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法學大意(初等考、地特五等) 考古題與解析
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初等考、地特五等)考古題,共 50 題,全部附官方標準答案與逐選項解析。可直接閱讀,也可到練習頁依正式考試科目配比模擬作答。免費、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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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歷屆試題。初等考與地方特考五等實際上以「總成績平均達 60 分且無科目為零分」及格,不是單科及格制;此處的 60 分是單科練習的參考線,不是考選部的及格標準。同一份試卷由多個類科共用,初等考與地特五等的科目結構相同,故合為一個題庫。
試題與解析(50 題)
1. 依民法第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此處所謂「法律行為」,不包括下列何者?
- (A)訂立贈與契約之行為
- (B)移轉所有權之行為
- (C)設定普通抵押權之行為
- (D)拋棄區分地上權之行為
解析
(A)正確。訂立贈與契約只使當事人間發生移轉財產的債之關係,屬債權行為;該條所稱的法律行為指直接使物權發生變動的物權行為,故不包括它。
(B)錯誤。移轉所有權直接使物權變動,是該條所稱的法律行為。
(C)錯誤。設定抵押權創設擔保物權,是物權行為。
(D)錯誤。拋棄地上權使物權消滅,同屬物權行為,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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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 題
2. 下列何者並非有權解釋機關?
- (A)行政機關
- (B)立法機關
- (C)司法機關
- (D)學術機關
解析
(A)錯誤。行政機關就其主管法規所為的解釋,屬有權解釋中的行政解釋。
(B)錯誤。立法機關以立法或決議闡明法律意義,屬立法解釋。
(C)錯誤。法院於裁判中闡釋法律,屬司法解釋。
(D)正確。學者的見解稱為學理解釋,只有說服力而無拘束力,不是有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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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 題
3.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法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其中「減少價金」屬於下列何種權利?
- (A)支配權
- (B)請求權
- (C)形成權
- (D)抗辯權
解析
(A)錯誤。支配權是直接支配標的物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如所有權。
(B)錯誤。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須對方配合才能實現。
(C)正確。減少價金是買受人單方意思表示即使契約內容變更的權利,不待出賣人同意,屬形成權;解除契約亦同。
(D)錯誤。抗辯權是用以拒絕他人請求的權利,如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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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 題
4. 關於委辦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等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 (B)委辦係管轄恆定原則之例外
- (C)內政部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將有關違章建築之勒令停工通知單,指定由鄉(鎮、市)公所填發,就是一種委辦事項
- (D)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10 日內公布或發布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這正是委辦事項的定義。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委辦使本不屬地方的事務改由地方執行,確為管轄恆定的例外。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中央依法律指定由鄉鎮市公所辦理,屬典型的委辦。
(D)正確。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不是十日。此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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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 題
5.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已於民國95 年1 月25 日廢止,其廢止說明為:「……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憲法本文有關國民大會職權之相關條文已停止適用,是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予以廢止。」上述法規之廢止原因最符合下列何種情形?
- (A)機關與其他機關整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 (B)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 (C)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 (D)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解析
(A)錯誤。國民大會並非與其他機關整併,而是其職權的憲法依據已停止適用。
(B)正確。廢止說明的用語正是「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對應法規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而無續行必要的廢止事由。
(C)錯誤。使該法失所依據的是憲法增修條文使本文停止適用,並非其上位法規遭廢止或修正。
(D)錯誤。並無就同一事項另定新法規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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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5 題
6. 依我國憲法,下列何者與政府權力之分立無關?
- (A)內政與外交分立
- (B)行政與考試分立
- (C)起訴與審判分立
- (D)行政與立法分立
解析
(A)正確。內政與外交同屬行政院之下的業務分工,是同一權力內部的職掌劃分,與權力分立無關。
(B)錯誤。考試權自行政權獨立出來,是我國五權分立的特色。
(C)錯誤。檢察官起訴與法院審判分屬控訴與審判,是刑事程序中的權力制衡。
(D)錯誤。行政與立法分立是權力分立最基本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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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6 題
7.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 (A)宣告命令違憲
- (B)統一解釋法律
- (C)審理憲法機關間之權限爭議
- (D)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解析
(A)錯誤。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或法律而失效,是大法官的職權。
(B)錯誤。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是大法官的職權。
(C)錯誤。審理國家機關間的權限爭議,是大法官的職權。
(D)正確。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是「立法院」;大法官的角色是組成憲法法庭「審理」該彈劾案,兩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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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7 題
8. 法律規定寺廟若欲處分不動產,須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方得處分,此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之限制?
- (A)內在信仰自由
- (B)外在宗教自由
- (C)政教分離原則
- (D)良心自由
解析
(A)錯誤。內在的信仰自由屬絕對保障的內心領域,國家不得干預,也不會被此類財產管理規定所觸及。
(B)正確。寺廟處分不動產是宗教團體對外的財產管理行為,屬宗教結社與宗教行為的自由;這類外在自由並非絕對,得依法律予以限制。
(C)錯誤。政教分離處理的是國家與宗教的關係,不是人民基本權的限制。
(D)錯誤。良心自由保障的是內心價值判斷,與寺廟財產處分的程序要求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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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8 題
9.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3 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關於該條所涉之人民基本權利,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該規定保障人民之新聞採訪自由
- (B)該規定保障人民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
- (C)該規定保障人民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即使在公共場域中人民亦享有此權利
- (D)該規定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
解析
(A)正確。大法官認為該規定「限制」了跟追採訪的行為,因而涉及新聞採訪自由的限制,並在權衡後認定其合憲;說它「保障」新聞採訪自由,方向正好相反。此項為錯誤敘述。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該規定旨在保護個人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大法官明確指出人民即使在公共場域,仍享有依社會通念不受侵擾的私密領域。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禁止無正當理由跟追,確實限制了行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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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9 題
10. 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憲法上總統之權限?
- (A)軍事統帥權
- (B)主動解散立法院之權
- (C)發布緊急命令權
- (D)權限爭議處理權
解析
(A)錯誤。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是憲法明定的權限。
(B)正確。總統的解散權是被動的:須在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經諮詢立法院院長,才得宣告解散,不能主動為之。
(C)錯誤。總統於國家遇重大變故時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
(D)錯誤。總統對院與院間的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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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0 題
11. 有關選舉制度,依現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依現行制度,區域選出之立法委員仍為全國人民之代表,而非僅代表其選區之選民
- (B)單一選區制有利於形成兩黨制
- (C)比例代表制容易造成小黨林立,因此通常會設置得票門檻,未達門檻的政黨不分配席次
- (D)我國立法委員選舉採複數選區制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立法委員為全國人民之代表,不因由選區選出而只代表該選區。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單一選區贏者全拿,不利小黨生存,傾向形成兩黨制。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比例代表制常設得票門檻以避免小黨過度林立。
(D)正確。我國立法委員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制,區域立委每選區只選出一人,並非複數選區。此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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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1 題
12. 下列何者必然與共和國原則牴觸?
- (A)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
- (B)以間接選舉產生國家元首
- (C)爵位之授與
- (D)總統有特赦權
解析
(A)錯誤。刑事豁免權是為維護元首職務順利行使的程序性保障,並非世襲特權,與共和原則不相牴觸。
(B)錯誤。共和原則要求元首非世襲且有任期,至於直選或間接選舉屬制度選擇。
(C)正確。授與爵位意味著創設世襲的身分特權階級,與共和國要求人人法律地位平等、國家職位不得世襲的核心相牴觸。
(D)錯誤。特赦權是憲法賦予元首的職權,各共和國多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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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2 題
13.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行政程序法上所規範之行政行為?
- (A)行政處分
- (B)直接強制
- (C)法規命令
- (D)行政指導
解析
(A)錯誤。行政處分是行政程序法規範的核心行為類型。
(B)正確。行政程序法所規範的是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及陳情等程序;直接強制屬行政執行的方法,規定在行政執行法。
(C)錯誤。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是行政程序法明定的內容。
(D)錯誤。行政指導是行政程序法明定的行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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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3 題
14.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 條規定,下列何者有行政程序法中程序規定之適用?
- (A)臺中市議會就各議員助理核發身分證明文件
- (B)監察院公告監察委員就外籍移工管制問題所為調查報告書
- (C)財政部國稅局就所得稅法扣除額範圍所為函釋
- (D)臺北地方法院針對矚目案件對一般民眾核發旁聽證
解析
(A)錯誤。市議會屬各級民意機關,其行政行為排除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的適用。
(B)錯誤。監察院屬監察機關,在排除之列。
(C)正確。國稅局是一般行政機關,不在民意、司法、監察三類之內,其函釋等行政行為適用行政程序法。
(D)錯誤。地方法院屬司法機關,在排除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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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4 題
15.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是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其行政慣例之拘束。該原則實為下列何種原則之要求而來?
- (A)平等原則
- (B)法律保留原則
- (C)比例原則
- (D)法明確性原則
解析
(A)正確。機關就相同事件卻不依既有慣例處理,等於作成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自我拘束的規範基礎正在於平等原則。
(B)錯誤。法律保留處理的是行政行為有無法律依據。
(C)錯誤。比例原則衡量的是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係。
(D)錯誤。明確性要求的是規範內容清楚可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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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5 題
16. 下列何者非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之判斷標準?
- (A)採取之方法是否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B)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最後選擇之方法是否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
- (C)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是否顯失均衡
- (D)採取之方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解析
(A)錯誤。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即適當性。
(B)錯誤。選擇損害最小的手段,即必要性。
(C)錯誤。損害與利益不得顯失均衡,即狹義比例原則。
(D)正確。有無法律依據是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比例原則檢驗的是在已有依據的前提下,手段是否適當、必要且合乎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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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6 題
17. 公共設施因設置管理有欠缺,致人民權利受有損害者,構成國家賠償法第3 條第1 項之國家賠償責任。有關該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設置或管理機關得以主張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而免責
- (B)所損害之法益限於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財產四者
- (C)公立動物園所飼養的動物,非屬本條所稱之公共設施
- (D)僅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害方有賠償責任
解析
(A)錯誤。公共設施國家賠償採無過失責任,機關不能以已盡相當注意而免責;得減免責任的是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已為適當警告標示的情形。
(B)正確。條文所保護的法益明定為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與財產四者。
(C)錯誤。公立動物園所飼養的動物,實務上認屬供公眾使用之公共設施的一部分。
(D)錯誤。該條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只要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因而致生損害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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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7 題
18. 建築物所有人依建築法規定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因此,在出租房屋時,房客變更房屋防火設計時,所有人亦應負責。對此一行政上責任的定性,下列何者正確?
- (A)無過失責任
- (B)行為責任
- (C)狀態責任
- (D)代履行責任
解析
(A)錯誤。無過失責任講的是歸責是否以過失為要件,不是責任的發生根據。
(B)錯誤。行為責任是因自己的行為造成危害而負責;變更防火設計的是房客,不是所有人。
(C)正確。所有人並未親自作為,卻因對建築物具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支配地位而須維持其合法狀態,這是基於物的狀態而生的狀態責任。
(D)錯誤。代履行是行政執行的方法,不是責任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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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8 題
19.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 (B)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 (C)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
- (D)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得再裁處罰鍰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一行為違反數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裁處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的罰鍰最低額。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沒入或其他種類的行政罰不被罰鍰吸收,得併為裁處。
(D)正確。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處罰,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拘留是更嚴厲的自由罰,已足以評價。此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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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9 題
20. 甲一行為同時違反A 法及B 法,A 法規定應裁處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以下,3 萬元以上罰鍰,B 法規定應裁處5 萬元以下,1 萬元以上罰鍰。下列主管機關之裁處,何者錯誤?
- (A)得裁處最高10 萬元罰鍰
- (B)得裁處10 萬元以下,1 萬元以上罰鍰
- (C)罰鍰不得低於1 萬元
- (D)A 法及B 法分別處罰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從一重處斷即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A法裁處,故得處至10萬元。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此項所述的區間涵蓋法定的裁處範圍,官方答案未以其為錯誤;惟仍應注意條文另要求裁處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的罰鍰最低額。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裁處不得低於各該規定的最低額,故確實不得低於1萬元。
(D)正確。分別處罰是「數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時的處理方式;本件是「一行為」,應從一重處斷,不得依A法與B法各罰一次,否則就同一行為重複評價。此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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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0 題
21. 人民不服行政處分,要提起行政訴訟前,依法原則上應提起何種程序?
- (A)請願
- (B)陳情
- (C)申訴
- (D)訴願
解析
(A)錯誤。請願是向民意機關或主管機關陳述願望,不是行政救濟程序。
(B)錯誤。陳情是對行政興革提出意見或請求,無拘束力,也不是法定救濟途徑。
(C)錯誤。申訴是特定領域(如公務人員、學生)的內部救濟機制,不是通則。
(D)正確。不服行政處分者,原則上應先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後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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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1 題
22. 有關訴願制度目的及運作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實踐憲法上人民之訴願權
- (B)維護人民權益
- (C)人民不服經聽證程序所為之行政處分,應先提起訴願,再提起行政訴訟
- (D)係屬行政機關自我審查之機制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訴願權是憲法明定的人民權利。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訴願制度的目的之一即維護人民權益。
(C)正確。行政處分若已經聽證程序作成,人民已在該程序中充分參與,其救濟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此項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訴願讓行政機關有自我審查、自我糾正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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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2 題
23. 下列何者非屬私經濟行政之範疇?
- (A)消防局依採購契約給付救災設備之價金
- (B)勞工局提供就業之相關資訊
- (C)自來水公司向用戶收取水費
- (D)監理處標售車牌
解析
(A)錯誤。依採購契約給付價金,是機關為取得所需物資而立於私法主體地位所為,屬行政輔助行為,是私經濟行政。
(B)正確。提供就業資訊是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所為的資訊提供與行政指導,仍屬公權力行政的範疇,不是以私法方式活動。
(C)錯誤。公營事業經營自來水並收取水費,屬私經濟行政中的營利行為。
(D)錯誤。標售車牌是以私法方式處分財產、增加收入,屬私經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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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3 題
24. 人民提起下列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先踐行訴願程序?
- (A)確認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
- (B)課予義務訴訟及確認訴訟
- (C)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
- (D)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
解析
(A)錯誤。確認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都不以訴願為前置。
(B)錯誤。課予義務訴訟須先訴願,確認訴訟則否。
(C)正確。撤銷訴訟針對違法的行政處分,課予義務訴訟針對駁回申請或應作為而不作為,兩者都以行政處分為核心,故都須先經訴願,讓行政機關有自我審查的機會。
(D)錯誤。一般給付訴訟不以訴願為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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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4 題
25. 下列關於簡易訴訟上訴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 (A)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獨任行之
- (B)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當事人得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無上訴利益額數之限制
- (C)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不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 (D)簡易訴訟程序第三審之性質,為法律審
解析
(A)錯誤。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的上訴審是地方法院,但其審判以「合議」行之,不是獨任。
(B)錯誤。須其上訴利益逾法定額數,且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非無額數限制。
(C)錯誤。對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D)正確。簡易訴訟的第三審只能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上訴理由,不再審查事實,性質上是法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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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5 題
26.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關於遺產分割訴訟,得列同為繼承人之胎兒為被告,除非將來胎兒係死產,否則胎兒具當事人能力
- (B)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無當事人能力,不得作為訴訟上之原告
- (C)獨資商號具有當事人能力,得作為民事訴訟之當事人
- (D)若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死亡,法院應逕以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解析
(A)正確。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遺產分割涉及胎兒的繼承利益,故得列為當事人,具當事人能力。
(B)錯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法有當事人能力,得為原告或被告。
(C)錯誤。獨資商號不具獨立的權利主體地位,應以其負責人為當事人。
(D)錯誤。當事人死亡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由繼承人等承受訴訟,不是以無當事人能力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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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6 題
27. 關於民事程序上公開審理原則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民事督促程序,原則上不適用公開審理原則
- (B)關於非訟事件之關係人、證人、鑑定人之訊問,並非以公開審理為原則
- (C)於普通訴訟程序,法院為審理時,得經兩造合意,而不進行公開審理
- (D)遺產分割請求事件之審理,均應適用公開審理原則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督促程序不經言詞辯論,法院僅就書面審查後核發支付命令。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非訟事件的訊問不以公開為原則。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公開審理原則並非毫無例外,訴訟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時,經聲請而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
(D)正確。遺產分割屬家事事件,家事事件的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正是為保護當事人的家庭隱私。此項稱其「均應」公開,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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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7 題
28. 甲家住臺東,於連假期間騎機車至屏東遊玩,行經墾丁時,汽車臨停於路旁之駕駛乙(家住臺中)突開車門,甲閃避不及,因此而身受重傷。甲若欲起訴向乙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其得向何法院提起訴訟?
- (A)僅得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起訴
- (B)僅得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起訴
- (C)得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起訴
- (D)得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起訴
解析
(A)錯誤。原告自己的住所地並不因此取得管轄權。
(B)錯誤。屏東是侵權行為地固有管轄權,但被告住所地的普通審判籍同時存在。
(C)正確。被告乙住所地在臺中,為普通審判籍;車禍發生於墾丁,屬屏東地院轄區,為侵權行為地的特別審判籍。兩者並存,原告得選擇其一起訴。
(D)錯誤。臺東是原告的住所地,不是管轄的連繫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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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8 題
29.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由丙為保證人,其後因甲投資失利,無法清償借款。下列關於該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保證債務之範圍,以主債務100 萬元為限,故丙無須對主債務之利息或甲未如期還款所致之違約金,負保證之責
- (B)由於丙向乙為清償後,得向甲求償,故即使乙未就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直接向丙請求清償,丙不得拒絕
- (C)乙得對於甲或丙,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 (D)丙得以甲對於乙之債權,主張抵銷
解析
(A)錯誤。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負擔,不以本金為限。
(B)錯誤。普通保證具補充性,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拒絕清償。
(C)錯誤。這是連帶債務或連帶保證的效果;普通保證的保證人並非與主債務人立於同一地位。
(D)正確。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主張抵銷——既然主債務人自己可以抵銷而免責,保證人自無再為清償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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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9 題
30.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係向乙購買A 屋,雙方約定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乙將A 屋交付於甲使用後,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A 屋即因地震而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已取得A 屋之占有,應給付乙1,000 萬元
- (B)甲尚未取得A 屋之所有權,故無須給付乙買賣價金
- (C)甲乙雙方應互相讓步,由甲給付乙500 萬元
- (D)由法院斟酌甲乙雙方之經濟狀況,決定甲給付金額
解析
(A)正確。買賣標的物的利益與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承受負擔,與所有權是否已移轉登記無關。A屋既已交付,其後因地震滅失的危險由甲承擔,甲仍應給付全部價金。
(B)錯誤。危險負擔的分界點是交付而非所有權移轉。
(C)錯誤。民法就此設有明確的危險移轉規則,不是各讓一步。
(D)錯誤。法院不能依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任意酌定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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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0 題
31. 依民法第943 條第1 項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下列何者為此項推定範圍之列?
- (A)承租人占有其所承租轎車之權利
- (B)普通地上權人占有地上權標的物之權利
- (C)受寄人保管寄託之鑽石
- (D)所有人占有其所有之腳踏車
解析
(A)錯誤。行使所有權以外的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不適用推定;承租人對出租人不得主張此推定。
(B)錯誤。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者,不適用本項推定——不動產的權利狀態以登記為準。
(C)錯誤。受寄人所行使的是所有權以外的權利,對寄託人不適用推定。
(D)正確。占有動產而行使所有權,既非占有已登記的不動產,也不是對使其占有之人主張,正落在推定的適用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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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1 題
32. 下列關於普通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抵押權為不移轉占有而供債權擔保之不動產物權,且抵押人得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
- (B)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滅失後之殘餘物,以及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
- (C)不動產所有人設定地上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仍得設定抵押權,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D)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抵押權不移轉占有,抵押人得為債務人以外的物上保證人。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抵押物滅失後的殘餘物,以及非依通常用法分離而成獨立動產者,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C)正確。條文的順序正好相反:是「設定抵押權後」再設定地上權等用益物權,抵押權才不受影響。若地上權在先、抵押權在後,抵押權人設定時即已知該負擔,拍賣時買受人須承受該地上權,抵押權自然受其影響。此項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清償期屆滿後,抵押權人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所有權或以拍賣以外的方法處分,但不得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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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2 題
33. 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應隨同移轉
- (B)抵押權人死亡時,最高限額抵押權則當然消滅
- (C)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其擔保效力原則上不及於其後繼續發生之債權
- (D)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解析
(A)錯誤。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定範圍內不斷變動的債權,原債權確定前個別債權讓與他人者,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B)錯誤。抵押權人死亡時,該最高限額抵押權由其繼承人承受,不因此當然消滅。
(C)正確。原債權一經確定,擔保範圍即固定下來,其後才發生的債權原則上不再受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這正是「確定」的意義所在。
(D)錯誤。就最高限額抵押權而言,五年間不實行的效果是該債權「不再屬於擔保範圍」,抵押權本身並不因此消滅;抵押權消滅是普通抵押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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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3 題
34. 下列何種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拆除地上物?
- (A)土地所有人輕過失越界建築立體停車場,而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
- (B)普通地上權人輕過失越界建築房屋,而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
- (C)土地無權占有人輕過失越界建築納骨塔,而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
- (D)土地承租人輕過失越界建築倉庫,而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
解析
(A)錯誤。土地所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越界建築房屋,鄰地所有人知情而未即提出異議者,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立體停車場屬與房屋價值相當的建築物,準用之。
(B)錯誤。越界建築的保護規定於地上權人等土地利用人準用,故亦不得請求拆除。
(C)正確。越界建築的保護以「土地所有人」及依法準用的地上權人、承租人等有權利用人為限;無權占有人本無使用該土地的權源,不受此保護,鄰地所有人仍得請求拆除。
(D)錯誤。承租人是土地利用人,準用越界建築的保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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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4 題
35. 甲有乙、丙、丁三成年子女。乙婚後自組小家庭,購屋時,甲資助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丁自幼聰穎,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甲亦花費6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300 萬元。丙得繼承多少遺產?
- (A)100 萬元
- (B)120 萬元
- (C)140 萬元
- (D)150 萬元
解析
(A)錯誤。若不作任何歸扣,300萬元三等分才是100萬元,但乙所受的贈與依法應加回。
(B)正確。應歸扣的是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受的贈與;乙自組小家庭購屋所受的60萬元屬分居贈與,應加入應繼遺產,而丁的求學費用不在這三種事由之列,不必歸扣。故應繼遺產為300+60=360萬元,三人各120萬元。
(C)錯誤。140萬元是只把丁的60萬元加回、卻漏算乙那筆的結果。
(D)錯誤。150萬元是把兩筆都加回後除以三仍不合的數字,且丁的求學費用本不在歸扣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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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5 題
36. 下列關於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 (A)夫妻於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者,適用法定財產制
- (B)約定夫妻財產制者,僅應作成書面,即發生效力
- (C)夫妻採共同財產制者,其各自之財產,無論是否專供個人使用之物或職業上必需之物,均合併為共同財產,由雙方公同共有
- (D)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仍得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或一方得以有法定事由為由,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未以契約約定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即生效力;登記只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C)正確。採共同財產制時,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以及受贈時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者,都屬特有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的規定,不併入共同財產。此項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婚姻關係存續中得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有法定事由時亦得請求法院宣告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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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6 題
37. 下列何者非屬自書遺囑之要件?
- (A)電腦打字
- (B)記明年、月、日
- (C)親自簽名
- (D)修改處須另行簽名
解析
(A)正確。自書遺囑必須「自書」遺囑全文,用以確保筆跡可資辨識、內容出於本人;電腦打字不符此要件。
(B)錯誤。記明年、月、日是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
(C)錯誤。親自簽名是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且不得以蓋章代之。
(D)錯誤。有增減塗改者,應註明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是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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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7 題
38. 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之事項?
- (A)罪名之變更
- (B)得保持緘默
- (C)得請求指定辯護
- (D)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解析
(A)錯誤。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應告知,罪名認應變更者並應再告知。
(B)錯誤。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是應告知事項。
(C)正確。條文所定的是告知「得選任辯護人」,以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等得請求法律扶助;並無告知「得請求指定辯護」這一項——指定辯護是法院於強制辯護案件依職權為之。
(D)錯誤。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是應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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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8 題
39.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下列何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 (A)辯護人
- (B)被告
- (C)被告之配偶
- (D)被告之直系血親
解析
(A)正確。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或攝影,以落實武器平等;但其所獲知的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B)錯誤。無辯護人的被告,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卷證內容,但被告本身並無檢閱抄錄攝影權。
(C)錯誤。配偶並非該程序的閱卷權人。
(D)錯誤。直系血親並非該程序的閱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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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9 題
40. 強制辯護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所為下列處置,何者違法?
- (A)審判長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 (B)審判長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
- (C)不進行審判程序,擇日再開庭
- (D)經被告同意後開庭審理
解析
(A)錯誤。指定公設辯護人到庭辯護,是合法的處置。
(B)錯誤。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同樣合法。
(C)錯誤。無辯護人到庭時不進行審判、改期再開庭,正是法律要求的作法。
(D)正確。強制辯護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這是為保障被告防禦權所設的強制規定,不因被告同意而得免除。此項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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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0 題
41.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法訊問被告之過程,何者為合法之程序?
- (A)毆打被告後,再將被告之陳述記載於筆錄
- (B)半夜把被告抓來後,被告想睡覺卻不讓被告睡覺,一直訊問到凌晨
- (C)訊問被告出於懇切之態度,被告深受感動而自白犯行
- (D)恐嚇被告說不自白會打斷腿,一定要講實話
解析
(A)錯誤。強暴取供所得的自白不具任意性,其陳述不得作為證據。
(B)錯誤。以疲勞訊問的方式取供,同屬法所禁止的不正方法。
(C)正確。訊問應出於懇切的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被告因而自願陳述者,其自白具任意性,程序合法。
(D)錯誤。以加害相脅迫取供,是典型的不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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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1 題
42. 刑法第15 條第1 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乃關於何種犯罪之規定?
- (A)過失犯
- (B)不純正不作為犯
- (C)純正不作為犯
- (D)想像競合犯
解析
(A)錯誤。過失犯處理的是注意義務的違反,與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無關。
(B)正確。該條把「有防止義務而不防止」與積極作為等同評價,正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規定——以不作為的方式實現原本以作為為典型的犯罪。
(C)錯誤。純正不作為犯是分則直接以不作為為構成要件行為的罪(如遺棄),不待本條擬制。
(D)錯誤。想像競合處理的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競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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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2 題
43. 甲對於警察機關委託之拖吊業者不滿,當拖吊業者在交通頻繁之處所執行拖吊勤務時,對拖吊業者比中指侮辱之。甲之行為如何評價?
- (A)無罪
- (B)公然侮辱罪
- (C)侮辱公務員罪
- (D)妨害秩序罪
解析
(A)錯誤。在公眾得共見共聞之處所以中指侮辱他人,已足以貶損其社會評價。
(B)正確。拖吊業者是受警察指揮的行政助手,本身不具公務員身分,甲的行為不成立侮辱公務員罪;但行為發生於交通頻繁的處所,具備公然性,成立公然侮辱罪。
(C)錯誤。侮辱公務員罪的對象須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拖吊業者不是。
(D)錯誤。妨害秩序罪須有聚眾施強暴脅迫等擾亂公共安寧的行為,本件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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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3 題
44. 下列關於加重結果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 (A)刑法第17 條之加重結果犯,以能預見加重結果之發生為要件
- (B)刑法第17 條之加重結果犯係故意的基本犯罪與過失加重結果之結合犯罪
- (C)不論法有無明文規定,客觀上可能預見加重結果,即足以構成加重結果犯
- (D)就加重結果之發生,具有主觀過失,方能構成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不能預見者不適用,反面即以「能預見」為要件。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加重結果犯的結構是故意的基本犯罪加上對加重結果的過失。
(C)正確。加重結果犯採法定原則,必須刑法分則就該罪設有加重結果的特別規定才能適用;僅有客觀可預見性並不足夠。此項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對加重結果須有過失,若已有故意則成立更重的故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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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4 題
45. 公務員甲因需錢孔急,乃與非公務員之友人乙商量,由乙侵占其所任職公司業務上所管領之現金新臺幣5 百萬元得逞,供2 人平分花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成立普通侵占罪
- (B)甲成立公務侵占罪
- (C)甲與乙成立業務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 (D)甲成立業務侵占罪之事後幫助犯
解析
(A)錯誤。侵占的是公司業務上管領的現金,不是單純的持有他人之物,應論以業務侵占。
(B)錯誤。公務侵占以侵占公務上持有的財物為前提;本件財物是乙任職公司的現金,與甲的公務無涉。
(C)正確。乙對該現金有業務上的持有關係,成立業務侵占罪;甲雖無該業務身分,但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犯罪,依身分犯的共犯規定,仍論以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D)錯誤。甲事前即參與商議並分享所得,屬共同正犯,不是事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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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5 題
46. 關於故意與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故意論
- (B)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過失論
- (C)故意可分為有認識之故意與無認識之故意
- (D)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解析
(A)錯誤。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B)錯誤。預見其發生而「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C)錯誤。有認識與無認識是過失的分類;故意的分類是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D)正確。故意分為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與間接故意(預見其發生且不違背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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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6 題
47.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 (A)臺大醫院的志工
- (B)直轄市市長
- (C)法警
- (D)書記官
解析
(A)正確。醫院志工是無給的協助人力,既非依法令服務於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也不從事具法定權限的公共事務,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B)錯誤。直轄市市長是身分公務員。
(C)錯誤。法警依法令服務於法院並具法定職務權限,是公務員。
(D)錯誤。書記官是依法令服務於機關並具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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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7 題
48. 公務員甲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經警察合法蒐證所得證據,發現甲犯罪嫌疑重大,甲於警詢時坦承收賄犯行,甲之行為屬下列何者?
- (A)自首
- (B)自白
- (C)自訴
- (D)自行投案
解析
(A)錯誤。自首以犯罪「尚未被發覺」為前提;本件警方已合法蒐證並認其嫌疑重大,犯罪早已發覺。
(B)正確。犯罪已被發覺後,行為人於偵查機關詢問時承認犯行,屬自白;貪污案件的自白若併自動繳交所得財物,得依特別規定減輕其刑。
(C)錯誤。自訴是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與被告承認犯行無關。
(D)錯誤。自行投案只是到案方式,不是刑法上的法定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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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8 題
49. 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刑法第134 條不真正瀆職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本條之行為主體以具有公務員身分者為限
- (B)本條之實行行為須與行為人職務具有關連性
- (C)本條為故意犯,但不以行為人有直接故意為限,未必故意亦包括在內
- (D)本條為公務員瀆職罪之概括規定,故為總則加重規定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本條的主體限於公務員。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須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即與職務具關連性。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本條為故意犯,直接故意與未必故意均包括在內。
(D)正確。該條位在刑法分則的瀆職罪章,是分則中的概括加重規定,不是總則的加重規定。此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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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9 題
50. 下列何者非民法物權之原則?
- (A)物權相對性
- (B)物權法定主義
- (C)公示原則
- (D)物權優先效力
解析
(A)正確。物權具有絕對性(對世效力),得對任何人主張;具相對性、僅能對特定人主張的是債權。此項並非物權原則。
(B)錯誤。物權法定主義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的種類與內容以法律或習慣所定者為限。
(C)錯誤。公示原則要求物權變動須以登記或交付等外觀表現,以保護交易安全。
(D)錯誤。物權優先效力指物權優先於債權、成立在先的物權優先於在後者。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5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