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六個月
- (B)申請中斷時效
- (C)呈報公會延展六個月
- (D)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三個月
(A)正確。核准後未能於所定期限內開始募集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設定期限是避免取得核准後長期閒置,佔用核准資源又使公開資訊過時。
(B)錯誤。法規並無「申請中斷時效」之處理方式。
(C)錯誤。延展屬主管機關權限,非向公會呈報。
(D)錯誤。延展期間並非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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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確。核准後未能於所定期限內開始募集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設定期限是避免取得核准後長期閒置,佔用核准資源又使公開資訊過時。
(B)錯誤。法規並無「申請中斷時效」之處理方式。
(C)錯誤。延展屬主管機關權限,非向公會呈報。
(D)錯誤。延展期間並非三個月。
(A)錯誤。此敘述正確,總代理人須擔任境外基金機構在國內之訴訟及文件送達代收人。
(B)正確(即敘述有誤者)。內部控制制度應由總代理人(國內受監理之主體)送同業公會審查,而非由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為之;境外機構不在我國管轄範圍內,無從承擔此一國內監理義務。
(C)錯誤。此敘述正確,總代理人依投資人之申購、買回或轉換指示轉送境外基金機構。
(D)錯誤。此敘述正確,總代理人應編製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並交付相關對象。
(A)錯誤。投信事業為該行為規範之當然適用對象。
(B)錯誤。投顧事業為該行為規範之當然適用對象。
(C)錯誤。基金銷售機構直接面對投資人進行招攬,亦為適用對象。
(D)正確(即非屬適用對象者)。該規範為投信投顧公會之自律規範,適用於其會員及其銷售機構;證券自營商從事自行買賣,不屬該公會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規範之對象。
(A)正確。國內初次募集發行之股票型基金採申報生效制,自金管會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12個營業日生效。申報生效制以期間屆滿為準,而非逐案核准。
(B)錯誤。15個營業日並非本類基金所定之生效期間。
(C)錯誤。20個營業日並非本類基金所定之生效期間。
(D)錯誤。30個營業日並非本類基金所定之生效期間。
(A)正確(即敘述有誤者)。廣告合法性的責任在事業自身,必須自行確保內容符合法令及公會規範並經內部審核,不因取得主管機關核可即免除該義務。
(B)錯誤。確保基金與全權委託帳戶績效敘述屬實,是廣告的基本要求,敘述正確。
(C)錯誤。廣告仍須遵守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規,敘述正確。
(D)錯誤。員工從事廣告及促銷活動須遵守所列法令與自律規範,敘述正確。
(A)錯誤。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即屬兼營信託業務,須遵守信託業法。
(B)錯誤。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本身即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範。
(C)錯誤。信託關係之成立與受託人義務由信託法規範,自應遵守。
(D)正確(即非應遵守者)。銀行法規範的是銀行之設立與業務,投顧事業並非銀行,兼營信託業務亦不因此適用銀行法。
(A)錯誤。一個月之期限過短,且年報並非由公會簽署。
(B)正確。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報,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公告。由持有基金資產的保管機構簽署,等於對帳務與資產部位作獨立勾稽,而非投信事業自說自話。
(C)錯誤。期限雖為二個月,但簽署者為基金保管機構,不是同業公會。
(D)錯誤。四個月並非規範所定之編製期限。
(A)錯誤。營業保證金與賠償準備金屬不同制度、各有其功能,提存其一並不能免除另一項義務。
(B)錯誤。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仍應依規定提存賠償準備金,並非豁免。
(C)錯誤。因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所生債務,委任人或受益人對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償之權,這正是提存保證金的目的。
(D)正確。投信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向符合規定條件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保證金是先行到位的清償財源,使客戶求償不必等待事業本身的清算結果。
(A)正確。客服部門並非法規要求投信事業必須設置之部門,是否設置由公司自行決定。法規強制設置的部門,都是為了投資決策品質與內部制衡而必要者。
(B)錯誤。投資研究部門為法規要求應設置之部門。
(C)錯誤。財務會計部門為法規要求應設置之部門。
(D)錯誤。內部稽核部門為法規要求應設置之部門,且須維持獨立性。
(A)錯誤。證券融資業務是提供資金供投資人買進有價證券,屬信用交易的授信行為,不涉及代客戶作成投資判斷。
(B)正確。題目描述的三個要素——就客戶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資產、為價值分析與投資判斷、並基於該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正是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代客操作)的法定定義。關鍵在於「判斷」與「執行」都由受任人為之,客戶不逐筆下指令。
(C)錯誤。信託業務的核心是財產權移轉與受託管理,不以投資判斷與執行為必要內涵。
(D)錯誤。基金保管業務僅為資產之保管與交割,保管機構不作投資判斷。
(A)錯誤。每週檢討的頻率高於規範所要求,非本題所定期間。
(B)錯誤。每二週非規範所定之檢討頻率。
(C)正確。受任人應至少每月檢討各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投資決策過程、內容及績效,並由該帳戶之投資經理人作成投資檢討。按月檢討既能及時發現操作偏離委任目的,頻率上也是實務可負擔的。
(D)錯誤。每季過於寬鬆,無法及時反映帳戶操作狀況。
(A)錯誤。40%低於本辦法所定之風險暴露上限。
(B)錯誤。50%低於本辦法所定之風險暴露上限。
(C)錯誤。75%低於本辦法所定之風險暴露上限。
(D)正確。經核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暴露,不得超過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100%。以淨值為上限的意義是:得以衍生性商品建立與帳戶規模相當的曝險,但不得放大到淨值以上而形成槓桿。
(A)錯誤。丙(非投資或分析部門之受僱人員)並非當然屬經手人員,本項有誤。
(B)錯誤。丙不當然屬經手人員,且漏列甲(公司負責人)。
(C)正確。經手人員包括公司之負責人、投資經理人,以及依其職位知悉投資資訊之員工。判準是「是否因職位而接觸投資資訊」,因此負責人與知情員工都在內,而單純的非投資部門受僱人員則不在內。
(D)錯誤。漏列乙(投資經理人),而投資經理人正是最典型的經手人員。
(A)錯誤。證券自營商是為自己買賣有價證券,不接受他人委託,無法代投信基金下單。
(B)錯誤。銀行不具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的買賣受託資格,通常擔任的是基金保管機構角色。
(C)正確。投信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上市櫃有價證券,應委託證券經紀商在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進行交易。經紀商是唯一得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的角色,此一安排也使基金的下單與成交留有第三方紀錄。
(D)錯誤。證券承銷商負責有價證券的承銷發行,不承接次級市場的受託買賣。
(A)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但並非唯一正確者。揭露董事會監督情況時,宜揭露負責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
(B)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但並非唯一正確者。風險評估結果屬重大者,宜揭露董事會對氣候相關行動與目標之監督情形。
(C)錯誤。本項敘述正確,但並非唯一正確者。管理階層宜訂定氣候風險管理之政策、制度及監控指標並定期檢視。
(D)正確。三項敘述皆符合氣候相關財務資訊揭露的架構:治理面同時涵蓋董事會的監督與管理階層的執行,並以「重大性」決定揭露深度。
(A)錯誤。保管客戶印鑑與存摺屬明文禁止行為,一旦掌握印鑑存摺即具備挪用客戶資金的能力。
(B)錯誤。同意他人靠行使用事業名義執行業務,會使無資格者藉合法外觀對外招攬,屬嚴格禁止。
(C)錯誤。與客戶為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屬禁止行為。
(D)正確。依法令規定代客戶查詢委任事項,屬於受任範圍內的正當服務行為,不涉及資金或印鑑的掌控,亦無利益衝突。
(A)錯誤。以現金、銀行存款、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提存,符合規範,敘述無誤。
(B)錯誤。營業保證金不得設定質權或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敘述無誤。
(C)正確(即敘述有誤者)。營業保證金不得分散提存於不同金融機構。集中提存才能在需要動用時迅速、完整地清償,分散反而增加執行成本與時間。
(D)錯誤。提存機構之更換或保證金之提取須經公會轉報金管會核准,敘述無誤。
(A)錯誤。兩者定義之敘述與規範相符,並無錯誤。
(B)正確(即敘述有誤者)。連結式ETF於證券交易市場買賣,但ETF連結基金屬一般共同基金,係以申購買回方式交易,並未在集中市場掛牌。兩者名稱相近,區別關鍵正在於是否於交易所交易。
(C)錯誤。兩者所連結之主基金均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此敘述無誤。
(D)錯誤。ETF連結基金之名稱應標明「連結」字樣,此敘述無誤。
(A)錯誤。股東為自然人時,關係人之範圍如所述,此敘述無誤。
(B)錯誤。股東為法人時,受同一來源控制之法人屬其關係人,此敘述無誤。
(C)錯誤。具相互控制關係之法人屬關係人範圍,此敘述無誤。
(D)正確(即敘述有誤者)。一般股東與其關係人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合計之持股上限高於一成,本項所列比率與規範不符。設定上限的目的在防止單一勢力實質控制投信事業。
(A)錯誤。二千萬元並非規範所定之實收資本額門檻。
(B)錯誤。三千萬元並非規範所定之實收資本額門檻。
(C)錯誤。四千萬元並非規範所定之實收資本額門檻。
(D)正確。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門檻高於一般投顧,是因演算法直接對眾多客戶作成投資建議,業者須有足夠資本支撐系統建置、模型控管與潛在賠償責任。