法院所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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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7 題
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涉及基本權之防禦權功能?
- (A)國家機關就已服刑期滿之人民再行交付未定期限之管訓
- (B)民法未許相同性別二人可以結婚
- (C)法律限制原住民只能使用自製獵槍狩獵
- (D)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利之違法侵害,得向法院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
解析
(A)錯誤。服刑期滿後再交付未定期限的管訓,是國家對人身自由的積極侵害,人民請求排除,屬防禦權。
(B)錯誤。未許同性二人結婚,是國家對婚姻自由的限制,涉及防禦權功能。
(C)錯誤。限制狩獵所用槍枝的種類,是對原住民文化與生存權利的限制,屬防禦權。
(D)正確。請求國家「提供」訴訟途徑以獲得救濟,是要求國家有所作為,屬程序保障與受益權的功能;防禦權要求的則是國家「不作為」,兩者方向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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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8 題
9. 下列憲法基本原則,何者不能自我國憲法第23 條規定導出?
- (A)比例原則
- (B)平等原則
- (C)法律保留原則
- (D)公益原則
解析
(A)錯誤。條文中的「所必要者」是比例原則的憲法依據。
(B)正確。平等原則的依據是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與第23條無涉。
(C)錯誤。「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的反面,即限制基本權須有法律依據,是法律保留的依據。
(D)錯誤。條文列舉的四項限制目的,是公益原則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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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9 題
10. 下列何者為我國憲法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
- (A)信仰宗教之自由
- (B)契約自由
- (C)隱私權
- (D)性自主權
解析
(A)正確。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是條文直接列舉的基本權。
(B)錯誤。契約自由是憲法未列舉、經第22條概括保障的自由。
(C)錯誤。隱私權同樣是透過第22條導出的權利。
(D)錯誤。性自主權亦為憲法未明文列舉的人格權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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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10 題
11. 憲法規定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下列何者不是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之負責方式?
- (A)對立法院發表國情報告
- (B)接受質詢
- (C)立法院若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且獲通過,行政院院長應於10 日內提出辭職
- (D)對認為窒礙難行之法律案,得經總統核可後,送請立法院覆議
解析
(A)正確。應立法院之請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的是「總統」,那是總統與立法院間的關係,不是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方式。
(B)錯誤。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接受立法委員質詢,是憲法明定的負責方式。
(C)錯誤。不信任案通過後院長應提出辭職,是最直接的政治責任機制。
(D)錯誤。對窒礙難行的法律案經總統核可移請覆議,是行政院與立法院間的憲法互動機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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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11 題
12. 下列地方自治之爭議,何者並非司法院得審查之標的?
- (A)自治法規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者
- (B)中央機關委辦事項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者
- (C)地方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者
- (D)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發生疑義者
解析
(A)錯誤。自治法規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者,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B)正確。委辦事項的合法性由委辦的上級機關直接監督,違法者由該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法律並未就此設聲請司法院解釋的途徑。
(C)錯誤。地方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者,得聲請解釋。
(D)錯誤。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發生疑義者,得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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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12 題
13. 下列何機關之行政行為,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各級民意機關
- (B)司法機關
- (C)監察機關
- (D)消防機關
解析
(A)錯誤。各級民意機關的行政行為,明文排除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的適用。
(B)錯誤。司法機關在排除之列。
(C)錯誤。監察機關在排除之列。
(D)正確。排除適用的只有民意機關、司法機關與監察機關三類;消防機關是一般行政機關,其行政行為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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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13 題
14.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裁量瑕疵之類型?
- (A)裁量逾越
- (B)裁量怠惰
- (C)裁量無效
- (D)裁量濫用
解析
(A)錯誤。裁量逾越指行使裁量超出法律授權的範圍,是典型的裁量瑕疵。
(B)錯誤。裁量怠惰指應行使裁量卻消極不行使。
(C)正確。裁量瑕疵的類型是逾越、濫用與怠惰三種;「裁量無效」不是既有的分類,有瑕疵的裁量處分是違法而得撤銷,不是當然無效。
(D)錯誤。裁量濫用指行使裁量違背授權目的或考量不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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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14 題
15.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非屬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判斷基準?
- (A)意義非難以理解
- (B)須符合授權明確性
- (C)受規範者得以預見
- (D)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解析
(A)錯誤。「其意義非難以理解」是明確性三要件之一。
(B)正確。授權明確性針對的是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時,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是否具體明確,與法律本身條文的明確性是兩個不同的原則。
(C)錯誤。「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是明確性三要件之一。
(D)錯誤。「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是明確性三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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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15 題
1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 (A)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部)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之授權規定訂定施行細則
- (B)財政部國稅局就關稅法中所稱進口免稅物品之認定範圍發函解釋
- (C)經濟部為促進市場交易,依職權逕自向全國人民發放高額消費券
- (D)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部)自行訂定家畜家禽屠宰違法案件裁罰基準
解析
(A)錯誤。依母法授權訂定施行細則,正是合乎法律保留的作法。
(B)錯誤。就法律用語的認定範圍發布函釋,屬解釋性行政規則,不生法律保留問題。
(C)正確。發放高額消費券雖屬給付行政,但涉及龐大公帑與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依層級化法律保留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命令為依據;機關逕依職權為之,違反法律保留。
(D)錯誤。裁罰基準是機關為統一裁量所訂的行政規則,得依職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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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16 題
17. 關於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行政機關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B)行政機關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
- (C)行政機關應考量行政成本而選擇最具經濟效益之方法
- (D)採取方法所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即適當性原則。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選擇損害最小的方法,即必要性原則。
(C)正確。比例原則衡量的是手段對人民權益的侵害與所追求公益之間的關係,行政成本與經濟效益屬行政效能的考量,不是比例原則的內涵。此項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損害與利益不得顯失均衡,即狹義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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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17 題
18. 下列何機關之行政行為,有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適用?
- (A)臺北市議會
- (B)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 (C)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D)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解析
(A)錯誤。市議會是各級民意機關,明文排除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的適用。
(B)錯誤。審計處隸屬審計部、審計部隸屬監察院,屬監察機關,在排除之列。
(C)錯誤。地方法院是司法機關,在排除之列。
(D)正確。國稅局是一般行政機關,不在民意、司法、監察三類排除之內,其行政行為適用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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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18 題
19. 立法者制定法定程序以期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應綜合考量相關因素,惟不包括下列何者?
- (A)所涉基本權之種類
- (B)限制基本權之強度及範圍
- (C)維護行政機關權威
- (D)各事項可能的程序成本
解析
(A)錯誤。所涉基本權的種類,直接影響程序保障應達的密度,是應綜合考量的因素。
(B)錯誤。限制基本權的強度與範圍越大,程序要求越高。
(C)正確。正當法律程序的目的在保障人民權利、確保決定的正確與公正;維護行政機關的權威不是憲法上要衡量的因素。
(D)錯誤。程序成本與制度可行性,是決定應採何種程序時得一併衡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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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19 題
20.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釋憲實務已肯認之憲法基本權利主體?
- (A)工會
- (B)非法人團體
- (C)大學
- (D)文化部
解析
(A)錯誤。工會為人民團體,得為結社自由等基本權的主體。
(B)錯誤。非法人團體在其性質所許範圍內,得為基本權主體。
(C)錯誤。大學就講學自由與大學自治,是基本權主體。
(D)正確。基本權是人民對抗國家的權利;文化部是國家機關,屬基本權的拘束對象而非享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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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20 題
21. 行政罰法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得免予處罰?
- (A)3000 元
- (B)5000 元
- (C)1 萬元
- (D)3 萬元
解析
(A)正確。條文的門檻是「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且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或改以糾正、勸導。
(B)錯誤。五千元不是條文所定的額度。
(C)錯誤。一萬元不是條文所定的額度。
(D)錯誤。三萬元不是條文所定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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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21 題
22. 下列何者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
- (A)命令歇業
- (B)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
- (C)罰鍰
- (D)沒入
解析
(A)錯誤。命令歇業是因違反義務而剝奪營業權的制裁,屬裁罰性不利處分。
(B)正確。撤銷違法的授益處分,目的在回復合法狀態,不是對違反義務行為的制裁,因而不具裁罰性。
(C)錯誤。罰鍰是最典型的行政罰。
(D)錯誤。沒入是行政罰法明定的裁罰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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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22 題
23.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受處罰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自然人為行政罰之受處罰對象
- (B)社團法人為行政罰之受處罰對象
- (C)財團法人為行政罰之受處罰對象
- (D)行政機關不得為行政罰之受處罰對象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自然人是行政罰的受處罰對象。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社團法人得為受處罰對象。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財團法人得為受處罰對象。
(D)正確。中央或地方機關與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的規定處罰,行政機關同樣可能成為受處罰對象。此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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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23 題
24. 某民間業者接受警察指揮執行違規車輛拖吊,過程中不慎對車輛造成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民間業者之法律性質為行政助手
- (B)民間業者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
- (C)拖吊為事實行為,與公權力之行使無涉
- (D)損害為業者所造成,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解析
(A)正確。業者是在警察的指揮監督下輔助執行,不具獨立的決定地位,性質上是行政助手;其行為在法律上視為該機關的行為。
(B)錯誤。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是以自己名義獨立作成決定,本件業者僅聽從指揮,並無獨立權限。
(C)錯誤。拖吊固然是事實行為,但屬公權力措施的執行,並非與公權力無涉。
(D)錯誤。行政助手的行為既視為機關的行為,因此所生的損害仍屬國家賠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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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24 題
2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之基本原則?
- (A)原則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 (B)原則上採言詞主義
- (C)原則上採無利益不訴訟原則
- (D)原則上採兩造審理主義
解析
(A)正確。行政訴訟涉及公益,法院不受當事人主張與舉證的拘束,原則上採「職權調查主義」,而非當事人進行主義。
(B)錯誤。行政訴訟以言詞辯論為原則。
(C)錯誤。起訴須有權利保護必要,無利益即不許訴訟。
(D)錯誤。行政訴訟採兩造對立的當事人結構,並保障雙方陳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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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25 題
26. 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行政法及刑事法之規定,該二者之處罰關係為何?
- (A)一律得以在法院程序中合併處罰
- (B)僅得課處行政罰,不得課處刑事罰
- (C)原則上依刑事法規定處罰,行政罰鍰受刑事罰之吸收
- (D)刑事處罰僅得課以有期或無期徒刑,同時合併行政罰鍰
解析
(A)錯誤。行政罰與刑罰分屬不同程序,並非在法院程序中一律合併處罰。
(B)錯誤。恰好相反,優先適用的是刑事法律。
(C)正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刑罰已足以評價該行為,罰鍰即被吸收;但其他種類的行政罰(如吊照)或未經法院宣告沒收之物,仍得裁處。
(D)錯誤。刑罰種類不限於徒刑,且罰鍰原則上被吸收而不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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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26 題
27. 關於法院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對於在中華民國住所不明之債務人,因財產權涉訟者,應由該債務人可供羈押之處所、或其可扣押之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但以請求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10 萬元者為限
- (B)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C)訴訟,由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但以該債務人為成年人為限
- (D)對於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財產權涉訟,應由其管理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解析
(A)錯誤。條文是「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既無「可供羈押之處所」的說法,也沒有金額門檻。
(B)正確。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公務所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C)錯誤。普通審判籍是「被告」住所地,且不以被告為成年人為條件。
(D)錯誤。對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的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不是管理人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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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27 題
28. 關於法律行為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無權處分之行為,無效
- (B)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 (C)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法律行為,均屬效力未定
- (D)受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無效
解析
(A)錯誤。無權處分是效力未定,經有權利人承認即生效力。
(B)正確。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撤銷的效力溯及行為成立時,這正是撤銷與終止的差別。
(C)錯誤。未滿七歲者的法律行為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單獨行為未得允許者無效,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年齡身分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則有效,並非一律效力未定。
(D)錯誤。受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是「得撤銷」,在撤銷前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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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28 題
29. 下列何者非屬給付之訴?
- (A)甲以乙積欠貨款為由,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新臺幣60 萬元
- (B)丙以丁與他人合意性交為由,訴請離婚
- (C)戊以己無權占用自己所有之A 地搭建簡易廠房,起訴請求己拆屋還地
- (D)庚以辛排放廢水污染其所有之B 地為由,訴請法院判命辛不得排放污水
解析
(A)錯誤。請求給付貨款是典型的給付之訴。
(B)正確。離婚之訴請求的是以判決消滅婚姻關係,屬形成之訴;判決本身即生法律關係變動的效果,不待被告為任何給付。
(C)錯誤。拆屋還地請求的是被告為一定行為,屬給付之訴。
(D)錯誤。請求判命不得排放污水,是請求被告為不作為的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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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29 題
30. 甲有烏黑秀麗之長髮,乙為假髮業者,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約定甲剪下1 公尺長之頭髮,由乙以新臺幣5 千元收購。下列關於此買賣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此買賣契約不違背公序良俗,甲不履約時,乙得訴請強制執行
- (B)尚未脫離人體之頭髮不得為買賣契約標的物,此買賣契約無效
- (C)此買賣契約於甲乙意思表示合致時成立生效,甲不履約時,乙得訴請強制執行
- (D)乙不得基於此買賣契約,訴請甲強制執行,以維護人性尊嚴
解析
(A)錯誤。契約縱不違背公序良俗,也不代表得以強制執行迫使甲剪髮。
(B)錯誤。未與人體分離的頭髮固然不是獨立之物,但當事人約定的是將來剪下後交付,並非自始不能,契約不因此當然無效。
(C)錯誤。契約雖已成立,但可否強制執行是另一問題。
(D)正確。剪髮須由甲的身體為之,屬不可代替的行為,若許強制執行等同直接支配他人身體,侵害身體完整性與人性尊嚴;乙只能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不能訴請強制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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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30 題
31. 下列何項權利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 (A)人格權除去侵害請求權
- (B)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C)意思表示被脅迫而行使撤銷權
- (D)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強制認領
解析
(A)錯誤。人格權受侵害時的除去侵害請求權,只要侵害狀態繼續存在即得行使,不罹於消滅時效。
(B)正確。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請求權,適用一般十五年的消滅時效;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的回復請求權才因釋憲解釋而不適用時效。
(C)錯誤。撤銷權是形成權,受除斥期間拘束,不適用消滅時效。
(D)錯誤。認領涉及身分關係的確定,不適用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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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31 題
32. 關於除斥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除斥期間經過後,縱當事人未援用,法院亦應依職權調查之
- (B)除斥期間,因債務人承認債務而中斷
- (C)除斥期間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 (D)除斥期間之適用客體為請求權
解析
(A)正確。除斥期間是權利存續的不變期間,期間一過權利當然消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不待當事人主張。
(B)錯誤。中斷是消滅時效的制度,除斥期間不生中斷問題。
(C)錯誤。重行起算同樣是時效中斷的效果,除斥期間並無此制度。
(D)錯誤。除斥期間的客體是形成權;請求權適用的是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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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32 題
33. 關於民法第962 條規定之「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惡意之無權占有人不得主張本條之請求權
- (B)本條之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本條占有之保護
- (D)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均得就占有物之全部,對第三人行使本條之權利
解析
(A)正確。占有之訴保護的是占有這個事實狀態本身,以維持社會秩序、禁止私力奪取,不問占有有無正當權源或善意惡意,惡意無權占有人被侵奪占有時同樣得請求返還。此項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占有人的物上請求權,自侵奪、妨害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共同占有人就占有物使用的範圍,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之保護。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共同占有人得就占有物之全部,對第三人行使占有保護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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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33 題
34. 下列何者得依民法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A)債務人甲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 (B)因債務人乙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 (C)加工物所有權歸屬於材料所有人丙時,加工人丁請求償還價額
- (D)債務人戊之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解析
(A)錯誤。清償未到期債務者,債務本身存在,只是提前履行,不得請求返還。
(B)錯誤。給付時明知無給付義務仍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C)正確。加工物依法歸材料所有人取得時,加工人因此受有損害而材料所有人受有利益,法律明定得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D)錯誤。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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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34 題
35. 稱物權行為者,謂以物權變動為直接內容之法律行為。下列何者並非物權行為?
- (A)所有權移轉
- (B)普通抵押權設定
- (C)普通地上權設定
- (D)關於共有物之分管契約
解析
(A)錯誤。所有權移轉直接使物權發生變動,是物權行為。
(B)錯誤。設定抵押權即在標的物上創設擔保物權,是物權行為。
(C)錯誤。設定地上權創設用益物權,是物權行為。
(D)正確。分管契約約定的是共有人間如何使用管理共有物,只在當事人間發生債的效力,並未使共有物的物權狀態發生變動,屬債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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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35 題
36. 就不動產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乃成立於不動產上之擔保物權,限制抵押不動產之所有權。關於抵押人就抵押物權利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抵押人不得讓與抵押物所有權於他人
- (B)抵押人不得占有抵押物
- (C)抵押人不得設定後次序之抵押權
- (D)抵押人不得任意事實上處分抵押物
解析
(A)錯誤。抵押權不移轉占有,抵押人仍得讓與抵押物所有權,抵押權的追及效力使其不受影響。
(B)錯誤。抵押人保有占有與使用收益,這正是抵押權與質權最大的差別。
(C)錯誤。抵押人得就同一不動產設定後次序抵押權,各次序依登記先後受償。
(D)正確。抵押權支配的是抵押物的交換價值;抵押人若為拆除、毀損等事實上處分致抵押物價值減少,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並請求回復原狀或提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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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36 題
37. 甲有一子乙,乙有配偶丙,乙丙有一子丁、一女戊,丁、戊均已成年。若乙有受扶養之必要,負扶養義務者亦均有扶養能力,依民法規定,應先由何人扶養之?
- (A)丙
- (B)丁
- (C)丙丁戊
- (D)甲丙丁戊
解析
(A)錯誤。丙不是單獨的第一順序義務人,須與丁、戊同列。
(B)錯誤。丁不能單獨承擔,戊與丙同為第一順序。
(C)正確。扶養義務的第一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丁、戊;而配偶負扶養義務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因此丙也在第一順序,三人同列。
(D)錯誤。甲是乙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屬第二順序,在第一順序有履行能力時尚不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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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37 題
38. 甲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死亡時,留有大量遺產,但對戊負有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債務。經協議分割,丁獲得較多財產,但須承受甲300 萬元之債務。戊對此協議並未表示同意。遺產分割5 年後,戊擬向乙求償,其最多得求償多少金額?
- (A)0 元。因爲已由丁承受甲之債務
- (B)0 元。因為5 年期間經過後,連帶債務已消滅
- (C)100 萬元。因爲乙、丙、丁須依法定應繼分各自分擔
- (D)300 萬元。因爲乙、丙、丁對甲之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解析
(A)錯誤。分割遺產的協議只拘束繼承人相互間,未經債權人同意,不能對抗戊。
(B)錯誤。五年經過後消滅的是「連帶」責任,繼承人各自按應繼分負擔的部分並未消滅。
(C)正確。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原負連帶責任,但自遺產分割時起,債權人未於五年內請求者,該連帶責任免除;此後乙只按其法定應繼分三分之一負擔,即100萬元。
(D)錯誤。五年期間已過,連帶責任消滅,戊不能再向乙一人請求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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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38 題
39. 下列關於權利告知事項之案例,何者錯誤?
- (A)甲法官於審理案件時,發現應變更罪名時,基於便宜原則,不用再告知被告乙
- (B)被告乙保持緘默時,甲法官不得因此即認為被告乙是默認犯罪
- (C)被告乙於甲法官審判之過程中,可以保持緘默,也可以不保持緘默
- (D)被告乙於程序上有權請求法官甲調查對其有利之證據
解析
(A)正確。罪名有變更時應告知被告,使其得就新罪名重新組織防禦,這是被告防禦權的核心,不存在以便宜為由免除告知的餘地。此項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緘默權的行使不得作為不利被告的認定基礎。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是否陳述由被告自由決定。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被告有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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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39 題
40.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規定之羈押要件?
- (A)告訴人要求羈押
- (B)經法官訊問
- (C)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 (D)有逃亡之情形
解析
(A)正確。羈押是法院依職權審查的強制處分,聲請權在檢察官,告訴人的要求不是法定要件。
(B)錯誤。羈押須經法官訊問被告,是法定程序要件。
(C)錯誤。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是羈押必要性的要件。
(D)錯誤。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法定的羈押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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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40 題
41. 關於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所謂違背法定程序,包括外國法所定程序
- (B)公務員違法監聽所得之監聽錄音內容,仍有證據能力
- (C)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絕對不具證據能力
- (D)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包括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
解析
(A)錯誤。所稱法定程序,指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所定的程序。
(B)錯誤。違法監聽情節重大者,所取得的內容及其衍生證據,於司法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
(C)錯誤。我國採權衡法則,應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個案認定,並非一律排除。
(D)正確。權衡排除的對象不限於被告或證人的陳述,違法搜索扣押所得的物證等非供述證據,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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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41 題
42. 關於現行刑事訴訟之辯護制度,何者正確?
- (A)採單一辯護制度
- (B)採多數辯護制度
- (C)一律採任意選任辯護制度
- (D)一律採強制辯護制度
解析
(A)錯誤。法律容許每一被告選任數名辯護人。
(B)正確。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可見現行制度容許複數辯護人,屬多數辯護制。
(C)錯誤。重罪及被告有障礙等案件設有強制辯護,並非一律任意。
(D)錯誤。輕罪案件仍由被告自行決定是否選任,並非一律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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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42 題
43. 不具公務員身分之甲與在鄉公所擔任出納之弟弟乙共同侵占公款500 萬元,則甲應以何罪處斷?
- (A)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普通侵占罪
- (B)刑法第336 條第1 項之公益侵占罪
- (C)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 (D)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解析
(A)錯誤。甲雖無公務員身分,但因與有身分之乙共同實行,仍依身分犯的規定處斷。
(B)錯誤。公益侵占針對的是公益上所用之物,與本件侵占公款的態樣不合。
(C)錯誤。業務侵占是一般刑法的規定,本件另有特別法。
(D)正確。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犯身分犯之罪時,仍依該身分犯之規定論處;貪污治罪條例並明定與公務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故甲論以侵占公有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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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43 題
44. 未滿14 歲人違反刑法禁止規範之行為,其法律效果為何?
- (A)得減輕其刑
- (B)得免除其刑
- (C)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D)不罰
解析
(A)錯誤。得減輕其刑適用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B)錯誤。刑法對未滿十四歲人並非採免刑,而是根本不罰。
(C)錯誤。減輕或免除其刑是另一些法定事由的效果。
(D)正確。未滿十四歲人欠缺責任能力,其行為不罰;有必要時循少年事件處理法施以保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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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44 題
45. 某案件審理中,法院認定公務員甲有收廠商乙之金錢,但卻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犯罪,最可能的原因為何?
- (A)乙所給付之金錢與甲職務行為無對價關係
- (B)乙所給付之金額尚低,未達新臺幣5 萬元
- (C)甲之行為未違背其職務規定
- (D)甲繳回其所收到的全部金錢
解析
(A)正確。賄賂罪的核心要件是金錢與職務行為之間存在對價關係;欠缺對價性時,縱有金錢往來也不成立收賄罪。
(B)錯誤。收賄罪不設金額門檻,金額多寡只影響量刑。
(C)錯誤。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同樣成立犯罪,只是罪名與刑度不同。
(D)錯誤。事後繳回所得是減免其刑的事由,不影響犯罪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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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45 題
46. 關於過失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刑法上所謂過失,指無犯罪故意因欠缺注意致生犯罪事實者而言
- (B)過失致死罪,死亡結果之發生,與行為人之欠缺注意,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 (C)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D)過失犯之處罰,得按故意犯之刑減輕之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過失指無犯罪故意,因欠缺應有的注意而致生犯罪事實。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過失致死須死亡結果與欠缺注意之間有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過失行為的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D)正確。過失犯在刑法分則中有其獨立的法定刑,並非以故意犯的刑度為基準再予減輕。此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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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46 題
47. 有關刑法第137 條妨害考試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本罪之犯罪主體僅指應考人,不包括頂替人
- (B)教育部舉辦之留學考試亦屬本條所稱依法舉辦之考試
- (C)本罪為結果犯,如未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不構成犯罪
- (D)與依考試法舉辦之考試有關人員洩漏試題,亦構成本罪
解析
(A)錯誤。本罪的行為主體不以應考人為限,替考的頂替人同樣可能成立。
(B)錯誤。本條的客體限於「依考試法舉行」的考試;留學考試並非依考試法舉行。
(C)錯誤。本罪設有未遂犯的處罰規定,縱未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仍可能論以未遂。
(D)正確。有關人員洩漏試題,屬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的「其他非法之方法」,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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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47 題
48. 末期病人甲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預立意願書,表明自願放棄施行心肺復甦術及任何維生醫療,專科醫生乙乃據以不予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終至甲死亡,乙有無刑責?
- (A)無罪
- (B)減輕其刑
- (C)免除其刑
- (D)減輕或免除其刑
解析
(A)正確。乙是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預立的意願書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屬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B)錯誤。行為既已阻卻違法,就不生量刑減輕的問題。
(C)錯誤。免除其刑仍以犯罪成立為前提,本件根本不成立犯罪。
(D)錯誤。同上,並無罪責可供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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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48 題
49.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 (A)農業部部長
- (B)依政府採購法經辦學校工程營繕事務之校長
- (C)檢察官
- (D)法院審判時,受託前來法院傳譯之通譯
解析
(A)錯誤。部長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且具法定職務權限,是身分公務員。
(B)錯誤。校長依政府採購法經辦營繕事務,是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C)錯誤。檢察官是典型的身分公務員。
(D)正確。受託前來傳譯的通譯提供的是語言轉譯的專業服務,並無法定職務權限,也不從事公共事務的決定,實務認其非刑法上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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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49 題
50.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規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 (A)正當防衛
- (B)義務衝突
- (C)業務上正當之行為
- (D)依法令之行為
解析
(A)錯誤。正當防衛是刑法明文的阻卻違法事由。
(B)正確。義務衝突是學理上發展出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刑法並無明文規定。
(C)錯誤。業務上正當行為是刑法明文的阻卻違法事由。
(D)錯誤。依法令之行為是刑法明文的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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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5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