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第3次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 考古題與解析
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考古題,共 42 題,全部附官方標準答案與逐選項解析。可直接閱讀,也可到練習頁依正式考試科目配比模擬作答。免費、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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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基會歷屆試題。依簡章:一節,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 50 題,測驗成績應達 70 分為合格。
試題與解析(42 題)
1. 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下列何者錯誤?
- (A)期貨信託事業經營業務,應由登記合格業務員執行業務
- (B)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員於從事期貨信託業務之行為,視為該事業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 (C)期貨信託事業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 (D)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所定內部人員管理規範執行之
解析
(A)錯誤。此為正確敘述:業務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執行。
(B)錯誤。此為正確敘述:業務員從事期信業務之行為視為事業授權範圍內之行為,責任由事業承擔。
(C)錯誤。此為正確敘述: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D)正確(即敘述有誤者)。業務人員之管理規範係由期貨公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而非由主管機關逕行訂定。人員行為規範屬同業自律事項,這與前一題作業程序的分工邏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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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1 題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具備之條件有哪些?
- (A)營業滿三年
- (B)實收資本額不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 (C)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 (D)選項(A)(B)(C)皆是
解析
(A)錯誤。營業滿三年僅為要件之一,尚須同時符合資本額與每股淨值之要求。
(B)錯誤。實收資本額不少於新臺幣三億元僅為要件之一,另須具備營業資歷與財務體質。
(C)錯誤。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僅為財務健全度之檢驗,為要件之一,不能單獨成立。
(D)正確。三者皆須具備。其共同性質是分別檢驗營運資歷、資本規模與財務健全度,兼營者須同時通過經驗、資本與體質三道檢驗,才被認為有能力承擔期貨基金的高風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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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2 題
3. 期貨信託事業得依規定,以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其相關借款決策作業,應作成書面紀錄並建檔,至少應保存多久?
- (A)2 年
- (B)3 年
- (C)5 年
- (D)10 年
解析
(A)錯誤。二年並非規範所定之保存期限,借款決策紀錄之保存要求較此為長。
(B)錯誤。三年並非規範所定之保存期限;借款涉及基金槓桿,紀錄須長期留存備查。
(C)正確。以基金資產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之決策作業,應作成書面紀錄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借款會放大基金槓桿,保留決策軌跡是事後查核借款是否符合法定用途與額度的依據。
(D)錯誤。十年並非規範所定之保存期限,該期間長於法規實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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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3 題
4. 為及早辨識異常交易,高齡客戶之交易監控措施包含?(甲)鉅額資金或資產移轉;(乙)投資組合集中高風險商品;(丙)突然提高風險等級後購買高風險商品
- (A)僅甲、乙
- (B)僅乙、丙
- (C)僅甲、丙
- (D)甲、乙、丙
解析
(A)錯誤。遺漏丙,突然提高風險等級後隨即購買高風險商品,正是典型的異常徵兆。
(B)錯誤。遺漏甲,鉅額資金或資產移轉為高齡客戶監控之重點。
(C)錯誤。遺漏乙,投資組合集中於高風險商品亦屬應監控之情形。
(D)正確。三者皆屬監控項目。其共通點是均可能反映高齡客戶遭他人不當影響或勸誘,而非出於自主且與其風險屬性相符之決定,故須及早辨識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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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4 題
5. 期貨信託事業應充分了解其客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期貨信託事業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 (B)期貨信託事業對於首次申購之客戶,應要求其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具基本資料
- (C)期貨信託事業應訂定瞭解客戶之內部控制制度
- (D)期貨信託事業對疑似洗錢之基金交易,應予拒絕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解析
(A)錯誤。此為正確敘述: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經驗、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程度。
(B)錯誤。此為正確敘述:首次申購客戶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具基本資料。
(C)錯誤。此為正確敘述:了解客戶之作業應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D)正確(即敘述有誤者)。疑似洗錢之交易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非一律拒絕交易後向主管機關申報。逕行拒絕反而可能使對方警覺(打草驚蛇),妨礙後續金流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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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7 題
6. 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至多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幾?
- (A)百分之二十五
- (B)百分之二十
- (C)百分之十
- (D)百分之五
解析
(A)正確。除符合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之股東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份合計,以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為限。分散持股的用意在防止單一股東主導期貨信託事業,確保基金運用之獨立性。
(B)錯誤。百分之二十並非規範所定之持股上限比率。
(C)錯誤。百分之十並非規範所定之持股上限比率。
(D)錯誤。百分之五並非規範所定之持股上限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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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8 題
7. 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何者須登錄為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員?(甲).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及銷售;(乙).法令遵循;(丙).期貨交易之投資分析
- (A)僅甲、乙
- (B)僅乙、丙
- (C)僅甲、丙
- (D)甲、乙、丙
解析
(A)錯誤。遺漏丙之期貨交易投資分析,從事該項業務之人員同須登錄。
(B)錯誤。遺漏甲之受益憑證募集發行及銷售,該項為最典型須登錄之業務。
(C)錯誤。乙之法令遵循人員亦須辦理業務員登錄,不得排除。
(D)正確。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及銷售、法令遵循、期貨交易之投資分析,均屬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從事者一律須登錄為業務員。登錄制的目的在使主管機關能對實際執行業務之人員資格與紀律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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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9 題
8. 期貨信託基金不成立時,期貨信託事業應辦理申購價金款項退還作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自確定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辦理
- (B)應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 (C)退還款包括申購價金及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發還前一日止,按保管機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 (D)利息計算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
解析
(A)錯誤。此為正確敘述:自確定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辦理退還。
(B)錯誤。此為正確敘述:須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確保款項回到本人。
(C)正確(即敘述有誤者)。應加計之利息並非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款項係短期停泊於保管機構,故利息基準對應的是活存性質的短期利率,而非定存利率。
(D)錯誤。此為正確敘述:利息計算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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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10 題
9. 所列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揭露期貨信託契約所訂期貨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與責任部分,何者為真?
- (A)期貨信託基金損失超過基金淨資產時,超額損失部分應由受益人負擔
- (B)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之責任不限於申購時所支付之申購價款
- (C)期貨信託基金損失超過基金淨資產時,超額損失部分應由期貨信託事業負擔
- (D)期貨信託基金之損失可能超過基金淨資產,超額損失部分應由期貨信託事業與受益人約定負擔方式
解析
(A)錯誤。受益人責任以其申購價款為限,不負擔超額損失。
(B)錯誤。受益人之責任限於申購時所支付之申購價款,此為受益憑證有限責任之本質。
(C)正確。基金損失超過淨資產時,超額損失部分由期貨信託事業負擔。期貨具槓桿性,理論上虧損可超過本金,若讓受益人負無限責任,基金將無從銷售,故由具專業與資本之事業承擔尾端風險。
(D)錯誤。超額損失之歸屬為強制規定,不得由雙方約定分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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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11 題
10. 關於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所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之一,不包含以下何者?
- (A)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 (B)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C)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 (D)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解析
(A)錯誤。此為所列資格條件之一:具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有專業投資機構經驗一年以上。
(B)正確。此非該職務之法定資格條件。所列各款均要求與期貨交易、基金運用直接相關之專業投資機構經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等領域之年資不能替代投資專業經驗。
(C)錯誤。此為所列資格條件之一:具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有專業投資機構經驗三年以上。
(D)錯誤。此為所列資格條件之一:曾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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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13 題
11. 下列何者非法規對期貨信託基金會計之要求?
- (A)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每一期貨信託基金,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告
- (B)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C)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得由期貨信託事業自行擬訂並於公開說明書說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D)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每一期貨信託基金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之月報,應送期貨公會申報彙送主管機關
解析
(A)錯誤。此屬法規要求: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
(B)錯誤。此屬法規要求:對不特定人募集者應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C)正確。此非法規要求。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者不編製公開說明書,其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係約定於期貨信託契約,而非由事業自行擬訂並載於公開說明書。
(D)錯誤。此屬法規要求:月報應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送期貨公會申報彙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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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14 題
12.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期貨信託事業,並由期貨信託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幾日內,向期貨公會申報並公告?
- (A)二日
- (B)三日
- (C)五日
- (D)十日
解析
(A)正確。銷售機構終止銷售業務者,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期貨公會申報並公告。通路異動直接影響投資人申購與買回的受理管道,故要求極短的揭露時限。
(B)錯誤。三日並非規範所定之期限;銷售通路異動之申報公告時限較此更短。
(C)錯誤。五日並非規範所定之期限,該期間過長將使投資人無從及時知悉通路變動。
(D)錯誤。十日並非規範所定之期限,此類事實發生後之申報公告要求極為緊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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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15 題
13.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其編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包括期貨信託基金概況
- (B)期貨信託基金簡介應記載事項包括發行總面額
- (C)收益分配應記載分配之金額
- (D)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按季更新之公開說明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規定記載期貨信託基金運用狀況之事項
解析
(A)錯誤。此為正確敘述:應記載事項包括期貨信託基金概況。
(B)錯誤。此為正確敘述:基金簡介應記載發行總面額,屬募集規模之基本資訊。
(C)正確(即敘述有誤者)。收益分配應記載的是分配之政策、原則、條件與方式,而非分配之金額;金額取決於基金未來損益,募集時無從確定,載明金額反而構成收益暗示。
(D)錯誤。此為正確敘述:追加募集或按季更新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基金運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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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16 題
14.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規定何者正確?
- (A)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有價證券總市值占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 (B)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除因避險目的外,其期貨交易契約價值超過其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四十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 (C)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除因避險目的外,其期貨交易契約價值超過其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四十五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 (D)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除因避險目的外,其期貨交易契約價值超過其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解析
(A)錯誤。此一持有有價證券之淨值比率並非規範所定之數字。
(B)正確。信託業募集共同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除避險目的外,期貨契約價值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四十者,應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門檻的意義在於:期貨部位大到主導基金損益時,該基金實質上已是期貨基金,須受期信法制監理。
(C)錯誤。門檻為百分之四十,非百分之四十五;募集與私募之證投信基金適用同一比率。
(D)錯誤。門檻為百分之四十,非百分之五十;私募並未因投資人資格較嚴而放寬此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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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17 題
15. 下列何者非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遵守之規定?
- (A)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依募集地法令規定辦理
- (B)對不特定人募集之傘型期貨信託基金,其子基金若有一檔募集不成立,則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 (C)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投資標的僅限於其他期貨信託或外國期貨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D)保護型期貨信託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且不得於銷售文件使用保證、安全、無風險等類似文字
解析
(A)錯誤。此為應遵守之規定:於國外募集從事國外期貨交易者依募集地法令辦理。
(B)錯誤。此為應遵守之規定:傘型基金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C)正確。此敘述過窄而不正確: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投資標的不以期貨信託基金及外國期貨基金為限,尚得投資其他符合規定之基金。
(D)錯誤。此為應遵守之規定:保護型基金無保證機構保證,銷售文件不得使用保證、安全、無風險等類似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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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18 題
16.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有關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 (A)子期貨信託基金數不得超過五檔
- (B)只要有過半數之子期貨信託基金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期貨信託基金即可成立
- (C)子期貨信託基金間得有自動轉換機制
- (D)子期貨信託基金間之轉換費用,由期貨信託事業自行訂定
解析
(A)錯誤。傘型基金之子基金數上限為三檔而非五檔,限制檔數是避免架構過度複雜。
(B)錯誤。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並非過半數即可成立。
(C)錯誤。子基金間不得設自動轉換機制,轉換須由受益人提出申請。
(D)正確。子基金間之轉換費用由期貨信託事業自行訂定並於公開說明書揭露。轉換費屬商業條件,法規管的是「不得自動轉換」這件事,也就是不能在受益人未表示意思時替其變更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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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19 題
17.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傘型期貨信託基金」,應遵守哪些事項?(甲).子期貨信託基金數不得超過五檔;(乙).每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應簽訂個別之期貨信託契約;(丙).當任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期貨信託基金即不成立
- (A)僅甲、乙
- (B)僅乙、丙
- (C)僅甲、丙
- (D)甲、乙、丙
解析
(A)錯誤。甲有誤,子基金數上限為三檔而非五檔,故凡含甲之組合均不正確。
(B)正確。乙、丙為應遵守事項:每一子基金應簽訂個別之期貨信託契約,且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個別立約使各子基金資產與權義各自獨立,全數成立才生效則避免傘型架構殘缺運作。
(C)錯誤。含有錯誤之甲(五檔),且漏列乙之個別簽訂期貨信託契約要求。
(D)錯誤。含有錯誤之甲;傘型基金之子基金數上限為三檔,非五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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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21 題
18. 下列有關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範圍敘述何者有誤?
- (A)辦理境外期貨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 (B)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
- (C)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 (D)向不特定人或符合金管會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
解析
(A)正確(即敘述有誤者)。期貨信託事業之法定業務為募集期信基金發行受益憑證、運用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及其他經核准之有關業務;境外期貨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在其業務範圍內。
(B)錯誤。此屬法定業務: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
(C)錯誤。此屬法定業務: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屬概括授權之範圍。
(D)錯誤。此屬法定業務:向不特定人或符合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信基金並發行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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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22 題
19.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放置期貨信託基金相關必要書件以供查閱,下列所列何者非屬供查閱之必要書件?
- (A)公開說明書
- (B)有關銷售之文件
- (C)期貨信託契約
- (D)公司董事、監察人及其二親等之關係人資料
解析
(A)錯誤。公開說明書為投資判斷之核心文件,屬應置備供查閱之必要書件。
(B)錯誤。有關銷售之文件涉及申購條件與費用負擔,屬應供查閱之必要書件。
(C)錯誤。期貨信託契約界定當事人權利義務,屬應供查閱之必要書件。
(D)正確。應供查閱者以與基金投資判斷相關之文件為限;董事、監察人及其二親等關係人資料屬公司內部及個人資料,不在應公開查閱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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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23 題
20. 經營期貨信託事業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 (A)三億元
- (B)四億元
- (C)一億元
- (D)五億元
解析
(A)正確。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設定資本門檻,是要求事業具備承擔營運風險與賠償責任的財務基礎,而非以基金資產作為緩衝。
(B)錯誤。四億元並非規範所定之金額;本項門檻係以實收資本額計算。
(C)錯誤。一億元並非規範所定之金額,該規模不足以支應期信事業之營運與賠償責任。
(D)錯誤。五億元並非規範所定之金額(該數字為首次對不特定人募集基金之最低成立金額,兩者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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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24 題
21. 下列有關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得從事或投資之項目,何者正確?
- (A)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B)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 (C)得向銀行財務融資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D)投資於任一未上市股票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解析
(A)錯誤。期貨信託基金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該類融資融券交易會在基金既有槓桿之上再疊加槓桿。
(B)正確。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設此上限是避免基金實質變成他人基金的組合,並防止投資人重複負擔管理費。
(C)錯誤。不得為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而向銀行財務融資;基金借款之用途受嚴格限制。
(D)錯誤。此一比率並非規範所定之限額;未上市股票流動性差、評價困難,法規對其限制較此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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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25 題
22.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每一期貨信託基金從事由期貨信託事業所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募集或經理之期貨基金,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 (A)所支付之總金額,全部均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B)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所支付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 (C)除主管機關核准外,對每檔子期貨信託基金所支付之總額不得超過本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D)所支付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但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不在此限
解析
(A)錯誤。所述比率並非規範所定之數字,且未區分組合型基金之例外。
(B)錯誤。組合型基金雖以投資子基金為主,惟此一下限比率並非本條所定之內容。
(C)錯誤。此一單一子基金上限比率並非本條所定之內容;本條規範者為投資他人基金之總額限制。
(D)正確。投資他人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但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不在此限。一般基金設限是防止變相成為基金組合並使投資人重複付費;組合型基金以投資子基金為其本旨,自無適用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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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26 題
23. 下列有關傘型及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敘述何者有誤?
- (A)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子期貨信託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
- (B)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應至少投資五檔以上子基金
- (C)向不特定人募集之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標的可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D)傘型期貨信託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應由受益人申請方得辦理
解析
(A)錯誤。此為正確敘述:傘型基金之子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
(B)錯誤。此為正確敘述:組合型基金應至少投資五檔以上子基金,以達分散目的。
(C)正確(即敘述有誤者)。向不特定人募集之組合型基金,其子基金標的不得為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募基金的投資人未經資格篩選,不宜透過組合型架構間接持有僅供特定人參與、資訊揭露較低的私募基金。
(D)錯誤。此為正確敘述:傘型基金之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須由受益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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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27 題
24. 有關期貨信託事業之總經理之兼任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不得兼任該公司之分支機構經理人
- (B)不得兼任該公司之基金經理人但得兼任該公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
- (C)不得兼任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 (D)不得兼任該公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
解析
(A)錯誤。此為正確敘述:總經理不得兼任分支機構經理人。
(B)正確(即敘述有誤者)。總經理不得兼任該公司之基金經理人,亦不得兼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本選項後段自相矛盾。禁止兼任的用意在於使決策監督者與部位操作者分離,避免自我監督。
(C)錯誤。此為正確敘述:不得兼任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交易決定人員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D)錯誤。此為正確敘述:不得兼任該公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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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29 題
25.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 (A)期貨信託事業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為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
- (B)基金保管機構知悉期貨信託事業有違反期貨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應即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請求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履行義務
- (C)基金保管機構知悉期貨信託事業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期貨公會
- (D)基金保管機構執行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業務,遇有依規定請求期貨信託事業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損害受益人權益之情事,得直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召開受益人會議更換期貨信託事業
解析
(A)錯誤。此為正確敘述:事業因故意過失致損害基金資產時,保管機構應為受益人權益向其追償。
(B)錯誤。此為正確敘述:保管機構知悉違約或違法時,應請求事業履行義務。
(C)錯誤。此為正確敘述:知悉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期貨公會。
(D)正確(即敘述有誤者)。基金保管機構之權限為請求履行、申報主管機關及依契約追償,並無逕行報請核准召開受益人會議更換期貨信託事業之權。更換經理事業涉及受益人重大權益,須循受益人會議與法定程序,不能由保管機構單方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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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30 題
26. 期貨信託事業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係對不特定人募集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A)在國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五億元;自成立日後滿四十五日,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
- (B)在國外募集;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十億元;自成立日後滿一個月,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
- (C)在國外募集;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三億元;自成立日後滿四十五日,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
- (D)在國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三億元;自成立日後滿一個月,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
解析
(A)正確。首次對不特定人募集者,應在國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新臺幣五億元,且自成立日後滿四十五日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首檔基金要求較高門檻與閉鎖期,是讓新事業的操作在初期不必應付贖回壓力,並確保規模足以分散建倉。
(B)錯誤。首次對不特定人募集應在國內為之,且所述金額與買回閉鎖期均與規定不符。
(C)錯誤。應在國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亦非三億元;僅閉鎖期四十五日一項相符。
(D)錯誤。募集地正確,但最低成立金額為五億元,閉鎖期為四十五日而非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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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31 題
27.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後,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得於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及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多少以上時,得辦理追加募集?
- (A)百分之八十
- (B)百分之八十五
- (C)百分之九十
- (D)百分之九十五
解析
(A)正確。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核准及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辦理追加募集。要求原額度已大致用罄才准追加,是防止事業預先囤積發行額度。
(B)錯誤。百分之八十五並非規範所定之比率;本門檻以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計算。
(C)錯誤。百分之九十並非規範所定之比率,門檻若訂得過高將使追加募集難以進行。
(D)錯誤。百分之九十五並非規範所定之比率,該標準過於嚴苛而不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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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32 題
28. 下列何者非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風險因素?
- (A)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B)外匯風險
- (C)投資地區政治、經濟、法規變動之風險
- (D)期貨交易契約投資標的過於分散的風險
解析
(A)錯誤。保證型基金之保本承諾繫於保證機構之履約能力,其信用風險屬應記載之風險因素。
(B)錯誤。涉及外幣計價或國外交易者,外匯風險屬應記載之風險因素。
(C)錯誤。投資地區之政治、經濟與法規變動風險屬應記載之風險因素。
(D)正確。分散投資本身是降低風險的手段,不構成風險因素;應揭露者為投資標的過於「集中」所生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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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33 題
29. 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機構不能繼續從事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業務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因解散、停業、歇業、許可遭撤銷或廢止
- (B)與期貨信託事業協議辭卸保管職務
- (C)保管期貨信託基金不善,遭期貨公會要求期貨信託事業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D)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解析
(A)錯誤。解散、停業、歇業或許可遭撤銷廢止,保管機構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已不能繼續執行保管業務。
(B)錯誤。與期貨信託事業協議辭卸保管職務,屬得不再繼續之情形。
(C)正確。期貨公會為自律組織,並無命令更換基金保管機構之權限;保管不善之處置屬主管機關之權責。這一題考的是自律規範與行政監理的權限界線。
(D)錯誤。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保管機構,屬不能繼續從事保管業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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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35 題
30.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專營期貨信託事業於收到首檔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核准函後,請問該公司最遲應於何時募集成立該期貨信託基金?
- (A)一個月內
- (B)六個月內
- (C)七個半月內
- (D)九個月內
解析
(A)錯誤。一個月並非規範所定之期限,該期間不足以完成開始募集至成立之程序。
(B)錯誤。六個月是應「開始募集」之期限,非募集「成立」之最後期限。
(C)正確。核准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應開始募集,加計法定募集期間上限一個半月,故最遲應於七個半月內募集成立。本題要辨識的是「開始募集」與「募集成立」兩個期限的疊加關係。
(D)錯誤。九個月並非由開始募集期限與募集期間上限相加所得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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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36 題
31.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每一期貨信託基金,應編具年度財務報告。下列所述何者不屬年度財務報告之範圍?
- (A)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 (B)投資明細表
- (C)淨資產價值變動表
- (D)受益人權益變動表
解析
(A)錯誤。淨資產價值報告書屬年度財務報告之內容,用以表達期末基金淨值。
(B)錯誤。投資明細表屬年度財務報告之內容,用以揭露基金期末部位。
(C)錯誤。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屬年度財務報告之內容,呈現期間內淨值之增減。
(D)正確。受益人權益變動表非屬期貨信託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之範圍。基金會計以「淨資產價值」為核心表達方式,其增減已由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呈現,不另編公司型態的權益變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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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37 題
32. 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發布有關基金資料之新聞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新聞稿內容如其涉及基金之促銷或刊登得與公司聯絡之方式等,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
- (B)對送主管機關審核中之新基金之募集申請案件所發布之新聞稿,應以主管機關網站公告資訊項目內容為限
- (C)須確保相關內容之正確性,以避免誤導投資大眾之判斷力
- (D)如為經理人依其專業對投資市場發表其投資分析意見,則免辦理申報
解析
(A)正確(即敘述有誤者)。涉及基金促銷或刊登聯絡方式之新聞稿,應向期貨公會辦理申報,而非向主管機關申報。宣傳資料之事前申報屬公會自律機制,主管機關居於事後監督地位。
(B)錯誤。此為正確敘述:對審核中之募集申請案,新聞稿應以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之資訊項目內容為限。
(C)錯誤。此為正確敘述:須確保內容正確性以免誤導投資大眾。
(D)錯誤。此為正確敘述:經理人就投資市場所發表之專業分析意見,免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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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38 題
33. 依「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之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於開始募集多少日前,將公開說明書之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 (A)一日前
- (B)三日前
- (C)五日前
- (D)七日前
解析
(A)錯誤。一日前並非規範所定之期限,且不足以讓投資人於募集前取得資訊。
(B)正確。應於開始募集三日前,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傳輸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先上傳再開賣,是為確保投資人在任何銷售行為發生之前即能自公開管道取得完整資訊。
(C)錯誤。五日前並非規範所定之期限;本項期間係自開始募集日往前起算。
(D)錯誤。七日前並非規範所定之期限,該天數長於法規實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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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39 題
34.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下列何者所記載得投資之地區、市場、種類及範圍,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
- (A)銷售契約
- (B)期貨信託契約
- (C)委任契約
- (D)風險預告書
解析
(A)錯誤。銷售契約規範事業與銷售機構間之委任關係,不決定基金之投資範圍。
(B)正確。應依期貨信託契約所記載得投資之地區、市場、種類及範圍運用基金。期貨信託契約是受益人與事業間的根本文件,投資範圍寫在契約中,逾越即屬違約而非僅是內控瑕疵。
(C)錯誤。委任契約適用於全權委託專業機構等情形,非投資範圍之依據。
(D)錯誤。風險預告書用以揭露風險,不具界定投資範圍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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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40 題
35.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有關受益人會議召開之期限、程序、決議方法、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下列何者定之?
- (A)期貨信託事業
- (B)期貨公會
- (C)主管機關
- (D)基金保管機構
解析
(A)錯誤。期貨信託事業為受規範對象,不得自行訂定受益人會議之規範。
(B)錯誤。期貨公會之自律規範不及於受益人會議此等法定程序事項。
(C)正確。受益人會議之召開期限、程序、決議方法及會議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受益人會議是受益人對抗經理事業的主要集體救濟管道,其程序若交由被監督者訂定,制衡功能將形同虛設。
(D)錯誤。基金保管機構為監督者,並無訂定該等規範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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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41 題
36.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者,指該自然人、法人或基金,於申購期貨信託基金之金額至少達新臺幣多少元?
- (A)一百萬元
- (B)一百五十萬元
- (C)二百五十萬元
- (D)三百萬元
解析
(A)錯誤。一百萬元並非規範所定之金額,該門檻不足以推定其風險辨識與承受能力。
(B)錯誤。一百五十萬元並非規範所定之金額;自然人、法人及基金適用相同標準。
(C)正確。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之單次申購金額至少須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始屬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者。以申購金額作為門檻,是用可承擔的損失規模推定其風險辨識與承受能力。
(D)錯誤。三百萬元並非規範所定之金額,該數字高於法規實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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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43 題
37.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投資國內之期貨信託基金,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幾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 (A)五個營業日
- (B)六個營業日
- (C)七個營業日
- (D)八個營業日
解析
(A)正確。應自買回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設定給付期限是受益憑證流動性的核心保障,時限過長等同變相限制贖回。
(B)錯誤。六個營業日並非規範所定之期限;給付期間自買回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算。
(C)錯誤。七個營業日並非規範所定之期限(該期限適用之情形與本題不同)。
(D)錯誤。八個營業日並非規範所定之期限,期限過長將實質削弱基金之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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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44 題
38. 期貨信託事業經理期貨信託基金得出借有價證券,下列有關敘述何者錯誤?
- (A)每一期貨信託基金出借持有任一有價證券數額不得超過所持有該有價證券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B)出借證券之借貸期間自借貸成交日起算,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 (C)出借證券係屬議借交易者,借券人提供擔保品之種類,以現金、政府債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為限
- (D)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風險監控管理措施
解析
(A)錯誤。此為正確敘述:出借任一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所持有該證券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B)正確(即敘述有誤者)。三個月並非規範所定之借貸期間上限。限制借貸期間,是確保基金能在需要時取回證券以應付贖回或處分。
(C)錯誤。此為正確敘述:議借交易之擔保品以現金、政府債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或上櫃股票為限。
(D)錯誤。此為正確敘述:出借證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風險監控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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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46 題
39. 有關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機構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 (A)保管機構應依期貨信託事業之指示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
- (B)保管機構應按期貨信託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期貨信託基金
- (C)期貨信託事業得自由選定基金保管機構報董事會通過
- (D)保管機構就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資產請求扣押
解析
(A)錯誤。此為正確敘述:保管機構依期貨信託事業之指示處分運用基金資產,本身不作投資決策。
(B)錯誤。此為正確敘述:應按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使各基金資產彼此分離。
(C)正確(即敘述有誤者)。基金保管機構須具備法定資格條件,且與期貨信託事業間不得有法定之利害關係,並非事業得自由選定。若保管機構與經理事業關係過近,資產保管與投資決策分離的防弊設計即失去意義。
(D)錯誤。此為正確敘述:基金資產獨立於保管機構自有財產,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資產聲請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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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47 題
40.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期貨信託事業應依期貨信託契約運用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下列何者正確?
- (A)得為放款
- (B)得投資於本期貨信託事業或與本期貨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以外之證券
- (C)得運用期貨信託基金買入本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 (D)不得交付或出售期貨信託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之委託書
解析
(A)錯誤。基金不得為放款,放款屬授信業務且與基金投資目的不符。
(B)錯誤。對本事業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原則禁止投資,以避免利益衝突與資金回流。
(C)錯誤。不得以基金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否則將形成自我持有並影響淨值計算。
(D)正確。不得交付或出售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之委託書。基金持股所生之表決權應為受益人利益行使,委託書若可交付或出售,即等同以受益人資產換取事業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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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48 題
41. 有關期貨信託基金配售之規定,下列何者敘述有誤?
- (A)客戶申購總組數超過可分配之組數時即須啟動公平配售機制,包括期貨信託事業於特殊情形自行控管額度致發生超額申購之情形
- (B)受託申購客戶超額認購如採抽籤之配售方式,則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派員監督,並得邀請基金法律顧問、基金簽證會計師或期貨公會派員監督
- (C)配售作業流程及相關配售資訊應於每次啟動前於公司官網及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 (D)期貨信託事業應將辦理配售作業之完整流程紀錄及相關資料保存二年備查
解析
(A)錯誤。此為正確敘述:申購總組數超過可分配組數即應啟動公平配售,含事業自行控管額度所致之超額申購。
(B)錯誤。此為正確敘述:採抽籤配售者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派員監督,並得邀請法律顧問、簽證會計師或期貨公會派員監督。
(C)錯誤。此為正確敘述:配售作業流程及相關資訊應於每次啟動前公告。
(D)正確(即敘述有誤者)。二年並非規範所定之保存期限。配售紀錄是事後查核有無差別待遇的唯一憑據,保存期間須足以涵蓋主管機關的檢查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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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49 題
42.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如發現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違反法令、期貨公會所定之自律規範或逾越授權範圍時,應如何處理?
- (A)立即督促其改善,並通知主管機關
- (B)給予警告
- (C)立即解除期貨信託契約
- (D)立即解除銷售契約
解析
(A)正確。發現銷售機構或其人員違反法令、自律規範或逾越授權時,應立即督促其改善並通知主管機關。期貨信託事業對其委任之銷售通路負有監督義務,發現違規不得僅止於內部處理,須同時讓監理機關知悉。
(B)錯誤。僅給予警告未及於改善之督促與主管機關之知悉,處置不足。
(C)錯誤。期貨信託契約係規範基金三方當事人之關係,與銷售機構違規無涉。
(D)錯誤。立即解除銷售契約非法定之第一步處置,應先督促改善並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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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5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