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法學大意(初等考、地特五等) 考古題與解析
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初等考、地特五等)考古題,共 50 題,全部附官方標準答案與逐選項解析。可直接閱讀,也可到練習頁依正式考試科目配比模擬作答。免費、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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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歷屆試題。初等考與地方特考五等實際上以「總成績平均達 60 分且無科目為零分」及格,不是單科及格制;此處的 60 分是單科練習的參考線,不是考選部的及格標準。同一份試卷由多個類科共用,初等考與地特五等的科目結構相同,故合為一個題庫。
試題與解析(50 題)
1. 下列何者並非直接法源?
- (A)憲法
- (B)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C)地方政府自治條例
- (D)法院判決
解析
(A)錯誤。憲法是位階最高的成文法源,屬直接法源。
(B)錯誤。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屬直接法源。
(C)錯誤。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是有拘束力的成文法規,屬直接法源。
(D)正確。法院判決原則上只對個案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不直接拘束其他案件,屬間接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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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1 題
2. 法律作為一種規範,與其它社會規範最主要之差別何在?
- (A)形成秩序、維護和平
- (B)端正風氣、移風易俗
- (C)施行機關的權威性與強制力
- (D)獎善罰惡
解析
(A)錯誤。道德、宗教、習俗等社會規範同樣具有形成秩序、維護和平的功能,不是法律的特徵。
(B)錯誤。端正風氣、移風易俗更是道德與禮俗的作用。
(C)正確。法律由國家機關制定並以國家權力為後盾,違反時可由公權力強制執行或制裁,這是它與其他社會規範最根本的差別。
(D)錯誤。獎善罰惡是多數社會規範共有的評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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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2 題
3. 關於法律解釋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現行刑法第1 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由反面推論可得出行為時無法律明文規定者不應處罰,即所謂的罪刑法定主義,此為體系解釋方法
- (B)民法第1018 條之1 有關夫妻一方自由處分金規定之解釋,應參照其立法時所參酌之瑞士民法規定,此即比較法解釋方法
- (C)憲法第20 條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此處的人民限於男性國民,此即文義解釋方法
- (D)有學者認為過去的民法繼承編中,曾有過相當於傳統中國法中的「立嗣」之規定,此即歷史解釋方法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由條文的規範體系與意旨反面推導出結論,歸入體系解釋的運用尚屬可接受,官方答案並未認定此項為錯誤。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參照立法時所參酌的外國立法例來理解條文,正是比較法解釋。
(C)正確。憲法第20條的用語是「人民」,文義上並未區分性別;將其限縮為男性國民已超出文字所能涵蓋的範圍,是依立法背景與制度目的所作的限縮,不是文義解釋。此項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追溯法制沿革與舊制的內容來理解現行規定,屬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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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3 題
4. 下列何者非行政權之特性?
- (A)本於依法行政原則,主動適用法律
- (B)受上級之指揮監督
- (C)嚴格遵守法規,不允許自行發布命令
- (D)於法律授權範圍內,得享有裁量權
解析
(A)錯誤。行政權依法行政、主動執行法律,確為其特性。
(B)錯誤。行政體系採層級節制,下級機關受上級指揮監督。
(C)正確。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得訂定法規命令,就內部事項亦得發布行政規則,並非完全不許自行發布命令。此項非行政權的特性。
(D)錯誤。行政機關於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裁量權,是行政權的重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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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4 題
5. 有關自治法規中的自律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
- (B)其作用包含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
- (C)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 (D)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自律規則由地方立法機關自行訂定。
(B)正確。自律規則規範的是議會自身的內部運作事項,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此項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自律規則除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上級政府備查。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自律規則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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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5 題
6. 依地方制度法,關於委辦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 (B)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 (C)其名稱準用自治條例之規定
- (D)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地方政府為辦理上級委辦事項,得依法定職權或法律、中央法規的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C)正確。委辦規則的名稱準用「自治規則」的規定,得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不是準用自治條例。此項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委辦規則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令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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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6 題
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見解,何者仍符合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之意旨?
- (A)舊刑法第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之規定
- (B)舊刑事訴訟法第239 條但書有關對犯通姦罪之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之規定
- (C)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
- (D)藥物廣告之事前審查
解析
(A)錯誤。通姦罪的規定已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失效。
(B)錯誤。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的但書規定,同一號解釋亦宣告違憲。
(C)錯誤。化粧品廣告的事前審查已經解釋宣告違反言論自由的保障。
(D)正確。藥物廣告涉及國民健康與生命安全,大法官認為其事前審查屬對言論自由的合理限制,仍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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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7 題
8.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院向立法院展現責任政治的制度設計?
- (A)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 (B)行政院院長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 (C)立法委員質詢行政院院長
- (D)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解析
(A)錯誤。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正是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方式。
(B)正確。院長出缺由副院長暫行代理,是維持行政運作不中斷的職務代理規定,與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責任政治無關。
(C)錯誤。立法委員的質詢權是責任政治的核心制度。
(D)錯誤。不信任案是立法院追究行政院政治責任最直接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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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8 題
9. 依憲法最高性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提審法得規定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24 小時內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 (B)刑事訴訟法得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之權
- (C)軍事審判法規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
- (D)法官法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提審制度的告知規定是落實憲法人身自由保障,並無違憲問題。
(B)正確。依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與大法官解釋,羈押屬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應由法院審查決定,法律不得賦予檢察官羈押權。此項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憲法本文即容許現役軍人於戰時依軍事審判程序追訴處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是憲法明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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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9 題
10. 有關大法官解釋之聲請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大法官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 (B)大法官解釋宣告法律違憲,該法律原則上應溯及失效
- (C)經大法官宣告違憲之法令定期失效者,聲請人之原因案件得請求個案救濟
- (D)當事人聲請補充解釋,經核原解釋確有文字晦澀不明、論證不周或其他正當理由者,應予受理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
(B)正確。宣告法律違憲時,原則上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或另定期限屆滿失效,並非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此項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定期失效的解釋,聲請人的原因案件仍得請求個案救濟,以維護聲請誘因。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原解釋文字晦澀不明或論證不周者,聲請補充解釋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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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10 題
11. 依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我國總統之實權?
- (A)公布法律
- (B)發布緊急命令
- (C)任命行政院院長
- (D)決定有關國家安全大政方針
解析
(A)正確。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且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並無實質決定權,屬形式性、儀式性的職權。
(B)錯誤。發布緊急命令是總統在國家遇重大變故時的實質權限。
(C)錯誤。依增修條文,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無須立法院同意,是實權。
(D)錯誤。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並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屬實質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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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11 題
12. 下列何者是我國憲法明文保障之權利?
- (A)名譽權
- (B)婚姻自由
- (C)姓名權
- (D)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解析
(A)錯誤。名譽權未見於憲法明文,是經由概括保障條款導出的權利。
(B)錯誤。婚姻自由同樣是憲法未列舉、經概括條款保障的自由。
(C)錯誤。姓名權亦屬憲法未明文列舉的人格權內涵。
(D)正確。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是條文直接列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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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12 題
13. 下列何者非屬「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 (A)中央銀行
- (B)中央選舉委員會
- (C)公平交易委員會
- (D)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解析
(A)正確。中央銀行雖為中央二級機關,但隸屬行政院、首長制運作,不是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合議制獨立機關。
(B)錯誤。中央選舉委員會是相當中央二級的獨立機關。
(C)錯誤。公平交易委員會是相當中央二級的獨立機關。
(D)錯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是相當中央二級的獨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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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13 題
14. 行政程序法第167 條第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此實為下列何種法律原則之體現?
- (A)明確性原則
- (B)誠實信用原則
- (C)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 (D)政府資訊公開原則
解析
(A)正確。要求機關把行政指導的目的、內容與負責人講清楚,讓相對人明白自己面對的是什麼、由誰負責,正是明確性原則的展現。
(B)錯誤。誠實信用原則規範的是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不得背信,與此處的告知要求無直接關係。
(C)錯誤。行政自我拘束是指機關受自己既有慣例的拘束,與明示事項無關。
(D)錯誤。政府資訊公開處理的是人民向機關請求提供資訊,本條是機關作成指導時的主動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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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14 題
15. 關於平等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行政行為如有正當理由,仍得為差別待遇
- (B)違法的行政先例,仍會構成行政自我拘束
- (C)平等原則保障人民在行政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 (D)行政機關訂定裁量基準後,倘若未有應特別處理之理由,均應一體援用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平等原則要求「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有正當理由仍得為差別待遇。
(B)正確。行政自我拘束以先例合法為前提;不法的平等不受保障,人民不能要求機關比照過去的違法作法。此項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平等原則所保障的是實質平等,不是形式上一律相同的對待。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裁量基準訂定後,無特別處理事由者應一體適用,這正是自我拘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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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15 題
16. 警械使用條例第6 條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本條規定主要體現下列何種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
- (A)比例原則
- (B)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 (C)法律保留原則
- (D)刑罰謙抑原則
解析
(A)正確。「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分別對應適當性、必要性與衡平性,是比例原則的典型條文化。
(B)錯誤。自我拘束談的是機關受既有慣例拘束,與用槍界限無關。
(C)錯誤。法律保留處理的是某事項應否以法律規定,不是行使強制力的界限。
(D)錯誤。刑罰謙抑是刑事立法政策上的原則,本條規範的是警察執行職務的手段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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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16 題
17.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 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此為何種行政法基本原則之具體規定?
- (A)法律優位原則
- (B)法律保留原則
- (C)法律明確性原則
- (D)授權明確性原則
解析
(A)錯誤。法律優位是指命令與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講的是位階衝突,不是「應以法律規定」。
(B)正確。特定事項必須由立法者以法律規定、不得以命令代替,正是法律保留原則的核心。
(C)錯誤。法律明確性要求的是法律內容清楚可預見,與規範形式的層級無關。
(D)錯誤。授權明確性處理的是法律授權訂定命令時,其目的、內容、範圍是否具體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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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17 題
18. 國家賠償之方法,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其原則為:
- (A)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 (B)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 (C)僅得為精神上損害賠償
- (D)僅得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解析
(A)錯誤。國家賠償法採取的是相反的順序。
(B)正確。國家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僅在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才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
(C)錯誤。國家賠償涵蓋財產上損害,不以精神上損害為限。
(D)錯誤。撤銷違法處分是行政爭訟的效果,不是國家賠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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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18 題
19. 下列何者為損失補償之性質?
- (A)因警員駕駛警車疏誤,導致路人受傷,由機關對受害人所為之金錢給付
- (B)因公立小學教師疏於注意,導致學生使用學校遊樂器材時發生損害,由機關對受害人所為之金錢給付
- (C)因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需求,徵收土地所給付之金錢
- (D)因可歸責於公路主管機關之事由,導致公路管制號誌錯誤發生車禍,由機關對受害人所為之金錢給付
解析
(A)錯誤。公務員執行職務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屬國家賠償,不是損失補償。
(B)錯誤。這同樣是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的賠償問題。
(C)正確。徵收是合法的公權力行為,卻使特定人為公益承受特別犧牲,因此給予補償——這正是損失補償的本質。
(D)錯誤。「可歸責於主管機關」已指出行為違法且有責,屬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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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19 題
20.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有關處罰責任條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處罰過失為原則,故意為例外
- (B)處罰故意為必要,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C)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得加以處罰
- (D)僅處罰故意,過失行為不得加以處罰
解析
(A)錯誤。行政罰並非以處罰過失為原則。
(B)錯誤。這是刑法對故意犯與過失犯的處理方式,不是行政罰法的規定。
(C)正確。行政罰法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反面即故意與過失均在處罰範圍內。
(D)錯誤。過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仍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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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20 題
21.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某甲所為之數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律規定之義務,其行政罰應如何處罰?
- (A)依違反之各法律規定分別處罰
- (B)從一重處斷
- (C)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處罰
- (D)依吸收條款優於被吸收條款之原則處罰
解析
(A)正確。行政罰法就「數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者,明定分別處罰之;從一重處斷是「一行為」違反數規定時的處理方式。
(B)錯誤。從一重處斷適用於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的情形。
(C)錯誤。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是法規適用的競合原則,不是數行為的處罰方式。
(D)錯誤。吸收關係處理的是同一行為的法規競合,本題是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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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21 題
22. 下列有關訴願審議與決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 (B)訴願決定性質上亦屬行政處分
- (C)訴願不合法者,應不受理
- (D)受理訴願機關不得逕為變更之決定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訴願採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進行言詞辯論。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訴願決定是就具體事件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為,性質上仍是行政處分。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訴願不合法者,應為不受理的決定。
(D)正確。訴願有理由時,受理訴願機關除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外,尚得視事件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此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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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22 題
23. 甲向行政機關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間經過後,對此申請案不作任何決定。關於甲對行政機關之逾期不作為可否提起訴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得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
- (B)應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不得提起訴願
- (C)應先提起行政訴訟後,再提起訴願
- (D)應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起訴願
解析
(A)正確。人民依法申請,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訴願法明定得提起訴願。
(B)錯誤。課予義務訴訟仍以先經訴願為前提,不能逕行起訴。
(C)錯誤。訴願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順序相反。
(D)錯誤。兩者不是併行提起的關係,訴願須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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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23 題
24. 關於人民對違法損害其權利之都市計畫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應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為被告,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B)應以都市計畫核定機關為被告,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C)應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為被告,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 (D)應以都市計畫核定機關為被告,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解析
(A)錯誤。被告不是擬定機關。
(B)正確。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以核定機關為被告,且不經訴願,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C)錯誤。被告與管轄法院皆有誤。
(D)錯誤。管轄法院為高等行政法院,不是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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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24 題
25. 下列有關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 (A)性質上為撤銷訴訟
- (B)性質上為一般給付訴訟
- (C)須先經訴願程序
- (D)由被告收到起訴狀繕本後,2 個月內重新檢討都市計畫是否合法
解析
(A)錯誤。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是行政訴訟法另設的獨立訴訟類型,法院宣告違法的都市計畫無效,不是撤銷訴訟。
(B)錯誤。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的是財產給付或非處分的作為,與本類型不同。
(C)錯誤。此類訴訟不經訴願程序,直接起訴。
(D)正確。被告機關應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二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所指摘的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並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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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25 題
26.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之規定,何者錯誤?
- (A)訴訟代理人有2 人以上者,原則上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 (B)訴訟代理權,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
- (C)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D)民事訴訟案件上訴至第三審,原則上應由律師代理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B)正確。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以維持程序的安定與延續。此項將效果寫反,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經審判長許可者得委任非律師。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第三審採律師強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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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26 題
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原則上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 (B)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且不限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
- (C)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雖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仍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 (D)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合意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解析
(A)正確。被告不抗辯無管轄權而就本案為言詞辯論者,即生應訴管轄,以該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B)錯誤。合意管轄限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不得就當事人間一切爭議概括合意。
(C)錯誤。定型化條款所成立的管轄合意,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D)錯誤。第二審不得以第一審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其例外是違背「專屬管轄」,不是違背合意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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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27 題
28.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與當事人恆定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 (A)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 (B)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時,第三人應於言詞辯論程序開始前,聲請承受訴訟,否則原訴訟程序無效
- (C)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時,當事人僅限於言詞辯論程序開始前,聲請訴訟告知,否則原訴訟程序無效
- (D)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但其訴訟標的超過新臺幣150 萬元或訴訟標的與公益相關者,不在此限
解析
(A)正確。這正是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縱已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並無影響,程序仍由原當事人續行。
(B)錯誤。受讓人並無在言詞辯論前聲請承受訴訟的義務,未承受也不會使原程序無效。
(C)錯誤。訴訟告知並非強制,未告知亦不影響原程序的效力。
(D)錯誤。重複起訴的禁止並無金額或公益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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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28 題
29.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類型之敘述,何者正確?
- (A)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被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經濟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但胎兒身分之確認者,不在此限
- (B)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 (C)確認法律關係之金錢相關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被告不能提起其他訴訟,且其訴訟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10 萬元者為限
- (D)確認證書真偽者,在刑事偽造文書判決確定前,不得提起確認之訴。但原告有數人者,不在此限
解析
(A)錯誤。條文要求的是「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此項寫成被告的經濟上利益,兩處都錯。
(B)正確。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才能就尚未到期的給付先行起訴。
(C)錯誤。確認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其他訴訟」者為限,且無訴訟標的金額的門檻。
(D)錯誤。確認證書真偽之訴得逕行提起,不以刑事偽造文書判決確定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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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29 題
30. 甲有A、B 二支手機,一起以總價新臺幣3 萬元出售於乙,並移轉二手機之所有權於乙,乙遲未交付價金,甲乃將其對乙之債權贈與於丙,並讓與之。甲、乙、丙間之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有幾個?
- (A)債權行為1 個,處分行為3 個
- (B)債權行為2 個,處分行為2 個
- (C)債權行為2 個,處分行為3 個
- (D)債權行為3 個,處分行為1 個
解析
(A)錯誤。債權行為不止一個:買賣之外另有甲對丙的贈與。
(B)錯誤。處分行為有三個,兩支手機的所有權移轉各自獨立,再加上債權讓與。
(C)正確。債權行為兩個(甲乙的買賣、甲丙的贈與);處分行為三個(A手機所有權移轉、B手機所有權移轉、甲對乙的價金債權讓與丙)。物權行為就各標的物分別成立,總價一筆並不使兩支手機的移轉合為一個處分行為。
(D)錯誤。債權行為只有兩個,處分行為則有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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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30 題
31.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表意人得主張其意思表示為無效
- (B)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 (C)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之,但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 (D)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善意之第三人得撤銷該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
解析
(A)錯誤。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者,表意人得於一定期間內「撤銷」其意思表示,並非自始無效。
(B)正確。被詐欺者得撤銷;詐欺出於第三人時,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該事實,才能撤銷,以保護不知情的相對人。
(C)錯誤。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是「被詐欺」的撤銷;被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其撤銷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錯誤。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但當事人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並無「撤銷」該意思表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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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31 題
32. 甲所有之A 地閒置多年,乙未經甲同意,長期堆放木材,甲因旅居國外並不知情。10 年後,甲回國時,發現A 地遭乙長期占用,而向乙主張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不得對乙主張A 地之所有權,要求乙清空堆置之木材,因為乙已經時效取得
- (B)甲得請求乙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C)乙得向甲主張,其係無因管理,對甲無須負賠償之責
- (D)乙雖無權占有甲之A 地,但A 地本來即為閒置,長期未使用;甲未因乙使用A 地發生實際損害,故甲無從對乙為任何請求
解析
(A)錯誤。時效取得須以所有之意思占有,乙僅堆放木材並無以所有人自居的意思;不動產時效取得尚須聲請登記,乙也未取得所有權。
(B)正確。乙無權占有並使用A地,取得相當於租金的利益而無法律上原因,致甲受損害,甲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C)錯誤。乙堆放木材是為自己的利益,不是為甲管理事務,欠缺為他人管理的意思,不成立無因管理。
(D)錯誤。所有人使用收益的可能性遭剝奪本身即是損害,不以其原有具體使用計畫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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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32 題
33. 下列何者非人事保證關係消滅之事由?
- (A)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 (B)保證人破產
- (C)受僱人喪失行為能力
- (D)僱用人死亡
解析
(A)錯誤。受僱人的僱傭關係消滅,人事保證失其對象,保證關係消滅。
(B)錯誤。保證人破產是法定的消滅事由。
(C)錯誤。受僱人喪失行為能力是法定的消滅事由。
(D)正確。法定消滅事由列的是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以及僱傭關係消滅;僱用人死亡並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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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33 題
34.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下列何者並非占有人?
- (A)工廠之受僱人使用工廠之機器
- (B)普通地上權人於為地上權標的之土地上營業
- (C)承租人居住於承租之房屋之內
- (D)受寄人保管寄託物
解析
(A)正確。受僱人是基於僱傭關係、受他人指示而管領其物,屬占有輔助人,占有人是工廠(僱用人),受僱人本身不是占有人。
(B)錯誤。地上權人為自己的利益管領土地,是占有人。
(C)錯誤。承租人對租賃物有事實上管領力,是占有人。
(D)錯誤。受寄人保管寄託物,對該物有管領力,是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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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34 題
35. 依民法物權編規定,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租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租金約定並非地上權之成立要件
- (B)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 (C)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若經登記,得對抗第三人
- (D)地上權人,若因土地價值昇降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形,妨礙其土地之使用者,得請求增減或免除租金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地上權不以支付地租為成立要件,得為無償。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地租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受讓人就積欠地租與讓與人連帶負責。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已預付的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經登記者即得對抗。
(D)正確。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仍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這是地上權與租賃在風險分配上的重要差異。此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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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35 題
36. 關於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親權方面,得由父母協議單獨或共同行使親權
- (B)監護方面,法院若認為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時,僅得由與未成年子女同居之祖父母擔任其監護人
- (C)扶養方面,未任親權之一方父或母,仍應按其經濟能力,扶養其未成年子女
- (D)姓氏方面,父母如於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未經約定變更姓氏者,其得約定變更子女之姓氏為任親權之一方父或母之姓氏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得由父母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B)正確。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的監護人,並不限於與子女同居的祖父母。此項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扶養義務源於父母子女關係,未任親權的一方仍應依其經濟能力負擔。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父母仍得以書面約定變更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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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36 題
37. 同曾祖父但不同祖父之堂兄弟為幾親等?
- (A)8
- (B)6
- (C)4
- (D)3
解析
(A)錯誤。八親等已到再上一代的旁系範圍。
(B)正確。旁系血親的親等從己身數至同源的直系血親,再由同源數至該親屬。己身往上三代到曾祖父(3),再往下經另一位祖父、伯叔父到堂兄弟三代(3),合計六親等。
(C)錯誤。四親等是同祖父的堂兄弟。
(D)錯誤。三親等是伯叔父、姪甥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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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37 題
38. 父母雙亡且無兄弟姊妹之甲,自幼由祖母乙扶養長大,其後與丙女結婚,無子女。甲死亡時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卻立遺囑遺贈丁全部遺產。祖母乙得繼承多少金額之遺產?
- (A)200 萬元
- (B)400 萬元
- (C)600 萬元
- (D)800 萬元
解析
(A)正確。甲無子女、父母與兄弟姊妹皆無,繼承人為配偶丙與第三順序的祖母乙;配偶應繼分三分之二,乙為三分之一即600萬元。祖父母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故乙得主張的數額為200萬元。
(B)錯誤。400萬元不合於應繼分600萬元的三分之一。
(C)錯誤。600萬元是乙的應繼分,但遺產已全部遺贈於丁,乙只能主張特留分。
(D)錯誤。800萬元既非應繼分亦非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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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38 題
39. 35 歲之某甲因涉嫌淘空公司,經檢察官逮捕到案,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某甲犯罪嫌疑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下列有關偵查中選任辯護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某甲的女友可獨立為某甲選任辯護人
- (B)某甲選任的辯護人,原則上必須是律師
- (C)某甲選任的辯護人,可以將在羈押審查程序中所獲知的證據資料,透露給記者
- (D)某甲在偵查中無辯護人亦無妨
解析
(A)錯誤。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者,限於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女友不在其列。
(B)正確。辯護人原則上應選任律師;僅在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才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C)錯誤。辯護人於羈押審查程序所獲知的卷證內容,不得公開或揭露予不相關之人,洩漏給記者違反其義務。
(D)錯誤。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屬強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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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39 題
40.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長對於犯下列何罪之被告,如在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應為其指定辯護人?
- (A)刑法第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
- (B)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
- (C)刑法第266 條公共場所賭博罪
- (D)刑法第328 條普通強盜罪
解析
(A)錯誤。侵占遺失物是最輕微的財產犯罪,不屬強制辯護案件。
(B)錯誤。公然侮辱罪法定刑輕微,不生指定辯護的問題。
(C)錯誤。賭博罪法定刑輕微,不屬強制辯護案件。
(D)正確。強制辯護的門檻之一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普通強盜罪即屬之,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為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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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40 題
41. 下列關於辯護人接見、通信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法官得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通信
- (B)無急迫情形下,檢察官仍得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通信
- (C)無急迫情形下,看守所所長仍得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通信
- (D)無急迫情形下,司法警察官仍得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通信
解析
(A)正確。辯護人與羈押被告的接見通信原則上不得限制;例外須有事證足認有湮滅證據或勾串之虞,且由法官以裁定為之。
(B)錯誤。檢察官僅在偵查中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才得暫行限制並即時陳報法院;無急迫情形即不得限制。
(C)錯誤。看守所所長屬戒護機關,無權限制辯護人的接見通信。
(D)錯誤。司法警察官並無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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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41 題
42. 關於辯護依賴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 (B)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不在此限
- (C)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執行職務所生之犯罪,其雇主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 (D)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5 人
解析
(A)正確。辯護人以律師為原則;僅在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才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B)錯誤。條文的規定正好相反: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同樣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C)錯誤。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者,限於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雇主不在其列。
(D)錯誤。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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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42 題
43. 甲、乙二人為丙女爭風吃醋,乃相約互毆,致甲、乙均受輕傷而互相提出刑事告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乙相約互毆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 (B)甲、乙相約互毆不能提告,因為雙方均同意互相傷害對方
- (C)丙應負不作為幫助傷害責任
- (D)甲、乙相約互毆不能提告,因為雙方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解析
(A)正確。相約互毆時,雙方都是出於侵害對方的意思而動手,不具防衛意思,實務見解一貫認為互毆的任一方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B)錯誤。傷害罪雖為告訴乃論,但事前的相約並不使告訴權消滅,雙方仍得互相提出告訴。
(C)錯誤。丙對甲乙的鬥毆並無法律上的防止義務,不成立不作為幫助。
(D)錯誤。同時履行抗辯是雙務契約的民事概念,與刑事追訴毫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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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43 題
44. 甲故意持小刀刺傷乙,不料乙卻因傷口惡化而死亡。甲成立何種犯罪?
- (A)想像競合犯
- (B)加重結果犯
- (C)行為犯
- (D)牽連犯
解析
(A)錯誤。想像競合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本件是一個傷害行為引發更重的結果。
(B)正確。甲主觀上只有傷害故意,客觀上卻發生死亡的加重結果,且該結果為其所能預見,成立傷害致死的加重結果犯。
(C)錯誤。行為犯指不以發生一定結果為必要的犯罪,傷害罪本身即以結果為要件。
(D)錯誤。牽連犯是已刪除的舊制度,指方法結果關係的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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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44 題
45. 有關正當防衛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刑法第23 條之正當防衛,必對現在之不法侵害,始能成立,此為正當防衛行為之「時間性」要件
- (B)過去與現在,以侵害行為已否終了為準;將來與現在,則以侵害行為已否既遂為斷
- (C)預料有侵害而侵害行為尚屬未來,對此所為加害行為,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 (D)防衛過當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正當防衛限於對「現在」的不法侵害,確屬時間性要件。
(B)正確。過去與現在以侵害是否終了為準固然無誤,但將來與現在的分界是侵害是否「已著手」或迫在眉睫,不是是否既遂——侵害既遂後仍可能持續,防衛仍屬可能。此項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對尚屬將來的侵害預先加害,是誤想防衛或攻擊行為,不成立正當防衛。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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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45 題
46. 報載︰大雄經刑事法院認定犯罪成立,但按照刑法規定減輕其刑。則大雄不可能是下列何種情況?
- (A)大雄的行為被認定符合正當防衛且未過當
- (B)大雄行為時實際年齡為80 歲又3 個月
- (C)大雄對其未被發覺犯罪到警局自首而受裁判
- (D)大雄被認定為出生或自幼既聾且啞
解析
(A)正確。正當防衛且未過當者阻卻違法,根本不成立犯罪,也就談不上「犯罪成立但減輕其刑」。此項與題幹所述的情況不相容。
(B)錯誤。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C)錯誤。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D)錯誤。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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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46 題
47. 某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並組成評選委員會,私立大學教授甲獲聘擔任評選委員,則甲之身分為何?
- (A)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 (B)屬刑法上之身分公務員
- (C)屬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
- (D)屬刑法上之委託公務員
解析
(A)錯誤。評選委員行使的是具有公共事務性質的職權,並非全然的私人身分。
(B)錯誤。身分公務員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甲是外聘的私立大學教授,不具此身分。
(C)正確。甲雖非機關所屬人員,但依政府採購法令從事採購評選這項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的職務權限,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授權公務員。
(D)錯誤。委託公務員是受國家機關「委託」承辦公共事務者;甲的權限直接來自採購法令而非個別委託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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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47 題
48. 刑法關於故意、過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仍為故意
- (B)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只要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並非故意
- (C)刑法對於非出於故意或過失的行為不處罰
- (D)刑法對於出於過失的一切行為都加以處罰
解析
(A)錯誤。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正是有認識過失,不是故意。
(B)錯誤。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法律明定以故意論,即間接故意。
(C)正確。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這是刑法責任主義的基本要求。
(D)錯誤。過失行為的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非一切過失皆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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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48 題
49. 甲駕駛自用小客車未遵守交通號誌闖紅燈,經交通警察乙攔停,甲請求乙不要開立罰單,並欲交付新臺幣1000 元予乙,經乙拒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所為成立不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罪
- (B)甲所為成立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罪
- (C)甲所為成立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
- (D)甲所為成立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
解析
(A)錯誤。依法應開立罰單卻放行,是違背職務的行為,不是不違背職務。
(B)正確。不開單放行屬違背職務;甲單方面提出並交付金錢而遭乙拒絕,雙方意思尚未合致,僅止於「行求」階段,成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罪。
(C)錯誤。職務性質認定錯誤,且本件也未達期約。
(D)錯誤。期約以雙方就賄賂達成合意為要件;乙當場拒絕,並無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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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49 題
50. 建築師受機關委託依建築師法之規定,從事工程或建築物之規劃設計、監造等業務,其性質為何?
- (A)委託公務員
- (B)授權公務員
- (C)身分公務員
- (D)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解析
(A)錯誤。委託公務員須受託承辦的是「公共事務」;建築師承辦的是專業技術業務。
(B)錯誤。授權公務員須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法定職務權限,建築師不符。
(C)錯誤。建築師並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D)正確。建築師受託辦理規劃設計、監造,內容是專業技術性的服務,不具公共事務性質,亦無法定職務權限,實務見解認其非刑法上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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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5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