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法學大意(初等考、地特五等) 考古題與解析
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初等考、地特五等)考古題,共 50 題,全部附官方標準答案與逐選項解析。可直接閱讀,也可到練習頁依正式考試科目配比模擬作答。免費、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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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歷屆試題。初等考與地方特考五等實際上以「總成績平均達 60 分且無科目為零分」及格,不是單科及格制;此處的 60 分是單科練習的參考線,不是考選部的及格標準。同一份試卷由多個類科共用,初等考與地特五等的科目結構相同,故合為一個題庫。
試題與解析(50 題)
1. 關於法律與道德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法律與道德的成立與修改皆須經由一定程序才完成
- (B)法律與道德的強制力基礎皆是以國家公權力為後盾
- (C)法律與道德皆為個人行為的規範與評價標準
- (D)法律與道德在我國法體系中皆屬成文法規範
解析
(A)錯誤。法律的制定與修改須經立法程序,道德則在社會生活中自然形成與變遷,沒有既定程序。
(B)錯誤。法律以國家公權力為後盾,道德的制約力來自輿論、良心與社會評價。
(C)正確。兩者都在指引人應如何行為,並據以評價行為的對錯,這是法律與道德最主要的共通點。
(D)錯誤。道德不是成文法規範,也不在法體系的位階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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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 題
2. 依民國108 年1 月4 日修正後的法院組織法,關於最高法院判例的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之最高法院判例,停止適用
- (B)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之最高法院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 (C)最高法院判例,無論有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均停止適用
- (D)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之最高法院判例,其效力位階高於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
解析
(A)正確。修正後的法院組織法明定,修正施行前選編的判例若已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停止適用。
(B)錯誤。與未經選編裁判效力相同的,是「未被停止適用」(即有全文可考)的那些判例。
(C)錯誤。並非一律停止適用,停止適用的只限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
(D)錯誤。有全文可考的判例,其效力與一般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並無較高的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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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 題
3. 若具體事實不明或難以證明時,法律得為何種立法技術以暫時認定事實?
- (A)準用
- (B)類推
- (C)推定
- (D)但書
解析
(A)錯誤。準用是就性質相近的事項比照適用另一規定,處理的是規範的適用,不是事實的認定。
(B)錯誤。類推適用是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同樣不是認定事實的技術。
(C)正確。推定是在事實不明時,先依常態經驗暫定其存在,容許當事人舉反證推翻——正是為事實難以證明而設的立法技術。
(D)錯誤。但書是條文中設定例外的體例,與事實認定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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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 題
4. 行政機關可在數個合法、可行的途徑中選擇其認為最適合、最可以達成行政目的之方法,此種原則為:
- (A)行政一體
- (B)裁量
- (C)事實之涵攝
- (D)一事不再理
解析
(A)錯誤。行政一體講的是行政權在組織上的統一與指揮監督關係。
(B)正確。法律容許機關在數個合法可行的方案中自行選擇最能達成行政目的者,這正是行政裁量。
(C)錯誤。涵攝是把具體事實歸入法律要件的判斷過程,不是選擇手段。
(D)錯誤。一事不再理是程序上禁止就同一事件重複處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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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 題
5. 關於自律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自律規則係地方立法機關基於議會自律權而來,性質上為議會的內部事項規範
- (B)與地方居民之權利義務相關之事項,亦得以自律規則定之
- (C)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係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且須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 (D)自律規則不得牴觸上級自治法規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自律規則來自議會自律權,規範的是議會內部事項。
(B)正確。涉及居民權利義務的事項屬對外規範,應以自治條例定之,不能用議會的內部自律規則處理。此項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自律規則除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上級政府備查。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自律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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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5 題
6. 修正法規時,如欲廢止或增加少數條文時,應為如何之處理?
- (A)不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
- (B)保留所廢條文之內容,且須註明「刪除」二字
- (C)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 (D)增加編或章時,不得冠以「之一」、「之二」等編或章次
解析
(A)錯誤。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的條次,以免其後條文全部變動。
(B)錯誤。保留的是條次而非內容,並在該條次下加括弧註明「刪除」。
(C)正確。增加少數條文時,將其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的「之一」「之二」等條次,原有條次因而不必更動。
(D)錯誤。增加編、章、節、款、目時,同樣得冠以「之一」「之二」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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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6 題
7. 依司法院憲法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即便修憲亦不可更動者?
- (A)雙首長制
- (B)權力分立與制衡
- (C)國家固有疆域
- (D)修憲程序
解析
(A)錯誤。政府體制的具體設計屬憲法可經修憲調整的部分。
(B)正確。大法官指出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基礎者,包括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基本權保障以及權力分立與制衡,修憲亦不得變更。
(C)錯誤。固有疆域的界定屬政治問題,並非憲法不可變更的本質內容。
(D)錯誤。修憲程序本身是憲法規定的技術性條款,並非不可修改的本質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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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7 題
8. 關於憲法之共和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國家元首應由人民直選產生
- (B)國家元首應受到任期限制
- (C)共和國不一定是民主國
- (D)國家元首不能以世襲方式產生
解析
(A)正確。共和原則要求的是國家元首非世襲、有任期、由選舉產生;至於是由人民直選或由國會等機關選出,屬制度選擇,不是共和原則的必然要求。此項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元首受任期限制是共和原則的核心之一。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共和與民主是兩個不同的原則,存在非民主的共和國。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排除世襲君主正是共和原則最基本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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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8 題
9. 國立警察大學碩士班入學之招生簡章,限制有色盲者不得報考。依司法院憲法解釋意旨,該規定所涉及之基本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該規定對於憲法第21 條保障人民受教育權造成限制
- (B)該規定對於大學自治造成限制
- (C)大法官採較嚴格審查標準予以審查
- (D)該規定以生理特徵為分類標準,是違憲之差別待遇
解析
(A)錯誤。憲法第21條保障的是「受國民教育」的權利;碩士班入學屬國民教育以外的教育,其權利基礎在憲法第22條的概括保障。
(B)錯誤。招生簡章正是警察大學行使大學自治所訂,並非對大學自治的限制。
(C)正確。系爭規定同時觸及受教育權與以生理特徵為分類的平等權問題,大法官因而提高審查密度,就其目的正當性與分類手段和目的之間的關聯性逐一檢視,而非僅以寬鬆的合理性審查帶過。
(D)錯誤。大法官認為警察人員執勤的特殊需求使該分類與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結論是合憲,不是違憲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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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9 題
10. 下列關於總統制之敘述,何者最明顯有誤?
- (A)總統與國會分別有獨立的民意基礎
- (B)總統對於國會通過之法案有否決權
- (C)國會對內閣沒有質詢的權力
- (D)內閣成員同時具有國會議員身分
解析
(A)錯誤。總統與國會分別由選民選出,各有獨立的民意基礎,正是總統制的特徵。
(B)錯誤。對國會通過的法案享有否決權,是總統制的典型設計。
(C)錯誤。總統制下行政部門不對國會負政治責任,故無質詢制度。
(D)正確。閣員兼任國會議員是內閣制的特徵;總統制採嚴格的權力分立,行政官員不得兼具國會議員身分。此項最明顯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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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0 題
11. 有關民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公民投票是國民主權的展現,位階高於憲法
- (B)在民主社會中,「保護少數」與「多數決」不可分離,而違憲審查是保護少數的一種制度設計
- (C)民主政治的預設之一是主流意見會隨時代與環境而改變
- (D)在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的投票方法中,平等是指一人一票且票票等值
解析
(A)正確。公民投票仍須依憲法及法律所定的事項與程序行使,其結果不能牴觸憲法,位階並不高於憲法。此項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多數決若無保護少數的機制即淪為多數暴政,違憲審查正是保護少數的制度。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民主正是建立在意見可能改變、因而需要定期重新形成多數的預設之上。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平等選舉即一人一票、票票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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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1 題
12.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律保留原則」之內涵?
- (A)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 (B)憲法要求特定事項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規定
- (C)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有不同
- (D)有組織法之授權不等於即有作用法之授權
解析
(A)正確。「行政活動不得牴觸法律」講的是法律的優越地位,屬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處理的是「有無法律依據」而非「是否牴觸法律」。此項不屬法律保留的內涵。
(B)錯誤。特定事項須由立法者以法律規定,正是法律保留的核心。
(C)錯誤。依規範對象與所涉法益輕重決定保留密度,即層級化法律保留,屬其內涵。
(D)錯誤。組織法的授權不等於作用法的授權,是法律保留在行政組織上的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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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2 題
13. 關於聯邦國與單一國之選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單一國之地方政府不具水平權力分立之機關
- (B)兩者在國家統治權力分配上有所不同
- (C)聯邦國之成員州或邦得有獨立之司法系統
- (D)聯邦國之成員州或邦享有憲法保障之自主權
解析
(A)正確。單一國的地方層級同樣設有地方議會與地方行政機關,彼此分權制衡,水平分立並非聯邦國所獨有。此項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兩者的差別正在統治權力如何在中央與地方間分配。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聯邦國的成員邦常有自己獨立的法院系統。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成員邦的自主權受聯邦憲法保障,非中央得任意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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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3 題
14.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執行,應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此為下列何原則之實現?
- (A)法律保留原則
- (B)明確性原則
- (C)信賴保護原則
- (D)比例原則
解析
(A)錯誤。法律保留處理的是行政行為有無法律依據,不是手段的強度。
(B)錯誤。明確性要求的是規範或處分內容清楚可預見。
(C)錯誤。信賴保護處理的是人民對既存法秩序的信賴應否受保護。
(D)正確。「以適當之方法為之」對應適當性,「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對應必要性,正是比例原則的條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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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4 題
15. 若交通監理機關依職權要求,換發行車執照前,須先繳清違規罰鍰,否則不得辦理。此可能涉及下列何原則?
- (A)比例原則
- (B)法律優位原則
- (C)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D)信賴保護原則
解析
(A)錯誤。問題不在手段是否過度,而在兩件事根本不該綁在一起。
(B)錯誤。法律優位處理的是行政行為牴觸法律的問題。
(C)正確。換發行車執照與繳清違規罰鍰分屬不同的行政目的,把後者設為前者的前提,欠缺實質的內在關聯,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D)錯誤。信賴保護處理的是人民對既有法狀態的信賴,與本件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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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5 題
16. 行政機關為求裁量判斷標準一致,往往會以行政規則方式訂頒裁量基準。行政機關即應依該裁量基準為行政行為,此為下列何種原則之表現?
- (A)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 (B)比例原則
- (C)法律保留原則
- (D)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解析
(A)正確。機關訂定裁量基準後,若無特別理由即應一體適用,否則構成恣意的差別待遇——這是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典型運作。
(B)錯誤。比例原則規範的是手段與目的間的關係。
(C)錯誤。裁量基準是行政規則,正因不涉及法律保留才得以行政規則訂定。
(D)錯誤。不當聯結禁止針對的是行政行為與不相干事項的掛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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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6 題
17. 依司法院釋字第709 號意旨,下列何者非該解釋所強調之都市更新應踐行的正當行政程序?
- (A)主管機關應將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
- (B)應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
- (C)應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
- (D)在應舉辦聽證的前提下,利害關係人適時陳述意見與知悉相關資訊之機會即可省略之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非」該解釋所強調者。將計畫資訊向更新單元內其他所有權人分別送達,正是解釋要求的程序。
(B)錯誤。本題要選「非」該解釋所強調者。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陳述及論辯,是解釋明白要求的。
(C)錯誤。本題要選「非」該解釋所強調者。斟酌全部聽證紀錄並說明採納與否的理由,是解釋要求的核定程序。
(D)正確。舉辦聽證不但不能取代資訊知悉與意見陳述的機會,正當行政程序反而要求兩者兼備;此項把它們說成可以省略,與解釋意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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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7 題
1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秩序罰?
- (A)吊扣證照
- (B)罰金
- (C)沒入
- (D)公布照片
解析
(A)錯誤。吊扣證照是限制或禁止行為的裁罰性不利處分,屬行政秩序罰。
(B)正確。罰金是刑法所定的主刑,由法院於刑事程序中科處,不是行政秩序罰;行政上的金錢制裁稱為罰鍰。
(C)錯誤。沒入是行政罰法明定的裁罰種類。
(D)錯誤。公布姓名或照片屬影響名譽的裁罰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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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8 題
19. 關於依行政罰法不予處罰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 (B)未滿18 歲之未成年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 (C)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 (D)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B)正確。行政罰法的不罰年齡是「未滿十四歲」;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是「得減輕」處罰而非不罰。此項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無故意過失者不予處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正當防衛行為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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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9 題
20. 下列有關懲戒之敘述,何者錯誤?
- (A)懲戒處分係由懲戒法庭以裁判之形式作成
- (B)監察院對公務員提出彈劾後,得將其移送懲戒
- (C)對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公務員所屬機關得逕為記過及申誡之懲戒處分
- (D)撤職,係指撤公務員之現職,並於1 年以上,5 年以下之期間停止任用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懲戒處分由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以裁判形式作成。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是懲戒案件的主要來源之一。
(C)正確。現行公務員懲戒法已將所有懲戒處分交由懲戒法庭裁判,機關長官不再得逕為記過、申誡的「懲戒」;長官依考績法所為的記過、申誡屬考績懲處,性質不同。此項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撤職即撤其現職,並於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間停止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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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0 題
21. 對政務人員不得為下列何種懲戒處分?
- (A)免除職務
- (B)記過
- (C)剝奪退職金
- (D)申誡
解析
(A)錯誤。免除職務得對政務人員為之。
(B)正確。休職、降級、減俸與記過四種處分,都以常任文官的職務與俸給體系為前提,法律明定於政務人員不適用。
(C)錯誤。剝奪或減少退職金得對政務人員為之。
(D)錯誤。申誡得對政務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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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1 題
22. 下列何者非屬實務上解決審判權衝突的方式?
- (A)由最高法院聲請司法院解釋
- (B)由人民聲請司法院解釋
- (C)由立法院聲請解釋
- (D)依行政訴訟法聲請解釋
解析
(A)錯誤。終審法院間對審判權歸屬見解歧異時,得聲請統一解釋。
(B)錯誤。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或見解歧異之疑義時,得聲請解釋。
(C)正確。立法院是立法機關,並非個案審判權衝突的當事人或裁判者,實務上不以其聲請解釋作為解決審判權衝突的途徑。
(D)錯誤。行政訴訟程序中就審判權有爭議者,設有停止訴訟並聲請解釋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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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2 題
23.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暫時權利保護」救濟制度?
- (A)假扣押
- (B)假處分
- (C)假執行
- (D)停止執行
解析
(A)錯誤。假扣押是為保全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而暫時凍結財產,屬暫時權利保護。
(B)錯誤。假處分是為保全非金錢請求或定暫時狀態,屬暫時權利保護。
(C)正確。假執行是使尚未確定的本案判決先予執行,是本案判決的附隨效力,不是在本案裁判前提供臨時保護的制度。
(D)錯誤。停止執行是在爭訟期間暫時阻斷原處分執行力,正是行政訴訟上典型的暫時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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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3 題
24. 有關訴願審議程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訴願原則上採書面審理方式進行決定
- (B)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
- (C)訴願人請求陳述意見時,受理訴願機關即應聽取其陳述
- (D)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無須親自聽取訴願人陳述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訴願以書面審理為原則。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到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C)正確。訴願人請求陳述意見時,須「有正當理由」,受理訴願機關才應給予陳述機會,並非一經請求即應聽取。此項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陳述,無須親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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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4 題
25.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種類,原則上須先踐行訴願程序?
- (A)課予義務訴訟
- (B)確認訴訟
- (C)一般給付訴訟
- (D)公益訴訟
解析
(A)正確。課予義務訴訟針對的是機關駁回申請或應作為而不作為,須先經訴願程序,給原處分機關與上級機關自我審查的機會。
(B)錯誤。確認訴訟不以踐行訴願為前提。
(C)錯誤。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的是非行政處分的作為或財產給付,無須先行訴願。
(D)錯誤。公益訴訟依各該法律的特別規定提起,不以訴願為通則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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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5 題
26. 居住於新竹之甲因投資需求,向住於桃園之乙借款新臺幣300 萬元,雙方並以書面約定若因該借貸關係發生爭議,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嗣後,甲因投資失利,逾期未償還向乙所借之款項,乙乃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對甲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若甲接獲支付命令後,未於20 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告確定,並得為執行名義
- (B)若甲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甲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 (C)甲得於支付命令確定5 日後,向地方法院以欠缺管轄權為由聲請再審
- (D)若甲接獲支付命令後第15 日,提出異議但未附理由,仍屬有效之異議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債務人未於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得許其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這正是現行法的明文。
(C)正確。支付命令確定後不生既判力,本無再審可言;管轄有爭議應循異議或前述確認之訴處理,不能以欠缺管轄權聲請再審。此項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無須附具理由,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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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6 題
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審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 (B)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 (C)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原則上附帶上訴失其效力
- (D)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解析
(A)正確。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或抗告,管轄法院是「地方法院」的合議庭,不是高等法院。此項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抗告於地方法院,以合議行之。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駁回者,附帶上訴原則上失其效力。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第三審是法律審,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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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7 題
28. 下列關於民事法院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及第二審管轄法院
- (B)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原告與被告均得聲請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 (C)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原告僅得於侵權行為地之法院起訴
- (D)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解析
(A)錯誤。合意管轄只能就第一審為之,當事人不得合意變更上級審的管轄。
(B)錯誤。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被告並無移送聲請權。
(C)錯誤。侵權行為地法院有管轄權,但被告住所地的普通審判籍同時存在,原告得選擇其一。
(D)正確。移送訴訟的聲請遭駁回時,法律明定不得聲明不服,以避免程序在管轄爭議上空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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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8 題
29.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規定必要共同訴訟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 (B)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不利於共同訴訟人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 (C)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 (D)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與他造合意停止者,其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必要共同訴訟中,一人的有利行為效力及於全體。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一人的不利行為對全體不生效力。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他造對其中一人所為的行為,效力及於全體。
(D)正確。效力及於全體的是「當然停止」與「裁定停止」;合意停止是共同訴訟人單方所為的不利行為,對全體不生效力。此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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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9 題
30. 下列何者係死亡宣告之法律效力?
- (A)被宣告死亡者,視為死亡
- (B)被宣告死亡者之財產成為遺產
- (C)被宣告死亡者喪失權利能力,縱然尚生存,亦無法為有效之法律行為
- (D)被宣告死亡者若生還,得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回復一切能力與法律關係
解析
(A)錯誤。死亡宣告是以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時「推定」其死亡,容許以反證推翻,不是不可推翻的擬制。
(B)正確。死亡宣告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財產法效果,其財產開始繼承而成為遺產。
(C)錯誤。死亡宣告只是推定死亡的效果,並不剝奪權利能力;受宣告人若實際生存,其在他處所為的法律行為仍屬有效。
(D)錯誤。撤銷死亡宣告的判決,不影響撤銷確定前善意所為行為的效力,並非一切法律關係都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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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0 題
31. 下列關於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 (B)代理人經本人之許諾,或專履行債務者,得為自己代理
- (C)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對抗無過失之善意第三人
- (D)代理人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代理時,其意思表示是否有被詐欺之事實,應就本人決之
解析
(A)正確。條文明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因為法律效果歸屬於本人,代理人只需有意思能力。此項把效果寫反,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自己代理原則上禁止,但經本人許諾或專為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代理權的限制與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者除外,即不得對抗無過失的善意第三人。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代理人依本人指示之意思而為表示時,意思欠缺或被詐欺等事實之有無,就本人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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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1 題
32. 下列關於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B)受輔助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 (C)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 (D)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B)正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僅於法定的特定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喪失行為能力的是受監護宣告之人。此項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專屬於自然人者除外。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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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2 題
33. 甲將市價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古董錶寄放於乙家中。某日,古董錶蒐藏家丙得知此事,向乙表示願意高價收購該錶。乙心動不已,決定藉此中飽私囊,便花錢將該錶送交專業保養後,並因該錶狀況甚佳,最終以150 萬元出售於丙。嗣後,甲得知此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乙出售甲所有之古董錶於丙,係基於為甲管理事務的意思,屬於無因管理,乙得向甲請求為其支出之保養該錶的費用,不以甲所得之利益為限
- (B)乙出售甲所有之古董錶於丙,屬不法管理,甲僅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100 萬元
- (C)乙出售甲所有之古董錶於丙,雖意在中飽私囊,但甲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150 萬元
- (D)乙出售甲所有之古董錶於丙,乙取得之買賣價金屬於不當得利,甲得向乙請求返還150 萬元
解析
(A)錯誤。乙是為自己的利益而處分,欠缺為他人管理的意思,不成立適法的無因管理;且不法管理下本人償還費用的義務,以其所得利益為限。
(B)錯誤。甲不以侵權行為的100萬元為限,正因為法律賦予本人主張管理所得利益的選擇,甲可以要到更多。
(C)正確。管理人明知是他人事務仍為自己利益管理者,屬不法管理,本人仍得主張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甲因此得請求乙交出全部售價150萬元,使違反他人意思的管理無利可圖。
(D)錯誤。不當得利返還的是受領人無法律上原因所受的利益,以該錶的客觀價額計算;150萬元中超出市價的部分,是靠不法管理的規定而非不當得利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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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3 題
34. 甲有一A 地,先與乙訂立A 地買賣契約,但尚未交付A 地於乙且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甲與丙訂定買賣契約,將A 地賣給丙,丙明知甲與乙訂約在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與丙訂立之買賣契約無效
- (B)甲與乙訂立之買賣契約無效
- (C)甲與乙丙之買賣契約均有效
- (D)甲與乙及丙之買賣契約均效力未定
解析
(A)錯誤。丙縱使明知甲已與乙訂約,該買賣契約仍為有效;債權並無排他性,惡意本身不使契約無效。
(B)錯誤。甲乙的買賣契約成立在先且合法有效。
(C)正確。買賣是債權行為,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要件,同一標的物可以成立數個買賣契約。二重買賣的兩個契約都有效,先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取得所有權,另一方則轉為對甲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問題。
(D)錯誤。效力未定是指無權處分或無權代理等情形,本件兩個債權契約都是確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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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4 題
35.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下列關於公同共有之敘述,何者正確?
- (A)公同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
- (B)公同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 (C)公同共有人得自由使用收益公同共有物
- (D)公同共有人得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公同共有物於全體公同共有人
解析
(A)錯誤。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這正是它與分別共有最大的差別。
(B)錯誤。公同共有沒有「應有部分」可供單獨處分,處分公同共有物原則上須得全體同意。
(C)錯誤。使用收益須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的法律、契約或習慣定之,不能各自任意為之。
(D)正確。對外行使所有權時,各公同共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請求;但回復共有物的請求,只能為全體共有人的利益為之,故應請求返還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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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5 題
36.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下列關於不動產役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 (B)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 (C)不動產役權,不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 (D)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不動產役權從屬於需役不動產,不得分離讓與或另為權利標的。
(C)正確。民法已明文容許在自己的不動產上設定不動產役權(自己不動產役權),以便日後分別讓與時該便宜關係得以延續。此項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役權人因行使權利所為的設置,有維持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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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6 題
37.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姻親關係?
- (A)血親之配偶
- (B)配偶之血親
- (C)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 (D)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解析
(A)錯誤。血親之配偶(如兄之妻)是姻親。
(B)錯誤。配偶之血親(如妻之父母)是姻親。
(C)正確。民法所定的姻親只有三種: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例如兄嫂的父母)不在其中,並非姻親。
(D)錯誤。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如妻之兄的妻子)是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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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7 題
38. 設有爸爸甲、媽媽乙、讀國小的兒子丙與女兒丁,以及爺爺戊等人。下列何者非屬民法規定有關甲乙對於未成年子女丙丁所為之財產上行為?
- (A)甲騎著學校送給丙作為模範生獎品之腳踏車上班
- (B)乙強制把丁過年獲得之紅包存在丁之郵局帳戶
- (C)甲開工廠要向銀行借錢,拿戊遺贈給丙之房子為銀行設定普通抵押權
- (D)乙在戊遺贈給丁之農地上經營種苗場
解析
(A)錯誤。腳踏車是丙的特有財產,父母對子女特有財產有使用權,甲騎去上班仍在使用權範圍內。
(B)錯誤。把紅包存入子女帳戶是管理特有財產的行為,屬父母的權限。
(C)正確。父母對子女特有財產「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以丙的房屋為甲自己工廠的借款設定抵押,是為父母的利益處分子女財產,已逾越民法賦予的權限。
(D)錯誤。在子女的特有財產上經營以取得孳息,屬父母對特有財產的收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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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8 題
39. 關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司法警察官得聲請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
- (B)法院核發限制書,應經法官簽名
- (C)檢察官也可以核發限制書
- (D)對於辯護人與受逮捕的被告互通書信,得限制之
解析
(A)錯誤。得聲請限制的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並無此聲請權。
(B)正確。限制辯護人與羈押被告接見或通信須用限制書,由法院核發並經法官簽名,以確保這項對辯護權的干預由法官保留。
(C)錯誤。檢察官不得自行核發限制書;偵查中遇急迫情形所為的暫時限制,亦應即時陳報法院。
(D)錯誤。辯護人與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法律明定不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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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9 題
40. 有關刑事被告自白證明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被告之自白,得作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 (B)被告自白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為相同的概念
- (C)告訴人經改列證人到庭具結之證言,得作為被告自白之補強證據
- (D)被告自白之補強證據,以能證明被告全部犯罪事實為必要
解析
(A)錯誤。被告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必須有補強證據。
(B)錯誤。證據能力是「能不能用」,證明力是「能證明到什麼程度」,兩者層次不同。
(C)正確。告訴人改列為證人到庭具結所為的證言,是獨立於自白之外的證據方法,實務認其得作為補強證據。
(D)錯誤。補強證據只須與自白相互印證、足以擔保自白的真實性,不以能單獨證明全部犯罪事實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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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0 題
41. 下列關於證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有證據能力之證據,即可作為判斷被告是否有罪之依據
- (B)經過合法調查之證據,即可作為判斷被告是否有罪之依據
- (C)那些證據可以判斷被告是否有罪,全憑法院決定
- (D)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即可作為判斷被告是否有罪之依據
解析
(A)錯誤。僅有證據能力還不夠,尚須經法定程序合法調查。
(B)錯誤。縱經調查,若該證據本無證據能力,仍不得作為判斷依據。
(C)錯誤。法院的自由心證是就證明力而言,證據能力與調查程序都受法律拘束,不是全憑法院決定。
(D)正確。嚴格證明法則要求兩個條件同時具備:證據須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調查,才能作為認定被告有罪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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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1 題
42. 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傷害罪嫌,但法院進行審判程序時,認被告之傷害行為應構成重傷害未遂罪,且依照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被告另涉及妨害自由行為。依實務見解,此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 (A)法院僅依起訴罪名審理並終結案件為已足
- (B)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妨害自由部分未起訴,法院毋庸審理
- (C)法院應告知被告原先起訴之傷害罪名可能變更為重傷害未遂罪名,且應一併審理妨害自由部分,同時告知被告尚涉及妨害自由之犯罪嫌疑及罪名
- (D)法院應曉諭檢察官追加起訴妨害自由部分,始得加以審理
解析
(A)錯誤。變更罪名而不告知,等於剝奪被告針對新罪名防禦的機會。
(B)錯誤。不告不理拘束的是「犯罪事實」的範圍;妨害自由的事實既已記載於起訴書,即在審判範圍內。
(C)正確。罪名有變更之虞者應告知被告,使其得以防禦;而起訴書所載事實已包含妨害自由,該部分本在起訴範圍內,法院應一併審判並告知其罪名。
(D)錯誤。該事實既已在起訴範圍內,無須也不應再曉諭檢察官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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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2 題
43. 下列關於刑法第23 條正當防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之
- (B)須為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 (C)防衛行為如過當,則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D)僅得對於侵害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權利之行為而為防衛行為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正當防衛限於對「現在」的不法侵害。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均可。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D)正確。得防衛的「權利」不以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為限,名譽、隱私等一切法律上的權利均在其內;此項以「僅得」加以限縮,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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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3 題
44. 下列關於刑法上公務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任職於公立醫院之醫師,就其日常提供之醫療服務並非公權力之行使,並非身分公務員
- (B)若醫師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法定職務權限時,仍應認其屬於授權公務員
- (C)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比照現役軍人身分,絕對是公務員
- (D)替代役之警察役別,奉派往監獄擔任崗哨、巡邏勤務者,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立醫院醫師提供一般醫療服務並非行使公權力,就此不屬身分公務員。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醫師若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法定職務權限,仍可能是授權公務員。
(C)正確。替代役役男是否為刑法上的公務員,須視其實際所從事者是否為公共事務、有無法定職務權限而定,不能一概認定;「絕對是」的說法過於武斷。此項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奉派擔任監獄崗哨、巡邏勤務者,從事的是戒護這項公共事務,得認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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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4 題
45. 某甲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以電子舞弊方式因而通過考試,甲有無犯罪?
- (A)構成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罪
- (B)構成刑法第137 條之以詐術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 (C)偽造文書罪
- (D)不犯罪
解析
(A)錯誤。詐欺罪以使人交付財物或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為要件,通過考試本身不是財產處分的結果。
(B)正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者,刑法設有妨害考試罪的專條,電子舞弊即屬之。
(C)錯誤。偽造文書須有製作不實文書的行為,本件的行為態樣是舞弊而非偽造。
(D)錯誤。刑法對妨害國家考試公正性設有專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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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5 題
46. 下列關於刑法第15 條第1 項規定不作為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 (A)以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者為限
- (B)須消極不作為與積極作為等價
- (C)須能防止而不防止
- (D)不作為犯按作為犯之刑減輕之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不純正不作為犯以行為人在法律上負有防止義務(保證人地位)為前提。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不作為須與積極作為在不法內涵上等價。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須有防止的可能性而不防止。
(D)正確。不純正不作為犯與作為犯適用同一法定刑,法律並未設減輕的規定。此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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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6 題
47.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法之辯護依賴權,何者錯誤?
- (A)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 (B)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 (C)只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己才能選任辯護人,其他人一概不行
- (D)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配偶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同樣得隨時選任。
(C)正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均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不以本人選任為限。此項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配偶正是得獨立選任辯護人的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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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7 題
48. 刑法關於過失之敘述,何者錯誤?
- (A)刑法處罰過失行為,以條文中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B)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非過失
- (C)犯罪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刑法不處罰
- (D)按照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過失行為的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正確。對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法律明定「以過失論」,這正是有認識過失。此項稱其非過失,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非出於故意或過失的行為不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無認識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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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8 題
49. 甲犯下列何者之罪,縱於犯罪後自白且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仍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A)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之罪
- (B)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之罪
- (C)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之罪
- (D)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3 條之罪
解析
(A)錯誤。第4條之罪在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B)錯誤。第5條之罪同在減免規定的適用範圍內。
(C)錯誤。第6條之罪同在減免規定的適用範圍內。
(D)正確。貪污治罪條例的自首自白減免規定,明文只及於第4條至第6條之罪;第13條是直屬主管長官的包庇或不為舉發罪,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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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9 題
50. 公務員甲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新臺幣20 萬元後,始終沒有被發覺,因良心不安向檢察官說出犯罪經過,並繳交所有犯罪所得,檢察官才知此事實。甲行為之法律效果為何?
- (A)甲為自首,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 (B)甲為自首,應免除其刑
- (C)甲為自白,應減輕其刑
- (D)甲為自白,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解析
(A)正確。犯罪始終未被發覺,甲主動向檢察官陳述並接受裁判,構成自首;所犯為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且已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依貪污治罪條例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B)錯誤。法律效果是「減輕或免除」,由法院裁量,不是一律免除。
(C)錯誤。犯罪尚未被發覺而主動申告,是自首而非自白;自白適用於偵查已開始之後。
(D)錯誤。性質認定有誤,本件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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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5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