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法學大意(初等考、地特五等) 考古題與解析
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初等考、地特五等)考古題,共 50 題,全部附官方標準答案與逐選項解析。可直接閱讀,也可到練習頁依正式考試科目配比模擬作答。免費、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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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歷屆試題。初等考與地方特考五等實際上以「總成績平均達 60 分且無科目為零分」及格,不是單科及格制;此處的 60 分是單科練習的參考線,不是考選部的及格標準。同一份試卷由多個類科共用,初等考與地特五等的科目結構相同,故合為一個題庫。
試題與解析(50 題)
1. 下列關於法源的敘述,何者錯誤?
- (A)憲法為國家的根本大法,規範政府組織及人民的權利義務
- (B)法律經立法機關通過後,不待總統公布,即可發生效力
- (C)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或職權,所發布之規章,必須要注意不得超越母法的規定
- (D)憲法、法律、命令等位階,憲法的位階最高,法律次之,命令最低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憲法規範政府組織與人民權利義務,是國家根本大法。
(B)正確。法律案經立法院通過後,尚須移送總統公布,並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未經公布不生效力。此項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命令不得逾越母法的授權範圍。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憲法、法律、命令的位階順序確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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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 題
2. 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之行為,稱為:
- (A)考核
- (B)備查
- (C)監督
- (D)核定
解析
(A)錯誤。考核是對績效或執行成果的評價,不生使事項發生法定效力的作用。
(B)錯誤。備查是下級機關將已生效的事項報請上級知悉,上級不作准駁的決定。
(C)錯誤。監督是上下級關係的總稱,不是特定的法定行為態樣。
(D)正確。核定是上級對下級陳報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該事項須經核定才發生法定效力——與備查「僅供知悉」正好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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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 題
3. 下列有關擴張與限縮解釋的敘述,何者錯誤?
- (A)擴張解釋與限縮解釋,都是以文義的可能範圍為界限
- (B)憲法第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所稱人民指自然人,即為限縮解釋
- (C)處罰或課予人民義務之規定文字,應從嚴解釋,不得任意擴張
- (D)例外規定應為擴張解釋,否則有失其規定之旨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兩者都在文義的可能範圍內操作,超出者即屬類推或法律漏洞的填補。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把「人民」限縮為自然人,是縮小文義所及範圍的限縮解釋。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侵益性規定應從嚴解釋,這是法治國對人民的保障。
(D)正確。例外規定是對原則的破壞,應從嚴解釋,不得擴張適用,否則例外將吞噬原則。此項把方向講反,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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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 題
4. 下列何者不是形成權?
- (A)甲、乙二人共有一筆土地,因協議分割不成,甲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為裁判分割
- (B)甲售予車輛於乙,惟該車有瑕疵,乙向甲主張減少價金
- (C)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甲未給付價金,15 年後乙向甲請求給付價金,甲主張已超過15 年,拒絕給付價金
- (D)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但乙未於期限內給付,甲向乙解除契約
解析
(A)錯誤。共有人請求裁判分割,是行使分割請求權以形成新的權利狀態,性質上為形成權(形成之訴)。
(B)錯誤。減少價金是買受人單方意思表示即變更契約內容,屬形成權。
(C)正確。時效完成後債務人拒絕給付,行使的是時效抗辯權——它只讓債務人得以拒絕履行,並不使既存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動,屬抗辯權而非形成權。
(D)錯誤。解除契約是以單方意思表示消滅契約關係,是典型的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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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 題
5.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民國99 年5 月12 日公布廢止。關於該條例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該條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由立法院公布
- (B)該條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C)該條例之廢止,應由主管機關公布,並送立法院備查
- (D)該條例於民國99 年5 月12 日公布廢止時即失效
解析
(A)錯誤。公布法律及其廢止的權限在總統,不在立法院。
(B)正確。法律的廢止與制定採相同程序:經立法院通過,由總統公布。
(C)錯誤。主管機關無權公布法律的廢止。
(D)錯誤。廢止的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不是公布當日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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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5 題
6. 下列何者為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 (A)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 (B)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 (C)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 (D)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解析
(A)正確。法律的名稱限於法、律、條例、通則四種;「組織通則」即以通則為名,屬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
(B)錯誤。「細則」是命令得用的名稱。
(C)錯誤。「準則」是命令得用的名稱。
(D)錯誤。「規程」是命令得用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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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6 題
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對於人民生命之剝奪,應由憲法明文規範
- (B)對於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僅能以法律為之
- (C)對於人民入出境自由之限制,得由立法機關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限制之
- (D)社會福利給付之資格、方式,皆非法律保留事項,行政機關得自行發布命令加以規範
解析
(A)錯誤。剝奪生命的要件與程序,以法律規定即可,憲法未要求須由憲法本身明文規範。
(B)錯誤。依層級化法律保留,財產權的限制得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為之,不以法律直接規定為限。
(C)正確。入出境自由的限制屬得以法律授權訂定命令加以規範的事項,只要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具體明確即可。
(D)錯誤。社會福利給付雖屬給付行政,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者,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命令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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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7 題
8.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之人事任命,應經立法院同意?
- (A)行政院院長
- (B)行政院政務委員
- (C)審計長
- (D)司法院秘書長
解析
(A)錯誤。依增修條文,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
(B)錯誤。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不經立法院同意。
(C)正確。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這是憲法本文明定、增修後仍維持的同意權事項。
(D)錯誤。司法院秘書長屬院內人事,不經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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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8 題
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立法機關就遺屬年金給付請求權之限制,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益,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須具有實質關聯,其所適用之審查標準為何?
- (A)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
- (B)寬鬆審查標準
- (C)合理審查標準
- (D)嚴格審查標準
解析
(A)正確。要求目的須為「重要公益」、手段與目的間須有「實質關聯」,是介於寬鬆與最嚴格之間的中度審查,通常稱為較為嚴格的審查標準。
(B)錯誤。寬鬆審查只要求目的正當、手段與目的間有合理關聯。
(C)錯誤。合理審查即寬鬆審查,密度低於本題所述。
(D)錯誤。最嚴格審查要求目的須為「特別重要」的公益,手段須為達成目的所「必要」且侵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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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9 題
10.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通過始生效力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 (B)總統、副總統罷免案
- (C)領土變更案
- (D)憲法修正案
解析
(A)正確。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交由憲法法庭審理裁判,並不交付公民投票。
(B)錯誤。罷免案經立法院提出後,須經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通過。
(C)錯誤。領土變更案須經立法院提出、公告後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
(D)錯誤。憲法修正案須經立法院提出、公告後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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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0 題
11. 關於民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有民主就有成文憲法
- (B)有民主就有共和政體
- (C)有民主就有人民參政
- (D)有民主就不會有貴族
解析
(A)錯誤。英國即為有民主而無成文憲法的著例。
(B)錯誤。君主立憲的民主國家(如英國、日本)並非共和政體。
(C)正確。民主的核心就是統治權力來自人民、由人民參與決定,人民參政是民主不可或缺的內容。
(D)錯誤。若干民主國家仍保留貴族頭銜或貴族院,只是不再享有實質統治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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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1 題
12. 憲法關於權力分立之設計及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兼採水平及垂直權力分立之設計
- (B)立法委員得兼任官吏
- (C)立法院對司法院大法官提名享有同意權
- (D)行政權應受立法權監督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我國兼採五權間的水平分立與中央地方的垂直分立。
(B)正確。憲法明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正是為維持立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而設的兼職禁止。此項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行政權受立法權監督是權力分立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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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2 題
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關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醫療法僅允許醫療機構為醫療廣告,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規定,違憲
- (B)誹謗他人之言論,若事涉公共利益,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卻已盡合理查證,有充分理由信其言論為真,則非誹謗罪處罰範圍
- (C)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違憲
- (D)菸害防制法規定,菸品業者應於菸品容器上標示尼古丁與焦油含量,違憲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禁止醫師本人為醫療廣告的規定,經認定對言論自由的限制過當而違憲。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事涉公共利益且已盡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者,不受誹謗罪處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強制表意人發表自己不欲發表的言論,侵害不表意自由而違憲。
(D)正確。要求菸品業者標示尼古丁與焦油含量,是為使消費者獲得正確資訊、維護國民健康所必要,對商業言論的限制合乎比例,經認定合憲。此項稱其違憲,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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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3 題
14. 有關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信賴值得保護
- (B)僅限於信賴行政機關合法之行政處分
- (C)信賴表現
- (D)信賴基礎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信賴值得保護是三要件之一,以人民無詐欺、脅迫、賄賂或明知違法等情形為前提。
(B)正確。信賴保護的適用不以合法處分為限;正因為違法授益處分也可能已使人民產生值得保護的信賴,法律才設有撤銷的限制與補償規定。此項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信賴表現指人民已基於信賴而展開具體的財產處置或生活安排。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信賴基礎指足以引起人民信賴的國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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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4 題
15. 關於辯護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 (B)審判中的被告才可選任辯護人
- (C)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 (D)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B)正確。選任辯護權自偵查階段即已存在,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同樣得選任辯護人。此項將其限於審判中,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辯護人於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屬強制辯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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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5 題
16. 主管機關對於人民開發山坡地發生危害時,並未考慮危害源之責任歸屬,逕行認定土地所有權人應負全責,而作成命其負擔費用之行政處分,可能屬於下列何種違法之瑕疵?
- (A)裁量逾越
- (B)裁量怠惰
- (C)裁量濫用
- (D)裁量不減縮
解析
(A)錯誤。裁量逾越是所選的法律效果超出法定範圍,本件的問題不在額度而在判斷過程。
(B)錯誤。裁量怠惰是根本不行使裁量,機關在此已作成處分。
(C)正確。機關漏未考量危害源的責任歸屬這項應予斟酌的重要因素,逕命土地所有權人負全責,是行使裁量時違背授權目的、未斟酌相關事項,屬裁量濫用。
(D)錯誤。裁量收縮至零指情況急迫時裁量空間縮減為唯一選項,與本件的瑕疵型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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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6 題
17. 下列何者非屬於行政「裁量限縮至零」的情況?
- (A)觀光主管機關對於已經違反規範風景區水域遊憩法令所允許載客上限之船舶,禁止其出航
- (B)建築主管機關對於已經瀕臨倒塌之違章建築,逕行強制拆除
- (C)消防主管機關對於接獲火災之通報電話,派遣消防救護車輛援救
- (D)環保主管機關對於接獲民眾檢舉工廠疑似排放廢氣之檢舉電話,立刻勒令停工
解析
(A)錯誤。船舶已明確違反載客上限而危及乘客安全,機關除禁止出航外別無其他適當選擇,屬裁量收縮至零。
(B)錯誤。建築物已瀕臨倒塌,人身安全的危害迫在眉睫,強制拆除是唯一合義務的選擇。
(C)錯誤。接獲火災通報而派遣救援,生命危害急迫且明確,裁量收縮至零。
(D)正確。檢舉內容僅止於「疑似」排放廢氣,危害是否存在、程度如何都尚未查明;機關此時應先調查,仍保有多種手段可選,尚未收縮到只剩勒令停工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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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7 題
18. 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公務員與國家、學生與學校間的關係,曾被認為是特別權力關係之適用對象
- (B)特別權力關係向來以法律高密度規範之
- (C)特別權力關係,要求行政機關本於此種權力所為之決定,應當由普通法院審理之
- (D)特別權力關係具有憲法規範之依據
解析
(A)正確。公務員與國家、學生與學校、軍人與國家、受刑人與監所,是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四種典型類型,後來才逐步被司法解釋打破。
(B)錯誤。特別權力關係的特徵之一正是「法律規範的密度低」,機關得以內部規則概括支配。
(C)錯誤。該理論的另一特徵是「排除司法救濟」,相對人不得爭訟,遑論由普通法院審理。
(D)錯誤。特別權力關係是行政法學上發展出來的理論,憲法並無此依據;反而是基本權保障與訴訟權的憲法要求使其逐步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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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8 題
19.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行政機關對於公共設施須有管領權限
- (B)公務員須有故意或過失
- (C)須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 (D)須造成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損害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該公共設施須在機關的管領範圍內,機關才有設置管理的義務。
(B)正確。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採無過失責任,只要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因而致生損害即成立,不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這正是它與公務員違法行為責任最大的差別。此項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是核心要件。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所保護的法益限於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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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19 題
20.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
- (A)因酒駕吊銷駕駛執照
- (B)學校依校規記學生大過
- (C)要求拆除農地上違規新建之工廠
- (D)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罰鍰
解析
(A)錯誤。吊銷駕照是因違規行為而剝奪權利的制裁,屬裁罰性不利處分。
(B)錯誤。記大過是對學生違規行為所為的制裁,具裁罰性質。
(C)正確。命拆除違規建物的目的在除去違法狀態、回復合法秩序,是管制性的下命處分,不是對過去違規行為的處罰。
(D)錯誤。罰鍰是最典型的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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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0 題
21. 關於比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比例原則為行政行為應遵守之一般法律原則
- (B)違反比例原則之行政裁量,構成裁量濫用
- (C)僅干預行政適用比例原則
- (D)雙方行政行為亦適用比例原則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比例原則是行政程序法明定、行政行為均應遵守的一般法律原則。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裁量結果違反比例原則者,構成裁量濫用而違法。
(C)正確。比例原則不限於干預行政;給付行政的手段選擇、行政契約等雙方行為,同樣受其拘束。此項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行政契約等雙方行政行為亦適用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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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1 題
22.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 (A)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 (B)行政處分不合法
- (C)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 (D)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解析
(A)錯誤。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B)正確。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屬實體審查的結果:處分違法且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處分,而不是以不受理終結。
(C)錯誤。逾越法定期間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D)錯誤。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訴願的標的消失,應為不受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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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2 題
23. 下列關於行政法院就課予義務訴訟所為裁判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 (B)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C)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 (D)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訴不合法者以裁定駁回。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訴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有理由且事證明確者,判命機關作成申請內容的處分。
(D)正確。訴有理由但事證尚未明確或涉及機關的裁量決定時,法院應判命機關「遵照判決的法律見解」對原告作成決定(指導判決),既尊重行政的裁量權,也不讓原告落空;駁回其訴並不正確。此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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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3 題
24. 基於行政契約所生之金錢補償爭議,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
- (A)撤銷訴訟
- (B)課予義務訴訟
- (C)給付訴訟
- (D)確認訴訟
解析
(A)錯誤。撤銷訴訟的標的是違法的行政處分,行政契約的爭議並無處分可撤銷。
(B)錯誤。課予義務訴訟針對的是機關對申請的駁回或不作為。
(C)正確。基於行政契約請求金錢補償,是請求非因行政處分而生的財產給付,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D)錯誤。確認訴訟用於確認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或處分無效,本件是請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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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4 題
25.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法「情況判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限於撤銷訴訟
- (B)倘依原告聲明判決,於公益將生重大損害
- (C)限於無人訴訟參加之情形
- (D)法院判決時,應於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情況判決僅適用於撤銷訴訟。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須撤銷原處分於公益有重大損害。
(C)正確。情況判決的要件是原告之訴雖有理由,但撤銷原處分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各種情事後認為撤銷並不適當;有無第三人訴訟參加,與此無關。此項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院駁回原告之訴時,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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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5 題
26.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下列何種事項,法院原則上不應依職權為調查?
- (A)證明事實之證據
- (B)當事人能力
- (C)審判權之有無
- (D)上訴有無逾期
解析
(A)正確。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事實與證據原則上由當事人主張、聲明,法院不主動蒐集,僅於例外情形(如涉及公益的事件)才依職權調查。
(B)錯誤。當事人能力是訴訟成立的要件,屬職權調查事項。
(C)錯誤。審判權的有無關乎法院能否受理,屬職權調查事項。
(D)錯誤。上訴是否逾期關乎上訴是否合法,屬職權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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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6 題
27. 關於民事訴訟言詞審理原則與公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言詞辯論程序,應以訴訟代理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 (B)於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由本人出席庭期,且不得以手機簡訊截圖、照片、影音或其他文件取代其言詞陳述
- (C)當事人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應由其訴訟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代為撰狀陳明,以增其攻擊防禦方法之確實性
- (D)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方法,如涉及當事人隱私,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
解析
(A)錯誤。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判決之事項為始,並非以訴訟代理人的聲明為始。
(B)錯誤。當事人得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也得提出文書、影音等證據方法輔助陳述。
(C)錯誤。當事人本人得自為陳述,法律並未要求一律由代理人代撰書狀。
(D)正確。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而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這是公開審理原則的法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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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7 題
28. 住所地在臺北之甲,與住所地在桃園之乙及住所地在新竹之丙,三人相約在臺中見面。言談間因細故發生爭吵,甲遭乙與丙共同毆傷。甲欲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由何法院管轄?
- (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B)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C)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D)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解析
(A)錯誤。原告自己的住所地不是管轄的連繫因素。
(B)錯誤。乙的住所地固有普通審判籍,但共同被告住所不在同一法院轄區時,若另有共同管轄法院,即由該法院管轄。
(C)錯誤。丙的住所地同理,因有共同管轄法院而退居其次。
(D)正確。乙、丙住所分屬桃園與新竹,無共同的普通審判籍;但侵權行為地在臺中,是對兩人都有管轄權的共同管轄法院,故由臺中地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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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8 題
29.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何者錯誤?
- (A)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 (B)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C)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和解成立者,不得為執行名義
- (D)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訴訟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C)正確。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和解,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法律明定「得為執行名義」,以免和解內容無從實現。此項為錯誤敘述。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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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29 題
30. 下列何種占有狀態之人,不得行使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 (A)占有物之無權占有人
- (B)占有物之惡意占有人
- (C)占有物之間接占有人
- (D)占有物之輔助占有人
解析
(A)錯誤。占有之訴保護的是占有這個事實狀態,不問有無正當權源,無權占有人亦得行使。
(B)錯誤。惡意占有人同樣得對侵奪其占有之人主張返還。
(C)錯誤。間接占有人透過直接占有人對物有管領力,仍是占有人,得行使占有保護請求權。
(D)正確。占有輔助人是受他人指示而管領其物,法律上的占有人是使其管領之人;輔助人自己並非占有人,因而不能行使占有人的物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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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0 題
31. 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得輔助人之同意所為拋棄繼承之效力為何?
- (A)有效
- (B)無效
- (C)得撤銷
- (D)效力未定
解析
(A)錯誤。拋棄繼承權是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的法定行為之一,未經同意不生效力。
(B)正確。未得同意的情形準用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規定,而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無效,故本件亦為無效。
(C)錯誤。法律效果是自始無效,不是有效但得撤銷。
(D)錯誤。效力未定是契約行為未得允許時的效果;單獨行為則直接無效,無從事後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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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1 題
32. 下列何者非民法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 (A)給付不能損害賠償責任
- (B)給付遲延損害賠償責任
- (C)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 (D)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
(A)錯誤。給付不能是債務不履行的三大態樣之一。
(B)錯誤。給付遲延是債務不履行的態樣之一。
(C)正確。不當得利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債之發生原因,處理的是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的返還,與債務人是否履行既存債務無關,不屬債務不履行責任。
(D)錯誤。不完全給付是債務不履行的態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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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2 題
33. 甲委請乙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到法院進行訴訟,就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委任
- (B)僱傭
- (C)承攬
- (D)居間
解析
(A)正確。律師受託處理訴訟事務,重在事務的處理而非工作成果的完成,且以當事人的信任為基礎,屬委任契約。
(B)錯誤。僱傭重在提供勞務本身且受指揮監督,律師執行職務有其獨立的專業判斷。
(C)錯誤。承攬以完成一定工作為要件;律師不擔保訴訟勝敗這個結果。
(D)錯誤。居間是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契約成立,與訴訟代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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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3 題
34. 甲將A 屋出租給乙並交付,乙合法轉租給丙並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得請求乙返還A 屋
- (B)甲不得請求丙返還A 屋
- (C)甲得請求丙支付A 屋租金
- (D)甲得向乙請求丙支付之租金
解析
(A)錯誤。甲乙間的租賃契約仍有效存續,乙有權占有A屋,甲不得請求返還。
(B)正確。丙是基於合法轉租而占有,對甲為有權占有,甲不得對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錯誤。甲與丙之間並無契約關係,租金請求權只存在於各自的租賃契約當事人之間。
(D)錯誤。丙所付的租金是乙依轉租契約取得的收益,甲只能依自己與乙的租賃契約請求約定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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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4 題
35. 關於收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養子女對本生父母,仍享有法定繼承權
- (B)養父母均死亡時,應為未成年之養子女置監護人
- (C)繼親收養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均停止
- (D)本生父母若有受扶養之必要時,得向其已被出養之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
解析
(A)錯誤。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停止,因而對本生父母並無法定繼承權。
(B)正確。養父母均死亡時,未成年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關係仍在停止狀態,等同無父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故應為其置監護人。
(C)錯誤。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繼親收養)時,該他方與子女的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只有另一方本生父母的關係停止。
(D)錯誤。權利義務既已停止,本生父母對已出養的子女並無扶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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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5 題
36. 關於親屬間之扶養義務與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 (B)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無須負扶養義務
- (C)扶養之方法與給付費用,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專屬親屬會議或法定監護人定之
- (D)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如其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並未領取重大傷病卡者,扶養義務人不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解析
(A)正確。配偶負扶養義務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列(第一順序),受扶養權利的順序則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列,這是民法就夫妻扶養所設的特別順序規定。
(B)錯誤。扶養義務源於父母子女的身分關係,不因未行使親權而免除。
(C)錯誤。扶養方法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用」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不是專屬親屬會議或監護人。
(D)錯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事由是受扶養權利者曾對義務人為虐待、重大侮辱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與是否領有重大傷病卡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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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6 題
37. 下列何者不構成信賴利益的賠償?
- (A)自始客觀不能
- (B)自始主觀不能
- (C)締約上過失
- (D)錯誤意思表示之撤銷
解析
(A)錯誤。以自始客觀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契約無效,明知或可得而知的一方應賠償相對人因信契約有效而受的損害,正是信賴利益。
(B)正確。自始主觀不能(僅該債務人不能給付)契約仍屬有效,債權人得依債務不履行請求賠償「履行利益」,也就是契約若順利履行本可得到的利益,而不是信賴利益。
(C)錯誤。締約上過失的賠償範圍是相對人因信契約能成立而受的損害,屬信賴利益。
(D)錯誤。因錯誤而撤銷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對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負賠償責任,屬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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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7 題
38. 下列何者,非屬要物契約?
- (A)定金契約
- (B)合會
- (C)押租金契約
- (D)使用借貸
解析
(A)錯誤。定金以實際交付為成立要件,是要物契約。
(B)正確。合會應訂立會單並由會首與會員簽名,是「要式」契約;成立不以交付會款為要件,故非要物契約。
(C)錯誤。押租金契約以押租金的交付為成立要件,是要物契約。
(D)錯誤。使用借貸以借用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是要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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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8 題
39. 訊(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之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 (A)司法警察詢問時
- (B)檢察官訊問時
- (C)法官訊問時
- (D)法醫詢問時
解析
(A)錯誤。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告知得選任辯護人。
(B)錯誤。檢察官訊問被告時,應告知得選任辯護人。
(C)錯誤。法官訊問被告時,應告知得選任辯護人。
(D)正確。告知義務的對象是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法醫從事的是屍體相驗與鑑定,不是訊問被告的程序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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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39 題
40. 下列何項情形,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 (A)被告犯內亂罪
- (B)被告犯醉態駕駛罪
- (C)被告犯侵占遺失物罪
- (D)被告犯公然侮辱罪
解析
(A)正確。內亂罪的最輕本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屬強制辯護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為其指定。
(B)錯誤。醉態駕駛罪法定刑未達強制辯護的門檻。
(C)錯誤。侵占遺失物是輕微財產犯罪,不屬強制辯護案件。
(D)錯誤。公然侮辱罪法定刑輕微,不屬強制辯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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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0 題
41. 下列何項事實,應經舉證證明?
- (A)台積電是股票上市公司之事實
- (B)法官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
- (C)臺灣地區之日出、日沒時刻
- (D)被告抗辯自白不具任意性之事實
解析
(A)錯誤。上市公司的身分屬眾所周知的顯著事實,無庸舉證。
(B)錯誤。法院於職務上已知的事實,無庸舉證。
(C)錯誤。日出日沒時刻可由公開資料確知,屬顯著之事實。
(D)正確。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方法時,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並由檢察官就自白的任意性指出證明方法——這正是必須舉證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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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1 題
42. 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有關權利與限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檢察官得限制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
- (B)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檢察官得限制被告與其辯護人通訊
- (C)被告及其辯護人得於法官訊問前,請求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 (D)被告得請求檢閱所有檢察官送交法院之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解析
(A)錯誤。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與被告的接見不得限制,偵查不公開不能作為剝奪防禦權的理由。
(B)錯誤。同上,通信亦不得限制。
(C)正確。被告及其辯護人得於法官訊問前,請求給予適當時間準備答辯,這是使羈押審查程序中的防禦權能實際發揮作用的配套。
(D)錯誤。閱卷抄錄攝影的權利屬辯護人;無辯護人的被告只能由法院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卷證內容,且不包括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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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2 題
43. 刑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下列何者不屬於本項注意義務的來源?
- (A)法令規則
- (B)業界成規
- (C)契約
- (D)法律草案
解析
(A)錯誤。法令規則所定的行為準則,是注意義務最典型的來源。
(B)錯誤。業界成規、專業技術規範是判斷應盡何種注意的重要依據。
(C)錯誤。契約可以創設特定的保護與注意義務。
(D)正確。法律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不具規範效力,不能作為課予行為人注意義務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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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3 題
44. 關於正當防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防衛過當,僅能減輕或免除其刑,不能阻卻違法
- (B)正當防衛之所以不罰,是因為阻卻行為之違法性
- (C)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 (D)正當防衛行為之所以不罰,是因行為人無責任能力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防衛過當已逾越必要程度,不能阻卻違法,只能減輕或免除其刑。
(B)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正當防衛是阻卻違法事由。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須對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
(D)正確。正當防衛不罰的理由在於行為不具違法性,屬違法性階層的問題;責任能力則是罪責階層的另一回事。此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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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4 題
45. 某甲在擔任里長期間,將向臺北市政府申請里民補助所得款項加以侵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某甲在偵查中自白犯罪,並將全部犯罪所得自動繳交,符合減輕其刑之規定
- (B)某甲擔任里長,不是公務員,只能論以業務侵占罪
- (C)某甲侵吞里民補助款,仍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名
- (D)某甲與不具有公務員身分的里民乙共謀侵吞,乙仍然會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名
解析
(A)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符合減輕其刑的規定。
(B)正確。里長依地方制度法辦理里公務、受區公所指揮監督,是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侵吞經手的補助款應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此項為錯誤敘述。
(C)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里長既為公務員,侵吞經手公款即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D)錯誤。本題要選敘述錯誤者。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犯身分犯之罪,仍依該條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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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5 題
46.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賄罪,及第11 條第1 項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上開兩罪為聚合犯
- (B)上開兩罪為集合犯
- (C)上開兩罪為結合犯
- (D)上開兩罪為對向犯
解析
(A)錯誤。聚合犯是須多數行為人朝同一方向共同實行的必要共犯,如聚眾犯罪。
(B)錯誤。集合犯指立法上預定同種行為反覆實行而僅論以一罪,如常業犯。
(C)錯誤。結合犯是立法將兩個獨立犯罪結合為一罪,如強盜殺人罪。
(D)正確。收賄與行賄是兩個方向相對、彼此合致才能完成的行為,屬必要共犯中的對向犯,各依其所犯的罪名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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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6 題
47. 甲駕駛汽車與乙機車騎士發生行車糾紛,乙下車欲與甲爭吵,甲見狀急踩油門欲駕車逃離現場,不慎轉向錯誤撞擊乙,乙因而倒地不治死亡。關於甲之罪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構成過失致死罪
- (B)甲構成殺人罪
- (C)甲構成傷害罪
- (D)甲構成傷害致死罪
解析
(A)正確。甲的目的是駕車逃離,對撞擊乙並無認識與意欲,但駕駛時未注意車輛轉向而肇致死亡結果,屬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成立過失致死罪。
(B)錯誤。殺人罪須有殺人故意,甲欠缺致乙於死的認識與意欲。
(C)錯誤。傷害罪須有傷害故意,甲同樣欠缺。
(D)錯誤。傷害致死是加重結果犯,須以傷害的故意為基礎犯罪,本件並無傷害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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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7 題
48. 關於刑法第24 條第1 項緊急避難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緊急避難情狀僅限於不法侵害情狀
- (B)以因避免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為要件
- (C)緊急避難過當與否,依據最後手段性原則判斷
- (D)以避免自己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為限
解析
(A)錯誤。緊急避難的危難來源不限於人的不法侵害,天災、動物侵襲、疾病等自然事實同樣可能構成——這正是它與正當防衛的重要差別。
(B)正確。條文要求須「因避免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即已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方法可資選擇。
(C)錯誤。是否過當,須綜合避難行為的必要程度與所保全、所犧牲法益的權衡而定,不是僅憑最後手段性一項判斷。
(D)錯誤。得保全的法益包括生命、身體、自由與財產,且不以自己的法益為限,他人的法益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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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8 題
49. 甲欲殺乙,誤丙為乙而殺之,屬於何種錯誤型態?
- (A)因果歷程錯誤
- (B)等價的客體錯誤
- (C)打擊錯誤
- (D)包攝錯誤
解析
(A)錯誤。因果歷程錯誤是結果雖如所欲發生,但發展過程與預想不同。
(B)正確。甲對行為客體的同一性發生誤認,而丙與乙同為「人」,兩者在構成要件上等價,故屬等價的客體錯誤;通說認為不阻卻故意,甲仍成立殺人既遂。
(C)錯誤。打擊錯誤是行為人瞄準的客體正確,卻因手段偏差而擊中他人;本件甲從頭到尾針對的就是眼前這個人。
(D)錯誤。包攝錯誤是行為人對法律概念的涵攝發生誤解,屬法律錯誤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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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49 題
50. 某甲為縣政府教育訓練業務承辦人,利用邀請講師所簽空白領據,填入4 堂課,但僅給講師2 堂課的鐘點費,利用代墊方式領款,將多出來的2 堂課費用,中飽私囊,該行為應如何論處?
- (A)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 (B)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1 款意圖得利截留公款罪
- (C)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 (D)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
解析
(A)錯誤。侵占公有財物以該財物已在其持有中為前提;本件款項是甲藉不實單據向機關「請領」而來,並非原已持有。
(B)錯誤。截留公款是對應解繳或發給的款項予以留存,本件是以不實內容詐領。
(C)正確。甲利用承辦教育訓練業務的職務機會,以填載不實堂數的領據使機關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成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D)錯誤。甲具公務員身分且係利用職務機會為之,應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的特別規定;且其所取得者為財物而非財產上不法利益。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 5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