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甲、丙
- (B)甲、丁
- (C)乙、丁
- (D)乙、丙
(A)錯誤。甲、丙的範圍都過窄,期貨交易法所稱期貨交易不以國內交易所、集中市場為限。
(B)錯誤。甲將範圍限於國內期貨交易所有誤,國外交易所之期貨交易亦屬之。
(C)正確。期貨交易法所稱之期貨交易兼含國內外期貨交易所之交易,也涵蓋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如槓桿保證金契約),故乙、丁為是。定義採廣義,才能把國人參與的境外及店頭交易一併納入監理。
(D)錯誤。丙把範圍限於集中市場有誤,店頭市場之期貨交易同受規範。
115年第1次期貨商業務員考古題,共 88 題,全部附官方標準答案與逐選項解析。可直接閱讀,也可到練習頁依正式考試科目配比模擬作答。免費、免註冊。
(A)錯誤。甲、丙的範圍都過窄,期貨交易法所稱期貨交易不以國內交易所、集中市場為限。
(B)錯誤。甲將範圍限於國內期貨交易所有誤,國外交易所之期貨交易亦屬之。
(C)正確。期貨交易法所稱之期貨交易兼含國內外期貨交易所之交易,也涵蓋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如槓桿保證金契約),故乙、丁為是。定義採廣義,才能把國人參與的境外及店頭交易一併納入監理。
(D)錯誤。丙把範圍限於集中市場有誤,店頭市場之期貨交易同受規範。
(A)錯誤。以股票為標的之選擇權契約屬選擇權契約,敘述正確。
(B)錯誤。外幣選擇權契約亦屬選擇權契約之一種,敘述正確。
(C)正確(即敘述有誤者)。權利金是買方為取得權利而支付、賣方收取者。賣方收取權利金並負擔履約義務,因此須繳交保證金,而非支付權利金。
(D)錯誤。選擇權履約得採現金結算或實物交割,視契約設計而定,敘述正確。
(A)正確。期貨交易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統合銀行、證券、期貨與保險之監理,期貨業務自屬其主管範圍。
(B)錯誤。公告期貨交易不適用本法之權限屬主管機關,不包含經濟部。
(C)錯誤。維持物價穩定是貨幣政策目標,非期貨交易法之立法目的;本法目的在健全期貨市場發展與維護交易秩序。
(D)錯誤。期貨商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種類及交易所,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若不設限,期貨商可能引進未經評估的境外商品。
(A)正確(即敘述有誤者)。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創新實驗者,並不以期貨交易所為限,期貨商、期貨信託事業等業者乃至一般自然人、法人均得申請。監理沙盒的用意正在廣納創新者。
(B)錯誤。期貨信託事業得申請辦理期貨業務創新實驗,敘述正確。
(C)錯誤。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期貨交易法規定,正是沙盒的核心機制,敘述正確。
(D)錯誤。主管機關應參酌創新實驗辦理情形檢討法規之妥適性,敘述正確。
(A)錯誤。我國並無「期貨商品管理委員會」此一機關。
(B)正確。期貨交易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期貨商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種類及交易所,以金管會公告者為限。以正面表列公告,才能控管可承作商品的風險與資訊揭露程度。
(C)錯誤。財政部已非現行期貨業務之主管機關。
(D)錯誤。經濟部主管公司登記與商業事務,與期貨交易之監理無關。
(A)錯誤。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敘述正確。
(B)錯誤。有正當理由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敘述正確。
(C)正確(即敘述不正確者)。延展期限並非三個月,選項所載期間與規定不符。此類「期限+延展+次數」的組合是常見考點,三個要素須分別記憶。
(D)錯誤。申請延展以一次為限,敘述正確。
(A)錯誤。現金流量表與股東權益變動表並非按月申報之項目。
(B)錯誤。丙、丁屬期間較長、於年度財務報告揭露之報表,不在月報範圍。
(C)錯誤。漏列乙,資產負債表亦屬應按月申報之項目。
(D)正確。每月10日以前應申報上月份之綜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會計項目月計表。月報著重即時掌握損益與財務狀況,現金流量表與權益變動表則於年度財報中揭露。
(A)正確。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組織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藉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結構與治理機制(董事會、監察人)承擔市場經營責任。
(B)錯誤。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不得由單一股東獨資經營。
(C)錯誤。期貨交易法對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並無「股東人數須超過七人」之規定。
(D)錯誤。三億元並非法規所定之最低實收資本額。
(A)正確。不可抗力停止當市集會、交易系統故障、期貨商逾時繳交或無法繳交保證金,都是直接影響市場運作或履約安全的重大事故,交易所應即為適當處置並於次日前申報。
(B)錯誤。漏列丙;期貨商逾時繳交保證金已屬異常,同為應申報事項。
(C)錯誤。漏列丁;期貨商無法繳交保證金是更嚴重的違約徵兆,當然應申報。
(D)錯誤。漏列甲;因偶發事故臨時停止當市集會屬應申報之事故。
(A)錯誤。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經理人,此敘述與規定相符。
(B)錯誤。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破產終結未滿三年者不得擔任,敘述正確。
(C)錯誤。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使用票據有拒絕往來紀錄者不得擔任,敘述正確。
(D)正確(即敘述有誤者)。此款所定之期間並非二年,選項所載年限與法規不符。消極資格各款的年限(三年、二年等)常被互換出題,須逐款記憶其對應事由。
(A)錯誤。二億元高於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金額。
(B)正確。期貨結算機構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為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二十億元×5%=一億元。以資本額的固定比率計算,使保證金隨機構規模等比例成長,規模愈大、對市場影響愈廣者提存愈多。
(C)錯誤。五千萬元為實收資本額之2.5%,非規範所定比率。
(D)錯誤。二千五百萬元明顯低於應繳存金額。
(A)錯誤。期貨交易所之組織確分為會員制與公司制兩種,敘述正確。
(B)錯誤。期貨交易所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敘述正確(期貨商則是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
(C)正確(即敘述有誤者)。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交易所股東的身分必須可辨識,主管機關才能掌握持股結構與股東適格性,無記名股票會使股權流向無從追蹤。
(D)錯誤。期貨交易所以提供集中交易市場為專營業務,非經核准不得兼營他業或投資其他事業,敘述正確。
(A)錯誤。僅專案檢查並輔導,無法讓違約會員既有的結算交割事務如期完成。
(B)錯誤。會員既已無力履行義務,提高保證金額度並無實益。
(C)錯誤。單純暫停其結算交割,會使既有部位與客戶交割懸而未決,仍須有人承接。
(D)正確。應專案檢查並督導承受結算會員接辦其結算交割事務,讓違約會員的部位與客戶交割由他人承接,避免違約向市場擴散,確保履約鏈不中斷。
(A)錯誤。結算、交割及擔保期貨交易之履約,正是期貨結算機構的法定業務,敘述正確。
(B)正確(即敘述有誤者)。賠償準備金並非以「一次提存新臺幣三億元」的方式辦理,所載金額與提存方式均與規定不符;除開始業務前之提存外,尚須按結算業務收入持續提存累積。
(C)錯誤。分別提存之賠償準備金應以不同專戶存儲於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敘述正確。
(D)錯誤。從事結算業務人員不得兼任交易部門職務,屬防止利益衝突的防火牆規定,敘述正確。
(A)錯誤。僅於公告欄公告,無法確保受影響的交易人知悉,也未履行對主管機關的申報義務。
(B)錯誤。向主管機關申報只完成一半義務,仍須及時通知期貨交易人。
(C)錯誤。申報對象是主管機關,且申報不能取代對交易人的通知。
(D)正確。既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也應及時通知期貨交易人。交易暫停期間交易人無法沖銷部位而被迫承擔風險,資訊必須直接傳達到部位持有人手上。
(A)錯誤。開除結算會員資格屬最嚴重的處分,不是市場監視發現風險時的即時措施。
(B)正確。得於同一交易日內多次追繳結算保證金(即盤中追繳),在風險擴大前隨時要求補足擔保,是結算機構控管市場秩序最直接有效的工具。
(C)錯誤。帳戶移轉屬會員違約後的處理程序,非市場監視階段的必要措施。
(D)錯誤。暫停所有期貨交易影響全市場,與針對個別結算會員的風險控管手段不相稱。
(A)錯誤。最低實收資本額若可分次認足,設立時將無足額資本承擔業務風險。
(B)正確。期貨商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於發起時應一次認足。期貨商須承擔客戶部位的結算與履約風險,資本基礎必須自始完整到位。
(C)錯誤。法規對此定有明文,並非未規定。
(D)錯誤。此為法定要求,不容發起人會議自行決議變更。
(A)正確。應先以違約結算會員自己繳存的結算保證金支應。違約者先自負其責,是財務防衛順序的第一道防線,其後才依序動用其交割結算基金等資源。
(B)錯誤。違約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順位在其結算保證金之後。
(C)錯誤。動用其他結算會員的交割結算基金屬損失共同分攤,位於防衛順序後段。
(D)錯誤。結算機構的賠償準備金屬後備資源,不會最先動用。
(A)正確。甲、丙、丁均符合規定:得於申請設置許可時一併申請分支機構;最近一年雖曾受停業處分,但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認可者仍得申請;分支機構業務員不得少於三人。
(B)錯誤。含乙,惟每設置一家分支機構應增加之最低實收資本額並非一千萬元。
(C)錯誤。含乙,該應增加之實收資本額數額與規定不符。
(D)錯誤。漏列甲,期貨商得於申請設置許可時同時申請設置分支機構。
(A)錯誤。為處理錯帳之需要,期貨經紀商得於本公司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敘述正確。
(B)錯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為自己利益之計算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敘述正確。
(C)錯誤。金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為所營業務需要得開戶自行交易,敘述正確。
(D)正確(即敘述有誤者)。法規禁止的是「利用他人名義」(人頭戶)從事期貨交易;從業人員以本人名義依規定開戶交易並非一律禁止。規範重點在於身分不得隱匿,交易須能被追蹤監督。
(A)正確。本國金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應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以該機構本身名義申請;兼營並未另設法人,權利義務仍歸屬同一機構。
(B)錯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是前置要件,不可省略。
(C)錯誤。不得以信託之名義申請,應以金融機構本身名義為之。
(D)錯誤。股東會同意並非法定要件,關鍵在於主管機關的核准。
(A)錯誤。丁有誤;期貨商之營業保證金係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向國庫繳存者為期貨交易所。
(B)正確。甲、丙為是:兼營期貨經紀與自營業務者應繳存新臺幣六千萬元(即經紀與自營兩項額度合計),且營業保證金得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交。
(C)錯誤。含丁,繳存對象並非國庫。
(D)錯誤。含乙,乙之敘述與規定不符;增設分支機構所對應者為最低實收資本額之增加。
(A)錯誤。二年並非本項所定之期間;警告屬最輕微的處分,觀察期不需拉長至二年。
(B)錯誤。半年並非本項所定之期間,法規對警告處分另有明文的期間。
(C)錯誤。一年並非本項所定之期間,長度較法規對警告處分所要求者為長。
(D)正確。原則上須最近三個月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所為之警告處分。處分越輕,要求的「無處分期間」越短;停業、撤銷等較重處分則須追溯更長期間。
(A)錯誤。向客戶或不特定多數人推介特定種類之期貨交易,屬明文禁止的招攬行為。
(B)錯誤。提供漲跌判斷以勸誘不必要之買賣,屬濫行招攬與過度交易,為禁止行為。
(C)正確。成交後已辦理交易確認並留存紀錄者,得免辦理交易人於買賣報告書上簽名蓋章。簽章的目的在留下客戶知悉並確認成交的證據,既已有等效紀錄即可替代。
(D)錯誤。代期貨交易人保管款項、印鑑或存摺為明文禁止,極易衍生挪用與代客操作。
(A)錯誤。期貨商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敘述正確。
(B)錯誤。營業保證金之目的即在保障因期貨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其有優先受清償權,敘述正確。
(C)錯誤。期貨經紀商應繳存新臺幣五千萬元,敘述正確。
(D)正確(即敘述有誤者)。三千萬元並非規範所定之金額。期貨自營商以自有資金交易、不經手客戶款項,須繳存的金額低於承作受託業務的期貨經紀商。
(A)錯誤。銀行存款與政府公債均屬期貨商資金得運用之項目。
(B)錯誤。銀行存款與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均屬許可之運用方式。
(C)正確。未上市股票流動性差、評價不易且價格風險高,不在期貨商資金得運用的範圍內。期貨商須隨時支應結算交割,資金運用被限制在高流動性、低信用風險的標的。
(D)錯誤。國庫券與政府公債均屬許可之運用方式。
(A)錯誤。接到期貨交易人申訴時雙方應互為通知並協調處理,不得各自處理而不知會他方。
(B)錯誤。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之計算與分配屬應載明事項,不能僅由雙方口頭議定。
(C)正確。契約雙方應行提供資訊及服務事項之範圍,必須明訂於委任契約。責任分界寫清楚,交易人發生爭議時才有明確的究責對象。
(D)錯誤。委任期貨商對輔助人負有監督責任,一方請求必要之業務、財務資料時不得任意拒絕。
(A)錯誤。主管機關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屬得運用之範圍。
(B)錯誤。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外國期貨基金,屬得運用之範圍。
(C)錯誤。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集中市場(店頭)衍生性商品交易,亦在運用範圍內。
(D)正確。全權委託資產之運用限於期貨及主管機關核定之相關金融商品,不包括其他現貨商品。期貨經理事業的專業、風控與保管機制是為衍生性商品設計,現貨商品的持有與交割不在其業務範圍。
(A)錯誤。應作成交易分析報告並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敘述正確。
(B)錯誤。分析意見於提供委任人前不得先流向其他業務部門,屬防止不當先行利用的規定,敘述正確。
(C)正確(即敘述有誤者)。顧問服務必須有自身獨立的分析基礎與根據,不得以其他業務部門的資訊或意見充作依據;否則顧問建議將淪為他部門利益的傳聲筒,喪失客觀性。
(D)錯誤。交易分析報告之副本與紀錄得以電子媒體形式保存,敘述正確。
(A)錯誤。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期貨信託契約,仍須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B)錯誤。因市場狀況致基金無法繼續經營而終止者,須先報核准。
(C)錯誤。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主管機關所定標準而終止者,須先報核准。
(D)正確。依期貨信託契約約定之存續期間到期而終止者,毋須先報主管機關核准。存續期間屆滿是契約成立時即已載明、受益人事先知悉的安排,並非臨時發生的異常情事,故僅須依約辦理並申報,不需事前核准。
(A)正確。應送交委任期貨商確認並簽名或蓋章。輔助人僅辦理招攬及受理開戶文件,帳戶契約關係存在於交易人與委任期貨商之間,故須由期貨商完成確認。
(B)錯誤。同業公會非開戶契約當事人,不負確認之責。
(C)錯誤。證券商與該期貨帳戶並無契約關係。
(D)錯誤。主管機關不介入個別交易人開戶文件的逐件確認。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基金應與期貨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期貨信託事業應將基金交由保管機構保管,不得自行保管。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就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之人(即專業投資人)募集之基金,得自行保管。
(D)正確(即錯誤敘述者)。向「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信託業兼營者不得自行保管。對不特定人募集即屬公募,投資人分散且未必具備專業判斷能力,保管與運用必須分離;(C)的例外僅限於募集對象具專業資格的情形。
(A)正確。市場監督處(Division of Market Oversight)負責市場監控以及市場與產品的檢討,包括交易所規則審查與新商品上市的監督。
(B)錯誤。法務處掌理法律事務與規則解釋,非市場監控業務。
(C)錯誤。結算與風險處負責結算機構及中介機構的財務與風險監理。
(D)錯誤。執行處負責違法案件之調查與追訴,屬事後執法而非市場監控。
(A)正確。應由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二者分別掌握基金運用與資產保管的第一手資訊,最能即時察覺淨值大幅下跌並示警。
(B)錯誤。同業公會不是本項的法定通報義務人。
(C)錯誤。銷售機構僅負責募集銷售,不掌握基金淨值計算,非通報義務人。
(D)錯誤。基金保管機構為通報義務人無誤,但另一義務人是期貨信託事業,非銷售機構。
(A)錯誤。六個月並非本項所定之期限,尚不足以認定其無實際經營之意願。
(B)錯誤。一年並非本項所定之期限,法規給予兼營者較長的緩衝期間。
(C)正確。取得許可證照後二年內未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者,其兼營許可將被廢止。長期領照而不實際經營形同占用執照,故以期限促其真正營業。
(D)錯誤。三年並非本項所定之期限,長於法規所定期間。
(A)錯誤。八億元並非法規所定之停辦門檻,高於規定的淨值標準。
(B)錯誤。七億元並非法規所定之淨值門檻。
(C)正確。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淨值低於新臺幣六億元時應即停止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並提出改善計畫。槓桿交易屬店頭商品、由業者自任交易對手,故以淨值門檻確保其清償能力。
(D)錯誤。五億元並非法規所定之淨值門檻,低於規定應停辦業務的水準。
(A)錯誤。子期貨信託基金的檔數上限並非五檔。
(B)錯誤。傘型基金下之各子基金應同時募集,不得分次募集。
(C)正確。任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期貨信託基金即不成立。傘型基金是一次申報、同時募集的整體資產配置架構,成立與否採全有全無,避免只剩部分子基金而破壞原設計。
(D)錯誤。選項A、B均有誤,故不能選以上皆是。
(A)錯誤。百分之十並非本項所定之持股上限,低於法規對非專業股東所設的比率。
(B)錯誤。百分之十五並非法規所定之持股上限比率。
(C)錯誤。百分之二十並非法規所定之持股上限比率,仍低於規定之數。
(D)正確。非專業股東之單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此限制在避免單一股東主導期貨信託事業,危及基金資產運用的獨立性。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該消息須足以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格。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消息未公開前內部人不可進行交易。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間接獲悉重大消息者亦在禁止之列,否則透過轉述即可規避。
(D)正確(即錯誤敘述者)。消息公開後仍有一段沉澱期間,並非「十二小時後即不算內線消息」。設沉澱期的理由是市場需要時間吸收並反映該消息,公開的瞬間並不等於人人已知悉。本項所稱之時數與規範不符。
(A)錯誤。結算機構受雇人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與法條相符。
(B)錯誤。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刑度加重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敘述正確。
(C)正確(即敘述有誤者)。對職務上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法定刑並非「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此類條文的刑度呈階梯:收受(受賄)重於交付(行賄),違背職務又重於職務上行為,選項所載與法條不符。
(D)錯誤。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敘述正確。
(A)錯誤。期貨交易輔助人只能接受一家期貨商之委任,敘述正確。
(B)錯誤。同一期貨商得委任一家以上之期貨交易輔助人,敘述正確。
(C)錯誤。委任期貨商經營國內期貨經紀業務,應具本國期貨結算機構結算會員資格,敘述正確。
(D)正確(即敘述有誤者)。結算保證金是結算會員就其未沖銷部位向結算機構繳存者,與是否委任輔助人無關;委任的家數不會產生繳存結算保證金的義務。
(A)錯誤。Gramm-Leach-Bliley Act為1999年放寬金融分業限制的法律,與2008年金融風暴後的改革無關。
(B)錯誤。Glass-Steagall Act是1930年代分隔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業務的法律,年代不符。
(C)正確。2010年制定的Dodd-Frank Act為因應2008年金融危機而生,首度將場外交換契約納入監理(強制集中結算、交易申報與交易商登記),CFTC因而大幅修訂其規則與命令。
(D)錯誤。Commodity Exchange Act為1936年即已存在的商品交易基本法,並非2010年制定。
(A)錯誤。罰金數額並非300萬美元。
(B)正確。在美國,期貨交易所人員從事操縱或詐欺行為,最高罰則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美元罰金。
(C)錯誤。有期徒刑上限為10年而非7年。
(D)錯誤。徒刑與罰金上限均低於實際規定。
(A)正確。東京商品交易所(TOCOM)由東京紡織品交易所、東京橡膠交易所與東京黃金交易所合併設立,整合為綜合性商品期貨交易所。
(B)錯誤。大阪交易所係由大阪證券交易所整併日本的金融衍生商品交易而來。
(C)錯誤。大阪堂島交易所以稻米等農產品期貨為主,源自歷史上的堂島米會所。
(D)錯誤。東京金融交易所經營利率、匯率等金融類衍生商品,與上述三所合併無關。
(A)正確。平倉單是沖銷既有部位的委託,成交後部位減少、曝險下降,最多回到無部位狀態,不會使客戶承擔的風險增加。
(B)錯誤。增加風險的是新倉(開倉)委託,平倉是反向沖銷,方向相反。
(C)錯誤。平倉單成交代表既有部位被沖銷,風險反而降低,不會因成交而增加。
(D)錯誤。選項(A)之敘述即為正確者,故本選項不成立。
(A)錯誤。一個營業日並非規則所定之期限。
(B)錯誤。三個營業日並非規則所定之期限。
(C)正確。結算會員因財務因素違約時,其未違約客戶應於五個營業日內了結部位或申請移轉至其他期貨商。訂定固定且短促的期限,是為了讓無辜客戶的部位不被違約會員拖累,同時避免違約部位長期懸置擴大市場風險。
(D)錯誤。七個營業日並非規則所定之期限。
(A)錯誤。期貨交易原則上應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本項敘述正確。
(B)正確(即有誤者)。期貨交易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非期貨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是受監理的市場經營者,不可能同時是自身的主管機關。
(C)錯誤。健全發展期貨市場、維護期貨交易秩序確為立法目的,本項敘述正確。
(D)錯誤。期貨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創新實驗,於核准範圍內不適用期貨交易法,本項敘述正確。
(A)錯誤。5%是銅價的跌幅,不是獲利對保證金的比率。
(B)正確。跌幅為0.80×5%=0.04美元/鎊,每口25,000鎊獲利1,000美元,2口共2,000美元;保證金2×2,500=5,000美元,2,000÷5,000=40%。價格僅變動5%而報酬達40%,正是期貨保證金交易的槓桿效果。
(C)錯誤。30%與計算結果不符。
(D)錯誤。50%高估;獲利2,000美元對保證金5,000美元為40%。
(A)錯誤。揭示檔數並非10檔,係以市價委託數量及最優先之五檔限價買賣價量為原則。
(B)錯誤。上下20%並非規定的申報價格範圍;買賣申報價格須落在該契約當時所適用的漲跌幅限制之內。
(C)正確。為避免單筆巨量委託衝擊市場,期貨商不論自行或受託買賣同一契約,每筆申報數量都不得超過臺灣期貨交易所所定的上限,超量須拆單或循鉅額交易程序辦理。
(D)錯誤。限價申報未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部分仍留在委託簿中繼續等待撮合,並非失效而須於次日重新申報。
(A)錯誤。買方是被動接受分配到的交割通知,不主動發動交割。
(B)正確。實物交割由賣方主動提出交割意願(遞交交割通知),再由結算機構依規則分配給買方。因為決定是否以現貨履約、何時備妥可交割商品的是持有商品的賣方。
(C)錯誤。交易所與結算機構負責受理與配對分配,並不主動提出交割。
(D)錯誤。買方的結算期貨商只是承接分配結果,並非交割的提出者。
(A)錯誤。50口並非富櫃200期貨鉅額交易的單式最低申報數量。
(B)錯誤。100口並非該契約所定之門檻。
(C)正確。富櫃200期貨(G2F)鉅額交易的單式委託最低買賣申報數量為200口。門檻訂得高,是因鉅額交易在一般競價撮合之外以議價方式成交,須限於確有大額需求者使用,以免規避正常撮合機制。
(D)錯誤。400口並非該契約所定之門檻。
(A)錯誤。價格由95-16跌至95-00屬下跌,買方為虧損而非獲利。
(B)正確。95-16即95又16/32,平倉於95-00,每口下跌16/32點;T-Bond每1/32為31.25美元,16×31.25=500美元,2口合計損失1,000美元。買進期貨後價格下跌即為虧損。
(C)錯誤。3,000美元與價格變動幅度不符,且方向亦應為虧損。
(D)錯誤。虧損金額為1,000美元,而非3,000美元。
(A)正確。觸發月份契約成交價觸及第一階段漲跌幅限制達5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一併放寬至第二階段。同一商品各月份間存在套利連動,若只放寬觸發月份,月份間價差會被扭曲。
(B)錯誤。等待時間為5分鐘,不是10分鐘。
(C)錯誤。放寬的對象是各交割月份契約,而非僅觸及限制的該月份。
(D)錯誤。等待時間與放寬適用範圍兩者皆有誤。
(A)錯誤。E-mini黃金期貨契約單位為50英兩,敘述正確。
(B)錯誤。最小報價單位為每英兩0.25美元,敘述正確。
(C)錯誤。該契約採現金結算,敘述正確。
(D)正確(即敘述有誤者)。E-mini黃金期貨並非採實物交割,而是以現金結算。縮小規模的迷你契約主要供投機與部位微調,免除實物交割可大幅降低參與門檻。
(A)錯誤。股價指數期貨與長期公債的利率風險並不對應,無法有效沖銷債券部位的跌價。
(B)錯誤。國庫券為短期利率工具,存續期間極短,對長天期公債的價格風險沖銷效果有限。
(C)錯誤。買進長期公債期貨是加碼同方向曝險,利率上升時虧損會擴大。
(D)正確。油價上漲推升通膨預期與名目利率,長期公債因存續期間長而跌幅最大;放空長期公債期貨的方向與現貨相反,可沖銷持有部位的跌價損失。
(A)錯誤。槓桿保證金契約為期貨交易法明定的期貨交易型態之一。
(B)錯誤。期貨選擇權契約(以期貨為標的之選擇權)屬該法所稱之期貨交易。
(C)錯誤。以現貨為標的之選擇權契約亦包含在期貨交易的定義內。
(D)正確。遠期合約由當事人個別議定、不具標準化與集中結算機制,不屬期貨交易法定義之期貨交易;該法規範的是標準化契約及槓桿保證金契約。
(A)正確。到期時期貨價格收斂至現貨價格(FT=ST),資產價值=ST+(Ft-FT)=Ft,即建立避險當時所賣空的期貨價格。這正是賣空期貨避險「事先鎖定賣價」的意義。
(B)錯誤。到期時期貨與現貨價格收斂,兩者相減趨近於零,不會是資產價值。
(C)錯誤。同理,ST-FT於到期時趨近於零。
(D)錯誤。現貨多頭與期貨空頭應相互抵銷,不能相加。
(A)正確。買權與賣權皆深價外時,履約機率極低,選擇權價格對標的價格幾乎沒有反應,兩者Delta的絕對值都接近0,敏感度最小。
(B)錯誤。價平時Delta絕對值約0.5,且Gamma最大,敏感度並非最小。
(C)錯誤。深價內買權的Delta接近1,對標的價格變動高度敏感。
(D)錯誤。深價內賣權的Delta接近-1,絕對值大,敏感度高。
(A)正確(即敘述有誤者)。指數期貨是雙向工具:放空可降低系統性風險,作多則會放大市場曝險,因此「僅可以用來降低」的說法過於狹隘而有誤。
(B)錯誤。以指數期貨空頭沖銷投資組合的Beta曝險,確可降低系統性風險,敘述正確。
(C)錯誤。買進指數期貨會提高投資組合的市場曝險,敘述正確。
(D)錯誤。以適當口數完全對沖Beta曝險,理論上可消除系統性風險,敘述正確。
(A)錯誤。一買一賣的權利金會相互抵銷,淨支出為兩者之差,而非相加。
(B)正確。買低履約價買權、賣高履約價買權為多頭買權價差,淨支出=支付之權利金-收取之權利金(即兩權利金之差);標的下跌時兩個買權皆無價值,損失即以此淨支出為上限。
(C)錯誤。賣出的高履約價買權已被買進的低履約價買權所保護,上檔損失有限,不會無窮大。
(D)錯誤。選項(B)即為正確答案,故本選項不成立。
(A)錯誤。利率上限契約是為對抗利率上升而支付成本,對降息造成的利息收入減少毫無幫助。
(B)正確。放款收入隨浮動利率下降而減少;取得「支付浮動利率、收取固定利率」的部位後,降息時該部位獲利,正好彌補利息收入的縮水,把浮動收益轉換為固定收益。
(C)錯誤。收取浮動、支付固定的方向與現貨部位相同,降息時兩邊同時受損,等於加倍暴險。
(D)錯誤。降息時公債價格上漲,公債期貨的空頭部位反而產生虧損。
(A)錯誤。買進買權是鎖定「買入」日圓的成本,適用於未來須支付日圓者,與本題方向相反。
(B)錯誤。賣出賣權僅收取權利金,日圓大幅貶值時保護有限,且本身屬看多日圓的部位。
(C)正確。公司未來將收到日圓,怕的是日圓貶值,買進日圓期貨賣權可鎖定最低賣出價位,同時保留日圓升值時的獲利空間。以選擇權避險的代價是權利金,換得的是單邊保護。
(D)錯誤。買進日圓期貨是看多日圓,與既有的日圓應收曝險同向,反而加重風險。
(A)錯誤。僅賣出6月份期貨是單邊空頭部位,並非價差交易。
(B)錯誤。僅買進3月份期貨為單邊多頭,方向與看空的預期相反。
(C)正確。行情轉差時價格下跌,對行情較敏感的6月份期貨跌幅較大,故賣出6月份、買進3月份,兩者價差擴大即獲利。價差交易的通則是賣出反應較敏感的一方、買進較不敏感的一方。
(D)錯誤。買6月賣3月是預期行情轉佳(敏感者漲較多)時的作法,與本題預期相反。
(A)錯誤。水平價差是同一履約價、不同到期月份的組合,本題三個部位皆為12月到期。
(B)錯誤。垂直價差只涉及兩個履約價、各一單位,本題有三個履約價且中間履約價為二單位。
(C)錯誤。盒狀價差須同時以買權與賣權組成多頭與空頭價差,本題全為買權。
(D)正確。10,750、10,775、10,800三個履約價等距,口數比例為1:2:1(賣兩翼、買中間),正是蝶狀價差的結構。判別關鍵在等距履約價與1:2:1的口數配置,而非部位的多空方向。
(A)錯誤。融資(利息)成本只是持有成本的組成之一,不足以涵蓋全部。
(B)錯誤。倉儲成本同樣僅為持有成本的一部分。
(C)錯誤。商品購買成本是取得現貨的本金,不是決定不同月份間合理價差的因素。
(D)正確。不同月份間的合理價差上限即為持有成本(利息、倉儲、保險等)之總和;價差一旦超過持有成本,即可買近月、賣遠月並持有至交割賺取差額,故有獲利空間。
(A)錯誤。基差是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之差;近月與遠月期貨之差稱為跨月價差。
(B)錯誤。現貨與期貨之間的價差是基差;市場間價差交易指同一商品在不同市場的期貨價差。
(C)正確。避險後的淨損益等於基差的變動,基差維持不變則現貨的價格風險被期貨完全抵銷。避險的本質是以較小的基差風險取代較大的價格風險。
(D)錯誤。持有現貨而預期價格下跌,應賣出期貨進行空頭避險;買進期貨反而放大下跌的損失。
(A)錯誤。單買期貨只承擔價格方向風險,基差如何變動並不保證獲利。
(B)錯誤。單買標的資產同樣只是方向性部位,與基差變化無必然關係。
(C)錯誤。買期貨、空現貨是空頭基差部位,基差由-10走強至20時反而產生損失。
(D)正確。買進現貨、賣出期貨為多頭基差部位,其損益等於基差的變動;基差自-10走強至20,共獲利30,與價格漲跌方向無關。基差走強有利於「買現貨、賣期貨」者,走弱則相反。
(A)正確。價差兩邊口數不相等(2口對1口)即為比例價差;一般價差交易兩邊口數相同,口數不對等會殘留淨部位方向,風險性質也隨之改變。
(B)錯誤。擠壓式價差是黃豆與其加工品(豆油、豆粉)間的價差交易,非同一商品的不同月份。
(C)錯誤。加工產品間價差指原料與其加工成品之間,如原油與汽油,本題兩邊皆為玉米。
(D)錯誤。時間(跨月)價差雖同為玉米的不同月份,但兩邊口數應相同,本題口數不對等。
(A)正確。淨支出權利金為230-180=50,買權多頭價差的損益兩平點=較低履約價+淨權利金=15000+50=15050。
(B)錯誤。15230是把買進買權的230全額加計,忽略了賣出高履約價買權收回的180。
(C)錯誤。15320與本組合的計算結果不符。
(D)錯誤。15410並非兩平點;指數漲至15500以上時本組合已達最大獲利,兩平點遠低於此。
(A)錯誤。跌至23,400僅損失375點(375×200=75,000元),餘額263,000元仍高於維持保證金259,000元,尚不需補繳。
(B)錯誤。跌至23,200損失575點共115,000元,餘額223,000元,應補足至原始保證金,需補繳115,000元而非36,000元。
(C)正確。跌至23,000損失(23,775-23,000)×200=155,000元,餘額183,000元低於維持保證金259,000元,須補足至原始保證金338,000元,即補繳155,000元。追繳的基準是補回「原始」保證金,而非只補到維持保證金。
(D)錯誤。漲至24,000獲利225點共45,000元,餘額383,000元,超出原始保證金的部分僅45,000元可提領。
(A)正確。買進賣權在標的大幅下跌時,內含價值隨跌幅同步放大,獲利空間最大(理論上可至標的趨近於零)。買方支付有限權利金換取的是幾近無上限的下跌槓桿。
(B)錯誤。賣出賣權屬看多部位,價格大跌時反而承受鉅額損失。
(C)錯誤。賣出買權雖可因下跌而獲利,但獲利最多僅為收取的權利金。
(D)錯誤。看空的賣權價差因另一隻賣權的抵銷,獲利有明確上限。
(A)正確。期貨部位每日依結算價計算損益並實際收付現金,行情不利時保證金餘額低於維持水準即遭追繳,即使整體避險有效仍會面臨資金壓力。這正是避險者必須預留流動性的原因。
(B)錯誤。現貨端的獲利多為帳面未實現,不會即時產生現金流入以彌補期貨端的每日虧損,兩者現金流時點並不對稱。
(C)錯誤。逐日結算是交易所對所有部位一體適用,避險部位同樣適用。
(D)錯誤。選項(A)之敘述已屬正確,故本項不成立。
(A)錯誤。C1+C2為兩筆權利金相加,既非淨成本,也與履約價差無關。
(B)錯誤。C1-C2是建立此部位的淨權利金支出(成本),不是最大獲利。
(C)錯誤。符號有誤,淨權利金支出應自履約價差中扣除,而非加回。
(D)正確。買進履約價87、賣出履約價93之買權,屬買權多頭價差,最大獲利=履約價差6-淨權利金(C1-C2)=-C1+C2+6。價格漲過高履約價後,兩邊履約損益互抵,獲利即被鎖定在價差上限。
(A)錯誤(此敘述正確)。開立避險戶頭須提出實際避險需求的證明,以免投機者假借避險名義。
(B)正確(即敘述不正確者)。避險戶頭享有的優惠是較低的保證金要求與較寬的部位限制,手續費並不因避險身分而降低。保證金優惠的理由是避險者另有現貨部位可抵銷風險,與手續費的成本結構無關。
(C)錯誤(此敘述正確)。避險部位風險較低,可適用較低的保證金標準。
(D)錯誤(此敘述正確)。避險戶頭並非一律要求取得銀行的連帶保證。
(A)錯誤。買進期貨又買進買權是加碼看多,並無「掩護」的作用。
(B)正確。掩護性買權是持有標的多頭部位(期貨多單)同時賣出買權,以權利金增加收益並小幅緩衝下跌;所賣出的買權由手中多頭部位掩護,故履約風險有限。
(C)錯誤。賣出期貨又賣出買權,雙邊皆為看空,且該買權並無多頭部位掩護,風險無上限。
(D)錯誤。賣出期貨並買進買權是為空頭部位加買保險(保護性買權),不是掩護性買權。
(A)錯誤(此敘述正確)。避險者透過期貨契約將價格風險移轉給願意承擔的投機者。
(B)錯誤(此敘述正確)。投機者依自身對後市的主觀預期建立部位。
(C)正確(即敘述不正確者)。投機者承擔風險「有機會」獲得風險貼水,但同樣可能虧損,絕無「一定」賺取價差之理。風險貼水是事前的期望補償,不是事後保證的報酬。
(D)錯誤(此敘述正確)。投機者的頻繁進出為市場提供流動性。
(A)錯誤。250元並非航運期貨所定之契約乘數。
(B)錯誤。500元並非航運期貨所定之契約乘數。
(C)錯誤。750元並非航運期貨所定之契約乘數。
(D)正確。臺灣期貨交易所航運期貨的契約價值為航運期貨指數乘上新臺幣1,000元。契約乘數決定每一指數點的金額,是計算損益、保證金與部位規模的基礎。
(A)錯誤。二分之一並非小型金融期貨對金融期貨的比例。
(B)正確。小型金融期貨的契約規模與保證金均為金融期貨的四分之一,亦即每一指數點的價值也是四分之一。推出小型契約的目的是降低單口門檻,讓資金較小者參與並做較細緻的部位調整。
(C)錯誤。六分之一並非規定的比例。
(D)錯誤。八分之一並非規定的比例。
(A)錯誤。1.1856確有可能成交,但並非唯一可能的價位,單選此項並不完整。
(B)錯誤。1.1850為觸發價,成交於此當然可能,但不是唯一可能的結果。
(C)錯誤。1.1848同樣可能成交,惟只列這一個價位並不周全。
(D)正確。MIT(觸價單)在市價觸及1.1850時即轉為市價單送出,實際成交價由當時市況決定,可能等於、優於或劣於觸發價,故三個價位皆有可能。觸價單保證的是「觸發」,不保證成交價。
(A)錯誤。5%並非該類債券抵繳所適用的折扣比率。
(B)正確。以櫃買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抵繳保證金時,折扣比率為10%。抵繳品須先打折計價,是為了預留其價格波動與變現風險的緩衝,避免抵繳價值高估。
(C)錯誤。30%並非該類債券的折扣比率。
(D)錯誤。20%並非該類債券的折扣比率。
(A)錯誤。道瓊指數期貨推出的時間遠晚於價值線指數期貨。
(B)錯誤。S&P 500指數期貨由芝加哥商業交易所推出,時間略晚於價值線指數期貨。
(C)正確。美國最早的股價指數期貨是堪薩斯市期貨交易所推出的價值線(Value Line)指數期貨。指數無法實物交割,此一商品也開啟了以現金結算方式交割期貨的先例。
(D)錯誤。NASDAQ相關指數期貨的上市時間更晚。
(A)正確。週五到期的臺指選擇權,於交易當週的星期五加掛次二週星期五到期的契約,使市場上同時存在數個週五到期契約。固定在同一日輪動掛牌,可讓到期序列連續銜接而不中斷。
(B)錯誤。加掛日並非星期一,且加掛者為次二週而非次一週的契約。
(C)錯誤。並非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一次掛出當月全部週契約,而是逐週輪動加掛。
(D)錯誤。加掛日為星期五而非星期三,加掛的也不是次一週契約。
(A)正確。交易廳中因買賣雙方記錄不符而「無法撮合」(out-trade)所生的爭議,屬會員間的交易糾紛,交由仲裁委員會處理。以仲裁在同業內部迅速裁決成交認定,可避免爭議延誤結算。
(B)錯誤。商業行為委員會處理的是違反交易規則與職業行為的懲戒事項,不裁決成交認定。
(C)錯誤。交易廳委員會負責交易廳的運作與秩序管理,並非爭端裁決機構。
(D)錯誤。結算委員會處理結算相關事務,不受理會員間的成交爭議。
(A)錯誤。僅列主管機關,漏掉了期貨交易所對期貨商的監督管理。
(B)正確。期貨經紀商同時受主管機關金管會的行政監督,以及期貨交易所對其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前者管許可與行為規範,後者管市場交易與結算秩序,兩層架構互補。
(C)錯誤。我國由期貨交易所兼營結算業務,並無獨立於期交所之外的結算所。
(D)錯誤。期貨公會為同業自律團體,並非本題所指對期貨商行使監督管理權的機關。
(A)錯誤。主管機關負責審核核准新契約上市,不負責契約的設計。
(B)錯誤。期貨公會屬同業自律組織,不設計交易契約。
(C)正確。期貨契約的標的、契約規模、最小升降單位、到期月份與交割方式等規格,由期貨交易所設計,再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上市。契約標準化正是交易所的核心功能,使買賣雙方只需議價、不必議約。
(D)錯誤。期貨商是仲介與交易者,不制定契約規格。
(A)錯誤。並無「全席結算會員」此一類別。
(B)錯誤。僅列個別與一般結算會員,漏列特別結算會員。
(C)正確。臺灣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依業務範圍分為個別結算會員、一般結算會員與特別結算會員三類,差別在於得為自己、為他人或為其他期貨商辦理結算交割的範圍;丙「全席結算會員」並不存在。
(D)錯誤。含有不存在的「全席結算會員」,且漏列個別結算會員。
(A)錯誤。一個營業日並非規定的期限。
(B)正確。期貨商遇破產、解散或停業等情事,除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二個營業日內將委託人相關帳戶移轉予訂有承受契約的其他期貨商。期限訂得極短,是為了不讓客戶的部位與保證金因期貨商出事而懸置無人管理。
(C)錯誤。三個營業日並非規定的期限。
(D)錯誤。五個營業日並非規定的期限。
(A)錯誤。0.1元/台錢並非臺幣黃金期貨的最小升降單位。
(B)錯誤。0.2元/台錢並非該契約的最小升降單位。
(C)錯誤。0.3元/台錢並非該契約的最小升降單位。
(D)正確。臺灣期貨交易所臺幣黃金期貨的最小升降單位為0.5元/台錢。最小升降單位決定每一次跳動的最小損益金額,是報價與交易成本估算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