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 考古題與解析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線上練習題庫,共 335 題,全部附官方標準答案與逐選項解析。依正式考試的科目配比抽題,每回 50 題並分科計分。免費、免註冊。
- 335題庫總題數
- 50每回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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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及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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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基會歷屆試題。依簡章:一節,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 50 題,測驗成績應達 70 分為合格。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 考試資訊
| 主辦單位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受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 |
| 測驗時間 | 115年筆試 4/12、8/2、12/6;電腦應試每月公告場次 |
| 報名 | 一律網路報名。115年筆試報名:1/12–2/26、5/11–6/26、9/7–10/23 |
| 報名費 | 筆試 新臺幣530元整;電腦應試 新臺幣930元整 |
| 應考資格 | 大學畢業並具證券、期貨或信託業務經驗3年以上;或曾任基金經理人1年以上;或具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投信投顧業務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或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及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合格(詳簡章) |
| 測驗科目 | 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 50題 |
| 及格標準 | 「測驗成績應達70分為合格」 |
官方頁面:https://www.sfi.org.tw/Node?id=216
資料來源:證基會 測驗簡章下載 · 各項測驗合格標準(查閱日 2026-09-09)。日期、費用與標準以主辦單位當期簡章為準。
歷屆重出
本站收錄的 8 份試卷中,每一回的題目逐題與更早的試卷比對題幹與選項文字。「逐字重出」為幾乎相同的題目;「改題重出」為同一題改了數字、選項或問法。
| 試卷 | 題數 | 逐字重出 | 改題重出 |
| 115年第2次 | 50 | 10(20%) | 4(8%) |
| 115年第1次 | 42 | 6(14%) | 3(7%) |
| 114年第3次 | 42 | 10(24%) | 5(12%) |
| 114年第2次 | 37 | 5(14%) | 1(3%) |
只比對本站收錄的題目,收錄不全的試卷實際重出比例可能更高。另外,題庫中 48% 的題目題幹為否定式(問「何者錯誤」「何者不包括」等)。
歷屆試卷(8 份)
證券、投信投顧暨期貨從業人員資格測驗 其他 8 項考試
本站另有 能力測驗、公務人員考試(初等、地特五等、高普考)、CFA、金融常識測驗 / 防制洗錢測驗、律師、司法官 等考試,共 29 種 11,571 題:全部考試
範例題目與解析(20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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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列有關期貨信託事業行使期貨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之規定,何者為正確?
- (A)原則上應由期貨信託事業指派基金經理人為之
- (B)應基於事業之最大利益行使
- (C)期貨信託事業應將期貨信託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循序編號建檔,至少保存三年
- (D)選項(A)、(B)、(C)皆非
解析
(A)錯誤。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應由期貨信託事業指派該事業人員代表為之,法規並未限定須為基金經理人;經理人的職責在基金運用,出席股東會的代表人由事業指派即可。
(B)錯誤。同條第二項明定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並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股票是基金資產、經濟利益歸受益人,若允許事業以自身利益行使,就可能拿受益人的持股去換取商業往來或人事影響力。
(C)錯誤。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評估分析作業與決策程序作成書面紀錄並循序編號建檔,這些要求本身正確,錯的是年限:同條第四項要求至少保存五年,不是三年。三年將使事後查核落在紀錄已可銷毀之後。
(D)正確。三項各有錯處:代表人是由事業指派的該事業人員而非限定基金經理人,表決權須基於受益人而非事業之最大利益行使,書面紀錄的保存年限是至少五年而非三年,故皆非正確。核心觀念是表決權為受益人利益而行使,並須留下足以事後查核的完整軌跡。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09年第4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9 題
2.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有關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期貨信託事業為受託人
- (B)基金保管機構為受益人
- (C)用以規範期貨信託事業與基金保管機構雙方之權利義務
- (D)受益人毋須於期貨信託契約簽名或蓋章
解析
(A)錯誤。期貨信託契約中,期貨信託事業居於委託人之地位,受託人為基金保管機構。
(B)錯誤。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受益人是持有受益憑證的投資人。
(C)錯誤。期貨信託契約規範的是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與受益人三方之權利義務,不只雙方。
(D)正確。受益人毋須於期貨信託契約上簽名或蓋章,其係因申購受益憑證而依契約取得受益權。這正是信託架構的特徵:契約由委託人與受託人訂立,受益人是契約利益的享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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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第4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27 題
3.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除因避險目的,或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之槓桿型ETF 及反向型ETF 外,其期貨交易契約價值超過其淨資產價值多少百分比,應依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 (A)百分之二十
- (B)百分之三十
- (C)百分之四十
- (D)百分之五十
解析
(A)錯誤。百分之二十是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對單一標的商品期貨與選擇權部位的集中度上限,管的是基金內部的部位分散,與共同信託基金是否須改受期貨信託法制監理無關。
(B)錯誤。百分之三十是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每一子基金的上限等處所用的比率。若把兼營門檻降到三成,避險以外只做三成期貨部位的共同信託基金就須取得期信資格,管制範圍將明顯過度擴張。
(C)正確。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其契約價值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率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該比率為百分之四十;避險目的及槓桿型、反向型ETF除外。避險是為既有資產降低風險,槓反ETF的期貨運用另有規範;一旦非避險的期貨契約價值超過四成,基金損益已主要由期貨部位決定,實質上就是期貨基金,自應改受期信法制的部位限制與風險揭露要求。
(D)錯誤。百分之五十意味要等期貨契約價值占到淨值一半才須納入期貨信託監理,屆時基金的風險屬性早已由期貨主導,投資人在整個過程中都取不到期信法制的保護;規範把界線提前到四成正是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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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第4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44 題
4.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組成來源不包括下列何者?
- (A)基金孳息
- (B)發行受益憑證所取得之申購價款
- (C)申購手續費
- (D)動用基金所購置之各項資產
解析
(A)錯誤。基金孳息由基金資產所生,仍屬基金資產。
(B)錯誤。發行受益憑證所取得之申購價款是基金資產最主要的來源。
(C)正確(即不包括者)。申購手續費是投資人支付給銷售機構或期貨信託事業的報酬,並未進入基金,故不構成基金資產。判別關鍵在於該筆款項最終歸屬於基金,還是歸屬於業者。
(D)錯誤。動用基金所購置之各項資產屬基金資產之型態轉換,仍為基金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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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第1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13 題
5.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有關期貨信託事業接受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A)應向申購人告知期貨信託基金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
- (B)應向申購人交付期貨信託契約,並由雙方共同簽署
- (C)申購人瞭解期貨信託基金之風險後,應在風險預告書上簽名或蓋章及加註日期
- (D)應向申購人交付依相關法令規定編製之公開說明書
解析
(A)錯誤。此為正確規定:應向申購人告知基金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
(B)正確(即敘述錯誤者)。期貨信託契約是期貨信託事業與基金保管機構間所訂立,申購人因取得受益憑證而成為受益人,並不與事業共同簽署契約。這正是信託架構與一般雙方契約的差別所在。
(C)錯誤。此為正確規定:申購人瞭解風險後應於風險預告書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
(D)錯誤。此為正確規定:應交付依相關法令編製之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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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第1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30 題
6.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每一期貨信託基金,平時所保持之流動資產應至少達該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多少百分比?
- (A)百分之三十
- (B)百分之二十
- (C)百分之十
- (D)百分之五
解析
(A)正確。除募集發行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者外,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每一基金,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方式(存放於銀行、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債券附買回交易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所保持之資產,應至少達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期貨部位只需少量保證金即可建立,其餘資金必須停泊在流動性高、交易對手符合主管機關條件的工具上,才能隨時支應保證金追繳與買回價金。
(B)錯誤。百分之二十不足以承受期貨基金的資金需求:保證金追繳與大量買回可能同時發生,流動性資產只有兩成時,事業將被迫在不利價格下平倉變現,損及全體受益人。
(C)錯誤。百分之十是第四十條第一項場外衍生性商品交易總風險暴露的上限等處所用的比率,性質是曝險的天花板;把它當作流動資產的下限,正是把「不得超過」誤讀成「至少須達」。
(D)錯誤。百分之五是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相同單一期貨契約其他月份未平倉部位原始保證金的上限,與流動資產的最低比率無關;若流動性資產僅占淨值百分之五,一次保證金追繳就可能耗盡,基金將被迫平倉求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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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第1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47 題
7. 期貨信託事業經理期貨信託基金出借有價證券,下列何者規定錯誤?
- (A)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風險監控管理措施
- (B)每一期貨信託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有價證券數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所持有該有價證券數額之百分之五十
- (C)出借證券之借貸期間自借貸成交日起算,最長以一年為限
- (D)出借證券其交易型態屬議借交易者,借券人提供擔保品之種類,以現金、政府債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為限
解析
(A)錯誤。出借有價證券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屬正確規定。
(B)錯誤。每一基金出借任一有價證券之數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所持有該有價證券數額之百分之五十,屬正確規定。
(C)正確(即規定錯誤者)。一年並非規範所定之出借證券借貸期間上限。
(D)錯誤。議借交易之擔保品以現金、政府債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為限,屬正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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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第2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16 題
8.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從事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店頭衍生性商品,下列何者錯誤?
- (A)應確保取得交易之公平或合理價格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B)交易之總風險暴露,除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C)總風險暴露不包含為規避未來交割之匯率風險而承作之外匯店頭衍生性商品
- (D)總風險暴露應至少包括市場風險暴露及信用風險暴露
解析
(A)錯誤。店頭商品無集中市場報價,取得公平合理價格並通知保管機構是明定義務,敘述正確,非本題所選。
(B)正確(即敘述有誤者)。百分之二十並非規範所定之總風險暴露上限,法定比率低於此數。店頭商品無集中結算,交易對手風險高,故上限訂得比集中市場交易嚴格。
(C)錯誤。為規避未來交割匯率風險而承作之外匯店頭衍生性商品屬避險性質,不計入總風險暴露,敘述正確。
(D)錯誤。總風險暴露至少應包括市場風險與信用風險暴露,敘述正確,非本題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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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第2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41 題
9.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下列何者正確?
- (A)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不得挪用客戶款項
- (B)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得採實券交付
- (C)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得委由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
- (D)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之各項憑證之保存方式及期限,僅需依期貨公會規定辦理
解析
(A)正確。銷售人員不得挪用客戶款項。客戶款項自始不屬於銷售機構或其人員,此為受託關係最基本的財產分離要求,違反者不僅是內控瑕疵,更直接侵害受益人財產。
(B)錯誤。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以帳簿劃撥交付,不得採實券交付。
(C)錯誤。受益憑證之交付係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並非委由銷售機構代為交付實體憑證。
(D)錯誤。各項憑證之保存方式及期限應依法令規定辦理,並非僅依期貨公會規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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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第1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18 題
10.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持有單一期貨契約,其最近及次近月份之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分別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多少比率?
- (A)百分之五
- (B)百分之十
- (C)百分之十五
- (D)百分之二十
解析
(A)錯誤。百分之五是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對相同單一期貨契約「其他月份」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的限制;遠月份契約流動性較差、價差波動大,額度才訂得比最近及次近月份的百分之十更低,兩者不可互換。
(B)正確。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持有單一期貨契約最近月份及次近月份之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分別各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近月契約流動性最佳、進出容易,容許額度高於其他月份的百分之五;以「分別」計算則避免把近月與次近月合併認定而放大實際曝險,這是單一契約層級的集中度控制。
(C)錯誤。百分之十五不是第三十九條使用的比率。該條第一項用到的是百分之七十(全部未平倉原始保證金加計權利金淨額)、百分之十(單一契約最近及次近月份,各別計算)、百分之五(其他月份)與百分之二十(單一標的商品)。
(D)錯誤。百分之二十是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對單一標的商品或金融工具之期貨、期貨選擇權及選擇權部位,以原始保證金加計權利金淨額合計計算的上限;那是跨契約、跨月份的標的層級管制,範圍比本題所問的單一契約近月份額度更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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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第1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45 題
11. 有關期貨信託事業從業人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總經理原則上不得兼任該公司之董事長
- (B)基金經理人不得兼任執行交易及投資之業務員
- (C)總經理得兼任該公司之基金經理人
- (D)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內部稽核人員,如具期貨信託事業內部稽核資格,得由他業登記之內部稽核人員兼任
解析
(A)錯誤。總經理原則上不得兼任董事長,以維持董事會與經營階層之制衡,敘述正確。
(B)錯誤。基金經理人不得兼任執行交易及投資之業務員,決策與執行須分離,敘述正確。
(C)正確(即敘述有誤者)。總經理不得兼任基金經理人。總經理負責督導全公司業務並監督基金運用,若自己就是操盤人,等於自我監督,內部控制的分層即失去意義。
(D)錯誤。他業兼營者之內部稽核人員,具資格時得由他業登記之內部稽核人員兼任,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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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2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14 題
12. 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先檢具之相關書件申請核准,下列何者為是?甲.申請書;乙.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丙.期貨信託契約;丁.期貨信託基金現況資料表
- (A)僅甲、乙、丙
- (B)僅甲、丙、丁
- (C)僅乙、丙、丁
- (D)甲、乙、丙、丁
解析
(A)正確。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具申請書、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及期貨信託契約申請核准。私募的書件較公募精簡(例如無須公開說明書),但申請書表明申請事項、審查表供主管機關逐項核對法定要件、期貨信託契約界定投資範圍與受益人權益,這三者是核准與否的判斷基礎,都不能省略。
(B)錯誤。本組合漏掉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那是主管機關逐項勾稽法定要件的文件;又納入期貨信託基金現況資料表,該表反映基金成立後的實際運用狀況,在基金尚未成立的申請階段並不存在。
(C)錯誤。本組合缺少申請書。任何申請核准案件都須以申請書表明申請人、申請事項與檢附文件,欠缺申請書在程序上無從受理;此外現況資料表也不屬申請階段應檢具的書件。
(D)錯誤。期貨信託基金現況資料表是基金成立並開始運用後,用以申報或更新基金實際狀況的書件;募集申請時基金尚未成立、無從填載,故不在應檢具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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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2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35 題
13. 所列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揭露期貨信託契約所訂期貨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與責任部分,何者為真?
- (A)期貨信託基金損失超過基金淨資產時,超額損失部分應由受益人負擔
- (B)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之責任不限於申購時所支付之申購價款
- (C)期貨信託基金損失超過基金淨資產時,超額損失部分應由期貨信託事業負擔
- (D)期貨信託基金之損失可能超過基金淨資產,超額損失部分應由期貨信託事業與受益人約定負擔方式
解析
(A)錯誤。受益人責任以其申購價款為限,不負擔超額損失。
(B)錯誤。受益人之責任限於申購時所支付之申購價款,此為受益憑證有限責任之本質。
(C)正確。基金損失超過淨資產時,超額損失部分由期貨信託事業負擔。期貨具槓桿性,理論上虧損可超過本金,若讓受益人負無限責任,基金將無從銷售,故由具專業與資本之事業承擔尾端風險。
(D)錯誤。超額損失之歸屬為強制規定,不得由雙方約定分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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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11 題
14. 期貨信託事業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係對不特定人募集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A)在國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五億元;自成立日後滿四十五日,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
- (B)在國外募集;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十億元;自成立日後滿一個月,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
- (C)在國外募集;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三億元;自成立日後滿四十五日,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
- (D)在國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三億元;自成立日後滿一個月,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
解析
(A)正確。首次對不特定人募集者,應在國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新臺幣五億元,且自成立日後滿四十五日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首檔基金要求較高門檻與閉鎖期,是讓新事業的操作在初期不必應付贖回壓力,並確保規模足以分散建倉。
(B)錯誤。首次對不特定人募集應在國內為之,且所述金額與買回閉鎖期均與規定不符。
(C)錯誤。應在國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亦非三億元;僅閉鎖期四十五日一項相符。
(D)錯誤。募集地正確,但最低成立金額為五億元,閉鎖期為四十五日而非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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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31 題
15.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如發現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違反法令、期貨公會所定之自律規範或逾越授權範圍時,應如何處理?
- (A)立即督促其改善,並通知主管機關
- (B)給予警告
- (C)立即解除期貨信託契約
- (D)立即解除銷售契約
解析
(A)正確。發現銷售機構或其人員違反法令、自律規範或逾越授權時,應立即督促其改善並通知主管機關。期貨信託事業對其委任之銷售通路負有監督義務,發現違規不得僅止於內部處理,須同時讓監理機關知悉。
(B)錯誤。僅給予警告未及於改善之督促與主管機關之知悉,處置不足。
(C)錯誤。期貨信託契約係規範基金三方當事人之關係,與銷售機構違規無涉。
(D)錯誤。立即解除銷售契約非法定之第一步處置,應先督促改善並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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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3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50 題
16.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投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應依期貨信託契約所載之投資地區、市場、種類及範圍
- (B)應於股東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風險監控管理措施
- (C)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應針對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之交易或投資,分別衡量可能之各類型風險
- (D)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會至少應每季檢視基金之總風險暴露程度、計算風險之方式及最大可能損失
解析
(A)錯誤。從事交易與投資應依期貨信託契約所載之投資地區、市場、種類及範圍,敘述正確。
(B)正確(即敘述有誤者)。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應訂於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中,而非股東會;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與監督,責任在董事會。
(C)錯誤。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應就基金所從事之交易或投資分別衡量各類型風險,敘述正確。
(D)錯誤。董事會至少每季檢視基金總風險暴露程度、風險計算方式及最大可能損失,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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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第1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19 題
17.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從事經主管機關核准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衍生性商品,其交易總風險暴露,除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為多少?
- (A)百分之五
- (B)百分之十
- (C)百分之十五
- (D)百分之二十
解析
(A)錯誤。百分之五是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對相同單一期貨契約其他月份未平倉部位原始保證金所設的限制,不是場外衍生性商品總風險暴露的上限。
(B)正確。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從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經核准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交易,其交易總風險暴露除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同條第二項並以交易所生最大可能損失為衡量標準,且不含為規避未來交割匯率風險而承作的外匯期貨交易。場外交易沒有集中結算機構承擔履約責任,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由基金自負,故額度訂得比交易所交易嚴格。
(C)錯誤。百分之十五不是第四十條所定的比率;該條在總風險暴露上只有百分之十一道門檻,另以交易對象須為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作為補充管制。
(D)錯誤。百分之二十是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對單一標的商品或金融工具部位所設的上限,適用於在期貨交易所進行的交易,與場外交易的總風險暴露是不同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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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第1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41 題
18.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傘型期貨信託基金」,應遵守哪些事項?甲.子期貨信託基金數不得超過五檔;乙.每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應簽訂個別之期貨信託契約;丙.當任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期貨信託基金即不成立
- (A)僅甲、乙
- (B)僅乙、丙
- (C)僅甲、丙
- (D)甲、乙、丙
解析
(A)錯誤。乙(每一子基金應簽訂個別之期貨信託契約)確為規定,但甲把檔數上限寫成五檔,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所定的上限是三檔;本組合又漏掉丙這項真正的要求——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整檔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B)正確。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傘型基金的每一子基金應簽訂個別之期貨信託契約(乙),且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丙);甲的錯誤在檔數,第八條第一款定為不得超過三檔而非五檔。個別立約使各子基金的資產與損益各自獨立、淨值分別計算,全部子基金都成立才生效,則避免傘型架構在缺角狀態下運作而使受益人的轉換安排落空。
(C)錯誤。丙正確,但甲所稱五檔並非法定上限(第八條第一款定為三檔),且本組合漏列乙——每一子基金必須各自簽訂期貨信託契約,這正是傘型架構下各子基金得以獨立計算淨值、各自負擔損益的基礎。
(D)錯誤。乙、丙都是規定,甲卻把第八條第一款的三檔上限記成五檔;三者全選會讓一個放寬近一倍的檔數限制被當成法定要件,實際上傘型期貨信託基金最多只能有三檔子基金,並應一次申請同時募集。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5年第2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9 題
19. 下列何者非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為營業促銷活動時之禁止行為?
- (A)廣告文宣上有「金管會核准,信譽保證」之字樣
- (B)於廣告文宣上註明金管會核准該事業之執照字號
- (C)於其廣告文宣上註明本期貨信託基金為本金保證基金
- (D)舉辦理財說明會,預測半年內新臺幣對美元將迅速升值,應即早進行投資布局
解析
(A)錯誤。以「金管會核准、信譽保證」之類文字,會使人誤信主管機關為基金信用或績效背書,屬明文禁止之廣告用語。
(B)正確(即非屬禁止行為者)。單純載明主管機關核發之執照字號僅是事實揭露,不致使人誤認主管機關保證績效;禁止的是把「核准」轉化為信譽或獲利之保證。
(C)錯誤。標示為本金保證基金會使投資人誤信本金不受損失,屬禁止之保證性文字。
(D)錯誤。對匯率走勢作明確預測並據以勸誘投資,屬對未來行情之研判與保證,為促銷活動之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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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第2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25 題
20. 下列何者非期貨信託基金按季更新公開說明書應記載基金運用狀況之事項?
- (A)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之股票名稱、股數及每股市價
- (B)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之名稱、投資金額及比率
- (C)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率
- (D)期貨信託事業最近一年之信用評等狀況
解析
(A)錯誤。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率以上之個股名稱、股數及市價,屬基金運用狀況應記載事項。
(B)錯誤。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率以上之個別債券名稱、金額及比率,屬基金運用狀況應記載事項。
(C)錯誤。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率,是基金運用狀況之核心揭露。
(D)正確(即非屬應記載事項者)。信用評等狀況描述的是期貨信託事業本身之財務信用,而非基金資產如何運用,不屬按季更新之基金運用狀況欄位。
答案為官方標準答案;以上解析由 AI 撰寫,非官方解析,僅供理解參考。
115年第2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第 42 題
模擬作答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每回 5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